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九次会议............................................(1)
关于《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3)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议案
.........................................................................................................................(7)
关于《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32)
《眉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报告...........................................................................(34)
关于《〈眉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报告(审议稿)》有关事项的报告...............(94)
关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情况的调研报告.................................................................................................(97)
关于眉山市市本级2023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100)
关于眉山市市本级2023年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结果的报告.................(124)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眉山市2023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126)
关于眉山市2022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127)
关于2022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157)
关于2022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161)
关于2022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165)
关于2022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172)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178)
关于《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说明.............(189)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议案(草案).....................................................(191)
关于《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说明.............(192)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198)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205)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236)
关于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237)
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244)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邹汝林 郭艺辞去眉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决定................................................................................(262)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263)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64)
关于2023年度全市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情况的报告..............................(265)
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九次会议
2023年12月28日,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九次会议。会议议程共13项:
一、对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二、审议《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三、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报告》
四、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2023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五、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
七、审议《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议案(草案)》
八、审议《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草案)》
九、审议《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关于眉山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审议《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郭艺、邹汝林辞去眉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决定(草案)》
十一、审议《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
十二、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全市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情况的报告》(书面)
十三、审议人事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先伟,副主任立胡左格、肖忠良、王晓丽、肖巍、王泽文、廖小宁,秘书长何万高和委员共37人出席会议。会议由刘先伟主任主持。
市政府副市长孙剑、赵金霞,市政协副主席祝明洪,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郑高庆、邓世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高茜,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林坤,东坡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关于《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
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2023年12月28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人发〔2022〕25号)要求,市政府高度重视,紧紧围绕审议意见并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处理,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持续加强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着力打造‘四有’教师队伍”问题
市政府正着力强化思想政治建设,推进师德涵养教育。一是深化思想政治建设。实施新时代眉山“教育先锋”行动,充分发挥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2022年以来,培育市级“教育先锋”党组织12个、“育人先锋”党员教师32名。组织学校党组织书记、党员教师开展能力素质提升培训215人次。推进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加强党员教师日常管理监督,为圆满完成中心工作提供坚强政治保障。二是强化师德师风教育。构建师德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师德教育常态机制,规范教师职业行为。2022年以来,组织开展庆祝教师节系列活动,评选省优秀教师5名、省优秀教育工作者1名,省“四有”好老师5名,评选表扬眉山市优秀教师、优秀校长140名和眉州名师30名,导向作用发挥突出。开展全市教体系统正风肃纪专项督查、师德师风活动周系列活动和中小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专项整治,查处违规有偿补课、教育乱收费等问题,查处案件16件。落实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和从业禁止制度,去年以来,筛查教职员工7.8万余人次,处理317余人。三是开展东坡文化进校园。制发《“东坡文化进校园”实施意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以文化人”,将传承与弘扬东坡文化贯穿于教育全过程,着力丰富全市教师发展内涵,东坡文化传承工作被《中国教育报》宣传报道。
二、关于“着力解决教师队伍结构性矛盾,推进全面均衡发展”问题
市政府正着力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优化教师资源配置。一是动态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优化布局盘活编制资源,稳妥完成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调整工作,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全部达到省定和国家标准。二是创新机制灵活管理师资。深化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推进学区制治理。2022年以来,共安排264名乡镇音体美等学科教师走教、跨校兼课,交流轮岗专任教师1291名、校级干部179名,各县(区)均达到或超过应交流比例的10%,学区治理工作经验在全省交流。三是多渠道补充教师。2022年以来,全市补充在编教师1667名、编外教师2569名,其中考核招聘高层次人才183名,引进教育部直属大学公费师范生27名,硕士研究生65名。四是多举措缓解幼儿园教师不足。教体、编办、财政、人社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公办幼儿园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创新公办幼儿园的管理运行机制,探索建立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两自一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缓解教职工需求量大、编制紧张问题。五是推动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落实《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基本条件,依托职教园区、职教集团、产教融合型企业等建立校企人员双向交流协作共同体,推进“双师型”导向教师评价改革。
三、关于“进一步提高教师培训针对性,努力提升教学质量”问题
市政府正着力加强教师精准培训培养,提升教师队伍素质。一是深钻教育教研。市、县(区)教研机构分月、分季度开展教育质量研究评估,赴重庆、成都参加学习培训,与成都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重庆市涪陵区教育科学研究所开展教研合作。定期开展全市教育教学研讨座谈,结合当前“三新”要求,开展教师培训需求调研,重点聚焦教学科研、德育建设、体育美育、心理健康教育、幼小衔接等,针对性制定骨干教师、专业教师培训计划。积极协调编制和人社部门加强教研机构队伍建设,增加教研机构编制,配齐学科专职教研员。二是实施全员培训。突出教师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围绕“双减”“教育评价改革”等新要求开展学习提升,市、县(区)教育部门积极开展线上线下教育大讲堂10余次。完善国、省、市、县(区)、校培训体系建设。落实教师、校(园)长专业标准,以提高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为核心,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培训。年投入专项经费900万余元,组织开展国、省、市、县(区)、校五级各类教师和校(园)长培训2.8万人次(其中,农村教师1万余人次)。三是发挥辐射引领。抓实名优教师培育构建队伍梯级体系,加快修订《“眉州名师”选拔管理办法》《眉山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持续推进名师工作室建设,加大青年教师培育使用力度。组织在职省特级教师、眉州名师、正高级教师、省教书育人名师名校长和名班主任、省卓越校长培养对象等名优教师开展“眉州名师”大讲坛70人次、送培送教100余人次。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教师管理体制机制,持续激发队伍活力”问题
市政府正着力深化教师评价改革,加大名优教师培养力度。一是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导向作用。聚焦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一线业绩等修订完善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条件,要求中小学校级干部评审教师职称所申报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应达到专任教师三分之一以上,或者每周任教不少于4课时。二是落实《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中、高级岗位竞聘向一线教师、教研员倾斜,督促指导完善学校内部竞聘考核办法,有序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加强岗位聘期考核。2022年,完成各级各类职称评审2460名,其中推荐评审正高级教师职务14名,组织评审通过高级教师职务673名、中级教师职务898名、初级教师职务875名。完成全市8名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的晋升聘用工作。三是启动实施“三名培育工程”。力争用5到10年时间,培养市、县(区)、校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三类骨干教师3000名,按照专任教师2%的比例,在全市建立一支600人左右的市级骨干教师队伍,培养100人左右的名校长队伍。四是加强青年教师培养使用。市、县(区)每年开展新教师集中培训,国培、省培的学员选派向中青年骨干教师倾斜。2023年,将“教坛新秀”纳入市级优秀教师评选类别。
五、关于“及时解决影响教育教学的突出问题,推动教育全面发展”问题
市政府正着力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位置,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一是落实教育投入法定责任。市、县(区)对教师工资足额预算保障,按时足额兑付教师工资、奖励。将教师应享受的各项津补贴、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施教师绩效考核奖,督促各县(区)严格落实“两项机制”。兑现教师绩效考核奖励人均22000元以上,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二是持续有效为教师减负。制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进校园活动切实减轻教师负担的通知》,对各类进校园活动实行清单管理,2022年以来,清理进校园活动5项,与教育教学整合13项,切实减轻教师负担,我市“教师减负”经验入选全省十大典型案例,工作经验全省交流。三是整合眉山天府新区学校资源。以“规模适度、结构合理、质量上乘”为目标推动眉山天府新区学校布局调整。2023年—2025年,拟撤销调整眉山天府新区牧马学校、净皇学校、北斗城堰小学、鳌陵学校、里仁学校、三峨学校6所中小学;在眉山天府新区布局新建眉山天府新区悦溪台幼儿园、山屿城幼儿园、川港幼儿园,新建十二年制学校清华附中眉山天府学校(筹)、新建完全中学西藏眉山天府学校。同时,按照“人岗相适、就近就便”的原则统筹教师资源配置。四是协调联动解决难题。教育、住建、规自和城市新中心建设发展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共同解决眉山车城中学进出难问题,努力改善师生出行条件。该道路已纳入眉山市城市新中心控制性详规,并列入2023年政府投资计划,由城市新中心建设发展委员会负责建设,道路名称为太和南路东段。今年6月开工建设,目前即将完成雨污水管网施工,下一步将开展路面基础施工。预计12月底具备通车条件,2024年建成通车。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审议《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为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成德眉资大气环境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试行)》(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规定和《中共眉山市委关于批转〈眉山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眉委〔2023〕64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眉府办发〔2023〕5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该草案已于2023年12月5日,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6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附件:1.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2.《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3.《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论证报告
4.《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听证报告
5.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1
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规划先行、源头治理、防治结合、区域协同和损害担责原则,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共同防治机制。
第四条【属地责任】 眉山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网格化监管和日常巡查机制,加强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大气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
第五条【职责体系】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考核问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各县(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第七条【宣传教育】 眉山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学校、新闻媒体等,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营造大气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生产经营者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大气污染防治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众参与】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节约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投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实名举报、投诉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公布统一的举报、投诉方式。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通风廊道】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严格遵守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有关规定,并根据地形地貌和气象条件等因素,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合理构建城市通风廊道系统,明确规划管控要求。
禁止在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通风廊道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增加该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工业项目;通风廊道区域内已建成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限期开展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升级改造,限期内未升级改造或者升级改造不能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应当逐步组织外迁。
第十一条【双碳战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碳达峰、碳中和要求,积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因地制宜开展能源低碳替代,推动能源低碳转型。
第十二条【落后产能淘汰】 市级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执行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提出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扬尘治理】 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餐饮油烟治理】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行业协会开展餐饮服务业自律,大力推广油烟污染防治技术。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的证照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项目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十五条【其它污染物治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水产养殖业和种植业等农业生产导致恶臭气体排放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生活垃圾恶臭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恶臭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的大气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并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沥青搅拌站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汽车维修经营场所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十六条【差异化管控】 因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规划、重污染天气应急等对排污许可有更严格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相关排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
环保绩效水平先进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自愿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进行生产经营,并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可以享受生态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委托监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建设、运行或者维护。
第十八条【信息共享及信用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并利用信息化技术平台强化违法监督,依法将大气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信用管理。
第三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绿色低碳运输及出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和完善轨道交通、公共交通优先和慢行友好的城市低碳公共交通体系,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和新能源车辆使用比例。鼓励货物运输向铁路运输、水路运输和新能源车辆运输转变,逐步淘汰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旅客运输、邮政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在用老旧燃油车辆。
新建各类商业、民用和公共建筑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同步配套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鼓励各类既有商业、民用和公共建筑设施,逐步配套完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本市鼓励绿色低碳出行。公民根据日常出行距离,合理选择步行、骑行非机动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驾驶新能源汽车等绿色低碳出行方式。
第二十条【物流管控】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建成区内优化物流基地、物流集散中心或者商品批发市场布局。原有的物流基地、物流集散中心和商品批发市场不符合环境治理要求的,应当依法组织逐步清理或者外迁。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排放登记管理】 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排放检验,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注册。
拟转入登记的外地机动车,其污染物排放阶段标准应当执行申请转入时本市新登记注册车辆执行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达标排放、监督抽测及超标处理】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使用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可以通过现场检查监测、遥感监测、摄像拍照等方式,对在用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合格、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限行管控】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采取限制高污染机动车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划定和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固定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煤炭消费控制、燃煤锅炉设施管控、高污染燃料管控及新建工业项目管控】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环境资源状况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逐步削减煤炭消费总量,鼓励水电、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燃煤锅炉整治计划,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燃煤锅炉。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
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或逐步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在国家、省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入产业功能区。
第二十五条【排放标准、排放总量管控及在线监测】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清洁清扫】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第二十七条【石化管控】 石油、化工及其他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相关规定依法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发生泄漏的应当及时修复;在停机维修、检修过程中,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第二十八条【散装流体物料运输管控】 运输矿石、矿渣、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水泥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一)出场前对车身及车轮进行清理,车辆经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并保持车容整洁;
(二)上路行驶应当对运载物料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前款车辆在城市建成区内通行,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九条【搅拌站管控】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扩建混凝土、砂浆、沥青搅拌站。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砂石加工场所。已建成但不符合环境治理要求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限期予以关闭。
第三十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应当实行分区作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施工工地及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视频监测系统并接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
第三十一条【扬尘防治】 未开工或者停止施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土体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建(构)筑物拆除应当采取湿法作业,并按要求对拆除现场进行打围;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予以清运,不能清运的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
市政河道保护范围、沟渠保护范围、公共用地的裸露土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结合项目建设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第三十二条【餐饮选址、烟道设置及油烟排放】 建设餐饮服务项目,应当减少对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办公等环境敏感区的影响。
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商业设施或者紧邻居民住宅建筑的商业设施,确需设置餐饮服务功能的,应当设计建设符合相关规范和大气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烟道、排污设施。在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开设餐饮服务项目的,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其烟道、烟管及排放口设置等应当符合餐饮油烟排放标准的要求。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达标排放。禁止通过下水管道、私挖地沟等方式排放油烟。
鼓励餐饮服务业集聚经营区安装油烟集中净化处理设施,倡导有条件的居民住宅楼安装油烟集中净化处理设施。
第三十三条【环保材料推广使用】 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业涂装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建筑涂料及产品,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民用建筑的内墙外墙涂料应当使用水性涂料,家庭装修倡导使用水性涂料。
第三十四条【恶臭气体管控】 畜禽养殖场、养殖基地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水产养殖场、养殖基地应当定期对养殖水体采取净化措施、对水产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垃圾收集转运站、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填埋场站等可能产生恶臭气体的设施或者场所,其管理单位和运营者,应当科学选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第三十五条【农业污染管控】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减少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
第三十六条【焚烧管控】 禁止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三十七条【洗染管控】 新建、改建、扩建洗染店的,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
既有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应当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回收干洗溶剂;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
第五章 重污染天气防范和应对
第三十八条【季节性管控】 对大气污染防治实行季节性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管控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发布夏季臭氧防治管控方案和秋冬季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管控方案,确定管控时间、管控范围、管控单位名单等。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电力监控、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督管理。
除应急抢险、涉及民生等紧急施工项目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土石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作业的管理,组织建设施工单位合理安排施工工期。
第三十九条【重污染天气预警及管控】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情况,确定预警等级,发布和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预警等级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第四十条【特殊管控及豁免管控】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责令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工序的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限制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
(五)停止在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防水作业、外立面改造作业和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管道以及栏杆喷涂作业中使用高浓度有机溶剂;
(六)停止在汽车维修喷涂作业中使用高浓度有机溶剂;
(七)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八)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绿色环保工地和绿色示范企业管理规范,符合规范要求的施工工地和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可以免予执行相关应急减排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执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第六章 区域协同
第四十一条【总体要求及制度协同】 本市应当加强与成都市、德阳市、资阳市的区域协同,协调制定有利于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建立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本市在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与制度时,应当加强成德眉资区域城市间的协同交流,实现成德眉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基本同步和重点内容基本统一,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进行。
本市应当推动建立成德眉资区域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落实国家和四川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要求,共同执行会议决定,协调推进成都平原大气污染防治相关重点工作。
第四十二条【协同监测网络】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成德眉资区域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完善大气环境综合观测网,构建大气监测多源大数据综合诊断分析系统及技术方法体系。
第四十三条【联合执法】 本市应当推动建立成德眉资区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在秸秆焚烧等领域以及夏季臭氧防控、秋冬季污染防治攻坚重点时段,开展跨区域联合巡查执法合作。
第四十四条【应急减排】 本市应当推动建立成德眉资区域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机制。在重污染天气时段及国家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同步实施污染物减排措施。
第四十五条【信息资源共享】 本市应当推动建立成德眉资区域重大项目规划环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管、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重(特)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及大气污染防治经验做法等专项信息平台,推动区域内信息共享,为区域重大环境问题研究提供支撑。
本市应当推动建立成德眉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资源共享机制,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成果共享,加强科研合作与技术培训,组织开展联合调研和科研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转致适用】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建筑垃圾违法】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堆放建筑垃圾未及时实施清运的,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八条【恶臭气体排放违法】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垃圾收集转运站、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填埋场站等可能产生恶臭气体的设施或者场所的管理单位和运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四十九条【拒不执行应急措施违法】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拒不执行企业停产限产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不执行停用施工现场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治,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执行停止在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防水作业、外立面改造作业和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管道以及栏杆喷涂作业中使用高浓度有机溶剂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拒不执行停止在汽车维修喷涂作业中使用高浓度有机溶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行政责任】 眉山市各级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成德眉资大气环境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试行)》(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规定和《中共眉山市委关于批转〈眉山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眉委〔2023〕64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眉府办发〔2023〕5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依法立法、包容审慎立法、区域协同立法、结合实际立法的原则,充分借鉴成都、德阳、资阳等市大气污染防治地方立法经验,起草了《条例(草案)》。
二、起草过程
按照立法工作规定和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成立起草小组,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立法调研,多次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形成《条例(草案初稿)》;8月29日—9月28日,通过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8月30日、9月26日,会同市人大城环资委、市司法局分别召开专家论证会和立法听证会,充分吸收立法专家、听证代表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9月24日,征求市生态环境局法律顾问意见;10月7日,《条例(草案修订稿)》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会议审议;11月24日,联合市司法局书面征求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等49个部门(单位)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2023年12月5日,《条例(草案)》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6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
三、主要内容
(一)《条例(草案)》共八章五十一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九条(第一条至第九条)。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绩效考核、宣传教育、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等进行了概述。
第二章为监督管理,共九条(第十条至第十八条)。对空间规划、能源结构低碳转型、排污许可、第三方监测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章为移动源污染防治,共五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对绿色出行、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机动车排放登记管理、高污染机动车污染管控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四章为固定源污染防治,共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对清洁能源开发利用、高污染燃料监督管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施工工地扬尘视频监控、餐饮油烟、环保材料推广使用、恶臭气体排放监管、禁止焚烧区域划定、洗染管控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五章为重污染天气防范和应对,共三条(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对大气污染季节性管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机制和应急管控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六章为区域协同,共五条(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对建立区域城市之间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区域大气环境监测网络、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机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七章为法律责任,共五条(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主要规定了违反《条例(草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不正确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为附则,共一条(第五十一条)。明确了《条例(草案)》的施行日期。
(二)《条例(草案)》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注重立法协调。《条例(草案)》注重处理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之间的关系,在框架设置、内容安排、适用范围上进行了有效衔接,确保《条例(草案)》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厘清监管职责。突出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明确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共同防治机制;规定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管,并按照污染源类型,厘清部门监管职责;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履行减排主体责任、承担减排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明确社会公众应当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践行文明、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三是强化分类治理管控。针对移动源污染特点,积极推行绿色低碳运输、鼓励绿色低碳出行,强化物流、商品批发基地优化布局,加强机动车排放登记管理,明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督抽测制度和违法排放行为的多部门联动处理机制。针对固定源污染特点,明确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强化高污染燃料管控,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扬尘防治、恶臭气体管控、洗染管控等管理措施。
四是突出科学应对防范。明确实行季节性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管控制度、确定市政府实施夏季臭氧防治和秋冬季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管控要求,明确市、县(区)政府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明确单位和个人配合执行应急响应措施的义务。
五是坚持区域协同治理。明确应当建立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区域大气环境监测网络、构建大气监测多源大数据综合诊断分析系统及技术方法体系,积极推行区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等。
六是依法惩治违法行为。立足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规定了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遮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附件3
《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论证报告
为提高立法质量,2023年8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专家论证组,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下,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组织召开了《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认真听取了《条例(草案)》编制情况汇报,对《条例(草案)》进行了深入论证研讨。
一、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
谭秀梅 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高级工程师
王 聪 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高级工程师
白 刚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杨雨霖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科科长
王骏驰 市发展改革委能源科科长
徐 勇 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
童 年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资科科长
辛冬萍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
周应安 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余孟伟 市交通运输局建管科工作人员
靳利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
李明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建科科长
何 平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安站站长
胥尚龙 市农业农村局审批与法规科科长
高玉林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二、论证意见
(一)《条例(草案)》的可行性。
专家组认为,目前我市已经获得的地方立法权包括城市规划建设、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环境保护三个方面,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属于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市人大常委会具有丰富的立法经验,有利于指导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根据成德眉资区域协同发展要求,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工作需协调制定有利于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政策与制度,实现成德眉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基本同步和重点内容基本统一。目前,《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资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颁布实施,为我市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专家组认为,编制《条例(草案)》是眉山市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践行新发展理念,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应对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作出的重要举措,故我市制定《条例(草案)》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制定依据充分,形势判断准确,目标任务清晰、指标体系科学,各项制度务实有效,兼具宏观性和可操作性的一部《条例(草案)》,对推动眉山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专家组强调,我市目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实需求紧迫。一是质量亟待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指标在全省排名靠后,环境空气质量现状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向往存在较大差距。二是治理欠账较多。我市重点污染源企业较多,车辆尾气、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等诸多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着既要多还旧账、又要不欠新账的巨大压力。三是责任不够明确。面对艰巨的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我市还存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门职责不清晰、空气环境治理缺乏必要法律支撑等短板。为了解决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面临的严峻问题,也有必要进行立法。
(三)《条例(草案)》的合理性、合法性。
专家组认为,在制定过程中,起草组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条例(草案)》内容充分考虑了我市实际情况,能够有效解决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在结构上,内容全面、具体,结构完整、逻辑通畅;在文字表述上,用词用语严谨精准,相关专业术语、法律用语等表述准确,具体表述前后一致、对应,语言逻辑严谨、正确,语言文字规则运用准确。
(四)《条例(草案)》的社会效益。
专家组认为,《条例(草案)》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为主题,既着眼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不足,又立足统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长远考虑,从体例、结构上与成德资三市条例保持一致,条款内容设定着眼满足当前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实需要、解决存在突出问题、细化落实上位法规定,从明确基本原则、完善监管机制、厘清监管职责、加强污染源治理、落实法律责任等方面,拟订了系列符合眉山实际、体现眉山特色的条款内容,对于促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三、论证结果
综上,《条例(草案)》总体符合眉山市发展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评审。建议在落实市级目标的基础上,继续结合我市实际,开展社会公众听证等程序,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
附件4
《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听证报告
为确保《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2023年9月26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司法局组织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一、立法听证会基本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条例(草案)》的立法起草单位,按规定要求组织召开听证会。通过自愿报名、相关单位推荐和按照具有一定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确定听证代表人选等方式,确定听证代表21名,分别由企业代表、群众代表组成。对上述听证代表,市生态环境局逐一发出听证通知和邀请,并提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9月26日10:00,听证会正式开始。听证会由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申小军主持,主持人先就听证事项作简要说明,听证陈述人介绍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等有关背景,21位听证代表分别就《条例(草案)》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惠企政策、法律责任等问题发表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历时约2小时,参会的听证代表原则上同意《条例(草案)》内容。
二、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参加听证会的21名听证代表,12名听证代表表示无意见、共收集到10条意见和建议,上述意见和建议经总结提炼,观点鲜明、内容客观公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条例(草案)》凝聚了很多心血,草案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上位法的要求,既吸收了成德资三市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经验,又针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痛点、难点制定了特色条款,内容覆盖全面,对企业、公民等群体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基层大气污染防治有利无弊,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效指引。建议在《条例(草案)》制定程序中不断修改完善条例内容,尽快出台。
处理意见:采纳。拟在下一次征求汇总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内容。
第二,草案内容非常成熟、体例设置合理,但是部分法律名词概念不清,比如“非道路移动机械”具体所指何种设备?建议明确相关法律名词的概念,避免在执行中产生误解、纠纷。
处理意见:采纳。“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发放机动车牌照,不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移动设备。我们会通过发布相关文件的方式对草案中所提及的法律名词的概念作出明确解释,以便企业理解、执行。
第三,部分条款设置了禁止性规定,但是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并未对相关违法行为明确处罚内容,建议补充规定相关违法行为的具体法律责任。
处理意见:不予采纳。听证代表所提及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上位法作出规定,我市在《条例(草案)》设置了转致条款,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可直接适用上位法,故不需要再单独规定。
第四,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制定草案中所提及的绿色标杆工地和绿色示范企业管理规范,以便相关企业、建设工地参照执行。
处理意见:采纳。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颁布施行后,市生态环境局将及时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管理规范。
三、听证陈述人的陈述和答辩
部分听证代表比较关心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执行的问题,有代表反映企业已经在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如果被责令限产无法保证有效降低排放量,针对这一情况,市生态环境局会在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后,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执行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相应的执行标准,而且市生态环境局会根据不同企业的日常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的配置情况等进行综合考量,对部分超低排放企业进行豁免执行。
一些听证代表提到我市目前物流园区建设进度缓慢、相应设施、设备配套不完善,草案中所规定的物流管控条款执行难,针对这一问题,市生态环境局会将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收集整理后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反映,推动建设我市专业化、现代化物流园区,并且优化现有物流厂区、设施设备布局,以便我市物流业发展和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效执行。
四、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作出客观归纳和总结
听证委员一致认为听证会效果非常好,非常有意义,听证代表是各行各业的有代表性的人员,大家所反馈的一些意见和建议,非常具有代表性,代表了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心声,大家对条例的出台充满了期待。各位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市生态环境局将充分吸收、采纳。
《条例(草案)》在修改完善过程中,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上位法的要求,充分吸收借鉴成德资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经验,既遵循全国大气污染防治的发展趋势,又体现眉山特色,持续保护我市大气生态环境,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五、其他事项
听证会上,各位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听证记录人和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都作了详细的记录。
听证代表们提出的执法、监管的问题,也包括执行成本、法律责任等问题,都在《条例(草案)》里面有所体现。
市生态环境局将认真吸收采纳各位代表的意见建议,让《条例(草案)》在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发挥好规范、指导的作用,在《条例(草案)》里面更充分关注社会公众的现实需求。把《条例(草案)》作为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总纲领,打好眉山市蓝天保卫战,加大力度保护眉山大气生态环境,推动眉山市生态文明建设,为眉山人民留住碧水蓝天。
附件5
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单位 |
意见建议 |
采纳 情况 |
不予采纳理由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第十四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项目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项目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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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第四款“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的大气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并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沥青搅拌站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的大气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沥青搅拌站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
未采纳 |
1.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对沥青搅拌站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进行明确。 2.与成都市、德阳市、资阳市条例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3.已与相关单位沟通达成一致。 |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扩建混凝土、砂浆、沥青搅拌站”。修改为“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扩建沥青搅拌站,严控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扩建混凝土、砂浆搅拌站”。 |
未采纳 |
1.《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不得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本条款内容未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仅限制其设立生产加工场所的设置区域。 2.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扩建混凝土、砂浆、沥青搅拌站,不利于城市建成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空气环境质量改善,也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严重隐患。 3.与成都市、德阳市、资阳市条例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4.已与相关单位沟通达成一致。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第三十条第三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施工工地及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视频监测系统并接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施工工地及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视频监测系统并接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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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垃圾收集转运站、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填埋场站等可能产生恶臭气体的设施或者场所的管理单位和运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由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修改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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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请示事项的单位(48个):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东坡区人民政府、彭山区人民政府、仁寿县人民政府、洪雅县人民政府、丹棱县人民政府、青神县人民政府、市纪委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目标绩效办、市人大城环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合作局、市统计局、市信访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眉山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气象局、国家统计局眉山调查队、市邮政管理局、眉山烟草专卖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眉山高新区管委会、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 |
关于《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3年12月28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城环资委主任委员 王加宾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是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项目。为了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市人大城环资委全程指导《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积极参加立法调研、重点问题研讨、论证听证等活动,提出建议意见。市政府提交《关于提请审议〈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议案》后,市人大城环资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推进成德眉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迫切需要。推进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加强生态环境共保共治,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亟需在立法上协同防治措施、监测网络、执法机制、监管体系、法律责任等。成都市、资阳市、德阳市已先后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我市制定《条例》,是推进成德眉资协同立法,实现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迫切需要。
(二)制定《条例》是应对我市大气污染严峻形势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反弹较为明显,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指标在全省靠后,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有较大差距。制定《条例》,是加强我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提升的现实需要。
(三)制定《条例》是压实压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的必然要求。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个别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不同程度存在认识不足、责任不明、协调不够、履行监管职责和防治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制定《条例》,明晰工作职责、促进统筹协调、压实监管和防治责任,是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走深走实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条例》的可行性
(一)内容基本可行。《条例(草案)》在遵循与上位法不抵触原则的基础上,将上位法较为原则、宏观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在篇章结构和污染防治标准上同成都市、德阳市、资阳市基本保持一致。在主要防治措施上,将我市实践工作经验和制度设计用立法的形式进行了固化,既注重区域协同,又充分考虑眉山实际,突出眉山特色,有利于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的一些难点问题。《条例(草案)》结构完整、逻辑关系基本清晰,用语比较规范、文字表达总体准确、简练。
(二)立法基础较好。《立法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制定《条例(草案)》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依据。我市先后编制《眉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眉山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等,出台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方案、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初步形成了一套具有眉山特色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体系,为《条例(草案)》奠定了较为完善的政策基础。
(三)法律实施的社会环境较好。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张,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污染不断增加,群众对清洁空气的呼声比较强烈,各级人大代表也以各种方式表达了推进绿色发展、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条例》是对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积极回应,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三、对《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
审议过程中,城环资委组成人员提出:进一步论证空间廊道禁止性规定设置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论证民用建筑内外墙涂料使用强制性规定设置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论证外地二手车在本市登记注册执行标准的合法性;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增加移动源、固定源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对应处罚条款,增加自然人违法主体行政处罚,降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等修改意见,请在后续修改中加以完善。
