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号
《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已经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按照《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布之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眉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市政大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62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srdfgw@sina.cn。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