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九次会议.......................................(1)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草案)................................................... (2)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3)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唐宏辞去眉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决定...................................................................................(4)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5)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次会议...........................................(6)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 (8)
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结果汇总表....................................(16)
关于《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说明
......................................................................................................................(18)
《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对照表..............................(24)
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二审稿).......................................(46)
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55)
关于全市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报告
.....................................................................................................................(64)
关于全市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审议意见.........................................................................................................(68)
关于全市法院履行职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报告.......................(70)
关于全市法院履行职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审议意见.............(76)
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报告..............................(78)
关于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审议意见
.....................................................................................................................(83)
关于全市2020年重点项目推进情况的报告...........................................(85)
关于2020年重点项目推进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90)
关于市人民政府2020年重点项目推进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96)
关于检查《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102)
关于贯彻实施《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情况的报告(书面)
.....................................................................................................................(110)
关于检查《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116)
关于检查《残疾人就业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118)
关于贯彻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情况的报告(书面).................(124)
关于检查《残疾人就业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131)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133)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4)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罗毅辞去眉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决定...............................................................................(135)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136)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九次会议
2020年6月10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议程共3项:
(一)审议个别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
(二)审议《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唐宏辞去眉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决定(草案)》;
(三)审议人事任免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副主任陈万忠、李建章、李永高、王晓丽、宋仕祥,秘书长阳运良和委员共37人出席会议。会议由刘十庆主任、王晓丽副主任主持。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先伟,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杨燕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良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卫东列席了会议。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关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
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草案)
2020年6月10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岳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2020年6月5日,仁寿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补选张光志为市四届人大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张光志的代表资格有效。
仁寿县选举产生的市四届人大代表梁磊,因工作变动调离眉山市行政区域。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梁磊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现报请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并予以公告。
本次代表资格变动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67人。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仁寿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补选张光志为市四届人大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张光志的代表资格有效。
仁寿县选举产生的市四届人大代表梁磊,因工作变动调离眉山市行政区域。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梁磊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现有代表367人。
特此公告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10日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唐宏辞去眉山市人民政府
副市长职务的决定
2020年6月10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唐宏提出辞去眉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唐宏辞去眉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并报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
2020年6月10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王淑琳为眉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任命:
杨昌勤为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光志为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决定任命:
骆仕明为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决定免去:
周代军的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职务;
杨忠的眉山市水利局局长职务。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次会议
2020年6月30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次会议。会议议程共11项:
(一)对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二)审议《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履行职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2020年重点项目推进情况的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八)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残疾人就业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九)审议个别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
(十)审议《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罗毅辞去眉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决定(草案)》;
(十一)审议人事任免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副主任李永高、王晓丽、宋仕祥,秘书长阳运良和委员共32人出席会议。会议由刘十庆主任、王晓丽副主任主持。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先伟、王淑琳,市政协副主席立胡左格,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张力、副主任俞红梅,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良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吕皓,各区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主任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
市人民政府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情况报告的
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
2020年6月30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民政府
尊敬的十庆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要求,市政府认真对照审议意见,逐条逐项制定整改措施,扎实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实施情况
市政府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审议意见》,专题研究并及时制定下发了《落实〈审议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对《审议意见》三大板块八个方面的重点任务逐条梳理并分解到各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制定责任清单,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限,压实责任,加强跟踪督查,合力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截至目前,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一)加大体系保障,营造良好环境。
一是充实全市科技服务队伍,今年以来市科技局通过安置军转干部、公招等新引进人员3人,其中引进外专工作紧缺的外语专业人员1名。积极协调县(区)政府和相关园区调整完善科技部门领导班子,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和职能强化,逐步扭转科技部门职能弱化倾向。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了科技股职能设置,新增科技管理人员6名。眉山高新区在完善园区管理体制过程中,新增设科技创新机构,逐步完善高新区科技创新管理体系。加强了对各县(区)和市属园区科技管理人员的培训,围绕科技创新工作重点,集中开展了2期业务知识培训,有效提升基层科技服务人员业务能力。持续推进“眉州本土菁才培育行动”,实施眉州名匠、眉州名师、眉州名医、眉州名厨、眉州田园名星、眉州文艺名家、眉州创新型企业家、眉州创新型科技人才八大本土菁才培育计划,评选表扬了83名首批眉州本土菁才。目前,已启动第二批眉州本土菁才培育工作,遴选培育对象400名。进一步强化目标考核,在全市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中,将科技创新工作目标考核分值由2019年的3分提高到4分。
二是加大科技经费投入。市财政在2020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科技专项资金550万元,用好2019年向部省争取的科技专项资金2773万元和今年已到位的省级专项资金1193万元,专项用于科技进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投、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进一步改进资金投入方式,逐年加大贷款贴息、后补助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强创新激励,开展了2020年市科技激励资金和市高质量发展政策资金项目的申报,己通过专家评审,预计兑现奖励资金超过1000万元。向市工投公司推荐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基金项目7个。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引导全社会研发投入以年均15%以上速度增长,2019年达6亿元。
三是大力扶持生物与新药技术企业。市财政和东坡区财政分别预算安排了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4700万元和产业扶持资金1.5亿元,专项用于全市包含医药企业在内的工业企业扶持奖补。2020年帮助国为制药、德峰药业争取第一批省级工业发展资金643万元。大力培育高新技术医药企业5个,四川青木制药有限公司和四川国为制药有限公司两家药企被认定为四川省首批瞪羚企业,有力提升了医药企业技术创新水平。去年下半年以来,已组织7家医药类企业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7个(其中国家级1项)。加快创新平台建设,新创建瓦屋山药业省级工程技术中心1个。抓住国家高新区创建机遇,进一步优化西部药谷发展规划,依托格林泰科、鲁徽制药、西安点云等生产及研发企业,构建了以实验猕猴繁育示范基地、新药药效评价中心、制剂委托生产公共服务平台、药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医疗器械孵化平台、药品第三方仓储物流服务平台等为核心的产业配套链,贯穿研发、制造、物流、科普、交流等环节。在企业群体聚势上,依托系列产业平台为医药企业提供的从初期药品筛选孵化、中期小试中试及药效安全评价、后期GMP及GSP认证的全链条闭环服务,集聚上药集团、科伦药业、舒泰神、国为制药、亿帆医药、三鑫医疗等一批医药企业。医药品种创新显著,国家I类新药(军队特需)1个,全国独家品种8个,独家剂型6个,其中自豪时代研发的全球首个预防、治疗疟疾的Ⅰ类新药“复方萘酚阿奇片”已获批上市。有3家企业的17个品种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已有5个品种获批,数量仅次于成都。
(二)推动产业创新,助力高新产业快速发展。
一是完善创新政策。为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水平,先后赴乐山、资阳、德阳、宜宾等市学习,借鉴成都、绵阳两市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架构,并经过广泛调研和征求企业需求,初拟《眉山市激励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正征求各县(区)和市级各部门意见,待修改完善后,力争下半年出台实施。激励政策从企业主体培育、创新平台建设、成果转移转化、加大研发投入、区域合作、鼓励重大攻关等10方面对创新主体进行激励,涵盖了创新创业全链条。进一步完善了科技人才培养与引进政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眉山市特聘人才支持办法(试行)》《眉山籍在外优秀人才聚力行动方案》等,全市人才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合力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将专利权质押贷款纳入市工业企业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范畴,并实施贴息、贴费。简化贷款、放款等各项流程,为科技企业提供包括融资、结算、理财在内的整体金融服务。开展融资对接、金融产品宣传活动,通过“简式贷”等线下,及“微捷贷”等线上产品,切实解决企业信贷“短、小、频、急”的问题。截至4月末,全市各项贷款余额13469744.37万元,同比增加2265286.77万元,增长20.22%,其中信息传输、计算机软件类等科技型企业贷款余额11980.85万元,同比增加9185.62万元,增长328.62%。
二是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市委市政府印发《市领导联系指导“3135”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工作方案》,分产业成立专项推进组,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精细化工、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3135”重点产业分别由1名市级领导牵头推进。编制了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发展规划,分别成立了行业协会,大力推进产业健康发展。2019年,全市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规上企业达到137户,实现产值435亿元,占全市工业比重达28%。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出台《眉山市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实施方案》,以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为主体成立了“眉山天信智能科技研究院”,加强无人机智能管控、无人机应用技术等研究、科技推广和人才培养。推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出台《眉山市数字经济规划(2019—2023)》,眉山华为大数据中心建成投用,软通动力等10多家大数据及关联企业入驻眉山市大数据产业园。今年一季度,全市数字经济产值达32亿元,预计年底将达到150亿元。
三是加强企业主体培育。新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126家、高新技术企业14户,全市有效高新技术企业共85家,其中营业收入上亿元的高企33家,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100户。着力培育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的高新技术领军企业5家。新认定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14家。新培育省级“专精特新”企业19户,全市“专精特新”企业达到90户。新认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3户,全市共有省级及以上技术创新示范企业7户,其中国家级1户。全方位推进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积极争取省上支持,把成眉高新技术产业带发展、天府大道科创走廊建设等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纳入同城化规划。以眉山天府新区、眉山高新区为重点,招大引强,引进通威集团、万华化学等一批重大项目,推动成眉高新技术产业带发展。抓好天府新区科技成果转化试验区建设、国家高新区创建、联想科创园等重大科技项目和平台建设,全力打造天府大道科创走廊。今年一季度,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主营业务收入逆势增长12%。
四是推进眉山高新区创建国家级高新区。成立由市委书记、市长为组长的国家高新区创建领导小组,印发了《创建国家高新区的实施意见》《创建国家高新区的实施方案》,理顺管理体制、财税管理、项目投资和配套政策。制定《眉山创建国家高新区重点任务分解表》,明确相关市级部门、县(区)主体责任和细化支持任务,市委赋予眉山高新区对部门、县(区)“支持高新区建设发展”10分的目标绩效考核权限,集中力量推动创建任务落实,全力推进三大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着力科技创新补短板。开展了高新区《发展战略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核心材料编制和评估工作。今年5月26日,市委副书记、市长胡元坤率队赴科技部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对接争取科技部支持。5月18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先伟率队赴科技厅对接争取支持。目前科技部已将眉山高新区纳入国家高新区培育计划按程序推进。
五是加强人才服务,不断健全完善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实行党委联系专家人才制度,37名市领导直接联系服务人才74人,全市670余名党政领导联系服务人才1503人,解决具体困难问题1700余个。强化人才关怀服务,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建立眉山人才工作网、“才汇东坡”微信公众号,向专家人才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等线上服务,向100名专家人才发放首批“眉山优才卡”,提供医疗保健、子女就学、工商税务等14项服务。联合省特聘专家联谊会人才团队共建四川眉山新材料产业示范园,出台硬件补贴、安家补助等14项人才政策,吸引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省特聘专家等10人入园创办企业,引进万华化学等16个新材料项目入驻园区,万华化学建成后将集聚2000名以上硕博人才来眉发展。
(三)突出平台建设,初步形成全域科技成果转化区。
一是进一步夯实创新创业平台。新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家、市级5家,新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3户、市级18户。推进万象科技孵化器创建国家级科技孵化器,各项工程有序开展,近期将启动申报工作。万象科技孵化器牵头,组织全市7家科技孵化器组建眉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联盟,全市孵化器孵化面积达8.29万平方米,孵化种子资金8个共计800万元,引进和孵化科技项目198个,成立科技小微企业252家,吸引就业1960人。与电子科技大学合作共建“四川信仁光电显示技术研究院”,推动显示电子技术研究与应用。泡菜产业技术研究院采用“研究院+高校+企业”模式,建立开放性实验室和联合实验室,围绕产业发展需求,修订产业发展标准,开发新产品50多个。积极引导和扶持科技中介服务,大力培育技术市场,促进技术转移转化。2019年全市技术合同登记额8727万元,截止今年5月底,已完成技术合同登记额2600万元。以推动天府新区科技成果转化试验区和眉山高新区创建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为核心,以甘眉等工业园区为重点,以实施重大硬核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为抓手,推动全域科技成果转化。
二是加大政产学研协同创新力度。推进与北京大学共建天府研究院,与电子科技大学合作共建四川数字经济产业研究院。推动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兰州大学、华西医院等新签合作协议5个、落地项目7个。协调推进与北外、川大等合作项目,北外东坡学校建成招生,川大眉山校区初步选址。细化落实与在眉高校院所签订的《科技创新服务合作联盟战略协作框架协议》,四川工商学院成立了“竹编产业研究所”,眉山科技职业学院围绕智能制造产业发展在天府新区孵化园转化实施20项科研成果,川大锦江学院与彭山合作共建三人行众创空间,成为国家级众创空间,天府信息学院组建了“眉山天信智能科技研究院”,2019年全市高校累计申请发明专利116件。促进区域协同创新,推进成眉科技合作,组织30余家科技企业参加成都市先进制造与新材料协同创新对接会,分别与电子科技大学、成都理工大学等高校开展技术需求对接。共建科创专班,推进全市30余家企业与在蓉高校、院所长期合作,共同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活动,促进“研发在成都,转化在眉山”模式落地。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机遇,与重庆市两江新区、重庆大学、大足区、长寿经开区、涪陵高新区等签订多项科技合作协议,启动重庆大学眉山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为主线,以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抓手,抢抓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德眉资同城化等重大机遇,着力构建科技创新体系,增强企业主体创新发展能力, 加快平台载体建设,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创新人才高地,争取将眉山打造成在省内具有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高地和科技成果转化优选平台。
(一)构建产业创新体系。围绕“3135”产业,以“成渝”双城和成德眉资经济圈建设为契机,全面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大力推进眉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沿天府大道南延线布局高新技术产业,打造成眉高新技术产业带,整合科技创新资源,推进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提升产业聚集度,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
(二)增强企业创新能力。进一步推动创新资源、创新人才、创新政策、创新服务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大幅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推动大中型工业企业、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内涵建设,并向省级、国家级攀升。促进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共同组建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切实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做大作强,鼓励企业建设国家级高水平研发机构,推动企业实现从面向自身发展转向引领行业发展。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助推高新技术企业加速成长、做大做强。支持成长期企业提质升级,支持中小科技企业实现跨越发展,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
(三)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加强创新链、产业链和服务链深度融合,培育壮大一批科技服务主体,大力发展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科技服务业态。推进科技服务示范区建设,重点推进眉山高新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协同推进天府新区现代服务业先行示范区建设。鼓励龙头企业、产业园区、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支持金象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四)夯实平台载体基础。加强科技创新核心区域、重点园区和重要载体建设,促进科技创新要素、平台、人才、政策“四个集聚”,促进区域创新实力提升,增强发展新动能。围绕“3135”产业,全力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接成都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及双城经济圈内国家和省创新平台,围绕全市重点产业布局建设一批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鼓励和支持国家级创新载体来眉办分支机构。
(五)构建创新人才高地。坚持把人才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第一资源,创新人才政策,完善人才服务管理制度,持续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支持企业培养自己的核心技术人才和中青年行业技术带头人,在重点发展产业和领域,培养一批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的中青年行业技术带头人。健全人才评价制度。充分发挥市场、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以能力、业绩为主,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科技人才评价、激励制度。弘扬创新创业精神,不断浓厚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社会氛围,努力营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创业创新环境。
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科技成果
转化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结果汇总表
(发出32份,收回32份)
审议意见 |
办理情况 |
测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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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政策体系,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一是增强政府相关部门服务协调能力,加强科技服务队伍建设,充实区县科技管理服务人员,大力引进专业人员,加大对科技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切实克服科技部门职能弱化倾向。二是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力度。加大科技经费投入,保证各级财政支出的科技费用稳定增长。改革财政资金的投入方式,科技成果转化财政投入重点用于银行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公共科技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支出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的杠杆作用。三是大力扶持生物与新药技术企业。加大对西部药谷的财政投入,加大对企业新药上市、通过一次性评价的奖励扶持力度,在医药产业深刻变革的大环境中将西部药谷建成明星级医药小镇。 |
一是充实全市科技服务队伍。市科技局通过安置军转干部、公招等新引进人员3人,其中引进外专工作紧缺的外语专业人员1名。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了科技股职能设置,新增科技管理人员6名。围绕科技创新工作重点,集中开展了2期业务知识培训。持续推进“眉州本土菁才培育行动”,实施眉州名匠、眉州名师、眉州名医、眉州名厨、眉州田园名星、眉州文艺名家、眉州创新型企业家、眉州创新型科技人才八大本土菁才培育计划,评选表扬了83名首批眉州本土菁才。 二是加大科技经费投入。市财政在2020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科技专项资金550万元,2019年向部省争取了科技专项资金2773万元和今年已到位的省级专项资金1193万元,用于科技进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投、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开展了2020年市科技激励资金和市高质量发展政策资金项目的申报,己通过专家评审,预计兑现奖励资金超过1000万元。向市工投公司推荐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基金项目7个。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引导全社会研发投入以年均15%以上速度增长,2019年达6亿元。 三是大力扶持生物与新药技术企业。市财政和东坡区财政分别预算安排了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4700万元和产业扶持资金1.5亿元,专项用于全市包含医药企业在内的工业企业扶持奖补。2020年帮助国为制药、德峰药业争取第一批省级工业发展资金643万元。培育高新技术医药企业5个,四川青木制药有限公司和四川国为制药有限公司两家药企被认定为四川省首批瞪羚企业,提升了医药企业技术创新水平。在企业群体聚势上,依托系列产业平台为医药企业提供的从初期药品筛选孵化、中期小试中试及药效安全评价、后期GMP及GSP认证的全链条闭环服务,集聚上药集团、科伦药业、舒泰神、国为制药、亿帆医药、三鑫医疗等一批医药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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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产业创新,促进高新产业快速发展。一是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将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紧密结合在一起,在创新创业全链条中制定和实施更有吸引力的政策,建立和完善科技金融、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二是积极推动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精细化工、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战略新兴产业布局和发展。加强中小科技企业培育,充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重点培育高新技术领军企业。大力引进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建知名产品和品牌,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三是加大国家级高新区申报力度,改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环境,从“引资”转向“引智”领域。全力推进眉山高新区创建国家级高新区,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人才、土地、资本、服务等要素资源的供给,加强人才服务,不断健全完善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对高层次人才提供“两个清单”“四个帮办”服务(即服务清单、政策清单;引进落户、创办企业、人才政策兑现、社保医疗教育等服务),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全方位、全过程服务,努力把眉山高新区打造成为高层次人才流入“洼地”。 |