城环资委审议认为,《条例(草案)》内容基本成熟,可以进行一审,建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眉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
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实施中期评估报告
《眉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眉山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两年多来,面对复杂严峻形势,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以“服务成都、依靠成都、融入成都”为战略牵引,以“四化同步、城乡融合、全域协同”为发展路径,以“制造强市、开放兴市、品质立市”为主攻方向,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大力推动《纲要》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落实,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持续向好,产业转型成效初显,开放水平持续提升,重点改革纵深推进,各项事业迈出新步伐、打开新局面,现代化建设不断向前推进。
第一章 规划指标进展情况
《纲要》设置了经济发展、创新驱动、民生福祉、绿色生态、安全保障5大类28项指标。从评估结果来看,规划《纲要》实施情况总体较好,21项指标超过序时进度或符合预期进度,占比75%;2项指标(城镇调查失业率、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因主管部门暂停公布或尚未反馈相关数据,暂时无法评估。因受宏观经济形势、新冠疫情蔓延以及高温限电等超预期因素叠加冲击,其余5项指标中,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4项指标离预期还有一定差距,预计通过努力有望能够完成;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1项指标与预期差距明显,预计完成规划目标有一定难度。
第一节 经济发展指标稳中向好
(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目标为年均增长7.5%或总量突破2000亿元)。2021年、2022年分别为1556.5亿元、1635.5亿元,分别增长8.4%、3.8%,年均增长6.1%,低于规划目标1.4个百分点;2023年上半年增长3.5%。随着我市突出“制造强市、开放兴市、品质立市”主攻方向,加快打造成渝地区新能源新材料制造基地,深耕细作“1+3”产业赛道,积极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预计2023—2025年年均增长7%,总量有望突破2000亿元,并实现升位,改变长期位居全省第12位的格局。
(2)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长(目标为达到全省平均水平)。2021年、2022年分别增长11.6%、5.6%,两年年均增长8.6%,高于全省平均水平(6%),超过序时进度。根据当前发展趋势,预计2023—2025年年均增速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能够顺利实现规划目标。
(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目标为10%)。2021年、2022年分别增长11.8%、11.4%,两年年均增长11.6%,高于规划目标1.6个百分点,超过序时进度。2023年上半年增长2.9%。随着我市坚定把抓项目促投资作为经济工作的“牛鼻子”,千方百计扩大有效投资,经济韧性不断增强,预计2023—2025年年均增速达到9%以上,能够实现规划目标。
(4)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率(目标为5%)。2021年、2022年分别完成137.9亿元、156.1亿元,分别增长13.4%、13.2%,两年年均增长13.3%,超过序时进度。2023年上半年增长7.1%。根据当前财政收入形势,预计能够实现规划目标。
(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目标为10%)。2021年、2022年分别为629.7亿元、639.8亿元,分别增长15.9%、1.6%,两年年均增长8.5%,低于序时进度。2023年上半年增长1.7%。随着我市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加快建设成都都市圈消费副中心,着力扩大消费需求,快速复苏消费市场,预计2023—2025年年均增速达到11%以上,能够实现规划目标。
(6)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目标为35%)。2021年、2022年分别为32.9%、33.3%,两年年均提高4.6个百分点,超过序时进度。目前距离规划目标仅差1.7个百分点,随着我市坚定制造强市首位战略,锚定建设成渝地区新能源新材料制造基地使命任务,聚焦“1+3”主导产业发力,预计能够顺利实现规划目标。
(7)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目标为增长7.5个百分点)。2021年、2022年分别为51.1%、51.6%,在2020年基础上提高1.5个百分点(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基期值由48.83%调整为50.14%),低于序时进度。但随着我市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全力推进,强化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大力推动城市新中心、眉山天府新区快速发展,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预计仍有望实现规划目标。
第二节 创新驱动指标完成过半
(8)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目标为1%)。2021年为1%,符合序时进度。2022年达到1.36%,较上年提高了0.36个百分点,同比增长36%,增长幅度全省第一,投入强度排位较上一年度提升7位,居全省第4位,迈入全省第一方阵。随着眉山深化创新驱动战略,推进天府大道科创走廊建设,打造天府大道协同创新共同体,主动融入西部(成都)科学城,强化人才支撑,持续加大科技投入力度,预计能够实现规划目标。
(9)研发经费投入增长(目标为达到全省平均水平)。2021年增长42.5%,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0%)。2022年增长43.23%,增长幅度全省第一,超过序时进度。随着我市不断夯实各类创新研发平台,全面落实“科创16条”,持续加大科技经费投入力度、科技金融支撑力度,预计能够实现规划目标。
(10)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目标为3.35件/万人)。2021年、2022年分别为3.3件/万人、3.94件/万人,超过序时进度。随着我市培育壮大创新主体,以“眉州英才”计划为统揽,持续深化头雁入眉、科创汇眉、英才助眉、新时代工匠培育“四大行动”,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深化“成都研发+眉山转化”,预计能够实现规划目标。
(11)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目标为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021年、2022年分别为60.1亿元、64.9亿元,占GDP比重分别为3.9%、4%,均远低于7.5%、7.6%的全省平均水平,位列全省第8,低于序时进度,全省仅成都、绵阳两个城市高于全省平均水平。随着我市加快打造成都都市圈新兴数字城市,大力推动眉山天府新区数字经济孵化基地等项目建设,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能够有所突破,但当前眉山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缺乏龙头引领、企业规模普遍偏小,与全省平均水平差距较大,预计完成规划目标有一定难度。
第三节 民生福祉指标进展顺利
(12)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目标为年均增长6%)。2021年、2022年分别为30260元、31751元,分别增长9.6%、4.9%,两年年均增长7.2%,高于规划目标1.2个百分点,超过序时进度。随着我市多举措促进居民就业增收,持续开展援企稳岗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重点做好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就业,预计2023年—2025年年均增速将达到5.2%以上,能够实现规划目标。
(13)城镇调查失业率(目标为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制度》,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标自2022年起不再开展统计调查。
(14)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目标为总增长0.5年)。截至2022年底为11.1年,两年年均提高0.1年,符合序时进度。随着我市加快推进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统筹抓好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类教育发展,扎实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持续优化教育布局,加强教育投入,有效缓解教育热点难点问题,预计2023年—2025年年均提高0.1年,能够实现规划目标。
(15)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目标为60%)。2021年、2022年分别为51.1%、53%,年均提高3.4个百分点,超过序时进度。随着我市加大公办园建设力度,大幅提升公办幼儿园“广覆盖、保基本”的能力,切实改善办园条件,加快提高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预计到“十四五”末有望实现规划目标。
(16)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数(目标为2.6人)。2021年、2022年分别为2.69人、3.06人,超过序时进度。随着我市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眉山医院、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天府医院建成使用,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天府医院(四川省儿童医院)建设加速,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强化,能够实现规划目标。
(17)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目标为95.5%)。截至2022年底为97.6%,超过序时进度。随着我市逐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能够实现规划目标。
(18)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目标为0.5个)。截至2022年底为3.44个,超过序时进度。随着我市深入实施《“健康眉山2030”规划纲要》和《眉山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加快补齐托育服务短板,能够实现规划目标。
(19)人均预期寿命(目标为78.3岁)。2021年、2022年分别为79.92岁、78.95岁,超过序时进度。根据当前发展形势,能够实现规划目标。
(20)居民健康素养水平(目标为25%)。2021年、2022年分别为25.91%、26.50%,超过序时进度。随着我市深入开展健康眉山行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纵深推进,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逐步深化,能够实现规划目标。
(21)人口自然增长率(年均增速在3‰)。2021年、2022年分别为-1.44‰、-3.8‰,符合序时进度。根据目前眉山人口年龄结构和群众生育意愿,预计在“十四五”期间,我市人口出生将持续维持在较低水平。
第四节 绿色生态指标好于预期
(22)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目标为年均下降1%,累计下降5%)。2021年、2022年分别下降2.7%、1.6%,两年累计下降4.3%,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进度的86%,超过序时进度。随着我市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加快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构建绿色低碳工业体系,实施节能低碳改造,提升低碳管理水平,预计2023年—2025年年均下降0.5%以上,能够实现规划目标。
(23)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为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相关数据尚未反馈。
(24)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目标为完成省考核目标)。2021年为85.2%,完成省考核目标;2022年为77.5%,未能完成省考核目标(85.5%),低于序时进度。随着全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精细化管控,污染防控力度逐步加大,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积极推动节能减排降碳,环境空气质量有望持续改善,预计能够实现规划目标。
(25)地表水质量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目标为完成省考核目标)。2021年、2022年分别为86.7%、100%,均完成省考目标,符合序时进度。随着我市扎实推进河湖长制,强化“三水共治”,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积极开展美丽河湖建设,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预计能够实现规划目标。
(26)森林覆盖率(目标为50.1%)。2021年、2022年森林覆盖率均为50.25%,超过序时进度。随着我市加快共建共享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眉山,持续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大力夯实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建设,预计能够实现规划目标。
第五节 安全保障指标达到进度
(27)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目标为125万吨)。2021年、2022年分别为127.53万吨、125.43万吨,超过序时进度。随着我市加快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示范区,坚决抓好耕地保护,实施耕地恢复“三年行动”,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强化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稳定粮食产量,预计能够顺利实现规划目标。
(28)天然气储备能力(目标为4300万立方米)。2021年储气能力为2260万立方米(政府800万立方米、城镇企业1460万立方米)、2022年储气能力为2760万立方米(政府1300万立方米、城镇企业1460立方米),严格落实国家、省上对天然气储气调峰能力建设的相关要求,符合序时进度。根据目前趋势,预计能够争取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
总体看来,28项规划指标中,仅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指标实现目标有一定难度,其余指标均有望实现预期目标,特别是核心指标地区生产总值总量有望实现2000亿元目标和升位。因此,此次《纲要》中期评估未对指标进行调整,仍按原规划目标执行。
第二章 重大任务进展情况
《纲要》对区域协调、产业发展、创新驱动、基础设施、改革开放、城乡建设、社会事业、投资消费、生态文明、文化传承、发展和安全、民主法治等作出系统部署。目前,各项重点任务推进有力,总体进展良好。
第一节 坚持融入双城、加速同城,新兴城市破题开篇
(1)融入双城取得新进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涉眉138项重点任务推进顺利。成功将眉山全域纳入国家级《巴蜀文化旅游走廊建设规划》核心区,市域铁路S5线、成都外环铁路纳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多层次轨道交通规划》。与重庆两江新区、渝北区、涪陵区、大足区、重庆大学等区域和单位建立合作关系,推动签订20余个合作协议。围绕打造川渝全球泡(榨)菜出口基地、川渝长江上游柑桔产业带,与重庆涪陵榨菜集团、中国农业科学院柑桔研究所开展深度合作。积极融入成渝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组织实施川渝合作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项目15项,登记技术交易额9000万元。实现331个事项“川渝通办”,截至2022年底,川渝两地累计办件量超过1300万件次,日均近2万件次。
(2)成眉同城实现新突破。《成都都市圈发展规划》涉眉119项重点任务推进顺利,成都都市圈建设新一轮三年行动加快实施。便捷高效的同城化通勤圈加快构建,成眉间建成和在建“6高5轨13快”24条同城大通道,两市200多公里市界线平均间隔约20公里就有1条干线公路、约40公里就有1条高速公路。成眉跨市公交线路增加至5条,实现公交“一码通”;两地动车开行频次持续加密,日开行量增加到109列。梯次配套的同城化产业圈加快培育,142个成眉合作重点工业项目加快推进,已竣工投产76个。与成德资合作配套企业达605户,合作项目142个、总投资742亿元。成眉高新技术产业带加快建设,57家企业与川大、电子科大等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项目30个。便利共享的同城化生活圈加速成型,成德眉资4市实现社保无障碍转移、医学检查报告互认、婚姻登记跨市通办、公积金贷款异地使用,166个高频事项跨区域通办。跨界创新的同城化体制机制纵深推进,成德眉资同城化综合试验区成功创建,眉东新城全域纳入试验区范围。
(3)区域协调发展迈出新步伐。“一核两副双带三廊”市域空间发展格局加快形成,以城市新中心建设为抓手,加快缝合东坡城区与彭山城区空间与功能。县域经济发展水平显著提升,东坡区成功创建全国县域高质量发展百强区,仁寿县成功创建全国县域高质量发展百强县和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加快构建,精心编制《眉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细化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推动山清水秀生态空间、集约高效生产空间、宜居适度生活空间“共融共生”。
第二节 坚持建圈强链、制造强市,现代产业聚势突破
(1)制造强市战略深入实施。产业能级实现新突破,新能源新材料等“1+3”现代工业体系初步构建。截至2022年底,“1+3”产业规模突破1600亿元,占工业比重达到68%,战略性新兴产业占比达到33.3%。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成为全市首个千亿产业,锂电产业聚集杉杉科技、中创新航等重大项目50余个,总投资近1000亿元,实现产业链全覆盖。产业主体培育实现新突破,截至2022年底,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27户,总户数达829户。截至2022年底,通威太阳能、信利(眉山)公司产值突破100亿元大关;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达到15户,居全省第4位;万华化学、千禾味业等7户企业入选全省“贡嘎培优”企业。园区承载能力实现新突破,拥有省级开发区7个,其中甘眉工业园区规模突破500亿元,眉山高新区接近400亿元;眉山高新化工园区、眉山甘眉化工园区、彭山成眉化工园区被成功认定为省级化工园区,数量居全省第1。
(2)现代服务业发展全面提升。科技服务、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建成全国唯一的泡菜产业技术研究院,4个国家和省级工程实验室,1家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物流服务提档升级,丰树、普洛斯等知名物流企业相继入驻,全市快递业务量居全省前5、冷链静态库容量居全省第2。金融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全市存贷款余额分别于2022年6月、2023年8月连破两个千亿台阶。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从2021年的5.05%上升至2023年上半年的6.95%。成功引进交通银行、四川银行、绵阳商业银行、省农业担保公司、长生人寿等大型金融机构。商业贸易、旅游度假、文化创意等生活服务业不断提升,拥有4个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仁寿县成功入围全省首批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彭祖山、老峨山成功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截至2022年底,全市拥有10家国家4A级旅游景区,三苏祠获评“天府十大文化地标”“成渝十大文旅新地标”,“东坡醉月地”成功入选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开发推出“礼遇东坡”、彭祖山彭祖系列等106套(件)文创产品,成功举办中国泡菜食品国际博览会、东坡国际半程马拉松等知名会节活动,扩大会节经济消费。
(3)都市现代农业大力推进。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示范区建设全面启动,编制《四川省眉山市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示范区建设规划(2022—2025年)》和永丰片区“天府粮仓”专项规划,扎实打造100万亩现代灌溉主产区和推进10个万亩以上高标准农田规划建设。“十四五”以来,新建高标准农田38.64万亩,投入7亿元支持“天府粮仓”示范区打造,粮食产量稳定在125万吨以上。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模式、“橘园种豆”等扩面扩种模式被央视《新闻联播》报道。特色农业做优做强,蔬菜、生猪、水果等优质农副产品基地加快打造,建成全国最大泡菜产业集群和晚熟柑橘产业集群。截至2022年底,“味在眉山”销售收入突破1200亿元,其中泡菜销售收入实现220亿元。
(4)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迅速。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积极推进,加快打造成都都市圈新兴数字城市。成功创建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并纳入全省首批“蜀信链”节点城市和第一批“链上天府”合作共建城市。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加快建设,总投资45亿元的四川美加蓉祥电子信息产业园已建成2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招引企业25户;环天智慧联合海康威视、浪潮等国内头部企业,共同构建高标准、高质量、高安全的智慧城市完整产业生态链;联东U谷成眉数字经济产业园完成主体施工,签约入驻企业6家;东坡区启迪科技城项目正加快建设,一期一标段预计年底竣工。天府新区成功发射10颗“天府星座”卫星,并与武汉大学共建卫星应用研究中心。截至2022年底,全市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规上企业超100户。
第三节 坚持创新驱动、人才强市,科创高地加快形成
(1)创新载体加快建设。成都都市圈创新券互认互通加快实施,“孵化+创投”等模式深入推广,高端孵化机构不断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陆续落户。围绕“1+3”产业,建立稀土生态应用、新材料产业技术2个研究院和化学研发中心。天府江东、金象赛瑞成功申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眉山中车、道弘新材料成功创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1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33家,四川东坡中国泡菜产业技术研究院备案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2)创新能力持续提升。天府大道科创走廊南延线空间规划加快编制,眉山片区59个清单项目及11项成果转化示范项目有序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力度加大,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不断增加。“双创”技术服务平台加快建设,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逐步完善。截至2022年底,组织实施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180项,向上争取到位无偿科技项目资金近8000万元;获得专利申请授权超3000件;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47户,总数达到164户。
(3)科教高地不断打造。围绕全市主导产业,加快打造产业培训基地,成功组建新能源新材料等4个产业学院。大力开展“1+3”产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培训技能人才5000人次以上,高技能人才400人次以上,为产业发展提供坚实技能人才保障。截至2022年底,全市建设高素质农民创业创新实训实习基地41个,丹棱县琨玉珑创业创新基地被评选为国家级农业农村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四节 坚持基础同网、交通先行,南部枢纽雏形渐成
(1)现代综合交通建设全面提速。成功纳入全省交通强市试点市,市域铁路S5线全面启动建设,成都外环铁路正抓紧开展前期工作,连汪燕铁路、成昆铁路复线全线通车。成乐高速扩容青龙至乐山段、成宜高速建成通车,天眉乐高速、成乐高速扩容青龙以北新建段加快建设,全市公路通车总里程突破9300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460公里。洪雅通用机场获批建设,实现通用航空“零”的突破。航电枢纽建设有序推进,汤坝航电主体工程基本完成,预计今年底前建成投运;尖子山航电正加快主体工程施工,预计2025年5月建成投运;虎渡溪航电主体工程基本完成,实现并网发电。
(2)水利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青神县复兴水库扩建工程、东坡区穆家沟水库等全面完工,全市大中小型水库累计289个,库容约7亿立方米。东坡、彭山、仁寿、丹棱县域节水型社会完成达标建设,完成率66.7%,超额完成“十四五”省定55%目标任务。乐山—眉山油气长输管道等重点工程预计今年底建成通气,将有效保障金象化工、万华化学、崇礼新城等重点企业、重点区域用气需求。500千伏东坡站、尖彭串抗站,220千伏杉杉线路、牯牛山站等17个重大电网项目竣工投运;1000千伏川渝特高压交流、800千伏金上—湖北特高压直流等13个重大项目稳步推进。
(3)新型基础设施体系加快布局。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信息设施建设稳步推进,成功入选全国首批29家“千兆城市”名单,仁寿县、丹棱县、青神县成功入选四川省第三批新型智慧城市示范(试点)。智慧治理能力显著提升,政务云覆盖全市58个党政机关、161个政务信息系统。“十四五”以来,共建设公用、专用新能源充电桩1612个,其中公用1318个,专用294个。
第五节 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兴市,发展动能持续增强
(1)重点改革稳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扎实推进,“十四五”以来,各类市场主体减税降费175亿元。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全面完成,现代企业制度初步建立。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纵深推进,《探索城乡县域融合发展实施路径》《试点探索农资信用“十二分制”管理》等改革经验全国交流。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连续两年测评进入全省第一方阵。全面推行“一网通办”,实行“小时清单”服务模式,企业开办实现“4小时1环节0成本”。率先在全省设立“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得到党史学习教育中央指导组肯定。在全省率先制定农村土地经营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完成各类农村产权交易项目超1000宗。天府新区眉山片区省级用地审批权纳入首批委托试点,彭山区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全国推广。
(2)开放通道加快建设。眉山国际铁路港建设推进顺利,外围路网基本成型,截至2023年上半年,累计开行国际班列89列,联通13个境外节点,向欧洲及东南亚运输物资3.5万余吨,加快打造大型区域商品分拨配送中心。与成都市口岸与物流办签订促进现代物流协同发展合作协议,共同推动都市圈现代物流体系建设;与四川省陆海新通道发展有限公司、陆海新通道运营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建“陆海新通道眉山集散中心”。
(3)开放能级全面提升。四川自贸区眉山协同改革先行区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加快建设,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成获批保税仓,获评全省首批开放发展示范市。外贸发展成效显著,外贸进出口总额首次突破100亿元。成功获批中国(眉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截至2022年底,跨境电商贸易额实现1.3亿元。
第六节 坚持聚人兴业、品质立市,宜居宜业稳步提升
(1)新型城镇化进一步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加快完善,制定出台《眉山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农村人口就地市民化,截至2022年底,常住人口城镇化率51.6%。按照“一年启动、三年成势、五年成型”总体思路,全面启动城市新中心建设,正加快实施重大项目5个,总投资30亿元,南都会片区路网架构基本形成,太和公园雏形呈现,城市艺术中心进入主体施工,太和古镇核心区建筑主体完工。入选全省城市更新试点城市,深入实施城市更新改造三年行动,截至2023年上半年,完成改造提升项目23个,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1886个,完成改造1551个;全市公园总数187个,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6.08平方米。
(2)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实施。“十四五”以来,投入各类资金19.55亿元,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常态化开展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坚决守住规模性返贫底线,14.07万脱贫人口和8660名重点监测对象,无一人一户返贫致贫。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推进有力,在全省率先出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截至2022年底,共建成“美丽眉山·宜居乡村”386个,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达94%、生活污水有效治理率达90.6%、生活垃圾有效治理行政村保持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4.2%、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2%以上。成功创建全省乡村振兴先进市,仁寿县成功创建全省乡村振兴成效显著县。持续深化农业农村改革,彭山区、青神县纳入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20余项改革经验全国全省交流推广。
(3)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健全。积极探索“大园区+小业主”现代农业发展模式,成功创建国家级农业园区3个,培育省级农业园区8个,市级农业园区25个,丹棱县成功入选全省首批开展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改革试点县。加强乡村游宣传推广策划,持续举办“寻美乡村·畅游眉山”等文旅节会活动。城乡基础设施水平不断提升,“十四五”以来,新(改)建农村公路1210公里,目前全市农村公路总里程达7286公里,实现所有乡镇15分钟内上高快速路。眉山成功创建“四好农村路”省级示范市,彭山成功创建“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全面加快“引青入东”“引青入丹”、黑龙滩水厂等重点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巩固提升2.7万人饮水安全保障能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稳步推进,撤并300所乡镇小规模幼儿园(小学、初中),成功创建6家县域医疗次中心,高标准建设9个示范乡镇卫生院和28个示范村卫生室,建成农村养老服务点638个。
第七节 坚持人民至上、共享发展,民生福祉不断改善
(1)就业创业稳步推进。就业优先政策全面落实,“三区联动”助力就业创业被国务院通报表扬,“十四五”以来,新增城镇就业9.3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始终控制在4.3%内。每年开发公益性岗位4000个以上,兜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建成五级基层就业服务体系,“十四五”以来,累计设立村(社区)级基层人社服务所(站)626个,农民工综合服务站415个。全方位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加快推进“互联网+就业创业服务”,通过“四川e就业”微信公众号、四川省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实现就业创业补贴即时申办;率先建成线上“零工云市场”平台,服务劳动者2万余人次。
(2)高质量教育体系加快建设。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不断扩大,“十四五”以来,新(改、扩)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54所,新增学位3.68万个,全省第一所清华附中顺利落户。坚持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划片招生,解决5.2万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近入学。截至2022年底,职普比为4.7:5.3,实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教师队伍建设全面加强,“十四五”以来,补充在编教师2457名、编外教师2923名,考核招聘高层次人才312名。推进“县管校聘”改革,实现教师编制岗位及配置、调配在县域内统筹,有效满足城乡一体化办学需求。高等教育稳步发展,拥有各类高等院校12所,数量居全省第3,在校学生12万余人,四川大学眉山校区开工建设。成功创建省级义务教育优质发展共同体领航学校6所,新创建省级示范性幼儿园7所。
(3)健康眉山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十四五”以来,推动实施医疗卫生项目50个,累计完成投资53.3亿元,新增医疗卫生建筑面积36.2万平方米。省儿童医院落户眉山并实现一期开诊,成都中医药大学、西南医科大学与我市合作共建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眉山医院、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天府医院,市疾控中心、仁寿县妇幼保健院、洪雅县中医医院等项目建成投用。成功创建全国首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获批第三批安宁疗护国家试点,新增立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4个,新创建三甲妇幼保健机构1家、三乙妇幼保健机构2家、三乙中医医院1家。全民健身行动深入实施,“十四五”以来,新(改、扩)建体育公园10个、篮球场196片、足球场45片,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2.45平方米,推动群众15分钟健身圈向10分钟健身圈提档升级。
(4)传承三苏文脉弘扬东坡文化。高质量文艺创作体系加快打造,以东坡等名人题材、康养、竹文化为主题,创作《明月几时有》等精品节目26个,市歌舞剧院不断发展壮大。深度挖掘三苏文化、东坡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资源,实施“眉州文艺名家”培育计划,完成第二批眉州文艺名家“1+9”培育活动。文旅融合发展谱写新篇章,包装编制文化旅游领域储备项目40个,总投资2064亿元,成功创建全省唯一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试点市。三苏祠、《少年苏东坡传奇》等6项IP入选首批天府文旅IP项目,三苏祠式苏轩文物库房改造工程等5个项目入选全省文旅融合示范项目,“礼遇东坡”等6个项目获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5)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健全。全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17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90.8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45.4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58.1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8万人。推进慈善事业向全面化发展,截至2022年底,全市设立社区慈善微基金43支,募集资金50.77万元。建立以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为主,与医疗、教育、就业等相衔接的分层分类专项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全市纳入城乡低保对象9.2万人、特困供养对象1.8万人、临时生活救助5.1万人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6012人次,累计支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10.5亿元。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健全,现有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1万套以上,已分配9845套。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心关爱,建成基层未成年人保护站点24个。
(6)城乡基层治理建设持续推进。街道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加快健全,实施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加快构建“社区—居民小区(片区)—楼栋—党员中心户”四级组织体系,洪雅县止戈镇青杠坪村被评为“第三批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丹棱县桂香村被司法部、民政部命名为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全国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试点单位”。全面完成121个主城区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亲民化改造三年行动任务,建成小区党群活动阵地416个。东坡区创新打造东坡邻里中心“12+”品牌,建成运行金龙、白虎滩等邻里中心10个,亲民化改造党群服务中心15个。党建引领加强城市网红景点治理、城乡社区治理示范创建等工作经验全省推广。扎实开展“街道吹哨、部门报到”“街长制”工作,顺利通过“双创”年度复检,省城乡社区治理试点单位绩效评价获“优”。
第八节 坚持扩大需求、畅通循环,市场活力充分激发
(1)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坚持以项目投资优化经济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十四五”以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保持在11%以上,2022年工业投资完成413.9亿元,增长23.3%,对投资增长的贡献首次超过房地产业。成功举办全省抓项目促投资现场会、工业稳增长现场会等重要会议,严格落实领导包保重大项目、“亮比赛”“红黑榜”等工作推进机制,坚持每季度开展项目竞技拉练,“十四五”以来,省市重点项目完成投资1341亿元,累计5个季度获评全省项目投资“双红榜”。
(2)打造消费增长新引擎。市场主体培育力度不断加大,制定出台《眉山市支持商贸服务业纾困解难稳增长的若干支持政策》等支持政策,全力推动服务业单位申规入统,全市现有在库限额以上商贸单位737户,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174户。仁寿栖西里商业步行街等10个消费新场景建成投运,太和老镇等十大消费新场景加快建设,以东坡岛为核心的区域消费中心,成为具有全省影响力的城市商业中心。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加快发展,截至2022年底,全市共有网商4.4万家,带动就业10.24万人,京东(东坡)数字经济产业园入选四川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现有电子商务孵化园区和电子商务运营中心6个,乡镇电商公共服务站100个,村级电商物流服务点725个。
第九节 坚持绿色发展、低碳转型,生态文明成效显著
(1)生态安全屏障全面筑牢。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进一步强化,划定生态保护红线106.12万亩,“生态绿屏+生态绿心+生态廊道”多维度生态保护空间逐步构建。自然生态环境不断改善,瓦屋山国家森林公园、黑龙滩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管护不断加强,洪雅玉屏山野生动物救助站、仁寿黑龙滩滨水区生态恢复工程示范项目加快实施。丹棱县、青神县成功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彭山区成功创建省级生态县,洪雅县挂牌成立全省第1、全国第2个森林碳汇管理局。生态环境问题有序整改,第二轮央督162件信访交办件全部完成整改,86条整改措施已完成70条;第二轮省督311件信访交办件、36项整改任务已全部完成整改;15个省自查长江生态环境问题全部完成整改。
(2)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阶段性成果。深入实施小流域治理专项行动,国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率100%,6个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市级17条河(湖、渠系)水质优良率100%。扎实开展全流域“大排查、大整改、大提升”专项行动,全面启动基层河湖管护“解放模式”试点推广。环境空气质量呈改善趋势,2023年上半年全市空气质量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中排名第85位,较去年同期改善6位。全面启动“无废城市”建设,在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中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
(3)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加快构建。现代信息技术、绿色食品、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绿色产业快速发展,“十四五”以来,新建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50个。环境第三方治理、环境综合服务等模式得到有力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专业化水平持续提升。深入贯彻“碳达峰碳中和”政策要求,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2021年、2022年单位GDP能耗分别下降2.7%、1.6%,下降幅度与全省平均水平保持一致。
第十节 坚持系统观念、底线思维,安全稳定有效维护
(1)经济安全保障进一步强化。严格防范和有序处置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等领域风险,稳妥化解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等重点领域风险。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粮食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安全监管持续强化,引导中粮、川粮、成都花中花等粮食龙头企业实现水稻绿色优质标准化生产。优化物资储备品种规模结构,完善收储动用轮换机制,粮食安全保障网络体系逐步健全。深入开展“智慧食安”“智慧药监”建设,推行首席安全官、安全员制度,全面覆盖、社会共治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加快建立。
(2)防控救援能力持续提升。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人防+技防”监测预警能力、工程抗震设防能力、城市防汛排涝能力、基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不断提高。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全面加快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平台、眉山市化工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建设,基本构建与眉山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且适度超前的全域覆盖、重点突出、梯次互补、协调联动的“1+2+6+N”化工灾害事故救援体系。
(3)平安眉山建设纵深推进。全面打赢洪雅“7·15”、东坡“9·29”疫情阻击战,适时调整优化防控措施,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社会治安立体化防控体系逐步构建,扫黑除恶、禁毒防艾、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治理长效机制逐步健全。深入推进“雪亮工程”“天网工程”“慧眼工程”等建设,助力智慧警务、城市管理创新发展,通过“5G+无人机”实现疫情防控实时监测、逃犯抓捕等社会治理功能。建立健全各领域重大风险预警、防控、联动、处置机制,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现应评尽评,代表四川顺利通过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巡查考核。以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眉山为统揽,以“品牌特色亮点工程”为抓手,深入推进“五治融合”,有效防范化解“五类风险”,成功创建“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合格城市”。
第十一节 坚持党建引领、务实担当,服务政府创新出彩
(1)党的建设全面落实。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党史学习教育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巩固提升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扎实开展“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大学习大实践大提升、“学思想学报告学指示,比觉悟比担当比实绩”等活动,切实增强理论武装、发展实践、服务群众能力。
(2)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坚持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侨务方针政策,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优势和作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
(3)法治眉山建设深入推进。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立法工作质量不断提升。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规范履行政府职能。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交叉审查、定期督查通报制度。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落实“三项制度”,行政执法水平持续提高。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大力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八五”普法,加强宪法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第三章 重大工程进展情况
第一节 进入省《纲要》的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
制造强省战略重点工程(1个)。全面推进眉山高新区创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推动眉山高新区年度绩效评价进入全省第一方阵,省科技厅已将此项工作纳入《2023年全省科技创新工作要点》。
轨道交通重点项目(2个)。市域铁路S5线已成功纳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多层次轨道交通规划》,并于2022年9月开工建设,目前正在开展桥梁施工和管线迁改施工;成都外环铁路已成功纳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多层次轨道交通规划》,目前正在开展方案研究和工可编制。
机场高速公路水运重点项目(5个)。天眉乐高速已于2022年9月开工建设,目前正在进行路基施工;成乐高速扩容青龙至乐山段已建成通车,青龙以北新建段正在开展路面工程施工,力争2023年底具备通车条件。汤坝航电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1号机组机电设备安装完成,计划2023年底建成投运;尖子山航电已完成右岸防洪堤填筑、船闸、厂房、泄洪闸基础砼施工等,正在进行大坝枢纽主体工程施工,计划2025年5月建成投运;虎渡溪航电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实现并网发电。
水利基础设施重点项目(2个)。长征渠引水工程已完成线路踏勘和晋凤水库库区调查等前期工作;都江堰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已开工建设东坡区金花支渠和彭山区红光支渠2个子项灌区项目;已开工建设蟆颐堰、柳新渠、东风水库和鸿化堰4个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建设项目;完成洪峰水库灌区可研报告编制等,预计2025年完成建设。
第二节 纳入市《纲要》的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
《纲要》设置专栏39个,包含127项重大工程项目,既有单体项目也有打捆项目,涵盖现代产业、基础设施、生态文明、公共服务等多个领域。两年多来,全市坚持将规划工程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市重点项目名单,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协调机制和推进机制,形成工程项目滚动推进格局。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增强城市综合功能、建设生态宜居城市、保障和改善社会民生提供了发展动能和基础支撑,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突出作用。
(1)现代产业类工程项目。重点涉及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数字经济、科技创新等20个专栏,64项重大工程项目。万华化学年产25万吨高性能改性树脂(一期)、通威年产7.5GW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信利光电集成触控模组及微型摄像模组、远成天府(国际)智慧物流、正大300万只蛋鸡种养循环产业园等已建成投运;杉杉年产20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雅保年产5万吨氢氧化锂电池材料、斑布健康竹产业园、千禾年产36万吨调味品等加快建设;协鑫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眉山异质结电池等实现开工。
(2)基础设施类工程项目。重点涉及铁路、公路桥梁、水运港口航空、水利、电网和天然气、新基建、城镇基础设施等7个专栏,24项重大工程项目。成宜高速、天府大道眉山段、东坡500千伏变电站增容扩建工程、乐山—眉山输气管道工程、眉山高新西区气源管道工程等建成投用,新建新能源充电桩1612个,其中公用1318个、专用294个;城市新中心市政道路、成乐高速扩容、眉山清水220千伏输变电新建工程等加快建设;市域铁路S5线、天眉乐高速、天府大道眉山城区段等实现开工。
(3)生态文明类工程项目。重点涉及生态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治理、绿色转型等3个专栏,12项重大工程项目。黑龙滩滨水区生态恢复工程示范项目等建成投用,建成“美丽眉山·宜居乡村”386个,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28个;玉屏山野生动物救助站、青龙第二工业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改造、球溪河防洪治理工程等加快建设;洪雅县国家储备林、城市新中心水生态保护等实现开工。
(4)民生及社会事业类工程项目。重点涉及教育、卫生健康、未成年人保护、应对人口老龄化、文旅发展、文化事业等6个专栏,24项重大工程项目。清华附中、市疾控中心、仁寿县妇幼保健院、洪雅县中医医院等建成投用,新(改、扩)建体育公园10个、篮球场196片、足球场45片;市公共卫生综合临床医疗中心、市精神卫生中心等项目加快推进前期;天府新区人民医院、攀岩公园、水上运动营地、全民健身步道等加快建设;川大眉山校区(一期)、省儿童医院(二期)、眉山天府新区职教中心等实现开工。
(5)安全保障类工程项目。重点涉及粮食和物资安全、应急管理、社会治理等3个专栏,3项重大工程项目。“智慧食安”“智慧药监”“雪亮工程”“天网工程”“慧眼工程”、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平台、眉山市化工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等加快建设;眉山天府粮仓示范基地项目等实现开工。
总体来看,规划前半期大部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良好,但仍有部分项目未能按规划进行建设。主要原因,一是项目谋划不到位,市场定位不精准,建设规模不切实际,投资主体未落实;二是受投资政策变化、项目资金短缺或资金筹措渠道不畅等,部分项目规划期内推进缓慢;三是受用地、环保等资源环境约束影响,导致部分规划项目无法继续实施。在此次中期评估过程中,退出项目46个、调整项目22个。同时,结合近两年各行业各地区发展实际,“十四五”后半程拟新增项目307个。
第四章 规划实施面临的主要问题和风险挑战
第一节 面临的外部环境
从国际看,世界经济面临较大下行压力,俄乌冲突、巴以冲突持续演变,全球地缘政治格局深度调整,西方主要经济体面临需求收缩、流动紧缩、通胀高企,采取激进加息政策,国际经济金融领域风险仍在累积,世界经济和贸易增长动能减弱,世纪疫情造成的“疤痕效应”影响深远,产业链供应链呈现本土化、区域化趋势,同时,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拓展,涌现出一批颠覆性科技成果,人工智能、基因编辑等新兴产业加速迭代。从国内看,当前我国经济韧性强、潜力大、活力足,经济发展仍具有良好支撑基础和许多有利条件,但周期性、结构性矛盾交织叠加,发展环境充满不确定性。国内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牢固,在疫情防控平稳转段后,经济恢复是一个波浪式发展、曲折式前进的过程,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仍然较大,来自外部的打压遏制随时可能升级,安全稳定形势依然严峻。从省内看,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推进高质量发展还有许多卡点瓶颈,推动《纲要》实施还存在困难挑战,区域协调发展水平还不高,创新成果转化应用还需加力,制造强省建设步伐还需加快,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还不完善,高水平开放型经济发展还不足,民生社会事业还存在短板弱项,统筹发展和安全任务还较为繁重。
第二节 面临的发展机遇
国家重大战略加持带来利好,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加快实施,特别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显著提升了眉山在区域经济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建设必将助推眉山发挥比较优势,重塑经济地理空间格局,增强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支撑作用,实现经济转型发展。省委重大发展部署造就机遇,省委把加快成德眉资同城化作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先手棋”,正加快打造现代化成都都市圈。当前,正处于成都经济外溢的窗口期,通过承接成都功能疏解,将加快推动眉山与成都战略同向、开放同台、区域共治。眉山前期积势储能不断释放,经过建区设市二十余年的快速发展,眉山经济体量虽仍处于全省第三梯队,但极具发展潜力,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基础条件逐步完善,对外开放水平持续提升,对科技型、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吸引力进一步增强,以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初步形成,三苏文化、长寿文化等底蕴厚重,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将助力眉山新一轮快速发展。
第三节 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纲要》各项目标任务进展顺利,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推动《纲要》实施还存在困难挑战。
(1)经济体量偏小,产业层级有待提高。2022年眉山GDP总量占全省比重不到3%,人均GDP仅相当于全省的81.6%、全国的64.5%,仍处于新旧产业转换和接续的关键期。农业产业现代化水平不高,农业新产业新业态滞后,产业链条不完善,品牌影响力不大。工业支撑作用发挥不够,2022年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约30%,战略性新兴产业占比偏低,仅占工业比重33.3%。服务业层次较低,生产性服务业处于起步阶段。
(2)科研支撑不够,创新能力仍需增强。尚未拥有国家级实验室,市场主体创新能力不强,科技对经济的贡献偏低,全市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22.2亿元,研发投入强度1.36%,与全省平均水平仍有差距。高层次人才相对缺乏,每万人就业人员中R&D人员仅19.8人年。
(3)城市能级不高,中心城区辐射偏弱。截至2022年底,全市户籍总人口338.61万人,常住人口296.1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仅51.6%,比全国低13.6个百分点、比全省低6.8个百分点。城市规模、功能和品位不高,中心城区首位度不够,截至2022年底,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70.2平方公里,辐射带动作用不强,城市能级亟待进一步提升。
(4)民生领域短板突出,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基本公共服务欠账较多,教育资源不均衡,存在“城挤乡弱村空”现象;优质医疗资源紧张,中医、传染、精神等专科医院以及文化体育场馆设施建设滞后。城乡收入差距依然较大,收入比1.9:1。人口老龄化加速,2022年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77.22万人、老龄化率26.1%,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
(5)生产资源、要素面临很多挑战。基础设施短板较多,轨道交通和通用机场建设还需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仍需爬坡过坎。要素利用效率相对较低,碳排放强度、能耗强度等约束力度加大,再生能源禀赋严重不足,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较低。人才、物流等支撑能力较弱,在承接先发地区溢出效应的同时亦面临远超一般城市的虹吸压力。
第五章 进一步推进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全会,以及市第五次党代会和市委五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部署要求,结合《中共眉山市委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示范区的决定》《中共眉山市委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传承三苏文脉弘扬东坡文化的决定》《中共眉山市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新征程上开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眉山新局面的决定》《中共眉山市委关于加快打造成渝地区新能源新材料制造基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决定》等市委重大决定,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把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共同富裕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方面,坚持以“服务成都、依靠成都、融入成都”为战略牵引,以“四化同步、城乡融合、全域协同”为发展路径,以“制造强市、开放兴市、品质立市”为主攻方向,全面推进实施《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全力以赴锻长补短,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眉山新篇章。
第一节 统筹联动双城同城,积极融入区域发展新格局
深度融入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建立重大项目储备管理机制,全力推进成渝双城重大项目建设。聚焦“外联大通道、内通大网络、共建大枢纽”,协同打造成都主枢纽,全面融入成渝立体交通体系。强化产业互补协作,加快打造川渝全球泡(榨)菜出口基地、川菜产业基地和竹产业基地、成渝地区新能源新材料制造基地。依托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一带一路”进出口商品集散中心,开辟新铁路国际物流班列,联合打造川渝商品进出口重要枢纽。扩大“川渝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推动群众生活更加便捷。鼓励支持部门(园区)、县(区)、企业走出去深化渝眉合作互动,实现产业、文旅、科创、商贸等领域协同发展。
纵深推进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全面落实都市圈建设新一轮《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暨成都都市圈建设成长期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加快市域铁路S5线等成眉间标志性交通项目建设,实现与成都轨道交通的无缝衔接。以眉山天府新区为桥头堡,深化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务实推动毗邻地区合作平台建设。强化与成都国际铁路港协作,高水平建设眉山国际铁路港,做强都市圈物流能级。持续推进成德眉资公积金同城化,推进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互通。共建都市圈联合招商机制,协同开展全球招商推介。加快打造天府大道科创走廊,全面融入西部(成都)科学城建设,共建天府大道协同创新共同体。
第二节 坚定制造强市战略,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推动主导产业集群成链发展。坚持把推进新型工业化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突出育集群、促融合、强创新、增动能,推进产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实施“1+3”产业提质倍增行动,突出发展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推动主导产业集群成链,加快打造锂电、晶硅光伏、化工新材料三大千亿产业。重点发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医药食品产业,协同建设国家级成渝地区电子信息先进制造集群,加快打造全国“专精特新”装备制造基地和全省预制菜生产基地。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发展储能产业、人工智能、卫星应用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探索发展第三代半导体、无人机、纳米材料、生物3D打印等前沿领域。大力推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实施“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加快传统产业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持续做好工业企业转企升规。到2025年,“1+3”产业集群规模分别达到1800亿元、300亿元、200亿元、250亿元,先进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
全面提升园区承载能力。推动园区提档升级,支持眉山高新区创建国家高新区,甘眉工业园区创建国家级经开区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推动彭山经开区提质倍增,仁寿经开区创建省级高新区,打造四大千亿园区。持续推进化工园区“三位一体”发展,实施园区主导产业培育行动,优先布局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引进一批创新团队、打造一批产业服务平台、培育一批行业标杆企业,形成特色优势产业链。推动园区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培育一批国、省绿色工厂和近零碳排放园区、绿色数据中心。
推动服务业发展提速提质提位。围绕构建具有眉山特色的“3+5”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培育壮大生产性服务业,实施服务业赋能融合计划,推进服务业同制造业融合发展,积极争创全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主动参与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大力引进和培育高水平、规模性物流主体,积极争创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推动成眉区域性金融服务平台共建共享,实现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加快乡村振兴金融创新示范区建设。高标准打造城市商圈,积极发展跨境电商、社区电商等新经济、新模式、新业态,支持直播电商等平台型企业发展壮大。到2025年,全市物流服务业增加值达到30亿元,年均增长15%;金融业增加值达到120亿元,年均增长10%,持牌金融机构达到100家以上;商贸服务业增加值达到200亿元,年均增长10%。
推动农业产业全链条升级。坚持以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示范区为引领,加快构建“2+3+N”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做强做优粮油、生猪2大战略产业和东坡泡菜、眉山春橘、眉山竹业3大特色产业,打响东坡大米、东坡肉等农业品牌,做强“味在眉山”千亿产业。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整市示范,稳步提高耕地质量等级,强化耕地保护和用途管控,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积极推广高端绿色农肥和可降解农用地膜。做好良种选育和良技推广,强化现代农业装备应用,加快重点水源工程和骨干水网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档升级现代农业园区,支持各地创建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和省星级现代农业园区。鼓励引导农民合作社创办企业,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推动农文旅融合发展,建立健全联农带农益农机制,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到2025年,国家优质粮油保障基地、全球泡(榨)菜出口基地、国家晚熟柑橘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等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第三节 持续深化改革开放,稳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推进经济区和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加快成德眉资同城化综合试验区建设,探索制定独立考核指标体系。实施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进国有资本向“1+3”主导产业和公共服务领域集中,聚力发展实体产业。深化实施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重点探索高校和医疗卫生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建立盘活存量资源的用地保障机制,持续深化“标准地供应”“亩均论英雄”改革,完善指标标准及动态调整机制。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进数据要素创新应用,促进数据价值化。健全环评服务机制,鼓励将环境资源更多向实力强、技术先进、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企业倾斜。
打造全国一流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对标国内省内一流标准,大力开展政策清理完善、融资成本难题破解、拖欠账款清理、资源要素保障、服务效能提升等行动,持续提升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创新环境和要素保障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招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推行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单保函。健全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一流营商环境。
构筑开放大通道大枢纽。积极争取成都外环铁路规划建设,提速市域铁路S5线、天眉乐高速、仁简快速通道、岷江航电等重大交通项目建设,形成公铁水空立体交通体系,构建“四横五纵”铁路网、“四横八纵”高速路网、“五横九纵八联”快速路网。加快打造眉山国际铁路港,实施国际陆港赋能、陆海通道线网畅达、供应链全程服务提能、通关服务体系健全、适铁适港产业培育五大行动计划,建设陆海新通道眉山集散中心。加强与成都国际铁路港(青白江)协作,常态化开行国际班列,融入西部陆海新通道,协同打造成都都市圈“一主一副”多式联运交通枢纽和国际物流大通道。
实施开放平台提能工程。建立完善与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城市合作机制,开拓东南亚、南亚大市场。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赋能提质行动,成功创建眉山保税物流中心(B型)、国家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加大跨境电商龙头企业招引力度,推动眉山公用型保税仓高标准运营,积极申报综合保税区。主动参加进博会、广交会、西博会等全国性展会,办好泡博会、竹博会等本土展会,推动“眉山造”更好走出去。深化区域交流互动,发挥要素成本、市场和通道优势,以更大力度、更高标准承接东部沿海地区产业转移。全面落实各项惠台政策措施,加强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眉山产业园建设。到2025年,外商投资实际到位资金保持全省前3位,外贸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速保持全省第一方阵。
第四节 提升城市能级品质,着力打造高品质生活宜居地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持续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配套措施,优化居住证办理,增加居住证附着权益,不断提高户口迁移便利化水平。扩大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更好支持新市民就业创业、安家落户、子女教育、健康保险、养老保障等重点需要,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深入实施县城城镇化建设“五大行动”,支持仁寿县加快建设省级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城市周边县城”试点,支持青神县加快建设省级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业功能县城”试点。强化强区强县培育,支持东坡区创建全国百强区、仁寿县创建全国百强县。强化县城和中心镇联动发展,推动柳江、仁美创建“省级百强中心镇”,巩固提升万胜、汪洋创建成果。到2025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6%以上。
加快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紧扣“东坡故里、品质眉山”定位,推动“双百城市”建设,高质量高标准推进城市新中心建设,加快18条市政道路、太和老镇历史文化街区改造提升、太和公园、城市艺术中心等七大重点项目建设。持续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快中心城区基础道路、污水和供水管网等更新,改造提升小北街特色商业街区。新建改建城市湿地公园、森林公园、体育公园,因地制宜建设小游园、微绿地,完善全年龄段休憩设施,提升城市公园景观、场景和服务,规划建设全域绿道系统,与成都共建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加快推进眉山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程,加强城市道路和交通堵点治理,新增城市跨江通道,建成眉山环城公路,解决货车穿城、交通拥堵问题。借鉴发达地区城市建设经验,加快主城区海绵城市建设步伐。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数字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新建5G基站,力争实现5G无线移动通讯网主城区和行政村全覆盖。
第五节 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天府粮仓”示范区
加快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示范区。着力构建“一核三带十片”粮食绿色高产高质高效示范引领新格局,分品种抓增产潜力、分区域挖扩面空间。坚决抓好耕地保护,健全四级“田长制”责任体系,实施耕地恢复“三年行动”,探索撂荒地整治长效机制,确保耕地面积只增不减、粮食产量稳定增长。全面完善“田、土、水、路、电、管”等基础设施,提升种业、科研等技术平台,健全现代化粮食生产服务体系。将绿色生产技术与传统农业生产紧密结合,提高生产主体组织化、规模化程度,不断增强粮食产地加工、精深加工能力,提升企业自主品牌数量和知名度。到2025年,粮食产量稳定在125.9万吨以上,新建高标准农田70万亩以上,力争培育粮食规模种植大户1000户。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从产业集聚、乡村建设、农村改革、社会治理入手,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扎实做好常态化监测和及时帮扶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深化农村污水、垃圾、厕所“三大革命”,推广“五字工作法”,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新改建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2万户,建设美丽庭院示范村落20个。推进城乡公共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实施“六网”建设工程,创建“四好农村路”国家级示范市,实现村级道路安防工程全覆盖。稳步推进村级片区规划编制工作,持续优化片区公共服务体系,开展“五社联动”助力基层治理,在城乡接合部探索建设“现代化城市建成区—特色村落—农业公园”城乡互促共融形态。
加快构建眉山天府水网。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主动对接全省骨干水网主架构、大动脉,找准“一主四片”中眉山定位,系统谋划眉山天府水网布局,加快市县两级现代水网建设规划编制,推动形成主骨架支撑有力、大中小微协调配套、市县乡充分衔接的现代水网体系。依托通济堰、东风渠、引青入东、引玉入丹等市级水网工程,加强与省级水网合理衔接和互联互通,细化到乡镇和村,落实到水网建设“最后一公里”,形成水网“一张图”,增强水资源统筹调配能力、供水保障能力、战略储备能力,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能源安全、生态安全,实现全市水利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为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示范区提供坚强的水利支撑。
