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三次会议.........................................(1)
关于办理《关于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报告(书面)......................................................................................................(3)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重点项目推进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5)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2019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12)
关于办理2020年民生实事票决项目推进情况审议意见的报告(书面)
......................................................................................................................(18)
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二审稿)...................................................(24)
关于《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
......................................................................................................................(41)
《眉山市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修改对照表....................................(44)
关于《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三岔湖眉山区域水环境保护的决定(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76)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三岔湖眉山区域水环境保护的决定..............................................................................................................(80)
关于《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书面)......................................................................................................(83)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85)
关于《眉山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书面)
.....................................................................................................................(96)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草案).......................................(98)
关于2020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105)
关于2020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122)
关于2020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130)
关于眉山市市本级2020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132)关于眉山市市本级2020年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结果的报告(书面).......(152)
关于批准202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155)关于眉山市2019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156)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166)
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170)
市交通局关于2019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176)
市住建局关于2019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180)
关于2020年民生实事票决项目完成情况和2021年民生实事票决候选项目有关情况的报告(草案)...........................................................................(183)
关于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193)
关于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205)
关于市人民政府办理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213)
关于召开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的决定..................(215)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议程(草案).............................(216)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217)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218)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223)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25)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226)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吕皓辞去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227)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于强为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228)
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工作情况的报告......................................(229)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三次会议
2020年12月29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议程共17项:
(一)对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2020年重点项目推进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民生实事票决项目推进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二)审议《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
(三)审议《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三岔湖眉山区域水环境保护的决定(草案)》;
(四)审议《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
(五)审议《眉山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草案)》;
(六)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七)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市本级2020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八)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2019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九)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民生实事票决项目完成情况和2021年度民生实事票决候选项目有关情况的报告(草案)》;
(十)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议《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议程(草案)》《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
(十二)审议个别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
(十三)审议人事任免事项;
(十四)审议《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吕皓辞去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草案)》;
(十五)审议《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于强为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草案)》;
(十六)通报《眉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七)对市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建议情况进行专题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副主任陈万忠、李建章、李永高、王晓丽、宋仕祥和委员共34人出席会议。会议由刘十庆主任、王晓丽副主任主持。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先伟、王淑琳,市政协副主席立胡左格,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张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吴良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卫东,各区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主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关于办理《关于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报告(书面)
2020年12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人发〔2020〕29号)要求,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认真办理,切实推动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新成效,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锚定决战决胜,全力攻坚冲刺
按照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回头看”总体要求,全市公安机关以最高的政治自觉、最强的政治担当、最大的政治责任,全力推动“百日攻坚冲刺行动”向纵深开展,坚决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2020年6月30日前,立案侦办的涉黑恶案件全部移送起诉,全市除“逃犯清零”任务外,“六清”行动其他任务全部完成。2020年9月以来,新立案侦办涉黑案件2起、涉恶集团案件2起、九类涉恶案件60起,新查扣冻涉黑恶资产4260万元。
二、强化协调配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全市公安机关充分发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主力军作用,成立在侦涉黑案件专案组2个,在侦涉恶集团专案组2个。强化部门(单位)协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在涉黑案件立案前,公安机关与市人民检察院会商,在案件性质、证据取证等方面达成共识,报公安厅扫黑办审定,严把案件立案关;把落实“一案三查”作为主攻方向,在侦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及时向市纪委监委移交涉案公职人员线索,保证案件一查到底,确保“扫黑”与“打伞”同步推进;依托市级涉黑恶财产查控中心,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单位)紧密协作、高效查控,全力摧毁黑恶犯罪势力经济基础,消除黑恶犯罪再生能力。
三、强化长效常治,完善机制体系
全市公安机关坚持边扫边打、边治边建,全面深入总结提炼专项斗争典型经验做法,借鉴公安部、公安厅督导经验成果,着力构建专项斗争组织领导、线索摸排、案件办理、清查整治、协作配合机制体系。同时,将机制建设拓展至案件侦办证据领域,延伸至案件侦查提前介入阶段和“一案三查”工作;严格按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引>的通知》(眉检发办〔2018〕37号)和《市人民检察院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眉检发办〔2018〕38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扫黑除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加强侦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筑牢诉讼基础。
四、强化典型宣传,展示专项斗争成果
(一)聚焦大要案。11月16日,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对仁寿县公安局侦办的彭晓等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了网络直播,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关注;11月,平安眉山微信公众号发布《向黑恶势力亮剑!东坡扫黑除恶五大经典案例》,对东坡区公安分局侦办的1起涉黑案件、4起涉恶案件进行了宣传报道,彰显我市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阶段成果。
(二)聚焦扫黑英雄。9月以来,在平安眉山、四川长安网、澎湃网、四川法制网、眉山公安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上,对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涌现的扫黑英雄优秀事迹进行了报道宣传,集中宣扬了眉山公安民警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安宁的决心和勇于奉献的精神。
(三)聚焦打击犯罪。9月以来,在市、县(区)公安微信、微博平台上,对我市公安机关打击黄赌毒、侵财、电信网络诈骗等工作进行了全面宣传,同时结合涉黑恶案件侦办情况发出4条线索征集公告,广泛征集线索助推案件侦办。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
政府<关于2020年重点项目推进情况报告>的
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
2020年12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首先非常感谢市人大常委会对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市人大对我们的工作继续给予指导和帮助。按照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2020年重点项目推进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眉人发〔2020〕18号)要求,市政府安排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合作局、市金融工作局等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分解落实任务,针对审议意见提出的问题,认真改进和解决,进一步强化了重点项目推进工作。我代表市人民政府,现将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快推动一批具有引领性的工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一是抓项目推进。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战略和“十四五”规划编制机遇,紧紧围绕成渝协同、成眉同城、乡村振兴、区域合作、产业延伸等重点,着力谋划市域轨道交通S5线、洪雅通用机场等一批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成宜高速、成乐高速快速推进,基础设施占比23%。积极推动启迪产业园、中德通内斯德康(眉山)肉制品等重大项目落地建设,通威晶硅产业园一期建成投产、二期加快建设,万华化学一期正在调试月底投产,力促全市1-10月工业投资增长9.2%,占比26.8%。二是抓“三比三看”。为促进产业项目落地,制定全市重点项目“三比三看”考核办法,分季度开展投资运行和重点项目推进“红黑榜”通报,将产业项目推进作为通报和考核评分的重要内容,鼓励各区域强化工业投入。1-11月,省、市重点项目分别完成投资196.3亿元、310.7亿元,年度投资完成率均在125%以上,全市全社会投资增速高于全省1.6个百分点,居全省第6位,成都平原经济区第1位,投资运行连续2个季度进入全省“红榜”。
二、及时包装对接国债项目。2020年,全市上下抢抓国家逆周期政策窗口期,围绕公共卫生、物资储备、老旧小区改造等重点,强化项目包装储备争取工作,已争取到位中央预算内资金10.2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69亿元、抗疫特别国债资金12.63亿元,各类资金争取创历年新高。截至目前,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78个,完成投资12.5亿元;地方政府债券项目支付率61.5%,抗疫特别国债项目资金支付率83.67%。为强化国债等项目储备工作,12月4日,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全市项目包装储备专题培训会议。全市已储备地方政府债券项目128个,总投资971亿元,资金需求229亿元;储备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122个,总投资80.3亿元,拟申请中央资金36.3亿元。市政府建立项目月通报和定期调度等制定,全力加速向上争取项目推进和资金争取工作。
三、进一步提升要素保障能力。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落实“六个保”。一是保障用地。对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先统筹支持用地指标;对重点项目推进较好的县(区)、园区,在次年度市上统筹的年度计划指标中给予倾斜支持。二是保障融资。引进泸州银行入驻眉山,即将挂牌营业;引进四川银行入驻,已进入选址阶段。加快直接融资步伐,幺麻子食品已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辅导备案,进入上市辅导期;德鑫航空全力做好上市申报资料准备工作,即将进入上市辅导期。3月18日,举行重大项目融资签约仪式,33个重点项目与9家金融机构达成122亿元融资协议。12月中旬,市政府还将召开“金政企”融资对接专题会议。三是保障用电。加快推进青龙220千伏变电站、牯牛山220KV变电站和万华化学产业园220kv变电站等供电工程建设。四是保障用气。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积极协调供气企业,全市统一降低非居民用气最高备案价每立方米0.33元,为企业节省用气成本6000万元以上。五是保障用水。全面加快市三水厂二期、“金象、甘眉、机械”园区供水工程等工程,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成投运。六是保障用工。采取定向培养方式,信利显示项目培养创新技术工人3000余人。全市组织70余次网上招聘会,推荐岗位4万余个,解决用工约7400人。采取驻场隔离、通勤人员“两点一线”等措施,积极协助关键人员到岗复工。
四、进一步提升项目建设管理水平。一是完善项目决策咨询制度。引进国内顶尖的中国国际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十四五”规划,开展园区产业、重大招商政策咨询;市发展改革委即将印发投资咨询管理办法,推进决策咨询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二是建立了“一名市领导联系、一个市级部门牵头、一个责任单位负责”的重大项目推进机制和“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一年一述职”工作机制,对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实行“一项目一方案一专班”,市领导先后50余次深入现场调研,解决各类问题90余个。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采取暗访、随防等方式,督导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整合力量推动项目实施。三是建立对接协调机制。经信、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协同做好签约的引进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核准/备案)、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要素配套等。四是建立分级调度制度。市政府建立重大项目按月调度制度,每月召开专题分析会议,分类协调解决项目推进问题,一般性问题由职能部门及时解决,重大问题由市政府召开调度会解决。五是建立改革联动机制。落实政府和企业投资两个条例,建立重大项目决策咨询和维稳评估、项目资本金联合审查制度,推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探索政府重服务、企业重信用、部门重监管的管理新模式。
五、进一步解决突出问题。市人大调研反馈的18个问题(详见附件),纳入清单管理,采取专题会、现场调研等多种方式,分级、分口解决,确保项目有效推进。
附件
市人大常委会在调研重点项目推进中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存在问题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完成时限 |
完成目标 |
整改完成情况 |
1 |
仁寿文宫枇杷特色小镇 |
1-4月仅完成投资进度18.8%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
2020年8月 |
追平或超过时间进度 |
1-10月完成投资3.7亿元,投资完成率92.65%。 |
2 |
中德通内斯—德康(眉山)高端肉制品屠宰加工 |
受疫情影响,加工项目还未签约开工。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市农业农村局 市经济合作局 |
2020年11月 |
开工建设 |
11月27日已开工建设 |
3 |
220kv牯牛山变电站 |
项目前期工作还未完成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东坡区人民政府 国网眉山电力公司 |
2020年7月 |
开工建设 |
正在办理施工许可证,预计月底开工。 |
4 |
天府大道 眉山段 |
涉及对简蒲高速黑龙滩北侧服务区和南侧服务区进行综合改造 |
市交通运输局 |
天府新区眉山 管委会 仁寿县人民政府 |
2020年12月 |
开展服务区改造工作 |
经指挥部办公室多次组织现场踏勘,在满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优化调整天府大道眉山段下穿简蒲高速方案,初步测算可节约工程投资约1.5亿元。2020年10月21日,孙剑副市长召开指挥部会议,同意按调整后的下穿方案上报交通运输厅,目前省厅已完成专家评审待批复。 |
5 |
市第三水厂第二期工程 |
前期论证工作缓慢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2020年10月 |
完成项目 论证 |
2018年11月18日,孙剑副市长专题研究。目前已完成管线初步设计,水厂已完成地勘工作,进入初步设计阶段。 |
6 |
彭山国际长寿康养项目 |
产业类项目推进滞后 |
彭山区人民政府 |
市经济合作局 市自然资源局 |
2020年12月 |
落实协议中产业项目建设要求 |
2020年12月产业展示区建成开放,同步启动产业类项目建设。 |
7 |
中日国际康养城 |
产业项目推进滞后 |
天府新区眉山 管委会 |
市经济合作局 市自然资源局 |
2020年12月 |
落实协议中产业项目建设要求 |
截至11月底,该项目完成投资7.68亿元,投资进度128%,达到协议进度。 |
8 |
天府恒大童世界文化旅游基础设施 |
产业项目推进滞后 |
天府新区眉山 管委会 |
市经济合作局 市自然资源局 |
2020年12月 |
落实协议中产业项目建设要求 |
截至11月底,该项目完成投资12.8亿元,投资进度128.8%,达到协议进度。 |
9 |
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 |
青龙、视高场镇及视高工业园区内企业的拆迁滞后,完成进度18.6%。 |
天府新区眉山 管委会 |
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7月 |
完成拆迁并交付,尽快进场施工 |
视高区域剩余1户未拆迁,青龙区域剩余4户未完成拆迁,12月底前完成拆迁倒房,全面进场施工。 |
10 |
中国彭祖国际健康养老养生文化城基础设施 |
涉及占用武警眉山支队118亩菜地,需协调置换 |
彭山区人民政府 |
市文广旅局 |
2020年12月 |
加快协调 解决 |
已开展土地评估,正在协调置换。 |
11 |
西南表面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 |
《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明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等高污染项目。环评手续办理较难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
2020年12月 |
落实项目环评手续,尽早开工建设 |
2020年11月17日,园区规划环评已通过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专家审查会。11月27日开工建设 |
12 |
青木二期技改项目 |
《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明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等高污染项目。环评手续办理较难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市生态环境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2020年10月 |
落实项目 环评手续 |
9月27日二期项目环评已通过专家评审。 |
13 |
海思科原料技改项目 |
《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明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等高污染项目。环评手续办理较难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2020年8月 |
落实项目 环评手续 |
9月3日技改项目环评已通过专家评审。 |
14 |
S308线洪雅县袁坪至瓦屋山镇段 |
2020年融资需求5亿元 |
洪雅县人民政府 |
市金融工作局 |
2020年10月 |
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
已通过债券资金解决5亿元融资,项目进展顺利。 |
15 |
洪雅至峨眉山公路柳江至终点段 |
2020年融资需求3亿元 |
洪雅县人民政府 |
市金融工作局 |
2020年10月 |
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
已筹措资金2亿元,项目正常推进,正在积极筹措剩余资金。 |
16 |
正大300万只蛋鸡种养循环产业园 |
2020年融资需求5亿元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市金融工作局 |
2020年10月 |
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
5亿元融资已到位。 |
17 |
天府恒大童世界文化旅游基础设施项目 |
规划范围内涉及110kv、220kv、500kv高压电线迁改和新建一座110kv变电站 |
天府新区眉山 管委会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国网眉山电力公司 |
2020年12月 |
保障项目建设需求 |
110kV、220kV、500kV高压电线迁改,初步设计已通过省电力公司专家审查待批复。正在抓紧施工图送财评、施工单位招标等工作。 |
18 |
乐高乐园项目 |
市域铁路S5线与项目同步建成,但市域铁路S5线需报省上核准、国家备案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市交通运输局 市发展改革委 |
2020年12月 |
力争市域铁路S5线开工建设 |
正在与成都市对接市域铁路S5线线路规划,前期工作稳步推进。 |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2019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审议意见》
情况的报告(书面)
2020年12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2019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审议意见》(眉人发〔2020〕4号)要求,市政府对照审议意见,认真制定举措,全力推进落实。我市在省委、省政府2019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考评中被评为先进,排名全省第2,实现全省排位“三连升”,连续两年被评为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市。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狠抓整改防反弹
始终把抓好生态环保督察问题、全国人大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和自查问题整改作为一项必须完成的重大政治任务,严格实行问题整改“清单制+责任制+销号制”,动真碰硬推进生态环境问题按时高效整改到位。2020年11月12日至26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我市,开展为期15天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我市作了一次“全面体检”和“把脉会诊”。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安排部署,全力配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各项工作,受到了督察组的肯定。一是强化部署促整改。成立以市委书记和市长为双组长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市(县、区)委常委会会议和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2020年以来,市委常委会4次、市政府常务会10次研究部署生态环境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就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作出批示11次,先后7次带队前往现场督查督办、解决突出问题,先后14次召开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专题推进会,听取整改推进情况,认真分析查找整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场交办、强力推进问题整改。二是分类处置促整改。坚持“约束性、时效性、针对性、可销号性和结合性”的原则,对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长期坚持;对需要阶段推进的,立即着手、限时整改,稳步推进,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对需要长期整治的,分节点分阶段拿出时间进度表,确保整改工作持续有序开展。对已完成整改的反馈问题,不定期开展“回头看”,巩固提升整改成效,确保不反弹。三是标本兼治促整改。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2020年眉山市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等一系列统领性文件,对全市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明确责任目标,不断传导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压力,压紧压实整改责任。同时,坚持把督察整改工作与 “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及各项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重点治理工程结合起来,在快速推进反馈问题整改的同时,立足长远、建立健全环境准入、排污许可、环境监管执法、考核评价、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经济政策和治理体系等生态文明建设长效机制,做到标本兼治、点面结合、系统发力,以督察整改推动全市环保体制机制完善。四是督导问责促整改。建立领导包案机制,9位市级领导对中央环保督察涉及的54个问题实行全覆盖包案并全过程督导。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多次亲自带队,对我市县(区)环保问题整改工作逐一开展了调研督导和明察暗访,以直面问题的方式和直插现场的态度,督导推进整改工作。落实定期督导机制,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按照“预警+督查+督导”的方式,定期不定期对全市央督反馈问题和信访交办件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对发现的问题现场交办,并专题通报。强化问责追究机制,印发《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工作问责清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沟通协作办法》,明确应予问责的情形和部门工作职责,倒逼责任落实、工作落地。2020年以来,全市对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启动追责问责37件、问责37人。
截至目前,中央环保督察反馈39项问题,已完成整改35项;中央环保督察群众信访举报件293件,已完成整改291件;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15项问题,已整改完成11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信访举报件71件,已全部整改完成;全国人大水污染执法检查交办2件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省环保督察发现282个问题,已完成整改279个;省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现场移交138个问题,已整改完成137个;2020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排查发现的306个问题,已整改完成280个。
2020年11月,生态环境部宣传教育司、中国作家协会社会联络部等举办的“大地文心”生态文学作家采风四川行走进眉山,新华社、光明日报等9家中央级媒体现场报道,中国环境报、四川电视台等10余家中央和省市媒体跟踪报道,充分展示了眉山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形象。
二、全力做好“眉山清”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始终把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一是实施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行动。全力推进乡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实现128个乡镇全覆盖。出台《眉山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眉山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做好精细化、专业化运营管护。结合国家、省相关要求,出台《眉山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两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1年)》,2020年,全市各县(区)共建成乡镇污水处理收集管网508km,各县(区)在此基础上正积极探讨建立以乡镇污水处理收费结合财政兜底的污水处理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二是实施工业污染治理行动。推进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现了所有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污水处理能力11.2万吨/天。持续推进泡菜食品行业高浓度盐水治理,试点建设川南酿造MVR处理设施,出台奖补机制,促进泡菜行业高质量发展。强化全市40余户重点涉磷工业企业管控,开展总磷季度监督性监测工作。三是实施生态治理行动。在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末端按照“1方污水配套10平方人工生态湿地”的原则配套建设人工生态湿地。2020年,已累计建设完成800余亩人工湿地,并在球溪河(北斗段)、通惠河、东坡湖、毛河等重点小流域先行开展人工生态浮岛建设试点。四是实施小流域污染治理监管行动。开展流域跨界断面水质监测和水质变化分析,落实好“测管协同”。配合市河长办和河长制牵头部门,对醴泉河、毛河、思蒙河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核查,现场快检,现场溯源,共同推进污染防治。积极开展小流域存量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工作,已累计关闭或截污并网155个、整改提升208个存量入河排污口。五是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创新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形成了“一体共治、两水同治、三级联治”工作格局,省政府于2020年10月20日在我市洪雅县召开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现场会议,副省长杨洪波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充分肯定了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全年现已建成农村污水处理设施8.7万余座,实施7.9万户农户生活污水纳污接管或综合利用,全市76%的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受益农户累计达41.7万户。
水环境质量实现“三个100%”,预计全年纳入国考的3个断面中,水质优良断面率占比100%;纳入省考的5个断面中,水质优良断面4个,占比80%;纳入市考的7个断面中,水质优良断面率占比100%,全面完成省定目标任务。全市17条市级河(湖、渠系),全面消除Ⅴ类和劣Ⅴ类水体。全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
三、大力护好“眉山蓝”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控措施,强化精准治污,坚持防治结合,为“眉山蓝”保驾护航。一是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管控。在建工程项目严格落实建筑工地进出口道路扬尘管理责任,全面推行“六个喷淋”、“六个必须”、“六个不准”、“六个100%”。建成建筑工地扬尘在线监测平台,实现扬尘防治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管理。二是加强渣土车运输管理。严格渣土车运输车辆路线审批,实施信用管理,2020年纠正不按审批路线行驶砂石车45辆,扣除建设单位信用分32分。狠抓抛洒滴漏整治,实行24小时管治和不定期集中整治,开展夜间巡查320余次,检查砂石、渣土车693辆。三是加强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专项检查和柴油货车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新车、转入车辆和入城车辆环保审查,建立完善I/M制度。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对16家违法违规检验机构进行处罚,处罚金额74.021万元。开展柴油货车专项执法,抽测柴油车3707辆,移交公安部门处罚377起;遥感监测设备检测柴油货车166310辆,不合格830辆,移交黑烟超标车辆11辆。四是加大城市机械化清扫范围和频次。加强机械化作业,采用“人工+机械”模式对城区交通护栏进行清洗,采取“全面扫”、“高压冲”的方式对车流量较大且人工不易清扫的路段进行全面冲洗。充分利用小型清洗车灵活作业优势,每天进行冲洗除尘,截至2020年10月,共出动洒水车、洗扫车、护栏车5.4万余车次,出动驾驶员、清洗工人1.8万余人次,用水约40万立方米。五是探索多种手段实现科技治污。实现空中卫星、天上无人机、地上微观站、走航车和网格员的“空天地车人”全方位立体监控,建立监测数据分析、平台预警、网格点长巡查、行业部门处理的大气网格化管理体系,目前324个大气微观站已实现了对眉山的全域覆盖,受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新初的高度肯定。“2020中国蓝天百强城市榜”中,眉山位列成效榜第3、综合榜第5。
2020年1—11月,眉山市PM2.5平均浓度为30.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0.7%,同比基准年下降46.5%;优良天数294天,优良率87.8%,同比上升0.1%,同比基准年上升13.8%。截至12月20日,眉山市优良天数达314天,与基准年(2015年)同比,优良天数和PM2.5平均浓度改善幅度排名全省“双第一”。年度及“十三五”目标任务均超额全面完成,环境空气质量首次达到国家二级标准,提前完成眉山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
四、着力夯实“眉山绿”
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定职责,开展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强化土壤污染重点风险源监控,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抓好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加强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整改广益磷石膏渣场等突出环境问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重金属排查整治等,全市土壤污染防治有序推进。一是统筹推进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每年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眉山市工作方案年度实施计划》,细化部门分工,明确各县(区)和市级部门职能职责。自然资源、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均建立了管理机制,有力推进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二是提升土壤污染监测防治能力。申请眉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土壤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纳入中央专项资金项目库,购买土壤环境监测工作急需的相关仪器设备,预计总投资475.5万元,现已入库待资金分配。预计2021年项目实施后,提升土壤监测能力,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中相关监测项目达到有效覆盖。三是加强畜禽养殖粪污治理。推进种养循环,完善设施配套,全市建设种养循环示范基地49个;打击偷排漏排,围绕全市17条主要河流及重点小流域,多次开展回头看,发现并督促问题整改53个。截至2020年11月,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5%。四是实施化肥农药减量行动。推广“有机肥+滴灌水肥一体化+测土配方施肥”减肥模式和“秸秆肥料化”大田减肥模式,积极实施精准施药、统防统治、绿色防控等措施,扩大统防统治的范围,减少农药用量。2020年我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五是强化固废处置管理。率先建成全省13个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骨干项目,共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8家,危险废物处理能力已达到35万吨/年。大力推进四川启明星公司建成日处理150吨污泥干化项目,在全省率先创新采用“工业余热回收利用+市政污泥低温干化”的方式,解决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难题,并督促300吨/天市政污泥干化线的项目加快建设,指导同庆南风实施50万吨/年的芒硝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并在全市推广,固废综合利用率达98%。
关于办理2020年民生实事票决项目推进
情况审议意见的报告(书面)
2020年12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0年10月26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20年度民生实事票决项目推进情况的报告》。市政府对审议意见指出的问题落实了整改措施,对提出的意见明确了工作要求,全力加快2020年10件民生实事票决项目的推进,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推进有力有序
今年以来,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组织领导、监督指导下,在刘十庆主任及各位领导的亲自推动、协调推进下,市政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10件民生实事票决项目得到了有力有序推进。1—11月,4件已完成或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6件正在加快推进,今年底前将陆续完成。完成投资150222.49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141670万元的106.1%。
(一)4件已完成或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1.对2000年(不含)以前的400个城镇老旧小区按照“七化”标准进行改造。1—11月,已开工建设447个(含完成95个),完成目标任务的111.8%。完成投资20824.29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35000万元的59.5%。
2.实施场镇、村、农村聚居点“路灯照明”工程2400组。1—11月,已实施5082组,完成目标任务的211.8%。完成投资1504.1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600万元的250.7%。
3.资助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1000例。1—11月,已实施复明手术1032例,完成目标任务的103.2%。完成投资103.2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100万元的103.2%。
4.全市新(改)建农村公路200公里、保有“四好农村路”示范路200公里。
(1)新(改)建农村公路200公里。1—11月,已完成221.7公里,完成目标任务的110.9%。完成投资10049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8500万元的118.2%。
(2)保有“四好农村路”示范路200公里。1—11月,已完成201.98公里,完成目标任务的101%。完成投资5157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2000万元的257.9%。
(二)6件正加快推进,年底前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1.新开工、续建义务教育学校10所。1—11月,开工建设8所(含完成2所),完成目标任务的80%;仁寿县文同小学长平校区、长平初中正在挂网招标,将于12月下旬开工。完成投资62200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56060万元的111%。
2.建成投用眉山主城区齐通路、文定街、双凤街、文安东路、青衣街5条市政道路。1—11月,齐通路、青衣街、双凤街、文安东路已具备通车能力;文定街已完成砂砾石路基摊铺,正进行主路基级配碎石摊铺,12月下旬将具备通车能力。完成投资18100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20000万元的90.5%。
3.建设公益性公墓35处。1—11月,已实现全部开工建设,其中完成10处,完成目标任务的28.6%;剩余项目将于12月底前陆续建成。完成投资2400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2100万元的114.3%。
4.继续实施引青入东工程、全市巩固提升2.15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保障能力。
(1)引青入东工程。1—11月,引青入东工程已完成工程建设、正进行调试,年底前运行通水。完成投资20770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10000万元的207.7%。
(2)巩固提升2.15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保障能力。1—11月,已巩固提升3.6596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保障能力,完成目标任务的170.2%。完成投资3950.7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2450万元的161.3%。
5.新开工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站6座、充电桩600个。1—11月,完成投资2967.4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2000万元的148.4%。
(1)新开工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站6座。1—11月,已实现全部开工建设,其中已完成4处,完成目标任务的66.7%;剩余2处将于12月下旬建成。
(2)新开工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600个。1—11月,已实现开工建设716个,其中完成415个,完成目标任务的69.2%;剩余项目将于12月底前陆续建成。
6.完成眉山主城区6000个机动车停车位智能化改造、集中改造人行道智慧停车泊位100处、联网改造重点公共停车场10处。1—11月,完成投资2200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2860万元的76.9%。
(1)6000个停车位智能化改造。1—11月,已完成6000个停车位擦线、划线、标号,安装地磁感应器1500个;剩余4500个正在进行设备采购和安装,将于12月底前陆续建成。
(2)10处公共停车场联网改造。已选定10处停车场,正在接入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将于12月底前陆续建成。
(3)100处智慧停车泊位改造。1—11月,已完成40处土建施工,其中9处已完成道闸安装调试(4处已投入试运行);剩余60处因存在权属明晰问题,正进一步协调推进。
二、采取的工作举措
市政府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要求,锁定目标、高位推动,全力加快2020年项目推进,切实抓好2021年项目谋划。
(一)加快项目进度,抓实全程调度。
1.高位研究部署,推进项目建设。9月28日,元坤市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对票决项目的推进进行了再部署、再强调、再落实;收到审议意见后,元坤市长、先伟常务副市长庚即作出批示,要求对剩余工作量再量化、再细化、再分解,按月、按周明确项目建设计划,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项目牵头副市长通过召开专题会、现场会等形式,先后对停车位改造、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公益性公墓建设等项目进行了研究,解决了存在问题,明确了工作任务,推进了项目建设。
2.做好协同配合,开展核查验收。对尚在建设过程中的项目,市民生办组织市级牵头部门逐项“过堂”,再次倒排工期,明确时间节点,并会同市财政局加大项目推进的核查频率,在每月进行情况通报的基础上,每个星期对项目推进情况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保障项目资金需要;同时,组织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对 “路灯照明”工程、农村公路建设等项目进行现场验收,保障项目有序实施和资金使用规范。
(二)注重建后管养,释放民生红利。
1.完善建管机制,明确管养职责。今年初,市民生办印发通知,要求市级牵头部门在推进项目建设时,将项目的“建”“管”结合起来,在“建”的同时,前瞻谋划“管”的“后半篇文章”;11月中旬,市民生办组织市级牵头部门再次研究了项目建后管养工作,要求市级牵头部门要结合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针对项目的不同区域、不同情况,进一步研究完善项目运行、维护和管理方面的配套机制,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惠民利民效益。
2.学习借鉴经验,推广好的做法。按照“走出去学习、引进来提升”的工作思路,市政府组织市级牵头部门赴成都、达州等市州,考察学习了老旧小区和停车位改造等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工作经验;同时,在每件民生实事中筛选确定一个成效突出的点位,组织县区相关部门实地学习考察、现场听取介绍、互相交流意见,认真吸纳消化,积极探索在项目管养机制方面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好思路、好经验、好做法,由点到面示范推广。
(三)充分研究论证,谋划明年项目。
1.开展课题调研,抓好项目谋划。10月中旬,市政府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开展了“社会民生”课题调研,梳理了我市民生领域存在的短板和弱项,提出了明年民生工作的具体举措;11月下旬,市民生办印发通知,要求市级相关部门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机遇,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和我市工作实际,聚焦就业创业、教育助学、医疗卫生、住房改善、养老服务等领域和和群众呼声最高、期盼最强、怨气最重的事项,梳理谋划2021年计划实施的重点民生工程、重大民生项目。
2.倾听建议意见,筛选候选项目。从10月中旬起,市政府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面向社会各界公共征集了民生项目意见建议200余条;从11月下旬起,市民生办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议意见进行了调研,对资金来源、实施范围进行研究论证,结合市级部门对明年项目的梳理谋划情况,筛选了20件受益面广、覆盖面大、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作为2021年民生实事票决候选项目,市政府将于近期召开常务会对项目情况进行审议。
(四)扩大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
1.明确报道计划,深入宣传引导。市民生办与市政府新闻办、市广播电视台、眉山日报社会商确定了2020年新闻报道计划,通过报纸、网络、电视、微信、政务APP等媒体、平台,大版面、大篇幅持续聚焦报道我市民生实事票决项目的内容、进展、亮点、成效和经验。截至目前,已刊登、播报各类新闻稿件120余篇次,工作经验《努力交出一份幸福民生新答卷—眉山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推进民生实事票决项目见闻》在人民权利报刊登,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热议和广大群众的持续点赞。
2.积极对接汇报,提升满意指数。为有效提升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民生实事票决项目的参与度、满意度和支持率,市政府要求市级牵头部门在项目建设方案制定时和实施建设过程中,广泛听取和吸纳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积极对接反馈项目实施的具体进展情况,构建共谋共建共享的项目推进机制。在今年4月召开的市人代会上,362名市人大代表对2019年十项民生实事票决项目进行了满意度测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9.1%,得到了市人大代表的高度肯定和满意。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市政府将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机制、落实责任、狠抓推进,全面完成2020年目标任务,高质量谋划2021年票决项目。
(一)全面完成目标任务。市政府将组织市级牵头部门对已完工项目逐一进行实地核查验收,确保项目推进和资金拨付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对正在建设的项目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督导,加快项目推进和资金拨付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二)健全管养体系机制。市政府将组织市级牵头部门对民生实事的建管模式再次进行深入研究,完善建后管养机制,落实管养经费保障,解决民生项目“最后一公里”问题,形成一套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长效机制,提升民生项目管养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最大限度释放民生红利。
(三)精细做好明年工作。市民生办将会同市级牵头部门做实、做细、做深明年民生实事票决项目相关工作,对候选项目初选点位进行实地调研,强化对县区工作的指导,做到项目规划科学、布点合理,方案内容完善、具体详实,任务清晰明了、明确可行,资金保障充分、渠道多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20年度民生实事票决项目推进情况报告完毕,请予测评。我们将根据测评结果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机制,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确保向全体代表、全市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民生答卷。
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
(二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以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村容村貌提升、生活垃圾治理、厕所改造、生活污水治理、农业废弃物治理、文明乡风建设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治理、管护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坚持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建立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负责建立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督促、协调辖区内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依法设立的新区、园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会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制定和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的村规民约,组织监督村(居)民开展污染防治,保持环境卫生。
第七条【经费投入】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投入、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本参与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长效投入机制。
第八条【科技创新】鼓励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
第九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活动的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农村环境治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把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的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第十条【表扬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成果,并有权对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行为劝导、制止、投诉、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规划衔接】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人居环境规划,并依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村人居环境规划应当与农村经济社会、城乡统筹发展相协调,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乡村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实现多规融合。
第十三条【乡村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应当平衡农业生产生活需求与传统风俗文化,利用村庄的自然地形地貌和历史文化资源,塑造富有乡土特色的村庄风貌环境,体现空间要素的多层次性。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开展村庄规划设计。
第十四条【智慧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开展全市农村环境卫生全域治理智能监管系统建设,实现环境指标、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卫生保洁、社区服务、社会治安、人员流动等基础信息的动态反馈及实时查询,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统筹】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性投入资源的统筹,避免重复和不符合实际的基础设施建设。
提倡多村共建、共享公共服务设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金等资源。
第十六条【基础设施】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下列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生活饮用水、电力、燃气、排水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污水处理设施;
(三)道路、桥涵、水利、绿地、园林绿化设施;
(四)集贸市场、文化广场、公共停车场(位)等公共服务设施;
(五)秸秆、农用薄膜、粪污、农药包装物、病死畜禽处理、回收、循环利用设施;
(六)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拟定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完成相关项目建设。鼓励村、社区组织村(居)民自筹自建有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管理、监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基础设施运营管护】 农村人居环境有关的基础设施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选择以下运营维护方式: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运营维护;
(二)委托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运营维护;
(三)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运营维护。
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自筹自建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基础设施,由产权人自行管理或者委托有管理能力的其他机构和个人管理。
第十八条【责任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责任区制度相关规定,依法推进落实、强化监督。
第十九条【保洁清运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农村保洁清运制度,配备人员,就农村保洁、垃圾分类、垃圾清运等事项与提供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约定,并组织标准化培训。
经村(居)民讨论决定,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从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日常卫生保洁清运费用。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和村规民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保洁清运费
第二十条【村规民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村(居)民会议,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一)村容村貌提升、生活垃圾治理、厕所粪污和生活污水治理、农业废弃物治理的行为规范;
(二)村(居)民保持庭院内外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文明乡风建设的相关规范;
(四)保洁费用、垃圾清运费用、厕所粪污和生活污水治理费用等经费的筹集和使用;
(五)违反村规民约的处理办法;
(六)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需要纳入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长效监管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逐步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巡查机制、监督举报机制,组织人员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发现、受理并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影响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违法行为,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结合实际,聘任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监督员。监督员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
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村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实施动态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第三章 村容村貌提升
第二十二条【建设与保护】乡村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村庄开展建设、改造应当注重整体风貌协调,体现村庄特色。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民居开展村庄设计的,应当坚持保护和合理利用原则,根据保护规划加强对古桥、古街、古宅、古井、古树名木以及具有地域文化的建(构)筑物等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村庄绿化】区县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村庄和自然有机融合的要求,在村庄周边、道路两侧、河道沿岸、农田林网等开展植树造林、湿地恢复等绿化活动,建设绿色生态村庄。
第二十四条【农房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和传统建筑风格,编制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供建房村(居)民参考和选用。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应当免费提供。
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应当配套设计满足需求的无害化卫生厕所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庭院环境净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村(居)民保持农具堆放间、仓房、畜禽养殖棚圈等建(构)筑物整洁完好;清除庭院内外残墙断壁、废弃物;整齐堆放生产工具、农用物资、生活用品、秸秆柴草;有序停放车辆、农业机械。
鼓励引导村(居)民结合庭院经济、经济林果和乡土特色,开展房前屋后和庭院内外绿化美化。
第二十六条【道路建设】区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和改造,并推进农村公路与村组道路、田间机耕道的互联互通,逐步改善农村道路通行状况。
主干道路应当配套完善错车点、路灯、公共厕所、排水排污沟渠等设施,并做好道路两侧的路肩铺装。
鼓励村(居)民实施入户道路硬化工程。
第二十七条【管网安装】市通信发展协调机构、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推进电力、电视、通讯、网络等设施的规划建设。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敷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市通信发展协调机构应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并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督管线运营单位采取多杆合并、明晰标识等方式,按照技术规范和方案要求架(敷)设各类管线。
管线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管线清理维护,确保管线杆架安全、整齐、美观。
第二十八条【能源开发利用】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技术推广。鼓励指导村(居)民使用太阳能供热供电、省柴节能炉灶等产品。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分批推进村庄公共空间照明亮化,推广节能灯具和新能源照明。
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保护】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和应急处置机制。
市、区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乡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对达不到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关闭。
第三十条【爱国卫生运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灭鼠、灭蚊、灭蝇、灭蟑和重点场所的消杀活动,清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
集贸市场、餐饮、民宿、养殖场责任人和经营者应当按要求做好经营管理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三十一条【禁止性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一)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水产养殖棚圈;
(二)随地吐痰,乱扔烟蒂、果皮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三)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四)随意丢弃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塑料制品;
(五)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违规堆放物料;
