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三次会议........................................(1)
关于《眉山市黑龙滩水库保护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
眉山市黑龙滩水库保护条例(草案).....................................................(5)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14)
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议程.......................................(15)
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16)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17)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8)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杨昌勤辞去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的决定.......................(19)
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四次会议........................................(20)
关于《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21)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办理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25)
关于《眉山市黑龙滩水库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说明.............................................................................................................(27)
眉山市黑龙滩水库保护条例(草案)................................................(33)
关于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40)
关于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书面)............................(45)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49)
关于2022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51)
关于2022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调研报告
......................................................................................................................(68)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2022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75)
关于2022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78)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101)
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三次会议
2023年2月15日,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三次会议。会议议程共6项:
一、审议《眉山市黑龙滩水库保护条例(草案)》
二、审议《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草案)》
三、审议《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议程(草案)》
四、审议《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审议《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
六、审议《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杨昌勤辞去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的决定(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肖忠良,副主任立胡左格、王晓丽、肖巍、王泽文和委员共33人出席会议。会议由肖忠良代理主任主持。
市政府副市长孙剑,市政协副主席祝明洪,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郑高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付宝,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夏成刚,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关于《眉山市黑龙滩水库保护条例(草案)》
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3年2月15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杨昌勤
代理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眉山市黑龙滩水库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第41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按照《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规定,市人大法制委应当对条例草案进行审查研究。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条例起草阶段已进行全程指导,对条例草案的立法方向、框架结构、制度设计、条款逻辑、语言表述提出了具体建议并参与了条例草案的修改。2月10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审议意见如下: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立法必要性
黑龙滩水库是我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国家湿地公园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周边有散居群众、老场镇和新城镇建设。2021年9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指出了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2022年6月,市委、市政府印发《眉山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要求“2023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眉山市黑龙滩水库保护条例》,作为黑龙滩水库周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依据,对区域开发建设行为依法全面规范。”
市人大法制委认为,制定《黑龙滩水库保护条例》是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用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体现。条例的制定对推进黑龙滩水库相关整改工作任务,规范该区域今后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都将发挥积极作用,具有其立法必要性。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立法可行性
条例草案在立法方向上以中央环保督察通报指出的问题为导向,以《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结论为切入点,吸收了西南民族地区创新发展研究院专家团队的立法理念,借鉴了省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形成了以生态环境保护为核心,相关衍生工作一并规范的立法思路。条例草案分为总则、水域生态环境保护、陆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设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分别予以详细规定,符合黑龙滩水库的现实情况,体现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
条例草案在处理与上位法关系时,梳理了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湿地保护法、森林法、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上位法已有规定的,按照立法技术要求做出衔接性规定;确需引用上位法规定的,均完整予以表述;对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按照不抵触原则制定地方规定;对本市相关法规已经做出规定的,条例草案根据需要进行了衔接和个别引用。
条例草案在具体条款上注重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合理性,力求做到既能管住又不管错,既不过于严苛也不放松要求。比如,条例草案针对黑龙滩水库是人工湖库,一侧为丘陵,一侧地势较为平坦且引水渠较长、来水单一的特征,制定了入水口漂浮物打捞、水资源管理、雨污管网铺设等相关规定。针对饮用水水源地的属性,制定了消落带禁种禁养、区域禁钓、水资源开发等相关规定;针对风景名胜区的属性,制定了增殖放流、码头管理等相关规定;针对湿地公园的属性制定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综合净化措施、湿地修复等相关规定;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发现问题,制定了林地管理、船舶管理、农用地污染防治、畜禽污染防治、水土流失治理等相关规定,并用专章对规划建设与管理进行着重强调,包括对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要求,以及对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市开发边界控制的具体规定,为生态环境保护留足空间。此系列规定未超越上位法要求,也未脱离当地实际,是充分考虑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后做出的规制措施。另外对于建筑施工现场、生活垃圾、餐饮管理等方面,条例草案也结合当地实际做出了具体规定。
市人大法制委认为,条例草案的立法方向正确,章节结构合理,具体制度设计与上位法不抵触,逻辑清晰且具有地方特色和一定的操作性,总体可行。
三、总体意见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综上所述,市人大法制委全体会议经审议认为条例草案具有其立法必要性和立法可行性,草案内容基本成熟,建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列入以后常委会会议议程继续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将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道广泛征求律师、专家、教授、社会各界以及上级机关的意见,结合组成人员一审提出的意见,继续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眉山市黑龙滩水库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系统保护,防止水体污染,保护水库水质,保障资源节约集约、合理高效利用,促进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滩水库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黑龙滩水库保护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黑龙滩水库的范围包括仁寿县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划定的黑龙滩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和库区保护范围。
第三条【保护原则】黑龙滩水库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系统保护、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重要地位】黑龙滩水库是引蓄式大型水库,是饮用水水源地、国家湿地公园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已有规定的,应当严格执行。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黑龙滩水库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黑龙滩水库保护工作,将黑龙滩水库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黑龙滩水库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黑龙滩水库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黑龙滩水库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黑龙滩水库保护相关工作。
依法设立的黑龙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黑龙滩水库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开展黑龙滩水库保护工作。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黑龙滩水库保护工作。
省人民政府决定将相关行政权力下放的,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下放和承接工作。
第七条【保护补偿机制】市人民政府、黑龙滩水库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龙滩水库保护补偿机制,依法筹集黑龙滩水库保护资金,专项用于黑龙滩水库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水源涵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河湖长制】黑龙滩水库保护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应当协调推进黑龙滩水库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和相关保护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宣传推广】市人民政府、黑龙滩水库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龙滩水库保护宣传工作,增强公民保护意识,大力推广国内外水库保护治理的成熟科学技术,促进黑龙滩水库保护。
第十条【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黑龙滩水库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市人民政府、黑龙滩水库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黑龙滩水库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申报给予表扬。
第二章 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饮用水保护】黑龙滩水库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和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标准,具体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对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按照规定统一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公布保护区平面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设施和监控设备。
第十二条【漂浮物污染控制】黑龙滩水库入水口应当建设拦污格栅,拦截东风渠来水漂浮物。
对黑龙滩水库入水口和水域内的漂浮物应当实行专业化打捞、及时清运并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第十三条【消落带治理】黑龙滩水库消落带应当根据水位消落和土质情况,科学采取工程治理与生物防治结合的方式,分片分期进行治理。
在黑龙滩水库消落带进行生物防治应当筛选耐旱、耐淹、抗冲刷、能固土且不破坏生态的植物。禁止在黑龙滩水库消落带从事农作物种植或者畜禽、水产养殖。
第十四条【增殖放流】黑龙滩水库可以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促进水质净化、水域生态修复,保护水生态环境。增殖放流应当科学确定放流种类和密度,不得投放可能破坏当地生态平衡的外来水生生物,不得投放饲料、药品和其他可能影响水质的物品。
黑龙滩水库应当依法划定禁钓区,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禁止在黑龙滩水库使用动植物、畜禽粪便等窝料诱饵进行垂钓活动。
第十五条【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黑龙滩水库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改善黑龙滩水库水生生物生存环境,对水域内浮游藻类植物、浮游动物、底栖动物、水生维管束植物和鱼类等开展调查、监测、评估,对种群濒危的野生水生生物采取科学措施促进繁殖和保护。
第十六条【船舶管理】黑龙滩水库内的船舶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动力,未使用清洁能源动力的应当进行清洁能源改造,不能实现改造的,应当组织退出。
第十七条【码头管理】在黑龙滩水库设置码头应当兼顾水生态环境保护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并符合眉山港总体规划。经营码头应当取得经营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黑龙滩水库设置码头。
黑龙滩水库内的涉水企业应当健全环保工作制度,做好船舶、码头日常污染防治工作,不得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第十八条【综合净化】黑龙滩水库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的长效机制,综合采取截污治污、垃圾清理、种植水生植物,放养鱼类和底栖动物等方式,促进黑龙滩水库水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提高水体净化能力。
第十九条【水资源管理利用】利用黑龙滩水库水资源,应当维持水库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时,应当对黑龙滩水库水资源科学论证、合理分配,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兼顾工业用水、生态环境用水和防汛调度需要。
第二十条【水资源开发利用】在黑龙滩水库水域内举办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从事水上活动,不得污染黑龙滩水库水体,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其他禁止行为】黑龙滩水库水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炸鱼、毒鱼、电鱼;
(二)擅自使用水上飞行器、潜水设备;
(三)在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章 陆域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十二条【林地林木管理】市人民政府、黑龙滩水库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林地审核审批工作,完善审核机制和审核内容,提升林草资源监管能力和水平。
黑龙滩水库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修复和建设黑龙滩水库水源涵养林,落实管护措施。对水源涵养林进行抚育性或者更新性的采伐,应当经过依法批准,并按批准的范围、树种、株数采伐,采伐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黑龙滩水库临水面的林木不属于水源涵养林的,黑龙滩水库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所有权人逐步改造为水源涵养林。
第二十三条【湿地修复】黑龙滩水库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黑龙滩水库现有湿地的管理和维护,对破碎化或者生态功能退化严重的区域,通过人工修复湿地和自然恢复湿地等方式,保障湿地的生态净化功能。
第二十四条【陆域生物多样性保护】黑龙滩水库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开展黑龙滩水库陆域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工作,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
在黑龙滩水库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资源利用效率高、对生物多样性影响小的绿色生产方式,防止和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水土流失治理】黑龙滩水库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因地制宜增加植被、实施水土保持工程等生态修复措施,推进黑龙滩水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第二十六条【耕地污染防治】黑龙滩水库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化耕地生态系统修复,实施农田综合整治,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处置农用薄膜等农业废弃物,推进化肥农药减量,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农业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回收或者无害化处理农用包装物、生产废弃物。鼓励使用生物全降解农用薄膜。
第二十七条【畜禽污染防治】黑龙滩水库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畜禽散养农户采取以种定养、种养循环的方式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并采取措施防止饲养的畜禽进入黑龙滩水库水域。
第二十八条【其他禁止行为】黑龙滩水库陆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从事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建筑、开矿等活动。
(三)通行装载剧毒化学品或者危险废物的车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涉及黑龙滩水库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第三十条【永久基本农田管理】黑龙滩水库陆域应当依法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一条【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市人民政府、黑龙滩水库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在制定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时,不得与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冲突。
