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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检查《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摘要)

    2020-07-01

    关于检查《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摘要

    2020年6月30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2020年监督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于5月组织执法检查组对全市贯彻实施《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本次执法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集中检查与委托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自查相结合统筹安排。4月,市人大城环资委赴六区县,以随访、暗访等形式开展前期调研,实地查看10余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收集各类问题线索及建议意见30余条。519日,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召开动员会,集中学习《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听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贯彻实施《条例》情况的报告。521-26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副主任陈万忠率执法检查组实地查看彭山区龚家堰水库、仁寿县黑龙滩水库、洪雅县青衣江亭子山取水口及部分乡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分别听取彭山区、仁寿县和洪雅政府的情况汇报,查阅了大量资料,与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府职能部门和基层管理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座谈交流。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委托东坡、丹棱、青神区县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区县贯彻实施《条例》情况开展自查并提交检查报告。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做法和成效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全市以《条例》出台为契机,把宣传贯彻《条例》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监管和执法的重要抓手,组织开展了广泛深入、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一是强化宣传引导。利用电视、报纸、多媒体及互联网数字平台等载体,采取公益活动、宣传专栏、微信公众号等广泛宣传《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社会知晓度和群众参与率。全市利用六五世界环境日法律下乡活动向群众发放《条例》印刷本5000余份全市饮用水供水企业厂区醒目位置设置宣传栏与宣传标牌,增强全体职工的保护意识。洪雅县开展环保志愿行活动,清理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垃圾,宣传饮用水源保护法律法规让《条例》入脑入心。二是强化学习培训。采取干部大讲堂、中心组学习、专题培训等形式,条例进行集中学习,增强干部职工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识。市水利局将《条例》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组织专题集中学习,列为重要执法巡查内容。黑龙滩灌区管理处坚持不定期组织干部职工开展《条例》学习研讨活动。

    (二)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市、区县政府按照《条例》要求,切实推进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规范化建设等工作,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18年以来,全市新划定保护区5个、调整5个、撤销6个,正在向省政府申请划定青衣江亭子山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截目前,全市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划定了保护区,34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了保护区。全市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普遍按照《条例》要求设置防护隔离网、界桩和饮用水保护标识标牌。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建成了保护区安全监控平台全市划定保护区的41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部落实了水质定期监测、定期通报制度,其中,黑龙滩、龚家堰2座水库已建成自动在线监测站,全天候实时监测

    (三)切实严格加强监管《条例》第四章对市、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法定职责进行了专章规定。检查发现,市、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总体到位,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不断规范,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稳步提高。一是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开展保护区内种植面积调查,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已基本实现全部退耕。制定化肥农药科学使用指导性意见,结合农技培训,大力宣传推广有机肥替代、绿色防控等技术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集雨区化肥农药使用量多年连续负增长。二是强化水产养殖监管完成全市饮用水水源地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全面取缔饮用水水源地水库网箱、围栏、施肥养殖。三是强化畜禽养殖监管。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35个、面积77.55平方公里,严格执行禁、限养有关规定。四是强化生态移民工作。市、区县政府严格落实一级保护区管理规定,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全面排查,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农户实施永久性搬迁。五是强化污水收集处理。市、区县政府通过建设截污干管、小型污水处理站等,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集雨区范围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六是强化监管执法工作。目前,全市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综合达标率100%,黑龙滩水库年均水质居全省同类水库首位。

    (四)推进全域安全饮水。近年来,市、区县政府高度重视全域安全饮水,全力推进全域安全饮水工程,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6仁寿县实现全域安全饮水2018年,彭山区、青神县实现双水源供水。从2018年开始,先后启动引青入丹”“引青入东工程,解决丹棱县全境和东坡区西部片区安全饮水问题,实现了跨流域、跨区域引水当前,、区县城区和全市60%的乡镇正逐步形成以东部黑龙滩水库、西部青衣江、北部龚家堰三个水源为依托的多水源全域安全饮水“大格局

