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八次会议......................................(1)
关于《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书面)......................................(3)
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结果汇总表..............................(7)
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书面)......................................................................................(9)
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结果汇总表........................................(14)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16)
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结果汇总表..........(19)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全市乡村振兴推进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21)
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全市乡村振兴推进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结果汇总表.................................................(30)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办理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 (32)
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办理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结果汇总表
....................................................................................................................(35)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议案
....................................................................................................................(36)
关于《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67)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草案)》的说明.........................................................................................................(69)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草案)
....................................................................................................................(71)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
(表决稿)....................................................................................................(74)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77)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草案).......................................(89)
关于全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情况汇报.........................................(95)
关于全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103)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108)
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110)
关于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121)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125)
关于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报告...............................................(127)
关于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132)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138)
关于2019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书面)...............(140)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议程(草案).............................(158)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159)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160)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草案)...........................................(165)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7)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吴爱玲辞去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决定.......................................................................(169)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徐智勇辞去眉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职务的决定......................................................................(170)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171)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研究《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相关问题的答复...........................................................................(173)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对《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含义的复函...........................................................................(174)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八次会议
2020年4月22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议程共14项:
(一)对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乡村振兴推进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二)审议《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三)审议《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草案)》;
(四)审议《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
(五)审议《眉山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草案)》;
(六)听取和审议《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情况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八)听取和审议《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报告》;
(九)审议《眉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9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书面);
(十)审议《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议程(草案)》《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
(十一)审议个别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草案);
(十二)审议《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吴爱玲辞去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决定(草案)》;
(十三)审议《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徐智勇辞去眉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职务的决定(草案)》;
(十四)审议人事任免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副主任吴爱玲、陈万忠、李建章、李永高、王晓丽、宋仕祥,秘书长徐智勇和委员共34人出席会议。会议由刘十庆主任、王晓丽副主任主持。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先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吴良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林建新,市监察委员会委员徐国,各区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主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关于《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办理情况的报告(书面)
2020年4月22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市政府高度重视,将审议意见所涉内容分解成12项,逐项认真研究和落实,现将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规范行使行政权力
(一)工作程序和工作效率两手抓,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双规范。印发了《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眉府发﹝2019﹞27号)和系列议事决策规则,兼顾工作程序和效率。1157人通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5177名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行政执法资格年审,确保执法主体合法。评查行政执法案件40576件,办理行政执法监督178件,确保程序合法。2019年,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63件,零败诉。形成《眉山市行政复议指南》《眉山市行政复议制度汇编》等制度性成果,成为全省唯一的行政复议程序规范化示范创建市。
(二)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行刑衔接机制运转顺畅。印发了“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全面推进“三项制度”,公安、住建、自然资源等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已率先落实。食药监管“春雷行动”、环境系统“利剑斩污”等执法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执法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市卫健委、人防办等部门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74次,抽查企业1939家,检查结果全部记录并公示。市场监管局牵头建立眉山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行刑衔接”工作的审议意见,2019年市县(区)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3件,公安机关受理53件,立案侦查46件。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进一步理顺园区和所在地区县的执法权限。依法制定园区“三定”方案,调整了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甘眉产业园区管委会机构编制有关事项,规范了两园区内设机构及其职能职责、事业单位设置。7月,眉山天府新区“三定规定”获得批复,明确了新区的职能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各区县已逐步完成区县与园区的执法权限划分,彭山区、仁寿县与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完成执法权限和权力责任划分。
二、提升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度
(四)加强网络宣传,提升公众参与度。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网上解读和群众意见征集,便捷参与方式,扩大群众参与度。市本级发布政策解读信息36条(篇),12件重大决策均向群众进行意见征集,对《眉山市支持工业企业多渠道融资二十条举措》等企业和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政策文件,在文件发布前通过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广泛征集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结果,有效促进了各项政策更接地气、更合民意。
三、进一步整合执法力量
(五)精心拟制方案、精简执法队伍。制作“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模板,制发《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委办发〔2019〕16 号)。指导区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彭山区、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改革实施方案已审定发文;东坡区、仁寿县改革实施方案在审定中。改革后,执法层级和队伍减少,执法重心下移,市本级执法队伍精简7支,精简率43.8%;县(区)精简31支,精简率34.8%。
(六)新建单位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机构改革后,整合组建了自然资源、医疗保障、退役军人等新的市级政府部门。各新建部门均建立并落实了会前学法、执法培训、执法公示等相关制度,并接受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督察。
四、持续推动政务服务改革
(七)稳步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体化平台下发事项10714项,认领事项10353项,认领率96.63%,审核通过10116项,审核通过率94.42%。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设眉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印发《眉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控制在120个工作日内,并力争提速至90个工作日。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办理项目6123个,投资金额11894.69亿元。持续开展重大投资项目“红色代办”工作,市县(区)两级共代办项目96个,业主满意率达100%。
(八)实施“证照分离”改革,保证服务监管不脱节。对直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解决“一放就乱”的问题。对由审批改备案的事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告知承诺办法、承诺书和事后监管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审批。对优化准入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完善网上办理功能、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强化各部门联动和配合,市场监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通过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推送、领取、使用相关信息,实现登记与审批有效衔接。
五、进一步做好政务信息公开
(九)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机制,提升群众认可度。优化调整眉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完善依申请公开会商制度、“日巡查、月统计、季通报”管理制度。明确主体责任、编制发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优化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不断提高群众对政务公开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新媒体等载体,向社会主动公开信息12万余条,其中通过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信息2.2万余条;发布政策解读信息36条(篇);依法受理群众向市政府依申请公开204件,依法按时答复率100%。
六、提高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和应诉水平
(十)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按季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督查,仁寿县发出行政应诉督办通知15份。市本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庭的,均委派了相应工作人员出庭。青神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彭山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82.1%,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76.21%,同比提升31.87个百分点。
(十一)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能力和水平。一是坚持开展会前学法,了解法律规定,提升法律素养,奠定应诉基础。二是旁听其他行政案件庭审,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意识,提高对行政诉讼的认识。三是做好庭前准备。出庭应诉前要查阅案件涉及的起诉状、答辩状,充分听取诉讼代理人的案情汇报和诉讼思路,掌握案件争议焦点,了解诉讼风险。四是树立程序意识,端正态度,放下行政管理者的身份,遵守法庭程序、遵守法庭纪律。五是谨言慎行,出庭应诉不情绪化,不乱表态,重视庭前或庭后的协调工作。
七、强化基层政府法治意识
(十二)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学法常态化。各县(区)乡政府和县级政府部门均于年初制定年度会前学法计划,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学习与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我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认真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彭山区区长牵头学法32部,参学干部超过2000人次。2019年,市四届政府常务会开展会前学法13次,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梳理公布2019年市本级行政权力清单(不含行政处罚)、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责清单和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四张清单”。《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9年本)》于2019年12月25日印发,市县两级正在对照清理行权事项清单,促进依法规范行使权力。
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法治政府
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结果汇总表
(发出33份,收回33份)
审议意见 |
办理情况 |
测评结果 |
满意 (票) |
基本 满意 (票) |
不满意 (票) |
未填 (票) |
一、规范行使行政权力。处理好政府工作效率与工作程序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及程序开展工作,大幅降低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构建完善的行政执法标准化体系,提高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水平和证据收集固定质量,完善涉罪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保证两法衔接机制运转顺畅。进一步理顺园区和所在地区县的执法权限,明确双方权力责任。 |
工作程序和工作效率两手抓,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双规范。印发了《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眉府发﹝2019﹞27号)和系列议事决策规则,兼顾工作程序和效率。1157人通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5177名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行政执法资格年审,确保执法主体合法。评查行政执法案件40576件,办理行政执法监督178件,确保程序合法。2019年,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63件,零败诉。形成《眉山市行政复议指南》《眉山市行政复议制度汇编》等制度性成果,成为全省唯一的行政复议程序规范化示范创建市。 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行刑衔接机制运转顺畅。印发了“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全面推进“三项制度”,公安、住建、自然资源等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已率先落实。食药监管“春雷行动”、环境系统“利剑斩污”等执法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执法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市卫健委、人防办等部门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74次,抽查企业1939家,检查结果全部记录并公示。市场监管局牵头建立眉山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行刑衔接”工作的审议意见,2019年市县(区)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3件,公安机关受理53件,立案侦查46件。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进一步理顺园区和所在地区县的执法权限。依法制定园区“三定”方案,调整了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甘眉产业园区管委会机构编制有关事项,规范了两园区内设机构及其职能职责、事业单位设置。7月,眉山天府新区“三定规定”获得批复,明确了新区的职能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各区县已逐步完成区县与园区的执法权限划分,彭山区与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完成执法权限和权力责任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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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升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度。政府及部门要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的界定标准,固定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范围;要多渠道深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建立意见及时反馈机制;对参与征求意见的群众给予鼓励和表扬,激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
加强网络宣传,提升公众参与度。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网上解读和群众意见征集,便捷参与方式,扩大群众参与度。市本级发布政策解读信息36条(篇),12件重大决策均向群众进行意见征集,对《眉山市支持工业企业多渠道融资二十条举措》等企业和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政策文件,在文件发布前通过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广泛征集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结果,有效促进了各项政策更接地气、更合民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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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整合执法力量。以本轮机构改革为契机,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整合执法力量,充实执法队伍,加强相关执法领域融合后的技能培训,配齐执法装备,按改革要求下沉执法力量或者下放有关执法权限。新组建的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市相关要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逐一完善工作举措。 |
精心拟制方案、精简执法队伍。制作“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模板,制发《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委办发〔2019〕16号)。指导区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彭山区、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改革实施方案已审定发文;东坡区、仁寿县改革实施方案在审定中。改革后,执法层级和队伍减少,执法重心下移,市本级执法队伍精简7支,精简率43.8%;县(区)精简31支,精简率34.8%。 新建单位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机构改革后,整合组建了自然资源、医疗保障、退役军人等新的市级政府部门。各新建部门均建立并落实了会前学法、执法培训、执法公示等相关制度,并接受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督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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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续推动政务服务改革。加强网络平台技术革新,促进相关网络平台的融合,进一步精简审批程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相关审批涉及的前后端部门要建立沟通衔接机制,保证服务监管工作不脱节。 |
稳步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体化平台下发事项10714项,认领事项10353项,认领率96.63%,审核通过10116项,审核通过率94.42%。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设眉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印发《眉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控制在120个工作日内,并力争提速至90个工作日。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办理项目6123个,投资金额11894.69亿元。持续开展重大投资项目“红色代办”工作,市县(区)两级共代办项目96个,业主满意率达100%。 实施“证照分离”改革,保证服务监管不脱节。对直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解决“一放就乱”的问题。对由审批改备案的事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告知承诺办法、承诺书和事后监管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审批。对优化准入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完善网上办理功能、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强化各部门联动和配合,市场监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通过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推送、领取、使用相关信息,实现登记与审批有效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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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一步做好政务信息公开。要牢固树立政务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意识,清楚掌握信息公开范围,严格遵守信息公开相关规定。 |
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机制,提升群众认可度。优化调整眉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完善依申请公开会商制度、“日巡查、月统计、季通报”管理制度。明确主体责任、编制发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优化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不断提高群众对政务公开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新媒体等载体,向社会主动公开信息12万余条,其中通过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信息2.2万余条;发布政策解读信息36条(篇);依法受理群众向市政府依申请公开204件,依法按时答复率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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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高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和应诉水平。2019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应当达到80%,市人民政府应当按季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考核。同时,通过多种方式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水平,杜绝出庭不出声、出庭不出力的现象。 |
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按季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督查,仁寿县发出行政应诉督办通知15份。市本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庭的,均委派了相应工作人员出庭。青神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彭山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82.1%,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76.21%,同比提升31.87个百分点。 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能力和水平。一是坚持开展会前学法,了解法律规定,提升法律素养,奠定应诉基础。二是旁听其他行政案件庭审,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意识,提高对行政诉讼的认识。三是做好庭前准备。出庭应诉前要查阅案件涉及的起诉状、答辩状,充分听取诉讼代理人的案情汇报和诉讼思路,掌握案件争议焦点,了解诉讼风险。四是树立程序意识,端正态度,放下行政管理者的身份,遵守法庭程序、遵守法庭纪律。五是谨言慎行,出庭应诉不情绪化,不乱表态,重视庭前或庭后的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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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强化基层政府法治意识。建立健全基层政府学法制度,精准学习工作有关规定和我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强化法治意识,清楚掌握本地行权事项,促进依法规范行使权力。 |
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学法常态化。各县(区)乡政府和县级政府部门均于年初制定年度会前学法计划,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学习与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我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认真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彭山区区长牵头学法32部,参学干部超过2000人次。2019年,市四届政府常务会开展会前学法13次,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梳理公布2019年市本级行政权力清单(不含行政处罚)、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责清单和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四张清单”。《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9年本)》于2019年12月25日印发,市县两级正在对照清理行权事项清单,促进依法规范行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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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书面)
2020年4月22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9年10月30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针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制定《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审议意见的工作方案》,提出9项具体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通过近5个月的努力,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止目前,除4项需要长期推进的工作任务外,其余5项已在2020年1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半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基本形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基本建成。我市被司法部表彰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现将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
一是着力打造综合性、便捷性、多层次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总体布局,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依托乡镇司法所或当地政务服务平台建立。结合全市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将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截止目前,市、县、乡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建成率达100%;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成率达78%,计划2020年底达到100%,实现服务网络全覆盖。
二是促进各种法律服务资源向平台汇聚,不断推动优质法律服务力量下沉。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项目,列入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把适合由社会承担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构建多层次、多方式法律服务市场供给体系。同时,全面落实法律服务行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入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供服务,实现优质法律服务资源下沉,不断满足基层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现实需求。截止目前,律师入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达70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乡镇、村(社区)法律顾问,实现全覆盖。
三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融合发展,健全完善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服务模式。配合省司法厅做好“12348”网络平台省级统筹工作,积极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完善“眉山司法”微信公众号查询系统信息数据录入,及时更新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信息、机构信用信息、人员信息和服务进度信息。将12348法律服务热线纳入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运行,提高驻场法律服务人员在线率,确保工作日内全时段在线及时回应。2019年,全年受理群众来电1476件,话务满意率达99.73%,办件满意率95.9%。
二、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一是抓好法律服务人才的引进、培育,出台吸引人才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才汇东坡”引才高校行活动,为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引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高层次人才1名。公开引进优秀人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眉山公证处、眉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共3个单位拿出3个岗位引进优秀法律人才。有的区县还将公共法律服务人才纳入当地“优才工程”,致力于引进一批高层次法律服务人力。市、区县人社部门吸收21名律师为特邀调解员。
二是积极整合社会服务资源,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重点围绕妇女、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五类特殊群体,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引导广大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鼓励退休老干部、老教师、老军人、老模范、老党员“五老”人员参与志愿服务。定期对志愿者进行线上和线下的培训,使志愿者队伍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全市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8支300人。
三是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法律服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人员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认真做好法律服务机构、人员年度考核、诚信执业等级评估,积极开展法律服务评查、服务质量检查公布、质量跟踪检查等工作,促进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诚信执业。加强法律服务机构党的建设,建立律师行业党支部21个,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注重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中的党员带头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促进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分行业分层次制定法律服务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开展法律服务培训,切实提高法律服务人员业务素质。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各类法律服务供给主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2019年度表彰律师行业“优秀党支部 ” 5个、“优秀共产党员”10名、“优秀党务工作者” 5名。
三、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
一是建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的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工作经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2019年,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共792万元。
二是加大对法律援助、公益性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2019年,市、县(区)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共86万元。实际投入法律援助经费238万元,较去年增长28%。
三是全面保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全市法律顾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全额保障。2019年,市本级法律顾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18万元,县(区)法律顾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共计420万元,实际投入483万元。为提高村(社)法律顾问经费保障水平,进一步明确村(社区)根据法律顾问工作考评结果,可以在村(社区)“公共运行服务经费”中列支法律顾问工作经费”。
四、进一步强化公共法律服务宣传引导
一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市广播电视台记者聚焦眉山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播出专题节目9期,开通法治热线,收集观众的法律问题,邀请律师以访谈形式就观众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进一步提升社会各界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认知度和知晓率。眉山日报、眉山长安网等媒体刊发公共法律服务宣传稿件154篇。在电台、电视台和新媒体高频次播出普法公益广播,让群众更多地了解、熟悉、运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努力提高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
二是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和支持公共法律服务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影院、旅游景区、宾馆饭店、公交车等人群集聚场所和重要交通路口路段设置公共法律服务宣传标语、张贴宣传画。举办法治文化讲座、法治文艺表演等活动,宣传推广公共法律服务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中的典型案例,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度、认同度、参与度。
三是强化法治宣传阵地和载体建设。将法治文化广场建设纳入全市公共服务建设总体规划,计划建设市级法治文化广场1个、县(区)级法治文化广场3个。在眉山主城区建成公益广告宣传栏20个,在春江广场、火车站广场、阳光音乐广场建成LED宣传大屏3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既能更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又能提高眉山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在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效也得到了检验。疫情防控期间,市政府迅速调整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方式,为群众提供线上“非接触”式公共法律服务,组织编写 “新冠肺炎防护法律知识问答”,向全社会发布疫情防控知识、法律常识等信息,动员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向市、区县、乡镇法律服务平台汇聚,运用“互联网+法律服务”,采取延期办、网上办、现场办、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应急措施,确保疫情期间法律服务不间断,保障群众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解决了部分群众的燃眉之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以来,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32600余人次,为全市依法防控疫情创造了良好法治环境。2月底,省司法厅通报表扬了第一批抗击新冠肺炎表现突出的集体,我市是全省被表扬的6个市州之一。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更是全面依法治市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市政府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档升级,更好满足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开放发展示范市和服务眉山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报告完毕!