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管理】在黑龙滩水库内开展城乡建设规划应当优先考虑饮用水水源地、湿地、风景名胜区等各类生态要素保护要求,留足自然生态空间,合理控制城镇规模和人口总量上限。相关建设行为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破坏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并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和施工许可等手续,未经许可不得动工建设。
市人民政府、黑龙滩水库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黑龙滩水库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土地供应等手续前,应当征求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管理】黑龙滩水库内的建设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施工作业,避免建设施工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龙滩水库农村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指导施工单位和个人规范物料堆放,依法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污水。禁止将建筑垃圾和污水倾倒入黑龙滩水库水域。
第三十四条【生活垃圾处理】黑龙滩水库城镇规划区应当建设和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全面收集生活垃圾并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建设,完善防雨防漏措施,保持干净整洁。
黑龙滩水库内农村地区应当按照《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的规定处置生活垃圾。
第三十五条【雨污处理】黑龙滩水库城镇规划区内应当开展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建设生态隔离沟等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确保生活污水达标排放至黑龙滩水库外,防止初期雨水直接进入黑龙滩水库水域。
黑龙滩水库城镇规划区外的人口集中居住地区应当完善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保障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居民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不具备污水管网建设条件的黑龙滩水库农村地区,应当合理选择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模式,及时推进厕所改造工作。
第三十六条【餐饮住宿管理】黑龙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黑龙滩风景名胜区范围内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实行总量控制,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餐饮、住宿等经营服务产生的污水应当排入排污管网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至黑龙滩水库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经营者应当通过自建设施或者委托处置等方式处理污水,不得超过标准排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第三十八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管理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召开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的决定
2023年2月15日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2月20日召开,会期预计2天。
建议会议议程为:
一、选举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二、通过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
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议程
2023年2月15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一、选举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二、通过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
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2023年2月15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一、主席团(58人,按姓名笔划为序)
丁文军 王永洪 王加宾 王泽文
王 艳(女) 王晓丽(女) 尹斗芳 卢明春
立胡左格(彝族)任学东 刘十庆 刘今朝(满族)
刘先伟 刘华勇 刘沈厅 李 挺
李树伦 李祝才 李 艳(女) 杨加盛
杨兴弘 杨 军 杨昌勤 杨 建
杨燕昭 来 建 肖忠良 肖 巍
何万高 何玉花(女) 何迎晓(女) 宋洪芳(女)
宋 梅(女) 张桂芳 陈宏斌 岳志红(女)
岳 燕(女) 周代军(苗族) 周学梅(女) 赵 藟
郝文全 胡元坤 柳联森 贺 文
夏荣升 夏 放(女) 高立新 徐天鹏
徐 琳(女) 徐 燕(女) 郭 红(女) 彭 洪
释发禅 鲁 力 曾游江 赖崇华(女)
廖小宁 廖明清
二、秘书长
王晓丽(女,兼)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关于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
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
2023年2月15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理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洪雅县选举产生的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劳海燕,因工作变动调离眉山行政区域。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劳海燕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其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相应终止。
仁寿县选举产生的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王云忠,因病去世。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王云忠的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现报请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并予以公告。
本次代表资格变动后,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70名。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洪雅县选举产生的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劳海燕,因工作变动调离眉山行政区域。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劳海燕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其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相应终止。
仁寿县选举产生的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王云忠,因病去世。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王云忠的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现有代表370名。
特此公告。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2月15日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杨昌勤辞去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的决定
2023年2月15日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杨昌勤提出辞去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杨昌勤辞去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四次会议
2023年4月27日,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四次会议。会议议程共6项:
一、对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二、审议《眉山市黑龙滩水库保护条例(草案)》
三、审议《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审议《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五、审议《眉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2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人事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先伟,副主任立胡左格、肖忠良、王晓丽、王泽文、廖小宁,秘书长何万高和委员共34人出席会议。会议由刘先伟主任主持。
市政府副市长戴林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邓世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付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强,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关于《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
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
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2023年4月27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人发〔2022〕6号)要求,市政府认真对照审议意见,逐条逐项梳理,扎实推进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水平显著提高
(一)建立高效的决策指挥调度体系。成立高规格的领导小组和高效的应急指挥部,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其他市领导包片驻点调度,确保了指挥调度高效运转,极大提升了工作效率。2022年,先后召开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5次、调度会78次,统一思想认识,强化风险意识,杜绝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
(二)构建全民参与群防群控防疫格局。广泛发动广大党员干部下到基层,招募、培训一支稳定的核酸采集和志愿者队伍。累计招募储备返乡大学生、青年志愿者5000余人,通过参加线上线下培训,就近就便在社区、便民核酸检测点、交通卡口、车站等地协助开展健康码查验、秩序维护、卡口值守、物资配送等志愿服务。疫情期间,累计9万人次参与志愿服务,共服务53万余小时,有效减少了医疗机构人力资源的挤占,为夺取抗疫胜利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因时因势动态科学调整防控措施。及时收集境内外疫情动态和相关数据,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分析研判。对重点地区人员进行分类排查和管控建议,发布眉山市重点地区入(返)眉人员分类管理措施488期,报送每日疫情形势研判348期,提供各类重大会节活动疫情研判分析报告40余期。坚持圈层管理、精准防控,统筹做好面上管控和分类管理,严格区分应急处置和常态化防控,用超常付出、超前谋划、超实举措阻断、迟滞疫情,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最大程度护佑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三年来,根据疫情发展形势,不断总结经验,完善防控措施,眉山是全省静态管理和封控次数最少、波及范围最小、传播时间最短、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影响最小的地区之一。
(四)持续推进疫苗接种工作。全面完成省、市疫情接种目标任务,动员符合条件的60岁以上老年人尽快接种,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好全程接种的扫尾工作和免疫接种的组织动员工作。全市60—79岁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全程接种率为98.5%,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加强免疫接种率为96.87%,80岁及以上第一剂接种率、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全程接种率、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加强免疫接种率分别为92.27%、94.7%、91.49%,均已完成省定目标。切实提高3—11岁群体全程接种覆盖率,第一剂接种率达到99.72%,全程接种率达到96.09%。
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一)全力推进疾控机构基础建设。市疾控中心完成整体搬迁并于2022年11月正式投入使用;眉山天府新区疾控中心已完成主体装修,正在进行实验室装修,预计年底前投入使用;东坡区疾控中心已完成竣工初验;仁寿县疾控中心主体工程已完工并已验收,正在进行主体装饰装修工程;洪雅县疾控中心已完成项目选址。
(二)全面加强疾控机构能力建设。2023年3月,市疾控中心通过“三乙”评审工作;仁寿县疾控中心启动“三乙”创建工作,同时推动其余县(区)开展“二甲”创建。全市县级疾控机构全部核定为副科级单位。全市各级疾控机构共核增人员编制56个;其中,市疾控中心核增事业编制10个、周转事业编制30个,东坡区疾控中心核增事业编制6个,彭山区疾控中心核增事业编制10个。三年来,通过招聘或考核累计引进人才74人。
(三)加强医疗救治和隔离能力建设。一是切实加强医疗救治能力,顺利实现平稳“转段渡峰”。利用市中医医院老院区改造建设1000张床位的市方舱医院,利用仁寿县中医医院新院区改造建成1000张床位的亚定点医院,其他县(区)利用方舱隔离点配套医疗设施设备建设可应急转换的方舱医院,共3000张床位。全市方舱医院(亚定点医院)总床位数达到5000张。在东坡区“9·29” 疫情处置过程中,市方舱医院、仁寿县亚定点医院用于隔离收治市人民医院转出患者,确保了转出患者医疗救治安全,有效满足了疫情防控政策调整过渡期间的集中隔离救治床位需求。二是强化隔离能力建设。实行“乙类乙管”前,全市储备隔离场所99个、房间20286间,援蓉入境隔离场所4个、房间980间,满足国、省隔离房间要求。三年来,全市累计隔离各类风险人员4.85万余人,完成援蓉入境人员隔离任务40批次5827人,拦截阳性病例97例。
(四)落实一线防疫人员工作补助。全面落实医务人员关心关爱措施,市、县两级通过财政保障、单位自筹等方式共为17361名医务人员兑现一次性工资绩效10449万元,其中,财政保障4509.5万元;审核并申报防疫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406.5万元,涉及医务人员3315人;申报医务人员过渡期临时性工作补助5353万元,涉及医务人员16953人。协调政协、统战、工会等筹集到部门、企业家慰问金64余万元,慰问长期奋战在防疫一线及优秀医务工作者713人次,向他们送去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感谢。
三、强化舆论宣传提升防疫意识和能力。
(一)坚持正能量舆论引导。做好先进典型宣传,对外宣传报道2000余篇,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坚持及时通报每日疫情信息,及时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有效消除社会疑虑。3年来,共发布疫情信息 989期,无重大负面舆情发生。
(二)大力普及防疫知识和健康知识。积极整合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资源,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媒体拓展健康传播渠道,通过拍摄宣传小视频、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大力普及防疫知识和健康知识,共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教育手册》3万本、《家庭防控救治宣传手册》87.61万份。
(三)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以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及巩固为主要抓手,充分发挥爱国卫生运动的组织优势和群众优势,推动各级各单位全面整治城乡人居环境,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健康知识、掌握健康技能、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主动践行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筑牢疫情防控社会大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目前,全市严格落实“乙类乙管”各项措施,做好新冠病毒感染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保持分级分类分层医疗诊疗救治体系顺畅。2023年1—3月,全市共报告新冠病毒感染病例1327例(其中1例新冠病毒XBB变异株患者),目前仅2名普通新冠病毒感染者在院治疗,暂未发现致病力和传播力强的新冠病毒毒株或变异株,新冠病毒感染疫情仍处于低流行期,疫情风险较低。下一步,将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新冠病毒感染疫情反弹形势,严格按照“乙类乙管”要求,积极、科学地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办理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2023年4月27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关于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议,提出了审议意见。市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将审议意见精神贯彻落实到今年的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中。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是政府职责所系、工作所需、群众所盼。在今年办理过程中,市政府将从讲政治的高度、法治建设的维度、实干为民的角度,高度重视和开展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切实解决一批代表关心、社会关切、群众关注的问题。严格要求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把办理工作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落实办理工作职责,确保建议办理按时、高质、高效。
二、进一步增强主动性,积极开展建议办理工作
市政府持续深化“市政府领导领衔办,联系副秘书长督促办,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科室跟踪办,承办单位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2月初,市政府收到市人大常委会转办的人大代表建议170件后,立即着手研究,分解落实任务。由市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办理科牵头,各业务科室深度参与,对办理单位明确的建议,提前与承办单位联系沟通、交办任务。对涉及多个部门、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多次召集相关单位、业务科室会商,共同研究确定主办单位,确保了建议办理工作分工精准、落实有力。3月中旬,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2023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眉府办函〔2023〕7号),明确了办理工作的主办、会办单位,落实了工作职责。3月底前,所有承办单位均严格按照办理工作要求,3个工作日内与人大代表初次对接,7个工作日内完成了内部工作交办。目前,部分承办单位已完成人大代表建议的办复工作,其余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正有力有序推进中。
三、进一步跟踪问效,切实提高建议办理质效
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积极开展“回头看”工作。4月初,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了《关于开展2022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B类件办理工作“回头看”的通知》(眉府办函〔2023〕11号),对2022年尚未完成的B类件,要求各承办单位实行跨年办理,并在5月31日前,完成二次答复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将始终以提高代表满意度、提升办理工作实效为目标,不断强化对办理工作质量的督促检查,对问题解决不彻底、答复质量不够高的建议,将责成承办单位重新研究、重新办理、重新答复,坚决杜绝敷衍应付、弄虚作假,不断提高建议办理工作质效。
关于《眉山市黑龙滩水库保护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说明
2023年4月27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昌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眉山市黑龙滩水库保护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了广泛征求意见工作,分别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到黑龙滩水库实地调研,咨询专家、教授、律师以及法制工作联系点的意见,征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相关省级部门的意见,书面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级部门、市级领导意见,并在市委领导的组织下进行了专题研究。结合有关方面的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持续开展了条例草案修改工作。
在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及后续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座谈调研、专题研究等过程中,收集到的意见主要集中体现为四个方面:一是条例整体框架问题;二是条例适用范围界定不明确;三是个别制度设计操作性不足;四是个别条款存在表述问题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相关意见分别进行了研究,对条例草案做了对应修改。4月21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二审稿(简称二审稿)。现将具体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总体框架的处理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应当将条例草案第四章规划建设与管理调整为第二章,以体现规划的引领作用,并建议参照长江保护法的表述将章节名称改为“规划与管控”。市人大法制委经研究采纳该意见,对条例草案已做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二审稿共6章34条,其中第一章总则9条、第二章规划与管控6条、第三章水生态环境保护9条、第四章陆地生态环境保护6条、第五章法律责任3条、第六章附则1条。
