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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执法检查报告

    2008-11-20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执法检查报告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执法检查组

    2008年8月28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执法检查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执法检查情况,请审议。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全市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的情况进行了为期4天半的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中,听取了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的自查情况汇报,查阅了有关资料,对市经开区、高职院建设工地、金象化工集中区、铝硅集中区以及一些矿山开采、交通建设、工业项目、农业开发、房地产企业等17个项目建设现场进行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情况检查。检查组还认真进行了总结分析。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情况

    1991年《水土保持法》颁布以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建立水保委及其办事机构、配备专门人员、组织宣传、完善政策、配套措施、部门配合等,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尤其在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小流域治理、退耕还林等方面成效明显。洪雅县成为全国生态农业试点县,洪雅、彭山、丹棱成为省级生态示范县。到2007年,全市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00多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平均侵蚀模数明显下降,自然性的水土流失得到一定遏制。但是,全市水土流失面积仍然很大,治理任务还相当艰巨,依法推进水保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尚需付出更大努力解决。

    二、主要问题

    (一)宣传实效不够到位。一是对水土保持法的宣传不深入、不广泛。不仅业主、社会对《水土保持法》不甚了解,而且一些相关部门对水土保持法的内容不甚了解,甚至有的领导干部还不知道有《水土保持法》。二是对水土保持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的宣传不深入、不广泛。特别是一些相关领导、主管部门对水土资源的有限性、开发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的严重性、破坏水土的危害性、保护水土的紧迫性和水土治理的长期性、艰巨性不清楚,与计生、国土、环保三项基本国策的社会舆论氛围比较差距很大。

    (二)认识履职不够到位。《水土保持法》明确水土保持工作是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国务院1993年印发的《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和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政府在水土流失防治中应起主导作用。但少数领导和部门对依法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尤其是依法落实好开发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认识上存在较大差距,有的甚至将“三同时”与对外招商引资、与软环境建设对立起来,将不实行“三同时”,不收取规费作为承诺招商的优惠条件,政府依法行政及水土保持工作主导作用发挥不够。在水土保持预防和治理投入上,财政没有预算,政府没有安排专项资金,依法应收取的治理费、补偿费,也收得很差。

    (三)部门配合不够到位。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涉及多行业、多部门,需要持之以恒不懈努力,必须政府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才能落实。尤其是“三同时”制度,尽管省、市、县(区)都制定了专门的“三同时”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和办理程序,但一些地方的部门,相关部门的主动性不够,甚至相互推诿,加之主管部门主抓力度不够,致使其流于形式,失去了源头控制。

    (四)执法不够到位。水保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目前专门的机构,现行的水保办,仅是市水保委下的一个办公室,执法力量不足,专业人员少,装备差,经费难以保障,加之又没有专门的水土流失监测机构,使水保执法工作陷于执法难、难执法、不作为、难作为的局面,对开发建设项目中的事前、事中、事后违反《水土保持法》的行为,很少开展执法行动,法律的强制作用未能发挥。

    (五)开发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够到位。《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三同时”是做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的重要保障措施。省政府对各市州目标考核的要求是“三同时”涉及的开发建设项目水保方案申报率、审批率、执行率(简称“三率”)都必须达到90%以上。但从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水土保持法》执法专项行动中对全市2003年至2007年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完全的清理结果看,“三同时”制度的落实问题相当大。一是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率很低。共清理开发建设项目992项,其中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只有175项,仅占17.6%,比省上的考核目标差70多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可能有超过80%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二是开发建设项目建设中的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基本未开展。一方面,说明申报了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是否同时建设,建设质量如何不甚清楚;另一方面少数开发建设项目建设中造成的水土流失问题突出,有的开发建设项目,几百、上千亩的建设工地,没有任何水土保护措施,在建设过程,全面开挖,乱开乱挖、乱堆乱放。有的开发建设项目,甚至将土倾倒江河中,个别甚至造成河道堵塞,山体滑坡,沟渠淤积。三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低。175个申报方案的项目验收的28项,仅占16%,不仅说明不知道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而且部分开发建设项目建成后水土流失治理问题突出。突出表现在矿山开采、石料开采、公路建设和一些以粘土、页岩为原料的建材企业。芒硝开采企业,矿渣堆积如山,大多防护很差,不仅造成水土流失,而且污染环境,有的甚至使地下水层受到破坏,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很大影响。有的公路建设,建设中水土设施没有配套建设,甚至没有水保方案,建成以后,水土流失问题非常突出,有的虽然有,但损毁的防护设施未及时修复。一些建材、石材企业,长期以来,只开挖不治理。

    三、建议意见

    (一)强化国策意识。首先要加强各级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水土保持法》的学习、普及宣传,强化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水土保持意识和基本国策意识,增强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深刻认识水土保持是最大的生态环境问题,是资源财富问题,是生产力持续发展问题,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依法履行政府职责。其次是要通过加强对开发项目建设业主的宣传,强化业主的国策意识,要使他们明确做好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依法缴纳水保规费是他们应尽的法律责任,从而自觉依法做好相关工作。再次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全社会《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基本国策的宣传,提高全民的水土保持国策意识,形成强烈的水土保持氛围和舆论环境。

    (二)严格“三同时”。一是实行目标管理。要将“三同时”涉及的“三率”必须同时达到90%以上列入有关部门的目标考核内容,严格考核,严肃职责;二是明确“三同时”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使“三同时”制度规范化、程序化;三是加强协调,依法行政,形成合力,发展和改革、规划和建设、经委、交通、水利、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从源头上严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关;四是加强督查,将“三同时”的有效落实情况列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同级有关部门的重要督查内容,定期督查。

    (三)加大投入。一是要认真编制水土保持预防和治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综合防治体系,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二是积极向上争取小流域治理、土地整理等水土治理项目,争取国家和省上的投入;三是加大财政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投入,列入财政预算;四是依法收取水土保持规费,不随意减免,并按取之于水保,用之于水保的使用原则,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高水土保持预防和治理水平,要逐步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增加力量,落实经费;五是坚持谁投资、谁预防、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利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防护和治理机制,加快治理步伐。

    (四)严格执法。对于水土保持各种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特别要利用当前全国开展的水土保持法专项行动的有利时机,对一些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典型违法案件要公开爆光,以起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执法效果。同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营造良好的水土保持执法环境。水保部门要对开发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检查,凡未按规定报批水土保持方案和缴纳水土保持有关规费的,要限期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和补交水土保持规费。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认真履职。

    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以后,我们将把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送市人民政府,并要求在适当时候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和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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