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议
2003年6月26日眉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创造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良好法治环境,特作如下决议:
一、统一思想,不断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于保障宪法法律的统一实施,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依法治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不断出现,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尤其显得迫切和重要。因此,应把认识统一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上来,切实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为全市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地法律保障和服务。
二、突出重点,切实抓好民事行政案件抗诉工作。抗诉是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检察机关一定要把抗诉作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点切实抓好。对于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确有错误的,一定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要总结推广抗诉工作经验,加大抗诉力度,规范抗诉程序,提高抗诉效率,注重抗诉效果。要认真分析抗诉成功的案件,查找出现错误判决、裁定的原因,提出针对性、建设性强的检察建议,督促纠正民事行政审判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为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市做出贡献。
三、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途径。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途径。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机关应依法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依法推行“支持诉讼”的形式,探索“提起诉讼”的监督形式。对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损害的民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诉讼;有相关机关起诉的,检察机关亦可支持诉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要把对案件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有机结合,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发现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犯罪行为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主动配合职侦部门进行侦查,使犯罪人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
四、加强配合,开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局面。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及审计、国资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审计、国资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故意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线索,应当书面移送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和支持诉讼的民事案件要认真审查,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时限内尽快审结。检察机关办理案件需要调取证据和调(借)阅案卷材料,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配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的监督,努力开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