二、关于条例草案涉及范围问题的处理
有组成人员指出,条例草案中黑龙滩水库的范围不固定、不明确,建议将明确的范围写入条例或者引用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关于相关范围的表述。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该范围比较复杂,不宜在条例中直接做出规定,应当交由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上位法的规定,综合考量后依法进行划定并公布。市人大法制委经研究,将二审稿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黑龙滩水库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对外公布”。
有组成人员指出,条例草案将黑龙滩水库分为水域和陆域进行保护,水域和陆域的范围随着水量变化将会发生动态调整,无法固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指出水域和陆域的区分容易与饮用水、水利工程、风景名胜区依法划定的各类保护区产生交叉重叠,建议修改。市人大法制委经研究采纳该意见,在二审稿内不再区分水域和陆域,只针对水体和陆地两个不同的生态要素进行保护,避免产生范围上的重叠冲突。因此将二审稿第三章、第四章的章节名称分别修改为“水生态环境保护”和“陆地生态环境保护”并对条例草案涉及水域和陆域概念的条款进行了修改。
三、关于条例草案操作性问题的处理
有组成人员指出,个别条款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容易导致今后的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的情况,建议对相关责任主体予以明确。市人大法制委经研究采纳该意见,对条例草案一审稿中没有落实责任主体以及用“黑龙滩水库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来表述责任主体的,二审稿中均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到相应的行政机关。
有组成人员指出,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关于船舶能源系统的清洁化改造比较严格,不能满足抢险救援工作要求,在征求意见环节有相关部门也提出该问题。市人大法制委经研究采纳该意见,二审稿第二十一条采取但书条款将执行应急抢险救援任务的船舶排除在清洁能源改造之外。该条还补充规定对不能实现改造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退出并给予补偿,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有组成人员指出,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在黑龙滩水库水域举办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要求所有活动都需经过审批,既无必要也无法落实,建议对相关活动的类型予以限定。市人大法制委经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在二审稿第二十四条中对相关活动的类型加以限定,修改为“举办大型影视、娱乐等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有组成人员指出,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关于水源涵养林改造的规定比较笼统,不能实现鼓励群众改造的目的。调研中也有部门指出黑龙滩水库的林种不仅包括水源涵养林,也有水土保持林、风景林、护岸护堤林等,建议一并研究修改。市人大法制委经研究采纳该意见。在二审稿第二十五条中将水源涵养林修改为公益林以涵盖相关林种。
在调研修改过程中,有调研人员指出条例草案一审稿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对建设行为和建筑施工现场的要求比较模糊,不足以起到生态环境保护目的,建议细化。市人大法制委经审议采纳该意见,在二审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分别增加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边生态环境。”以及“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等规定,以减少和控制建设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有组成人员指出,条例草案一审稿第三十五条雨污处理中规定“确保生活污水达标排放至黑龙滩水库外,防止初期雨水直接进入黑龙滩水库水域”,要求过高,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完全做到。市人大法制委经研究采纳该意见,二审稿第十四条修改为“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初期雨水收集能力”。
有组成人员指出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对餐饮住宿实行总量控制可能涉及限制公平竞争且总量控制的概念不明确,建议修改。在征求意见环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持相同观点。市人大法制委经研究采纳该意见,二审稿第十五条将实行总量控制修改为“经营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应当符合黑龙滩风景名胜区规划,并经过依法批准”。
有组成人员指出,条例草案个别条款是对上位法的重复,个别条款与本条例的立法宗旨并无关系,个别条款内容空泛没有保留意义,建议删除。在征求意见中有关省市部门也提出相同意见。市人大法制委经研究采纳了该意见。二审稿删除了水库重要地位(条例草案第四条),该条是对上位法的概括重申,无实际意义;删除了增殖放流(条例草案第十四条)、水域禁止行为(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和陆域禁止行为(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该三项规定中大部分禁止行为在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无需重复;删除了永久基本农田管理(条例草案第三十条),该规定系重复土地管理法的表述,与条例的立法宗旨并无关系;删除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本条内容空泛与第四章规划建设管理关系不密切。
四、关于条例草案文字表述问题的处理
有组成人员指出,条例草案个别文字表述不清楚,有的过于专业,有的不够科学,有的略显累赘,个别条款逻辑不够清楚。市人大法制委经研究采纳了相关的意见,结合省市有关部门、专家教授的建议,逐条梳理了条例草案有关表述,根据立法技术要求对一些存在合法性问题的表述进行了修正,对过于累赘以及过于专业的表述进行了简化,对存在逻辑问题的表述进行了分析重构,并对个别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有组成人员指出,草案具体条款应当理顺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与上位法精神保持一致,同时体现地方特色,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有相同观点。市人大法制委经研究认为,二审稿相关制度设计均是为了更好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法律法规精神,保护好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规范相关生产生活活动。为此,条例草案在执行上位法的基础上也做出了细化补充规定或者更为严格的规定。比如:二审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是在严格执行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等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举办活动的区域举办活动应当遵守的要求,以加大对水体的保护力度。二审稿中还有其他类似的规定比如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等,均秉持同样的制度设计理念。
此外,组成人员和部分群众还提出了一些意见,有的涉及饮用水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的确定,需要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流程予以划定;有的涉及执法问题,可以通过日常工作中有关部门加强执法予以落实;有的建议加强宣传力度,可以在条例出台后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和普法力度。
《眉山市黑龙滩水库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连同以上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说明,请予审议。
眉山市黑龙滩水库保护条例(草案)
(第二次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系统保护,防止水体污染,保护水库水质,保障资源节约集约、合理高效利用,促进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滩水库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黑龙滩水库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对外公布。
第三条【保护原则】 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系统保护、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仁寿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仁寿县人民政府水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依法设立的黑龙滩水库管理机构、黑龙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开展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仁寿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保护补偿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依法筹集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专项用于黑龙滩水库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水源涵养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河湖长制】 黑龙滩水库实行河湖长制。市、县、乡三级河湖长协调推进黑龙滩水库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相关保护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宣传推广】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增强公民保护意识,大力推广应用国内外水库保护治理的成熟科学技术,促进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
第九条【公众参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市、仁寿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在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条【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涉及黑龙滩水库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落实饮用水水源地、湿地、风景名胜区等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合理控制城镇规模和人口总量上限,留足自然生态空间。
第十一条【城乡建设管理】 在黑龙滩水库开展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和施工许可等手续,未经许可不得动工建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边生态环境。
市、仁寿县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黑龙滩水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土地供应等手续前,应当征求生态环境、水行政、林业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现场管理】 在黑龙滩水库依法开展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施工作业,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黑龙滩水库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现场监督管理,指导施工单位和个人规范物料堆放,依法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污水。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处理】 黑龙滩水库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设施,保持设施干净整洁,收集到的生活垃圾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雨污处理】 黑龙滩水库城镇规划区应当开展雨污分流管网改造,确保生活污水达标排放至黑龙滩水库外;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初期雨水收集能力。
黑龙滩水库城镇规划区外应当完善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保障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居民生活污水达标排放。不具备污水管网建设条件的地区,应当合理选择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模式,推进厕所改造。
第十五条【餐饮住宿管理】 在黑龙滩风景名胜区经营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应当符合黑龙滩风景名胜区规划,并经过依法审批。黑龙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黑龙滩风景名胜区范围内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的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餐饮、住宿等经营服务产生的污水应当排入排污管网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至黑龙滩水库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经营者应当通过自建设施或者委托处置等方式处理污水,不得超过标准排放。
第三章 水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六条【饮用水保护】 市、仁寿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和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标准,具体划定黑龙滩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并按照规定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设施和监控设备。
第十七条【综合净化】 仁寿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的长效机制,综合采取截污治污、垃圾清理、种植水生植物,放养鱼类和底栖动物等方式,促进黑龙滩水库水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提高水体净化能力。
第十八条【漂浮物污染控制】 仁寿县人民政府、黑龙滩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在黑龙滩水库入水口建设拦污格栅,拦截来水漂浮物,并负责日常运营维护。
仁寿县人民政府、黑龙滩水库管理机构、供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黑龙滩水库水体漂浮物打捞工作,并及时清运后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第十九条【消落区治理】 仁寿县人民政府、黑龙滩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位消落和土质情况,对黑龙滩水库消落区采取工程治理与生物防治结合的方式,分片分期进行科学治理。
在黑龙滩水库消落区进行工程治理应当加强生态护坡、库岸防护建设,做好环境综合治理;进行生物防治应当选择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且易于存活的植物。禁止在黑龙滩水库消落区内从事农作物种植或者畜禽、水产养殖。
第二十条【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 仁寿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龙滩水库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对库区水生生物开展调查、监测、评估,促进种群濒危的野生水生生物的科学保护。
第二十一条【船舶管理】 在黑龙滩水库内行驶的船舶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动力,但执行应急抢险救援任务的除外。未使用清洁能源动力的船舶应当进行清洁能源改造,不能实现改造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退出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涉水污染防治】 黑龙滩水库内的涉水企事业单位应当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做好船舶、码头日常污染防治工作,不得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三条【水资源管理利用】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时,应当对黑龙滩水库水资源科学论证、合理分配,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保障防汛调度需要,兼顾工业用水、生态环境用水。利用黑龙滩水库水资源,应当维持水库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第二十四条【举办活动】 在黑龙滩水库从事水上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污染水库水体,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举办大型影视、娱乐等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黑龙滩水库使用水上飞行器、潜水设备。
第四章 陆地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十五条【林地林木管理】 仁寿县人民政府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黑龙滩水库公益林管护。对公益林进行抚育性或者更新性的采伐,应当经过依法批准,并按批准的范围、树种、株数采伐,采伐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湿地修复】 仁寿县人民政府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黑龙滩水库湿地管理和维护,对破碎化或者生态功能退化严重的区域,通过人工修复湿地和自然恢复湿地等方式,保障湿地的生态净化功能。
第二十七条【陆生生物多样性保护】 仁寿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黑龙滩水库陆生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工作,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八条【水土流失治理】 仁寿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增加植被、实施水土保持工程等生态修复措施,推进黑龙滩水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第二十九条【耕地污染防治】 仁寿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黑龙滩水库退化耕地生态系统修复,实施农田综合整治,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处置农用包装物、生产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鼓励农业生产者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
第三十条【畜禽污染防治】 仁寿县人民政府在黑龙滩水库依法划定的畜禽禁养区,应当向社会公布。
鼓励畜禽散养农户采取以种定养、种养循环的方式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法律衔接】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益诉讼】 对破坏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三十三条【行权责任】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3年4月27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过去两年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刑事审判总体情况
刑事审判工作关乎政权巩固、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过去两年,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全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国家政治安全、保障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有力服务“三市一城”建设。两年来,共审结刑事案件3161件、判处刑罚5032人,案件数和涉刑人数均呈总体下降趋势。市法院刑事审判团队荣获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四川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工作先进集体、“四川政法先锋”集体等荣誉称号。
