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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检查《残疾人就业条例》实施情况 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3-11-18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检查《残疾人就业条例》实施情况

    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会议认为,2011年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机制,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意识逐步提高,残疾人就业渠道得到深化和拓宽,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不断得到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工作逐步规范,全市残疾人就业状况不断得到改善。为进一步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为残疾人就业营造良好法制环境;要大力宣传和表彰安置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残疾人创业典型,鼓励全社会关爱残疾人,增强残疾人就业创业信心。

    二、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制定完善残疾人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做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工作;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认真落实集中安置和分散就业的就业促进政策,落实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残疾人个体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政府要督促广电、电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和企业减免相关费用;各级政府每年新增公益性岗位要为残疾人预留,对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大力推行小额贷款,解决残疾人自主创业资金问题;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权益,做好残疾人劳动维权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财政、地税、残联等部门要主动履职,按进度实施财政代扣地税代征,做到应收尽收,仁寿、彭山、青神等县要进一步加大地税代征工作力度。要做好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四、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服务的配合力度。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执法主体的作用,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服务,针对劳动力市场和残疾人特点开展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教育部门要办好特殊教育学校,创造条件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要加强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使其不偏离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方向;农业和扶贫部门要把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作为支持的重点人群,帮助其优先享受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在扶持项目和扶持资金上给予重点倾斜;工商部门对残疾人创业要给予重点帮扶指导,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实施“申请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服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在经营场地给予照顾;残联要做好残疾人劳动力资源管理和就业岗位的信息采集、求职登记、劳动能力评估、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工作,配合人社部门组织残疾人就业招聘会。

    以上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整改落实情况将在2014年2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13年1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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