第六节 锚定构建“一心三地”,打造文化自信的眉山载体
夯实东坡文化发展“总部”地位。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莅眉视察重要指示精神,锚定“一心三地”目标,大力传承三苏文脉,弘扬东坡文化,构架独具眉山特色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统筹抓好三苏文化、东坡文化遗产保护、挖掘活化、教育传承、转化利用等工作,编制《三苏故里文化旅游片区策划和规划方案》,加快三苏文物主题游径建设。加强与黄冈、惠州、儋州等城市的双向互动,高质量办好东坡文化节、首届东坡论坛等活动。探索东坡文化与公园城市建设的结合路径,提升市民对东坡文化的认同感。
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加快文艺精品创作,积极推进现代舞诗剧《诗忆东坡》、动画片《少年苏东坡传奇》、音乐剧《苏东坡》等苏东坡题材重点文艺作品创作生产推广。创新举办首届文艺新作大赛,激发全民文艺创新创造活力,持续提升眉山原创文艺作品影响力。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三苏祠创建国家一级博物馆,加快市综合档案馆、市文化馆、市图书馆新馆和江口沉银博物馆等建设,规划建设眉山市综合博物馆(岷江历史文化博物馆)。因地制宜推动市、县、乡、村四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质量。积极申报第九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扎实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全面推进眉州古城遗址考古发掘、三苏祠历史文化街区更新提升等工作。
聚力壮大眉山文旅产业。积极构建“一江两岸、三苏故里”文旅新格局,加快建设大峨眉交旅融合先行示范区,打响三苏修心、瓦屋清肺、龙滩观湖、彭祖养生、丹棱游村、青神赏竹等康养品牌,力争成功创建瓦屋山5A级景区。推进天府旅游名县、全域旅游示范区等创建,持续打造东坡大舞台、东坡大讲堂、艺行东坡、东坡半程马拉松等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品牌。加快发展度假康养、主题乐园、游艺动漫等多元业态,打造西部国际品牌乐园游乐目的地。抓好工业遗产遗迹保护和利用,提升中国泡菜城、千禾味道馆等文旅体验品质,打造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持续巩固“书香东坡”全民阅读品牌、“百坡文化课堂”公益培训品牌和心连心艺术团走基层文艺巡演品牌,充分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努力打造“品牌融汇”核心标识。
第七节 突出科教人才支撑,不断增强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加大创新资源集聚力度。深化“成都研发+眉山转化”,支持“链主”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充分发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双创平台作用,加快建设新能源新材料融合创新中心,引聚“孵化+创投”“互联网+”等科技服务机构,助推科创企业加速成长。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支持建立细分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加强产业链上下游核心技术专利池构建,探索开展新能源新材料专利导航,强化知识产权和技术商业秘密全链条保护。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协同组建成眉科技创新基金,促进一批优质科创项目和科创企业落地眉山。
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创新型企业倍增计划,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进规上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实施“贡嘎培优”计划和优质企业梯次培育计划,加快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支持企业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研发中心,积极创建国省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大行业关键核心技术及绿色低碳技术研发支持力度,对重点领域科技项目实行“揭榜挂帅”和“赛马制”,突出下一代电池技术、新型材料、智能装备等关键技术攻关。完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激励政策,积极推动四川东坡泡菜产业技术研究院、西部药谷生物医药产业孵化公共服务平台等成果转化应用平台建设。拓展创新技术应用场景,支持领军企业创建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到2025年,开发新技术、新产品300个以上,主导制定、修订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20项以上。
着力打造产业人才高地。深化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坚持产业链与人才链“双链融合”,以“眉州英才”计划为统揽,持续深化头雁入眉、科创汇眉、英才助眉、新时代工匠培育“四大行动”,深入实施“万硕千博兴眉山”、成眉人才协同“桥头堡”建设等工程,壮大眉山产业人才队伍。高标准建设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和人才公寓,健全“眉州英才卡”制度,做好重点产业人才综合保障服务,吸引更多青年才俊来眉创新创业。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健全现代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体系,深化职业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医药食品四个产业学院功能,引导高校与企业在眉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支持开展“订单式”培训。加大创业支持力度,用好社保补贴、减税降费、普惠金融等政策,探索建立创业风险容忍政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良好环境。按规定开展优秀企业和企业家评选表扬,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
第八节 奋力抓投资促消费,持续增强经济发展韧性
打造现代消费城市。围绕“一区三地”,加快建设成都都市圈消费副中心,加快完善“一湖一江多节点”东坡特色夜间经济空间布局,提升“东坡醉月地”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品质,积极融入巴蜀文旅走廊,丰富吃住行游购娱多元消费供给,做强“好吃好耍在眉山”消费品牌支撑。持续开展中国(四川)国际熊猫消费节眉山系列活动,着力建设川派餐饮创新发展先行区、会展创新发展引领区。用好房地产金融政策,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倡导健康消费,制止餐饮浪费等行为,全力做好生猪、蔬菜、粮食等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十四五”期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0%以上。
持续开展招商引资。主动承接产业备份转移,实施产业链长制推进机制,瞄准领军企业和龙头项目,全力招引链主企业,精准招引一批延链补链的优质项目,配套引进研发设计、高端物流、平台运营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力争每年引进“三类500强”或投资10亿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20个以上。紧盯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重点区域,推行商协会招商、市场化招商,创新资本招商,用好产业引导基金,保持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快速增长,“十四五”累计达到4200亿元。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会商研判决策机制,完善招商引资信息获取、跟进落地、市县统筹、分级保障服务、考核评价、低效项目盘活腾退等工作机制,优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围绕国家战略、市场风口、眉山实际,拓宽视野谋划项目,储备库投资额动态保持在2万亿元以上。适度超前推进水利、交通、电网、天然气管网和新型基础设施等建设,加快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加强民生社会领域补短板,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大卫生、教育、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供给。聚焦中央预算内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政策,强化对上争取,加强资金配套,做好重大项目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建设,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全面落实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抓好民间投资项目推介,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激发民间资本活力。“十四五”期间,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10%以上。
第九节 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打造人与自然和谐的美丽眉山
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强化“三线一单”成果落地应用,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健全绿色低碳发展体制机制,制定碳达峰实施方案,推进“碳达峰十大行动”,加快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优化调整,加快绿色低碳优势产业发展,开展首批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强化项目预审把关,严格能耗、环保准入条件,推动实施一批节能降耗、超低排放项目,持续提高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单位GDP能耗、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全面完成省考核目标。支持彭山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东坡区和仁寿县创建省级生态县。
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攻坚战。扎实推进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持续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加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施大气污染整治提升行动,开展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等攻坚,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统筹推进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加大城乡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实施重点小流域综合治理,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确保国省考核断面稳定达标。深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强化土壤污染重点风险源监管,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强化建设用地环境管理。
持续筑牢长江生态屏障。以“零容忍”态度对待一切破坏生态行为,开展自然保护地“绿盾”行动,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全面退出。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林长制”,开展“绿化眉山”行动,加强黑龙滩、七里坪等重点区域生态涵养,建设“六江”生态廊道,抓好大熊猫国家公园、饮用水源地等重点敏感区域生态保护。落实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强化以岷江、青衣江流域为重点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推进长征渠等水利工程建设,推动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维护生态系统多样性。
第十节 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持续提升居民幸福感安全感
促进居民就业增收。实施重点群体就业促进专项行动,统筹做好残疾人、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等就业帮扶,以更大力度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落实“1+3”主导产业发展用工保障若干政策措施,积极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健康发展。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拓宽城乡居民增收渠道,确保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于经济增速。实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和企业诚信等级评价制度,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
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严格落实援企稳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政策,推进困难群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代缴,实现应保尽保。加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开展医保“办事不求人”行动。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逐步完善困难群众救助帮扶机制。推动申创全国双拥模范城,加快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提档升级。完善“一老一小”服务体系,开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创新试点,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进托幼试点,抓好三孩生育政策落实,规划建设市“两宫一中心”。
持续优化公共服务。优化学校布局,扩大城乡优质教育供给,建好成德眉资同城化教育改革创新试验区,深化校联体建设,建成四川大学眉山校区(一期)。全面落实“双减”政策,深化教育评价改革,构建家校社共育机制,争创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试点。深入推进“健康眉山”建设,加快优质医疗卫生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织密预防、救治、应急“三张网络”,建好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规划建设华西医院眉山医院新院区、市精神卫生中心、市公共卫生综合临床医疗中心,打造综合、中医、妇幼三大区域医疗中心和成都都市圈南部医学中心。持续做好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改革“后半篇”文章,强化老年健康、优生优育、全周期健康保障“三期服务”。加快攀岩公园、水上运动营地、智慧体育公园、全民健身步道建设,推进乡村振兴体育健身示范村等项目。到2025年,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4年以上,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60%以上。
第十一节 聚力聚焦除险保安,全力构建城市安全体系
坚决守牢安全生产底线。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推广“1+N”专委会工作机制和首席安全官制度,推动安办实战化运行,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积极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推进森林防灭火常态化治理,确保不发生重大人为火灾和重大人员伤亡。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严防食品安全、用药安全风险,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支持核与辐射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建设更高水平平安眉山。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法治化。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加强政法队伍“四化”建设,深入推进平安眉山建设“六大工程”,推动社会治理智能化,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惩各类突出违法犯罪,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深入推进法治眉山建设。以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为抓手,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支持眉山智慧政务、东坡区“苏心办”等智慧政务服务品牌迭代升级。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推动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化发展。
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切实推进“保交楼、稳民生”工作,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维护购房业主合法权益。坚决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接入“四川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加强重点领域监测,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严格政府债务管理,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增强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能力。推进新形势下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加强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提升社会综合治理和安全风险整体防控能力。
第十二节 强化规划实施保障,推动目标任务落地见效
奋力实现主要指标。持续跟踪分析形势变化,对约束性指标和进度滞后的预期性指标加强研究,细化对策措施,确保如期完成目标。巩固提升达到或超过目标进度的指标,确保圆满或超额完成。
强化重大任务实施。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保障,优先将《纲要》明确的工程项目列入市县重点项目名单统筹推进,加大前期工作力度,积极破解项目实施制约因素,强化资源配置的精准支撑,充分调动各方力量依法依规推动项目实施,争取尽早开工、建成投用。
持续完善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财政、金融、土地等政策协调机制,形成规划实施政策合力,支撑推动《纲要》明确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附表1
眉山市“十四五”规划《纲要》主要指标进展情况表
类别 |
指标名称 |
指标 属性 |
规划目标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上半年 |
“十四五”前两年进展情况 |
2025年 |
年均增速 [累计] |
年均增速 |
进展评价 |
经 济 发 展 |
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 |
预期性 |
— |
7.5 |
8.4 |
3.8 |
3.5 |
6.1 |
离预期还有差距,力争完成 |
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长(%) |
预期性 |
— |
达到全省 平均水平 |
11.6 |
5.6 |
— |
8.6 |
超过序时进度 |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 |
预期性 |
— |
10 |
11.8 |
11.4 |
2.9 |
11.6 |
超过序时进度 |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率(%) |
预期性 |
— |
5 |
13.4 |
13.2 |
7.1 |
13.3 |
超过序时进度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 |
预期性 |
— |
10 |
15.9 |
1.6 |
1.7 |
8.5 |
离预期还有差距,力争完成 |
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 |
预期性 |
35% |
[8] |
32.9 |
33.3 |
— |
— |
超过序时进度 |
常住人口城镇化率(%) |
预期性 |
56.33% |
[7.5] |
51.1 |
51.6 |
— |
— |
离预期还有差距,力争完成 |
创 新 驱动 |
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 |
预期性 |
1% |
[0.53] |
1 |
1.36 |
— |
— |
超过序时进度 |
研发经费投入增长(%) |
预期性 |
— |
达到全省 平均水平 |
42.5 |
43.23 |
— |
— |
超过序时进度 |
创 新 驱动 |
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件) |
预期性 |
3.35 |
[0.6] |
3.3 |
3.94 |
— |
— |
超过序时进度 |
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
预期性 |
高于全省 平均水平 |
— |
3.9 |
4 |
— |
— |
离预期还有差距,完成难度较大 |
民 生 福 祉 |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 |
预期性 |
5 |
6 |
9.6 |
4.9 |
— |
7.2 |
超过序时进度 |
城镇调查失业率(%) |
预期性 |
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
— |
— |
— |
— |
— |
主管部门暂停公布,暂时无法评估 |
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年) |
约束性 |
11.4 |
[0.5] |
— |
11.1 |
— |
0.1 |
符合序时进度 |
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 |
预期性 |
60 |
[13.79] |
51.1 |
53 |
— |
3.4 |
超过序时进度 |
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数(人) |
预期性 |
2.6 |
[0.21] |
2.69 |
3.06 |
— |
— |
超过序时进度 |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
预期性 |
95.5 |
[0.5] |
— |
97.6 |
— |
— |
超过序时进度 |
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个) |
预期性 |
0.5 |
[0.4] |
— |
3.44 |
— |
— |
超过序时进度 |
人均预期寿命(岁) |
预期性 |
78.3 |
[0.14] |
79.92 |
78.95 |
— |
— |
超过序时进度 |
民生福祉 |
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
预期性 |
25 |
[5] |
25.91 |
26.5 |
— |
— |
超过序时进度 |
人口自然增长率(‰) |
预期性 |
— |
3 |
-1.44 |
-3.8 |
— |
— |
符合序时进度 |
绿 色 生 态 |
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 |
约束性 |
1 |
[5] |
2.7 |
1.6 |
— |
2.15 |
超过序时进度 |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
约束性 |
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 |
— |
— |
— |
— |
— |
相关数据尚未反馈,暂时无法评估 |
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
约束性 |
完成省考核目标 |
— |
85.2 |
77.5 |
— |
— |
离预期还有差距,力争完成 |
地表水质量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
约束性 |
完成省考核目标 |
— |
86.7 |
100 |
— |
— |
符合序时进度 |
森林覆盖率(%) |
约束性 |
≥50.1 |
— |
50.25 |
50.25 |
— |
— |
超过序时进度 |
安 全 保 障 |
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万吨) |
约束性 |
≥125 |
— |
127.53 |
125.43 |
— |
— |
超过序时进度 |
天然气储备能力(亿立方米) |
预期性 |
0.43 |
— |
0.226 |
0.276 |
— |
— |
符合序时进度 |
附表2
眉山市“十四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重大项目调整表
序号 |
《纲要》栏目名称 |
项目调整前具体名称 |
项目调整后具体名称 |
调整理由 |
备注 |
1 |
专栏3制造强市战略 重点工程 |
绿色铸造创新特色产业园 |
成眉绿色铸造智慧产业园 |
项目名称有调整 |
调整 |
2 |
专栏5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集群发展重点领域和项目 |
宝能装配建筑产业园 |
—— |
已于2021年解除协议,未进行建设。 |
删除 |
3 |
川威装配式建筑产业园 |
仁寿县装配式建筑产业园项目(一期) |
2022年申报省重点项目时调整项目名称。 |
调整 |
4 |
专栏7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发展重点领域和项目 |
汕尾旭源升项目 |
—— |
已解除协议,未进行建设。 |
删除 |
5 |
彭山经开区手机及通信终端智能制造基地 |
—— |
规划调整,项目未实施。 |
删除 |
6 |
国芯科技集成电路封装测试 |
—— |
项目不再实施(目前处于停产状态) |
删除 |
7 |
专栏9绿色化工产业集群发展重点领域与项目 |
茵地乐年产3万吨锂电池专用粘合剂及化工新材料生产基地 |
茵地乐年产20万吨新材料项目 |
产能扩大 |
调整 |
8 |
专栏10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发展重点领域与项目 |
彩虹创新产业园 |
彩虹健康产业园 |
项目名称有调整 |
调整 |
9 |
舒泰神医药生产基地 |
—— |
项目不再实施(母公司规划调整) |
删除 |
10 |
专栏10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发展重点领域与项目 |
彭山经开区医疗设备零部件及耗材生产 |
—— |
规划调整,项目未实施。 |
删除 |
11 |
专栏11高成长都市消费服务业重点项目 |
小猪佩奇文创小镇 |
—— |
项目已退出 |
删除 |
12 |
中日国际康养城 |
天府国际康养城 |
根据群众意见修改 |
调整 |
13 |
石佛河畔生态湿地观光园 |
—— |
项目部分土地性质不合规,正在整改。 |
删除 |
14 |
彭山国际长寿康养 |
—— |
规划调整,项目未实施。 |
删除 |
15 |
天府慢谷项目(原仁寿文宫枇杷小镇) |
—— |
项目业主申请暂停实施 |
删除 |
16 |
缤纷庄园项目 |
虎渡社区文旅融合项目(缤纷庄园) |
项目名称有调整 |
调整 |
17 |
专栏13高品质都市生活服务业重点项目 |
融锦新时代(奥特莱斯) |
融锦新时代广场项目 |
民政部门要求不能使用外国名字 |
调整 |
18 |
香港皇权集团IFC国际时尚城 |
—— |
项目暂缓 |
删除 |
19 |
圣丰国际农商中心二期 |
—— |
业主资金困难 |
删除 |
20 |
四川省人民医院仁寿康养中心项目 |
—— |
因黑龙滩环保督察,导致该项目无法取得建设用地,加之项目方资金紧张,项目暂无启动计划。 |
删除 |
21 |
专栏15现代农业八大特色产业重点项目 |
眉山天府新区葡萄生产加工基地 |
—— |
眉山天府新区无此项目 |
删除 |
22 |
专栏16现代农业三大先导性支撑产业重点项目 |
彭山区现代种业提升建设工程 |
—— |
规划调整,项目不再实施。 |
删除 |
23 |
彭山区国家杂交水稻制种基地 |
—— |
规划调整,项目不再实施。 |
删除 |
24 |
专栏18数字经济重点 项目 |
铂智荟创新引擎国际社区 |
—— |
项目已退出 |
删除 |
25 |
彭山3C智能终端机顶盒生产 |
3C认证智能终端机顶盒的推广和运用 |
眉山区域目前没有生产智能终端机顶盒的厂家 |
调整 |
26 |
彭山手机游戏技术集成开发与应用 |
—— |
规划调整,项目不再实施。 |
删除 |
27 |
专栏21铁路建设重大 项目 |
成昆高铁成攀段 |
—— |
规划调整 |
删除 |
28 |
成眉市域铁路S13线 |
成眉市域铁路S16线 |
项目名称有调整 |
调整 |
29 |
成眉市域铁路S5天府机场支线 |
—— |
规划调整 |
删除 |
30 |
川藏铁路寿安站至彭山港区连接线 |
—— |
无上位规划支撑,短期无法实施。 |
删除 |
31 |
青神港至成昆铁路货运专线 |
—— |
“十四五”期间无法实施 |
删除 |
32 |
专栏21铁路建设重大 项目 |
蒲夹(彭夹)高速公路 |
成峨高速(眉山段) |
项目名称有调整 |
调整 |
33 |
S213线天府大道南延线 |
S226线天府大道南延线 |
项目名称有调整 |
调整 |
34 |
S401东坡西山环线 |
S401线东坡区思蒙至丹棱界段新建工程 |
项目名称有调整 |
调整 |
35 |
S104东坡西山旅游环线 |
S104东坡区多悦至三苏段改建工程 |
项目名称有调整 |
调整 |
36 |
彭祖山旅游快速通道 |
—— |
用地未纳入三区三线调整,短期无法实施。 |
删除 |
37 |
G351线洪雅县城至雅安雨城区新建工程 |
—— |
项目建设用地、资金等要素保障问题限制。 |
删除 |
38 |
S307青神—仁寿—天府国际机场 快速通道 |
—— |
资金筹措困难,“十四五”期间无法开工建设。 |
删除 |
39 |
S401线青神段 |
S401青神县黑龙镇至白果乡段改建工程 |
项目建设用地、资金等要素保障问题。 |
调整 |
40 |
天邛快速 |
—— |
规划调整 |
删除 |
41 |
专栏23水运、港口、航空建设重大项目 |
彭山港区 |
—— |
前期工作时限较长,“十四五”期间无法开工建设。 |
删除 |
42 |
仁寿(汪洋、龙正)通用机场 |
—— |
根据仁寿县国土空间规划,汪洋镇、龙正镇不适合建通用机场,加上规划实施过程中很难避开基本农田,落地较困难。 |
删除 |
43 |
专栏23水运、港口、航空建设重大项目 |
晋凤水库、洪雅县双溪水库 |
—— |
晋凤水库依托长征渠引水工程建设,长征渠引水工程及双溪水库尚处于规划论证阶段,“十四五”期间无法开工建设。 |
删除 |
44 |
建设黑龙滩、通济堰、总岗山水库灌区和陈沟水库等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及现代化改造项目 |
—— |
黑龙滩、通济堰大型灌区已划归水利厅管理,总岗山水库灌区和陈沟水库灌区因未立项,无法实施。 |
删除 |
45 |
通济堰灌区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和大坝水库排洪沟治理项目 |
—— |
已划归水利厅管理 |
删除 |
46 |
毛河、花溪河流域生态清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
—— |
毛河、花溪河流域暂无生态清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 |
删除 |
47 |
专栏25电网与天然气基础设施重点项目 |
伏东220千伏输变电工程 |
眉山铁西220千伏输变电工程 |
根据全市特别是甘眉、高新园区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需求调整。 |
调整 |
48 |
文庙—先锋220千伏线路工程 |
—— |
因国省管理要求变化,不再安排。 |
删除 |
49 |
文林220千伏输变电工程 |
眉山宝飞220kV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 |
根据协鑫等产业项目电力负荷增长情况调整 |
调整 |
50 |
龙桥220千伏输变电工程 |
—— |
因东部新城区域负荷增长不及预期,暂缓实施。 |
删除 |
51 |
专栏29教育事业重点 项目 |
彭山高铁幼儿园 |
眉山市彭山区第五幼儿园项目 |
规划调整 |
调整 |
52 |
彭山高铁小学 |
眉山市彭山区第五小学 |
规划调整 |
调整 |
53 |
眉山嘉祥外国语学校 |
眉山天府新区天府学校 |
学校已民转公运行 |
调整 |
54 |
专栏29教育事业重点 项目 |
眉山成实外花海学校 |
眉山天府新区实验学校 |
学校已民转公运行 |
调整 |
55 |
仁寿成都外国语学校、金苹果锦城一中等优质K12学校 |
—— |
因上级政策调整,已不再支持新建、新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
删除 |
56 |
兰大—伯克利自然科学研究院 |
—— |
因政治因素不再推进 |
删除 |
57 |
北京大学天府研究院项目 |
—— |
因北大布局变化而取消 |
删除 |
58 |
四川音乐学院眉山校区暨“学教研产城” 项目 |
—— |
因省政府高校布局调整而取消 |
删除 |
59 |
眉山洛桑酒店管理学术认证培训中心 (洪雅)新建工程项目 |
—— |
因政治因素不再推进或暂缓推进 |
删除 |
60 |
西南交大希望学院项目 |
—— |
因国家不再支持高校异地建校区政策而暂停 |
删除 |
61 |
专栏30卫生健康重点 工程 |
洪雅县疾控中心迁建 |
—— |
项目建设用地、资金等要素保障问题。 |
删除 |
62 |
市老年病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眉山医院新区停车场改扩建 |
—— |
项目建设用地、资金等要素保障问题。 |
删除 |
63 |
市妇幼保健院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工程 |
—— |
项目建设用地、资金等要素保障问题。 |
删除 |
64 |
眉山天府新区体育中心 |
—— |
因土地及财政投入大等原因实施难度较大 |
删除 |
65 |
专栏34生态环境治理 重大工程 |
市县(区)生态环境气象监测站建设项目 |
—— |
目前已建成的市、县空气自动站具备气象五参数监测功能,避免重复建设。 |
删除 |
66 |
黑龙滩水库民生隧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保护区生态修复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工程 |
—— |
仁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和黑龙滩风景区管委会均未查到该项目相关情况,也无实施计划。 |
删除 |
67 |
专栏38粮食和物资安全重大项目 |
彭山区应急物资储备中心 |
四川省交通应急处置实训基地 |
彭山区应急物资储备中心一期已建成,二期项目即将实施。 |
调整 |
68 |
青神5万吨粮油储备中心库建设项目 |
眉山市青神县粮食仓储设施 (高标准粮仓)建设项目 |
项目名称有调整 |
调整 |
附表3
眉山市“十四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新增重大项目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纲要》栏目名称 |
项目具体名称 |
建设年限 |
项目总投资 |
牵头单位 |
1 |
专栏4-10产业重点项目 |
眉山甘眉锂能生产基地 |
2023-2024 |
1100000 |
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 |
2 |
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项目(四期) |
2023-2024 |
550000 |
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 |
3 |
锦源晟新能源电池正极材料项目 |
2023-2025 |
552372 |
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 |
4 |
年产32GW单晶硅切片项目 |
2023-2025 |
210000 |
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 |
5 |
莱尔科技纳米管及碳纳米管导电浆料项目 |
2023-2025 |
300000 |
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 |
6 |
石大胜华锂电新材料一体化基地项目 |
2023-2025 |
407000 |
眉山高新区管委会 |
7 |
金象赛瑞精细化学品东区西迁项目 |
2023-2024 |
109000 |
眉山高新区管委会 |
8 |
赞宇科技绿色环保日化洗涤基地项目 |
2023-2025 |
80000 |
眉山高新区管委会 |
9 |
华锂年产15万吨锂盐项目 |
2023-2024 |
73000 |
眉山高新区管委会 |
10 |
道弘新材料氟橡胶、全氟醚生产线及研究院项目 |
2023 |
11500 |
眉山高新区管委会 |
11 |
中车制动铝合金柔性生产线及数字化车间项目 |
2023-2024 |
11000 |
眉山高新区管委会 |
12 |
专栏4-10产业重点项目 |
万华化学产业园(二期) |
2022-2025 |
3199459 |
眉山高新区管委会 |
13 |
眉山高新区工业供水厂一期项目 |
2022-2023 |
27200 |
眉山高新区管委会 |
14 |
四川顺应年产3万吨高镍锂电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及300吨 高纯氧化钪一体化项目 |
2023-2025 |
171000 |
眉山高新区管委会 |
15 |
博雅半导体碳化硅、光学元器件项目 |
2022-2023 |
50000 |
眉山高新区管委会 |
16 |
西南化工清洁能源催化材料产业化基地项目 |
2022-2023 |
42000 |
眉山高新区管委会 |
17 |
梅塞尔工业气体项目一期项目 |
2022-2023 |
12000 |
眉山高新区管委会 |
18 |
四川晴胺氰胺项目 |
2023-2025 |
250000 |
眉山高新区管委会 |
19 |
钢结构制造产业基地项目 |
2022-2025 |
500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20 |
桥梁核心连接构件制造项目 |
2022-2025 |
50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21 |
以铝代钢高端汽车承力件轻量化项目 |
2023-2025 |
30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22 |
秦川物联智能传感器产业化项目 |
2023-2025 |
100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23 |
纳百川新能源电池热管理系统西南生产基地项目 |
2023-2025 |
102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24 |
中广核眉山100MW/400MWh全钒液流储能电站示范项目 |
2024-2025 |
135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25 |
青山利康高端血液净化制品智慧工厂项目 |
2023-2024 |
100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26 |
科伦牧正动保生产基地项目 |
2023-2025 |
60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27 |
专栏4-10产业重点项目 |
恒瑞原料药加制剂生产基地项目 |
2023-2024 |
10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28 |
扬帆泰佳红豆杉植物提取及制剂项目 |
2023-2024 |
20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29 |
上药华西眉山物流中心 |
2023-2024 |
2869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30 |
高端冰淇淋生产基地及冷链物流仓储基地项目 |
2024-2025 |
150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31 |
复合调味品生产基地项目 |
2024-2028 |
100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32 |
高端调理预制品项目 |
2023-2025 |
25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33 |
年产1.5万吨复合调味料1万吨调理肉制品生产基地项目 |
2023-2025 |
20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34 |
年产5万吨泡菜深加工、1万吨调味料基地项目 |
2023-2025 |
20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35 |
火锅食材及配套包装项目 |
2023-2024 |
14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36 |
制剂车间三期技改项目 |
2023-2024 |
30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37 |
高端制剂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
2023-2024 |
28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38 |
修文分输阀室迁改工程 |
2023-2024 |
1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39 |
四川天赐电解液 |
2023 |
55700 |
彭山区人民政府 |
40 |
中创新航锂电正极材料项目 |
2023 |
180000 |
彭山区人民政府 |
41 |
中自碳谷产业基地项目 |
2024-2025 |
60000 |
彭山区人民政府 |
42 |
专栏4-10产业重点项目 |
鑫力合高端专用电机生产基地项目 |
2023 |
30000 |
彭山区人民政府 |
43 |
超纯5nm半导体器件生产基地项目 |
2023-2024 |
25000 |
彭山区人民政府 |
44 |
硅宝硅碳负极材料及专用粘合剂项目 |
2023-2025 |
56000 |
彭山区人民政府 |
45 |
杉杉年产20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 |
2022-2024 |
1000000 |
彭山区人民政府 |
46 |
雅保年产5万吨氢氧化锂生产基地 |
2022-2024 |
320000 |
彭山区人民政府 |
47 |
中创新航动力电池及储能系统项目 |
2023-2024 |
1000000 |
彭山区人民政府 |
48 |
激光显示器光学屏创新产业基地一期项目 |
2023-2024 |
50000 |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 |
49 |
激光陀螺仪及类脑智能设备产业化项目 |
2023-2024 |
35000 |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 |
50 |
四川天奈锦城正极材料生产基地项目 |
2023-2024 |
600000 |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 |
51 |
天府三交抽水蓄能项目 |
2023-2025 |
260000 |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 |
52 |
准晶科技国产类脑智能、通信安全设备以及龙勃天线产业化项目 |
2022-2024 |
23000 |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 |
53 |
通威太阳能电池片项目(一期) |
2023-2025 |
600000 |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 |
54 |
协鑫36万吨磷酸铁锂储能材料项目 |
2023-2025 |
500000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55 |
华盛兴邦食品产业园 |
2023-2025 |
280000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56 |
高端数控机床生产基地项目 |
2023-2024 |
70000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57 |
专栏4-10产业重点项目 |
华赐半导体电子专用材料及定转子项目(一期、二期、三期) |
2021-2024 |
120000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58 |
物联网智能终端产业园项目、物联网品牌项目全国运营中心项目 |
2023-2025 |
150000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59 |
中大尺寸3D热弯智能电子触摸屏及整机模组装配项目 |
2021-2024 |
68000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60 |
3GWH小动力、储能、工具锂电池项目 |
2023-2024 |
100000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61 |
斑布健康竹产业园特种竹纤维功能性材料及制品项目 |
2023-2025 |
150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62 |
成都都市圈智能家居用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2023-2025 |
200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63 |
宏亚铸钢精密铸造研发及精深加工生产项目 |
2023 |
22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64 |
余仕正杰航天航空零部件智能化生产项目 |
2023-2025 |
865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65 |
众诚瑞丰航天航空军工电子、信息产品表面处理生产项目 |
2023 |
18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66 |
慧安汽车零部件表面处理项目 |
2023 |
15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67 |
易格机械航天航空和军工高端精密铸造及精深加工生产项目 |
2023-2025 |
1467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68 |
成发泰达航天飞机辅助动力装置表面处理项目 |
2023-2025 |
132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69 |
斯普达环保科技新建环保处理设备研发生产项目 |
2023-2025 |
70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70 |
新月数控飞机零部件表面处理项目 |
2023 |
176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71 |
凌锐刀具高品质钨钢刀具创新研发及生产线建设项目 |
2022-2024 |
52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72 |
专栏4-10产业重点项目 |
立白智能家居产业园项目 |
2023-2025 |
200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73 |
众鑫盛工业化渔业装备研发基地生产项目 |
2023-2024 |
22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74 |
兴蓉武通新建环保设备生产项目 |
2023 |
30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75 |
云丽业宏新建高速公路绿通检测设备项目 |
2023 |
20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76 |
翔翱科技新建电子零部件表面处理项目 |
2023 |
8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77 |
昊旺机械新建石油钻探设备生产项目 |
2023-2024 |
8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78 |
都江堰大昌生新建铜铝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项目 |
2023 |
7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79 |
宇胜金属新建体育用品表面处理生产项目 |
2023 |
7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80 |
光速启航新建军工产品表面处理生产项目 |
2023 |
5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81 |
惠州金亚环保设备生产项目 |
2023 |
5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82 |
裕华纺织搬迁技改、环保升级改造项目 |
2023 |
13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83 |
江西众乐宇年处理100万吨锂辉石新材料项目 |
2023-2024 |
65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84 |
四川星唯锂辉石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
2023-2024 |
100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85 |
瑞迪佳源高精度联轴器及高端装备精密传动件生产线项目 |
2023 |
15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86 |
丹棱县无人机制造项目 |
2023-2025 |
20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87 |
专栏4-10产业重点项目 |
丹棱县矿泉水项目 |
2023-2025 |
20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88 |
四川丹齿精工高端精密零部件制造项目 |
2022-2025 |
51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89 |
中科兴业高性能复合材料生产投资项目 |
2022-2024 |
100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90 |
丹棱县食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2022-2024 |
60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91 |
10GW N型硅片生产项目 |
2024-2025 |
100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92 |
石英坩埚及上下的配套项目 |
2024-2025 |
80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93 |
航空发动机零部件模具项目 |
2024-2025 |
20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94 |
高效新型太阳能组件项目 |
2024-2025 |
30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95 |
光伏背板生产线项目 |
2024-2025 |
25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96 |
光伏支架项目 |
2024-2025 |
50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97 |
储能电池制造项目 |
2024-2026 |
200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98 |
洪雅添友光学元器件生产项目 |
2023-2024 |
20000 |
洪雅县人民政府 |
99 |
高端基础零部件铸锻件技改项目 |
2023-2025 |
18000 |
洪雅县人民政府 |
100 |
嘉万光通信扩建项目 |
2023-2025 |
20000 |
洪雅县人民政府 |
101 |
洪雅卓劼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 |
2023-2024 |
10000 |
洪雅县人民政府 |
102 |
专栏4-10产业重点项目 |
年产1.5万吨高铁桥梁支座和1万吨机械配件项目 |
2023-2024 |
10000 |
洪雅县人民政府 |
103 |
专栏11-13服务业发展重点项目 |
宏远上铖仓储式商业中心项目 |
2023-2025 |
50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104 |
“锦江·大学城”二期项目 |
2023-2025 |
31000 |
彭山区人民政府 |
105 |
彭山区农副产品冷链仓储配送基地项目 |
2023-2024 |
10000 |
彭山区人民政府 |
106 |
东创建国项目 |
2023-2030 |
500000 |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 |
107 |
中欧智慧中心 |
2022-2024 |
90000 |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 |
108 |
眉山天府新区青龙粮食物流产业园项目 |
2023-2024 |
15000 |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 |
109 |
眉山天府新区粮油冷链物流中心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2022-2025 |
127900 |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 |
110 |
仁寿县冷链物流基地建设项目 |
2023-2025 |
20500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111 |
青神县综合物流园区建设项目 |
2023-2025 |
50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112 |
青神县粮油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2023-2024 |
49523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113 |
丹棱城乡冷链物流园及基础设施项目 |
2023-2024 |
682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114 |
专栏14-16现代农业发展重点项目 |
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 |
2022-2024 |
4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115 |
省、市乡村振兴先进示范镇、村奖补资金项目 |
2022-2025 |
13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116 |
2022年成德眉资都市现代农业园区培育资金使用项目 |
2022-2023 |
1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117 |
专栏14-16现代农业发展重点项目 |
2023年省级财政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园区建设项目 |
2023-2024 |
1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118 |
北京悦禾升(眉山)艺山智慧农场农业产业项目 |
2022-2028 |
12000 |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 |
119 |
粮经复合空港现代农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2023-2025 |
58000 |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 |
120 |
洪雅县国家储备林项目(一期) |
2022-2027 |
106000 |
洪雅县人民政府 |
121 |
青神县粮油现代农业园区 |
2023-2025 |
90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122 |
青神县乡村振兴竹木产业示范基地项目 |
2023-2027 |
35879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123 |
丹棱县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建设项目 |
2023-2025 |
241304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124 |
丹棱粮油现代农业园区产业融合示范园建设项目 |
2023-2025 |
25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125 |
丹棱县乡村振兴北部片区融合示范园建设项目 |
2023-2025 |
20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126 |
仁美镇省级中心镇建设项目 |
2023-2025 |
20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127 |
专栏17现代农业竞争力提升工程 |
眉山天府粮仓示范基地项目 |
2023-2025 |
96606 |
市农业农村局 |
128 |
永丰片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
2023-2025 |
6352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129 |
2023年彭山区财政转移支付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改造提升) |
2023-2024 |
1800 |
彭山区人民政府 |
130 |
仁寿县“天府粮仓”丘区示范区建设 |
2022-2025 |
83000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131 |
2023年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 |
2023-2024 |
21600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132 |
专栏17现代农业竞争力提升工程 |
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
2023-2024 |
18000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133 |
青神县粮油现代农业园区(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特色示范区 建设项目) |
2023-2025 |
90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134 |
青神县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项目 |
2023-2024 |
432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135 |
专栏18数字经济重点项目 |
四川农信视高数据中心 |
2023-2024 |
89300 |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 |
136 |
眉山数字经济孵化基地项目 |
2022-2024 |
119888 |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 |
137 |
联东优谷成眉合作数字经济产业园 |
2022-2023 |
60000 |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 |
138 |
眉山天府新区卫星综合服务平台和“星地一体化”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2023-2025 |
12000 |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 |
139 |
东坡味道智慧科创产业基地项目(一期) |
2024-2026 |
35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140 |
青神县数字经济产业园 |
2023-2024 |
50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141 |
青神县智慧公共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项目 |
2023-2024 |
41789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142 |
青神县数字市政建设项目 |
2023-2024 |
5045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143 |
丹棱县智慧城市改造提升建设项目 |
2023-2025 |
19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144 |
丹棱经开区新兴产业智慧园区基础设施项目 |
2023-2025 |
120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145 |
洪雅县智慧供水一体化项目 |
2023-2025 |
51325 |
洪雅县人民政府 |
146 |
专栏19-20眉山科技创新、人才发展重大工程 |
万象三期(进德创新科技产业园孵化和加速场地项目) |
2022-2024 |
50000 |
眉山高新区管委会 |
147 |
专栏19-20眉山科技创新、人才 发展重大工程 |
眉山高新区人才公寓项目 |
2022-2024 |
20450 |
眉山高新区管委会 |
148 |
青神县人才公寓建设项目 |
2022-2023 |
7995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149 |
经开区工业产品检测检验中心项目 |
2023-2026 |
10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150 |
专栏22公路桥梁建设重大项目 |
甘眉工业园区南区科创路项目 |
2025-2027 |
3868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151 |
甘眉工业园区南区车城大道项目 |
2025-2027 |
11562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152 |
S533彭山区(邛崃至彭山段)新建工程 |
2025-2026 |
30000 |
彭山区人民政府 |
153 |
天眉乐高速彭山连接线 |
2023-2025 |
102000 |
彭山区人民政府 |
154 |
彭山区滨江大道北段新建工程 |
2023-2024 |
40800 |
彭山区人民政府 |
155 |
观音互通连接线道路下穿工程 |
2023-2024 |
26759 |
彭山区人民政府 |
156 |
太和大道至省道s103连接线(经尖子山航电大坝)新建工程 |
2023-2025 |
34660 |
彭山区人民政府 |
157 |
梓州大道至金简黄快速路连接线 |
2022-2023 |
55000 |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 |
158 |
资中至乐山高速公路仁寿段 |
2023-2025 |
680000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159 |
仁寿县货运外绕线工程 |
2024-2025 |
46811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160 |
仁寿县龙滩大道三段 |
2023-2025 |
17646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161 |
仁寿县陵州北路 |
2024-2025 |
19500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162 |
专栏22公路桥梁建设重大项目 |
仁寿县普宁北路 |
2024-2025 |
25000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163 |
仁寿县普宁大道北段 |
2024-2025 |
17620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164 |
仁寿经开区配套市政道路 |
2023-2025 |
25000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165 |
S307青神县城过境段改建工程 |
2025-2027 |
30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166 |
S307青神县天眉乐高速南城互通至瑞峰段新建工程 |
2025-2027 |
82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167 |
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 |
2023-2024 |
45255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168 |
S104线瓦屋山镇至七里坪段 |
2025-2027 |
60000 |
洪雅县人民政府 |
169 |
柳江镇至七里坪镇公路改建工程 |
2023-2025 |
30500 |
洪雅县人民政府 |
170 |
S308线洪雅县桃源乡段至峨眉山界新建工程 |
2024-2026 |
22900 |
洪雅县人民政府 |
171 |
S429洪雅县洪川镇至中山镇段改建工程 |
2025-2027 |
29000 |
洪雅县人民政府 |
172 |
S104线瓦屋山镇望鱼界至射亭段 |
2025-2027 |
31000 |
洪雅县人民政府 |
173 |
S539洪雅县七里坪镇七里坪社区至黑林村段改建工程 |
2024-2026 |
15000 |
洪雅县人民政府 |
174 |
S104洪雅县瓦屋山(雅安界)至七里坪段改建工程 (瓦屋山镇至射亭段) |
2024-2027 |
62000 |
洪雅县人民政府 |
175 |
S401丹棱县城过境段改建工程 |
2024-2025 |
28788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176 |
丹棱县客运站(客货物流集散中心) |
2024-2025 |
15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177 |
专栏22公路桥梁建设重大项目 |
G351丹棱县城过境段建设工程 |
2023-2025 |
77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178 |
S104丹棱县城过境段建设工程 |
2024-2025 |
23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179 |
专栏23水运、港口、航空建设重大项目 |
青神县虎渡溪航电工程 |
2023-2024 |
25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180 |
岷江航电枢纽冲天槽治理工程 |
2022-2023 |
25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181 |
专栏24水利基础设施重点项目 |
仁寿县喜鹊寺水库工程建设项目 |
2024-2027 |
113200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182 |
仁寿县渠系整治项目 |
2023-2025 |
105760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183 |
青神县罗波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
2023-2024 |
15291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184 |
岷江左岸青神县高台镇女儿渡堤防工程 |
2022-2023 |
3494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185 |
“引玉入丹”(丹棱北部片区供水工程)项目 |
2024-2026 |
50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186 |
眉山市洪雅县柳新渠灌区2023—2025年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 |
2023-2025 |
4945 |
洪雅县人民政府 |
187 |
岷江左岸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大堤太平段防洪治理工程 |
2023-2024 |
2536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188 |
通济堰永丰区域灌区高质量发展与现代化改造项目(通济堰高质量发展项目) |
2023-2025 |
155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189 |
恢复建设解放斗渠 |
2023-2024 |
5600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190 |
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 |
2023-2024 |
6000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191 |
洪峰水库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 |
2024-2025 |
3196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192 |
专栏24水利基础设施重点项目 |
仁寿县球溪河防洪治理工程(二期) |
2024-2025 |
10875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193 |
仁寿县城乡供水提升改造项目(渠系二期) |
2024-2024 |
18000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194 |
2024年中央和省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 |
2024-2025 |
6900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195 |
仁寿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二期) |
2023-2025 |
23000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196 |
仁寿县粤江河防洪治理工程 |
2023-2024 |
19246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197 |
丹棱县幸福项目区生态清洁小流域项目 |
2023-2024 |
502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198 |
丹棱县新增一般债券小型水库安全运行项目 |
2022-2024 |
678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199 |
丹棱县“十四五”移民后扶资金项目 |
2022-2025 |
3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200 |
专栏25电网与天然气基础设施 重点项目 |
眉山岷东220kV输变电工程 |
2024-2026 |
17813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201 |
眉山东坡长征110kV输变电工程 |
2022-2025 |
10255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202 |
眉山东坡尚义110kV站扩建工程 |
2023-2024 |
5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203 |
眉山东坡富牛110kV输变电工程 |
2023-2025 |
49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204 |
眉山东坡高新110kV输变电工程 |
2023-2025 |
519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205 |
眉山东坡五皇35kV输变电工程 |
2023-2025 |
2077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206 |
眉山东坡永丰35kV输变电工程 |
2024-2026 |
3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207 |
专栏25电网与天然气基础设施 重点项目 |
千禾产业园区供气管线工程项目 |
2024-2025 |
3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208 |
大探001号、大深002号#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 |
2023-2025 |
41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209 |
大深001-5#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 |
2024-2026 |
12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210 |
丹棱县齐乐220kv变电站建设项目 |
2024-2028 |
23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211 |
眉山西500千伏输变电工程 |
2023-2025 |
105301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212 |
川投燃气集团眉山天然气发电项目 |
2024-2026 |
350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213 |
眉山东坡圣寿110千伏输变电工程 |
2023-2024 |
11499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214 |
甘眉南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 |
2024-2027 |
7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215 |
110千伏铝城变电站扩建工程 |
2024-2026 |
4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216 |
500千伏眉山西站220千伏配套线路工程 |
2024-2026 |
48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217 |
220千伏铁西变电站110千伏配套线路工程 |
2024-2026 |
3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218 |
尚悦35千伏输变电工程 |
2024-2026 |
3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219 |
视高园区电力基础设施 |
2023-2025 |
27000 |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 |
220 |
青龙园区电力基础设施项目 |
2023-2025 |
18000 |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 |
221 |
仁寿经开区电力承载能力建设 |
2023-2025 |
35000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222 |
专栏25电网与天然气基础设施 重点项目 |
川渝1000kV特高压交流工程(青神段) |
2023-2024 |
40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223 |
青神县2023年电网改造项目 |
2023 |
7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224 |
±800kV金上直流(青神段) |
2023-2024 |
5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225 |
眉山城市新中心规划建设影响籍眉线、彭乐线输气管道迁改工程 |
2023-2024 |
13248.5 |
眉山市城市新中心建设发展委员会 |
226 |
专栏28城镇发展重点项目 |
眉山高新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 |
2023-2024 |
70000 |
眉山高新区管委会 |
227 |
修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二期) |
2023-2024 |
51000 |
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 |
228 |
甘眉工业园区南区产城配套项目车城北路 |
2024-2027 |
13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229 |
甘眉工业园区南区产城配套项目标准厂房建设项目 |
2024-2026 |
77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230 |
污水处理厂二期 |