(一)聚焦办案主业,坚决维护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严惩各类犯罪,助力更高水平平安眉山建设。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犯罪,审结一批煽动分裂国家、间谍窃密、邪教等案件,坚决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审结贪污贿赂、渎职案件51件,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肖天任和国家电网公司原物资部主任陈晓林等4名县处级以上干部均被判处八年以上有期徒刑,始终保持对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严惩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审结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127件,审结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1021件,依法对“理发店杀人案”的任国安判处死刑,对冯学华、陈仲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执行死刑,有力净化社会治安环境。严厉惩治“食药环”领域犯罪,审结相关案件391件,切实保障“绿水青山”,努力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二)开展专项工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实际行动实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向往,做到人民有所盼、司法有所应。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8件139人,朱晓平等38人涉黑犯罪团伙依法受到严惩,一案一策发出司法建议10份,铲除犯罪滋生土壤,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助推行业整治。扎实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依法审结以“养老旅居”“投资养老”等为名的涉养老诈骗犯罪案件6件24人,妥善处置涉案金额达8.5亿元、受害人达1万余名的“善雄慈航”特大养老诈骗系列案件,工作经验在全省法院专项行动总结会上作交流。有力开展涉耕地保护案件专项审判活动,审结破坏耕地、滥伐林木等犯罪案件14件16人,护航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示范区建设。深入开展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专项行动,判处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案件161件471人,守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三)健全保护机制,全面落实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特殊、优先保护。积极延伸刑事审判职能,织密未成年人保护法网。推行刑事司法保护和民事权益保障相结合,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开展“百名法官进百校”活动112次,发送家庭教育令24份,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为契机,共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协作筛查数据库,运用大数据互联网思维,依托信息化力量,升级留守儿童及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构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从业限制机制,督促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相关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限制有侵害未成年人前科劣迹的人员从业。
(四)强化自身建设,着力提升刑事审判工作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推动制度创新,规范审判行为,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坚决做到不枉不纵。建立重大案件督导督办机制,下沉跟踪督导重大案件办理,确保打击犯罪精准有力的同时,重大信访维稳安保问题零发生。建立审判骨干动态调配机制,组建专项行动骨干人员库,探索精干力量异地指导协助办案,确保全市重大案件审理稳妥有序。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近年来,我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成效明显,法治眉山建设向更高水平领域发展,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显著增强。但也应看到,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变革、利益格局重新构建,城镇化进度加快、利益诉求更加多元,传统犯罪多发易发、新型犯罪层出不穷,刑事案件审理难度强度将长期高位。同时,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公正高效、严格规范的期盼越来越强烈。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还存在短板。
(一)刑事审判“三个效果统一”还需强化。有些案件没有重视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法官正义与民众正义的辩证关系,没有兼顾三个效果统一。存在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司法形式主义的问题,有的案件裁判结果未能得社会公正的广泛认可,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目标存在差距。
(二)庭审实质化改革还需深化。庭审实质化制度构建虽已完成,但是改革效果尚未完善显现。公检法机关之间配合落实尚未完全到位。如部分新型案件证据标准需要统一,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四类人员”出庭数量和质量的提升需要其他机关积极配合。
(三)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还需提升。办案过程中,尚未常态化定期深入分析时间段内全市刑事案件发案规律,并找出其中在社会治理中存在的漏洞,提出针对性的司法建议。没有及时将审判职能融入社会治理的前端,如对校园欺凌的预防和治理。
(四)刑事审判队伍建设还需加强。刑事审判领军型、专家型人才极为欠缺,刑事法官断层问题长期困扰全市法院刑事审判队伍建设。此外,对后疫情时代社会矛盾纠纷的预估不够,对新类型案件的知识和经验储备不足,将严重制约全市法院刑事审判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提升。
三、加强和改进刑事审判工作的措施
刑事审判是公平正义的最直观体现。全市法院坚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主动补齐短板和弱项,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好效果推动刑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高站位树立正确刑事司法理念。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绝对领导,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努力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以审判为中心,坚持打击与预防相结合,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高质量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认真落实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三项规程”,强化“四类人员”出庭,提高刑事审判公信力。切实落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构建庭审控辩实质对抗格局,充分保障律师在促进公正司法和人权保障中发挥积极作用。依法审慎做好死刑案件审理工作,更加精准地惩治犯罪、保护人民。
(三)高标准开展刑事领域专项行动。坚持常态化扫黑除恶、打击整治养老、电信网络诈骗等8项专项工作一体推进,用好督导督办、人员调配等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出成效、出战果。坚持系统治理、长效治理,从类案源头预防的角度出发,有效发挥司法建议在参与社会治理、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的作用,并加强对司法建议的反馈跟踪,力争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四)高要求推进刑事审判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等铁规禁令,筑牢司法廉洁底线。开展针对性系统化的审判业务培训,通过上挂、下派等方式进行交流学习,及时补充刑事审判新鲜血液,大力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人才和“三高六质”法官,全面提升刑事审判队伍的整体司法能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刑事案件工作情况报告,是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鞭策,更是支持和关心。全市法院将在市委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审判工作,进一步发挥和延伸刑事审判职能,踔厉奋发、担当奋进,为更高水平的法治眉山、平安眉山建设,为开创现代化眉山建设新局面贡献法院智慧和力量。
关于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
调研报告(书面)
2023年4月27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监督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于3月对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通过实地察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详细了解刑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全市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公正审理各类刑事案件,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大力推动平安眉山建设,相关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依法打击重点领域刑事犯罪工作稳步推进
一是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积极参与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斗争,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邪教组织等犯罪,筑牢国家安全屏障。依法严惩故意杀人、抢劫、强奸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案件,审结1148件,维护了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权益,增强了群众安全感。二是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贯彻反腐败工作部署,与市监委、市检察院建立查办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协作机制,审结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51件。妥善审理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李亚中、原总会计师陈家莉等职务犯罪要案。三是坚持依法从严打击黑恶势力。建立专业审判团队,加强重点案件督导督办,共审结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7.30”谢江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黑恶案件39件,判处555人刑罚。深化“打财断血”,实施“黑财清底”,追缴、没收涉黑恶犯罪财产共计6.42亿元,在全省率先完成“案件清结”任务,“黑财清底”到位率全省第一。市中院刑事审判团队获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
(二)刑事审判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一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庭前会议规程、排除非法证据规程和法庭调查规程),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的原则,恪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突出庭审中心地位,确保证据出示、案件事实查明、控辩意见发表、裁判结果形成均在法庭,促进了刑事审判质效的全面提升。二是加强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对审判程序进行全面、全程的监管,进一步提高了案件管理的精细化和科学化水平。三是深化司法公开。借助信息化建设,实现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持续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学校师生、机关干部旁听刑事案件庭审、体验司法,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司法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深入开展以案说法,制作自媒体普法栏目《法庭纪实》,点击阅读量超过300万人次。打造眉山法院微电影品牌,自主拍摄普法微电影5部,播放量400万人次,获得中央政法委平安中国“最佳微电影”、全国法院系统“十佳微电影”等全国性奖项13个。
(三)刑事审判队伍能力不断提高
一是强化政治建设,不折不扣落实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要求,广大刑事法官始终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执法办案中更加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强化廉政建设。坚持开展法纪教育、警示教育、模范教育,坚决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对司法腐败严惩不贷,织密监督之网,守牢廉政底线。三是强化能力建设。狠抓专业训练和实践锻炼,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庭审观摩、专题研讨,法官驾驭庭审、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司法调研能力显著提升。
二、存在问题
(一)刑事司法理念有待转变。有的法官对刑事审判功能认识不足,服务经济和社会大局的意识还不强;有的就案办案、机械司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的理念还不够牢固,“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量刑规范化的理解把握还不够准确,裁判的社会效果有待提升。
(二)刑事审判质效有待提高。市法院对基层法院的办案指导力度不够,对全市法院刑事案件的统筹管理还有待加强;对涉黑恶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重大案件的提前会商、指导取证力度还不够;繁简分流力度不够,命案“四类人员”出庭率偏低,庭审实质化质量有待加强。
(三)刑事审判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市县两级法院刑事审判力量相对薄弱,法官年龄结构有待优化,梯队人才培养有待加强,个别区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只有一名法官,案多人少矛盾较为突出,法官超负荷工作成为常态;新类型犯罪案件不断出现,传统犯罪案件呈现新形式,加之刑法修正案、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刑事审判格局有新的调整,个别法官专业能力未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
三、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树立公正司法理念。全市法院要深刻认识到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和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拥护“两个确立”,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确保刑事审判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依法严惩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各类刑事犯罪,进一步发挥好刑事审判的惩戒、震慑、预防功能,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眉山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深入推进改革,全面提升刑事审判质效。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依法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权利等方面取得新进展。积极探索案件审理方式的改革,促进案件繁简分流,不断提升刑事审判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做好金融、电信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审判工作,既依法严惩犯罪,又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维护好社会稳定。通过典型案件加强法治宣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持续推进队伍建设,提高依法履职能力。要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把牢刑事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强化业务能力建设,特别是要强化对新类型案件的学习研判、对现代信息技术的掌握应用,不断提高刑事法官审查证据、适用法律、把握政策的能力水平;要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加强自身廉政建设,坚守清廉底线。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的审议意见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7日,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全市法院自觉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依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仍存在刑事司法理念有待进一步优化、刑事审判质效尚有提升空间、刑事审判队伍建设还需加强等问题。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是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确保把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彻到刑事审判全过程和各方面,推动刑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全市法院要加强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政治引领、思想引领、组织引领、能力引领,刑事审判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组决定,谋划、组织和落实好各项工作,党员要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把党的领导和依法公正行使刑事审判权有机统一起来,共促刑事审判质效提升。
二是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保刑事审判规范化、高质量。要坚持证据裁判、程序与实体并重、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推动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真落实“三项规程”,强化“四类人员”出庭,落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构建庭审控辩对抗格局,充分保障被告人基本权利,切实做到举证质证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定罪量刑、财产处置的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尤其是在涉黑恶犯罪、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类案件涉众型犯罪的审判工作中,既要注重个案差异,又要统筹做好量刑平衡,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判”。要高质量做好司法建议工作,注重挖掘行业主管部门在犯罪预防和治理方面的薄弱环节,提升司法建议针对性,及时总结成效、提炼机制,推动实现长效常治。
三是强化刑事审判队伍建设,努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刑事审判队伍。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审判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干警清正、队伍清廉、司法清明。加大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全面提升驾驭庭审、适用法律和裁判说理的能力。
以上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办理落实的情况报告,将在2023年10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23年5月4日
关于2022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
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2023年4月27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眉山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抓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污染防治攻坚、生态保护修复、疫情防控环境监管等重点工作,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改善,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五项工作取得突破:治理模式取得新突破,永丰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受到习近平总书记肯定,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有效治理率居全省前列,丹棱县在生态环境部组织召开的乡村振兴专题研讨会上作经验交流;水质改善历史性突破,国、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率首次实现“两个100%”,成功承办全省基层河湖管护“解放模式”推广工作会;对上争取取得大突破,中、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额排全省第四;示范创建有新突破,丹棱县成功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彭山区成功入选首批省级生态县;成功入围全国“无废城市” 建设名单;洪雅烟雨柳江成功申报国家级水利风景区,青神县天河沟水土保持示范园入选2022年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园,洪雅县花溪水电站入选水利部2022年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彭山经开区、青神经开区纳入全省首批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建设,数量排全省第二;环评审批效率取得突破,市域铁路S5线以全省同类项目最快审批速度实现开工,完成21个省市重点项目高效审批。三项重点任务取得阶段性进展: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推进有力、成效初显;大气污染防治“四梁八柱”基本形成,治理、应急、责任体系逐步完善;在全省率先配置移动式医废处置车,构建完善“2+1+3”医疗废物安全处置体系。
一、2022年生态环境质量情况
(一)环境空气状况。全市全面消除重污染天气,但总体质量下降。全年PM2.5浓度为37.8微克每立方米,同比上升12.5%;空气优良天数283天,同比减少28天,优良率77.5%;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4.05,同比上升4.4%,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排103名,同比下降26名,下降幅度全省第三,在全省15个重点城市中排13名。