一是完善创新政策。将专利权质押贷款纳入市工业企业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范畴,并实施贴息、贴费。简化贷款、放款等各项流程,为科技企业提供包括融资、结算、理财在内的整体金融服务。通过“简式贷”等线下,及“微捷贷”等线上产品,切实解决企业信贷“短、小、频、急”的问题。截至4月末,全市各项贷款余额13469744.37万元,其中信息传输、计算机软件类等科技型企业贷款余额11980.85万元,同比增加9185.62万元,增长328.62%。 二是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2019年,全市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规上企业达到137户,实现产值435亿元,占全市工业比重达28%。推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出台《眉山市数字经济规划(2019—2023)》,眉山华为大数据中心建成投用,软通动力等10多家大数据及关联企业入驻眉山市大数据产业园。今年一季度,全市数字经济产值达32亿元,预计年底将达到150亿元。 三是加强企业主体培育。新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126家、高新技术企业14户,全市有效高新技术企业共85家,其中营业收入上亿元的高企33家,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100户。着力培育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的高新技术领军企业5家。新认定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14家。新培育省级“专精特新”企业19户,全市“专精特新”企业达到90户。新认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3户,全市共有省级及以上技术创新示范企业7户,其中国家级1户。今年一季度,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主营业务收入逆势增长12%。 四是加强人才服务。实行党委联系专家人才制度,37名市领导直接联系服务人才74人,全市670余名党政领导联系服务人才1503人,解决具体困难问题1700余个。向100名专家人才发放首批“眉山优才卡”,提供医疗保健、子女就学、工商税务等14项服务。联合省特聘专家联谊会人才团队共建四川眉山新材料产业示范园,出台硬件补贴、安家补助等14项人才政策,吸引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省特聘专家等10人入园创办企业,引进万华化学等16个新材料项目入驻园区,万华化学建成后将集聚2000名以上硕博人才来眉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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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着力平台载体,打造全域科技成果转化区。一是提升现有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平台的创新能力,强化科技服务。支持金象科技企业孵化器启动创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积极引导和扶持科技中介服务平台的发展,努力提高整体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在新技术的引进、推广、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服务功能。二是加大政产学研协同创新力度。推动市校合作,支持以政府为主导,与企业、国内外高校院所、科研机构联合组建产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加强校企合作,深入推进与在眉高校签订的《科技创新服务合作联盟战略协作框架协议》细化落实。充分发挥在眉高校的科技、教育、人才优势,以项目和资金为引导,与市内企业共建创新平台,合作开展科技攻关,定期开展科技成果供需对接,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落地转化。促进区域协同创新,推进成眉科技合作,加强高新技术项目招商引资,推动“研发在成都,转化在眉山”模式落地。 |
一是进一步夯实创新创业平台。新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家、市级5家,新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3户、市级18户。万象科技孵化器牵头,组织全市7家科技孵化器组建眉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联盟,全市孵化器孵化面积达8.29万平方米,孵化种子资金8个共计800万元,引进和孵化科技项目198个,成立科技小微企业252家,吸引就业1960人。泡菜产业技术研究院采用“研究院+高校+企业”模式,建立开放性实验室和联合实验室,开发新产品50多个。2019年全市技术合同登记额8727万元,截止今年5月底,已完成技术合同登记额2600万元。 二是加大政产学研协同创新力度。推动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兰州大学、华西医院等新签合作协议5个、落地项目7个。细化落实与在眉高校院所签订的《科技创新服务合作联盟战略协作框架协议》,四川工商学院成立了“竹编产业研究所”,眉山科技职业学院围绕智能制造产业发展在天府新区孵化园转化实施20项科研成果,川大锦江学院与彭山合作共建三人行众创空间,成为国家级众创空间,天府信息学院组建了“眉山天信智能科技研究院”,2019年全市高校累计申请发明专利116件。共建科创专班,推进全市30余家企业与在蓉高校、院所长期合作,共同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活动,促进“研发在成都,转化在眉山”模式落地。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机遇,与重庆市两江新区、重庆大学、大足区、长寿经开区、涪陵高新区等签订多项科技合作协议,启动重庆大学眉山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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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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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说明
2020年6月30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 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精神文明办、市司法局组建草案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了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城市新区、园区,区县人大及政府共50余个单位(部门)征求了意见,其后单独征求了相关市级领导意见,送请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到区县开展立法调研,协调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开展了立法论证。修改过程中,领导小组对接《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等中央相关指导文件,以及环保、交通、城乡治理、教育、医疗、殡葬等20余个上位法和我市出台的地方法规,查阅了“双创”工作具体指标要求,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提出的71条审议意见和社会各界提出的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调整,将条例草案由45条梳理归纳为33条。5月1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二审稿,随后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相关省级部门意见。现将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关于总则的修改
条例草案二审稿总则部分共七条。
(一)完善条例草案立法目的。在调研中有部门指出,文明行为促进是一个多方面的综合工作,其保障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工作落实程度,建议将提升工作保障写入立法目的,同时建议增加贯彻中央两个纲要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该意见,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高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保障水平”和“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和爱国主义教育”。(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一条)
(二)修改条例草案立法原则。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条例草案一审稿对立法原则表述不全,建议增加党委、政府、群众参与工作的综合表述。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该意见,在立法原则中增加“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的表述。(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三条)
(三)梳理基本工作职责。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文明行为促进的统一领导机构是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属于党委议事协调机构应当首先明确其职责,其后按照政府、精神文明办、政府部门、乡镇、村社的顺序作出表述,并对社会参与的相关表述进行细化。法制委员会经研究采纳该意见。条例草案二审稿按照上述顺序对相关单位部门职责进行调整,增加了城市新区、园区的职责,修改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职责,单列并细化了社会参与中对公民的要求。(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
二、关于条例草案一审稿第二章、第三章的修改
条例草案一审稿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与第三章“不文明行为治理”共十九条,二审稿合并梳理归纳为第二章“倡导与规范”共九条。
(一)总体修改情况。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条例草案一审稿中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和第三章“不文明行为治理”内容重复,条理不清晰,建议将两章梳理归纳后合并,更好的体现条例逻辑性。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该意见。条例草案二审稿将一审稿第二章和第三章合并梳理为一章“倡导与规范”,将行为分为“鼓励行为、倡导行为、规范行为、禁止行为”四个方面。对眉山市较为突出的共享单车管理、电动三(四)轮车管理、养犬管理、公筷公勺和分餐制等问题分别以单条作出规定。
(二)关于公民品德表述的修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条例草案一审稿分为六个方面对公民品德进行规定,包括了热爱祖国、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移风易俗;其中热爱祖国作为中国人应有的思想内核,不宜在此细化;而公民四德的表述较为空泛原则,行为要求不好细化,四德之间的道德层次差异较大;移风易俗的内容重复,表述不符合法律用语方式,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采纳该意见。条例草案二审稿删除了原有表述,在第八条结合《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要求,简要概括对公民文明行为的总体要求。(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八条)
(三)关于各类行为的划分。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条例草案一审稿中倡导行为与禁止行为交织,层次不明,逻辑不清楚,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采纳该意见,对条例草案一审稿规定的行为进行重新划分。
一是需要公民为社会和他人而付出的行为采取鼓励表述,草案修改领导小组归纳出日常生活中该类行为共6项包括会议赛事服务、其他志愿服务、慈善公益、见义勇为、抢险救灾、医学捐献等。(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九条)
二是新时代值得大面积推广的行为采取倡导来表述,该类行为有两方面的特征,一方面体现为对社会、环境和他人的关心、爱护和尊重,归结为维护公义;另一方面体现为自我克制,合理行使自身权利,归结为控制私欲。结合眉山实际,草案修改领导小组归纳了12个方面的行为作为倡导,正面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唱响社会正能量。(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条)
三是日常生活中应当普遍遵守但容易被忽略的行为要求,采取规范来表述。行为规范是社会群体或个人在参与社会活动中所遵循的原则、准则的总称,是社会认可和人民普遍接受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行为标准。草案修改领导小组梳理了该类行为规范,将其中容易忽略或者群众遵守的不太好的行为归纳出11项,起到正面引导作用。(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
四是将我市时常发生的不文明行为列举,采取禁止来表述。草案修改领导小组梳理归纳了条例草案一审稿中提出的重点不文明行为,结合起草过程中向广大市民征集到的10大不文明行为以及调研发现的情况,列出14项禁止行为。由于一个地区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较多,草案修改领导小组除筛选常见的违法行为以外,还考虑到该违法行为能否同时归结为不文明行为,若行为具有违法性,但其程度已经比较严重,不能用是否文明来衡量时,不纳入条例草案规定。对于我市已经做得很好且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的情况,比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行为不再纳入条例草案。列入条例草案的禁止行为违反了最低的文明要求,应当给予处罚。(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
(四)关于个别具体行为的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及调研中的一些单位提出,并有我市群众强烈反映:一是共享车辆乱停乱放、电动三(四)轮车无牌无证行驶、犬只随地排泄以及不采取牵引控制措施等情况比较严重,简单采取禁止规定无法达到治理效果,应当单独作出细致规定,加强约束;二是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使用公筷公勺或实行分餐制是饮食文明的必然趋势,条例应当对此细化规定,加大推广和管理力度。法制委员会经研究采纳该意见。在条例草案二审稿中将上述四个方面单独作为四条,作出详细规定。(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
三、关于保障与促进的修改
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三章“保障与促进”共十一条。
(一)关于文明行为促进的保障。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保障上稍显薄弱,没有提及政策保障内容,另外我市的特点是公园广场较多,建议充分用于开展文明宣传。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该意见。在条例草案二审稿“保障与促进”中增加了一条“政策保障”的内容,同时在教育基地建设中增加“发挥公共文化场馆、市内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作用,打造荣誉展示、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基地”的表述。(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十九条)
(二)关于全民参与文明创建。在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单位提出,我市的文明创建活动社会氛围不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加强培训,制定行为规范和标准引导工作人员带头遵守;学校、医院、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应当起到表率作用;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和相关行业应当制定公约,促进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法制委员会经研究采纳该意见。条例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推动全市公民共同参与文明促进的相关规定。(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三)关于不文明行为的公开。在征求意见中有部门指出,一是执法部门要树立文明规范执法的理念;二是对不文明行为的曝光既要起到教育震慑作用也要注意避免侵权。法制委经研究采纳该意见。媒体曝光在文明行为促进中效果明显,但曝光手段的运用目前存在争议,主要因为媒体在曝光时尺度把握不准,容易侵犯公民隐私。草案修改领导小组经研究,首先明确了执法部门应当文明执法;其次规定执法部门对执法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最后规定精神文明工作机构及执法部门作为不文明行为公开的主体,媒体作为不文明行为公开的平台,通过两个环节增强对曝光工作的把控,避免曝光的随意性。(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
(四)关于公民行为信息采集。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加强对公民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的信息收集和运用,进一步明确奖惩,让受鼓励的行为得到实惠,让不文明的行为承担信用后果。法制委员会经研究采纳该意见。条例草案二审稿以单独一条规定建立文明行为激励约束机制,通过行为记录,落实奖励措施和信用惩戒。(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七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的修改
条例草案的法律责任一审稿共七条,经修改和调整顺序后减少为五条。有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对照上位法对条例草案一审稿法律责任进行梳理。法制委员会经研究采纳该意见。按照立法技术规定,凡法律法规对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条例草案二审稿删除了“环境卫生、堵塞消防通道、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等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的处罚规定;同时对“在城市、集镇建成区焚烧冥币、纸钱、纸扎物等祭祀用品,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绳)或者未装入犬袋、犬笼”等两类上位法未作出明确或细化处罚规定的行为,分别作出处罚规定。(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九、三十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立法技术要求对一些涉及合法性问题的表述进行了修正,对条例草案一审稿的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二审稿连同以上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说明,请予审议。
《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对照表
划横线为删除,加粗为增加
草案一审稿 |
草案二审稿 |
立法依据及分析 |
修改说明:《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一审稿)拟定了总则、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治理、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附则共计6章45条。经研究认为,草案一审稿中的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和第三章不文明行为治理重复内容较多,条理不清晰,为更好的体现条例逻辑性,草案二审稿将草案一审稿第二章和第三章合并梳理为一章“倡导与规范”,将行为梳理为“鼓励行为、倡导行为、规范行为、禁止行为”四个方面归纳。对眉山市较为突出的问题:共享单车管理、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养犬管理、推广公筷公勺及分餐制分别作出规定。对总则、保障与促进两章做了文字和内容上的修改。对法律责任部分,因为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规定,按照立法技术要求,不再重复。只对我市新设置的“在城市建成区携犬出户不束犬链(绳)或者未装入犬袋、犬笼”“在城市建成区公共区域搭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冥币、纸钱、纸扎物等祭祀用品”规定法律责任。修改后的草案二审稿有总则、文明行为规范、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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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保障水平,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和爱国主义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参考:《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注重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推动文明行为、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尊崇英雄、志愿服务、勤劳节俭、孝亲敬老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推动设区的市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促进社会文明建设。”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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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文明行为涵盖较广,使用具体定义描述不易涵盖本条例所列的鼓励、倡导等行为。通过条例中具体的行为规定来展现更为直观。 |
第三条【工作原则】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倡导与规范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
第三条【基本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倡导与规范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
分析:文明行为推动首先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再采取三个结合方式开展,才能完全涵盖整个文明促进的核心思想。 参考: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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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文明委及政府职责】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
分析:根据要求,市、区县都要在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因此首先写党委领导部门的职责,再写政府职责。 参考:《自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条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重大问题。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评估等工作。 |
第五条【文明办职责】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评估等工作。 |
根据本市精神文明办的工作职责归纳拟定。 |
第六条【组织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积极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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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组织实施】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依法设立的城市新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分析:增加城市新区、园区的职责,做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全覆盖。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基层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府,在文明行为促进中主要是做好协助。 参考:《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款“村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第七条【社会参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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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社会参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学生守则以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
分析:公民应当自觉参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且对其要求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要求不应当并列表述。因此将对公民的要求单独作为一款。 参考:《自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条第三款“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行业规范,引导公民支持并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
第二章倡导与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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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热爱祖国】公民应当热爱祖国,主动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学习国旗升挂、国徽使用、国歌奏唱礼仪,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国徽,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 |
第八条【总体要求】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 |
按照市委要求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简要写入条例。经过对纲要认真学习分析,将纲要主要精神和要求简要写入条例,作为对公民行为总体要求。 |
第九条【社会公德】本市推动践行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鼓励、支持以下行为: (一)举止文明,注重礼仪,保持良好仪容仪表; (二)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和各类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活动; (三)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四)无偿献血,自愿捐献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五)低碳生活,绿色出行,文明就餐,合理消费。 第十条【职业道德】本市推动践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鼓励、支持以下行为: (一)国家工作人员敬业奉献、履职尽责、服务群众、廉洁自律; (二)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团结协助,遵守工作制度、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操作规范; (三)生产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热情服务。 第十一条【家庭美德】本市推动践行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的家庭美德,鼓励、支持以下行为: (一)传承“读书正业、孝慈仁爱、非义不取、为政清廉”的三苏家风; (二)尊敬父母长辈,弘扬孝道美德,夫妻平等相待,勤劳节俭持家,教育、引导未成年家庭成员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三)邻里之间互谦互让,守望相助,友善相处。 第十二条【个人品德】本市推动践行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的个人品德,鼓励、支持以下行为: (一)自觉尊重公序良俗,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以及其他行为准则; (二)厚德修身、拾金不昧; (三)勤奋敬业、艰苦奋斗。 第十三条【移风易俗】公民应当遵守移风易俗的下列规定: (一)崇尚科学文化,破除封建迷信; (二)红白喜事简办,抵制低俗婚闹; (三)推行绿色殡葬,倡导文明祭扫; (四)坚决杜绝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 |
第九条【鼓励】鼓励下列行为: (一)为东坡文化节等重大节庆活动以及本市承办的国际国内会议、赛事提供志愿服务,为开放发展的城市形象增光添彩。 (二)参加文明创建、社区共治共享、环境保护、社会治理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三)参加慈善捐赠、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以及扶老、助学、助医等公益活动。 (四)实施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 (五)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六)参加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等活动。 |
分析:草案一审稿中采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来提出倡导。但四德界限不明,行为要求不好细化。草案二审稿采取鼓励、倡导、规范、禁止四种表述。鼓励的行为主要类型是需要公民为社会和他人而付出的行为。我们归纳出日常生活中该类行为共6项。 依据:《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条“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七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对见义勇为进行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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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倡导】倡导下列行为: (一)文明举止。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规范,衣着得体、言行得当;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出后进;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二)文明施教。学校应当坚持立德树人,注重师德师风,培育优良校风,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传承以东坡文化和忠孝文化为代表的本土优秀文化,加强学生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设安全文明校园。 (三)文明行医就医。医院及其医护工作者应当弘扬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医德医风,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院相关规定,配合诊疗活动,理性表达诉求,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四)文明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依次排队、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弱病残孕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五)文明婚俗。婚事新办,不攀比铺张,推动移风易俗,抵制陈规陋习。 (六)文明祭祀。丧事简办,生态安葬;以鲜花、植树、清扫墓碑等方式祭祀。 (七)文明就餐。遵守就餐礼仪,合理消费、实行分餐制或者使用公筷公勺,爱惜食物、不酗酒喧哗。 (八)文明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尊敬长辈、孝敬父母、家庭和睦、教子有方、勤俭节约、邻里友善,保持室内外整洁,争创文明家庭。 (九)文明旅游。遵守旅游规范,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爱护景区景点的公共设施、花草树木,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 (十)文明上网。抵制虚假信息、低俗淫秽暴力信息;文明理性发表言论,弘扬真善美,引领新风尚,传播正能量。 (十一)文明观看演出、比赛。遵守场馆管理规定,注重观看礼仪,离场自觉带走垃圾。 (十二)文明绿色生活。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尊重自然、爱护自然,增强生态环保意识;优先选择步行、骑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式出行;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资源。 |
分析:倡导行为作为社会主义文明发展的道德力量,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要求,一方面是对社会、环境和他人的关心、爱护和尊重,归结为维护公义,另一方面是自我克制,合理行使自身权利,归结为控制私欲,本条将两方面结合,达到两者的统一,可以在本市大面积推广。结合眉山实际,我们归纳了12个方面的行为作为倡导,正面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唱响社会正能量。 参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推动践行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把立德树人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思想品德作为学生核心素养、纳入学业质量标准...加强思想品德教育,遵循不同年龄阶段的道德认知规律,结合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不同特点,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道德规范有效传授给学生。” 《自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在公共场所言行举止文明,不高声喧哗、依次排队等候”第五项“参加、观看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大型文体活动时服从现场管理” 《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九条“(一)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分类投放垃圾,积极参加植树造林...(二)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三)节约粮食、水、电、燃油、燃气等资源,反对浪费、适量点餐,合理消费”第十六条“公民应当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婚事简办,不盲目攀比;厚养薄葬,丧事简办,倡导节地生态安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护士条例》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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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公共秩序】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等候依次排队,出入通行有序、礼让; (二)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进行体育锻炼、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时,控制噪声,避免干扰他人工作生活; (三)在公共场所不喧哗吵闹; (四)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不侵占、损坏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 第十五条【环境卫生】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维护公共场所整洁,不乱扔烟头、垃圾、废弃物,不乱涂、乱画、乱贴、乱挂; (三)积极参与垃圾减量、分类; (四)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五)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树叶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六条【交通出行】公民应当维护交通安全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乘坐机动车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车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道路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不插队,不逆行、不乱停乱放; (三)驾驶机动车应当礼让斑马线,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 (四)驾驶和乘坐机动车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五)行人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走人行横道,不跨越隔离设施;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遵守乘车秩序,不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 (七)爱护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停放。 第十七条【文明小区】公民应当维护小区文明,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占用公共设施、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在公共区域内乱堆乱放杂物; (二)不侵占公共绿地,不在公共绿地上私搭乱建,不擅自改变公共绿地用途; (三)室内装饰装修作业、使用电器乐器、室内娱乐等活动时避免噪声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四)不在小区乱停放车辆、不私拉电线给车辆乱充电; (五)不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等。 第十八条【乡风文明】公民应当遵守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 (三)按照规定做好农村污水和生活垃圾的处理; (四)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畜禽粪便; (五)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柴草等物品。 第十九条【文明旅游】旅游者应当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爱护景区景点的公共设施、花草树木,服从景区景点的引导和管理。 旅游从业者应当宣传告知文明旅游行为公约,引导旅游者健康、低碳、文明旅游,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条【网络文明】网络运营者、使用者应当文明办网、文明上网,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网,管理网络内容,传播健康信息,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二)使用文明用语,传播积极健康向上的信息,弘扬真善美、引领新风尚、传递正能量。 第二十一条【文明就医】医务人员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患者隐私和权益。 就医者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机构秩序; 医患双方应当文明处理医疗纠纷,共同建立依法、有序、良好的医患关系。 |
