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二次会议................................(1)
关于《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书面)
..............................................................................................................(3)
关于《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2022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书面).................(6)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五届人大三次会
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
............................................................................................................(11)
关于《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的审议意见..............(14)
关于《眉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16)
关于2023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20)
关于2023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调研报告
...........................................................................................................(34)
关于2023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39)
关于2023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42)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决议、决定的决定...............................(57)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决议、决定的决定
(草案)》的说明(书面).............................................................(60)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宋良勇辞去眉山市人民政
府副市长职务的决定.......................................................................(66)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廖小宁辞去眉山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决定...........................................(67)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68)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9)
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70)
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二次会议
2024年4月30日,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议程为:
一、对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2022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二、审议《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三、审议《眉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二审)
四、审议《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五、审议《眉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决议、决定的决定(草案)》
七、审议《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宋良勇辞去眉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决定(草案)》
八、审议《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廖小宁辞去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决定(草案)》
九、审议《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
十、审议人事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先伟,副主任立胡左格、王晓丽、肖巍、王泽文、何万高,秘书长李勇刚和委员共39人出席会议。会议由刘先伟主任主持。
市政府副市长赵金霞,市政协副主席祝明洪,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刘海、副主任郑高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付宝,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夏成刚,东坡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关于《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
市人民政府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书面)
2024年4月30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人发〔2023〕10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照审议意见,认真制定举措,全力抓好落实。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链条抓氛围营造
2023年7月以来,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充分利用农贸市场宣传栏、交通运输工具、农村墙体等载体,广泛开展种养殖、运输、市场销售、餐饮服务、家庭消费等全环节宣传。采用电子显示屏或公示栏及时、准确公示快检结果,在市场对应摊位设置快检合格提示牌,展示快检合格农产品安全形象,引导群众购买“快检菜”、放心菜。运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推送市场快检工作动态32条,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设置快检标语189条。中心城区、乡镇中心市场开展食用农产品“你点我检”“你送我检”等活动209次,提升民众知晓度、参与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消费者代表参与、指导、监督市场快检工作12人次,主动征集合理化建议,营造农贸市场快检共治氛围。
二、全覆盖抓规范快检
一是统筹城乡全覆盖快检。统筹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城区市场和乡镇市场,整体规划、同步实施、一步到位。根据城区33个市场、乡镇114个市场的地理分布、综合条件及运营状况,逐一制定个性化快检工作方案,对70个具备自建自检条件的农贸市场单独设立快检室,对77个暂不具备自建自检条件的农贸市场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片区覆盖的方式开展日常快检。截至目前,已实施快检93777批次,问题检出率0.9%。根据建设运行情况,进一步优化制定了《眉山市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快检运行工作方案》,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是统一标准规范化快检。以市场为单位按周科学制定快检计划,批发市场对持有合格证明文件的农产品每日抽检不低于当日入场批次的50%,零售市场每周品类全覆盖。严格控制检验时限,在农产品集中入场时间段完成快检采样,确保交易日当日出具快检结果。制定高标准快检室、标准快检室、简易快检室三级标准,列出各级快检室设备、人员配备清单,配备市场监管总局认可的胶体金免疫层析法设备,涵盖蔬菜、水果、肉类、水产4大类13个品类共约80个品种,明确快检指标31个,集中培训3期182人。每半年对快检设施运行准确性开展一次比对验证,保障快检结果准确性,截至目前,圣丰批发市场快检室、东坡区委托的第三方快检机构、丹棱县委托的第三方快检机构、青神县城南市场与省食检院检验结果比对验证总体符合率达到99.75%。
三、全过程抓机制建设
一是常态化调度,全域快检保障到位。市政府分管领导多次主持研究并带队到现场调研督导。市食品安全办将农贸市场快检工作纳入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评议考核,每季度召开农贸市场快检工作规范化运行调度会议,每季度通报快检数据,开展专项督查17次,发函通报并督促整改突出问题20个。按照“批发市场必须检、零售市场鼓励检、各级政府奖补检”方式,市、县(区)政府一次性投入建设经费243万元,每年奖补运行经费176.344万元,确保农贸市场快检工作持续高效运行。
二是清单化包保,“两个责任”落实到位。把全域实施农贸市场快检作为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内容,落实包保干部131人,督促市场开办者配备食品安全总监1人,食品安全员147人。指导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2项,细化农贸市场落实“两个责任”三张清单》,把开办者“日管控”清单置入“眉山市农贸市场食安智慧系统”自动提醒督促。运行以来,全市147个城乡农贸市场开展“日管控”20352次,发现整改风险隐患308个。
三是智慧化管理,风险隐患防控到位。自主研发“眉山市农贸市场食安智慧系统”,规范建立147个市场开办者、4178户入场销售者信息档案。通过手机小程序实现批发市场入场自动登记,零售商户采购菜品扫码自动流转交易信息和合格证明文件。所有批次快检信息自动上传,通过市场公示系统及时公布。督促市场及时完成问题菜品处置并留存影像,收集突出问题产品品种及产地信息,每季度开展风险研判,将一季度内出现3次以上问题的产品品种及产地列入市县两级日常检测靶向目标,目前已将快检反映问题较为突出的芹菜、莴笋、大葱、葡萄、金桔、苹果等6个品种纳入监督抽检重点名单。运行以来,共检出不合格菜品845批次,通过追溯下架退市3225公斤,为全市群众筑牢食品安全屏障。
关于《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2022年度
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
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书面)
2024年4月30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2022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人发〔2023〕6号)的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2023年,全市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在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上持续发力,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环境质量总体持续改善。
一、“坚定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方面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先后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20余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等中央、省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听取有关报告,安排部署重点工作。组织召开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全体会议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等会议14次,系统部署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各级党政干部责任意识、压紧压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要求。
(二)加强系统谋划。印发《眉山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22—2030年)》《眉山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美丽眉山建设2023年度实施方案》,不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度设计和工作体系逐步完善。健全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印发《2023年碳达峰工作要点》,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引领绿色低碳发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市政府主要领导做客四川电视台“绿动天府”访谈节目,“解码”眉山生态图景。先后举行“诗意山水·绿动眉山”等生态主题新闻发布会4次,邀请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等中央、省市媒体开展生态环保主题采风活动10余场次,开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五进”宣讲20余场次,覆盖公众10000余人,推动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坚决完成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方面
(一)有力推进各项问题整改。不断夯实督察整改政治责任,采用“清单制+责任制+销号制”形式,稳步推进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2022年国家移交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黑龙滩生态环境问题典型案例整改23条细化措施已全部完成,生态环境部现场检查给予充分肯定,并作为市委常委班子主题教育反面典型案例开展解剖式调研和深入剖析反思。第二轮央督反馈意见涉及我市13项整改任务,已完成12项,剩余1项正按时序推进;162件来电来信举报投诉已全部办结。2022年国家移交长江生态环境3个具体问题已完成整改2个,剩余1个正按时序推进。
(二)开展整改情况“回头看”。督促相关县(区)和市级部门对涉及我市的67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包含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开展全覆盖自查,共查阅梳理资料600余份,现场核查点位285个。
(三)开展跟踪督查督办。市环督办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和暗访督导,形成《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问题整改工作情况的督查报告》,得到市委主要领导批示,印发眉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通报6期,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3次,有力推动各项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到位。
三、“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方面
(一)强化立法规范。坚持依法立法、包容审慎立法、区域协同立法、结合实际立法的原则,组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在完成专家论证、立法听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后,《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一审通过。
(二)突出科技赋能。强化科技治污、精准治污,用好省级能力建设资金,指导县(区)采购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离子色谱仪等,进一步配强监测设备。依托市县(区)两级生态环境监测站建立专业分析研判小组,重点时段每日研判,并适时开展技能竞赛比武,不断促进能力提升。加快眉山市生态环境数智指挥调度中心项目推进,目前指挥调度中心平台已完成初步搭建工作,2023年包装申报科技治污项目6个,投入资金1800余万元。东坡汤坝航电项目完成鱼道建设,青神汉阳航电枢纽工程修建增殖站,青神虎渡溪航电枢纽工程修建鱼道,均严格落实了航电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打通鱼类洄游生命通道。
(三)实现精准治理。依托眉山市颗粒物及光化学组分站,实时开展臭氧和细颗粒物源解析,实现精准溯源。完善大气环境监测体系,新增1台激光平扫雷达、1个大气组分站、3个比对站和14个重点乡镇空气站。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方式,提前2—3天发布预警信息,给予企业充足应对时间;分区域启动预警,重点关注眉山天府新区、东坡区、彭山区以及高新区、甘眉工业园区,其他区域尽量不启动预警,达到条件及时解除。2023年,启动预警较上年减少56天,抢回43个优良天。积极引导企业参与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评级工作,评定B级企业28家、C级企业54家、绿色环保工地45个。
