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一次会议.........................................(1)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2)
关于提请审议《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的议案........(8)
关于《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41)
关于《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45)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修订草案)................................................................................................(47)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58)
关于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的报告..........................................(65)
关于市人民政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70)
关于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74)
眉山市2020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76)
2020年上半年全市经济形势分析报告(书面)...................................(88)
关于《眉山市2020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93)
关于眉山市2019年财政决算情况的报告...............................................(95)
关于眉山市2019年市本级财政决算审查结果的报告(书面)...............(101)
关于批准眉山市2019年市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104)
关于眉山市2020年1—6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05)
关于眉山市2020年1—6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109)
关于眉山市2019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111)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眉山市2019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122)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124)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一次会议
2020年8月31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议程共九项:
(一)对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二)审议《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
(三)审议《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修订草案)》
(四)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的报告》
(五)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2019年财政决算情况的报告》
(七)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2020年1—6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九)审议人事任免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副主任陈万忠、李建章、李永高、王晓丽、宋仕祥,秘书长阳运良和委员共35人出席会议。会议由刘十庆主任、王晓丽副主任主持。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景弘,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杨燕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良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吕皓列席了会议。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检察院
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情况的报告(书面)
2020年8月31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吕 皓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人大常委会将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列为2020年专项审议议题。2020年4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了关于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形成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以下简称《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充分肯定了全市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同时指出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完善、法律宣传不广泛、办案力量不充足等问题,要求从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法律宣传、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工作力度。
针对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理清思路,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和工作举措。现将《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公益诉讼思想认识
(一)加强思想认识。市县两级检察院通过召开党组扩大会、检察长办公会等形式,深入学习领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重大意义。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就公益诉讼提出的“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两项新要求,结合最高检和省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的工作部署,要求全市两级检察院要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公益诉讼监督理念,把握检察公益诉讼正确方向,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服务保障民生、推动依法行政、促进绿色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为眉山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压实整改责任。2020年4月27日,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审议意见》整改落实工作部署会,组织学习贯彻《审议意见》精神,安排部署整改落实方案。2020年5月27日,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审议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推进会,听取六区县检察院整改情况汇报,要求全市两级检察院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盯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精准施策、精确落实,确保《审议意见》得到全面落实。近期,六区县检察院以专题汇报和书面汇报的形式相继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汇报整改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听取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对标问题再整改再落实。
(三)加大办案力度。按照最高检的统一部署,集中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等专项监督活动。今年1-8月,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93件,立案182件,其中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146件,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挽回、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3亩,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3处,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13公里,督促关停和整治违法造成环境污染企业5家,保护被污染土壤35亩,督促清理违法堆放的生活垃圾23吨,督促回收和清理生产类固体废物62071.29吨,督促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20870千克,督促关停和整治违法养殖场2个,督促保护、收回国家国有财产和权益价值30.869万元。
(四)持续抓好高检院挂牌督办案件办理。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刘十庆主任率部分全国和省、市人大代表对高检院挂牌督办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专题视察时提出的工作要求和整改意见,市检察院指导东坡区检察院、仁寿县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促进问题整改落地落实。5月29日,省检察院朱先琼副检察长莅眉督导调研高检院挂牌督办案件办理情况时,对案件办理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全市两级检察院检察长高度重视高检院挂牌督办案件线索,及时向党委主要领导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特别是市检察院根据办案进度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线索办理情况,邀请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对线索办理情况进行督导视察,检验整改成效,推动案件高质量办理。
二、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
(一)加强工作协作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全市两级检察院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加强与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今年,两级检察院共组织召开公益诉讼联席会议29次,重点研究制定工作衔接机制,督促相关部门配合《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市检察院与市自然资源局通过联席会议确定联合在全市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专项监督整治活动,督促行政职能部门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1.926亿元,追缴土地划拨款 2102.08万元。洪雅县检察院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检察保护野生动物新路径,联合县林业局共建四川首个“候鸟补食”公益保护基地,为保障基地良好运行,与县林业局、县司法局等部门签订基地实施方案,工作经验被《检察日报》头版刊登。
(二)完善线索发现移送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建设,市检察院根据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的部门和职能设置实际,指导东坡区检察院、洪雅县检察院制定《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及考核实施办法》,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发现、线索范围、移送步骤等程序性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缩短案件流转中的程序性时间,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提供有力的内部制度保障。市检察院积极参与成德眉资检察协作,加强办案重要环节务实协作,牵头建立四地公益诉讼线索移送协作机制,对办案中发现的属于相关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线索及时移送办理。洪雅县检察院牵头成立全市首个由检察机关参与组建的德邻公益保护工作室,建立了志愿者提供线索、工作室汇总线索、检察院筛选线索的良性线索移送机制。
(三)探索“公益诉讼诉前磋商机制”。在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全市两级检察院以更优的公益诉讼检察履职服务“六稳”“六保”,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通过圆桌会议协商、现场检查纠正等形式对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磋商,与行政机关共同研究破解方案,实现诉前保护公益的最佳司法状态,以最少的司法资源高效、柔性地保护了受损公益。今年4月至8月,全市共启用诉前磋商程序案件7件,占立案件数的4%,案件数和占比均排名全省前列。通过磋商,督促拆除违建围栏2处,督促1家排污企业进行整改,督促销毁收缴鱼竿30余根,收缴渔具20余个,放生渔获物1.5公斤。
(四)试点“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东坡区检察院出台《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聘用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在内的首批7名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公益诉讼观察员将在见证勘验现场、参加诉前程序听证、观摩庭审等方面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智力支持和帮助。通过公益诉讼观察员引领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工作,弥补公益诉讼工作信息滞后、案件线索来源渠道狭窄等源头难题,有效提升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效率和水平。
三、强化宣传引导,凝聚公益保护共识
(一)多措并举加强公益诉讼宣传。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宣传,市县两级检察院综合运用微信工作号、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广泛开展公益诉讼普法宣传。市县两级检察院走进乡村、企业、深入社区,共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提升民众对检察公益诉讼的认可和支持。市检察院通过发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检察动态等形式向社会大众宣传关于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6月5日,世界环境保护日,市检察院统一部署开展系列公益诉讼宣传活动,东坡区检察院联合环保部门在城市湿地公园开展水质监测,洪雅县检察院会同洪雅林场在玉屏山进行森林补植复绿,丹棱县检察院到幸福古村为村民进行公益法制讲座,青神县检察院会同农业部门在平羌小三峡开展增殖放流等系列公益活动。市检察院同步推出的《公益视角,每一次俯瞰都是一次护航》宣传片,被高检院、人民网人民视频、学习强国等10多个官方新媒体平台转发推广,让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眉山公益诉讼,营造了支持眉山检察公益诉讼的良好氛围。
(二)观摩庭审以案释法。今年以来,市检察院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2件公益诉讼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150人次观摩庭审,积极回应社会关切。6月29日,洪雅县检察院诉洪雅县水利局未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行为违法案在东坡区法院开庭审理,当庭判决确认洪雅县水利局未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行为违法。该案系眉山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市检察院邀请全国、省、市三级人大代表、省级人民监督员,组织全市公益诉讼办案骨干以及洪雅县部分行政单位负责人旁听庭审。通过观摩庭审,让社会各界人士进一步了解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同时促进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尊崇敬畏法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共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公益诉讼工作保障
(一)打造公益诉讼办案团队。今年4月以来,全市两级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增加检察官助理2名、书记员4名,有力的增强了一线办案力量。全市两级检察院按照公益诉讼的特点和办案规律设置办案组织模式,明确“会办案、能沟通、善提炼”的目标定位,实行公益诉讼办案组的团队办案模式,进一步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目前,全市公益诉讼办案团队均按照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1:1:1”模式,结合个人专业、工作履历和年龄性格等因素,科学配置团队力量。东坡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团队将“行刑衔接”融入公益诉讼工作,创新制定7项工作机制,建立“公益+公安+检察”无缝街接模式。
(二)提升专业能力素质。市检察院组织全市公益诉讼队伍开展《民法典》集中学习培训,研究民法典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实体法支持和价值指引,加强运用民法典规范深入推进生态环境等法定领域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能力。市检察院、东坡区检察院分别聘请武汉大学、四川大学法学院知名教授担任“专业导师”,对办理的3件疑难复杂案件和重点理论课题开展定向指导。东坡区检察院、仁寿县检察院让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担任青年干警“成长导师”,进行检察官带助理、助理带书记员的递进式培养,重点对办案流程和办案技能进行传帮带,全面提升公益诉讼工作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仁寿县检察院、洪雅县检察院、丹棱县检察院分别到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重庆市奉节县检察院、乐山市犍为县检察院考察学习,就加强公益诉讼跨区域协作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
(三)夯实工作保障。2020年4月以来,全市两级检察院共使用资金150余万元用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信息化建设、办案设备采购、专业人员聘用等。市检察院向最高检争取到40万元的办案经费,用于最高检挂牌督办案件线索的办理。市检察院积极完善公益诉讼快检实验室建设,指导仁寿县检察院投入70余万元建立全市首个公益诉讼快检中心,为公益诉讼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洪雅县检察院邀请林业、渔业、国土等方面专家组建公益诉讼专家库,着力解决公益诉讼案件调查取证难、鉴定评估难、生态修复难等问题,推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提质增效。目前,有10份专家意见作为案件证据被法庭采纳,5份专家修复方案用于受损公益的修复。
2020年是眉山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实现“稳规模、调结构、重质效、塑品牌”目标的关键之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市委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把公益诉讼作为服务大局、司法为民、促进法治建设的重要抓手,依法稳妥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为建设繁荣富裕美好眉山提供有效司法保障。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审议《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草案)》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和《眉山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结合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实际情况,市政府组织拟订了《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并经市第四届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附件:1.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
2.起草说明
3.论证报告
4.听证报告
5.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的报告
6.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
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定义】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对农村村容村貌提升、生活垃圾治理、厕所改造、生活污水治理、农业废弃物治理、文明乡风建设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原则】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坚持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管并重、长效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 【职责分工】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负责制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实施方案、行动计划和相关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制定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年度工作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和铁路、电力、电信等单位,以及妇联、精神文明建设、通信发展办等组织和机构,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居)民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第六条 【经费投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自筹、社会资本参与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多元投入机制。
第七条 【科技创新】鼓励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
第八条 【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保护环境卫生的意识,营造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氛围,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九条 【表扬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村容村貌提升
第十条 【责任单位职责】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等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村容村貌提升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村容村貌提升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村容村貌提升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乡村建设项目】乡村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其外观风貌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农房设计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农房建设标准和规范,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农房设计图应当配套设计符合技术要求且满足处理需求的无害化卫生厕所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村(居)民新建住房应当优先选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农房设计图,并按照农房设计图规范建设各类附属设施。
利用村(居)民住房经营餐饮、民宿等乡村旅游项目,应当配建符合技术要求且满足处理需求的无害化卫生厕所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三条 【文化保护】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传统村落民居、历史文化名村名镇。
第十四条 【道路建设】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改善农村交通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村组道路、田间机耕道与农村公路的衔接,做好村组道路、田间机耕道维护和路肩铺装、绿化美化。
鼓励村(居)民因地制宜选择路面材料,建设入户道路。
第十五条 【村庄绿化】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组织开展植树造林、湿地恢复等村庄绿化活动,建设绿色生态村庄。
鼓励村(居)民结合庭院经济、经济林果和乡土特色,开展房前屋后绿化美化。
第十六条 【能源开发节约利用】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沼气、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节约和技术推广,鼓励村(居)民使用太阳能供热供电、省柴节能炉灶等产品。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分批推进村庄公共空间照明亮化,推广节能灯具和新能源照明。
第十七条 【电信设施建设维护】市通信发展协调机构和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力、电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的相关工作。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市通信发展协调机构应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并会同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督电信业务经营者规范建设电信杆架、管线,定期清理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及时清除废弃杆架、管线。
第十八条 【庭院环境净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村(居)民保持农具堆放间、仓房、畜禽养殖棚圈等建(构)筑物整洁完好;清除庭院内外残墙断壁、废弃物,整齐堆放生产工具、农用物资、生活用品、秸秆柴草,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保持庭院内外整洁有序。
第十九条 【爱国卫生运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灭鼠、灭蚊、灭蝇、灭蟑和重点场所的消杀活动,清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
第二十条 【禁止行为】禁止影响村容村貌提升的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烟蒂、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在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三)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秸秆柴草;
(四)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五)其他影响村容村貌提升的行为。
第三章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第二十一条 【责任单位职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置体系建设,制定并公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保洁员配备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分类类别】农村生活垃圾可以分为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水银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三)厨余垃圾,泛指厨余垃圾、餐饮垃圾和易腐垃圾,包括村(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场所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易腐垃圾;
(四)其他垃圾,由个人在单位和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废弃物,包括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等。
第二十三条 【处置模式】农村生活垃圾应当纳入城镇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推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乡镇分类运输、县(区)分类处置的模式,鼓励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置市场化。
第二十四条 【经验推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就地分类、源头减量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方法,推广因地制宜、分类收集、村民自治、市场运作等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验。
第二十五条 【分类引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引导员,负责引导村(居)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等。
村(居)民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
第二十六条 【设施建设】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大件垃圾堆放站点或者拆解中心、可回收物回收站点等收运处理设施,逐步改造不能满足分类要求的收运处理设施。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应当保持干净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不得影响村容村貌。
第二十七条 【车辆配置】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合理配备垃圾运输车辆,满足分类运输的需求。
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满足外层密闭条件,不得抛洒滴漏。垃圾分类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喷涂统一、规范、清晰的标志标识,明示所承运的生活垃圾种类。
第二十八条 【收运机制】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应当每日定时、定点收集清运生活垃圾,定期转运垃圾转运站、大件垃圾堆放站点或者拆解中心的生活垃圾。
第二十九条 【特种垃圾和大件垃圾处置】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淤泥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
大件废弃物应当拆解后进行分类处置,未经拆解不得进入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第三十条 【禁止行为】禁止影响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下列行为:
(一)在非指定地点丢弃、倾倒、堆放、掩埋生活垃圾、秸秆等废弃物;
(二)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秸秆、树叶等废弃物;
(三)损毁、盗窃、占用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四)其他影响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行为。
第四章 农村厕所改造