(六)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七)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第四章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第三十二条【设施建设】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大件垃圾堆放站点、可回收物回收站点等清运处理设施,逐步改造无法满足需求的相关设施。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垃圾分类标准,指导村(居)民配备家庭分类垃圾桶。
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设施应当按有关标准建设,完善防雨防漏措施,并保持干净整洁。
第三十三条【收集处理方式】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户分类投放,村、社区分类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类运输,区县人民政府分类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置体系。
第三十四条【分类标准】农村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垃圾,指可循环使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造成直接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易腐烂垃圾,指家庭生活和生活性服务业等产生的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废弃物,包括家庭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集中供餐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农产品经营场所产生的有机垃圾;
(四)其他垃圾,除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生活废弃物。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生活垃圾的种类特点,按照前款规定公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细化目录。
第三十五条【二次四分法】农村生活垃圾由单位和个人初步分类投放,保洁员二次分类收集:
(一)初步分类除可回收垃圾外,按照易腐烂垃圾和不易腐烂垃圾分装;
(二)保洁员对不易腐烂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拣分装。
鼓励村、社区实施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易腐烂垃圾、其他垃圾源头四类投放。
第三十六条【垃圾清运员的义务】垃圾清运员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投放生活垃圾不符合初步分类规定的,应当及时劝导;拒不改正的,垃圾清运员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
垃圾清运员应当记录未初步分类投放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和投放时间,情况记录定期交村(居)民委员会归档。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垃圾清运员的报告和记录情况,对未初步分类投放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教育;经三次教育仍不改正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区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分类消纳处置】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推行适合农村特点的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村(居)民应当将无害、可降解的易腐烂垃圾堆肥还田。鼓励自行出售可回收垃圾。
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淤泥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垃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分类处置。
第三十八条【大件垃圾清运】 村(居)民应当将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电器等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垃圾堆放站点。
垃圾清运员应当定期将堆放站点的大件垃圾清运至拆解中心,未经拆解的大件垃圾不得进入生活垃圾清运处理系统。
第三十九条【垃圾收转运】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保洁员、清运员管理,督促按时将已初步分类的垃圾运送至生活垃圾转运站(点)。
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垃圾运输、处理台账,并定时收集、清运生活垃圾。
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单位应当按照分类运输需要合理配备垃圾运输车辆。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满足外层密闭条件,并喷涂规范标识,不得泄漏遗撒、违规倾倒和混装混运。
第四十条【禁止性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影响垃圾治理的下列行为:
(一)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倾倒、填埋;
(二)在非指定地点丢弃、倾倒、堆放、掩埋生活垃圾;
(三)擅自倾倒、堆放农村建筑垃圾;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
(五)擅自拆除、迁移、损毁、占用、停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
(六)其他影响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行为。
第五章 农村厕所改造
第四十一条【改厕原则】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工作。按照村(居)民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合理选择无害化卫生厕所的改造模式。
新建农村住房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厕建设管护】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以中心村、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学校、集贸市场、乡村旅游景点等人口集中区域为重点,科学选址、合理设计,因地制宜新建、改建无害化农村公共厕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公共厕所管护机制,并监督其有效运行,保持公共厕所清洁卫生。
第四十三条【户厕使用管护】村(居)民应当保持厕所清洁卫生,规范使用和维护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防止粪液污染环境。
第四十四条【粪污处理机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财政补贴、村(居)民付费、市场化运行的农村厕所粪污收集处理利用机制。
第四十五条【粪污处理】农村厕所粪污应当根据条件纳入管网集中无害化处理。
未纳入管网处理,但已经无害化处理后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运送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农村厕所粪污不能就近就地及时无害化处理或者利用的,应当建设密闭贮粪池集中贮存。
第四十六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农村厕所改造的行为:
(一)新建旱厕和露天粪坑;
(二)擅自排放、倾倒厕所粪污;
(三)其他影响农村厕所改造的行为。
第六章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第四十七条【河湖长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湖长管理体系,完善农村污水治理巡查制度,并编制应急预案,分级分段监督管理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重大问题。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加强辖区沟渠、坑塘等小微水体的污水治理,依法落实管护责任。
第四十八条【治理模式】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人口分布、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排放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安全规范运行,按时抽挖污泥。因为设备故障或者极端天气导致设施设备无法稳定运行的,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相关维修维护工作。
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污水处理。
第四十九条【治理措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推进重点流域、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综合分析水体污染状况,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恢复水生态,消除黑臭水体。
鼓励村(居)民合理利用菜园、果园、花园就地消纳,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
第五十条【污水排放】农村生活污水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毗邻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乡村应当优先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将生活污水纳入其管网集中处理;
(二)经济条件较好、人口密集的乡村和新建的农村居民点应当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
(三)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或者不具备管网建设条件的乡村,可以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五十一条【禁止性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
(一)将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向农村转移;
(二)向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擅自堆放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四)擅自损毁、关闭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
(五)其他影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
第七章 农业废弃物治理
第五十二条【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
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畜禽养殖户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排放废弃物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畜禽应当圈养。圈舍、围栏等养殖设施不得影响村容村貌。
鼓励畜禽集约饲养,畜禽养殖应当采取以种定养、种养结合、就地消纳等方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就近无害化、资源化利用。
第五十三条【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农用包装物和不可降解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采取废物回收、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加强农业废弃物的综合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推动农药、化肥减量增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区域农产品生产加工特点,完善不同类型农产品加工废弃物处理设施,并指导村(居)民分类处理枝(藤)条、果蔬包装袋、残次腐烂水果等废弃物
农产品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回收或者无害化处理农用包装物、生产废弃物,鼓励使用生物全降解农用薄膜。
第五十四条【秸秆综合利用】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因地制宜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培育引进秸秆收集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主体,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建设秸秆收储中心或者收储点,完善秸秆收储运全覆盖服务体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村(居)民有序回收、堆放、利用秸秆,并配合市、区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禁止性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农业废弃物治理的行为:
(一)擅自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粪污;
(二)擅自丢弃、掩埋、焚烧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三)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公路、河道、沟渠等场所堆放秸秆;
(五)擅自将无法降解的农用膜薄膜粉碎还田;
(六)其他影响农业废弃物治理的行为。
第八章 文明乡风建设
第五十六条【建设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应当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革除陈规陋习,推进移风易俗,传承和发展农村优秀传统文化,树立文明乡风。
村(居)民应当发挥自治作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自觉抵制封建迷信和腐朽落后文化。
第五十七条【组织阵地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整合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农民夜校、道德讲堂等宣传教育阵地,并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具有地方特色的形式开展各类活动,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成立村(居)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禁毒会、老年人协会等群众组织,完善自治制度或者公约,规范农村婚丧嫁娶、祭祀祭奠类和民风民俗文化节日类事宜。
第五十八条【文明家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引导村(居)民树立良好家风,培养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共同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和爱心互助的邻里关系。
第五十九条【尊老爱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引入相关公益组织,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创新农村养老服务方式。
区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配合学校积极开展定点帮扶工作,通过文化辅导、心理疏导等社会实践活动,加强农村基层关爱下一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推广农村互助型养老,建立农村留守、孤寡老年人定期巡访联系制度,并引导村(居)民从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权益维护等方面自觉承担孝亲敬老责任,践行和弘扬中华孝道文化。
第六十条【婚事新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妇女联合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等组织机构应当规范农村婚姻介绍服务方式,加强对农村婚姻介绍机构和婚姻介绍人的管理,提倡婚事新办,引导村(居)民举办文明节俭、有纪念意义的婚礼,抵制高额彩礼、奢华婚礼。
第六十一条【丧事简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鼓励节地生态安葬;推广与耕地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殡葬习俗,倡导丧事简办、厚养薄葬、文明祭扫。
第六十二条【宴席简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引导村(居)民简办宴席,不相互攀比、浪费食品。
第六十三条【精神文明创建】区县妇女联合会、精神文明建设等组织和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正面激励机制,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鼓励村(居)民参与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最美家庭等创建评选活动,并在精神和物质方面给予相应奖励。
第六十四条【禁止性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文明乡风建设的行为:
(一)红白喜事铺张浪费、进行低俗表演、低俗婚闹;
(二)开展封建迷信活动,在公共场所、道路抛撒丧葬用品;
(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拒绝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
(四)将骨灰装棺埋葬,占用耕地、林地、宅基地等修建坟墓;
(五)非法猎捕、杀害、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六)其他影响文明乡风建设的行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原则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违建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水产养殖棚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乱贴广告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一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乱扔白色垃圾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随意丢弃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塑料制品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一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垃圾未分类处罚】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
第七十一条【乱倒建筑垃圾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危害污水管理及处理设施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擅自闲置、关闭、损毁农村生活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违规祭扫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抛洒丧葬用品,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公职人员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农村生活垃圾定义】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城市、镇建成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对农村工业、建筑、医疗和农业生产产生的废弃物以及畜禽和宠物的尸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六条【农业废弃物定义】 本条例所称农业废弃物,是指在畜禽养殖、种植中所产生的废弃物总称,包括农药包装废弃物、肥料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病死畜禽、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等。
本条例所称农用薄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棚膜等。
本条例所称秸秆,是指玉米、稻谷、豆类、薯类、油料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玉米穗轴、稻壳、花生壳视同秸秆。
第七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
2020年12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 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一审,并通过必要性、可行性表决。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李永高副主任牵头,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组建条例草案修改领导小组,发函征求各区县、市级相关部门、法制工作联系点意见,先后赴云南省玉溪市、大理白族自治州,浙江省杭州市、湖州市及区县开展深入调研。法制委于2020年12月24日召开全体会议,结合第一阶段的修改工作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开展统一审议,形成了《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二审稿)。现将修改情况和需要报告的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关于章节结构的调整及增设
条例草案一审稿共十章七十二条,章节结构以我市《关于大力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的意见》为框架,分六个方面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进行规定。经深入研究论证,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深入推进,需要专项规划、基础设施、运营管护等综合因素的一体推进。因此,条例草案二审稿将一审稿第八章“监督管理”章节调整至第二章,新设“规划与建设管理”章节,同时整合条例草案一审稿各章节中关于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内容,新增专项规划衔接、乡村规划设计、智慧乡村建设、项目建设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运营管护等条款。在确保整体结构基本稳定前提下,丰富完善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监督等内容。此外,对各章节条款内容细化修改,合并、精简、调整了相关条款的顺序。经修改完善后的条例草案二审稿共十章七十七条。
二、关于条例草案内容的修改完善
因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上位法较为繁杂,专项工作推进主要依据中央、省、市的文件精神,故条例草案一审稿的体系内容、语句表述规范需进一步细化。经修改后需要向本次常委会报告四项重点内容:一是条例草案二审稿吸收调研经验后认为,因农村生活垃圾较为单一,且可回收垃圾、易腐烂垃圾就地消纳条件成熟,部分区县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可行性较强,条例草案二审稿保留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并重新规范分类标准,新增“二次四分法”提升分类回收的便捷性,强化了可操作性;二是条例草案二审稿借鉴整理省外调研经验,聚焦农村黑臭水体、小微水体治理,修改落实河湖长制,细化污水消纳治理措施,规范禁止性行为,提升可操作性;三是条例草案二审稿完善了畜禽养殖禁养区科学划定,农药化肥提质减量,农村秸秆“五化利用”原则,强化农业废弃物治理的收集、运输、利用环节,使相关措施能够落地落实;四是为进一步加强文明乡风建设,条例草案二审稿重新规范本章条款,从基本原则、阵地建设、家风家训、尊老爱幼、婚丧事举办、宴席简办等环节对农村文明乡风建设详细规范,实现了规范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立法目标。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梳理规范
条例草案一审稿法律责任共七条,主要包括未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处罚,乱排畜禽养殖粪污的处罚,乱扔病死畜禽及染疫废弃物的处罚,违反容貌管理的处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经修改后需要向本次常委会报告两项内容:一是衔接行政处罚法修订,新设集中处罚权行使的相关规定;二是梳理处罚设置的科学性、必要性及适当性,综合考虑禁止行为的相关处罚规定,坚持上位法有处罚规定的不再处罚,坚持处罚设置务必兼顾必要性、适当性及执法力量配备,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设置处罚。经综合考虑对违法建设、乱贴广告、乱扔白色垃圾、垃圾未分类、乱倒建筑垃圾、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新增处罚,并调整处罚强度,实现惩戒与教育并重的目标。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一审稿的部分语言文字进行了修改调整。
《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二审稿)连同以上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请予审议。
《眉山市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修改对照表
(二审稿)
一审稿 |
二审稿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适用范围】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适用本条例。 |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以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村容村貌提升、生活垃圾治理、厕所改造、生活污水治理、农业废弃物治理、文明乡风建设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治理、管护和监督的活动。 |
第三条【定义条款】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对农村村容村貌提升、生活垃圾治理、厕所改造、生活污水治理、农业废弃物治理、文明乡风建设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
第四条【基本原则】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坚持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管并重、长效运行的原则。 |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坚持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负责制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实施方案、行动计划和相关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制定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年度工作计划。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和铁路、电力、电信等单位,以及妇联、精神文明建设、通信发展办等组织和机构,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居)民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
第四条【政府职责】建立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负责建立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督促、协调辖区内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依法设立的新区、园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
第六条【村居民委会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制定和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的村规民约,组织监督村(居)民开展污染防治,保持环境卫生。 |
第六条【经费投入】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自筹、社会资本参与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多元投入机制。 |
第七条【经费投入】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投入、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本参与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长效投入机制。 |
第七条【科技创新】鼓励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 |
第八条【科技创新】鼓励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 |
第八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保护环境卫生的意识,营造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氛围,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
第九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理活动的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农村环境治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把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的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
第九条【表扬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
第十条【表扬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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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成果,并有权对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行为劝导、制止、投诉、举报。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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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规划衔接】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人居环境规划,并依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村人居环境规划应当与农村经济社会、城乡统筹发展相协调,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乡村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实现多规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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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乡村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应当平衡农业生产生活需求与传统风俗文化,利用村庄的自然地形地貌和历史文化资源,塑造富有乡土特色的村庄风貌环境,体现空间要素的多层次性。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开展村庄规划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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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智慧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开展全市农村环境卫生全域治理智能监管系统建设,实现环境指标、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卫生保洁、社区服务、社会治安、人员流动等基础信息的动态反馈及实时查询,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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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项目建设统筹】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性投入资源的统筹,避免重复和不符合实际的基础设施建设。 提倡多村共建、共享公共服务设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金等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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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基础设施】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下列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生活饮用水、电力、燃气、排水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污水处理设施; (三)道路、桥涵、水利、绿地、园林绿化设施; (四)集贸市场、文化广场、公共停车场(位)等公共服务设施; (五)秸秆、农用薄膜、粪污、农药包装物、病死畜禽处理、回收、循环利用设施; (六)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拟定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完成相关项目建设。鼓励村、社区组织村(居)民自筹自建有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管理、监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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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基础设施运营管护】 农村人居环境有关的基础设施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选择以下运营维护方式: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运营维护; (二)委托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运营维护; (三)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运营维护。 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自筹自建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基础设施,由产权人自行管理或者委托有管理能力的其他机构和个人管理。 |
第五十九条【责任区制度】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责任区制度,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责任区制度,并规范运行。 |
第十八条【责任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责任区制度相关规定,依法推进落实、强化监督。 |
第六十条【保洁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日常保洁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 |
第十九条【保洁清运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农村保洁清运制度,配备人员,就农村保洁、垃圾分类、垃圾清运等事项与提供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约定,并组织标准化培训。 经村(居)民讨论决定,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从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日常卫生保洁清运费用。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和村规民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保洁清运费。 |
第六十三条【村规民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村(居)民会议,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一)保洁费用、垃圾收运费用、厕所粪污和生活污水治理费用等经费的筹集和使用; (二)村(居)民保持庭院内外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村容村貌提升、生活垃圾治理、厕所粪污和生活污水治理、农业废弃物治理、文明乡风建设的行为规范; (四)违反村规民约的处理办法; (五)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需要纳入的事项。 |
第二十条【村规民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村(居)民会议,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一)村容村貌提升、生活垃圾治理、厕所粪污和生活污水治理、农业废弃物治理的行为规范; (二)村(居)民保持庭院内外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文明乡风建设的相关规范; (四)保洁费用、垃圾清运费用、厕所粪污和生活污水治理费用等经费的筹集和使用; (五)违反村规民约的处理办法; (六)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需要纳入的事项。 |
第五十八条【监管机制建立】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一条【长效监管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逐步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巡查机制、监督举报机制,组织人员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发现、受理并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影响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违法行为,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结合实际,聘任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监督员。监督员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 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村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实施动态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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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巡查机制】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巡查机制,组织人员定期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结合实际,聘任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监督员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报告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 |
第六十四条【监督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农村人居环境,有权劝导或者举报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 |
第三章 村容村貌提升 |
第三章 村容村貌提升 |
第十条【责任单位职责】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等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村容村貌提升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村容村貌提升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村容村貌提升的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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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乡村建设】乡村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其外观风貌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文化保护】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传统村落民居、历史文化名村名镇。 |
第二十二条【建设与保护】乡村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村庄开展建设、改造应当注重整体风貌协调,体现村庄特色。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民居开展村庄设计的,应当坚持保护和合理利用原则,根据保护规划加强对古桥、古街、古宅、古井、古树名木以及具有地域文化的建(构)筑物等的保护。 |
第十五条【村庄绿化】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组织开展植树造林、湿地恢复等村庄绿化活动,建设绿色生态村庄。 鼓励村(居)民结合庭院经济、经济林果和乡土特色,开展房前屋后绿化美化。 |
第二十三条【村庄绿化】区县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村庄和自然有机融合的要求,在村庄周边、道路两侧、河道沿岸、农田林网等开展植树造林、湿地恢复等绿化活动,建设绿色生态村庄。 |
第十二条【农房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农房建设标准和规范,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农房设计图应当配套设计符合技术要求且满足处理需求的无害化卫生厕所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村(居)民新建住房应当优先选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农房设计图,并按照农房设计图规范建设各类附属设施。 利用村(居)民住房经营餐饮、民宿等乡村旅游项目,应当配建符合技术要求且满足处理需求的无害化卫生厕所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第二十四条【农房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和传统建筑风格,编制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供建房村(居)民参考和选用。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应当免费提供。 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应当配套设计满足需求的无害化卫生厕所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第十八条【庭院环境净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村(居)民保持农具堆放间、仓房、畜禽养殖棚圈等建(构)筑物整洁完好;清除庭院内外残墙断壁、废弃物,整齐堆放生产工具、农用物资、生活用品、秸秆柴草,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保持庭院内外整洁有序。 |
第二十五条【庭院环境净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村(居)民保持农具堆放间、仓房、畜禽养殖棚圈等建(构)筑物整洁完好;清除庭院内外残墙断壁、废弃物;整齐堆放生产工具、农用物资、生活用品、秸秆柴草;有序停放车辆、农业机械。 鼓励引导村(居)民结合庭院经济、经济林果和乡土特色,开展房前屋后和庭院内外绿化美化。 |
第十四条【道路建设】区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改善农村交通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村组道路、田间机耕道与农村公路的衔接,做好村组道路、田间机耕道维护和路肩铺装、绿化美化。 鼓励村(居)民因地制宜选择路面材料,建设入户道路。 |
第二十六条【道路建设】区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和改造,并推进农村公路与村组道路、田间机耕道的互联互通,逐步改善农村道路通行状况。 主干道路应当配套完善错车点、路灯、公共厕所、排水排污沟渠等设施,并做好道路两侧的路肩铺装。 鼓励村(居)民实施入户道路硬化工程。 |
第十七条【电信设施建设维护】市通信发展协调机构和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力、电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的相关工作。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市通信发展协调机构应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并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督电信业务经营者规范建设电信杆架、管线,定期清理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及时清除废弃杆架、管线。 |
第二十七条【管网安装】市通信发展协调机构、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推进电力、电视、通讯、网络等设施的规划建设。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敷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市通信发展协调机构应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并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督管线运营单位采取多杆合并、明晰标识等方式,按照技术规范和方案要求架(敷)设各类管线。 管线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管线清理维护,确保管线杆架安全、整齐、美观。 |
第十六条【能源开发节约利用】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沼气、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的开发节约利用和技术推广,鼓励村(居)民使用太阳能供热供电、省柴节能炉灶等产品。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分批推进村庄公共空间照明亮化,推广节能灯具和新能源照明。 |
第二十八条【能源开发利用】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技术推广。鼓励指导村(居)民使用太阳能供热供电、省柴节能炉灶等产品。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分批推进村庄公共空间照明亮化,推广节能灯具和新能源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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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保护】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和应急处置机制。 市、区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乡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对达不到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关闭。 |
第十九条【爱国卫生运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灭鼠、灭蚊、灭蝇、灭蟑和重点场所的消杀活动,清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 |
第三十条【爱国卫生运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灭鼠、灭蚊、灭蝇、灭蟑和重点场所的消杀活动,清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 集贸市场、餐饮、民宿、养殖场责任人和经营者应当按要求做好经营管理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
第二十条【禁止行为】禁止影响村容村貌提升的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烟蒂、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在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三)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秸秆柴草; (四)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五)其他影响村容村貌提升的行为。 |
第三十一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一)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水产养殖棚圈; (二)随地吐痰,乱扔烟蒂、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三)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四)随意丢弃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塑料制品; (五)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违规堆放物料; (六)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七)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
第四章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
第四章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
第二十一条【责任单位职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置体系建设,制定并公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保洁员配备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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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设施建设】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大件垃圾堆放站点或者拆解中心、可回收物回收站点等收运处理设施,逐步改造不能满足分类要求的收运处理设施。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应当保持干净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不得影响村容村貌。 |
第三十二条【设施建设】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大件垃圾堆放站点、可回收物回收站点等清运处理设施,逐步改造无法满足需求的相关设施。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垃圾分类标准,指导村(居)民配备家庭分类垃圾桶。 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设施应当按有关标准建设,完善防雨防漏措施,并保持干净整洁。 |
第二十三条【处置模式】农村生活垃圾应当纳入城镇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推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乡镇分类运输、区县分类处置的模式,鼓励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置市场化。 |
第三十三条【收集处理方式】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户分类投放,村、社区分类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类运输,区县人民政府分类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置体系。 |
第二十二条【垃圾分类】农村生活垃圾可以分为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水银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三)厨余垃圾,泛指厨余垃圾、餐饮垃圾和易腐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场所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易腐垃圾。 (四)其他垃圾,由个人在单位和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废弃物,包括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等。 |
第三十四条【分类标准】农村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垃圾,指可循环使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造成直接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易腐烂垃圾,指家庭生活和生活性服务业等产生的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废弃物,包括家庭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集中供餐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农产品经营场所产生的有机垃圾; (四)其他垃圾,除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生活废弃物。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生活垃圾的种类特点,按照前款规定公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细化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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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二次四分法】农村生活垃圾由单位和个人初步分类投放,保洁员二次分类收集: (一)初步分类除可回收垃圾外,按照易腐烂垃圾和不易腐烂垃圾分装; (二)保洁员对不易腐烂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拣分装。 鼓励村、社区实施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易腐烂垃圾、其他垃圾源头四类投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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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垃圾清运员的义务】 垃圾清运员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投放生活垃圾不符合初步分类规定的,应当及时劝导;拒不改正的,垃圾清运员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 垃圾清运员应当记录未初步分类投放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和投放时间,情况记录定期交村(居)民委员会归档。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垃圾清运员的报告和记录情况,对未初步分类投放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教育;经三次教育仍不改正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区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
第二十四条【经验推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就地分类、源头减量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方法,推广因地制宜、分类收集、村民自治、市场运作等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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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分类消纳处置】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推行适合农村特点的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村(居)民应当将无害、可降解的易腐烂垃圾堆肥还田。鼓励自行出售可回收垃圾。 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淤泥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垃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分类处置。 |
第二十五条【分类引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引导员,负责引导村(居)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可回收物回收利用。 村(居)民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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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大件垃圾清运】 村(居)民应当将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电器等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垃圾堆放站点。 垃圾清运员应当定期将堆放站点的大件垃圾清运至拆解中心,未经拆解的大件垃圾不得进入生活垃圾清运处理系统。 |
第二十七条【车辆配置】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合理配备垃圾运输车辆,满足分类运输的需求。 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满足外层密闭条件,不得抛洒滴漏。垃圾分类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喷涂统一、规范、清晰的标志标识,明示所承运的生活垃圾种类。 |
第三十九条【垃圾收转运】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保洁员、清运员管理,督促按时将已初步分类的垃圾运送至生活垃圾转运站(点)。 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垃圾运输、处理台账,并定时收集、清运生活垃圾。 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单位应当按照分类运输需要合理配备垃圾运输车辆。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满足外层密闭条件,并喷涂规范标识,不得泄漏遗撒、违规倾倒和混装混运。 |
第二十八条【收运机制】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应当每日定时、定点收集清运生活垃圾,定期转运垃圾转运站、大件垃圾堆放站点或者拆解中心的生活垃圾。 |
第二十九条【特种垃圾和大件垃圾处置】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淤泥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 大件废弃物应当拆解后进行分类处置,未经拆解不得进入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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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禁止行为】禁止影响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下列行为: (一)在非指定地点丢弃、倾倒、堆放、掩埋生活垃圾、秸秆等废弃物; (二)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秸秆、树叶等废弃物; (三)损毁、盗窃、占用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四)其他影响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行为。 |
第四十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影响垃圾治理的下列行为: (一)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倾倒、填埋; (二)在非指定地点丢弃、倾倒、堆放、掩埋生活垃圾; (三)擅自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农村建筑垃圾;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 (五)擅自拆除、迁移、损毁、占用、停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 (六)其他影响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行为。 |
第五章 农村厕所改造 |
第五章 农村厕所改造 |
第三十一条【农村厕所改造责任单位职责】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村厕所改造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厕所改造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厕所改造的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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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改厕模式】农村厕所粪污应当优先纳入管网集中无害化处理;粪污不能纳入管网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应当按照村(居)民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合理选择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模式和技术。 |
第四十一条【改厕原则】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工作。按照村(居)民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合理选择无害化卫生厕所的改造模式。 新建农村住房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厕建设管护】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协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在村庄公共场所附近、人口集中区域因地制宜新建、改建水冲农村公共厕所,厕所粪污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公共厕所管护机制,并监督管护机制有效运行,保持公共厕所清洁卫生。 |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厕建设管护】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以中心村、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学校、集贸市场、乡村旅游景点等人口集中区域为重点,科学选址、合理设计,因地制宜新建、改建无害化农村公共厕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公共厕所管护机制,并监督其有效运行,保持公共厕所清洁卫生。 |
第三十五条【户厕使用管护】村(居)民应当保持厕所清洁卫生,正确使用和维护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防止粪液污染环境。 |
第四十三条【户厕使用管护】村(居)民应当保持厕所清洁卫生,规范使用和维护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防止粪液污染环境。 |
第三十四条【粪污处理机制】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探索建立财政补贴、村(居)民付费、市场化运行的农村厕所粪污收集处理利用机制。 |
第四十四条【粪污处理机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财政补贴、村(居)民付费、市场化运行的农村厕所粪污收集处理利用机制。 |
第三十三条【粪污处理模式】农村厕所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运送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农村厕所粪污不能就近就地及时无害化处理利用的,应当以村(组)为单位建设贮粪池集中贮存,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 |
第四十五条【粪污处理】农村厕所粪污应当根据条件纳入管网集中无害化处理。 未纳入管网处理,但已经无害化处理后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运送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农村厕所粪污不能就近就地及时无害化处理或者利用的,应当建设密闭贮粪池集中贮存。 |
第三十七条【农村厕所改造禁止行为】禁止影响农村厕所改造的下列行为: (一)新建旱厕和露天粪坑; (二)随意排放、倾倒厕所粪污; (三)其他影响农村厕所改造的行为。 |
第四十六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农村厕所改造的行为: (一)新建旱厕和露天粪坑; (二)擅自排放、倾倒厕所粪污; (三)其他影响农村厕所改造的行为。 |
第六章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
第六章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
第三十八条【责任单位职责】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县(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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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河湖长监督管理】河湖长应当分级分段监督管理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统筹协调解决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重大问题。 |
第四十七条【河湖长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湖长管理体系,完善农村污水治理巡查制度,并编制应急预案,分级分段监督管理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统筹协调解决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重大问题。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加强辖区沟渠、坑塘等小微水体的污水治理,依法落实管护责任。 |
第三十九条【治理模式】区县人民政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人口分布、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 靠近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乡村应当优先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乡村应当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设施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未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乡村,鼓励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污水处理设施。 |
第四十八条【治理模式】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人口分布、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排放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安全规范运行,按时抽挖污泥。因为设备故障或者极端天气导致设施设备无法稳定运行的,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相关维修维护工作。 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污水处理。 |
第四十一条【重点区域生活污水治理】区县人民政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和引导重点小流域河道岸线、大中型水库最高水位线沿线50米范围内和黑臭水体沿线200米范围内的村(居)民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或者达标排放。 |
第四十九条【治理措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推进重点流域、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综合分析水体污染状况,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恢复水生态,消除黑臭水体。 鼓励村(居)民合理利用菜园、果园、花园就地消纳,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 |