(四)激发市场活力。加大资金申报、融资贴息等政策宣传,召开环保融资贴息政策季度培训会,每季度培训专业人员和企业相关负责人200余人,利用市县乡村工作群精准答疑解惑,每周解答政策咨询300余次。帮助20家企业、24个项目争取到年度省级生态环保项目财政贴息资金2937.17万元,单个项目最高获得贴息300万元,资金总量位居全省第二位,较全省各市州平均数高1596万元,撬动生态环保融资38亿元。实施“白名单”“豁免清单”“一厂一策”减排措施清单、绩效评级企业清单、执法监管“正面清单”等五张清单,提出“0.5管控措施”“1.5管控措施”“2.0强化管控措施”。
(五)加强联防联控联治。深化大气环境质量会商调度机制,每月参加成都平原经济区空气质量联合会商会议;依托成德眉资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每日开展分析研判,针对性采取措施,有效应对污染天气。强化流域水环境治理联防联控,与新津、成都天府新区、内江、夹江等毗邻区县签订联防联控协议,开展联合巡河20余次,妥善处置龙水河、安溪河等突发环境事件。联合制定《成德雅眉资污染防控攻坚联动执法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3—2025年)》,组织开展综合联动检查5次,发现的问题均及时督促指导整改。加强环保、公安、检察等部门衔接,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查处涉危险废物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环境行政处罚案件7件。采用“场景模拟+实战”方式,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一河一图一策”应急演练桌面推演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不断筑牢环境安全底线。
(六)加快土壤污染调查。在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础上,强化结果运用,完成耕地分类划分,全市优先保护类占耕地总面积的98.03%,安全利用类占耕地总面积的1.96%,严格管控类占耕地总面积的0.01%。认真抓好耕地安全利用,2023年我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94.0%,完成目标任务。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方面
(一)严格逗硬制度考核。制定2023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要内容,每月调度推进情况并对滞后任务限期督办。召开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目标任务推进会议,研究制定具体工作办法,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对2021、2022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考评排名末位的县(区)进行约谈,剖析问题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二)强化网格化监管。及时总结推广仁寿县普宁街道网格化工作经验,推动全市将社区网格员纳入环保工作管理体系,与综治、河长制、安监等网格“并网”,形成“四网合一”环境监管体系,实现日常环境监管全覆盖、零遗漏,发挥网格员环境保护的“哨兵”“协警”作用。开展执法大练兵,组织16次理论学习、2次课堂教学、3次装备实操培训,开展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提升培训和个案稽查,对10件案件进行评查,不断提升环境执法监管人员能力水平。
(三)深化干部教育培训。组织在厦门大学举办眉山市生态文明建设能力提升专题研讨班,培训县(区)、市级部门领导干部51人,持续增强各级干部抓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力。加强生态环境系统干部业务培训,举办“兴环优培”能力提升局(科、大队)长培训班,组织参加生态环境厅、市委组织部举办的各类培训200余人次;常态化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环境监测大比武活动,坚持以会代训、上挂下派等形式深化岗位培训,不断提升干部业务水平以及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的能力。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
办理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
2024年4月30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了审议意见。收到审议意见后,市政府高度重视,及时贯彻落实到了今年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办理工作中。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始终扛牢政治责任,切实履行好代表建议办理法定职责
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是政府的法定职责,是政府了解民情、汲取民智的重要途径,更是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改进工作的内在要求。在今年的建议办理过程中,市政府始终从讲政治的高度、法治建设的维度、实干为民的角度,切实推进人大代表围绕经济发展、教科文卫、社会治理、生态环保等方面提出的建议办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切实解决好营商环境优化、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开放学校体育场馆推进全民健身等一批代表关心、社会关切、群众关注的焦点、难点问题,提升广大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同时,从严督促各承办单位,把建议办理工作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严格落实单位主要领导听取办理情况汇报制度,严格执行“落实责任、解决问题、及时回复、归档整理”办理程序,严格落实“三见面”要求,及时向代表通报情况、提供信息资料,并支持代表持证视察、约见等方式督促推进建议办理工作,确保建议办理按时、高质、高效。
二、突出建议办理时效,切实提升代表建议办成率
今年,市政府收到市人大常委会转办的人大代表建议155件后,立即着手研究,分解落实任务,形成责任分工表。1月17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了2024年眉山市人大代表建议交办工作会议,推动建议办理工作责任再明确、再落实,并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关于认真做好2024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眉府办函〔2024〕4号),有力压实了工作责任。会后,各承办单位均严格按照办理工作要求,3个工作日内与人大代表初次对接,7个工作日内完成了内部工作交接,第一时间准确把握了代表的真实意图,推动“文来文往”向“人来人往”转变。从3月份开始,市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针对重点、热点建议开展督导调研,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并组织部门协商解决,力争做到“办好一件建议、优化一项流程、解决一批问题”,真正使办理过程成为解决问题的过程。目前,各项建议办理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另外,对于牵涉面广、难度较大的代表建议,将责成承办单位按照客观实际情况,不求账面销号,积极创造条件,实事求是地确定为B类件,实行跨年度持续办理。
三、聚焦健全办理机制,夯实代表建议办理保障
今年,市政府将持续深化“市政府领导领衔办,联系副秘书长督促办,承办单位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每位分管市领导领衔1—2个重点件督办,每位联系副秘书长牵头督办联系领域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重点问题,并压实各单位“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职责,推进高效办理。持续开展B类件办理“回头看”工作,实行B类件转A类件或C类件“挂号销号”机制,对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三次会议的13件B类件实施动态管理,市政府将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B类件续办情况。严格实施办理工作台账管理制度,定期跟踪调度,全程动态管理,通过电话函询、“两书一函”、现场查看等方式跟踪督办,今年将对办理工作不重视、办理质效低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持续完善统筹推进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综合性较强的建议,由联系副秘书长牵头督促主办单位组织会办单位共同分析问题、商议答复意见,群策群力推动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市政府将始终以提高代表满意度、提升办理工作实效为目标,不断强化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问题解决不彻底、答复质量不高的建议,将责成承办单位重新研究、重新办理、重新答复,坚决杜绝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持续提升建议办理工作质效。
关于《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
的审议意见
2024年4月30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昌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眉山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安排,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草案)》),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立法法和我市地方立法条例有关规定,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组建条例(修正草案)修改工作领导小组,书面征求了各区县及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先后完成基层调研、专家论证、征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等相关工作。4月16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修正草案)》开展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条例修正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约束、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全国11个省(含四川)40多个设区的市制定的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对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资格作出限制性规定,与颁布实施的民法典冲突。2023年9月、11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函告我市人大常委会,要求于2024年上半年完成条例修改工作。为全面落实上级要求,维护法制统一,依法启动《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必要且可行。
二、条例修正的审查建议
对照市人民政府提请议案,根据立法调研及意见反馈,法制委补充以下修改建议:
(一)关于相关表述的衔接替换。根据民法典的规范表述,为强调物业服务平等有偿的合同性质,结合相关上位法规定,建议将原条例中涉及的“交纳物业服务费”替换为“支付物业服务费”、“消防通道”替换为“消防车通道”。
(二)关于修改业委会委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认为,对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的资格作出限制性规定,超越了立法权限。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意见反馈时进一步指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参选、任职、罢免应当严格基于其业主身份,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建议修改原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删除第二十四条。
(三)关于修改与省条例不一致的相关规定。鉴于我市2021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与2022年5月1日修订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不一致,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反馈时的要求,修改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四)关于修改优化部分制度设计及相关表述。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所涉及市州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为充分体现物业管理公益性、程序性、规范性特征,结合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反馈,修改原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此外,法制委还根据有关意见和立法技术规范对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进行了修改调整。
《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连同以上审议意见,请予审议。
关于《眉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4年4月30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昌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眉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政管局、市司法局组建了修改专班,根据市委立法工作专题会议精神,遵循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标成德资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借鉴安徽省阜阳市、芜湖市,江西省南昌市、赣州市优化营商环境立法经验做法,通过审议、调研、座谈、书面征求各区县、园区和相关市级部门意见、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等方式,收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区县有关单位部门、企业经营者、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律师和公众意见300余条,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三项原则开展集中修改10余次,形成了《条例》草案二审稿。4月16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二审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建议,《条例》草案的框架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如:人文环境涉及的传统文化、环境保护、居住保障、公共交通、公共服务等,比较宏观宽泛,同营商环境的联系不够直接紧密。同时,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上位法和成德资三市条例均未设置人文环境章节,其他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单独设置人文环境章节的情况也比较少见。单独设置这一章结构和内容上不够科学严谨,从与上位法和协同立法结构应当基本的一致的原则出发,建议在修改稿中删除该章。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认为,《条例》草案将成德眉资协同优化营商环境内容分散到各条分别进行表述的方式较为繁琐,条例整体框架结构不够合理,条文逻辑不够清晰。法制委采纳了有关建议,删除了人文环境一章,将“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内容移至第三章政务环境,增设区域协同一章对有关内容进行集中表述。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建议,地方性法规除了不能与上位法的条文直接抵触外,其立法精神也应当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条例》草案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部分内容需要进行修改。如: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该内容缺乏上位法依据并可能影响企业发展。2.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政务服务容缺后补机制……依法依规编制并公布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根据《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探索试点“容缺后补”机制的主体是省、市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无此权力。3. 