第三十一条 【责任单位职责】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村厕所改造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厕所改造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厕所改造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二条 【改厕模式】农村厕所粪污应当优先纳入管网集中无害化处理;粪污不能纳入管网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应当按照村(居)民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合理选择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模式和技术。
第三十三条 【粪污处理模式】农村厕所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运送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农村厕所粪污不能就近就地及时无害化处理利用的,应当以村(组)为单位建设贮粪池集中贮存,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四条 【粪污处理机制】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探索建立财政补贴、村(居)民付费、市场化运行的农村厕所粪污收集处理利用机制。
第三十五条 【户厕使用管护】村(居)民应当保持厕所清洁卫生,正确使用和维护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防止粪液污染环境。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厕建设管护】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协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在村庄公共场所附近、人口集中区域因地制宜新建、改建水冲农村公共厕所,厕所粪污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公共厕所管护机制,并监督管护机制有效运行,保持公共厕所清洁卫生。
第三十七条 【禁止行为】禁止影响农村厕所改造的下列行为:
(一)新建旱厕和露天粪坑;
(二)随意排放、倾倒厕所粪污;
(三)其他影响农村厕所改造的行为。
第五章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第三十八条 【责任单位职责】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县(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治理模式】县(区)人民政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人口分布、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
靠近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乡村应当优先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乡村应当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设施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未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乡村,鼓励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四十条 【河湖长监管】河湖长应当分级分段监督管理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统筹协调解决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一条 【重点区域生活污水治理】县(区)人民政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和引导重点小流域河道岸线、大中型水库最高水位线沿线50米范围内和黑臭水体沿线200米范围内的村(居)民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或者达标排放。
第四十二条 【黑臭水体治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栽植水生植物、建设植物隔离带或者小微湿地,对农田沟渠、堰塘等排灌系统进行生态化改造,消除黑臭水体。
鼓励村(居)民定期开展房前屋后清淤疏浚,合理利用菜园、果园、花园就地消纳生活污水。
第四十三条 【禁止行为】禁止影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下列行为:
(一)随意排放、倾倒生活污水;
(二)擅自闲置、关闭、损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三)其他影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
第六章 农业废弃物治理
第四十四条 【责任单位职责】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农业废弃物治理,推广畜禽养殖粪污农牧结合生态治理模式,推动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回收和秸秆综合利用。
第四十五条 【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禽养殖户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养殖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及时收集、贮存、清运畜禽养殖粪污,防止恶臭和渗漏。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户采取以种定养、种养结合、就地消纳等方式和粪污管网输送、异位发酵等模式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粪污,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应当圈养,圈舍、围栏等养殖设施不得影响村容村貌。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防止传播疫病。
第四十六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推广积分制等措施对农药经营者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监督管理。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推广有偿制、押金制等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
第四十七条 【农用薄膜回收】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用薄膜。
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多种方式的原则,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及时捡拾废弃不用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交至回收网点或者回收工作者。
第四十八条 【秸秆综合利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秸秆收储运全覆盖服务体系,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社会化服务主体运用市场化模式和先进适用技术,开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等综合利用服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秸秆综合利用社会化服务主体和村(居)民购置秸秆综合利用机械进行补贴,引导秸秆综合利用社会化服务主体和村(居)民配备秸秆捡拾打捆机械、粉碎还田机械等。
秸秆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及时收集、规范堆放,不得影响村容村貌,不得向河道、沟渠、水库倾倒。
第四十九条 【禁止行为】禁止影响农业废弃物治理的下列行为:
(一)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粪污直接排入外环境或者超过土壤承受总量排放;
(二)随意丢弃、掩埋、焚烧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
(三)随意丢弃、掩埋、焚烧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
(四)其他影响农业废弃物治理的行为。
第七章 文明乡风建设
第五十条 【思想道德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应当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传承和发展农村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
村(居)民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抵制封建迷信和腐朽落后文化。
第五十一条 【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各级妇联、精神文明建设等组织和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鼓励村(居)民参与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最美家庭等创评活动,引导村(居)民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五十二条 【群众组织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村(居)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并规范运行。
第五十三条 【婚礼活动】各级民政、妇联、精神文明建设等部门、组织和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倡导婚事新办,引导村(居)民举办文明节俭、有纪念意义的婚礼,抵制高额彩礼、奢华婚礼。
第五十四条 【丧葬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推广与保护耕地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殡葬习俗,鼓励节地生态安葬,倡导丧事简办、厚养薄葬、文明祭扫。
第五十五条 【家庭关系建设】村(居)民应当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对老年人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教育未成年人遵守文明卫生行为规范。
第五十六条 【野生动物食用】村(居)民应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第五十七条 【禁止行为】禁止影响文明乡风建设的下列行为:
(一)红白喜事铺张浪费、人情攀比,进行低俗表演、低俗婚闹、封建迷信活动,在道路、公共场地抛撒丧葬用品;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拒绝履行赡养、扶养老年人义务或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三)将骨灰装棺埋葬,占用耕地、林地、宅基地修建坟墓;
(四)非法猎捕、杀害、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五)其他影响文明乡风建设的行为。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监管机制建立】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责任区制度】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责任区制度,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责任区制度,并规范运行。
第六十条 【保洁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日常保洁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
第六十一条 【经费使用监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定期公布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六十二条 【巡查机制】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巡查机制,组织人员定期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结合实际,聘任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监督员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报告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村规民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村(居)民会议,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一)保洁费用、垃圾收运费用、厕所粪污和生活污水治理费用等经费的筹集和使用;
(二)村(居)民保持庭院内外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村容村貌提升、生活垃圾治理、厕所粪污和生活污水治理、农业废弃物治理、文明乡风建设的行为规范;
(四)违反村规民约的处理办法;
(五)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需要纳入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 【监督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农村人居环境,有权劝导或者举报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厕所和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村(居)民新建住房未按照农房设计图规范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旱厕和露天粪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依法组织拆除。
第六十七条 【畜禽养殖粪污排放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粪污直接排入外环境或者超过土壤承受总量排放的,由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病死畜禽及染疫物品处理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随意丢弃、掩埋、焚烧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封建迷信和抛撒丧葬用品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在道路、公共场地抛撒丧葬用品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乱扔烟蒂、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在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三)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秸秆柴草;
(四)在非指定地点丢弃、倾倒、堆放、掩埋生活垃圾、秸秆等废弃物;
(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秸秆、树叶等废弃物;
(六)随意排放、倾倒厕所粪污、生活污水。
第七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滞留、截留、挪用、挤占和套取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款物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起草说明
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精神文明办等部门和机构,根据《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和《眉山市地方性法规立法技术规定》,起草了《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1.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总体要求。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乡村振兴和全面小康。2018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推广浙江好的经验做法,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建设好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省委、省政府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第一仗强力推进。同时,中央、省委《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均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立法,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省委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我市扛起守住岷江流域生态屏障政治责任的体现。
2.是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的必然需求。近年来,我市通过幸福美丽新村建设,乡村面貌得到明显改善,但与美丽宜居乡村的标准还有不小差距: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扔乱倒等现象仍然存在,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生活污水有效处理率不够高,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体系不够健全,村(居)民文明健康生活氛围不够浓厚等。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立法,必然会加快我市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短板,助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将今后较长时期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形成长效机制,夯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基础。
3.是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的强烈期盼。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一项造福农民群众、惠及子孙后代的民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关系民生福祉。农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更加向往美好生活,希望生活环境更加美丽、更加宜居,广泛支持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立法,并寄予了很高期望。基层干部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开展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但苦于没有有效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成效不尽人意。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立法,有利于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广大农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同时促进各级干部依法依规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把广大农民群众的福祉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二)可行性
1.符合立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例(草案)》所规范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事项,且眉山市属于设区的市,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具有制定《条例(草案)》的立法权限。
2.具备立法条件。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起步较早,成效明显。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龙鹄模式”“白马模式”全国全省推广。去年以来,我市积极探索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经验做法,丹棱县被评为2019年全国村庄清洁行动先进县和国务院表彰的全省唯一2019年度全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激励县,市委慕新海书记在2020年省委农村工作会上就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行交流发言,为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立法奠定了理论基础、实践基础。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重点参照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
三、《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9月10月,立法工作组赴各县(区)开展立法必要性、可行性调研,2019年11月形成《条例(草案)》草拟稿。2019年12月以来,立法工作组多次组织市、县(区)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和基层干部对《条例(草案)》草拟稿进行可行性、操作性论证和反复修改,2020年3月形成《条例(草案)》论证稿,3月27日召开论证会议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4月28日通过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同时面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征求意见,并于5月26日召开听证会议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十章七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共9条(第一条至第九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原则、职责分工、经费投入、科技创新、宣传教育、表扬奖励。
第二章“村容村貌提升”共11条(第十条至第二十条),主要包括责任单位职责、乡村建设项目要求、农房设计建设要求、文化保护、道路建设、村庄绿化、能源开发节约利用、电信设施建设维护、庭院环境净化、爱国卫生运动、禁止行为。
第三章“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共10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条),主要包括责任单位职责、分类类别、处置模式、经验推广、分类引导、设施建设、车辆配置、收运机制、特种垃圾和大件垃圾处置、禁止行为。
第四章“农村厕所改造”共7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主要包括责任单位职责、改厕模式、粪污收集处理利用、农村公厕建设管护、禁止行为。
第五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共6条(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主要包括责任单位职责、治理模式、河湖长监督管理、重点区域生活污水治理、黑臭水体治理、禁止行为。
第六章“农业废弃物治理”共6条(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主要包括责任单位职责、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农用薄膜回收、秸秆综合利用、禁止行为。
第七章“文明乡风建设”共8条(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七条),主要包括思想道德建设、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群众组织建设、婚礼丧葬活动、家庭关系建设、野生动物食用、禁止行为。
第八章“监督管理”共7条(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四条),主要包括机制建立、责任区制度、保洁制度、经费使用监督、巡查机制、村规民约、监督举报。
第九章“法律责任”共7条(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一条),主要包括无害化卫生厕所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病死畜禽及染疫废弃物处理、封建迷信活动、丧葬用品抛撒以及其他影响人居环境治理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第十章“附则”共 1条(第七十二条),主要包括施行时间。
附件3
论证报告
为切实提高《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可行性、操作性,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司法局于2020年3月27日组织召开了立法论证会。会议邀请市人大农业农村委、市人大法制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精神文明办等部门和机构分管负责人,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乡村振兴局和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以及本地法律工作者参加论证,现将论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评价
论证专家一致认为,《条例(草案)》符合眉山实际、具有眉山特色,结构完整、内容丰富,既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又坚持政府引导与制度规范相结合,将对改善眉山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眉山生态文明建设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论证依据及范围
(一)论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重点参照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
(二)论证范围
1.《条例(草案)》的立法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例(草案)》所规范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事项,且眉山市属于设区的市,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具有制定《条例(草案)》的立法权限。
2.《条例(草案)》的立法意义。
第一,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的重要举措。市委、市政府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第一仗来推进,通过立法,将进一步强化广大干部群众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全面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乡村发展格局。
第二,夯实乡村振兴战略基础。近年来,我市通过幸福美丽新村建设,乡村面貌得到明显改善,但与美丽宜居乡村的标准还有不小差距: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扔乱倒现象仍然存在,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生活污水有效处理率不够高,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体系不够健全,村(居)民文明健康生活氛围不够浓厚等。通过立法,有利于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加快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增强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一项造福农民群众、惠及子孙后代的民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关系民生福祉,广大农民群众寄予了很高期望。通过立法,有助于长期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解决农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把农民群众的福祉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持续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3.《条例(草案)》的合法性。
《条例(草案)》在遵循与上位法不抵触、以上级文件为依据原则的基础上,将上位法和上级文件较为原则、宏观的规定和措施进行了细化、归纳,将实践工作经验和制度设计用立法形式进行了固化,其内容总体上合法。
4.《条例(草案)》的科学性。
《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起草组广泛调研,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内容全面具体,符合我市实际,有效解决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的一些难点问题。《条例(草案)》结构完整、逻辑通畅,用语规范、准确、简练。
三、论证意见及处理情况
经认真研究,论证专家提出以下论证意见:
(一)关于使用“整治”是否恰当的问题。
论证专家认为,《条例(草案)》标题以及内容大量使用“整治”一词,“整治”可理解为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发生后进行整顿治理,是一项阶段性工作。而立法目的,是要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长期监督、管理和规范,建议改为“治理”。
处理情况:采纳。将《条例(草案)》的标题修改为“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内容中“整治”一词均修改为“治理”。
(二)关于表扬奖励的问题。
论证专家认为,《条例(草案)》对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行为进行了处罚,但没有突出奖优罚劣。建议增加表扬奖励的单独条款,作为第九条内容。
处理情况:采纳。增加第九条表扬奖励的内容规定。修改为: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关于电信设施建设的问题。
论证专家认为,第十八条影响村容村貌提升的禁止行为中,禁止私拉乱接线路过于概括,应当对电信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作出具体规定。建议增加电信设施建设管护的单独条款,作为第十七条内容。
处理情况:采纳。增加第十七条电信设施建设管护的内容规定。修改为:
第十七条 市通信发展协调机构和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力、电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的相关工作。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建设电信杆架、管线,及时清除废弃杆架、管线,定期清理维护,保持杆架、管线整洁完好。
(四)关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问题。
论证专家认为,丹棱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龙鹄模式”全国全省推广,是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最大特色,应当大力推广。建议在第二十四条进行规定。
处理情况:采纳。修改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就地分类、源头减量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方法,推广因地制宜、分类收集、村民自治、市场运作等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验。
(五)关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问题。
论证专家认为,青神县2019年以来依托实施全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试点县项目,积极探索可复制推广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模式,形成了农药经营者积分制管理和农药使用者有偿制、押金制回收模式,具有眉山特色,应当进行推广。建议在第四十六条予以体现。
处理情况:采纳。修改为:
第四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推广积分制等措施对农药经营者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监督管理。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推广有偿制、押金制等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
(六)关于保洁频率的问题。
论证专家认为,第五十八条对日常保洁制度的规定太具体,具体频率应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处理情况:采纳。修改为:
第六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日常保洁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
(七)关于上位法已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的问题。
论证专家认为,《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已对第七十条相关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条例(草案)》可不再进行规定。
处理情况:不予采纳。
理由:《条例(草案)》第七十条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与广大农民群众密切相关,是广大农民群众日常生活中容易违反的行为,有必要进行强调。
附件4
听证报告