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结果汇总表
(发出33份,收回33份)
审议意见 |
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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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着力打造综合性、便捷性、多层次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努力促进各种法律服务资源向平台汇聚,以问题为导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不断推动优质法律服务力量下沉、重心下移,让广大人民群众享用到优质法律服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融合发展,健全完善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服务模式,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融入政府公共服务总体布局。 |
一是着力打造综合性、便捷性、多层次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总体布局,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依托乡镇司法所或当地政务服务平台建立。结合全市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将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截止目前,市、县、乡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建成率达100%;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成率达78%,计划2020年底达到100%,实现服务网络全覆盖。 二是促进各种法律服务资源向平台汇聚,不断推动优质法律服务力量下沉。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项目,列入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把适合由社会承担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构建多层次、多方式法律服务市场供给体系。同时,全面落实法律服务行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入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供服务,实现优质法律服务资源下沉,不断满足基层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现实需求。截止目前,律师入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达70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乡镇、村(社区)法律顾问,实现全覆盖。 三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融合发展,健全完善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服务模式。配合省司法厅做好“12348”网络平台省级统筹工作,积极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完善“眉山司法”微信公众号查询系统信息数据录入,及时更新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信息、机构信用信息、人员信息和服务进度信息。将12348法律服务热线纳入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运行,提高驻场法律服务人员在线率,确保工作日内全时段在线及时回应。2019年,全年受理群众来电1476件,话务满意率达99.73%,办件满意率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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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抓好法律服务人才的引进、培育,出台吸引人才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指导和管理;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机制,挖掘群众工作经验丰富、在当地具有一定公信力的人才资源,吸纳法律顾问、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充实到公共法律志愿者服务队伍中;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法律服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培训,提升服务能力。 |
一是抓好法律服务人才的引进、培育,出台吸引人才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才汇东坡”引才高校行活动,为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引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高层次人才1名。公开引进优秀人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眉山公证处、眉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共3个单位拿出3个岗位引进优秀法律人才。有的区县还将公共法律服务人才纳入当地“优才工程”,致力于引进一批高层次法律服务人力。市、区县人社部门吸收21名律师为特邀调解员。 二是积极整合社会服务资源,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重点围绕妇女、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五类特殊群体,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引导广大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鼓励退休老干部、老教师、老军人、老模范、老党员“五老”人员参与志愿服务。定期对志愿者进行线上和线下的培训,使志愿者队伍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全市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8支300人。 三是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法律服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人员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认真做好法律服务机构、人员年度考核、诚信执业等级评估,积极开展法律服务评查、服务质量检查公布、质量跟踪检查等工作,促进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诚信执业。加强法律服务机构党的建设,建立律师行业党支部21个,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注重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中的党员带头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促进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分行业分层次制定法律服务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开展法律服务培训,切实提高法律服务人员业务素质。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各类法律服务供给主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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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进一步加强经费保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并逐步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补贴的范围和标准,探索建立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资为辅的多渠道资金保障机制。 |
一是建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的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工作经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2019年,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共792万元。 二是加大对法律援助、公益性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2019年,市、县(区)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共86万元。实际投入法律援助经费238万元,较去年增长28%。 三是全面保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全市法律顾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全额保障。2019年,市本级法律顾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18万元,县(区)法律顾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共计420万元,实际投入483万元。为提高村(社)法律顾问经费保障水平,进一步明确村(社区)根据法律顾问工作考评结果,可以在村(社区)“公共运行服务经费”中列支法律顾问工作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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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传媒广泛宣传公共法律服务的意义和作用。在人群集聚的城区采取LED、广告灯箱等宣传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职能职责;在重要交通路口路段、醒目地点设置公共法律服务宣传标语、张贴宣传画,提高社会各界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认知度。 |
一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市广播电视台记者聚焦眉山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播出专题节目9期,开通法治热线,收集观众的法律问题,邀请律师以访谈形式就观众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进一步提升社会各界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认知度和知晓率。眉山日报、眉山长安网等媒体刊发公共法律服务宣传稿件154篇。在电台、电视台和新媒体高频次播出普法公益广播,让群众更多地了解、熟悉、运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努力提高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 二是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和支持公共法律服务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影院、旅游景区、宾馆饭店、公交车等人群集聚场所和重要交通路口路段设置公共法律服务宣传标语、张贴宣传画。举办法治文化讲座、法治文艺表演等活动,宣传推广公共法律服务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中的典型案例,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度、认同度、参与度。 三是强化法治宣传阵地和载体建设。将法治文化广场建设纳入全市公共服务建设总体规划,计划建设市级法治文化广场1个、县(区)级法治文化广场3个。在眉山主城区建成公益广告宣传栏20个,在春江广场、火车站广场、阳光音乐广场建成LED宣传大屏3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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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
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
2020年4月22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并提出了审议意见交市政府办理。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了会议专题研究,逐一对照,全力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坚持园区引领。彭山岷江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成功创建国家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彭山区葡萄现代农业园区、青神县柑橘现代农业园区成功创建四川省星级现代农业园区,丹棱县荣获全省首批10大乡村振兴先进县,全市创建第二批省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3个。全市新培育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1家、市级龙头企业4家,建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16个;新发展家庭农场419个、农民合作社191个。
(二)推进质量兴农。实施重大开放合作项目,顺利推进德康200万头生猪、推进生猪养殖单元建设,鼓励发展“公司+农户”的生猪代养合作模式。强化主体监管,严格落实“双随机”制度,综合运用监督抽查、飞行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倒逼农业主体加强生产管理、提升产品质量。2019年,全市共检查重大农产品基地348个次,整改问题48个。
(三)加强政策扶持。出台《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指导意见》,推动农业主体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全市实施经营权融资担保贷款3.29亿元,新增流转土地面积4.86万亩、流转总面积达124万亩,占二轮承包面积的47%,30亩以上规模经营占流转面积的72%。推行 “订单+保单”利益联接机制,全市农产品订单率达80%以上、特色农业保险覆盖率达50%以上。实行“三品一标”认证奖补,全市有效期内三品一标总量达246个。
二、不断提升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一)提升检测能力。市农业质量检测中心完成检测能力验证,成功通过扩项“双认证”,新增农产品检测参数23项、畜禽水产品检测参数46项,实现了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等业务检验检测能力全覆盖。召开了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会议,推进部署县级农产品检测站“双认证”工作,目前东坡、彭山、仁寿、丹棱、青神已正式启动县级检测站“双认证”工作,预计2020年底有望通过“双认证”。
(二)夯实监管体系。全市新建设标准化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5个,新增入驻省级农产品追溯平台主体40家。全市54家屠宰企业全部足额配备官方驻场兽医,屠宰检疫率100%。洪雅县成功创建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三)强化执法检查。全市办结农业行政处罚案件123件,获得省级优秀案卷7卷、居全省第二,获得全国优秀案卷1卷(全省获评4卷)、全国优秀文书1卷(全省仅眉山获评)。
三、积极创新农贸市场监管机制
(一)探索推行市场准入制度。由县(区)市场监管局督促指导辖区内批发市场推行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市场开办者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农用食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承诺书》并上墙公示。按照《四川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全市农业农村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目前全市已开具合格证200余张,附证上市农产品近300吨。
(二)实行食用农产品市场监测。针对农兽药残留超标、使用禁用药等热点问题,2019年共监测市场流通环节蔬菜、水果、水产品、猪肉及猪内脏2154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56批次,检出率2.6%。
(三)推进检打联动。以抽检和快速检测为手段,强化问题农产品查处,2019年共检查农贸市场 386 个次,经营户 4092 户,排查和整改问题 206 个,查处问题猪肉案件4件,处置问题猪肉1.064吨。
四、坚持营造共治共享社会氛围
(一)强化宣传引导。利用各类媒体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常识宣传,在眉山电视台、眉山日报、农业门户网站上宣传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试点、“双安双创”、农资打假等工作成效6期;在村委会、农资销售门市、主要交通道口张贴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画200余张,设立宣传广告牌8块。
(二)推动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热线,实行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管理。通过科技入户、农资下乡、农技下乡等形式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提升主体第一责任人意识,全市印发明白纸2万余份、农产品生产经营技术资料3万余份,举办种养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班9期、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班7期。
(三)打造安全典范。结合彭山区实施国家级职业农民制度试点、丹棱县实施省级职业农民制度试点,培育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大户。全市培育打造质量安全示范户2590户,新创建全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4个、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15个、省级示范家庭农场52个。教育培训新型职业农民2007人、农村实用人才6.43万人,选拔表扬首批“眉州田园名星”,开展第二批“眉州田园名星”遴选培育。
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
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结果汇总表
(发出33份,收回33份)
审议意见 |
办理情况 |
测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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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继续坚定不移地大力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深刻认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引领带动作用,研究制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不断加大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尤其是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的支持,同时,加大监管力度,使之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自觉加大资金、技术、管理和产地环境保护等投入,加快生产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要鼓励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区域内“散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和政策引导支持等方式,带动更多“散户”走上质量兴农之路。 |
一、持续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坚持园区引领。彭山岷江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成功创建国家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彭山区葡萄现代农业园区、青神县柑橘现代农业园区成功创建四川省星级现代农业园区,丹棱县荣获全省首批10大乡村振兴先进县,全市创建第二批省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3个。全市新培育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1家、市级龙头企业4家,建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16个;新发展家庭农场419个、农民合作社191个。 (二)推进质量兴农。实施重大开放合作项目,顺利推进德康200万头生猪、推进生猪养殖单元建设,鼓励发展“公司+农户”的生猪代养合作模式。强化主体监管,严格落实“双随机”制度,综合运用监督抽查、飞行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倒逼农业主体加强生产管理、提升产品质量。2019年,全市共检查重大农产品基地348个次,整改问题48个。 (三)加强政策扶持。出台《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指导意见》,推动农业主体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全市实施经营权融资担保贷款3.29亿元,新增流转土地面积4.86万亩、流转总面积达124万亩,占二轮承包面积的47%,30亩以上规模经营占流转面积的72%。推行 “订单+保单”利益联接机制,全市农产品订单率达80%以上、特色农业保险覆盖率达50%以上。实行“三品一标”认证奖补,全市有效期内三品一标总量达246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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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研究落实县级农产品检测站人员、经费、设备保障问题,确保县级农产品检测站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达到10人以上,力争到2020年底全市6个县级农产品质量检测站全部通过“双认证”,取得法定检测资质;要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标准化建设,确保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基层基础。 |
二、不断提升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一)提升检测能力。市农业质量检测中心完成检测能力验证,成功通过扩项“双认证”,新增农产品检测参数23项、畜禽水产品检测参数46项,实现了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等业务检验检测能力全覆盖。召开了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会议,推进部署县级农产品检测站“双认证”工作,目前东坡、彭山、仁寿、丹棱、青神已正式启动县级检测站“双认证”工作,预计2020年底有望通过“双认证”。 (二)夯实监管体系。全市新建设标准化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5个,新增入驻省级农产品追溯平台主体40家。全市54家屠宰企业全部足额配备官方驻场兽医,屠宰检疫率100%。洪雅县成功创建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三)强化执法检查。全市办结农业行政处罚案件123件,获得省级优秀案卷7卷、居全省第二,获得全国优秀案卷1卷(全省获评4卷)、全国优秀文书1卷(全省仅眉山获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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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探索创新农贸市场监管。要采取试点示范,探索创新农贸市场严格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机制,以严格的市场准入倒逼产地准出。要切实落实开办者主体责任,规范农贸市场入口,通过检与不检,促进优质优价机制形成。要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管,确保农产品从“泥巴”到“嘴巴”的安全。 |
三、积极创新农贸市场监管机制 (一)探索推行市场准入制度。由县(区)市场监管局督促指导辖区内批发市场推行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市场开办者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农用食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承诺书》并上墙公示。按照《四川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全市农业农村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目前全市已开具合格证200余张,附证上市农产品近300吨。 (二)实行食用农产品市场监测。针对农兽药残留超标、使用禁用药等热点问题,2019年共监测市场流通环节蔬菜、水果、水产品、猪肉及猪内脏2154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56批次,检出率2.6%。 (三)推进检打联动。以抽检和快速检测为手段,强化问题农产品查处,2019年共检查农贸市场 386 个次,经营户 4092 户,排查和整改问题 206 个,查处问题猪肉案件4件,处置问题猪肉1.064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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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营造农产品质量安全共治氛围。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力度,普及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常识。要不断增强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认知水平和防范能力。要进一步落实法定责任,鼓励和畅通社会监督,妥善处理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虚假信息和谣言,着力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格局。要不断强化系统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借助农民夜校、各种走出去请进来培训等,不断提高各类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入品经销商、农贸市场开办者及广大农民群众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不断增强,真正形成自觉和自律。 |
四、坚持营造共治共享社会氛围 (一)强化宣传引导。利用各类媒体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常识宣传,在眉山电视台、眉山日报、农业门户网站上宣传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试点、“双安双创”、农资打假等工作成效6期;在村委会、农资销售门市、主要交通道口张贴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画200余张,设立宣传广告牌8块。 (二)推动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热线,实行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管理。通过科技入户、农资下乡、农技下乡等形式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提升主体第一责任人意识,全市印发明白纸2万余份、农产品生产经营技术资料3万余份,举办种养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班9期、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班7期。 (三)打造安全典范。结合彭山区实施国家级职业农民制度试点、丹棱县实施省级职业农民制度试点,培育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大户。全市培育打造质量安全示范户2590户,新创建全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4个、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15个、省级示范家庭农场52个。教育培训新型职业农民2007人、农村实用人才6.43万人,选拔表扬首批“眉州田园名星”,开展第二批“眉州田园名星”遴选培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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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
全市乡村振兴推进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情况的报告(书面)
2020年4月22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持续健康推进全市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乡村振兴推进情况的报告,并提出了5条审议意见。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全面梳理分析提出的问题,逐项落实审议意见,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建设“六有”新乡村。2019年,丹棱县名列全省首批10大乡村振兴先进县第5名,全市2个乡镇、15个村上榜全省首批乡村振兴先进示范名单,眉山乡村振兴12条发展经验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球推广。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夯实园区载体,强化引领带动
现代农业园区是产业发展的载体。针对全市现代农业园区主导产业发展不平衡、不突出,优质龙头企业占比较低、示范带动能力较弱,现代装备、冷链物流、精深加工、利益联结短板突出,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不高,园区管理机制不畅等问题,按照“全域规划、全业融合、全链提升、全民共享”的发展思路,全面推行“园区+”模式,四个坚持补齐发展短板,积极构建现代农业“583”产业体系,全市培育县级现代农业园区18个、市级现代农业园区5个,彭山区葡萄现代农业园区、青神县柑橘现代农业园区成功创建四川省星级现代农业园区,东坡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正式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授牌,彭山岷江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成功创建国家农村创新创业园区,丹棱琨玉珑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孵化实训基地成功创建全国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
(一)坚持产业主导。充分发挥全国最大的泡菜生产基地、全国晚熟柑桔优势区示范带动作用,建成国家级种业基地、水产种苗标准化繁育基地、四川优质枇杷基地、四川高端设施葡萄基地等优质农产品基地,园区主导产业产值占比达70%以上。在现代农业园区积极构建现代农业“583”产业体系,市级主抓东坡泡菜、眉山春橘、竹业、生猪、粮油5大主导产业,县级主抓洪雅奶业、东坡禽蛋、东坡水产种苗、东坡蜂蜜、彭山设施葡萄、仁寿枇杷、洪雅茶叶、洪雅藤椒8大特色产业,市县协同抓好现代农业种业、现代农业装备、现代农业烘干冷链物流3大先导产业,带动全市“味在眉山”实现销售收入937.8亿元。
(二)坚持项目集聚。制定出台《园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考评激励方案》,全面落实现代农业园区奖补政策,整合农业、国土、水利、财政、发改、科技等项目资金13.4亿元支持现代农业园区用于土地整理、道路建设等。德康200万头生猪、中法农业科技园、正大300万只蛋鸡等重大农业项目顺利推进,中德通内斯高端肉制品项目等39个重大农业项目落户眉山,园区龙头带动能力显著增强,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不断提高。
(三)坚持资源整合。与中国农科院柑研所、四川农业大学、省农科院等合作,共同打造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33个,在现代农业园区培育市级以上龙头企业80家、农民合作社1120家、家庭农场1738家,积极推行订单农业、股份制合作等模式,不断完善“园区+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园区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达90%以上、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其他区域20%以上。
(四)坚持组织推动。在市农业农村局新设立发展规划与农业园区科,指导全市现代农业园区发展;将岷江现代农业园区整体划转市农业农村局,强化统筹管理;全市组建农业国有投资公司9个,建成标准化基地(园区)6万亩,积极探索国有农业公司与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培育特色大产业、打造区域大品牌、完善利益大链条、招引农业大项目等新模式。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在示范引领和补齐短板上下功夫,实施“4个1”举措,即每个园区要有1个综合发展规划、配置1套扶持激励政策、培育壮大1个主导产业、引进1个重大项目,积极争创国家级、省级园区,逐步实现现代农业园区在“583”产业体系中的全覆盖。
二、推进“三权分置”,促进城乡统筹
城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趋势。在顺应这个趋势的过程中,我们既要推进土地“三权分置”,引导农民进城入镇,又要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农业经营性服务体系,提高土地流转质效,促进城乡统筹一体发展。针对全市土地“碎片化”、农民“老龄化”、农村“空心化”问题,以及土地流转农民怕业主“跑路”,业主怕农民“难缠”,政府怕无限“兜底”等困难,全市深入贯彻落实《关于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复制推广彭山区“四步流转、三方受益”机制,通过推进土地“三权分置”,促进农村土地有序适度规模流转,引导农村居民进城入镇。
(一)规范流转程序。在全省率先制定《土地经营权预流转服务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价值评估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风险防范规范》等农村土地流转的四个地方标准,建立审查土地流转备案制度、租金保障机制,向农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69万本,向业主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1573本,全市新增流转面积5.36万亩,达124万亩、占二轮承包面积的47%,30亩以上达89万亩、占流转面积的72%。
(二)健全流转平台。依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农村产权评估体系、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制度、风险防控机制,全面做好流转双方项目整理、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委托交易等服务,建成土地流转总公司6个、乡镇流转公司118个。成都农交所眉山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眉山农交所)已于今年1月2日揭牌运营。
(三)培育流转主体。按照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规模适度、保证质量的要求,开展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推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培育国、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5家、40家、132家,成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8个,带动农户98.7万户。对注册登记的3259个农民合作社开展 “空壳社”全面排查和清理整顿,自愿注销合作社222个,指导规范办社的合作社934个,全市新培育农民合作社300个、总数达3343家。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新登记家庭农场541个、总数达5400家,认定新型职业农民210名,评定职业农民职称资格526人。不断完善农业经营性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新型农业经济主体开展水稻机直播、油菜机械化播种和收获、茶叶生产机械化、玉米青贮机械化等先进适宜农业机械及技术推广服务,完成机耕230万亩、机播113万亩、机收191万亩,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7.6%。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依托全国农村改革实验区(彭山区)的优势,在中法农业科技园探索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等,全面推广农村承包地抵押融资担保,支持青神县申报全国农村改革实验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和城镇化步伐,促进城乡统筹一体发展。
三、规范整治工作,化解遗留问题
“大棚房”整治后,受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红线、办理林业用地转用难费用高、养殖场环境保护生物安全距离等诸多因素影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用地问题凸显,特别是规模化畜禽养殖、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的用地问题受到很大的制约。全市进一步规范“大棚房”整治工作,不断强化设施农用地的服务监管,通过做好村庄规划等工作强化乡村振兴用地的要素保障,切实化解“大棚房”整治后的遗留问题。
(一)全面规范大棚房整治。重点研究政策方法,对占用基本农田或不保留项目,耐心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坚决拆除复耕到位。同时,严格按照 “三个一批”分类处置原则和要求,重点研究“点状供地”、乡村振兴、产业融合、农业新业态等支持政策,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项目在依法查处后通过“小挂”方式,积极稳妥完善保留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确保“好事办好”。此外,高度重视“大棚房”整治的维稳形势研判和信访事项处置,积极完善维稳防控预案,强化舆情分析和风险管控。截止目前,全市已拆除复耕项目373个、面积1967.88亩,完善建设用地手续项目123个、面积785.68亩,完善设施农用地手续项目172个、面积954.37亩。
(二)加快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市自然资源局编制印发了《关于做好全市村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眉山市村规划编制奖补方案》,对村规划编制工作要求、工作方法、工作保障方面进行全面指导,确定20个乡村振兴示范村作为村庄规划的示范村,每个由市单列2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予以支持,以保障乡村振兴项目用地的落地。截止目前,全市共启动村规划编制121个,完成初步成果62个,正在编制初步方案59个。
(三)优化农业用地保障。坚持“管住总量、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充分激活农村土地资源,按不低于8%的比例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报批乡村振兴建设用地13个批次、面积约1320亩。研究落实《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意见》《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等中央、部省文件精神,在用地划分、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用地规模、用地取得等方面改进突破,特别是把设施农用地审批权下放乡镇,由农业农村部门定用地规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设用地报批和基本农田占用的备案审核机制,助推了乡村振兴战略的更好发展。截止目前,全市设施农用地累计备案4321亩,其中:生产设施用地3981亩,附属设施用地277亩,配套设施用地63亩。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坚持用地审批监管,大力推进村庄规划,积极探索“点状供地”,对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至少8%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等政策。
四、整治农村环境,打赢首场战役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农村最大的优势和财富。眉山虽然很早就开始重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探索出了全国、全省范围内推广的农村垃圾处理“龙鹄模式”、垃圾分类“白马模式”,但农村垃圾乱堆乱放、污水处理滞后、卫生厕所普及率不高等问题比较突出,处于生态并不宜居的尴尬境地。全市通过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大革命”“六大行动”,建成美丽宜居乡村达标村350个,杨洪波副省长、尧斯丹副省长、“中华环保世纪行”采访团对眉山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高度赞扬、充分肯定,认为走出了一条符合实际、管用有效、可资借鉴的好路子。丹棱县被评为2019年全国村庄清洁行动先进县和全省唯一2019年度全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激励县。
(一)深入开展摸排调研。对1220个村(社区)约67.89万户农户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基础数据摸底调查,成立推进办,建立每周会商1次、每月调研1次,每月通报1次、每两月召开现场推进会1次的“四个一”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市人大、市政协开展调研指导和立法工作。
(二)扎实推进“三大革命”。有序开展《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条例》立法工作,规范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为,逐步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体系。推广单户高压节能冲水一体化设备、三格池+湿地池和联户净化沼气池、微动力处理站等农村改厕技术。启动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案(规划)编制,合理确定目标任务、治理方式、建设时序、资金保障、运行维护与日常管理等,进一步加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26-2019)的宣传和推动力度,督促和指导各县(区)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中严格执行,开展以城带乡、以供促排、城乡一体、全域治理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截止目前,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的行政村达99%;新改建户厕12.9万户、卫生厕所普及率达74.6%,完成100个整村推进示范村建设,新改建无害化厕所2.87万户、农村公厕60座;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10.8万座,具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的行政村达55.3%。
(三)构建多元投入机制。以项目为引领,积极向上争取并实施丹棱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重点县、青神县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东坡区和仁寿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中省项目1.21亿元,统筹整合市、县(区)财政资金2亿元重点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引导农户和社会资本3亿元进行改厕和生活污水治理。东坡区争取到债券资金3200万元用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仁寿县正在积极对接,拟将农村人居环境项目总体打包,实行建管运维一体化建设。青神县初步获取农发行3亿元融资意向,全面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下一步,我们将大力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大革命”、 农业绿色发展“三大行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三大工程”,确保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推广率达到50%,生活垃圾实现有效处理的行政村稳定在99%以上,各县(区)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农村生活污水有效治理的行政村达70%,建成“美丽四川·宜居乡村”达标村200个,让乡村回归蓝天白云、清水绿岸、鸟语花香的美丽田园。
五、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
坚持文化为魂振兴乡村。针对农村文化日益衰落,乡风文明逐渐淡漠的趋势,全市充分挖掘底蕴深厚、极富特色的东坡文化、彭祖养生文化、农耕文化等本土文化,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重点清理二次装棺处理占地问题。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市自然资源局积极参与配合,开展违法占地建造用于骨灰、遗体安葬(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规划建设公墓设施等情况的摸排,排查清理违法违规墓地等问题共计17963个,进行逐一登记造册。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对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对专项整治后仍新建的坚决予以拆除,对新建、扩建等未批先建的殡葬违法用地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对其中破坏耕地或林地等数量巨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仍未整改到位的,倒排时限、落实责任,按期完成了整改任务。
(二)全域推进绿色殡葬工作。印发《眉山市关于全面实施绿色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制发《绿色祭祀平安清明》倡议书和《绿色殡葬》公益宣传片,开展“殡葬法规宣传月” “仁孝眉山、绿色殡葬、平安清明” “眉山市第七届集体公益生态葬”活动,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加快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对眉山市户籍逝者不保留骨灰生态安葬的,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补,促进惠民殡葬政策扩面提标。眉山全域推进绿色殡葬工作的经验做法被民政部评选为全国殡葬综合改革试点优秀案例。
(三)切实约束引导结婚随份子问题。将文明乡风建设有关内容列入《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条例》起草内容,对“红白喜事标准、婚丧活动举办形式”等移风易俗要求进行明确,强化解决移风易俗突出问题法治保障;将简办红白喜事等要求纳入村规民约,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出台约束性措施,对“大操大办、天价彩礼、高额随礼、低俗婚闹”等移风易俗突出问题进行引导和治理。开展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试点建设,建立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的村(社区)达926个,部分村红白理事会将婚丧服务、移风易俗监督和劝导有机结合,取得较好效果。推广仁寿县水利社区约定红白喜事礼金及宴餐标准等做法,在全市各村(社区)开展“滥办宴请、高额随礼、低俗婚闹”等不良习俗和风气整治。2019年,全市开展治理活动247起(次),陋风恶习得到有效遏制。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殡葬用地有关政策解读和舆论管控,强化对结婚随份子等移风易俗的引导,严格殡葬执法监管,推动建立从规划、审批、建设、运营到维护管理各方面的殡葬用地管理机制,跟踪做好殡葬用地服务,优先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加快研究制定用地标准,坚决遏制殡葬领域违法违规用地乱象,大力涵养崇德向善、风醇物厚的文明乡风。
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全市乡村
振兴推进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结果汇总表
(发出33份,收回33份)
审议意见 |
办理情况 |
测评结果 |
满意 (票) |
基本 满意(票) |
不满意 (票) |
未填 (票) |