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中“行业信用评价的方式、标准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规定不符。4.第七十二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创新中出现偏差失误……未谋取私利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与上位法规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不符。法制委经审议采纳上述意见,对于以上出现冲突的地方,本着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分别予以了修改或者删除。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建议,对我市市场主体关注的一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事项未体现在《条例》草案中。如:我市应当建立健全鼓励外商投资、鼓励各类企业设立有关机构、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业务、突发事件涉企应急救助等机制;应当使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优化政务服务;政务服务事项不同层级、线上线下应当实行无差别、同标准办理;应当解决全市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问题;个别部门频繁到企业检查,向企业乱摊派,随意要求企业停产停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规范有关工作机制;市场主体应当享有知情权和投诉权等问题,建议纳入《条例》草案予以规范。法制委经审议采纳上述意见,并在《条例》》草案二审稿中分别进行了规定。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建议,《条例》草案中对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些条款表述不明,实践中难以执行,应当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如:市场主体自主歇业有关条件不够明确;针对企业金融服务手段过于原则;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未纳入政务诚信的主体范围;对创新创业的支持方式不够丰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有关工作程序缺失;政企沟通内容的指向不明确等。法制委经审议采纳该意见,在二审稿中对明确了自主歇业有关条件和手续;细化了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企业的具体措施;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都应当履行依法与市场主体签定的合同;增加了完善资金投入、引导组建知识产权基金、探索科研项目经费制度等方式支持创新创业的内容;完善了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规定;明确了政企沟通的主要内容。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建议,部分条文上位法规定已经比较详细,不宜重复;部分条文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关系不够直接紧密;部分条文实践中存在争议、难以操作。根据相关意见,法制委经审议,在二审稿中删去了产业引导、“碳达峰、碳中和”、企业迁移、建立涉刑事案件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涉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法院优化破产案件立案审查机制、成都都市圈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片区遵照执行条例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进行了合并和优化重组,对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市场主体权利等作了重新表述,并对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条例》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关于2023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
完成情况的报告
2024年4月30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眉山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决策部署,持续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全市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进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3年生态环境质量情况
(一)环境空气状况。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4.13,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排名第96位、提升7位,改善提升幅度全省第四。PM2.5浓度为38.4微克每立方米,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排名提升14位;空气优良天数280天,优良率76.7%,省内城市排名提升1位。
(二)水环境状况。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纳入国、省考核水质优良断面占比连续两年保持“两个100%”,青衣江、岷江出境断面水质连续三年稳定达到地表水Ⅱ类,24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三)土壤环境状况。全市土壤环境状况安全稳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有效,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93.9%。秸秆市场化利用年总量达3.2万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3.9%;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4.4%,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100%;农膜回收率达89.9%,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持续七年负增长。
二、主要工作举措成效
(一)不断提高政治站位,生态文明建设更加深入。
1.思想认识更加统一。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莅眉视察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遵循。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碳达峰碳中和相关知识等纳入各级党校主体班重要培训内容,不断凝聚共识共抓大保护。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批示,市政府常务会议20余次学习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政治责任扛得更牢。召开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全体会议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系统部署污染防治攻坚等工作。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评、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各部门考核内容,压实责任抓生态文明建设。
3.生态环保氛围更浓。市政府主要领导做客四川电视台“绿动天府”访谈节目,“解码”眉山生态图景。“6·5世界环境日”活动省市区三级联动,线上线下覆盖公众30余万人次。举行“诗意山水·绿动眉山”等生态主题新闻发布会4次。邀请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等中央、省市媒体开展生态环保主题采风(调研)活动10余场次,相关短视频点击量破10万。眉山市洪雅生态环境局获“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4.文明示范创建更实。科学编制了《眉山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积极培育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先进典型和示范样板。实行“四个一”工作机制,强力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落实,全市累计建成“美丽眉山·宜居乡村”市级达标村436个,建设“美丽庭院”示范村落20个。“无废城市”建设全面推进,率先建成全省首个“无废城市产业园”和“绿色建材产业园”,创建“无废工厂”“无废医院”“无废校园”等十大类市级“无废细胞”98个。
(二)大力推动转型升级,绿色低碳成效更加凸显。
1.“双碳”战略稳妥推进。印发《眉山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方案》,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更加健全。严格执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持续下降。四川彭山经济开发区、四川青神经济开发区近零碳园区试点工作重点任务和项目有序实施,洪雅县签订全省首笔碳汇收益权质押贷款项目。
2.绿色转型蹄疾步稳。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大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传统产业占比降低至65%以下。锚定省委赋予建设成渝地区新能源新材料制造基地使命任务,大力实施“制造强市三年提升行动”,新开工通威太阳能四期、琏升光伏等制造业重点项目129个、总投资507亿元。锂电产业和晶硅光伏产业产值同比分别增长136.6%、50.3%。
3.生态屏障更加牢固。高标准推进美丽眉山建设,科学编制建设规划,青神县入选2023年美丽四川建设先行试点培育县。全面推进林长制,科学开展国土绿化,完成营造林13.56万亩。印发《眉山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内24宗矿业权退出和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明显,严格实施长江“十年禁渔”,“水中大熊猫”桃花水母现身黑龙滩水库,44种候鸟种群“返眉”越冬。
(三)优先治标持续治本,污染防治攻坚更加深入。
1.大气污染防治推进有序。重点实施两个三年行动(工业领域整治提升、大气污染物减排),超额完成省定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任务,颗粒物浓度达到历史最低。持续开展交通领域结构调整,2023年累计淘汰机动车35423辆,推广新能源车6197辆。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载喷淋和高空旋转喷淋等“两项喷淋”技术得到全国推广。
2.水污染防治成效明显。大力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全市737个入河排污口整治率达100%。新(改)建城市排水管网154公里,排查检测管网712公里,36个“新三推”城镇污水建设项目全面完工。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有效治理率达91.8%,居全省第2位。累计建设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示范区7.54万亩。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将全市26个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优化调整为24个,常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
3.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加大。将46家重点单位纳入年度重点监管名单,扎实推进土壤污染重点单位隐患排查、“回头看”和自行监测,完成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核算,抓好优先监管地块环境管理。
4.新污染物治理起步良好。印发《眉山市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眉山市新污染物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我市新污染物治理管理和协调机制,开展重点化学物质环境基本信息调查。
5.环境问题整改更加有力。强力推进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和黑龙滩典型案例整改,根据《眉山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实施方案》,实行督导专班推动问题整改。我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报告整改任务清单中13项任务已完成12项,86条整改措施已完成82条。黑龙滩生态环境问题典型案例整改工作23条整改措施全部完成。2022年国家移交长江生态环境3个具体问题已完成整改2个,并已上报销号,剩余1个正按时序推进。
(四)靠前服务市场主体,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有效。
1.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市场主体更加及时高效。实施“四个提前”服务,为项目选址、污染防治等工作提出合理建议意见,开展82个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涉及总投资约263亿元。开通重大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间,对15个急需开工和环境敏感度高的重点项目预审,比法定时限缩短75%,提前解决疑难问题30余个。加强排污许可事前筛查,排污许可证7天内完成核发。
2.强化治污减排,腾出环境容量支持高质量发展。加强总量统筹使用,打破市内行政区域限制,加大对符合新型工业化要求的优质项目支持。按照“关、搬、升、管、限”思路制定1207个重点减排项目,稳步推进大气污染物减排,目前已完成700余个。大力实施砖瓦、家具、汽修等传统产业压点升级;对钢铁、焦化、垃圾焚烧发电等重点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3.柔性监管帮扶,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全面落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细化“轻微违法不予处罚”适用情形,给予企业适度纠错容错空间。邀请生态环境类专家60余人次,开展32次“送法入企”普法活动,服务400余家重点企业、56个重点项目。帮助企业推进环境问题整改,发现并督促整改问题760余个、解答疑惑100余个,积极帮助修复环境信用。
4.推进绩效评价,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方式,提前2—3天发布预警信息,给予企业充足应对时间;分区域启动预警,重点关注“三区两园”,其他区域尽量不启动预警,达到条件及时解除。2023年,启动预警较上年减少56天,抢回43个优良天。积极引导企业参与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评级工作,评定B级企业28家、C级企业54家、绿色环保工地45个。
(五)持续夯实风险底线,生态环境安全更加稳固。
1.固体废物处置管理安全规范。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对全市119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开展规范化管理评估,积极探索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连续三年获省级考评A级。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100%。固体废物得到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安全利用处置率达100%。
2.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抓实抓细。开展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聘请5名省级环境安全专家,对46家重点企业开展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发现的157个环境问题均已整改到位。对15家单位开展辐射监督性监测,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145家,发现300余个问题均已督促整改。
3.环境事件应急防范更加科学。完善制定了眉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和应急响应工作手册,优化处置程序、健全处置措施。推进3个化工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防范设施建设,督促园区企业完成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建设,形成以“企业—园区—流域”三级防范为核心的环境应急体系。开展“一河一策一图”检验性演练,进一步规范环境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置程序。全市连续20年未发生较大以上的环境污染事件。
三、存在的短板和不足