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凝聚社会共识,保障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和《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会规则》,2020年5月26日,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在市农业农村局会议室,就《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中涉及与农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有关规定和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听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本次立法听证会的听证事项为:《条例(草案)》涉及与农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有关规定和法律责任条款,通过认真研讨,论证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参加本次听证会的人员包括:(一)听证人。市农业农村局宜居乡村建设协调科科长鲁承林作为听证人出席听证会。听证会由市司法局副局长白刚主持。(二)陈述人。共邀请12位代表参加听证会,其中公民代表5人、乡镇(街道)干部代表2人、村(社区)干部代表2人、畜禽养殖业主代表2人、法律工作者代表1人。
14:00,听证会开始,首先由听证人就听证事项作了简要说明,随后12位听证陈述人按顺序分别对涉及与农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有关规定和法律责任条款分别陈述意见,最后主持人总结陈述人的意见,宣布听证会结束。整个听证会历时两个小时。
二、听证陈述人对《条例(草案)》的总体看法
本次听证会是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地方性立法过程中的重大事件,邀请了各方代表,充分发挥了听证会发扬民主、汇集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作用。与会代表认真履职,对《条例(草案)》逐条审查并发表意见,认为《条例(草案)》整体符合眉山实际、结构完整、内容丰富,出台以后将对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条例(草案)》涉及与农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有关规定和法律责任条款,陈述人认真审议,对各项处罚规定都予以认可和赞同。
三、听证陈述人的意见及处理情况
(一)关于增加公示农户人居环境达标情况的问题。
12位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有1种不同意见:有1位听证陈述人认为,应当在农户庭院门口公示其人居环境达标情况。
理由:在农户庭院门口公示农户姓名、庭院环境级别、垃圾是否分类、厕污处理设施是否配套、农业废弃物是否乱扔、是否参加文明创建等,将促进农户自觉整改。
处理意见:未采纳。因为将农户人居环境达标情况在其庭院门口进行公示、曝光,可能会引起部分农户对整治人居环境的抵触情绪。
(二)第十二条中关于粪污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问题。
12位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有2种不同意见:有1位听证陈述人认为,应当强制农村餐馆、农家乐建设粪污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有2位听证陈述人认为,相关部门应当规划粪污和生活处理设施建设用地。
认为应当强制农村餐馆、农家乐建设粪污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理由:农村餐馆、农家乐等乡村旅游项目蓬勃发展,但部分餐馆和农家乐厕所粪污、生活污水未得到有效处理,甚至有直排现象,严重污染乡村环境。
认为相关部门应当规划粪污和生活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的理由:修建粪污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土地问题不好解决。
处理意见:采纳强制农村餐馆、农家乐建设粪污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意见。未采纳相关部门应当规划粪污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的意见,因为粪污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坚持因地制宜、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原则,建设用地应当由乡镇(街道)、村(社区)根据当地条件、农户意愿以及建设模式等因素,采取村民自治方式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增加第三款:利用村(居)民住房经营餐饮、民宿等乡村旅游项目,应当配建符合技术要求且满足处理需求的无害化卫生厕所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三)第十七条中关于电信设施建设维护的问题。
12位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有3种不同意见:有2位听证陈述人认为,应当推进电信设施共用;有3位听证陈述人认为,应当明确管理电信设施的政府职能部门;有2位听证陈述人认为,应当在电信设施上标明经营者。
认为应当推进电信设施共用的理由:电信经营者之间缺乏沟通,导致各种杆架无序建设,管线交错拉接。
认为应当明确管理电信设施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理由:应当由政府职能部门监督电信经营者定期维护电信设施。
认为应当在电信设施上标明经营者的理由:由于杆架折断、管线垂落原因,引发民事纠纷时,可以确定杆架管线的所有者。
处理意见:采纳推进电信设施共用、明确管理电信设施的政府职能部门的意见。未采纳在电信设施上标明经营者的意见,因为是否标明电信设施所有者与人居环境治理无直接关系。
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市通信发展协调机构应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并会同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督电信业务经营者规范建设电信杆架、管线,定期清理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及时清除废弃杆架、管线。
(四)第四十五条中关于畜禽圈养的问题。
12位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有1种不同意见:有1位听证陈述人认为,林地、果园可以放养畜禽。
理由:在林地、果园放养畜禽,不会影响环境卫生。
处理意见:未采纳。因为本处所指圈养不仅包括圈舍养殖,也包括在林地、果园里面围栏一定区域进行适度养殖,但不能在林地、果园里面进行无区域限制、无规模限制的放养。
(五)第四十五条中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的问题。
12位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有1种不同意见:有1位听证陈述人认为,应当取消畜禽养殖场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及减免设施农业用地复耕保证金。
理由:建设畜禽养殖粪污处置设施等辅助设施的目的之一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应当鼓励养殖户多建,不应设用地规模上限,每亩设施农业用地交纳复耕保证金1万多元,成本太高。
处理意见:未采纳。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已明确规定规模化养殖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15亩。与环境相关的粪污处置设施用地只是辅助设施用地的部分用地,其具体内容不宜在本条例进行规定,更不宜在本条例突破上级文件要求进行规定。交纳设施农业用地复耕保证金关系农民土地利益问题,不涉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超出条例规定权限。
(六)第四十六条中关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问题。
12位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有2种不同意见:有1位听证陈述人认为,应当明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押金金额。有2位听证陈述人认为,应当强化农药包装废弃物和有害垃圾处理。
认为应当明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押金金额的理由:如果不设定押金金额,可能发生押金过少,农药使用者宁愿放弃押金,不进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
认为应当强化农药包装废弃物和有害垃圾处理的理由:实际工作中,农药包装废弃物和有害垃圾处理存在具备处理能力的单位少、处理费用高等问题。
处理意见:未采纳明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押金金额的意见,因为押金制是我市探索推广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机制,通过押金形式促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是农药经营者与农药使用者之间的市场行为,不宜由地方性法规对具体金额作出规定。未采纳强化农药包装废弃物和有害垃圾处理的意见,因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有害垃圾回收环节才是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关键环节,回收后的处理按照已有规定由县(区)人民政府委托具备一定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即可。
(七)第五十七条中关于高额礼金的问题。
12位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有1种不同意见:有2位听证陈述人认为,应当明确红白喜事不能随礼或者限定随礼金额。
理由:红白喜事随礼攀比之风增加农民经济负担,影响邻里关系。
处理意见:未采纳。因为红白喜事随礼是传统习俗,强制规定红白喜事不能随礼,群众不能接受。礼金多少问题,可通过村民会议纳入村规民约进行约定,本条例不宜作出强制规定。
四、其他事项
针对陈述人提出的加强宣传、强化落实、对接村规民约等建议,将在下一步《条例(草案)》实施过程中予以采纳和贯彻。
以上意见和建议,请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在审查《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送审稿)》时予以充分考虑。
附件5
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的报告
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对《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提高《条例(草案)》的可行性、操作性,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公示,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示基本情况
2020年4月28日至5月27日,在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公示途径符合要求。
二、意见征求结果
公示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通过网站留言、电子邮箱、电话和书函邮寄等途径反馈的意见建议。
附件6
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单位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备注 |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 |
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及时清除废弃管线设备”修改为“及时清除废弃杆管线设备”。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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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中“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应当每日定时上门收集生活垃圾”修改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应当每日定时、定点收集生活垃圾”。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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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法院 |
依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之规定,《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如属地方性政府规章,则不应称条例,如属地方性法规,则该条例应由眉山市人大制定。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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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涉及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设定等内容。对该部分的规定,总的原则是不能与相关上位法的规定相冲突,具体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
采纳 |
|
市自然资源局 |
第五条“负责制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修改为“负责制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实施方案、行动计划和相关标准”。理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明确要求“属各部门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
采纳 |
|
市自然资源局 |
第十一条“乡村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对乡村风貌的要求,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修改为“乡村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其外观风貌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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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农房建设导则”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农房建设导则”;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能第五条“负责指导全市的村庄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组织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的试点工作,指导传统村落、重点镇、特色镇建设,指导乡村建筑风貌提升和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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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粪污,不能直接排入外环境或超过土壤承受总量排放。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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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由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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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妇联 |
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精神文明办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鼓励村(居)民参与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创建活动;各级妇联、精神文明办要牵头组织开展好最美家庭等创评活动,引导村(居)民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
未采纳 |
修改后不够简洁 |
市通发办 |
建议在第五条和第十七条增加责任部门市通发办。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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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请示事项的单位:东坡区、彭山区、仁寿县、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统战部、市委政研室、市委编办、市直机关工委、市委老干部局、市委保密机要局、市委目标绩效办、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合作局、市统计局、市信访局、市林业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数字经济发展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市广播电视台、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中国联通眉山分公司、广电网络公司眉山分公司 |
关于《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0年8月31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主任委员 李启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高度重视,按照“主动介入、强化指导、统筹协调”的原则,认真开展《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工作。一是成立小组,制定计划。2019年9月,会同市人大相关委室、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由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起草工作。起草小组明确立法任务后,积极收集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全国各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立法的信息资料,制定立法计划,分解细化阶段任务,整体协调、有序推进。二是深入调研,拟定草案。2019年10月,起草小组认真对照调研提纲所涵盖的乡村规划、村容村貌、农村生活垃圾、农村生活污水、农村“厕所革命”、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八大类三十八个子项,先后深入六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扎实开展实地查看,现场走访,广泛听取县(区)“六大行动”牵头单位负责人、执法大队负责人、一线工作人员、乡镇村组干部代表、农村基层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2019年11月形成条例(草案)草拟稿。三是反复论证,不断完善。2019年12月-2020年5月,多次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收集市、县(区)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和基层干部的建议意见,协助起草部门反复修改完善、听证论证,数易其稿,形成了条例(草案)。四是全体会议,形成意见。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再次征集六县(区)人大建议意见,并于7月28日召开全体会议,围绕条例(草案)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研讨论证,形成了审议意见。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乡村振兴和全面小康。2018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推广浙江好的经验做法,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建设好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省委、省政府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第一仗强力推进。同时,中央、省委《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均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立法,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省委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是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的必然要求。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打造美丽乡村。近年来,我市通过幸福美丽新村建设,乡村面貌得到明显改善,但与美丽宜居乡村的标准还有不小差距: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扔乱倒等现象仍然存在,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生活污水有效处理率不够高,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体系不够健全,村(居)民文明健康生活氛围不够浓厚等。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立法,必然会加快我市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短板,助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夯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基础。
(三)是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的强烈期盼。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一项造福农民群众、惠及子孙后代的民生工程。随着农民群众生活水平和法制意识的日益提高,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美丽宜居生活环境质量不断提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烈期盼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立法工作,对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厕所改造及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进行科学的规范和引导。基层干部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开展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积累了许多经验,但苦于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加以固化和监督,未能形成长效机制。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立法,有利于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各级干部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把广大农民群众的福祉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四)是实际工作的迫切需求。目前,涉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内容的法律条款散见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我省能够支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主要法规是《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但也存在治理重点在城镇、治理内容不完善等问题,难以适应当前以农村为主体的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面对当前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保护的严峻形势,结合中央、省委《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明确要求,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独立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非常必要。
二、条例制定的可行性
(一)符合立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事项,并且眉山市属于设区的市,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具有制定规范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
(二)有经验可借鉴。2011年7月29日我省即颁布施行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为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创造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作出了具体规定。全国范围内,吉林省长春市率先在全国制定出台了农村环境治理条例,吉林省松原市、白城市正陆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相关立法工作,广西、浙江等兄弟省市的先行先试和实施参照为我市的立法工作提供了可供学习借鉴的先例。鉴于上述,制定一部体现眉山特点的农村居环境治理地方性法规,推动建设美丽宜居“六有”新乡村是可行、可操作的。
(三)具备立法条件。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起步较早,成效明显。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龙鹄模式”“白马模式”全国全省推广,青神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值得提炼推广。去年以来,我市积极探索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经验做法,丹棱县被评为2019年全国村庄清洁行动先进县和国务院表彰的全省唯一成效明显激励县,市委慕新海书记在2020年省委农村工作会上就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行交流发言,为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立法奠定了理论基础、实践基础。自去年9月以来,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多次开展开展农业人居环境治理立法调研,认真开展了条例(草案)的起草、论证、听证修改工作,立法工作时机已经成熟。
(四)内容基本可行。条例(草案)在遵循与上位法不抵触原则的基础上,将上位法较为原则、宏观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将眉山实践工作经验与中央、省委《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等制度设计用立法的形式进行了固化,同时吸收了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乡镇村组干部及各界群众对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意见建议,内容基本切合实际;条例(草案)结构完整、逻辑关系基本清晰;用语比较规范、语言表达总体准确、简练。
三、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审议过程中,组成人员结合前期调研、论证及征求的意见建议,提出:进一步精炼文字、规范法条表述;进一步提炼固化眉山经验、突出眉山特色;加强与上位法的纵向研究、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横向衔接,进一步增强法规的规范性、可操作性等13条修改意见,请在后续修改中研究完善。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体会议经过审议,认为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
(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0年8月31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杨昌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2007年1月19日通过的,历经三次修正,对于监督、规范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权、区县人大常委会履职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规定》制定的依据《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现已废止。根据2019年12月1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通过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2020年1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以及2020年4月7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州)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通知》精神,现行《规定》报备主体缺少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报备形式需要增加电子文本报备模式;报备要件需要增加说明性材料、修改对照表、相关专委会审查结果报告等材料;建立机制方面,备案审查工作机制未明确,专委会与工作机构职责分工未明确;备案与审查程序方面,未细化规定,缺少移送审查处理、备案审查专家咨询机制等内容,已不能适应备案审查工作新常态新要求,亟需修订。
二、修订的过程
法工委认真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最新出的备案审查工作规定,结合眉山实际,开展了《规定》的修订工作。一是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永高带队到区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调研,形成《草案》初稿;二是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题汇报修订工作,征求修改意见。三是通过召开座谈会议等多种形式进行多次修改,并书面征求了区县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以及市级相关单位、部门的意见,最终形成了《草案》送审稿。
三、修订的内容
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将名称修改为“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二是在结构体系上分章表述;三是报备主体上增加了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四是对报备形式、报备要件、工作机制、职责分工、备案与审查程序方面作了细化与修订;五是对部分条文顺序、文字作了相应调整、修改。
修订后的《规定》总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总则,明确备案审查工作的审查对象、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第二章备案,明确备案时限、备案的形式要件与备案的接收登记程序、迟报等情况的处理方式。第三章审查,细化审查重点,明确专委会和法工委职责分工,新增主动审查程序,新增联合审查论证、专家参与等多种方式参与审查机制,新增移送审查处理机制。第四章处理,新增沟通机制、新增审查意见不一致处理机制;修改制定机关报送处理意见时间,新增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并备案的内容。第五章反馈与公开,新增审查结果向社会公开,新增告知提出审查意见或建议的主体移送审查及审查结果的内容。第六章附则,明确施行时间。
《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修订草案)
(修改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内容,修改后的条文顺序重新排列
修改前 |
修改后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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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维护 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眉山市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和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眉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以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规定。 |
第二条 下列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时间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告等规范性文件;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配套性规定; (四)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五)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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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行统一受理、分工负责、依法审查、及时沟通、集中反馈的工作机制。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
