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5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10月28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在宣布当选后进行: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市长、副市长;
(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第四条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
(一)副市长;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六)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八)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的,由主任会议另行组织。
第五条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宪法宣誓仪式由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在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
第六条 宣誓地点在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会场或者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室,现场布置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仪式采取1人单独宣誓、2人及以上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领誓人,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第七条:宪法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