第四十二条【黑臭水体治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栽植水生植物、建设植物隔离带或者小微湿地,对农田沟渠、堰塘等排灌系统进行生态化改造,消除黑臭水体。 鼓励村(居)民定期开展房前屋后清淤疏浚,合理利用菜园、果园、花园就地消纳生活污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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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污水排放】农村生活污水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毗邻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乡村应当优先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将生活污水纳入其管网集中处理; (二)经济条件较好、人口密集的乡村和新建的农村居民点应当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 (三)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或者不具备管网建设条件的乡村,可以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污水处理设施。 |
第四十三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禁止行为】禁止影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下列行为: (一)随意排放、倾倒生活污水; (二)擅自闲置、关闭、损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三)其他影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 |
第五十一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 (一)将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向农村转移; (二)向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擅自堆放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四)擅自损毁、关闭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 (五)其他影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 |
第七章 农业废弃物治理 |
第七章 农业废弃物治理 |
第四十四条【农业废弃物治理责任单位职责】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农业废弃物治理,推广畜禽养殖粪污农牧结合生态治理模式,推动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回收和秸秆综合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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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市、区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禽养殖户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养殖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及时收集、贮存、清运畜禽养殖粪污,防止恶臭和渗漏。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户采取以种定养、种养结合、就地消纳等方式和粪污管网输送、异位发酵等模式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粪污,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应当圈养,圈舍、围栏等养殖设施不得影响村容村貌。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防止传播疫病。 |
第五十二条【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 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畜禽养殖户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排放废弃物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畜禽应当圈养,圈舍、围栏等养殖设施不得影响村容村貌。 鼓励畜禽集约饲养。畜禽养殖应当采取以种定养、种养结合、就地消纳等方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就近无害化、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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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农药包装物回收】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推广积分制等措施对农药经营者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监督管理。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推广有偿制、押金制等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 |
第五十三条【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农用包装物和不可降解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采取废物回收、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加强农业废弃物的综合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推动农药、化肥减量增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区域农产品生产加工特点,完善不同类型农产品加工废弃物处理设施,并指导村(居)民分类处理枝(藤)条、果蔬包装袋、残次腐烂水果等废弃物。 农产品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回收或者无害化处理农用包装物、生产废弃物,鼓励使用生物全降解农用薄膜。 |
第四十七条【农用薄膜回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用薄膜。 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多种方式的原则,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及时捡拾废弃不用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交至回收网点或者回收工作者。 |
第四十八条【秸秆综合利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秸秆收储运全覆盖服务体系,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社会化服务主体运用市场化模式和先进适用技术,开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等综合利用服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秸秆综合利用社会化服务主体和村(居)民购置秸秆综合利用机械进行补贴,引导秸秆综合利用社会化服务主体和村(居)民配备秸秆捡拾打捆机械、粉碎还田机械等。 秸秆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及时收集、规范堆放,不得影响村容村貌,不得向河道、沟渠、水库倾倒。 |
第五十四条【秸秆综合利用】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因地制宜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培育引进秸秆收集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主体,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建设秸秆收储中心或者收储点,完善秸秆收储运全覆盖服务体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村(居)民有序回收、堆放、利用秸秆,并配合市、区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 |
第四十九条【农业废弃物治理禁止行为】禁止影响农业废弃物治理的下列行为: (一)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粪污直接排入外环境或者超过土壤承受总量排放; (二)随意丢弃、掩埋、焚烧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 (三)随意丢弃、掩埋、焚烧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 (四)其他影响农业废弃物治理的行为。 |
第五十五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农业废弃物治理的行为: (一)擅自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粪污; (二)擅自丢弃、掩埋、焚烧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三)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公路、河道、沟渠等场所堆放秸秆; (五)擅自将无法降解的农用膜薄膜粉碎还田; (六)其他影响农业废弃物治理的行为。 |
第八章 文明乡风建设 |
第八章 文明乡风建设 |
第五十条【思想道德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应当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传承和发展农村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 村(居)民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抵制封建迷信和腐朽落后文化。 |
第五十六条【建设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应当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革除陈规陋习,推进移风易俗,传承和发展农村优秀传统文化,树立文明乡风。 村(居)民应当发挥自治作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自觉抵制封建迷信和腐朽落后文化。 |
第五十二条【组织阵地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村(居)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并规范运行。 |
第五十七条【组织阵地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整合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农民夜校、道德讲堂等宣传教育阵地,并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具有地方特色的形式开展各类活动,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成立村(居)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禁毒会、老年人协会等群众组织,完善自治制度或者公约,规范农村婚丧嫁娶、祭祀祭奠类和民风民俗文化节日类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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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文明家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引导村(居)民树立良好家风,培养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共同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和爱心互助的邻里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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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尊老爱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引入相关公益组织,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创新农村养老服务方式。 区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配合学校积极开展定点帮扶工作,通过文化辅导、心理疏导等社会实践活动,加强农村基层关爱下一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推广农村互助型养老,建立农村留守、孤寡老年人定期巡访联系制度,并引导村(居)民从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权益维护等方面自觉承担孝亲敬老责任,践行和弘扬中华孝道文化。 |
第五十三条【婚礼活动】各级民政、妇联、精神文明建设等部门、组织和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倡导婚事新办,引导村(居)民举办文明节俭、有纪念意义的婚礼,抵制高额彩礼、奢华婚礼。 |
第六十条【婚事新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妇女联合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等组织机构应当规范农村婚姻介绍服务方式,加强对农村婚姻介绍机构和婚姻介绍人的管理,提倡婚事新办,引导村(居)民举办文明节俭、有纪念意义的婚礼,抵制高额彩礼、奢华婚礼。 |
第五十四条【殡葬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推广与保护耕地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殡葬习俗,鼓励节地生态安葬,倡导丧事简办、厚养薄葬、文明祭扫。 |
第六十一条【丧事简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鼓励节地生态安葬;推广与耕地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殡葬习俗,倡导丧事简办、厚养薄葬、文明祭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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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宴席简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引导村(居)民简办宴席,不相互攀比、浪费食品。 |
第五十一条【精神文明创建】各级妇联、精神文明建设等组织和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鼓励村(居)民参与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最美家庭等创评活动,引导村(居)民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
第六十三条【精神文明创建】区县妇女联合会、精神文明建设等组织和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正面激励机制,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鼓励村(居)民参与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最美家庭等创建评选活动,并在精神和物质方面给予相应奖励。 |
第五十五条【家庭关系建设】村(居)民应当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对老年人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教育未成年人遵守文明卫生行为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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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野生动物食用】村(居)民应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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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文明乡风建设禁止行为】禁止影响文明乡风建设的下列行为: (一)红白喜事铺张浪费、人情攀比,进行低俗表演、低俗婚闹、封建迷信活动,在道路、公共场地抛撒丧葬用品;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拒绝履行赡养、扶养老年人义务或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三)将骨灰装棺埋葬,占用耕地、林地、宅基地修建坟墓; (四)非法猎捕、杀害、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五)其他影响文明乡风建设的行为。 |
第六十四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文明乡风建设的行为: (一)红白喜事铺张浪费、进行低俗表演、低俗婚闹; (二)开展封建迷信活动,在公共场所、道路抛撒丧葬用品; (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拒绝履行赡养、扶养老年人义务或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抚养义务; (四)将骨灰装棺埋葬,占用耕地、林地、宅基地等修建坟墓; (五)非法猎捕、杀害、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六)其他影响文明乡风建设的行为。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五条【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六十五条【原则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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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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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违建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水产养殖棚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第七十条【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乱扔烟蒂、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在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三)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秸秆柴草; |
第六十八条【乱贴广告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一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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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乱扔白色垃圾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随意丢弃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塑料制品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一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两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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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垃圾未分类处罚】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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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乱倒建筑垃圾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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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危害污水管理及处理设施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擅自闲置、关闭、损毁农村生活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九条【封建迷信和抛撒丧葬用品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在道路、公共场地抛撒丧葬用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三条【违规祭扫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抛洒丧葬用品,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六条【厕所和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村(居)民新建住房未按照农房设计图规范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旱厕和露天粪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依法组织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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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畜禽养殖粪污排放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粪污直接排入外环境或者超过土壤承受总量排放的,由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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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病死畜禽及染疫物品处理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随意丢弃、掩埋、焚烧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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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乱扔烟蒂、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在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三)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秸秆柴草; (四)在非指定地点丢弃、倾倒、堆放、掩埋生活垃圾、秸秆等废弃物; (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秸秆、树叶等废弃物; (六)随意排放、倾倒厕所粪污、生活污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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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滞留、截留、挪用、挤占和套取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款物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公职人员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
第十章 附 则 |
第十章 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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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农村生活垃圾定义】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城市、镇建成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对农村工业、建筑、医疗和农业生产产生的废弃物以及畜禽和宠物的尸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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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农业废弃物定义】 本条例所称农业废弃物,是指在畜禽养殖、种植中所产生的废弃物总称,包括农药包装废弃物、肥料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病死畜禽、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等。 本条例所称农用薄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棚膜等。 本条例所称秸秆,是指玉米、稻谷、高粱、豆类、薯类、油料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玉米穗轴、稻壳、花生壳视同秸秆。 |
第七十二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第七十七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关于《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
三岔湖眉山区域水环境保护的决定(草案)》
起草情况的说明
2020年12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城环资委主任委员 刘继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三岔湖眉山区域水环境保护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三岔湖又名三岔水库,属大(二)型水库,于1975年3月动工修建,1977年2月建成蓄水,位于沱江一级支流绛溪河上游简阳市三岔镇,库容2.248亿m3,水域面积27km2,库岸线长约240km,集雨区面积约161.25km2。三岔湖眉山区域包括位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三岔湖水库及其集雨区范围,涉2镇6村——贵平镇火炬、三峨、南化、长胜4个村,高家镇罗汉、战胜2个村,库岸线30余km,面积约81Km2,居住人口约1.8万人。
近年来,随着成都市东部新区和我市东部新城的规划与建设,三岔湖作为片区最大的水源地和生态涵养区,其重要性凸显。2020年6月,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出台《成都市三岔湖水环境保护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系统规范三岔湖区域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保护工作。但由于水环境保护的流域性特点,三岔湖及集雨区范围部分位于眉山行政区域内,眉山境内的绛溪河、祥符寺河、石板河等河流均汇入三岔湖。三岔湖水环境保护需要成眉两地紧密合作,共同推进。2020年,成眉两地人大常委会将三岔湖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助推成眉同城化发展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约定由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保护决定,进一步加强三岔湖眉山区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二、起草过程
5月上旬,市人大城环资委两度赴天府新区高家镇、贵平镇实地调研场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绛溪河、石板河眉山出境断面水质情况,了解三岔湖眉山区域岸线、集雨区、水污染治理等情况。9月2日,市人大城环资委赴简阳市三岔湖管理局调研,听取水管单位关于三岔水库基本情况、水环境保护情况的介绍,了解对三岔湖眉山区域水环境保护的主要关切。9月7日,市人大城环资委与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河长办赴眉山天府新区开展联合调研,实地查看高家镇英头水库、绛溪河三岔湖入库段水质和高家镇生活污水处理站建设运行情况,全面了解生活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水葫芦治理、河道清淤拓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常态化巡查保洁等工作情况。在前期调研基础上,市人大城环资委召集专题工作会,邀请市生态环境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等单位针对三岔湖眉山区域水环境保护的10余个重点、难点问题座谈研讨。区域属于仁寿县行政区域,管委会受权开展管理,职责确定到市级部门。决定(初稿)形成后,先后多轮次分别征求成都市人大农业农村委、成都市人大城环委、三岔湖管理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仁寿县政府、市人大法制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河长办)、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旅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和市人大城环资委全体委员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决定(草案)送审稿。12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了决定(草案)送审稿,根据主任会议意见,再次修改补充形成了印送会议的决定(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参照《成都市三岔湖水环境保护条例》,按规划同标、保护同质的原则,研究提出了14项措施,包括:
(一)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是三岔湖眉山区域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保护的责任主体,区域内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明确保护责任范围是三岔湖眉山区域——位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三岔湖水库及集雨区范围。
(二)实施河(湖)长制。全面建立市、县、镇三级河(湖)长体系。
(三)加强监督指导。进一步明确市生态环境、市水行政、市农业农村、市林业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市自然资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市交通运输、市文广旅、市商务(供销社)等部门在保护工作中的指导监督职责。
(四)强化宣传发动。加强全民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便于群众监督。
(五)科学编制规划。规划编制以眉山市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并与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眉山东部新城国土空间规划、成都天府国际空港新城总体规划和东部新城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相协调,实现多规合一。
(六)实施分类管控。绿化控制带沿湖岸线划定;外围控制区为绿化控制带以外的集雨区域,包括湿地、林地等。
(七)严格环境准入。应当以区域生态空间布局、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为基础,严格执行环境准入管理。
(八)严控排污入湖。区域内禁止新设入湖排污口。已经设置的应当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监测信息。入湖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符合《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九)全域污水治理。城镇和20户以上农村集中居住区应实现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十)防治面源污染。在外围控制区内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新的水污染。
(十一)规范养殖管理。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适养区内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十二)加强生态治理。禁止在绿化控制带从事挖采野生植物、放牧、开垦、倾倒废弃物、露营、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等破坏植被、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划定渔业禁养区、限养区,从事渔业活动要严格遵守限制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十三)严格督导考核。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区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督导考核,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加强对区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十四)开展成眉合作。管委会应会同成都市有关单位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合作机制。
市人大常委会应会同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建立联合督查机制、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
特此说明。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三岔湖眉山区域水环境保护的决定
2020年12月29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成眉同城化发展要求,按照规划同标、保护同质的原则,共同保护三岔湖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成都市三岔湖水环境保护条例》,结合三岔湖眉山区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落实主体责任。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三岔湖眉山区域(以下简称:区域)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履行保护区域水环境的管理、保护和治理职责。
区域内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管委会开展辖区内的水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居(村)民委员会通过组织居(村)民制订、修改居(村)民公约,引导居(村)民参与区域水环境保护。
三岔湖眉山区域指位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三岔湖水库及集雨区范围。
二、实施河(湖)长制。全面建立市、县、镇三级河(湖)长体系,坚持依法治水、科学治水,围绕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三、加强监督指导。在区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的指导监督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域、岸线管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使用、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指导监督工作;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林木管理保护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市自然资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市交通运输、市文广旅、市供销社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区域水环境保护有关工作的指导监督。
四、强化宣传发动。各责任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区域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加强全民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区域水质状况,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五、科学编制规划。管委会应加强与成都市的工作协调,编制区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编制规划应当以眉山市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并与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眉山东部新城国土空间规划、成都天府国际空港新城总体规划和东部新城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相协调,各类规划相关内容有效衔接,体现三岔湖水资源的生态保护和高效利用。区域相关规划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内容,应当征求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
六、实施分类管控。为依法强化临水资源和岸线资源保护,精准治污,科学管控,区域内分别划分绿化控制带、外围控制区。绿化控制带沿湖岸线划定;外围控制区为绿化控制带以外的集雨区域,包括湿地、林地等。绿化控制带、外围控制区界限由管委会划定,设置界桩,并向社会公布。
七、严格环境准入。管委会应当以区域生态空间布局、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为基础,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执行环境准入管理。禁止在绿化控制带内新建、改建、扩建除水利、公园、市政、文化、体育等公共公益设施外的项目。除重大功能性项目外,公共公益设施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化控制带总面积5%。禁止在区域内新建、扩建不符合环境准入标准的项目。不符合环境准入标准的已建和在建项目,应当通过整改、搬迁、取缔、补偿退出等方式依法逐步处理。
八、严控排污入湖。区域内禁止新设入湖排污口,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沿湖截污等工程措施。已经设置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检测信息。入湖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符合《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九、突出污水治理。区域内应建设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城镇和20户以上农村集中居住区应实现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可配套建设人工湿地,进一步净化出水水质。
十、防治面源污染。在外围控制区内加强对合理施用化肥、农药的指导,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农药的过量使用,禁止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鼓励施用生物有机肥料、生物农药等绿色生产物资,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促进养殖业和种植业有机结合,防止造成新的水污染。
十一、规范养殖管理。制定区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畜禽养殖管理。在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在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在适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倡导以种定养、种养结合、就地消纳、循环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生态养殖。
十二、加强生态治理。在绿化控制带内,采取保护现有树木植被、实施补植补造等措施,保护沿岸生态功能,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在绿化控制带从事挖掘采集野生植物、放牧、开垦、倾倒废弃物、露营、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等破坏植被、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在外围控制区内,可通过封育保护、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增强森林植被水源涵养功能,防治水土流失,丰富生物多样性。划定渔业禁养区、限养区,在对水质影响较低的地区从事渔业活动要严格遵守限制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开展区域生态修复、动植物湿地保护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十三、严格督导考核。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区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督导考核,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加强对区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十四、开展成眉合作。管委会要与成都市有关单位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合作机制,强化联防联治、上下游协同治理,协调推进三岔湖水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适时开展协同保护、联合执法等工作,实现流域共治,治理成果共享。
市人大常委会与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建立联合监督机制、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形成水环境保护的整体合力,共同推动水环境保护工作。
关于《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书面)
2020年12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阳运良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将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2020年11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刘十庆主任为组长的报告起草组。起草组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八次、市委四届十五次全会精神,系统梳理2020年主要工作,精心谋划2021年人大工作,12月上旬形成报告初稿,并广泛征求意见。起草组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全面吸纳,常委会主任逐字逐句修改,形成了报告草案。12月22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九次主任会议对报告草案进行了讨论,同意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主要内容。报告包括两个部分,约8000字。
第一部分“2020年主要工作”。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坚强领导下,围绕中心、依法履职,主动作为、创新工作,问题导向、务求实效。报告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开篇,从“坚持着眼发展全局,着力在贯彻市委决策上大作为;坚持着眼群众关切,着力在推动民生保障上大担当;坚持着眼激活代表,着力推动代表履职激情大迸发”三个方面,总结了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重点工作。
第二部分“2021年主要任务”。报告提出,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在市委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即将召开的市委四届十六次全会、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不断丰富人大制度的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眉山特色,为眉山全面建设现代化成都都市圈副中心更多贡献人大力量。报告从“坚定以新思想领航新方向,切实加强政治建设;坚定以新部署标定新坐标,主动服务发展大局;坚定以新期盼谋划新举措,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坚定以新方法解决新问题,持续加码代表建议办理”四个方面具体阐述了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重点工作安排。
以上说明,连同《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请予审议。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
2020年1月 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刘十庆
各位代表:
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我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20年主要工作
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是百年来全球最严重的传染病大流行。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坚强领导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定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第一时间作出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为疫情防控提供精准法治保障,推动落细管控措施,抓好复工复产;第一时间在全省市州率先作出全面禁止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发出全面“禁野令”,列出禁食清单、细化法律责任,组织执法检查,推动管住“贪吃的嘴”;第一时间调整监督计划,将原定于10月进行的听取审议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作报告,调整到4月份,针对工作薄弱环节,提出加快疾控中心标准化建设、完善队伍激励机制等审议意见,推动健全平战转换机制,提升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第一时间组织机关全体职工直接向武汉市红十字会捐款;第一时间发出关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的通知,吹响人大代表防疫“集结号”。全市人大代表积极投身防疫历史大考,在各条战线、各自岗位各尽所能、各展所长,有的情系灾区、捐款捐物,有的白衣执甲、火线逆行,有的坚守岗位、任劳任怨,有的不惧风雨、冲锋在前,他们用实际行动守护人民健康和万家灯火,展现了强烈的政治担当、良好的精神风貌和无私无畏的道德情操,践行了植根人民、代表人民、服务人民的光荣使命!在此,我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人大代表的一往无前和辛勤付出,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感谢!
过去一年,我们坚持市委有要求、人大有行动,市委有部署、人大有落实,围绕中心、依法履职,主动作为、创新工作,问题导向、务求实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确定丹棱县为四川唯一、全国5个基层联系点之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次专刊推介眉山做法、表扬眉山为宣传人大制度先进单位,人民权力报5次头版、专版深度报道眉山做法,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
一、坚持着眼发展全局,着力在贯彻市委决策上大作为
1.落实市委贯彻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战略部署,主动助力成都都市圈副中心建设。梳理市委确定的成眉同城关键项目,向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协作清单,签署协作协议,确定交通同城、环保监督等6个方面年度协作重点,及时将市委确定的成眉同城关键项目转化为人大协作的重要内容。建立成眉人大协作常态机制,联合印发年度协作要点,组织有关部门到眉山天府新区、双流、简阳等地现场办公,组织交通、医保、农业、法制和财税共享同城座谈会,全力以赴,协同监督,推动剑南大道双流段完成改造,成眉动车日发车从62列增加到80列,推动解决了剑南大道断头路建设等项目推进中的具体问题13个。通过成都立法、眉山出台决定,实现了三岔湖开发规划同标、保护同质。主动对接重庆市大足区人大常委会,签署合作协议,建立了推进两地政府协议落地见效工作机制。
2.落实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建设部署,真心真情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一是务实开展“走百企、解难题”活动。将五级人大代表混编为670个走访小组,成立工业、农业、文教、医卫等15类70个专业小组,发动代表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复工复产难度较高的餐饮、文旅等行业,集中3个月时间面对面听呼声,心贴心解难题。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带头走访、精准帮扶,推动金象赛瑞化工知识产权维权案件取得重大突破,帮助眉州文化村项目协调到位资金1500万元,帮助丹棱新高峰瓷业公司争取银行贷款1500万元,帮助眉山中车制动、中车紧固件科技公司协调争取补助资金££万元。2020年,全市人大代表走访企业1100家、走访群众2.2万人,协调解决问题1700余个。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次专刊推介眉山做法,人民权力报专版报道,市委书记慕新海批示“行动快、举措实、成效好”。二是开展资金直达基层、直达企业、直达民生专题调研和专项督导,推动精准用好中央财政直达资金,优化审批程序,切实解决总体支付进度偏慢的问题,很多企业表示有了真真切切的“获得感”。三是听取审议全市重点项目推进情况报告,深入40余个省市重点项目调研分析,推动“要素跟着项目走”,加快建设速度,提升建管水平,招引布局新基建等重大战略支撑项目。四是听取审议民营经济发展情况报告,针对政策宣传不到位、民企融资难等问题,提出编写简明政策读本、做实做强金融服务中心等审议意见,推动企业和金融机构有效对接、政策宣传更接地气。五是听取审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提出优化产业结构、完善国资监管等审议意见,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企业转型发展。六是听取审议计划、预算、决算、审计报告,首次听取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推动精打细算,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推动审计查出83个的问题全部整改到位。
3.落实市委建设成都都市圈开放示范市部署,下大力推动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高地。一是连续三年听取审议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对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比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司法建议办结率明确提出量化指标,推动政府带头尊法守法用法。二是听取审议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报告,提出健全协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等审议意见,推动最高检挂牌督办的泉龙河水体污染案件高质量办结,并被最高检推广。三是听取审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报告,直接同30余名一线干警、人大代表和群众心贴心交流,针对个别单位思想有松懈、部门联动不够等问题,提出深化部门协作、巩固斗争成果等审议意见,推动提高站位、细化措施、完善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四是听取审议法院、检察和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报告,提出强化执法监督、做好“两法衔接”、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政法机关聚焦发展大局,主动加强服务。五是开展风景名胜区条例执法检查,推动明晰部门职责,做好详规编制,严格保护、永续利用,把资源优势转化为招商优势、发展“名片”。六是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东坡岛交通拥堵问题,组织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现场深度调研,提出既要注重长远,也要立足现有技术和管理手段,采取修建临时停车场等有效措施缓解拥堵,切实提升眉山对外形象。七是加强城乡规划监督,开展日常巡查267次、集中检查2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133个,发出监督建议函4份;深入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对2019年的58个问题逐一回访,监督整改,推动纠正了一批城乡规划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八是组织赴江苏、浙江等地考察学习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向市委提出建好实体平台、创建品牌工作室等建议,市委书记慕新海批示“要学习好经验、好做法,取长补短,加快构建覆盖我市全业务、全时空的现代化法律服务体系”。九是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规定,完善报备主体,细化审查程序,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87件,纠正1件;参与党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19件,提出审查建议8条。
4.落实市委“双创”攻坚冲刺年部署,尽锐出战为眉山首创即成做出人大贡献。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再交付表决;施行日期一般滞后于批准和公布日期。为顺应“双创”急需,我们及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出台了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启动立法审议特别程序,主任会议依法决定: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公布即施行,比一般法规案出台压缩了至少两个月时间。常委会主任牵头,认真研究前两次测评通报,深入小区、街道、餐馆深入调研,向市委提出做好网报资料、灵活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等建议,推动集中人力物力,及时整改测评通报问题。坚持常态化开展“双创”督导,轮流安排职工每周五到包保社区开展志愿活动。临近测评的最后两月,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带头,每周深入联系和包保社区,一线调研督导、一线指挥协调、一线解决问题。验收测评期间,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每天现场办公,机关职工全员出征,接力宣传动员、文明劝导,点对点深入宣传2000余人次,发放资料1000余份,实现了包保网格每家每户、每个商铺全覆盖,为眉山顺利通过验收付出了最大努力。
二、坚持着眼群众关切,着力在推动民生保障上大担当
5.创新完善人大代表票决民生实事项目常态机制。一是建立民声定民生常态机制,每年10-11月,组织市县乡三级人大代表深入群众,集中听取意见和呼声,征集提出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去年以来,共有302名市人大代表征集提出民生实事建议项目177个。二是完善常态监督动态反馈机制,出台监督方案,每个票决项目落实一名常委会督办领导、一个督办委室、一个代表监督小组,每月开展监督活动。2020年,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实地督导60余次,209名市人大代表组成49个监督小组,开展监督活动700余次,协调解决具体问题175个。不少参与监督的代表表示:“只要脚下粘满泥土,心里就能有谱”。三是常委会每年听取审议票决民生项目推进情况报告,2020年提出的4条审议意见,政府全部高质量办结。四是健全代表提能制度,组织监督代表培训会,明确监督节点和重点,提升代表监督能力。2019年试点“票决制”以来,全市人大代表票决实施的民生项目全部如期竣工,其中一半的项目实现了提前竣工。很多代表反映,“票决项目实实在在解决了一批群众急盼的关键小事,把群众‘呼声’变成了‘掌声’,成为了党和政府回应民意、关注民生的民心工程”。
6.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持续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一是加快环保立法,针对农村普遍存在的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扔乱倒等突出问题,制定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目前条例草案已通过二审。二是加强执法检查,组织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执法检查,提出加大农业面源污染监管执法、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等审议意见,督导落实监管职责,切实解决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未划定保护区、农业面源污染执法监管难等突出问题。黑龙滩水质已由过去常年地表Ⅲ类稳定提升到Ⅱ类以上。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先后4次现场督促整改,推动尖子山航电施工喷淋系统未开启、堆放砂石物料未覆盖等问题全部整改到位。三是连续4年主任会、常委会、人代会“三会”审议环保报告,紧盯环保目标,推动科学落实防治措施,坚定扛起生态保护政治责任。四是积极助力做好省生态环境督察工作,全面梳理2018年以来,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组织到东风渠南干渠勤劳闸等20余个敏感点位调研暗访,督导有关单位核查处理问题30余个。
7.高度关注就业医疗教育农产品安全等重大民生问题。一是组织残疾人就业条例执法检查,提出依法征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奖励政策,对政府新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提出具体指标,推动将新增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资金和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二是听取审议医保工作报告,提出加强医保队伍建设、联动严打欺诈骗保,推动解决我市医保人员编制全省靠后、医药机构欺诈骗保取证难等问题,受到市委书记慕新海批示肯定。三是开展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提出加快已规划学校建设、按规定将教职工餐补列入财政预算等审议意见,推动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优化教学布局,基本解决“大班额”问题。四是连续3年聚焦“舌尖上的安全”,组织市人大代表视察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推动全市区县农产品质量监测站全部通过“双认证”,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实现全覆盖。五是持续助力打好脱贫攻坚战,组织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执法检查,强化宣传、规范档案,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切实解放“表哥”“表姐”,切实将帮扶措施做实做细做到位、落小落实落到点。
一年来,我们还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建议暂停征收农业水费,经市政府议定,从2020年5月起,全市暂停收取用水农户农业水费,由财政定额补助,受到农业经营主体和水管部门交口称赞。开展了县域医共体改革试点调研,推动优化医保支付方式,建好管好用好妇女儿童中心、中医医院精神病区、中医康复医养中心。开展了全民健身运动调研,推动科学规划体育设施、有序开放现有设施。开展了佛道教商业化治理调研,督促规范管理宗教场所,务实整改中央和省委宗教工作督查反馈问题。开展了生猪生产情况调研,推动抓好猪瘟防疫防控,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
三、坚持着眼激活代表,着力推动代表履职激情大迸发
8.创新完善代表建议办理机制。连续两年梳理归纳省人代会期间,眉山代表团涉及眉山的重点建议,由市委书记亲自签批,常委会主任专题交办,督促有关部门不等不靠,主动向上汇报争取,加快办理。眉山代表团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30件重点建议全部办结。着力推进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规范化、制度化,完善代表提能、建议交办、建议督办、建议评价四项制度,印发代表建议督办方案,落实常委会领导督办、市政府领导领办、常委会委室跟办,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113件代表建议全部办结,代表满意率100%。市委书记慕新海三次批示肯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叶壮批示“工作效果好”,并安排省人大常委会将眉山做法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9.加强建议办理跟踪问效。听取审议市政府建议办理工作报告。组织重点督办建议联席会,专题听取重点督办件推进情况报告。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带队,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一起,对14件重点督办件全覆盖“杀回马枪”,现场核实真实办理情况,防止办理单位答复了事,工作停留在规划和打算上。连续两年组织代表建议办理专题询问,不设问题,不搞预演,直面矛盾,在一问一答中展现担当,在良性互动中增进沟通联系。很多参与询问的人员和办理单位认为:专题询问问到了关键处、问得有辣味、问出了真成效、好作风,让人大监督长出了“牙齿”。
10.积极为代表履职搭建舞台。组织代表参加民法典专题讲座,组织部分代表观摩非法捕猎公益诉讼庭审,组织部分国、省人大代表视察重点工业项目建设。每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活动均达到了2次以上。全面落实基层市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活动计划,截至2020年底,基层市人大代表参与常委会活动累计达到了100%。无论是疫情防控突发事件,走访企业专项工作,还是常委会、专委会日常工作,代表都深度参与其中,在新冠疫情防控关键时刻,全市人大代表共捐款478万元,捐口罩12万个、防护服1800套、捐献物资价值630余万元。
过去一年,我们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第一位置,把市委巡察作为常委会机关全面“政治体检”的重大契机,老老实实向组织“报账”,自查问题26个,已整改到位16个;不折不扣执行请示报告制度,2020年报请市委审定重要事项21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推动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落地落实的意见。始终坚持党管干部与依法任免有机统一,共任免干部66人次,全部满票通过。始终把解决问题作为主旋律主基调,要求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先暗访后集中,暗访不打招呼,不搞陪同,不预设点位,集中检查调研一般不超过3个区县、每个区县不超过半天;审议意见要易量化、易操作、易测评,提出实打实的对策建议,推动事情真办理、问题真解决。
过去一年,市委全面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召开市委人大工作会议,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委书记慕新海先后11次对人大工作作出批示指示。全市人大工作者围绕中心,依法履职,切实把宣传贯彻市委决策部署贯穿于工作全过程。市政府、市监察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及时研究落实人大决议决定和工作建议,务实办理人大审议意见和代表建议。全体市人大代表站位全局,把贯彻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回应群众重大关切,转化为一个个具体行动、一件件具体实事,在疫情防控和走百企专项工作中,“最美代表”频频涌现!代表接地气,人大有生气!在此,我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首去年,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常委会工作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立法主导作用发挥还不充分,人大监督的刚性彰显不够,监督实效需要进一步增强,代表建议办理质效需要进一步提升。我们将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不断改进提升。
2021年主要任务
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在市委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市委四届十六次全会、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不断丰富人大制度的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眉山特色,积极为“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供坚定支持,为眉山建设现代化成都都市圈副中心更多贡献人大力量。
一、坚定以新思想领航新方向,切实加强政治建设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统揽工作,教育人大队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把党的领导贯穿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和高度的行动自觉落实市委决策部署。
依法做好人大换届有关工作。全面落实新修正的选举法,认真负责地向市委提出连任代表建议人选,切实加强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和监督,推动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向街道倾斜。
务实整改巡察反馈问题。把整改巡察反馈问题作为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工作质效的重要抓手,不折不扣抓好问题整改,着力提高人大队伍政治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抓落实能力。
二、坚定以新部署标定新坐标,主动服务发展大局
积极助力成眉同城发展。聚焦建设现代化成都都市圈副中心总体目标,全面刷新履职理念,打破限于本行政区域的思维定式和履职方式,主动对接成都,全面落实成眉人大协作机制,采取同步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听取审议专项报告,围绕共同关切分别作出决议决定等方式,联动推进交通、金融、环保等10个方面的成眉同城标志性、引领性、支撑性重大项目加快步伐。
全面落实重大改革部署。落实好党中央赋予人大的“推进人大预算审查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两项新的重要职责,指导建好丹棱联系点,听取审议计划、预算、审计工作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用好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推动管好人民共同的财富。
切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听取审议招商引资工作报告,推动高端切入招大引强,提升重大项目落地率、开工率和建成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执法检查。制定关于瓦屋山景区及雅女湖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定。听取审议粮食安全工作报告、组织气象工作视察和末级渠系管护情况调研,推动解决乡村振兴中的突出问题。
监督巩固法治眉山建设成果。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落实情况回头看,督促落实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听取审议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报告;组织社区矫正法执法检查;将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提升备案审查质效。
三、坚定以新期盼谋划新举措,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主导实施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听取审议人大代表票决民生实事项目推进情况报告,组织代表视察票决项目建设情况,完善代表监督机制,推动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具体问题。
坚持用法治方式推进环境治理。出台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启动农贸市场管理立法。开展城市交通秩序管理和公园管理立法调研。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坚持“三会”听取审议环境状况和环保目标完成情况报告。
积极推动稳定和扩大就业。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我们将听取审议就业工作报告,推动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群体的就业支持,解决企业用工难、群众就业难突出矛盾。
四、坚定以新方法解决新问题,持续加码代表建议办理
人大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最好形式、法定形式。人大制度的设计和运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都是为了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提出议案和建议,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基本的、最主要的方式。我们将以更大力度推动有关方面认真负责办理代表建议,着力解决“文来文往”和答复后没有下文的突出问题,对答非所问、用现成计划总结敷衍答复、建议提案不清、错写代表姓名、错别字较多的单位进行约谈和通报,推动办理单位切实把功夫下在解决问题上。希望全体市人大代表站位全局,深入调研,认真思考,努力提高建议质量,忠诚为党分忧,忠实为民代言,充分展示“我当代表为人民”的风采。
各位代表!我们都是追梦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新征程再出发。希望大家胸怀大局、把握大势、着眼大事,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忠实践行者,共同书写更多制度自信中的人大故事!