    (五)推进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市、区县政府高度重视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眉山中心城区新建穆家沟水库作为应急、备用水源地,主体工程已于2019年底完工,近期还可通过与青衣江、龚家堰饮用水源供水系统的联网,进一步提高安全供水保障能力。眉彭供水管线通水后,彭山区实现黑龙滩水库和龚家堰水库双水源供水。仁寿县规划新建喜鹊寺水库作为应急、备用水源地。“引青入丹”工程20194月完工并逐步扩大供水范围丹棱县计划将党仲水库作为丹棱县的应急、备用水源。眉青供水管线已经通水,青神县复兴水库作为备用水源。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还未划定保护区。《条例》第11条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检查发现,目前全市千人以上乡镇或村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有14处还未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由于未划定保护区,这些饮用水源很难落实定期监测、巡查管理、风险管控、隔离设施设置等要求,水质难以保障。

    (二)部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不达标。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质要求不低于地表水Ⅲ类标准,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质要求一般不低于地下水Ⅲ类标准。检查发现,目前全市已划定保护区的34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有7处水质不达标。

    (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压力大。《条例》第24条规定,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农药或者滥用化肥。检查发现,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集雨区范围内普遍存在经果林种植,化肥农药使用现象时有发生,执法监管困难

    (四)联动协调不够。《条例》第四章对市、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专章规定。检查发现,市、区县政府和职能部门大多能够履行各自法定职责,但各方面的联动协调还有待加强。一是部门缺乏联动。部分区县尚未建立有效的联席会议等制度,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互通和工作互动,未形成大保护工作格局。二是上下游联动不足,还未形成理想合力。

    (五)保护补偿机制缺失。《条例》第7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分级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补偿机制跨区县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相关受益区和保护区的区县人民政府之间应当协商签订保护补偿协议。检查发现,目前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尚未建立各方满意的补偿机制饮用水源保护区依法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严控制周边的生产、生活活动,水源地附近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受到影响,尤其跨区域的饮用水源,矛盾尤为突出。

    (六)应急管理能力不足。《条例》第33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和应急处置机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并定期开展演练。检查发现,全市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均存在应急物资储备不到位,无专业应急物资库和相关应急机构的情况。

    三、建议意见

    (一)合理规划饮用水水源地。坚持以水定产、以水定城,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的保障能力与约束因素,对水资源规划进行深入论证与科学调整。 结合全域安全饮水工程,统筹规划饮用水水源地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对发展开发的不必要限制和对管理资源的浪费。认真梳理现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对确有必要且水质水量能够满足经济发展、人口聚集要求的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尽快开展保护区划定工作。对水源条件差、水量无法保障的饮用水水源地,应及时调整,切合实际通过增加供水管线、新改扩建大中型水库等方式进行水源替代。全面完成“引青入丹”工程,加快推进“引青入东”项目,尽快用青衣江优质水源替代东坡区西部片区、丹棱县部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

    (二)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格落实《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耕种,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农药或者滥用化肥。科学指导化肥农药使用,推进经济作物有机肥替代化肥,大力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不断提高测土配方施肥覆盖度。继续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精准化,抓好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工作,强化用药指导,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通过建化粪池、湿地池或者微动力污水处理设施等进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杜绝污水直排河湖。严格畜禽养殖监管,确保已关闭的畜禽养殖场不复养、排污不新增。

    (三)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建立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对照《条例》落实政府、部门法定职责,实行清单管理,将保护工作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和水平,有针对性地补齐短板。建立跨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合作机制,定期开展监督协调,统筹解决好条与块、多张皮等实际问题,保护好饮用水源。

    (四)建立保护补偿机制。市、区县政府要在保护补偿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有效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保护补偿的积极性,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基本原则,有效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饮用水源保护的矛盾,保证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五)提升应急管理水平。严格落实《条例》规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适时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开展有针对性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护工作。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物资储备库和应急管理体系,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实行专人仓储式管理。建设饮用水水源地电子监控平台,增设敏感点位的自动监测和预警设施,对过境车辆实行实时监控,对危化车辆实行限时段集中引导过境,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区域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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