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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禁止食用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决议

    2007-04-27
    关于禁止食用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决议
    2003年6月26日眉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鉴于“非典型肺炎”的流行和传播,为有效防止疫病在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相互传染和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如下决议:
    一、加工和食用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既违反“保护法”的规定,又极易感染、传播多种疑难疫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各级政府要严格执法,严禁食用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特别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
    二、根据“保护法”的规定,各宾馆、饭店一律不准从事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烹饪、加工和销售。各集贸市场严禁摆卖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任何车辆均不得违法搭载、承运、托运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居民不得购买、食用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除科学研究需要外,暂停一切猎捕、运输、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审批。
    三、加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的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大自然生态平衡、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的观念,鼓励、表彰和奖励检举、揭发违法加工食用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
    四、林业、水利和工商行政管理、卫生、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大查处力度,对违法猎捕、运输、贩卖、加工销售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五、市政府每年应专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执行本决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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