第二条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通过或者发布后三十日内,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调整到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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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依据法定职责承担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接收登记、初步审查、分送(移送)审查、备案登记、反馈意见、退回处理、存档等工作。 专委会和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审查法工委分送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在三十日内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至法工委。 |
第四条 报送备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论证、听证等相关资料,一式五份,并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制定依据。 |
修改调整到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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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法工委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经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
第五条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负责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备案文件的登记;(二)备案文件的初步审查;(三)备案文件审查的移送;(四)备案文件审查工作联系;(五)主任会议交办事项的承办。 |
修改后调整到第四条 |
第六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否超越权限;(二)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三)是否与市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四)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五)是否不适当;(六)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
修改后调整到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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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推动健全省、市、县(区)互联互通、功能完备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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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备 案 |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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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通过或者发布后三十日内, 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制定机关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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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一件一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电子文本。电子文本报备材料应当包括: (一)备案报告,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文字号、通过日期、发布日期、施行日期等;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有公布公告的还应当报送公告; (三)报备文件的说明性材料,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的依据或者废止的理由,起草单位及制定过程,主要措施的设定依据,听证会、论证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材料,合法性审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其他参考资料; (四)制定或修改政府规章的,应当同时报送条文依据或修改对照表; (五)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作出规定的,应当报送该规范性文件文本 |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 检察院和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有第六条所列内容需要审查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要求,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有同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应当在收到审查建议后及时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
修改后调整到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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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法工委予以接收登记。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法工委予以退回。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法工委暂缓办理接收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在十日内补充完善或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法工委予以接收登记。 |
第九条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 织以及公民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建议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交市人民政府处理,并报告结果。 对区、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和乡、镇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建议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交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并报告结果。 |
修改后调整到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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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 审查工作,明确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反馈。 |
修改调整到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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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法工委。 |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根据第十条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其发布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
修改后调整到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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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制定机关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法工委应当及时督促纠正,并将迟报、漏报情况采用一定方式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报告。 |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经审查、研究认为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或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修改后调整到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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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 查 |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应当自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审查结论作出后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提起人。 |
第十三条 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与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不相符; (二)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同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四)与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五)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六)违反法定程序; (七)其他不适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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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法工委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后,根据内容分送有关专委会或者工作机构审查;涉及多个专委会、工作机构的,应当同时分送审查。法工委对分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同步审查。 法工委汇总有关专委会或工作机构审查意见后,认为规范性文件未存在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依法作备案登记处理;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应提出审查意见。 |
第十四条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 |
修改后调整到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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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法工委收到审查要求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批转有关专委会或者工作机构会同法工委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审查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法工委对审查建议及时研究,认为需要有关专委会或者工作机构进一步审查处理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批转有关专委会或者工作机构进行审查。专委会或者工作机构应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明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 审查事项和审查理由、依据。 |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上一年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情况,经主任会议同意,书面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
修改后调整到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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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需要有关专委会或者工作机构进一步审查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人常委会有关负责人批转有关专委会或者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有关专委会或者工作机构与法工委之间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审议决定。需要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撤销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经主任会议同意。 |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机关应当给予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者责成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修改后调整到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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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法工委对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依法进行审查研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启动审查程序: (一)建议审查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此前已就该规范性文件与制定机关作过沟通,制定机关明确表示同意修改或废止的; (三)对同一规范性文件的同一规定以相同或者相似理由提出,已有审查结论的; (四)建议审查的理由不明确或者明显不成立的。 |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
修改后调整到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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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专委会、法工委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可以征求其他相关的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和实地调研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级人大代表参与研究论证工作。 制定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在十日内作出书面说明或者补充相关材料。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经专委会、法工委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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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法工委建立备案审查专家咨询机制。涉及专业性较强、复杂或者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专委会、工作机构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审查工作,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团队进行审查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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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于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可以按照下列情况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 (一)对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移送市委办公室法制工作部门。 (二)对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移送市人民政府处理,并要求将处理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三)对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移送区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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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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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法工委在审查研究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对制定机关进行询问,或者采用面谈方式与制定机关有关负责人沟通。制定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答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说明理由,并明确最终的答复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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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法工委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需要予以纠正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并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经过沟通,意见一致的,由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意见不一致的,由专委会、法工委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任会议同意后转制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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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专委会、法工委报送处理意见。制定机关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废止的,审查终止。 对修改后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重新公布,并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报送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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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制定机关坚持不予修改、不废止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反馈办理结果的,有关专委会、法工委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或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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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反馈与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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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法工委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审查结论作出后二十日内,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提起人。对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出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可以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进行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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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以外的其他机关进行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法工委依据有关规定,移送有权审查机关研究处理的,可在移送后向提出审查建议的主体告知移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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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法工委可以将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提出情况和审查研究结果以及对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反馈的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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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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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
(2007年1月19日眉山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6日眉山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
2012年4月26日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2017年2月22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2020年8月31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时间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告等规范性文件;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配套性规定;
(四)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五)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行统一受理、分工负责、依法审查、及时沟通、集中反馈的工作机制。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依据法定职责承担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接收登记、初步审查、分送(移送)审查、备案登记、反馈意见、退回处理、存档等工作。
专委会和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审查法工委分送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在三十日内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至法工委。
第五条 法工委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推动健全省、市、县(区)互联互通、功能完备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备 案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通过或者发布后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制定机关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第八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一件一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电子文本。电子文本报备材料应当包括:
(一)备案报告,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文字号、通过日期、发布日期、施行日期等;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有公布公告的还应当报送公告;
(三)报备文件的说明性材料,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的依据或者废止的理由,起草单位及制定过程,主要措施的设定依据,听证会、论证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材料,合法性审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其他参考资料;
(四)制定或修改政府规章的,应当同时报送条文依据或修改对照表;
(五)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作出规定的,应当报送该规范性文件文本。
第九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法工委予以接收登记。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法工委予以退回。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法工委暂缓办理接收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在十日内补充完善或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法工委予以接收登记。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明确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法工委。
第十二条 制定机关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法工委应当及时督促纠正,并将迟报、漏报情况采用一定方式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三条 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与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不相符;
(二)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四)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五)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六)违反法定程序;
(七)其他不适当情形。
第十四条 法工委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后,根据内容分送有关专委会或者工作机构审查;涉及多个专委会、工作机构的,应当同时分送审查。法工委对分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同步审查。
法工委汇总有关专委会或者工作机构审查意见后,认为规范性文件未存在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依法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需要有关专委会或者工作机构进一步审查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人常委会有关负责人批转有关专委会或者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有关专委会或者工作机构与法工委之间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审议决定。需要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撤销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经主任会议同意。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法工委收到审查要求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批转有关专委会或者工作机构会同法工委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审查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法工委对审查建议及时研究,认为需要有关专委会或者工作机构进一步审查处理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批转有关专委会或者工作机构进行审查。专委会或者工作机构应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明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事项和审查理由、依据。
第十七条 法工委对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依法进行审查研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启动审查程序:
(一)建议审查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此前已就该规范性文件与制定机关作过沟通,制定机关明确表示同意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对同一规范性文件的同一规定以相同或者相似理由提出,已有审查结论的;
(四)建议审查的理由不明确或者明显不成立的。
第十八条 专委会、法工委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可以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和实地调研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级人大代表等参与研究论证工作。
制定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在十日内作出书面说明或者补充相关材料。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经专委会、法工委同意。
第十九条 建立备案审查专家咨询机制。涉及专业性较强、复杂或者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专委会、工作机构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审查工作,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团队进行审查评估。
第二十条 对于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可以按照下列情况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
(一)对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移送市委办公室法制工作部门;
(二)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移送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并要求将处理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三)对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移送区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法工委在审查研究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对制定机关进行询问,或者采用面谈方式与制定机关有关负责人沟通。制定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答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说明理由,并明确最终的答复期限。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法工委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需要予以纠正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研究意见,并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经过沟通,意见一致的,由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意见不一致的,由专委会、法工委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任会议同意后转制定机关。