第十一条【规范】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城市、集镇建成区开展广场舞、打陀螺等健身娱乐活动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发出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不得影响正常公共秩序。 (二)遵守学校、医院、图书馆等噪音敏感建筑物相关环境秩序规定,控制音量、保持安静。 (三)商铺、摊贩等商业活动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保持经营场所、摊点卫生、整洁,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四)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规范车辆停放,不得在绿地、楼道、走廊等公共区域堆放物品。 (六)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在小区内使用电动车充电装置,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全防范,避免火灾事故。 (七)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及时消除苍蝇、蚊子、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防止传染病发生。 (八)按照规定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畜禽粪便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九)遵守森林防火规定,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活动,保护森林资源。 (十)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 (十一)农村居民应当传承和发扬农村优秀传统文化,践行村规民约,树立文明乡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
分析:行为规范是社会群体或者个人在参与社会活动中所遵循的原则、准则的总称。是社会认可和人民普遍接受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行为标准。本条梳理了该类行为规范,将其中容易忽略或者群众遵守的不太好的行为归纳出11项,起到正面引导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城镇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他人工作、生活。建筑施工、房屋室内装修应当限定时间,商业娱乐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噪声符合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以及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周围,禁止从事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活动...”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 ...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八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衔接规定:《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划定开展群众健身、娱乐活动的区域。群众健身、娱乐活动管理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内,不得敞养家畜家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
第三章不文明行为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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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环境卫生】在环境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垃圾和废弃物; (二)随意倾倒垃圾和废弃物; (三)在道路、建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乱涂、乱画、乱贴、乱挂; 第二十三条【公共秩序】在公共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文明行为: (一)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商业促销活动; (二)在公共场所高声喧哗、赤胸裸背等影响市容形象的行为; (三)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健身等活动中,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四)擅自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售卖物品; (五)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第二十四条【交通出行】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乱插队、乱鸣笛,不礼让斑马线; (二)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逆行,乱穿马路,非法占用车道; (三)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翻越隔离设施; (四)驾驶无牌无证的电动车上路行驶;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共享单车乱停乱放。 第二十五条【小区生活】在小区生活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文明行为: (一)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楼道等公共空间乱堆乱放杂物; (三)违反规定装饰装修作业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四)堵塞、占用小区消防通道。 第二十六条【养犬规定】在养犬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文明行为: (一)携带犬只出户不束犬绳的,未主动避让路人的; (二)携带犬只出户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 (三)携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商场、医院、博物馆等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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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禁止】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二)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三)在建(构)筑物、树木、杆管线、地面以及其他公用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设置广告、标语、海报、展板等宣传品。 (四)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五)在城市、集镇建成区公共区域搭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冥币、纸钱、纸扎物等祭祀用品。 (六)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变道、超车,违反规定使用灯光、喇叭,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或者不停车让行,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 (七)驾驶非机动车不按道路标识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逆行,闯红灯。 (八)行人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翻越交通隔离护栏,跨越绿化带,闯红灯。 (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十)违反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践踏草坪,损毁花草树木。 (十一)谩骂、侮辱、殴打医务人员和教职工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医院、学校正常诊疗、教学秩序。 (十二)在禁止燃放的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十三)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分析:禁止性规范是“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规规定”,属于“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强制性规范”。在制定本条例过程中,起草小组向广大市民征集了我市存在的10大不文明行为,经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列出14项禁止行为。由于一个地区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较多,我们除了筛选常见的违法行为以外,还要考虑该违法行为能否同时归结为不文明行为,若行为具有违法性,但其程度已经比较严重,不能用是否文明来衡量时,我们不纳入本条规定。对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行为,我市已经做得很好,上位法规定也十分清楚,因此未写入本条例。对于本条列举的禁止行为违反了最低的文明要求,应当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第五十八条 ...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机动车驶近急弯...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竹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丧葬活动中,应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堂)、摆设花圈。 衔接:《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在建(构)筑物、树木、杆管线、地面以及其他公用设施上涂写、刻画,禁止擅自张贴、悬挂、设置广告、标语、海报、展板等宣传品,禁止擅自设置升空气球、气拱门等充气广告设施。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包装盒(袋)、广告宣传单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二)从车辆或者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三)随意倾倒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道路、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场所焚烧垃圾、祭祀用品或者其他物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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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共享车辆管理】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者应当遵守政府主管部门管理规定,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持车辆干净整洁,对故障、报废车辆进行维修更换,及时清理乱停车辆。 公民应当爱惜互联网租赁车辆,使用完毕应当停放到划定的停车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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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共享单车不按划定停车区域停放车辆现象比较突出,简单的作为禁止表述不妥,故作为单独条款,分为公司和个人两个方面予以规范。 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者应当配置相应的管理维护人员,做好车辆投放日常维护、停放秩序管理和损坏以及废弃车辆回收等工作,采取技术手段引导车辆租赁人在规定区域内有序停放车辆,并及时清理占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 衔接:《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实行共享车辆入市备案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明确本地政府和共享车辆运营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确定的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共享车辆管理办法。 进入眉山市开展经营活动的运营企业,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运用技术手段引导注册用户规范停放共享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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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电动车管理】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进行登记,取得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行驶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交通安全管理,及时查处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车辆,禁止无牌无证车辆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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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市无牌无证电动三轮、四轮车上路行驶现象较为突出,安全隐患大,群众反映强烈,因此用单独条款分两个方面予以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八条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交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非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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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犬只管理】在城市、集镇建成区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束犬链(绳)或者装入犬袋、犬笼,采取措施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
分析:我市养犬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需要单独制定条款予以规范。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城镇居民经批准饲养宠物和信鸽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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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餐饮规范】餐饮服务机构应当推广配备公筷公勺或者提供分餐服务。 商务部门应当指导餐饮行业协会制定配备公筷公勺和提供分餐服务的行业公约,引导餐饮服务机构共同遵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配备公筷公勺和提供分餐服务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星级饭店、绿色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配备公筷公勺和提供分餐服务。 |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形势下,推广公筷公勺和分餐制已经是树立就餐文明的必然趋势,经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相关市级部门意见,认为我市前期对该项工作推动力度较弱,群众意识不够高,餐饮服务机构重视程度不够,目前适宜采取提倡、引导、管理、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推广,着重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 |
第四章保障与促进 |
第三章保障与促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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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共设施保障】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设备: (一)公交站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消防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及无障碍卫生间、第三卫生间设施,垃圾分类箱等环卫设施; (五)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宣传设施; (六)母婴室等便民设施; (七)行政区划、城镇街巷、居民区、楼、院、自然村等地名标志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公益设施。 |
第十七条【公共设施保障】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设备: (一)公交站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消防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及无障碍卫生间。 (五)垃圾分类箱等环卫设施。 (六)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宣传设施。 (七)行政区划、城镇街巷、居民区、楼、院、自然村等地名标志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
分析:在群众践行文明行为的同时,人民政府首先要从基础设施上予以保障。条例所列举的设施设备是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必须的、常用的一些类型。对于不普遍适用的设施设备,由于难以完全列举,本条例不予以细化规定。 |
第二十八条【共享单车管理】共享单车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车辆的日常养护,保持车辆干净整洁,及时对故障、报废车辆进行清理更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监督管理承租人依法使用、停放,维护交通出行秩序;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共享单车企业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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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放在第二章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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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政策保障】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慈善公益、医学捐献、见义勇为等文明行为的促进保障和激励机制,依法落实相关待遇、政策。 |
分析:在人民政府做好设施设备保障的同时,对于鼓励行为,上位法均有相关鼓励的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上位法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使鼓励落到实处。 依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
第三十条【爱国主义教育】本市推动爱国主义教育融入贯穿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和革命纪念设施建设保护利用。 |
第十九条【教育基地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和革命纪念设施建设保护利用,发挥公共文化场馆、市内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作用,打造荣誉展示、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基地。 |
参考:《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 “...建好用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要加强内容建设,改进展陈方式,着力打造主题突出、导向鲜明、内涵丰富的精品陈列,强化爱国主义教育和红色教育功能...” |
第二十九条【教育部门职责】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开展文明礼仪教育和实践活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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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单位培训引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和行业文明行为标准,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任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优化服务流程,提升医疗服务,加强医患沟通,改善就医环境。 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应当文明服务,保持卫生整洁、秩序规范。 |
分析:各单位应当加强文明规范引导,特别是对教育机构、卫生医疗机构、窗口单位作为备受社会关注的部门单位,本条逐一列出规范要求。 参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校是进行系统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各级各类学校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把教书与育人紧密结合起来。要科学规划不同年龄学生及各学习阶段道德教育的具体内容,坚持贯彻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帮助他们认识社会、了解国情,增强社会责任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一条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 《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二款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公务员,应当突出考核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承诺兑现情况,注重了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实效,关注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
第三十六条【群众性创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深化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
第二十一条【文明创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鼓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公约、行业协会章程中纳入文明行为相关内容,引导全体成员共同遵守。 |
参考:中央文明办《关于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活动。”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在依法制定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管理规约、行业协会章程时,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对文明行为相关内容予以具体约定,由成员共同遵守。 |
第三十五条【文明实践活动】本市建立和完善新时代文明实践组织体系,整合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在县、乡镇和街道、社区(村)建立文明实践活动平台,发展文明实践志愿者队伍,全面开展文明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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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文明实践】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指导建立和完善本市新时代文明实践组织体系,整合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建立完善文明实践阵地和志愿服务站点,发展文明实践志愿者队伍,全面开展文明实践活动。 |
参考:《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围绕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志愿服务队伍、整合资源平台、开展文明实践活动、建立运行机制、政策支持保障...” |
第三十一条【媒体促进】新闻媒体应当开办专题宣传栏目和节目,积极宣传文明行为,曝光和批评不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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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宣传促进】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明行为规范、礼仪的宣传工作,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 新闻媒体应当开办专题宣传栏目和节目,刊播公益广告,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
分析: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精神文明建设日常工作,应当牵头做好宣传。媒体在文明促进中作用较大,通过正面宣传,传播正能量,树立先进典型能有效的提高群众自觉规范自身行为的作用。关于曝光不文明行为,放在执法促进中,在政府部门指导下对不文明行为按照规范方式予以公开,既能达到教育效果,又能避免部分媒体随意曝光侵犯个人隐私。 参考:《自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以论坛、专题以及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弘扬文明风尚,宣传褒扬文明行为先进事例,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
第三十二条【不文明行为劝止】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取证。 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执法工作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配合执法,行政执法部门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公民有权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行为,被劝阻人不得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接到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
第二十四条【不文明行为劝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取证。 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收到投诉、举报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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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不文明行为的劝阻更多的是动员全社会一起制止。对于工作场所、营业场所等由于其对自身场所的控制性较强,我们规定了其劝阻、制止的义务,对于公民我们赋予了其劝阻的权利。对于主管部门,由其法定职责规定,应当就投诉和举报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形成与公民的良性互动。 参考《自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并协助取证。” 第四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对举报、投诉属实的,可以给予奖励。” |
第三十三条【不文明行为处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身份证明信息。 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将单位和个人受到表彰的文明行为信息和受到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信息依法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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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执法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岗位文明执法规范,加强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规范用语,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违法不文明行为的行政执法信息。 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适当途径依法予以公开。 |
分析:执法部门进行执法信息公示是法治政府三项重点制度中必须落实的。 将典型不文明行为由政府部门交由新闻媒体曝光,较之由新闻媒体自行曝光可以多一个素材筛选和审查环节,在曝光的同时也更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避免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个人信息保护和身份证出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作出规定,为防止立法越权,地方性法规不再做相关规定。因此删除执法部门要求提供身份信息的表述,执法部门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提供相关身份信息的要求执行。 |
第三十四条【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推动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大力倡导、鼓励和支持开展扶贫救灾、敬老救孤、文化支教、环境保护等志愿服务活动。 |
删除 |
前文已经有规定 |
第三十七条【激励表扬制度】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评选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作为评选标准和推荐条件。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职工、会员予以表彰奖励。 |
第二十六条【表扬奖励】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评选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作为评选标准和推荐条件。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对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职工、会员予以表扬奖励。 |
根据本市工作实际制定。 参考:《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作为评选标准和推选条件。 第四十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其工作人员、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应当予以鼓励、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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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信息采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激励约束机制。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结合实际,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的记录,可以作为奖励或者享有相应时长公益服务的依据。 因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信用信息档案。 信用修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依据:《志愿者服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参考:《自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激励约束机制。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结合实际,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的记录,可以作为奖励或者享有相应时长公益服务的依据。 因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信用信息档案。 信用修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章法律责任 |
第四章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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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处罚规定适用】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八条【处罚适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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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环境卫生】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垃圾、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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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已有处罚规定。 |