2024-2025 |
13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231 |
眉山天府新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
2022-2024 |
44596 |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 |
232 |
眉山天府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一期 |
2023-2024 |
26000 |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 |
233 |
眉山天府新区一号生活垃圾处理中心 |
2023-2024 |
10200 |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 |
234 |
成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 |
2023-2024 |
75000 |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 |
235 |
仁寿县陵州大道北段以西片区市政道路 |
2024-2026 |
25390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236 |
仁寿县龙滩大道三段以北片区市政道路 |
2024-2026 |
31850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237 |
成眉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项目 |
2023-2025 |
48000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238 |
专栏28城镇发展重点项目 |
青神县第三自来水厂项目 |
2023-2024 |
20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239 |
青神县2022年老旧小区城市燃气及供排水管网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 |
2022-2023 |
476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240 |
青神县城区范围内停车场新建及改扩建项目(二期) |
2022-2024 |
3177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241 |
青神县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
2023-2025 |
50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242 |
青神县城镇化强弱项补短板项目 |
2023-2024 |
51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243 |
四川青神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2023-2025 |
125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244 |
丹棱县城市有机更新项目 |
2023-2025 |
86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245 |
丹棱经开区标准厂房、仓储物流建设项目 |
2023-2027 |
37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246 |
丹棱县经开区标准厂房及供排水建设项目 |
2023-2026 |
80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247 |
丹棱县全域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二期) |
2023 |
5064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248 |
丹棱县第三污水处理厂、第三供水厂建设项目 |
2023-2025 |
60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249 |
洪雅县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综合提升建设项目 |
2023-2025 |
15000 |
洪雅县人民政府 |
250 |
四川洪雅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
2022-2025 |
55000 |
洪雅县人民政府 |
251 |
专栏29-30民生改善重点项目 |
眉山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
2023-2024 |
58700 |
眉山高新区管委会、眉山职业技术学院 |
252 |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学院新校区 |
2024-2026 |
66000 |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 |
253 |
专栏29-30民生改善重点项目 |
彭山区第三人民医院 |
2023-2025 |
15000 |
彭山区人民政府 |
254 |
彭山区精神卫生保健院暨传染病区建设项目 |
2022-2024 |
11500 |
彭山区人民政府 |
255 |
眉山天府新区普通高中项目 |
2023-2024 |
125000 |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 |
256 |
眉山天府新区人民医院二期工程建设项目 |
2023-2026 |
180324 |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 |
257 |
眉山天府新区职业中学 |
2023-2024 |
70000 |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 |
258 |
仁寿县健康管理中心 |
2023-2024 |
25000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259 |
仁寿县人民医院新建发热门诊及第二住院大楼建设项目 |
2024-2026 |
35000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260 |
汪洋镇第二幼儿园、水井幼儿园、允文幼儿园、城北四幼、满井镇实验幼儿园、富加镇第二幼儿园、光相幼儿园等7所幼儿园 |
2023-2025 |
29000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261 |
成都艺术职业大学项目(二期) |
2023-2025 |
120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262 |
青神县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
2023-2025 |
40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263 |
眉山市养老服务中心青神区域中心 |
2022-2023 |
12972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264 |
四川省青神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提升工程 |
2022-2023 |
69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265 |
农贸市场达标提升三年行动项目 |
2022-2024 |
7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266 |
青神县“1+22”镇村便民服务“三化”建设项目 |
2022-2023 |
12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267 |
青神县学前教育能力提升项目 |
2023-2025 |
153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268 |
专栏29-30民生改善重点项目 |
青神县全民健身设施建设项目 |
2023-2025 |
35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269 |
县农商银行新综合办公楼修建项目 |
2023-2024 |
15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270 |
青神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 |
2023-2025 |
11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271 |
丹棱县产教融合能力提升项目 |
2023-2025 |
60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272 |
眉山药科职业学院项目 |
2023-2025 |
12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273 |
丹棱县县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 |
2023-2025 |
48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274 |
丹棱县九年一贯学校建设项目 |
2023-2025 |
20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275 |
丹棱县教育产业园项目 |
2023-2025 |
67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276 |
丹棱县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项目 |
2023-2025 |
12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277 |
丹棱县老年养护院建设、公墓异址扩建项目 |
2023-2025 |
22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278 |
洪雅县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
2022-2024 |
21000 |
洪雅县人民政府 |
279 |
专栏33-35重点生态建设和环境 治理工程 |
眉山城市新中心水生态保护基础项目 |
2023-2026 |
250000 |
眉山市城市新中心建设 发展委员会 |
280 |
牛角寨石窟环境整治项目 |
2024-2025 |
2500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281 |
仁寿县城南湿地公园建设工程项目 |
2023-2024 |
23622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282 |
青神县岷江流域城北段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
2023-2024 |
11484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283 |
专栏36-37重点传承东坡文化、建设人文眉山工程 |
东坡文化传承保护项目 |
2023-2025 |
10000 |
市文广旅局 |
284 |
通济堰永丰片区水文化建设项目 |
2023-2025 |
284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285 |
甘眉南区“1966·中车时光小镇”项目 |
2025-2027 |
20000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286 |
眉山“中国泡菜城”博物馆及周边基础设施项目 |
2023-2025 |
17290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287 |
江口明末战场遗址旅游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
2023-2024 |
50000 |
彭山区人民政府 |
288 |
彭山禧年酒店项目 |
2023-2024 |
15000 |
彭山区人民政府 |
289 |
黄龙溪谷高端度假酒店Thomas Cook项目 |
2023-2025 |
30000 |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 |
290 |
眉山四水库特色林下经济及森林休闲旅游建设项目 |
2023-2024 |
70000 |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 |
291 |
两山旅游开发项目 |
2024-2028 |
500000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292 |
青神县竹编特色小镇建设项目 |
2023-2025 |
572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293 |
青神县竹艺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示范项目 |
2022-2023 |
4477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294 |
青神岷江东坡文旅示范带建设项目 |
2023-2025 |
500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295 |
东坡躬耕文旅开发项目 |
2023-2030 |
650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296 |
青神县东坡文化旅游设施建设项目 |
2023-2026 |
68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297 |
汉阳湖·忆村二期 |
2023-2026 |
50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298 |
专栏36-37重点传承东坡文化、建设人文眉山工程 |
青神县全域旅游公共服务保障设施建设项目(一期) |
2023-2025 |
50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299 |
青神县岷江旅游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2023-2025 |
65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300 |
汉阳湖水上运动基地(国际水上运动竞训基地) |
2023-2025 |
8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301 |
竹里稻香农旅融合示范项目 |
2023-2024 |
48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302 |
虎渡社区文旅融合项目(缤纷庄园) |
2023-2035 |
40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303 |
丹棱县幸福谷人文旅游度假区(二期) |
2023-2025 |
15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304 |
老峨山旅游扶贫提质改造及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2022-2024 |
59000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305 |
明月川禅境文化旅游度假区项目 |
2023-2025 |
200000 |
洪雅县人民政府 |
306 |
洪雅县柳江古镇提档升级旅游建设项目 |
2023-2024 |
50000 |
洪雅县人民政府 |
307 |
专栏38-40粮食和物资安全、应急管理、社会治理工程 |
眉山市青神县粮食仓储设施(高标准粮仓)建设项目 |
2023-2024 |
6379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308 |
青神县应急医疗救治能力提升项目 |
2023-2024 |
24000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关于《〈眉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
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报告(审议稿)》有关事项的报告
2023年12月28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发展改革委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会议安排,现将《〈眉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报告(审议稿)》有关事项汇报如下。
一、议题背景和起草过程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作为规划实施的法定程序和关键环节,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客观评价规划实施取得的进展成效,精准找出落实“十四五”规划的难点堵点,提出下一步改进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对于推动“十四五”规划后半程各项任务顺利实施至关重要。
按照国省统一部署,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莅眉视察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结合市第五次党代会和市委五届历次全会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在前期广泛收集资料、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基础上,对“十四五”规划《纲要》主要指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等前半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深入分析未来发展形势,进一步明晰未来两年发展方向和路径,形成《评估报告(初稿)》,先后三次征求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政府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47个部门(单位)意见,反复修改。9月中旬,按市人大常委会现场调研座谈意见修改。10月上旬,分别征求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和市政协相关领导意见,再次修改完善。10月下旬,按照黄河市长批示精神,市发展改革委参照省上中期评估报告,结合最新经济形势,对报告进行调整完善,再次征求相关市领导和市级部门意见,最终形成《评估报告(审议稿)》,并于11月13日和12月6日已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63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务委员会五届第112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
二、主要内容
报告重点结合中省对眉山发展定位,聚焦成渝“双城”、成眉同城等国省重大战略,围绕“三市一城”和加快打造成渝地区新能源新材料制造基地,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示范区,传承三苏文脉弘扬东坡文化等,对“十四五”规划《纲要》相关内容进行优化调整,主要参照省上结构,包括五大板块,共52页,约3万字。
第一板块,规划指标进展情况。从评估结果看,《纲要》设置的经济发展、创新驱动、民生福祉、绿色生态、安全保障5大类28项指标,实施情况总体较好,21项指标超过序时进度或符合预期进度,占比75%;2项指标(城镇调查失业率、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因主管部门暂停公布或尚未反馈相关数据,暂时无法评估;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4项指标离预期还有一定差距,预计通过努力有望能够完成;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1项指标与预期差距明显,完成规划目标有一定难度。但鉴于省上未对规划指标进行调整,且我市“十四五”前半程规划指标进展总体较好,经与市人大常委会对接,此次中期评估不对指标进行调整。
第二板块,重大任务进展情况。本部分对照规划《纲要》篇章结构,从区域发展、产业发展、创新驱动、基础设施、改革开放、城镇建设、社会民生、市场需求、生态文明、安全稳定、党的建设11个方面进行全面客观总结。总体来看,“十四五”上半程,全市上下认真落实中省各项决策部署,“三市一城”建设进展顺利,重大战略任务多点突破、亮点纷呈,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第三板块,重大工程进展情况。总体来看,《纲要》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总体良好,但仍有部分项目未能按规划进行建设。在此次中期评估过程中,删除项目46个,调整项目22个,并结合近两年各行业各地区发展实际,新增项目308个。
第四板块,规划实施面临的主要问题和风险挑战。本部分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总结了5个方面问题,包括经济体量偏小,产业层级有待提高;科研支撑不够,创新能力仍需增强;城市能级不高,中心城区辐射偏弱;民生领域短板突出,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生产资源、要素面临很多挑战等。二是从国际、国内、全省、全市四个层面,深入分析了“十四五”后半程,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风险挑战。
第五板块,进一步推进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未来两年,坚决锚定既定目标,明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12项重点任务。一是统筹联动双城同城,积极融入区域发展新格局。二是坚定制造强市战略,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三是持续深化改革开放,稳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四是提升城市能级品质,着力打造高品质生活宜居地。五是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天府粮仓”示范区。六是锚定构建“一心三地”,打造文化自信的眉山载体。七是突出科教人才支撑,不断增强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八是奋力抓投资促消费,持续增强经济发展韧性。九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打造人与自然和谐的美丽眉山。十是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持续提升居民幸福感安全感。十一是聚力聚焦除险保安,全力构建城市安全体系。十二是强化规划实施保障,推动目标任务落地见效。
关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
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3年12月28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监督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为做好审议工作,9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巍率调研组深入东坡区、丹棱县、青神县调研,现场察看工业、交通、教育等重点领域的重点项目。调研组还与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等部门负责人座谈,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市“十四五”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评估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十四五”规划纲要实施基本情况
2021年1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实施以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规划实施总体进展顺利,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完成较好,各项重大任务有序推进,基本达到了预期进度要求。市“十四五”规划纲要从经济发展、创新驱动、民生福祉、绿色生态、安全保障5个方面提出28项具体指标。从指标进展情况来看: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率、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等21项指标进展顺利,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城镇调查失业率、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2项指标因主管部门暂停公布或暂未反馈相关数据,暂时无法评估;受宏观经济形势、新冠疫情蔓延以及高温限电等超预期因素叠加冲击,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4项指标离预期还有一定差距,但仍有望实现预期目标;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1项指标与预期差距明显,预计完成规划目标有一定难度。
二、规划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十四五”规划纲要实施总体推进顺利,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
一是产业层级不高。2022年眉山GDP总量占全省比重不到3%,人均GDP仅相当于全省的81.6%、全国的64.5%,仍处于新旧产业转换和接续的关键期。工业支撑作用发挥不够,2022年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约30%,战略性新兴产业占比偏低,仅占工业比重33.3%。服务业层次较低,生产性服务业处于起步阶段。
二是科技创新能力不强。尚未拥有国家级实验室,市场主体创新能力不强,科技对经济的贡献偏低,2022年全市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22.2亿元,研发投入强度仅1.36%,与全省2.14%的平均水平差距较大。高层次人才相对缺乏,2021年每万人就业人员中R&D人员仅19.8人年,与全省41.71人年的平均水平差距较大。
三是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基本公共服务欠账较多,教育资源不均衡,存在“城挤乡弱村空”现象;优质医疗资源紧张,中医、传染、精神等专科医院建设滞后;文化体育场馆设施滞后。城乡收入差距依然较大,收入比1.9:1。人口老龄化加速,2022年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77.22万人、老龄化率26.1%。
四是生产资源和要素面临挑战。基础设施短板较多,轨道交通、通用机场建设还需加强,要素利用率相对较低,碳排放强度、能耗强度约束力加大,土地节约利用水平较低,人才、物流、金融等支撑能力较弱。
三、推进“十四五”规划实施的建议
一是坚持开放创新促发展。围绕进城入圈、做强主干,加快成德眉资同城化综合试验区建设,构筑综合交通枢纽,拓展开放合作平台,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主动服务“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西部陆海新通道等重大战略,力争成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枢纽节点。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和人才引进培养,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创新应用。
二是做强做大新能源新材料制造基地。根据省委对眉山建设成渝地区新能源新材料制造基地要求,构建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落实“制造强市”各项举措,实施“1+3”产业“链长制”,加强产业强链补链。精准招大引强育优,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整合优化产业园区,形成特色优势产业链。
三是推动服务业发展增速提质升位。推进服务业同制造业融合发展,支持服务业向制造环节拓展,造就一批生产型服务业。创新丰富拓展消费场景,紧扣“东坡故里、品质眉山”定位,建设宜居公园城市,打造现代消费城市。
四是推动农业产业全链条升级促乡村振兴。加强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加快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示范区。加快构建“2+3+N”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整市试点,提档升级现代农业园区,推动农文旅融合发展,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从产业集聚、乡村建设、农村改革、社会治理入手,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推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五是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健全绿色低碳发展体制机制,加快绿色低碳优势产业发展,推行绿色低碳简约生活方式。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不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加快编制美丽眉山建设规划,健全多元投入机制,完善和落实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坚守美丽眉山建设安全底线。
六是狠抓重点项目投资工作。充分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加快实施列入市“十四五”规划纲要的重大工程项目,积极主动对接国家政策,超前研究谋划支撑未来几年发展的重大项目。
七是全力做好民生事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加快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等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创业的体制机制,扎实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关于眉山市市本级2023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2023年12月28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财政局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报告眉山市市本级2023年预算调整情况。请予审议。
一、调整事由
一是由于一般债务转贷收入增加、上级补助收入增加等原因,相应调整一般公共预算。
二是由于土地出让收入减少、专项债务转贷收入增加等原因,相应调整政府性基金预算。
三是根据市本级国有企业经营利润增长情况,相应调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四是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政策和参保人员变化情况,相应调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二、预算调整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情况
1、收入预算调整情况
(1)上级补助收入增加48.45亿元。
(2)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2.49亿元。
(3)再融资债券转贷收入增加18.22亿元。
以上三项合计调增收入69.16亿元。
2、支出预算调整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调增20.34亿元,主要用于保障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天府大道眉山城区段道路工程、工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托育服务、职业教育发展等项目支出。
(2)债务还本支出调增11.3亿元。
(3)补助下级支出增加30.33亿元。
(4)债务转贷支出调增7.19亿元。
以上四项合计调增支出69.16亿元。
3、收支平衡情况
上述收支预算调整后,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计147.66亿元,其中: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7.96亿元,上级补助收入82.7亿元,下级上解收入4.77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20.71亿元(一般债券2.49亿元,再融资债券18.22亿元),调入资金0.92亿元,上年结余收入6.6亿元,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4亿元;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计147.66亿元,其中: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78.43亿元,上解上级支出2.86亿元,补助下级支出47亿元,债务转贷支出7.19亿元,债务还本支出12.18亿元。收支平衡。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情况
1、收入预算调整情况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调增60.19亿元,其中土地出让收入调减4亿元,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调增52.33亿元,再融资债券调增12.04亿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减0.18亿元。
2、支出预算调整情况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调增60.19亿元,其中城乡社区支出调增10.93亿元,主要用于征地拆迁、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精细化工基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综合管廊建设项目、甘眉工业园区锂电产业园建设项目、甘眉工业园区修文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二期工程、眉山城市第三水厂二期工程项目、眉山市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项目、眉山城市新中心停车场项目、眉山高新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债务转贷支出调增48.25亿元;债务还本支出调增1.04亿元;上解支出调减0.03亿元。
3、收支平衡情况
上述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后,市本级202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总计116.83亿元,其中:政府性基金收入49.22亿元,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入52.33亿元,再融资债券收入12.04亿元,上年结余收入3.24亿元。市本级2023年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总计116.83亿元,其中:政府性基金支出57.69亿元,债务转贷支出48.25亿元,债务还本支出9.83亿元,调出资金0.72亿元、上解支出0.34亿元。收支平衡。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情况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调增3万元,全部为利润收入调增,调整后2023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为3,263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调增3万元,其中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调增144万元、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调减46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出资金调增3万元、补助下级调增316万元,调整后2023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为1,300万元、调出资金1,963万元。收支平衡。
(四)社保基金预算调整情况
1、收入预算调整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调增9.05亿元,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调增5.6亿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调增1.59亿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调增1.86亿元。
2、支出预算调整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调增5.14亿元,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调增1.62亿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调增1.64亿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调增1.88亿元。本年结余调增3.91亿元。
3、收支平衡情况
上述收支预算调整后,市本级2023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为74.76亿元,支出预算为55.48亿元,品迭后结余19.28亿元。
附件:1.眉山市市本级2023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调整变动情况表
2.眉山市市本级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调整项目明细表
3.眉山市市本级2023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调整情况表
4.眉山市市本级202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变动情况表
5.眉山市市本级202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调整项目明细表
6.眉山市市本级2023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变动情况表
7.眉山市市本级2023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变动情况表
附件1
眉山市市本级2023年地方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调整变动情况表 |
|
|
|
|
|
|
|
单位:万元 |
预算科目 |
年初预算数 |
拟调整 预算数 |
比年初预算增减 |
预算科目 |
年初预算数 |
拟调整 预算数 |
比年初预算增减 |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
279,613 |
279,613 |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
580,946 |
784,297 |
203,351 |
上级补助收入 |
342,431 |
826,948 |
484,517 |
补助下级支出 |
166,737 |
470,000 |
303,263 |
下级上解收入 |
47,738 |
47,738 |
0 |
上解支出 |
28,626 |
28,626 |
|
债务转贷收入 |
|
207,112 |
207,112 |
债务转贷支出 |
|
71,888 |
71,888 |
一般债券 |
|
24,900 |
24,900 |
债务还本支出 |
8,640 |
121,770 |
113,130 |
再融资债券 |
|
182,212 |
182,212 |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还本 |
8,640 |
121,770 |
113,130 |
调入资金 |
9,196 |
9,199 |
3 |
|
|
|
|
从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入 |
7,236 |
7,236 |
0 |
|
|
|
|
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 |
1,960 |
1,963 |
3 |
|
|
|
|
上年结余收入 |
65,971 |
65,971 |
|
|
|
|
|
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
40,000 |
40,000 |
|
|
|
|
|
|
|
|
|
|
|
|
|
收入总计 |
784,949 |
1,476,581 |
691,632 |
支出总计 |
784,949 |
1,476,581 |
691,632 |
附件2
眉山市市本级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调整项目明细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单位 |
项目内容 |
调整金额 |
备注 |
合计 |
203,351 |
|
1 |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民养老 |
60,982 |
|
2 |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
54,200 |
|
3 |
恒信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天府大道眉山城区段道路工程项目 |
23,724 |
新增一般债券 |
4 |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
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
11,501 |
|
5 |
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有资本注册金 |
20,000 |
|
6 |
眉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
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资金 |
6,807 |
|
7 |
甘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
6,300 |
|
8 |
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
2,330 |
|
9 |
眉山市妇幼保健院 |
眉山市托育服务综合指导中心建设项目 |
3,200 |
|
10 |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
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财政补助 |
2,511 |
|
11 |
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中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
2,400 |
|
12 |
眉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
2023年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中央基建投资预算 |
2,000 |
|
13 |
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3年第一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资金 |
1,986 |
|
14 |
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 |
1,146 |
|
15 |
眉山市民政局 |
2023年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中央基建投资预算 |
1,440 |
|
16 |
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
1,429 |
|
17 |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年第一批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 |
823 |
|
18 |
眉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重大传染病防控中央补助资金 |
572 |
|
附件3
眉山市市本级2023年地方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调整情况表
单位:万元
预算科目 |
年初 预算数 |
拟调整 预算数 |
与年初预算数 差额 |
合计 |
580,946 |
784,297 |
203,351 |
一、一般公共服务 |
69,941 |
69,941 |
|
人大事务 |
2,823 |
2,823 |
|
行政运行 |
2,592 |
2,592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114 |
114 |
|
人大立法 |
25 |
25 |
|
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提升 |
3 |
3 |
|
代表工作 |
89 |
89 |
|
政协事务 |
1,909 |
1,909 |
|
行政运行 |
1,569 |
1,569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276 |
276 |
|
政协会议 |
6 |
6 |
|
委员视察 |
46 |
46 |
|
事业运行 |
12 |
12 |
|
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 |
19,475 |
19,475 |
|
行政运行 |
5,127 |
5,127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2,766 |
2,766 |
|
机关服务 |
4,759 |
4,759 |
|
专项业务及机关事务管理 |
78 |
78 |
|
政务公开审批 |
388 |
388 |
|
信访事务 |
42 |
42 |
|
事业运行 |
1,604 |
1,604 |
|
其他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 |
4,711 |
4,711 |
|
发展与改革事务 |
3,306 |
3,306 |
|
行政运行 |
2,584 |
2,584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280 |
280 |
|
事业运行 |
273 |
273 |
|
其他发展与改革事务支出 |
169 |
169 |
|
统计信息事务 |
1,386 |
1,386 |
|
行政运行 |
759 |
759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4 |
4 |
|
专项统计业务 |
30 |
30 |
|
专项普查活动 |
55 |
55 |
|
统计抽样调查 |
39 |
39 |
|
其他统计信息事务支出 |
499 |
499 |
|
财政事务 |
4,060 |
4,060 |
|
行政运行 |
2,112 |
2,112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377 |
377 |
|
事业运行 |
771 |
771 |
|
其他财政事务支出 |
800 |
800 |
|
税收事务 |
1,500 |
1,500 |
|
其他税收事务支出 |
1,500 |
1,500 |
|
审计事务 |
2,009 |
2,009 |
|
行政运行 |
1,664 |
1,664 |
|
审计业务 |
242 |
242 |
|
审计管理 |
2 |
2 |
|
信息化建设 |
54 |
54 |
|
事业运行 |
45 |
45 |
|
其他审计事务支出 |
2 |
2 |
|
纪检监察事务 |
5,408 |
5,408 |
|
行政运行 |
2,545 |
2,545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1,170 |
1,170 |
|
大案要案查处 |
1,500 |
1,500 |
|
派驻派出机构 |
10 |
10 |
|
事业运行 |
183 |
183 |
|
商贸事务 |
3,717 |
3,717 |
|
行政运行 |
2,030 |
2,030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87 |
87 |
|
国际经济合作 |
18 |
18 |
|
国内贸易管理 |
107 |
107 |
|
招商引资 |
1,060 |
1,060 |
|
事业运行 |
200 |
200 |
|
其他商贸事务支出 |
215 |
215 |
|
知识产权事务 |
12 |
12 |
|
行政运行 |
12 |
12 |
|
民族事务 |
26 |
26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26 |
26 |
|
港澳台事务 |
32 |
32 |
|
台湾事务 |
32 |
32 |
|
档案事务 |
463 |
463 |
|
行政运行 |
393 |
393 |
|
档案馆 |
70 |
70 |
|
民主党派及工商联事务 |
722 |
722 |
|
行政运行 |
543 |
543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30 |
30 |
|
参政议政 |
50 |
50 |
|
事业运行 |
53 |
53 |
|
其他民主党派及工商联事务支出 |
46 |
46 |
|
群众团体事务 |
1,460 |
1,460 |
|
行政运行 |
967 |
967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463 |
463 |
|
其他群众团体事务支出 |
30 |
30 |
|
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 |
4,240 |
4,240 |
|
行政运行 |
2,371 |
2,371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1,246 |
1,246 |
|
机关服务 |
28 |
28 |
|
其他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 |
595 |
595 |
|
组织事务 |
3,603 |
3,603 |
|
行政运行 |
2,822 |
2,822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781 |
781 |
|
宣传事务 |
1,983 |
1,983 |
|
行政运行 |
1,237 |
1,237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632 |
632 |
|
事业运行 |
114 |
114 |
|
统战事务 |
903 |
903 |
|
行政运行 |
738 |
738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72 |
72 |
|
华侨事务 |
24 |
24 |
|
事业运行 |
69 |
69 |
|
对外联络事务 |
313 |
313 |
|
行政运行 |
214 |
214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60 |
60 |
|
事业运行 |
39 |
39 |
|
其他共产党事务支出 |
1,998 |
1,998 |
|
行政运行 |
1,594 |
1,594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343 |
343 |
|
机关服务 |
5 |
5 |
|
事业运行 |
3 |
3 |
|
其他共产党事务支出 |
53 |
53 |
|
市场监督管理事务 |
8,530 |
8,530 |
|
行政运行 |
4,399 |
4,399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1,893 |
1,893 |
|
市场主体管理 |
12 |
12 |
|
市场秩序执法 |
35 |
35 |
|
信息化建设 |
15 |
15 |
|
药品事务 |
3 |
3 |
|
质量安全监管 |
10 |
10 |
|
事业运行 |
1,725 |
1,725 |
|
其他市场监督管理事务 |
438 |
438 |
|
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
63 |
63 |
|
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
63 |
63 |
|
二、国防支出 |
1,031 |
1,031 |
|
国防动员 |
1,031 |
1,031 |
|
其他国防动员支出 |
1,031 |
1,031 |
|
三、公共安全支出 |
64,231 |
64,231 |
|
武装警察部队 |
350 |
350 |
|
其他武装警察部队支出 |
350 |
350 |
|
公安 |
26,862 |
26,862 |
|
行政运行 |
23,406 |
23,406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1,143 |
1,143 |
|
机关服务 |
58 |
58 |
|
信息化建设 |
42 |
42 |
|
执法办案 |
989 |
989 |
|
特别业务 |
170 |
170 |
|
事业运行 |
284 |
284 |
|
其他公安支出 |
770 |
770 |
|
国家安全 |
396 |
396 |
|
行政运行 |
356 |
356 |
|
其他国家安全支出 |
40 |
40 |
|
检察 |
14,540 |
14,540 |
|
行政运行 |
13,845 |
13,845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102 |
102 |
|
机关服务 |
64 |
64 |
|
事业运行 |
159 |
159 |
|
其他检察支出 |
370 |
370 |
|
法院 |
14,971 |
14,971 |
|
行政运行 |
14,206 |
14,206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305 |
305 |
|
案件审判 |
200 |
200 |
|
事业运行 |
260 |
260 |
|
司法 |
1,979 |
1,979 |
|
行政运行 |
1,715 |
1,715 |
|
机关服务 |
30 |
30 |
|
普法宣传 |
35 |
35 |
|
公共法律服务 |
35 |
35 |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20 |
20 |
|
法制建设 |
55 |
55 |
|
事业运行 |
61 |
61 |
|
其他司法支出 |
28 |
28 |
|
其他公共安全支出 |
5,133 |
5,133 |
|
其他公共安全支出 |
5,133 |
5,133 |
|
四、教育支出 |
28,884 |
35,691 |
6,807 |
教育管理事务 |
2,264 |
2,264 |
|
行政运行 |
1,244 |
1,244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55 |
55 |
|
其他教育管理事务支出 |
965 |
965 |
|
普通教育 |
1,755 |
1,755 |
|
学前教育 |
450 |
450 |
|
小学教育 |
1,186 |
1,186 |
|
其他普通教育支出 |
119 |
119 |
|
职业教育 |
6,534 |
13,252 |
6,718 |
中等职业教育 |
|
6,718 |
6,718 |
高等职业教育 |
6,534 |
6,534 |
|
成人教育 |
147 |
147 |
|
成人高等教育 |
147 |
147 |
|
广播电视教育 |
112 |
112 |
|
广播电视学校 |
112 |
112 |
|
进修及培训 |
842 |
842 |
|
干部教育 |
842 |
842 |
|
其他教育支出 |
17,230 |
17,319 |
89 |
其他教育支出 |
17,230 |
17,319 |
89 |
五、科学技术支出 |
7,632 |
8,778 |
1,146 |
科学技术管理事务 |
1,012 |
1,012 |
|
行政运行 |
923 |
923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89 |
89 |
|
社会科学 |
103 |
103 |
|
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
103 |
103 |
|
科学技术普及 |
253 |
253 |
|
机构运行 |
164 |
164 |
|
科普活动 |
38 |
38 |
|
青少年科技活动 |
10 |
10 |
|
学术交流活动 |
3 |
3 |
|
科技馆站 |
8 |
8 |
|
其他科学技术普及支出 |
30 |
30 |
|
科技重大项目 |
|
586 |
586 |
重点研发计划 |
|
586 |
586 |
其他科学技术支出 |
6,264 |
6,824 |
560 |
其他科学技术支出 |
6,264 |
6,824 |
560 |
六、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 |
16,123 |
18,123 |
2,000 |
文化和旅游 |
6,357 |
6,357 |
|
行政运行 |
2,149 |
2,149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60 |
60 |
|
图书馆 |
195 |
195 |
|
文化活动 |
17 |
17 |
|
群众文化 |
387 |
387 |
|
文化和旅游交流与合作 |
30 |
30 |
|
文化创作与保护 |
50 |
50 |
|
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 |
41 |
41 |
|
旅游宣传 |
52 |
52 |
|
文化和旅游管理事务 |
78 |
78 |
|
其他文化和旅游支出 |
3,298 |
3,298 |
|
文物 |
1,068 |
1,068 |
|
行政运行 |
25 |
25 |
|
文物保护 |
28 |
28 |
|
博物馆 |
972 |
972 |
|
其他文物支出 |
43 |
43 |
|
体育 |
224 |
2,224 |
2,000 |
体育场馆 |
90 |
90 |
|
群众体育 |
134 |
134 |
|
其他体育支出 |
|
2,000 |
2,000 |
新闻出版电影 |
2,372 |
2,372 |
|
新闻通讯 |
2,372 |
2,372 |
|
广播电视 |
3,170 |
3,170 |
|
行政运行 |
227 |
227 |
|
广播电视事务 |
2,873 |
2,873 |
|
其他广播电视支出 |
70 |
70 |
|
其他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 |
2,932 |
2,932 |
|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支出 |
11 |
11 |
|
其他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 |
2,921 |
2,921 |
|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
35,946 |
101,568 |
65,622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 |
4,947 |
4,947 |
|
行政运行 |
773 |
773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410 |
410 |
|
综合业务管理 |
170 |
170 |
|
就业管理事务 |
232 |
232 |
|
社会保险业务管理事务 |
20 |
20 |
|
信息化建设 |
85 |
85 |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551 |
551 |
|
引进人才费用 |
940 |
940 |
|
事业运行 |
633 |
633 |
|
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 |
1,133 |
1,133 |
|
民政管理事务 |
1,311 |
1,311 |
|
行政运行 |
1,225 |
1,225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86 |
86 |
|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 |
11,015 |
11,015 |
|
行政单位离退休 |
18 |
18 |
|
事业单位离退休 |
12 |
12 |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
7,476 |
7,476 |
|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
3,509 |
3,509 |
|
就业补助 |
4,319 |
4,319 |
|
其他就业补助支出 |
4,319 |
4,319 |
|
退役安置 |
3 |
3 |
|
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 |
3 |
3 |
|
社会福利 |
4,071 |
7,271 |
3,200 |
儿童福利 |
72 |
72 |
|
殡葬 |
3,760 |
3,760 |
|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
67 |
67 |
|
其他社会福利支出 |
172 |
3,372 |
3,200 |
残疾人事业 |
1,560 |
1,560 |
|
行政运行 |
459 |
459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74 |
74 |
|
残疾人康复 |
509 |
509 |
|
残疾人就业和扶贫 |
320 |
320 |
|
残疾人体育 |
6 |
6 |
|
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 |
192 |
192 |
|
红十字事业 |
190 |
190 |
|
行政运行 |
80 |
80 |
|
其他红十字事业支出 |
110 |
110 |
|
临时救助 |
36 |
36 |
|
临时救助支出 |
36 |
36 |
|
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 |
1,360 |
62,342 |
60,982 |
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 |
1,360 |
62,342 |
60,982 |
退役军人管理事务 |
1,476 |
1,476 |
|
行政运行 |
651 |
651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92 |
92 |
|
拥军优属 |
122 |
122 |
|
事业运行 |
14 |
14 |
|
其他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支出 |
597 |
597 |
|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
5,658 |
7,098 |
1,440 |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
5,658 |
7,098 |
1,440 |
八、卫生健康支出 |
166,712 |
236,925 |
70,213 |
卫生健康管理事务 |
3,915 |
3,915 |
|
行政运行 |
2,545 |
2,545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500 |
500 |
|
其他卫生健康管理事务支出 |
870 |
870 |
|
公立医院 |
1,400 |
1,400 |
|
综合医院 |
1,400 |
1,400 |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
97 |
97 |
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 |
|
97 |
97 |
公共卫生 |
9,114 |
11,018 |
1,904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1,383 |
1,383 |
|
卫生监督机构 |
198 |
198 |
|
妇幼保健机构 |
1,436 |
1,436 |
|
应急救治机构 |
156 |
156 |
|
采供血机构 |
2,261 |
2,261 |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1,505 |
2,837 |
1,332 |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
10 |
582 |
572 |
其他公共卫生支出 |
2,165 |
2,165 |
|
中医药 |
5 |
5 |
|
其他中医药支出 |
5 |
5 |
|
计划生育事务 |
1,598 |
1,598 |
|
其他计划生育事务支出 |
1,598 |
1,598 |
|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
5,138 |
5,138 |
|
行政单位医疗 |
3,034 |
3,034 |
|
事业单位医疗 |
2,104 |
2,104 |
|
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 |
137,833 |
194,544 |
56,711 |
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 |
137,833 |
192,033 |
54,200 |
财政对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 |
|
2,511 |
2,511 |
医疗救助 |
|
11,501 |
11,501 |
城乡医疗救助 |
|
11,501 |
11,501 |
优抚对象医疗 |
409 |
409 |
|
其他优抚对象医疗支出 |
409 |
409 |
|
医疗保障管理事务 |
1,164 |
1,164 |
|
行政运行 |
860 |
860 |
|
信息化建设 |
90 |
90 |
|
医疗保障经办事务 |
74 |
74 |
|
其他医疗保障管理事务支出 |
140 |
140 |
|
老龄卫生健康服务 |
19 |
19 |
|
老龄卫生健康服务 |
19 |
19 |
|
其他卫生健康支出 |
6,117 |
6,117 |
|
其他卫生健康支出 |
6,117 |
6,117 |
|
九、节能环保支出 |
7,862 |
9,848 |
1,986 |
环境保护管理事务 |
1,585 |
1,585 |
|
行政运行 |
1,493 |
1,493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15 |
15 |
|
机关服务 |
22 |
22 |
|
生态环境保护宣传 |
40 |
40 |
|
其他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 |
15 |
15 |
|
环境监测与监察 |
605 |
605 |
|
其他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 |
605 |
605 |
|
污染防治 |
245 |
245 |
|
其他污染防治支出 |
245 |
245 |
|
其他节能环保支出 |
5,427 |
7,413 |
1,986 |
其他节能环保支出 |
5,427 |
7,413 |
1,986 |
十、城乡社区支出 |
34,253 |
35,076 |
823 |
城乡社区管理事务 |
13,772 |
13,772 |
|
行政运行 |
5,244 |
5,244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985 |
985 |
|
机关服务 |
44 |
44 |
|
城管执法 |
2,779 |
2,779 |
|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与监管 |
137 |
137 |
|
工程建设管理 |
882 |
882 |
|
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市场监管 |
1,233 |
1,233 |
|
其他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支出 |
2,468 |
2,468 |
|
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 |
4,354 |
4,354 |
|
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 |
4,354 |
4,354 |
|
城乡社区公共设施 |
2,741 |
2,741 |
|
其他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支出 |
2,741 |
2,741 |
|
城乡社区环境卫生 |
9,965 |
9,965 |
|
城乡社区环境卫生 |
9,965 |
9,965 |
|
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 |
2,154 |
2,154 |
|
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 |
2,154 |
2,154 |
|
其他城乡社区支出 |
1,267 |
2,090 |
823 |
其他城乡社区支出 |
1,267 |
2,090 |
823 |
十一、农林水支出 |
46,466 |
46,466 |
|
农业农村 |
16,068 |
16,068 |
|
行政运行 |
4,512 |
4,512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210 |
210 |
|
机关服务 |
81 |
81 |
|
事业运行 |
1,034 |
1,034 |
|
病虫害控制 |
128 |
128 |
|
农产品质量安全 |
100 |
100 |
|
执法监管 |
20 |
20 |
|
行业业务管理 |
80 |
80 |
|
对外交流与合作 |
10 |
10 |
|
农业生产发展 |
105 |
105 |
|
农产品加工与促销 |
20 |
20 |
|
其他农业农村支出 |
9,768 |
9,768 |
|
林业和草原 |
2,487 |
2,487 |
|
行政运行 |
1,090 |
1,090 |
|
机关服务 |
27 |
27 |
|
事业机构 |
140 |
140 |
|
其他林业和草原支出 |
1,230 |
1,230 |
|
水利 |
5,431 |
5,431 |
|
行政运行 |
1,514 |
1,514 |
|
水利行业业务管理 |
7 |
7 |
|
水利工程运行与维护 |
25 |
25 |
|
水土保持 |
115 |
115 |
|
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 |
210 |
210 |
|
防汛 |
70 |
70 |
|
水利建设征地及移民支出 |
30 |
30 |
|
其他水利支出 |
3,460 |
3,460 |
|
扶贫 |
70 |
70 |
|
社会发展 |
30 |
30 |
|
其他扶贫支出 |
40 |
40 |
|
普惠金融发展支出 |
1,714 |
1,714 |
|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
1,294 |
1,294 |
|
其他普惠金融发展支出 |
420 |
420 |
|
其他农林水支出 |
20,696 |
20,696 |
|
其他农林水支出 |
20,696 |
20,696 |
|
十二、交通运输支出 |
8,163 |
31,887 |
23,724 |
公路水路运输 |
5,283 |
29,007 |
23,724 |
行政运行 |
4,121 |
4,121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1,162 |
1,162 |
|
公路建设 |
|
23,724 |
23,724 |
邮政业支出 |
64 |
64 |
|
行政运行 |
44 |
44 |
|
行业监管 |
15 |
15 |
|
其他邮政业支出 |
5 |
5 |
|
其他交通运输支出 |
2,816 |
2,816 |
|
其他交通运输支出 |
2,816 |
2,816 |
|
十三、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支出 |
27,986 |
56,616 |
28,630 |
制造业 |
15,547 |
24,177 |
8,630 |
其他制造业支出 |
15,547 |
24,177 |
8,630 |
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 |
6,840 |
6,840 |
|
行政运行 |
650 |
650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112 |
112 |
|
无线电及信息通信监管 |
158 |
158 |
|
产业发展 |
5,780 |
5,780 |
|
事业运行 |
100 |
100 |
|
其他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 |
40 |
40 |
|
国有资产监管 |
562 |
562 |
|
行政运行 |
213 |
213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104 |
104 |
|
其他国有资产监管支出 |
245 |
245 |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 |
37 |
20,037 |
20,000 |
其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 |
37 |
20,037 |
20,000 |
其他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支出 |
5,000 |
5,000 |
|
其他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支出 |
5,000 |
5,000 |
|
十四、商业服务业等支出 |
5,231 |
5,231 |
|
其他商业服务业等支出 |
5,231 |
5,231 |
|
其他商业服务业等支出 |
5,231 |
5,231 |
|
十五、金融支出 |
3,842 |
3,842 |
|
其他金融支出 |
3,842 |
3,842 |
|
其他金融支出 |
3,842 |
3,842 |
|
十六、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 |
6,678 |
6,678 |
|
自然资源事务 |
5,969 |
5,969 |
|
行政运行 |
2,144 |
2,144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104 |
104 |
|
自然资源规划及管理 |
165 |
165 |
|
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 |
582 |
582 |
|
自然资源社会公益服务 |
162 |
162 |
|
自然资源调查与确权登记 |
5 |
5 |
|
土地资源储备支出 |
58 |
58 |
|
事业运行 |
2,749 |
2,749 |
|
气象事务 |
709 |
709 |
|
行政运行 |
422 |
422 |
|
气象事业机构 |
104 |
104 |
|
气象预报预测 |
25 |
25 |
|
气象服务 |
27 |
27 |
|
气象装备保障维护 |
29 |
29 |
|
其他气象事务支出 |
102 |
102 |
|
十七、住房保障支出 |
12,146 |
12,146 |
|
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 |
4,000 |
4,000 |
|
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 |
4,000 |
4,000 |
|
住房改革支出 |
4,863 |
4,863 |
|
住房公积金 |
4,863 |
4,863 |
|
城乡社区住宅 |
3,283 |
3,283 |
|
住房公积金管理 |
3,283 |
3,283 |
|
十八、粮油物资储备支出 |
2,473 |
2,473 |
|
粮油储备 |
2,473 |
2,473 |
|
其他粮油储备支出 |
2,473 |
2,473 |
|
十九、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 |
6,823 |
9,223 |
2,400 |
应急管理事务 |
2,918 |
5,318 |
2,400 |
行政运行 |
1,506 |
1,506 |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328 |
328 |
|
灾害风险防治 |
335 |
335 |
|
安全监管 |
659 |
3,059 |
2,400 |
安全生产基础 |
30 |
30 |
|
应急救援 |
60 |
60 |
|
消防事务 |
3,061 |
3,061 |
|
行政运行 |
1,661 |
1,661 |
|
消防应急救援 |
1,400 |
1,400 |
|
地震事务 |
228 |
228 |
|
行政运行 |
142 |
142 |
|
地震监测 |
24 |
24 |
|
地震预测预报 |
23 |
23 |
|
地震灾害预防 |
30 |
30 |
|
地震应急救援 |
9 |
9 |
|
自然灾害防治 |
69 |
69 |
|
地质灾害防治 |
69 |
69 |
|
其他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 |
547 |
547 |
|
其他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 |
547 |
547 |
|
二十、预备费 |
5,913 |
5,913 |
|
二十一、其他支出 |
1,100 |
1,100 |
|
其他支出 |
1,100 |
1,100 |
|
二十二、债务付息支出 |
21,510 |
21,510 |
|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付息支出 |
21,510 |
21,510 |
|
地方政府其他一般债务付息支出 |
21,510 |
21,510 |
|
附件4
|
|
|
|
|
|
|
|
眉山市市本级202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变动情况表 |
|
单位:万元 |
预算科目 |
年初 预算数 |
拟调整 预算数 |
比年初数增减 |
预算科目 |
年初预算数 |
拟调整预算数 |
比年初数增减 |
政府性基金收入 |
534,000 |
492,200 |
-41,800 |
政府性基金支出 |
467,598 |
576,889 |
109,291 |
其中:土地出让收入 |
517,500 |
477,500 |
-40,000 |
债务转贷支出 |
|
482,480 |
482,480 |
债务转贷收入 |
|
643,720 |
643,720 |
债务还本支出 |
87,900 |
98,330 |
10,430 |
新增专项债券 |
|
523,300 |
523,300 |
专项债券还本支出 |
87,900 |
98,330 |
10,430 |
再融资债券 |
|
120,420 |
120,420 |
调出资金 |
7,236 |
7,236 |
|
上年结余 |
32,357 |
32,357 |
|
上解支出 |
3,623 |
3,342 |
-281 |
收入总计 |
566,357 |
1,168,277 |
601,920 |
支出总计 |
566,357 |
1,168,277 |