第二十三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专委会、法工委报送处理意见。制定机关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废止的,审查终止。
对修改后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重新公布,并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报送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制定机关坚持不予修改、不废止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反馈办理结果的,有关专委会、法工委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或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五章 反馈与公开
第二十五条 法工委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审查结论作出后二十日内,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提起人。对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出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可以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进行反馈。
第二十六条 对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以外的其他机关进行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法工委依据有关规定,移送有权审查机关研究处理的,可在移送后向提出审查建议的主体告知移送情况。
第二十七条 法工委可以将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提出情况和审查研究结果以及对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反馈的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0年8月31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王景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会议安排,现将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 全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工作部署,坚持高位统筹、精心谋划、周密部署、扎实推进。2019年,我市被评为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市。
2018年以来,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涉黑案件4件,刑事拘留56人,破案77起;立案侦办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15件,刑事拘留209人,破案212起;立案侦办恶势力团伙案件25件,刑事拘留195人,破案230起;立案侦办九类涉恶案件559件,刑事拘留1197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1.8543亿元。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涉黑涉恶案件40件384人,以涉黑涉恶提起公诉31件226人。审判机关审理涉黑涉恶案件25件310人。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提高站位凝聚“一条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到工作全局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是突出政治引领。自觉把专项斗争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检验,市委、市政府先后召开会议28次,主要领导先后作出批示指示25次,其中召开市委常委会3次、市政府常务会2次,专题听取汇报,作出工作部署、提出工作要求,推进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二是突出责任落实。将扫黑除恶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推动各级各部门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将专项斗争纳入领导班子综合评价体系和目标绩效考核,综合运用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严格逗硬奖惩。
(二)综合施策拧成“一股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立体化社会治理防控体系,织密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重要指示要求,把专项斗争与基层社会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统筹推进、落地落实。一是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坚持以市域社会治理为切入点,深化“平安眉山”建设,以专项斗争为牵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以及盗抢骗、黄赌毒、食药环等突出违法犯罪,广泛开展“七无”基层平安创建。二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清单制+台账管理”。重点抓好住建、交通运输等十一大行业领域和城乡结合高危地区、农村复杂地区、高校周边敏感地区、重点人员灰色地区等重点地区乱象集中整治,排查行业乱点乱象458个,已整治405个。三是夯实党的基层基础。扎实开展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全面落实村“两委”换届候选人县级联审机制。截至目前,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263个,甄别处理受刑事处罚“两委”班子成员27名。
(三)破案攻坚下好“一盘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侵蚀党的执政根基”。一是强化线索核办。率先在全省组建市、县两级线索核查中心,负责管理本地涉黑涉恶线索的收集、汇总、分流、核查、督办、反馈工作。截至目前,全市共受理线索3993条,已办结3978条,办结率99.6%,其中:中央和省级交办的30条重点线索、111条一般线索“清仓”任务已全面完成。二是深化依法办案。举办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综合实务培训班,集中学习“两高两部”指导意见、八个司法解释等;实行案件进度月管理,公安机关实行专案组负责制,检察机关优化审查批捕公诉团队,审判机关落实专案审理团队;坚持重大案件研判会商机制,法检两院依法提前介入,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每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三是细化督办攻坚。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财产“大起底”行动,对黑恶势力头目骨干实行“六必查”,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以及行政罚款等手段,彻底摧垮黑恶势力经济基础;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清查黑恶犯罪案件涉案资产,推动办案与清查财产同步进行,断供断链“黑资金”。严格把握政策,区分好涉案财产权属,确保彻查黑财。成功审结由中央扫黑办挂牌督办的“7.30”谢江等人涉黑案。
(四)督促问效坚持“一杆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一是夯实协同机制。严格落实“两个一律”“一线双核”“一案三查”“双专班”等机制,逐案筛查案件背后涉腐涉伞、失职渎职等深层次问题。印发《眉山市扫黑除恶“一案三查”协同机制工作办法》,提升纪委监委与政法机关协作的协同性和联动性。二是抓实打伞破网。把党员干部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纳入“一卡通”专项治理。纪检监察机关办结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线索359件536人,查处党员干部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59人,其中党纪政务处分56人,组织处理7人;正在立案审查调查党员干部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6件8人;正在核查8件12人。三是压实问题整改。把做好反馈问题整改作为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有力抓手,逐一制定整改清单、注重举一反三。截止目前,我市顺利迎接中央、省级4批次督导,中央第10督导组反馈的12个问题,已完成整改10个;中央第20督导组“回头看”反馈的2个问题已完成整改;省第6督导组反馈的22个问题,已完成整改21个;特派督导第10组针对“7.30”案和“6.15”案反馈的6个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
(五)宣传发动激活“一池水”。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好打赢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等重要指示要求,最大限度激发群众参与度和积极性,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一是倾力宣传动员。出台《眉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舆论引导方案》,在市级媒体和新媒体开设“扫黑恶 保平安促发展”专栏,刊播稿件550余篇。印发扫黑除恶通告、漫画海报、奖励办法等40万余份。二是全力发动群众。出台《眉山市涉黑涉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公开设立举报电话、信箱、邮箱等举报平台,及时发放举报奖励11.8万元。三是着力宣讲到户。结合“法律七进”和法治宣传月等活动,深入乡村组开展法治宣讲,入户发放调查问卷30万余份。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有松懈。随着专项斗争成效显现,个别县(区)和市级部门,对专项斗争严峻性、复杂性、长期性、隐蔽性认识还不到位,推动工作、督促指导主动性、积极性有所减退。
二是打伞破网有短板。对案件提前介入、同步侦查等工作方法运用不充分,力量整合不到位,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动不够,打伞破网工作合力不够;对“保护伞”案件进行内部通报不及时,警示震慑效果不够。
三是整治效果还需再提升。对群众关注的治安乱点行业乱象,有效整治办法还不多,两法衔接还不够,长治常效还不够明显,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还需要下深水、下功夫。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胜之年、检验之年,我们将坚决克服“松口气”“歇歇脚”等错误思想苗头,主动对标对表、查漏补缺,确保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圆满胜利。
(一)政治站位再提高。我们将继续推动各级各部门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切实强化政治担当、落实政治责任、抓好政治自觉。振奋精神,昂扬斗志,继续发扬连续作战、敢打敢拼的工作作风,以实实在在的成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工作措施再细化。按照“15611”工作思路(即围绕“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这一主线,坚持“不回避、不拔高、不降格、不容忍、不打折”五个原则,抓细抓实“扫黑、除恶、挖伞、断血、治乱、强基”六个环节,重点整治住建、交通运输、文化旅游、水利、市场监管、商务、网络、金融、教育、自然资源、医疗卫生、招投标等十一大行业领域乱象),聚焦 “六清”行动,确保打深打透,全面完成目标任务。一是落实专人专班,压紧压实工作责任,继续发挥市、区县两级线索核查中心作用,及时更新今年3月以后的线索台账,按进度管理,巩固“线索清仓”成果;二是加大案件侦办力度,主动作为、超前作为,扎扎实实开展工作,确保“案件清结”;三是完善“一逃一档、一逃一策”工作机制,全力追捕1名躲藏境外逃犯,确保“逃犯清零”;四是继续落实好一线双核、一案三查、双专班等制度机制,用好同步立案、联合办案、提级办理、指定管辖等手段,继续深挖彻查、严肃追责问责,确保“伞网清除”;五是运用好整体联动机制(即部门的联动、工作的联动、各环节的联动、全流程的联动),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精准识别涉黑涉恶财产,确保“黑财清底”;六是加大行业领域整治力度,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法定、法定职责的原则,坚决履行好职能职责,强化监管、及时监管、深入监管、到位监管,最大限度地挤压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存在的土壤和空间,确保“行业清源”。
(三)制度机制再完善。全面梳理、提炼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成熟的经验和做法,转化为制度、规范,形成打击、整治、管理的长效机制,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
关于市人民政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的
调研报告(书面)
2020年8月31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2020年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将对市人民政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下简称“扫黑除恶”)进行专项审议。为增强审议实效,7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副主任李建章率队对市政府扫黑除恶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调研组深入东坡区和仁寿县,实地察看仁寿县温州商贸城、仁寿县线索中心、眉东大市场等地,听取市、区(县)政府关于扫黑除恶工作汇报,与市区(县)政法委、法院、检察院、监察委、司法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座谈交流,全面了解全市扫黑除恶工作开展情况。彭山区、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对本区域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并提交了报告。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8年以来,全市扫黑除恶工作共受理线索3993条,办结3978条,办结率达99.6%,其中中央及省级交办的“线索清仓”任务共141条全部按时完成。全市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涉黑社会性质案件4件,刑事拘留51人,破案77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和团伙案件40件,刑事拘留404人,破案442起;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金1.85亿元;检察机关公诉涉黑涉恶案件31件226人;审判机关审理涉黑涉恶案件25件310人(有6件案件并案处理)。眉山市被评为2019年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市,并被中央政法委确定为全省唯一联合调研单位。
二、主要做法
(一)抓部署,强化领导形成合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市政府及有关单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来抓,迅速成立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市委常委会多次听取专题汇报,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部署,分解目标任务,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实行“一把手”总负责制,精心挑选政治业务素质过硬干部作为扫黑除恶的骨干队伍。市扫黑办抽调干警集中办公,协调、组织、督办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有效提高工作整体效能。市公安局坚持“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原则,组建自上而下统一的扫黑除恶“铁军”,夯实工作基础。
(二)抓机制,构建有力工作格局。市政府、市扫黑办建立健全工作责任机制,加强同法院、检察院协作配合,进一步落实线索核查通报调度常态化制度,强化会商研判,推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有效衔接;强化与纪检监察、组织、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沟通联络,进一步畅通线索移送、深挖彻查、建议反馈的来源和渠道;制定出台《眉山市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职责》《眉山市扫黑除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等文件,规范细化工作措施;健全宣传发动机制,坚持网上网下“两个阵地”、突出城镇农村“两个战场”、通过微信“朋友圈”和车站、市场“商业圈”开展全方位扫黑除恶宣传活动,全面激发群众参与热情。
(三)抓重点,线索案件持续攻坚。全市围绕专项斗争“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有‘伞’必打”的要求,加强线索案件管理,率先在全省组建市、县两级线索核查中心,负责管理本地涉黑涉恶线索的收集、汇总、分流、核查、督办、反馈工作。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始终把打击锋芒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重点、精准打击、依法严惩,相继打掉涉及非法垄断酒水行业的仁寿县“齐远东”等人黑社会组织、涉及把持侵蚀农村基层政权的东坡区“李春元”等人黑社会组织、涉及垄断生猪屠宰市场的东坡区“王开东”恶势力犯罪集团等多个涉黑恶犯罪团伙,有力地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围绕整治行业乱象工作,公安机关与住建、交通、水利、商务、文旅、市场监管、招投标等11个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整治方案,实行“清单制+台账管理”,推进常态化整治,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实现正本清源。加大“破网打伞”力度,把落实“一案三查”作为主攻方向,与纪委监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扫黑”与“打伞”同步推进。截止目前纪委监委已查处涉黑涉恶保护伞30人,腐败问题29人,追责问责98人。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与党中央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还有差距,存在短板弱项还需提高、工作合力有待加强、长效机制不够完善、宣传发动还需深入等问题。
2020年是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为期目标的决胜之年,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劲头,在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部门协作、健全长效机制、强化宣传发动上狠下功夫,确保“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六张业绩清单圆满完成,为眉山加快建设成都都市圈副中心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一)坚持问题导向,夯实队伍基础。要紧密结合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回头看”工作,深入查找分析,对标对表、逐条梳理专项斗争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细化整改措施,迅速抓好落实,提升专项斗争工作的整体水平和实效。要紧密结合实际,聚焦突出问题,不断强化政法干警的业务培训,加大对一线办案干警工作生活的关爱关心力度,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的扫黑除恶专业队伍。
(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政法机关要加强协作、深化配合、依法履职,强化侦查与起诉、审判的有效衔接、打击黑恶势力与查处“保护伞”的有效衔接、持续打击与动态总结的有效衔接,确保专项斗争取得更大实效。要充分发挥“两法衔接”机制作用,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将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政法机关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管理漏洞以及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涉黑涉恶线索发现移交、监管漏洞通报等制度。
(三)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斗争成果。要围绕以机制完善促长效治理,深入研究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掌握黑恶势力涉足的新领域、采取的新手段、呈现的新形态,掌握其犯罪构成的要素和行为特征,有针对性地进行打击。要强化源头治理,健全基层社会治理机制,不断提升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打击惩处犯罪向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化延伸,不断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
(四)强化宣传发动,营造强大声势。要充分利用“声、屏、报、网、街头巷尾”等宣传征地,不断强化宣传力度和广度,使宣传活动有声有色,让宣传效果在人民群众中入脑入心。要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明法的警示作用,营造对黑恶势力同仇敌忾、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关于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精神,全力以赴、攻坚克难,对黑恶势力及其背后“保护伞”不断掀起强大攻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显著成效。在各级各部门的通力合作、积极配合下,全市公众安全感、群众满意度、打击犯罪质效明显上升,综合治理效果显著,社会治安持续向好。但存在短板弱项还需提高、工作合力有待强化、长效机制不够完善、宣传发动还需深入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是要坚持问题导向。要紧密结合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回头看”的总体要求,总结经验,查症结找问题,全面梳理工作弱项和短板,聚焦“六清行动”,细化工作措施,加强重点领域、重点问题的分析和研判,持续依法严厉打击涉黑涉恶行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战全面胜利。
二是要加强协调配合。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主力军作用,与法、检、司以及监察机关密切协作,形成有效的打击合力。要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职能部门密切联系,加大对黑恶犯罪线索的摸排和专业指导,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把握好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努力提高办案质量。
三是要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强化各重点领域的日常监管,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是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各种形式、全媒体多角度、全方位地宣传党中央作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决策的重要意义,树立人民群众对扫黑除恶工作的坚定信心。大力普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律知识和政策措施,宣传英模事迹和典型案例,广泛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斗争,营造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
以上审议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将跟踪监督,办理落实情况将在2020年12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9月3日
眉山市2020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020年8月31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邹汝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眉山市2020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请予审议。
一、上半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今年以来,面对肺炎疫情影响和经济下行压力,全市上下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各项决策部署,全面做好“六稳”工作,认真落实“六保”任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市经济逐步回暖,总体形势好于全国、全省。上半年,全市GDP实现642.21亿元,增长1.1%,增速较一季度回升3.2个百分点,比全国高2.7个百分点,比全省高0.5个百分点,居全省第7位,2017年来首次进入全省第一方阵。全市一产、二产、三产增加值增速均实现由负转正。
(一)疫情防控有力有效,社会大局总体稳定。坚定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先后召开10次市委常委会、21次专题会、37次调度会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会议精神,成立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指挥部,建立健全信息及时共享、工作全面联动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并在全省率先对全市所有物业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全市累计报告新冠肺炎疑似病例48人,确诊病例8例,已全部治愈出院,累计追踪并管理我市密切接触者605人,协查市外316人,累计核酸检测样本40553份。选派30名医护人员和2名疾控防疫人员紧急驰援武汉,选派15名疾控防疫人员驰援成都海关,为打赢疫情阻击战贡献了眉山力量。同时,及时研究出台具有眉山特色政策工具包,积极对冲疫情影响,推动企业项目复工复产,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加大对上政策资金争取,全市经济逐步企稳,就业民生有效保障,社会保持稳定。
(二)项目投资全省靠前,招商引资成效显著。今年以来,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由1—2月的下降11.2%回升到上半年的增长7.2%,比全国高10.3个百分点、比全省高2.2个百分点,居全省第6位,在成都平原经济区中居第1位。其中,基础设施投资增长12.4%,产业投资增长5.5%。全市民间投资增长9.3%,比全省高4.6个百分点。29个省重点项目、100个市重点项目分别完成投资93.6亿元、134亿元,分别超时间进度10.3、4.8个百分点。中日国际康养城、通威太阳能电池、万华化学一期等5个省级重点推进项目,累计完成投资24.2亿元,均超时间进度15个百分点以上。新入库项目369个,计划总投资764亿元,项目个数和投资额均好于去年同期。全市新签约项目73个,合同金额1328.65亿元,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414.22亿元,完成全年目标的54.5%,其中,外商直接投资实际到位资金6982.08万美元,新设外商投资企业5家。引进“三类500强”或投资额5亿元以上项目28个。
(三)工业经济逐步回升,重点行业支撑明显。今年以来,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由1—2月的下降2%回升到上半年的增长3.2%,比全国高4.5个百分点,比全省高0.7个百分点,居全省第10位。33个行业大类中有16个行业增加值正增长,增长面48.5%。主导产业支撑明显,“3135”产业实现总产值718.8亿元,拉动规上工业总产值增长4.2个百分点。重点企业贡献突出,产值前50户企业实现产值349.9亿元,拉动工业总产值增长4.9个百分点。青木制药、国为制药成功创建为全省瞪羚企业。成功培育四川启明星、国为制药、天府江东3户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用能持续增长,工业用电量43.4亿千瓦时,增长4.1%,总量居全省第4位,增速居全省第10位;天然气供应量5.2亿立方米,增长2.3%。
(四)三产增速总体较好,消费市场逐步回暖。上半年,全市第三产业增加值实现301.34亿元,增长1.3%,增速较一季度回升3.8个百分点,比全国高2.9个百分点,比全省高1.7个百分点,居全省第2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253.32亿元,增速由1—2月的下降14.4%收窄至上半年的下降8%,其中网络零售额实现49.85亿元,增长15%,比全省高6.88个百分点,居全省第4位。外贸进出口总额16.6亿元,总量居全省第8位。部分三产行业指标实现了较快增长,邮政业务总量增长30.8%;电信业务总量增长32.3%;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营业收入增长28.8%;租赁和商务服务营业收入增长42.1%。同时,接待游客1595.84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139.56亿元;“消费促进季”活动累计投放消费券2351.81万元,拉动消费7.73亿元。
(五)农业经济总体向好,农民收入稳定增长。上半年,全市第一产业增加值实现84.19亿元,增长1.1%,增速较一季度回升2.3个百分点,比全国高0.2个百分点,比全省低0.2个百分点,居全省第13位。小春粮食产量6.5万吨,增长0.7%;蔬菜、茶叶、中草药材均实现稳定增长。“味在眉山”销售收入达到574.7亿元,完成全年目标的57.47%,其中泡菜实现销售收入121.4亿元;柑橘总面积达到103万亩,柑橘产值达到82.62亿元。生猪出栏67.3万头,连续4个月环比上涨,呈逐步恢复态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实现8645元,增长7.5%,比全国高3.8个百分点,比全省低0.1个百分点,比全市GDP增速高6.4个百分点。
(六)财政收支基本平衡,金融运行保持稳定。上半年,全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8.57亿元,下降5%,降幅较一季度收窄4.3个百分点,比全国高5.8个百分点、比全省高0.7个百分点,居全省第10位,总量完成全年目标的50.4%。其中,税收收入(地方税收部分)36.9亿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63%。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18.9亿元,下降27.2%。截至6月底,全市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2587.78亿元,增长13.6%;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1399.07亿元,增长21.7%,存贷款余额增速均居全省第3位,存贷比54.06%,同比提升3.6个百分点。发行企业债券2支,融资12.7亿元。发行3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涉及33个项目,融资51.98亿元;争取再融资债券15.5亿元、抗疫特别国债12.63亿元。产、寿险保费累计收入47.14亿元,总量居全省第6位,增长14.4%,比全省高10个百分点,增速居全省第5位。
(七)融入双圈步伐加快,成眉同城推向纵深。抢抓国家加快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大战略机遇,全力推进渝眉合作。分别与重庆两江新区、涪陵、渝北、大足、重庆大学达成合作意向,签订合作协议19份,提出共建世界泡菜酱腌菜产业高地、重庆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重庆大学(眉山)技术转移中心等10余个具体合作事项。同时,加快参与《成都都市圈发展规划》编制,争取上升为国家规划;协编共审《成德眉资“三区三带”空间规划》《成眉同城化空间发展规划》《成德眉资同城化暨成都都市圈产业协同发展三年实施方案》;联合发布《天府新区成都—眉山交界地带融合发展方案》《新津—彭山交界地带融合发展方案》。规划建设成眉间“8轨7高16快”31个综合交通大通道,联合制定《成德眉资打通同城化城际“断头路”行动计划》,成眉日发动车加密至62列。共同打造“工业政企互通供需对接平台”,帮助企业上下游对接合作。共同建立“天府信用通”平台,畅通都市圈银企合作。共同深化公共服务平台共建、资源共享、体系同构,帮助眉山补齐短板,促进便民共享。
(八)城乡建设加快推进,交通体系逐步完善。上半年,全市持续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完成城镇基础设施投资136亿元,新增建成区面积1.3平方公里。推进公园城市建设,开工建设公园11个,天府新区牧马观光生态公园、东坡区鲫江河公园全面建成。积极开展岷江沿线绿道绿廊建设。全市综合交通建设累计完成投资77.67亿元,S5线(含仁寿支线)我市与成都达成共建共管协议,眉山段已完成工可报告编制,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社会风险评估等专题要件已完成初稿;S5天府机场支线、S13线正在开展方案研究。成宜高速眉山段、成乐高速扩容改造眉山段和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天府大道眉山段、眉山环城公路南环线等干线公路全力推进。汤坝航电正在进行枢纽工程、防洪堤工程、库区专项工程施工,预计9月实现首台机组发电;尖子山航电、虎渡溪航电正在抓紧推进。