关于《眉山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书面)
2020年12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岳 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草案)》(以下简称《工作要点(草案)》)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2020年10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启动了2021年工作要点的起草工作,发函向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监察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六区县人大常委会以及市级相关部门征集议题,同时,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对2021年工作安排进行了研究,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送了2021年工作安排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工作要点(草案)》(征求意见稿),12月上旬,办公室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各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和机关各委室主任意见,梳理汇总修改意见,形成了《工作要点(草案)》(送审稿)。12月22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89次主任会议对《工作要点(草案)》进行了讨论修改,同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主要内容
《工作要点(草案)》提出了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的总体要求,围绕建设成都都市圈副中心目标,助力统筹眉山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助推成德眉资同城化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从依法行使“四权”、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加强人大机关自身建设等方面,对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进行了安排。
(一)主动作为,助推成眉同城发展。主要包括:加强与成都人大的对接,围绕基础设施“同城同网”,创新协同开放共进、产业互补分工协作、生态环境共保共治等重点领域,在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代表工作等方面,深入开展交流协作。
(二)加强法治供给,以良法善治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包括:报请省人大批准《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启动《眉山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起草,结合瓦屋山和雅女湖相关规划,出台关于加强瓦屋山景区及雅女湖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定,开展城市交通秩序管理和公园管理立法调研论证。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等。
(三)强化监督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部署高质高效落实。主要包括: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的报告等15个专项工作报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3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全市气象工作推进情况专题视察,做好信访工作等。
(四)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工作。主要包括: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适时作出决议决定,强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人事任免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相统一,确保市委人事安排意图圆满实现。开展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依法履职的监督,确定部分任命干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履职情况,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按照市委的安排部署,做好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五)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主要包括:巩固深化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工作,加强工作经验交流和总结,形成眉山特色。强化代表履职服务,激发代表履职热情,发挥好代表“代言人”作用。加大代表建议办理力度,加强代表履职宣传,强化代表履职监督管理。
(六)锻造过硬本领,提升自身能力。主要包括:抓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的建设、持续深化机关作风建设,提升人大干部队伍履职能力和水平等。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草案)
2020年12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启之年,也是眉山加快建设现代化成都都市圈副中心的起步之年。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市委四届十六次全会精神,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围绕中心、依法履职,主动作为、创新工作,问题导向、务求实效”的工作思路,把握“进入新阶段,贯彻新理念,构建新格局”的要求,围绕建设“现代化成都都市圈副中心”目标,助力统筹眉山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助推成德眉资同城化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加强人大自身建设,为把眉山建设成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的现代化成都都市圈副中心贡献人大力量。
一、主动作为,助推成眉同城发展
(一)加快成眉人大协作项目落地落实。加强与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的对接,落实工作协作制度机制,实现成眉人大协作常态化。围绕基础设施“同城同网”、创新协同开放共进、产业互补分工协作、生态环境共保共治等重点领域,协商确定助推成眉同城化发展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在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代表工作等方面,深入开展交流协作,下好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先手棋”,助力推进成眉同城化。
二、加强法治供给,以良法善治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二)创新开展地方立法。全面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小切口、真管用、有特色、能落实”的原则,结合实际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工作的质量。审议通过《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积极回应群众需求,启动《眉山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起草,规范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问题。开展城市交通秩序管理和公园管理立法调研论证,为下一步立法工作打好基础。结合瓦屋山及雅女湖相关规划,作出关于加强瓦屋山景区及雅女湖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定,助力转化绿色生态优势,厚植自然生态本底。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严控审查漏洞,清除审查死角,开展对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完善统一受理、分工负责、依法审查、及时沟通、及时反馈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健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指导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增强法律实效,维护法制统一。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水平。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运用普及,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效率,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公开化和透明化。
三、强化监督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部署高质高效落实
(四)围绕中心大局开展监督。围绕市委确定的建设“成都都市圈副中心”总体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开展监督。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助力省环保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持续助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决策法治化水平。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的报告,助力建设成渝地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开放发展示范市。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粮食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助力构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高粮食生产效益,擦亮农业大市金字招牌。开展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局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情况调研、视察,促进教育整顿工作走深走实。
(五)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群众急难愁盼开展监督,让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就业促进工作情况的报告,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的就业,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推动行政机关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进一步继承和弘扬我市特色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规范社区矫正监管制度,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驾护航。视察全市气象工作推进情况,推动构建综合气象观测体系,不断提升气象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服务的能力。
(六)加强预算审查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预算调整方案,持续深化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改革,加强对政府预算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督。持续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完成市人大常委会预算联网监督二期项目建设,指导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做好全国人大预算工委基层联系点建设工作。完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加强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推动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用心用情做好人大信访工作。把人大信访纳入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信访工作在联系群众、反馈民意、增强监督实效上的作用。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规范转办、督办群众反映信件和问题,督促依法化解问题纠纷,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强化人大信访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推动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解决。
四、依法做好决定决议和人事任免工作
(八)推进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化。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根据市委工作部署、“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安排和人大代表建议等,适时出台相关决定决议,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把市委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和统一行动。加强与“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决定决议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决定决议落地见效。
(九)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相统一,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依法做好任免工作,确保市委人事安排意图圆满实现。坚持和完善任前法律考试、供职发言、宪法宣誓和颁发任命书制度,开展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依法履职的监督,确定部分任命干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履职情况,并进行满意度测评,增强被任命人员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按照市委的安排部署,做好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五、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
(十)巩固深化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工作。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主责、代表主体、群众参与”工作机制,继续实施市县乡三级全覆盖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在项目征集、监督推进、成效评估过程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组织代表对民生实事项目推进情况开展常态化监督和信息反馈,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民生实事项目推进情况的报告,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和困难,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加强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制工作经验的交流和总结,形成眉山特色。
(十一)激发代表履职热情。完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制度,畅通社情民意反映的渠道。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列席常委会会议等活动。规范人大代表工作站(室)建设,将各级人大代表就近编入人大代表工作站(室),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发挥好代表“代言人”作用。组织代表围绕中心工作开展视察,提出高质量的建议意见。
(十二)强化代表履职服务。有针对性地组织代表开展培训,提升代表履职能力。完善代表建议重点督办和其他建议跟踪督办制度,立足问题解决,提高办理实效。加强代表履职宣传工作力度,深入挖掘先进典型事迹,讲好人大故事、传播好人大声音,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深入人心。加强代表履职监督管理,探索建立代表履职监督机制,规范代表履职登记。完善直接选举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制度,促进代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六、锻造过硬本领,提升自身能力
(十三)全面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把握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以党的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始终。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人大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坚决做到与市委目标同向、行动同步、工作同频,确保中央、省委和市委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人大得到全面贯彻。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深化“四讲四有”人大建设,全面提升人大工作水平。
(十四)持续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强化统筹协调,优化工作安排,务实开展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切实提高工作质效。落实目标绩效管理二次考评办法,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不断激发机关干部创先争优工作热情。从上下班、请销假等各项细节入手,严格执行机关管理各项制度,持续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将“作风就是形象、作风就是力量,作风出成绩、作风出干部”理念融入工作各方面,进一步塑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充满干劲的人大机关形象。
(十五)全方位提升履职能力。加强人大干部队伍建设,抓好选育用管工作。通过组织培训、考察、学习、座谈等多种形式,不断强化理论学习,革新人大业务知识,培育和造就熟悉人大工作,具有良好理论和法治素养的人大机关干部队伍,为常委会依法履职提供保障。加强同上下级人大的联系,自觉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指导,加强对区县人大的工作指导,探索联动开展检查调研,提高人大工作的整体实效。
附件:眉山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
附件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
按照《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规定,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全市立法工作。经过向市政府各部门、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征求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眉山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如下。
一、制定地方性法规1件
序号 |
名称 |
提请审批时间 |
起草单位 |
审议部门 |
1 |
《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
2021年7月前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
二、审议地方性法规1件
序号 |
名称 |
提请审议时间 |
起草单位 |
审议部门 |
1 |
《眉山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
2021年8月一审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人大经济委 |
三、立法调研2件
序号 |
名称 |
调研时间 |
责任部门 |
1 |
《眉山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 |
2021年6月前 |
市公安局 |
2 |
《眉山市公园管理条例》 |
2021年9月前 |
市住建局 |
关于2020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
完成情况的报告
2020年12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王淑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市人大全面监督、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市为统揽,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基础,以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污染防治攻坚,统筹推进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涉及18项重点指标全面完成,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力有效开展,成效明显。我市在省委、省政府2019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考评中被评为先进,排名全省第二,实现全省排位“三连升”,连续两年被评为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市。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情况
(一)水质目标超额完成。水环境质量实现“三个100%”, 全面完成省定目标任务。全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全年纳入国考的3个断面中,水质优良断面率占比100%;纳入省考的5个断面中,水质优良断面4个,占比80%;纳入市考的7个断面中,水质优良断面率占比100%;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持续改善;全市17条市级河(湖、渠系),全面消除Ⅴ类和劣Ⅴ类水体。
(二)大气环境提前达标。2020年1—11月,眉山市PM2.5平均浓度为30.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0.7%,同比基准年下降46.5%;优良天数294天,优良率87.8%,同比上升0.1个百分点,同比基准年上升13.8个百分点。截至12月20日,眉山市优良天数达314天,与基准年(2015年)同比,优良天数和PM2.5平均浓度改善幅度排名全省“双第一”。年度及“十三五”目标任务均能超额全面完成,环境空气质量首次达到国家二级标准,提前完成眉山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
(三)土壤防治有序推进。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预计达91%以上,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5%,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持续负增长,已全面完成目标任务。全市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能力已达35万吨/年,固废综合利用率达98%。
(四)总量减排全面完成。强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对重点行业和区域实施专项整治。大力推进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四项指标均能完成省定目标,为高质量发展腾出了环境容量,提供了发展空间。
二、主要工作举措
(一)坚持“一条主线”,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部署推进。市委、市政府始终把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摆在首要位置,今年以来,市委常委会4次、市政府常务会10次听取和审议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先后召开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中省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专题会议、眉山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暨迎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动员大会、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眉山市动员汇报会研究部署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委书记慕新海提出了坚持以全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主线”、以全面争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为“统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号召,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专题审议并听取了2019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市政协多次专题调研视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真知灼见。强化责任压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印发《关于落实新发展理念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的决定》,成立指挥部,细化指标,明确责任,落实分工。以市委办、市政府办名义印发了《2020年眉山市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重点任务清单》和《2020年眉山市中央、省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自查问题清单》,细化责任、明确要求、统筹推进。强化汇报争取。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黄新初带队莅临我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省政府副省长杨洪波多次率队深入眉山市调研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多次邀请省厅领导、专家等莅临我市调研指导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帮扶我市发现并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在市委的统一安排下,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胡元坤带队先后前往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厅和西南督察局拜会黄润秋部长、庄国泰副部长、王波厅长和张迅局长,最大程度争取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厅和西南督察局的关心支持。
(二)强化“两个共同”,扎实推进区域协同发展。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抢抓成渝双城经济圈重大战略机遇,聚焦成德眉资同城化战略部署,眉山于9月8日作为轮值市承办成都平原经济区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发展第三次联席会议,推动成都平原经济区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发展。推进生态共同建设。在岷江、东风渠、球溪河、柴桑河等跨界流域大力推进重点流域与重点湖库生态廊道建设,其中,东风渠完成200亩绿廊建设;柴桑河流域已完成10亩污水处理配套湿地建设,200亩生态湿地与1.293公里生态廊道预计今年底完成建设;泉龙河一期整治项目已完成300米景观打造,0.85公里生态廊道预计今年底完成建设;球溪河流域已完成5000平方米生态浮岛建设和1.866公顷仁寿县二污处理厂的配套湿地工程,完成11.345公里生态廊道建设,占拟建生态廊道建设74%。共同推进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大熊猫国家公园眉山管理分局正式挂牌,组织开展了大熊猫及其栖息地巡护监测,成功争取到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省一号界碑落界眉山。推进环境共同治理。初步完成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成都都市圈生态环保联防联控联治实施方案,签署《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区域战略合作协议》《四川省岷江流域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框架协议》《沱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等协议,开展跨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等。开展大气、水污染强化督查,不断深化跨界污染协同治理,互派环境执法人员开展交叉检查。开展重点流域交界断面的监测,互相通报监测结果,共同掌握流域水质变化。召开6次空气质量联合会商会议,在预警预测、重污染天气应急、秸秆禁烧、环境监管执法和区域环境监测联动等方面务实合作。与成都联合开展“天府行动2020”岷江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应急处置能力。8月18日,生态环境厅在我市召开2020年眉山市、内江市球溪河流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会,共同推进小流域治理。
(三)落实“三张清单”,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环境高水平保护。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的政策优势和技术优势,抓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落实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行“三个一批” ,推进 “一窗进出”审批,深入推进环评审批“放管服”改革。创新“四个提前”,提前对接招商引资项目,提前对接省市重点项目,提前对接项目业主,提前对接专家介入,对重大项目实行“跟踪服务”,今年先后为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甘眉工业园区规划环评、通威晶硅电池组件、万华化学、西南表面处理中心项目等20余个省市重大项目做好环评审批服务,有效推动项目快速“上马”。建立“清单制+责任制”,对全市129个省、市重点项目环评审批工作,定期调度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全力推进项目环评审批工作。截止11月底,全市共完成346个项目审批工作。全面开展“三线一单”成果优化完善工作。按照部省安排,组织区县、企业全力做好2020年排污许可证清理及核发工作,提前1个月完成省定目标任务,共发证702家,登记4065家,被省厅上报为“2020年全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三个优化”(优化现场执法检查、优化日常监管、优化行政处罚),提高服务质量,将107家企业纳入正面监督执法清单,对清单内企业减免处罚10次,通过现场帮扶、电话网络等形式服务企业500余次。成立环保“云客服”,为企业开展远程服务,全天候专人解答环保咨询,做法被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简报》刊发,省电视台、四川观察等媒体予以宣传报道。大力开展夏季臭氧防控、危险废物处置等专项执法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1200余人次,完成移动执法任务600余件,受理各类环境污染举报投诉、信访400余件,下发处罚决定书90件,累计处罚金额911万元。落实中省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清单。实行“清单制+责任制+销号制”, 健全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六本台账”,对整改任务逐一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重拳出击立行立改,实行定期调度、发函提醒、专班督导,有力推进问题整改。截至目前,中央环保督察反馈39项问题,已完成整改35项;中央环保督察群众信访举报件293件,已完成整改291件;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15项问题,已整改完成11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信访举报件71件,已全部整改完成;全国人大水污染执法检查交办2件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省环保督察发现282个问题,已完成整改279个;省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现场移交138个问题,已整改完成137个。其余均按时序推进。
(四)打好“三大战役”,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是围绕“眉山清”打好碧水保卫战。推进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行动。全力推进乡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现128个乡镇全覆盖。出台《眉山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眉山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做好精细化、专业化运营管护。推进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现了所有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实现污水处理能力11.2万吨/天。大力实施农药化肥减量。推广“有机肥+滴灌水肥一体化+测土配方施肥”减肥模式和“秸秆肥料化”大田减肥模式,积极实施精准施药、统防统治、绿色防控等措施,扩大统防统治的范围,减少农药用量。2020年,累计集中打造65个化肥农药减量示范点,示范面积41035亩。全面治理水产、畜禽养殖污染。采用“生态循环池+生态治理池”模式对养殖尾水进行生态治理,已累计治理3万亩,推广水产健康养殖面积8.67万亩。累计建成种养循环示范基地15个,实施畜禽养殖场种养循环提升工程224个,推广异位发酵床粪污水零排放治理技术试点408个。深入推进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泡菜食品行业高浓度盐水治理,试点建设川南酿造MVR处理设施,出台奖补机制,促进泡菜行业高质量发展。强化全市40余户重点涉磷工业企业管控,开展总磷季度监督性监测工作。全面实施生态治理。在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末端按照1立方米污水配套10平方米人工生态湿地的原则配套人工生态湿地。2020年,已累计建设完成800余亩人工湿地,并在球溪河(北斗段)、通惠河、东坡湖、毛河等重点小流域先行开展人工生态浮岛建设试点。强化小流域污染治理监管。开展流域跨界断面水质监测和水质变化分析,落实好“测管协同”。配合市河长办和河长制牵头部门,对醴泉河、毛河、思蒙河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核查,现场快检,现场溯源,共同推进污染防治。积极开展小流域存量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工作,已累计关闭或截污并网155个、整改提升208个存量入河排污口。创新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结合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的决策部署,强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形成了“一体共治、两水同治、三级联治”治理模式,全市现已建成农村污水处理设施8.7万余座,实施7.9万户农户生活污水纳污接管或综合利用,全市76%的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受益农户累计达41.7万户。
二是围绕“眉山蓝”打好蓝天保卫战。实施“点长”治气,推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以大气污染源头为点,建立点、线、面相结合 “点长制”。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总点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市级点长,县(区)、乡镇、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分别为县级、乡级、网格点长,相关部门为行业点长,组建了一支由200名乡镇、街道办事处干部构成的网格员队伍,实现线上千里眼和线下网格员有效互动。2020年以来,网格员累积处理报警反馈2139次,累积上报污染源308个。依托走航溯源科学分析,精准治理,攻克“硬骨头”难题。依托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和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数据,对臭氧来源进行全面分析研判,形成《眉山市氮氧化物污染特征及防治建议》《臭氧生成机理及防控对策分析》《农药施用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关系的分析》《臭氧与气象条件关系的分析》等研究报告,为臭氧污染防治提供方向和思路,受到市政府领导和省厅充分肯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走航监测,对家具制造、印刷和包装、加油站等19个行业,累积监测时长90小时,共计发现五个行业80个高值排放点位,利用监测数据及时排查,及时处理。“空天地车人”协同作战,精准治污守护眉山蓝。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实现空中卫星、天上无人机、地上微观站、走航车和网格员的“空天地车人”全方位立体监控,建立监测数据分析、平台预警、网格点长巡查、行业部门处理的大气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卫星大数据分析,从宏观角度分析污染物地理分布。加强无人机侦察,精准查找企业高架排放源。今年新投资2913.3万元建设231个微观站点,目前全市324个大气微观站已实现全域覆盖。“2020中国蓝天百强城市榜”中,眉山位列成效榜第3、综合榜第5。
三是围绕“眉山绿”开展净土保卫战。强力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率先建成全省13个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骨干项目,目前全市共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8家,危险废物处理能力已达到35万吨/年,数量和处置能力位居全省前列。着力解决固废突出环境问题。大力推进四川启明星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项目(市政污泥烟气余热低温干化项目)建设,协调相关部门推动项目落地。积极推进东坡区广益磷化工有限公司近200万吨磷石膏利用消纳,强化磷石膏等固废堆场整治,解决工业固体废物环境风险隐患问题。推进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指导同庆南风实施50万吨/年的芒硝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并在全市推广,固废综合利用率为99.5%。全市开展非煤矿山生态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共排查274家,其中需整治32家,已完成整治30家,预计年底前全部完成整治。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采取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安全处置生活垃圾约54万吨。积极探索固废管理新模式。创新开展“N+1”危废联合体管理模式,青神县力兴机械企业孵化园试点,由园区21家小微企业组成“N+1”危废管理处置联合体,委托1个企业牵头负责收集、存储、管理,再将危废交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处置的模式。试点探索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新模式,积极探索现金回收、积分兑换等回收模式,全市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率达83%,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61%。
(五)狠抓“三个关键”,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战和长久战。狠抓疫情防控组织领导这个关键。按照省、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市生态环境局把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做到第一时间组建领导小组、第一时间安排部署、第一时间制发防控通知、第一时间制订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开展现场督查“五个第一时间”,建立值班值守、信息零报告、应急监测、协调联动、督察督办等“五项制度”,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发挥生态环境部门职能,全面助推企业复工复产。局党组“‘五个带头’坚守疫情防控一线”做法被生态环境部刊载。狠抓医疗废物、废水处置监管这个关键。坚持专线处置、专人负责、专门台账、专人蹲守“四专”,确保医疗废物处置万无一失。加强全市医疗污水处理,进一步规范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放,防止病毒通过医疗污水扩散。对涉疫情集中隔离点污水收集处理,采取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或者集中转运处理等方式,坚决避免污染环境,同步开展余氯、粪大肠菌群等指标监测。大力抓好社会源废弃口罩等有害垃圾的收集处置监管。我市做法被央视新闻现场直播,受到杨洪波副省长肯定。自1月20日以来,累积收运、处置全市医疗废物共计1681.31吨,疫情医疗废物43.81吨,社会源废弃口罩等10992.46千克。狠抓应急监测这个关键。对饮用水水源地开展5轮监测,均无异常。加强大气和水质自动监测数据监控,发现异常数据立即开展手工监测,并及时上报,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安全。加快推进定点医院和集中收治医院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接纳疫情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增设余氯指标。使用便携式余氯监测仪等设施设备,对进出口水质开展余氯、粪大肠菌群等指标监测。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对涉疫情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开展生物毒性和余氯监测,确保群众喝上安全水、放心水。
(六)推进“四大活动”,提升整体能力秀出铁军风采
一是全面启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印发了《中共眉山市委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发展理念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的决定》,召开了创建动员大会,正在开展规划编制。青神县拟2021年申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核查,洪雅县启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丹棱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2019—2030)》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专家评审,彭山区印发《关于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意见》,启动规划编制招标工作。牵头做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紧紧围绕建设“开放发展示范市”这一新任务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狠抓重点改革任务落实,谋划自主创新改革。重点牵头推进成都都市圈生态环保联防联控联治,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二是全力以赴做好省级环保督察工作。成立了以市委书记、市长为双组长的迎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督察工作。11月12日至26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我市,开展为期15天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督察组通过个别谈话、资料查阅、下沉督察、走访问询、投诉受理等方式,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体检”。市委书记慕新海在动员汇报会上代表市委、市政府汇报眉山生态环保工作情况并表态发言,向全市传导了动真碰硬抓环保的压力。市政府市长胡元坤组织召开迎接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动员会、专题会,两次对迎督工作、问题整改作出安排部署。市政府分管领导先后4次召开做好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工作专题会议,研究推进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等工作,全力推动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后半篇”文章做深做实。全市抽调150余人组成市迎督工作专班,成立综合协调等8个工作组,做好统筹协调和督查督办等工作。市生态环保督察办充分发挥了“指挥中心、运转中枢、督察平台”作用,统筹各级各部门全力配合督察,狠抓工作落实,实行工作动态日报、舆情专报,挂图作战,清单式推进,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各项工作,受到了督察组的肯定。
三是成功召开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现场会议。10月20日省政府在我市召开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现场会议,杨洪波副省长充分肯定了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指出“眉山市深入推行山区、丘区、坝区全域‘一体共治’,厕所革命与生活黑水、灰水‘两水同治’,建立政府统筹、村社实施、农户参与‘三级联治’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形成农户申请、村社初审、乡镇审核、部门备案、村社建设、乡镇验收、部门抽查的‘七步工作法’,总结出了一套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经验,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全面改善,走在了全省前列” 。现场会上向全省展示了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经验和模式,受到省政府、生态环境厅肯定,得到参会同志好评。
四是圆满完成“大地文心”生态文学作家采风四川行走进眉山活动。11月9日—14日,由生态环境部宣传教育司、中国作家协会社会联络部等举办的 “大地文心”生态文学作家采风四川行走进眉山,先后到东坡城市湿地公园、三苏祠、幸福古村、瓦屋山,青神斑布产业园、中国竹艺城等10余个点位,深入了解我市践行绿色发展、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取得的成效,以及涌现出的感人故事。活动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新华社、光明日报等9家中央级媒体现场报道,中国环境报、澎湃新闻、四川电视台、等10余家省市媒体跟踪报道,形成宣传信息60余条,充分体现眉山生态文明建设的特色亮点,展示眉山良好形象。
三、存在的问题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 2021年是“十四五”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启航之年,目前我们正处于决胜攻坚期,也是谋篇布局期。在新冠疫情的持续影响下,经济发展面临的形势将更加复杂严峻,但服务“六稳”“六保”,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任务没有改变,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和严格要求没有松劲,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没有降低,生态环境保护依然处于爬坡上坎的阶段,需要继续保持定力、砥砺前行,当前仍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一是新冠肺炎疫情出现,对医疗废物、医疗废水和城镇污水的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污染防治攻坚战,剩下都是难啃的“硬骨头”。部分地方大气治理依然“靠天吃饭”、空气质量局部时段反弹明显。三是部分小流域整治成效不稳固,枯水季节和春灌期间水质呈现反弹迹象。四是全市环保基础设施仍有短板,污水处理厂(站)、管网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还未完全覆盖运行。五是设备技术方面存在弱项,特别是土壤污染调查与监测分析、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
四、2021年主要工作打算
一是全面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指标:2021年,青衣江、周公河、东风渠水质达到地表水Ⅱ类,岷江、锦江、毛河、思蒙河、金牛河、王店河、沙溪河、安溪河、球溪河、越溪河、通济堰灌区、东坡湖、黑龙滩及灌区(东风渠除外)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醴泉河、通惠河、锦江支流柴桑河、粤江河达到地表水Ⅳ类。75%的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市、县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在100%,乡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指标:全面完成省定目标任务,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35微克每立方米以内,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86%以上。各县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指标: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2%,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5.5%,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得到安全贮存、规范处置或综合利用。总量减排方面全面完成省定目标。
二是全力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高标准完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编制,明确创建时序和要求,组建创建专班,开展专项督查,细化举措、吃透标准、打造特色,坚持以创建为统揽,重拳治水、铁腕治霾、科学治土,持续深入打好打好污染防治“八大攻坚战”,通过创建形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眉山长效机制,助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三是高质量编制“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围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要求,高质量、高效率编制“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规划。坚持问计于民、问需于企,科学确定“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指标,做好规划衔接,加快规划编制进度,谋划一批重大项目,力争更多项目列入中、省“盘子”。
四是全力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准备。对2020年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专题研究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与分工,组织专班督导,以最快速度、最大力度完成整改。继续全力抓好中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及信访交办件整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省级暗查指导反馈问题整改销号工作,全面梳理排查整治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开展整改落实“回头看”,整理完善资料,为下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方位无死角大扫除”,全力做好迎督工作。
附件:1. 2020年空气质量达标情况表
2. 2020年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表
3.名词术语解释
附件1
2020年空气质量达标情况表
单位:ug/m3(CO单位mg/m3)
年度 |
PM10(可吸入颗粒物) |
达标 情况 |
PM2.5(细颗粒物) |
达标 情况 |
SO2(二氧化硫) |
达标 情况 |
NO2(二氧化氮) |
达标情况 |
O3(臭氧) |
达标情况 |
CO(一氧化碳) |
达标情况 |
2019年 |
60.5 |
达标 |
36.4 |
未达标 |
9.8 |
达标 |
36.5 |
达标 |
152.0 |
达标 |
1.2 |
达标 |
2020年1-11月 |
50.2 |
达标 |
30.2 |
达标 |
9.3 |
达标 |
33.3 |
达标 |
158.6 |
达标 |
1.1 |
达标 |
同比 |
-9.1% |
|
-10.7% |
|
-3.1% |
|
-6.2% |
|
3.9% |
|
-8.3% |
|
备注 |
预计年度及“十三五”目标任务能全面完成,环境空气质量首次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超前完成眉山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 |
附件2
2020年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表
(单位:mg/L)
考核断面 |
年度 |
水质 类别 |
高锰酸盐指数 |
氨氮 |
总磷 |
|
达阶段性 目标情况 |
|
达阶段性 目标情况 |
|
达阶段性 目标情况 |
彭山 岷江大桥 |
2019年 |
因彭山大桥垮塌,该段面2019年未进行监测。 |
2020年 |
II类 |
2.1 |
是 |
0.17 |
是 |
0.10 |
是 |
同比 |
|
|
|
|
|
|
|
岷江 悦来渡口 |
2019年 |
III类 |
2.6 |
/ |
0.32 |
/ |
0.16 |
/ |
2020年 |
III类 |
2.3 |
是 |
0.27 |
是 |
0.14 |
是 |
同比 |
|
-11.54% |
|
-15.62% |
|
-12.50% |
|
青衣江 木城镇 |
2019年 |
II类 |
1.8 |
/ |
0.14 |
/ |
0.05 |
/ |
2020年 |
II类 |
1.8 |
是 |
0.11 |
是 |
0.06 |
是 |
同比 |
|
持平 |
|
-21.43% |
|
20.00% |
|
思蒙 河口 |
2019年 |
IV类 |
4.8 |
/ |
0.36 |
/ |
0.24 |
/ |
2020年 |
III类 |
4.1 |
是 |
0.39 |
是 |
0.19 |
是 |
同比 |
|
-14.58% |
|
8.33% |
|
-20.83% |
|
醴泉 河口 |
2019年 |
IV类 |
5.6 |
/ |
0.97 |
/ |
0.28 |
/ |
2020年 |
IV类 |
4.6 |
是 |
0.73 |
是 |
0.24 |
是 |
同比 |
|
-17.86% |
|
-25.00% |
|
-14.88% |
|
毛河 桥江桥 |
2019年 |
IV类 |
3.8 |
/ |
0.70 |
/ |
0.26 |
/ |
2020年 |
III类 |
3.7 |
是 |
0.38 |
是 |
0.20 |
是 |
同比 |
|
-2.63% |
|
-45.71% |
|
-23.08% |
|
越溪河 黄龙桥 |
2019年 |
III类 |
4.5 |
/ |
0.62 |
/ |
0.11 |
/ |
2020年 |
III类 |
4.6 |
是 |
0.52 |
是 |
0.12 |
是 |
同比 |
|
2.22% |
|
-16.13% |
|
9.09% |
|
球溪河 发轮河口 |
2019年 |
V类 |
5.3 |
/ |
0.87 |
/ |
0.33 |
/ |
2020年 |
III类 |
4.4 |
是 |
0.17 |
是 |
0.19 |
是 |
同比 |
|
-16.98% |
|
-80.46% |
|
-42.42% |
|
附件3
名词术语解释
1.污染防治“八大战役”: 分别是指蓝天保卫战、小流域污染防治攻坚战、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攻坚战、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攻坚战、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散乱污”企业整治攻坚战。
2.PM2.5: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也称为可入肺颗粒物。PM2.5粒径小,富含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停留时间长、输送距离远。
3. 二氧化硫(SO2):又称亚硫酸酐,是最常见的硫氧化物,硫酸原料气的主要成分。SO2是无色气体,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是大气主要污染物之一。煤和石油燃烧时会生成二氧化硫。
4. 氮氧化物(NOx):指的是只由氮、氧两种元素组成的化合物。作为空气污染物的氮氧化物(NOx)常指NO和NO2。NOx既是形成酸雨的主要物质之一,也是形成大气中光化学烟雾的重要物质和消耗臭氧的一个重要因子。
5. 臭氧(O3):是地球大气中一种微量气体,在常温常压下,稳定性极差,在常温下可自行分解为氧气。臭氧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吸入过量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
6. 一氧化碳(CO):是煤、石油等含碳物质不完全燃烧的产物,是一种无色、无臭、无刺激性的有毒气体,在空气中不易与其他物质产生化学反应,可在大气中停留2—3年之久。
7. 化学需氧量(COD):在一定严格的条件下,水中各种有机物质与外加的强氧化剂作用时所消耗的氧化剂量,结果用氧的mg/L数来表示。一般情况下,化学需氧量可以用来代表废水中有机物质的总量。
8. 氨氮:是指水中以游离氨(NH3)和铵离子(NH4+)形式存在的氮。
9. 总磷:在天然水和废水中,磷几乎都以各种磷酸盐的形式存在,分为正磷酸盐、缩合磷酸盐和有机结合的磷酸盐。总磷是水样经消解后将各种形态的磷转变成正磷酸盐后测定的结果。
10.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11.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12. “三线一单”: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
关于2020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
