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已经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按照《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自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眉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市政大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620020),并在信封上注明“《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msrdfgw@sina.cn。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5月11日
附件1:关于《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说明
附件2::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