(九)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上半年,全市15个流域考核断面中,水质优良断面有13个,占比86.7%;无Ⅴ类和劣Ⅴ类水体断面。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主要指标PM2.5平均浓度下降14%。在省委、省政府2019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考评中被评为先进,排名全省第2,连续两年被评为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市。全市205座污水处理设施完工运行调试202座,在建3座,现有67个乡镇中共建有污水处理厂(站)59座,未建有污水处理厂(站)的乡镇的生活污水主要依托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进行处理,实现了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岷东新区污水处理厂扩建提标升级改造和通惠河截污项目、“龙水引眉”原水管线改造工程等全面建成。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8.93%;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3.63%。
(十)民生事项稳步推进,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上半年,全市民生支出完成245.48亿元,占财政支出比重85%。对697户边缘户和1672户脱贫监测户落实帮扶措施,确保稳定脱贫不返贫。稳固援藏援彝帮扶,到位帮扶资金3656万元。城镇新增就业2.2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59%。加大“征而未安”整治,成功安置2.6万余人。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制定改造方案的小区179个,已开工的小区93个,已完工的小区36个,完成投资1529.36万元。推进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已安装并取得合格证1台,已办理审批手续在建38台,有意向安装拟签订协议66台。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分别与华西医院、华西第二医院建立医联体。新建、改扩建校舍15万平方米,完成投资14.5亿元。新(续)建公办幼儿园20所全部开工,其中已完工7所;新(续)建公办中小学10所,已开工7所。市融媒体中心综合项目完成立项、选址、规划等工作,眉山艺术中心通过发债方式筹集资金已通过省财政评审,江口沉银博物馆和遗址公园建设顺利推进。
上半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经济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苗头性、趋势性、倾向性问题。一是产业链供应链循环受阻,市内部分生产企业订单减少,特别是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订单大多被要求暂停或延期交货。二是生猪生产未能实现快速恢复,出栏量67.3万头,完成目标任务31%,滞后时间进度19个百分点。三是消费市场恢复仍趋缓慢,三产行业中的“批零住餐”业仍为负增长,特别是住宿业和餐饮业,分别同比下降34.1%、33.7%;旅游业离半年目标有差距。
二、当前宏观经济形势预判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上半年全国GDP增速同比下降1.6%,虽仍处于下降区间,但回升速度超过预期,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向好。当前全球疫情依然在蔓延扩散,疫情对世界经济的巨大冲击在继续发展演变,加之发达国家挤压,带来外部风险挑战明显增多,国内经济恢复仍面临压力。6月24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测今年全球经济将萎缩4.9%,比4月预期下调1.9个百分点,还指出此次经济下滑是1930年代经济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一次危机,对中国今年经济增长的预期也由4月份的增长1.2%下调到增长1%。下半年,中央仍将坚持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强调稳住经济基本盘,兜住民生底线。随着各项政策的落地落实,全国经济将呈现逐季回升态势,预计今年我国将成为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的。全省经济形势总体好于全国,上半年GDP增长0.6%,预计全年将高于全国2个百分点左右。综合疫情变化和经济形势,我市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在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加快经济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恢复,畅通产业循环、市场循环、经济社会循环,通过宏观政策对冲,发挥各类市场主体作用,经济增速将逐步回升到正常轨道。结合我市上半年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预计全市经济增速第三四季度逐步回升,全年有望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符合年初预期。
三、下半年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举措
下半年,全市上下要围绕“开放发展攻坚年”主题,抢抓国省战略机遇,持续深化“六稳”工作,认真落实“六保”任务,着力建立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的经济发展秩序,确保全面完成2020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
(一)稳住经济基本盘。持续抓好疫情防控,切实落实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策略,继续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举措,巩固我市疫情防控成果,不断健全优化常态化疫情防控机制。做好经济运行研判分析,全力抓好各类政策兑现落实,帮扶企业渡难关,特别是要充分运用好全市保市场主体调研成果,精准开展纾困解难,针对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对外依存度较高的产业,有的放矢采取相应对策,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对接平台,打通堵点、连接断点。持续抓好非洲猪瘟防控,做好干旱天气、内涝水灾、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预警发布、物资储备、应急准备等工作。全力抓好债务、统计和金融风险防控,补齐监管短板,加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做好分步分类分区稳妥处置。
(二)推动投资持续增长。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抓项目促投资现场会精神,坚持以重大项目建设推进为抓手,统筹推进抓项目、促投资工作。喊响“三比三看”抢进度。建立“一月一通报、一季一拉练、一年一述职”机制,建立“红黑榜”制度,确保全年129个省市重点项目完成投资400亿元以上。集中精力抓好地方政府专项债项目、抗疫特别国债项目和中央预算投资项目建设,尽快释放带动形成有效投资200亿元以上。同时,抢抓“十四五”规划编制机遇,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成都东部新区等为重点,谋划储备一批交通、城镇、民生社会事业重大项目,招强引优一批牵引性项目,抓实抓细项目前期工作,持续稳定投资增长态势,确保投资增速稳定在全省第一方阵。
(三)保持工业回升态势。针对全市3871户工业经营主体摸底排查问题,“一企一策”,切实解决企业困难,将帮扶政策延伸到规下企业,助力规上规下共同发展。积极用好成德眉资工业企业政企供需互通平台,筹备好成眉对接合作月活动,帮助企业全力拓展市场。加强政策资金落地落实,深入开展减负降本行动,全面兑现市20条惠企政策。瞄准年内新竣工投产的通威太阳能电池、精士达科技等14户企业,做好入规指导服务工作。同时,加快斑布健康竹产业园、千禾味业调味品项目等70个省市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吉香居、幺麻子、王家渡、中明环境、顺应动力等优质企业上市进程;加快眉山高新区创建国家高新区步伐。
(四)促进三产提档升级。一是积极构建“443”现代服务业体系,做大做强四大高成长都市消费服务业、四大高效率都市生产服务业和三大高品质都市生活服务业。二是加快实施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五大行动。紧紧围绕服务业项目、产业、规划布局、市场主体、模式创新,实施开放引领、融合发展、产业集聚、主体壮大、消费升级五大行动。三是持续开展“消费促进季”活动。进一步优化消费券投放和使用环节,将投放范围逐步扩大至百货、家装、家电、家政服务等行业。四是着力推进夜间经济发展。研究出台《眉山市关于促进夜间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全面谋划全市夜间经济发展新格局。同时,做好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培育工作,按区县落实好三产行业升规入统任务。
(五)积极融入双圈建设。围绕“成都都市圈副中心”定位,实施“中强、北上、东进、西优、南联”空间发展战略,努力建设成渝地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开放发展示范市、成都都市圈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地、成都都市圈领先的现代服务业发展示范区和具有天府韵味眉山特色的高品质生活宜居城。一是坚定不移融入成都、成为一干。推动与成都规划同绘、基础同网、产业同链,率先与成都取得同城突破。加快推动市域铁路建设,推动交通互联互通、通信共建共兴。积极对接成都主导产业,找到切入点,培育特色优势,共建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二是坚定不移建设新区、做强一带。坚持以眉山天府新区为融入成都“桥头堡”、全市发展“主引擎”,一带引领、三区协同,牵引带动全市高质量发展。三是坚定不移开放示范、领跑一圈。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高平台聚集资源,继续招引更多大项目、好项目,推动眉山融入全球经济大循环,力争走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前列。
(六)持续推动城乡建设。加快推进市政道路、水电气网、通讯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全年完成城镇基础设施投资200亿元以上。加大项目统筹协调力度,结合城市发展和民生诉求,加强项目包装储备。加快北部新城片区开发建设,推动城市中央活力区策划及概规落地;规划布局市域铁路主枢纽,实施站城一体化开发,打造集中央商区、交通枢纽、品质社区、产业孵化为一体的城市新中心。编制老旧小区三年改造计划,提前谋划2021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积极做好申报,争取国家资金补助。进一步提升农村道路、饮水、网络、医疗、卫生、教育、养老、社保、文化等公共服务水平,全年新改建农村道路200公里,农村集中供水率达85%,农村家庭宽带普及率达40%。
(七)加快构建交通体系。一是加大未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力度。加快推进成眉市域铁路S5线前期工作和项目公司组建,完善路线方案和站点设置,争取年内完成开工前准备工作;天眉乐高速年内完成设计和项目招商,争取明年初开工。二是加大新开工建设项目投入力度。加快推进仁简快速通道、天府仁寿大道二峨山段等新开工项目建设。三是加大在建项目推进力度。继续抢抓晴好天气施工进度,确保太和大道、红星路南延线、工业大道东坡段南段年内全面竣工,天府大道眉山段、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明年建成通车。
(八)持续改善生态环境。积极推进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市创建,全力做好中央、省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迎检准备。持续抓好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及信访交办件整改,抓好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省级暗查反馈问题、省强化监督和帮扶指导问题整改。确保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确保水、大气环境质量全面达标,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核”继续保持全省先进。做好工地、道路扬尘及油烟污染等大气治理,继续推进东坡湖巡湖、清湖以及治理等工作,确保东坡湖水质持续变好。积极推进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能力建设PPP项目,确保按期建成。
(九)推进民生事业进步。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聚焦产业就业、住房安全、教育医疗、基础设施等重点,常态化开展“回头看”“回头帮”,巩固提升已脱贫人口和已退出贫困村的脱贫成效。全力保障居民就业,做好高校毕业生、脱贫群众、和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城镇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就业工作,全方位拓宽就业渠道,做好兜底帮扶。推进市公共实训基地年底完工。全力补齐医疗卫生领域短板,加快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眉山医院区域医疗中心、华西医院眉山妇女儿童医院、各级疾控机构、传染病专科医院(病区)等建设。加大教育资源供给,打好学前教育“80、50”攻坚战,基本消除56人以上的“大班额”,确保每个乡镇至少开办1所公办幼儿园。力争国家级水上训练比赛中心10月开工。加快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全力推进市融媒体中心综合项目、眉山艺术中心、江口沉银博物馆和遗址公园建设。
附件:眉山市2020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完
成情况表
附件
眉山市2020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表
指 标 名 称 |
单位 |
年度计划 |
上半年完成 |
备注(增速低于全省、总量未达进度加“☆”号) |
绝对值 |
±% |
绝对值 |
±% |
|
1 |
地区生产总值增速 |
% |
— |
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 |
642.21 |
1.1 |
比全国高2.7个百分点,比全省高0.5个百分点。 |
2 |
第一产业增加值增速 |
% |
— |
84.19 |
1.1 |
比全国高0.2个百分点,比全省低0.2个百分点。☆ |
3 |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 |
% |
— |
— |
3.2 |
比全国高4.5个百分点,比全省高0.7个百分点。 |
4 |
建筑业总产值增速 |
% |
— |
199 |
0.7 |
全国、全省未公布数据。 |
5 |
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速 |
% |
— |
301.34 |
1.3 |
比全国高2.9个百分点,比全省高1.7个百分点。 |
6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 |
% |
— |
253.32 |
-8 |
比全国高3.4个百分点,比全省低0.5个百分点。☆ |
7 |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 |
% |
— |
8645 |
7.5 |
比全国高3.8个百分点,比全省低0.1个百分点。☆ |
8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 |
% |
— |
18839 |
4.2 |
比全国高2.7个百分点,与全省持平。 |
9 |
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速 |
% |
— |
不低于全市GDP目标。 |
— |
-0.6 |
比全国GDP高1个百分点,比全省GDP低1.2个百分点。☆ |
10 |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 |
% |
— |
10 |
— |
7.2 |
比全国高10.3个百分点,比全省高2.2个百分点。 |
11 |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口径)增速 |
% |
— |
7.5 |
58.57 |
-5 |
比全国高5.8个百分点,比全省高0.7个百分点。 |
12 |
高新技术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速 |
% |
— |
12 |
— |
17.7 |
比年度目标任务高5.7个百分点。 |
13 |
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 |
亿元 |
760 |
— |
414.22 |
— |
完成全年目标的54.5%。 |
14 |
旅游总收入 |
亿元 |
500 |
— |
139.56 |
— |
完成全年目标的27.9%。☆ |
15 |
商品房销售面积 |
万平方米 |
440 |
— |
331.74 |
— |
完成全年目标的75.4%。 |
16 |
“味在眉山”销售收入 |
亿元 |
1000 |
— |
574.7 |
— |
完成全年目标的57.47%。 |
17 |
城镇化率提高 |
百分点 |
1.55 |
— |
年度数据 |
—— |
18 |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
万人 |
2.78 |
— |
2.28 |
— |
完成全年目标的82%。 |
2020年上半年全市经济形势分析报告(书面)
2020年8月31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大经济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配合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2020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做好经济形势分析,7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仕祥率调研组先后调研了青神县四川丹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眉山德鑫航空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彭山区中国航天乐凯新材、四川东进电子材料、四川珂玛材料等湿电子产业,实地查看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召开了经济形势分析座谈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上半年调研和审议市政府关于重点项目推进情况,经济委形成了上半年全市经济形势分析报告。8月17日,市人大经济委第四次全体会议对市政府汇报材料和经济委形成的分析报告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分析情况报告如下,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报告参考。
一、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
(一)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和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市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坚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复市复商,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缓中趋稳、稳中向好。上半年,地区生产总值实现642.21亿元,同比增长1.1%,增速较一季度回升3.2个百分点,增速居全省第7位,是近4年来增速首次迈进全省第一方阵。全市一、二、三产均实现由负转正,三次产业结构比为13:40:47。在全省首次发布的民营经济发展指数中,得分高于全省水平,迈进第一方阵。工业用电43.4亿千万时,增长4.1%,总量居全省第4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249.6亿元,增长6.5%,增速全省第1;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7.2%,比全国高10.3个百分点,比全省高2.2个百分点,增速居全省第6位;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8.57亿元,同比下降5%,比全国高5.8个百分点、比全省高0.7个百分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253.32亿元,同比下降8%;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完成1.9万元,增长4.2%;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完成18839元,增长7.5%。环境空气质量主要指标PM2.5平均浓度下降14%,连续两年被评为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市。
(二)主要特点
1、经济运行整体态势好。三产增速由负转正,一产业保持平稳增长,二产业支撑力增强,三产业贡献凸显,并在众多市州中成为少有的实现了服务业大幅增长的地区,增速居全省第2位。
2、抓项目促投资力度大。上半年新入库项目369个,计划总投资764亿元,项目个数和投资额均好于去年同期水平。新开工项目195个,其中,29个省重点项目、100个市重点项目分别超时间进度10.3和4.8个百分点。全市规上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部规上工业增加值的10%,增速较规上工业平均增速高39.1个百分点。得益于通威太阳能电池、眉山信利高端显示等优质项目投资拉动,工业投资增长5.2%,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增加值增长107%。中车眉山公司、四川丹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克服疫情影响,上半年销售成逆势增长。彭山经开区通过前期规划,实际开展项目招商时间为2016年,在3年多的时间,已引进了陶氏化学、中国航天乐凯新材、韩国东进、江化微、能投川化、台湾三福明等国内外知名企业53户,总投资金额155.3亿元,其中,世界500强企业6家;特别是形成了光电显示及半导体配套产业集群,已落户企业和项目18家,投资总额51.8亿元,达产后湿电子化学品在成渝地区占据50%的市场份额,年产值总额69亿元,可实现税收5亿元。
3、改革协同成效明显。对内深化放管服改革释放市场发展活力,出台了《眉山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9-2020年)》,围绕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政务环境4个领域确定了17条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涉企事项网上可办率提高至90%以上,“最多跑一次”事项占比达91.9%。对外深入推进“双城”“同城”建设。积极融入国省战略,编制完善“四重清单”,与重庆两江新区、涪陵、重庆大学等签订合作协议19份;与成都互动频繁,联合印发实施《成眉同城化五年行动计划》和88项重点任务清单,签订市域铁路S5线共建共管等65个合作协议;配合编制《成德眉资同城化暨成都都市圈产业协同发展三年实施方案》,四地将共建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等若干产业集群。
4、重点支出保障有力。在减税降费政策背景下,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下降5%的情况下,强力推进30件重点民生实事落实,全力保障基本民生和脱贫攻坚等重点支出245.48亿元,占财政支出总额的85%。
二、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经济运行压力持续加大。一是一产增速全省排名靠后,生猪出栏量下降,仅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31.2%。二是工业经济面临下行压力,市场需求不旺,工业企业产销不畅通,全市产值负增长企业和停产企业达到299户,其中停产企业26户,影响产值25.3亿元,拉低全市工业增速3.2个百分点;产值负增长高达43.7%,影响产值72亿元,拉低全市工业增速9个百分点。德恩精工主要出口欧美市场,客户选择推迟或延迟交货,1—5月产值减少3000万元。三是服务业恢复面临压力。服务业重点行业仍未摆脱负增长局面,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仍为负增长。房地产投资占比过大。
(二)产业转型升级亟需加快。一是从工业看,全市工业总量仅占全省比重3.3%,工业化率仅为29.1%,传统产业占比达70%;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制造业不多,产业链延伸不够;技改投资乏力,全市在库技改项目仅98个,规上企业技改率仅15.6%,1—6月技改投资较去年同期下降18.5%,技改投资占工业投资比重仅26%,占比偏低,增长动能不足。二是从服务业看,传统商贸服务业发展仍存有较多困难,服务业发展潜力有待释放,金融、电商、网红经济等新兴现代服务业发展不足。
(三)投资增长难度增大。一是虽然投资扭转了持续下滑的势头,但投资增长动力不足。二是先进制造业项目储备不足,仅占入库固定资产投资的17.6%。三是要素保障能力仍有待提升,部分项目受审批、土地和资金等方面因素影响,项目开工慢于预期。四是精准招商未取得实质性突破,大体量项目、高质量项目缺乏。五是新基建投资基础薄弱。上半年,全市在库的“新基建”项目仅6个,计划总投资36亿元,本年完成投资上亿的仅有苏宁云商自动分拣中心和苏宁电子商务运营中心两个项目。
三、对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建议
目前,国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产业链供应链循环受阻,叠加中美贸易摩擦、世界经济深度衰退等复杂因素,下半年我市的经济形势依然严峻,工作任务依然艰巨。全市上下要在常态化精准防控工作基础上,统筹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围绕“开放发展攻坚年”主题,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抓重点攻难点,补短板强弱项,稳住经济基本盘,努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一)全力推动项目投资建设。坚持“投资唱主角、项目做支撑、服务创一流、实绩论英雄”。要抓好重大产业项目谋划储备,加强项目落地服务和要素保障,兑现政策和服务承诺,推进项目落地开工,投产达效。要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要瞄准疫后新经济新业态,创新招商引资思路方法,紧盯重点国家和地区先进产业,狠抓产业链招商,争取签约落地一批项目。要积极谋划对上争取。紧盯逆周期调节政策、疫后补短板强弱项、国家重大战略等方面,围绕“两新一重”等领域,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申报工作。
(二)全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要重视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抓好斑布、千禾等80个重点技改项目,在技术创新、智能制造、绿色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积极培育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加速新旧动能转换,全面落实“链长制”,充分发挥好彭山经开区形成的光电显示及半导体配套产业集群基础,梳理、拓展、延伸产业链条,改善产品结构,构筑产业生态圈。
(三)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构建“583”现代农业产业体系,重点推进全国晚熟柑橘优势产业集群、成德眉资都市现代高效特色农业示范区、成渝现代高效特色农业带建设,抓好中德通内斯高端肉制品、正大种养循环产业园、中法农业科技园等重大项目,确保粮食总产量125.9万吨、生猪出栏216万头以上,推动农业主导产业提高产品附加值。构建以“3135”为主的工业产业体系,狠抓制造业发展,结合 “十四五”规划编制,做好产业规划,制定配套政策;加快推进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和股份制改造,鼓励优质企业申报进入省、市上市后备资源库和上市挂牌,力争到2021年全市上市公司达到4家以上。构建“443”现代服务体系,创新发展科技服务,加快推进5G通信网络建设,力争5G建设走在全省前列。
(四)加快建设开放发展示范市。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成眉同城化发展机遇,围绕“成都都市圈副中心”定位,积极对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规划,谋划一批利全局、管长远、惠民生的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加快规划建设眉山东部新城,尽快启动起步区“三中心一基地”建设。用好用活“四川自贸区眉山协同改革先行区”等政策。聚焦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产业,形成眉山天府新区、眉山高新区、仁寿经开区协同互补、集群成链的眉山科创“金三角”。高质量做好“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确保编制一个贯彻中省部署、符合眉山实际、体现人民期盼、引领高质量发展的五年规划。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眉山市2020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发改委主任邹汝林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眉山市2020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会议认为,今年以来,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和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市人民政府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坚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牢牢把握“开放发展攻坚年”工作主题,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复市复商,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缓中趋稳、稳中向好。为促进下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强力推动项目建设。坚持“投资唱主角、项目做支撑、服务创一流、实绩论英雄”。抓好重大产业项目谋划储备,加强项目落地服务和要素保障,兑现政策和服务承诺,推进项目落地开工,投产达效。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瞄准疫后新经济新业态,创新招商引资思路方法,紧盯重点国家和地区先进产业,狠抓产业链招商,争取签约落地一批项目。积极谋划对上争取。紧盯逆周期调节政策、疫后补短板强弱项、国家重大战略等方面,围绕“两新一重”等领域,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申报工作。2020年底,全市129个省市重点项目全部完成目标任务。
二、全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坚持“工业强市”战略,重视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在技术创新、智能制造、绿色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培育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加速新旧动能转换,全面落实“链长制”,充分发挥好彭山经开区形成的光电显示及半导体配套产业集群基础,梳理、拓展、延伸产业链条,改善产品结构,构筑产业生态圈。2020年底,斑布、千禾等80个重点技改项目全面完成年度技改任务,
三、 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构建“583”现代农业产业体系,重点推进全国晚熟柑橘优势产业集群、成德眉资都市现代高效特色农业示范区、成渝现代高效特色农业带建设,抓好中德通内斯高端肉制品、正大种养循环产业园、中法农业科技园等重大项目,确保粮食总产量125.9万吨、生猪出栏216万头以上,推动农业主导产业提高产品附加值。构建以“3135”为主的工业产业体系,狠抓制造业发展,结合 “十四五”规划编制,做好产业规划,制定配套政策;加快推进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和股份制改造,鼓励优质企业申报进入省、市上市后备资源库和上市挂牌,力争到2021年全市上市公司达到4家以上。构建“443”现代服务体系,创新发展科技服务,加快推进5G通信网络建设,力争5G建设走在全省前列。
四、加快建设开放发展示范市。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成眉同城化发展机遇,围绕“成都都市圈副中心”定位,积极对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规划,谋划一批利全局、管长远、惠民生的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加快规划建设眉山东部新城,尽快启动起步区“三中心一基地”建设。用好用活“四川自贸区眉山协同改革先行区”等政策。聚焦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产业,形成眉山天府新区、眉山高新区、仁寿经开区协同互补、集群成链的眉山科创“金三角”。
五、高质量编制“十四五”规划。编制一个贯彻中省部署、符合眉山实际、体现人民期盼、引领高质量发展的五年规划。2020年底,全面完成编制工作,“十四五”规划纲要提交市四届人大七次会议审议。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9月1日
关于眉山市2019年财政决算情况的报告
2020年8月31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市财政局局长 刘汉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关于眉山市2019年财政决算情况的报告,请予审查。
一、预算收支情况
(一)全市情况
2019年全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107,681万元,加返还性收入63,818万元、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1,047,830万元、专项转移支付收入161,039万元、地方政府性债务转贷收入233,032万元、上年结余33,891万元、调入资金229,853万元、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62,932万元,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计2,940,076万元;减当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593,227万元(其中权责发生制列支185,544万元)、上解上级支出67,320万元、债务还本支出211,282万元,收支品迭滚存结余68,247万元。扣除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项目资金29,412万元,全市滚存净结余38,835万元(其中当年净结余38,835万元),按照《预算法》第66条规定“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全市当年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38,835万元。