完成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0年12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0年12月初,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对2020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由市人大常委会联系领导带队,采取不发通知、不层层陪同、直插现场等形式,对全市10余个项目和环境敏感区域、地段进行了抽查,实地查看环境状况、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及重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现场收集各类问题反映和意见建议。结合省督期间,城环资委随访、暗访所获信息,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坚持高位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020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高位推进全市生态环境工作,1—11月,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先后14次审议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事项;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审查《2019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并作出决议。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大气、水、土壤等有关的各项环境指标全面完成,环境质量进一步提升,在省委、省政府2019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考评中被评为先进,排名全省第二,实现全省排位“三连升”,连续两年被评为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市。
大气环境质量持续好转。2020年1—11月,眉山市PM2.5平均浓度为30.2µg/m3,同比下降10.7%,同比基准年下降46.5%;优良天数294天,优良率87.8%,同比上升0.1%,同比基准年上升13.8%。预计年度及“十三五”目标任务能全面完成,环境空气质量将首次达到国家二级标准,提前完成眉山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在“2020中国蓝天百强城市榜”中,眉山位列成效榜第三、综合榜第五。
水环境质量稳步改善。全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持续改善;预计全年纳入国考的3个断面中,水质优良断面率100%;纳入省考的5个断面中,水质优良断面4个,占比80%;纳入市考的7断面中,水质优良断面率100%,能全面完成省定目标任务。全市17条市级河(湖、渠系),将全面消除Ⅴ类和劣Ⅴ类水体。
土壤污染防治有序推进。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预计达91%以上,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5%,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持续负增长,全面完成目标任务。2020年全市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能力已达35万吨/年,固废综合利用率达98%。
减排指标全面完成。强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加强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对重点行业和区域实施专项整治。大力推进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四项指标预计均能完成省定目标任务,为高质量发展腾出了环境容量,提供了发展空间。
(二)打好环保三大战役,污染治理成效显著。
1、打好蓝天保卫战,“眉山蓝”成为常态。深化“点长”治气。以大气污染源头为点,深化点、线、面相结合的“点长制”管理,以市政府领导为市级点长,县(区)、乡镇、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分别为县级、乡级、网格点长,相关部门为行业点长,组建了一支由200名乡镇、街道办事处干部构成的网格员队伍。2020年以来,网格员累计处理报警反馈2139次、上报污染源308个。强化科技支撑。在2019年建成93个大气微观监测站的基础上,2020年再投资2913.3万元建成231个微观站点,实现大气微观站全域覆盖。整合现有科技治污设备,构建“空天地车人”全方位立体监控体系,通过空中卫星、天上无人机、地上微观站、雷达走航车、网格员的协同配合,对污染排放进行立体排查分析,精准锁定污染源。今年以来,市级监控平台共预警异常网格点位2506次,各级反馈处理2469次,反馈处理率98.5%。监管工地扬尘。在严格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基础上再实施 “六个喷淋”——进出口自动喷淋、打围喷淋、主体施工喷淋、通行道路喷淋、塔吊喷淋、雾炮车喷淋,重点工地实行扬尘噪声在线监测全覆盖,实时监控建筑扬尘控制情况。
2、打好碧水保卫战,“眉山清”成为标配。实施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深入推进乡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市乡镇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出台《眉山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眉山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推动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精细化、专业化运营管护。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全市累计建成农村污水处理设施8.7万余座,近76%的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10月,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现场会在我市召开。实施化肥农药减量行动。推广“有机肥+滴灌水肥一体化+测土配方施肥”和“秸秆肥料化”减肥模式,积极实施精准施药、统防统治、绿色防控等措施,减少化肥农药用量。2020年,集中打造65个化肥农药减量示范点,示范面积41035亩。实施水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行动。采用“生态循环池+生态治理池”模式对养殖尾水进行生态治理,已累计治理3万亩,推广水产健康养殖面积8.67万亩;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工作不断强化,累计建成种养循环示范基地15个,实施畜禽养殖场种养循环提升工程224个,推广异位发酵床粪污水零排放治理技术试点408个。实施工业污染治理行动。推进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所有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合计污水处理能力11.2万吨/天;持续推进泡菜行业高浓度盐水治理,试点建设川南酿造MVR处理设施,出台奖补政策,促进泡菜行业高质量发展;强化全市40余户重点涉磷工业企业管控,开展总磷季度监督性监测工作。实施生态治理行动。在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末端按照1m3污水处理能力配套10m2人工生态湿地的原则配套人工生态湿地,已累计建设完成人工湿地800余亩;在球溪河(北斗段)、通惠河、东坡湖、毛河等重点小流域先行开展人工生态浮岛建设试点。实施小流域污染治理监管行动。开展流域跨界断面水质监测和水质变化分析,落实“测管协同”;对醴泉河、毛河、思蒙河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核查,现场快检,现场溯源,推进污染防治;开展小流域存量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工作,累计关闭或截污并网155个、整改提升208个。
3、打好净土保卫战,“眉山绿”成为底色。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全市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实现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共享,完成全市235家在产、关闭搬迁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基础信息调查和市级质控,对金象化工产业园区、天府新区仁寿视高区域等重点区域开展现状调查和评估监管重点风险源。开展工业污染治理。督促34家重点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开展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完成40家重点企业的布点监测。推进甘眉工业园区、观音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天府新区视高经开区、四川彭山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水气土协同预警体系建设。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制定农用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及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方案,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有序推进,其中严格管控类已全面完成。规范医疗废弃物处置。加强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实行单独收集、单独包装、单独暂存、单独登记“四个单独”管理,转运做到专用车辆、专门标识、专人监管、专员运送“四个落实”,处置过程做到专线处置、专人负责、专门台账、专人蹲守“四个专”,疫情期间全市医疗废物得到安全处置,遏制了疫情终端感染风险,得到杨洪波副省长肯定。2月5日,央视新闻直播我市医疗废物、废弃口罩集中处置全过程。抓好固废处置。强力推进工业固废堆存场所整治,强化四川广益磷化工有限公司磷石膏堆场、川眉特种芒硝有限公司广济芒硝和艺精芒硝排土场整治;开展矿山企业排查整治,排查274家,整治32家,完成30家。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建成四川启明星公司日处理150吨污泥干化项目,在全省率先创新采用“工业余热回收利用+市政污泥低温干化”的方式,解决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难题。探索固废管理新模式。试点现金回收、积分兑换等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模式,全市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率达83%,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61%。开展危险废物规范管理。统筹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全市建成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示范点1个,建成收集网点9个,危废处置和综合利用能力位居全省前列。
(三)落实“三张清单”,促进绿色发展。落实环评审批正面清单。通过提前“介入”“跟踪”服务重大项目,深入推进环评审批“放管服”改革等举措,落实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服务绿色发展。今年以来,全市共完成346个项目审批工作。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结合成立环保“云客服”,实施“三个优化”(优化现场执法检查、优化日常监管、优化行政处罚)等创新手段,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今年开展的臭氧防控、危险废物处置等专项执法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1200余人次,完成移动执法任务600余件,受理各类环境污染举报投诉、信访400余件,下发处罚决定书90件,累计处罚金额911万元。落实中省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通过落实责任、挂图作战、强化考核、逗硬奖惩等手段,落实中省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基本完成。目前,中央环保督察反馈39个问题,已完成整改35个;中央环保督察群众信访举报件293件,已完成整改291件;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15个问题,已整改完成11个;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信访举报件71件,已全部整改完成;全国人大《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交办2个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省环保督察发现282个问题,已完成整改279个;省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现场移交138个问题,已整改完成137个。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都正在加快推进整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大气环境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臭氧问题凸显。近年来,臭氧污染已经成为影响我市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截止12月1日,2020年我市污染天数共41天,其中臭氧污染32天,占比78%。工业布局不合理。主城区还存在部分工业企业,一定程度上对空气环境质量带来影响。机动车污染防治还有差距。对高排放车辆管理不够严格,高排放车辆禁行区域不明确,一些尾气不达标车辆仍然上路行驶。货车进城问题亟待解决。城区道路未全面黑化,尚未建成绕城道路,大量货车穿城而过,机动车尾气、噪声污染和道路扬尘比较严重。阜城路东段是我市东西向过境货车的主要通道,加之周边建筑工地多,过境货车和施工车辆流量叠加,道路路面破损较严重,道路扬尘、噪声污染、尾气排放污染等问题突出,群众反映较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有差距。个别区县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环境应急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业企业强制减排措施执行不力,工地及道路扬尘监管缺位。
(二)水环境治理还有差距。全市纳入国、省考核的8个断面中,个别小流域水体质量改善不稳定,枯水期水环境质量管控压力大,断面水质存在波动。部分乡镇污水处理厂管网不配套,特别是二三级支管网不配套,前端污水收集率不高,加之雨污分流不彻底,导致全市乡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普遍偏低,部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不理想,个别污水处理厂甚至出现清水进清水出的极端情况。全市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断扩大,部分区县已经超过50%,化肥、农药减量压力较大。部分水产养殖较集中的区域,周边河流水污染风险仍然较大。部分乡镇饮用水水源地未划定保护区开展有效保护,部分乡镇饮用水源地水质不达标,部分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有耕种现象,个别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无人值守、管理松懈。
(三)土壤污染防治亟待提速。基层群众对《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知识知晓率不高,农村居民对化肥农药滥用给土壤造成的破坏普遍认识不到位,污染防治意识不强。个别区县对土壤污染防治缺乏系统的部署,没有形成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多数区县没有形成联合执法机制,统一有效的预防、保护、管控工作合力没有完全形成。农药化肥减量、农业废弃物管控、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危险废物规范管理等防治重点,目前还未能实现全方位管控,污染防治的压力较大。全市土壤监测能力薄弱,监测仪器设施和专业人员缺乏,难以满足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特别是土壤重金属、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能力亟待提升。
三、建议意见
(一)问题整改再加力。对第一轮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并完成整改的项目,及时组织“回头看”,确保问题不反弹;对截至目前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加快进度,限期销号。对第二轮省级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成立专班,实行“清单制+责任制+销号制”,做到问题逐个整改解决、任务逐项完成销号。
(二)治气保蓝再提升。大力治理臭氧污染,加强监测人员培训,全面提升执法监测、分析来源和精准溯源的能力;运用技术手段,建立源清单,开展源解析,准确溯源、测管协同、精准治理。推动家具、化工等重点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开展城区喷漆、印刷等可挥发性有机物相关行业专项治理,减少氮氧化物排放量。优化产业布局,针对各区县大气环境质量容量和现状,严格环境准入门槛,合理规划,避免无序竞争、重复建设、因布局不合理带来的环境污染等问题,实现绿色发展。严控道路扬尘,加快中心城区绕城公路建设进度,尽快从根本上解决货车进城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不按规定进城、尾气超标、跑冒滴漏、随意鸣笛的车辆依法处罚。提升工作精细化水平,如雾炮车、洒水车等防尘设施设备运转路线、频次、时段等的动态设计、调整等。落实环境应急,严格落实部门主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大执法检查和督察力度,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企业,实行责任追究,把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预案监督到位、执行到位。
(三)治水保清再突破。尽快完成乡镇污水处理厂二三级管网的补充、改造、更新和完善,逐步实施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加强污水管网日常巡查检查,确保乡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通过调整种植结构、种养循环、生态化循环养殖等方式,在化肥农药减量、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推行生态水产养殖上下功夫,全力解决影响突出的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继续坚持生态问题生态治的思路,在思蒙河等重点小流域开展生态修复试点建设,保障醴泉河、毛河等部分河流生态流量补给,继续在球溪河等重点小流域沿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末端配套建设人工生态湿地。认真梳理现有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对确有必要且水质水量能够满足经济发展和人口聚集要求的水源地,尽快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专人保护,提升管理水平。对水源条件差、水量无法保障的饮用水源地,及时调整。
(四)治土保绿再加速。着力构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新格局,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配合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和工作联动,整体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广泛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农村居民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认识。配强土壤监测队伍,配齐监测装备,提高监测能力。深入开展土壤详查,完成重点园区、企业监督性监测。严格建设用地环保监督管理,对重点行业地块和用地性质改变的地块,依法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完善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污染地块名录。组织开展环评报告落实情况检查及后评估,吸取经验教训,建立环评报告审查新机制,防止低水平过关。加快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台账,加强成果转化运用,做好调整种植结构、安全利用耕地工作。继续推进重点区域水气土协同预警体系建设,强化成果运用。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2020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
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2020年,市、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狠抓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强力推进污染防治,打好“三大战役”成效明显,整体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改进和解决。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确保完成督察问题整改。对第一轮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并完成整改的项目,及时组织“回头看”,确保问题不反弹;对截至目前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要加快进度,限期销号。对第二轮省级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实行“清单制+责任制+销号制”,做到问题逐个整改解决、任务逐项完成销号。确保按期完成中、省关注的东坡区广益磷化工尾矿堆场综合整治、洪雅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综合整治等问题的整改销号工作。
二、以臭氧治理为重点,持续推进空气污染治理。大力治理臭氧污染。加强人员培训,全面提升执法监测、分析来源和精准溯源的能力;运用技术手段,建立源清单,开展源解析,精准治理;推动家具、化工等重点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开展城区喷漆、印刷等可挥发性有机物相关行业专项治理,减少氮氧化物排放量。严控道路扬尘。加快中心城区绕城公路建设进度,尽快从根本上解决货车进城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不按规定进城、尾气超标、跑冒滴漏、随意鸣笛的车辆依法处罚。2021年,PM2.5浓度控制在35μg/m3以内,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6%以上。
三、全面完成治水目标。尽快完成乡镇污水处理厂二三级管网的补充、改造、更新和完善,逐步实施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加强污水管网日常巡查检查,确保乡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认真梳理现有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对确有必要且水质水量能够满足经济发展和人口聚集要求的水源地,尽快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专人保护,提升管理水平。对水源条件差、水量无法保障的饮用水源地,及时调整。2021年,纳入国、省考核的断面,优良水体比例全面完成省定目标任务;市、县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在100%,乡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持续改善。
四、多方联动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着力构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新格局,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配合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和工作联动,整体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广泛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农村居民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认识。配强土壤监测队伍,配齐监测装备,提高监测能力。强化重点污染源管控,深入开展土壤详查、企业监督性监测、污染地块动态管理、预警体系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在农药化肥减量、农业废弃物管控、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危险废物规范管理等方面逐步实现全方位管控。强化成果运用。加快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台账,做好调整种植结构、安全利用耕地工作。2021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5%,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利用)率98%以上。
以上审议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将跟踪监督,办理落实情况将在2021年12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21年1月4日
关于眉山市市本级2020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2020年12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眉山市财政局局长 刘汉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报告眉山市市本级2020年预算调整情况。请予审议。
一、调整事由
一是由于一般债务转贷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增加等原因,相应调整一般公共预算。
二是由于土地出让收入、抗疫特别国债专项补助收入和专项债务转贷收入增加等原因,相应调整政府性基金预算。
三是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政策和参保人员变化情况,相应调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四是根据市本级国有企业经营利润增长情况,相应调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预算调整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情况
1、收入预算调整情况
(1)再融资债券转贷收入增加91,000万元。
(2)上级补助收入增加54,775万元。
(3)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5,919万元。
(4)岷东新区新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4,722万元。
(5)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1,798万元。
以上五项合计调增收入158,214万元。
2、支出预算调整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调增36,484万元,主要用于工业大道东坡区南段建设、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债券付息等支出。
(2)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还本支出调增96,103万元。
(3)补助下级支出增加25,627万元。
以上三项合计调增支出158,214万元。
3、收支平衡情况
上述收支预算调整后,市本级收入总计736,501万元,其中: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30,041万元,上级补助收入385,151万元(税收返还41,125万元,转移支付补助344,026万元),下级上解收入2,870万元,债务转贷收入96,919万元(一般债券5,919万元,再融资债券91,000万元),调入资金1,798万元,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9,722万元。支出预算总计736,501万元,其中: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93,997万元,上解上级支出5,354万元,补助下级支出141,047万元,债务还本支出96,103万元。收支平衡。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情况
1、收入预算调整情况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调增359,227万元,其中土地出让收入调增203,957万元,抗疫特别国债专项补助收入调增40,100万元,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调增102,500万元,再融资债券调增12,670万元。
2、支出预算调整情况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调增359,227万元,其中城乡社区支出调增293,242万元,主要用于甘眉工业园区光伏产业园建设项目、眉山市就业安置示范区暨新材料产业综合体建设项目、传媒文化产业园基础设施等,抗疫特别国债支出调增40,100万元,债务还本支出调增25,885万元。
3、收支平衡情况
上述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后,2020年市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为734,920万元,其中:基金收入579,650万元,抗疫特别国债专项补助收入40,100万元,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入102,500万元,再融资债券收入12,670万元。市本级政府性基金2020年支出预算总额为734,920万元,其中基金支出709,035万元,债务还本支出25,885万元。收支平衡。
(三)社保基金预算调整情况
1、收入预算调整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调减37,681万元,其中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调减4,119万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调减19,695万元、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调减5,011万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调减8,856万元。
2、支出预算调整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调减37,681万元,其中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调增13,934万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调减14,989万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调增1,104万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调减33,485万元、本年结余调减4,245万元。
3、收支平衡情况
上述收支预算调整后,市本级2020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为390,631万元,支出预算为329,188万元,品叠后结余61,443万元。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情况
2020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调增8万元,其中利润收入调增312万元、股息收入调减304万元,调整后2020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为2,568万元。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调增8万元,其中国有企业政策补贴调减172万元、调出资金调增180万元,调整后2020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为2,568万元,收支平衡。
附件:1.眉山市市本级2020年地方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支调整表
2.眉山市市本级2020年基金预算收支调整表
3.眉山市市本级202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调整表
4.眉山市市本级2020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表
5.眉山市市本级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调整明细表
6.眉山市市本级2020年基金预算支出调整明细表
7.眉山市市本级2020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情况表
8.眉山市市本级2020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项目情况表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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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本级2020年地方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支调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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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预算收入 |
年初预算数 |
预算调整数 |
比年初预算增减 |
预算支出 |
年初预算数 |
预算调整数 |
比年初预算增减 |
一、税收收入 |
140083 |
140083 |
|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
55626 |
56065 |
439 |
增值税 |
46522 |
46522 |
|
二、国防支出 |
461 |
693 |
232 |
企业所得税 |
15932 |
15932 |
|
三、公共安全支出 |
40174 |
43792 |
3618 |
个人所得税 |
3285 |
3285 |
|
四、教育支出 |
25211 |
30687 |
5476 |
资源税 |
641 |
641 |
|
五、科学技术支出 |
2614 |
2758 |
144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1231 |
11231 |
|
六、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
14144 |
14650 |
506 |
房产税 |
3631 |
3631 |
|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
32346 |
26471 |
-5875 |
印花税 |
2889 |
2889 |
|
八、卫生健康支出 |
138410 |
161185 |
22775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6692 |
6692 |
|
九、节能环保支出 |
9558 |
9558 |
|
土地增值税 |
10335 |
10335 |
|
十、城乡社区支出 |
32915 |
33515 |
600 |
车船税 |
3769 |
3769 |
|
十一、农林水支出 |
38050 |
27223 |
-10827 |
耕地占用税 |
3500 |
3500 |
|
十二、交通运输支出 |
7193 |
11972 |
4779 |
契税 |
31123 |
31123 |
|
十三、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 |
9976 |
10020 |
44 |
环境保护税 |
533 |
533 |
|
十四、商业服务业等支出 |
2832 |
2832 |
|
二、非税收入 |
89958 |
89958 |
|
十五、金融支出 |
3474 |
3474 |
|
专项收入 |
12632 |
12632 |
|
十六、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 |
5552 |
5552 |
|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
21052 |
21052 |
|
十七、住房保障支出 |
17260 |
11085 |
-6175 |
罚没收入 |
12899 |
12899 |
|
十八、粮油物资储备支出 |
1945 |
3731 |
1786 |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23561 |
23561 |
|
十九、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 |
5480 |
7480 |
2000 |
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
6000 |
6000 |
|
二十、债务付息支出 |
7026 |
25320 |
18294 |
其他收入 |
13814 |
13814 |
|
二十一、预备费 |
6327 |
4995 |
-1332 |
一般预算收入小计 |
230041 |
230041 |
|
二十二、其他支出 |
939 |
939 |
|
上级补助收入 |
330376 |
385151 |
54775 |
一般预算支出小计 |
457513 |
493997 |
36484 |
税收返还收入 |
31176 |
41125 |
9949 |
补助下级支出 |
115420 |
141047 |
25627 |
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
297989 |
342815 |
44826 |
上解上级支出 |
5354 |
5354 |
|
专项转移支付 |
1211 |
1211 |
|
债务还本支出 |
|
96103 |
96103 |
下级上解收入 |
2870 |
2870 |
|
一般债务还本支出 |
|
96103 |
96103 |
债务转贷收入 |
|
96919 |
96919 |
|
|
|
|
一般债券 |
|
5919 |
5919 |
|
|
|
|
再融资债券 |
|
91000 |
91000 |
|
|
|
|
调入资金 |
|
1798 |
1798 |
|
|
|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 |
|
1798 |
1798 |
|
|
|
|
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
15000 |
19722 |
4722 |
|
|
|
|
收入总计 |
578287 |
736501 |
158214 |
支出总计 |
578287 |
736501 |
158214 |
附件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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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眉山市市本级基金预算收支调整表 |
|
|
单位:万元 |
|
基金收入项目 |
年初预算数 |
预算调整数 |
比年初数增减 |
基金支出项目 |
年初预算数 |
预算调整数 |
比年初数增减 |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 |
|
|
|
城乡社区支出 |
373442 |
666685 |
293242 |
|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 |
|
|
|
农林水支出 |
|
|
|
|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 |
14562 |
22720 |
8158 |
交通运输支出 |
2250 |
2250 |
|
|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
|
|
|
抗疫特别国债支出 |
|
40100 |
40100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
349481 |
545280 |
195799 |
其他支出 |
|
|
|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 |
6000 |
6000 |
|
|
|
|
|
|
污水处理费收入 |
3400 |
3400 |
|
|
|
|
|
|
车辆通行费 |
2250 |
2250 |
|
|
|
|
|
|
基金收入小计 |
375693 |
579650 |
203957 |
基金支出小计 |
375693 |
709035 |
333342 |
|
上级补助收入 |
|
40100 |
40100 |
补助下级支出 |
|
|
|
|
转移性补助收入 |
|
|
|
转移性补助支出 |
|
|
|
|
抗疫特别国债收入 |
|
40100 |
40100 |
|
|
|
|
|
债务转贷收入 |
|
115170 |
115170 |
债务还本支出 |
|
25885 |
25885 |
|
专项债券 |
|
102500 |
102500 |
专项债券还本支出 |
|
25885 |
25885 |
|
再融资债券 |
|
12670 |
12670 |
|
|
|
|
|
收入总计 |
375693 |
734920 |
359227 |
支出总计 |
375693 |
734920 |
359227 |
|
附件3 眉山市市本级202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调整表 |
|
|
单位:万元 |
收 入 |
支 出 |
项目 |
年初预算数 |
调整预算数 |
比年初数增减 |
项目 |
年初预算数 |
调整预算数 |
比年初数增减 |
一、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
14018 |
9899 |
-4119 |
一、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
10432 |
24366 |
13934 |
失业保险费收入 |
11215 |
7299 |
-3916 |
失业保险金 |
5913 |
3995 |
-1918 |
失业保险基金财政补贴收入 |
|
|
|
医疗保险费 |
1841 |
1163 |
-678 |
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
1127 |
1393 |
266 |
丧葬抚恤补助 |
11 |
2 |
-9 |
其他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
1676 |
1207 |
-469 |
其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
2667 |
19206 |
16539 |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
170152 |
150457 |
-19695 |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
124906 |
109917 |
-14989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 |
165633 |
144747 |
-20886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 |
71898 |
59131 |
-12767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
3942 |
4766 |
824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待遇支出 |
52631 |
50384 |
-2247 |
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
577 |
944 |
367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出 |
377 |
402 |
25 |
三、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
13385 |
8374 |
-5011 |
三、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
8437 |
9541 |
1,104 |
工伤保险费收入 |
13065 |
8102 |
-4963 |
工伤保险待遇 |
7991 |
7583 |
-408 |
工伤保险基金财政补贴收入 |
|
|
|
劳动能力鉴定支出 |
13 |
10 |
-3 |
工伤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
320 |
272 |
-48 |
工伤预防费用支出 |
60 |
45 |
-15 |
其他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
|
|
|
其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
373 |
1903 |
1530 |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
230757 |
221901 |
-8856 |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
218849 |
185364 |
-33485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收入 |
79086 |
72837 |
-6249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出 |
202781 |
166195 |
-36586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补贴收入 |
148533 |
144862 |
-3671 |
大病保险支出 |
16068 |
18964 |
2896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
3138 |
4202 |
1064 |
其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
|
205 |
205 |
|
|
|
|
|
|
|
|
收入合计 |
428312 |
390631 |
-37681 |
支出合计 |
362624 |
329188 |
-33436 |
|
|
|
|
本年结余 |
65688 |
61443 |
-4245 |
收 入 总 计 |
428312 |
390631 |
-37681 |
支 出 总 计 |
428312 |
390631 |
-37681 |
附件4 |
|
|
|
|
|
|
|
眉山市市本级2020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表 |
|
|
单位:万元 |
收 入 |
支 出 |
项目 |
年初预算数 |
调整预算数 |
比年初数增减 |
项目 |
年初预算数 |
调整预算数 |
比年初数增减 |
一、利润收入 |
2052 |
2364 |
312 |
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支出 |
|
|
|
投资服务企业利润收入 |
|
|
|
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支出 |
|
|
|
教育文化广播企业利润收入 |
|
|
|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 |
|
|
|
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利润收入 |
2052 |
2364 |
312 |
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支出 |
|
|
|
二、股利、股息收入 |
508 |
204 |
-304 |
国有公益设施投资支出 |
|
|
|
国有控股公司股利、股息收入 |
508 |
204 |
-304 |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
942 |
770 |
-172 |
国有参股公司股利、股息收入 |
|
|
|
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
|
|
|
三、产权转让收入 |
|
|
|
四、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
|
|
|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 |
|
|
|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 |
|
|
|
四、清算收入 |
|
|
|
六、调出资金 |
1618 |
1798 |
180 |
国有股权股份清算收入 |
|
|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出资金 |
1618 |
1798 |
180 |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
|
|
|
|
|
|
|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合计 |
2560 |
2568 |
8 |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合计 |
2560 |
2568 |
8 |
附件5 |
|
眉山市市本级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调整明细表 |
|
|
|
|
|
|
单位:万元 |
序号 |
科目 |
项目单位 |
项目内容 |
调整金额 |
备注 |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
439 |
|
1 |
2013499 |
中共眉山市统一战线工作部 |
宗教活动场所应急维修资金 |
50 |
|
2 |
2010802 |
眉山市审计局 |
审计专项经费 |
26 |
|
3 |
2013899 |
眉山市纤维检验所 |
棉花等纤维工作检验经费 |
172 |
|
4 |
2011099 |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补助资金 |
1 |
|
|
|
|
|
5 |
2011099 |
眉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千名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行动经费 |
2 |
|
|
|
|
|
6 |
2012999 |
眉山市妇女联合会 |
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
41 |
|
|
|
|
|
7 |
2011102 |
中国共产党眉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
60 |
|
|
|
|
|
8 |
2012999 |
眉山市总工会 |
工会专项资金 |
87 |
|
|
|
|
|
二、国防支出 |
232 |
|
|
|
|
|
1 |
2030607 |
眉山军分区 |
民兵预备役经费 |
232 |
|
|
|
|
|
三、公共安全 |
3618 |
|
1 |
2040599 |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
627 |
|
2 |
2049901 |
眉山市关押中心 |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
10 |
|
|
|
|
|
3 |
2049901 |
眉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
1004 |
|
|
|
|
|
4 |
2040299 |
眉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
65 |
|
|
|
|
|
5 |
2040299 |
眉山市公安局 |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
1467 |
|
6 |
2040299 |
眉山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
78 |
|
7 |
2040699 |
眉山市司法局 |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
131 |
|
|
|
|
|
8 |
2040499 |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
236 |
|
|
|
|
|
四、教育支出 |
5476 |
|
1 |
2050302 |
眉山市教育体育局 |
学生资助经费 |
1150 |
|
2 |
2050205 |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 |
学生资助经费(高等教育) |
704 |
|
3 |
2050305 |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 |
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 |
374 |
|
4 |
2050302 |
眉山卫生职业学校 |
“9+3”免费职业教育补助资金 |
2128 |
|
|
|
|
|
5 |
2050302 |
眉山科学技术学校 |
“9+3”免费职业教育补助资金 |
142 |
|
|
|
|
|
6 |
2070205 |
三苏祠博物馆 |
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经费 |
235 |
|
|
|
|
|
7 |
2050204 |
眉山市教育体育局 |
学生资助经费 |
16 |
|
|
|
|
|
8 |
2050202 |
眉山市第一小学 |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 |
121 |
|
|
|
|
|
9 |
2050202 |
眉山市第一小学 |
教育类政策性补助 |
30 |
|
|
|
|
|
10 |
2050302 |
眉山市教育体育局 |
教育类政策性补助 |
261 |
|
|
|
|
|
11 |
2050205 |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 |
高校共建与发展专项资金 |
15 |
|
|
|
|
|
12 |
2050302 |
眉山工程技师学院 |
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 |
300 |
|
五、科学技术支出 |
144 |
|
|
|
|
|
11 |
2060799 |
眉山市科学技术协会 |
科普专项资金 |
44 |
|
12 |
2069999 |
眉山市科学技术局 |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
100 |
|
六、文化旅游体育和传媒支出 |
506 |
|
1 |
2070199 |
眉山市美术馆 |
免费开放专项资金 |
43 |
|
2 |
2070307 |
眉山市体育场馆服务中心 |
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 |
87 |
|
|
|
|
|
3 |
2070199 |
眉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中央文化人才专项经费 |
6 |
|
|
|
|
|
4 |
2070899 |
眉山市广播电视台 |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 |
11 |
|
|
|
|
|
5 |
2070899 |
眉山市广电公共服务中心 |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 |
60 |
|
|
|
|
|
6 |
2070199 |
眉山市图书馆 |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 |
20 |
|
|
|
|
|
7 |
2070199 |
眉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 |
163 |
|
|
|
|
|
8 |
2079999 |
眉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示范项目资金 |
30 |
|
|
|
|
|
9 |
2070199 |
眉山市文化馆 |
免费开放专项资金 |
43 |
|
10 |
2070199 |
眉山市图书馆 |
免费开放专项资金 |
43 |
|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
-5875 |
|
1 |
2089901 |
眉山市社会福利院 |
养老服务业发展补助资金 |
2 |
|
2 |
2080905 |
眉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
641 |
|
3 |
2089901 |
眉山市民政局 |
民政事业补助资金 |
10 |
|
4 |
2080799 |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
793 |
|
5 |
2080999 |
眉山市军休服务中心 |
退役安置补助资金 |
55 |
|
6 |
2089901 |
眉山市救助管理站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180 |
|
7 |
2089901 |
眉山市儿童福利院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26 |
|
8 |
2080899 |
市本级项目支出 |
分配下达东坡区、彭山区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相应减少市本级支出 |
-7582 |
|
|
|
|
|
八、卫生健康支出 |
22775 |
|
1 |
2100410 |
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购置负压救护车、疫情处置应急物资经费 |
100 |
|
2 |
2100410 |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
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采购经费 |
50 |
|
3 |
2100410 |
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负压急救车购置经费 |
215 |
|
4 |
2100410 |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
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采购经费 |
758 |
|
5 |
2100408 |
眉山市人民医院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
10 |
|
6 |
2100408 |
眉山市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
271 |
|
7 |
2100408 |
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
16 |
|
8 |
2100408 |
眉山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
1 |
|
9 |
2100410 |
眉山市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 |
287 |
|
10 |
2100410 |
眉山市人民医院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 |
419 |
|
|
|
|
|
11 |
2100410 |
眉山市妇幼保健院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 |
100 |
|
|
|
|
|
12 |
2100410 |
眉山市中心血站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 |
15 |
|
|
|
|
|
13 |
2109901 |
眉山市人民医院 |
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 |
22 |
|
|
|
|
|
14 |
2109901 |
眉山市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 |
991 |
|
|
|
|
|
15 |
2100601 |
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助资金 |
8 |
|
|
|
|
|
16 |
2101302 |
眉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
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 |
89 |
|
|
|
|
|
17 |
2109901 |
眉山市人民医院 |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助资金 |
297 |
|
|
|
|
|
18 |
2101504 |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
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助资金 |
125 |
|
19 |
2109901 |
眉山市人民医院 |
卫生健康专项资金 |
206 |
|
20 |
2109901 |
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卫生健康专项资金 |
3 |
|
|
|
|
|
21 |
2109901 |
眉山市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卫生健康专项资金 |
185 |
|
|
|
|
|
22 |
2109901 |
眉山市妇幼保健院 |