一、大力规划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坚持现代农业“园区化”发展理念,立足产业基础,突出比较优势,因地制宜规划建设一批现代农业园区,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予以支持,不断激活农村资源要素向园区流动整合,抓一片成一片连一片带一片。 |
一、夯实园区载体,强化引领带动 (一)坚持产业主导。充分发挥全国最大的泡菜生产基地、全国晚熟柑桔优势区示范带动作用,建成国家级种业基地、水产种苗标准化繁育基地、四川优质枇杷基地、四川高端设施葡萄基地等优质农产品基地,园区主导产业产值占比达70%以上。在现代农业园区积极构建现代农业“583”产业体系,市级主抓东坡泡菜、眉山春橘、竹业、生猪、粮油5大主导产业,县级主抓洪雅奶业、东坡禽蛋、东坡水产种苗、东坡蜂蜜、彭山设施葡萄、仁寿枇杷、洪雅茶叶、洪雅藤椒8大特色产业,市县协同抓好现代农业种业、现代农业装备、现代农业烘干冷链物流3大先导产业,带动全市“味在眉山”实现销售收入937.8亿元。 (二)坚持项目集聚。制定出台《园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考评激励方案》,全面落实现代农业园区奖补政策,整合农业、国土、水利、财政、发改、科技等项目资金13.4亿元支持现代农业园区用于土地整理、道路建设等。德康200万头生猪、中法农业科技园、正大300万只蛋鸡等重大农业项目顺利推进,中德通内斯高端肉制品项目等39个重大农业项目落户眉山,园区龙头带动能力显著增强,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不断提高。 (三)坚持资源整合。与中国农科院柑研所、四川农业大学、省农科院等合作,共同打造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33个,在现代农业园区培育市级以上龙头企业80家、农民合作社1120家、家庭农场1738家,积极推行订单农业、股份制合作等模式,不断完善“园区+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园区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达90%以上、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其他区域20%以上。 (四)坚持组织推动。在市农业农村局新设立发展规划与农业园区科,指导全市现代农业园区发展;将岷江现代农业园区整体划转市农业农村局,强化统筹管理;全市组建农业国有投资公司9个,建成标准化基地(园区)6万亩,积极探索国有农业公司与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培育特色大产业、打造区域大品牌、完善利益大链条、招引农业大项目等新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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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续推进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大力推进土地规模规范流转,引导农民进城入镇。大力培育以家庭农场、龙头企业为主力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补齐农业经营性服务体系建设短板,不断提高土地流转质效。 |
二、推进“三权分置”,促进城乡统筹 (一)规范流转程序。在全省率先制定《土地经营权预流转服务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价值评估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风险防范规范》等农村土地流转的四个地方标准,建立审查土地流转备案制度、租金保障机制,向农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69万本,向业主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1573本,全市新增流转面积5.36万亩,达124万亩、占二轮承包面积的47%,30亩以上达89万亩、占流转面积的72%。 (二)健全流转平台。依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农村产权评估体系、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制度、风险防控机制,全面做好流转双方项目整理、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委托交易等服务,建成土地流转总公司6个、乡镇流转公司118个。成都农交所眉山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眉山农交所)已于今年1月2日揭牌运营。 (三)培育流转主体。开展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推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培育国、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5家、40家、132家,成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8个,带动农户98.7万户。对注册登记的3259个农民合作社开展 “空壳社”全面排查和清理整顿,自愿注销合作社222个,指导规范办社的合作社934个,全市新培育农民合作社300个、总数达3343家。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新登记家庭农场541个、总数达5400家,认定新型职业农民210名,评定职业农民职称资格526人。不断完善农业经营性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新型农业经济主体开展先进适宜农业机械及技术推广服务,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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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真研究解决“大棚房”整治后的遗留问题。认真研究《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意见》《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等中央部委涉农文件,结合实际寻找突破用地瓶颈的良策;尽快研究解决“大棚房”整治后的遗留问题。为乡村振兴做好用地保障,促进农业农村融合发展。 |
三、规范整治工作,化解遗留问题 (一)全面规范大棚房整治。重点研究政策方法,对占用基本农田或不保留项目,耐心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坚决拆除复耕到位。严格按照 “三个一批”分类处置原则和要求,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项目在依法查处后通过“小挂”方式,积极稳妥完善保留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确保“好事办好”。高度重视“大棚房”整治的维稳形势研判和信访事项处置,积极完善维稳防控预案,强化舆情分析和风险管控。截止目前,全市已拆除复耕项目373个、面积1967.88亩,完善建设用地手续项目123个、面积785.68亩,完善设施农用地手续项目172个、面积954.37亩。 (二)加快编制村庄规划。编制印发了《关于做好全市村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眉山市村规划编制奖补方案》,对村规划编制工作要求、工作方法、工作保障方面进行全面指导,确定20个乡村振兴示范村作为村庄规划的示范村,每个由市单列2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予以支持,以保障乡村振兴项目用地的落地。截止目前,全市共启动村规划编制121个,完成初步成果62个,正在编制初步方案59个。 (三)优化农业用地保障。充分激活农村土地资源,按不低于8%的比例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报批乡村振兴建设用地13个批次、面积约1320亩。认真研究落实中央、部省文件精神,在用地划分、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用地规模、用地取得等方面改进突破,助推乡村振兴战略更好发展。截止目前,全市设施农用地累计备案4321亩,其中:生产设施用地3981亩,附属设施用地277亩,配套设施用地63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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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切实破解人居环境整治困境。尽快摸清家底,制定实施相关工作制度;持续深入推广垃圾处理“龙鹄模式”和垃圾分类“白马模式”;认真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村水污染排放、污水处理分级分类标准;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等方式,建立多元筹资机制;鼓励专业化、市场化建设和运行管护,探索建立农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运行长效管护机制。 |
四、整治农村环境,打赢首场战役 (一)深入开展摸排调研。对1220个村(社区)约67.89万户农户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基础数据摸底调查,成立推进办,建立每周会商1次、每月调研1次,每月通报1次、每两月召开现场推进会1次的“四个一”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市人大、市政协开展调研指导和立法工作。 (二)扎实推进“三大革命”。有序开展《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条例》立法工作,规范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为,逐步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体系。推广单户高压节能冲水一体化设备、三格池+湿地池和联户净化沼气池、微动力处理站等农村改厕技术。启动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案(规划)编制,开展以城带乡、以供促排、城乡一体、全域治理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截止目前,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的行政村达99%;新改建户厕12.9万户、卫生厕所普及率达74.6%,完成100个整村推进示范村建设,新改建无害化厕所2.87万户、农村公厕60座;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10.8万座,具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的行政村达55.3%。 (三)构建多元投入机制。以项目为引领,积极向上争取并实施丹棱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重点县、青神县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东坡区和仁寿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中省项目1.21亿元,统筹整合市、县(区)财政资金2亿元重点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引导农户和社会资本3亿元进行改厕和生活污水治理。东坡区争取到债券资金3200万元用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仁寿县正在积极对接,拟将农村人居环境项目总体打包,实行建管运维一体化建设。青神县初步获取农发行3亿元融资意向,全面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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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究解决移风易俗方面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二次装棺和占地问题,结婚随份子愈演愈烈问题。 |
五、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 (一)重点清理二次装棺处理占地问题。认真开展违法占地建造用于骨灰、遗体安葬(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规划建设公墓设施等情况的摸排,排查清理违法违规墓地等问题共计17963个,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对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对专项整治后仍新建的坚决予以拆除,对新建、扩建等未批先建的殡葬违法用地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对其中破坏耕地或林地等数量巨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全域推进绿色殡葬工作。印发《眉山市关于全面实施绿色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制发《绿色祭祀平安清明》倡议书和《绿色殡葬》公益宣传片,开展“殡葬法规宣传月” “仁孝眉山、绿色殡葬、平安清明” “眉山市第七届集体公益生态葬”活动,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加快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对眉山市户籍逝者不保留骨灰生态安葬的,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补,促进惠民殡葬政策扩面提标。眉山全域推进绿色殡葬工作的经验做法被民政部评选为全国殡葬综合改革试点优秀案例。 (三)切实约束引导结婚随份子问题。将文明乡风建设有关内容列入《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条例》起草内容,对“红白喜事标准、婚丧活动举办形式”等移风易俗要求进行明确,强化解决移风易俗突出问题法治保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出台约束性措施,对移风易俗突出问题进行引导和治理。开展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试点建设,建立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的村(社区)达926个。推广仁寿县水利社区约定红白喜事礼金及宴餐标准等做法,在全市各村(社区)开展“滥办宴请、高额随礼、低俗婚闹”等不良习俗和风气整治。2019年,全市开展治理活动247起(次),陋风恶习得到有效遏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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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办理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
2020年4月22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市政府《关于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并形成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办理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眉人发〔2020〕6号)。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办理和落实。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方面
市政府始终把办好人大代表建议作为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的根本需要,作为密切干群关系的重要渠道,作为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抓手,以对代表、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不遗余力地把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注重市领导领办。进一步健全完善和协调推进重点督办件“市领导牵头办,相关部门承办”制度,发挥市领导示范带头作用,落实人大代表建议重点件市政府领导领衔办,承办单位具体抓落实的方式,确保重点件办理工作高位推动。
(二)注重任务分解。严格把好交办关,扎实开展人大代表建议办理任务分解工作,精准落实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严格执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有关科室具体办的工作机制,确保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注重督查督办。严格执行建议办理台账管理,根据《建议办理工作进度情况一览表》,落实专人通过电话、书面等形式,对建议办理工作实行全程跟踪督办;针对部分B类办理件,通过召开办理工作推进会等方式,责成承办单位进行“二次办理”,不断提高建议转化率和办理工作满意率。
二、关于进一步形成建议办理合力方面
市政府始终把加强与人大代表沟通协调作为提高建议办理质量的重要手段,把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作为衡量办理成效的重要途径,充分协调各方,齐心协力办好代表建议。
(一)落实“三联系”制度。要求各承办单位建立健全办理沟通协调机制,坚持做好办前、办中和办后“三联系”,注重办前向代表了解建议意图、办中与代表商讨解决办法、办后听取代表反馈意见。坚持把建议办理沟通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考虑、同部署、同推进,坚持先沟通再办理、先沟通再答复,通过建议办理沟通,增进相互理解,达成办理共识。
(二)强化协作配合。针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坚持多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牵头主办,相关职能部门会办模式,确保办理工作不推诿、不扯皮,努力形成建议办理工作强大合力。
(三)完善公开机制。持续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办理结果“双公开”制度,通过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公开专栏,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2019年,承办单位在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建议办理结果55件。今年,我们将对代表建议内容、承办单位、责任人员、办理结果、答复意见等进行公开,主动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监督,实现办理工作“阳光化、透明化”。
三、关于进一步提高建议办理质量方面
市政府始终重视创新方式方法,注重转变思维观念,从注重 “满意率”“办结率”向追求“办成率”“问题解决率”上转变,从严从实抓好办理工作,着力在提升质效上下功夫,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一)在办成率上下功夫。市政府办公室将加大对承办单位的指导,着力培养一批懂业务、精业务的人员参与办理工作;承办单位要认真谋划思考,以民为本,着力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不断提高建议办成率。
(二)在调查研究上下功夫。承办人员要立足实际,深入一线,加强与代表沟通,了解代表真实意图,对症下药,制定有效举措,积极邀请代表参与办理工作,确保办理工作务实高效。
(三)在问题解决率上下功夫。市政府办公室将加强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回访,特别是对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建议办理件进行跟踪督办,适时了解办理进度,掌握动态。
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办理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结果汇总表
(发出33份,收回33份)
审议意见 |
办理情况 |
测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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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满意 (票) |
不满意 (票) |
未填 (票) |
一是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要提高政治站位,提高人大意识,市政府领导要分别负责领办的建议;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负总责、全程抓,对督办的重点建议和社会关注度高、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要亲自挂帅,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抓具体,做到常指导、细过问、多督促、严把关;承办单位要建立代表建议办理督查督办制度,加强日常督办,及时下发督办通报。 |
(一)注重市领导领办。进一步健全完善和协调推进重点督办件“市领导牵头办,相关部门承办”制度,发挥市领导示范带头作用,落实人大代表建议重点件市政府领导领衔办,承办单位具体抓落实的方式,确保重点件办理工作高位推动。 (二)注重任务分解。严格把好交办关,扎实开展人大代表建议办理任务分解工作,精准落实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严格执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有关科室具体办的工作机制,确保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注重督查督办。严格执行建议办理台账管理,根据《建议办理工作进度情况一览表》,落实专人通过电话、书面等形式,对建议办理工作实行全程跟踪督办;针对部分B类办理件,通过召开办理工作推进会等方式,责成承办单位进行“二次办理”,不断提高建议转化率和办理工作满意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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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进一步形成建议办理合力。完善代表建议办理运行机制,承办单位要实行办前、办中、办后“三联系”代表制度,加强与代表沟通联系,当面征求代表对拟办意见的建议,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参与办理监督;主办单位要加强同协办单位的协商,协办单位要提出协办意见,对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主办单位要与协办单位联合开展调查研究,共同研究办理措施;要完善代表建议公开制度,将代表建议内容、承办单位、责任人员、办理结果、答复意见等在市政府网站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
(一)落实“三联系”制度。要求各承办单位建立健全办理沟通协调机制,坚持做好办前、办中和办后“三联系”,注重办前向代表了解建议意图、办中与代表商讨解决办法、办后听取代表反馈意见。坚持把建议办理沟通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考虑、同部署、同推进,坚持先沟通再办理、先沟通再答复,通过建议办理沟通,增进相互理解,达成办理共识。 (二)强化协作配合。针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坚持多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牵头主办,相关职能部门会办模式,确保办理工作不推诿、不扯皮,努力形成建议办理工作强大合力。 (三)完善公开机制。持续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办理结果“双公开”制度,通过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公开专栏,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2019年,承办单位在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建议办理结果55件。今年,我们将对代表建议内容、承办单位、责任人员、办理结果、答复意见等进行公开,主动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监督,实现办理工作“阳光化、透明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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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进一步提高建议办理质量。承办单位办理建议要将着力点放在解决具体问题上,提高建议办成率,A类件要达到80%以上;承办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把握代表所提建议的真实意图,摸清问题症结所在,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要从注重按时办结率向追求问题解决率转变,将办理工作作为工作的抓手,推进部门改进相关工作,提升工作质量,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 |
(一)在办成率上下功夫。市政府办公室将加大对承办单位的指导,着力培养一批懂业务、精业务的人员参与办理工作;承办单位要认真谋划思考,以民为本,着力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不断提高建议办成率。 (二)在调查研究上下功夫。承办人员要立足实际,深入一线,加强与代表沟通,了解代表真实意图,对症下药,制定有效举措,积极邀请代表参与办理工作,确保办理工作务实高效。 (三)在问题解决率上下功夫。市政府办公室将加强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回访,特别是对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建议办理件进行跟踪督办,适时了解办理进度,掌握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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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审议《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
条例(草案)》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为引导和规范市民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水平,建立我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保障机制,根据《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和《眉山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结合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际情况,市精神文明办、市司法局牵头起草了《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经2020年3月20日市第四届人民政府9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请予审议。
附件:1.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2.关于《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3.关于《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论证报告
4.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5日
附件1
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倡导与规范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积极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主动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学习国旗升挂、国徽使用、国歌奏唱礼仪,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国徽,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
第九条 本市推动践行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鼓励、支持以下行为:
(一)举止文明,注重礼仪,保持良好仪容仪表;
(二)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和各类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活动;
(三)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四)无偿献血,自愿捐献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五)低碳生活,绿色出行,文明就餐,合理消费。
第十条 本市推动践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鼓励、支持以下行为:
(一)国家工作人员敬业奉献、履职尽责、服务群众、廉洁自律;
(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团结协助,遵守工作制度、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操作规范;
(三)生产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热情服务。
第十一条 本市推动践行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的家庭美德,鼓励、支持以下行为:
(一)传承“读书正业、孝慈仁爱、非义不取、为政清廉”的三苏家风;
(二)尊敬父母长辈,弘扬孝道美德,夫妻平等相待,勤劳节俭持家,教育和引导未成年家庭成员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三)邻里之间互谦互让,守望相助,友善相处。
第十二条 本市推动践行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的个人品德,鼓励、支持以下行为:
(一)自觉尊重公序良俗,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以及其他行为准则;
(二)厚德修身、拾金不昧;
(三)勤奋敬业、艰苦奋斗。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遵守移风易俗的下列规定:
(一)崇尚科学文化,破除封建迷信;
(二)红白喜事简办,抵制低俗婚闹;
(三)推行绿色殡葬,倡导文明祭扫;
(四)坚决杜绝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等候依次排队,出入通行有序、礼让;
(二)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进行体育锻炼、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时,控制噪声,避免干扰他人工作生活;
(三)在公共场所不喧哗吵闹;
(四)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不侵占、损坏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维护公共场所整洁,不乱扔烟头、垃圾、废弃物,不乱涂、乱画、乱贴、乱挂;
(三)积极参与垃圾减量、分类;
(四)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五)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树叶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维护交通安全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乘坐机动车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车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道路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不插队,不逆行、不乱停乱放;
(三)驾驶机动车应当礼让斑马线,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
(四)驾驶和乘坐机动车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五)行人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走人行横道,不跨越隔离设施;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遵守乘车秩序,不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
(七)爱护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停放。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维护小区文明,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占用公共设施、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在公共区域内乱堆乱放杂物;
(二)不侵占公共绿地,不在公共绿地上私搭乱建,不擅自改变公共绿地用途;
(三)室内装饰装修作业、使用电器乐器、室内娱乐等活动时避免噪声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四)不在小区乱停放车辆、不私拉电线给车辆乱充电;
(五)不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等。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
(三)按照规定做好农村污水和生活垃圾的处理;
(四)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畜禽粪便;
(五)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柴草等物品。
第十九条 旅游者应当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爱护景区景点的公共设施、花草树木,服从景区景点的引导和管理。
旅游从业者应当宣传告知文明旅游行为公约,引导旅游者健康、低碳、文明旅游,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条 网络运营者、使用者应当文明办网、文明上网,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网,管理网络内容,传播健康信息,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二)使用文明用语,传播积极健康向上的信息,弘扬真善美、引领新风尚、传递正能量。
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患者隐私和权益。
就医者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机构秩序;
医患双方应当文明处理医疗纠纷,共同建立依法、有序、良好的医患关系。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二十二条 在环境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垃圾和废弃物;
(二)随意倾倒垃圾和废弃物;
(三)在道路、建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乱涂、乱画、乱贴、乱挂。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文明行为:
(一)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商业促销活动;
(二)在公共场所高声喧哗、赤胸裸背等影响市容形象的行为;
(三)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健身等活动中,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四)擅自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售卖物品;
(五)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第二十四条 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乱插队、乱鸣笛,不礼让斑马线;
(二)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逆行,乱穿马路,非法占用车道;
(三)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翻越隔离设施;
(四)驾驶无牌无证的电动车上路行驶;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共享单车乱停乱放。
第二十五条 在小区生活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文明行为:
(一)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楼道等公共空间乱堆乱放杂物;
(三)违反规定装饰装修作业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四)堵塞、占用小区消防通道。
第二十六条 在养犬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文明行为:
(一)携带犬只出户不束犬绳的,未主动避让路人的;
(二)携带犬只出户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
(三)携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商场、医院、博物馆等公共场所。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设备:
(一)公交站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消防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及无障碍卫生间、第三卫生间设施,垃圾分类箱等环卫设施;
(五)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宣传设施;
(六)母婴室等便民设施;
(七)行政区划、城镇街巷、居民区、楼、院、自然村等地名标志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公益设施。
第二十八条 共享单车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车辆的日常养护,保持车辆干净整洁,及时对故障、报废车辆进行清理更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监督管理承租人依法使用、停放,维护交通出行秩序;城市管理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共享单车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教育主管部门(单位)和教育机构应当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开展文明礼仪教育和实践活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十条 本市推动爱国主义教育融入贯穿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和革命纪念设施建设保护利用。
第三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办专题宣传栏目和节目,积极宣传文明行为,曝光和批评不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单位),并协助取证。
行政执法部门(单位)需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执法工作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协助执法,行政执法部门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公民有权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行为,被劝阻人不得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接到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应当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身份证明信息。
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将单位和个人受到表彰的文明行为信息和受到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信息依法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推动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大力倡导、鼓励和支持开展扶贫救灾、敬老救孤、文化支教、环境保护等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新时代文明实践组织体系,整合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在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文明实践活动平台,发展文明实践志愿者队伍,全面开展文明实践活动。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深化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评选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作为评选标准和推荐条件。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职工、会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垃圾、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单位)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部门(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由消防救援部门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部门(单位)有上述行为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单位)处罚:
(一)携带犬只出户未清除粪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单位)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携带犬只进入城市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单位)除依法进行处理外,可以通报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可予以曝光: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行政执法人员或者不文明行为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因不文明行为受到处罚,行为人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者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也可以折抵相应的罚款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本条例所规定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根据《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眉山市地方性法规立法技术规定》,市精神文明办、市司法局牵头起草了《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加强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是推进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文明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提高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文明的社会秩序,是新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也提出,要努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此,通过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体系,建立我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保障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加强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是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提高文明城市创建法治化水平的题中之义。2018年,眉山市正式取得全国文明城市提名资格,正式开启了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创建。通过文明城市创建,眉山在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文明城市创建常态长效机制、工作机制、方法载体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市民文明素养与道德水平有了明显提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文明城市创建的不断深化,城市软实力的竞争、文明城市之间的竞争,更多的是市民文明素养上的比拼。当前,一些不文明行为依然有禁不止,如行人乱穿马路、市民乱扔垃圾、遛犬不及时清理排泄物等。为引导和规范市民文明行为,提升市民文明素养与社会文明水平,提高文明城市创建的法治化水平,有必要进行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持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依据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眉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重点参照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等文件。
三、《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9年11月以来,市精神文明办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建设委员会、市司法局等部门(单位)组成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先后召开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前往自贡市调研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工作,先后在各县(区)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代表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共有100余家部门(单位)、200多民众参与。同时,市精神文明办还在新闻网络平台开展了眉山市“十大不文明行为”和“十大文明金点子”征集活动,收集整理了市民反应比较集中的10条“不文明行为”,为《条例(草案)》的起草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立法调研的过程既是一次凝聚共识、制定规范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市民进行文明行为宣传普及和教育的过程,为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打下了扎实的民意基础。在此基础上,调研组共同起草了《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到第七条),主要载明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组织实施、社会参与的规定。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第八条到第二十一条),以列举的方式,围绕热爱祖国、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移风易俗、公共秩序、环境卫生、交通出行、文明小区、乡风文明、文明旅游、网络文明、文明就医,提出具体的文明行为规范要求。
第三章“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六条),主要是针对当前我市在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小区生活、养犬规定存在的亟需治理的突出问题。
第四章“保障与促进”(第二十七条到第三十七条),主要强化对公共设施保障、共享单车管理部门、教育部门、爱国主义教育和媒体促进的有关职责,列举了对不文明行为劝止和处理,志愿服务、文明实践活动、群众性创建、激励表扬等措施手段,来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到第四十四条),主要对违反本条例的禁止性条款,如违反环境卫生的规定、不文明养犬、堵塞占用消防通道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一定的处罚。设计了公开通报、社会服务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
五、《条例(草案)》的主要立法思路
(一)坚持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论述,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精神,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外化为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实现自治、德治、法治相融合相促进。
(二)坚持问题导向。从问题着手,针对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实际需要,查漏补缺,有的放矢。从长效发力,总结提炼我市在城市管理体制、创建工作机制、方法载体等方面的成功经验,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常态。
(三)坚持依法立法。依法明确各级各部门(单位)的职责权限,切实推动相关部门(单位)履职尽责,避免监督管理空白。注重法制统一,严守地方立法“红线”,在法定权限内对规范的内容予以细化和明确。