第三十九条【堵塞占用消防通道罚则】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由消防救援部门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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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有处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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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祭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焚烧冥币、纸钱、纸扎物等祭祀用品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不文明养犬罚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处罚: (一)携带犬只出户未清除粪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
第三十条【养犬】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携犬出户不束犬链(绳)或者未装入犬袋、犬笼,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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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公开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除依法进行处理外,可以通报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可予以曝光: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行政执法人员或者不文明行为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其他情形。 |
调整到前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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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社会服务】因不文明行为受到处罚,行为人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者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也可以折抵相应的罚款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一条【社会服务】因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主动申请参加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分析:应当限定为受到罚款的行为才能参加社会服务予以从轻、减轻、免除。若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不能由社会服务代替,否则出现以轻代重的随意执法情况。 参考《自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违法行为人参加一定时长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社会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本条例所规定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按照省监委意见修改。 |
第六章附则 |
第五章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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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
第三十三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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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二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保障水平,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和爱国主义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倡导与规范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文明委及政府职责】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文明办职责】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组织实施】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依法设立的城市新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社会参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学生守则以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八条【总体要求】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
第九条【鼓励】鼓励下列行为:
(一)为东坡文化节等重大节庆活动以及本市承办的国际国内会议、赛事提供志愿服务,为开放发展的城市形象增光添彩。
(二)参加文明创建、社区共治共享、环境保护、社会治理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三)参加慈善捐赠、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以及扶老、助学、助医等公益活动。
(四)实施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
(五)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六)参加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等活动。
第十条【倡导】倡导下列行为:
(一)文明举止。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规范,衣着得体、言行得当;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出后进;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二)文明施教。学校应当坚持立德树人,注重师德师风,培育优良校风,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传承以东坡文化和忠孝文化为代表的本土优秀文化,加强学生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设安全文明校园。
(三)文明行医就医。医院及其医护工作者应当弘扬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医德医风,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院相关规定,配合诊疗活动,理性表达诉求,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四)文明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依次排队、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弱病残孕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五)文明婚俗。婚事新办,不攀比铺张,推动移风易俗,抵制陈规陋习。
(六)文明祭祀。丧事简办,生态安葬;以鲜花、植树、清扫墓碑等方式祭祀。
(七)文明就餐。遵守就餐礼仪,合理消费、实行分餐制或者使用公筷公勺,爱惜食物,不酗酒喧哗。
(八)文明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尊敬长辈、孝敬父母、家庭和睦、教子有方、勤俭节约、邻里友善,保持室内外整洁,争创文明家庭。
(九)文明旅游。遵守旅游规范,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爱护景区景点的公共设施、花草树木,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
(十)文明上网。抵制虚假信息、低俗淫秽暴力信息;文明理性发表言论,弘扬真善美,引领新风尚,传播正能量。
(十一)文明观看演出、比赛。遵守场馆管理规定,注重观看礼仪,离场自觉带走垃圾。
(十二)文明绿色生活。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尊重自然、爱护自然,增强生态环保意识;优先选择步行、骑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式出行;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资源。
第十一条【规范】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城市、集镇建成区开展广场舞、打陀螺等健身娱乐活动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发出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不得影响正常公共秩序。
(二)遵守学校、医院、图书馆等噪音敏感建筑物相关环境秩序规定,控制音量、保持安静。
(三)商铺、摊贩等商业活动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保持经营场所、摊点卫生、整洁,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四)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规范车辆停放,不得在绿地、楼道、走廊等公共区域堆放物品。
(六)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在小区内使用电动车充电装置,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全防范,避免火灾事故。
(七)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及时消除苍蝇、蚊子、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防止传染病发生。
(八)按照规定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畜禽粪便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九)遵守森林防火规定,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活动,保护森林资源。
(十)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
(十一)农村居民应当传承和发扬农村优秀传统文化,践行村规民约,树立文明乡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第十二条【禁止】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二)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三)在建(构)筑物、树木、杆管线、地面以及其他公用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设置广告、标语、海报、展板等宣传品。
(四)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五)在城市、集镇建成区公共区域搭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冥币、纸钱、纸扎物等祭祀用品。
(六)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变道、超车,违反规定使用灯光、喇叭,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或者不停车让行,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
(七)驾驶非机动车不按道路标识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逆行,闯红灯。
(八)行人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翻越交通隔离护栏,跨越绿化带,闯红灯。
(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十)违反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践踏草坪,损毁花草树木。
(十一)谩骂、侮辱、殴打医务人员和教职工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医院、学校正常诊疗、教学秩序。
(十二)在禁止燃放的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十三)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共享车辆管理】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者应当遵守政府主管部门管理规定,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持车辆干净整洁,对故障、报废车辆进行维修更换,及时清理乱停车辆。
公民应当爱惜互联网租赁车辆,使用完毕应当停放到划定的停车区域。
第十四条【电动车管理】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进行登记,取得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行驶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交通安全管理,及时查处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车辆,禁止无牌无证车辆上道路行驶。
第十五条【犬只管理】在城市、集镇建成区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束犬链(绳)或者装入犬袋、犬笼,采取措施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十六条【餐饮规范】餐饮服务机构应当推广配备公筷公勺或者提供分餐服务。
商务部门应当指导餐饮行业协会制定配备公筷公勺和提供分餐服务的行业公约,引导餐饮服务机构共同遵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配备公筷公勺和提供分餐服务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星级饭店、绿色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配备公筷公勺和提供分餐服务。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十七条【公共设施保障】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设备:
(一)公交站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消防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及无障碍卫生间。
(五)垃圾分类箱等环卫设施。
(六)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宣传设施。
(七)行政区划、城镇街巷、居民区、楼、院、自然村等地名标志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第十八条【政策保障】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慈善公益、医学捐献、见义勇为等文明行为的促进保障和激励机制,依法落实相关待遇、政策。
第十九条【教育基地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和革命纪念设施建设保护利用,发挥公共文化场馆、市内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作用,打造荣誉展示、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基地。
第二十条【单位培训引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和行业文明行为标准,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任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优化服务流程,提升医疗服务,加强医患沟通,改善就医环境。
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应当文明服务,保持卫生整洁、秩序规范。
第二十一条【文明创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公约、行业协会章程中纳入文明行为相关内容,引导全体成员共同遵守。
第二十二条【文明实践】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指导建立和完善本市新时代文明实践组织体系,整合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建立完善文明实践阵地和志愿服务站点,发展文明实践志愿者队伍,全面开展文明实践活动。
第二十三条【宣传促进】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明行为规范、礼仪的宣传工作,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
新闻媒体应当开办专题宣传栏目和节目,刊播公益广告,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十四条【不文明行为劝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取证。
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收到投诉、举报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执法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岗位文明执法规范,加强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规范用语,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违法不文明行为的行政执法信息。
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适当途径依法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表扬奖励】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评选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作为评选标准和推荐条件。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对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职工、会员予以表扬奖励。
第二十七条【信息采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激励约束机制。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结合实际,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的记录,可以作为奖励或者享有相应时长公益服务的依据。
因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信用信息档案。
信用修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处罚适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祭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焚烧冥币、纸钱、纸扎物等祭祀用品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养犬】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不束犬链(绳)或者未装入犬袋、犬笼,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社会服务】因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主动申请参加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6月30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保障水平,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和爱国主义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规范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依法设立的城市新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学生守则以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八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
第九条鼓励下列行为:
(一)为东坡文化节等重大节庆活动以及本市承办的国际国内会议、赛事提供志愿服务,为开放发展的城市形象增光添彩。
(二)参加文明创建、社区共治共享、环境保护、社会治理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三)参加慈善捐赠、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以及扶老、助学、助医等公益活动。
(四)实施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
(五)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六)参加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等活动。
第十条倡导下列行为:
(一)文明举止。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规范,衣着得体、言行得当;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出后进;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二)文明施教和尊师重教。学校应当坚持立德树人,注重师德师风,培育优良校风,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传承以东坡文化和忠孝文化为代表的本土优秀文化,加强学生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设安全文明校园;学生应当学习尊师礼仪,遵守课堂秩序,虚心接受老师教育引导,弘扬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
(三)文明行医就医。医院及其医护工作者应当弘扬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医德医风,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院相关规定,配合诊疗活动,理性表达诉求,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四)文明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依次排队、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弱病残孕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五)文明婚俗。婚事新办,不攀比铺张,推动移风易俗,抵制陈规陋习。
(六)文明祭祀。丧事简办,生态安葬;以鲜花、植树、清扫墓碑等方式祭祀。
(七)文明就餐。遵守就餐礼仪,合理消费、实行分餐制或者使用公筷公勺,爱惜食物,不酗酒喧哗。
(八)文明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尊敬长辈、孝敬父母、家庭和睦、教子有方、勤俭节约、邻里友善,保持室内外整洁,争创文明家庭。
(九)文明旅游。遵守旅游规范,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爱护景区景点的公共设施、花草树木,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
(十)文明上网。抵制虚假信息、低俗淫秽暴力信息;文明理性发表言论,弘扬真善美,引领新风尚,传播正能量。
(十一)文明观看演出、比赛。遵守场馆管理规定,注重观看礼仪,离场自觉带走垃圾。
(十二)文明绿色生活。尊重自然、爱护自然,增强生态环保意识,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优先选择步行、骑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式出行;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资源。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城市、集镇建成区开展广场舞、打陀螺等健身娱乐活动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发出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不得影响正常公共秩序。
(二)遵守学校、医院、图书馆等噪音敏感建筑物相关环境秩序规定,控制音量、保持安静。
(三)商铺、摊贩等商业活动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保持经营场所、摊点卫生、整洁,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四)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规范车辆停放,不得在绿地、楼道、走廊等公共区域堆放物品。
(六)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在小区内使用电动车充电装置,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全防范,避免火灾事故。
(七)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及时消除苍蝇、蚊子、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防止传染病发生。
(八)按照规定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畜禽粪便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九)遵守森林防火规定,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活动,保护森林资源。
(十)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
(十一)农村居民应当传承和发扬农村优秀传统文化,遵守村规民约,树立文明乡风,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二)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三)在建(构)筑物、树木、杆管线、地面以及其他公用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设置广告、标语、海报、展板等宣传品。
(四)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五)在城市、集镇建成区公共区域搭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冥币、纸钱、纸扎物等祭祀用品。
(六)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变道、超车,违反规定使用灯光、喇叭,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或者不停车让行,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
(七)驾驶非机动车不按道路标识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逆行,闯红灯。
(八)行人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翻越交通隔离护栏,跨越绿化带,闯红灯。
(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十)违反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践踏草坪,损毁花草树木。
(十一)谩骂、侮辱、殴打医务人员和教职工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医院、学校正常诊疗、教学秩序。
(十二)在禁止燃放的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十三)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者应当遵守政府主管部门管理规定,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持车辆干净整洁,对故障、报废车辆进行维修更换,及时清理乱停车辆。
公民应当爱惜互联网租赁车辆,使用完毕应当停放到划定的停车区域。
第十四条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进行登记,取得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行驶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交通安全管理,及时查处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车辆,禁止无牌无证车辆上道路行驶。
第十五条在城市、集镇建成区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束犬链(绳)或者装入犬袋、犬笼,采取措施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机构应当推广配备公筷公勺或者提供分餐服务。
商务部门应当指导餐饮行业协会制定配备公筷公勺和提供分餐服务的行业公约,引导餐饮服务机构共同遵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配备公筷公勺和提供分餐服务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星级饭店、绿色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配备公筷公勺和提供分餐服务。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设备:
(一)公交站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消防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及无障碍卫生间。
(五)垃圾分类箱等环卫设施。
(六)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宣传设施。
(七)行政区划、城镇街巷、居民区、楼、院、自然村等地名标志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第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慈善公益、医学捐献、见义勇为等文明行为的促进保障和激励机制,依法落实相关待遇、政策。
第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和革命纪念设施建设保护利用,发挥公共文化场馆、市内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作用,打造荣誉展示、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基地。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和行业文明行为标准,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任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优化服务流程,提升医疗服务,加强医患沟通,改善就医环境。
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应当文明服务,保持卫生整洁、秩序规范。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公约、行业协会章程中纳入文明行为相关内容,引导全体成员共同遵守。
第二十二条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指导建立和完善本市新时代文明实践组织体系,整合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建立完善文明实践阵地和志愿服务站点,发展文明实践志愿者队伍,全面开展文明实践活动。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明行为规范、礼仪的宣传工作,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
新闻媒体应当开办专题宣传栏目和节目,刊播公益广告,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取证。
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收到投诉、举报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岗位文明执法规范,加强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规范用语,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违法不文明行为的行政执法信息。
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适当途径依法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评选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作为评选标准和推荐条件。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对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职工、会员予以表扬奖励。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激励约束机制。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结合实际,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的记录,可以作为奖励或者享有相应时长公益服务的依据。
因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信用信息档案。
信用修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焚烧冥币、纸钱、纸扎物等祭祀用品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不束犬链(绳)或者未装入犬袋、犬笼,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因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主动申请参加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全市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能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报告
2020年6月30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全市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 主要工作
(一)立法牵头,完善营商环境法制体系建设。一是拓宽企业参与立法渠道。在“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立法调研中,发表立法意见和建议。二是配合开展《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修订,提出修改建议20余条。三是加强涉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2019年以来,共审查涉企业规范性文件15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83条。五是积极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全市确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事项10项,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方式办件9600余件,精简申报材料1万余份,缩短办事时限,极大降低制度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二)严格执法,保障市场经济领域依法行政。一是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统筹推进,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执法年度重点工作,强化政策支撑。二是制定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市级部门(单位)对全部行政执法行为都设置了法制审核程序,严格禁止无法定依据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影响阻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执法行为。强制公示了2019年市本级行政许可448953件、行政处罚748786件、行政强制5417件、行政检查2565次。备案重大行政处罚案件16件。三是开展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和公平竞争审查。共清理审查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358件。2019年以来,市、县两级对涉及市场主体的63个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四是整改民营企业反映的“执法执纪较草率”问题。加强执法监督,评查行政处罚案卷1369册,发现瑕疵案卷253册,整改证据问题、适用标准问题、归档问题等53个问题。
(三)把握内涵,营造良好的减负环境。一是缩短时间,企业开办“零成本”。2019年,针对群众反映印章刻制收费不合理,价格偏高的情况,公章价格由原来的380元/枚降至280元/枚,降幅29%,为新开办企业减费降本。今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由政府买单服务,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刻章256套1007枚,为企业节约成本281960元。二是随到随办,临时入城“零等待”。交警支队将办理临时《货运、工程车辆入城通行证》的权限全部下放到直属大队,凡是符合临时入城规定的企业货运车辆,随到随办、一次办结、立等可取,降低运输成本。对营运货车集中的物流企业、货车停车场、厂矿企业需要办理通行证、入城证等业务的,由辖区交警大队、中队实行预约集中办理或上门服务,减少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的成本,提高效率。
