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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市人民检察院开展监所检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2016-05-09

    关于市人民检察院开展监所检察工作

    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

     

    7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在常委会副主任余纪桦带领下,先后到市监管中心、洪雅县、仁寿县看守所和眉州监狱查看检察机关对监所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情况,听取市、东坡区、洪雅县和仁寿县检察院开展监所检察工作情况汇报,召开法院、司法、公安和律师协会参加的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重点对市人民检察院贯彻监所检察法律、法规的情况;监所检察机构组织制度建设和保障工作情况;刑罚执行检察监督情况;开展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管理创新和坚持公正廉洁执法的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委托彭山、丹棱和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对本辖区开展监所检察工作的情况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市人民检察院开展监所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7年以来,市人民检察院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和监所检察四个办法,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加强监所检察工作机构建设,调整充实监所检察队伍,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开展监管场所执法检察,加大对刑罚执行监督以及对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查办力度,加强了监外执行专项监督;通过以上工作,有力促进了我市监管场所严格公正执法和文明科学管理,确保了刑罚的正确执行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监所检察监督工作成效显著,并跨入了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先进行列。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监所检察工作重视不够。个别检察部门认为监所检察工作不是主战场,对监所检察工作的要求仍停留在确保监管场所不跑人、不死人,不出事故的较低层面,与监所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尚有差距。

    (二)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到位不够。个别看守所存在滋生牢头狱霸的苗头、传染病,未成年在押人员与其他在押人员混关及违禁品流入监舍等问题。此外,由于等待上级法院复核等原因,部分看守所仍存在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问题。

    (三)对监外执行的监管监督力度不够。全市监外执行人员脱管、漏管问题仍较为突出,目前全市1100余名监外执行人员中,脱管、漏管人员达150余名;个别监管单位违法要求监外执行人员一次性预填全年月考察表,客观上造成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

    (四)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不够。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解决监管场所存在的问题不够,在刑罚执行监督上重配合、轻监督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五)监所检察建设较为薄弱。一是全市监所检察力量配置尚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监所检察工作的要求。二是监所检察监督的方式较传统单一,调查研究创新不够。三是监所检察信息化应用水平较低。

    三、建议意见

    (一)提高对监所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检察机关要正确认识监所检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努力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保障刑罚正确实施。

    (二)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有效监督

    全面履行各项监所检察职能,加大对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问题的监督,突出抓好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切实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坚决查办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和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牢头狱霸,及时纠正监管场所违法混关,依法保障和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利。

    (三)加大对监外执行监管工作的监督力度

    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和相关基层组织的联系,随时掌握监外执行人员情况,对监管部门违反监管规定行为大胆监督,及时纠正;同时,加强对监外执行工作的调研,为上级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建立联系制度和相关协调配合机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加强检察建议的跟踪督办,切实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五)加强监所检察建设工作

    根据监所检察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合理调配监所检察力量;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业务知识培训,端正监所检察干警执法理念,提高执法水平;加强驻所检察室建设,不断提高监所检察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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