601,920 |
附件5
眉山市市本级202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调整项目明细表 |
|
|
|
|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单位 |
项目内容 |
调整金额 |
备注 |
合计 |
109,291 |
|
1 |
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精细化工基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37,000 |
新增专项债券 |
2 |
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综合管廊建设项目 |
7,000 |
新增专项债券 |
3 |
眉山日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 |
四川省眉山市融媒体中心(传媒文化产业园基础设施)综合项目 |
13,800 |
新增专项债券 |
4 |
青神县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青神县工业开发区绿色竹纤维综合利用产业园 |
2,500 |
新增专项债券 |
5 |
四川甘眉工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甘眉工业园区锂电产业园建设项目 |
15,000 |
新增专项债券 |
6 |
四川甘眉工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甘眉工业园区修文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二期工程 |
20,000 |
新增专项债券 |
7 |
眉山市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
眉山城市第三水厂二期工程项目 |
6,000 |
新增专项债券 |
8 |
眉山市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
眉山市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项目 |
2,400 |
新增专项债券 |
9 |
眉山城市新中心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眉山城市新中心停车场项目 |
12,440 |
新增专项债券 |
10 |
眉山市恒信交投公司 |
工业大道人保资本2023年第四季度本息 |
7,560 |
新增专项债券 |
11 |
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眉山高新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28,000 |
新增专项债券 |
12 |
甘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园区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
-890 |
用于专项债还本 |
13 |
眉山市恒信交投公司 |
政府债务及其他还本付息 |
-7,560 |
|
14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等 |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
-30,000 |
|
15 |
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 |
37,560 |
|
16 |
眉山市岷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
建设用地报批 |
-26,000 |
|
17 |
眉山市岷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 |
-15,519 |
|
附件6
眉山市市本级2023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变动情况表 |
|
|
单位:万元 |
预算科目 |
年初 预算数 |
拟调整 预算数 |
比年初 数增减 |
预算科目 |
年初 预算数 |
拟调整 预算数 |
比年 初数增减 |
一、利润收入 |
2,800 |
2,803 |
3 |
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支出 |
|
|
|
二、股利、股息收入 |
|
|
|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 |
|
|
|
三、产权转让收入 |
|
|
|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
840 |
984 |
144 |
四、清算收入 |
|
|
|
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
840 |
984 |
144 |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
|
|
|
四、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
460 |
0 |
-460 |
|
|
|
|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 |
|
|
|
|
|
|
|
六、调出资金 |
1,960 |
1,963 |
3 |
|
|
|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出资金 |
1,960 |
1,963 |
3 |
|
|
|
|
七、补助下级 |
|
316 |
316 |
上年结转收入 |
460 |
460 |
|
|
|
|
|
收入总计 |
3,260 |
3,263 |
3 |
支出总计 |
3,260 |
3,263 |
3 |
附件7
眉山市市本级2023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变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预算科目 |
年初 预算数 |
拟调整 预算数 |
比年初预算增减 |
预算科目 |
年初 预算数 |
拟调整 预算数 |
比年初预算 增减 |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
194,258 |
250,255 |
55,997 |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 |
89,538 |
105,744 |
16,206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收入 |
109,048 |
157,422 |
48,374 |
基础养老金支出 |
68,476 |
74,356 |
5,880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补贴收入 |
73,292 |
78,850 |
5,558 |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 |
19,624 |
29,868 |
10,244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
2,810 |
4,734 |
1,924 |
其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
1,438 |
1,520 |
82 |
其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
9,108 |
9,249 |
141 |
|
|
|
0 |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
214,381 |
230,280 |
15,899 |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
165,573 |
181,978 |
16,405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 |
206,118 |
219,945 |
13,827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 |
97,932 |
111,771 |
13,839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
6,854 |
6,854 |
0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待遇支出 |
67,041 |
69,292 |
2,251 |
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
1,409 |
3,481 |
2,072 |
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出 |
600 |
915 |
315 |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
248,471 |
267,039 |
18,568 |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
248,264 |
267,039 |
18,775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收入 |
88,200 |
90,735 |
2,535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出 |
228,196 |
246,438 |
18,242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补贴收入 |
157,459 |
164,328 |
6,869 |
大病保险支出 |
19,968 |
20,181 |
213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
2,812 |
3,090 |
278 |
其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
100 |
420 |
320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其他收入 |
|
8,886 |
8,886 |
|
|
|
|
收入合计 |
657,110 |
747,574 |
90,464 |
支出合计 |
503,375 |
554,761 |
51,386 |
|
|
|
|
本年结余 |
153,735 |
192,813 |
39,078 |
收 入 总 计 |
657,110 |
747,574 |
90,464 |
支 出 总 计 |
657,110 |
747,574 |
90,464 |
关于眉山市市本级2023年预算调整方案
审查结果的报告
2023年12月28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预算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眉山市市本级2023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后,市人大预算委委托四川万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告进行预先审查,形成了预先审查报告。12月12日,市人大预算委召开全体会议,结合预先审查报告,对预算调整报告和方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预算调整的理由
市政府提出对市本级2023年预算进行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理由:一是由于一般债务转贷收入增加、上级补助收入增加等原因,相应调整一般公共预算。二是由于土地出让收入减少、专项债务转贷收入增加等原因,相应调整政府性基金预算。三是根据市本级国有企业经营利润增长情况,相应调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四是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政策和参保人员变化情况,相应调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二、预算调整的主要情况
(一)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情况。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和总支出均为78.5亿元。 调整预算后,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为147.66亿元,调增69.16亿元,其中:上级补助收入增加48.45亿元、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2.49亿元、再融资债券转贷收入增加18.22亿元。支出预算相应调整为147.66亿元,调增69.16亿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调增20.34亿元、债务还本支出调增11.3亿元、补助下级支出增加30.33亿元、债务转贷支出调增7.19亿元。
(二)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情况。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入和总支出均为56.64亿元。调整预算后,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入为116.83亿元,调增60.19亿元,其中:土地出让收入调减4亿元,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调增52.33亿元,再融资债券调增12.04亿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减0.18亿元。支出预算相应调整为116.83亿元,调增60.19亿元,其中:城乡社区支出调增10.93亿元、债务转贷支出调增48.25亿元、债务还本支出调增1.04亿元、上解支出调减0.03亿元。
(三)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情况。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均为3,260万元。预算调整后,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为3,263万元,调增3万元(利润收入增加3万元)。支出预算相应调整,其中: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调增144万元、补助下级调增316万元、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调减46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出资金调增3万元。调整后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为1,300万元、调出资金1,963万元。
(四)市本级社保基金预算调整情况。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市本级社保基金预算收入为65.71亿元,支出预算为50.34亿元。调整预算后,市本级社保基金预算收入为74.76亿元,调增9.05亿元,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调增5.6亿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调增1.59亿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调增1.86亿元。支出预算调整为55.48亿元,调增5.14亿元,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调增1.62亿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调增1.64亿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调增1.88亿元。本年结余调增3.91亿元。调整预算后,市本级2023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品迭结余19.28亿元。
三、初步审查意见
市人大预算委审查认为,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符合监督法、预算法、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预算执行实际情况。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关于眉山市市本级2023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批准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以上报告,请审议。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眉山市2023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2023年12月28日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市本级2023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审查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市本级2023年预算调整方案。会议同意市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2023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及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2023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关于眉山市2022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
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2023年12月28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审计局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2022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请予审议。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与审计揭示问题“上半篇文章”同样重要,必须一体推进。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抓好审计整改工作作为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要求。2022年8月以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审计整改作出批示34次;召开市委审计委员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等,听取整改工作汇报,研究部署重大问题整改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将《关于眉山市2022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的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全部纳入整改范围,要求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强化跟踪督促检查,确保问题有效整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2年度审计整改工作成效
各县(区)和各部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审议意见,审计整改工作总体进展顺利。
(一)深化治理,推动标本兼治。市委审计办、市审计局联合通报《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提示警醒全市各级各部门引以为戒,以案促改。市财政局针对全市财政管理方面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提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市卫生健康委采纳审计建议,组织开展全市公立医院医疗财务管理业务培训,协同医保等部门建立公立医院收费联合监管机制。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反馈问题,组织开展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工程违规分包问题专项治理。
(二)健全机制,强化督促检查。市审计局出台《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办法》等4项制度性文件,严格执行《审计整改结果认定办法》,问题分类管理、跟踪督促检查、整改结果认定等更加科学、规范。组织开展审计整改“清零行动”,全市共清理2019年至2022年未完成整改问题230个,发出提醒敦促函35份,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14人次,促进问题销号149个,整改问题金额9.2亿元,规定期限内整改率达100%。大力推进全市审计整改信息化建设,归集366个审计项目整改数据3,102条,为动态提醒敦促和屡审屡犯认定处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贯通协作,形成整改合力。不断丰富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协作方式和内容,审计整改督查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督查计划,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常规巡察重点。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和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市人大预算委组织开展国资金融、园区要素保障以及涉粮领域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专项督查。市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结合整改“回头看”,联合对中省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项目建设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总体看,去年的审计整改工作质量较往年进一步提高。截至2023年11月15日,《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154个问题,已完成整改或基本完成整改127个;正在整改的问题27个,包括一年内分阶段整改问题21个,五年内持续整改问题6个。整改问题金额15.17亿元,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59项,处理处分23人。主要情况是:
(一)市级财政管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市政府召开全市严肃财经纪律专题会议,通报财政管理方面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安排部署整改工作。
1.关于预决算编报不够准确的问题。市财政局完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预算执行动态监测模块,防止虚列支出问题发生,涉及资金40,000万元已整改完毕。非税收入已全部缴入国库18,114.89万元。在2023年财政决算办理中,将对政府性基金结余超过当年收入30%部分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各单位缴入金库的利息通过调整账务确认收入23万元。
2.关于财政管理不够严格的问题。市财政局已将代管资金转入财政专户15,027万元。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利息收入已缴入国库1,752.19万元。收回结转超过两年的资金8.4万元,并在今后的预算安排中充分考虑延续性项目结转结余情况,适当压紧预算安排。
3.关于资金管理不够到位的问题。
一是专项债券项目未按照测算预期进入收益期问题。甘眉工业园区制定标准化厂房出租方案,已有企业入驻,开始产生收益。
二是超项目进度支付政府债券资金问题。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规范全市债券资金管理,涉及资金5,701.13万元已整改完毕。
三是扩大范围使用债券资金问题。3个园区通过收回违规资金或安排财政资金弥补方式,归垫债券资金1,422.68万元。
四是未按规定将农民工工资拨付至专户问题。3个项目施工方已将农民工工资拨至专户。1个项目停工,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已核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五是交通专项资金结存问题。2022年度第一批省级交通专项资金已拨付6,608万元。超范围支出专项资金已在审计期间退回183.13万元。
六是部分专项资金结余未使用问题。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结存未使用涉及的5个项目已列出施工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加快推进实施,结余资金计划在2024年6月前全部拨付。2个内贸流通服务业项目资金已拨付使用267.46万元。节庆活动结余资金80.5万元已全部收回。
七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使用不规范问题。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正按规定程序开展追偿和核销工作,有关情况报省直部门审批后执行。2023年5月起,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调整为人保财险公司,公安交警部门作为办案机构,今后将强化对垫付基金案件的审核把关。未垫付到位的基金,4家医院通过抵扣欠费等方式整改金额11.82万元,确实无法垫付的基金6.84万元已全部转入财政。
(二)市级部门预算执行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1.关于执行财经纪律不严格的问题。市卫生健康委已优化共管资金分配流程,今后及时足额下达资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追收公务用车使用费25.92万元。彭山区检察院明确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标准,规范津补贴发放。市林业局建立合同、协议法制审核机制,防止违规支出。市教育体育局清退违规发放的劳务费补贴0.95万元。
2.关于财务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市教育体育局修订完善内控管理制度7项,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提高决算编制质量和水平,强化会计基础核算,清理往来款70.08万元。
3.关于收入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彭山区检察院加强与市财政局、彭山区法院联动沟通,今后严格按规定及时处置涉案款项。管理不规范的涉案款项通过存入合规账户、转入案款专户等方式整改金额129.09万元。
(三)促投资抓产业政策措施落实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1.关于全市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项目审计方面的问题。
一是建设程序履行不到位问题。2个项目已补办有关审批手续。眉山天府新区投资集团公司今后加强经营管理,履行总承包方履约情况监督责任,按规定流程组织招标。
二是部分项目投资计划执行不严问题。3个项目加快实施进度,已拨付项目资金1,230.38万元。2个未按立项批复文件实施建设的项目已完工1个,正在编制调整方案1个。建成投运后使用绩效不及预期的眉山天府新区牧马镇全域污水处理项目设备已进入试运行阶段。
三是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内控制度不完善问题。丹棱县住建局修订完善党组议事细则、政府采购等制度16个,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
2.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方面的问题。眉山职业技术学院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已调整多计工程价款和待摊费用3,257万元;竣工环保验收已完成,水保方案因发生调整,目前正组织验收中;农民工工资已足额发放。
3.关于园区产业要素保障专项审计方面的问题。
一是部分目标任务未完成问题。2个园区完成建设任务项目9个,解约2个,正在推进3个,仍未开工2个。完成“标准地”供应5宗,从2023年起,园区供地均实行“标准地”供应。
二是土地规范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有待加强问题。26个项目整改违法占地1,957.17亩,3个“以租代征”项目167.59亩正在整改中。12个项目完成闲置土地整改1,594.94亩,3个项目147.45亩已督促项目尽快开工或正在办理收储手续。批而未供城市建设用地已整改182.09亩,剩余土地已复耕复种408.42亩,在供地前保持耕作状态。4个项目取得土地批文指标202亩,复耕复种70亩。
三是营商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问题。彭山经开区无依据收取的土地整理费已整改1,232.82万元,退还2户企业预约用地保证金228万元,退还9户企业履约保证金409万元。仁寿经开区已拨付企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42.2万元。
(四)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1.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审计方面的问题。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元坤书记、黄河市长分别就整改作出书面批示,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整改工作。市农村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印发《眉山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审计问题整改方案》,市农业农村局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督促指导。
一是中长期规划有待完善问题。彭山区已印发高标准农田十年建设规划,其余5个县(区)均已编制规划初稿,正抓紧按程序送审,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已全部纳入高标准农田规划建设内容。2个县(区)建立完善项目协同推进机制,防止重复规划建设。2个县(区)通过调整方案或修订完善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按规划推进实施,规范过程管理。
二是政策措施执行不严格问题。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耕地“非粮化”专项整治。4个县(区)政府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修订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方案,通过复耕、套种等方式逐步化解“非粮化”问题。仁寿县追回“虚报冒领”财政资金7.24万元,县纪委监委正对相关责任人开展调查。3个县(区)今后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分配土地出让收入,确保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三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仍需加强问题。市农业农村局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明确参建各方责任。组织开展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约谈单位负责人13次、罚款8.75万元,司法途径处理施工单位2个,移送行业主管部门处理1件。开展整改“回头看”,探索建立违规从业机构“黑名单”失信惩戒机制。6个县(区)政府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9个,已补建、改造或修复工程项目16个,整改问题金额3,928.18万元,处理处分有关责任人员10人。
2.关于公立医院专项审计方面的问题。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开展医疗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市医疗保障局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常见违规违约行为清单。8家医院召开党委(组)会议专题研究,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对照问题清单开展整改工作。
一是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不严格问题。有关医院在审计期间已停止违规收费行为,组织开展全面自查清理,已清退资金5,028.82万元。
二是医疗采购政策执行不到位问题。4家医院建立完善院内药械采购管理制度10个。3家医院要求供应商免费提供医疗设备捆绑条件问题,已由审计厅统一移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市人民医院召开全院医用耗材采购领域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推进会议,重新修订内控管理制度,调整采购人员工作岗位,终止部分违规决策的供货协议,“污点”供应商正逐步清退。
三是医疗信息与数据安全存在风险隐患问题。8家医院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软硬件建设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9个,规范运维人员接触医患数据批准、记录等流程。2家医院对敏感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加强访问控制,与第三方运维公司签订安全保密协议。
3.关于养老服务体系资金审计方面的问题。
市民政局召开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会议,统筹推进全市整改工作。
一是规划与养老资金政策执行不严问题。截至2023年10月,养老服务领域各级规划指标推进情况均符合预期及以上。健全与残联信息核对机制,做好前期需求调查,加强对县(区)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业务指导,2个县(区)已印发工作方案、开展业务培训。丹棱县民政局归垫挤占养老服务专项资金2.96万元。
二是津贴补贴发放不规范问题。截至2023年10月,全市高龄补贴享受人数12.91万人,较2022年12月增加0.5万人。东坡区清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发放情况,对重复申领运营补贴的四川乐开怀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提出诉讼,区法院已立案受理。3个县(区)追回向已死亡人员发放的老年人高龄补贴2.09万元。
三是部分养老服务机构与设施建设运行管理不到位问题。市民政局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对帮扶工作机制,开展养老护理员轮岗培训。东坡区财富中心商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交付区民政局。东坡区民政局开展城乡养老服务分中心专项治理行动,腾退违规占用场地2处,督促分中心每月至少组织1次集体活动。
(五)生态环境保护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市政府分管领导听取整改工作专题汇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情况专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举措和工作要求。
1.关于政策措施落实不严的问题。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印发大气污染物减排三年行动方案,建立网络监管和约谈办法,截至2023年10月,我市优良天数改善幅度居全省第一。对4家企业无证排污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已立案调查3家,责令停产并拆除生产线企业1家。1家企业已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安装自动监控设施,1家企业计划在2024年纳入,自动监控设施已完成采购。3家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已完成安装和在线监测联网,剩余6家正加紧推进。
2.关于部分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的问题。市政府召开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执行情况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资金执行和项目储备工作。截至2023年10月,全市新增储备项目33个,执行进度较慢的专项资金已拨付442.55万元。组织全市生态环保系统财务干部业务培训,专项资金及时分配。因原项目停产,彭山区VOCs治理项目专项资金512万元正按程序调整用途。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已拨付大气污染防治省级专项资金50万元。2个区采取优化平台和加强运维管理的方式,落实用电平台监管。
3.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市生态环境局梳理完善全市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已全部接入“智慧工地”在线监测一体化平台。邀请省级专家对企业开展“一厂一策”应急预案编制培训,移交处理问题企业13家。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加强对城区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日常运行情况现场检查力度,督促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六)国有自然资源和资产管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1.关于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方面的问题。
一是森林资源保护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市林业局编制印发全市森林防灭火规划,4个县(区)完成“十四五”林业发展规划编制。2个县(区)已完成森林防灭火规划编制,仁寿县正在组织开展编制工作。4个县(区)已调查处理非法占用林地140.81亩,东坡区50.51亩的问题正在调查处理中。彭山区制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内控审查制度,补办项目占用林地审批手续13.26亩。
二是自然保护地监管不到位问题。市林业局督促指导洪雅县编制2个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明确监督管理和分区管控依据。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编制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防止新增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生态建设项目管理不规范问题。林业生态建设项目已竣工验收7个,调整实施1个,停止支付资金3个。彭山区林业生态保护恢复工程项目采购涉嫌串标问题,因已超过2年行政处罚期,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谢家街道办已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提醒谈话。
四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问题。2个县8个项目已支付资金397万元。仁寿县拨付黑龙滩中央环保督察整改项目配套资金1,057.8万元,青神县闲置项目资金统筹整合为涉农专项资金使用。青神县竹里巷子(二期)项目已完成财评工作,结算审计后超额拨付部分退回财政。仁寿县已付清项目工程款90.27万元。
2.关于全市小额贷款和担保公司运营管理与风险专项审计调查方面的问题。
一是政策执行不严问题。2家小贷公司开发新的小微业务产品6个,清退风险集中客户15户,回归服务中小微企业主责主业。盛通担保公司制定最新收费标准,今后不再违规收费,违规收取的服务费通过退还客户等方式整改812.95万元。
二是内控制度混乱问题。2家公司制定借款分阶段收回计划,截至2023年10月,盛通融资担保公司收回借款19,250万元,仁寿县志诚融资担保公司与仁发展公司签订5,000万元投资协议。对审计查出的其他问题,7家公司已通过修改完善内控制度、聘请律师事务所开展合规性审查、增设管理部门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完成整改。2家存在关联方贷款和担保余额超公司净资产比例问题的小贷公司完成对相关客户企业的调查处理,仁寿县志诚担保公司已要求客户企业制定还款计划。
三是资金存在较大风险问题。4家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协议全额托管资本金。1家小贷公司、4家担保公司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7,808.08万元,今后将严格按照规定比例计提。宏泰公司已收回抵押率过高的2笔贷款3,000万元,公司集团纪委对时任风控总监开展批评教育谈话,今后将加大对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监管力度。对企业风险防控方面的审计提示,7家公司已通过以诉促催、沟通谈判等方式,清理不良贷款16,059.52万元,降低经营风险。
3.关于国外贷援款项目资产管理使用专项审计调查方面的问题。4个项目已按要求进行资产核算和入账,今后将按规定开展定期盘点。1个项目已办理竣工财务决算。2个项目已按规定计提折旧。东坡区编制新一轮林地保护规划,引导种植经营户恢复经营。彭山区闲置资金405.88万元已安排区林业和园林中心按规定调整使用。东坡区因经营单位无法偿还贷款造成财政资金损失问题,已移交区纪委监委调查处理。2个县(区)建立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
4.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方面的问题。甘眉工业园区已督促下属企业补记254.98万元的“三供一业”资产。彭山区检察院全面清理未入账或划转的固定资产,因时间跨度长、形成原因复杂,正会同区机关事务管理和国资部门研究解决方案。市卫生健康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补签国有资产出租合同,收益1.25万元已存入财政非税账户,17辆公车全部纳入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未按规定核算的固定资产补记,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制定维修材料管理制度。2个部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今后严格按照规定审批流程处置国有资产。市财政局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业务培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日常监督指导机制,12个部门已按规定完成国有资产处置。
(七)审计移送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查处情况。
对审计移送的24件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有关县(区)和部门(单位)已完成或正在组织查处。截至2023年11月15日,已追责问责9人(其中刑事处罚1人),作出行政处罚14次,处罚金额45.17万元。
三、正在整改的问题及后续工作安排
正在整改的27个问题,主要集中在土地管理、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经充分听取有关县(区)、部门(单位)意见,实事求是分析原因,主要有三方面应予关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有些属于机制体制的问题,需要深化改革解决。如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历史背景和外部条件较为复杂,受阶段性规划、指标等多方因素制约,需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上级明确处置政策后有序规范整改;一些重大项目建设时间紧、任务重,需要优化项目联动推进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难题。
二是有些客观因素造成的问题,需要长期持续推进。如部分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绩效不高的问题,主要原因是企业停工停产或未达预期生产规模,需要实事求是地调整实施方案,做好已完工项目的日常维护,有计划、分步骤地持续推进问题化解。
三是有些形成原因复杂的问题,需要稳妥有序处置。如法检两院资产权属纠纷问题,时间跨度长、涉及利益群体多,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在推进财物统一管理改革过程中需要审慎区别处理。
后续工作安排主要有:一是有关县(区)和市级部门(单位)逐一制定方案,明确整改时间和具体措施,加大力度持续推进整改。二是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和上下联动,统筹解决整改中的难题。三是审计机关常态化开展跟踪检查,通过提醒敦促、约谈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拒不整改、敷衍整改、推诿整改以及屡审屡犯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严肃处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各项决策部署,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指导,敢于逗真碰硬,严肃认真抓好审计整改,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切实做好审计“下半篇文章”,为建设成都都市圈高质量发展新兴城市提供坚实保障。
附件:2022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整改清单
附件
2022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整改清单
审计 类别 |
问题类型 |
涉及单位 |
问题主要内容 |
问题分类 |
整改情况 |
备注 |
一、市级财政管理审计情况
一、市级财政管理审计情况 |
(一)预决算编报不够准确 |
市财政局 |
1. 以拨代支向实有资金账户拨付资金造成虚列支出40,000万元。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
2. 非税收入18,114.89万元未及时解缴国库。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
3. 政府性基金结余未按规定进行统筹,涉及金额9964万元。 |
分阶段整改 |
基本完成整改 |
2023年财政决算时结转。 |
4. 往来款项未清理导致未及时确认收入23万元。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
(二)财政管理不够严格 |
市财政局 |
5. 代管资金违规纳入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账户核算15,027万元。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
6. 支付中心利息收入1752.19万元未及时缴库。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
7.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未统筹考虑上年结转结余导致继续形成结转资金90.65万元。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
(三)资金管理不够到位
(三)资金管理不够到位 |
市财政局、甘眉工业园区 |
8. 1个专项债券项目未按照测算预期进入收益期。 |
分阶段整改 |
已完成整改 |
|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市财政局 |
9. 超项目进度支付政府债券资金5701.13万元,收回财政后债券系统数据仍统计为使用完毕。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市财政局、高新区、甘眉工业园区 |
10. 3个项目扩大范围使用债券资金1422.68万元。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
市财政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眉山环天实业有限公司、眉山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11. 1个债券项目3个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将农民工工资3667.16万元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户,少拨付32.98万元。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
东坡区政府、市财政局、仁洪公路有限公司 |
12. 交通专项资金结存东坡区财政6608万元、超范围列支183.13万元。 |
分阶段整改 |
已完成整改 |
|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东坡文化旅游景区管委会 |
13. 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3205.24万元结存未使用。 |
分阶段整改 |
正在整改 |
计划2024年6月前全部拨付。 |
14. 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270万元结存未使用。 |
分阶段整改 |
已完成整改 |
|
15. 节庆活动资金80.50万元结存未使用。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
市财政局、市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管理中心 |
16.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和核销不规范 |
分阶段整改 |
基本完成整改 |
正报省直部门审批。 |
17.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超标准垫付45.99万元、未垫付到位18.66万元。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
二、市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二、市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
(一)财经纪律不严格
|
市卫生健康委 |
18. 部分专项资金13,021.69万元下达不及时。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19. 2019年—2020年收取车辆使用费365.74万元未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收未收公车使用费25.92万元。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
彭山区检察院
|
20 .“三公”经费压减不到位。 21. 未按规定形式发放工改保留津贴5.28万元。 22. 未按《关于执行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流程,违规发放加班补贴4.32万元。 23.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不完善,未明确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标准。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
24. 违规列支家属院住户水电费且未据实收相应水电费,涉及差额1.79万元。 |
分阶段整改 |
正在整改 |
正在研究解决方案。 |
市教育体育局、市林业局 |
25. 市教育体育局向下属事业人员违规发放劳务费0.95万元,市林业局超范围支付劳务派遣人员体检费1.68万元。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
(二)财务管理不规范 |
市教育体育局 |
26. 市教育体育局比赛裁判费用报销不规范109.18万元。 27. 会议费、接待费等列支程序不规范51.2万元。 28. 财务科目核算不准确13.1万元。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
市卫生健康委 |
29. 预算会计账与决算报表不一致,收支各差异34.58万元。 30. 未及时清理往来款70.08万元。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
(三)收入管理不到位 |
彭山区检察院 |
31. 未将扣押涉案款项85.78万元存入合规账户。 32. 逾期未处理涉案款35万元。 33. 待结涉案款27.04万元不符合规定提前存入非税收入专户。 34. 涉案款8.31万元未及时上缴国库。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
三、促投资抓产业政策措施落实审计情况
三、促投资抓产业政策措施落实审计情况
三、促投资抓产业政策措施落实审计情况
|
(一)全市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项目审计调查情况—1.建设程序履行不到位 |
市教育体育局 |
35. 眉山市东坡岛体育公园项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
眉山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6. 眉山天府新区牧马镇全域污水处理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 |
分阶段整改 |
正在整改 |
审批手续正在办理中。 |
丹棱县政府 |
37. 丹棱县城镇污水处理提标改造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
眉山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8. 柳江古镇旅游基础设施项目未按规定流程组织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对总承包方履约情况监督不严,图审施工同步进行。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
(一)全市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项目审计调查情况—2.部分项目投资计划执行不严 |
丹棱县政府、市教育体育局 |
39. 眉山市东坡岛体育公园项目、丹棱县全域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处理设施建设(二期)、丹棱县城镇污水处理提标改造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建设进度滞后、资金支付缓慢导致投资效益不佳,涉及金额5276.29万元。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
眉山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40. 眉山天府新区牧马镇全域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柳江古镇旅游基础设施项目未按立项批复文件实施建设。 |
持续整改 |
正在整改 |
牧马镇全域污水处理项目调整方案编制中。 |
眉山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41. 眉山天府新区牧马镇全域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成投运后使用绩效不及预期。 |
持续整改 |
正在整改 |
设备已在试运行中。 |
(一)全市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项目审计调查情况—3.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内控不完善 |
丹棱县政府 |
42. 丹棱县全域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和该项目(二期)建设单位对招标限额以下的监理、设计等单位的委托均未按党组会议事规则和采购制度执行,未建立健全设备招标控制价的内控制度,招标控制价编制程序和监管缺失。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
(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情况 |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 |
43. 工程结算不实,多计工程价款3232.37万元、多计待摊费用25.27万元。 44. 建设管理不规范,该项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且未办理水保验收和竣工环保验收。 45. 对农民工工资保障不到位,未在规定时间开设专户且未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涉及649.94万元、1403人次。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
(三)园区产业要素保障专项审计调查情况—部分目标任务未完成 |
彭山经开区管委会、仁寿经开区管委会 |
46. 10个省、市重点项目推进缓慢,涉及投资额27.4亿元。 47. 6个市重点项目未按进度要求开工,涉及投资额6.26亿元。 |
持续整改 |
正在整改 |
已完工项目9个,解约2个。仁寿经开新区正在推进项目3个,仍未开工项目2个。 |
48. 未完成工业用地“标准地”目标任务。 |
分阶段整改 |
基本完成整改 |
2023年起均为“标准地”供应。仁寿经开新区2宗完成后销号。 |
(三)园区产业要素保障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土地规范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有待加强 |
彭山经开区管委会、仁寿经开区管委会 |
49. 29个项目存在违法占地情况2124.76亩。 |
持续整改 |
正在整改 |
26个项目已完成整改。仁寿经开新区3个“以租代征”项目167.59亩正在整改中。 |
50. 15个项目完成供地但未开工建设或建设滞后造成土地闲置1742.39亩。 |
持续整改 |
正在整改 |
12个项目已完成整改。仁寿经开新区3个项目147.45亩已督促项目尽快开工或正在办理收储手续。 |
51. 批而未供城市建设用地590.51亩。 |
持续整改 |
基本完成整改 |
已整改182.09亩。彭山经开新区408.42亩土地已复耕复种,在供地前保持耕作状态。 |
仁寿经开区管委会 |
52. 4个项目占用耕地复耕后未耕种272亩。 |
分阶段整改 |
已完成整改 |
|
(三)园区产业要素保障专项审计调查情况—营商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 |
彭山经开区管委会 |
53. 无依据收取土地整理费1232.82万元。 54. 应退未退3户园区企业预约用地保证金756万元。 55. 应退未退17户园区企业履约保证金846万元。 |
分阶段整改 |
正在整改 |
已整改1869.82万元。剩余965万元计划2024年1月前整改。 |
仁寿经开区管委会 |
56. 滞留上级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42.2万元。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
四、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审计情况
四、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审计情况
四、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审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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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审计情况—1.中长期规划有待完善 |
六县(区)政府 |
57. 全市尚有47.98万亩永久基本农田未纳入高标准农田规划建设。 |
分阶段整改 |
基本完成整改 |
5个县(区)规划送审中。 |
58. 六县(区)均未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中期规划,导致规划的约束引领作用发挥不足。 |
分阶段整改 |
基本完成整改 |
5个县(区)规划送审中。 |
59. 东坡区、仁寿县不同部门相近项目重复布局影响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涉及金额245.98万元。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
60. 彭山区、丹棱县年度方案执行不到位,项目实施存在随意性,涉及金额248.99万元。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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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东坡区、丹棱县规划或年度方案执行不到位、项目实施不严谨,未在规划区域建设高标准农田2.77万亩。 |
分阶段整改 |
基本完成整改 |
规划送审中。 |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审计情况—2.政策措施执行不严格 |
东坡区政府、彭山区政府、仁寿县政府、洪雅县政府 |
62. 东坡区、彭山区、仁寿县、洪雅县新增高标准农田“非粮化”0.2万亩,其中因土地流转把控不严增加0.15万亩。 |
分阶段整改 |
正在整改 |
通过复耕、套种等方式逐步化解。 |
63. 仁寿县化解高标准农田存量“非粮化”资金监管不到位,“虚报冒领”财政资金23.26万元。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
东坡区政府、彭山区政府、丹棱县政府 |
64. 东坡区、彭山区3年内土地出让收入未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 |
持续整改 |
正在整改 |
在2024年预算中足额安排。 |
65. 丹棱县3年内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仅占土地出让总收入的0.08%。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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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审计情况—3.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仍需加强 |
六县(区)政府 |
66. 工程设计不合理形成设施闲置风险,涉及金额578.51万元。 67. 实际建成后保质期内或不到2年即出现漏水、垮塌、丧失功能等质量问题,涉及金额184.83万元。 68. 偷工减料虚报工程量283.58万元。 69. 资金闲置、物资发放不规范、未按规定公开招标、挪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套取财政资金等管理不规范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8626.75万元。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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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立医院专项审计情况—1.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不严格 |
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彭山区人民医院、仁寿县第二人民医院、洪雅县人民医院、丹棱县人民医院、青神县人民医院、仁寿县汪洋镇卫生院 |
70. 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打捆收费,涉及金额1260.97万元。 71. 串换医疗服务项目收取费用,涉及金额1162.32万元。 72. 重复收费,涉及金额1021.26万元。 73. 扩大范围收费,涉及金额588.68万元。 74. 超项目标准收费,涉及金额286.73万元。 75. 多计医疗服务收费,涉及金额232.48万元。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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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彭山区人民医院、仁寿县第二人民医院、洪雅县人民医院、丹棱县人民医院 |
76. 自立项目违规收取医疗费用涉及金额429.66万元。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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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仁寿县汪洋镇卫生院 |
77. 将部分患者一次住院分解成两次住院,违规收费46.72万元。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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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立医院专项审计情况—2.医疗采购政策执行不到位 |
市中医医院、仁寿县第二人民医院、丹棱县人民医院、仁寿县汪洋镇卫生院 |
78. 未建立完善院内药械采购管理制度。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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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医医院、洪雅县人民医院 |
79. 采购试剂耗材时要求供应商免费提供医疗设备捆绑条件,涉及金额6797.97万元。 |
分阶段整改 |
正在整改 |
审计厅统一移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人民医院 |
80. 以共建“信息系统平台”为名,接受供应商免费投放设备并捆绑耗材试剂采购,违规指定供应商3家,涉及金额340.85万元。 81. 采购制度执行不严格,自行指定药械配送企业采购器械8.29万元,4次耗材采购未按规定执行。 82. 内控制度执行不严格,未经集体决策变更耗材供应商。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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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未严格执行廉洁协议书相关规定,与“污点”供应商维持合作,存在廉洁隐患。 |
分阶段整改 |
正在整改 |
逐步清退中。 |
(二)公立医院专项审计情况—3.医疗信息与数据安全存在风险隐患 |
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彭山区人民医院、仁寿县第二人民医院、洪雅县人民医院、丹棱县人民医院、青神县人民医院、仁寿县汪洋镇卫生院 |
84. 部分核心系统敏感数据访问权限未作区分和限制,相关安全加密防护措施不健全,医患数据存在被泄露、破坏、修改等风险。 85. 市人民医院、仁寿县汪洋镇卫生院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敏感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加强访问控制,未与第三方运维公司签订安全保密相关协议。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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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养老服务体系资金审计情况—1.规划与养老资金政策执行不严 |
市民政局 |
86. “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中部分目标未达到。 87. 13户已享受其他改造政策的老年人家庭重复享受适老化改造,涉及金额2.95万元。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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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区政府、丹棱县政府 |
88. 东坡区、丹棱县对部分老年人家庭未按要求进行适老化改造,涉及16.36万元、58户次。 89. 丹棱县民政局挤占养老服务专项资金2.96万元。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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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养老服务体系资金审计情况—2.津贴补贴发放不规范 |
东坡区政府、彭山区政府、仁寿县政府、洪雅县政府、丹棱县政府 |
90. 东坡区、丹棱县符合条件老年人未享受高龄津贴,3年涉及9888人次。 91. 东坡区超标准发放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补贴49万元。 92. 东坡区涉嫌重复发放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6万元。 93. 彭山区、仁寿县、洪雅县3个县(区)向118名已死亡人员发放老年人高龄津贴2.09万元。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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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养老服务体系资金审计情况—3.部分养老服务机构与设施建设运行管理不到位 |
东坡区政府、市民政局 |
94. 部分养老服务机构床位空置率较高,61家养老服务机构床位空置率超过50%。 95. 东坡区部分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未及时交付。 96. 东坡区部分日间照料中心服务作用发挥不佳。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
五、生态环境保护审计情况
五、生态环境保护审计情况
|
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审计情况—(一)政策措施落实不严 |
市本级和六县(区)政府 |
97. 2021年、2022年空气质量管控目标任务未完成。 |
分阶段整改 |
基本完成整改 |
来年公布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
东坡区政府、丹棱县政府 |
98. 排污许可制度未落实到位,涉及4家企业无证排污。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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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政府、眉山高新区 |
99.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未落实到位,工业炉窑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2家企业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3个工业炉窑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
分阶段整改 |
正在整改 |
1家企业已完成整改。1家企业计划在2024年纳入重点排污名录,自动监控设施已完成采购。 |
东坡区政府、彭山区政府、仁寿县政府 |
100. 9家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联网工作推进不力。 |
分阶段整改 |
正在整改 |
剩余6家正加紧推进。 |
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审计情况—(二)部分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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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
101. 项目储备基础不充分,专项资金2068万元闲置或执行进度较慢。 |
分阶段整改 |
基本完成整改 |
新增储备项目33个,已拨付资金442.55万元,剩余资金正加紧拨付。 |
市财政局 |
102. 未及时分配中省专项资金1864万元。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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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区政府 |
103. VOCs治理项目专项资金296万元未发挥效益、剩余512万元未及时调整安排。 |
分阶段整改 |
正在整改 |
彭山区已停止拨付资金512万元,正按程序调整用途。 |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 |
104. 省级专项资金50万元未及时安排使用结存2年以上。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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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区政府、彭山区政府 |
105. 用电监管平台未发挥有效作用,财政资金投入使用绩效不佳。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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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审计情况—(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到位 |
市本级、东坡区政府、彭山区政府、仁寿县政府 |
106. 工业源减排清单未做到应纳尽纳,铝冶炼、砖瓦制造等重点行业的3家企业未纳入2021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业企业轮停清单,66家排放废气污染物的企业未纳入2022年眉山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 107. 扬尘源精细化管控等政策未全面落实,3个县(区)未督促172个在建工地将在线监测设施接入一体化平台、未督促个别工地在线监测掉网后及时处理、6个工地“六个喷淋”未落实到位。 108. 部分企业未制定“一厂一策”或制定不规范。 109. 部分加油站未严格执行夜间卸油要求。 110. 主管部门督促部分工业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不到位,大气污染物未有效降低。 |
立行立改 |
基本完成整改 |
轮停清单和应急减排清单在2024年公布。 |
六、国有自然资源和资产管理审计情况
六、国有自然资源和资产管理审计情况
六、国有自然资源和资产管理审计情况
六、国有自然资源和资产管理审计情况
六、国有自然资源和资产管理审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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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情况—1.森林资源保护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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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
111. 未完成森林防火灭火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
分阶段整改 |
已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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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区政府、彭山区政府、仁寿县政府、洪雅县政府 |
112. 未组织编制“十四五”林业发展规划。 |
分阶段整改 |
已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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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区政府、仁寿县政府、青神县政府 |
113. 未组织编制森林防火灭火规划。 |
分阶段整改 |
正在整改 |
仁寿县正在编制中。 |
东坡区政府、仁寿县政府、洪雅县政府、青神县政府 |
114. 违法占用林地191.32亩。 |
分阶段整改 |
正在整改 |
已完成调查处理140.81亩。东坡区正在调查处理50.51亩。 |
彭山区政府 |
115. 违法占用林地13.26亩后续执法管理不到位,3起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程序不规范。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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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情况—2.自然保护地监管不到位 |
市林业局 |
116. 未及时督导有关单位编制槽渔滩风景名胜区、四川周公河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洪雅段)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2个自然保护地缺乏监督管理和分区管控依据。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
仁寿县政府、青神县政府 |