卫生健康专项资金 |
12 |
|
23 |
2109901 |
眉山市人民医院 |
干部保健补助资金 |
2 |
|
24 |
2109901 |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
卫生健康专项资金 |
11 |
|
|
|
|
|
25 |
2109901 |
眉山市卫监支队 |
卫生健康专项资金 |
145 |
|
|
|
|
|
26 |
2109901 |
眉山市中心血站 |
卫生健康专项资金 |
10 |
|
|
|
|
|
27 |
2101202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户 |
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 |
18427 |
|
|
|
|
|
九、城乡社区支出 |
600 |
|
1 |
2129901 |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8.11洪灾住建应急资金 |
600 |
|
十、农林水支出 |
-10827 |
|
1 |
2130199 |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公共安全与资源保护利用工程资金 |
338 |
|
2 |
2130199 |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206 |
|
3 |
2130311 |
眉山市水利局 |
水利发展资金 |
70 |
|
4 |
2130210 |
眉山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 |
80 |
|
|
|
|
|
5 |
2130234 |
眉山市林业局 |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 |
20 |
|
|
|
|
|
6 |
2130314 |
眉山市水利局 |
水利救灾资金 |
40 |
|
|
|
|
|
7 |
2130199 |
市本级项目支出 |
分配下达东坡区、彭山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相应减少市本级支出 |
-10279 |
|
|
|
|
|
8 |
2130199 |
市本级项目支出 |
分配下达东坡区、彭山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相应减少市本级支出 |
-1302 |
|
|
|
|
|
十一、交通运输支出 |
4779 |
|
1 |
2140104 |
眉山市交通运输局 |
工业大道东坡南段建设 |
4779 |
|
十二、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支出 |
44 |
|
|
|
|
|
1 |
2150508 |
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无线电管理经费 |
44 |
|
|
|
|
|
十三、住房保障支出 |
-6175 |
|
|
|
|
|
1 |
2210108 |
市本级项目支出 |
分配下达东坡区、彭山区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相应减少市本级支出 |
-3869 |
|
|
|
|
|
2 |
2210199 |
市本级项目支出 |
分配下达东坡区、彭山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应减少市本级支出 |
-2306 |
|
|
|
|
|
十四、粮油物资储备支出 |
1786 |
|
1 |
2220511 |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
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资金 |
878 |
|
2 |
2220511 |
眉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
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资金 |
908 |
|
十五、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 |
2000 |
|
1 |
22499 |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
应急救援能力提升 |
400 |
|
|
|
|
|
2 |
2240704 |
黑龙滩灌区管理处 |
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
200 |
|
|
|
|
|
3 |
2240704 |
通济堰灌区管理处 |
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
100 |
|
|
|
|
|
4 |
2240108 |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
应急救援装备采购资金 |
160 |
|
5 |
2240204 |
眉山市消防支队 |
化工专业救援队装备建设、重型泡沫车采购 |
1110 |
|
6 |
2240108 |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
指挥场所建设 |
30 |
|
十六、债务付息支出 |
18294 |
|
1 |
2320301 |
四川省财政厅 |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付息支出 |
18294 |
|
十七、预备费 |
-1332 |
|
附件6 |
|
|
|
眉山市市本级2020年基金预算支出调整明细表 |
序号 |
项目单位 |
项目内容 |
调整金额 |
备注 |
一、调减项目合计 |
-44862 |
|
1 |
眉山市东坡区富牛中心卫生院 |
新华分院改扩建后续项目资金 |
-96 |
|
2 |
眉山市岷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
土地报批 |
-20933 |
|
3 |
眉山市岷东中学 |
教学设施设备采购 |
-983 |
|
4 |
富牛镇政府 |
安置工作 |
-9200 |
|
5 |
富牛镇政府 |
征地拆迁 |
-10450 |
|
6 |
富牛镇政府 |
岷东新区敬老院建设项目 |
-2000 |
|
7 |
富牛镇政府 |
城乡环境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及流域治理工作 |
-240 |
|
8 |
富牛镇政府 |
农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振兴规划及集体经济发展) |
-960 |
|
二、调增项目合计 |
378204 |
|
1 |
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
支持园区和国有企业发展 |
139870 |
|
2 |
眉山市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 |
甘眉工业园区光伏产业园建设项目 |
30000 |
|
3 |
眉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
基础设施补短板 |
55000 |
|
4 |
眉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
眉山市就业安置示范区暨新材料产业综合体建设项目 |
11500 |
|
5 |
眉山市眉山日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融媒体中心 |
传媒文化产业园基础设施 |
6000 |
|
6 |
眉山市人民医院 |
疫情设备设施紧急采购专项经费 |
773 |
|
7 |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
疫情防控物资购置经费 |
4174 |
|
8 |
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应急物资、急救负压救护车购置经费 |
314 |
|
9 |
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 |
修文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 |
9914 |
|
10 |
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
眉山市就业安置示范区暨新材料产业综合体建设项目 |
6000 |
|
11 |
眉山市交通运输局 |
太和大道建设工程 |
13125 |
|
12 |
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 |
光伏产业园区建设项目 |
1100 |
|
13 |
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
化工产业园区产城融合建设项目 |
2000 |
|
14 |
眉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
眉山城区垃圾分类设施建设项目(一期) |
2700 |
|
15 |
眉山市岷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
眉山市岷东城区南部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 |
47000 |
|
16 |
眉山市岷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
眉山市岷江流域蟆颐堰一期生态综合治理工程滨河缓冲带一区(滨江公园)项目 |
8000 |
|
17 |
眉山市岷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
支持对口帮扶藏区贫困村产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色尔岭村脱贫攻坚产业发展 |
20 |
|
18 |
眉山市岷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
中部组团安置区松林苑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
100 |
|
19 |
眉山市岷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
岷东新区蟆颐大道(崇礼段)项目征地拆迁结算余款 |
160 |
|
20 |
眉山市岷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
“两宋荣光”眉州大道东段改造工程后续回购 |
6736 |
|
21 |
眉山市岷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
政府隐形债务还本付息 |
13453 |
|
22 |
眉山市岷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
失地农民社保支出 |
20265 |
|
附件7 |
眉山市市本级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情况表
|
序号 |
单位 |
项目名称 |
债务类型 |
安排置换债券金额 |
安排新增债券金额 |
|
合计 |
|
|
102500 |
1 |
眉山市财政局 |
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就业安置示范区暨新材料产业综合体建设项目 |
专项 |
|
11500 |
2 |
眉山市财政局 |
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础设施补短板 |
专项 |
|
55000 |
3 |
眉山市财政局 |
甘眉工业园区光伏产业园建设项目 |
专项 |
|
30000 |
4 |
眉山市财政局 |
眉山市眉山日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融媒体中心传媒文化产业园基础设施 |
专项 |
|
6000 |
附件8 |
|
|
|
|
眉山市市本级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项目情况表
|
序号 |
单位 |
项目名称 |
债务类型 |
安排置换债券金额 |
安排新增债券金额 |
|
合计 |
|
|
5919 |
1 |
眉山市财政局 |
眉山市工业大道东坡区南段建设 |
一般 |
|
4779 |
2 |
眉山市财政局 |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指挥场所建设 |
一般 |
|
30 |
3 |
眉山市财政局 |
眉山市消防支队化工专业救援队装备建设、重型泡沫车采购 |
一般 |
|
1110 |
关于眉山市市本级2020年预算调整方案
审查结果的报告(书面)
2020年12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大预算委员会主任委员 赵晓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眉山市市本级2019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后,市人大预算委委托四川万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告进行了预先审查,形成预先审查报告。12月11日,市人大预算委召开全体会议,结合预先审查报告,对预算调整报告和方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预算调整的理由
市政府提出对市本级2020年预算进行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理由:一是一般债务转贷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增加;二是土地出让收入、抗疫特别国债专项补助收入和专项债务转贷收入增加;三是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政策和参保人员变化情况,相应调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是根据市本级国有企业经营利润增长情况,相应调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预算调整的主要情况
(一)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批准的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和总支出均为578,287万元。 调整预算后,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为736,501万元,调增158,214万元。其中上级补助收入增加54,775万元、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5,919万元、岷东新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增4,722万元、再融资债券转贷收入调增91,000万元、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1,798万元。支出预算相应调整为736,501万元,调增158,21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调增36,484万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还本支出调增96,103万元,补助下级支出调增25,627万元。
(二)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批准的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入和总支出均为375,693元。调整预算后,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入为734,920万元,调增359,227万元。其中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调增8158万元、土地出让收入增加195,799万元、抗疫特别国债专项补助收入调增40,100万元、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调增102,500万元,再融资债券调增12,670万元。支出预算相应调整为734,920万元,调增359,227万元。其中城乡社区支出调增293,242万元,抗疫特别国债支出40,100万元,债务还本支出调增25,885万元。
(三)市本级社保基金预算。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批准的市本级社保基金收入预算为428,312万元,支出预算为362,624万元。调整预算后,市本级社保基金预算收入为390,631万元,调减37,681万元。其中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调减4,119万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调减19,695万元、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调减5,011万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调减8,856万元。支出预算调整为329,188万元,调减37,681万元,其中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调增13,934万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调减14,989万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调增1,104万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调减33,485万元,本年结余调减4,245万元。调整预算后,市本级202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品迭结余61,443万元。
(四)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批准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均为2,560万元。预算调整后,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为2,568万元,调增8万元。其中利润收入调增312万元、股利股息收入调减304万元。支出预算相应调整为2,568万元,调增8万元。其中国有企业政策补贴调减172万元、调出资金调增180万元。
三、初步审查意见
市人大预算委审查认为,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符合监督法、预算法、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预算执行实际情况。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关于眉山市市本级2020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批准市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202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2020年12月29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刘汉学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眉山市市本级2020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审查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市本级2020年预算调整方案。会议同意《关于眉山市市本级2020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及市人大预算委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202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关于眉山市2019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
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2020年12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眉山市审计局局长 徐 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2019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请予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2020年8月31日,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眉山市2019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并就强化审计整改工作提出了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率市政府督查室、市审计局,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了2次跟踪监督调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市第四届政府118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审计整改工作,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压紧压实整改责任,列出清单、挂账整改,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整改任务;要举一反三、查漏补缺,迅速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坚决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查,及时跟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力、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的要通报批评。
二是完善整改机制。各有关县(区)、部门单位严格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眉府办函〔2020〕41号)的要求,增强落实审计整改意识,认真履行整改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逐项整改。市审计局牢牢把握审计工作“治已病、防未病”重要作用,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整改要求,压实各审计组整改督促责任,对照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审计移送清单“三张清单”开展现场核查,督促整改落实。市政府督查室持续跟踪检查审计整改情况,逗硬整改到位销号和整改不力追责问责机制。
三是加强成果运用。有效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的建设性作用,督促有关县(区)和部门单位将整改工作与制度机制建设、风险隐患防控、加强内部管理有机结合,提升整改效能。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领导采纳审计意见建议先后就审计专报、报告等作出批示18件次。市财政局印发《眉山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等三项制度,加强对预算绩效结果运用等重点领域的监督管理;相关县(区)印发《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长效机制实施意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落实对重点领域的治理。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审计查出问题,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问题查处和追责问责,切实规范权力运行,有效提升了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根据《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中共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完善审计工作和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规定,现将《审计工作报告》反映主要问题的阶段性整改情况报告如下:截至2020年12月18日,对2019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6个方面84项问题,已整改或基本整改83项,整改完成率98.8%。整改问题金额共计22.86亿元,其中:资金拨付到位16.73亿元,盘活闲置资金1.42亿元,清理退回资金552万元,缴交财政资金77.38万元,其他清理支付、调账等4.65亿元;移送线索32件,党纪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31人;推进建章立制,完善相关制度机制80个。从总体上看,审计整改成效明显,屡审屡犯的情况得到有效遏制。
(一)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总决算草案编制审计整改情况
1.预算编制不够精准问题整改情况。一是预算安排未统筹考虑上年结转结余,新增预算40万元造成资金闲置的问题已整改,市财政局已在编制2021年部门预算时明确要求各预算单位清核上年结余结转情况。二是未单独编制对下专项转移支付5818万元的问题基本整改,市财政局拟将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2021年预算草案。三是预算级次管理不规范3342.18万元的问题已整改,属于补助县(区)的专项资金从2021年起由市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县(区)。四是3个部门为下属单位代编预算2256.35万元的问题已整改,市财政局已在编制2021年部门预算时要求严禁代编和不按规定编制。
2.财政支出效率还不够高问题整改情况。一是上级专项资金2.16亿元超过180日仍未下达和一般公共预算切块专项资金1.52亿元在2019年10月后下达的两个问题已整改,市财政局将在以后的预算执行中督促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加快分配进度,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专项资金。二是工业发展专项资金1095万元审批和拨付时间过长的问题已整改,市财政局加强流程管控,并督促下级财政加快资金审批拨付。
3.预算绩效管理不够精细问题整改情况。一是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不充分、未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挂钩机制的问题已整改,市财政局建立预算绩效结果应用机制,今年已对市本级11个部门19项支出情况开展了重点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2021年预算编制挂钩。二是未按规定清理盘活和使用存量资金1590.8万元的问题未完全整改,市财政已收回资金191.13万元,余下1399.67万元拟于2021年初集中清理。
4.财政基础工作存在不足问题整改情况。一是两个财政专户以前年度形成的往来款1.43亿元未及时清理的问题已整改,现已完成对以往暂存款的清理,并按照要求对暂存款科目进行了调账处理。二是市本级国债转贷资金1100万元未纳入暂付款五年清理消化计划的问题基本整改,市交通运输局已将债务分解到4个县(区),每年偿还228.57万元,至2026年偿还完毕。三是财政与部门年终对账工作开展不到位问题已整改,举办决算编制培训会、核对预算单位科目等,提高部门决算编制质量。
(二)部门预算执行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整改情况
1.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不够到位问题整改情况。一是26个部门2019年“三公”经费未完成只减不增目标的问题已整改,今后相关部门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并按要求压减。二是2个部门超预算支出5.76万元的问题已整改,今后严格按照预算合理安排支出。三是2个部门公务用车未在指定地点维修的问题已整改,今后严格执行定点维修的规定。四是5个部门违规发放油费补贴或不合规支出油费76.53万元的问题已整改,已全额清退。五是6个部门违规发放津补贴或差旅费54.28万元的问题已整改,已全额清退。六是2个部门租赁收入或行政事业性收费22.81万元未及时上缴财政的问题已整改,已全额上缴财政。
2.预决算编制和绩效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问题整改情况。一是6个部门4603.88万元的项目推进缓慢、预算执行率低的问题已整改,今后相关部门加快项目推进和核算管理,提高预算执行进度。二是45个部门预决算编制不准确的问题已整改,今后严格按照规定编制部门预决算。三是4个部门未编制绩效目标或编制不规范、3个部门支出绩效未开展自评、1个部门绩效目标未完成的问题基本整改,相关部门今后科学合理编列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和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已按要求完成9个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参与资金分配的5个项目已完工2个、在建3个。
3.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不够规范问题整改情况。一是3个部门专项资金3.38亿元分配不及时的问题已整改,今后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优化流程及时分配。二是市生态环境局专项资金2511.19万元分配不准确和未履行单位内部集体决策程序分配专项资金3900万元的问题已整改,今后强化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三是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向未达到条件的项目提供补助资金200万元的问题已整改,目前项目推进有力。四是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核实把关不严,重复向企业发放奖补资金38.57万元的问题已整改,已全额追回。
4.部门基础管理不够扎实问题整改情况。一是52个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基本整改,相关部门将强化资产管理工作,确保资产账表一致。二是18个部门未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要求使用公务卡或使用现金支付137.86万元的问题已整改,今后严格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结算相关支出。三是63个部门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未及时退还涉企保证金、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理等问题基本整改,今后规范财务核算管理,清理涉企保证金、往来款项等。四是6个部门内审工作存在未设置机构、专职人员、未建立制度等问题已整改,4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已直接分管内审工作,2个单位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强化内部审计监督。
(三)“三大攻坚战”相关审计整改情况
1.扶贫审计问题整改情况。一是项目建设程序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已整改,3个县(区)通过今后加强项目监督、变更实施地点、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等措施整改到位。二是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的问题已整改,仁寿县5527.06万元扶贫资金已拨付到位2346.44万元,余下3180.62万元项目结余资金拟收回国开行用于还贷,丹棱县已将未按规定使用的212万元产业扶持基金退回20个贫困村。三是扶贫政策执行不严的问题已整改,4个县(区)已向769名困难人员发放补助金38.29万元,2个县(区)已追回向28名不符合条件人员代缴基本医疗保障0.39万元、发放困难群体补助1.25万元。四是2个县(区)6个扶贫项目未按期完成的问题已整改,东坡区4个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1个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已竣工验收,洪雅县七里村供水厂项目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2.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资产审计问题整改情况。一是乡镇土地资源管理保护不到位的问题已整改,4个乡镇完善土地流转相关合同、加强备案管理和资格审查工作。二是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处理不规范的问题已整改,4个乡镇新建垃圾地库和垃圾中转站、安排专用垃圾转运车进行垃圾转运。三是对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监管不严格的问题已整改,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户企业已将危险废物实际生产量超管理计划产生量情况按要求报告备案。
3.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审计问题整改情况。一是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不够规范的问题基本整改,3个县(区)财政未及时拨付的3.13亿元债券资金已拨付了2.48亿元,青神县余下0.65亿元拟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和项目建设工程款;市本级和4个县(区)的闲置债券资金4.9亿元已使用。二是基层财政保运转能力尚待加强的问题,县(区)财政通过化解暂付款、压减一般性支出等,提高库款保障水平,保障国库支付能力。
(四)民生资金项目审计整改情况
1.医保基金审计问题整改情况。一是医保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已整改,商业保险机构已上缴市医保专户未赔付大病保险费2.88万元(审计查出1.11万元、自查清理1.77万元),农村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医保兜底资金多配套18.87万元已清算扣减整改到位。二是医保基金管理使用不够规范的问题已整改,银行存款未享受优惠利率已补计利息10.58万元,部分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报销诊疗项目费用1.08万元已退还基金专户,同时加强部门间沟通确保城乡居民参保人数、缴费金额的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一致。三是医保资金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已整改,1家民营医院和1家公立医院虚列支出7.97万元资金已全额追回。
2.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投入和使用绩效审计问题整改情况。按照审计署的整改要求,市住建局牵头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工作安排,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共同研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措施,督促各县(区)扎实完成整改工作。一是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分配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已整改,2个县(区)已拨付保障性安居工程闲置资金5.44亿元,洪雅县应收未收公租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54.57万元已全额追缴。二是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不规范的问题基本整改,违规享受公租房149套中已清退95套、限期清退9套、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42套、补充提供资料符合保障条件3套,追回违规享受租赁补贴4.24万元。
3.稳定粮食安全审计问题整改情况。一是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使用不及时的问题已整改,2个县(区)稻谷补贴、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财政补贴资金4000.15万元(审计查出3993.25万元、自查6.9万元)已全额拨付。二是粮食生产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已整改,2个县(区)完成耕地非粮化统计上报工作。三是相关资金支付不符合政策问题的已整改,2个县(区)全额追回违规发放补贴63.23万元,仁寿县全额追回虚假投保套取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18.68万元。
4.恢复生猪生产审计问题整改情况。一是生猪生产恢复较慢的问题已整改,仁寿县实施散养户补栏、与公司合作、开展产业扶贫、加快种猪场建设等措施,截止2020年10月,完成生猪存栏708221头,同比增长50.61%,完成生猪出栏849320头,同比增长29.11%,生猪代建场累计开工820个单元、建成414个单元。二是财政补贴未能全面落地的问题已整改,新增能繁母猪补助资金229.2万元已拨付到户、201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807万元已按规定使用。三是环评、土地备案或审批不完善的问题已整改,仁寿县已关停环保不达标的53户养殖场,398户养殖场办理了环评手续,217户生猪养殖户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四是部分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已整改,仁寿县为6家屠宰场增加配备24名官方兽医,已将生猪产业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五)政府投资审计整改情况
1.项目投资管控机制仍然不够健全和有力问题整改情况。市本级19个竣工决(结)算项目多计工程投资2279万元的问题已整改,业主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已通过扣减或追回等措施据实结算。
2.建设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问题整改情况。该问题已整改,已整改金额3.07亿元。眉山环城公路南环线项目到位前期资金1.55亿元、提交履约保函1.5亿元;苏母公园项目已上交财政砂石有偿使用费25万元;2个单位退还履约保证金218万元、支付勘察费尾款1.7万元。1个项目已完成财政评审,2个项目正在办理用地批复和施工许可手续,今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等规定执行。
(六)专项审计调查整改情况
1.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审计问题整改情况。一是涉企收费违规行为的问题已整改,仁寿民富村镇银行已将转嫁的贷款押品评估费4.6万元退还5户企业。二是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不到位的问题已整改,24个单位漏报63笔5990.12万元纳入清欠台账后,已全额清偿。三是东坡区将2笔不应纳入的财政补贴1698.74万元纳入清欠台账的问题已整改。
2.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审计问题整改情况。一是补贴政策落实不及时和不精准的问题基本整改,东坡区简化流程,确保在3个月内完成企业稳岗返还补贴认定;已追回不符合条件人员领取就业创业补贴和发放失业保险待遇46.72万元,经复核符合领取就业创业补贴条件1人1万元,余下4.78万元失业保险金正采取措施追回,今后严格执行发放程序。二是补贴政策未覆盖到位的问题已整改,洪雅县将符合条件的36户企业纳入享受稳岗补贴政策范围,并发放补贴资金357.2万元。
3.国有企业审计问题整改情况。一是内部管理不够到位的问题已整改,展通公交公司及下属公司已制定“三重一大”制度和采购、资产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今后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二是财务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的问题已整改,已清理往来款、未及时入账收入已入账、出租资产周转房屋33间和门市42间,公司制定措施定期对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进行比对。
4.会节经费审计问题整改情况。一是经费管理使用不规范的问题已整改,4个部门应付未付会节资金21.5万元已全额支付,市商务局补登记固定资产4.98万元,今后加强会节资金在支出审批、财务核算、资产等方面的管理。二是决策及实施程序不合规的问题已整改,3个部门今后严格“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眉山市新视界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今后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批程序;3个部门今后严格依法规范合同的签订。
6.园区专项审计问题整改情况。一是涉企保证金应退未退的问题已整改,清退诚信保证金6万元。二是土地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基本整改,126亩项目用地已完成供地手续,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调整440亩土地规划用途予以解决。
上年度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反映未完全整改的问题截至目前的整改情况
上年度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反映的1个问题未完全整改,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建设项目因杆管线搬迁等征地拆迁进度滞后,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移送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处理情况
对全市审计机关移送的32件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相关纪委监委、主管部门等受理单位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共有31人被追责问责,其中:党纪政纪处分15人、其他处理16人,清理退回资金72.81万元,罚款及收取违约金12.38万元。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医保基金领域问题。此类问题线索2起。1家乡镇卫生院和1家民营医院通过多报药品数量、开具虚假随货同行单虚增药品数量等方式套取医保资金问题,追回资金7.97万元,并处违约金6.43万元,对乡镇卫生院1名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二)政府投资领域问题。此类问题线索6起。设计、勘察、暂估价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招标,违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问题,罚款处理2.73万元,对3名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三)自然资源环境领域问题。此类问题线索2起。违规占用耕地问题,责令退还非法占地并进行了罚款处理3.22万元。
(四)扶贫、民生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此类问题线索3起。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在征地拆迁安置中优亲厚友导致相关人员违规享受财政补助、违规享受保障房待遇等问题,对4名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五)政府采购、财务管理领域问题。此类问题线索19起。涉嫌挪用资金、违规采购、应收未收国有资产租赁收入、虚列支出、公款私存等问题,对14名相关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对9名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清理退回资金64.83万元。
五、下一步落实工作措施
从审计整改的情况看,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措施得力、效果明显,一些问题的整改仍在持续进行中。上述问题未能完全整改到位的主要原因:一是关于提高预算执行率、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及结果运用等整改措施需通过不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二是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推进、项目前期审批等方面问题的整改,需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三是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财政挂账清理等方面问题的整改,受地方经济环境制约需要逐年解决。四是个别部门单位对审计整改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力度不够。
下一步,市政府将继续加强审计整改的督促指导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县(区)和部门单位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健全整改长效机制,确保整改效果。有关县(区)和部门单位对进一步整改已经作出了安排,对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到位,同时加快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紧紧围绕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持续促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到位,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为推动加快建设成都都市圈副中心奋力谱写眉山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2019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2020年12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彭山区人民政府区长 郭 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会议安排,我就2019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涉及彭山区的7个问题整改情况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一、积极推动整改落实
彭山区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眉府办函〔2020〕41号)收悉后,彭山区政府迅速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审计整改工作,以问题为导向,认真剖析问题根源,明确整改目标,落实责任,责成涉及的相关部门、镇(街道)在前期整改基础上就审计提出的问题再次认真反思、提高认识、加强管理、扎实整改,并由区审计局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督促指导,目前反馈的涉及2大类7个具体问题已全面整改到位。
整改情况及原因剖析
(一)“三大攻坚战”相关审计(已整改)
1.扶贫审计方面
政策执行不严:一是13人应享受未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0.40万元;二是向14名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1.25万元。
主要原因是:区民政、区残联等相关部门以及相关镇(街道)责任压实不够,政策宣传不充分,制度执行不到位,相关信息未及时对接,数据未及时更新,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在惠民政策落实等方面不到位、不精准。
整改情况:向14名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发放的残疾人两项补贴1.25万元已全部追回;13人应享受未享受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0.40万已于6月通过“一卡通”打卡到位。同时,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已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政策规定,加强动态管理,严格审核把关。
2.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方面
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处理不规范:原彭山区义和乡部分村采用非专用车辆转运农村生活垃圾。
主要原因是:原义和乡政府生态环保责任意识不强,面对村道狭窄,专用垃圾转运车无法到达的问题,没有积极主动想办法解决。
整改情况: 2020年8月已完成岐山村到谢家镇的道路扩宽,并新建岐山垃圾地库,9月起区治理办安排专用垃圾转运车进行垃圾转运。
3.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审计方面
(1)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不够规范:由于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等原因,彭山区312.9万元债券资金超过1年仍未使用。
主要原因是:区教体局对项目监管不到位,两所学校项目建设前期准备不充分,导致项目实施进度滞后,以致资金闲置。
整改情况:目前312.9万元债券资金已全部实现支出,其中义和幼儿园2.9万元于2020年6月全部支付,观音幼儿园310万元至2020年9月已全部支付。
(2)基层财政保运转能力尚待加强: 由于暂付款占用库款、支出较大等原因,部分区县国库保支付能力不足。
主要原因是:区财政局对库款结构分析和动态监管不到位,对暂付款项未及时清理处理,导致个别月份库款保障水平不够。
整改情况:区财政局从2020年起加强库款管理工作,库款规模处于合理水平。
(二)专项审计调查(已整改)
1.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审计
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不到位:欠民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账款1048.07万元未清理上报并纳入清欠台账(均为部门少报、漏报)。
主要原因是:相关单位对政策理解存在偏差,对清欠范围、金额计算口径理解有误,导致部分账款漏统。
整改情况:问题指出后,全区积极开展清理,目前欠民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账款1048.07万元已全部支付。
2.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审计
补贴政策落实不及时、不精准:违规向不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其中失业再就业人员20人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43762.80元、已死亡人员1人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2640元。
主要原因是:涉及的21人均为在市外再就业人员。目前关联信息系统对市外就业人员的提示信息反馈存在2个月以上的预警滞后。区就业服务中心完全依赖系统预警,不能及时对在外就业人员情况进行核实和取得联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发放金额不准确、追回不及时。
整改情况:经区就业服务中心对这部分人员或家属、企业多次联系和宣传,20人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43762.80元已全额追回;已死亡1人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2640元,经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家属。区就业服务中心已在工作中加强动态监管。
三、下一步打算
我区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市人大监督支持下,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举一反三、标本兼治,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管理,依法履职尽责。
(一)全面加强对审计整改的领导。定期听取审计发现问题汇报,及时对重大问题研究部署,不断压实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督查,严肃追责问责,充分发挥审计“防未病、治已病”作用。
(二)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防范重大风险隐患、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政策,增强部门大局意识,细化责任落实和监督检查,做实“最后一公里”,确保中央各项重大政策措施在彭山落地落实见效。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针对脱贫攻坚、惠民政策、项目管理等方面管理中的漏洞,进一步强化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完善资金监管、数据动态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机制,提高干部执行力和工作主动性,提升精准识别度,确保专项资金精准使用,惠民政策精准落实,防止类似问题屡审屡犯。
最后,衷心感谢市人大长期以来对彭山区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各位领导加强对彭山区各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2019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2020年12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仁寿县人民政府县长 明 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监督要求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眉府办函〔2020〕41号)的精神,仁寿县高度重视,庚即责成县财政局、审计局督促相关单位迅速落实整改工作。针对涉及我县的17个主要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整改,已全部整改,整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三大攻坚战"相关审计情况(扶贫审计情况)
(一)项目建设程序执行不到位问题整改情况。
关于“仁寿县1个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项目未报上级审批擅自变更实施地点”问题已完成整改。县发改局已于2020年7月30日,将变更项目实施地点方案报请县政府18届123次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同意调整变更实施地点。
(二)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问题整改情况。
1、关于“仁寿县易地搬迁复垦复绿工作完成后未及时拨付复垦复绿资金761.20万元”的问题已完成整改。县财政局于2020年7月30日制发《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复垦复绿资金使用相关工作的通知》(仁财资环〔2020〕62号),要求各乡镇(街道办)及时拨付资金,严格按规范使用资金;各乡镇(街道办)已于2020年8月10日前将易地搬迁复垦复绿资金761.2万元全部拨付到位。
2、关于“2016和2017年易地搬迁资金闲置4765.86万元”的问题已完成整改。截至2020年11月30日,县发改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2016、2017年易地搬迁资金1585.24万元,剩余资金3180.62万元为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国开行要求,项目结余资金不能按照原渠道安排使用必须用于还款,我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结余资金3180.62万元待国开行项目清算时予以收回用于还款。(预计国开行在2021年1月中旬收回项目结余资金)
(三)政策执行不严问题整改情况。
1、关于“仁寿县未及时为597名动态新增人员代缴基本医疗保障16.67万元”的问题已完成整改。597名动态新增人员中,已死亡10人和户籍注销1人不再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其余586人已于2020年7月9日前全部参保。
2、关于“仁寿县不符合条件的14名人员由财政代缴基本医疗保障0.39万元”的问题已完成整改。禾加镇、高家镇、汪洋镇、虞丞乡、始建镇、龙正镇、宝飞镇7乡镇已于2020年5月21日前将不符合条件的14名人员涉及0.392万元追回,缴入县财政指定账户。
二、“三大攻坚战”相关审计情况(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情况)
(四)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处理不规范问题整改情况。
关于“原仁寿县兆嘉乡场镇垃圾中转站搭棚设计不合理、部分生活垃圾池无防漏措施等”问题已完成整改。满井镇政府(原兆嘉乡并入满井镇)已于2020年4月底前严格按照农村生活垃圾清运规范要求,通过完善项目设计,开展场地平整和垃圾池防漏处理,垃圾池打围等措施整改到位。
“三大攻坚战”相关审计情况(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审计情况)
(五)地方政府债券使用管理不够规范问题整改情况。
县财政局已制发了《仁寿县财政局关于债券资金闲置整改情况的报告》(仁财债〔2020〕16号)将相关情况报告县政府,落实部门主体责任,建立定期通报机制,督促相关单位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进度。
1、关于“仁寿县财政未及时将债券资金0.12亿元拨付至下级财政和项目单位,时间超过1年”的问题已完成整改。县教育体育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已于2020年9月底前将债券资金1185.94万元拨付到位,其中:县教育体育局拨付1042.41万元,农业农村局拨付143.53万元。
2、关于“由于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等原因,仁寿县1.06亿元债券资金超过1年仍未使用”的问题已完成整改。县土地储备中心已拨付债券资金8461.75万元,县财政局对结余资金2135.80万元已于2020年9月制定调整方案报财政厅审批,用于前期已入库的收储项目,目前已经省财政厅批复后实现了支出。
(六)基层财政保运转能力尚待加强问题整改情况。
关于“由于暂付款占用库款、支出较大等原因,国库保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已完成整改。县财政局通过积极催收暂付款,合理安排支出时序,压减一般性支出等措施,截止2020年10月我县库款保障水平为80%,2020年1-10月平均库款保障水平为 53.6%,库款保障水平高于30%。
四、民生资金项目审计情况(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投入和使用绩效审计情况)
(七)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不规范问题整改情况。
关于“2019年,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78户保障家庭收入、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应退出而未退出住房保障待遇,其中:75户违规享受公租房75套,3户违规享受租赁补贴1.24万元”的问题已完成整改。县住保中心已采取相关措施积极整改,截止目前已收缴违规发放3户补贴1.24万元;腾退违规享受实物配租用户35套;3户已承诺于2020年11月底前腾退违规享受实物配租住房;1户经再次核实属于购买二手车符合享受条件对象;剩余36户,县住保中心已于11月24日起通过发送整改通知书的方式责成限期整改到位。
五、民生资金项目审计情况(稳定粮食安全审计情况)
(八)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使用不及时问题整改情况。
关于“仁寿县稻谷补贴资金补贴不及时1794万元”问题已完成整改。县农业农村局已于2020年10月底前,成功发放我县2018年、2019年稻谷补贴1794万元。
(九)粮食生产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整改情况。
关于“仁寿县对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利用情况底数不清,未全面掌握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实际种植粮食作物现状”问题已完成整改。县农业农村局已于2020年10月10日,按照省农业农村厅要求,完成耕地非粮化统计(统计内容包含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利用情况以及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实际种植粮食作物现状)上报工作。
(十)相关资金支付不符合政策整改情况。
1、关于“仁寿县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资金补贴63万元”的问题已完成整改。县农业农村局已于2020年7月底前收回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的资金补贴63万元。
2、关于“仁寿县虚假投保套取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18.68万元”的问题已完成整改。县财政局已于2020年8月26日收回虚假投保套取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18.68万元。
六、民生资金项目审计情况(恢复生猪生产审计情况)
(十一)生猪生产恢复较慢问题整改情况。
