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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摘要)

    2007-12-13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摘要)

    2007年12月6日眉山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一、主要成绩

    我市各级政府十分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认真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法定责任更加明确,依法履职更加到位,管理和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完善,基层队伍建设得到加强,整治重点难点问题初见成效,不仅全面实现“十五”期间的人口控制目标,还比计划少生了6万人。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2‰以内,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符合政策生育率稳定在90%以上,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一孩妇女比由64.9%上升到72 %,18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总数达52.6万人,出生婴儿性别比趋于正常,有效遏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为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2002年以来,我市计生系统被国家人口计生委评为全国计生系统作风建设先进集体,入选全国计生系统作风建设先进事迹报告团;眉山市被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为四川省“十一五”期间唯一的“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示范市;连续五年获省委、省政府计划生育工作一等奖和计划生育工作求实奖;连续五年获省人口计生委业务目标一等奖;市人口计生委2006年4月被评为四川省“十五”期间人口计生工作先进集体,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

    (一)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采取建设“五百里生育文化长廊”、推广公益广告、组织文艺宣传队等方式广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通过印发材料、张贴标语、知识竞赛、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遵守计生法规的意识。

    (二)法律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市政府高度重视人口与计生工作,坚持政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把人口与计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坚持每年将人口与计生工作纳入政府重要事项督查范畴。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基本形成。

    (三)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各级计生行政部门重视队伍建设,工作中注重执法主体、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执法文书,坚持行政告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责任制。2002年以来,全市没有发生一起计生行政执法而引发的恶性案件。加大法院、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联合执法力度。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四)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完善。市政府大力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计生“三结合”工作不断深化;率先在全省出台了《眉山市农村部分独生子女特殊家庭困难扶助实施办法》和《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积极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五)计生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全市各级政府狠抓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布局合理、服务规范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各级计生部门强化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实施便民免费服务。彭山县、东坡区、洪雅县、丹棱县先后建成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东坡区创建为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

    二、主要问题

    (一)稳定低生育水平工作不到位。我市已进入人口出生小高峰,现行生育政策与群众生育意愿存在较大差距,出生人数上升趋势明显,部分特殊人群(地方富人、名人和最穷的人)超生现象有所抬头,稳定低生育水平难度大。

    (二)部门法定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卫生医疗机构在接生工作中不查验、登记计划生育证明,“B”超室内、外没有张贴“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警示性标语,社会上有反映部分医疗机构鉴定胎儿性别的现象;部分公安派出所在办理不符合政策出生婴儿的入户登记时没有及时与当地计生部门联系;部分市级部门迟报、不报人口计生工作相关数据。

    (三)财政经费拨付不到位。个别区县政府没有足额预算计划生育事业费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用社会抚养费冲抵计生事业费投入的情况较为普遍;部分区、县不按规定使用计划生育转移支付经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和农村部分独生子女特殊家庭困难扶助金没有及时进入专户;部分村级计生专干报酬偏低。

    (四)流动人口管理不到位。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工作配合不紧密,疏于管理,给流动人口不符合政策生育提供了可趁之机。全市流出人口不符合政策生育占全市总量的60%以上。

    三、工作建议

    (一)强化对区、县政府的领导。市政府要进一步强化领导,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各级政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各级政府一把手要定期听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专题汇报。坚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人口计生工作“一票否决”和黄牌警告不动摇,采取平时调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解剖调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党政线考核和计生线考核相结合等方式全面考核评估。

    (二)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各区、县政府要结合“五五”普法,广泛开展“五个一”活动,即每个区、县建一条新型生育文化宣传带,每个乡镇(办事处)建一个新型生育文化示范村(居)和一支计划生育宣传队,每个村(居)建一个新型生育文化大院,使每个育龄妇女知晓一条以上的计划生育政策,切实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各级人事部门要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增强广大干部的国策意识。

    (三)积极落实惠民政策。各级政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继续深化计生“三结合”工作,重点抓好“两奖一助”,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强化市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

    (四)加大财政经费投入。市、县两级政府一是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支出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严禁克扣、挤占、冲抵和挪用计生事业费,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二要将县、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人员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按期拨付,及时兑现。三是要严格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各区、县政府必须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和农村部份特殊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扶助金足额预算,及时拨付;计划生育转移支付经费必须坚持 “乡有县管、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不变。严格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监管。

    (五)持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各级政府一是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按照中央《决定》和省委《意见》的统一要求,规范生育秩序。二是根据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新特点,制定针对性措施,有效遏制生育反弹现象。三是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深化优质服务先进县创建活动,提高服务能力;严格出生统计制度,大力提倡报实数、说实话,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四是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区县级委托、乡镇级征收、村级配合、法院保障”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执法程序,及时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严格征收标准,确保征收工作规范化、法制化。五是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成员单位职责,真正形成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工作格局。六是按照“城市流入抓社区、市场流入抓雇主、单位流入抓法人、房屋租赁抓房东”的原则落实责任,有效遏制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

    (六)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人员的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以及改变机构性质;要合理确定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编制,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达到80%以上;要继续强化村级计划生育管理人员选配,保障村级专干的报酬待遇纳入财政全额预算且不得低于村(居)支书或主任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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