117. 仁寿县推动风景名胜区内违规建设项目清查整改不到位。 118. 青神县对风景名胜区监督检查不到位。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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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情况—3.生态建设项目管理不规范 |
东坡区政府、彭山区政府、仁寿县政府、洪雅县政府、青神县政府 |
119. 11个林业生态建设项目管理不到位,涉及专项资金1046.93万元。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
彭山区政府 |
121. 2个林业生态保护恢复工程项目采购涉嫌串标,涉及金额71.14万元。 121. 森林防灭火物资采购项目涉嫌串标,涉及金额25.16万元。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
(一)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情况—4.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 |
仁寿县政府、洪雅县政府 |
122. 10个项目应付未付项目资金817.19万元。 |
分阶段整改 |
正在整改 |
8个项目已支付资金397万元。洪雅县剩余2个项目417.18万元正加紧支付中。 |
仁寿县政府、青神县政府 |
123. 2个县专项资金闲置未发挥效益,涉及金额1357.8万元。 124. 青神县提前拨付项目资金1000万元。 125. 仁寿县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预付款90.27万元,收取违约金4.99万元。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
(二)全市小额贷款和担保公司运营管理与风险专项审计调查情况——1.政策执行不严 |
宏泰小贷公司、环天小贷公司 |
126. 2家小贷公司严重偏离“小额分散”政策要求。 |
分阶段整改 |
已完成整改 |
|
盛通担保公司 |
127. 3年内违规收取服务费共计1028.1万元,变相增加客户融资成本。 |
分阶段整改 |
已完成整改 |
|
(二)全市小额贷款和担保公司运营管理与风险专项审计调查情况——2.内控制度混乱 |
盛通担保公司、仁寿担保公司 |
128. 由直属上级公司长期占用大量资金,影响企业正常发展,涉及金额37,998.51万元。 |
分阶段整改 |
正在整改 |
已制定分阶段整改计划逐步收回。 |
宏泰小贷公司、东坡农担公司、盛通担保公司、仁寿担保公司、仁寿农担公司 |
129. 内控制度不健全。 |
分阶段整改 |
已完成整改 |
|
宏泰小贷公司、眉州担保公司、盛通担保公司、仁寿担保公司、仁寿农担公司 |
130. 盛通担保、仁寿担保两家公司资产比例不合规。 131. 仁寿担保公司抵押登记不规范。 132. 宏泰小贷、盛通担保贷前贷后对客户资产负债等关注不够。 133. 仁寿担保、仁寿农担两家担保公司保后跟踪检查不到位。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
宏泰小贷公司、东坡农担公司、仁寿担保公司 |
134. 关联方贷款和担保余额超公司净资产规定比例。 |
分阶段整改 |
正在整改 |
仁寿县担保公司已要求客户企业制定还款计划。 |
(二)全市小额贷款和担保公司运营管理与风险专项审计调查情况——3.资金存在较大风险 |
眉州担保公司、东坡农担公司、仁寿担保公司、仁寿农担公司 |
135. 未对资本金全额托管加大资金合规使用风险,涉及金额41,497.65万元。 |
分阶段整改 |
已完成整改 |
|
宏泰小贷公司、东坡农担公司、盛通担保公司、仁寿担保公司、仁寿农担公司 |
136. 未足额提取贷款损失准备、担保赔偿准备金8173.46万元。 |
分阶段整改 |
基本完成整改 |
已计提7808.08万元。 |
宏泰小贷公司 |
137. 3000万元贷款抵押物抵押率过高,资金回笼风险大。 |
分阶段整改 |
已完成整改 |
|
宏泰小贷公司、眉州担保公司、东坡农担公司、盛通担保公司、仁寿担保公司、仁寿农担公司 |
138. 贷款展期和续担保占比较大,企业资产质量堪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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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作风险提示,未对该问题定性处理。 |
东坡农担公司 |
139. 不良类和信用类担保占比较高,公司运营风险大。 |
|
|
审计报告作风险提示,未对该问题定性处理。 |
(三)国外贷援款项目资产管理使用专项审计调查情况——资产管理不规范 |
彭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仁寿县发展改革局、洪雅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140. 彭山区、仁寿县、洪雅县4个项目资产未及时纳入资产核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盘点,涉及资产原值26,054.05万元。 141. 洪雅县1个项目未按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涉及资产原值15,064.54万元。 142. 仁寿县2个项目固定资产未按规定计提折旧,涉及资产原值234.62万元。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
(三)国外贷援款项目资产管理使用专项审计调查情况——部分资产效益发挥不佳 |
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彭山区林业和园林中心、仁寿县发展改革局、洪雅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143. 东坡区1个项目资产在实际使用中未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和贷援款协议预期目标,涉及资产原值433.74万元。 |
分阶段整改 |
正在整改 |
编制新一轮林地保护规划,引导种植经营户恢复经营。 |
144. 彭山区1个项目存在资金闲置,涉及金额405.88万元。 |
分阶段整改 |
正在整改 |
已安排区林业和园林中心按规定调整使用。 |
145. 东坡区1个项目因经营单位无法偿还贷款或造成财政资金损失119万元。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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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仁寿县、洪雅县2个项目投建工程运营效果不理想存在闲置。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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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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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眉工业园区南区管委会 |
147. “三供一业”资产未按规定入账,涉及金额254.98万元。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
彭山区检察院 |
148. 资产未及时办理过户、核减手续且财物统一管理改革资产划转不实,涉及金额149.5万元。 149. 28间车库未入固定资产台帐。 |
分阶段整改 |
正在整改 |
历史遗留问题,正在研究解决方案。 |
市卫生健康委 |
150. 未履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报批手续,将办公室借给公司使用。 151. 17辆公车未纳入公务用车平台管理。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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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152. 未按规定核算固定资产、库存材料账实不符。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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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医院、市东坡文化旅游景区管委会 |
153. 2个部门未严格按照处置审批权限处置资产,涉及46.33万元。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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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相关部门(单位) |
154. 12个部门(单位)未及时处置国有资产、更新资产管理系统数据。 |
立行立改 |
已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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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2023年12月28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彭山区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监督要求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我区高度重视,扎实做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按照会议安排,现将彭山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我区深入研究推进整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以钉钉子精神抓实抓细审计整改,做好审计“下半篇文章”。区政府及时召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专题会议,深入剖析问题根源,安排部署整改工作,压实整改责任,做到举一反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同时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政府督查范围,抓好审计整改台账动态清零,确保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目前反馈的涉及园区产业要素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等5个方面的14个问题,已整改10个,基本整改1个,正在整改3个。
(一)园区产业要素保障专项审计调查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1.关于“部分省、市重点项目推进缓慢,工业用地‘标准地’目标任务2宗未完成”问题的整改情况。
已完成整改。四川乐凯新材料有限公司新材料生产基地项目等3个项目已开始试生产,眉山茵地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新材料项目已开工建设;完成两宗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标准化厂房和德邦项目用地标准地供应取得不动产证。
2.关于“土地保障不足‘以租代征’63.52亩;8个项目完成供地但未开工建设或建设滞后造成土地闲置1048.89亩;批而未供城市建设用地590.51亩”问题的整改情况。
基本完成整改。“以租代征”涉及地块全部复耕复种;四川加佰加实业有限公司等7个完成供地项目已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四川成眉石化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政策原因未使用的33.71亩土地已复耕复种;批而未供城市建设用地已整改182.09亩,剩余土地已复耕复种408.42亩,在供地前保持耕作状态。
3.关于“无依据收取土地整理费1232.82万元,应退未退园区企业预约用地保证金756万元和履约保证金846万元”问题的整改情况。
正在整改。彭山经开区无依据收取土地整理费1232.82万元已完成整改;应退未退园区企业预约用地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已退还2户企业预约用地保证金228万元,退还9户企业履约保证金409万元,剩余965万元计划2024年1月前整改。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1.关于“尚未完善将永久基本农田逐步建成高标准农田的有关规划;中长期规划编制滞后”问题的整改情况。
已完成整改。现已将具备建设条件的0.4万亩永久基本农田纳入规划按程序申报建设,并印发《眉山市彭山区高标准农田十年建设规划(2021—2030年)》,在该规划中分阶段编制了中期规划。
2.“年度方案执行不到位,项目实施存在随意性”问题的整改情况。
已完成整改。对2021年灾毁农田修复项目设计变更不规范的问题,已要求设计公司缴纳违约金0.5万元。同时,区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规范项目建设管理。
3.关于“新增高标准农田‘非粮化18.79亩’”问题的整改情况。
正在整改。已将新增高标准农田“非粮化”地块纳入耕地恢复方案逐步化解,计划于2024年6月前完成整改。目前已指导业主间种套种粮食作物,同时严格落实土地流转审查,定期开展土地流转巡查,杜绝新增高标准农田“非粮化”行为。
4.关于“彭山区3年内土地出让收入未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问题的整改情况。
已完成整改。2023年初预算时在土地出让收入安排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中列出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资金,根据当年建设需求足额保障,今后严格落实土地出让收入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
5.关于“工程设计不合理,导致高效节水设施闲置,涉及金额112.78万元;工程建设过程管控不到位,涉嫌虚报骗取25.81万元财政资金。”问题的整改情况。
已完成整改。黄丰镇已配套完成末级渠系管道,高效节水灌溉设施正常使用;涉嫌虚报骗取25.81万元财政资金经核实为工程项目多计资金13.5万元,已全部追回。
(三)养老服务体系资金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关于“彭山区向4名已死亡人员发放老年人高龄津贴2070元”问题的整改情况。
已完成整改。多发资金2070元已退回财政专户。
(四)全市小额贷款和担保公司运营管理与风险专项审计调查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1.关于“3年内违规收取服务费共计1028.1万元,变相增加客户融资成本”问题的整改情况。
已完成整改。经核对,盛通担保公司融资服务费实收812.95万元,已采取退回等方式完成整改。同时,盛通担保公司出台最新收费标准,明确不再收取除担保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2.关于“上级部门大量占用资金19250万元;内控制度建立不健全;资产比例不合规;贷前贷后对客户资产负债等关注不够”问题的整改情况。
已完成整改。盛通担保公司已收回借款19250万元,完善了担保五级分类制度、代偿追偿管理办法等内控制度,目前三级资产占比符合监管要求,完善了不规范的保后资料,今后加强保前调查和保后检查。
3.关于“未足额提取贷款损失准备;贷款展期和续担保占比较大”问题的整改情况。
已完成整改。盛通担保公司贷款损失准备已全部补计提,今后将严格按照规定比例计提;收回高风险担保业务2900万元,压降存量大额担保业务500万元,新增发放涉农贷款1000万元,逐步优化资产质量。
(五)国外贷援款项目资产管理使用专项审计调查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1.关于“1个项目资产未及时纳入资产核算”问题的整改情况。
已完成整改。区住建局已将世行贷款四川小城镇发展项目滨江路南段道路及截污干管工程项目资产入账管理,今后将按规定定期盘点。
2.关于“1个项目存在资金闲置,涉及金额405.88万元。”问题的整改情况。
正在整改。闲置资金已安排区林业和园林中心按规定调整使用,已安排214.8万元用于2023年森林督查工作技术服务、2023年龚家堰饮用水源地林木回购评估服务等8个林业项目,剩余资金计划明年安排用于林业项目。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区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监督支持下,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以更强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巩固和深化整改效果,将落实整改与建章立制、完善内部治理相结合,夯实管理基础,确保审计发现问题按时按要求整改到位,以高质量审计整改成效服务保障彭山高质量发展。
最后,衷心感谢市人大长期以来对彭山区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欢迎各位领导加强对彭山区各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2022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2023年12月28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洪雅县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洪雅县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审计整改的部署要求,全力构建审计整改工作体系,形成监督合力,推进闭环管理。按照会议安排,现将我县涉及2022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立行立改,整改工作有序推进
2022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共发现三个方面10个问题。目前已完成整改7个,基本完成整改1个,正在整改2个,均达到时序进度要求。
(一)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方面共涉及4个问题
1.高标准农田建设中长期规划有待完善。
基本完成整改。根据省市文件相关要求编制了《洪雅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经县政府常务会第42次会议审议通过。
2.高标准农田“非粮化”600亩。
正在整改。按照整改细化方案要求,目前已套种小麦400亩,种植粮食作物45亩,剩余155亩正陆续平整土地,种植粮食作物,在2024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
3.建设单位、代建管理公司及社会审计机构结算审核把关不严,多计工程款45.87万元。
已完成整改。2023年6月洪雅县农业农村局在未付工程款中扣减45.87万元,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代建管理公司等3名负责人进行了约谈。
4.向91名已死亡人员发放老年人高龄津贴17200元。
已完成整改。严格执行高龄补贴申请、审批、发放工作,动态调整高龄补贴享受对象,每月将高龄补贴发放名单与死亡人口火化数据比对,并在四川省高龄津贴管理系统进行处理。2023年9月全部追回违规发放的老年人高龄津贴17200元。
(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4个问题
1.未组织编制“十四五”林业发展规划。
已完成整改。组织编制了全县“十四五”林业发展规划,经县政府常务会第42次会议审议通过。
2.林地保护制度不严、违法占用林地106.59亩。
已完成整改。反馈问题涉及8个图斑,通过调查取证、补办证件、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等方式,在2023年8月完成了整改工作。3个图斑办理了使用林地手续;2个图斑立案调查处理;2个图斑行政处罚,收缴罚金216620元;1个图斑核查后不属于林地范畴。
3.林业生态建设项目推进缓慢。
已完成整改。涉及的大熊猫国家公园洪雅县管理站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2023年1月已竣工验收,完成了资金支付。
4.应付未付项目资金417.18万元。
正在整改。涉及的2个项目均已完成竣工验收,正在完善报账相关手续,在12月底前完成支付。
(三)国有自然资源和资产管理方面共涉及2个问题
1.1个项目(洪川镇环境整治子项目)未按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未及时纳入资产核算。
已完成整改。按规定进行了竣工财务决算,纳入固定资产核算。2023年11月对该项目进行了审计。
2.1个项目(柳江镇花溪河大桥)运营效果不理想的问题。
已完成整改。我县已编制柳江古镇绕场路规划方案,充分考量,有效利用和盘活该区域资产,积极包装和引进优质项目,不断提高大桥的运营效果。
二、标本兼治,整改质量有效提升
整改工作坚持高位推进、标本兼治,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县政府年度督查计划内容,并作为县级部门和镇政府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提高审计整改质量。
(一)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整改合力。坚持“边整改、边规范、边建制”的原则,抓住整改工作“牛鼻子”,建立起“党委总揽、人大监督、政府主导、职能部门分工协作、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被审计单位具体执行”六方责任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做到有章可寻、按章办事,用制度管人管事管财。统筹审计整改工作“一盘棋”,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三类监督”协同共治,成果共享,三方互换资料43份次,充分释放“1+1+1>3”的叠加效应。涉及整改工作的部门和镇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抓实整改工作,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作整改工作情况报告。
(二)细化联合督查,做实整改闭环。建立《审计工作任务清单》,将审计整改工作任务对应分解到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等责任单位,各司其职,共促整改。整合纪检监察监督、人大监督、政府督查、财会监督等力量,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联合督查,强化“建立台账、跟踪督办、对账销号、成果长效”的全过程整改闭环管理。
(三)深化行业治理,确保整改效果。以审计成果为着力点,以点带面,实现问题整改一个,行业治理一片。县财政局、县国资金融中心对全县应收账款和国有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扎牢政府“钱袋子”、充实政府“账本子”;县卫健局牵头开展全县医药卫生领域腐败专项整治,建章立制、正风肃纪;县发改局、县住建局等联合对中央省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用实用好、合法合规。
三、常态长效,整改成果有力巩固
(一)切实提升审计质效。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系统思维,一体推进揭示问题、整改落实、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探索实现“审计一个项目、完善一套制度、规范一个行业”的目标,坚决做实研究型审计,推动主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举一反三,从源头上破除体制障碍、弥补机制缺陷、堵塞制度漏洞,促进建章立制、深化改革。
(二)切实加强审计监督。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作,每年常态化开展审计整改工作专项检查,全面梳理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完善整改措施,压实整改责任,对屡审屡犯、屡犯不改的部门(单位)严肃处理,强化整改工作的刚性要求和结果运用。
(三)切实用好审计成果。坚持以法治思维推进审计工作,切实提高审计事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提升审计成果运用的层次和水平。坚持在为党管审上下功夫,在为民服务上出实招,把审计成果体现在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上。
最后,衷心感谢市人大和各位领导长期以来对洪雅县各项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真诚欢迎各位领导莅临洪雅视察指导、监督检查。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2022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2023年12月28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生态环境局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监督要求和会议安排,现将眉山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局党组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局党组会研究部署,全面梳理审计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清单,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等具体内容。建立牵头沟通协作机制,统筹相关县(区)、园(新)区和市级部门,共同发力,对照整改方案要求逐一整改,按时序进度推进并完成各项整改任务,推进难题和重要情况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2023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先后召开大气污染防治专题会议、调度会议等会议40余次,市政府将空气质量改善工作作为2023年突出抓好的“十件大事”之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问题。市政府副市长带队到9个县(区)、园(新)逐一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会诊”和“过堂”,全面梳理1200个减排项目,专题研究项目包装、大气项目资金使用和用电监控等问题整改工作。举一反三,以个别问题带动全面工作,不断提升大气污染治理水平,优化完善各项管控措施,推动我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政策措施落实不严方面
1.关于“2021年、2022年空气质量管控目标任务未完成”的问题。
基本完成整改。截至11月29日,我市空气质量总体成改善趋势,实现“两升一降”,即:优良天数262天,同比增加5天,增幅排全省重点城市第二位;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92位,同比改善14位,提升位次排全省重点城市第四位;PM2.5平均浓度34.4µg/m3,同比改善4.4%,改善幅度排全省重点城市第一位,成效明显。一是印发《眉山市大气污染物减排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依托溯源分析结果,锁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明确中、长期目标,制定9张减排清单,实施工业领域整治提升行动、建筑领域“智慧监管”行动、移动源领域结构调整行动,重点面源强化管控四大行动,用“关搬升管限”项目化推进减排工作。二是修订印发《眉山市环境质量改善不力约谈办法》,优化完善约谈机制,强化责任压实,7月,东坡区、彭山区、青神县党政主要领导分别在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上检讨发言。三是印发《2023年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常态化管控目标》《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网格监管办法(试行)》,明确属地环境质量目标任务,压紧压实属地监管责任。
2.关于“排污许可制度未落实到位,涉及4家企业无证排污”。
已完成整改。一是已分别于2023年11月9日对四川鑫隆辉建材有限公司处罚款280200元。于2023年9月20日对四川唯鼎新型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415600元。丹棱申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已调查完毕,将于近期召开案审会。眉山新彩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两断三清要求,自行停产并拆除生产线,不再进行生产。二是举一反三,采取区县自查和市级抽查的方式,以重点排污单位和新核发单位为抽查重点,组织开展现场帮扶检查,发现问题现场移交整改。三是利用“双随机一公开”对企业排污许可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3.关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未落实到位,工业炉窑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2家企业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3个工业炉窑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问题。
正在整改。一是四川鑫盛昌水晶玻璃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3月30日正式纳入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目前,该公司已完成在线监测设安装。二是推动眉山市新都化工复合肥有限公司纳入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目前公司已启动在线监测设备采购程序,力争12月底前完成设备安装。
4.关于“9家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联网工作推进不力”的问题。
正在整改。一是全市汽油年销售量5000吨加油站共计9座,目前已完成3座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并完成在线监测联网,剩余6座加油站预计年底前完成安装并联网。二是坚决对未按时、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联网的加油站不予年审。三是待眉山生态环境数智指挥调度中心建设完成后,拟将加油站在线数据纳入,实现实时监管。
(二)部分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不高方面
1.关于“项目储备基础不充分,专项资金2068万元闲置或执行进度较慢”的问题。
基本完成整改。一是组织召开资金项目专题会,研究资金执行、项目储备情况。近期,全市新增33个储备项目,总投资86164.88万元,拟争取资金总额55867.618万元,其中中央库项目12个,省级库项目33个。二是会同各县(区)局梳理形成拟包装项目清单,项目数量19个,预计总投资77891.51万元、拟争取资金总量47381.13万元,其中大气污染防治项目5个。三是分配丹棱县2020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00万元,丹棱县拟用于省库储备项目四川天际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炉窑尾气深度治理,因该项目未完成验收,暂未达到付款条件。四是分配甘眉工业园区500万元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别用于眉山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提标改造项目57.45万元、眉山国星炭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沥青烟、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技术改造项目442.55万元,截至目前,国星炭素项目442.55万元已完成资金拨付。五是“三年行动计划”中全市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项目分配资金330万元,该项目已于11月入中央库,正在开展资金分配;青神斑布产业园热电锅炉系统改造工程项目已分配资金1038万元,因该项目不符合中央库入库条件,拟调整用于工业涂装行业VOCs综合治理、区域空气质量监测建设等4个项目,其中工业涂装行业VOCs综合治理已于6月入中央库,区域空气质量监测建设项目已于7月入省库。
2.关于“未及时分配中省专项资金1864万元”的问题。
已完成整改。一对各县(区)2023年第三季度31个6.18亿元中央和省级储备项目资金需求搜集报送,提前掌握资金需求,确保专项资金即到即分。二是组织县(区)局财务、相关科室干部,学习《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等制度规定。
3.关于“VOCs治理项目专项资金296万元未发挥效益、剩余512万元未及时调整安排”的问题。
正在整改。一是拟从目前结存的512万元中央资金中归垫前期已使用的彭山南方家居产业园区VOCs综合治理项目200万元。二是将剩余312万元拟用于中粮油脂(眉山)有限公司深度治理及其他中央库项目。三是积极谋划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申报入库一批,将312万元用于申报项目,加快推进资金拨付进度,强化资金使用绩效。
4.关于“省级专项资金50万元未及时安排使用结存2年以上”的问题。
已完成整改。眉山天府新区制定了《眉山天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专项资金申请、分配、支付、绩效考核等全流程监管。2023年5月,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天府新区分局完成了该笔资金支付。
5.关于“用电监管平台未发挥有效作用,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不佳”的问题。
已完成整改。一是东坡区进一步对电监管系统进行优化,选取太和片区25家重点涉气企业纳入电监管系统,由区财政投入专项资金保障电监管平台的维护和使用,同时强化数据管理,定期开展巡检,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二是彭山区已完成整改。对电监管系统优化,选取废气重点排放企业共计16家纳入电监管系统,加强日常监管,加强财政保障支持,保障运维经费。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到位方面
1. 关于“工业源减排清单未做到应纳尽纳,铝冶炼、砖瓦制造等重点行业的3家企业未纳入2021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业企业轮停清单,66家排放废气污染物的企业未纳入2022年眉山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问题。
基本完成整改。一是对目前的应急减排清单全面梳理,加强政策要求的研究学习,发现此66家企业由于不属于39个重点行业,因环统和源清单无排放量,且全市减排比例远高于国省减排比例要求,故未纳入。二是已将66家企业中的62家纳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其余4家未纳入,丹棱县(机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仁寿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为民生企业,四川自豪时代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先锋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长期停产。
2.关于“扬尘源精细化管控等政策未全面落实,3个县(区)未督促172个在建工地将在线监测设施接入一体化平台、未督促个别工地在线监测掉网后及时处理、6个工地“六个喷淋”未落实到位”的问题。
已完成整改。一是组织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部分项目代表召开眉山市扬尘在线监测工作推进会和“智慧工地”管理系统培训会,讲解扬尘监测数据判定标准、设备安装和预警处置要求,并落实专人负责“智慧工地”系统。目前,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扬尘(噪声)、视频在线监测设备安装的通知》(眉建发〔2021〕10号)规定,符合安装条件的在建项目已全部接入“智慧工地”系统。二是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在建项目包保制,对辖区所有工地进行一对一包保,每日对在建工地开展巡查,督促辖区正常在建工地加强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的日常维护,若有离线,立即整改。三是制定《房屋市政工程扬尘治理及容貌秩序标准化指导图册》并印发各县(区)执行,统一扬尘治理措施和标准,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六个100%、六个喷淋”和环境治理“五条硬措施”要求。四是对全市工地扬尘开展交叉检查,发现问题移交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并落实处罚。
3.关于“部分企业未制定“一厂一策”或制定不规范”的问题。
已完成整改。将“一厂一策”内容纳入各级各类督导的重点检查内容,邀请省级专家对存在问题企业、重点企业等开展现场培训指导,提高“一厂一策”编制规范性,全市纳入应急减排清单企业均制定完成“一厂一策”并差异化执行。
4.关于“部分加油站未严格执行夜间卸油要求”的问题。
已完成整改。一是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城区加油站均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仅在开展夜间卸油。二是执法人员会同东坡区、第三方专家,对中心城区中石油眉山东坡胜利加油站、眉州加油站等进行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台账,使用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对加油机的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液阻及加油枪的气液比进行抽查。三是市经信局对东坡岛加油站、八益加油站、中海美孚安全加油站、川佛加油站等城区加油站的加油机集气罩、真空泵及卸油口油气回收管线连接等油气回收装置的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5.关于“主管部门督促部分工业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不到位,大气污染物未有效降低”的问题。
已完成整改。一是市级层面持续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强化夜查和非工作日检查,6月以来,累计检查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1036家次,发现并整改问题286个。二是相关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均组建督导专班,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具体企业、具体点位。三是印发《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办法》,打通监管“最后一公里”,确保全覆盖。四是通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前后自动监控数据分析对比,及时摸清大气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减排状况和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派发异常数据调查任务。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市人大监督支持下,我局将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一是对已整改完成问题加强跟踪督导。定期开展“回头看”,形成闭环,确保整改到位,长期性整改措施要长期坚持,防止问题出现反弹。二是加快推进分阶段整改问题。紧盯整改完成时限,加强组织调度,严格按照整改方案,确保每阶段整改措施达到序时进度,最终高质量完成整改工作。三是举一反三彻底解决问题。开展自我排查诊脉,督促指导此次专项审计未涉及辖区参照此次审计审查内容,以大气污染防治各项任务推动、目标完成、资金使用等情况为重点,全面开展梳理自查,发现问题自行整改。
最后,衷心感谢市人大长期以来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欢迎继续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2022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2023年12月28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监督要求和会议安排,现将市卫生健康委2022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公立医院专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和全市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2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一)审计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眉市审报〔2023〕6号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委党委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及时召开委党委会专题研究部署,全面落实审计整改任务。一是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委党委书记亲自抓、班子成员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整改主体责任,确保问题整改事项全部整改落实。二是制定整改方案和细化任务清单。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目标。细化任务清单,明确问题责任,实行销号管理,确保工作落实。三是建章立制,推进长效管理。修订完善委机关资产管理、预算收支、政府采购等内控管理制度,以制度促规范,严格机关内部管理。
审计结果表明,2022年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规定编制了部门预算和决算,财政收支基本符合相关制度规定,开展了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同时,也发现我委在部门决算编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等4方面存在的5个问题。目前,反馈问题已全部整改,制定整改措施5项,调整差错账务2笔,清理往来账务5笔。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预算执行审计问题。
(1)财经纪律不严格。部分专项资金下达不及时问题,涉及专项资金1.30亿元。
已完成整改。已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时修改完善党委会、行政办公会议事规则,提出明确要求。今后我委将严格按照《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切实落实“在收到转移支付资金后30日内下达到下级财政或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确保专项资金及时下达。
(2)财务管理不规范。
①预算会计账与决算报表不一致问题,差异34.58万元。
已完成整改。我委已对账务差异调整完毕。今后将严格按照审计要求,积极规范财务核算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准确编制部门决算报表,真实、准确反映单位收支情况。
②往来款未及时清理问题,涉及金额70.08万元。
已完成整改。已对往来款项清理完毕,今后将举一反三,及时清理往来账款,确保不出现类似问题,提高会计工作质量。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①未履行报批手续出借办公室问题。委机关部分办公室被卫康公司占用,未履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报批手续,未收取租金。
已完成整改。已签订租房合同,眉山市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8月28日将租房款项存入财政非税账户。今后我委将进一步严格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②公车未纳入公务用车平台管理问题。委机关及市直医疗机构17辆公车未纳入公务用车平台管理。
已完成整改。我委已于7月将公车全部纳入全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管理。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委机关及下属单位公车管理监管,保障公务车辆的正常使用,严格防范因管理不严产生的风险。
二、市县公立医院专项审计情况
(一)审计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2023年,按照审计厅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市审计局组织对全市8家公立医院的医疗收费、药品和耗材采购管理等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委党委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研究部署,要求强化责任担当,全面落实审计整改任务。一是强化主体责任。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和整改推进专班,委党委书记牵头部署推动。二是加强部门联动。与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会商研究,协同推进整改、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制定整改方案。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目标,压紧压实整改责任。四是建立长效管理管理。加强医疗机构制度建设,修订和新增《医院耗材管理制度》《医疗设备医用耗材采购方式及流程管理办法》《医院内部审核工作制度》等制度,组织召开全市公立医院专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专题会议,加大整改力度,规范医院内部管理。
审计结果表明,本次专项审计发现3方面16个问题,其中14个问题已完成整改,2个问题已完成阶段整改任务,并按照整改时间节点持续推进,已清退违规收费5028.82万元。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不严格。(1)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打捆收费问题,涉及金额1260.97万元。(2)串换医疗服务项目收取费用,涉及金额1162.32万元。(3)重复收费,涉及金额1021.26万元。(4)扩大范围收费,涉及金额588.68万元。(5)超项目标准收费,涉及金额286.73万元。(6)多计医疗服务收费,涉及金额232.48万元。(7)自立项目违规收取医疗费用,涉及金额429.66万元。(8)将部分患者一次住院分解成两次住院,涉及金额46.72万元。
以上8个问题已完成整改。相关医院已完成全部费用清退。
2.医疗采购政策执行不到位。
一是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结合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举一反三,进一步深入查找问题、查堵漏洞、抓实整改,同时加强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管理,强化廉洁教育。二是加强政策学习宣传和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三是督促医疗机构完善内控制度,以制度约束人、规范内部管理,提升医疗机构运营管理水平。四是定期组织对公立医院开展巡查和检查指导,促进行业规范管理。
(9)未建立完善院内药械采购管理制度。
已完成整改。一是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并完善院内药械采购管理制度,建立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制度,督促和警示供应商履行诚信经营责任。二是督促医疗机构完善内控制度,规范内部管理。
(10)采购试剂耗材时要求供应商免费提供医疗设备捆绑条件问题。
正在整改。一是对捐赠等合同(协议)中指定、打捆采购耗材试剂的,逐步解除合同并进行完善。二是对无合同(协议)约定但实质通过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指定耗材试剂的,及时予以纠正。三是督促医疗机构完善内控制度,规范内部管理。
(11)以共建“信息系统平台”为名,接受供应商免费投放设备并捆绑耗材试剂采购,违规指定供应商3家问题。
已完成整改。一是加强对已捐赠、免费投放、租赁借用、合作共建等药械供应商提供设备的日常管理。二是停止捆绑耗材试剂的采购,督促严格按制度规定进行耗材和试剂的采购工作。三是督促医疗机构完善内控制度,规范内部管理。
(12)采购制度执行不严格,自行指定药械配送企业采购器械、耗材采购未按规定执行问题。
已完成整改。一是督促医院严格执行药品耗材采购管理相关制度,完善内控制度。二是督促医院严格履行院内采购审批决策程序,规范内部管理。
(13)内控制度执行不严格,未经集体决策变更耗材供应商。
已完成整改。对于各种原因导致供应商不能正常履约,不能及时供应满足临床需求的耗材,均及时终止对应供货协议,自2022年以来,相关医疗机构已无此类情况发生。
(14)未严格执行廉洁协议书相关规定,与“污点”供应商维持合作,存在廉洁隐患。
正在整改。相关医院已统筹规划,分批次对所涉及耗材供应商进行重新遴选,并有序终止全部违约供应商合作。
3.医疗信息与数据安全存在风险隐患。
(15)部分核心系统敏感数据访问权限未作区分和限制,相关安全加密防护措施不健全,医患数据存在被泄露、破坏、修改等风险。
已完成整改。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卫生健康行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指导医疗机构对数据资产进行全面梳理,实现分级分类管理,明确各级职责和业务角色权限,重新设置核心系统敏感数据访问权限,采取数据脱敏、日志记录、角色访问控制等措施,加强数据安全防护,最大程度杜绝出现医患数据被泄露、破坏、修改等风险。
(16)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敏感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加强访问控制,未与第三方运维公司签订安全保密相关协议。
已完成整改。相关医院已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加强数据访问人员的权限控制;完成关键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测评;已与系统运维公司签订数据安全保密协议。
三、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情况
根据国、省关于集中整治的统一安排部署,针对医药生产、流通、销售、使用、报销全链条6个方面的30项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提出明确指示和要求,定期听取整治工作汇报。市、县两级均建立由卫健部门牵头的集中整治协作机制,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组建工作专班。本次集中整治从2023年8月至2024年6月,为期11个月。分为三个阶段:2023年8月底前为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8月至2024年5月为集中整治阶段,2024年6月底前为整治总结阶段。
整治工作坚持宽严相济原则,查处“关键少数”,警示“绝大多数”,做到“以案促改,以点带面,源头治理”。在自查自纠阶段,全市99家医疗卫生机构2477人主动交代说明问题,上缴廉洁账户资金570.65万元。目前正处于集中整治的第二阶段,对发现的问题集中整治,特别是对各级巡视巡查、公立医院专项审计、医保“飞行检查”等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线索深挖细查,目前市、县两级已约谈函询1943人,党纪处分20人,对高风险岗位人员进行轮岗或设置AB岗203人,签订承诺书82人,开展宣传、警示教育285次。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委将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和审计工作相关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市人大监督下,按照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切实做到“问题不整改绝不放过”、“制度不建立绝不放过”、“腐败问题不查处绝不放过”,推进卫健事业健康发展。一是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对干部职工开展思想政治、党风廉政和财经纪律教育。充分利用整改成果,召开系统警示大会,切实提升干部职工思想认识。二是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为抓手,把内控制度要求嵌入到各项业务流程中,切实落实内部监督主体责任。三是进一步推进长效管理。持续梳理发现问题,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常态长效管理机制,坚决堵住短板漏洞。常态开展自查自纠,开展行风专项整治,塑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生态。
最后,再次衷心感谢市人大长期以来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欢迎继续加强监督、指导和检查。
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
2024年1月16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刘先伟
各位代表:
受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委托,我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23年主要工作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市委确定的制造强市攻坚年、服务业提升年、基层治理提质年。一年来,
在市委坚强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依法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务实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眉山作出了人大贡献。
一、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高站位坚定正确政治方向
我们牢牢把握人大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的本质属性,毫不动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确保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抓实理论学习,先后组织5次集中学习研讨,全面系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召开常委会党组学习会19次,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切实筑牢人大工作的思想政治根基。
坚持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始终。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常委会党组先后向市委请示报告地方立法、监督工作等重大事项17件次,自觉把人大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严格履行常委会党组政治责任,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专题研究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人大建设等18次。严格落实党管干部原则,依法行使任免权,2023年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4人次,全部满票通过。
坚决完成市委交办任务。按照市委安排,常委会领导带队深入联系指导片区、乡村振兴联系点和联系项目40余次,积极宣传市委决策部署,督促加快推进工作,帮助协调解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素保障等具体问题20余个。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工作要求,深入岷江、青衣江、黑龙滩水库等河湖,常态化巡河30余次,督促加强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
二、始终坚持牢记殷殷嘱托,高效力推动抓好三件大事
我们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对眉山的殷殷嘱托,全力以赴推进总书记耳提面命的三件大事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坚定不移助推天府粮仓建设。坚定扛起“天府粮仓”首提地使命担当,深入5个粮食生产基地现场查看,走访13个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找准问题短板,听取审议“天府粮仓”示范区建设情况报告,提出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审议意见,推动全面实施“天府粮仓”示范区建设六大工程,经验做法在全省人大农业农村工作座谈会上交流推广。组织部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集中视察“天府粮仓”示范区建设情况,提出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多措并举提高种粮收益等意见建议30余条。持续加大乡村振兴工作监督力度,市县人大联动开展乡村振兴促进法、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执法检查,推进市县乡三级政府每年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乡村振兴工作。专题调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情况,推动健康有序发展。
坚定不移助推文化传承发展。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把传承三苏文脉弘扬东坡文化作为监督工作重点,扎实开展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执法检查,走访文物保护工作者、省内外苏学专家70余人,明察暗访三苏祠、中岩寺等遗址遗迹20余次,针对监督管理不够到位、基层文保人才匮乏等问题,提出建立市区一体保护利用机制、加强文物保护人才队伍建设等审议意见,推动三苏遗址遗迹在保护中传承、在传承中发展,经验做法在《中国人大》刊发推广。开展旅游法执法检查,深入洪雅县青杠坪、丹棱县老峨山等18个旅游景点,现场收集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30余条,提出发展壮大文旅产业、强化旅游市场监管等30余条审议意见,推动擦亮文旅融合“金字招牌”。
坚定不移助推卫生体系建设。聚焦习近平总书记最关心的医药问题,深入贯彻落实市委“打造现代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先行市”决策部署,开展乡村卫生体系建设专题调研,提出增强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功能、推行村医乡聘村用、调动村医工作积极性等对策建议,推动保障好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听取审议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工作情况报告,实地调研30余家医疗机构、中医药企业,走访药企管理者、药材种植户等80余人,提出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机制、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等审议意见,着力推动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始终坚持服务中心大局,高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我们紧扣市委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在大局中找定位、在发展中添动力,以高质量履职推动高质量发展。
全力以赴推进制造强市。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制造强市攻坚年”决策部署,常委会主任带队调研万华化学、琏升光伏等重点企业30余家,帮助协调解决困难问题,提出加快新能源新材料产业串链、延链、补链等对策建议。聚焦制造强市用工保障,开展网上问卷调查2000多份,实地走访7个园区17家重点企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推动解决企业招工难、留人难等问题。开展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情况专题调研,提出提升金融服务效能、健全配套政策保障等对策建议,推动解决企业金融承载能力不强、金融机构业务模式固化等问题。跟踪监督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审议意见办理,推动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全力以赴推进开放兴市。站位全局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推进优化成德眉资区域营商环境决定落地落实,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题调研,共同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区域营商环境。聚焦构筑综合交通枢纽,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带队,专题调研市域铁路S5线、尖子山航电等项目建设情况,推动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开展成眉高新技术产业带建设情况专题调研,推动成眉交界地带融合发展、技术产业板块互联互动。加强与重庆市、成德资人大的交流互鉴,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
全力以赴推进品质立市。听取审议眉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提出完善规划体系、严格规划实施等10余条审议意见,推动优化市域空间格局。专题调研城市新中心太和公园等重点项目建设情况,推动加快项目建设。听取审议2022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跟踪督办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中心城区空气环境质量等重点问题,推动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眉山。开展水土保持法执法检查,提出健全水土保持工作联动机制、加大水土保持投入等审议意见。开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推动完善物业监管体系,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全力以赴推进经济回升向好。听取审议“十四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报告、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审查批准年度市级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听取审议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督促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听取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跟踪154个问题务实整改,对2个县(区)2个部门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听取审议2022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高规格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题调研,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深入部分国企在建项目实地察看,提出健全国资监管体系、提升防范化解风险能力等对策建议。稳步推进预算联网监督,支持丹棱县建好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基层联系点,经验做法在《中国人大》刊发推广。
四、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理念,高品质推动民生持续改善
我们坚持把增进民生福祉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加快补齐民生领域短板,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
聚力保障“一老一小”。持续跟踪监督普惠托育工作,全覆盖调研托育示范机构建设情况,督促发挥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作用,眉山“医育融合”模式托育经验受到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充分肯定,监督工作经验被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专刊转发。持续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强化教育类代表建议督办,跟踪教师法执法检查审议意见办理,多次现场督办,彻底解决车城中学校外道路老大难问题。深入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重点抽查了养老机构、敬老院等19个单位,提出强化普法宣传教育、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等审议意见。专题调研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推动加快构建居家社区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提高老有所养服务水平。
聚力解决“急难愁盼”。持续聚焦农产品质量安全,随机暗访彭山区城西市场、仁寿县陵南市场等17个农贸市场,详细了解快检设备配置使用、检测人员配备等情况,听取审议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情况报告,推动全市147个农贸市场快速检测全覆盖。加强对县乡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指导,推动民生项目与群众需求精准对接,290个民生项目按期推进,办成了一批群众可感可及的实事。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专题调研,跟踪全民健身工作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推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五、始终坚持立良法促善治,高水平推动法治眉山建设
我们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眉山。
着力提升立法质量。市委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市委主要负责同志5次专题研究人大立法工作。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不断健全立法工作制度机制,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大力推进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先后深入黑龙滩水库现场调研23次,收集意见建议300余条,15次修改完善,高质量出台黑龙滩水库保护条例,明确水库国土空间规划与管控要求、水和陆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为黑龙滩水库保护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加快推进成德眉资协同立法,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一审,承办了成德眉资人大协同立法联席会议。
着力强化司法监督。听取审议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情况报告,提出持续强化源头管控、强化打击效能等审议意见,推动构建“全民反诈”坚固防线。听取审议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促进依法行政。听取审议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提出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刑事审判队伍建设等审议意见,推动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质效提升。专题调研预防和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推动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线。
着力规范备案审查。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坚持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全年备案规范性文件51件,指导报备单位完善报备要件16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备8件。按照市委要求,对2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始终坚持代表主体地位,高能级推动代表建议办理
我们坚持尊重代表、依靠代表、服务代表,以加强和改进代表建议工作为突破,全力支持和保障代表更好依法履职。
全面提升代表建议工作质量。首次召开加强和改进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专题会,从“提”和“督”两方面精准发力,着力推进代表建议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坚持常委会领导重点督办、专门委员会对口督办制度,确定24件重点建议跟踪督办,对6件B类建议开展“回头看”督办。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专题调研督办代表建议,分两组深入车城中学、彭山经开区等16个点位实地察看,分别召开专题会议现场询问、当场测评,推动问题解决。首次同时听取审议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关于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182件代表建议全部按期答复,解决了一大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问题。
全面推进代表履职平台建设。坚持把代表“家站”作为代表联系服务群众、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载体,召开代表“家站”建设运行工作现场会,持续推进代表“家站”规范化建设运行,全市建成代表之家45个、代表联络站638个。创新在产业链上建设“特色家站”、在乡镇街道建设“示范家站”、在村组社区建设“融合家站”,充分发挥流动“家站”作用,深入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我市“家站”建设经验做法被《中国人大》专题采访宣传。
全面深化代表履职实践活动。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积极组织代表开展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人大代表在行动”活动,充分激发代表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性,构建“人大搭桥、群众发声、代表献策、部门办理”联动机制,组建农业产业、纠纷调解、法律咨询等代表小组600余个,全市各级人大代表走访群众10余万人,反映解决困难问题5700余个。
全面加强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坚持把培训提能摆在重要位置,先后组织90余名市人大代表赴山东威海等地参加培训,本次会议还将组织全体代表集中培训。坚持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健全完善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对口联系代表等工作机制,先后邀请市人大代表150余人次参与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召开列席常委会会议代表座谈会4次,18名代表提出意见建议30余条。
七、始终坚持“四个机关”定位,高标准推动人大自身建设
我们深刻把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政治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代表机关的定位和要求,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工作力量建设。
扎实开展主题教育。把握总体要求、聚焦根本任务,突出人大工作特点,统筹抓好主题教育各项工作。扎实开展调查研究,聚焦市委决策部署和全市中心工作,确定5个调研课题,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深入调研,形成高质量调研报告,切实把调研成果转化为解决问题、促进发展的实际行动。深入抓好检视整改、建章立制,着力解决理论学习、政治素质、能力本领等6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切实提升履职能力。坚持常委会会前学法制度,围绕会议审议议题精选法律法规,开展集中学习辅导8次。坚持常委会组成人员培训制度,分批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参加全国人大培训基地培训。坚持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前集中培训学习,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深入解读。围绕三苏遗址遗迹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立法等主题,赴江苏扬州、江西南昌等地学习考察,借鉴先进经验,开拓思维视野。
务实健全制度机制。启动修改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提请本次会议审议。优化常委会会议召开方式,坚持分组审议,充分保证审议时间,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改进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方式,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对审议意见办理满意度测评不理想的进行再次督办,推动审议意见落地见效。严肃常委会会议纪律,年底集中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高质量服务保障人大会议经验在全省交流。全面修改代表建议工作制度,建立代表建议答复承诺解决事项销号机制。
各位代表!
星光不问赶路人,时光不负有心人。过去一年常委会取得的成绩,是市委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全体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职工共同努力的结果,是“一府一委两院”、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各界支持配合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人大常委会,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常委会工作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监督实效有待进一步增强,代表作用发挥还不充分,常委会及其机关建设还需加强。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改进。
2024年主要任务
202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关键之年,是深入实施“十四五”规划的攻坚之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入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奋力推进新时代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全面加强政治建设,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
人大是党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政治性是第一属性,讲政治是第一要求。始终把学习党的创新理论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市委五届八次全会精神,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坚决贯彻党管干部原则,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始终把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鲜明工作导向,不断完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二、认真行使法定职权,全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统筹做好立法、监督等工作,全力推动市委决策部署落地落实。聚焦制造强市建设,出台眉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听取审议制造业发展情况报告,开展重大项目推进情况专题调研,助力构建“1+3”现代化工业产业体系。聚焦城乡融合发展,持续加强乡村振兴促进法、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监督,听取乡村振兴推进情况报告,开展畜牧法、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执法检查,听取审议“田长制”工作情况报告,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取得阶段性进展。聚焦文旅融合发展,开展旅游同城发展专题调研,开展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跟踪推进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推动塑造坚定文化自信的“眉山载体”。聚焦生态环境保护,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出台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听取审议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推进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筑牢高质量发展的绿色本底。聚焦基层社会治理,修改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打击整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情况报告,深化拓展县乡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持续增进民生福祉。