眉山市人民政府
常
附件3
关于《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
论证报告
为提高立法质量,2020年3月5日,市精神文明办会同市司法局组织召开了《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论证会。会议邀请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消防支队和当地法律工作者,对《条例(草案)》中行政处罚的合理性、与上位法有无冲突、是否限缩公民权利等内容进行了充分论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条例(草案)》的总体评价
参会的部门(单位)有: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消防支队、六县(区)文明办以及李勇刚、刘科、刘建光等律师代表。论证专家一致认为,《条例(草案)》整体符合眉山实际、结构完整、内容丰富,坚持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理念,倡导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将对构建眉山新型城乡治理体系发展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论证依据及范围
(一)论证依据。
论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眉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重点参照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等文件。
(二)论证范围。
1.《条例(草案)》的立法权限。
《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的规定,《条例(草案)》所规范的文明行为规范和不文明行为治理,属于《立法法》中规定的“城乡建设与管理”事项,且眉山市属于设区的市,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具有制定《条例》的立法权限。
2.制订《条例(草案)》的意义。
论证专家认为,制定《条例(草案)》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第一,《条例(草案)》的制定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在要求。文明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提高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文明的社会秩序,是新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
第二,《条例(草案)》的制定是构建眉山新型城乡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努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此,通过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体系,对建立我市建设开放发展示范市,构建新型城乡治理体系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例(草案)》的制定是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提高文明城市创建法治化水平的题中之义。2018年,眉山市正式取得全国文明城市提名资格,正式开启了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创建。通过文明城市创建,眉山市在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文明城市创建常态长效机制、工作机制、方法载体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市民文明素养与道德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一些不文明行为依然有禁不止,如行人乱穿马路、市民乱扔垃圾、遛犬不牵绳、遛犬不及时清理排泄物等。为引导和规范市民文明行为,提升市民文明素养与社会文明水平,提高文明城市创建的法治化水平,有必要进行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持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3.《条例(草案)》内容的合法性。
《条例(草案)》在遵循与上位法不抵触原则的基础上,将上位法较为原则、宏观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将实践工作经验和制度设计用立法的形式进行了固化,其内容总体上合法。
4.《条例(草案)》的科学性。
在制定过程中,起草组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条例(草案)》内容符合我市城市实际情况,也有效解决了城乡治理、城市精细化管理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在结构上,《条例(草案)》内容全面、具体,结构完整、逻辑通畅;在文字表述上,《条例(草案)》用语规范、语言表达总体上准确、简练。
三、论证意见及处理情况
经认真研究,论证专家提出以下论证意见:
(一)关于对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的三、四轮车的问题。
《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驾驶无牌无证的电动车、三轮车、四轮车上路行驶”,论证专家认为该条实际治理中情况复杂,鉴定复杂,建议统一明确为驾驶无牌无证的电动车上路行驶,对于属于机动车的四轮车按照机动车的管理来规范。
《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共享单车等车辆的乱停、乱放分条表述,论证专家认为应统一用一条内容来表述对乱停乱放车辆治理的内容。
处理情况:采纳。将第三款改为“驾驶无牌无证的电动车上路行驶”,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共享单车乱停乱放”作为本条第五款。
(二)关于公共绿化和花草树木的爱护问题。
《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爱护公共设施,不侵占、损坏公共设施”,没有提及对公共绿化、花草树木的爱护,论证专家认为可能会导致属于同类的公共设施、公共绿化、花草树木的规范内容不完整。
处理情况:采纳。增加对公共绿化、花草树木的爱护。
(三)关于养犬规定的内容问题。
《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养犬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文明行为:(一)携带犬只出户不束绳子的;(二)携带犬只出户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三)携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医院、商场、博物馆、图书馆、餐馆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其他公共场所。此条规定论证专家认为内容不完整,逻辑有漏洞。一是携带犬只出户未主动避让路人的,也是当前群众困扰的问题,建议纳入。
处理情况:采纳。结合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的修改意见,将本条第一款改为“携带犬只出户不束犬绳的,未主动避让路人的”。
(四)关于志愿服务的问题。
《条例(草案)》没有单独对志愿服务的内容进行规定,而是在第三十四条中提出发展文明实践志愿者队伍,而新时代文明实践的平台目前主要在县级以上,市级层面没有载体平台,对全市志愿服务的工作促进力度偏弱。建议增加志愿服务的单独条款,作为第三十四条内容。
处理情况:采纳。增加第三十四条志愿服务的内容规定。修改为:
第三十四条 【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推动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大力倡导、鼓励和支持开展扶贫救灾、敬老救孤、文化支教、环境保护等志愿服务活动。
(五)关于环境卫生罚则的问题。
《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垃圾、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处个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论证专家认为此条内容要充分考虑部门执法的操作性,建议把个人处罚金额调整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实践中对五十元罚款可以采用简易程序,便于行政部门执法。
处理情况:采纳。把对个人处罚改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关于堵塞占用消防通道罚则的问题。
《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论证专家认为,此条与《消防法》第60条规定不相符合,建议改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参照其他条款明确执法主体。消防部门建议执法主体增加有关部门,实践中,消防通道堵塞、妨碍消防车通行,有涉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建议由消防救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执法。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修改为:
第三十九条【堵塞占用消防通道罚则】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由消防救援部门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上述行为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关于不文明养犬罚则的问题。
《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一)携带犬只出户,未束犬绳的;(二)携带犬只出户,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三)携带犬只出入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论证专家认为,执法主体不明确,实践中容易推诿扯皮,建议对公安、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明确执法的具体事项;处罚条款建议明确为粪便清楚和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两种情况进行处罚。
处理情况:采纳。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携带犬只出户未清除粪便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对携带犬只进入城市公共场所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附件4
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单位 |
意见内容 |
采纳 情况 |
备注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的规定,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该条例。 |
采 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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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以及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的规定,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采 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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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政研室 |
一、建议:前后有关表述保持一致。如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与第四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第十五条“不乱写乱画乱涂乱挂”与第二十二条“乱写、乱画、乱涂、乱挂”等等。 |
采 纳 |
统一表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统一表述为乱涂、乱画、乱贴、乱挂。 |
二、建议:将第二十四条“共享单车乱停乱放”修改为“自行车(共享单车)乱停乱放”。 |
未采纳 |
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本条第五款有规定。 |
三、建议:在第三十六条“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职工、会员予以表彰奖励”后增加“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
未采纳 |
具体奖励的内容,由相应的部门自行制定。 |
四、建议:第三十八条与第三十七条、三十九条保持一致,明确处罚主体。 |
采 纳 |
已明确执法主体。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一、第十四条第四项“爱护公共设施,不侵占、损坏公共设施”,建议修改为“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不侵占、损坏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 |
采 纳 |
已增加公共绿化、花草树木进去。 |
二、第十六条第七项“爱护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地停放”,建议拆分为两项,即“爱护共享单车,文明骑行”和“规范有序停放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
未采纳 |
机动车、非机动车在本条第二款有不乱停乱放的规定。 |
三、第十七条“文明小区”建议增加一项,即“不侵占公共绿地,不在公共绿地上私搭乱建,不擅自改变公共绿地用途”。 |
采 纳 |
已增加。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四、第二十二条第一项“随地吐痰、乱扔烟头”,建议修改为“随地吐痰、乱扔烟头或者其他废弃物”。 |
采 纳 |
已增加。 |
五、第二十三条第四项“高空抛物”,因高空抛物非法律用语,建议修改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物品”。 |
部 分 采 纳 |
改为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
六、因占道经营现象屡禁不止,建议纳入条例,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一项,即“擅自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售卖物品”。 |
采 纳 |
已增加。 |
七、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携带犬只出户,未束犬绳的;(二)携带犬只出户,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三)携带犬只出入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上述三项执法主体不明确,且对行为人执法困难,容易引发纠纷,建议删除该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未采纳 |
已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明确,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携带犬只出户未清除粪便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
同意请示事项的单位:天府新区眉山党工委(管委会),东坡区委区政府、彭山区委区政府、仁寿县委县政府、洪雅县委县政府、丹棱县委县政府、青神县委县政府,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检察院、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委外办、市委编办、市直机关工委、市委巡察办、市委老干部局、市委保密机要局、市委目标绩效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眉山国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合作局、市统计局、市信访局、市林业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数字经济发展局、工业新城办、岷东新区、甘眉工业园区、金象化工产业园区、岷江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工商联、市残联、市文联、市社科联、市红十字会、市贸促会、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市委党校、眉山日报社、市公务服务中心、市档案馆、市委党史地志编纂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广播电视台、东坡文化旅游景区、市税务局、市气象局、国家统计局眉山调查队、市邮政管理局、眉州监狱、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保监分局、农发行眉山市分行、工行眉山分行、农行眉山分行、中行眉山分行、建行眉山分行、省联社眉山办事处、邮储银行眉山分行、市财险公司、市寿险公司、国网眉山供电公司、中车眉山车辆有限公司、眉山烟草专卖局、中国电信眉山分公司、眉山邮政分公司、中国移动眉山分公司、中国联通眉山分公司、中国铁塔眉山市分公司、中国石油眉山销售分公司、广电网络公司眉山分公司。 |


关于《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0年4月22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 李 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重点。市人大社会委高度重视,提前参与,2019年11月会同市文明办、市人大相关委室、市司法局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由市文明办具体负责起草工作。起草小组明确立法任务后,积极收集全国各地文明行为促进立法的信息资料,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2020年1月,李建章副主任和李永高副主任带队赴自贡市学习考察了文明行为促进立法的先进经验。2020年1月-2月,社会委多次主持召开市级部门座谈会、起草小组修改研究会,组织起草小组赴六区县开展调研。通过调研学习、召开座谈会、征集意见等方式,广泛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协助起草部门数易其稿,形成了《条例(草案)》。在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我委召开全体会议,围绕《条例》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研讨、论证,形成了审议意见。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社会委审议认为,制定出台《条例》十分必要。一是个人素质养成的需要。文明礼仪是人类社会最起码的道德规范,是一个人素质的综合体现。城市快速发展,生活环境越来越美好,但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不文明现象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如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交通违规、携犬出户不及时清除粪便等不文明行为严重影响城市形象,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市民的行为,让文明行为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进而提升我市整体文明程度,引领社会良好风尚。二是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需要。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开展了大量工作,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把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加以固化,建立长效机制,以法治方式,促进人民群众自觉规范文明行为,助推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三是创造优良发展环境的需要。人文素质和文明行为是优良发展环境的基础,也是一座城市、一个国家软实力的象征。眉山要建设开放发展示范市,首先要营造良好的开放发展环境,这就迫切需要一部法规对倡导文明行为和禁止不文明行为进行明确规定,特别是为典型不文明行为治理提供法律依据。
二、《条例》制定的可行性
社会委审议认为,《条例(草案)》在遵循与上位法不抵触原则的基础上,将实践工作经验和制度设计用立法的形式进行了固化,同时吸收了人大代表、各界群众对突出不文明行为治理的意见建议,内容切合眉山实际;《条例(草案)》结构完整、逻辑关系基本清晰;用语比较规范、语言表达总体准确、简练,是一部融入眉山元素的、具有眉山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地方性法规,是可行、可操作的。
三、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审议过程中,为进一步突出眉山特色,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组成人员还提出:《条例(草案)》的定位应注重文明行为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体例还需作进一步梳理归类;重点内容应进一步明晰;法条表述应进一步规范;应充分体现眉山特色、眉山经验、人大调研成果等15条修改意见,请在后续修改中研究完善。
委员会全体会议经过审议,认为《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0年4月22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陈 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决定起草背景及起草过程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进一步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从源头上根本杜绝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结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疫情防控有关文件精神,起草了《决定(草案)》,并书面征求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向市委做了汇报,根据各方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十条,涉及九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详细界定了禁食野生动物的范围;二是为实现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目标,对猎捕、交易、运输、生产经营等行为予以禁止,规定市场、网络平台、餐饮服务业不得为食用野生动物提供场所和服务,不得通过广告、传单、宣传品、店招店牌、菜谱等方式招揽、诱导消费者食用野生动物;三是对科研、药用、展示等利用野生动物的特殊情形作出规定;四是进一步明确开展禁食野生动物工作的部门职责;五是加强对禁食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六是鼓励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七是对照《决定(草案)》第三条,细化法律责任;八是明确了市、区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责;九是规定实施日期,同时废止《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决议》(眉人发〔2003〕5号)。
决定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草案)
2020年4月22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一、严格禁止食用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本决定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及水生野生动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三、全面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储存、运输、包装、寄递、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禁止城镇农贸市场、乡镇集贸市场、临时摊区、农产品批发市场、海鲜市场、网络平台等为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平台或者场所。
禁止宾馆、酒店、餐馆、农家乐等餐饮服务行业为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场所和服务。
禁止在电视、网络、电台、报刊等媒体发布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广告或者通过发放传单、宣传品等方式招揽、诱导消费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店招、店牌、菜谱。
四、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验检疫。
五、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林业、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网信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全面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有力震慑和打击涉野生动物类刑事犯罪,完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法治环境。
六、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基层自治组织、学校应当开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和舆论监督。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活动。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增强野生动物保护、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七、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二)违反本决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
(三)违反本决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储存、运输、包装、寄递、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四)违反本决定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为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消费场所或者其他服务的;
(五)违反本决定第三条第五款规定,非法宣传或者制作店招、店牌、菜谱的。
九、市、区县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决议》(眉人发〔2003〕5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
(表决稿)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一、严格禁止食用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本决定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及水生野生动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三、全面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储存、运输、包装、寄递、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禁止城镇农贸市场、乡镇集贸市场、临时摊区、农产品批发市场、海鲜市场、网络平台等为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平台或者场所。
禁止宾馆、酒店、餐馆、农家乐等餐饮服务行业为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场所和服务。
禁止在电视、网络、电台、报刊等媒体发布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广告或者通过发放传单、宣传品等方式招揽、诱导消费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店招、店牌、菜谱。
四、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验检疫。
五、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林业、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网信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全面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有力震慑和打击涉野生动物类刑事犯罪,完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法治环境。
六、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基层自治组织、学校应当开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和舆论监督。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活动。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增强野生动物保护、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七、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二)违反本决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
(三)违反本决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储存、运输、包装、寄递、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四)违反本决定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为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消费场所或者其他服务的;
(五)违反本决定第三条第五款规定,非法宣传或者制作店招、店牌、菜谱的。
九、市、区县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决议》同时废止。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报告(草案)
2020年4月22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各位代表:
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我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19年主要工作
坚持和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新时代人大工作的重大课题。一年来,我们在市委坚强领导下,主动适应新时代人大工作新要求,围绕中心、依法履职,主动作为、创新工作,问题导向、务求实效。
——人大队伍更讲政治。我们把政治建设摆在第一位置,坚持市委有要求、人大有响应,市委决策部署到哪里、人大工作就跟进落实到哪里。全面梳理落实2017年以来市委对人大工作的指示,第一时间组织学习市委重要会议文件和市委主要领导批示,研究提出贯彻举措,推动市委决策在人大落地落实。不折不扣执行请示报告制度,2019年报请市委审定重要事项19件。
——人大经验更加出彩。我们把改革创新作为第一课题,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六步六关: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眉山实践》为题,专刊推广眉山经验,开创全省先河。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交流会在眉山召开,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首次在市州一级召开全国性会议。全省人大人事代表暨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经验交流会、全省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座谈会在眉山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先后8次在全国、全省有关会议上作经验交流,荣获全省人大宣传工作特等奖。省人大常委会以《十项创新纵深推进四讲四有人大建设》为题,总结推广眉山人大经验。
——人大工作更具实效。我们把解决问题作为第一要求,认真落实基层减负年部署,下决心向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开刀,切实改进监督方式,检查调研直接深入点位随访暗访,紧扣法律条文检查落实情况,反馈问题向有关单位发出精准点球,解决了执法检查大呼隆、专题调研不深入、审议工作走程序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每检查一项工作,就推动这项工作取得实效;每审议一个问题,就促使这个问题得到解决。
一年来,我们紧扣市委建设开放发展示范市目标,着力于推动解决问题,重点抓了4个方面15项工作。
一、不折不扣落实市委要求,创新建立履职行权制度标尺
深刻把握人大政治属性,把抓落实作为政治自觉,将市委对人大工作的要求全面落地。
1.落实市委“严明会议纪律”要求,创新建好履职制度硬核。市委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切实严明会议纪律,出台办法加强管理。我们认真分析以往会议请假原因,下大力气改进会风会纪,报请市委常委会同意,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肃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请假纪律的意见》,细化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准假的特殊情况和请假程序,定期通报非特殊情况请假人员。意见出台以来,只有3人次非因特殊情况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随意请假情况不再出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新初批示“把请假制度规范化,这种做法很好,值得宣传推广”。
2.落实市委“依法任免干部”要求,创新改进人事任免案审议。市委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干部任免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我们坚决贯彻党管干部原则,依法改进人事任免案审议,常委会领导在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时,带头介绍任免干部情况,带头表态坚决拥护市委人事安排意图,起好引导作用。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以来,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41人次,全部满票或高票通过。按照省委、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指导区县对5万人以上的18个乡镇以及7个具备条件的乡镇配备了人大专职副主席;67个乡镇全部配齐了人大专职工作人员。
3.落实市委“主题教育活动”要求,重点解决检查调研“浮”和工作方式“旧”的问题。把主题教育作为推动人大工作实现新变化、迸发新活力、取得新成效的重要抓手。常委会党组立学立做、学做结合,立查立改、查改贯通,对查找的63个问题逐条拿出整改举措,目前已落实整改59个。聚焦检查调研“浮”,创新改进执法检查和听取审议报告全链条监督机制,检查调研、反馈情况、审议意见、跟踪监督、满意度测评,全程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省委第一巡回指导组对此充分肯定。聚焦工作方式“旧”,建成投用了会议阅文系统、眉山人大APP和备案审查、人大预算监督平台,实现会议无纸化,人大预算监督和备案审查网络化。
二、主动服务眉山开放发展,务实推动市委决策落地落实
准确把握市委“开放发展突破年”要求,突出重点主动作为,全力服务眉山高质量发展。
4.着力推动把“金融水”引进“实业田”。一是开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调研,深入19家银行保险机构交流互动,梳理出中小企业融资难、金融供给质量不高等16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完善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应急转贷资金与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制等12条对策建议,推动眉山企业用上眉山的钱。二是开展减税降费调研,深入税务部门和有关企业,全面分析减税降费存在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切实落实减税降费、用活用好红包资金、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等建议。三是首次听取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推动摸清家底、建立财政部门管总、相关部门协作的管理机制。四是制定出台《眉山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实施办法》,明确支出政策、总量、程序等7个方面的10项审查监督重点;设立预算监督中心,强化预算执行监督;依法听取审议计划、预算、决算、审计报告,推动政府投资规范化、法治化。眉山作为唯一一家市级单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交流会上作经验交流,受到各方高度肯定。五是听取审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报告,提出完善政策体系、强化产业创新、打造全域科技成果转化区等审议意见,推动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经费不足、企业自主研发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六是组织部分国省人大代表集中视察开放发展示范市推进情况,代表提出多条可行建议。
5.着力抓好市领导联系项目和城乡规划监督工作。常委会主任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21个。比如,在联系大峨眉旅游西环线项目中,当了解到峨眉段进度严重滞后、洪雅段竣工后将成为断头路这一情况之后,当即同洪雅县商量修建连接线;当连接线方案出现推进问题后,又立即带领洪雅县有关方面实地踏勘,提出优化调整建议,既优化了线路,又可节约1亿元投资。组织对42个项目的规划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29个房地产项目的绿地率、建筑密度进行专项核查,发现各类问题56个,发出监督建议函7份,推动问题得到及时整改。
6.着力推动法治眉山建设。连续两年听取审议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对执法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提出具体要求,推动实现了执法结果全公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以建筑法执法检查为抓手,深入部门、工地、企业,对照法律条文一条一条检查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推动解决违规挂靠资质、违法分包、恶意低价中标等问题。完成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省市县(区)三级联网,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62件,纠正3件。按市委要求,对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18件,提出修改建议6条。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规草案提出的298条意见,进行了逐一回复。
7.着力推动东坡文化传承创新。针对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力度不够、建筑风貌不协调等问题,我们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组织苏学、法学专家论证,群众听证,历经23次修改完善,出台了《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落实保护责任、明确遗址遗迹周边经营活动的限制措施、对遗址遗迹周边规划建设进行规范,为保护三苏文化提供法治支撑。新华社以《苏东坡故乡四川眉山立法保护“三苏”遗址遗迹》为题进行了报道。
8.强力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出台《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加快制定《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立法调研。常委会主任带队,深入社区、餐馆、农贸市场、老旧小区查看走访,召开市容环境、交通文明、食品三小、农贸市场、老旧小区管理专题座谈会,强烈针对突出问题,向市委提出升级市民素质软件、完善公共设施硬件、理顺城市治理要件12条举措,市委书记慕新海高度肯定,安排将调研成果在全市“双创”推进会上进行了通报。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每周深入联系社区指导,协调解决问题74个;常委会机关每周安排志愿活动,轮流到包保社区文明劝导、入户宣传、打扫卫生,迎检期间更是每天早上6:00至晚上24:00冒风雨、顶严寒,坚守岗位,受到市委书记慕新海充分肯定。
9.着力推动“六有”新乡村加快建设。启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立法工作;听取审议乡村振兴推进情况报告,提出大力推进土地规模规范流转、认真研究解决“大棚房”整治遗留问题等审议意见,推动解决社会高度关注的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等工作中的问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法检查,提出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探索创新农贸市场监管等审议意见,推动铸牢农产品质量防火墙,确保从田间到餐桌的安全。专项视察农用地污染防治情况,推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做好风险防范、保障土壤安全。
三、紧紧盯住群众关心关切,扎实推动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
坚持人民有呼声,人大有回应,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积极作为,推动发展成果共享。
10.着力支持和保证人民群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解决自己急难愁盼的民生问题。一是创新制度设计。强烈针对一些民生项目群众参与度低、获得感不强的问题,坚持党委坚强领导、人大加强主导、代表全程参与,建立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主责、代表主体、群众参与”的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运行机制。二是紧盯群众急需。发动市县乡三级人大代表走访群众31万余人次,从群众的急切诉求中提出民生实事建议项目3111个,票决出2019年度正式实施项目423个。全市乡镇票决实施的351个民生项目,出行、入学、就医、饮水安全、环境治理等项目占比达到95%,投资100万以下项目占比47.8%,金额最小的青神县青城镇胜利堰支渠硬化项目仅投资1.5万元,真正突出了群众最关切的“关键小事”。三是强力监督推进。常委会对每个项目确定联系领导和责任单位,组织代表集中视察,听取审议推进情况报告,建立常态监督、动态反馈制度,同时对每个项目组建代表监督推进组和微信群,打造“指尖上的监督”,微信群每天都能看到代表监督小组活动情况、工作推进情况,共计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1500余个。政府对每个项目制定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统筹协调,加快推进,票决实施的所有民生项目全部按期竣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专刊推广眉山经验。省委办公厅《每日要情》、新华社、中国人大等内参和中央媒体专刊深度报道。新华社刊发的《民生实事怎么干 人大代表来票决》,浏览量超过百万人次。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新初批示“眉山市人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试点工作的‘六关’很有特色,形成了有效的运行机制,效果好、意义大。请省人代工委予以总结宣传。”省人大常委会在眉山召开全省现场会推广眉山经验。票决制“六步六关”经验成为了眉山人大的新名片。
11.连续三年把环保监督作为常委会的重点工作。一是组织深度调研,结合保护和发展需要,从细化责任、规范处罚、严格管理入手,加快制定加强瓦屋山风景区保护的决定。二是主动上门与成都、资阳人大协商并达成共识,建立成都平原环境保护联动机制,凡涉及环保的立法、监督和决定,联合调研、立法互助。三是联合成都市人大专题调研黑龙滩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协助成都市人大将下游饮用水源保护纳入了都江堰灌区保护立法。四是紧紧盯住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暴露出来的5个问题,4次调研推动整改,已整改到位4个。五是牵头召集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精心组织,高质量承办全国人大“2019中华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15家中央媒体形成23篇采访稿件,全方位正面宣传了眉山生态环保的巨大成效。
12.着力推动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以药品管理法执法检查为切入点,紧扣零售处方药管理不规范、药店执业药师挂牌不在岗等突出问题,提出明确责任、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等建议并推动落实,2019年全市药剂师配备率从不到60%提高到了90%。连续三年监督推动补齐学前教育短板,2019年全市新投用幼儿园18所、新增学位4080个。以听取审议家事审判改革工作报告为切入点,紧扣案多人少、部门联动不足的矛盾,提出用好非诉机制、建好专业化家事审判团队等建议,推动温情审判,提升司法温度。以听取审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报告为切入点,紧扣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达标率低、人才缺乏等问题,提出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等审议意见,破解平台、人才、经费瓶颈。以消防法执法检查为切入点,随机抽查暗访60余个重点单位,点对点反馈发现的36个问题,推动消防体制改革后及时理顺机制,将隐患消灭在萌芽。我市人口老龄化率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养老服务已成为紧迫的民生课题,我们深入60多个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调研,向市委提出落实养老设施用房、建立保障机制等建议,受到市委书记慕新海充分肯定。市委高度重视解决征地农民“征而未安”问题,我们专题调研,深入分析各类安置办法利弊,向市委提出“创新货币安置,依据商品房销售均价测算安置标准,带条件出让商住用地,在商品房中安排一定比例作为安置房”的建议,推动从机制上根本解决征迁群众长期得不到安置的问题。
四、紧紧围绕增强工作实效,创新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机制
市委书记慕新海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的战略高度,十分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先后3次作出重要批示。我们认真落实,打出“组合拳”,以空前力度推进代表建议办理。
13.立足眉山发展,主动推动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省人代会期间,梳理归纳出眉山代表团代表涉及眉山的重点建议33条,由常委会主任牵头召集市级有关部门研究,逐条制定办理方案,报市委同意后,市级有关部门主动对接省级有关部门,先行推动、全程跟踪。目前33条重点建议全部办结。
14.立足办理实效,强力推进代表建议办理。一是首次将市人代会期间,市人大代表有实质内容的口头和书面建议一并归纳汇总,根据建议紧迫性可行性,从151条建议中梳理出重点建议99件,制定办理方案并报市委批准。二是首次将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进行交办。三是首次实行常委会主任会同市政府市长,共同召集有关部门交办代表建议。四是确定重点督办件19件,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牵头督办。五是市政府首次实行领导领办代表建议,首次在门户网站公开部分建议办理情况。六是选择11件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代表高度关注的建议,由常委会主任带队督查,邀请建议领衔代表和办理单位全程参与,代表现场提问,办理单位现场答复,增强办理互动。七是常委会主任两次主持召开督办会,对建议办成率提出量化要求。
15.立足推动工作,加强代表建议办理跟踪问效。专题听取审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报告,首次就代表建议办理开展专题询问,不设题目,不搞预演,现场提问,在一问一答中,问出了人大意识和办理压力,让人大监督长出了“牙齿”,形成了改进工作的合力。多年来,市人大代表建议办成率一般在45%左右,2019年达到了89.4%。常委会分办理态度和办理实效,逐一回访提出建议的代表,满意率均超过99%。
各位代表!一枝一叶总关情,最是“小事”显担当。一年来,我们从全局着眼,从细节入手,以“票决制”和代表建议办理为抓手,全面开启了民主政治内容创新、载体创新、实践创新的基层探索,激发了各级人大代表的政治热情,通过一项项实打实的创新,打通了群众需求对接政府决策的通道,通过一个个小项目,实现了群众的“大幸福”。人大工作为人民群众带来了直接的、实打实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现了人大工作能感知、有温度、见效果!