(四)民生优先,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一是延时服务,网上办理。推出周六延时、加急办证、异地办证、自助服务等20余项便民措施,自主研发眉山公安出入境在线微服务平台,开通运行“眉山公安微户政”,实现出生入户登记、户口迁移、户口注销、非主项变更、居住证申请5大类21项具体户籍业务网上全程办理,全面开通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25项服务项目,办理各类业务32万余笔,公安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办”比例达100%。二是严加管控,贴心服务。受理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170证,换发台胞来往大陆通行证12证,成功劝返多名毗邻国家妇女回国办理护照并完善结婚手续。常住眉山的150余名外国人全部管控在位。成功争取成都航空口岸外国人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落地眉山,为眉山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三是运用网络,移动服务。深入推进“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应用。在省一体化平台上认领行权事项共1146项,对行权事项的信息及时更新、暂停和废止,保障平台的正常运行。完成省厅“公安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部服务事项认领和数据配置。
(五)法律服务,化解市场经济领域矛盾纠纷。一是引导律师依法办理企业诉讼案件和非诉业务。2019年以来,我市律师已办理破产重组案件25件。二是组织律师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和“外来企业大走访”活动。组织律师团深入丹棱园区、天府新区管委会,开展“企业风险防控”等专题讲座,为企业改革提供法律服务。2019年,服务园区7个,走访企业210余家,提供法律建议46条,指导企业完善相关文件和制度53项,出具法律意见书40余份。三是发挥仲裁特点,为企业和涉企双方当事人提供快速高效的法律服务。2019年以来,共受理仲裁申请68件,办结52件,涉案经额19868万元。四是建立企业困难职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2019年以来,为民营企业及职工提供咨询、代书等法律援助服务6040余人次,办理企业职工法律援助案件537件。五是公证助推出租车行业改革。优化公证办证流程,为中心城区418辆出租车、600余出租车业主、5家出租车管理公司办理确权公证418件,出具公证文书1700余份。对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公司竞选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六)深入普法,营造市场经济法治环境。一是制定“七五”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明确年度普法重点,把“送法进企业”作为“七进”之一,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2019年以来,共开展涉企普法活动20余场次,330余户企业受益。二是积极开展防疫法治宣传和企业复工复产宣传。组建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和4个专业法律服务分团,向30多家医疗机构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组织律师编写《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护之法律知识48问答》等疫情防控法律知识,被法治四川、中国律师、中国普法等平台推送。精编《违反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规定法律责任解答》《法眼看疫》,配合案例“以案释法”。编写《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指南》,编发企业复工依法防控短信,覆盖人群260余万人。
二、主要问题
(一)政府规章立法推进困难。一是制定规章所需要的立法力量较薄弱;二是部分规范性文件虽涉企但无法形成单一的以提升营商环境为内容的地方性规章。
(二)督促督查效果不明显。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督促督查手段软方法少,通常只是列入目标考核保证任务且分值较低。
(三)行政调解、行政裁决指导欠缺。涉企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属于市级各行政部门(单位)的职能,行政裁决一旦作出,若一方不服裁决结果,可以以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为复议对象或被告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且涉企矛盾纠纷均可以司法途径解决,推进乏力,司法行政机关缺少对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的指导。
三、工作建议
(一)持续加强源头规范。运用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核机制,加强立法调研,适时制定涉企权益保护类的政府规章。
(二)加大行政监督力度。组织开展全市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调查,对企业、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不满意的行政执法问题进行整改,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三)加强行政调解指导。加强与眉山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民营企业主管部门(单位)的联系,强化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引导企业和职工正确维护自身权益。
(四)深化行政裁决运用。指导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交通、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建立健全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机构,细化工作机制,加强行政裁决宣传,营造更优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关于全市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能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报告》。会议认为,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积极完善营商环境体系建设,保障市场经济领域依法行政,营造了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但也存在执法水平有待提高、服务意识有待加强、宣传力度还需强化等问题。为此,会议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标对表先进,进入全省一流
要对标全省考核第一名市州标准,找差距,添措施,定目标,用一年时间进入全省一流方阵。
二、强化执法监督,推进公正执法。
要运用法治思维破解执法难题,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严格执法程序,增加行政执法透明度。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杜绝随意执法、多头执法、重复处罚等问题,确保行政执法公平公正。明晰职责边界,加强各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加大执法力度,做好“两法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三、提高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
要加快完善有利于营商环境建设的政策措施,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企业“减、免、缓”的有关政策,支持和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要健全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体系建设,清理和废止有悖于营商环境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要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注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创新服务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不断提高服务效率。要做实做优公共法律服务,及时分析企业法律风险和法律诉求,针对性提供优质精准法律服务。
四、加强法治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论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监督。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升法治素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做好普法宣传,着力抓好关系市场主体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形成全民知法懂法守法的浓厚氛围。
以上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办理落实的情况报告,将在2020年10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7月3日
关于全市法院履行职能营造法治化
营商环境的工作报告
2020年6月30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吴良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近年来,全市法院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创新作为,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眉山建设开放发展示范市、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紧跟全市发展大局,深入谋划跟进司法服务保障
服务保障开放发展示范市建设。紧紧围绕市委建设开放发展示范市的目标要求,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及时出台《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从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服务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切实维护市场交易主体合法权益、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五个方面,制定了19项服务保障工作举措,统揽和指导全市两级法院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服务保障工作。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市法院制定了《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同时,市法院和市工商联组织召开了联席会议,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并成立了成立加强沟通协作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11项共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组织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开展涉民营企业、金融企业专项执行,提升了服务保障的针对性、有效性。
服务保障成德眉资同城化。主动对接成都、德阳、资阳市中院,联合签署《为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的合作框架协议》,从服务保障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大局、强化重大案件防范化解处置的深度合作、优化跨区域执行联动协作、加强跨区域诉讼服务协作机制建设、促进跨区域法律适用的统一、创新跨区域“智慧法院”协同建设、建立跨区域人才交流培养机制、构建跨区域工作协调机制等八大方面,制定了27项工作举措,成德眉资司法同城化迈出了坚实一步。目前,全市两级法院已经拟定了对接方案和细化举措,正在积极对接成都中院、双流法院、成都天府新区法院、郫都法院、新津法院,切实将框架协议落地落实落细。
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全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及时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效服务保障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实施意见》,制定了15项具体举措,服务保障疫情防控。仁寿县法院审结的全省首起妨害公务案,央视、新华社关注报道,入选全省法院首批疫情防控六大典型案例。疫情防控期间全力推行“非接触式”诉讼服务和执法办案,通过移动微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等受理立案3791件、庭审案件470件、调解案件258件。洪雅县法院在线调解农民工讨薪系列案,被评为全省法院“非接触式”诉讼服务典型案例。疫情好转后,充分考量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对生产经营的影响,从审慎处理合同履行、财产保全、申请执行等方面,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市中院办理的建设工程案、东坡区法院办理的劳务合同纠纷案,办案法官“善意执行”促成执行和解,受到各方好评。
二、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着力营造法治营商环境
(一)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深入推进“扫黑除恶”。全市法院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依法办案,紧盯“打网破伞”“打财断血”,确保打准、打狠、打出实效,实现“三个效果”统一。2019年以来共审结涉黑恶案件24件、判处271人。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厉惩处了一批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犯罪,周敬等15人长期霸凌彭山区沙石市场,“气霸”石晓英等15人长期霸凌仁寿县液化气市场,“肉霸”王开东等11人、“肉霸”宋林学等5人分别长期霸凌东坡区、青神县猪肉市场,被依法严厉惩处,相关行业经营户拍手称快,受到社会一致好评,有力维护了当地良好的行业市场秩序。周敬等15人等寻衅滋事案是全省首例审结的“扫黑除恶”案件,被评为2018年“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严厉打击突出犯罪。依法严惩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2018以来共审结各类暴力犯罪案件142件、判处176人,备受社会关注的故意杀人犯冯学华、陈仲全被一审判处死刑,有力提升了人民群众安全感。着力打击诈骗、抢劫、盗窃等侵财犯罪,2018以来共审结各类侵财类犯罪案件601件、判处875人,审结的“鑫圆共享”特大网络传销案受到省法院王树江院长和市委慕新海书记批示肯定,入选2019年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坚持谦抑、审慎、善意司法理念,严格把握犯罪构成要件,正确甄别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严格区分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高效解决合同纠纷。2019年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中与司法密切相关的“执行合同”跻身全球前5名,二级指标“司法程序质量”排名全球第一。全市法院积极对接世行评估指标,全面落实省法院《“执行合同”指标指引体系》,从“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一审平均审理时间”“二审平均审理时间”“一审服判息诉率”“二审裁定再审率”“裁判自动履行率”6个考核性指标和28个指引性指标,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性质、效力、可撤销、解除等情形,维护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提升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质效,保护良好市场交易秩序。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2019年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中的“办理破产”指标排名全球51,上升10位。全市法院积极对接世行评估指标,全面落实省法院《“执行合同”指标指引体系》,从“依法立案”“破产重整、和解功能发挥”“质效提升”“外部环境优化”四个方面,大力解决立案标准模糊、破产管理弱、审理周期长等制约破产审判的一些瓶颈性问题,全力帮助确有市场前景和生机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恢复生产,让无市场前景的“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有效服务供给侧改革。去年,我们通过成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调整充实审判人员,修订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优化和扩充破产管理人名单,建立府院联动机制,探索设立企业破产援助基金,有效提升了破产审判质效,2019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理破产案件39件。彭山区法院实施南润公司破产重整,实现“锦地欧城”烂尾楼恢复建设。市中院吴良军院长主持完成《破产案件审理质效问题研究——以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为主要研究对象》调研课题,获得市法学会一等奖,受到市委领导充分肯定。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出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从严惩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 2019年以来共审结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76件。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加强执行大格局建设,完善信用惩戒、执行“三分”、执行查控、执行救助、执行保险、智慧执行等执行长效机制,推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度融合,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体系共建共享共用,促进社会才诚信营商环境形成。深化多元解纷眉山实践。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一核多元”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积极培育建筑、物业、金融、保险、医疗等行业调解组织,加大与公证、仲裁等机构对接力度,让经济纠纷、商事纠纷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高效率、低成本、好效果得以化解,提升纠纷解决效率,降低市场主体解决纠纷成本。
(三)维护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强化府院联动。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加大对征收征用、社会保障、信息公开等案件的司法审查力度,充分发挥产权保护的行政审判作用,依法审理好涉PPP项目、行政协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和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等新类型案件,加大行政审判协调、调解力度,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019年全市法院共行政和解案件107件。积极促进依法行政。坚持每年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发送司法建议、召开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改进行政执法方式的针对性建议意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提升。2019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发送司法建议43条。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推动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市政府考核,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做到出庭又出声,切实提升依法行政和行政审判公信力。2019年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76.21%,同比2018年上升31.87个百分点。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司法服务的针对性还有待进一步增强。两级法院部分干警对服务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认识不足,思想观念上认识不到位,服务发展意识不强,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缺乏主动作为,考虑市场主体本身实际需求不够,服务措施的针对性不强。
(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部分市场主体诚实经营、诚信守约的意识不够强,存在一些合同诈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需加强,尤其需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体系建设。
(三)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还需加强。不少市场主体缺乏法律意识不强,对市场行为的法律风险预判不够,出现问题后依法解决问题的意识不强,一些人存在着“信访不信法,信利不信理”的现象,影响法律权威和法治化营商环境秩序的维护。
四、下一步努力方向
(一)发挥审执职能,切实提升服务保障实效。加大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惩处力度,加强产权保护力度,维护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对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司法评估指标,全面落实省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工作指标指引体系》,高效审理合同、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纠纷案件,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加强府院联动,促进依法行政,共同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
(二)共建共享共用,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从党政层面牵头,构建覆盖全社会、各行业的全方位、立体化的社会诚信体系,尤其是加大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惩戒体系建设。法院系统通过“基本解决执行难”,执行失信信息化系统全面完善。两级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存款、房屋、车辆、股票等财产的自动查控,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曝光、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和判处拒执罪的打击力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完善,推动眉山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三)调动社会力量,深化多元解纷体系。丰富和拓展专业化和多元化的纠纷解决平台,引导市场主体选择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路径,构建包含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专家调解等多层次、立体化的商事纠纷解决体系,努力为市场主体提供更优质、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
(四)强化法制宣传,营造诚信守法氛围。积极邀请政府机关、市场主体参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旁听商事案件庭审,以最直观的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并坚持“走出去”,深入园区、商业中心,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知识宣讲、培训,努力营造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整体氛围。
关于全市法院履行职能营造法治化
营商环境工作的审议意见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0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履行职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报告》。会议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谋划,出台《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依法惩治各类犯罪,妥善审理民商事案件,维护诚实守信的发展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但工作中还存在不足,如司法能力还需提高、执行力度还需加强、法治宣传还需强化等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解决。为此,会议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要对标全省考核排位第一市州标准找差距,添措施,定目标,用一年时间进入全省第一方阵。
二是要强化公正司法,营造良好环境。坚持依法保护理念,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企业财产等犯罪行为,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安定、安心的发展环境。坚持全面平等保护原则,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尊重民营企业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人格,确保民营企业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与其他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审慎和善意处理相关案件,防止因司法强制措施不当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三是加强执行案件力度,保障合法权益。按照最高法院、省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部署,创新工作方法破解“执行难”。严格依照法律,依法追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的相关责任。加强营商环境诉源治理,充分发挥眉山多元解纷的“枫桥经验”,将商事矛盾纠纷化解在前端。依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不断完善与社会征信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保障胜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效实现。
四是要加强法治宣传,增强司法服务。严格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审判人员要熟练掌握履行职责所必备的法律知识。强化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的教育,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以案释法,主动深入机关和市场主体中间,深入开展送法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等活动,为行政机关规范执法、经济主体规避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支持。围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与支持,保障市场主体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以上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办理落实的情况报告,将在2020年10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7月3日
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营造法治化
营商环境的报告
2020年6月30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吕 皓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全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治眉兴眉“135”总体布局,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眉山经济发展稳定、公平、透明的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服务。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做法
市检察院认真落实四川省检察院《新时代四川省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眉山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主动作为、靠前服务。特别是在当前既要抓好疫情防控,又要助力复工复产的时期,眉山检察机关着眼防控疫情特点、立足检察职能,端正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创新服务举措,切实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安全感,全力护航全市营商环境健康发展。
(一)聚焦打击刑事犯罪和社会治安综合整治,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一是狠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级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引领,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收“保护费”、寻衅滋事,村霸、行霸欺行霸市等危害民营企业经营发展和企业家生命安全的犯罪行为。严惩聚众扰乱园区和企业秩序、强揽工程、强迫交易、垄断市场、敲诈勒索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构建民营经济发展的惩治防范体系。自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开展以来,眉山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涉黑涉恶案件37件357人(含12件分案),其中以涉黑涉恶提起公诉29件209人(含6件分案)。二是强化法律监督措施。2020年5月11日,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召开联席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着力纠正涉民企业该立案而不立案、不该立案乱立案、立而不侦、久侦不结,以及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民营企业等问题。三是严惩各类涉众经济犯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重点打击在产业转型和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逃税骗税、金融诈骗、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经济犯罪。2018年以来,两级检察院在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督促方面公安机关立案10件10人。批准逮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106件210人,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152件436人。如市检察院依法对“5.24”特大跨国境电信网络诈骗案的5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依法批捕由省检察院挂牌督办的杨志伟等人成立鑫圆共享经济犯罪集团组织传销的案件,涉案金额达99亿元。
(二)提升司法效果,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一是优化服务举措。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等部门联系,及时了解复工企业情况,以代表联络、人民监督员工作为连接点,完善防疫期间检企联系方式,听取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对强化疫情防控司法保障的意见建议,及时了解企业的司法需求,努力为复工复产企业提供针对性的司法保障。面对突来的肺炎疫情,市检察院及时对外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及疫情案件办理、群众接待以及案件受理和律师接待等有关工作的通告》,东坡区院对四川安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复工复产情况进行服务指导,了解企业的法治需求,为企业开展风险排查,有效防范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两级检察院在严格落实防疫指挥部工作要求的同时又确保司法保障服务不断线。二是加强民营企业风险隐患预防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聚焦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难点问题,立足检察工作建立预防和化解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机制,主动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动涉及民营企业典型案事例研究,通过上门走访、座谈交流、信息推送等多种方式,定期向民营企业通报涉企案件情况,提出防范建议。2019年8月27日,市检察院举办了主题为“检察护航民企发展”的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了市区两地工商联领导、民营企业家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7人走进检察机关,近距离接触检察,检察机关人员认真听取了企业家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梳理总结,将意见建议落实到下步工作的各个环节,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三是加强以案释法法治宣传引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在日常司法办案中加大释法说理力度,通过办理一个典型案件发现问题,对一类案件提出检察建议,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探索运用公开送达法律文书、举办法治宣讲课、参加典型案件庭审观摩等方式,讲解法律知识和维权途径,增强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的法治意识。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对民营经济产权保护政策法律的解读,增强全社会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法治意识。
(三)狠抓规范执法,打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一是切实维护民企合法权益。充分履行职能,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财产、正常经营;依法打击强迫交易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认真研究非公企业融资、创新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创新成果转化收益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司法应对;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是否作为犯罪处理的慎重处理,更好地激发非公企业创新活力。二是依法慎用逮捕措施,防止“够罪即捕”“一捕了之”。对移送的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严格审查,依法慎用逮捕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家,一般不批准逮捕。如2019年丹棱县检察院办理的苏某林、苏某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苏某林、苏某杰系公司法人,以投资入股的形式,吸收群众入股投资。由于公司经营不善亏损,导致股东利益受损,如对二人予以逮捕,公司将面临破产,直接危害养猪农户合法权益,不利于公司正常经营发展。丹棱县检察院综合考虑全案相关情况,依法对二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三是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坚持审慎、文明的司法办案理念,对民营企业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宽容、帮助,依法支持创业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严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刑事要求,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如仁寿县检察院办理的刘某寻衅滋事案,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刘某因建筑工程资金缺乏,制作虚假采购合同,骗取信用社贷款,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考虑到刘某是主动投案,认罪态度好,为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依法对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以利于挽损维稳。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检察人员思想认识不够、服务大局的意识有待提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营商环境的一道安全屏障。但是,在现实中依然有部分检察人员存在畏难思想、司法保障服务缺乏主动性和服务覆盖不到位等情况。特别是履行检察职能法律监督中,有的干警思想上不够重视,没有领会到法治保障工作对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性,在服务营商环境建设中仍局限于检察办案,不善于统筹兼顾,缺乏大局意识,不能自觉将服务营商环境融入到检察工作具体环节,不能上下联动,服务方式单一、效能不佳。