2023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也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一是保护和发展的矛盾还需持续统筹。同全国、全省一样,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的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和矛盾还没有根本解决,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不进则退的关键阶段,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调整转型还需要“先立后破、久久为功”,“既要烟火气,又要好空气”的矛盾还得加大统筹力度。二是环境质量状况还不够稳定。主城区空气质量尚未达标,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居高不下;水质省考核断面仍存在个别月份超标的情况,以总磷为主要污染的矛盾日益突出。三是排污主体监管还需加大力度。存在不检查不落实,白天落实、夜间不落实等情况。四是科技治污能力水平仍有不足。污染防治攻坚科技支撑不足,污染防治的科学性、精准性不足,环境监管亟须由“人防”向“技防”转变。
四、下步工作打算
2024年,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两山”理念,坚定不移用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牢牢守住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底线,以美丽眉山建设为引领,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守住国、省考核断面100%达标成果,推动“无废城市”建设取得新成效,全力以赴迎接第三轮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在建设、保护、治污、转型上狠下功夫,在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上贡献眉山力量。
(一)高起点推动美丽眉山建设。高标准编制美丽眉山建设规划,科学谋划探索一条与三苏文化相融合的具有眉山特色的建设路径,加快推进青神县试点培育建设。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巩固提升洪雅县、青神县、丹棱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成果,支持彭山区早日创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支持青神县岷江流域汉阳段创建“美丽河湖”。
(二)全力迎接第三轮环保督察。切实抓好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强化定期通报、“四不两直”暗访,确保按期完成、真改实改。开展重点领域“六大专项行动”,对我市风险点位开展一次拉网式梳理,研判风险,主动整改、加快整改、消除隐患。
(三)深入打好污防攻坚战。强化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加强监测监管基础设施建设,细化应急管控措施。推进大气污染物减排等两个“三年行动”计划,在移动源减排上取得新突破,开展“全电工地”试点,加快推动南环线全面通车,优化过境货车绕行线路。打好碧水保卫战,开展重点流域达标巩固、小流域深度治理、美丽河湖建设,流域跨界联防控联治理,重点攻坚治理毛河、醴泉河等重点流域,确保2024年国省考核断面水质稳定达标,市、县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在100%,乡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持续改善。打好净土保卫战,强化土壤污染重点风险源监管,加强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积极推动“无废城市”建设。
(四)夯实绿色转型发展根基。认真落实中省“双碳”战略部署,扎实推进“双碳”行动,做好存量减碳和增量减碳“协同文章”,做到平稳、全面、绿色达峰,稳妥、有序、安全降碳。聚焦“1+3”为主导的现代化工业体系,全面做好优质项目的环境容量和环评审批保障的基础上,大力推进砖瓦、耐火材料、陶瓷、家具、包装印刷等传统产业压点整合、转型升级。加快培育一批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重点园区,支撑产业集群化发展,加快推进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建设。进一步保护和恢复林草植被,增强森林湿地碳汇功能,提升农田和城市生态碳汇能力。强化绿色金融支持,落实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政策,推进金融支持绿色发展。
(五)进一步筑牢生态屏障。树牢底线思维,抓好源头管控,进一步加大对工业园区、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流域、敏感区域环境监测预警和巡查力度,加强对危废、固废、核放射源等方面监管,及时化解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坚决杜绝环境安全事故发生。持续开展“绿盾”专项行动,加强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监管,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科学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持续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切实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六)广泛动员全民参与。充分用好新闻发布、社会宣传、新媒体宣传等手段,持续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培育传播绿色理念。结合“4·22世界地球日”、“6·5世界环境日”、“8·15国家生态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环境志愿服务活动,动员园区、企业、社区、学校、家庭和个人,全民参与共建美丽眉山。
附件:1. 2023年空气质量状况表
2. 2023年水环境质量状况表
3. 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表
4.名词术语解释
附件1
2023年空气质量状况表
年度 |
PM10 (可吸入颗粒物) |
PM2.5 (细颗粒物) |
SO2(二氧化硫) |
NO2 (二氧化氮) |
O3(臭氧) |
CO(一氧化碳) |
浓度 |
达标 情况 |
浓度 |
达标 情况 |
浓度 |
达标 情况 |
浓度 |
达标 情况 |
浓度 |
达标 情况 |
浓度 |
达标情况 |
2022年 |
48.8 |
达标 |
37.8 |
未达标 |
8.2 |
达标 |
30.2 |
达标 |
173 |
未达标 |
1.2 |
达标 |
2023年 |
57.8 |
达标 |
38.4 |
未达标 |
8.9 |
达标 |
31.9 |
达标 |
161 |
未达标 |
1 |
达标 |
同比 |
18.4% |
/ |
1.6% |
/ |
8.5% |
/ |
5.6% |
/ |
-6.9% |
/ |
-16.7% |
/ |
备注 |
2023年数据为截至12月31日数据。 |
单位:μg/m3(CO单位mg/m3)
附件2
2023年水环境质量状况表
(单位:mg/L)
序号 |
考核断面 |
年度 |
水质 类别 |
总磷 |
氨氮 |
高锰酸盐指数 |
化学需氧量 |
|
达阶段性目标情况 |
|
达阶段性目标情况 |
|
达阶段性目标情况 |
|
达阶段性目标情况 |
1 |
青衣江 木城镇 (国考) |
2022年 |
II类 |
0.033 |
是 |
0.03 |
是 |
0.7 |
是 |
2.7 |
是 |
2023年 |
II类 |
0.032 |
是 |
0.03 |
是 |
0.6 |
是 |
7.4 |
是 |
同比 |
持平 |
-3.0% |
/ |
0% |
/ |
-14.3% |
/ |
174.1% |
/ |
2 |
周公河 葫芦坝电站 (国考) |
2022年 |
II类 |
0.018 |
是 |
0.06 |
是 |
1.6 |
是 |
6.1 |
是 |
2023年 |
II类 |
0.041 |
是 |
0.05 |
是 |
1.5 |
是 |
6.3 |
是 |
同比 |
持平 |
127.8% |
/ |
-16.7% |
/ |
-6.3% |
/ |
3.3% |
/ |
3 |
彭山岷江 大桥 (国考) |
2022年 |
II类 |
0.092 |
是 |
0.09 |
是 |
2.5 |
是 |
12.6 |
是 |
2023年 |
II类 |
0.088 |
是 |
0.05 |
是 |
2.2 |
是 |
11.0 |
是 |
同比 |
持平 |
-4.3% |
/ |
-44.4% |
/ |
-12.0% |
/ |
-12.7% |
/ |
4 |
岷江东 青交界 (国考) |
2022年 |
II类 |
0.089 |
是 |
0.24 |
是 |
2.4 |
是 |
10.3 |
是 |
2023年 |
II类 |
0.096 |
是 |
0.11 |
是 |
2.7 |
是 |
11.4 |
是 |
同比 |
持平 |
7.9% |
/ |
-54.2% |
/ |
12.5% |
/ |
10.7% |
/ |
5 |
岷江 悦来渡口(国考) |
2022年 |
II类 |
0.089 |
是 |
0.07 |
是 |
1.9 |
是 |
7.0 |
是 |
2023年 |
II类 |
0.087 |
是 |
0.07 |
是 |
2.0 |
是 |
11.9 |
是 |
同比 |
持平 |
-2.2% |
/ |
0% |
/ |
5.3% |
/ |
70% |
/ |
6 |
球溪河 发轮河口 (国考) |
2022年 |
III类 |
0.178 |
是 |
0.14 |
是 |
4.7 |
是 |
17.2 |
是 |
2023年 |
III类 |
0.160 |
是 |
0.15 |
是 |
4.5 |
是 |
17.0 |
是 |
同比 |
持平 |
-10.1% |
/ |
7.1% |
/ |
-4.3% |
/ |
-1.2% |
/ |
7 |
越溪河 于佳乡 黄龙桥 (国考) |
2022年 |
III类 |
0.054 |
是 |
0.17 |
是 |
4.1 |
是 |
18.5 |
是 |
2023年 |
III类 |
0.056 |
是 |
0.22 |
是 |
4.6 |
是 |
18.6 |
是 |
同比 |
持平 |
3.7% |
/ |
29.4% |
/ |
12.2% |
/ |
0.5% |
/ |
8 |
岷江彭东 交界(省考) |
2022年 |
Ⅱ类 |
0.095 |
是 |
0.16 |
是 |
2.6 |
是 |
7.8 |
是 |
2023年 |
Ⅱ类 |
0.079 |
是 |
0.15 |
是 |
2.7 |
是 |
9.5 |
是 |
同比 |
持平 |
-16.8% |
/ |
-6.3% |
/ |
3.8% |
/ |
21.8% |
/ |
9 |
毛河 桥江桥 (省考) |
2022年 |
III类 |
0.182 |
是 |
0.30 |
是 |
4.0 |
是 |
13.1 |
是 |
2023年 |
III类 |
0.195 |
是 |
0.20 |
是 |
3.9 |
是 |
13.2 |
是 |
同比 |
持平 |
7.1% |
/ |
-33.3% |
/ |
-2.5% |
/ |
0.8% |
/ |
10 |
醴泉 河口 (省考) |
2022年 |
III类 |
0.193 |
是 |
0.65 |
是 |
5.0 |
是 |
16.6 |
是 |
2023年 |
III类 |
0.193 |
是 |
0.56 |
是 |
5.1 |
是 |
16.9 |
是 |
同比 |
持平 |
0% |
/ |
-13.8% |
/ |
2.0% |
/ |
1.8% |
/ |
11 |
思蒙河 丹东交界 (省考) |
2022年 |
III类 |
0.131 |
是 |
0.48 |
是 |
4.2 |
是 |
12.4 |
是 |
2023年 |
III类 |
0.118 |
是 |
0.51 |
是 |
3.9 |
是 |
13.6 |
是 |
同比 |
持平 |
-9.9% |
/ |
6.3% |
/ |
-7.1% |
/ |
9.7% |
/ |
12 |
思蒙河口 (省考)
|
2022年 |
III类 |
0.173 |
是 |
0.33 |
是 |
4.8 |
是 |
15.4 |
是 |
2023年 |
III类 |
0.164 |
是 |
0.27 |
是 |
4.7 |
是 |
15.9 |
是 |
同比 |
持平 |
-5.2% |
/ |
-18.2% |
/ |
-2.1% |
/ |
3.2% |
/ |
13 |
金牛河口 (省考) |
2022年 |
III类 |
0.095 |
是 |
0.24 |
是 |
4.7 |
是 |
16.0 |
是 |
2023年 |
III类 |
0.122 |
是 |
0.30 |
是 |
4.9 |
是 |
16.9 |
是 |
同比 |
持平 |
28.4% |
/ |
25.0% |
/ |
4.3% |
/ |
5.6% |
/ |
14 |
东风桥 (省考) |
2022年 |
II类 |
0.030 |
是 |
0.17 |
是 |
2.1 |
是 |
6.6 |
是 |
2023年 |
II类 |
0.026 |
是 |
0.07 |
是 |
1.9 |
是 |
7.3 |
是 |
同比 |
持平 |
-13.3% |
/ |
-58.8% |
/ |
-9.5% |
/ |
10.6% |
/ |
15 |
黑龙滩 龙庙 (省考) |
2022年 |
II类 |
0.011 |
是 |
0.18 |
是 |
2.7 |
是 |
10.0 |
是 |
2023年 |
II类 |
0.010 |
是 |
0.19 |
是 |
2.5 |
是 |
10.1 |
是 |
同比 |
持平 |
-9.1% |
/ |
5.6% |
/ |
-7.4% |
/ |
1.0% |
/ |
16 |
越溪河 箩筐坝 (省考) |
2022年 |
III类 |
0.061 |
是 |
0.34 |
是 |
4.7 |
是 |
15.4 |
是 |
2023年 |
III类 |
0.051 |
是 |
0.38 |
是 |
5.1 |
是 |
17.3 |
是 |
同比 |
持平 |
-16.4% |
/ |
11.8% |
/ |
8.5% |
/ |
12.3% |
/ |
附件3
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表
要素 类别 |
考核指标(断面) |
目标层级 |
实际 情况 |
完成与否 |
国考 |
省考 |
市定 |
水生态环境(河湖考核断面)质量 |
青衣江木城镇 |
Ⅱ |
|
|
Ⅱ |
完成 |
周公河 葫芦坝电站 |
Ⅱ |
|
|
Ⅱ |
完成 |
彭山岷江大桥 |
Ⅱ |
|
|
Ⅱ |
完成 |
岷江东青交界 |
Ⅱ |
|
|
Ⅱ |
完成 |
岷江悦来渡口 |
Ⅱ |
|
|
Ⅱ |
完成 |
球溪河发轮河口 |
Ш |
|
|
Ш |
完成 |
越溪河 于佳乡黄龙桥 |
Ш |
|
|
Ш |
完成 |
岷江彭东交界 |
|
Ⅱ |
|
Ⅱ |
完成 |
毛河桥江桥 |
|
Ш |
|
Ш |
完成 |
醴泉河口 |
|
Ш |
|
Ш |
完成 |
思蒙河丹东交界 |
|
Ш |
|
Ш |
完成 |
思蒙河口 |
|
Ш |
|
Ш |
完成 |
金牛河口 |
|
Ш |
|
Ш |
完成 |
东风桥 |
|
Ⅱ |
|
Ⅱ |
完成 |
黑龙滩龙庙 |
|
Ⅱ |
|
Ⅱ |
完成 |
越溪河箩筐坝 |
|
Ш |
|
Ш |
完成 |
大气环境空气 |
颗粒物浓度(μg/m3) |
|
35.5 |
|
38.4 |
未完成 |
优良率(%) |
|
84.7 |
|
76.7 |
未完成 |
全国168个重点城市 排名(位) |
|
|
进前100 |
96 |
完成 |
土壤生态环境 |
重点建设用地 安全利用率(%) |
|
100 |
|
100 |
完成 |
固体 环境 |
全省21市(州)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得分及排名(位) |
|
满分105分 |
|
102分 |
完成 (排名第3) |
注:国考目标由生态环境部划定,省考目标由生态环境厅划定,市定目标由市委、市政府划定。
附件4
名词术语解释
1. 细颗粒物(PM2.5):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也称为可入肺颗粒物。PM2.5粒径小,富含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停留时间长、输送距离远。
2. 化学需氧量(COD):在一定严格的条件下,水中各种有机物质与外加的强氧化剂作用时所消耗的氧化剂量,结果用氧的mg/L数来表示。一般情况下,化学需氧量可以用来代表废水中有机物质的总量。
3. 氨氮:是指水中以游离氨(NH3)和铵离子(NH4+)形式存在的氮。
4. 二氧化硫(SO2):又称亚硫酸酐,是最常见的硫氧化物,硫酸原料气的主要成分。SO2是无色气体,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是大气主要污染物之一。煤和石油燃烧时会生成二氧化硫。
5. 氮氧化物(NOx):指只由氮、氧两种元素组成的化合物,作为空气污染物的氮氧化物(NOx)常指NO和NO2。NOx既是形成酸雨的主要物质之一,也是形成大气中光化学烟雾的重要物质和消耗臭氧的一个重要因子。
6. 臭氧(O3):是地球大气中一种微量气体,在常温常压下,稳定性极差,在常温下可自行分解为氧气。臭氧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吸入过量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
7. 固体废物: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8. “无废城市”建设:指建设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通过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将固体废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的城市发展模式。
9.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10. “四个提前”:指提前对接招商引资项目、提前对接重点项目、提前对接项目业主、提前对接专家介入。
11. “新污染物”:排放到环境中的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管理或现有管理措施不足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
12. “六大专项行动”:指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职责专项行动、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监督帮扶攻坚专项行动、锂电行业监督帮扶集中攻坚专项行动、污水处理基础设施监督帮扶集中攻坚专项行动、自然保护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问题整治专项行动。
13. “全电工地”:指渣土车、商混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全部使用电动新能源的工地。
关于2023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