过去一年,市委进一步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市委书记慕新海12次就人大工作作出指示批示;常委会和各专委会组成人员、全市人大工作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履职尽责;市政府、市监察委、市法院、市检察院主动接受监督,认真落实人大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认真办理代表建议,付出了辛勤努力;全体市人大代表讲政治顾大局,零距离听民声解民忧,累计85%的基层市人大代表参加了常委会组织的活动,我们时刻都能强烈感受到人大代表对工作的投入和专注、对百姓利益的执着和坚守。在此,我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一年的工作,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常委会工作还有不少差距。主要表现在:立法的可操作性有待提高,监督实效性还有差距,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和改进地方治理的能力还需提升,个别单位代表建议办理重形轻效的情况依然存在。我们将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逐步解决好这些问题。
2020年主要任务
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在市委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一核引领、两域善治、三治融合、四化联动、五强保障”的基层治理思路和“高水平开放发展示范市、高质量发展先行区、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大都市副中心”的城市发展定位,深入贯彻市委四届十四次全会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市委书记慕新海在人民日报《看地方人大如何开创工作新局面》上的批示精神,对标先进,着力探索创新,推动问题解决,推动打好打赢新冠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为眉山高质量发展更多贡献人大力量。
一、持续服务发展大局,推动开放发展示范市建设加快推进
坚决落实市委“开放发展攻坚年”八项要求,聚力解决实体经济和城市软实力中的难点堵点,加强跟踪问效。
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听取审议计划、预算、审计工作报告,开展重点项目推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调研,为实体经济“加油减负”。听取审议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推动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听取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情况报告,推动解决屡审屡犯问题。听取审议国有企业资产情况报告,推动实现国有资产监督网络化、实时化。
增强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坚持“小切口、大纵深”,制定出台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启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条例审议工作,完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调研,推动对标成都标准,提升开放发展的城市品质和管理水平。
推动形成各方参与、共建共享的创文创卫格局。今年是市委确定的“双创”攻坚冲刺年,我们将深入抓好督导联系工作,推动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推动“路口革命”,让“车让人”成为一道靓丽的风景线,推动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参与“双创”的生动局面。
二、持续聚焦民生改善,推动不断满足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
深刻把握人大人民属性,把以人民为中心深深植根于思想、落实到行动,努力让人大工作更接地气、更贴民心。
推动解决好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听取审议医疗保障、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作报告,专项视察县域医共体改革试点情况,推动整合资源,完善管理服务。
推动实施好民生实事。听取审议票决民生项目推进情况报告,完善票决项目监督评价机制,让“指尖上的监督”更有力度、更富实效。
推动回应好群众在教育、环境、安全等方面的急难愁盼。开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全民健身情况;开展眉山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执法检查;开展风景名胜区条例执法检查、出台关于加强瓦屋山景区保护的决定;专项视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听取审议扫黑除恶、公益诉讼工作报告,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持续深化代表工作,推动人大代表作用充分发挥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我们将持续深化拓展代表工作,进一步把代表组织起来、活动开展起来、作用发挥出来。
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制。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工作,探索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载体和机制,持续开展县乡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把代表联络站(室)办到基层、把代表活动深入到群众中,着力发挥代表联络站(室)作用,使越来越多的群众通过人大代表了解政策、反映民声。
完善代表建议办理机制。把着力点放在解决问题的“后半篇文章”上,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办理代表建议与转变作风、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结合起来,推动解决问题,增强办理实效,努力让代表有更多的荣誉感、价值感,对建议办理结果由衷点赞。
加强代表履职能力培训。从实战出发,探索“菜单式”培训,组织专题学习会、代表履职交流会,用解剖麻雀的方式,选择优秀代表建议作为案例进行剖析,提高培训精准度。
四、持续加强自身建设,推动人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
全面落实市委“忠诚、担当、干净、有为”要求,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永恒课题,教育引导人大干部不断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抓好履职纪律管理,发挥领导表率作用,以担当带动担当、以作为促进作为。持续深化学习培训,使人大队伍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跟上时代节拍,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转化为眉山人大工作的生动实践。
各位代表!2019已成过往,2020催人奋进。新的一年,新的作为。我们要在市委坚强领导下,积极投身眉山发展浪潮,书写更加绚丽多彩的新时代人大故事!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草案)
2020年4月22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收官之年。做好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政治机关、权力机关、工作机关、代表机关一体建设,进一步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效,切实抓好问题整改,全面落实市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部署,为推动眉山高质量发展,建设开放发展示范市贡献人大智慧和人大力量。
一、积极主动作为,推动打好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总体战阻击战
1.助力疫情防控。制定出台《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加强决定执行情况监督,推动依法依规、科学防治。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加强传染病防治能力建设,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组织发动全市各级人大代表,积极投身疫情防控,立足岗位贡献代表力量。
二、以良法促善治,推动法治眉山建设
2.健全立法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完善法规前期调研、起草、论证、审议、表决、评估机制,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在部分街道、乡镇、园区建立立法联系点,健全公众意见采纳和反馈机制,拓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
3.有序推进年度地方立法。科学精选立法项目,突出务实管用,不拘一格开展创制性立法,确保地方法规“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助推提升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为规范全市小区物业管理提供法治保障。审议通过《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巩固全市“双创”成果。审议《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条例》,用法治力量推动“美丽眉山・宜居乡村”建设。出台加强瓦屋山保护工作的决定,保护好瓦屋山的绿水青山,造福子孙后代。开展《眉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立法调研论证工作。
4.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充分发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平台作用,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备案审查工作体系。健全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反馈机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全面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质效。突出重点开展主动审查,增强审查刚性和力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三、增强监督实效,服务改革发展大局
5.围绕中心大局开展监督。紧扣开放发展、三区协同、产业升级等事关眉山高质量发展的重点任务开展监督工作。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持续发力打好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确保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督促落实“民营经济二十条”,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开展改善营商环境深度调研,推进重点项目落地落实。
6.加强民生热点问题监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医疗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推动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提高医疗服务保障水平。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的报告,坚持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营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听取和审议市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发挥人大执法检查“法律巡视”利剑作用,对《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检查,用市人大常委会所立法规确保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安全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检查,进一步理顺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推进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合理利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推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残疾人就业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检查,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更好的条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情况、学前教育情况、精神卫生情况调研,视察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县域医共体改革试点情况、佛道教商业化问题治理情况,调研后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并力促调研成果转化,推动相关问题解决,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7.深化计划、预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围绕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强市,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将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纳入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实现动态监督。推进预算审查监督智能化,数据报告由系统自动生成,制定《关于强化预算联网监督结果运用的意见》,建立《预算联网监督动态》通报制度,提高联网监督实效性。
8.切实做好人大信访工作。依法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转办、督办群众反映信访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人大信访信息化建设,加强来信来访突出问题分析研究,收集社情民意,更好服务常委会行使“四权”。
四、规范权力行使,依法做好决定和任免工作
9. 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聚焦全市改革发展稳定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加强与“一府一委两院”重大工作的交流沟通,适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将行使决定权与行使立法权、监督权有机结合,增强重大事项决定的针对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强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人大决议决定有效贯彻落实。
10.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确保市委人事安排意图顺利实现。规范任前法律考试、供职发言、颁发任命书和宪法宣誓制度,增强被任命人员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
四、做实代表工作,激发代表履职活力
11.抓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工作。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主责、代表主体、群众参与”工作机制,总结经验,进一步做好在市县(区)乡(镇)三级全覆盖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紧扣人民当家作主,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深化项目征集筛选、项目跟踪推进、项目实施评估机制,让民生工程成为群众衷心拥护的“民心工程”。
12.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坚持代表的主体地位,激发代表的履职热情。建立健全常委会领导联系组成人员、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引导代表常态化开展联系工作,发挥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拓宽代表参与常委会工作的深度和广度,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将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确定为立法和监督工作重点。组织代表围绕中心工作开展集中视察,提出高质量的建议意见。探索分专业成立代表活动小组,充分发挥代表专业特长。
13.强化代表履职服务保障。突出服务基层代表,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培训,提升代表履职能力。健全“线上线下”代表履职平台,强化代表履职手机APP应用,方便代表知情知政、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推进代表工作站(室)规范化建设,深化县乡两级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完善建议交办、办理、督办机制,切实解决“重交办、轻落实”的问题,提高代表建议办成率。注重挖掘代表典型,讲好“人大代表”故事,不断增强代表履职的社会影响力。
六、狠抓自身建设,提升能力素质
14.全面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牢牢把握人大是党领导下的重要政治机关属性,始终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抓实理论武装,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完善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在人大不折不扣贯彻落实。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在人大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扎实抓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确保机关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
15.持之以恒抓作风建设。坚持“作风就是形象、作风就是力量、作风出成绩、作风出干部”理念,增强机关干部责任意识、效率意识、质量意识,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热情,让“马上办、务实干”成为工作习惯。严格执行机关各项管理制度,驰而不息“纠四风”,塑造作风优良、团结协作、充满活力的人大机关形象。
16.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坚持常委会会前学法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人大业务培训,提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的履职能力。巩固“智慧人大”建设成果,以信息化手段提高人大工作效能,推动人大履职方式创新。加强对区县人大工作的指导,推动形成人大工作合力,提高人大工作整体实效。
附件:眉山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
2019年11月29日眉山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63次主任会议通过
按照《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规定,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全市立法工作。经向市政府各部门、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征求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收集整理各单位提交的立法项目申报书,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眉山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如下:
一、制定地方性法规2件
序号 |
名称 |
提请审批时间 |
起草单位 |
审议部门 |
1 |
《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
2020年1月前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
市住建局 |
市人大法制委 |
2 |
《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2020年4月前一审 |
市精神 文明办 |
市人大社会建设委 市人大法制委 |
二、审议地方性法规1件
序号 |
名称 |
提请审议时间 |
起草单位 |
审议部门 |
1 |
《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条例》 |
2020年8月一审 |
市农业 农村局 |
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 市人大法制委 |
三、立法调研1件
序号 |
名称 |
调研时间 |
责任部门 |
1 |
《眉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
2020年9月前 |
市住建局 |
关于全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情况汇报
2020年4月22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及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公共卫生管理机制体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及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了社会稳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主题,现聚焦重大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建设作以下汇报。
一、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一)机构建设。一是疾控机构设置。全市共有7个疾控中心,其中市级1个、县(区)级6个。眉山天府新区疾控中心已于2020年2月批准成立,计划于6月前启动建设。二是医疗机构配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39家,其中设置传染病科(独立传染病房)的3家,独立设置传染病区的1家(仁寿县人民医院),规范设置发热门诊、肠道门诊的19家,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妇保院100%设置预防保健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底。全市137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按要求设置独立公共卫生科室,具体负责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二)人才队伍。核定全市疾控中心人员编制标准为472人,7个疾控中心实际核定编制424人,在编387人,在岗458人。其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313人,占在编人员的80.88%;高级职称50人,中级职称96人;研究生学历4人(含在职研究生)、本科学历133人,占在编人员的35.4%。具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占比18.4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公共卫生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编制数3788人,其中在编在岗3019人,公卫医师47人、占比1.56%。
(三)能力建设。一是疾控机构等级创建。市疾控中心、仁寿县疾控中心建成二甲疾控机构,东坡区、彭山区、洪雅县、青神县疾控中心建成二乙疾控机构,丹棱县疾控中心尚未评等。二是疾控机构实验室建设。全市疾控中心建成3个艾滋病确证实验室、4个筛查实验室、1个流感网络实验室、1个结核病药敏实验室、6个培养实验室、1个病媒生物实验室等,均取得资质认定证书,认定项目涉及非食品检验检测能力五大类248个参数、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四大类234个参数,初步形成了以市疾控中心为龙头的全市疾控机构检验检测体系。三是监测预警网络。全市已建立市、县、乡三级疫情监控及网络直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直报系统,定期进行传染病监测分析和预测预报。四是预防接种门诊。全市建成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139个,其中AAA门诊30个、AA门诊72个、A门诊37个。五是应急能力。成立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组建22支共550人的卫生应急队伍,制定完善专项预案30余个,设置有市、县两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库。
二、主要工作情况
(一)坚持政府主导,健全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机制。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始终将公共卫生服务作为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民生工程来抓,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多次带队深入基层开展专题调研,市政府常务会议多次专题研究部署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工作。2019年整合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的市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艾滋病、血吸虫病、结核病、地方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二是加强顶层设计。将公共卫生服务列入眉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健康眉山“2030”发展纲要》《教体医卫腾飞行动计划》《眉山市“十三五”卫生和计生事业发展规划》重要内容,制定艾滋病、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专项规划,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供指引。三是健全工作机制。将公共卫生工作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每年组织召开全市卫生健康工作会议,对重大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建立健全目标绩效管理和责任追究制。
(二)坚持科学应对,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一是完善组织体系。针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成立市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为加强领导,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慕新海、市政府代理市长胡元坤担任组长,指挥部由市政府代理市长胡元坤担任指挥长。党政领导靠前指挥,各工作组高效协作,抗击疫情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二是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眉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眉山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眉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规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卫生健康部门牵头、部门联防联控、医疗卫生专业机构具体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处置流程,加强应急保障。三是强化应急准备。建立覆盖市、县、乡三级的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直报系统,通过主动监测、预测分析,为科学研判、防范应对提供技术支撑。提升市、县两级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能力,依据突发事件风险提示,每年开展针对性培训和演练,提升卫生应急处置能力,持续完善应急救援、个人防护、后勤保障等应急装备配置和应急救援物资。四是及时、高效处置突发事件。近年来,有效处置仁寿县H7N9禽流感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针对此次波及全球的新冠肺炎特大疫情,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下,各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动员共同抗疫,快速高效控制住疫情,确诊病例数在全省排第16位,实现治愈率100%、0重症、0死亡。截止4月1日已连续50天无新增病例,最大限度地降低疫情对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坚持预防为主,不断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
一是加强免疫规划,筑牢免疫屏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实施疫苗采购、储存、运输、配发规范化管理,137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00%建成规范化接种门诊,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单苗报告接种率均在95%以上;全市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连续22年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已消灭天花、实现无脊灰目标。二是加强监测预警。依托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发挥医疗机构“哨点”作用,对传染病实施实时监测预警,疾控中心定期进行传染病分析、风险评估和预测预报,及时处置和控制传染病疫情。三是强化重大传染病防控。艾滋病发现率、治疗率、治疗成功率达到省定目标,疫情快速上升势头得到遏制;血吸虫病达到全市传播阻断标准,洪雅、丹棱、青神达到消除标准;结核病发现率、治疗率、治愈率已达到“十三五”目标;重点地方病实现消除目标。四是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19年,全市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达到65元,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97.65%,高血压、糖尿病规范管理率分别达89.59%、86.78%,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97.09%,老年人健康管理率70.97%。2019年全市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8.16岁。五是强化健康教育。以“健康中国”行动为抓手推进健康教育与促进,实施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健康促进示范点创建,普及防病知识,全面提升居民健康素养。广泛利用新兴媒体开展健康教育宣传,通过微博、微信等平台,2019年发布健康教育知识1600余条,累计阅读量5000万余次。
(四)坚持部门协作,提升公共卫生服务保障水平。
一是加大项目支持力度。“十三五”期间,发改、财政、卫健部门协力向上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4.3亿元,支持涵盖公共卫生服务功能的126个卫生项目建设。安排市本级投资计划近10亿元建设10个市本级项目,2019年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4.04亿元支持4个项目建设。创新项目审批方式,高效完成华西医院眉山妇女儿童医院等重大项目立项审批。二是加大经费保障力度。2017-2019年,市、县两级财政落实疾控中心运转经费分别为6417.5、6885.3、7465万元,落实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经费分别为1373.4、2121.4、2442.8万元,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1.5亿元、1.65亿元、1.78亿元,保障了各项公共卫生服务。三是加大人才招引力度。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进一步放宽医疗卫生人才准入条件,2019年市本级引进卫生专业人才136人、各县(区)考核招聘急需紧缺卫生专业人才228人,招聘编外卫生人才317人。积极开展对外学习交流,组织116名医务人员赴四川大学华西医学院、台湾地区培训。持续开展眉山市农村医学生订单定向培养,与雅安职业技术学院、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建立常态沟通制度,继续推进已签约的176名农村医学定向生的培养、管理、实习工作,夯实基层网底。四是加大医保保障力度。将传染病医疗救治纳入医保范畴,2019年将艾滋病筛查检测、耐药结核病患者救治费用列入医保目录,落实二类疫苗接种费用可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的政策。将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医疗救治药品和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余额部分由财政兜底保障,实现免费医疗救治。
三、存在的问题和短板
(一)体系不健全。全市无传染病专科医院,无紧急医学救援中心,除仁寿县外其他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均无独立传染病病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布局不合理、数量不足,服务人口数量超出现有服务能力。
(二)基础设施薄弱。一是基础建设。市本级、东坡区、彭山区、洪雅县、青神县疾控中心建筑面积不足,实验室布局不合理;基层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数字化程度不高;医疗机构受房屋建筑布局限制,预检分诊、发热门诊设置难以达到规范要求。二是设备配置。疾控机构存在设备缺失、老化陈旧、配置标准低的情况,检验监测能力相对较弱;医疗机构传染病救治条件差,本次疫情初期无负压病房、负压救护车、无独立的传染病专用重症监护病房、无救治危重症患者的ECMO(人工肺)、实验室无法满足突发重大传染病检测诊断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救护车和影像检查设备严重缺乏,137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仅有47辆可正常运转的救护车和3台CT。
(三)队伍建设滞后。一是卫生人员总量不足,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6.06人(全省平均7.22、成都市11.32),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2.24人(全省平均2.65、成都市4.19)。二是疾控机构存在人员总量不足、空编较多(空编率8.7%)、整体素质不高、结构不优、人员老化等问题,现有编制数按每万人口1.42人配置(成都市1.6/万人、德阳市1.8/万人),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三是医疗机构传染病救治人员严重不足,不能满足重大疫情救治需求,公卫医师严重不足,专职传染病防治人员大多由护理人员担任。四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空编率高,公卫医师严重不足。
(四)技术能力不强。一是疾控机构等级较低。市疾控中心仅达到二甲,是全省少数未达到三级的市级疾控机构,总体水平不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不足,难以有效发挥政府决策的参谋作用。二是医疗救治水平不高。全市仅仁寿县人民医院有独立设置的传染病病区,是全市唯一的省级重症医学重点专科,是全市唯一的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全市的乡镇卫生院均不具备救治传染病人的条件。三是信息化建设滞后。市、县两级疾控信息化建设处于空白。医疗机构信息孤岛化、碎片化现象明显,系统之间没有实现互联互通。
(五)保障不充分。当前的财政保障水平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县(区)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水平发展不平衡,机构运转经费有差距。疾控机构人均绩效相比同级医疗机构差距较大(差距10%—50%),医疗机构中从事公共卫生人员人均绩效相比临床医务人员差距较大(差距10%—20%),从事疾控与公共卫生人员价值获得感低,导致公卫人才引进难、流失严重。
(六)应急储备不足。应急物资保障机制不健全,物资储备不足,应急装备配置不全、更新补充不到位,直接制约各类重大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高效处置。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为夺取新冠肺炎“战疫”的全面胜利,充分做好应对风险日益加大的各类传染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准备。针对当前传染病防治领域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市政府正在启动编制《眉山市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系列方案》。根据资金投向,积极争取中央资金项目20个、地方债券项目44个,推动全市重大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的全面提升。现就近期“补短板”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补齐体系短板。一是将市疾控中心整体迁建PPP项目纳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拟追加投入4500万元按三级甲等标准建设。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市卫健委指导、市疾控中心具体负责,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2020年12月底前主体完工,2021年投入使用。二是加快推进眉山天府新区疾控中心新建、东坡区疾控中心迁建、仁寿县疾控中心扩建项目,其他疾控中心实施提能升级改造。三是拟依托市人民医院规划建设市传染病医院,启动紧急医学救援中心建设,规划在东坡区增设5家、彭山区增设1家、仁寿县增设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加快疾控机构能力提升。力争在3年内,将市疾控中心创建成三甲疾控机构,东坡区、仁寿县创建成三乙疾控机构,其余疾控机构达到二甲水平。加快推进全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和设备配置,积极争取多方投资,完成市疾控机构中心139台件、县(区)疾控中心469台件设备配置,达到等级评审标准。
(三)提升医疗机构传染病救治水平。推进市人民医院传染科升级改造建成全市传染病重症救治中心,以市人民医院急诊科为基础建成紧急医学救援中心,每个县(区)级综合医院设置规范的传染病科(区)。全面推进市、县、乡三级医联体建设,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辐射带动全市医疗救治水平的整体提升。
(四)筑牢基层网底。打造27家基层区域医疗卫生中心,实施137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预防接种门诊改造提升工程,实现专用急救车全覆盖。
(五)加强人才培育与招引。一是采取公开招聘、考核录用等及时补齐疾控中心空编,依据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重新核定编制并逐步补齐。二是加快高层次人才引进,建立市级学科带头人选拔评选机制,培育公共卫生领域学科带头人。三是研究制定提升公共卫生人员待遇政策,加大绩效考核力度和自主分配权,提高传染病防治津贴等,激发人员活力。通过以上措施,逐步实现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总数、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每万人口疾控机构人员编制数量达到德阳市、成都市水平。
(六)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院前急救指挥平台、市中心血站智能血液储存系统和“智慧卫生”项目,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网络,实现医疗卫生机构间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远程会诊等功能。
(七)强化应急物资储备。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常规应急物资储备,以满足较大、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由政府主导建立应急物资储备长效保障机制,做好战略储备,以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八)落实经费保障。市、县两级财政充分评估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形成财政投入预算长期计划,足额预算疾控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机构运行经费以及专项工作经费,足额保障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置维护、人才培养、应急物资储备等传染病防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相关经费,并逐年递增。
关于全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作
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2020年4月22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政府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本次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对国家的大考,也是对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的严峻考验。市人大常委会因时因势,及时组成调研组,在刘十庆主任和吴爱玲副主任的带领下,聚焦以重大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为主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开展了为期6天的专项调研。调研组提前了解掌握了全市的基本情况,接着深入到东坡区、彭山区、仁寿县和洪雅县,采取先直奔点位查看实情,再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的形式,共召开了7个座谈会,通过大量查阅资料和充分的互动交流,掌握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并广泛收集了建议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全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作总体情况
(一)建立服务体系。全市已建成1个市级疾控中心和6个县(区)疾控中心;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39家,设置传染病科3家,独立设置传染病区1家(仁寿县人民医院),规范设置发热门诊、肠道门诊的19家,县级综合医院、妇幼院100%设置疾控科;全市137个乡镇卫生院,设置了公共卫生科。已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公共卫生服务网。
(二)强化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东坡区、仁寿县、洪雅县建成省级免规示范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00%建成规范化接种门诊,进一步规范疫苗采购、管理和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单苗报告接种率均保持在95%以上。
(三)加强监测预警。建立了上联国家省、下联各级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全天候24小时开展传染病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重大传染病防治。全市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连续多年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艾滋病发现率、治疗率、治疗成功率达到省定目标,疫情快速上升势头得到遏制;血吸虫病全市达到传播阻断标准,洪雅、丹棱、青神达到消除标准。