三、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全面激发代表履职内生动力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支持和保障代表更好依法履职,使发挥代表作用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提升代表建议工作质量,建立代表提出建议前沟通协调、代表提出建议后交办督办、代表建议办理销号机制,召开代表建议办理中期督办会,努力实现代表建议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提升“两个联系”工作实效,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机制,推进代表“家站”规范化建设、常态化运行,集中开展“直选代表述职月”活动,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提升代表服务保障水平,落实常态化代表培训制度,推进培训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不断提升代表工作能力。足额保障代表活动经费,推动“一府一委两院”及时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
四、加强人大自身建设,不断夯实履职尽责工作根基
牢牢把握“四个机关”的定位和要求,加强常委会及其机关自身建设,全面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强化纪律作风建设,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履职规定,持续改进文风会风和调研之风,维护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形象。强化制度机制建设,按照务实管用的原则,对常委会及其机关现行制度进行系统梳理,完善人大的工作制度、会议制度、工作程序等,形成充满活力、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强化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着力打造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的人大工作队伍。强化整体协调联动,加大向省人大的汇报力度,密切与市州人大的联系交流,加强对区县人大的工作指导,不断提升人大工作整体实效。
各位代表!新时代是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向往、实现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是接续奋斗、创新实干的时代,我们肩负着人民赋予的光荣职责。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以新的担当、新的作为续写新的业绩,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眉山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关于《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3年12月28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立胡左格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市人大议事规则自2001年2月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和程序,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推动人大制度、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中央和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作出了安排部署。2001年以来,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先后修改,立法法、监察法出台,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改通过了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修改通过了省人大议事规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有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全国、省人大议事规则,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市人大议事规则,进一步完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二、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
现行市人大议事规则共九章五十七条,修正草案新增一章,修改四十四条、新增十四条,修改后共十章七十一条。修改主要内容为:一是完善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基本原则、会议召开的相关准备工作、主席团会议的组织和程序、严格会议纪律和请假制度、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等规定;二是增加了会议公开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审议的规定;三是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补充了监察委员会的有关内容;四是完善了议案办理机制、重大事项决定程序;五是完善了辞去代表职务后相应职务的终止和公告程序、大会通过事项的公布程序。此外,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部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市人大议事规则(修正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提请审议《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修正草案)》的议案(草案)
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有必要根据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等法律法规,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对《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审议,现决定提请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
关于《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4年1月 日
在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立胡左格
各位代表:
受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我向大会作关于《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是眉山市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市人大议事规则)自2001年2月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和程序,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推动人大制度、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中央和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作出了安排部署。2001年以来,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先后修改,立法法、监察法出台,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改通过了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修改通过了省人大议事规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有必要依据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全国、省人大议事规则,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市人大议事规则,进一步完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二、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工作过程
修改市人大议事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一是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法定程序,保证党中央的大政方针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二是坚持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以人民为中心,扩大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和反映渠道。三是坚持与时俱进完善制度,总结提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的新成果,适应人大工作面临的新情况,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四是坚持维护法制统一,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全国、省人大议事规则,与《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做好统筹和衔接。
市委高度重视市人大议事规则修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成立工作专班,开展修正草案的起草工作,对照有关法律规定逐条梳理,认真总结我市经验做法,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了市人大议事规则修正草案。2023年12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市人大议事规则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三、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
现行市人大议事规则共九章五十七条,修正草案新增一章,修改四十四条、新增十四条,修改后共十章七十一条。
(一)明确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基本原则
党的二十大强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要求,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修改的涉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相关法律,如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都将坚持党的领导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基本原则予以明确。据此,修正草案充实完善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基本原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修正草案第二条)
(二)明确会议召开的相关准备工作
依据地方组织法关于特殊情况下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的确定程序,修正草案充实完善了以下内容: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并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修正草案第三条)
(三)完善主席团会议的组织和程序
参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省人大议事规则关于主席团职责的规定,结合实践做法,修正草案充实完善了以下内容:
1.规定会议期间宪法宣誓由主席团组织。(修正草案第十二条)
2.规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规定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有关报告和重大问题的审议意见,可以就重大的专业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讨论。(修正草案第十四条)
(四)严格会议纪律和请假制度
根据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严肃会风会纪的要求,参照全国、省人大议事规则关于严明会议纪律的规定,结合实践做法,修正草案充实完善了以下内容:规定市人大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按照规定书面请假,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规定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修正草案第十六条)
(五)充实会议公开规定
为了增进人民群众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过程的了解和参与,参照全国、省人大议事规则关于推进会议公开、设立发言人等规定,修正草案充实完善了以下内容:
1.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修正草案第十八条)
2.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和记者会,大会会议、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修正草案第十九条)
(六) 增加地方性法规审议的规定
立法法修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依据立法法、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充实完善了以下内容:
1.规定议程草案中列有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会前要发给代表,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意见;提案人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提出法规的主要内容或者修改意见。(修正草案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2.规定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该地方性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制委员会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案、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草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修正草案第二十七条)
3.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对拟提请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修正草案第二十八条)
(七)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
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贯彻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补充了监察委员会的有关内容。依据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充实完善了以下内容:
1.规定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修正草案第十七条)
2.明确了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选举、辞职和罢免等程序。(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3.明确了对市监察委员会的质询程序。(修正草案第五十条)
(八)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参照全国、省人大议事规则关于精简会议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的规定,结合实践做法,修正草案充实完善了以下内容:
1.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修正草案第二十条)
2.规定代表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修正草案第六十条)
3.明确了议案的表决方式,以及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的表决方式。(修正草案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九)完善议案办理机制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是依法履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对于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具有重要作用。依据地方组织法,结合实践做法,修正草案规定主席团对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按照列入本次会议议程、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以及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等三种方式处理。(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
(十)完善重大事项决定程序
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进一步完善了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等。依据地方组织法、预算法相关规定,结合实践做法,修正草案充实完善了以下内容:
1.明确了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分别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预算的初步审查程序,以及大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条)
2.明确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程序,参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审查、批准和调整的规定执行。(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
(十一)完善辞去代表职务后相应职务的终止和公告程序
依据选举法有关规定,修正草案明确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代表职务后,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修正草案第四十六条)
(十二)完善大会通过事项的公布程序
参照全国、省人大议事规则关于大会通过事项的公布程序,结合实践做法,修正草案对大会选举、罢免和接受辞职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以及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等公布程序作出了规定。(修正草案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
此外,依据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还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部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议程草案中列有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按照规定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说明发给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四、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代表团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本代表团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
五、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六、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第一款第九项修改作为第二款:“主席团主持选举、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并按照规定组织宪法宣誓。”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就某些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讨论、审议。”
七、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四款:“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大会审议的有关报告和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业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八、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作为第十六条第一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按照规定书面请假。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九、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市政协委员、其他有关机关和团体负责人、在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十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十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提交会议审议。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的,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提案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时,应当写明议案的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提出法规的主要内容或者修改意见。”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该地方性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三十日。”
十八、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作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作为第三十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十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二十、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本市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本市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分别向市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汇报,由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将初步审查意见印送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二十一、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本市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本市预算草案的报告、本市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分别进行审查。
“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分别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本市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本市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并接受上述人员的辞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
二十四、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主席团和代表依法书面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均应当列入候选人名单,交各代表团讨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二十五、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如审议中发现有需要调查的问题,可以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调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二十八、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事先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以延长五分钟。
“代表要求在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事先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作出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在主席团的每次会议上,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就同一问题的再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三十、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适用前款规定。”
三十一、增加一章,作为第九章“公布”,包括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有关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适用本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公布程序。”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发布的公告等,应当及时在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眉山日报以及眉山人大网上刊载。”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参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部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黑体部分为增加或修改的内容,阴影部分为删除或调整的内容,
下划线部分为修改依据和参考,修改后的条文序号重新排列)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依据和参考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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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保证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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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
党的二十大报告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 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 |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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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该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本条第二款合并至第四条第二款) |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召开的日期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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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于会议前请假。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本条第二款修改作为第十六条第一款,删去第三款) |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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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第四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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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通知代表,在《眉山日报》上公告,以便代表提前作好安排。 市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议程草案中列有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按照规定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说明发给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
省人大议事规则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议程草案中列有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按照规定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说明发给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按照选举单位组团的原则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推选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各代表团在进行审议、讨论的时候,人数较多的代表团可分设代表小组,各代表小组分别推荐小组召集人。 |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各代表团可以分设代表小组,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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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
第九条 代表团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本代表团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
省人大议事规则第九条 代表团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本代表团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有关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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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各代表团在审议中,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如果提出了不同意见和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临时召开主任会议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
省人大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
第十二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二)决定会议日程; (三)决定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四)决定候选人提名的截止日期,以及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通过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交常务委员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六)提出需要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草案,规则、办法草案,决定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并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七)决定质询答复的方式、场合; (八)决定罢免案的处理; (九)主持选举,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并公布选举结果; (十)其他需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
第十二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二)决定会议日程; (三)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决定候选人提名的截止日期,以及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通过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六)提出需要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并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七)决定质询案答复的方式、场合; (八)决定罢免案的处理; (九)其他需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主持选举、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并按照规定组织宪法宣誓。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就某些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讨论、审议。 |
省人大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二)决定会议日程; (三)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决定候选人提名的截止日期,以及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通过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六)提出需要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并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七)决定质询案答复的方式、场合; (八)决定罢免案的处理; (九)其他需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主持选举、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并按照规定组织宪法宣誓。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就某些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讨论、审议。 |
第十三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
第十三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并由常务主席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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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大会审议的有关报告和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业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
省人大议事规则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大会审议的有关报告和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业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若干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下设若干组,为大会和主席团提供服务。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以下设若干组,为大会和主席团提供服务。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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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按照规定书面请假。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
省人大议事规则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会议秘书处书面请假。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 驻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 根据工作实际,邀请市政协委员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市政协委员、其他有关机关和团体负责人、在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
省人大议事规则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省政协会议的人员、其他有关机关和团体的负责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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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
省人大议事规则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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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
省人大议事规则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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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
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
第十六条 在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议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
第二十一条 在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议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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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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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是否作为议案的意见,并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确定为议案和是否列入本次会议的议程,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的,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代表。 议案可以在会议举行期间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也可以在会议举行前提出。 提出议案的代表可以是本代表团的代表,也可以是其他代表团的代表。 提案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时,应当写明提案的理由及要求。 |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是否作为议案的意见,由秘书处汇总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确定为议案和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主席团通过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代表。 议案可以在会议举行期间提出,也可以在会议举行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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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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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主席团决定作为议案,但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由秘书处根据主席团的决定交常务委员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在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审议完毕,然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和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作其他处理,并将议案办理结果答复提案人。 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
第二十三条 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提交会议审议。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的,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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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提交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三十一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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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提案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时,应当写明议案的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提出法规的主要内容或者修改意见。 |
省人大议事规则第二十七条 提案人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时,应当写明议案的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提出法规的主要内容或者修改意见。 |
第二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以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
省人大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
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议案的说明,由各代表团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议案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印发代表。需要表决的议案,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参加,发表意见。 |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议案的说明,由各代表团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主席团交付的议案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印发代表。需要表决的议案,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参加,发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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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该地方性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
省人大议事规则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该地方性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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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
省人大议事规则第三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交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出说明。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时,根据情况,可作出相应的决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一款作为第三十条) |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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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秘书处可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会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会议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承办单位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应当在限期内向代表说明情况并继续办理落实。 |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
代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
第二十四条 代表对有关机关和组织的答复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可交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负责答复代表。 |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机关、组织的答复不满意的,应当说明具体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次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
省人大议事规则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机关、组织的答复不满意的,应当说明具体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次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
第四章 审查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 |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
根据地方组织法相关规定修改完善。 |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并印发有关方面征求意见,认真修改后,再向会议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由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由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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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大会秘书处应综合各代表团在审议中提出的主要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并转告提出报告的机关。提出报告的机关应认真研究处理代表的意见,需要向代表说明的,应向代表进行说明。 |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应当综合各代表团在审议中提出的主要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并转告提出报告的机关。提出报告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处理代表的意见,需要向代表说明的,应当向代表进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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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有关委员会应就有关部分进行初步审查,由财经委员会综合初步审查意见转告市人民政府。 |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本市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本市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分别向市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汇报,由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将初步审查意见印送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
预算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省人大议事规则第四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本省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本省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分别向省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汇报,由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将初步审查意见印送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全市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审查,财经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同时进行审查。 财经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关于市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决议草案、关于市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本市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本市预算草案的报告、本市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分别进行审查。 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分别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本市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本市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
省人大议事规则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本省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本省预算草案的报告、本省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分别进行审查。 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分别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本省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本省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
第二十九条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变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变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
第三十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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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
省人大议事规则第四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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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罢免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接受上述人员的辞职。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选举、罢免和接受辞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有规定的外,按本章规定办理。 |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并接受上述人员的辞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选举、罢免和接受辞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根据地方组织法相关规定修改完善。 |
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和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均应列入候选人名单,交各代表团讨论。如果提出的候选人名额超过法律规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则将全部候选人名单交各代表团进行预选,大会统一计票,按预选得票多少的顺序,由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
第四十条 主席团和代表依法书面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均应当列入候选人名单,交各代表团讨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或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
第四十一条 主席团或者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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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名额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在本次或者下一次会议上另行选举。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
第四十二条 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名额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大会全体会议选举的时候,应当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
省人大议事规则第四十七条 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名额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大会全体会议选举的时候,应当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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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案通过后,须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如审议中发现有需要调查的问题,可以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调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案通过后,须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选举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资格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
地方组织法表述为: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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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
选举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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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各代表团在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代表可以向有关的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
第四十七条 各代表团在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代表可以向有关的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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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
第三十九条 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质询案的范围主要是:有关实施宪法、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有关失职、渎职及决策方面的问题;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
第四十九条 代表书面联名提出质询案的范围主要是:有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方面的问题;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有关失职、渎职及决策方面的问题;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
省人大议事规则第五十四条 代表团或代表书面联名提出质询案的范围主要是:有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方面的问题;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有关失职、渎职及决策方面的问题;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
第四十条 提出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应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日期内提出。 (本条修改合并至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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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或者向提质询案的代表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提出书面答复。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将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印发会议。 |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印发会议。 |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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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或常务主席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
第五十一条 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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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团或代表。 |
第五十二条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
第四十四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
第五十三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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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
第五十四条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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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
第七章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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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两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
第四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
第五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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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提供证明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
第五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证明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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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由各代表团审议后,大会全体会议可以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提出书面说明。 |
第五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它的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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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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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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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
省人大议事规则第六十六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
第五十一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主席团的每次会议上,主席团成员或代表团推选的代表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就同一问题的再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 (在主席团会议上的发言修改作为第六十二条) |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事先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以延长五分钟。 代表要求在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事先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作出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
省人大议事规则第六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事先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以延长五分钟。 代表要求在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事先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作出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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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在主席团的每次会议上,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就同一问题的再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
省人大议事规则第六十八条 在主席团的每次会议上,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就同一问题的再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
第五十二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
第六十三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五十九条第四款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
第五十三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
第六十四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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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大会通过的议案、决议、决定及其他表决结果由大会主席团公布。 (第二款并入第九章“公布”) |
第六十五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采用举手方式、投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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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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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
省人大议事规则第七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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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有关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适用本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公布程序。 |
省人大议事规则第七十三条 有关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适用本规则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公布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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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
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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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发布的公告等,应当及时在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眉山日报以及眉山人大网上刊载。 |
省人大议事规则第七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发布的公告等,应当及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四川日报以及四川人大网上刊载。 |
第九章 附则 |
第十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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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决议和决定,由主席团公告,在《眉山日报》上公布,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 (本条修改至第九章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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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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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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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召开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
会议的决定
2023年12月28日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1月15日在眉山召开,会期预计3天。
建议会议议程为:
一、审议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二、审查眉山市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4年计划草案的报告、眉山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三、审查眉山市2023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4年预算草案的报告、眉山市2024年预算草案
四、审议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六、审议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七、审议《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议案》
八、选举事项
九、其他事项