目标完成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4年4月30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2024年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于3月中下旬采取小分队暗访随访和集中调研方式,实地查看了各县(区)的20余个项目和部分环境敏感区域,听取了有关县(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汇报,对2023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开展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全市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重要部署,统筹抓好污染防治攻坚、生态保护修复等各项重点工作,坚定不移用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全市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总体较好。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纳入国、省考核断面优良率连续两年保持“两个100%”,青衣江、岷江出境断面水质连续三年稳定达到地表水Ⅱ类,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全市土壤环境状况安全稳定,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100%,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处置率93.9%,危废安全利用率100%,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93.9%;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排名第96位、提升7名。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整改任务清单中13项任务已完成12项,86条整改措施已完成82条;黑龙滩生态环境问题典型案例23条整改措施全部完成。
二、主要做法
(一)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政治责任。市政府坚持把美丽眉山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将生态环境保护列入了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全市重点抓好的十件大事和十方面工作之中,先后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全体会议和生态环境保护大会30余次,全面部署推进。出台了《眉山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22—2030年)》《眉山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美丽眉山建设2023年度实施方案》等,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逐步完善。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评、目标绩效考核评价等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各部门考核内容,压实责任抓生态文明建设。
(二)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健全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严格执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持续下降。彭山经开区、青神经开区近零碳园区试点工作有序实施,洪雅县签订全省首笔碳汇收益权质押贷款项目。锚定“1+3”主导产业,积极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发展,锂电和晶硅光伏产业产值同比分别增长136.6%、50.3%,传统产业占比降至65%以下。编制《眉山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积极培育先进典型和示范样板,青神县入选2023年美丽四川建设先行试点培育县,全市累计建成“美丽眉山˙宜居乡村”市级达标村436个、“美丽庭院”示范村落20个。
(三)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实施了“工业领域整治提升、大气污染物减排”两个三年行动,运用“关、搬、升、管、限”五招,实施完成700余个重点减排项目。移动源专项治理、智慧工地建设等工作有序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载喷淋和高空旋转喷淋等“两项喷淋”技术得到全国推广。应急管控、监管帮扶、企业绩效评级等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全年减少应急管控56天,抢回优良天43天。深入实施了长江上游生态安全保障、重点小流域治理、饮用水源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市纳入国、省考核水质断面优良率连续两年保持“两个100%”,青神县获评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县。狠抓土壤污染重点风险源监管、田长制实体化运行、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危废规范化管理等,土壤环境状况安全稳定,土壤污染风险得以有效防范化解。
(四)持续夯实生态环境风险底线。编制《眉山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内24宗矿业权退出和修复。开展绿盾专项行动,推进以大熊猫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全面落实长江流域禁捕长效管理机制,促进了生物多样性更加丰富。完善眉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和应急响应工作手册,推进3个化工园区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防范设施建设,开展“一河一策一图”检验性演练,全市连续20年未发生较大以上的环境污染事件。抓好风险隐患排查。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排查46家重点企业,发现并落实整改157个环境问题。
三、主要问题
(一)大气环境质量面临较大考验。2023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全省倒数第二,氮氧化物、臭氧、颗粒物浓度等指标居高不下,未进入空气达标城市行列。部分砖瓦、陶瓷、家具制造等传统涉气企业治理水平总体较低;主城区移动源排放增量较大,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居高不下;汽修和包装印染行业管控还不到位;部分城区餐饮店和机关单位食堂油烟污染问题比较突出;部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检查时落实、不检查不落实等问题;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管执法标准不统一,存在同一事项不同部门重复执法且要求不一,让企业无所适从。
(二)水环境质量还需巩固提升。醴泉河、毛河等部分重点流域水质波动较大,总磷因子超标明显;部分企业内部雨污水管混接、生产废水预处理等设施建设不规范;部分园区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存在溢流、超排风险;中心城区、各县城和场镇都不同程度存在生活污水收集不彻底,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三)土壤污染防治亟待深入。全市每年新增芒硝排土约70万吨,约有50万吨不能当年消纳,固废大量堆积容易集聚环境污染风险;尼科国润、金鑫焦化、银河稀土、贝尔化工、金田矿业、福星电冶等破产企业历史遗留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进度较慢,推进难度较大;全市现有的餐厨垃圾处置设施2座,处置能力不足,长期超负荷运行。
四、建议意见
(一)多措并举抓好大气质量改善。一是要深化思想认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始终保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战略定力,要强化党政同责、各负其责、失职追责的职责认同,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决守住空气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的底线。二是要坚持科学治理。建设运行好监测站点和生态环境数智智慧调度中心,实时开展源解析,准确锁定污染源,提升管控精准度,避免“一刀切”“下大包围”。要加快推进工业企业绩效分级和绿色环保工地评审,对绩效水平高、治理效果好的,科学精准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对治理水平低、多次发现问题的,从严执行应急管控手段,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要深化大气污染防治会商调度机制,细化监管职能,统一执法标准,实现联防联控联治。三是强化“三源”管控。持续推进两个“三年行动计划”,重点实施工业领域整治提升,突出降氮、降硫,控制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为高质量发展腾出环境容量。要加快新能源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替代,尽快实现货车绕行,力争在移动源减排上有突破。要加快推进小、散汽修厂和包装印染企业压点整合,加快提升城区道路黑化率,加强城区餐饮店和机关食堂油烟、工地扬尘管控。
(二)持之以恒推进水质巩固提升。一是要推进流域水质测管协同。建立完善水质监测快速响应机制,实时跟踪流域水质变化趋势、剖析污染成因,紧盯枯水期、汛期等敏感时段,紧密结合暗查暗访、巡河督导等手段,及时排查、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国省断面水质达标率保持100%。二是要推进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对重点流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业企业生产废水以及厂区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排查巡查,确保工业污水达标排放。要加快推进彭山经开区园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升级改造和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三期建设。三是要推动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加快老城区及场镇雨污分流改造和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加强污水管网、泵站等设施的运行维护,杜绝非强降雨期间污水溢流直排。加快推进醴泉河流域通惠街道、老松江集镇、毛河流域彭山城区、谢家场镇等生活污水整治工程,加强市二污厂溢流预警处置能力,优化汛期污水溢流处置方案。
(三)有的放矢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一是要加快固废综合利用。加快推动青工科技等一批固废综合利用企业建成投产,提升本土企业固废综合利用能力,加快固废消纳进度。二是要加快破产企业土壤污染调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督促破产企业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规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时推进有关管控工作。三是要提升末端处理能力。加快推进市餐厨垃圾处置设施扩产扩能项目,提升全市餐厨垃圾综合利用水平。四是要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加快落实种植结构调整等管控措施,确保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2023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
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2023年,市、县(区)政府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抓好污染防治攻坚、生态保护修复和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等重点工作,全市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总体较好。但仍存在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全省排名靠后、部分重点流域水质波动较大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多措并举抓好大气质量改善。一是要深化思想认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始终保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战略定力;要强化党政同责、各负其责、失职追责的职责认同,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决守住空气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的底线。二是要坚持科学治理。建设运行好监测站点和生态环境数智智慧调度中心,实时开展源解析,准确锁定污染源,提升政策制定和执行的精准度,避免“一刀切”“下大包围”。要加快推进工业企业绩效分级和绿色环保工地评审,对绩效水平高、治理效果好的,科学精准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对治理水平低、多次发现问题的,从严执行应急管控手段,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要深化大气污染防治会商调度机制,细化监管职能,统一执法标准,实现联防联控联治。三是要强化“三源”管控。持续推进两个“三年行动计划”,重点实施工业领域整治提升,突出降氮、降硫,控制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为高质量发展腾出环境容量。要加快新能源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替代,尽快实现货车绕行,力争在移动源减排上有突破。要加快推进城区小、散汽修厂和包装印刷企业压点整合、转型升级。要加快提升城区道路黑化率,加强城区餐饮店和机关食堂油烟、工地扬尘管控。
二、持之以恒推进水质巩固提升。一是要推进流域水质测管协同。建立完善水质监测快速响应机制,实时跟踪流域水质变化趋势、剖析污染成因,紧盯枯水期、汛期等敏感时段,紧密结合暗查暗访、巡河督导等手段,及时排查、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国省断面水质达标率保持100%。二是要推进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对重点流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业企业生产废水以及厂区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排查巡查,确保工业污水达标排放。要加快推进彭山经开区园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升级改造和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三期建设。三是要推动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加快老城区及场镇雨污分流改造和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加强污水管网、泵站等设施的运行维护,杜绝非强降雨期间污水溢流直排。加快推进醴泉河流域通惠街道、老松江集镇、毛河流域彭山城区、谢家场镇等生活污水整治工程,加强市二污厂溢流预警处置能力,优化汛期污水溢流处置方案。
三、有的放矢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一是要加快固废综合利用。加快推动青工科技等一批固废综合利用企业建成投产,提升本土企业固废综合利用能力,加快固废消纳进度。二是要加快破产企业土壤污染调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督促破产企业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规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时推进有关管控工作。三是要提升末端处理能力。加快推进市餐厨垃圾处置设施扩产扩能项目,提升全市餐厨垃圾综合利用水平。四是要推进耕地土壤污染防治。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持续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化行动。加快落实种植结构调整等管控措施,确保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
以上审议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将跟踪监督,办理落实情况将在2025年4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24年4月30日
关于2023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4年4月30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白 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在市人大常委会的坚强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扎实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备案工作,做到有件必备