(五)强化健康宣传教育。狠抓健康教育与促进,普及防病知识,实施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健康促进示范点创建,开展健康素养水平监测分析等工作,广泛利用新兴媒体开展健康教育宣传。
(六)全力以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疫情发生以来,市政府科学有效有序应对,取得了抗击重大疫情的阶段性胜利。我市确诊病例数在全省排名第16位,无医务人员感染、无安全事故发生,目前8例确诊病例已全部治愈出院,无重症、无死亡,无新增病例。
二、全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短板
(一)防治体系不健全,技术支撑能力不强。一是疾控机构等级低,检验检测能力弱。市疾控中心、仁寿县疾控中心为二级甲等,东坡区、彭山区、洪雅县、青神县疾控中心为二级乙等,丹棱县暂未评定等级。各疾控机构普遍存在设备缺失、老化陈旧、配置标准低的情况,检验监测能力较弱。二是医疗服务体系不完善,救治能力弱。我市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6.68张,低于全省平均7.57张,较成都市9.12张差距较大;全市无传染病专科医院,无紧急医学救援中心,医疗机构传染病救治条件差,除仁寿县外,其他县级综合医院均无独立传染病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救护车和影像检查设备严重缺乏,137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仅有47辆可正常运转的救护车和3台CT,多数基层(社区)医院均无规范化发热门诊。三是中心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布局不合理、数量不足。如东坡区中心城区有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40万,无法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要。四是信息化短板突出。目前我市仅有国家专报系统,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信息化建设处于空白,流调溯源难度大、资源共享不充分。医疗机构信息孤岛化、碎片化现象明显,没有实现互联互通,全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尚未启动建设,卫生信息化落后于全省多数市州。
(二)专业人才总量不足、素质不高。一是全市7个疾控中心核定人员编制标准为472人,实际核定编制424人,实际在编387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编制数3788人,其中在编在岗3019人。我市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6.06人,全省平均7.22人,较成都市11.32人存在较大差距。医疗机构传染病救治人员、公卫医师严重不足,专职传染病防治人员大都由护理人员担任,不能满足重大疫情救治需求。二是全市疾控中心全日制研究生学历仅1人,本科学历占比35.4%,副高及以上职称占比12.9%,无学科带头人。专业技术人员占比80%、低于85%要求,仅东坡区就缺27名;具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人员占比18.42%、低于40%要求;检验人员占比19.9%、低于30%要求。全市仅有呼吸科医生74人、感染科28人、重症科27人、专职院感防控45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均仅有公卫医师0.34名。
(三)保障不充分,应急储备不足。一是东坡区、丹棱县、青神县疾控中心本级财政预算未逐年递增,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疾控中心在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置维护方面未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二是疾控机构人均绩效相比同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中从事公共卫生人员人均绩效相比临床医务人员差距较大,公卫人才引进难、流失严重。三是应急物资保障机制不健全,物资储备不足,应急装备配置不全、更新补充不到位,直接制约各类重大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高效处置。
三、 全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认识,进一步落实政府公共卫生职责。要始终坚持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把公共卫生服务作为各级政府的基本民生、底线民生来抓。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公共卫生领域的职责任务,进一步树立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大健康理念,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加大保障和推进力度,不断提升全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统筹规划,全面升级软硬件建设。一是加快推进疾控中心标准化建设,提升疾病防控水平。全力推进市疾控中心整体迁建PPP项目建设进度,并按三级甲等标准建设;加快推进眉山天府新区疾控中心新建、东坡区疾控中心迁建、仁寿县疾控中心扩建项目,其他疾控中心实施提能升级改造。对照等级评审设备配置标准,完成市疾控机构中心139台件、县(区)疾控中心469台件设备配置。二是加快推进防疫救治体系建设,提升传染病救治能力。规划设置市传染病医院,启动紧急医学救援中心建设。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规划设置独立的传染病病区,配备负压救护车、负压病房、ECMO等必要设施设备,提升危急重病救治能力。三是加快推进基层服务能力建设,当好群众健康第一道守护神。严格按照3-10万人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准布局,增设8个社区服务中心(东坡区5家、彭山区1家、仁寿2家)。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预防接种门诊改造提升工程,实现专用急救车全覆盖,提高基层预检分诊能力,筑牢基层公共卫生网底。四是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推进院前急救指挥平台、市中心血站智能血液储存系统和“智慧卫生”项目,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网络,实现医疗卫生机构间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远程会诊等功能。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培训机制。一是严把准入关口。充分发挥医疗和疾控机构选人用人自主权,严格控制非专业技术人员准入,优化疾控机构人员结构,提升专业人员占比。二是配套激励制度。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吸引并留住人才。加大绩效考核力度和自主分配权,提高传染病防治津贴等,激发人员活力。三是完善培训机制。建立市级学科带头人选拔评选机制,培育公共卫生领域学科带头人。拓展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探索赋予公共卫生医师传染病预防控制、常见慢性病管理、健康体检与指导等处方权,打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医疗机构的人员柔性双向流通通道。大力加强医学科普,培养一支基层“治未病”的巡讲队伍,普及健康基本知识和要点,让老百姓少生病、少生大病。
(四)加大财政保障力度,积极争取上级资金。一是持续增加财政投入。要充分评估我市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形成财政投入预算长期计划,足额保障人员经费、运行经费及专项工作经费,足额保障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置维护、人才培养等传染病防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相关经费。二是抢抓项目编报。以新冠肺炎疫情为契机,抓紧对接国家政策支持导向,把握好中央和省上在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方面投入的重点,有针对性编报项目,并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和资金支持。三是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医疗卫生系统做好平常应急物资储备,以满足较大、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同时,政府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长效保障机制,做好战略储备,以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公共卫生服务
能力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市政府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工作,坚持把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作为推进全民健康、实现全面小康的重大民生工程来抓,不断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但是,我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还存在防治体系不健全、技术支撑能力不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滞后、保障不充分等问题,为此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统筹规划,全面升级软硬件建设。一是加快推进疾控中心标准化建设,提升疾病防控水平。加快推进市疾控中心整体迁建PPP项目建设进度,并按三级甲等标准建设,适时启动眉山天府新区疾控中心新建、东坡区疾控中心迁建、仁寿县疾控中心扩建项目,其他疾控中心实施提能升级改造。对照等级评审标准加强市、县(区)疾控中心实验室设备配置。二是健全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建设,提升传染病救治能力。规划设置市传染病医院、紧急医学救援中心。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规划设置独立的传染病科(病区),配备负压救护车、负压病房(担架)等必要设施设备,提升危重病救治能力。三是积极推进基层服务能力建设,当好群众健康第一道守护神。严格按照3-10万人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准,规划布局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分步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预防接种门诊改造提升工程,逐步配齐必要的检查检验设施设备及急救车辆,提高基层处置能力,筑牢基层公共卫生网底。四是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推进院前急救指挥平台、市中心血站智能血液储存系统和“智慧卫生”项目,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网络,逐步实现医疗卫生机构间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远程会诊等功能。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培训机制。一是严把准入关口。充分发挥医疗和疾控机构选人用人自主权,严格控制非专业技术人员准入,优化疾控机构人员结构,提升专业人员占比。二是配套激励制度。切实落实两个“允许”政策,在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合理的薪酬制度、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吸引并留住人才。加大绩效考核力度和自主分配权,提高传染病防治津贴等,激发人员活力。三是完善培训机制。探索市级学科带头人选拔评选机制,培育公共卫生领域学科带头人。拓展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探索赋予公共卫生医师传染病预防控制、常见慢性病管理、健康体检与指导等处方权。大力加强医学科普,培养一支基层“治未病”的巡讲队伍,普及健康基本知识和要点,让老百姓少生病、少生大病。
三、加大财政保障力度,积极争取上级资金。一是持续增加财政投入。要充分评估我市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足额保障人员经费、运行经费及专项工作经费,足额保障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置维护、人才培养等传染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提升相关经费。二是抢抓项目编报。以新冠肺炎疫情为契机,抓紧对接国家政策支持导向,把握好中央和省上在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方面投入的重点,有针对性编报项目,并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和资金支持。三是加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做好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以满足较大、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同时,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长效保障机制,做好战略储备,以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以上审议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将进行跟踪监督,办理落实情况将在2020年8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4月28日
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0年4月22日在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林建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本次会议议程安排,我代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报告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专门对建立这一制度作了说明,突出强调“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2017年7月1日起,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坚强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把公益诉讼作为服务大局、司法为民、促进法治建设的重要抓手,切实强化法律监督,依法稳妥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基本情况
自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推开以来,市检察院党组始终把公益诉讼检察作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方面,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并列为“四大检察”统筹推进,依法履行“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2017年7月至2019年12月,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 508件,办理诉前程序278件,提起诉讼28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6件。办案效果明显,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进行整改,诉前检察建议采纳率为98%,审结案件法院均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
(一)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积极稳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2018年,市检察院党组向市委专题报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推动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在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职权行使、协作配合等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六区县党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均出台了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文件。丹棱县委率先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纳入依法治县绩效目标考核体系,支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两级检察院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10次,彭山区、洪雅县、丹棱县人大常委会专项视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洪雅县人大常委会率先在全市出台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决定,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检察建议落地见效。两级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150余人次视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认真听取和落实意见建议。
(二)坚持服务大局,聚焦四大领域案件办理。坚持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放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紧盯损害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依法履职、突出办案,着力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要。
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守护绿水青山蓝天。2017年7月以来,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要求,通过开展涉林、基本农田等领域公益保护专项监督活动,加大办理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力度,立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22件,占立案总数的44%。通过办案督促恢复损毁林地19.4亩,补种林木7000余株、异地补植补种2200余株,恢复非法占用耕地184.49亩,其中基本农田52.34亩,督促增值放流各类鱼苗11800尾,督促挽回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损失51.64万元,督促清理非法占用河道3公里,督促清理违法堆放各类垃圾、固体废物190500吨,督促整治违法排放废气废物企业4家。
201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执法检查报告,列举了部分黑臭水体整治滞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明显等6类问题57条线索。高检院决定对其中51起水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予以挂牌督办,涉及眉山2起。我院高度重视、迅速跟进,全程督导东坡区院、仁寿县院认真履职,加大办案力度,促进问题整改到位。今年1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刘十庆主任率部分全国和省、市人大代表对我院办理案件线索情况进行了专题视察,充分肯定整改成效。
聚焦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严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通过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坚决捍卫食品药品安全底线。共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38件,占立案总数的46%。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76件,督促查处10家零售药店销售假冒伪劣保健品,查处销售伪劣食品109千克。针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问题,市院制定《眉山市检察机关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围绕学校食堂用餐安全、学校周边小超市、小食品店、小餐饮店食品安全及学校周边流动摊贩食品安全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加大线索排查和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共立案办理学校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118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5件,涉及问题全部整改到位,促进做到学生吃的放心、家长安心。
聚焦国有财产保护,守好国有财产司法防线。立案办理行政罚款催缴、税收催缴等国有资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1件,占立案总数的8%。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妥善解决2019万元的行政合同,督促收回国家扶持资金(基金)50万元,督促收缴行政处罚罚款92.0665万元。丹棱县交通运输局由于管理疏忽,导致其下属单位所属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被个人占用,拆迁补偿款3.6万元未入国库。县检察院立案调查后,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追回国有资产,避免了国家利益受损。
聚焦国有土地出让,促进国有土地优化配置。针对拖欠国有土地出让金、未按约定开发土地等问题,立案办理国有土地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案件7件,占立案总数的2%,督促行政机关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4172.5万元,督促行政机关起诉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1210万元,没收土地出让金定金3800万元。洪雅县天宇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以1.64亿元购买瓦屋山镇一宗地使用权,在前期支付3800万元后,余款1.26亿元一直未缴纳。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将土地依法收回,并没收土地出让金定金3800万元。
(三)坚持理念变革,推动行政机关共同历行法治。眉山检察机关始终秉持支持与监督并重的监督理念,建立与执法部门更紧密的良性互动关系,共同研究解决对策,合力破解社会治理难题,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撑。
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督促解决问题,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根本目标和方向是一致的。仁寿汪洋镇五四社区大量生活、建筑垃圾堆积,严重影响群众生活环境,但因地处乡镇,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管理权限不清,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县检察院向原城管执法局和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清运涉案垃圾,并对周边环境进行修复。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人员多次会同行政机关到五四社区实地查看,就垃圾清运和生态修复方案交换意见,携手破解治理难题。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历时43天,共清理生活、建筑垃圾6万平方米、13万吨,困扰当地政府和社区群众的顽疾得到解决。
树立“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最佳司法状态”理念。坚持诉前为主、诉讼为辅的办案模式,将工作重心放在诉前,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打消行政机关对于成为被告的“恐惧”。办案实践证明,通过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绝大多数行政机关均依法履职,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推动形成公益保护的“最大公约数”。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剖析问题、查找原因、明确责任。洪雅县九胜大道排洪沟常年堵塞淤积、垃圾漂浮,严重污染周边环境。经县检察院调查核实,造成公益持续受到损害的原因是涉及多个监管部门,职责存在争议,造成监管缺位。县检察院迅速召集多个职能部门进行会商,明确了监管主体和整改内容。县检察院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积极作为、依法履职,必须齐抓共管的“老大难”问题得以解决。
树立“持续跟进监督”理念。公益诉讼问题复杂、牵涉面广,有的旷日持久,有的是发展中的问题,有效解决往往没那么简单,持续跟进监督非常必要。2019年4月,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两级检察院通过交叉检查及查阅案卷、实地查看等方式,对2018年办理的74件行政诉前程序案件进行评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虚假整改、纠正违法不实、事后反弹回潮等问题。通过评查,发现东坡区院监督的区原畜牧局未依法履行安全检疫职责案中的行政处罚没有落实、洪雅县院监督的雅丰纸箱厂非法占地案中的恢复所占林地原状未整改到位。经再次督促履职后,相关问题迅速整改到位。
(四)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公益诉讼工作难题。始终把发现和解决问题作为加强改进工作的重要方式,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压实工作责任,破解认识不到位、工作动力不强等问题。强化领导责任。2018年以来,市院党组把公益诉讼工作作为检察重点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两级院检察长对重大工作直接部署、重大问题直接过问、重点环节直接协调、重要案件直接办理。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2件。强化考核督导。市院依据省院下达目标考核任务,立足各地实际分类进行考核,重点对各地办案情况进行月报分析、实时督导,对推进不力、成效不明显的,由市院检察长约谈区县院检察长。强化一体办案。建立全市重要公益诉讼线索统一管理与研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报批、诉讼案件统一指导办理的工作模式,对重大疑难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运用挂牌督办和提级办理等方式推动办理。
加强工作联动,破解线索匮乏、保护合力不够等问题。注重内部衔接。打破部门界限,要求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申检察等业务部门,注重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制定《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与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内部信息共享、线索发现、案件协作机制,发挥检察“一盘棋”的整体职能。加强外部协作。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出台文件等形式,增进相关部门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解决问题。全市共召开公益诉讼工作联席会议39次,与人民法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出台协作配合机制17个。鼓励群众参与。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和“两法衔接”举报中心、微信“随手拍”等实时在线举报平台中心,发动群众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8条。洪雅县院招募志愿者到候鸟“补食”公益保护基地,开展投食和基地巡查活动,带动更多群众义务参与基地工作,形成良好的野生动物保护氛围。
推进专业化建设,破解队伍人员不足、能力素质不高等问题。配强办案力量。结合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组建了公益诉讼检察专门机构或专门办案组,选配熟悉调查核实和出庭应诉业务的员额检察官充实公益诉讼队伍。机构改革后,两级院从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有30人,较机构改革前增加3人。强化素能培训。选派20人次参加高检院、省检察院举办的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培训班,提高办案实务技能。经市委同意,我院组织开展“全市法治能力提升暨公益诉讼专题研讨班”培训,全市两级检察院、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共60人赴上海交通大学进行公益诉讼专题培训。加强履职保障。两级检察院共投入10万元购置专业设备,其中无人机4台,执法记录仪3台,录音笔1支,驱狗器1个。各地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公益诉讼无预算、经费保障不充分问题,争取理解支持。洪雅县院加强与县财政局的沟通,所需公益诉讼工作经费15万元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二、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稳妥有效助力疫情防控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并落实党委政府关于防疫工作统一部署的大局中,准确认识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和作用,正确把握案件办理与疫情防控的关系,依法妥善处理与疫情防控可能存在关联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废物处置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加强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沟通。
加强协作配合。按照“监督不越位、服务不添乱”的原则,加强与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的协作,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对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第一时间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依法提出工作建议,督促及时规范开展涉疫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有序进行。市院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到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中心,就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弃物的处置进行联合巡查检查,从加强源头管控和全面监督等方面提出工作建议,杜绝出现二次污染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情况。
跟进防疫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配合林业、公安等部门对40家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养殖厂进行专项检查,查阅工作台账70余册,提出工作改进建议10条,监管部门和养殖业主全部采纳。洪雅县院对两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以“案例还原场景的方式”,与县林业局、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制作野生动物保护普法宣传片,通过“康养洪雅”APP在线对全县4万多名中小学生及家庭成员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保障复产复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高检院等五部门《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准确把握法律监督和支持复工复产并重的原则,积极延伸公益诉讼办案职能。东坡区院对四川安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复工复产情况进行服务指导,了解企业的法治需求,为企业开展风险排查,有效防范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仁寿县院在走访四川联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仁寿江陵食品有限公司时,了解到企业复工后存在生产原料不足、员工口罩短缺等问题,及时与园区管委会协调,共同解决企业复工面临的困难。
三、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
2017年以来 ,全市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经历了摸索实践、重点推进、全面提升的过程,公益诉讼办案力度越来越大,案件领域越来越广,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关注度和支持度明显提高,影响力不断增强,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存在很多短板和弱项,主要表现在:一是办案质效有待提升。存在为完成目标考核任务片面追求办案数量,滥发诉前检察建议、办凑数案的问题,有的检察建议质量不高,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影响监督实效和公信。2019年,因“类案群发”问题比较突出,全市共有194件案件被上级院要求终结审查。二是素质能力有待加强。部分检察人员不适应公益诉讼专业化带来的挑战,线索发现、调查取证、沟通协调能力欠缺。机构改革后两级院办案力量仍然薄弱,专门办案组不“专”,除东坡区院、仁寿县院公益诉讼人员较为固定外,其他区县院均是民事、行政、公益一肩挑,人才储备严重不足。三是工作亮点有待挖掘。全市检察机关缺少在省级以上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和可复制推广的工作经验。公益诉讼检察宣传力度不够,公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不高,办案人员不善于用鲜活案例讲好法治故事。四是保护合力有待加强。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协作联动不够、沟通交流不深,大部分区县的联席会议没有制度化、常态化,信息资源共享不畅、案件线索移送困难等问题仍然突出。凝聚公益保护共识的意识不强,没有充分调动和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有序有效发挥公益保护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更加坚定地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融入全市工作大局,聚焦群众关切,紧紧围绕治眉兴眉“135”总体布局,始终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从以下四个方面全面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一是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重大部署、重大敏感案件、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进一步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从代表的建议中汲取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力量。区县检察院要积极争取地方人大出台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专项决议决定并有效贯彻落实。二是主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自觉融入眉山构建新型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切实履行维护地方长治久安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持续聚焦打赢污染防治、精准脱贫、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乡村振兴战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和部署。三是服务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紧紧围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鲜肉类食品检验检疫、防疫物资资金补助、医疗废物处置等防控重点工作,精准监督、规范办案,促进监管防护到位。深化源头防控,针对监管盲区和治理漏洞提出检察建议,防范化解相关社会治理难题,推进完善长效机制建设。准确把握监督与支持并重的原则,积极延伸办案职能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稳妥有效助力疫情防控。四是提升办案整体质效。突出办理公益受损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复杂、有影响的案件,加强线索研判,提高立案质量,坚决杜绝“类案群发”。依法、及时、规范收集证据,打好诉前程序和起诉的基础。对行政机关容易解决的问题,力求通过磋商程序快速结案,节约司法资源。增强诉前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注意和诉讼请求的前后衔接。五是加强公益诉讼检察专业化建设。针对区县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三合一”现状,组建公益诉讼办案团队。倡导入额院领导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弥补公益诉讼员额检察官不足的缺陷。推进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的联合培训、交流学习,打好公益保护“组合拳”。加强与高校及相关科研机构的合作,针对公益诉讼涉及面广、专业知识要求高的特点进行专业培训。六是构建公益保护大配合格局。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努力实现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间的信息共享、线索互移、办案协作。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争取在公益诉讼新领域、评估鉴定类证据适用等问题上达成更多共识。在线索发现、办案监督、推动问题整改等各环节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参与度,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力量共同开展公益保护。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讲好公益诉讼检察故事,扩大公众对公益诉讼检察的知晓度、参与度。
各位领导、各位委员,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汇报,是对全市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视、监督和支持,也是对检察工作的鞭策和鼓舞。我们将认真落实会议精神和审议意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当好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全面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为建设繁荣富裕美好眉山提供有效司法保障。
附录一:有关名词解释
1.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或者其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2.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在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相关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4.诉前程序。人民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应当依法督促或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或者其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类案群发”。人民检察院针对一个行政执法机关涉及同类多个行政违法行为,在同一时间发出多份检察建议。
关于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
调研报告(书面)
2020年4月22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2020年工作安排,为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刘十庆主任为组长、李建章副主任为副组长的调研组,对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调研组集中听取了市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汇报,与市法院、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等单位座谈,了解相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情况,并赴仁寿县、洪雅县进行实地调研,通过观摩庭审、现场查看、交流讨论等方式,深入全面了解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7年以来,全市两级检察院紧紧围绕党中央、最高检、省委、省检察院和市委的工作部署,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不断强化工作措施,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狠抓落实,取得初步成效。2017年7月至2019年12月,全市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508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222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238件、国有资产保护领域案件41件、国有土地出让领域案件7件),办理诉前程序278件,发出检察建议276件,提起诉讼28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6件)。通过开展公益诉讼,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强化部署。一是坚持党委领导,主动向党委专题报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积极争取人大、政府的支持。市本级和六区县均由“两办”联合下发《关于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洪雅县人大常委会率先在全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有力促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二是市县两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公益诉讼工作,切实把公益诉讼作为“一把手”工作高位推进,两级检察院检察长积极参与案件办理工作,对重大工作直接部署、重点环节直接协调、重要案件直接办理。三是积极选派政治强、业务精的优秀检察官组成专门办案团队,开展公益诉讼专题业务培训,不断强化队伍建设。购置办案专用设备,加强公益诉讼履职经费保障。
(二)建立机制,加强协作。一是建立内部协作机制,实行重要公益诉讼线索统一管理与研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报批、公益诉讼案件统一指导办理的工作模式,制定刑检、控申、民行等部门与公益诉讼部门信息共享、线索发现、案件协作机制。二是建立外部衔接机制。主动与行政机关加强沟通,通过集中走访、联席会议、联合出台文件等方式,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形成保护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工作合力。如青神县检察院与县教育局、市场监管局会签了《长效整治校园食堂及周边食品安全的协作意见》,仁寿县检察院与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等部门会签了《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协作机制》。三是建立督促办理机制。对重点案件采用挂牌督办和提级办理的方式,加强监督指导,大力促进公益诉讼工作依法开展。