(二)水环境状况。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纳入国、省考核的15个断面中,水质优良断面占比首次达到“两个100%”,较2021年分别提高14.3、12.5个百分点;青衣江、岷江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Ⅱ类。全市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715个行政村(含涉农社区)生活污水有效治理率达90.6%,超额完成省定目标10个百分点。
(三)土壤环境状况。全市土壤环境状况安全稳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有效。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4.04%,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4.2%,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持续六年负增长。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92.05%,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达100%。全市固体废物得到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安全利用处置率达98%以上。
(四)总量减排情况。统筹推进大气、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下达全市“十四五”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开展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批,大力实施总量减排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四项指标均能完成省定目标,为高质量发展腾出了环境容量,提供了发展空间。
二、主要工作举措及成效
(一)生态环境“根基”日益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更加深入
思想指引全面加强。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重要学习内容。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先后128次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批示,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32次学习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级党校主体班、递进班、专题班围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授课培训4次,覆盖人数达400余人。
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编制《眉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专项规划,研究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美丽四川建设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等文件的贯彻意见,系统部署“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要要求的具体措施分工方案》,坚决树牢上游意识,强化上游担当。
责任体系持续健全。市委、市政府领导先后主持召开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全体会议、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专题推进会等会议40余次。不断压实“四方责任”,出台《眉山市环境质量改善不力约谈办法》,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评、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各部门考核内容,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环保大格局。
宣传引导氛围浓厚。成功举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农村、进学校”“共建清洁美丽世界”2022年眉山市六五环境日等活动。摄制《从这里看见美丽中国—眉山》宣传片在生态环境部专栏全国展播,点击量超百万。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眉山这十年”等主题举办新闻发布会4场,邀请中、省、市权威媒体参加,形成各类外宣稿件80余篇。《新闻联播》单条报道眉山良好生态环境,宣传报道青神县发展萤火虫经济,点亮乡村特色产业。
(二)生态环境容量有效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绿色低碳
双碳战略推进有序。出台《关于以“双碳”战略为引领推进制造强市加快“1+3”产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制定《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意见》《眉山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逐步建立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彭山经开区、青神经开区纳入全省首批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建设。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四川环龙新材料有限公司成为首批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绿色转型成效初显。持续壮大“1+3”主导产业规模,优化产业结构,前瞻谋划打造全球新能源新材料基地。2022年,新创建省级绿色单位15户(其中绿色园区2户),居全省第二,5个国家级绿色单位申报已通过初审。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运用,全面推行环评预审机制,全年对9个重点项目、1个省级经开区(四川仁寿经济开发区)规划开展环评预审;坚持“五个不批”原则,从源头严防“两高”项目落地。
生态本底更加牢固。统筹推进市、县(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眉山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已基本完成。完成“市县乡村”四级林长设置,设立四级林长、副林长2058人。完成营造林12.14万亩,森林覆盖率达50.25%。统筹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排查整治。持续开展“绿盾”专项行动,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管。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5起。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生物多样性普查,据统计,境内有陆生野生植物2278种、陆生野生动物469种、淡水水生野生保护动物75种。
(三)生态环境质量逐步改善,污染防治持续纵深推进
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进展顺利。坚定把抓好第二轮央督反馈问题整改作为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以案为鉴、深刻反思,事不避难、义不逃责,坚决扛起整改政治责任。成立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为双组长的眉山市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和黑龙滩典型案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20余次。制定《眉山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实施方案》,组建督导专班推动整改。截至目前,我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报告整改任务清单中13项任务已完成5项,85条整改措施已完成58条。黑龙滩生态环境问题典型案例整改工作23条整改措施已完成19条。四川省自查长江生态环境问题涉及我市15项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
大气污染防治推进有力。市委、市政府领导高位推动,把蓝天保卫战作为污染防治工作“一号工程”,主持召开大气污染防治各类会议30余次。构建以《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为统揽的“1+N”大气污染防治体系。推进蒙牛乳业(眉山)有限公司等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或深度治理,完成10户(条/台)燃煤锅炉、电弧炉等落后产能淘汰,超额完成省定目标任务。完成柴油货车尾气路检抽测8219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抽测1198台次。推进智慧工地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累计接入视频监控源220个、扬尘噪声监控源216个,利用技术手段重点整治扬尘超标、车辆带泥上路等违规行为。持续推广绿色出行方式,截至目前,全市新能源车辆10273辆,同比增长69.5%。
水污染防治成效明显。坚决扛起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政治责任,严格执行长江保护法、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等法规制度,实施长江十年禁渔工作;按照“查、测、溯、治”原则,抓实抓细774个长江干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深入推进河湖长制,压实河湖长管、治、保“三项职责”。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将全市36个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优化调整为26个,常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保障全市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完成35个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千村示范”工程项目,建立全市760个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名录。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加大。强化土壤污染重点风险源监管,推进2022年度土壤污染重点单位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工作,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完成全市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核算及问题整改工作。全面推进田长制实体化运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在全省率先开展复耕复种批而未用撂荒建设用地109宗6918亩。积极推进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加快推动铝灰综合利用和污泥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全市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对全市123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开展规范化管理评估,积极探索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100%。
(四)生态环境服务有力有效,支持市场主体稳步发展
服务意识不断深化。紧紧围绕省委“讲政治、抓发展、惠民生、保安全”工作思路,全力以赴拼经济搞建设,迅速印发《关于做好生态环境领域助企纾困稳增长“八个方面22条措施”的通知》,制定《2022年全市环保基础设施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推动解决企业突出环保问题,全力推进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污水处理厂(站)尾水深度治理、水生态修复三大类14个重点项目建设,超额完成2022年投资任务。
服务水平提质增效。开展“四个提前”环评审批服务,实行“三个一批”管理,全力保障市域(郊)铁路S5线等30余个省市重点项目加速落地,市本级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81个,涉及总投资560.5亿元。全面优化环境执法服务,建立“四网合一”环境监管体系,利用“非现场”执法手段,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水平,2022年全市曝光典型案例15个,开出全省首张碳排放领域罚单。强化专项资金政策服务,争取中、省环保专项资金3.45亿元,为20余家企业争取专项资金4580万元、环保融资贴息资金1390.85万元,助力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等环保项目。拓展环境总量保障服务,全力推进总量减排项目32个,加强全市环境容量指标统筹,为优质项目腾出发展空间。
服务方式持续优化。面对极端高温天气等不利气候条件,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要求,首次将臭氧作为预警启动指标,进一步保障群众健康。实施“五张清单”,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对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污染物排放单一且较小的企业,实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分级精准管理,将229户重点企业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白名单”,产值达1500亿元;将105个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纳入应急预案“豁免清单”;指导477家企业制定完善“一厂一策”减排清单;建立重点行业绩效评级清单,截至目前,全市共有7家B级企业、40家C级企业。将41家守法企业纳入执法监管“正面清单”,以“非现场”“体检式”执法帮扶为主,落实首违不罚机制,2022年办理免罚案件1件,从轻或减轻处罚案件7件。
(五)生态环境底线持续夯实,生态环境更加稳定安全
疫情防控环境监管严密高效。编制并及时启动《眉山市应对极端条件下新冠肺炎疫情城市静态管理医废垃圾转运处置实施预案》,在全省率先配置并启用移动式医废处置车,保障洪雅“7·15”和东坡“9·29”等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得到及时安全、规范高效处置。2022年全市安全处置医疗废物3992.96吨,其中涉疫医疗废物1526.72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妥善。修订《眉山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争取省级环保专项资金920万元,配齐配强执法应急装备。开展岷江流域12条重点河流环境应急“一河一策一图一单”编制。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正己烷泄漏事故应急演练。深化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风险联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成功处置“4.17”新津普兴工业园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水进入龙溪河环境应急事件和“6.22”东风渠上游漏油水污染事件。
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到位。开展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出动执法人员600余人次,排查环境风险源企业312家次,发现并整改环境风险隐患58个。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辐射安全隐患排查70余次,进行监督性监测12次,确保全市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三、存在的短板和不足
2022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也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一是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氛围还不够浓厚。社会各界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入脑入心不够,对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必要性认识不充分,发展与保护对立的思想观念还未彻底改变,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有待提高。二是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压力依然较大。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源转型发展任重道远,面对“双城”“同城”等国家战略和政策机遇,加速发展导致能源资源消耗快速增长,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结构调整工作任务艰巨,企业减排迫在眉睫。三是生态环境稳中向好的基础还不稳固。环境空气质量反弹明显,全市污染物排放量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PM2.5排放强度均居全省前列,重点园区环保标准较低,无法满足绿色低碳发展需要;推动关闭搬迁、深度治理等“治本”措施决心不够、进度缓慢;对大气污染突出问题动真碰硬不够,执法监管还有提升空间;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存在治污设施运行低效、废气无组织排放等问题,落实应急管控措施有差距,市级督导检查问题率高达35%。醴泉河、球溪河、毛河等重点流域水质改善不稳定;关闭搬迁破产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进展缓慢。四是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解决还不彻底。2022年国家推长办移交洪雅县七里坪、岷江汤坝航电等生态环境问题3项,省委督查组开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专项督查时发现存在企业异味扰民、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农业面源污染等问题4项,均需加倍努力予以解决。五是科技治污能力水平有待加强。污染防治攻坚科技支撑不足,在大气污染源解析、排放源清单管理等存在较大短板,环境监管亟须由“人防”向“技防”转变。
四、2023年主要工作打算
2023年,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以赴稳增长促发展,积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加快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聚焦“1+3”为主导的现代化工业体系,全面做好优质项目的环境容量和环评审批保障。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持续推动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实施重点领域节能降碳行动、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大力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加大专项资金政策争取和法律法规宣传宣讲,全力支持绿色产业发展、资源循环利用、环境治理能力建设等项目建设。深入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加强监测监管基础设施建设,细化应急管控措施,加快《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进程。坚决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标本兼治、减排为主,突出“一治二降三控”,重点实施工业领域整治提升、建筑领域智慧监管、移动源领域结构调整“三大行动”;加强大气污染物分区精准管控,深化大气环境质量会商调度机制,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确保环境空气质量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排100名以内。突出推进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三项重点任务”。打好碧水保卫战,开展重点流域达标巩固、小流域深度治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推进美丽河湖建设,开展跨界流域水环境联防联控联治,确保岷江、青衣江、周公河、东风渠、黑龙滩龙庙达到地表水Ⅱ类,毛河、思蒙河、金牛河、醴泉河、球溪河、越溪河、锦江、安溪河、通济堰灌区、黑龙滩及灌区、沙溪河、通惠河、粤(鲫)江河、王店河、东坡湖和柴桑河达到地表水Ⅲ类;市、县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在100%,乡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持续改善。打好净土保卫战,强化土壤污染重点风险源监管,加强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积极推动“无废城市”建设,推进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切实抓好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按照第二轮央督反馈问题整改方案和国家移交长江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方案,强化定期通报、“四不两直”暗访,推动各责任单位、督导单位扎实开展黑龙滩典型案例等重点问题整改,确保按期完成。
(三)着力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快推进市、县(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巩固提升洪雅县、青神县、丹棱县创建成果,支持彭山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有序推进东坡区和仁寿县申报创建省级生态县。持续开展“绿盾”专项行动,加强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监管,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黑龙滩、七里坪等重点区域生态涵养。扎实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科学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持续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切实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加强跨区域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深化污染环境案件“行刑衔接”。适时开展突发环境应急演练,共同筑牢环境安全底线。
(四)稳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认真落实中省“双碳”战略部署,制定《眉山市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深入挖潜存量项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挖掘企业升级改造、节能减排潜力。加快培育一批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重点园区,支撑产业集群化发展,加快推进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建设。进一步保护和恢复林草植被,增强森林湿地碳汇功能,提升农田和城市生态碳汇能力。启动编制美丽眉山建设规划纲要,全力谱写天更蓝、水更清、地更绿、环境更优美的美丽四川眉山篇章!