2023年,全年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53件,其中,市人民政府报备6件,东坡区人大常委会报备6件,彭山区人大常委会报备7件,仁寿县人大常委会报备9件,洪雅县人大常委会报备9件,丹棱县人大常委会报备8件,青神县人大常委会报备8件。总的来看,各报备单位能够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建立报备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员,及时履行报备义务,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对报备文件要件不齐、格式不规范、重复报备和超期报送等问题,及时督促报备单位予以纠正,全年督促纠正不规范报备文件17件。
二、履行审查职责,推进有备必审
一年来,法工委与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备案审查工作职责。在审查方式上,根据报送备案的53件规范性文件内容,分送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与法工委同步开展审查;同时对法律专业性较强、涉及改革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报备文件,邀请备案审查咨询专家、法律顾问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形成审查合力,提升审查质量。在审查重点上,按照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并重的原则,重点审查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否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是否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同时高度重视对规范性文件的适当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是否与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精神以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相违背等。
2023年,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求,法工委组织开展了全市人大系统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经清理,发现需要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0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0件。法工委还开展了涉及犯罪附随后果内容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未发现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效防止与上位法不一致、有抵触的情形。
三、维护法治统一,督促有错必纠
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发现存在合法性、适当性问题的,综合运用沟通、函询、约谈、提醒、纠正等方式,督促和推动制定机关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例如:在集中清理全市规范性文件中发现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联合发布的《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将结婚证、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明作为领取生育保险的前置条件,与党中央优化生育政策,扩大国家生育保险覆盖面决策部署不符,与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法工委提出及时审查修改意见,督促完成相关条文修改。同时根据市委要求,协助开展了2件拟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夯实工作根基,提升审查水平
为不断提升全市备案审查工作水平,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率队先后开展了4次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指导并督促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健全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确保备案审查报告制度落实落地;举办了全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培训班,结合案例分析,系统化、规范化提升了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同时,全力推进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平台建设,推动市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与省级数据库数据共享工作。截至目前,共指导全市报备单位录入省级数据库地方性法规9件,政府规章1件,人大决议、决定51件,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15件,法院规范性文件2件,夯实了备案审查工作根基,提升了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一年来,备案审查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报备要件不齐全。有的县(区)人大常委会、市级相关部门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缺少备案报告、法律依据、专委会的审查结果报告,缺少相关议案及说明、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及附表。二是报备格式不规范。有的县(区)人大常委会人代会通过的预算、计划报告的决议、决定仍以草案的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有的未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文本格式报送规范性文件。三是备案范围把握不准确。有的区县人大常委会把不应纳入备案范围的涉及政府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内部工作管理制度文件、人事任免的决定等作为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四是未按照新修订的法律开展工作。根据新修订的组织法规定,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听取和审议,有的县(区)人大常委会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环保工作的报告。五是备案审查队伍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虽已设立法制工作机构,但有法学专业背景、法律工作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较少且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大,熟练操作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能力不强;有的县(区)人大常委会将报备的具体业务工作交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办理,专业性缺乏,备案审查能力较差。
2024年法工委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着力提升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为推进高水平法治眉山做出积极贡献。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加强主动审查力度,促进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二是强化通过备案审查加强法规实施的监督。认真执行备案审查这一法律监督制度,坚持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并重的原则,坚决纠正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保证法律体系内在统一和谐,维护法律权威和法制统一。三是加强备案审查队伍建设。持续加大调研指导和实操培训力度,常态化开展备案审查案例分析,不断适应备案审查新要求,持续提升备案队伍专业素质,增强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全力推进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引领我市备案审查工作再上新台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1.2023年度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2.2023年度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2023年度东坡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4.2023年度彭山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5.2023年度仁寿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6.2023年度洪雅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7.2023年度丹棱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8.2023年度青神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2023年度市人大常委会制定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时间 |
报备结果 |
1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22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23〕1号 |
2023.1.17 |
省人大 已备案 |
2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23〕2号 |
2023.1.17 |
省人大 已备案 |
3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23〕3号 |
2023.1.17 |
省人大 已备案 |
4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眉山市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3年计划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23〕4号 |
2023.1.17 |
省人大 已备案 |
5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眉山市2022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3年财政预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23〕5号 |
2023.1.17 |
省人大 已备案 |
6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23〕6号 |
2023.1.17 |
省人大 已备案 |
7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23〕7号 |
2023.1.17 |
省人大 已备案 |
8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22年市级决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23〕8号 |
2023.8.31 |
省人大 已备案 |
附件2
2023年度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府规备〔2023〕1号 |
市人民政府 |
2023.1.28 |
备案登记 |
2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府规备〔2023〕2号 |
市人民政府 |
2023.2.8 |
备案登记 |
3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政府 眉山军分区关于印发〈眉山市进一步激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措施〉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府规备〔2023〕3号 |
市人民政府 |
2023.2.3 |
备案登记 |
4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备案的报告 |
眉府规备〔2023〕4号 |
市人民政府 |
2023.1.28 |
备案登记 |
5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府规备〔2023〕5号 |
市人民政府 |
2023.4.4 |
备案登记 |
6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新闻传播奖评选办法〉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府规备字〔2023〕6号 |
市人民政府 |
2023.12.26 |
备案登记 |
附件3
2023年度东坡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23〕1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23.2.14 |
备案登记 |
2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眉山市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23〕2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23.2.14 |
备案登记 |
3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23〕3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23.2.14 |
备案登记 |
4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23〕4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23.2.14 |
备案登记 |
5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眉山市东坡区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3年计划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23〕5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23.2.14 |
备案登记 |
6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眉山市东坡区2022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3年财政预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23〕6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23.2.14 |
备案登记 |
附件4
2023年度彭山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批准眉山市彭山区2022年区级预算调整变动方案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23〕1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23.1.10 |
备案登记 |
2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23〕2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23.2.2 |
备案登记 |
3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眉山市彭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23〕3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23.2.2 |
备案登记 |
4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23〕4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23.2.2 |
备案登记 |
5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23〕5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23.2.2 |
备案登记 |
6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眉山市彭山区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3年计划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23〕6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23.2.2 |
备案登记 |
7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眉山市彭山区2022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3年预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23〕7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23.2.2 |