关于“抽查35家规模以上养殖场(户)发现,截至4月底生猪存栏同比下降35%,1-4月出栏同比下降72%。生猪代养场建设任务808个单元,全县累计开工365个单元,建成51个单元”的问题已完成整改。县农业农村局通过散养户补栏、与万家好集团合作、开展产业扶贫、加快种猪场建设、从市外购买双月龄架子猪等措施,截止2020年10月末,我县完成生猪存栏708221头,同比增长50.61%,完成生猪出栏849320头,同比增长29.11%。截止2020年10月底,生猪代建场全县累计开工820个单元,超额完成全县代养场建设任务,目前已建成414个单元。
(十二)财政补贴未能全面落地问题整改情况。
1、关于“由于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未及时编制,截至审计日还在履行签批程序过程中,新增能繁母猪补助资金229.2万元未补助到户”的问题已完成整改。县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10月27日完成新增能繁母猪补助资金方案编制及签批手续,已拨付新增能繁母猪补助资金229.2万元。
2、关于“仁寿县未及时编制项目方案影响资金使用进度,致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807万元未使用”的问题已完成整改。县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9月7日完成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方案编制,在竣工验收完成达到付款条件后,已拨付资金807万元。
(十三)环评、土地备案或审批不完善问题整改情况。
1、关于“仁寿县541户养殖场未进行环评登记,占现有养殖场总数664户的81.5%”的问题已完成整改。截止目前664户养殖户中,由于环保不达标已关停53户养殖场,不再办理环评备案;213户养殖场无需办理环评备案;剩下的398户养殖场已全部按规定办理了环评手续。
2、关于“全县779户生猪养殖户仅26户生猪养殖用地进行审批或备案,占比3.3%”的问题已完成整改。779户养殖户中,有562户不需要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剩余217户已全部按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十四)部分政策执行不到位问题整改情况。
1、关于“仁寿县为27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场)配备官方兽医岗110人,但按现有口径统计其中1家小型企业配备3人不足5人、5家屠宰场均配备1人不足2人”的问题已完成整改。县农业农村局已为龙正金汇屠宰场、殷氏屠宰场、顺祥生猪定点屠宰场、敏利生猪定点屠宰场、祥源生猪定点屠宰场、鸭池乡生猪定点屠宰场等6家屠宰场分别配备官方兽医6人、5人、2人、4人、5人、2人,并全部在职在岗开展检疫出证工作。
2、关于“仁寿县2019年启动了仁寿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基本完成国土“三调”基数转换工作,在形成仁寿县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结果时,由于需发改、自然资源、农业等部门共同确认,虽然进行了农业生产用地空间规划,但未明确生猪产业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问题已完成整改。县农业农村局已协调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将生猪产业用地纳入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七、专项审计(调查)情况(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审计情况)
(十五)涉企收费违规行为尚未完全杜绝问题整改情况。
关于“仁寿民富村镇银行将应由银行承担的的贷款押品评估费4.6万元转嫁给5户企业承担”的问题已完成整改。截止2019年12月底,仁寿县民富村镇银行将已将转嫁给企业承担的贷款押品评估费4.6万元全额退还给5户企业。
(十六)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不到位问题整改情况。
关于“仁寿县减负部门清欠台账反映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60.17万元。欠民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账款1178.63万元未清理上报并纳入清欠台账(均为部门少报、漏报) ”的问题已完成整改。截止2020年3月底,累计清偿欠款12358.68万元,其中:政府部门及所属机构已清偿9972.88万元,地方大型国有企业已清偿2385.8万元。全县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已全部清偿完毕,实现“清零”。
八、专项审计(调查)情况(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审计情况)
(十七)补贴政策落实不及时、不精准问题整改情况。
关于“仁寿县向不符合条件的失业再就业人员27人发放失业保险待遇7.88万元的问题已完成整改。截至12月4日,7.88万元已全部追回。
下一步,我县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监督支持下,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对已经完成整改的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屡审屡犯,切实提升整改效果;对部分尚未完全整改到位的问题,落实相关责任人,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确保问题全面整改到位。同时,严格贯彻执行《预算法》,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更加自觉地接受市人大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职尽责。
最后,衷心感谢市人大长期以来对仁寿县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欢迎各位领导加强对仁寿县各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2019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2020年12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眉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范纯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监督要求和会议安排,现将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跟踪审计项目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一)问题概况。
今年3月,市审计局在对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项目2019年度跟踪审计过程中指出:“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项目因杆管线搬迁等征地拆迁进度滞后,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二)原因分析。
因项目全线征拆工作任务重、资金需求量大、企业拆迁协调难度较大,加之,天府新区青龙、视高场镇段规划调整,新增二次征地拆迁等原因,对施工进度造成一定影响。
(三)整改措施。
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项目于2017年8月启动征地拆迁工作,据统计,全线拆迁企业36家,房屋1392户,约39.8万平方米。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我局按照市政府《研究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项目推进有关问题的纪要》(眉府阅〔2019〕103号)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彭山区政府、仁寿县政府加大了辖区征地拆迁工作力度。2020年1月至4月,我局先后10余次会同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现场办公,研究、督促征地拆迁相关工作,但受新冠疫情影响等诸多因素,工作进展仍然滞后。受孙剑副市长委托,2020年4月22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范纯文再次带队现场办公,要求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彭山区政府、仁寿县政府负责,细化工作措施、确保限时完成。
(四)整改成效。
截止目前,该项目应交地5012亩,已全部完成;应拆迁房屋1392户,实际拆迁1385户;全线杆管线迁改已完成。按2020年11月11日,孙剑副市长主持召开的项目推进会议要求,全线需限期完成的剩余征拆问题共17个,其中有14个问题已完成。青龙街道自来水管道迁改和视高镇一处民房正在按时间节点(本月底)抓紧推进。仅“文宫镇G213右侧有6处房屋未动迁,影响主线施工”1个问题未按期完成(其中4处房屋已签订拆迁协议书,另2处正积极协调)。
二、关于眉山市交通运输局原局长江昌淆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一)问题概况。
2019年6月至11月,市审计局对时任局长江昌淆同志2016年12月至2019年1月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并出具了《眉山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眉市审经责报〔2019〕9号)。反映的主要问题有:公务车辆油卡、油费管理不规范和发放津补贴或差旅费不规范。
(二)原因分析。
经局党组认真反思,主要原因是,对公务车辆油卡、油费管理的内控制度建设不完善,审批程序不规范以及对对上级发放津补贴或差旅费的标准理解有偏差,执行不到位。
(三)整改措施。
1.关于公务车辆油卡、油费管理不规范问题的整改情况。
局党组切实履行整治工作主体责任,于2109年5月21日,召开党组(扩大)会专题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制发《眉山市交通运输局公务车辆油卡、油费管理使用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责成局下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严格对标对表,抓好自查自纠,并动员干部职工主动向组织说清问题。此次专项整治,共有52人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向组织说清问题,并及时上交违规使用的油费共计36万余元。
对限期内主动说清问题的52人,局党组按照相关纪律要求,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其中:免于问责22人、谈话提醒12人、批评教育8人、责令检查4人、谈话诫勉5人、移交并案处理1人。
局机关及局下属单位结合此次公务车辆油卡、油费管理使用问题专项整治,举一反三,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内部审批程序,公务车辆油卡、油费的使用规范、有序。截至目前,我局公务车辆油费使用大幅下降。
2.关于发放津补贴或差旅费不规范问题的整改情况。
我局成立了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的“眉山市交通运输局差旅费发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发《眉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差旅费发放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组织局下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按照“宣传发动”“自查自纠”“全面总结”3个阶段,对标对表扎实改进。经梳理排查,主要问题集中在“未执行单位派车公杂费减半报销的规定”,清理违规金额23万余元,现已全部清退,并存入财政对公专用账户。
(四)整改成效。
今后,我局要以差旅费发放专项整治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内部建设管理。一是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立足标本兼治,推动从严管理常态长效;二是强化教育培训,准确掌握关于财务报销范围、金额、程序等,不断增强干部职工财经纪律意识;三是强化监督执纪,推动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地生根、化风成俗。
三、关于眉山环城公路南环线跟踪审计项目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一)问题概况。
该工程项目未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前期费用1.55亿元未到位,履约保函1.5亿元未提交。
(二)原因分析。
项目涉及的1.5亿元履约保函共分两次提交,2020年3月已提交履约保函8250万元。余下6750万元履约保函本应由项目公司股东之一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缴纳,因企业内部矛盾未及时落实。
(三)整改措施。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组织专班专题研究整改措施,同时,约谈天环公司负责人并及时发出催缴函。经多次督办,前期费用1.55亿元已于2020年3月由项目公司向业主单位“眉山恒信交通投资建设公司”提交到位。余下6750万元履约保函催缴,经天环公司的另外两个股东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及股权问题,于11月9日,在东坡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启动了公司相关程序。
(四)整改成效。
经我局再次督促,天环项目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完成履约保函的内部签批程序。12月18日,银行已出具履约保函,该问题现已整改到位。
各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感谢您们一直以来对交通运输工作的监督与支持!下一步,我局将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自查自纠,加大项目推进力度,加强单位预算管理,做好预决算编制工作,建立健全财经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资金使用,严守相关纪律。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2019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2020年12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眉山市住建局局长 梅 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监督要求和会议安排,现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19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查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2020年2月至4月,按照审计署的统一安排,市审计局组织6个区县对2019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完成和安居工程资金筹集使用等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分配管理不到位。由于工程进度缓慢等原因,2个区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5.44亿元闲置超过1年;由于管理不够到位,1个区县应收未收公租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54.57万元。二是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不规范。由于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充分,未建立数据比对机制,导致5个区县169户保障对象应退出未退出,违规享受公租房149套、违规享受租赁补贴4.24万元。
二、高度重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2020〕257号)要求,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根据问题清单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将整改事项分解下发到各县(区),对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扎实整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切实增强人大监督意识,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多措并举推进整改落实到位。一是从日常监管入手,在定期不定期督促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时,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对各区县做到常提醒、常督促,要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按照中央、省相关文件规定做到规范使用、专款专用。二是收到审计反馈问题后,及时组织召开整改专题工作会,做出全面部署,要求各区县按照审计要求按期整改到位。三是实地指导督促整改,围绕审计反馈问题,实地到每个区县蹲点一对一指导整改,确保各区县做到每个问题有专项整改举措,有专职整改人员,能及时整改到位。
三、确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一是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分配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已整改完毕,2020年10月底,2个县(区)已拨付保障性安居工程闲置资金5.44亿元,已收公租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54.57万元,在省住建厅完善住房保障工作座谈会上,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闲置资金整改工作受到肯定。二是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不规范的问题已整改,违规享受公租房149套中已清退95套、限期清退9套、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42套、补充提供资料符合保障条件3套,追回违规享受租赁补贴4.24万元。
四、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建立整改长效机制。
一是制定出台了《眉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对公租房供应、分配、退出、检查考核等方面在制度上进行了规定。六县(区)结合实际,也相应制定、完善了本县(区)的公租房管理办法。二是严格落实“两清单两机制”,建立了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清单和住房保障对象清单,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实现一套一档。严格执行公租房进入退出审核监管机制和保障对象退出机制。公租房申请、审核均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对于收入条件改善,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鼓励主动退出。同时严格执行被动退出制度,在告知后仍拒不配合腾退的被保障人员,按照法律程序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强制退出。三是以审计问题整改为契机,举一反三,在今后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公租房管理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文件规定落实责任,让保障性安居工程发挥更大的民生效益。
下一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监督支持下,我局将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严格贯彻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政策,更加自觉地接受市人大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职,依法行政。
最后,衷心感谢市人大长期以来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欢迎继续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2020年民生实事票决项目完成情况和2021年民生实事票决候选项目有关情况的报告(草案)
2020年12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王淑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2020年民生实事票决项目完成情况和2021年民生实事票决候选项目有关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请予以审议。
一、2020年民生实事票决项目完成情况
今年以来,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市政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快推进10项民生实事票决项目的实施。截至12月15日,4项已完成或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6项正在加快推进,今年底前将陆续完成。完成投资153258.89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141670万元的108.2%。
(一)4项已完成或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1.对2000年(不含)以前的400个城镇老旧小区按照“七化”标准进行改造。截至12月15日,已开工建设447个(含完成95个),完成目标任务的111.8%。完成投资20824.29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35000万元的59.5%。
2.实施场镇、村、农村聚居点“路灯照明”工程2400组。截至12月15日,已实施7181组,完成目标任务的299.2%。完成投资1841.3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600万元的306.9%。
3.资助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1000例。截至12月15日,已实施复明手术1032例,完成目标任务的103.2%。完成投资103.2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100万元的103.2%。
4.全市新(改)建农村公路200公里、保有“四好农村路”示范路200公里。
(1)新(改)建农村公路200公里。截至12月15日,已完成224.3公里,完成目标任务的112.2%。完成投资10205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8500万元的120.1%。
(2)保有“四好农村路”示范路200公里。截至12月15日,已完成203.58公里,完成目标任务的101.8%。完成投资5197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2000万元的259.9%。
(二)6项正加快推进,年底前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1.新开工、续建义务教育学校10所。截至12月15日,开工建设8所(含完成2所),完成目标任务的80%;仁寿县文同小学长平校区、长平初中正在挂网招标,将于12月底开工。完成投资64500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56060万元的115.1%。
2.建成投用眉山主城区齐通路、文定街、双凤街、文安东路、青衣街5条市政道路。截至12月15日,齐通路、青衣街、双凤街、文安东路已具备通车能力;文定街已完成砂砾石路基摊铺,正进行主路基级配碎石摊铺,12月底将具备通车能力。完成投资18100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20000万元的90.5%。
3.建设公益性公墓35处。截至12月15日,已实现全部开工建设,其中完成18处,完成目标任务的51.4%;剩余项目将于12月底前陆续建成。完成投资2400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2100万元的114.3%。
4.继续实施引青入东工程、全市巩固提升2.15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保障能力。
(1)引青入东工程。截至12月15日,引青入东工程已完成工程建设、正进行调试,年底前运行通水。完成投资20770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10000万元的207.7%。
(2)巩固提升2.15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保障能力。截至12月15日,已巩固提升3.6596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保障能力,完成目标任务的170.2%。完成投资3950.7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2450万元的161.3%。
5.新开工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站6座、充电桩600个。截至12月15日,完成投资2967.4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2000万元的148.4%。
(1)新开工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站6座。截至12月15日,已实现全部开工建设,其中已完成4处,完成目标任务的66.7%;剩余2处将于12月下旬建成。
(2)新开工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600个。截至12月15日,已实现开工建设716个,其中完成422个,完成目标任务的70.3%;剩余项目将于12月底前陆续建成。
6.完成眉山主城区6000个机动车停车位智能化改造、集中改造人行道智慧停车泊位100处、联网改造重点公共停车场10处。截至12月15日,完成投资2400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2860万元的83.9%。
(1)6000个停车位智能化改造。截至12月15日,已完成6000个停车位擦线、划线、标号,安装地磁感应器1500个;剩余4500个正在进行设备采购和安装,将于12月底基本建成。
(2)10处公共停车场联网改造。已选定10处停车场,正在接入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将于12月底基本建成。
(3)100处智慧停车泊位改造。截至12月15日,已完成67处土建施工,其中20处已完成道闸安装调试(4处已投入试运行);剩余33处将于12月底基本建成。
二、2021年民生实事票决候选项目有关情况
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实施人大代表票决民生实事工作。市政府高度重视、高位部署,市民生办总结经验、统筹谋划,对2021年民生实事票决候选项目进行了意见征集、调研论证、研究筛选。
(一)候选项目征集情况。
1.项目征集原则:坚持民生项目群众提,突出项目紧迫性、普惠性、可行性、实效性,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一是突出紧迫性。项目是人民群众密切关注、迫切希望、急切期盼改善的民生热点、难点、堵点问题。
二是突出普惠性。项目覆盖面、受益面、普惠面广,能最大程度、最大范围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三是突出可行性。项目前期工作成熟,资金、土地等要素保障充分,能在明年启动实施并按期完成任务。
四是突出实效性。项目实施后能有效补齐民生领域短板弱项,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满足人民群众亟需解决的的民生需求,把有限的财力用到刀刃上。
2.项目征集方式:广泛问需、问计于民,从今年9月下旬起,市人大常委会、市民生办通过各种形式公开征集了市人大代表、全市人民群众和市级部门对2021年候选项目的意见建议,累计征集意见建议225条。
一是征集市人大代表意见建议。9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向362名市人大代表作出安排,通过市人大代表广泛走访人民群众征集候选项目意见建议,征集时间为期40天,共收到意见建议85条。
二是征集全市人民群众意见建议。10月10日,以市民生办名义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眉山日报、眉山电视台和微信、政务APP等媒体平台,面向全市人民群众公开征集候选项目意见建议,征集时间为期30天,共收到意见建议52条。
三是征集市级部门意见建议。11月17日,以市民生办名义向市级部门征集候选项目意见建议,征集时间为期15天。市级部门聚焦行业短板弱项和群众关心关切,梳理提出了2021年计划实施的民生项目,共收到意见建议88条。
(二)候选项目谋划论证情况。
一是提前谋划。9月25日,市委召开第161次常委会议,新海书记要求在编制我市“十四五”规划纲要及专项规划中,谋划一批重点民生工程、重大民生项目;9月28日,元坤市长主持召开民生实事推进会,强调要提前谋划好明年候选项目,精心编制实施方案,精准做好点位选址,扎实推进前期工作,确保项目能迅速启动并按期完成;10月下旬,市民生办按照新海书记和元坤市长的指示要求,开展了社会民生课题调研,查找了民生领域短板弱项,对候选项目进行了谋划。
二是充分论证。11月中旬,市民生办召开座谈会对征集的候选项目意见建议进行了交办,逐项进行了任务分解、明确了牵头部门、提出了工作要求;市级牵头部门对候选项目意见建议进行了实地调研,认真分析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对项目资金来源、实施范围、目标任务进行充分论证,书面向市民生办上报了项目可行性论证情况。
三是筛选确定。11月下旬,市民办办召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上报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情况进行反复研究,选取了20项意见建议集中、群众呼声强烈、项目切实可行的作为初选项目,并于12月16日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在20项初选项目中选取了12项作为2021年市人大代表票决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三)候选项目基本情况。
1.候选项目总体情况。
(1)项目构成。2021年候选项目共12项,涉及8个领域。就业创业领域1项:落实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建档立
卡贫困户、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及招录上述人员的企业减免税费5亿元。
教育助学领域2项:新建、续建公办幼儿园17所;新建、续建中、小学校13所。
医疗保障领域1项:资助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1000例。
养老关爱领域1项:建成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2个、配套养老服务设施20个,建成农村养老服务分中心15个、服务点17个。
困难救助领域1项:建成东坡区、彭山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对550户困难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
住房保障领域1项:对2000年以前的700个城镇老旧小区因地制宜按照“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标准进行改造。
交通出行领域3项:坚持“四好农村路”建设标准,新(改)建农村公路200公里;实施场镇、村、农村聚居点“路灯照明”工程3000组;眉山主城区文安东路、青衣街、彭寿街(齐通路至科二路)和景贤街建成通车,启动苏湖路、裴城路升级改造。
公共服务领域2项:巩固提升2.23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保障能力;对37个乡镇(街道)基层便民服务中心和89个村(社区)便民服务站进行标准化建设。
(2)资金测算。12个候选项目预计筹集拨付资金202627.35万元,其中上级资金84195.12万元、市财政资金8440.9万元、县(区)资金74186.46万元、其他资金35804.87万元。
2.候选项目形成特色。
(1)项目谋划科学合理。
一是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充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做到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先急后缓,集中有限财力优先解决群众亟需改善的民生难点热点问题。
二是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充分考虑相关政策与实际条件,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上为2021年政府能够完成的项目,跨年度项目均明确了年度形象进度。
三是确保项目的规范性。市级牵头部门已做实做细相关工作,细化2021年目标任务,做到项目名称、任务分解、实施内容、资金投入及来源等清晰明了。
(2)项目安排统筹平衡。
一是更加响应民意。市民生办根据2020年票决项目的实施情况,充分考虑政策的延续性,筛选一批群众普遍喜欢、需求强烈的项目继续在2021年实施,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新建、续建中、小学校,资助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眉山主城区市政道路改造提升等。
二是更加关注基层。为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群众生活质量,12项候选项目大多都涉及基层、惠及农村,如场镇、村、农村聚居点“路灯照明”工程,农村公路建设,基层便民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巩固提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保障能力等。
三是更加覆盖全面。12项候选项目覆盖面大、惠及面广,涵盖就业创业、教育助学、医疗保障、养老关爱、困难救助、住房保障、交通出行、公共服务8个领域;同时,照顾了不同群体的民生需求,在老年群体方面有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等,在幼儿群体方面有新建、续建公办幼儿园等,在困难群体方面有对困难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等。
(3)项目考评客观公正。
一是注重项目可评可检。市民生办将组织市级牵头部门对每个票决项目制定精准详细、务实可行的推进实施方案,按月倒排建设工期,明确资金拨付节点,强化项目监督检查,确保每个项目都有相应的工作计划和具体考核目标。
二是注重项目建后管养。市民生办将组织市级牵头部门对票决项目的建管模式进行深入研究,针对不同项目、不同区域、不同情况,完善建后管养机制,落实管养经费保障,解决民生项目“最后一公里”问题,形成一套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长效机制,提升民生项目管养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三是注重项目绩效考核。市民生办将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市级有关部门,按照《眉山市民生实事推进考评办法》的规定,对票决项目推进情况开展日常督查、综合性检查、资金监管和满意度测评。同时,严格按照《政务目标三级指标及测评细则》要求,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目标绩效考核,推进票决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全面完成。
附件:眉山市2021年市人大代表票决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表
附件
眉山市2021年市人大代表票决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牵头单位 |
2021年目标任务 |
实施区域 |
2021年计划投资 (万元) |
2021年资金来源(万元) |
上级 资金 |
市本级 财政资金 |
区县 资金 |
其他 资金 |
|
资金合计 |
202627.35 |
84195.12 |
8440.9 |
74186.46 |
35804.87 |
1 |
落实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及招录上述人员的企业减免税费5亿元。 |
市税务局 |
减免到位 |
全市 |
— |
— |
— |
— |
— |
2 |
新建、续建公办幼儿园17所。 |
市教体局 |
开工建设13所、续建4所 |
六县(区) |
25000 |
1000 |
— |
10000 |
14000 |
3 |
新建、续建中、小学校13所。 |
开工建设6所、续建7所 |
眉山天府新区 东坡区 彭山区 仁寿县 洪雅县 青神县 |
40000 |
2000 |
— |
35000 |
3000 |
4 |
资助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1000例。 |
市残联 |
资助到位 |
全市 |
100 |
— |
30 |
70 |
— |
5 |
建成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2个。 |
市民政局 |
全面完成 |
东坡区 彭山区 |
400 |
— |
— |
400 |
— |
配套养老服务设施20个。 |
全面完成 |
全市 |
300 |
— |
— |
300 |
— |
建成农村养老服务分中心15个。 |
全面完成 |
全市 |
225 |
— |
— |
225 |
— |
建成农村养老服务服务点17个。 |
全面完成 |
全市 |
5.1 |
— |
— |
5.1 |
— |
6 |
建成东坡区、彭山区残疾人康复中心。 |
市残联 |
完成工程建设 |
东坡区 彭山区 |
2750 |
1808 |
— |
942 |
— |
对550户困难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 |
全面完成 |
全市 |
270 |
100 |
— |
170 |
— |
7 |
对2000年以前的700个城镇老旧小区因地制宜按照“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标准进行改造。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开工建设 |
六县区 |
100879.25 |
74207.12 |
2260.9 |
9434.36 |
14976.87 |
8 |
坚持“四好农村路”建设标准,新(改)建农村公路200公里。 |
市交通运输局 |
全面完成 |
全市 |
20000 |
5000 |
— |
15000 |
— |
9 |
实施场镇、村、农村聚居点“路灯照明”工程3000组。 |
市农业农村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全面完成 |
全市 |
750 |
— |
150 |
600 |
— |
10 |
眉山主城区文安东路、青衣街、彭寿街(齐通路至科二路)和景贤街建成通车,启动苏湖路、裴城路升级改造。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
眉山主城区 |
6000 |
— |
6000 |
— |
— |
11 |
巩固提升2.23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保障能力。 |
市水利局 |
全面完成 |
全市 |
4058 |
80 |
— |
150 |
3828 |
12 |
对37个乡镇(街道)基层便民服务中心进行标准化建设。 |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
全面完成 |
眉山天府新区 东坡区 仁寿县 洪雅县 青神县 |
555 |
— |
— |
555 |
— |
对89个村(社区)便民服务站进行标准化建设。 |
全面完成 |
全市 |
1335 |
— |
— |
1335 |
— |
备注:其他资金包括单位自筹、社会资本等
关于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办理情况的报告
2020年12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王淑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将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总体情况
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坚持人民代表为人民,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111件宝贵建议(其中闭会期间9件,含重点件13件)。截至目前,均已全部办结,办结率100%,其中,非常满意36件、满意75件,满意率100%;A类件93件,B类件18件,无C类件;通过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建议办理结果60件,占办理总数的54.1%。
(一)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建议办理情况。
代表所提意见合理可行,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共93件,占办理总数的83.8%。A类件办理结果持续两年保持在80%以上。
比如:李天玉代表提出的《关于帮助中小企业转贷资金问题的建议》。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问题,出台了《眉山市进一步用好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和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和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应急转贷资金规模从原2亿元增加到5亿元;申请主体从工业企业扩展到符合条件的一、二、三产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降低了使用费率、简化了申报流程。政策实施以来,全市办理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和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业务合作银行达到20家,纳入支持范围名单的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678户,为4户企业办理4笔应急转贷资金5980万元,帮助中小企业解决了燃眉之急。
再如:窦青蓝代表提出的《关于规范城区大件垃圾堆放点的建议》,反映的情况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高度重视,通过实地查看、调研、论证、选址,在主城区设置了4个大件垃圾临时收集点,并落实专人进行日常管理。通过眉山日报宣传报道、发放《告知书》等形式,加大对大件垃圾临时收集点的宣传引导力度。老百姓主动投放、清理大件垃圾的自觉性显著提升。同时,加强大件垃圾清运及管理,确保每条街道定员定车,做到随产随清。4个大件垃圾临时收集点每天收集小区物业和市民自行投放大件垃圾达到3.8吨,逐步解决了大件垃圾随意丢弃,管理无序的问题。
此外,杨兴弘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眉山北湖公园(太和片区)建设,促进东坡、彭山交界地带城市化发展的建议》、秦学超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农村道路加宽改造力度助推乡村振兴发展的建议》、陈静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课后延时服务的内容,减轻学生负担的建议》等意见建议,所提问题均得到了妥善解决,得到代表高度评价。
(二)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建议办理情况。
代表所提建议意见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共18件,占办理总数的16.2%。
此类建议大多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正在部署实施或长远性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条件,但均在逐步解决之中。
比如:万琼英代表提出的《关于搬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雅安销售分公司彭山青龙油库的建议》。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强力推进抓落实,采取现场调研方式,亲自召集彭山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建议内容进行专题研究;明确了市政府牵头领导和责任部门,启动了青龙油库外迁工作,确保建议办理有组织、有目标、有措施高位推进。彭山区政府注重沟通协调,先后4次商请中石油四川销售仓储分公司搬迁青龙油库事宜,并带队到中石油四川销售仓储分公司专题对接,研究解决方案,共同推进落实;同时,加强对青龙油库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力度,防范隐患,确保万无一失。下一步,将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专题会会议要求,将青龙油库搬迁纳入全市“十四五”专项规划内容,深入论证、科学选址,尽早完成搬迁工作。
再如:余志宏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建设的建议》。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质量强市、民生工程等重点工作,并实施目标绩效考核;建成了市农业质量检测中心和县级农产品监测站6个,建立了农产品检测体系;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和专项检测,为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下一步,将在强化农资监管、构建追溯体系、提升监测能力三个方面持续用力,全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此外,江林代表提出的《关于规范50万元至400万元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方式的建议》、赵建华代表提出的《关于在“浦井高速”近万胜镇地界设一进出口的建议》等建议意见,已列入了规划,正在逐步解决,代表对此表示理解和支持。
二、主要做法
一年来,市政府始终把办好代表建议作为倾听民生、广纳民意、集中民智,加强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一条重要途径,以高度的责任心,扎实的工作作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一)用好“三种方式”,落实工作责任。一是高规格交办。市政府办公室始终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任务分解工作,先后两次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确定主办和会办单位。今年5月,召开了市人大代表建议交办会,高位推动办理工作;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眉府办函〔2020〕22号),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理时限。二是市领导领办。继续推行市政府、市人大领导领衔办,承办单位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重点件办理工作有力有序。对办理难度较大的件,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召集相关部门(单位),采取现场调研方式,亲自研究、亲自部署,确保重点件、难点件办理工作有突破。三是全过程督办。对办理工作实行全程跟踪督办、挂图作战,制作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度情况一览表》,全面掌握建议办理工作进度、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今年以来,通过实地调研、电话督查等形式,对办理情况进行提醒、抽查、督办50余次。
(二)强化“三个沟通”,提升工作合力。一是加强与市人大人代工委沟通联系。建立市政府办公室与市人大人代工委的沟通联系机制,及时沟通建议办理情况,共同商讨改进办理工作方法,积极协同做好办理督查和评议工作。二是加强与承办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沟通答复意见及相关要求,促进办理工作准确、及时、到位。三是加强与代表沟通联系。做到办前、办中、办后“三访”机制,了解掌握他们真实意图,及时沟通办理情况,争取理解和支持。
(三)抓好“三个环节”,提高工作质效。一是抓好调查研究环节。市政府领导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系,主动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调研,广泛接触代表,听取意见。政府办公室高度重视开展代表调研工作。今年9月,组织部分国、省人大代表前往眉山高新区、甘眉工业园区、彭山经济开发区围绕眉山市重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实地调研;11月,组织市人大代表前往六县(区)对建议办理情况开展调研。通过调研,推动办理工作见成效、出实效。二是抓好审查把关环节。严把答复格式、政策法规、答复内容和解决问题“四个关口”,对11件不符合要求的办理件,责成办理单位重新办理,确保了办理工作质效。三是抓好主动公开环节。以公开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办理结果“双公开”为抓手,通过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目前,通过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建议办理结果60件,占办理总数的54.1%。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尽管办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市人大常委会和各位代表的要求相比,与广大群众的愿望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一是答复质量不够高。部分承办单位缺乏实地调研精神,重办结率,轻办成率,答复代表困难多、措施少;二是办理主动性不够强。个别承办单位与代表的沟通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建议内容的研究还需进一步深化,对代表意图的了解还需进一步细化,对问题解决的措施还需进一步明确。三是办理成效不够明显。个别承办单位存在办理工作“为办而办”“就事论事”现象,未能结合本部门工作深入思考,举一反三,发挥“办好一件、解决一片”的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研究完善办理机制,多措并举,努力提升办理水平。一是建立办理建议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办理工作问效评比机制,转变承办单位办与不办、办好与应付都一样的错误观念,采取有效激励措施,开展评先评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二是建立“回头看”机制。扎实做好建议 “回头看”,切实解决“答复好、不落实”“雷声大、雨点小”等敷衍塞责问题,巩固办理成果,提高办理质量。三是继续做好跟踪督办。做到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督促、事后有检查,使办理工作在每一个环节都得到有效落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是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必然要求。今后,市政府将以更加强烈的责任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为全面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奋力建设成都都市圈副中心凝心聚力!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眉山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
(共计111件,“●”为市人大重点督办件,共13件;已办结111件,A类件93件,B类件18件)
编号 |
领衔 代表 |
建议、批评和意见 |
主办单位 |
类别 |
满意度 |
是否公开 |
1 |
杨兴弘 |
关于支持彭山区工业招商的建议 |
市经济合作局 |
A |
满意 |
否 |
2 |
李天玉 |
关于帮助中小企业转贷资金问题的建议 |
市财政局 |
A |
非常满意 |
是 |
3 |
李 貌 |
关于坚持放管并重,提升国企市场竞争力的建议 |
市国资委 |
A |
非常满意 |
否 |
4 |
李永贵 |
关于融入成都、争取纳入成都东部新区建设协调管控区的建议 |
市发展改革委 |
B |
满意 |
否 |
5 |
吴 洪 |
关于做强彭山经济开发区(省级)的建议 |
市发展改革委 |
A |
非常满意 |
否 |
6 |
席幼平 |
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增加就业岗位的建议 |
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
A |
非常满意 |
否 |
7 |
粟 勇 |
关于加大对提档升级企业的扶持力度的建议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A |
满意 |
是 |
8 |
吴 靓 |
●关于整合产业链,提升食品加工行业,助力川菜发展的建议 |
市商务局 |
A |
满意 |
是 |
9 |
万琼英 |
关于搬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雅安销售分公司彭山青龙油库的建议 |
彭山区政府 |
B |
满意 |
否 |
10 |
徐志祥 |
关于管好用好闲置国有资产的建议 |
青神县政府 |
B |
满意 |
是 |
11 |
江 林 |
关于撤乡并镇工作中开展对合并乡镇地名的留存和使用工作的建议 |
市民政局 |
A |
满意 |
否 |
12 |
解淑均 |
关于 “乡村振兴、道路硬化”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A |
满意 |
是 |
13 |
李勇刚 |
●关于在乡村振兴中,认真研究解决偏远地方土地大量抛荒的问题的建议 |
市农业农村局 |
A |
满意 |
否 |
14 |
任仲军 |
关于加快乡村振兴规划编制工作的建议 |
市农业农村局 |
A |
满意 |
是 |
15 |
付志洪 |
关于农业水费财政转移支付的建议 |
市水利局 |
A |
非常满意 |
是 |
16 |
陈 波 |
关于提升眉山春橘品牌的建议 |
市农业农村局 |
A |
满意 |
是 |
17 |
陈 波 |
●关于支持建设川渝经济圈晚熟柑橘先行先试示范区的建议 |
市农业农村局 |
A |
满意 |
是 |
18 |
余志宏 |
关于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建设的建议 |
市农业农村局 |
B |
满意 |
否 |
19 |
华 东 |
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菜篮子”食品安全实施诚信公示黑名单制度的建议 |
市市场监管局 |
A |
非常满意 |
是 |
20 |
沈根莲 |
关于提质增效眉山市100万亩竹林基地,带动农民增收的提议 |
市林业局 |
A |
满意 |
是 |
21 |
万月宁 |
做好《眉山春橘》品牌的建议 |
市农业农村局 |
A |
非常满意 |
是 |
22 |
李照前 |
关于农业灌溉山平塘、支渠的整治维修建议 |
市水利局 |
A |
非常满意 |
是 |
23 |
秦学超 |
●关于加大农村道路加宽改造力度助推乡村振兴发展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A |
非常满意 |
否 |
24 |
徐文科 |
●关于加大引进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农村生产的建议 |
市农业农村局 |
A |
非常满意 |
是 |
25 |
徐文科 |
关于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共谋乡村振兴的建议 |
市农业农村局 |
A |
满意 |
否 |
26 |
张贵华 |
关于将奶粉及纸尿裤列入生活必需品的建议 |
市商务局 |
A |
非常满意 |
是 |
27 |
任清元 |
关于制定《眉山市集中餐饮活动管理条例》的建议 |
市市场监管局 |
A |
非常满意 |
是 |
28 |
曾开元 |
关于加强餐饮业发展的建议 |
市市场监管局 |
A |
非常满意 |
是 |
29 |
杨 珊 |
关于打造全域旅游的建议 |
市文广旅局 |
A |
满意 |
是 |
30 |
陈云华 |
关于做精“青神竹编”让竹编文化永驻青神的建议 |
青神县政府 |
A |
满意 |
是 |
31 |
陈云华 |
关于把青神做成“国家级竹林康养旅游基地”的建议 |
市林业局 |
A |
满意 |
是 |
32 |
肖 芳 |
关于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建议 |
市商务局 |
A |
满意 |
是 |
33 |
周 宇 |
关于多为彭山推荐引进优质服务业企业,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
市经济合作局 |
B |
满意 |
否 |
34 |
祝九芬 |
关于加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
市市场监管局 |
A |
满意 |
是 |
35 |
商旭梅 |
关于解决太和镇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和拥堵问题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是 |
36 |
王永存 |
●关于解决东坡岛交通拥堵问题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是 |
37 |
张桂芳 |
关于增加成都至眉山动车运行班次,实现成眉动车“公交化”运营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A |
满意 |
否 |
38 |
廖 伟 |
关于开通52路从彭山区直达眉山东坡区公交线路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A |
非常满意 |
否 |
39 |
廖 伟 |
关于加强市域城际铁路S13线建设,加快推进“成眉同城化发展”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A |
满意 |
否 |
40 |
黄秀航 |
关于支持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发展中重点交通项目建设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A |
满意 |
否 |
41 |
高刘英 |
关于严厉整治非法营运确保道路旅客运输正常秩序、确保疫情防控不留盲区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A |
满意 |
否 |
42 |
王述林 |
关于加大村道建设资金投入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A |
非常满意 |
是 |
43 |
戴健勇 |
关于加快推进市域铁路S5号线眉山城区至洪雅延伸段前期工作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A |
非常满意 |
否 |
44 |
宋银祥 |
关于开展眉州大道西延线项目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A |
非常满意 |
否 |
45 |
梁 颖 |
关于增设眉山城区至眉山岷江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东坡段)公共交通路线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B |
满意 |
否 |
46 |
赵建华 |
关于在“浦井高速”近万胜镇地界设一进出口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B |
非常满意 |
否 |
47 |
赵建华 |
建议重建万胜镇场口至秦家方向 “高中桥”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B |
非常满意 |
否 |
48 |
蒋在德 |
关于加快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西延线建设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A |
非常满意 |
否 |
49 |
罗永田 |
关于加快推进彭蒲快速通道建设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A |
非常满意 |
否 |
50 |
吴忠建 |
关于加快推进彭邛快速通道建设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A |
非常满意 |
否 |
51 |
江 林 |
关于规范50万元至400万元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方式的建议 |
市财政局 |
B |
非常满意 |
否 |
52 |
江 林 |
关于规范我市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管理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否 |
53 |
席幼平 |
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问题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是 |
54 |
郑建英 |
关于在眉山市辖区内城区空地修建立体停车场或地下停车场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是 |
55 |
李永贵 |
关于规划建设眉州绿道的建议 |
市自然资源局 |
A |
非常满意 |
是 |
56 |
廖伦万 |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是 |
57 |
曾 翔 |
建议取消建设工程初设专家审查程序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是 |
58 |
伍 懿 |
●关于维护群众在房地产领域合法利益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否 |
59 |
王永存 |
关于落实眉山市建筑装配式产业政策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是 |