附件:1.2022年空气质量状况表
2.2022年水环境质量状况表
3.名词术语解释
附件1
2022年空气质量状况表
单位:μg/m3(CO单位mg/m3)
年度 |
PM10(可吸入颗粒物) |
PM2.5(细颗粒物) |
SO2(二氧化硫) |
NO2(二氧化氮) |
O3(臭氧) |
CO(一氧化碳) |
浓度 |
达标 情况 |
浓度 |
达标 情况 |
浓度 |
达标 情况 |
浓度 |
达标 情况 |
浓度 |
达标 情况 |
浓度 |
达标情况 |
2021年 |
53.6 |
达标 |
33.6 |
达标 |
9.5 |
达标 |
30.8 |
达标 |
148.6 |
达标 |
1.1 |
达标 |
2022年 |
48.8 |
达标 |
37.8 |
未达标 |
8.2 |
达标 |
30.2 |
达标 |
173 |
未达标 |
1.2 |
达标 |
同比 |
-9% |
/ |
12.5% |
/ |
-13.7% |
/ |
-1.9% |
/ |
16.4% |
/ |
9.1% |
/ |
备注 |
2022年数据为截至12月31日数据。 |
附件2
2022年水环境质量状况表
(单位:mg/L)
序号 |
考核断面 |
年度 |
水质 类别 |
高锰酸盐指数 |
氨氮 |
总磷 |
化学需氧量 |
|
达阶段性目标情况 |
|
达阶段性目标情况 |
|
达阶段性目标情况 |
|
达阶段性目标情况 |
1 |
青衣江 木城镇 (国考) |
2021年 |
II类 |
0.035 |
/ |
0.05 |
/ |
1.1 |
/ |
6.6 |
/ |
2022年 |
II类 |
0.033 |
是 |
0.03 |
是 |
0.7 |
是 |
2.7 |
是 |
同比 |
持平 |
-5.7% |
/ |
-40.0% |
/ |
-36.47% |
/ |
-59.1% |
/ |
2 |
周公河葫芦坝电站 (国考) |
2021年 |
II类 |
0.024 |
/ |
0.04 |
/ |
1.2 |
/ |
2.9 |
/ |
2022年 |
II类 |
0.018 |
是 |
0.06 |
是 |
1.6 |
是 |
6.1 |
是 |
同比 |
持平 |
-25.0% |
/ |
+50% |
/ |
+33.37% |
/ |
+110.3% |
/ |
3 |
彭山岷江大桥 (国考) |
2021年 |
III类 |
0.102 |
/ |
0.14 |
/ |
2.3 |
/ |
10.5 |
/ |
2022年 |
II类 |
0.092 |
是 |
0.09% |
是 |
2.5 |
是 |
12.6 |
是 |
同比 |
改善 |
-9.8% |
/ |
-35.7% |
/ |
+8.77% |
/ |
+20.0% |
/ |
4 |
岷江东青交界 (国考) |
2021年 |
III类 |
0.110 |
/ |
0.22 |
/ |
2.4 |
/ |
9.8 |
/ |
2022年 |
II类 |
0.089 |
是 |
0.24% |
是 |
2.4 |
是 |
10.3 |
是 |
同比 |
改善 |
-19.1% |
/ |
+9.1 |
/ |
持平 |
/ |
+5.1% |
/ |
5 |
岷江 悦来渡口(国考) |
2021年 |
II类 |
0.092 |
/ |
0.07 |
/ |
1.8 |
/ |
7.4 |
/ |
2022年 |
II类 |
0.089 |
是 |
0.07 |
是 |
1.9 |
是 |
7.0 |
是 |
同比 |
持平 |
-3.3% |
/ |
持平 |
/ |
+5.67% |
/ |
-5.4% |
/ |
6 |
球溪河 发轮河口 (国考) |
2021年 |
III类 |
0.184 |
/ |
0.26 |
/ |
4.1 |
/ |
16.0 |
/ |
2022年 |
III类 |
0.178 |
是 |
0.14 |
是 |
4.7 |
是 |
17.2 |
否 |
同比 |
持平 |
-3.3% |
/ |
-46.2% |
/ |
+14.7% |
/ |
+7.5% |
/ |
7 |
越溪河 于佳乡黄龙桥 (国考) |
2021年 |
Ⅳ类 |
0.075 |
/ |
0.21 |
/ |
4.3 |
/ |
21.5 |
/ |
2022年 |
III类 |
0.054 |
是 |
0.17 |
是 |
4.1 |
是 |
18.5 |
是 |
同比 |
改善 |
-28.0% |
/ |
-19.5% |
/ |
-4.7% |
/ |
-14.0% |
/ |
8 |
岷江彭东交界 (省考) |
2021年 |
III类 |
0.121 |
/ |
0.37 |
/ |
2.5 |
/ |
9.3 |
/ |
2022年 |
Ⅱ类 |
0.095 |
是 |
0.16 |
是 |
2.6 |
是 |
7.8 |
是 |
同比 |
改善 |
-21.5% |
/ |
-56.8% |
/ |
+4.0% |
/ |
-16.1% |
/ |
9 |
毛河 桥江桥 (省考) |
2021年 |
III类 |
0.193 |
/ |
0.26 |
/ |
3.7 |
/ |
12.0 |
/ |
2022年 |
III类 |
0.182 |
是 |
0.30 |
是 |
4.0 |
是 |
13.1 |
是 |
同比 |
持平 |
-5.7% |
/ |
+15.4% |
/ |
+8.1% |
/ |
+9.2% |
/ |
10 |
醴泉 河口 (省考) |
2021年 |
Ⅳ类 |
0.220 |
/ |
0.63 |
/ |
5.2 |
/ |
16.7 |
/ |
2022年 |
III类 |
0.193 |
是 |
0.65 |
是 |
5.0 |
是 |
16.6 |
是 |
同比 |
改善 |
-12.3% |
/ |
+3.2% |
/ |
-3.8% |
/ |
-6.0% |
/ |
11 |
思蒙河丹东交界 (省考) |
2021年 |
III类 |
0.149 |
/ |
0.62 |
/ |
4.1 |
/ |
12.8 |
/ |
2022年 |
III类 |
0.131 |
是 |
0.48 |
是 |
4.2 |
是 |
12.4 |
是 |
同比 |
持平 |
-12.1% |
|
-22.6% |
|
+2.4% |
|
-3.1% |
|
12 |
思蒙 河口 (省考)
|
2021年 |
III类 |
0.178 |
/ |
0.37 |
/ |
4.7 |
/ |
15.3 |
/ |
2022年 |
III类 |
0.095 |
是 |
0.33 |
是 |
4.8 |
是 |
15.4 |
是 |
同比 |
持平 |
-46.6% |
|
-10.8% |
|
+2.1% |
|
+0.6% |
|
13 |
金牛 河口 (省考) |
2021年 |
III类 |
0.102 |
/ |
0.30 |
/ |
4.2 |
/ |
14.7 |
/ |
2022年 |
III类 |
0.030 |
是 |
0.24 |
是 |
4.7 |
是 |
16.0 |
是 |
同比 |
持平 |
-70.6% |
/ |
-20.0% |
/ |
+11.9% |
/ |
+8.8% |
/ |
14 |
东风桥 (省考) |
2021年 |
II类 |
0.048 |
/ |
0.20 |
/ |
2.3 |
/ |
7.0 |
/ |
2022年 |
II类 |
0.011 |
是 |
0.17 |
是 |
2.1 |
是 |
6.6 |
是 |
同比 |
持平 |
-77.1% |
/ |
-15.0% |
/ |
-8.7% |
/ |
-5.7% |
/ |
15 |
黑龙滩 龙庙 (省考) |
2021年 |
II类 |
0.013 |
/ |
0.17 |
/ |
2.6 |
/ |
10.7 |
/ |
2022年 |
II类 |
0.061 |
是 |
0.18 |
是 |
2.7 |
是 |
10.0 |
是 |
同比 |
持平 |
+369.2% |
/ |
+5.9% |
/ |
+3.8% |
/ |
-6.5% |
/ |
附件3
名词术语解释
1. 细颗粒物(PM2.5):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也称为可入肺颗粒物。PM2.5粒径小,富含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停留时间长、输送距离远。
2. 化学需氧量(COD):在一定严格 的条件下,水中各种有机物质与外加的强氧化剂作用时所消耗的氧化剂量,结果用氧的mg/L数来表示。一般情况下,化学需氧量可以用来代表废水中有机物质的总量。
3. 氨氮:是指水中以游离氨(NH3)和铵离子(NH4+)形式存在的氮。
4. 二氧化硫(SO2):又称亚硫酸酐,是最常见的硫氧化物,硫酸原料气的主要成分。SO2是无色气体,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是大气主要污染物之一。煤和石油燃烧时会生成二氧化硫。
5. 氮氧化物(NOx):指的是只由氮、氧两种元素组成的化合物。作为空气污染物的氮氧化物(NOx)常指NO和NO2。NOx既是形成酸雨的主要物质之一,也是形成大气中光化学烟雾的重要物质和消耗臭氧的一个重要因子。
6. 臭氧(O3):是地球大气中一种微量气体,在常温常压下,稳定性极差,在常温下可自行分解为氧气。臭氧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吸入过量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
7. 挥发性有机物:常用VOCs表示,是常温下以蒸汽形式存在于空气中的一类有机化合物,其组分高达300多种,包括烷类、芳烃类、烯类、卤烃类、酯类、醛类、酮类和其他等八大类别。VOCs是大气环境中的重要污染物,是形成臭氧和PM2.5的前体物。
8. 固体废物: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9. “无废城市”建设:是指建设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通过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将固体废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的城市发展模式。
10.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11. “三管三必须”: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
12. “四方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属地责任、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综合监管责任
13. “1+3”主导产业:突出发展新能源新材料,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机械及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协同发展其他产业,形成以“1+3”为主导的现代工业体系。
14. “三线一单”: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
15. “五个不批”:指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不批;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不批;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的不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的不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不批。
16. “1+N”大气污染防治体系:是指由《眉山市2022年工业源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为总方案,《眉山市公安领域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专项行动方案》《眉山市2022年移动源大气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眉山市2022年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眉山市交通运输领域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眉山市农业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眉山市产品质量监管领域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6个子方案构成的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体系。
17. “四个提前”:是指提前对接招商引资项目、提前对接重点项目、提前对接项目业主、提前对接专家介入。
18. “三个一批”:是指豁免管理一批、告知承诺一批、加快推进一批。
19. “四网合一”:将社区网格员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管理体系,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河长制、安全生产四张网格化监管“并网”。
20. “2+1+3”医疗废物安全处置体系:我市现有医疗废物处置单位2个,移动式医废处置车1台,应急协同处置单位3家,每日医疗废物协同处理能力达133吨。
21. “一治二降三控”:重点治理VOCs,突出降氮、降硫,协同管控PM2.5、PM10、O3。
22. “四不两直”:是指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
关于2022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
目标完成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3年4月27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2023年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对2022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坚持问题导向,采取随访暗访与集中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开展。3月中旬,市人大城环资委采取不发通知、直插现场形式,赴洪雅县、丹棱县和青神县对10余个项目和部分环境敏感区域进行了抽查,现场发现各类问题10余个,收集建议意见20余条。3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泽文,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东坡区委书记廖小宁,率领调研组深入东坡区、彭山区和仁寿县部分小流域、城镇、重点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实地查看环境状况、重点污染源治理、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等,听取市政府和有关县(区)政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收集意见建议。
一、总体评价
2022年,全市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重要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抓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污染防治攻坚、生态保护修复等各项重点工作,全市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总体较好。中央第二轮环保督察整改有序推进。水环境方面,纳入国、省考核的15个水质断面优良率历史首次实现“两个100%”,715个行政村(含涉农社区)生活污水有效治理率达90.6%,全市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4项指标均完成省定目标任务。土壤环境方面,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92.05%,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达100%,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4.04%,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4.2%,4项指标均完成省定目标任务。大气环境方面,全年PM2.5浓度为37.8微克每立方米,空气优良天数(率)283天(77.5%),2项指标预计不能完成省定目标任务。环境总量方面,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项总量减排指标预计均能完成省定目标任务。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政治责任。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出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要要求的具体措施分工方案》。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32次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先后128次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批示,统筹推进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编制《眉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系统部署“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出台《眉山市环境质量改善不力约谈办法》,压实“四方责任”,加快形成齐抓共管的环保大格局。
(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大气污染防治有序推进。市委、市政府把蓝天保卫战作为“一号工程”,“1+N”大气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形成,超低排放改造、落后产能淘汰、移动源专项治理、智慧工地建设等工作有序推进。水污染防治成效显著。深入开展长江上游生态安全保障、入河排污口整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永丰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受到习近平总书记赞许,全市国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率历史性首次实现“两个100%”。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狠抓土壤污染重点风险源监管、田长制实体化运行、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危废规范化管理等,土壤环境状况安全稳定,土壤污染风险得以有效防范化解。
(三)认真抓好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成立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为双组长的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和典型案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相关专题会20余次,推进问题整改。制定《眉山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实施方案》,组建专班、按图作战。截至目前,我市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清单中13项任务已完成5项,85条整改措施已完成58条。黑龙滩生态环境问题典型案例整改工作23条细化措施已完成19条,其余措施正在按时序推进。
(四)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落实双碳战略。出台《关于以“双碳”战略为引领推进制造强市加快“1+3”产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等文件,初步建立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洪雅县成立全省首个森林碳汇局。彭山经开区、青神经开区纳入全省首批近零碳园区建设试点,数量位居全省第二。四川环龙新材料有限公司成为首批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强化绿色转型。持续壮大“1+3”主导产业规模,优化产业结构,前瞻谋划打造全球新能源新材料基地。2022年,全市新创建省级绿色单位15户,数量位居全省第二。全面推行环评预审机制,全年对9个重点项目、1个省级经开区规划开展环评预审,从源头防止“两高”项目落地。严格总量减排。总量减排任务全面完成,为高质量发展腾出环境容量。
(五)大力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统筹推进市、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成功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彭山区成功创建省级生态县。全面完成“市县乡村”四级林长设置,设立四级林长、副林长2058人。持续开展“绿盾”专项行动,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管。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生物多样性普查。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5起,其中31起已经完成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额共计110万元。
(六)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强化疫情防控环境监管。构建完善“2+1+3”医疗废物安全处置体系,在全省率先配置并启用移动式医废处置车,洪雅“7·15”和东坡“9·29”等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得到及时安全处置。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修订《眉山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编制岷江流域12条重点河流环境应急“一河一策一图一单”。争取省级环保专项资金920万元,配齐配强执法应急装备。常态化组织应急演练。深化应急联动,成功处置“4.17”新津普兴工业园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水进入龙溪河环境应急事件和“6.22”东风渠上游漏油水污染事件。强化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开展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排查企业312家次,发现并整改隐患58个。开展辐射安全隐患排查70余次,进行监督性监测12次。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大气环境面临较大考验。空气环境质量反弹大。2022年,眉山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全省第19位、全国168个重点城市第103位,同比下降26位,下降幅度全省第三。全年PM2.5浓度37.8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2.5%,上升幅度全省第一。全年优良天数283天,同比减少28天,下降幅度全省最大。监管执法还有提升空间。有的部门履职积极性不高,对大气污染突出问题动真碰硬不够。部门之间有时监管执法标准不统一,导致企业无所适从。部分企业反映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不够精准,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个别企业反映由于主动执行较高环保标准导致生产成本上升,市场竞争力受到影响。
(二)水环境质量还需巩固提升。部分重点流域水质不够稳定。思蒙河、醴泉河、毛河、球溪河、越溪河存在个别月份水质超标情况,水质反弹风险较大。面源污染压力较大。全市经济作物种植面积较大,部分区县超过50%,化肥农药减量压力较大。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还有差距。部分地方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偏低,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清水进清水出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区县存在雨污混接现象,影响流域水质。个别航电项目鱼道建设运行滞后。
(三)土壤污染防治亟待提速。危废处置有弱项。小微企业危废产生量小,运输和处理成本高,存在收集处置不及时、不规范的现象。垃圾治理还有短板。群众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识不够,主动参与的意识不强。目前垃圾分类主要集中在分类投放阶段,分类运输、末端处置还没有全面配套。农业固废利用还不充分。畜禽粪污收集、转化、利用体系不够健全,配套设施建设不足,粪污还田利用存在“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建议意见
(一)坚定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始终保持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正确认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强化各级党政干部“抓环保就是抓发展,抓环保就是抓民生”的意识,强化全市上下党政同责、各负其责、失职追责的职责认同,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及时转变思想观念,逐步提升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推动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二)坚决完成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力度,严格落实“限期整改、过程调度、闭环销号、成效检验”的工作机制,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项目要分析原因、倒排工期、加快进度,对已完成整改的项目及时组织“回头看”,强化“举一反三”,确保问题不再反弹。