二是营商环境建设的检察官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目前,两级检察院刚刚完成内设机构改革,检察队伍重组后分工不够完善,一些检察干警知识结构老化,学习不够主动,法律素养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在办案过程中,过度依赖老经验,对案件驾驭能力不足。
三是涉及营商环境相关机制有待完善。当前,各级不断出台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文件,检察机关也先后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等意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能够贯彻落实相关涉企涉民的法规操作性不强,真正为营造法制化营商环境的机制、制度不够,特别是在应对急、重、险等突发事件上,规范化的司法保障力度还不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建设还不够健全。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敢于担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服务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上的作用。
一是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诉讼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保障民营企业家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
二是构建联动机制,形成服务保障合力。检察机关要积极完善上下联动机制,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新型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处理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时,应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以便准确适用法律。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和相关执法部门健全协作机制,经常性组织研讨会、联席会等形式统一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保障民营企业稳定发展,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三是持续履行检察职能,为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牢牢把握“三个没有变”的要求,依法、审重、稳妥办理涉民企业案件,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司法保障服务和营商环境“最后一公里”问题,让检察工作继续为眉山经济发展再立新功。
特此报告
关于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营造
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市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规范司法行为,不断提升司法效果,营造了稳定、公平、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但工作中还仍有一定不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思想认识还需提高、工作力度还需加大、队伍建设还需加强。为此,会议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纳入工作全局
各级检察机关应加强对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服务市场主体和改善营商环境上升到政治高度,纳入检察工作全局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要对标全省考核排位第一市州标准找差距,添措施,定目标,用一年时间进入全省第一方阵。
二、加强检察力度,优化营商环境。
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和依法惩治侵害市场经济建设的各类刑事犯罪,为企业创造安定和谐、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坚持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依法慎重采取限制性的强制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司法行为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有效利用“两法衔接”平台,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司法单位的工作联系,构建全方位的监督模式,有效减少犯罪,防患于未然。
三、提升队伍素质,提供精准服务。
要加强队伍建设,对标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需求,不断提高检察官核心能力,选拔、培养市场经济、金融、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骨干和拔尖人才,打造善于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高素质检察官办案队伍。瞄准市场主体的关切和需求,开展“订单式”“量体裁衣”精准普法,积极开展法制宣传,通过普法讲座、以案释法等方式,重心下移,送法到企业、进基层,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办理落实的情况报告,将在2020年10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7月3日
关于全市2020年重点项目推进情况的报告
2020年6月30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王淑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以来,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全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开放发展攻坚年”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以重大项目建设为抓手,不断扩大有效投资。6月3日—4日,全省抓项目促投资现场会召开期间,清华书记率领A组考察了我市乐高乐园项目,尹力省长率领B组考察了我市万华化学项目,眉山市作为全省4个市(州)之一在全省抓项目促投资工作会上作交流发言,相关经验做法得到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肯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2020年,全市成功纳入省重点项目29个,总投资888亿元,当年投资155亿元,项目个数居全省第5位。实施市级重点项目100个,总投资2226亿元,当年投资242亿元。
(二)推进情况。1—5月,29个省重点项目完成投资70.1亿元,投资进度45.2%,其中:中日国际康养城(41.1%)、联想叠云创新科技园(54.5%)、中法农业科技园(58%)、通威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65.6%)、万华化学(一期)等5个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均超进度完成投资。100个市重点项目完成投资107.3亿元,投资进度44.3%,其中,26个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进度47.6%;51个产业及创新平台项目投资进度43.2%;7个生态环保项目投资进度82.4%。
(三)运行特点。今年以来,项目投资工作主要呈现三个“快”:一是项目复工“快”。全市加快推进复工复产,24个在建省重点项目于2月底率先全面复工,73个在建市重点项目于3月上旬全面复工,复工速度走在全省前列。二是项目推进“快”。129个省市重点项目投资进度从2月末的滞后进度2个百分点,提升至5月的超进度3个百分点。截至5月底,已完成投资177.5亿元,投资进度44.7%,计划新开工的项目全部开工建设。三是投资提升“快”。重点项目的顺利推进,支撑投资增速从1—2月的下降11.2%,提升至1—5月的增长6.7%,增速全省排位从第12位提升至第7位,在成都平原经济区8个市中居第1位。
二、所做工作
全市上下聚焦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要求,把省、市重点项目推进摆在首位,围绕项目谋划、复工复产、建设推进和营商环境提升打造等,齐抓共管、多向发力,落实“五个抓手”,抓好重大项目建设,稳定投资增长,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
(一)强化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2月8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三大攻坚行动抓好2020年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谋划实施129个省市重点项目,并逐个明确投资目标和推进要求。大力实施项目谋划、推进、服务三大攻坚行动,压实推进单位主体责任,分月细化投资目标和推进责任,逐个落实责任人,实行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确保续建项目加快释放投资,新开工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围绕重大项目落地推进,认真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要求,全力抓好水电气、土地等要素保障和审批服务工作,促进项目加快建设。
(二)强化防疫保障,狠抓复工开工。为有效对冲疫情对稳投资、稳增长带来的影响,市县两级把重点项目作为防疫重点保障对象予以优先保障。2月3日,全市建立“1+6+N”工作机制,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抓协调,6名副市长分片区抓督导,区县、园区组建N个专班驻点抓落实,实行项目复工、防控物资需求日报告、日调度,统筹调拨防疫口罩43万只、额温枪500余支。建立省、市重点项目复工包保联系机制,由市领导包保联系服务,累计协调重点项目原材料供应、关键技术人员返岗、项目用工等问题80余个。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采取线上指导,线上申报、邮寄送达等不见面审批方式,累计审批项目460个,总投资875亿元,确保项目审批有序推进。
(三)强化政策支持,狠抓帮扶指导。2月12日,市政府研究出台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二十条”措施,对2月15日前复工的省市重点项目给予5—10万元防疫奖补资金支持,市县累计发放奖补资金500余万元。组织指导全市28个省重点项目申报省预算内疫情防控专项补助资金1355万元,资金额居全省第3位。人社部门采取网上招聘等方式保障项目用工;卫健部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重点项目现场防疫指导;市场监管部门采取登记注册网上办理等12条措施支持项目复工;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暗访制度,加强安全生产一线指导,推动重点项目有序开工复工。
(四)强化跟踪调度,狠抓建设推进。按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以重大项目集中开工倒逼项目加快前期工作进度。成功筹办全省一季度重大项目集中开工仪式眉山分会场活动,共开工项目40个,总投资216.7亿元。作为全省3个视频连线市(州)之一,成功筹办四川省服务业“4+6”产业项目集中开工仪式眉山分会场活动,共开工服务业重大项目9个,总投资129.41亿元。落实重点项目每月调度、季度督查、分级协调等机制,加快项目推进。对全市57个重大项目,建立市领导联系服务机制,由28名市领导、30个市级部门开展联系服务,每月深入一线纾难解困,累计发现问题80个,已解决48个,处置率60%。
(五)优化营商环境,狠抓服务提升。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专项行动,对全市开办企业、办理建筑施工许可等重点指标进行逐项收集分析,对短板弱项进行整改提升,推动我市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全省排名从2019年的第14位,提升至今年一季度的第8位。扎实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按照“政府优服务、企业作承诺、部门重监管”原则,制订实施操作细则,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全市重点项目投资推进平稳,但受疫情和经济下行影响,企业面临市场需求不旺、生产成本升高、产业链和供应链不畅、投资信心不足等问题,造成项目推进仍然存在以下三个方面问题。一是个别项目进展滞后。受疫情影响,全市重点项目开工复工普遍推迟10天以上,个别项目因关键岗位的省外人员到岗推迟,影响关键工艺施工,导致项目进度滞后。二是要素保障存在差距。眉山天府新区、东坡区、仁寿县等区域近年来新招引重大项目较多,用地指标需求量大,在土地保障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同时,个别项目受国家融资政策影响,融资难的问题尚未有效解决。三是行政审批效能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项目前期工作行政审批事项多、耗时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还需加力、加快推进。
四、下步工作计划
为确保全面完成省、市重点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实现投资增长高于全国、全省的预期目标,全市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抓项目促投资现场会精神,从以下五个方面发力,抓实项目推进,稳定投资增长。
(一)落实“两个”机制。一是季度拉练竞赛机制。每季度,市委、市政府开展1次项目拉练竞赛,由各区县、园区(新区)轮流承办,在一线“晒项目形象、晒投资进度、晒工作机制”,形成“比赶学超”氛围。二是专题调度机制。市政府定期召开专题会,每月调度项目推进情况。组建专班推进重大项目投资工作,建立问题分级协调制度,通过“点对点”“发点球”方式,由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和审批服务部门限期解决。
(二)编好“两个”规划。一是抢抓“十四五”规划编制机遇,围绕“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深入区县、园区开展调研和课题研究,抓好项目谋划,将一批重大项目及时纳入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二是抓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将规划实施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民生社会事业项目,以及在建的重大产业项目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布局中,为项目实施提供有力支撑,着力破解项目用地、用能以及环境容量不足等问题。
(三)压实“两个”责任。一是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区县和园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责任,确保完成年度推进任务。对省重点项目未按期开工或推进严重滞后,影响眉山在全省考核得分的,严格逗硬奖惩。二是压实指导责任。执行好市、县领导联系重大项目制度,围绕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协调解决用地指标、电力线路迁改、市政设施保障等问题,力促省市重点项目快速推进。
(四)强化“两个”储备。一是强化项目包装储备。紧紧围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天府新区建设、成都东部新区建设和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重点领域,谋划储备一批交通、城镇、水利、民生社会事业重大项目,力争进入国家和省专项规划盘子。二是强化项目招引储备。落实全市投资促进会要求,瞄准新经济、新业态、新基建等,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和投融资建设模式,依托眉山天府新区、眉山高新区和省级园区等平台,围绕“3135”产业链开展补链强链招商,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优化投资结构,持续做大投资增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关于2020年重点项目推进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2020年6月30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委“开放发展攻坚年”决策部署和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重点项目推进情况报告的安排,常委会成立了以刘十庆主任为组长、宋仕祥副主任为副组长的调研组,于4月下旬至5月下旬,对全市部分省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实地察看了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正大300万只蛋鸡种养循环产业、文宫枇杷特色小镇、西环线柳江至终点段、澳力鑫复合集成墙体材料、德恩精工智能技改生产线等40个省、市重点项目,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市、区县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关于项目推进工作情况汇报,调阅了市审计局对个别重点项目审计的报告,并收集汇总调研点及调查问卷反馈的问题进行分析,形成了调研报告。
一、省市重点项目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按照市委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将项目建设作为稳增长的关键动力,努力克服疫情带来的诸多不利因素,狠抓项目推进工作,重点项目建设取得新进展。
2020年,我市共有129个省市重点项目,总投资3115亿元,2020年计划投资397亿元,截止5月底,完成年度投资177.50亿元,完成投资进度44.70%。其中省重点项目29个,项目个数居全省第5位,1—5月完成投资70.10亿元,投资进度45.20%;市重点项目100个,1—5月完成投资107.30亿元,投资进度44.30%。按行业类别分以下四类。
基础设施类:全市项目32个,总投资720.92亿元,今年计划投资112.47亿元,1—5月完成49.14亿元,完成投资进度43.70%。其中,在建交通项目21个,在建里程420公里,总投资504亿元,2020年计划完成投资90亿元,在扎实推进综合交通千亿大会战中,已初步形成内通外畅、互联互通、水陆空立体发展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产业培育类:紧紧围绕“3135”产业布局,努力打造现代工业产业体系,现已培育3个千亿产业:信利(仁寿)5代、阿格瑞OLED、联想创新科技园等电子信息产业;通威太阳能电池、方大碳素、竹元科技等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千禾味业、幺麻子、今麦郎等农产品及食品加工产业。3个500亿产业:机械及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精细化工、医药产业。产业项目共计74个,总投资超2237.90亿元,今年计划投资244.89亿元,1—5月完成111.49亿元,完成投资进度45.50%。
民生与社会事业类:按照三生融合、宜居宜业宜游的要求,统筹配置高品质公共服务设施,打造智慧城市、宜居城市,增强新区承载力、集聚力和吸引力,项目16个,总投资135.63亿元,今年计划投资33.66亿元,1—5月完成投资11.77亿元,完成投资进度35%。
生态环保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生态湿地建设等7个项目,总投资20.14亿元,今年计划投资6.16亿元,1—5月完成投资5.07亿元,完成进度82.40%。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市项目推进总体顺利,但也存在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部分项目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推进滞后。今年1—4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省市重点项目不同程度地受到疫情影响,直到企业复工复产通知下达后,才陆续开工,项目推进速度延缓近两月。中德通内斯---德康(眉山)高端肉制品屠宰加工项目、正大300万只蛋鸡种养循环产业还因近期国外疫情严重,影响到意大利生产的设备购置,进而影响下一步的屠宰加工设施设备建设安装。
(二)个别项目受土地要素制约,推进放缓。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眉山南环线未取得用地批复,虽然市自然资源局多次向上报批,也出具了用地预审意见,但用地报批存在不确定性。交通类项目用地需求逐步增加,征地拆迁工作、跨地区协调工作难度也有所加大,目前,仁简快速通道、天府大道二峨山段、黑龙滩环湖东路等项目未开工,一季度交通类完成年度进度24.5%,落后其他项目进度。
(三)康养、文旅项目的商住配套建设未同步推进。中日康养城、恒大童世界、中国彭祖国际健康养生文化城等项目,配套的房地产项目推进快,但商业实体项目推进慢。
(四)个别项目因规划、环评等影响开工。西南表面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因规划不在省发改委批准园区内,选址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导致环评不能受理、项目不能顺利推进;眉山市第三水厂二期工程因引青入东新建广济水厂等项目,如工程续建将造成产能过剩,达不到预期目标,相关部门拟建议政府取消该项目;市域铁路S5线相关规划还需按流程上报国家和省上核准备案。
(五)个别项目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个别项目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三超”(初步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初步设计概算、工程结算超施工图预算)现象。在项目的监管方面,一些业主单位对项目监管到位率不高,在工程质量、施工程序、施工安全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在项目建设方面,有的建设程序不规范,有的项目资金拨付不及时。
三、做好当前项目推进和今后项目工作的建议
重大项目建设是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行动,是“十四五”规划重要抓手,也是落实市委“开放发展攻坚年”的有力举措。我们要动态地、全面地看项目推进问题,既要注重当前,梳理解决目前重大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又要立足长远,更加注重今后的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报建管理。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快推进今年项目建设,认真谋划今后的项目。为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对重大项目建设造成的影响,确保在今年规定时限内完成目标任务,所有项目要倒排工期,加大项目资金和施工力量投入,加快项目推进速度。对于今后的项目工作,要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战略机遇,紧紧围绕成渝协同、成眉同城、区域合作、产业延伸等重点,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增强经济的辐射力、竞争力。做到以工业园区为主,以主打产业为主,以大项目为主,以传统产业延伸科技含量和可持续发展的项目为主,明确发展定位。准确把握中央、省上产业政策导向,重点在基础设施、生态建设、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和结构调整等领域谋划重大战略支撑项目,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增强发展后劲。盯住未来产业发展趋势,招引新基建项目,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抗疫特别国债项目申报工作。
(二)完善在建项目手续,强化项目工作要素保障。因手续不完善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市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主动对接省市部门,尽快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或特事特办取得用地许可,依法推进项目实施;部分已开工但未完善手续的项目,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要积极对接省上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问题,完善手续,依法施工,不留遗留问题。在今后的项目工作中,要继续强化“要素跟着项目走”导向,推动资源要素为项目落实提供坚实保障。土地供应方面,要突出“上争” 和“挖潜”,即全力争取更多省控重大项目土地计划和独立选址项目用地计划,进一步摸清存量建设用地家底,通过存量土地挖潜保障一般项目用地需求,并综合规划,重点盘活低效使用的建设用地和破产倒闭企业占地。金融支持方面,要认真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切实加大重大项目建设资金支持;加快成眉金融同城,积极引进银行、证券、基金等机构,丰富金融市场主体;扩大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加快“幺麻子食品”“德鑫航空”等重点企业上市步伐。用工服务方面,要着眼于产业需求,创新技术工人定向培养模式,建立订单培养、订单服务、订单招工等政府服务企业用工长效机制,强化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用工保障,加大企业引育科技创新人才的奖励,鼓励社会专业机构参与企业用工服务,打造劳动力总量、结构、技能、人才优势,以优质高效的用工服务赢得企业信赖、增添发展动力。
(三)报批替换不能开工项目,强力招商引资。本着省市重点项目总数不变的原则,在清理项目的基础上,对未取得合法手续不能开工的项目,建议市政府另行确定或上报替换项目,并推动项目早日开工建设。在今后工作中,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认真研究我市已落地招商引资项目特点规律,以政府创造环境为基础,以企业招商引资为主体,以政策招商、服务招商、亲情招商等多种形式,围绕市委确定的发展重点,全方位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努力在招商引资上实现新的更大的突破。切实抓好项目落地,规范、完善投融资平台建设,扩大投融资能力和水平,增加工业用地收购储备,提高基础设施配套能力和水平,千方百计做到项目招得来、引得进、能落地。
(四)提升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项目建设全程监管机制。一是完善项目决策咨询制度。加强国际国内市场及技术动态、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研究,避免项目建设的盲目性。二是进一步细化项目的问题清单。明确责任部门、配合部门、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时限;三是实行跟踪督导机制。实行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适时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听取前一阶段项目推进工作情况报告,会商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下步推进措施。四是完善现场调研督导制度,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和措施落实情况,加强项目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在今后的项目招引上,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将其作为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对标上海、成都等先进地区,狠抓“服务、效率、诚信”。一要创新审批服务模式。推广项目联审联办、多评一表、多审合一等审批方式,对于注册登记、土地出让、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要在法定时限内最大限度压缩,全部审批时间力争控制在60个工作日以内,最长不超过80个工作日,并尽快实现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二要落实扶持政策。要用足用活用好现有政策,特别是落实应对新冠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扶持措施,发挥政策效应,提振企业家信心。三要完善重大项目信息发布。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通报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凝心聚力共同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市人民政府2020年重点项目推进
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2020年重点项目推进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开放发展攻坚年”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把项目建设作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在项目谋划、机制保障上创新举措,在项目建设、要素保障上狠抓落实,全市129个省、市重点项目有序推进。为加大“六稳”工作力度,扎实做好“六保”工作,全面完成今年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加快推动一批具有引领性的工业和基础设施项目。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战略机遇,紧紧围绕成渝协同、成眉同城、区域合作、产业延伸等重点,强力推进工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确保工业投资占比30%以上,基础设施投资占比20%以上。
二、及时包装对接国债项目。针对发行规模1万亿的抗疫特别国债,围绕公共卫生设施、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市政设施、老旧小区改造等专项债投向,做好项目储备,建立项目清单,谋划包装一批高质量的项目,及时向上对接,力争更多项目进入国省投资盘子。
三、进一步提升要素保障能力。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在土地供应方面,进一步摸清存量建设用地家底,通过存量土地挖潜保障一般项目用地需求,综合规划、重点盘活低效使用的建设用地和破产倒闭企业占地。在金融支持方面,加快成眉金融同城,积极引进银行、证券、基金等机构,丰富金融市场主体;扩大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加快“幺麻子食品”“德鑫航空”等重点企业上市步伐。在用工服务方面,要着眼于产业需求,创新技术工人定向培养模式,建立订单培养、订单服务、订单招工等政府服务企业用工长效机制,强化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用工保障,落实企业引育科技创新人才奖励。
四、进一步提升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市政府要在项目建设的全程监督上进一步完善制度。一是完善项目决策咨询制度。加强国际国内市场及技术动态、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研究,避免项目建设的盲目性。二是完善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听取各项目组、行业主管部门和要素保障部门前一阶段工作情况报告,会商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推进措施和建议意见。三是完善现场调研督导制度。要尽力采取暗访、随访的方式,直奔项目建设现场,掌握实情,掌握进度,及时了解和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五、进一步解决突出问题。针对调研了解到的问题清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倒排工期,如期解决。
以上审议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将进行跟踪监督,办理落实情况将在2020年12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附件:市人大常委会在调研重点项目推进中发现的问题与建议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7月1日
附件
市人大常委会在调研重点项目推进中发现的问题与建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存在问题 |
建议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完成时限 |
完成目标 |
1 |
仁寿文宫枇杷特色小镇 |
1-4月仅完成投资进度18.8% |
督促项目业主倒排工期,加强施工组织,加快施工进度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
2020年8月 |
追平或超过时间进度 |
2 |
中德通内斯—德康(眉山)高端肉制品屠宰加工 |
受疫情影响,加工项目还未签约开工。 |
督促项目业主尽快签约,加快前期手续办理,尽早开工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市农业农村局 市经济合作局 |
2020年11月 |
开工建设 |
3 |
220kv牯牛山变电站 |
项目前期工作还未完成 |
推动项目加快建设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东坡区人民政府 国网眉山电力公司 |
2020年7月 |
开工建设 |
4 |
天府大道 眉山段 |
涉及对简蒲高速黑龙滩北侧服务区和南侧服务区进行综合改造 |
积极争取省交通厅、简蒲高速公司支持,抓紧编制改造方案;天府新区、仁寿县做好新建服务区地块征拆工作。 |
市交通运输局 |
天府新区眉山 管委会 仁寿县人民政府 |
2020年12月 |
开展服务区改造工作 |
5 |
市第三水厂第二期工程 |
前期论证工作缓慢 |
报请市政府研究解决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2020年10月 |
完成项目 论证 |
6 |
中国彭祖国际健康养生文化城 |
产业类项目推进滞后 |
督导项目业主单位落实协议要求,加快产业类项目建设 |
彭山区人民政府 |
市经济合作局 市自然资源局 |
2020年12月 |
落实协议中产业项目建设要求 |
7 |
中日国际康养城 |
产业项目推进滞后 |
督导项目业主单位落实协议要求,加快产业类项目建设 |
天府新区眉山 管委会 |
市经济合作局 市自然资源局 |
2020年12月 |
落实协议中产业项目建设要求 |
8 |
天府恒大童世界文化旅游基础设施 |
产业项目推进滞后 |
督导项目业主单位落实协议要求,加快产业类项目建设 |
天府新区眉山 管委会 |
市经济合作局 市自然资源局 |
2020年12月 |
落实协议中产业项目建设要求 |
9 |
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 |
青龙、视高场镇及视高工业园区内企业的拆迁滞后,完成进度18.6%。 |
加快拆迁进度 |
天府新区眉山 管委会 |
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7月 |
完成拆迁并交付,尽快进场施工 |
10 |
中国彭祖国际健康养老养生文化城基础设施 |
涉及占用武警眉山支队118亩菜地,需协调置换 |
由彭山区牵头报市政府研究协调解决 |
彭山区人民政府 |
市文广旅局 |
2020年12月 |
加快协调 解决 |
11 |
西南表面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 |
《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明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等高污染项目。环评手续办理较难 |
积极争取省发改委、经信厅等省级部门支持,完善项目手续 |
青神县人民政府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
2020年12月 |
落实项目环评手续,尽早开工建设 |
12 |
青木二期技改项目 |
《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明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等高污染项目。环评手续办理较难 |
落实《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要求,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环评手续问题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市生态环境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2020年10月 |
落实项目 环评手续 |
13 |
海思科原料技改项目 |
《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明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等高污染项目。环评手续办理较难 |
落实《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要求,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环评手续问题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2020年8月 |
落实项目 环评手续 |
14 |
S308线洪雅县袁坪至瓦屋山镇段 |
2020年融资需求5亿元 |
积极组织银政企对接,及时协调项目融资问题 |
洪雅县人民政府 |
市金融工作局 |
2020年10月 |
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
15 |
洪雅至峨眉山公路柳江至终点段 |
2020年融资需求3亿元 |
积极组织银政企对接,及时协调项目融资问题 |
洪雅县人民政府 |
市金融工作局 |
2020年10月 |
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
16 |
正大300万只蛋鸡种养循环产业园 |
2020年融资需求5亿元 |
积极与对接省农商行,尽快落实项目融资 |
东坡区人民政府 |
市金融工作局 |
2020年10月 |
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