备案登记 |
附件5
2023年度仁寿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仁寿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仁寿县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23〕1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23.2.7 |
备案登记 |
2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仁寿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仁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23〕2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23.2.7 |
备案登记 |
3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仁寿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仁寿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23〕3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23.2.7 |
备案登记 |
4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仁寿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23〕4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23.2.7 |
备案登记 |
5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仁寿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仁寿县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3年计划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23〕5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23.2.9 |
备案登记 |
6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仁寿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仁寿县2022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3年财政预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23〕6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23.2.9 |
备案登记 |
7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仁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23〕7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23.6.13 |
备案登记 |
8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批准仁寿县2022年财政决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23〕8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23.10.10 |
备案登记 |
9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仁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23〕9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23.10.19 |
备案登记 |
附件6
2023年度洪雅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洪雅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3〕1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3.2.7 |
备案登记 |
2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洪雅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洪雅县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3年计划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3〕2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3.2.7 |
备案登记 |
3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洪雅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洪雅县2022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3年财政预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3〕3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3.2.7 |
备案登记 |
4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洪雅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3〕4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3.2.7 |
备案登记 |
5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洪雅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洪雅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3〕5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3.2.7 |
备案登记 |
6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洪雅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洪雅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3〕6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3.2.7 |
备案登记 |
7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洪雅县2023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3〕7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3.5.15 |
备案登记 |
8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批准洪雅县2023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3〕8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3.10.10 |
备案登记 |
9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批准洪雅县2022年财政决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3〕9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3.10.10 |
备案登记 |
附件7
2023年度丹棱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丹棱县2022年县级决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23〕1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23.9.19 |
备案登记 |
2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丹棱县2022年县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23〕3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23.1.30 |
备案登记 |
3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丹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23〕4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23.1.30 |
备案登记 |
4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23〕5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23.1.29 |
备案登记 |
5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丹棱县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3年计划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22〕6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23.1.29 |
备案登记 |
6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丹棱县2022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3年财政预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22〕7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23.1.29 |
备案登记 |
7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丹棱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22〕8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23.1.29 |
备案登记 |
8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丹棱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22〕9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23.1.29 |
备案登记 |
附件8
2023年度青神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青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23〕1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23.1.31 |
备案登记 |
2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23〕2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23.2.1 |
备案登记 |
3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青神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23〕3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23.2.1 |
备案登记 |
4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23〕4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23.2.1 |
备案登记 |
5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青神县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3年计划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23〕5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23.2.1 |
备案登记 |
6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青神县2022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3年财政预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23〕6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23.2.1 |
备案登记 |
7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批准青神县2023年上半年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23〕7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23.8.15 |
备案登记 |
8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批准青神县2022年财政决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23〕8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23.10.17 |
备案登记 |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决议、决定的决定
2024年4月30日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下列决议、决定
(一)《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2001年6月20日眉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监督重大经济事项促进跨越式发展的决定》(2002年2月27日眉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三)《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议》(2003年6月25日眉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四)《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的决议》(2003年11月11日眉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五)《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黑龙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决议》(2006年4月26日眉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六)《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黑龙滩水库饮用水水源的决定》(2014年8月29日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七)《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强化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决定》(2014年12月23日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八)《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决议》(2015年4月28日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九)《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农用地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2017年5月3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十)《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2020年4月22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二、宣布失效下列决议、决定