60 |
柳联森 |
关于城区通惠河两岸合理配置停车资源的建议 |
市公安局 |
A |
满意 |
否 |
61 |
向 梅 |
关于加强二次供水管理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非常满意 |
是 |
62 |
王作平 |
关于扶持发展示范农村文化大院的建议 |
市文广旅局 |
A |
非常满意 |
否 |
63 |
王玉英 |
关于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周边居民开放的建议 |
市教体局 |
A |
满意 |
是 |
64 |
解淑均 |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
市医疗保障局 |
A |
满意 |
是 |
65 |
雷 怡 |
●关于加强社会办医机构与公立系统相互转诊管理的建议 |
市卫生健康委 |
A |
满意 |
是 |
66 |
佘成斌 |
关于设置传染病专科医院建设的建议 |
市卫生健康委 |
B |
满意 |
否 |
67 |
陈 静 (洪雅) |
●关于加强全市医疗应急物资储备的建议 |
市发展改革委 |
A |
满意 |
是 |
68 |
陈 静 (彭山) |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课后延时服务的内容,减轻学生负担的建议 |
市教体局 |
A |
非常满意 |
是 |
69 |
郑 燕 |
关于加速成眉教育同城化的建议 |
市教体局 |
A |
满意 |
是 |
70 |
包国容 |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建议 |
市教体局 |
A |
满意 |
是 |
71 |
雷 怡 |
关于加强社会营运幼儿园、中小学生接送车辆及校车管理的建议 |
市教体局 |
A |
满意 |
是 |
72 |
段 勋 |
出版以苏字为范的义务教育书法教材的建议 |
市教体局 |
B |
满意 |
否 |
73 |
唐诗蕾 |
关于加强全市家庭教育推广工作的建议 |
市教体局 |
A |
满意 |
是 |
74 |
吴 莹 |
关于提高教师待遇的建议 |
市教体局 |
A |
非常满意 |
否 |
75 |
刘霞霞 |
关于提高农村学校住校生教育管理经费的建议 |
市财政局 |
A |
满意 |
是 |
76 |
王太勇 |
关于加快推进彭山区江口沉银博物馆建设的建议 |
彭山区政府 |
B |
满意 |
否 |
77 |
罗鸿翔 |
关于将彭山区文旅产业纳入“‘眉彭一体’、‘一城双核’文旅产业集群” 共同发展的建议 |
市文广旅局 |
A |
满意 |
否 |
78 |
李建群 |
关于将彭山区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眉山市“同城一体化”建设的建议 |
市生态环境局 |
A |
满意 |
否 |
79 |
王加宾 |
关于加快推进眉山市智慧平安小区建设的建议 |
市公安局 |
A |
满意 |
否 |
80 |
江 林 |
关于我市翠竹长廊风景线防火工作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是 |
81 |
袁大可 |
●关于完善眉山城区人行横道的建议 |
市公安局 |
A |
满意 |
否 |
82 |
杨昌勤 |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道路交通缓堵保畅工作的建议 |
市公安局 |
A |
非常满意 |
否 |
83 |
杨兴弘 |
关于加快推进眉山北湖公园(太和片区)建设,促进东坡、彭山交界地带城市化发展的建议 |
市自然资源局 |
A |
非常满意 |
否 |
84 |
朱雪瑛 |
关于减少和预防未成年极端事件及犯罪低龄化的建议 |
市妇联 |
A |
满意 |
是 |
85 |
商旭梅 |
关于预防高空坠物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是 |
86 |
董 敏 |
关于进一步整治老旧小区停车占用消防通道的建议 |
市应急管理局 |
B |
满意 |
是 |
87 |
李璐秀 |
●关于加快推进城区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治理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是 |
88 |
李天玉 |
关于眉山中心城区实行停车计时收费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非常满意 |
是 |
89 |
张 霞 |
关于加大城市公厕日常保洁管理和资金投入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是 |
90 |
万荷君 |
关于完善金龙、白虎滩两个安置小区地下停车场设施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是 |
91 |
杨 容 |
关于错时共享停车,缓减交通拥堵的建议 |
市公安局 |
A |
满意 |
否 |
92 |
雷 怡 |
关于强化城区城市照明行业管理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非常满意 |
是 |
93 |
王树忠 |
关于在城区规划免费停车位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是 |
94 |
王 佳 |
关于解决异地任职基层工作人员住房问题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是 |
95 |
刘利平 |
关于减轻社区工作量的建议 |
市民政局 |
B |
满意 |
否 |
96 |
王玉英 |
关于“餐桌食品安全”源头管控的建议 |
市农业农村局 |
B |
满意 |
否 |
97 |
李天玉 |
关于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惩处,提高全民素质的建议 |
市精神文明办 |
A |
非常满意 |
是 |
98 |
万荷君 |
关于东坡岛完善相关民生场所配套设施的建议 |
东坡区政府 |
A |
满意 |
否 |
99 |
李建东 |
推进乡风文明规范治理农村操办红白喜事抑制铺张浪费的建议 |
市精神文明办 |
A |
非常满意 |
是 |
100 |
郭志凡 |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规范管理的建议 |
市市场监管局 |
A |
满意 |
否 |
101 |
何 均 |
关于试点实施“种养循环"的建议 |
市农业农村局 |
A |
满意 |
否 |
102 |
窦青蓝 |
关于规范城区大件垃圾堆放点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非常满意 |
是 |
闭会期间 |
1 |
陈宏斌 |
关于加强对汤坝电站建设过程的监管力度,确保优化方案落实到位的建议 |
东坡区政府 |
A |
满意 |
是 |
2 |
陈宏斌 |
关于亮化公交站台,提升城市形象的建议 |
市国资委 |
A |
满意 |
是 |
3 |
陈宏斌 |
关于取消中心城区道路“绊脚石”的建议 |
市公安局 |
A |
满意 |
是 |
4 |
陈宏斌 |
关于我市建筑行业向成都招投标体系看齐,A推进成眉同城发展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是 |
5 |
陈宏斌 |
关于在全市尽快推进 “交所合一”的建议 |
市公安局 |
B |
满意 |
否 |
6 |
陈宏斌 |
关于整治城区部分小区业主在楼顶天台安门上锁,严重堵塞消防逃生通道的建议 |
市应急管理局 |
B |
满意 |
是 |
7 |
陈泽刚 |
关于加强金融支持为“问题楼盘”纾困解难的建议 |
市金融工作局 |
A |
满意 |
是 |
8 |
曾开元 |
关于改善老城区停车的建议 |
市公安局 |
A |
非常满意 |
是 |
9 |
陈宏斌 |
关于将眉山市中医医院龚村养护中心打造成全省医养发展典范的建议 |
市民政局 |
B |
满意 |
是 |
关于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办理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2020年12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外侨工作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工作要点安排,今年10—11月,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牵头对重点督办的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进行了调研。在此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刘十庆主任为组长,王晓丽副主任为副组长,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为成员的专题调研组,于11月9日至11日对市政府办理代表建议工作开展了调研。调研组实地查看了彭山区江口沉银博物馆建设、东坡区肉联厂老旧小区改造、仁寿县金鹅纺织公司提档升级等14个建议办理落实点位,并在11月11日下午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汇报,反馈了调研意见,刘十庆主任对如何提高建议办结率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0年,全市人大代表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大力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和助推成都都市圈副中心发展战略落地落实,聚焦打好三大攻坚战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点任务,紧盯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问题,特别是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认真履职,集中民智、反映民意、汇聚民心,提出了高质量的建议,充分展现了广大代表认真依法履职、积极建言献策、切实为民代言的政治热情和责任担当。
——从汇总分类情况看,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建议104件,闭会期间代表提出建议9件,共计113件。其中涉及工业、国企和园区发展10件,占比8.8%;乡村振兴15件,占比13.3%;三产服务业9件,占比8%;交通设施建设16件,占比14.2%;住建规划11件,占比9.7%;文教、卫生16件,占比14.2%;社会治理22件,占比19.5%;生态环保3件,占比2.7%;市中级人民法院1件,市纪委监委1件。
——从关注重点看,涉及社会治理、文教卫生、交通设施、乡村振兴等领域的建议超过建议总数的60%。比如,交通设施建设、改善交通秩序类建议26件,占建议总数的23.5%,反映出代表对加快构建便捷舒适、安全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体系,进一步提升眉山城市竞争力和解决中心城区道路堵、停车难问题的迫切期望。涉及工业和园区发展及政务环境改善建议共20件,占比17.6%,反映出代表对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高度关注。此外,关于疾病防疫、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方面建议迅速增加,体现出代表对进一步提升我市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和处理能力的殷切希望和要求。
——从办理结果和代表反馈情况看,截至目前,113件代表建议已全部办结。A类件95件,占办理总数的84%;B类件18件,占办理总数16%。其中,满意112件,基本满意1件,满意和基本满意率100%。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电话回访满意和基本满意率100%。
二、工作措施及成效
市人大常委会不断强化代表建议督办工作,市政府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各承办单位积极作为,认真落实,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积极推进,推动了一些政策、措施的制定出台,促进了一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解决,代表建议办理实效不断增强。
(一)领导重视,高位推动,办理责任更加压实。一是领导重视到位。5月21日,市委慕新海书记在市人大常委会《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提出的重点建议》上批示:我市人代会期间,参会代表紧扣中省决策部署、紧贴群众关切期盼,主动参政议政、积极建言献策,意见建议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对梳理出的重点建议,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研阅、细化举措、推动落实,同步抓好督导反馈,确保给代表、给群众一个满意答复。二是分类交办到位。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后,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将代表建议进行整理分类,市政府
迅速召开代表建议交办会,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刘先伟对建议办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印发《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主办、会办单位和办理时限。三是责任压实到位。继续推行市人大、市政府领导领衔督办重点件,承办单位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刘十庆主任、胡元坤市长和分管领导多次召集相关部门,采取现场调研方式,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实实在在解决问题,为推动面上建议办理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四是部门落实到位。各承办单位把建议办理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融入本部门全局工作协调推进,多数“一把手”作为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认真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责、综合科室总协调、业务科室具体办、专人负责抓落实”的“五级责任制”和“定职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限、定要求”的“五定要求”,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确保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责任沉底到边。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办,办理质效不断提升。市人大常委会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改进督办方式,加大督办力度,促进办理工作落实。一是落实重点督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14件建议作为重点督办件,分别明确市人大常委会牵头督办领导、市政府牵头领办领导、市人大牵头督办委室和市级牵头办理单位。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多次率领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到东坡岛,调研督办解决东坡岛交通拥堵建议办理情况,邀请提出建议的王永存代表全程参加,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办法。市人大12个牵头委室分别组成重点建议督办组对建议进行督办检查,多次听取办理情况汇报、开展实地调研检查,提出办理建议意见,并于10月对代表建议办结情况进行回访,了解代表对建议办理的真实满意度。二是强化全程督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促办理的工作方案》,将113件代表建议分类归口到各委室,从专题督办、对口督办、跟踪督办等10个方面细化部署,有效发挥各委室专业优势,通过参加集中交办会、组织专业代表小组调研、现场走访代表等方式,加强与承办单位的协调和联系,实现对代表建议督办的全覆盖,提高了代表建议办成率。三是创新督办方式。结合全市各级人大组织开展的“人大代表走访企业、群众专项工作”和监督推进民生实事票决项目等渠道,以切实解决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和群众的实际问题为切口,在组织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开展“双走访”专项工作过程中,认真了解各级代表建议办理实效,提出建议意见300余条,让督办活动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市人大常委会牵头督办领导和具体督办委室针对一些单位建议办理回复函“下大包围”,没有实际解决问题,代表存在“被满意”情况,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四是实行跨年督办。持续写好监督“后半篇”文章,推行代表建议督办“回头看”,对近两年“正在解决或计划逐步解决”的B类件开展清理复查,建立B类建议办理台账,督促承办单位对条件成熟能办理的建议进行补充答复,58件B类件经过重新办理,取得了较好成果,让监督工作形成“闭环”。如李天玉代表连续3年提出的《关于改建仁寿县洪峰乡净土等村与东坡区金花乡顺河等村交界处石堰漫水桥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多次赴现场实地查看,研究推进中的问题,仁寿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投资500万元新建桥梁已于今年10月破土动工,长期困扰5000多名群众的出行安全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聚焦落实,着眼办结,部分热点难点得以解决。各承办单位实现与代表面对面沟通全覆盖,办前、办中、办后“三联系”制度得到普遍落实。对于综合性建议,多数主办单位认真细化会办举措,牵头组织会商研究,在达成共识基础上集体与代表见面沟通,以“办结”为切入点,努力提高建议解决率。一是部分建议转化为政策。市政府高度重视代表建议的吸收转化,针对李天玉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帮助中小企业转贷资金问题的建议》,及时完善了《眉山市进一步用好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和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和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应急转贷资金规模从原2亿元增加到5亿元。针对廖伦万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建议》,市政府、市人大加快推动眉山市物业管理地方性立法工作,《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针对徐文科等代表提出的《关于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共谋乡村振兴的建议》,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出台《眉山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标准流程。代表们反映的农村道路建设、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完善教育机制等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都认真予以研究和吸纳。二是综合协调解难题。针对窦青蓝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规范城区大件垃圾堆放点的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动牵头对接东坡区、市自然资源局,通过反复实地查看、调研论证,在主城区设置了4个大件垃圾临时收集点,落实专人进行日常管理,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逐步解决大件垃圾随意丢弃、管理无序的问题。针对袁大可代表提出的《关于完善眉山城区人行横道的建议》,市交警支队主动对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中心城区人行横道进行全面排查,梳理69处存在问题,已整改完成13处,得到代表充分肯定。针对高刘英代表提出的《关于严厉整治非法营运确保道路旅客运输正常秩序、确保疫情防控不留盲区的建议》,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上半年共查处非法运营“黑车”124辆,持续开展警示宣传,有力引导社会舆论。三是着眼办结惠民生。针对付志洪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实行农业水费财政转移支付的建议》,市水利局认真研究借鉴成都、乐山做法,对全市农业水费征收使用情况开展专题调研,5月1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农业水费实行财政定额补助的请示》,各区县已全部暂停征收农业水费。针对任清元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眉山市集中餐饮活动管理条例>的建议》,市市场监管局从制度建设、从业人员培训、引导建立行业协会、推行食品安全保险等方面加强监管措施,持续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在办理曾开元代表《关于加强餐饮业发展的建议》时,采取以源头治理、安全监管、政策扶持相结合手段,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水平,盘活全市餐饮行业,努力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代表均表示非常满意。
三、存在的不足
市人民政府经过多年探索实践,形成了一套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机制和经验,通过代表建议办理,解决了一些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但从代表的期望和社会发展需求来看,我市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仍存在一些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建议办理工作重视不够。有的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工作缺乏组织性和主动性,从而导致分工不清,职责不明,影响了建议办理工作的整体效果。部分单位具体经办人员业务不熟、经验不足,直接影响了建议办理的时限和质量。少数单位负责人把关不严,还存在“代表建议回复函”写成“代表提案回复函”、写错代表姓名、答复函中错别字较多等问题。
(二)部分建议办理质量不高。少数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内容分析研究不深、不透,没有针对代表所提建议开展好调查研究,虽办理态度较好,但只注重找代表沟通寻求“满意”,在解决问题和促进工作上没下深水,“被满意”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单位回复函“下大包围”,甚至用工作总结就简单答复了事,缺乏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个别承办单位没有认真了解代表提出建议的真实意图,对代表建议的回复缺乏实质内容。
(三)联动配合办理力度不够。对一些涉及范围广,需要多部门协同办理的建议,主办、协办单位之间缺乏沟通、配合,没有形成整体合力,“主办难办、协办不办、合办不力”现象仍然存在。少数承办单位没有积极协调解决问题,从而影响了部分建议的办理实效。
(四)建议办理的保障机制需进一步完善。许多代表建议的办理需要资金保障,但由于代表提出建议是在年度预算编制之后,导致一些建议因缺少资金保障而无法在当年落实;由于疫情影响,各级财政收入增长有限,代表反映的农村公路、乡村规划、水利斗毛渠维修等资金保障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结率。对受多种因素影响一时不能办理的建议,有的承办单位没有积极跟进做好后续办理工作,致使一些建议年年提,年年无实质性进展,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代表积极性。
四、工作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好建议办理工作,更好的提高办理工作成效,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在增强责任意识上下功夫。市政府及各承办单位要把建议办理工作作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和推动发展的重要抓手,作为察民情、汇民意、聚民智的重要渠道,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监督,严肃、认真的对待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切实增强组织领导、强化内部督查考核,严格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承办单位要专题研究建议交办工作,交办会应邀请市人大相关委室和部分代表列席,并听取意见,单位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办理情况汇报。在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落实责任、解决问题、及时回复、归档整理”的办理程序,明确每一条建议的办理任务、办结时间、承办科室、承办责任人。
(二)加大办理力度,在提高建议办成率上下功夫。各承办单位要将沟通工作贯彻到建议办理工作的始终,及时上门沟通,准确把握代表建议的真实意图,明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真正实现从“办文”到“办事”的转变;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问题结症所在,力争通过办理一件建议,解决一方面问题,推动一个领域工作;要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及时将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办理情况向市政府办、市人大人代工委反馈;对于一些牵涉面广、难度较大的代表建议,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办实、办好;对需要逐年办理的,要画出路线图,建立办理档案,实行跨年办理;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向代表作好解释,争取代表的理解和支持;要有序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共权益的建议回复函,力争达到办理总数的50%。
(三)注重统筹协调,在增强办理合力上下功夫。主办单位要注意抓重点、攻难点、求突破,持续开展建议办理工作“回头看”,尤其是对那些政策性强、事关全局,涉及多个部门、综合性较强、办理难度较大,或者是代表多年反映的建议,要充分发挥牵头揽总作用,做好统筹协调、多方联动,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深入参与建议办理,共同分析和商议回复意见,促使相关建议得到有效解决,努力让群众满意。
(四)强化保障措施,在健全完善机制上下功夫。要进一步完善代表建议办理投入保障机制,对代表每年都在反映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医疗卫生体系建设、老旧小区改造等热点难点问题,要列入财政预算,着力破解办理落实资金难的“瓶颈”束缚,提高办理质量和效果。市政府办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督办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建议办理情况的跟踪、督查、反馈,每年形成1期以上督查通报,促进代表建议办理各个环节工作的落实,确保办理工作不走过场,建议办理取得真正实效。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市人民政府办理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9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市政府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各承办单位积极作为、认真落实,推动了一些政策、措施的制定出台,促进了一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解决,代表建议办理实效不断增强。但也存在个别单位对办理工作重视不够、部分建议办理质量不高、联动配合办理力度不足、建议办理保障机制还需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在增强责任意识上下功夫。市政府及各承办单位要把建议办理工作作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和推动发展的重要抓手,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监督,切实增强组织领导、建立考核机制、强化内部督查。承办单位要专题研究建议办理,邀请市人大相关委室和部分代表列席相关会议,征求办理意见,制定办理方案。要建立单位主要领导定期听取办理情况汇报制度,严格执行“落实责任、解决问题、及时回复、归档整理”的办理程序,明确具体办理任务、办结时间、承办科室、办理责任人。
(二)加大办理力度,在提高建议办成率上下功夫。要将沟通工作贯彻到建议办理的始终,及时上门沟通,准确把握代表建议的真实意图,明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真正实现从“办文”到“办事”的转变。要深入开展调研,摸清问题结症所在,力争通过办理一件建议,解决一类问题,推动一个领域工作。要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将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办理情况向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人代工委反馈。对于一些牵涉面广、难度较大的代表建议,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办实、办好。对需要逐年办理的,要画出路线图,实行跨年办理。要有序公开涉及公共利益、权益的建议和建议回复函,力争达到办理总数的60%。
(三)注重统筹协调,在增强办理合力上下功夫。主办单位要注意抓重点、攻难点、求突破,持续开展建议办理工作“回头看”,尤其是对涉及多个部门、综合性较强,或者是代表多年反映的建议,要充分发挥牵头揽总作用,做好统筹协调、多方联动,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深入参与建议办理,共同分析和商议回复意见,促使相关建议得到有效解决,努力让代表、群众满意。
(四)强化保障措施,在健全完善机制上下功夫。要进一步完善代表建议办理投入保障机制,对代表每年都在反映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医疗卫生体系建设、老旧小区改造等热点难点问题,要列入财政预算,提高办理质量和效果。市政府办公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督办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建议办理情况的跟踪、督查、反馈,每年形成1期以上督查通报,促进代表建议办理各个环节工作的落实。
以上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办理落实的情况报告,将在2021年4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12月30日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召开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次会议的决定
2020年12月29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1月19日召开,会期预计3天。
建议会议议程为:
一、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二、审查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三、审查和批准眉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
四、审查和批准眉山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1年计划草案的报告;
五、审查眉山市2020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1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批准2020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21年市本级财政预算;
六、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七、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八、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九、对2020年度民生实事票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票决眉山市2021年度民生实事项目;
十、选举事项。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次会议议程(草案)
2020年12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一、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二、审查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三、审查和批准眉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
四、审查和批准眉山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1年计划草案的报告;
五、审查眉山市2020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1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批准2020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21年市本级财政预算;
六、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七、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八、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九、对2020年度民生实事票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票决眉山市2021年度民生实事项目;
十、选举事项。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2020年12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一、主席团成员(56名,按姓氏笔画为序)
万永利 王云东 王加宾 王仲成
王利清 王 岳 王莉茹(女) 王晓丽(女)
尹斗芳 卢明春 刘十庆 刘华勇
刘继桂 江 林(女) 阳运良 李 伟
李永高 李启明 李建章 杨加盛
杨兴弘 杨昌勤 肖 巍 汪树槐
宋仕祥 宋良勇 宋 骥 何迎晓(女)
张桂芳 张雪立(女,回族) 张 瑾(女)
陈 建 陈万忠 陈宏斌 陈静辉(女)
岳 燕(女) 周孝平 赵建华 赵晓明
赵 藟 柳联森 钟建成 贺 文
夏荣升 黄秀航 黄 玲(女) 黄传龙
黄剑东 商志忠 喻 旭(女) 释圣宽(女)
雷建勇 慕新海 管国如 廖小宁
廖明清
二、秘书长
陈万忠(兼)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列席人员名单(草案)
(106名)
2020年12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一、市委、市政府领导(3名)
来 建 市委常委、市委统战部长
王淑琳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郝文全 市委常委、眉山军分区政委
二、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在眉全国人大代表(2名)、省人大代表(11名)
何学彬(女) 农工党中央文体专委会副主任、农工党中央画院副院长、四川省人民政府文史馆馆员、成都艺术职业大学教授
罗朝运 丹棱县齐乐镇龙鹄村党委书记、主任
兰纪霞(女)洪雅县中保镇平乐村党支部书记、主任
伍超群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 洪 四川中科兴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宋洪芳(女)市政协副秘书长、民革眉山市总支主委
李永伟 彭山区观音街道果园村党总支书记、主任
李相德 眉山市好味稻水稻专业合作社党支部副书记、理事长
夏 放(女)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中心主任
黄文珍(女)洪雅县柳江镇花溪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曾兴华 天府江东科技有限公司设备副经理
雷 林 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廖仲宾 中车眉山车辆有限公司铸钢分公司电炉炼钢工、省总工会兼职副主席
三、市纪委监委机关和市委及部门主要负责人(9名)
杨燕昭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李祝才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局长
钟云胜 市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余 敏(女)市委外办主任、市外事办主任、市港澳事务办主任
潘素梅(女)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委台办主任、市侨办主任
刘 波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编办主任
宋 梅(女)市委巡察办主任
徐 炯(女)市委保密机要局局长
徐 驰 市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主任
四、市人大常委会及工作部门负责人(6名)
蔡仕华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陈建明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肖敏奇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杜晓恩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
廖安林 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副主任
李鑫刚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五、市政府及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26名)
赖 刚 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韩 杰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彭 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王晨曦 市科技局局长
金育林(女)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建祥 市民政局局长
张 勇 市司法局局长
刘汉学 市财政局局长
王泽文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骆仕明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梅 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邹成双 市水利局局长
张自学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副书记
李 红(女)市商务局局长、市供销社主任(兼)
蒋传德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邢光华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严明宇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杨德志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王世林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姚文第 市经济合作局局长
程志春 市统计局局长
李秀英(女)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
周吉勋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郭建国 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王 绪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
李 芸(女) 市数字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六、市政协秘书长及市政协办公室主任(2名)
胡建辉 市政协秘书长
刘忠义 市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七、市直管园区主要负责人(2名)
车智勇 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杨 静 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八、市直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11名)
尹 鸿(女)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
邓 敏 眉山日报社社长、总编辑
王麒铭 市委副秘书长、市公务服务中心主任
庞红梅(女)市档案馆馆长
黄劲松 市党史与地方志编纂中心主任
王 杰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王 军 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潘春梅(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胡明述 眉山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廖宇勇 眉山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仲文 东坡文化旅游景区管委会主任、眉山三苏祠博物馆馆长
九、垂直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5名)
谭静仁 眉山国安局副局长
林 强 市气象局副局长
蔡卫东 国家统计局眉山调查队队长
王建平 市邮政管理局局长
程 勇 眉州监狱监狱长
十、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9名)
王 艳(女)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李永康 团市委书记
王学芳(女)市妇联主席
周 惠(女)市科协主席、民建眉山市委副主委
邓 川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工商联党组书记
刘 艺 市残联理事长
李广平 市社科联专职副主席
侯 锐(女)市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
周雪梅(女)市贸促会会长
十一、金融保险单位主要负责人(11名)
李玉辉 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行长
岳志军 眉山银保监分局局长
王 毅 农发行眉山市分行副行长
贾林恒 工商银行眉山市分行行长
汤 激 农业银行眉山市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李 拯 中国银行眉山分行行长
林 杭 建设银行眉山市分行行长
邹文凯 省信用联社眉山办事处主任
唐冬梅(女)邮储银行眉山市分行行长
吴伟志 人保财险眉山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聂兴国 中国人寿眉山市分公司负责人
十二、省属以上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8名)
四郎彭措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局长(经理)
杜 林 中国电信眉山分公司总经理
杨 军 眉山邮政分公司总经理
王永洪 中国移动眉山分公司总经理
冯光超 中国联通眉山分公司总经理
罗 永 中国铁塔眉山市分公司总经理
钟云环 中国石油眉山销售分公司总经理
沈 鹏 广电网络公司眉山分公司总经理
十三、军事机关负责人(1名)
黄昌勇 眉山军分区司令员
关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
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
2020年12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岳 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2020年12月24日,东坡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补选于强、杨翔宇、徐明清、刘锋为市四届人大代表;洪雅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补选曾游江、白晟为市四届人大代表;2020年12月25日,彭山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补选鲁力、徐国、田利军为市四届人大代表;仁寿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补选何禹衡为市四届人大代表;丹棱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补选曾建军为市四届人大代表;青神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补选田波、周文彬为市四届人大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于强、杨翔宇、徐明清、刘锋、鲁力、徐国、田利军、何禹衡、曾游江、白晟、曾建军、田波、周文彬的代表资格有效。
2020年11月20日,仁寿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曹云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2020年12月25日,仁寿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唐亚平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彭山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杨成芬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根据代表法、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曹云、唐亚平、杨成芬的代表资格终止。
东坡区选举产生的市四届人大代表吕皓,因工作变动调离眉山市行政区域。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吕皓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现报请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并予以公告。
本次代表资格变动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71人。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2020年12月24日,东坡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补选于强、杨翔宇、徐明清、刘锋为市四届人大代表;洪雅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补选曾游江、白晟为市四届人大代表。2020年12月25日,彭山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补选鲁力、徐国、田利军为市四届人大代表;仁寿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补选何禹衡为市四届人大代表;丹棱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补选曾建军为市四届人大代表;青神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补选田波、周文彬为市四届人大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于强、杨翔宇、徐明清、刘锋、鲁力、徐国、田利军、何禹衡、曾游江、白晟、曾建军、田波、周文彬的代表资格有效。
2020年11月20日,仁寿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曹云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2020年12月25日,仁寿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唐亚平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彭山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杨成芬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根据代表法、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曹云、唐亚平、杨成芬的代表资格终止。
东坡区选举产生的市四届人大代表吕皓,因工作变动调离眉山市行政区域。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吕皓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现有代表371人。
特此公告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
2020年12月29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
于 强为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邓世虎为眉山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夏成刚为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梁 丹为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邓胜果为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决定免去:
黄锦鸿的眉山市数字经济发展局局长职务。
免去:
杜 晋的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梁 丹的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邓胜果的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辛利来的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李 莉的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李长城的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吕皓辞去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2020年12月29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吕皓提出辞去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吕皓辞去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并报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于强为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2020年12月29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于强为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0年12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眉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 李 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拉开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序幕。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全面统筹、高位推进,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精心谋划、深挖根治,以不获全胜绝不收兵的锐气和锋芒持续发力,打掉了一批黑恶犯罪势力、整治了一批乱点乱象,全面护航眉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专项斗争的主要战果
1.打掉了一批黑恶犯罪势力。全市政法机关办理涉恶九类案件660件(1289人),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5个、恶势力犯罪集团9个、恶势力犯罪团伙12个,判处黑恶犯罪人员410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7.22亿元,判决追缴黑恶财产1.4亿元、罚金1.45亿元、没收个人财产3.6亿元。
2.严惩了一批违法违纪人员。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办结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线索373条,党纪政务处分71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人),查处党员干部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74人。
3.巩固提升了一批基层党组织。全市组织系统深入开展软弱涣散党组织整顿,全面排查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263个,全覆盖联审村两委干部4700余名,逐一研判、分类甄别及时清退32名,进一步建强了基层战斗堡垒。
4.整顿了一批乱点乱象。全市先后在市场监管、商务、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20个行业系统开展了乱点乱象专项整治,分别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清理了治安乱点、规范了行业管理。
5.及时解决了一批重点突出问题。3年来,全市先后迎接了中央扫黑除恶第10督导组、全国扫黑办特派督导第10组、省扫黑除恶第6督导组和“回头看”第2督导组的专项工作督导,共反馈问题45个,均及时整改到位。全国扫黑办挂牌的仁寿县温州商贸城、省扫黑办挂牌的东坡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市扫黑办挂牌的10个乱点乱象整治全面按时完成。
2019年,眉山市被评为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市。2020年,《眉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制度汇编》被省扫黑办全省推广。市检察院《宽严有度、分化瓦解、把认罪认罚从宽贯穿扫黑除恶始终》、市法院《高站位、强举措、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办案经验全省交流。总体而言,当前是眉山市近年来治安状况最好的时期。
二、专项斗争的主要做法
(一)高位统筹,压实工作责任。市委、市政府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站位,第一时间组织学习传达中央和省上相关精神,研究部署贯彻措施。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担当,紧紧围绕专项斗争阶段性工作重点,全面抓好部署推动。各市级成员单位、眉山天府新区、各区县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觉悟,全力抓好具体工作落实。3年来,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批示指示101次,召开党委常委会83 次、政府常务会30次,专题研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全市上下工作重视到位,压力传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形成了一条心、一盘棋,为全面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奠定了坚实的工作基础。
(二)系统谋划,实行精细管理。以全局性思维谋划工作,以精细化管理推进工作。制发眉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出台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要点3期,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11次、工作推进会5次,全面部署推动工作。出台《眉山市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排查移交办理规定》《扫黑除恶“一案三查”协同机制工作办法(试行)》等制度,建立政法部门与成员单位间,各成员单位与市线索核查中心间,政法部门与纪委监委、组织部门之间的及时有效沟通协调机制。创新制定《眉山市涉黑涉恶线索和案件进度管理办法》,建立工作台帐,有效确保工作质效。全市共受理举报线索4081条,办结4062条,其中有效线索823条。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7.30”成都市谢江案,省扫黑办挂牌督办的“11.04”仁寿县彭晓案、“6.15”丹棱县王福华案、“10.13”东坡区李春元案等26件涉黑恶案件全部按时保质审结。“7.30”成都市谢江案执行到位4亿余元,是全省涉黑恶案件执行到位金额最高的案件。
(三)突出重点,促进工作落实。一是强化业务培训。全面配齐配强市、区县领导小组成员和扫黑办人员,落实精干人员组建工作专案组和专业办案团队,先后组织参加中央和省上培训3次,开展专家授课2次、脱产培训4次,扎实提高全市政法干警依法办案能力和水平。二是强化工作纪律。严格实行涉黑涉恶案件侦办“两个一律”“一线双核”“一案三查”的规定,全面规范工作运行。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全部由市纪委监委提级办理或专人督办,确保打深打透。三是强化问题督办。紧盯中央和省扫黑除恶专项督导工作和反馈问题,实行挂图作战,切实抓好问题整改;紧盯刑事治安案件高发、涉黑涉恶举报线索集中、涉黑案件出现的区域和领域,实行“清单制+责任制”,深入推进行业清源;紧盯“三书一函一单”办理,以“发点球”方式督促整改反馈。全市发出12份监察建议书、37份检察建议书、18份司法建议书、26份公安提示函、8份工作提示单,全部及时整改反馈。
(四)靠前一步,抓好成果转化。
一是及时固化制度成果。注重工作实践,强化系统集成,及时总结提炼了14项专项斗争工作制度,工作成果全省推广,纳入了中央政法委第五批“十大课题”中关于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的研究。二是着力加强队伍建设。今年5月,在全省率先建立政法队伍政治轮训基地,搭建了政法系统政治轮训平台,着力提升政法干警政治素质、能力水平,目前已举办5期、培训516人。三是统筹推进长效常治。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常治与平安眉山建设紧密结合,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中设立法治保障、社会治安防控等专项工作组9个,制定工作清单3张、具体要求103项,确保“长效常治”的持续深入推进。
三、下一步的工作措施
三年专项斗争即将收官,扫黑除恶工作将转入常态化,构建长效常治的工作模式是下一步工作的方向。
一是落实工作专班,认真做好黑财处置工作。黑财是否清干净、清到位,决定着能否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市扫黑办将对此项工作进行安排,按每个执行案件有一个工作专班、一套交接清单、一份处置方案的标准进行,公安机关要移交好、检察机关要监督好、人民法院要执行好、相关单位要配合好。
二是继续纵深推进,认真办理新增案件。专项斗争“六清”行动任务完成后,东坡区、仁寿县公安机关立案2件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彭山区、仁寿县、高新区公安机关立案3件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目前正在有序办理。全市政法机关将优化办案力量,对专项斗争中锻炼出的办案团队和人才,确保队伍不散、人心不乱,持之以恒、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三是加强制度运用,健全工作指引和遵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纵深推进,今年8月,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印发《眉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制度汇编》,作为工作的指引。各区县、各部门应当围绕源头防范、线索核查、打早打小、督导督办、考核考评、组织保障等6个重点,在工作中贯彻好、落实好。
四是鲜活展示战果,做好总结表彰准备。今年11月,市扫黑办已下发通知,要求各区县和市级成员单位以提升群众满意度为目的进行了集中宣传,更多渠道、更多方式进一步加大战果宣传力度,向群众展示专项斗争工作和成绩,提升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认可度、满意度。同时,各区县、成员单位正在梳理总结三年来的工作,形成全面的工作报告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专题汇报。
下一步,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将转入常态化模式,以长效常治为愿景,深度融入平安眉山建设,持续纵深推进,为眉山加快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实现成德眉资同城化、建成现代化成都都市圈副中心护航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