17 |
天府恒大童世界文化旅游基础设施项目 |
规划范围内涉及110kv、220kv、500kv高压电线迁改和新建一座110kv变电站 |
积极对接省级相关加快高压电线迁改和新建变电站方案论证 |
天府新区眉山 管委会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国网眉山电力公司 |
2020年12月 |
保障项目建设需求 |
18 |
乐高乐园项目 |
市域铁路S5线与项目同步建成,但市域铁路S5线需报省上核准、国家备案 |
市政府专题研究项目推进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上支持,尽快开工市域铁路S5线项目 |
仁寿县人民政府 |
市交通运输局 市发展改革委 |
2020年12月 |
力争市域铁路S5线开工建设 |
关于检查《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0年6月30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2020年监督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于5月组织执法检查组对全市贯彻实施《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本次执法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集中检查与委托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自查相结合统筹安排。4月,市人大城环资委赴六区县,以随访、暗访等形式开展前期调研,实地查看10余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收集各类问题线索及建议意见30余条。5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召开动员会,集中学习《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听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贯彻实施《条例》情况的报告。5月21-26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副主任陈万忠率执法检查组实地查看彭山区龚家堰水库、仁寿县黑龙滩水库、洪雅县青衣江亭子山取水口及部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分别听取彭山区、仁寿县和洪雅县政府的情况汇报,查阅了大量资料,与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府职能部门和基层管理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座谈交流。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委托东坡、丹棱、青神三区县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区县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开展自查并提交检查报告。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做法和成效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全市以《条例》出台为契机,把宣传贯彻《条例》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监管和执法的重要抓手,组织开展了广泛深入、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一是强化宣传引导。利用电视、报纸、多媒体及互联网数字平台等载体,采取公益活动、宣传专栏、微信公众号等广泛宣传《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社会知晓度和群众参与率。全市利用“六五世界环境日”及“法律下乡活动”向群众发放《条例》印刷本5000余份。全市饮用水供水企业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置宣传栏与宣传标牌,增强全体职工的保护意识。洪雅县开展“环保志愿行”活动,清理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垃圾,宣传饮用水源保护法律法规,让《条例》入脑入心。二是强化学习培训。采取干部大讲堂、中心组学习、专题培训等形式,对《条例》进行集中学习,增强干部职工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识。市水利局将《条例》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组织专题集中学习,列为重要执法巡查内容。黑龙滩灌区管理处坚持不定期组织干部职工开展《条例》学习研讨活动。
(二)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市、区县政府按照《条例》要求,切实推进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规范化建设等工作,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18年以来,全市新划定保护区5个、调整5个、撤销6个,正在向省政府申请划定青衣江亭子山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截至目前,全市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划定了保护区,34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了保护区。全市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普遍按照《条例》要求设置了防护隔离网、界桩和饮用水保护标识标牌。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建成了保护区安全监控平台。全市划定保护区的41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部落实了水质定期监测、定期通报制度,其中,黑龙滩、龚家堰2座水库已建成自动在线监测站,全天候实时监测。
(三)切实严格加强监管。《条例》第4章对市、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法定职责进行了专章规定。检查发现,市、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总体到位,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不断规范,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稳步提高。一是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开展保护区内种植面积调查,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已基本实现全部退耕。制定化肥农药科学使用指导性意见,结合农技培训,大力宣传推广有机肥替代、绿色防控等技术,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集雨区化肥农药使用量多年连续负增长。实行水库消落带禁种,黑龙滩库区海拔484米以下消落带实现全面禁种。二是强化水产养殖监管。完成全市饮用水水源地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全面取缔饮用水水源地水库网箱、围栏、施肥养殖。黑龙滩取缔东风渠沿线及水库上游集雨区肥水养鱼59户、1000余亩规模养殖鱼塘,将关闭的鱼塘建成生态湿地。三是强化畜禽养殖监管。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35个、面积77.55平方公里,严格执行禁、限养有关规定。黑龙滩风景区关停搬迁黑龙滩镇养殖户220余户,拆除养殖圈舍。四是强化生态移民工作。市、区县政府严格落实一级保护区管理规定,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全面排查,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农户实施永久性搬迁。仁寿县对黑龙滩水库周边农户5000余户2.1万余人进行了集中安置。五是强化污水收集处理。市、区县政府通过建设截污干管、小型污水处理站等,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集雨区范围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黑龙滩投资2.98亿元,建成全长13.9公里污水管廊并投入运营,收集杨柳至光相约28平方公里的生活污水和库岸初期雨水,输送至黑龙滩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东坡区投入资金1179万元,在黄连埂、李善桥、两河口、工农库区人口聚居区建成投运4个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站),日处理能力达到550吨,收集处理约6000人的生活污水。六是强化监管执法工作。仁寿县黑龙滩水库拆除一级保护区内农家乐16户,关闭二级保护区内农家乐19户,对2户违法排污农家乐经营业主行政拘留5日。洪雅县关闭了青衣江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花溪河流域1家机械制浆作坊和1家塑料颗粒厂,查封了1家无证排污废品收购站,对1家未验先投、6家超标排污企业、5个违法排污养殖场进行了处罚,其中2家养殖场业主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彭山区拆除了龚家堰一级保护区内的全部农户房屋,并对300余亩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进行征收,划归林业部门用于生态涵养林建设。青神县拆除了复兴水库一级保护区内18户农户房屋。目前,全市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综合达标率100%,黑龙滩水库年均水质达到湖库Ⅱ类标准,居全省同类水库首位。
(四)推进全域安全饮水。近年来,市、区县政府高度重视全域安全饮水,全力推进全域安全饮水工程,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6年,仁寿县投入16.6亿元,以仁寿县城、文林、视高、光相、龙正供水厂为载体,铺设6条主管线,实现仁寿县全域安全饮水。2018年,眉山中心城区投资7亿元新建市第三水厂,建设全长约32公里眉彭供水管道,彭山区实现双水源供水;依托市第二水厂,建设全长约24.83公里眉青供水管道,青神县实现双水源供水。从2018年开始,先后启动“引青入丹”“引青入东”工程,解决丹棱县全境和东坡区西部片区安全饮水问题,实现了跨流域、跨区域引水。当前,市、区县城区和全市约60%的乡镇正逐步形成以东部黑龙滩水库、西部青衣江、北部龚家堰三个大水源为依托的“多水源”全域安全饮水“大格局”。
(五)推进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市、区县政府高度重视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眉山中心城区新建穆家沟水库作为应急、备用水源地,主体工程已于2019年底完工,近期还可通过与青衣江、龚家堰饮用水源供水系统的联网,进一步提高安全供水保障能力。眉彭供水管线通水后,彭山区可实现黑龙滩水库和龚家堰水库双水源供水。仁寿县规划新建喜鹊寺水库作为应急、备用水源地,水资源配置规划已通过省水利厅审查。“引青入丹”工程已于2019年4月完工并逐步扩大供水范围,丹棱县计划将党仲水库作为丹棱县的应急、备用水源。眉青供水管线已经通水,青神县将以复兴水库作为备用水源。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还未划定保护区。《条例》第11条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检查发现,目前全市千人以上乡镇或村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有14处还未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其中,洪雅县有徐嘴村、文山村、新安村、大安村、花溪、清凉村、金沙、席草坪村、顺河村等7个水源地未划定保护区,丹棱县有胜利、中观山、大寨、吴嘴4个水源地未划定保护区,青神县有向阳、瑞峰、桂花3个水源地未划定保护区。由于未划定保护区,这些饮用水源很难落实定期监测、巡查管理、风险管控、隔离设施设置等要求,水质难以保障。
(二)部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不达标。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质要求不低于地表水Ⅲ类标准,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质要求一般不低于地下水Ⅲ类标准。检查发现,目前全市已划定保护区的34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有7处水质不达标,均在东坡区。供水规模较大的有多悦镇两河口水库水源地,供水人口约3万人;秦家镇黄连埂水库水源地,供水人口约1.6万人;东坡区思蒙镇工农水库水源地,供水人口约2.2万人。
(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压力大。《条例》第24条规定,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农药或者滥用化肥。检查发现,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集雨区范围内普遍存在经果林种植,化肥农药使用现象时有发生,执法监管困难。目前,仁寿县黑龙滩水库集雨区范围内有约2万亩经果林种植;彭山区龚家堰水库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有约2000亩经果林种植,集雨区范围内有约4000亩经果林种植;东坡区、丹棱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在保护区范围内种植经果林较多,个别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还存在种植经果林并使用农药的现象。
(四)联动协调不够。《条例》第4章对市、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专章规定。检查发现,市、区县政府和职能部门大多能够履行各自法定职责,但各方面的联动协调还有待加强。一是部门缺乏联动。部分区县尚未建立有效的联席会议等制度,饮用水源保护牵头部门作用发挥不够,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互通和工作互动,未形成大保护工作格局。二是上下游联动不足,还未形成理想合力。黑龙滩来水保护上下游协同机制收效明显并不断完善,但还需要进一步解决与成都市共享东风渠水质监测实时数据等问题。青衣江来水保护眉山、雅安两市上下游协同机制初步建立,但在青衣江流域综合保护、水质监测信息共享、应急处置、联合执法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增强互动。
(五)保护补偿机制缺失。《条例》第7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分级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补偿机制,跨区县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相关受益区和保护区的区县人民政府之间应当协商签订保护补偿协议。检查发现,目前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尚未建立各方满意的补偿机制。饮用水源保护区依法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严格控制周边的生产、生活活动,水源地附近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受到影响,尤其跨区域的饮用水源,矛盾尤为突出。保护补偿机制的缺失容易造成“谁保护、谁吃亏”的负面影响,不利于调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饮用水源的积极性,不利于饮用水源水质的长期稳定。
(六)应急管理能力不足。《条例》第33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和应急处置机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并定期开展演练。检查发现,全市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均存在应急物资储备不到位,无专业应急物资库和相关应急机构的情况。洪雅县青衣江亭子山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穿越道路的两侧应急分流工程措施仍不完善,存在安全风险。
三、建议意见
(一)合理规划饮用水水源地。坚持以水定产、以水定城,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的保障能力与约束因素,对水资源规划进行深入论证与科学调整,黑龙滩水库饮用水源应设定取水量上限。 结合全域安全饮水工程,统筹规划饮用水水源地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对发展开发的不必要限制和对管理资源的浪费。认真梳理现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对确有必要且水质水量能够满足经济发展、人口聚集要求的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尽快开展保护区划定工作。对水源条件差、水量无法保障的饮用水水源地,应及时调整,切合实际通过增加供水管线、新改扩建大中型水库等方式进行水源替代。全面完成“引青入丹”工程,加快推进“引青入东”项目,尽快用青衣江优质水源替代东坡区西部片区、丹棱县部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
(二)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格落实《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耕种,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农药或者滥用化肥。科学指导化肥农药使用,推进经济作物有机肥替代化肥,大力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不断提高测土配方施肥覆盖度。继续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精准化,抓好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工作,强化用药指导,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通过建化粪池、湿地池或者微动力污水处理设施等进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杜绝污水直排河湖。严格畜禽养殖监管,确保已关闭的畜禽养殖场不复养、排污不新增。
(三)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建立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对照《条例》落实政府、部门法定职责,实行清单管理,将保护工作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和水平,有针对性地补齐短板。建立跨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合作机制,定期开展监督协调,统筹解决好条与块、多张皮等实际问题,保护好饮用水源。完善上下游、左右岸协作机制,在市级层面进一步巩固和丰富东风渠、青衣江上下游协作成果和工作内容,积极争取上游城市的支持,成眉、雅眉互通水质监测信息、共治流域污染,合力提升东风渠和青衣江水质。
(四)建立保护补偿机制。市、区县政府要在保护补偿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有效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保护补偿的积极性,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基本原则,在充分调研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在黑龙滩、青衣江等重点饮用水水源地启动保护补偿机制试点工作,适时进行推广,有效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饮用水源保护的矛盾,保证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五)提升应急管理水平。严格落实《条例》规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适时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开展有针对性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护工作。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物资储备库和应急管理体系,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实行专人仓储式管理。建设饮用水水源地电子监控平台,增设敏感点位的自动监测和预警设施,对过境车辆实行实时监控,对危化车辆实行限时段集中引导过境,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区域运输安全。进一步完善青衣江亭子山二级保护区内穿越道路两侧的应急分流、截污管道建设,降低突发环境安全事件的风险。
关于贯彻实施《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保护条例》情况的报告(书面)
2020年6月30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王淑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现就全市贯彻落实《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近两年来,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大力推进全域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狠抓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全市初步形成以东部黑龙滩水库和西部青衣江两个优质水源为依托的“双水源”供水格局。截至目前,全市7个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34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27个达标、7个未达标,水质达标率为79.5%。未达标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均位于东坡区,现正通过实施“引青入东”工程建设逐步替代并取缔。
二、主要贯彻落实情况
(一)加强条例的宣贯工作。2018年5月,全市启动了为期1个月的《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宣贯活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多媒体及互联网数字平台等载体开展广泛宣传,在各城乡集中式饮用水供水企业厂区醒目位置设置宣传栏与宣传标牌,利用“六·五”世界环境日及“法律下乡活动”向群众发放5000余份《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印刷本,极大的提高了全市人民的知晓率与参与度。
(二)加强饮用水保护区划定工作。按照《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工作要求,全市切实加强了饮用水保护区划定工作。2018年4月以来,全市累计新划定5个、调整5个、撤销6个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正向省政府报请新划定1个青衣江亭子山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撤销青衣江马河山、梅湾水库等2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全市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奠定坚实基础。截至目前,全市现有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7个(市级黑龙滩水库、彭山区龚家堰水库、仁寿县黑龙滩民生隧洞、洪雅县青衣江马河山、洪雅县总岗山水库、丹棱县梅湾水库、青神县复兴水库),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共34个(天府新区2个、东坡区13个、彭山区3个、洪雅县8个、丹棱县5个、青神县3个)。
(三)扎实推进全域饮水安全工程。在2016年仁寿县投入16.6亿元,以黑龙滩民生隧洞取水口(俗称“一洞”)为依托,以仁寿县城、文林、视高、光相、龙正供水厂(俗称“五厂”)为载体,铺设覆盖全县总计460公里的6条主管线(俗称“六线”),实现仁寿县全域安全饮水的基础上,2018年以来,全市投资约7亿元,以黑龙滩水库为依托,新建市第三水厂,从眉山岷江二桥沿滨江大道铺设了全长约32公里眉彭供水管道。同时,以市第二水厂为载体铺设了总长约24.83公里眉青供水管道。全市投资约4.6亿元,以青衣江亭子山取水口为依托,全面启动“引青入丹”“引青入东”工程,将供水管道铺设至丹棱县仁美镇、杨场镇等6乡镇以及东坡区多悦镇、太和镇等15个乡镇。通过以上工作努力,全市饮水安全水平大幅度提升,成效明显,2区4县中有5个区县已实现了“双水源”供水,全市县级及以上水源地日供水总量29万方,年供水总量达到10585万方,服务总人口111万。
(四)强化饮用水保护区排查与整治。市、县两级依法加大对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监督检查。先后关闭了洪雅县青衣江饮用水保护区上游花溪河流域1家机械制浆作坊和1家无任何手续的塑料颗粒厂,查封了1家无证排污废品收购站,对1家未验先投、6家超标排污企业、5家违法排污养殖场进行了处罚,其中2家养殖场业主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拆除彭山区龚家堰一级保护区内的全部农户房屋,并对300余亩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进行征收,划归林业部门用于生态涵养林种植;拆除青神县复兴水库一级保护区内18户农户房屋;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销号办法》要求,通过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关停畜禽养殖污染源等举措大力整治未能稳定达标的部分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圆满完成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五十二项整改任务的整改销号工作。目前,全市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均按要求设置防护隔离网与饮用水保护标示标牌,一级保护区内不存在排污口和网箱养殖现象,二级保护区内无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准保护区内无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2020年,洪雅县拟投入资金770万元开展青衣江亭子山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能力、隔离防护设施、饮用水保护标示标牌工程建设(现中央资金632万元已到位,待省人民政府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批复下达后立即启动项目建设)。
(五)深化饮用水水质提升措施。为进一步保障全市居民饮水安全,护牢老百姓“水缸子”,我市重点加大了黑龙滩水库周边的治理与保护工作:一是建设污水收集管廊工程。投入资金2.98亿元建成总长13.9公里(其中隧洞长3.85公里,顶管长10.05公里)的黑龙滩污水收集干管,实现黑龙滩西北部片区(杨柳片区、生态移民安置房片区、光相片区)污水不下湖。二是开展生态移民,取缔分散排污口。投资20亿元,搬迁水库周边农户5000余户2.1万余人至安置区统一居住,实现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减少分散式排污口。三是开展消落带治理,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市、县两级政府采取财政生态补偿政策,从2017年10月1日起,每年投入400余万元给予农户补助,对海拔484米以下消落带全面禁种。同时投入300余万元,在黑龙滩邱家堰区域探索开展消落带还绿试点工作,栽种乔木1000株,通过试点,逐步推进其余区域还绿,实现黑龙滩库区消落带全面禁种。四是开展黑龙滩水库禁泳、禁钓、禁“三无船只”工程。在市县取水口、9个重点地段设置围栏1300多米,安装禁泳警示标识标牌26个;组织景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派出所和村(社)干部,分组对重点地段开展巡逻检查,收缴游泳圈1000余个,劝导人员1000余人次。制定《黑龙滩水库禁钓区划定及库区垂钓管理方案(试行)》,将黑龙滩饮用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保育区等环境敏感地带列入禁钓范围,禁钓面积占黑龙滩水库面积的80%左右,大大减少了到黑龙滩水库垂钓人员数量。在黑龙滩水库禁“三无”船只,依法收缴库区内无船名、无船号、无船籍的三无快艇15艘、钢质自用船10只和自用船非法安装挂机20台,并进行了集中销毁。五是关停搬迁养殖企业,有效削减污染负荷。投资400余万元,关停搬迁黑龙滩镇养殖户220余户,拆除养殖圈舍;投资500余万元,取缔东风渠沿线及水库上游集雨区肥水养鱼59户、1000余亩规模养殖鱼塘,将关闭的鱼塘建成生态湿地。六是全面规范整治景区沿湖农家乐。通过集中规划农家乐发展区域,沿湖农家乐总量只减不增,对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现有农家乐按照“三有”(有化粪池设施、有污水去向、有油烟净化装置),“两无”(无偷排漏排、无炭火烧烤)和“两好”(废弃物处理好、环境卫生好)标准开展集中整治。对23户不符合要求的农家乐发出停业整治通知书,行政处罚2起,行政拘留2起。七是强力推进黑龙滩优良湖泊项目。在黑龙滩库区建成杨柳、高点、大坝、库坝、光明、五里桥、分水、渡槽8处居民集居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集居点生活污水集中收集规范处置。建成1000亩观音滩湿地公园和板厂沟湿地公园,对东风渠部分来水和地表径流水进行湿地治理。开展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治理和农村垃圾治理,建成500套一体化生活污水治理设备,新建沼气池200口,旱厕改卫生厕所80个,购置垃圾转运车2辆、洒水车1辆和环境卫生巡逻车2辆。开展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购置环境应急物资、监察设备、监测设备,建成环境监控平台。截至目前,黑龙滩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由2018年年均为Ⅲ类改善为基本处于Ⅱ类水质标准。
(六)加强地级备用水源建设工作。按照《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建设备用水源地要求,我市正全面推进“引青入东”全域安全饮水工程,该工程实施完成后,将洪雅县青衣江亭子山饮用水源作为东坡区西山片区居民安全饮用水源,同时也将该水源作为眉山市城市备用水源。该工程项目分为取水工程、原水输水管道和净水厂三个标段,现已完成70%工程量。目前,洪雅县青衣江亭子山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已按程序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中。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护区仍存在污染风险隐患。东坡区万胜镇核桃堰水库、三苏镇陈沟水库、三苏镇杨水碾水库、秦家镇李善桥水库等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存在耕种或栽植经济果林的现象;洪雅县青衣江亭子山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存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祥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和G351国道穿越的情况。
(二)应急能力不足。全市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均存在应急物资储备不到位,无专业应急物资库和相关应急机构的情况。洪雅县青衣江亭子山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穿越道路的两侧专业应急分流工程措施不完善。
(三)监管力量不足。“引青入丹”、“引青入东”工程实施完工后,洪雅青衣江亭子山水源地取水量将达到18.4万吨/日,供水人口约71.34万人。根据部门“三定方案”,该水源地的保护和监管由洪雅县生态环境局水环境管理股负责监督指导,该股室只有两名工作人员,无专职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机构,不能满足管理要求。
四、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设置专职管理机构。督促区县政府设立专职的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维护机构,设置专人进行水源地的日常管理和应急管理,定期对保护区范围内的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尤其加强对洪雅青衣江亭子山二级保护区内祥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巡查监管,杜绝养殖废弃物外排入外环境,确保全市各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安全。
(二)加强工程措施建设。针对东坡区部分水源地存在耕种或栽植经济果林的问题,切实加快“引青入东”工程建设,逐步替代并取缔有关水源地。同时,进一步完善洪雅县青衣江亭子山二级保护区内穿越道路两侧的应急分流、截污管道的工程建设,降低突发环境安全事件的污染影响。
(三)开展突发环境应急演练。组织饮用水水源地所在辖区各政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突发环境应急演练,适时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开展有地域特色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保护工作。
(四)建设专业应急物资储备库。督促各县(区)政府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物资储备库和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储备符合地域特性的应急物资,实行专人仓储式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建设饮用水水源地电子监控平台,增设敏感点位的自动监测和预警设施,对过境车辆施行实时监控,对危化车辆施行限时段集中引导过境,确保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运输安全。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检查《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市、区县政府认真贯彻实施《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条例》宣传,狠抓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大力推进全域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全市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100%,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改善明显。但还存在部分乡镇和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未划定保护区、部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不达标、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压力大、联动协调不够、保护补偿机制缺失、应急管理能力不足等问题。为更好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提升全市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障全市人民饮水安全,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合理规划饮用水水源地。坚持以水定产、以水定城,对水资源规划进行深入论证与科学调整,黑龙滩水库饮用水源应设定取水量上限。认真调查分析现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对确有必要且水质水量能够满足经济发展、人口聚集等要求的,2021年4月1日前完成保护区划定工作。对水源条件差、水量缺乏保障的,及时进行调整。全面完成“引青入丹”工程,加速推进“引青入东”项目,尽快用青衣江优质水源替代东坡区西片区、丹棱县部分乡镇的集中式饮用水源。
二、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农药或者滥用化肥。加大集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力度,通过建化粪池、湿地池或者微动力污水处理设施等进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杜绝污水直排河湖。加强集雨区畜禽养殖监管,确保已关闭的畜禽养殖场不复养,排污不新增。
三、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建立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对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法定职责,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实行清单管理,将保护工作情况纳入目标考核,有针对性地补齐短板。明确青衣江饮用水源保护管理职责,加强青衣江亭子山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监管保护工作。深化上下游、左右岸协作机制,在市级层面巩固和丰富东风渠、青衣江上下游保护协作成果和工作内容,积极争取上游城市的支持,成眉、雅眉互通水质监测信息,共治流域污染,合力提升东风渠和青衣江水质。建立保护补偿机制,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基本原则,在黑龙滩、青衣江等重点饮用水水源地启动保护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有效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饮用水源保护的矛盾,保证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四、提升应急管理水平。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适时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开展有针对性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护工作。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物资储备库和应急管理体系,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实行专人仓储式管理。建设饮用水水源地电子监控平台,增设敏感点位的自动监测和预警设施,对过境车辆实行实时监控,对危化车辆实行限时段集中引导过境,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区运输安全。2020年底前,完善青衣江亭子山二级保护区内穿越道路两侧的应急分流、截污管道建设,降低突发环境安全事件的风险。
以上审议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将跟踪监督,办理落实情况将在2021年6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7月3日
