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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办法

    2015-03-24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办法

    2013年7月1日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办法》,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应紧紧围绕中央的大政方针、国家法律法规、市委的中心工作和决策部署、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重点了解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三条 代表通过开展“听民声、解民忧”、“思发展、谋跨越”参政支招和“挂、包、帮”等活动联系群众。每年至少为群众办一件好事实事,提出一条建议,反映一个问题。

    第四条 代表小组可以组织本小组的代表开展集体活动,代表个人也可以单独开展活动。

    第五条 代表联系群众的方式可通过座谈、走访、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渠道。

    第六条 代表反映群众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应及时交原选举单位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外侨工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处理,代表个人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代表联系群众所了解到的情况可形成书面报告,由原选举单位报告党委或转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外侨工作委员会开通专用电话,方便代表反映情况。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外侨工作委员会应对代表联系群众反映的问题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并跟踪督办。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回复代表,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外侨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代表联系群众工作。要把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加强组织,保障经费,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会议,总结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情况,交流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经验。市人大常委会每年报告工作时,要向代表大会报告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情况。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要根据职责,做好代表联系群众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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