(三)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立法规范。加快《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进程,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将一批成熟管理制度上升为法规,把制度优势转化为依法治理效能。突出科技赋能。加大污染防治科技投入,加强监测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建强市县(区)专业技术分析研判队伍,加快全市生态环境数智指挥调度中心建设。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污水管网建设改造力度,持续推进雨污分流、雨污混流改造,逐步解决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能不高的问题。落实鱼道建设与航电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打开鱼类洄游生命通道。实现精准治理。开展细颗粒物和臭氧来源解析,实现精准溯源。建设重点区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站,实现精准监测。通过细化应急管控实施标准、应急管控措施后评估等手段,避免“一刀切”,实现精准管控。激发市场活力。加大对企业专项资金申报、融资贴息等政策的宣传解读,减轻企业环保投入资金压力。探索包装全市环保基础设施运维保障项目,出台相关标准及补助政策,确保企业环保设施长效运行。持续推进绩效评级、“一厂一策”、“豁免清单”、“白名单”等正向激励措施,激发企业升级改造信心和动力。加强联防联控联治。深化大气环境质量会商调度机制,强化重污染天气共同应对,统一执法标准。开展越溪河、球溪河、康乐河、龙王庙沟、龙溪河、金牛河等跨界流域水环境治理联防联控联治。加强跨区域联合执法检查,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深化污染环境案件“行刑衔接”力度。适时开展突发环境应急演练,共同筑牢环境安全底线。加快土壤污染调查。围绕天府粮仓建设,加快推进耕地污染状况调查,加强成果运用。
(四)不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建立基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考核机制,进一步织密网格化监管网络。夯实基层环保执法监督力量,配齐执法硬件装备,定期开展法律法规、环保业务、实战操作培训,不断提升环境执法监管人员能力水平。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2022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
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2022年,市、县(区)政府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抓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污染防治攻坚、生态保护修复等重点工作,全市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总体较好。但还存在空气质量反弹大、部分环境指标未完成省定目标任务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坚定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始终保持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加快绿色低碳发展,强化各级党政干部“抓环保就是抓发展,抓环保就是抓民生”的意识,强化全市上下党政同责、各负其责、失职追责的职责认同,积极引导社会各界转变思想观念,提升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推动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二、坚决完成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对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严格落实“限期整改、过程调度、闭环销号、成效检验”的工作机制,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项目要分析原因、倒排工期、加快整改进度,对已完成整改的项目要及时组织“回头看”,确保问题不再反弹。
三、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立法规范。加快《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进程,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将一批成熟管理制度上升为法规,把制度优势转化为依法治理效能。突出科技赋能。加大污染防治科技投入,加强监测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建强市县专业技术分析研判队伍,打造全市生态环境数智指挥调度中心,谋划包装更多科技治污具体项目载体。落实鱼道建设与航电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打开鱼类洄游生命通道。实现精准治理。开展细颗粒物和臭氧来源解析,实现精准溯源。建设重点区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站,实现精准监测。通过细化应急管控实施标准、应急管控措施后评估、行业分类治理等手段,精准开展治理工作,针对影响环境质量的区域和行业开展治理,加大执法力度和治理力度,采取坚决的态度,该管住的要管住,该管好的要管好,杜绝“一刀切”工作方法。激发市场活力。加大对企业专项资金申报、融资贴息等政策的宣传解读,减轻企业环保投入资金压力。探索包装全市环保基础设施运维保障项目,出台相关标准及补助政策,帮助企业改造升级环保设施,确保企业环保设施长效运行。持续推进绩效评级、“一厂一策”、“豁免清单”、“白名单”等正向激励措施,激发企业升级改造信心和动力。加强联防联控联治。深化大气环境质量会商调度机制,强化重污染天气共同应对,统一执法标准,强化职能部门联动执法。开展越溪河、球溪河、康乐河、龙王庙沟、龙溪河、金牛河等跨界流域水环境治理联防联控联治。加强跨区域联合执法检查,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深化污染环境案件“行刑衔接”力度。适时开展突发环境应急演练,共同筑牢环境安全底线。加快土壤污染调查。围绕天府粮仓建设,加快推进耕地污染状况调查,加强成果运用。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履职能力建设,特别是加强基层环保部门履职能力,落实职能职责。建立基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考核机制,逗硬奖惩,进一步织密网格化监管网络。夯实基层环保执法监督力量,配齐执法装备,定期开展法律法规、环保业务、实战操作培训,不断提升环境执法监管人员能力水平。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加大对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业务指导,共同提升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以上审议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将跟踪监督,办理落实情况将在2024年4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23年5月11日
关于2022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3年4月27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李鑫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在市人大常委会的坚强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部署,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与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密切协作,扎实开展审查监督工作,深入推进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2年的主要工作
(一)坚持“有件必备”,推进备案全覆盖
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12件,省人大常委会全部予以备案。全年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69件,其中,市人民政府报备10件,东坡区人大常委会报备7件,彭山区人大常委会报备9件,仁寿县人大常委会报备8件,洪雅县人大常委会报备13件,丹棱县人大常委会报备11件,青神县人大常委会报备11件。从报备的总体情况看,各报备单位基本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地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规范性文件,履行报备义务,自觉接受监督。
按照《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法工委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对审查发现存在的报备文件要件不齐、格式不规范、重复报备和超期报送等问题,及时向有关报备单位沟通,要求报备单位自行纠正,全年督促指导报备单位自行纠正不规范报备文件32件。
(二)坚持“有备必审”,提高审查质效
1.认真做好依职权审查工作。法工委与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密切配合,对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69件规范性文件同步开展审查,在开展审查过程中,一是坚持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并重的原则,不仅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还审查是否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是否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同时高度重视对规范性文件的适当性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与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相违背。二是注重形成审查合力。法工委根据报备文件内容,分送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审查,并开展同步审查。对法律专业性较强、涉及改革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报备文件,邀请备案审查咨询专家、法律顾问、律师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借助外脑力量,提升备案审查质量。
2.深入开展专项审查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人大常委会要求,对事关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上位法重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门、集中审查清理。2022年,法工委开展了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共清理全市涉及计划生育有关内容的规范性文件5件,拟修改规范性1件;开展了涉及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制度内容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通过专项清理,有效解决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新修改的上位法不一致、有抵触的问题,切实维护法治统一。
(三)坚持“有错必纠”,加大审查纠错力度
2022年,法工委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切实增强纠错刚性,对审查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报备文件,及时依照法定程序督促制定机关予以纠正。纠正存在合法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1件,即《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法工委审查发现,该《办法》第16条、19条、第21条、第24条、第27条内容存在与《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不一致或有抵触的情形,法工委认真研究,会同市人大城环资委与《办法》制定机关多次沟通,并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咨询专家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有抵触的条款,制定机关已修改《办法》相关条款并重新报备。
(四)坚持做好协助审查工作,当好参谋助手
根据市委要求,协助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法工委侧重审查党内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和法律、我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不一致,全年共对6件拟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开展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6件。针对存在不合法、不适当情形的2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5条,均得到了市委办的采纳。
(五)坚持指导培训并重,筑牢工作根基
1.强化指导监督。为不断提升全市备案审查工作水平,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率队到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调研备案审查工作6次,掌握了解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指导并督促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健全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
2.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实务培训。法工委组织开展了全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培训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专题授课,以会代训。同时通过调研、座谈、网络远程指导、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指导帮助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解决备案审查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备案审查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和水平得到了较大提升。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报备不规范。
1.报备要件不齐。有的区县人大常委会、市级相关部门未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州)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通知》规定报备,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缺少法律依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专委会的审查结果报告,缺少相关议案及说明、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及附表。
2. 备案范围与标准把握不明晰。根据新修订《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眉山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时间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有的区县人大常委会没有准确理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把不应纳入备案范围的涉及政府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内部工作管理制度文件、人事任命的决定等作为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全年退回7件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二)未按照法律规定报告相关内容。经法工委和市人大城环资委联合审查发现,全市存在3个县(区)人代会通过的环保工作报告,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0条规定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未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法工委已向相关县(区)人大常委会沟通,提出审查建议。
(三)备案审查队伍建设需进一步加强。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多数已设立法制委或法工委,但有法学专业背景、法律工作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较少,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大,熟练操作电脑能力不足,办公智能化水平不高;有的县(区)人大常委会将报备的具体业务工作交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办理,专业性较低、工作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备案审查能力亟待提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2023年法工委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决落实全国、省人大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备案审查工作。
一是着力提升备案审查能力和纠错力度。主动依职权审查,坚决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进一步地发挥备案审查咨询专家、法律顾问作用,通过内强素质、外借智力等形式,充实备案审查专业力量,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专业质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法治统一。
二是指导县(区)人大常委会健全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以建立报告工作制度为抓手,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三是督促市、县(区)政府建立健全对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城市新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1.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2.2022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2022年东坡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4.2022年彭山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5.2022年仁寿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6.2022年洪雅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7.2022年丹棱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8.2022年青神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2022年眉山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时间 |
1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22〕1号 |
2022.1.5 |
2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21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22〕2号 |
2022.1.5 |
3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22〕3号 |
2022.1.26 |
4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22〕4号 |
2022.1.26 |
5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眉山市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2年计划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22〕5号 |
2022.1.26 |
6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眉山市2021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2年财政预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22〕6号 |
2022.1.26 |
7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22〕7号 |
2022.1.26 |
8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22〕8号 |
2022.1.26 |
9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2021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22〕9号 |
2022.2.11 |
10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22〕10号 |
2022.5.7 |
11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眉山市2021年市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22〕11号 |
2022.8.30 |
12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协同推进优化成德眉资区域营商环境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22〕12号 |
2022.11.28 |
附件2
2022年度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府规备〔2022〕1号 |
市人民政府 |
2022.1.17 |
作备案处理 |
2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备案报告 |
眉府规备〔2022〕2号 |
市人民政府 |
2022.1.28 |
作备案处理 |
3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眉山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府规备〔2022〕3号 |
市人民政府 |
2022.2.8 |
作备案处理 |
4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眉山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和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府规备〔2022〕4号 |
市人民政府 |
2022.5.6 |
作备案处理 |
5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眉山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府规备〔2022〕5号 |
市人民政府 |
2022.7.4 |
作备案处理 |
6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府规备〔2022〕6号 |
市人民政府 |
2022.6.6 |
作备案处理 |
7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2021年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府规备〔2022〕7号 |
市人民政府 |
2022.7.7 |
作备案处理 |