(一)《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四五”普法的决议》(2001年6月20日眉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血吸虫病源头治理的决议》(2006年8月29日眉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三)《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东坡区社会治安整治的决议》(2007年1月9日眉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四)《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第五个五年普法教育的决议》(2007年1月9日眉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五)《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法治城市创建活动的决议》(2010年6月24日眉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六)《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11年10月26日眉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七)《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2016年10月21日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八)《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2017年5月3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九)《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2018年4月25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十)《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2020年2月13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决议、决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书面)
2024年4月30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人大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各专委会、常委会内设机构共同对建市以来历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本次清理中,各委室共收集带有规范性文件性质的决议、决定27件,经研究拟废止10件,宣布失效10件,并形成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决议、决定的决定(草案)》,具体说明如下:
一、关于废止部分决议、决定的情况。废止该类决议、决定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该类文件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比如《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中关于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规定与2022年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不一致,应当废止;二是该类文件已经有新规定代替,比如《关于保护黑龙滩水库饮用水水源的决定》已被《眉山市黑龙滩水库保护条例》替代,应当废止;三是该类文件已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无法科学有效指导现阶段工作,比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是针对当时治安环境比较复杂,严重暴力犯罪对群众生活影响较大的情况制定的,现在我市的治安环境整体较好,当时的工作部署已经无法指导现阶段的工作,应当废止。
二、关于宣布失效部分决议、决定的情况。宣布失效该类决议、决定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调整对象已消失、文件事实上已不再执行,比如《关于加强血吸虫病源治理的决议》由于血吸虫疫区基本消灭,血吸虫病原防治工作作为该决议调整的对象已经消失,该文件应当宣布失效;二是文件适用期已过,比如《关于开展“四五普法”的决议》由于仅适用于“四五普法”,现在已失去时效性,应当宣布失效;三是有关事项或任务已完成、文件不需要继续执行,比如《关于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设定的任务是2020年达成法治政府建设相关目标,市人大常委会在2021年审议时认为政府已经实现相关目标,该决定应当宣布失效。
三、关于继续有效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该类决议、决定在今后一段时期对我市的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且与相关法律、法规不抵触,比如《关于保护东坡城市湿地公园的决定》。若相关文件的个别条款在执行中需要调整,但不影响继续执行或者目前尚无其他文件可以替代以及废止时机条件尚不成熟的,建议由起草委室在今后的工作中通过深入调研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比如《关于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
附件:
一、拟废止的决议、决定目录
(一)《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2001年6月20日眉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理由:当时的社会治安环境较差,严重暴力犯罪发案较高,因此决议规定了严打等强度较高的工作,现在我市社会治安已经比较良好,决议的规定已不符合现在社会情况。
(二)《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监督重大经济事项促进跨越式发展的决定》(2002年2月27日眉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理由:该决定已经不适宜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对工作没有指导意义。
(三)《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议》(2003年6月25日眉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理由:检察机关改革后原民行检察的工作集中于公益诉讼。对于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查办主体以及相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新的要求。
(四)《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的决议》(2003年11月11日眉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理由:202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后实施,其中不再规定“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业农村部废止了无公害农产品有关规定,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在有效期内可以使用,过期后不可再申请。该决议不适应现在的工作情况。
(五)《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黑龙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决议》(2006年4月26日眉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理由:有《眉山市黑龙滩水库保护条例》等最新规定。
(六)《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黑龙滩水库饮用水水源的决定》(2014年8月29日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理由:有《眉山市黑龙滩水库保护条例》等最新规定。
(七)《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强化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决定》(2014年12月23日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理由:有《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最新规定。
(八)《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决议》(2015年4月28日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理由:该决议依据2013年底依法治省纲要制定,2021年我省制定了《法治四川建设规划(2021-2025年)》对工作有新的目标要求,同时将法治建设工作分解为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并分别制定了实施方案,因此本决议已不再适应现实需要。
(九)《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农用地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2017年5月3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理由:决定的目标任务截止于2020年,且《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对农用地污染防治做了严格规定,本决定无继续实施必要。
(十)《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2020年4月22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理由:该决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范围与当时全国人大决定的禁食范围一致。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2023年5月开始实施,其禁食范围与本决定不一致。
二、拟宣布失效的决议、决定目录
(一)《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四五”普法的决议》(2001年6月20日眉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理由:该决议适用于四五普法期间。
(二)《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血吸虫病源头治理的决议》(2006年8月29日眉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理由:血吸虫疫区已经消失,血吸虫病源头治理工作作为当时决议调整的对象已经消失,决议部署的工作已经完成。
(三)《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东坡区社会治安整治的决议》(2007年1月9日眉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理由:该决议目标为“一年实现东坡区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目标已经实现。
(四)《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第五个五年普法教育的决议》(2007年1月9日眉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理由:该适用于五五普法期间。
(五)《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法治城市创建活动的决议》(2010年6月24日眉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理由:决议适用于创建全国法治城市工作,该项工作已不再开展,决定的调整对象消失。
(六)《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11年10月26日眉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理由:该决议适用于六五普法期间。
(七)《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2016年10月21日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理由:该决议适用于七五普法期间。
(八)《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2017年5月3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理由:决定确定的具体工作目标截止2020年,已完成。
(九)《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2018年4月25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理由:决定确定的具体工作目标截止2020年,已完成。
(十)《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2020年2月13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理由:决定适用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宋良勇辞去眉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职务的决定
2024年4月30日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宋良勇提出辞去眉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宋良勇辞去眉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并报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廖小宁辞去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决定
2024年4月30日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廖小宁提出辞去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廖小宁辞去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并报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关于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
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
2024年4月30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曾游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2024年4月28日,东坡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廖小宁辞去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代表法、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廖小宁的代表资格终止。
由东坡区选举产生的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李海飞,由洪雅县选举产生的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赵文峤、宋良勇,调离眉山行政区域。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李海飞、赵文峤、宋良勇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本次代表资格变动后,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现有代表362名。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2024年4月28日,东坡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廖小宁辞去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代表法、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廖小宁的代表资格终止。
东坡区选举产生的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李海飞,洪雅县选举产生的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赵文峤、宋良勇,调离眉山行政区域。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李海飞、赵文峤、宋良勇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现有代表362名。
特此公告。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30日
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职名单
2024年4月30日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免去:
邓世虎的眉山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徐敏的眉山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
徐国为眉山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决定免去:
张勇的眉山市司法局局长职务;
刘汉学的眉山市财政局局长职务;
徐智勇的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职务;
王绪的眉山市医疗保障局局长职务。
决定任命:
张勇为眉山市财政局局长;
王绪为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邓世虎为眉山市医疗保障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