全市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3,598,403万元,加上级补助收入20,749万元、地方政府性债务转贷收入606,725万元、上年结余37,213万元,减基金预算支出3,796,730万元(其中权责发生制列支55,354万元)、债务还本支出198,720万元、调出资金226,678万元,基金预算滚存结余40,962万元,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3,374万元,加上年结余2,674万元,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2,873万元、调出资金3,175万元,结余资金为零。
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485,252万元,减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388,137万元,当年结余97,115万元,滚存结余755,693万元。
(二)市本级情况
2019年市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19,086万元,加返还性收入41,125万元、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424,385万元、专项转移支付收入93,133万元、地方政府性债务转贷收入156,145万元、上年结余19,095万元、下级上解收入22,078万元、调入资金3,078万元、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42,950万元,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计1,021,075万元;减当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92,866万元(其中权责发生制列支25,559万元)、补助下级支出309,153万元、上解上级支出22,585万元、债务还本支出87,310万元、债务转贷支出71,705万元,收支品迭滚存结余37,456万元。扣除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项目资金9,199万元,市本级滚存净结余28,257万元(其中当年净结余28,257万元),按照《预算法》第66条规定“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市本级当年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8,257万元。
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394,834万元,加上级补助收入-4,538万元、地方政府性债务转贷收入307,030万元、上年结余收入17,727万元,减基金预算支出423,169万元(其中权责发生制列支5,355万元)、补助下级支出70,329万元、地方政府债务还本支出19,470万元、债务转贷支出168,860万元、调出资金2,301万元,基金预算滚存结余30,924万元,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511万元,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734万元,调出资金777万元,结余资金为零。
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400,755万元,减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322,070万元,当年结余78,685万元,滚存结余539,746万元。
(三)市人代会批准预算的执行情况
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2019年市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为223,906万元。2019年市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219,086万元,为预算的97.85%,同口径增长4.6%;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2019年市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为411,345万元,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受省专款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转贷收入增加等因素影响,其中市本级地方一般公共支出预算变动为502,065万元,实际完成支出492,866万元,为调整预算的98.17%。
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2019年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预算为434,263万元,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完成394,834万元,为预算的90.92%,较上年下降47.54%;基金预算支出预算为434,263万元,受收入短收、地方政府债务转贷收入增加等因素影响,支出预算数调整为715,053万元,实际完成684,129万元,为调整预算的95.68%。
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2019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为2,043万元,执行数为2,511万元,为预算的122.91%;支出预算为2,043万元,执行数为2,511万元,为预算的122.91%。
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2019年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数369,998万元,调整预算数391,346万元,执行数为400,755万元;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数327,993万元,调整预算数328,923万元,执行数为322,070万元;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本年收支结余78,685万元,年末滚存结余539,746万元。
二、决算变动情况
根据省财政决算会审情况,全市及市本级财政收支决算数与向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报告的预算执行数相比发生了一些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全市一般公共预算决算收入总计增加3,55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减少2万元,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增加4,043万元、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减少482万元、调入资金减少1万元。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加997万元、上解上级支出增加3,264万元、地方政府债务还本支出增加1万元、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276万元。品迭后,全市年终滚存结余为29,412万元,减少428万元,全部为结转下年使用。
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决算收入增加46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减少1万元、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增加1,481万元、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减少157万元、下级上解收入减少859万元。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加753万元、补助下级支出增加772万元、上解上级支出减少878万元、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297万元。品迭后,市本级年终滚存结余为9,199万元,增加114万元,全部为结转下年使用。
全市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减少2万元、基金预算支出减少3,564万元、基金结余相应变动为40,962万元,增加3,562万元。
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减少1万元、基金预算支出减少986万元,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结余相应变动为30,924万元,增加985万元。
以上决算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按现行财政体制和结算办法,部分项目需省、市两级财政在年终结算阶段正式核定决算、结算数。
三、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争取和使用情况
2019年全市共获得上级一般公共预算财力性补助和各类专项资金1,272,687万元,其中返还性收入63,818万元,一般性转移支付1,047,830万元,专项转移支付161,039万元。凡上级分配明确的资金,市级财政均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或下级财政,无擅自调整和变更的情况;上级资金未明确到具体部门、项目和金额需要再分配的,一律按财政资金审批程序执行,并按规定向省财政备案。市财政在资金的具体安排使用上,严格按照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的规定执行;在资金的监管上,突出安全和绩效,将资金拨付、使用的全过程纳入财政监控范围。
四、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2019年我市六区县获得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866,383万元,主要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248,197万元、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47,427万元、结算补助收入88,227万元、企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收入1,613万元、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收入8,010万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收入3,860万元、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收入8,612万元、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收入1,270万元、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11,377万元等。2019年我市六区县获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122,199万元,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转移支付收入12,086万元、卫生健康专项转移支付收入4,939万元、节能环保专项转移支付收入16,414万元、城乡社区专项转移支付收入10,519万元、农林水专项转移支付收入33,011万元、资源勘探信息等专项转移支付收入16,731万元等。
五、全市及市本级债务情况
2019年,全市债务规模为853.67亿元,其中政府债务405.39亿元,或有债务16.61亿元,隐性债务431.67亿元。市本级债务规模198.74亿元,其中政府债务117.91亿元,或有债务7.19亿元,隐性债务73.64亿元。
2019年,全市发行地方政府债券83.97亿元,其中新增债券50.53亿元,含一般债券3.35亿元,专项债券47.18亿元,其中新增专项债券较上年增加15.6亿元,增长49.4%,占全省新增专项债券总量的4.8%,位列全省第六;再融资债券33.44亿元,由省财政厅按协议约定时间直接偿还到期政府债券本金。
六、部门预算制度推进实施情况
我市近年来部门综合预算改革稳步推进。一是预算编制中合理确定保障水平,不断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事业人员绩效工资,统筹考虑财力增长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定额定员标准体系;二是切实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提高预算编报准确度,包括细化预算编制内容、提高收支科目使用规范性、实行非税收入收支脱钩、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等;三是报送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审查的2019年市本级预算,全面做到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经济分类基本支出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功能分类到项和经济分类到款。
2019年,全市财政运行总体平稳,财政改革稳步推进,但财政管理改革中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财源基础薄弱,非税收入占比高,一次性收入基数大,财政收入逐渐由高速增长转向中低速增长;重点项目建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脱贫攻坚、绿色发展、社会保障、还本付息等刚性支出需求进一步加大,财政收支矛盾越来越突出。对上述问题,我们将认真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进,持续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
关于眉山市2019年市本级财政决算
审查结果的报告(书面)
2020年8月31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预算委主任委员 赵晓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0年8月 20日,市人大预算委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眉山市2019年财政决算情况的报告》和市审计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眉山市2019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结合第三方机构的预审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提出了关于市本级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2019年市本级财政决算情况
市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19,086万元,为预算的97.85%,同口径增长4.6%;支出492,866万元,为调整预算的98.17%;净结余(品迭转移性收支、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等)28,257万元。按照预算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补充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394,834万元,为预算的90.92%,下降47.54%;支出684,129万元,为调整预算的95.68%;结余(品迭上年结余、转移性收支、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等)30,924万元,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511万元,为预算的122.91%;支出2,511万元,为预算的122.91%。
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400,755万元;支出322,070万元。年末滚存结余539,746万元,其中本年收支结余78,685万元。
2019年市本级决算草案与向市四届人大第六次会议报告的执行数有一些变化: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量增加464万元、支出总量增加350万元,滚存结余增加114万元;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减少1万元,支出减少986万元,结余增加985万元。以上决算调整变动情况,决算报告中已经作了说明。
二、初步审查意见
预算委员会认为,2019年市本级财政决算反映的预算执行结果总体良好。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市四届人大第五次会议决议,积极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财政工作的审议意见,统筹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有力保障了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预算委员会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眉山市2019年财政决算情况的报告》,批准2019年市级财政决算草案。
同时,预算委员会认为,2019年决算情况和审计报告也反映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预算支出绩效有待提高;财政收支矛盾越来越突出;对决算数据的分析运用有待加强等。这些问题需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高度重视。
市审计局依法对2019 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开展了审计,发现了市级预决算管理、部门预算执行、政策措施落实等方面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审计查出的问题和市审计局提出的建议,扎实做好整改工作。
三、进一步做好财政和审计工作的建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决议要求,进一步做好预算管理工作和审计监督工作,预算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
(一)切实发挥财政职能,全力做好支持保障。认真贯彻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注重实效的要求,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统筹用好财政资金,聚焦支持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培育涵养优质财源。多措并举,切实做好直达资金各项工作,确保“不拐弯”,直接惠企利民。不折不扣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将政策红利真正转化为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企业发展、扩大有效需求的动力。强化对中小企业的支持,落实好援企稳岗财税政策,支持企业纾困发展,着力稳企业保就业。坚决落实过“紧日子”要求,落实好《财务禁止行为80项》,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把“三保”放在财政支出的优先位置。
(二)完善决算编报,提升财政管理水平。推动决算与预算、决算与绩效的有效融合,将决算管理延伸到政策制定、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等环节,以决算倒逼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促进财政支出结构优化,切实保障重点领域资金需求。改进和完善决算报告和决算草案编报工作,与预算报告有机衔接,着重反映重大政策执行、重点支出、专项转移支付、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和绩效,以及市人代会预算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强化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着力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打造专业的绩效评价队伍,坚持开展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宣传学习培训,强化对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引导预算单位逐步树立预算绩效管理理念,推动落实预算单位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四)强化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完善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做好债务风险评估,确保债务率等指标在风险警戒线范围之内。要加大债券项目储备,提高项目成熟度,抢抓债券政策“窗口期”,务实做好债券资金争取工作。要开展债券项目建设进度和债券资金支出检查,督促债券资金依法合规使用,确保债券资金及时发挥效益。依法依规通过展期、借新还旧等方式落实偿债资金,避免债务违约,完成今年的隐性债务化解任务。
(五)强化跟踪监督,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意见》精神,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压实整改责任,实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清单化”、“项目化”。市审计局要配合市人大预算委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跟踪监督,适时开展整改情况的复核检查。2020年12月,市人民政府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眉山市2019年市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2020年8月31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财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眉山市2019年财政决算情况的报告》、市审计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眉山市2019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眉山市2019年市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进行了审查。会议同意市人大预算委提出的《关于眉山市2019年市本级财政决算审查结果的报告》,决定批准眉山市2019年市本级财政决算。
关于眉山市2020年1—6月财政
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020年8月31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市财政局局长 刘汉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关于眉山市2020年1—6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请予审查。
一、2020年1—6月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
全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585,66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0.4%。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1,188,989万元,完成预算的53.7%。
市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05,47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5.9%。市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246,318万元,完成预算的53.84%。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全市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完成1,115,445万元,全市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完成1,701,000万元。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完成35,713万元,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完成184,700万元。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完成16,150万元,完成预算的102.59%。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完成4,000万元,完成预算的25.41%。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无收入(目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已联合下发国有资本收缴工作的通知,企业正在抓紧时间申报,市国资委正在初步审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无支出。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完成261,961万元,完成预算的51.25 %。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支出175,897万元,完成预算的41.03%。
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完成196,444万元,完成预算的45.86 %。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142,261万元,完成预算的39.23%。
(五)上半年主要财政工作
今年上半年,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全市财政部门全面落实更加积极有为的财政政策,坚持“有保有压,有进有退,进退有度”的思路,支持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财政运行总体平稳。
一是积极抓好收支。按照《预算法》的要求,依法抓好财政收支。面对今年受疫情冲击和实施减税降费政策双重影响的严峻形势,科学统筹全年目标任务,按月细化收入目标和支出需求,充分挖掘潜力,实现应收尽收,应减尽减。严格按照市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安排支出,做到“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按照财政资金精准保障原则,提高财政工作运转效率,夯实财政管理基础,加快支出进度。全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实现“双过半”。
二是向上争取成效明显。今年1—6月,全市共争取到位上级补助资金100.68亿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92.98亿元,专项转移支付7.7亿元,主要用于补助地方“三保”、基础设施建设及重点产业发展等支出。1—6月全市专项债券发行到位51.98亿元,比去年全年专项债券规模增加4.8亿元,争取到位抗疫特别国债12.63亿元。
三是重点支出保障有力。完善财政支出机制,实施工资、基本民生、扶贫资金专户管理,提前下达疫情防控、脱贫攻坚资金,扩大市级应急转贷资金和风险补偿基金扶助范围(从二产扩面到一产和三产)。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上级补助、债券资金,积极支持做好防疫防控和“六稳”“六保”工作。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1—6月累计下达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资金3.01亿元。落实扶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全市共有22,724户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涉及金额5.65亿元,其中:财政补助1.57亿元、减免税费1.43亿元、缓缴税费2.65亿元。加大民生支持力度,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的84.94%。坚决支持打好脱贫攻坚战,争取到位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99亿元,比上年增加0.76亿元;市级财政安排专项扶贫资金0.26亿元,比上年增加8.3%。
四是财政管理持续加强。实行更加严格的库款管理,在继续实施好工资和扶贫资金专项库款保障管理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市县基本民生专项库款保障管理;强化资金筹集管理,建立专项库款支出动态检测运行机制,及时掌握资金归集、拨付、结余等数据和县级财政部门基本民生支出库款保障情况。严格支出管理,坚持过紧日子,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严把预算执行关,坚持程序不完备不支付、要素不全不支付、票据不合规不支付。印发《财务禁止行为80项》,推进部门严格财务管理。
二、2020年下半年财政工作重点
(一)狠抓预算执行,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加强财政收入征管,坚持依法治税、科学征管,积极应对疫情对财政收入的冲击,按月细化收入目标,均衡收入入库,确保实现全年收入目标。加强支出需求分析,逐月统计分析资金需求情况,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二)做好精准保障,集中财力办好大事要事
硬化预算约束,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最大限度盘活存量,精打细算用好增量,将财政资金用到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重要产业、重点工作上来。牢固树立“过更加艰难日子”的思想,进一步压减非必要支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快转变财政支持发展方式,规范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投资,强化财政金融互动。
(三)协同联动加大向上争取,用好用活债券政策
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和对接,及时掌握我市申报项目进入省项目库的情况,提高向上争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力抢抓政策窗口期,聚焦专项债重大领域和“两新一重”支持政策,抓紧项目策划包装,对能够使用组合融资方式的项目、能够发行专项债用作资本金的项目,要努力用好政策、发债筹集资金。
(四)深化财政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财政管理水平
积极稳妥推进眉山市国库集中支付标准化管理改革,制定并组织实施《眉山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标准化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加快建立“模式规范、责任明确、效率提升、监督有力”的国库集中支付标准化运行模式;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门绩效管理流程,强化绩效考评结果应用,推动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大政府债券项目建设进度和债券资金支出督查,加快资金依法合规使用;加强预算单位业务培训,促进预算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运行。
(五)坚持底线思维,扎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多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刚性的政府债务本息按期偿还和应由财政承担的隐性债务化解任务切实落实。督导区县认真落实“三保”支出主体责任,做好分析研判,确保“三保”支出足额保障。扎实做好中央直达资金分配和使用动态监控,确保各项资金和政策尽快落地见效。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严格执行各项工作要求,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眉山市2020年1—6月财政预算
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财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眉山市2020年1—6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今年上半年,市人民政府及其财税部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市委开放发展攻坚年主题,财政收支圆满实现“双过半”,重点支出保障有力,财政管理不断完善,有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总的来看,全市及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总体平稳。但财政管理工作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财政工作,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强化预算收支管理,努力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坚持依法征管,确保财政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库,防止“跑冒滴漏”。坚决落实过“紧日子”要求,落实好《财务禁止行为80项》,兜牢“三保”底线 。坚持量入为出,严格控制预算调整,对确需调整的,依法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要确保2020年全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口径增速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强化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价工作机制,打造一支专业的绩效评价队伍,开展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强化对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引导预算单位逐步树立预算绩效管理理念,推动落实预算单位绩效管理主体责任。今年下半年,市财政局要组织开展一次预算绩效管理培训。
三、强化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完善债务风险预警机制,下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债务风险评估,确保债务率等指标在风险警戒线范围之内。组织开展一次债券项目建设进度和债券资金支出检查,督促债券资金依法合规使用,确保债券资金及时发挥效益。依法依规通过展期、借新还旧等方式落实偿债资金,避免债务违约,确保完成2020年隐性债务化解任务。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9月3日