关于检查《残疾人就业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0年6月30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监督工作计划安排,5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对全市贯彻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工作情况
5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主任刘十庆为组长,副主任李建章为副组长,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社会委委员、市人大代表为成员的执法检查组。为提高执法检查质量和效果,执法检查组召开动员会,对《残疾人就业条例》进行集中学习,听取市残联的工作汇报。随后,抽查暗访组分别到东坡、洪雅、青神、丹棱四区县,对标《残疾人就业条例》条文规定,重点抽查了残疾人托养中心、集中就业企业、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盲人按摩机构等36个场所,形成了问题清单。5月26日、27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副主任李建章分别率检查组对彭山区、仁寿县进行了现场检查。5月27日下午,执法检查组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市政府及17个残工委成员单位的工作汇报。同时,委托其他4区县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残疾人就业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并提交执法检查报告,实现了执法检查全覆盖。
二、《残疾人就业条例》实施情况
我市现有各类残疾人24.92万人,占总人口的7.12%,其中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4.75万人,实现就业2.03万人。城镇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0.74万人,实现就业的0.31万人;农村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4.01 万人,实现就业1.72万人。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贯彻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全市残疾人就业状况不断改善。
(一)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工作机制。市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印发《眉山市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眉山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等文件,明确残疾人就业工作目标,为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提供有力政策支撑;建立市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专题研究解决残疾人就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残联建立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障残疾人就业工作有效开展;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站,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政府民生工程、保证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考核,逐级分解落实目标任务。2019年市残联获省政府授予的“四川省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二)多措并举,全面拓宽残疾人就业创业渠道。一是认真执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对安置比例不达标的用人单位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521人,各类企业分散安置530人,达比例或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440家。二是积极扶持和发展残疾人福利企业,及时兑现集中就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安置更多残疾人就业,2019年,全市集中安置就业残疾人982人。三是大力支持城乡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创业,直接扶持残疾人个人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75家,扶持资金75万元;先后扶持发展残疾人“双创”示范基地67 家,带动623名残疾人就业创业,辐射带动1.86万名残疾人实现居家灵活就业。四是积极发展残疾人庇护性就业,全市创建庇护性就业机构7个,安置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232人。市本级依托四川省吉香居食品有限公司创办的庇护车间,安置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131人;洪雅县依托县精神康复医院设立精神残疾人托养康馨家园庇护性就业车间,解决30名精神残疾人与健全人一起融合稳定就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省残联高度肯定,工作经验全省推广。
(三)强化培训,提升残疾人就业创业技能。为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和自我发展能力,结合我市产业实际,精准掌握残疾人培训需求,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近三年落实培训资金144.71万元,开展残疾人电子商务、制鞋技术、竹编技术、盲人按摩等定向定岗职业技能培训以及茶叶、水果、中药材、家禽家畜等种养殖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培训残疾人2.89万人次,9.67万名城乡残疾人实现居家灵活就业。
(四)加强宣传,积极营造残疾人就业良好氛围。利用QQ、微信、新闻媒体、重要节日活动广泛宣传残疾人就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就业政策、就业信息,定期开展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库,积极为残疾人就业牵线搭桥;宣传报道残疾人自强不息、自主创业典型事迹,动员社会助残组织投身残疾人事业,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残疾人就业环境不容乐观。 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对《残疾人就业条例》还不熟悉,不知道保障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对残疾人就业相关的优惠政策了解不够,依法履行责任的意识和积极性不高;全社会扶残助残的意识仍有待加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氛围还没真正形成;在残疾人就业中仍然存在歧视,部分用人单位认为残疾人是包袱,影响工作效率和单位“形象”。
(二)残疾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一是未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占比较重。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和各类劳动力增加等因素影响,劳动力市场竞争加剧,而残疾人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全市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中仍有一半以上的残疾人未实现就业。二是集中安置企业呈萎缩趋势。由于产业升级转型、技术更新淘汰、人工成本攀升、中美贸易摩擦等,不少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经营十分困难。2019年全市有集中使用残疾人企业19家,比2013年减少9家,安置残疾人也减少了近300人。三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难度大,部分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未完全落实到位,尤其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示范带头作用发挥不够。全市有机关事业单位 2728个,2019年,达到和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仅占8.7 %;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中达比例和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仅9个;全市各类用人单位中达到和超比例安置的仅占2.3 %。四是就业岗位选择面窄。由于身体原因,残疾人普遍教育程度较低,文化知识水平有限,职业技能水平低下,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手工或体力劳动,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较少。五是残疾人创业融资难度大。检查中,我们发现农村残疾人创业融资难度非常大,银行授信度低,贷款抵押条件甚至比正常人要求还高。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使用占比较低。一是部分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积极性不高,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税务部门也存在征收力度不够,未实现应收尽收;2019年,我市19007个用人单位中仅有2262户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征多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职能部门还存在“家底不清”。二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占比较低。2020年,全市各级财政预算直接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托养服务的资金为1127.3万元,占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入库额的19%。其中,市本级财政预算321万元,占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入库额的20%,有的区县使用占比甚至仅为11%。由于经费不足,无法大规模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无法兑现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奖励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建议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加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就业政策的宣传,着力强调其履行社会义务的主体责任,支持帮助残疾人就业。二是加强残疾人思想教育,提升就业意识,增强社会参与度,使他们减少和克服自卑心理和“等、靠、要”思想,从思想上实现蜕变。三是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信息和政策的宣传。大力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月”、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充分利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日,通过网络、报刊、宣传手册等方式,推荐残疾人就业,向残疾人宣传就业信息、就业政策。四是各级政府要大力宣传安置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残疾人创业典型,提高其荣誉感,调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帮扶残疾人就业的事业中来,形成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和氛围。
(二)严格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使用规定。一是市、区县财政、税务、残联等部门要摸清家底、各司其职,严格按照《眉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对部分用人单位没有按时缴纳保障金的,税务部门应在每年度末向社会公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机制;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税务部门提交的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及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二是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切实落实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规定,每年公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的情况,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提供资金保障。
(三)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政策扶持力度。一是认真落实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政策。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研究落实安置残疾人占比在1.6%-25%之间的用人单位超比例奖励政策,鼓励更多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二是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应牵头按有关规定建立安置残疾人就业实名登记和岗位预留制度,适时启动定向招录残疾人工作,为全社会作出表率。政府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要重视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按政策推进庇护性就业。三是认真落实就业促进政策,各级残联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整合中央、省市各项扶持政策,加大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扶持力度;鼓励残疾人个体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督促广电、电信、电力、燃气、供水等有关部门和企业按政策减免相关费用;大力推行小额贷款,帮助解决残疾人自主创业资金问题。
(四)进一步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一是加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阵地建设,充实中心人员,不断提高中心服务于残疾人就业和康复的能力;认真排查就业年龄段且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做好就业能力评估、就业需求统计;主动对接残疾人用人企业,开发提供残疾人就业岗位,积极推荐残疾人就业。二是抓好精准培训,人社、农业农村、残联等单位要精准掌握残疾人就业创业意向和企业用工需求,科学制定培训计划,提供针对性、实操性的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依托有残疾人用工意向的用人单位开展“师带徒”、定岗式培训;依托各专业培训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量体裁衣”式培训,带动更多的残疾人创业就业。三是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教育部门要办好特殊教育学校,创造条件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要切实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提高其受教育程度,同时以残疾人就业需求为出发点,因材施教,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
关于贯彻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
情况的报告(书面)
2020年6月30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情况开展检查,充分体现了市人大对残疾人工作的高度重视。各位领导深入基层一线,重点抽查,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对政府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在此,我代表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及各位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受元坤市长委托,就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残疾人就业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在市委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推动下,全市多形式开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宣传教育,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整合社会资源促进残疾人就业,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关心重视残疾人就业的氛围日趋浓厚,扶持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渠道多元化格局基本形成。
全市有各类残疾人24.92万人,涉及残疾人及其亲属160余万人。其中持证残疾人9.9万人,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4.75万人,实现就业2.03万人,就业率42.74%。城镇就业年龄段残疾人0.74万人,实现就业残疾人0.31万人,就业率41.89%;农村就业年龄段残疾人4.01万人,实现就业1.72万人,就业率42.89%。
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主要做法
(一)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综合协调和统筹规划
一是抓好政策规划制定。市政府坚持把促进残疾人就业纳入全市就业和扶贫工作大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眉山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等文件,明确了我市今后一段时期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要求、基本目标和工作措施。
二是纳入政府民生工程。近年来,市政府先后将农村残疾人扶贫解困、城镇残疾人新增就业、城乡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等纳入民生工程和保证目标,逐级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纳入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市政府残工委每年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三是落实政策加大投入。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和城市建设及公共事业收费优惠。持续实施全国“阳光家园计划”,各级财政每年投入600多万元扶持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实现庇护性就业。近年来,市级财政每年安排300多万元扶持残疾人就业。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技能
一是大规模开展就业培训。各级人社、农业农村等部门将残疾人就业培训纳入年度计划,2016年以来,全市累计培训残疾人37220人次。市、县(区)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乡镇(街道)配备残疾人就业指导员,常年开展残疾人培训和就业推荐服务。近三年来,全市先后推荐500多名残疾人到省内外企业就业。
二是加强盲人按摩职业技能培训。2014年来,市残联每年举办盲人按摩职业技能培训2—3期,培训盲人和有志于从事按摩业的其他类别残疾人400多人次。培训合格的残疾人,在市内盲人按摩机构就业的128人,推荐到成都、新津、温江、乐山等地盲人按摩机构就业的100多人。已有50多名盲人实现了自主创业。有8名盲人考取了盲人医疗按摩师从业资格证书。
三是大力开展残疾人农村实用技术培训。2015—2016年,市财政连续2年每年安排100万元,购买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残疾人发展生产项目,通过农资采购补贴、集中培训、入户指导、网上代销等方式,培训和帮扶农村贫困残疾人8500余人次。使用好省级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资金,每年开展“量体裁衣”式培训2000余人次。
(三)拓宽就业渠道,扩大残疾人就业覆盖面
一是鼓励残疾人集中就业。按照市政府残工委《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认真开展年审工作,每年对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保险等执行情况进行审核,严把残疾职工安置比例关。及时兑现集中就业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企业安置更多的残疾人就业。2019年,全市集中安置就业残疾人982人。
二是依法推进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认真执行国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每年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对安置比例不达标的用人单位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9年,全市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1051人,达比例或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440家。
三是扶持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2019年,全市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2237人次,为488名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每人发放500—1000元的居家就业直补,通过合作社(基地)+农户等方式支持城乡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创业。残联系统广泛开展“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帮助残疾人制定落实居家就业服务方案,城乡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达到1.86万人。
四是大力推进辅助性就业。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8部委《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全市创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7个,安置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232人,市本级依托四川省吉香居食品有限公司举办的庇护车间,安置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131人(其中建档立卡残疾人27人,非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42人),全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由企业全额购买“五险”,月均工资2672元;洪雅县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建立400平米的庇护性就业车间,过了急性期的30名精神残疾人与健全人一起融合就业,每月可获得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劳务收入。我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和就业规模仅次于成都市,全省领先。
(四)加强残保金征管,为残疾人就业提供资金保障
一是强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将征收程序、标准告知用人单位,促进按时申报缴纳。
二是严格征收。残联、税务等部门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按政策核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残疾人安置数,防止费源流失。严格减免程序,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2019年,全市征收残保金5903万元,增长27%,其中市本级征收1593万元,增长23%。
三是依法催缴。对个别经反复催收仍拒不缴纳的,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催缴。去年5月,市残联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欠缴2012年度残保金的2家用人单位进行了强制执行,追缴欠缴残保金2.03万元。
三、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集中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日渐萎缩。尽管国家提高了退税标准,但由于产业升级转移、技术更新淘汰、人工成本攀升、中美贸易摩擦等,不少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经营十分困难。2013年全市有集中就业企业28家、安置残疾人1240人,2019年仅存19家、安置残疾人982人,分别下降32%和21%。
(二)分散按比例就业推进滞缓。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示范效应不够。2019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分散安置521名残疾人就业,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安置57人,其中安置残疾人公务员8名,市政府残工委17家成员单位中只有6家单位安置了残疾人。全市达比例和超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仅占用人单位总数的8.7%。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资金投入不足。2019年和2020年,市、县(区)财政拔付残联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经费分别占上年征收总额的25%和19%。其中,市本级2019年和2020年财政拔付市残联的残疾人就业经费分别占上年征收总数的24%和20%。由于经费不足,分散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大规模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等项目无法有效开展,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残疾人就业规模的扩大。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当前,我市残疾人就业状况虽有改善,但离法律法规要求和残疾人需求还有差距。下一步,市政府将继续把促进残疾人就业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来抓。
(一)把促进残疾人就业摆在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位置抓紧抓实。全市近25万残疾人涉及其亲属160余万人,帮助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对于推进残疾人脱贫攻坚,让残疾人及其家人有尊严的生活意义重大。市政府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残疾人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稳就业、保民生”要求,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条列》的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尊崇《条例》、执行《条例》的良好氛围。按规定建立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和各类评先选优考评内容。在编制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时,研究提出促进残疾人就业补短板、强弱项的政策措施。
(二)大力推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残疾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按比例预留残疾人岗位制度,机关事业单位按核定的人员编制总数,按不低于1.6%比例为残疾人预留岗位。从2021年起,市、县(区)在公开招录公务员和事业人员时,积极动员未安置残疾人的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岗位,启动定向招录残疾人工作。依法开展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确认,积极探索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对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成绩显著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鼓励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不断扩大残疾人就业规模。大力发展残疾人庇护性就业机构,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让更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实现体面就业。按照中央“稳就业”要求,积极扶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盲人按摩业的发展。
(三)不断扩大政府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规模。加强对政府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使用,督促有关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使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比例低于10%的用人单位,要缩减或取消其公益性岗位使用计划。在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中,优先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康复托养机构、庇护性就业机构落实公益性岗位。对不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要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亲属,确保零就业残疾人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政府公益性岗位主管部门每年向市政府残工委秘书处报告使用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情况。
(四)进一步加大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资金投入。依法应征尽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提供资金保障。鲜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资金属性和使用方向,依法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研究制定我市的实施方案,确保残保金优先足额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着力解决当前残保金投入占比偏低、不能满足需要、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检查《残疾人就业条例》贯彻实施
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残疾人就业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自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市、区县政府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工作机制,全面拓宽残疾人就业创业渠道,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创业技能,全市残疾人就业状况不断改善。但还存在残疾人就业环境不容乐观、残疾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使用占比较低等问题。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严格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使用规定。市和区县财政、税务、残联等部门应摸清家底,各司其职,合力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根据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足额安排资金支出;税务部门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做到应征尽征;残联应及时审核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编制项目资金需求计划,充分发挥其在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审计。
二、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政策扶持力度。研究落实安置残疾人占比在1.6%-25%之间的用人单位超比例奖励政策,鼓励更多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应带头按有关规定建立安置残疾人就业实名登记和岗位预留制度,适时启动定向招录残疾人工作,为全社会作出表率。政府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残联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整合中央、省市各项扶持政策,加大对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的扶持力度。
三、进一步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加强市残疾人就业、康复服务中心阵地建设,充实中心人员,改善中心办公条件,不断提高中心服务于残疾人就业和康复的能力;全面掌握残疾人就业需求,对接用人单位,建立完善服务机制,有效发挥中心服务残疾人就业的主体作用;依托有残疾人用工意向的用人单位开展“师带徒”、定岗式培训;依托各类专业培训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量体裁衣”式培训,促进更多的残疾人创业就业。
以上审议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将跟踪监督,办理落实情况将在2021年6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7月3日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关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
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
2020年6月30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岳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东坡区代表团选举产生的市四届人大代表朱莉,彭山区代表团选举产生的市四届人大代表罗毅,因工作变动调离眉山市行政区域。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朱莉、罗毅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现报请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并予以公告。
本次代表资格变动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65人。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东坡区代表团选举产生的市四届人大代表朱莉,彭山区代表团选举产生的市四届人大代表罗毅,因工作变动调离眉山市行政区域。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朱莉、罗毅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现有代表365人。
特此公告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30日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罗毅辞去眉山市人民政府
副市长职务的决定
2020年6月30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罗毅提出辞去眉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罗毅辞去眉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并报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
2020年6月30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王景弘为眉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眉山市公安局局长。
决定免去:
罗毅的眉山市公安局局长职务。
任命:
吕文中为眉山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荣小东为眉山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兰可的眉山市人大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葛庆的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