(三)聚焦重点,积极履职。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出让等重点领域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司法保护。一是诉前程序有效落实。通过诉前检察建议、会议协商、专项监督等制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2017年以来,共办理诉前程序案件278件,发出检察建议276件,及时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办理,诉前检察建议采纳率达到98%。二是诉讼效益逐步显现。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环境污染的企业4家,恢复损毁和占用林地、耕地203.89亩,清理各类垃圾废物19万吨;督促查处销售假冒伪劣保健品药店10家,查处销售伪劣食品109千克;督促收回国家扶持金50万元,收缴行政处罚罚款92万元;督促行政机关起诉、追缴和没收国有土地出让金9722万元。
三、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调研中发现,公益诉讼工作一定程度上存在“内热外冷”的现象,检察系统内重视程度较高,个别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重视程度相对较低,对公益诉讼制度认识存在偏差,片面认为公益诉讼工作只是检察院的事情,行政机关配合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对行政机关可能成为被告感到压力很大,公益诉讼工作开展受到影响。
(二)工作机制不完善。公益诉讼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实施细则、工作流程等尚在探索和制定。实际工作中,检察院与行政机关、法院、监察委、相关组织等之间的案件线索移送、数据共享、信息沟通机制不完善,导致信息不对称,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不顺畅。
(三)法律宣传不广泛。公益诉讼工作宣传形式比较单一,内容不丰富,人民群众、相关组织和单位对公益诉讼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社会知晓率和参与度不高,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和配合公益诉讼良好舆论氛围和环境尚未形成。
(四)办案力量不充足。全市除东坡区、仁寿县检察院公益诉讼人员较为固定外,其余两级检察院公益诉讼职能均由民行检察部门负责。民行检察人员在承担传统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同时,还要承担公益诉讼职能,办案力量不足的情况较为突出。部分检察人员在线索发现、证据调查、沟通协调等方面还有待提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全市两级检察院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敢于担当,积极作为,认真分析工作难点,努力推进工作开展,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充分认识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接受法律监督的自觉性,大力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全市两级检察院要着力构建公益诉讼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线索发现、收集,立案、调查取证、督查落实等工作制度,为规范办案执法流程提供保障;建立和完善与行政机关的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办案协作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益诉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实际工作调整充实成员单位,明确工作职责,完善议事规则,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帮助和支持公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公益诉讼工作,构筑公益诉讼工作合力。
(三)加大宣传力度。在宣传广度、深度、效果上狠下功夫,切实提高全社会对公益诉讼的认知度和参与率。主动与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沟通,把公益诉讼纳入普法宣传中。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媒介和邀请社会各界参与旁听公益诉讼案件等多种方式提高公益诉讼的社会知晓度,采用典型、鲜活案例讲好公益诉讼法治故事,提升宣传效果,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
(四)加强队伍保障。要注重研究分析新形势下公益诉讼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要求,调整充实公益诉讼一线办案力量,配齐配强公益诉讼办案队伍。针对专业知识缺乏和素质能力不足的短板,采取专题研讨、案件实训、庭审观摩等培训学习方式,强化业务学习和素质培养,不断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确保人员配备、能力素质与职能拓展和业务增长相适应。进一步加大公益诉讼经费预算保障,支持公益诉讼工作的有效开展。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检察
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全市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但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完善、法律宣传不广泛、办案力量不充足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公益诉讼工作,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要进一步提高对公益诉讼工作的认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充分认识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自觉履行职责使命。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主动作为,坚持把公益诉讼工作作为推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重要措施,为我市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主动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积极争取行政机关的理解与支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益诉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要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公益诉讼案件发现、线索发现等机制建设,注重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上下联动;要建立“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帮助和支持公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公益诉讼工作,构筑公益诉讼工作合力。
三是强化法律宣传。要采取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方式大力宣传公益诉讼工作,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案件,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办理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把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知晓度,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是加强队伍建设。要将办案经验丰富、能力素质强的检察官充实到公益诉讼工作队伍中,提升公益诉讼工作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通过举办培训班、外出学习交流、开展业务竞赛等方式,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干警办案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加大公益诉讼经费预算保障,支持公益诉讼工作的有效开展。
以上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办理落实的情况报告,将在2020年8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4月26日
关于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报告
2020年4月22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9﹞46号)要求,现将我市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如下。
一、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1.加强放管服改革。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活动。印发了《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9营商环境行年)的通知》(眉府发〔2019〕22号)和《眉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眉政管〔2019〕34号)。开展了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清理出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92件,废止17件。我市被司法部确定为全省4个全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市之一,开展9项证明事项承诺制试点,并向社会公开试点事项目录。持续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清理公布市本级“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471项、“四办”清单1023项。实现政务服务办理进度和结果实时查询,受理群众诉求168216件,办件满意率98.67%。办理投资项目在线审批6123个,投资金额11894.69亿元。持续开展重大投资项目“红色代办”,市、县两级共代办项目96个,业主满意率达100%。
2.加强市场监管。深化“三十三证合一”改革,落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85号),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登记流程和直接赋码。办理简易注销1127家,为企业降低注销成本56万余元。建立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经营异常企业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录动态管理,经营异常企业移入2334户、移出1399户,严重违法企业移入160户、移出5户,为17家申请上市企业出具证明。“信用中国(四川眉山)”门户网等平台累计实现入库企业5.36万户,归集信用信息272万余条。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预计于2020年4月底前建成投运。
3.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全市共争取生态环境专项资金2.79亿元,审定核发生态保护补偿项目资金3.85亿元。推动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甘眉工业园区、四川青神经济开发区规划环评工作。纳入国省考核的8个断面水质圆满完成省定目标,全市17条河(湖、渠)达Ⅲ类以上优良水体9条,全面消除Ⅴ类水体。
(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4.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工作。印发了《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眉府办发〔2019〕16号)和《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眉山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地方性法规立法协调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司法发〔2019〕27号)。实施《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三审《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完成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机动车污染防治、园林绿化管理三个行政立法调研。
5.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合法性审查,向省政府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21件,合法率100%。审核市级各部门(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98件。办理省人大、省政府地方性法规、规章征求意见405件,提出建议意见640条。
(三)严格履行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6.加强合法性审查和公众参与实效。加大对涉及公平竞争、民生和生态文明、食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行政决策的审查力度,审查相关规范性文件139件,发现问题79件,审查市级政府性合同、协议43件次,提出建议意见172条。市本级12件重大行政决策,全部及时公开信息、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7.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县(区)统一设置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乡镇统一设置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和便民服务中心,集中行使执法权、审批权。印发了《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委办发〔2019〕16号),市和市辖区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县(区)执法队伍统一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减少执法层级和种类,执法重心下移。改革后,市本级执法队伍精简7支,精简率43.8%;县(区)执法队伍精简31支,精简率34.8%。
8.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印发了《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发〔2019〕24号),规范行政执法,全面落实“三项制度”。开展“春雷行动”“利剑斩污”等执法活动,检查4237家企业(单位),立案查处执法案件622件,罚没金额1723万余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5件。
(五)强化行政行为监督。
9.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认真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审议意见,按时办复人大代表建议146件、政协提案196件。积极推进“府院共建”机制,全市负责人出庭应诉率76.21%,同比提升31.87个百分点。“两法衔接”工作通过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满意度测评,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10.加强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公示行政许可762085件、行政处罚1586847件、行政强制18586件、行政检查658990次。办理行政执法监督178件,纠错5件。完成审计项目39个,查出违规金额1.81亿元、管理不规范金额84.98亿元,向司法、纪检机关移送线索8条,提出建议141条,被采纳118条,促进财政增收节支8585.22万元。
11.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优化调整眉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完善依申请公开会商制度,明确主体责任、编制发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优化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不断提高群众对政务公开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新媒体等载体,向社会主动公开信息12万余条,其中,通过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信息2.2万余条;发布政策解读信息36条(篇);依法受理群众向市政府依申请公开204件,按时答复率100%。
(六)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12.构建多元依法化解机制。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和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开展迎大庆纠纷排查、房地产领域突出矛盾纠纷化解、防范“民转刑”命案等专项行动。全市排查受理各类矛盾纠纷15103件,成功化解14903件,成功率98.68%。
13.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完善市、县两级复议程序和办案细节,形成《眉山市行政复议指南》《眉山市行政复议制度汇编》等制度性成果,成为全省唯一的行政复议程序规范化示范创建市。办理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69件,结案66件;应诉案件63件,零败诉;承办省政府行政复议案25件,结案23件,无被撤销、确认违法案件。协办国务院裁决案11件,无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14.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谁执法谁普法”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落实“法律七进”年度工作方案和重要时间节点普法责任清单,围绕24个重点主题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和“依法治市·法在身边”“法律跟着矛盾走”等以案释法活动。印发《眉山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眉山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眉法领〔2019〕3号),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工作室共1199个,实现了市、县、乡、村四级服务网络全覆盖。大力充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人民陪审员选任、公证便民服务、司法鉴定改革和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内容。
二、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打算
(一)促进党政机关负责人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从工作部署、单项推进、组织保障、专题研究等方面落实第一责任人工作职责,加大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推进力度。
(二)紧扣综合执法改革,顺畅执法运行机制。解决行政执法断档问题、委托乡(镇)执法和综合执法范围等问题,推进执法改革和执法监督。
(三)推进智慧执法和标准化执法。开展智慧执法平台建设调研和运用推广,制定眉山行政执法文书标准和执法流程标准。
(四)做实调研工作,谋划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加强摸底调研和形势研判,认真谋划新的法治政府建设五年规划。
关于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
调研报告(书面)
2020年4月22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安排,3月19日—26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任组长,常委会副主任李永高任副组长的调研组,通过召开座谈会收集意见、实地走访查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开展深入调研,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体情况
2019年市、区县政府及其部门按照中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要求,进一步巩固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成果,基本达到了2019年工作目标。
(一)强化责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
一是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出台《关于开展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眉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法治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部署落实,对照省政府科学设置目标考核分值,规范细化牵头责任部门及职责清单,工作部署清晰明确;市、区县政府常态化开展会前学法。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印发《眉山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9—2020年)》《眉山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对标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落实指标93项;审议通过《眉山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全面推进市、区县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全市共清理公布“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3282项,国道315线停止收费,市中心城区出租车改革高效有序推进;市本级和丹棱县开展国家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
(二)深化改革创新,规范高效行权
一是规范行政权力行使。建设眉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制定公布眉山市2019年版“三张清单”,实现全市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对217项交叉职能明确分工;主动公布2019年市本级各项清单1371项,核发“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33362张;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实时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服务功能,网上可办率达100%。二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党政机构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精简执法队伍38支;推进“三项制度”改革落实,以案件质量评查和优秀案例评选为“抓手”,细化行政执法裁量标准、执法程序、证据固定、文书归档,评选通报市级优秀案例17篇;促进“两法衔接”,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3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6件。三是提升复议应诉能力。完善复议程序和办案细节,加强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成立复议委员会,落实重大复议应诉案件集体研判制、败诉案件分析报告制,市政府探索创新巡回式听证复议模式。
(三)加强公示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一是自觉落实报告制度。市政府按规定报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并通过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2019年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20件。二是加强审议意见办理。制定《<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任务分解表》,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时限、完善台账,对应指标任务提升明显。三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持续开展“双公示”、“红黑名单”等信用信息归集公示,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优化结构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政府各部门创新方式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向社会主动公开信息12万余条。四是主动回应司法监督。2019年行政机关收到两级法检系统发出的4份司法建议、201份检察建议,对涉及的野生动物保护、环保主体责任履行、食品药品安全检查等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开展专项整改。
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整体合力待增强
一是工作推进不均衡。2019年,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查工作规定>等法规文件精神的通知》,对法治政府建设责任落实工作再部署。但个别区县及部门重视推进不足,重纸质材料,轻务实举措;重工作安排,轻任务分解;重数据收集,轻分析研判,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有待提质升级。二是体制机制未理顺。2019年,全市开展了党政机构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部分新设、合并的部门及园区未及时梳理管理、审批、执法权限,导致管理缺位或多头执法,部分部门工作计划及总结报送不及时。三是法律顾问作用发挥不足。2019年,市、区县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600余件。但对有效使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专业意见缺少考核,部分部门存在差异化、选择性适用,实际运用效果难以量化。四是负责人出庭应诉效果不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大幅提升,但尚未达到相关指标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对案情不了解,出庭不出声,出庭不出力的现象普遍存在。
(二)政府职能转变待加速
一是放管服工作推进不足。2019年全市开展了“营商环境提升年”活动,但推进简政放权的力度仍显不足,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政府部门在信息公开、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领域依法行政的能力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未按期调整公布。二是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不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结果运用不科学、不充分,个别部门错误适用重大风险评估导致错误决策;公众参与形式及渠道单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不规范。三是信息化平台运行效果不佳。政务一体化平台运行不畅,部分部门反映数据交换、信息推送延迟,同一案件需跨平台手动录入,无效工作量激增;全市智慧执法平台尚未建立,部分部门系统内智慧执法平台闭合运行,跨部门数据交流使用不足。
(三)执法水平待提升
一是执法行为待规范。行政执法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突破提升不足,尚未建成全面适应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和法律法规变化的执法裁量、用语、文书、归档标准化体系。二是执法队伍素质不高。精简执法队伍任务初步完成,但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执法质效提升困难,部分区县和部门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比例未达5%。三是改革任务落实不均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推进有差异,市级重点执法部门全面落实,其余单位落实情况“缩水”,区县各部门尚需全面提升。
(四)基层依法治理待加强
一是基层学法用法能力待提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前学法制度执行不严,部分村、社区集中学法制度尚未常态化建立,基层干部依法决策能力有待全面加强。二是基层法律服务待完善。基层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法律服务力量亟待充实。
(五)纠纷化解能力待提升
一是复议应诉能力不强。固定、留存程序证据意识不强,法定程序执行不完整,审查及凭证送达等依法履职的相关证据未及时妥善留存;巡回式听证复议模式探索不足,区县未开展。二是“两法衔接”工作运转不畅。“两法衔接”案件移送标准未统一,因机构改革调整,部分成员单位人员变动较大,个别单位工作交接不及时,新换岗人员对平台操作使用不熟悉。三是法律法规研判力度不足。对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的适用错误研判不足,土地征收、工伤保险等领域因适用、执行法律法规不当造成同类型案件败诉。
三、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建议意见
(一)增强工作整体合力
一是全面谋划各项工作。围绕市委“开放发展攻坚年”部署和《眉山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工作要求,统筹推进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党政机构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和管理、审批、执法权限;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查工作规定》,细化目标任务,严格考核评价,持续推进各区县参与国家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二是强化法律顾问作用。高效运行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创新法律服务的范围及方式,探索建立专业意见使用考评办法,提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各阶段、全方位服务决策的质量。三是稳步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严格落实《眉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眉山市行政应诉十条规定》,推动建立相对固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队伍,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评价机制及配套措施,持续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优质法治营商环境,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向省人民政府请示汇报,按期调整公布本市土地补偿费用标准;全力推动重点项目落地落实,深化“红色代办”“容缺审批”等改革试点工作;提升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执行力,开拓渠道优化公众参与,完善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二是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强省市政务一体化平台运行监测及问题反馈,优化业务办理、登记录入、数据交换、信息推送等环节的高效衔接;推进“互联网+行政执法”“五位一体”智慧执法平台建设,积极对接全省智慧执法平台建设。
(三)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一是推进执法标准化建设。巩固“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年”活动成果,建立全面适应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和法律法规变化的执法裁量、用语、文书、归档标准化体系;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加大对违法执法行为的纠错力度。二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一枚印章管审批”“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有序推动执法重心下移,配齐配强法治审核人员,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稳步提升执法质效。
(四)推进基层依法治理
一是提升基层学法用法能力。推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前学法,建立村、社区“两委”成员集中学法制度。二是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健全基层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推进司法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同步建设、融合发展,全面提升基层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能力和水平。
(五)提高纠纷化解能力
一是持续提升复议应诉能力。大力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各区县开展巡回式听证复议模式探索;规范程序执行,完善证据固定留存机制;深化“府院”法治共建机制,加强与审判机关常态化沟通,推动市、区县政府定期分析研判败诉行政案件,及时办理司法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二是健全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制定出台“两法衔接”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加强各部门工作信息交换力度,组织新换岗人员开展操作培训。三是纠正法律法规适用错误。妥善解决土地征收、工伤保险等领域的法律法规适用、执行问题,严格禁止相关类案不当进入行政诉讼,塑造政府公平、公正、公信的形象。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
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2019年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要求,稳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基本达到了2019年工作目标,法治政府建设成果进一步巩固。为继续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科学有序推进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健全公共卫生法治体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传染病防治、野生动物保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疫情防控及禁食野生动物的相关决定,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行为,推动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
二、增强工作整体合力。围绕市委“开放发展攻坚年”部署和《眉山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工作要求,全面提高依法治市能力。结合党政机构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和管理、审批、执法权限;持续推进各区县参与国家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按时报送率达到100%;提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各阶段、全方位服务决策的质量,创新法律服务的范围及方式,探索建立专业意见使用考评办法;推动建立相对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队伍,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评价机制及配套措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90%以上。
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打造优质法治营商环境;全力推动重点项目落地落实,深化“红色代办”“容缺审批”等改革试点工作;提升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执行力,拓展渠道优化公众参与,完善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加强省市政务一体化平台运行监测及问题反馈,优化业务办理、登记录入、数据交换、信息推送等环节的高效衔接;推进“互联网+行政执法”“五位一体”智慧执法平台建设,积极对接全省智慧执法平台建设。
四、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巩固“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年”活动成果,建立全面适应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和法律法规变化的执法裁量、用语、文书、归档标准化体系;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加大对违法执法行为的纠错力度;深入推进“一枚印章管审批”“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有序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稳步提升执法质效,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比例达到5%。
五、推进基层依法治理。推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前学法,建立村、社区“两委”成员集中学法制度;健全基层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推进司法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同步建设、融合发展,全面提升基层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能力和水平。
六、提高纠纷化解能力。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规范程序执行,完善证据固定留存机制,推进各区县开展巡回式听证复议模式探索;深化“府院”法治共建机制,解决土地征收、工伤保险等领域的法律法规适用错误,推动市、区县政府定期分析研判败诉行政案件,司法机关司法建议办结率达100%;制定出台“两法衔接”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涉罪案件移送率达100%,除简易行政执法案件外所有行政执法案件录入率、准确率达100%。
以上审议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将跟踪监督,办理落实情况将在2021年4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4月30日
关于2019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工作情况的报告(书面)
2020年4月22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下,积极探索,主动作为,扎实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不断适应备案审查工作新形势。顺利建成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实现了省、市、区县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三级联网,有效提高了备案审查工作效率,推动了备案审查工作公开化和透明化。开展全市备案审查工作专题培训会,邀请省人大、天津等地专家授课,聘请北京专业软件公司人员作现场实务指导培训,有效提升了全市备案审查工作能力。现将2019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报送备案的基本情况
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62件,纠正规范性文件3件。全年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备规范性文件9件(见附件8);全年共收到市政府报备规范性文件20件(见附件1);全年共收到东坡区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7件(见附件2),彭山区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11件(见附件3),仁寿县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6件(见附件4),洪雅县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9件(见附件5),丹棱县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5件(见附件6),青神县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4件(见附件7)。
二、开展审查的有关情况
(一)对市政府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报备的2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纠正规范性文件1件。法工委经审查发现,《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修订版)》(眉府办发〔2019〕26号,以下简称《办法》)未将应由第三人负担而未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办法》针对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形不作规定,内容缺失,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应予纠正。常委会法工委与市司法局、市医保局进行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市政府相关部门撤回该文件并按照上位法规定修改后,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文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市政府修改后的《办法》符合报备条件,应予备案登记。除以上情况外,没有发现与宪法、法律及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地方,均已做登记备案处理。
(二)对各区县人大常委会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各区县人大常委会报备的42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其中监督指导区县人大常委会纠正报备规范性文件2件,原因是存在报备不规范、报备不及时等问题。除以上情况外,没有发现与宪法、法律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没有发现与本级人大及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情形,已作登记备案处理。
(三)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情况
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未收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