关于眉山市2019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
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020年8月31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市审计局局长 徐 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2019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请予审议。
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和审计法律法规,市审计局组织对2019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了审计。自去年8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以来,全市审计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三个加大”“四个促进”要求,围绕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战略,紧扣“开放发展攻坚年”主题,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全市审计机关第一时间组织开展疫情防控资金和捐赠款物专项审计,重点审计了1.97亿元财政资金、1611.41万元捐赠资金和88.96万(件、套)捐赠物资,揭示了专项资金分配拨付不及时、捐赠款物信息未及时公开等问题,提出审计建议7条,促进修订完善制度2个,促进加快下达或分配使用资金746.51万元、捐赠物资规范管理59.67万(件、套),为疫情防控提供审计服务保障。
一年来,全市审计机关共审计和调查单位189个,查出违纪违规问题金额5.86亿元,促进财政增收节支3.54亿元,其中核减投资1.70亿元;提交审计报告等274篇,推动建章立制73项。向各级纪委监委和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32件,目前已处理16件,已有15人受到处分处理,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9人,其他处理6人。
审计结果表明,2019年,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全市落实积极财政政策,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总体较好,财政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推动了眉山高质量发展。
——助推“六稳”“六保”,促进就业优先落地。进一步压减非必要支出,2019年一般性支出压减超10%。加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统筹优化,2019年全市筹集1.02亿元,惠及1.92万人,为就业困难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了有力保障。
——优化“财源配置”,支持重点领域发展。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社保、医疗、教育、安居工程等重大民生服务领域得到有力保障。多渠道筹集落实资金,全市22件民生实事财政投入29.85亿元。全市统筹安排扶贫专项资金16.50亿元,助力脱贫攻坚。
——深化改革事项,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快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全面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全面实施减税降费,认真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强化政府债务限额管理,积极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一、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总决算草案编制审计情况
重点审计了市财政局组织实施的市本级预算执行和总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市本级决算草案反映,2019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102.11亿元,支出101.19亿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入71.51亿元,支出68.41亿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收入0.25亿元,支出0.25亿元;社保基金预算总收入40.08亿元,支出32.21亿元。审计结果表明,财政部门认真加强预决算管理和监督,着力优化支出结构,为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提供了保障。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编制不够精准。一是预算安排未统筹考虑上年结转结余,在2个部门个别项目上年结转结余较大的情况下新增安排预算40万元,造成资金闲置。二是将应单独编制的对下专项转移支付5818万元编入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切块专项。三是33个部门预算级次管理不规范,将应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区县的专项资金3342.18万元编入部门预算,再通过部门授权支付将资金实拨给区县预算单位。四是3个部门为下属单位代编预算2256.35万元。
(二)财政支出效率还不够高。一是上级专项资金有2.16亿元超过180日仍未下达,占应分配金额的11.07%。二是一般公共预算切块专项资金有1.52亿元在2019年10月后下达,占年初预算的30.83%。三是工业发展专项资金1095万元审批和拨付时间过长,从企业申请到拨付历时最短105天,最长达266天。
(三)预算绩效管理不够精细。一是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不充分,未将绩效结果应用到预算决策安排中,未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挂钩机制。二是未按规定清理盘活和使用存量资金1590.80万元。
(四)财政基础工作存在不足。一是两个财政专户以前年度形成的往来款1.43亿元未及时清理。二是财政暂付款清理消化方案制定不符合相关要求,市本级国债转贷资金1100万元未纳入暂付款五年清理消化计划。三是财政与部门年终对账工作开展不到位,导致总预算会计账与部门决算报表反映的权责发生制列支事项金额差异较大。
二、部门预算执行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情况
今年继续开展市本级88个一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全覆盖,其中对6个部门进行全面审计,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对15个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组织67个部门自查;结合经责审计,对11个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从审计情况看,各部门加强预算管理,预算执行总体较好。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不够到位。一是26个部门2019年“三公”经费未完成只减不增的目标;2个部门超预算支出5.76万元。二是2个部门公务用车未在指定地点维修,涉及金额1.94万元。三是5个部门违规发放油费补贴或不合规支出油费76.53万元。四是6个部门违规发放津补贴或差旅费54.28万元。五是2个部门租赁收入或行政事业性收费22.81万元未及时上缴财政。
(二)预决算编制和绩效管理存在薄弱环节。6个部门项目推进缓慢,预算执行率低,涉及金额4603.88万元;45个部门预决算编制不准确;4个部门未编制绩效目标或编制不规范、3个部门支出绩效未开展自评、1个部门绩效目标未完成。
(三)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不够规范。3个部门专项资金3.38亿元分配不及时;1个部门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无明确的分配标准和计算依据,导致2511.19万元资金分配不准确;1个部门未履行单位内部集体决策程序分配专项资金3900万元;1个部门向未达到条件的项目提供补助资金200万元;1个部门核实把关不严,重复向企业发放奖补资金38.57万元。
(四)部门基础管理不够扎实。52个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涉及3.84亿元;18个部门未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要求使用公务卡或使用现金支付137.86万元;63个部门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未及时退还涉企保证金、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理等问题,涉及12.65亿元;全面审计的6个部门内审工作存在未设置机构、专职人员,未建立制度等问题,内审管控作用未充分发挥。
三、“三大攻坚战”相关审计情况
(一)扶贫审计情况。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自2016年以来,始终坚持把扶贫审计作为首位任务,持续组织对全市6个区县实施全覆盖扶贫审计。结果表明,6个区县聚焦实现“两不愁三保障”,以稳定脱贫为目标,确保脱贫质量,着力建立健全和运行脱贫长效机制,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成就。审计紧扣“精准、安全、绩效”主线,加强对全市脱贫攻坚总体情况的审计,揭示存在的困难和短板,促进扶贫资金更好发挥效益;着力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推动整改问题164个,促进3.42亿元扶贫资金提高绩效,建立完善制度29项,促使96名责任人被问责追责,推动区县举一反三、标本兼治。
今年以来,按照审计厅的统一安排,继续组织对6个区县脱贫攻坚实施情况开展审计。从审计情况看,6个区县认真落实脱贫攻坚主体责任,成效巩固较好。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项目建设程序执行不到位。招标控制价超立项批复未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核、擅自变更实施地点未报上级审批、未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等问题,涉及3个区县11个项目。二是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1个区县扶贫资金5527.06万元未及时拨付或闲置,1个区县未按规定使用产业扶持基金212万元。三是政策执行不严。4个区县未及时向769名困难人员发放补助38.29万元,2个区县向28名不符合条件人员代缴基本医疗保障0.39万元、发放困难群体补助1.25万元。四是部分扶贫项目推进缓慢。2个区县6个扶贫项目未按期完成。针对上述问题,6个区县已落实措施、立行立改。
(二)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情况。对金象化工产业园区和6个乡镇开展了主要领导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从审计情况看,积极推进全域环境综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环保督察问题整改等相关工作,生态环境逐步改善。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乡镇土地资源管理保护不到位。4个乡镇土地流转相关制度执行不严格。二是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处理不规范。4个乡镇临时垃圾储存设施等未做到“三防”措施,采用非专用车辆转运农村生活垃圾。三是对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监管不严格。金象化工产业园区1户企业两年未按规定申报调整危险废物管理年度计划。
(三)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审计情况。按照审计厅的统一安排,组织全市6个区县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库款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审计。从审计情况看,各地积极争取债券资金,缓解财政资金运行压力;努力提高基层财政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国库资金运行风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不够规范。3个区县财政未及时将债券资金3.13亿元拨付至下级单位,时间超过1年;由于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等原因,市本级及4个区县23个项目的债券资金4.90亿元超过1年仍未使用;二是基层财政保运转能力尚待加强。由于暂付款占用库款、支出较大等原因,部分区县国库保支付能力不足。
四、民生资金项目审计情况
(一)医保基金审计情况。对青神县2017年和2018年医保基金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落实、改革措施推进、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审计结果表明,青神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各项政策要求,注重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医保政策落实不到位。商业保险机构未及时赔付大病保险费1.11万元;农村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医保兜底资金多配套18.87万元。二是医保基金管理使用不够规范。医保基金银行存款未享受优惠利率,少计利息10.58万元;部分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报销诊疗项目费用1.08万元;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缴费人数、缴费金额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不一致。三是医保资金监管不到位。1家民营医院和1家公立医院虚列支出7.97万元。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投入和使用绩效审计情况。按照审计厅的统一安排,组织6个区县对2019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完成和安居工程资金筹集使用等情况进行了审计。结果表明:各地积极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和各项政策要求,加快公租房和棚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较好地保障了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分配管理不到位。由于工程进度缓慢等原因,2个区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5.44亿元闲置超过1年;1个区县应收未收公租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54.57万元。二是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不规范。5个区县169户保障对象应退出未退出,违规享受公租房149套、违规享受租赁补贴4.24万元。
(三)稳定粮食安全审计情况。按照审计厅的统一安排,对东坡区、仁寿县2个粮食生产重点区县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结果表明,东坡区、仁寿县认真落实粮食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稳定粮食生产工作。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使用不及时。2个区县稻谷补贴、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等3993.25万元未及时拨付或未拨付。二是粮食生产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2个区县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利用情况底数不清,未掌握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实际种植粮食作物现状。三是相关资金支付不符合政策。2个区县向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和个人发放补贴63.23万元,1个区县虚假投保套取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18.68万元。
(四)恢复生猪生产审计情况。按照审计厅的统一安排,组织对仁寿县恢复生猪生产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结果表明,仁寿县积极落实“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推进复产保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生猪生产恢复较慢。抽查35家规模以上养殖场(户)发现,截至4月底生猪存栏同比下降35%,1—4月出栏同比下降72%。生猪代养场建设任务808个单元,全县累计开工365个单元,建成51个单元。二是财政补贴未能全面落地。新增能繁母猪补助资金229.20万元未补助到户、201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807万元未使用。三是环评、土地备案或审批不完善。541户养殖场未进行环评登记,占现有养殖场总数664户的81.50%。全县779户生猪养殖户仅26户生猪养殖用地进行审批或备案,占比3.30%。四是部分政策执行不到位。部分屠宰场官方兽医配备不足,未明确将生猪产业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五、政府投资审计情况
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8〕72号),规范完善政府投资审计,“三个转变”经验在全省投资审计工作研讨会上作经验交流。出台《眉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履责重点风险提示清单》,防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履责风险。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全市审计机关对概算总投资631.05亿元的110个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了跟踪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或竣工决算审计,对航电工程基础设施补短板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项目投资管控机制仍然不够健全和有力。45个项目存在施工单位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重复取费,业主单位审核不严等导致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问题,审减金额1.70亿元。二是建设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48个项目存在基建程序不合规、合同签订不规范、执行不到位及违反招投标和比选等规定的问题,涉及金额3.06亿元。
六、专项审计(调查)情况
(一)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审计情况。按照审计厅的统一安排,组织全市审计机关,持续关注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减税降费、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涉企收费违规行为尚未完全杜绝。1家村镇银行将贷款评估费4.60万元转嫁给5户企业。二是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不到位。抽查53个单位发现,24个单位漏报63笔5990.12万元;1个区县将2笔不应纳入的财政补贴1698.74万元纳入清欠台账。
(二)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审计情况。按照审计厅的统一安排,全市成立7个审计组对2019年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情况进行审计。结果表明,全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促进就业优先政策,采取措施改善和扩大就业,全市就业形势总体平稳。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补贴政策落实不及时、不精准。1个区县未在3个月内完成企业稳岗返还补贴认定;市本级和6个区县123名不符合条件人员领取就业创业补贴和失业保险待遇52.50万元。二是补贴政策未覆盖到位。1个区县36户企业符合条件未享受普惠性稳岗补贴。
(三)国有企业审计情况。对眉山市展通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2017年和2018年资产、负债、损益等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内部管理不够到位。“三重一大”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董事会履职不到位;2017、2018年度车辆保险费1422.10万元、子公司源达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2397.65万元等未按相关程序办理。二是财务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收入未及时入账、往来款未及时清理、费用报销不规范等问题,涉及金额102.39万元;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不一致;部分资产闲置,未发挥效益。
(四)供销社专项资金审计情况。按照审计厅的统一安排,组织对仁寿县、丹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0年至2019年管理使用“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资金”等3项资金进行了审计。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项目审核把关不严。2个区县供销社对不符合条件的5个项目安排补助资金454.50万元。二是资金分配及财务管理方面存在不足。1个区县1个项目应配套未配套15.20万元;2个区县3项补助资金12.84万元结存两年以上,最长时间达4年;1个区县1个项目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白条支出、未按规定实行专账核算,涉及金额70万元。三是绩效工作开展不到位。2个区县供销社未按规定对5个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涉及补助资金93万元。以上问题已按要求提交审计厅作统一处理。
(五)会节经费审计情况。对2018年市级41个部门会节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审计调查涉及49项会节项目。审计重点抽查的11项经费5819.74万元占2018年会节经费总额的63.75%。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管理使用不规范。4个部门会节资金应付未付21.50万元;大额现金支出、支付金额大于票据金额且原始附件不合规、财务核算不规范、固定资产未登记入账等问题,涉及5个部门385.97万元。二是决策及实施程序不合规。3个部门重大事项未经党组会集体决策,涉及金额83.29万元;1个部门下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未按程序执行,涉及金额285.79万元;3个部门合同签订不规范。
(六)园区专项审计情况。按照审计厅统一安排,对甘眉工业园区2016年至2018年建设管理和协同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审计结果表明,甘眉工业园区突出园区产业特色,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大环保、基础设施投入,完善成果共享机制,积极助力甘眉合作和社会经济发展。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涉企保证金应退未退。园区收取1家企业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之外的诚信保证金6万元未及时清退。二是土地政策执行不到位。566亩建成区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七、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的情况
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的建设性作用,着力防范屡审屡犯,全力做好审计监督的“后半篇文章”。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委办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完善审计工作和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健全党委统领、人大监督、政府督办、主管部门督导,被审计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和审计机关跟踪检查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市委、市政府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加大政府督查整改情况的力度。市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调研追、现场查、专题听、会议评等措施,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
(二)细化整改措施。2019年9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联合下发审计整改通知,对2018年度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市审计局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整改督查机制,细化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审计移送清单“三张清单”,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跟踪动态管理、对账销号;印发预算执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履职、国有企业审计监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4张重点风险提示清单,促进被审计对象预判风险点、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各县(区)和市级各部门(单位)层层压实整改责任,制定有效措施落实整改。
(三)推动整改落地。各县(区)和市级各部门(单位)注重把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与重大投资项目安排、财政收支预算管理、政策措施制定、堵塞漏洞相结合,通过建章立制,构建审计整改长效机制。2020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调研。去年12月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情况至今年7月,审计发现问题得到进一步整改,审计反映的113项问题基本完成或已完成整改112项,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征地拆迁仍未全线交地的问题正在积极整改中。
八、审计建议
(一)聚焦“六稳”“六保”,落实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大力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严控一般性支出,盘活存量资金资产;多渠道开源挖潜,保障“六稳”“六保”重点支出;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统筹用好新增财政资金直达基层,直接惠企利民,促进财政资金提质增效。
(二)加强民生资金监管,助力脱贫攻坚。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支持民生改善长效机制,增强民生政策的针对性和准确性。聚焦住房、医疗等领域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效果性。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收官战,把提高脱贫质量放在首位,细化提升“两不愁三保障”。持续推动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不断巩固深化脱贫攻坚成果。
(三)融入成渝双城经济圈,推动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坚定贯彻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战略部署,加快建设“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成都都市圈副中心。积极探索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新路径和新模式,进一步完善产业发展共融、基础设施共建、生态环境共治、公共服务共享、体质机制共优等方面举措,积极推动成德眉资协同发展合作,构建区域协调审计模式,为眉山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审计保障。
(四)强化审计整改,增强政策执行力。针对审计发现的政策措施不适应、不衔接、不配套方面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可操作性的建议。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跟踪推进,以有力有效的审计整改促进完善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强化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健全内审结果运用机制,切实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加强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力量间的联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本报告反映的主要问题,将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指出问题后,有关地方和部门正在抓紧整改,市政府已责成相关部门加强动态跟踪、抓好重点督查。市审计局将认真督促落实,市政府将在年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全面整改情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自觉接受市人大监督,为助推眉山建设成都都市圈副中心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眉山市2019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
收支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审计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眉山市2019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认为,审计工作报告全面客观、实事求是的反映了审计工作情况,体现了依法、严谨、扎实的审计作风。市审计局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进行审计,坚持以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为重点,进一步深化三大攻坚战、民生保障、政府投资、产业政策等领域的审计,有力推动了眉山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强化审计成果运用。坚持以审促管,组织安排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所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在权限范围内及时清理修改不合理的制度和规则,建立健全与之适应的制度和规则。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20日内,市审计局要依法将审计报告及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突出审计重点。加大对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新增财政资金和政策落地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等新政策新情况的审计力度。加大对支出预算和政策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的审计监督力度,注重从“小切口”入手,着力揭示反映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问题,切实推动财政资金提质增效。
三、压实整改责任。市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主体、整改目标任务和整改时限。整改单位要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严格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市审计局要坚持整改跟踪监督,积极落实督导责任,成立督导检查组,深入整改单位,对照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审计移送清单“三张清单”,现场核查取证,逐一督促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将于2020年12月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并对部分整改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9月3日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
2020年8月31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任命:
陈瑞林为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彭远畅为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决定任命:
王晨曦为眉山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王建祥为眉山市民政局局长;
张 勇为眉山市司法局局长;
邹成双为眉山市水利局局长。
决定免去:
彭远畅的眉山市科学技术局局长职务;
万俊才的眉山市民政局局长职务;
万 超的眉山市司法局局长职务。
免去:
骆仕明的眉山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