8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府规备〔2022〕8号 |
市人民政府 |
2022.8.22 |
纠正后重新备案 |
9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市本级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府规备〔2022〕9号 |
市人民政府 |
2022.10.8 |
作备案处理 |
10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府规备〔2022〕10号 |
市人民政府 |
2022.10.28 |
作备案处理 |
附件3
2022年度东坡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22〕1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22.3.28 |
作备案处理 |
2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眉山市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22〕2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22.3.28 |
作备案处理 |
3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22〕3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22.3.28 |
作备案处理 |
4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22〕4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22.3.28 |
作备案处理 |
5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眉山市东坡区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2年计划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22〕5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22.3.28 |
作备案处理 |
6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眉山市东坡区2021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2年财政预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22〕6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22.3.28 |
作备案处理 |
7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眉山市东坡区2021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22〕7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22.3.28 |
作备案处理 |
附件4
2022年度彭山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批准眉山市彭山区2021年财政预算调整变动方案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22〕1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22.1.17 |
作备案处理 |
2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22〕2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22.1.25 |
作备案处理 |
3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眉山市彭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22〕3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22.1.25 |
作备案处理 |
4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22〕4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22.1.25 |
作备案处理 |
5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22〕5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22.1.25 |
作备案处理 |
6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眉山市彭山区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2年计划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22〕6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22.1.25 |
作备案处理 |
7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眉山市彭山区2021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2年财政预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22〕7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22.1.25 |
作备案处理 |
8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眉山市彭山区2021年环境状况和环境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22〕8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22.1.25 |
作备案按处理 |
9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批准眉山市彭山区2021年区级决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22〕9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22.11.2 |
作备案处理 |
附件5
2022年度仁寿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仁寿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仁寿县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22〕1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22.1.25 |
作备案处理 |
2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仁寿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仁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22〕2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22.1.25 |
作备案处理 |
3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仁寿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仁寿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22〕3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22.1.25 |
作备案处理 |
4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仁寿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22〕4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22.1.25 |
作备案处理 |
5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仁寿县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2年计划的报告的决议》 |
仁人规备字〔2022〕5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22.1.28 |
作备案处理 |
6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仁寿县2021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2年财政预算草案报告的决议》 |
仁人规备字〔2022〕6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22.1.28 |
作备案处理 |
7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仁寿县2021年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22〕7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22.1.25 |
作备案处理 |
8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批准仁寿县2021年财政决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22〕8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22.10.14 |
作备案处理 |
附件6
2022年度洪雅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批准洪雅县2021年财政收支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2〕1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2.1.26 |
作备案处理 |
2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2〕2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2.3.18 |
作备案处理 |
3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洪雅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2〕3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2.3.24 |
作备案处理 |
4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洪雅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洪雅县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2年计划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2〕4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2.3.34 |
作备案处理 |
5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洪雅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洪雅县2021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2年财政预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2〕5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2.3.24 |
作备案处理 |
6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洪雅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2021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决议》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2〕6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2.3.24 |
作备案处理 |
7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洪雅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2〕7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2.3.24 |
作备案处理 |
8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洪雅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洪雅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2〕8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2.3.24 |
作备案处理 |
9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洪雅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洪雅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2〕9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2.3.24 |
作备案处理 |
10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洪雅县2022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2〕10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2.7.21 |
作备案处理 |
11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洪雅县2021年财政决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2〕11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2.8.29 |
作备案处理 |
12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洪雅县2022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2022〕12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2.11.9 |
作备案处理 |
13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2022〕13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2.11.9 |
作备案处理 |
附件7
2022年度丹棱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丹棱县2021年县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21〕10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22.1.21 |
作备案处理 |
2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丹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22〕1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22.2.15 |
作备案处理 |
3 |
丹棱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22〕2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22.2.22 |
作备案处理 |
4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丹棱县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2年计划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22〕3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22.2.22 |
作备案处理 |
5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丹棱县2021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2年财政预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22〕4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22.2.24 |
作备案处理 |
6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丹棱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22〕5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22.2.22 |
作备案处理 |
7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丹棱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22〕6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22.2.23 |
作备案处理 |
8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丹棱县2021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22〕7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22.2.24 |
作备案处理 |
9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22〕8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22.9.14 |
作备案处理 |
10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22〕9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22.9.14 |
作备案处理 |
11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丹棱县2021年县级决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22〕10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22.9.14 |
作备案处理 |
附件8
2022年度青神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青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22〕1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22.1.28 |
作备案处理 |
2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22〕2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22.1.28 |
作备案处理 |
3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青神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22〕3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22.1.28 |
作备案处理 |
4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青神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22〕4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22.1.28 |
作备案处理 |
5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青神县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2年计划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22〕5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22.1.28 |
作备案处理 |
6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青神县2021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2年财政预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22〕6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22.1.28 |
作备案处理 |
7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全县2021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22〕7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22.1.28 |
作备案处理 |
8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批准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查批准2021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22〕8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22.3.2 |
作备案处理 |
9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批准青神县2021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22〕9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22.3.4 |
作备案处理 |
10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22〕10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22.9.29 |
作备案处理 |
11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批准青神县2022年上半年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22〕11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22.10.31 |
作备案处理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
2023年4月27日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免去:
荣小东的眉山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王敏的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倪玉君的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王美福的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王素琼的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艾鸿举的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彭林泉的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耿世军的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任命:
陈晓华为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陈晓梅为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余宁为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姚俊辉为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沈晓娟为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博坚为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