关于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2023年12月28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外侨工作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市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基本情况
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力指导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聚焦代表建议“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和“既要重结果、也要重过程”要求,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议的“提出、交办、办理、督办”工作,全力支持和保障代表更好依法履职,推动代表建议工作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
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共提出建议174件,闭会期间代表共提出建议8件,均已答复完毕。其中,已经得到解决的A类件171件,占建议总数的95%;正在着手解决或列入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B类件10件,占建议总数的5.5%;暂时难以解决但具有参考价值的C类件1件,占建议总数的0.5%。代表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到100%。换届以来需跨年办理的6件B类建议,其中3件建议办结转为A类建议。
(一)代表建议主要特点。从总体情况看,建议内容涉及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高教育医疗水平,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人民生活品质等方面。从提出方式看,代表单独提出的建议比例较往年同期有所增加,超过建议总数的85%,体现出代表们履职能力和履职意识的不断提升。从形成来源看,代表们更加注重密切联系群众,在“进家入站”、深入调研、认真思考的基础上精心准备、酝酿起草、完善提升,今年的建议中,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等形成的建议有166件,占建议总数的91%。
(二)代表建议交办情况。今年代表提出的182件建议分别交由34家单位研究办理。其中,属于政府工作方面的176件,由市政府组织办理;属于非政府工作方面的6件,由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等单位办理。内容涉及多部门职责、需要多部门联合办理的有89件,占建议总数的48%,较去年增加11件,同比增长12%。闭会期间,代表依法提出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会同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交市经信局、市教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4家单位研究办理。
(三)重点督办建议情况。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了24件常委会重点督办建议,由常委会领导领衔督办,市人大各委室对口跟踪督办,13个政府部门具体承办。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分别带领提出建议代表和有关委室、承办单位,以专题调研、专题协商、走访座谈等方式,深入了解实际情况,以点带面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截至目前,24件重点督办建议全部按时答复代表,代表均表示满意,充分发挥了重点督办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主要做法
各有关方面充分尊重代表主体地位,不断强化与代表的沟通联系,压紧压实办理工作责任,完善工作协调衔接机制,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确保代表的“好声音”,收到“好回音”。
(一)健全完善机制,为建议办理提供制度保障。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组织召开进一步改进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专题会议,及时启动、有序推进《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修改工作。有关领导多次召开会议对办理办法的修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分别带队赴德阳、泸州等地考察学习工作经验,多次深入六个县区和部分乡镇、街道实地调研,详细了解我市代表建议的工作现状、经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广泛收集代表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人代工委和有关方面组成工作专班,通过实地调研、座谈交流、电话咨询等多种方式,对省人大和绵阳、乐山、雅安、达州等地的代表建议办理办法修改工作进行了调研,整理形成办理办法修改工作的第一手资料。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又先后书面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及各委室意见,并公开征求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等70余个部门(单位)意见建议,切实从制度层面保障代表权利,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二)提升服务质量,为建议内容高质量夯实基础。持续深化拓展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机制,40位组成人员常态化联系86名代表,通过走访座谈、组织调研等方式,传达中央、省委、市委重要会议精神,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协助代表撰写高质量建议。各代表团积极对接有关方面,向代表提供建议参考选题资料200余份,为代表深入调研和撰写高质量建议提供基础素材。先后在人代会期间和威海市山东大学、洪雅县委党校举办3期代表履职培训班,安排履职优秀的“建议大户” 现身说法,开展实战演练,有力提升代表撰写能力。完善列席常委会代表座谈会机制,召开4次列席常委会代表座谈会,组织18位参会代表进行会前调研,并及时将提出的22条建议意见反馈有关单位办理。以评选20个优秀代表“家、站”工作为“切入口”,持续推进全市45个人大代表之家、638个代表联络站的规范化建设运行,进一步畅通群众表达意愿、代表提出建议的渠道。建立代表建议重点研究课题联系点机制,指导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以代表“家、站”为载体,围绕“一老一小”、乡村振兴、教育、医疗、小区治理等方面组织代表进行重点调研,并以高质量建议体现研究成果。全覆盖做好校核把关,协助代表把好建议的政治关、法律关、质量关,有效提升建议的合规性、事权合理性,对建议存在内容相近、重复提出的情况,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协商,将部分建议调整为联名提出。
(三)加大督办力度,为建议办理高质量助力赋能。制发《关于督办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方案》,将182件代表建议分类归口到市人大各委室,从专题督办、对口督办、跟踪督办等10个方面细化部署,压紧压实督办工作责任。建立B类建议转为A类或C类的“挂号销号”管理机制,细化“逐年办理”工作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对6件B类建议开展“回头看”督办,推动承办单位办理建议向“既重当年、更重往年”“既办好新案、也消化积案”转变,努力实现B类建议在届终基本清零。持续开展提出建议代表全覆盖电话回访,准确掌握是否存在“被满意、被办结”情况以及代表对“办理过程、办理结果”的真实满意度,有针对性地对发现问题开展专题督办。扎实开展代表建议集中调研督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参加,实地调研、现场发问、当场测评,让“红脸、出汗”成为推动建议办理工作的“催化剂”,推动代表建议转化、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进一步加强与“一府一委两院”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确保主办、协办单位之间联系更为紧密、配合更为顺畅,共同推进建议办理落实。
三、取得成效
各有关方面不断提高建议办理质效,积极回应代表、群众关切,切实推动解决问题,努力通过建议高质量办理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一)围绕实施“制造强市”首位战略,推动眉山“1+3”现代工业体系建设乘势跃升。代表们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再造一个工业眉山为总牵引,提出做优高新技术产业、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建议22条,占到建议总数12%。《关于做优高新技术产业,发挥眉山比较优势的建议》《关于齐心协力推动“国民共进”,实现地方经济良性循环发展的建议》《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园区发展配套的建议》等一批建议被相关部门吸纳采纳,有效促进一批重大项目、改革措施和政策创新落地见效。从相关建议答复来看,今年,全市工业增速预计增长9%以上,工业投资总量超过390亿元,排位均居全省第一方阵;规模企业户数突破900户;新创建33户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位居全省第6;新认定70户创新型中小企业,位居全省第5;新培育国家级绿色工厂5户、省级绿色工厂7户,分别位居全省第3、第2。此外,锂电方面已构建从锂盐到锂电池的全产业链,晶硅光伏建成全球单体最大的晶硅电池片生产基地,化工新材料建成全球最大的氰胺材料生产基地和西南地区最有影响力的湿电子化学品生产基地。
(二)围绕加强基本民生保障,推动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落地落实。历年来,关于社会治理和民生保障方面的代表建议数量占比较高。今年涉及一老一小、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建议有65条,占到建议总数的35.7%。针对部分代表提出建立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保障机制的建议,市教育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德育工作的意见》,会同市妇联、市未保、市关工委等部门,联合开展100余期家庭教育、心理健康个辅团辅活动,培训心理骨干教师、班主任等20万余人次,全市中小学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配备率达到100%。针对部分代表连续多年提出打通车城中学最后一公里道路的问题,市新发委组建工作专班,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全力克服征地拆迁、管线迁改、资金筹措等难题,高效推进太和南路建设,确保2024年春节前道路具备通车条件,彻底解决学校师生出行难的问题。针对较多代表关注的城市小区物业管理规范化问题,市住建局出台《眉山市物业服务行业标准》,完善行业信用监管制度,2023年,全市纳入黑名单企业12家,信用扣分企业58家,纳入物业管理突出问题整治小区34个,经协会自律下调物业费至政府指导价内小区15个,全年减少物业费约660万元。
(三)围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推动加快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示范区见势成效。眉山作为“天府粮仓”首提地,代表们高度关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聚焦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等方面的工作,提交建议20条。《关于加强撂荒耕地治理守护粮食安全的建议》《关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推进乡村振兴的建议》《关于实施科技引领奋力建设“天府粮仓”示范区的建议》等,从加大资金投入、抓好产业帮扶、培养人才队伍、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切实有用的对策,为有序做好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市农业农村局先后出台《眉山市长效推进撂荒地整治八条措施》《眉山市撂荒地整治考核评分细则》等文件,推动撂荒地整治动态清零,全市共整治农户承包耕地撂荒面积6.1万亩。同时,大力开展“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提质增效行动”,排查不规范经济合同244份,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160个。今年以来,市县财政投入近2800万元对各类整治主体给予一次性补助,先后争取到中、省财政扶持村项目45个、资金6750万元。
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推动解决了一大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问题,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个别建议质量不高,建议内容“切口”过大、深度不够,导致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弱。二是少数承办单位对建议办理工作重视不够,导致分工不清、职责不明,具体经办人员业务不熟、经验不足,答复内容“下大包围、答非所问”,以工作总结应付了事,直接影响办理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在11月底开展的代表建议办理情况专题调研督办座谈会上,对8个承办单位、17件代表建议进行了满意度测评(其中,满意率100%的承办单位4个,满意率仅50%承办单位的2个;满意率100%的代表建议10件,满意率仅50%的代表建议1建,满意率不足50%的代表建议1件),部分代表也对有关承办单位提出了意见建议。反映出个别承办单位没有认真了解代表提出建议的真实意图,存在办理程序不够规范、答复类别不够精准、跟踪落实不够彻底等问题。三是个别代表建议工作统筹协调机构力量配备不足,导致工作机制不够顺畅、监督推动不够到位、答复把关不够准确,“被满意、被办结”、“重答复、轻落实”等现象仍然存在,个别代表建议办理效果与代表期望值差距较大。
在今后的工作中,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着力把好四道“关口”,不断推动代表建议“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一是把好代表建议“入口关”,加大组织履职培训、视察调研、“进家入站”等活动的工作力度,提高建议收集、把关质效,确保建议的全局性、可行性、合理性。二是把好代表建议“交办关”,打好建议交办提前量,提前审核分类,精准确定承办单位,确保“第一时间”完成交办。三是把好代表建议“督办关”,旗帜鲜明支持和保障代表通过持证视察、约见等方式监督和推动建议有效办理,以重点督办、中期督办、专题督办为抓手,确保代表建议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四是把好代表建议“实效关”,通过全覆盖回访,真实掌握代表满意情况和建议落实情况,统筹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的问题,精准把关代表建议答复分类,确保建议“真办成”、代表“真满意”。
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
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2023年12月28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现将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今年,市政府系统共承办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及闭会期间代表建议176件(重点件24件),占代表建议总数182件的96.7%。其中,A类件165件,B类件10件,C类件1件;通过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建议办理结果79件,占办理总数的44.89%。截至目前,市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已全部答复完毕,办复率、满意率均为100%。
(一)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建议办理情况(A类件)。
代表所提建议合理可行,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共165件(涉及教科文卫民宗32件,社会保障和社会治理28件,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24件,住建规划24件,经济发展19件,农业农村19件,区县和园区发展18件,生态环保1件),占办理总数的93.75%。
比如:夏放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撂荒耕地治理守护粮食安全的建议》,市政府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撂荒地整治的决策部署,切实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按照“减存量、遏增量、提质量”工作思路,推进撂荒地整治。一是系统部署、密集推动。通过召开全市整治撂荒地暨粮食生产工作会议等,对撂荒地整治进行专题部署;建立健全撂荒地整治长效机制,坚持每月调度,推动撂荒地整治动态清零。二是严格考核、逗硬奖惩。连续两年市、县(区)两级政府签订撂荒地整治“军令状”,将撂荒地整治纳入粮食安全、耕地保护党政同责考核重要内容,对未完成整治任务或出现复耕复种乱象的,一律取消涉农工作评先评优,由市纪委监委牵头追责问责。三是严督实导、确保落实。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开展明察暗访,发现撂荒或复种质量差的立即反馈区县整改;利用眉山天府星座遥感卫星,通过自动采集、分析多期遥感影像,自动推送撂荒地可疑图斑,构建“空天地”一体化监测体系。四是创新多种路径,坚持分类施策,探索“帮耕帮种、流转耕种、兜底复种”等多元化耕作模式,推进复耕复种。2022年以来,共整治农户承包耕地撂荒面积6.1万亩。
再如:田利军代表提出的《关于严厉打击诈骗老年人犯罪的建议》,市公安局依法严厉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自2022年4月全国组织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我市侦破涉养老诈骗案件3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7名、逃犯1名,追赃挽损2496万余元,其中一起针对老年群体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全国专项办挂牌督办。同时,把专项行动与日常宣传有机结合,通过线上官方双微平台极力发布防骗稿件、视频等,形式多样开展防骗宣传,大力营造全民支持参与的社会环境,切实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今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未接报涉养老诈骗警情。
(二)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建议办理情况(B类件)。
代表所提建议涉及面较广、综合性较强,短期内解决有一定难度,各承办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制定计划,落实工作举措,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共10件(涉及住建规划3件,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3件,区县和园区发展1件,经济发展1件,农业农村1件,教科文卫民宗1件),占办理总数的5.7%。
比如:刘桂英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通惠办事处先锋、平春、庄店等城乡结合部内涝问题的建议》,反映该区域地下排水管网为老旧的沟渠及社区自建的临时排水系统,因建成使用时间久远,片区内地下管网出现老化、淤堵,洪涝季节存在局部内涝问题。今年4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接到交办任务后,立即会同东坡区政府开展实地调研,通过增设雨水口、雨水支管等工程措施加强该区域地下排水管网、沟渠清淤疏浚工作,缓解了先锋、平春、庄店等城乡结合部内涝问题。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结合城市更新、管网改造等项目,积极对上争取,将该区域纳入系统性整治规划。
再如:李海飞代表提出的《关于深度挖掘乡村旅游,依托东坡文化将泡菜城打造为都市型现代农业文化核心IP的建议》,东坡区政府一直致力于助力企业打造工业旅游景区,由四川上臾中国泡菜城旅游有限公司对景区进行市场化运行,注重将景区企业景点及园区资源进行有效结合,已形成中国泡菜博物馆、会展中心、国家泡菜质量检验中心、上臾湾湿地公园、万亩蔬菜基地等景点以及蒙牛、老坛子、惠通等为代表的工业旅游线路;游客和研学团队可根据不同需求选择路线点位,从多元视角了解泡菜文化。截至目前,泡菜城景区已接待研学团队101个,共计9500余人次。
(三)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建议办理情况(C类件)。
代表所提建议受现行政策规定或其它客观因素限制,目前尚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共1件,占办理总数的0.6%。承办部门本着实事求是原则,主动与代表进行沟通,得到了代表的理解。
李天玉代表提出的《关于开通眉山市区至龙正的公交车的建议》,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亲自研究部署,主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会同东坡区政府、仁寿县政府开展专题研究,围绕客运班线、定制客运班线、城乡公交线路、出租车情况、旅游包车情况等开展眉山主城区至仁寿龙正交通出行服务现状的调查。经调研,眉山主城区至仁寿龙正镇客运线路3条、客车69辆,年均运输旅客约36万人次,日均约980人次。其中:客运班线1条、客车39辆;定制班线1条、客车24辆;城乡公交线路1条、公交车6辆。其他出行方式有出租车、旅游包车。故现有运输方式可满足两地及沿线群众出行,暂不具备开行公交条件。市交通运输局邀请代表现场调研后,向代表作了解释说明,代表表示认可。下一步,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将加强对城乡客运一体化的管理和指导,进一步优化调整现有城乡公交运行。
二、主要做法
市政府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理念,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政府重要工作,切实做到部署有力、推进有序、落实有效,全力以赴做好办理工作。
一是继续推行“市政府领导领衔办,联系副秘书长督促办,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科室跟踪办,承办单位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在落实办理责任上下功夫,确保有人办、有人督、办理实、效果好。比如:在办理王艳梅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打通四川省眉山车城中学正校门直通主城区最后一公里道路的建议》,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亲自召集研究,并作出指示,要求承办部门务必高质高效办理,加快项目进度,确保尽快通车。目前,太和南路东段土方开挖已全部完成,雨污管网、换填、加强层铺设等已基本完成,预计2024年1月中旬具备通车条件。
二是注重与人大工作联动。市政府领导列席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会议,参与市人大常委会7月中旬、11月底组织开展的国省人大代表建议调研和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调研等,广泛接触代表,听取意见。
三是强化跟踪问效。市政府办公室加强对答复函格式、内容等方面的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办理件,均责成办理单位重新办理;通过实地调研、电话督查等形式,对承办部门落实“三见面”情况以及办理工作进度开展督查;同时,对2022年6件市人大代表建议B类件办理工作开展“回头看”,经实地督导,3件B类件已转为A类件,3件暂时无法按时落实的已制定落实计划,向人大代表作出二次答复。
三、存在问题
2023年,在市人大和人大代表的关心支持和指导下,建议办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意识不强。个别承办部门对办理工作思想上不重视,没有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提升到政治高度,简单把代表建议当作人民来信来访件处理,没有用心用情去办理,出现“答非所问”“敷衍塞责”现象,导致办理质效不高。二是站位不高。个别承办部门着眼本部门角度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缺乏系统思维,没有站位全局系统谋划、举一反三,办理结果还未达到解决一件、带动一片的政策效应。三是能力不足。办理人员流动性较大,能力参差不齐,办法不多,对“三见面”要求落实不够彻底,主动与代表联系沟通不够,现场办理力度不大,办理工作整体水平不高。
四、下一步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人大意识。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是政府依法履职、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内容,市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将办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同本单位中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
(二)进一步坚持人民至上,密切沟通协调。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加强与代表沟通协调,主动准确了解代表意图,及时高效办理建议,以办理的实际成效争取人大代表的满意,推动工作再上台阶。
(三)进一步强化能力建设,突出办理质效。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建议办理工作要求,加强部门和经办人员能力素质建设,督促各承办单位专人推进;市政府适时开展“回头看”,进一步巩固办理工作成效。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汇总表
(共计176件,符号“●”为重点督办件,共24件;A类件165件,B类件10件,C类件1件)
编号 |
领衔 代表 |
建议、批评和意见 |
主办单位 |
会办单位 |
是否满意 |
办理类别 |
是否公开 |
区县和园区发展(18件) |
1 |
黄炳全 |
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园区发展配套的建议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体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 |
是 |
A |
否 |
●2 |
杨兴弘 |
关于继续支持彭山经济开发区移区调位的建议 |
市发展改革委 |
|
是 |
B |
否 |
3 |
张 瑾 |
关于加快220KV文庙变电站扩容建设进度的建议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彭山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国网眉山供电公司 |
是 |
A |
否 |
4 |
张 瑾 |
关于进一步保障工业园区用地指标的建议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
是 |
A |
否 |
5 |
邓光友 |
关于支持仁寿县耐材类企业转型升级集中打造西南区域新能源新材料重要辅材直供基地的建议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仁寿县人民政府、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
是 |
A |
否 |
6 |
夏 放 |
关于实施科技引领奋力建设“天府粮仓”示范区的建议 |
市农业农村局 |
|
是 |
A |
否 |
7 |
朱 刚 |
关于支持省级百强中心镇市级相关配套政策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仁寿县人民政府、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市卫生健康委 |
是 |
A |
否 |
8 |
梁晓英 |
关于支持洪雅产业招引的建议 |
市经济合作局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
是 |
A |
是 |
9 |
白 晟 |
关于支持洪雅大熊猫国家公园内小水电退出的建议 |
市财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是 |
A |
否 |
10 |
林激光 |
关于支持柳江镇创建省级百强中心镇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洪雅县人民政府、市教体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 |
是 |
A |
否 |
11 |
吕文中 |
关于支持洪雅平乐通用机场建设的建议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市交通运输局 |
是 |
A |
否 |
12 |
贺圣国 |
关于支持丹棱经开区与甘眉工业和高新产业园区连片发展的建议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丹棱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合作局、眉山高新区管委会、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 |
是 |
A |
是 |
13 |
岳 伟 |
关于支持丹棱县建设高效太阳能电池制造基地的建议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丹棱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工作局 |
是 |
A |
否 |
14 |
祝九芬 |
关于帮助争取将玉溪河灌区向丹棱供水项目纳入中省“十四五”水利规划中期调整的建议 |
市水利局 |
丹棱县人民政府 |
是 |
A |
是 |
15 |
陈 波 |
关于支持丹棱创建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的建议 |
市农业农村局 |
|
是 |
A |
否 |
16 |
彭 瑶 |
关于支持丹棱深化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改革试点工作的建议 |
市财政局 |
市教体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 |
是 |
A |
是 |
17 |
杨 东 |
关于加大对丹棱县转移支付支持的建议 |
市财政局 |
|
是 |
A |
是 |
18 |
朱 薇 |
关于推广“飞地孵化器”的建议 |
市科技局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
是 |
A |
是 |
农业农村(19件) |
|
|
|
19 |
张 凯 |
关于解决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承包有关问题的建议 |
市农业农村局 |
|
是 |
A |
否 |
20 |
魏 刚 |
关于发展数字农业助推东坡区乡村振兴的建议 |
市农业农村局 |
|
是 |
A |
否 |
●21 |
喻文建 |
关于全方位解决“卖粮难”问题,做实新时代“天府粮仓”的建议 |
市发展改革委 |
|
是 |
A |
否 |
●22 |
李海飞 |
关于深度挖掘乡村旅游,依托东坡文化将泡菜城打造为都市型现代农业文化核心IP的建议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
是 |
B |
是 |
●23 |
任学东 |
关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推进乡村振兴的建议 |
市农业农村局 |
|
是 |
A |
否 |
24 |
祁志兵 |
关于对基本农田进行信息化建设的建议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
是 |
A |
否 |
25 |
曾兴华 |
关于打造经济农作物运输、销售、服务一体化模式的建议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商务局 |
是 |
A |
否 |
26 |
刘沈厅 |
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改革促进农旅融合发展的建议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是 |
A |
否 |
27 |
蔡 锐 |
关于农村农作物秸秆合理利用的建议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
是 |
A |
否 |
●28 |
李建东 |
关于推进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建议 |
市农业农村局 |
|
是 |
A |
否 |
29 |
熊 丽 |
关于提高柑橘产业品质的建议 |
市农业农村局 |
|
是 |
A |
否 |
●31 |
夏 放 |
关于加快我市农村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的建议 |
市民政局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是 |
A |
是 |
32 |
夏 放 |
关于加强撂荒耕地治理守护粮食安全的建议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是 |
A |
否 |
33 |
何玉花 |
关于建立藤椒种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建议 |
市财政局 |
市农业农村局 |
是 |
A |
是 |
34 |
赖崇华 |
关于金融创新服务乡村振兴的建议 |
市金融工作局 |
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保监分局 |
是 |
A |
是 |
●35 |
刘霞霞 |
关于加大对农村娱乐健身设施建设的建议 |
市教体局 |
|
是 |
A |
否 |
36 |
李小容 |
关于加快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速度的建议 |
市农业农村局 |
|
是 |
A |
否 |
37 |
佘成斌 |
关于解决部分农村乡村道路土地性质的建议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市交通运输局 市农业农村局 |
是 |
A |
否 |
38 |
李小容 |
关于加快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速度的建议 |
市农业农村局 |
|
是 |
A |
否 |
经济发展(19件) |
|
|
|
39 |
黄 志 |
关于齐心协力推动“国民共进”,实现地方经济良性循环发展的建议 |
市国资委 |
|
是 |
A |
否 |
40 |
胡 勇 |
关于企业生产安全的建议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A |
是 |
41 |
郭礼新 |
关于不将化学原料药纳入化工项目管理的建议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是 |
A |
否 |
42 |
王 勇 |
关于通过调整物流来拉动眉山经济发展的建议 |
市邮政管理局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经济合作局 |
是 |
A |
是 |
●43 |
任学东 |
关于中小企业吸纳就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
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
|
是 |
A |
否 |
44 |
黄丽梅 |
关于增加区域内采购、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建议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
是 |
A |
是 |
45 |
曾兴华 |
关于加强工厂安全生产的建议 |
天府新区 眉山管委会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A |
是 |
46 |
魏 敏 |
关于加强统筹协调最大可能保障企业生产的建议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国网眉山供电公司 |
是 |
A |
否 |
47 |
魏 敏 |
关于进一步降低入企检查频率的建议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是 |
A |
否 |
48 |
辜翠花 |
关于免征大型特殊企业残疾人保障金的建议 |
市财政局 |
市残联 市税务局 |
是 |
A |
是 |
49 |
秦永刚 |
关于在全市范围开展企业合规管理建设的建议 |
市国资委 |
市司法局 |
是 |
A |
是 |
50 |
夏 放 |
关于完善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建议 |
市税务局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 |
是 |
A |
是 |
●51 |
夏 放 |
关于做优高新技术产业 发挥眉山比较优势的建议 |
市科技局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是 |
A |
否 |
52 |
陈宏斌 |
关于市级领导定点联系全市民营企业的建议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
是 |
A |
是 |
53 |
陈述伟 |
关于洪雅本地产品本地造、本地用的建议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是 |
A |
是 |
54 |
戴健勇 |
关于鼓励检验检测报告电子化的建议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生态环境局 市卫生健康委 |
是 |
A |
否 |
55 |
余建兵 |
关于大力支持钙芒硝矿产业发展 助力打造眉山绿色化工千亿产业集群的建议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是 |
A |
否 |
56 |
沈根莲 |
关于建立平台公司对我市竹林资源实施集约化经营管理的建议 |
市林业局 |
市国资委 |
是 |
A |
是 |
57 |
陈云华 |
关于加强对青神竹产业人才的培养和蓄积的建议 |
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是 |
A |
是 |
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26件) |
|
|
|
58 |
胡加全 |
关于统筹谋划岷江航道,有效发展港口经济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
是 |
A |
否 |
59 |
张潇引 |
关于将21路、12路公交线路终点延伸至甘眉工业园区南区生活区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
是 |
A |
是 |
60 |
董 敏 |
关于整治江公街中途逆行,造成交通拥堵,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建议 |
市公安局 |
|
是 |
A |
是 |
61 |
鲍永碧 |
关于完善18路顺江大道沿线公交站台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
是 |
A |
否 |
62 |
王 勇 |
关于19路公交车线路延伸至尚义镇七里安置区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
是 |
A |
否 |
●63 |
孟 鑫 |
关于尽快解决眉山城区东西出行拥堵的建议 |
主城区道路交通 综合治理联席会议 办公室 |
|
是 |
B |
是 |
64 |
何卫东 |
关于东坡区苏洵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交通问题的建议 |
市公安局 |
|
是 |
A |
是 |
65 |
杨 静 |
关于共同推进剑南大道南延线同标化改造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
是 |
A |
否 |
66 |
祁志兵 |
关于将“眉山东”站更名为“眉山西”站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
是 |
A |
是 |
67 |
周德明 |
关于加强青龙工业大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建议 |
天府新区 眉山管委会 |
|
是 |
A |
是 |
68 |
魏 敏 |
关于打通乡村道路与住户最后100米的建议 |
市农业农村局 |
|
是 |
A |
否 |
69 |
肖从德 |
关于加强黑龙滩水库库区管理的建议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
是 |
B |
是 |
70 |
宋建英 |
关于开通乡村公交车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
是 |
A |
是 |
●71 |
陈小洪 |
关于加强管理大型运输车的管理 |
市公安局 |
市交通运输局 |
是 |
A |
是 |
72 |
赖东妹 |
关于加快推进全县农村通组硬化路的建议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市交通运输局 |
是 |
A |
是 |
73 |
吴 军 |
关于优化道路规划及通行的建议 |
天府新区 眉山管委会 |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局 |
是 |
A |
是 |
74 |
包国容 |
关于加快推进天府仁寿大道三绕至大化段建设的建议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市交通运输局 |
是 |
A |
是 |
●75 |
代 昆 |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基础提能升级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
是 |
A |
否 |
76 |
唐国良 |
关于支持加快仁简快速通道项目建设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
是 |
A |
是 |
77 |
陈宏斌 |
再提关于对建成后的汤坝电站加强督察力度,确保建设单位优化设计方案的承诺真正落实兑现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A |
是 |
78 |
曾 静 |
关于进一步论证长征渠取水口位置的工作建议 |
市水利局 |
洪雅县人民政府 |
是 |
A |
是 |
79 |
曾 静 |
关于支持S48乐荥高速建设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
是 |
A |
否 |
80 |
何玉花 |
关于对G351眉山段进行升级改造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
是 |
A |
是 |
81 |
宋建国 |
关于协调打通我县国省干道S401、S104、崇杨路等断头路 |
市交通运输局 |
|
是 |
A |
否 |
82 |
谭宇琨 |
关于加快眉州大道西延线建设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
是 |
A |
否 |
83 |
王红英 |
关于加大对山区道路建设项目倾斜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
是 |
A |
否 |
住建规划(27件) |
|
|
|
84 |
窦青蓝 |
关于征收宝华寺巷5号—15号老旧房屋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东坡区人民政府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是 |
A |
是 |
85 |
李宏燕 |
关于在中心城区山水园林A区小广场安装照明灯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是 |
A |
是 |
86 |
刘桂英 |
关于解决通惠办事处先锋、平春、庄店等城乡结合部内涝问题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是 |
B |
是 |
87 |
刘建文 |
关于协调解决中心城区居民小区电力设施移交电力部门的建议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东坡区人民政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是 |
A |
否 |
88 |
刘建文 |
关于加快启动江公社区高压走廊拆迁的建议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东坡区人民政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是 |
A |
否 |
89 |
王永存 |
关于将眉山装配式建筑产业及建筑智能制产业造做实做强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是 |
A |
否 |
90 |
岳志红 |
关于进一步打造东坡岛旅游景区的几点建议 |
市文广旅局 |
|
是 |
A |
否 |
91 |
陈利群 |
关于在张坎社区修建公厕的建议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 |
是 |
B |
是 |
92 |
邓 璐 |
关于在城市新中心布局建设邻里中心的建议 |
市城市新中心建设发展委员会 |
|
是 |
A |
是 |
93 |
邓 璐 |
关于支持东坡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选址的建议 |
市民政局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是 |
A |
是 |
94 |
杨兴弘 |
关于眉山城市新中心东彭融合地建设的建议 |
市城市新中心建设发展委员会 |
市委宣传部、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教体局 |
是 |
A |
否 |
●95 |
吴 洪 |
关于强化新能源汽车充电变电设施增加扩容的建议 |
市发展改革委 |
|
是 |
A |
否 |
●96 |
张 霞 |
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设施规划建设的建议 |
市发展改革委 |
|
是 |
A |
否 |
97 |
余 勤 |
关于加大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力度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是 |
A |
是 |
●98 |
张 凯 |
关于加快实施农村集镇夜间亮化工程的建议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是 |
A |
否 |
99 |
席幼平 |
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及相关问题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是 |
A |
否 |
100 |
粟伟仪 |
关于在大中型企业门口(或附近)建立新能源车充电桩的建议 |
市发展改革委 |
|
是 |
A |
否 |
●101 |
席幼平 |
关于在乡村安装太阳能路灯的建议 |
市农业农村局 |
|
是 |
A |
否 |
102 |
段 勋 |
关于尽快严格依法保障老旧小区生命通道功能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 |
是 |
A |
是 |
103 |
张 君 |
关于在乡镇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建议 |
市发展改革委 |
|
是 |
A |
否 |
104 |
张小平 |
关于对提升眉山市建筑装配率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是 |
A |
否 |
105 |
包国容 |
关于启动天府新区仁寿二峨山城市森林公园规划建设的建议 |
市林业局 |
仁寿县人民政府 市发展改革委 |
是 |
B |
是 |
106 |
陈宏斌 |
再提关于取消中心城区道路“绊脚石”的建议 |
主城区道路交通 综合治理联席会议 办公室 |
|
是 |
A |
是 |
●107 |
陈宏斌 |
再提关于加强对城区地下车库进行使用性质恢复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消防救援支队 |
是 |
A |
是 |
●108 |
游 鹏 |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充电配套设施建设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国资委 |
是 |
A |
否 |
109 |
朱 羽 |
关于加快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补贴兑现工作的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财政局 |
是 |
A |
是 |
110 |
朱 薇 |
关于提升樱花博览园使用效率更好发挥社会效益的建议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市文广旅局 市林业局 |
是 |
A |
是 |
教科文卫民宗(32件) |
|
|
|
●111 |
兰云祥 |
关于在城区增设停车场的建议(闭会)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国资委 |
是 |
A |
否 |
112 |
奚涵域 |
关于教育强市,提升眉山教育影响力的建议 |
市教体局 |
|
是 |
A |
否 |
113 |
何毅超 |
关于增加优质小学学位与提高基础教育老师(小学、初中与高中)待遇的建议 |
市教体局 |
|
是 |
A |
否 |
114 |
董 敏 |
关于提高重大传染病监测预警能力信息化水平的建议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局 |
是 |
A |
否 |
115 |
董 敏 |
关于进一步做好“双减”工作的建议 |
市教体局 |
|
是 |
A |
否 |
116 |
罗 丽 |
关于进一步提高眉山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的建议 |
市教体局 |
|
是 |
A |
否 |
117 |
伍 懿 |
关于加强眉山市三级卫生服务功能建设的建议 |
市卫生健康委 |
|
是 |
A |
否 |
118 |
易洪涛 |
关于着眼于眉山城市未来发展,科学规划体育设施布局的建议 |
市教体局 |
|
是 |
A |
是 |
119 |
张敬林 |
关于抓住机遇大力发展文旅产业的建议 |
市文广旅局 |
|
是 |
A |
是 |
120 |
郑建英 |
关于完善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保障机制的建议 |
市教体局 |
|
是 |
A |
否 |
121 |
祁志兵 |
关于建设人民满意的体检中心的建议 |
市卫生健康委 |
彭山区人民政府 |
是 |
A |
是 |
122 |
魏 敏 |
关于校企联合开展人才和专业技术性人才培养的建议 |
市教体局 |
|
是 |
A |
是 |
123 |
刘沈厅 |
关于强化农村医疗卫生保障有效解决基层群众就医难的建议 |
市卫生健康委 |
|
是 |
A |
否 |
124 |
刘沈厅 |
关于促进教育与乡村振兴相结合、开发课程的建议 |
市教体局 |
|
是 |
A |
否 |
125 |
余 勤 |
关于应对人口出生率下降的几点建议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医疗保障局 |
是 |
A |
是 |
126 |
刘义英 |
关于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涨幅太快的建议 |
市医疗保障局 |
|
是 |
A |
否 |
127 |
杨 航 |
关于完善新冠用药、核酸检查点保障的建议 |
市卫生健康委 |
|
是 |
A |
否 |
128 |
肖从德 |
关于振兴乡村小学教育的建议 |
市教体局 |
|
是 |
A |
否 |
129 |
吴兆辉 |
关于关注重视中小学生营养早餐的建议 |
市教体局 |
|
是 |
A |
否 |
130 |
夏 放 |
关于加强东坡文化打造的建议 |
市文广旅局 |
|
是 |
A |
否 |
131 |
彭 洪 |
关于三苏祠申报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建议 |
市文广旅局 |
|
是 |
A |
否 |
132 |
周学梅 |
关于完善机制,打造“眉州名师”地方品牌的建议 |
市教体局 |
|
是 |
A |
否 |
133 |
江雅梅 |
关于发展“银发”康养产业的建议 |
市卫生健康委 |
|
是 |
A |
是 |
134 |
刘阳群 |
关于增加中小学专业心理辅导教师的建议 |
市教体局 |
市委编办 |
是 |
A |
否 |
●135 |
宋洪芳 |
关于深化落实“双减”政策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建议 |
市教体局 |
|
是 |
A |
是 |
136 |
王 艳 |
关于加大医护人员关心关爱的建议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是 |
A |
否 |
137 |
吴 莹 |
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提高乡村卫生室设备配置和乡村医生待遇的建议 |
市卫生健康委 |
|
是 |
A |
否 |
●138 |
严光玉 |
关于加强洪雅特色中医药文化建设的建议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市市场监管局 |
是 |
A |
是 |
139 |
朱 羽 |
关于加强公办学前教育的建议 |
市教体局 |
|
是 |
B |
否 |
140 |
华 东 |
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建议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 |
是 |
A |
是 |
141 |
徐志祥 |
关于加强农村医疗体系建设的建议 |
市卫生健康委 |
|
是 |
A |
否 |
142 |
侯曦月 |
关于加强校企合作的建议(闭会) |
市教体局 |
|
是 |
A |
否 |
社会保障和社会治理(28件) |
|
|
|
143 |
胡加全 |
关于居民天然气开通与改造时间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
是 |
A |
否 |
●144 |
潘虹麟 |
关于加强城区大件垃圾清运处理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财政局 |
是 |
A |
否 |
145 |
王 勇 |
关于落实司法工作者通过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解决社会矛盾的建议 |
市司法局 |
|
是 |
A |
否 |
146 |
王永存 |
关于优化法治环境解决建筑行业涉诉涉刑痛点难点问题的建议 |
市司法局 |
|
是 |
A |
否 |
147 |
刘建文 |
关于开通手机端投票系统解决召开业主大会难题,推进基层治理提效增速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是 |
A |
否 |
148 |
伍 懿 |
关于加强大型犬栓养和流浪犬管理的建议 |
市公安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市场监管局 |
是 |
A |
否 |
149 |
万里行 |
关于加强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的几点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是 |
A |
是 |
151 |
田利军 |
关于严厉打击诈骗老年人犯罪的建议 |
市公安局 |
|
是 |
A |
否 |
152 |
汪 晶 |
关于加强推进落实残障人员享受惠残政策的建议 |
市残联 |
|
是 |
A |
是 |
153 |
赖东妹 |
关于规范城市小区物业管理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是 |
A |
否 |
155 |
周丽英 |
关于家政区域品牌拉动再就业的建议 |
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
|
是 |
A |
否 |
157 |
阳 涛 |
关于进一步建设好社会公益组织的建议 |
市民政局 |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是 |
A |
是 |
158 |
周丽英 |
关于对仁寿县打造智慧社区的建议 |
市民政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
是 |
A |
是 |
159 |
夏 放 |
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以房抵债涉税问题解决机制的建议 |
市税务局 |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是 |
A |
是 |
161 |
夏 放 |
关于完善新业态从业人员社保费征管的建议 |
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
|
是 |
A |
否 |
162 |
夏 放 |
关于优化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建议 |
市税务局 |
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
是 |
A |
是 |
163 |
夏 放 |
关于加强涉税中介行业监管的建议 |
市税务局 |
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
是 |
A |
是 |
164 |
李 艳 |
关于规范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是 |
A |
是 |
165 |
李 艳 |
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是 |
A |
是 |
166 |
陈宏斌 |
关于加强对我市中心城区公共区域犬只管理的建议 |
市公安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市场监管局 |
是 |
A |
是 |
167 |
陈宏斌 |
关于优化社会力量融入路径,构建基层治理共同体的建议 |
市民政局 |
市委组织部 团市委 |
是 |
A |
是 |
168 |
邓光友 |
关于优化眉山市规上工业企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制发引进总部经济更好服务制造强市的建议 |
市医疗保障局 |
|
是 |
A |
否 |
169 |
何玉花 |
关于整治电动两轮车加装雨蓬的建议 |
市公安局 |
|
是 |
A |
是 |
●170 |
柳联森 |
关于重视市县国有平台公司税务风险的建议 |
市国资委 |
|
是 |
A |
是 |
171 |
岳 燕 |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建议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商务局 |
是 |
A |
是 |
●173 |
陈径舟 |
关于加强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罪防范机制建设的建议 |
市公安局 |
|
是 |
A |
是 |
174 |
陶 晓 |
关于弘扬孝道,关注“空巢老人”的建议 |
市民政局 |
市总工会 |
是 |
A |
是 |
175 |
王晓梅 |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化背景下农村集贸市场管理的建议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商务局 |
是 |
A |
是 |
生态环保(1件) |
|
|
|
176 |
岳 燕 |
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建议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生态环境局 |
是 |
A |
否 |
交办会后(7件) |
|
|
|
177 |
王艳梅 |
关于加快打通四川省眉山车城中学正校门直通主城区最后一公里道路的建议 |
市城市新中心建设发展委员会 |
|
是 |
B |
否 |
178 |
鲍永碧 |
关于优化筹办中国泡菜食品国际博览会的建议 |
市农业农村局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是 |
A |
否 |
179 |
李天玉 |
关于开通眉山市区至龙正的公交车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东坡区人民政府 仁寿县人民政府 |
是 |
C |
是 |
180 |
周开茂 |
关于探索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的建议 |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
|
是 |
A |
是 |
181 |
余建兵 |
关于将钙芒硝矿固体废弃物处理及废盐制碱纳入循环经济产业链的建议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
是 |
B |
否 |
182 |
陈友岚 |
关于建立不常用药品应急储备机制的建设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财政局 市医疗保障局 |
是 |
A |
是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邹汝林 郭艺辞去眉山市人民政府
副市长职务的决定
2023年12月28日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岗位变动,邹汝林、郭艺提出辞去眉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邹汝林、郭艺辞去眉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报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关于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
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2023年12月28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2023年10月26日,东坡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梅斌、黄炳全辞去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代表法、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梅斌、黄炳全的代表资格终止。
彭山区选举产生的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郭艺,因工作岗位变动调离眉山行政区域。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郭艺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本次代表资格变动后,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现有代表363名。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2023年10月26日,东坡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梅斌、黄炳全辞去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代表法、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梅斌、黄炳全的代表资格终止。
彭山区选举产生的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郭艺,因工作岗位变动调离眉山行政区域。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郭艺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现有代表363名。
特此公告。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
关于2023年度全市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情况的报告
2023年12月28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有关要求,现将全市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2023年,全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推进乡村全面振兴。预计2023年全市第一产业增加值252.5亿元、增长4.2%左右,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947元、增长8%左右。
一、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三农”工作有力有效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推进乡村振兴上全面发力”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市政府乡村振兴责任及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切实扛牢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政治责任,眉山市荣获全省乡村振兴先进市,青神县连续两年获全省乡村振兴先进县“回头看”考核优秀、成为全省首批通报表扬的4个县(市、区)之一。
(一)组织推动力度进一步加强。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解读《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听取乡村振兴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主持召开市委农村工作会议和2次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研究制定《关于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示范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体系建设保障农民群众基本医疗的意见》等重要文件,通过签批、交办等方式督促市委常委班子成员和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乡村振兴有关工作,听取天府新区眉山党工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和各县(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述职,乡村振兴政治责任压紧压实。
(二)创先争优动能进一步激发。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开展县(区)党政和市级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激励各级各部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形成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加强市级财政支持,落实资金2亿元重点奖补高标准农田建设、8个“天府粮仓”示范片建设、10个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等项目。加强先进典型选树,评选市级乡村振兴先进乡镇(街道)10个、先进村(社区)50个,通报表扬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表现突出的单位30个、个人60名。
(三)合力推进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市级领导联系指导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别带头联系1个乡镇,先后有35位市级领导和46个市级部门(单位)联系46个重点帮扶村,指导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重点围绕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示范区进行专题调研,针对性提出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攻关高品质“东坡大米”等方面的建议意见。组织动员50家重点企业结对帮扶50个村集体经济重点项目和55个村,带动社会各界参与乡村振兴。
二、始终扛牢保地稳粮政治责任,“天府粮仓”示范区建设成果初步呈现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新时代打造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的重要指示,制定《四川省眉山市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示范区建设规划(2022—2025年)》,大力实施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示范区建设“六大工程”,93项阶段性任务清单全面完成,创新构建水稻“一优两高”1343绿色高质高效技术推广模式全国交流。
(一)耕地保护措施落地落实。出台耕地保护执法监管九条措施,“眉山市田长制智慧管理平台”和“东坡巡田”APP广泛使用,撂荒地整治“国企主导、政府奖补、农民减租、社会参与”长效机制持续完善,土地利用效率不断提高。完成耕地恢复补充6.3万亩,处置批而未供土地3.15万亩、闲置土地2909.74亩、低效工业用地9宗。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速提效。在全省率先出台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标准和质量管理办法,综合平衡融资模式实现融资6.1亿元,新建高标准农田10万亩、改造提升11.8万亩。我市成为省级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市,取得2022年度全省综合评价第一名,获省政府配套激励支持。东坡区获评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化示范区。
(三)粮食生产抓稳抓牢。推广稻药、稻菜等粮经复合模式,完成园地优化改造14.3万亩。强化品种技术支撑,成功创建永丰水稻、仁寿大豆/玉米2个国家级科技小院。举办首届水稻“一优两高”生产竞赛,最高亩产890.1公斤。“东坡大米”区域公用品牌入选全国“土特产”推荐名录。2022年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评全省第一,获评全省粮食安全工作先进单位。预计2023年粮食播面303.5万亩、产量128.5万吨,圆满完成省定目标任务。
三、高质量推进都市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做优做强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的重要指示,加快构建“2+3+N”现代农业产业体系,青神县、洪雅县分别入选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创建名单,彭山区公义镇被认定为首批国家农业产业强镇,丹棱县齐乐镇入选第十二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梅湾村入选全国乡村特色产业产值超亿元村。
(一)现代农业园区提档升级。推动现代农业园区种养循环、冷链物流、装备设施等集成发展、补短强弱,晋升省三星、四星、五星级园区各1个,青神县竹编产业园区被认定为省五星级现代竹产业园区,我市和东坡区、仁寿县入选全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推进典型地区。
(二)特色产业集群集聚发展。持续做强东坡泡菜、眉山春橘、眉山竹业三大特色支柱产业,东坡泡菜、丹棱桔橙荣登中国区域品牌价值评价百强榜,国家晚熟柑橘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完成末期评估。预计东坡泡菜销售收入达220亿元以上、眉山春橘综合产值达125亿元、竹产业综合产值达115亿元,全市“味在眉山”销售收入达1220亿元。
(三)乡村产业链条延伸拓展。深化农产品精深加工,吉香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入选工信部农产品深加工典型企业,7户企业入选全省第一批农产品加工助推乡村振兴重点企业。东坡区泡菜食品产业集群入选全省首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东坡区上榜“2023预制菜产业基地百强”。仁寿德康农牧有限公司入选全国第一批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国家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名单。积极推动农旅融合,建成“竹里稻香”“桔香稻田”等项目,东坡故里诗意丰收之旅入选文旅部“稻花香里说丰年”全国精品乡村旅游路线。
四、学习借鉴“千万工程”经验,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绘就新画卷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学习运用浙江‘千万工程’经验”的重要指示,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新家园,“拆收改栽画”五字工作法全国全省交流。
(一)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深入开展村庄清洁行动,持续推进“三大革命”,完成改厕2.55万户,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的行政村分别达91.8%、100%。农村路水电气通信物流等基础设施更加便捷,建成并保有“四好农村路”示范路800公里,青神县获评全省乡村运输金通工程样板县。统筹推进城乡用水一体化建设,农村规模化供水率达95.44%、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93.89%,东坡区、仁寿县获评全省乡村水务先进县,东坡区入选全国第一批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试点名单。
(二)基本公共服务下沉乡村。深化学区制改革,21个学区67所中心学校引领区域共同体和集团化办学,丹棱县双桥小学入选全省乡村温馨学校。加强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制定《眉山市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规划(2023—2025年)》,51家基层医疗机构达到“优质服务基层行”基本标准。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100%。完善城乡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市级统筹。推进乡村文化振兴,丹棱县获评全省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县,止戈和平文旅康养小镇、众筹文化院坝建设入选第一批全国“一县一品”特色文化艺术典型案例。
(三)乡村治理水平有效提升。深入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传教育活动,超30万人次赴永丰村开展现场教学活动。稳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丹棱县“五调融合化解涉农产品纠纷工作法”入选全国“枫桥式工作法”。开展村(社区)“两委”班子届中分析,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24个。深化基层减负提能,开展村级挂牌清理整治,累计清理牌子2817个,村级工作机制更加精简高效。青神县被确定为第二批省级婚俗改革实验区,全市4个村被评为第三批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
五、聚焦共同富裕深化农村改革,乡村发展活力显著增强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的重要指示,千方百计助农增收,我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连续2年被省委、省政府综合评价为“好”,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做法成效获省委书记王晓晖肯定,青神县《在县域内率先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指标体系研究》获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签批。
(一)防止返贫底线筑牢。投入衔接资金7.04亿元,落实有效衔接“1+32”政策。加强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新识别监测对象553户1624人,完成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期满考核轮换,全市14.07万脱贫人口和9127名防返贫监测对象无一人返贫致贫。青神县以工代赈促进农民就近就业增收做法全国交流。
(二)农村改革成效明显。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土地延包、集体经济发展等10余项经验做法全国全省交流,获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6家、首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省级重点服务组织5家,仁寿县获评全省农业社会化服务典型县。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全市首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农交所平台公开拍卖出租成交。
(三)要素投入优先保障。建强农村工作队伍,调训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109名、村党组织书记112名。支持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10.48%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加大资金投入,全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持乡村振兴实际投入45.85亿元,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10.01亿元。强化金融服务,推进乡村振兴金融创新示范区建设试点,探索全国首例标准化规模生猪养殖场农村土地经营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抵押贷款,落地全国首单民宿经营权贷款、全省首笔“茶园贷”,涉农贷款余额达1220.9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