三、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9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成功搭建并开始运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区县人大常委会均可通过登陆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备规范性文件。截止到2019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和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东坡区、洪雅县、青神县)已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备文件23件,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仍采用纸质件报送形式报备文件。通过审查市政府、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报备文件,发现我市备案审查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一) 报备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未准确
掌握规范性文件报备范围,报备规范性文件数量差别较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区县调整乡镇行政区域的决定,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已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已作出决定但未报备,已通知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整改。二是关于区县人大代表辞职的决定,根据《选举法》规定,接受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县、乡级)辞职,通过的辞职决议公告即可,无须备案。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对区县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决议已未备案,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仍在报备,全年共收到不属于报备范畴的规范性文件5件,已做退回处理。
(二) 报备不及时。按照《监督法实施办法》《眉山市人大
常委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通过或者发布后三十日内报送备案。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仍存在报备不及时现象,个别区县人大常委会甚至延迟几个月到年底集中报备文件。
(三)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上的报送格式不规范。部分报备单位登录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后上传文件内容不完整、相关法律依据缺失、文件格式不符合要求,影响报备文件系统正常运行,已通知相关报备部门整改格式不规范的报备文件。
四、做好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的打算
(一)深入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运用普及。按照全国人大、省人大的工作要求,备案审查信息工作逐步实现全国、省、市、区县办公智能化。为适应备案审查工作新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已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文件,市政府、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已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文件。针对未采用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的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将督促其采用登录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形式进行报备文件。
(二)修订《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川人办〔2020〕8号)要求,备案审查工作的报送形式与内容要求发生改变,现行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工作需要,需进行修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牵头对《规定》进行研究拟定,修订相关条款,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积极开展主动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将开展调研、抽查等形式审查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大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力度,避免出现市政府及政府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漏报,少报等情形,严控审查漏洞,清除审查死角。
(四)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区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区县人大常委会加大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视程度,整合人力资源,充实区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力量。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通过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断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水平,强化监督职能,增强法律实效,维护法制统一。
附件:1.2019年度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2019年度东坡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3. 2019年度彭山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4. 2019年度仁寿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5. 2019年度洪雅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6. 2019年度丹棱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7. 2019年度青神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8.2019年度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2019年度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 |
眉山市司法局关于报送《眉山市中心城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备案的报告 |
眉司规备〔2019〕1号 |
市司法局 |
2019.1.21 |
作备案处理 |
2 |
眉山市司法局关于报送《四川眉山新材料产业示范园建设方案》备案的报告 |
眉司规备〔2019〕2号 |
市司法局 |
2019.1.28 |
作备案处理 |
3 |
眉山市司法局关于报送《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司规备〔2019〕3号 |
市司法局 |
2019.2.12 |
作备案处理 |
4 |
眉山市司法局关于报送《眉山市进一步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条措施》备案的报告 |
眉司规备〔2019〕4号 |
市司法局 |
2019.3.11 |
作备案处理 |
5 |
眉山市司法局关于报送《眉山市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会资金补助实施细则》备案的报告 |
眉司规备〔2019〕5号 |
市司法局 |
2019.3.11 |
作备案处理 |
6 |
眉山市司法局关于报送《眉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备案的报告 |
眉司规备〔2019〕6号 |
市司法局 |
2019.3.22 |
作备案处理 |
7 |
眉山市司法局关于报送《眉山市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备案的报告 |
眉司规备〔2019〕7号 |
市司法局 |
2019.3.22 |
作备案处理 |
8 |
眉山市司法局关于报送《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司规备〔2019〕8号 |
市司法局 |
2019.3.22 |
作备案处理 |
9 |
眉山市司法局关于报送《眉山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实施办法》备案的报告 |
眉司规备〔2019〕9号 |
市司法局 |
2019.3.22
|
作备案处理 |
10 |
眉山市司法局关于报送《“眉州名师”选拔管理办法》备案的报告 |
眉司规备〔2019〕10号 |
市司法局 |
2019.4.15
|
作备案处理 |
11 |
眉山市司法局关于报送《眉山市工业企业应急临时周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备案的报告 |
眉司规备〔2019〕11号 |
市司法局 |
2019.4.30
|
作备案处理 |
12 |
眉山市司法局关于报送《眉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备案的报告 |
眉司规备〔2019〕12号 |
市司法局 |
2019.6.3 |
作备案处理 |
13 |
眉山市司法局关于报送《关于加强眉山主城区建筑外观风貌改造管理工作的意见》备案的报告 |
眉司规备〔2019〕13号 |
市司法局 |
2019.6.12 |
作备案处理 |
14 |
眉山市司法局关于报送《眉山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备案的报告 |
眉司规备〔2019〕14号 |
市司法局 |
2019.6.20 |
作备案处理 |
15 |
眉山市司法局关于报送《眉山市支持工业企业多渠道融资二十条措施》备案的报告 |
眉司规备〔2019〕15号 |
市司法局 |
2019.6.25 |
作备案处理 |
16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眉山主城区岷江以西片区和象耳镇、修文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府办规备〔2019〕1号 |
市政府办 |
2019.7.29 |
作备案处理 |
17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府办规备〔2019〕2号 |
市政府办 |
2019.9.5 |
纠正后作备案处理 |
18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市主城区土地二级市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征收出让价款的标准>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府办规备〔2019〕3号 |
市政府办 |
2019.9.11 |
作备案处理 |
19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府办规备〔2019〕4号 |
市政府办 |
2019.11.4 |
作备案处理 |
20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备案的报告 |
眉府办规备〔2019〕5号 |
市政府办 |
2019.11.22 |
作备案处理 |
附件2
2019年度东坡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2018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19〕1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19.1.16 |
作备案处理 |
2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补选余荣霞、程荟惠为眉山市第四届人大代表的报告》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19〕2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19.11.22 |
作备案处理 |
3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等20个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19〕3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19.11.27 |
作备案处理 |
4 |
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眉山市东坡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19〕4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19.12.23 |
作备案处理 |
5 |
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眉山市东坡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各镇人大主席团成员职数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19〕5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19.12.23 |
作备案处理 |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6 |
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眉山市东坡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各镇人民代表大会届次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19〕6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19.12.23 |
作备案处理 |
7 |
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永江辞去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
眉东人规备字〔2019〕7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19.12.23 |
作备案处理 |
附件3
2019年度彭山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授予刘均剑同志“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19〕1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19.12.3 |
作备案处理 |
2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批准2018年彭山区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19〕2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19.12.3 |
作备案处理 |
3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眉山市彭山区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19〕3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19.12.3 |
作备案处理 |
4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彭山区乡镇行政区域规划调整改革涉及镇(街)人大工作有关事项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19〕4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19.12.19 |
作备案处理 |
5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公义镇、锦江镇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19〕5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19.12.19 |
作备案处理 |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6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确定公义镇、锦江镇人大主席团成员职数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19〕6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19.12.19 |
作备案处理 |
7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任命公义镇、锦江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19〕7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19.12.19 |
作备案处理 |
8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公义镇、锦江镇人大选举日程安排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19〕8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19.12.19 |
作备案处理 |
9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公义镇、锦江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日》备案的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19〕9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19.12.19 |
作备案处理 |
10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批准眉山市彭山区2019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19〕10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19.12.19 |
作备案处理 |
11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批准眉山市彭山区2019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19〕11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19.12.19 |
作备案处理 |
附件4
2019年度仁寿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18〕7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19.1.4 |
作备案处理 |
2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确定仁寿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18〕8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19.1.4 |
作备案处理 |
3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补选仁寿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18〕9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19.1.4 |
作备案处理 |
4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批准2018年地方财政收支预算调整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18〕10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19.1.4 |
作备案处理 |
5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2018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18〕11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19.1.4 |
作备案处理 |
6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报告工作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19〕1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19.11.22 |
作备案处理 |
附件5
2019年度洪雅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 |
关于《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洪雅县2018年财政决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19〕1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19.8.26 |
纠正后作备案处理 |
2 |
关于《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19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19〕2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19.8.26 |
纠正后作备案处理 |
3 |
关于《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19年财政收支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19〕3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19.8.26 |
纠正后作备案处理 |
4 |
关于《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19〕4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19.12.26 |
作备案处理 |
5 |
关于《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洪雅县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19〕5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19.12.26 |
作备案处理 |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6 |
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涉及镇人大选举工作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19〕6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19.12.19 |
作备案处理 |
7 |
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军镇、中山镇、柳江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19〕7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19.12.19 |
作备案处理 |
8 |
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将军镇、中山镇、柳江镇选举委员会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19〕8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19.12.19 |
作备案处理 |
9 |
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19年财政收支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
洪人规备字〔2019〕9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19.12.19 |
作备案处理 |
附件6
2019年度丹棱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 |
关于报送《关于批准丹棱县2018年度县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19〕1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20.3.9 |
作备案处理 |
2 |
关于报送《批准调整丹棱县2019年1-7月财政预算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19〕2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20.3.9 |
作备案处理 |
3 |
关于报送《批准丹棱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2019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备案的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19〕3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20.3.9 |
作备案处理 |
4 |
关于报送《丹棱县乡镇行政区划改革方案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19〕4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20.3.9 |
作备案处理 |
5 |
关于报送《批准调整丹棱县2019年下半年财政预算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19〕5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20.3.9 |
作备案处理 |
附件7
2019年度青神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 |
关于报送《批准青神县2018年县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19〕1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19.10.10 |
作备案处理 |
2 |
关于报送《同意县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青神县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方案〉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19〕2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19.11.27 |
作备案处理 |
3 |
关于报送《刘今朝为青神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19〕3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19.12.16 |
作备案处理 |
4 |
关于报送《青神县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涉及乡镇(街道)人大工作有关事项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19〕4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19.12.16 |
作备案处理 |
附件8
2019年度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通过时间 |
报备时间 |
1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2018年度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备案的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19〕1号 |
|
2019.1.22 |
2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眉山市2018年本市级财政决算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19〕2号 |
2019.8.29 |
2019.9.2 6 |
3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19〕3号 |
2019.1.25 |
2019.2.22 |
4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2018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19〕4号 |
2019.1.25 |
2019.2.22 |
5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9年计划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19〕5号 |
2019.1.25 |
2019.2.22 |
6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眉山市2018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9年财政预算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19〕6号 |
2019.1.25 |
2019.2.22 |
7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19〕7号 |
2019.1.25 |
2019.2.22 |
8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19〕8号 |
2019.1.25 |
2019.2.22 |
9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19〕9号 |
2019.1.25 |
2019.2.22 |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议程(草案)
2020年4月22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一、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二、审查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三、审查和批准眉山市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0年计划草案的报告;
四、审查眉山市2019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0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批准2019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20年市本级财政预算;
五、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七、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八、对2019年度民生实事票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票决眉山市2020年度民生实事项目;
九、选举事项。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2020年4月22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一、主席团成员(50名,按姓氏笔画为序)
万永利 王云东 王加宾 王仲成
王利清 王莉茹(女) 王晓丽(女) 朱 莉(女)
刘十庆 刘继桂 江 林(女) 阳运良
李 伟 李永高 李启明 李建章
李顺奎 杨加盛 杨昌勤 肖 巍
汪树槐 宋仕祥 宋良勇 宋 骥
何迎晓(女) 张桂芳 张雪立(女,回族) 陈 建
陈万忠 陈宏斌 陈静辉(女) 罗万东
岳 燕(女) 周孝平 赵建华 赵晓明
柳联森 钟建成 贺 文 黄 玲(女)
黄传龙 黄剑东 商志忠 梁 磊
喻 旭(女) 释圣宽(女) 雷建勇 慕新海
管国如 廖明清
二、秘书长
陈万忠(兼)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列席人员名单(草案)
2020年4月22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93名)
一、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在眉全国人大代表(2名)、省人大代表(11名)
何学彬(女)中国文联书画艺术交流中心副主任
罗朝运 丹棱县丹棱镇龙鹄村党支部书记
兰纪霞(女)洪雅县中保镇平乐村党支部书记
伍超群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 洪 四川中科兴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宋洪芳(女)市政协副秘书长、民革眉山市总支主委
李永伟 眉山市彭山区观音镇果园村党总支书记
李相德 眉山市好味稻水稻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夏 放(女)眉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中心主任
黄文珍(女)洪雅县花溪镇唐坝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曾兴华 四川天府江东科技有限公司设备副经理
雷 林 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廖仲宾 省总工会兼职副主席、中车眉山车辆有限公司铸钢分公司电炉炼钢工
二、市纪委监委机关和市委及部门主要负责人(11名)
俞红梅(女)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李祝才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新闻出版局局长
钟云胜 市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曾建军 市委副秘书长、市委政研室主任
余 敏(女)市委外办主任、市外事办主任、市港澳事务办主任
潘素梅(女)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委台办主任、市政府台办主任、市侨联主席
曾丽霞(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编办主任
宋 梅(女)市委巡察办主任
贺建文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
徐 炯(女)市委保密机要局局长
黄劲松 市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主任
三、市人大常委会及工作部门负责人(5名)
蔡仕华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肖敏奇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杜晓恩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
廖安林 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副主任
李鑫刚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四、市政府及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21名)
覃建华 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彭 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万 超 市司法局局长
刘汉学 市财政局局长
王泽文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许 政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梅 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杨 忠 市水利局局长
李 红(女)市商务局局长、市供销社主任(兼)
康 勤(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邢光华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严明宇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杨德志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王世林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赖 刚 市经济合作局局长
程志春 市统计局局长
李秀英(女)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
周吉勋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郭建国 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王 绪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
黄锦鸿 市数字经济发展局局长
五、市政协秘书长(2名)
胡建辉 市政协秘书长
刘忠义 市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六、市直管园区主要负责人(2名)
车智勇 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倪 纲 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七、市直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10名)
杨志华 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
邓 敏 眉山日报社社长、总编辑
王麒铭 市委副秘书长、市公务服务中心主任
刘光伟(女)市党史与地方志编纂中心副主任
庞红梅(女)市档案馆馆长
王 军 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潘春梅(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王 杰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廖宇勇 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
彭晓宇 眉山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八、垂直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4名)
温浩敏 市政府副秘书长、眉山国安局局长
冯志宏 市气象局局长
蔡卫东 国家统计局眉山调查队队长
程 勇 眉州监狱监狱长
九、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7名)
王 艳(女)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李永康 团市委书记
王学芳(女)市妇联主席
周 惠(女)市科协主席、民建眉山市委副主委
王 继 市社科联副主席
张平松 市残联副理事长
杨国芳(女)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十、金融保险单位主要负责人(11名)
李玉辉 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行长
岳志军 眉山银保监分局局长
刘继忠 农发行眉山市分行行长
贾林恒 工商银行眉山市分行行长
龚 萍(女)农业银行眉山市分行行长
李 拯 中国银行眉山分行行长
林 杭 建设银行眉山市分行行长
邹文凯 省信用联社眉山办事处主任
唐冬梅(女)邮储银行眉山市分行行长
陈 军 人保财险眉山市分公司总经理
屈礼万 中国人寿眉山市分公司总经理
十一、省属以上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7名)
四郎彭措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局长(经理)
杜 林 中国电信眉山分公司总经理
杨 军 眉山邮政分公司总经理
王永洪 中国移动眉山分公司总经理
冯光超 中国联通眉山分公司副总经理
罗 永 中国铁塔眉山市分公司总经理
钟云环 中国石油眉山销售分公司总经理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关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
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草案)
2020年4月22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仲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2020年1月9日,青神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补选刘今朝为市四届人大代表。2020年1月17日,仁寿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补选胡元坤、王岳、罗维、王娟、颜毅为市四届人大代表。2020年2月27日,青神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补选刘先伟为市四届人大代表。2020年3月5日,丹棱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补选赖崇华为市四届人大代表。2020年3月6日,东坡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补选赵藟为市四届人大代表。2020年4月1日,彭山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补选杨兴弘为市四届人大代表。2020年4月1日,仁寿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补选严建勇为市四届人大代表。2020年4月1日,洪雅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补选尹斗芳为市四届人大代表。2020年4月1日,丹棱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补选夏荣升为市四届人大代表。2020年4月3日,东坡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补选卢明春、陈瑞林为市四届人大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刘今朝、胡元坤、王岳、罗维、王娟、颜毅、刘先伟、赖崇华、赵藟、杨兴弘、严建勇、尹斗芳、夏荣升、卢明春、陈瑞林的代表资格有效。
2019年12月25日,仁寿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唐涛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2020年1月17日,仁寿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黄尚友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2020年2月27日,青神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熊英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2020年4月1日,仁寿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接受陈林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2020年4月1日,洪雅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李文新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2020年4月1日,丹棱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彭红勤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2020年4月3日,东坡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张晓勇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2020年4月20日,仁寿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杨建、顾贵鹏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2020年4月20日,青神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志国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唐涛、黄尚友、熊英、陈林、李文新、彭红勤、张晓勇、杨建、顾贵鹏、李志国的代表资格终止,陈林、李文新、彭红勤、张晓勇、李志国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陈林、张晓勇的市四届人大城环资委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李文新的市四届人大教科文卫民宗委委员职务相应终止,彭红勤的市四届人大经济委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李志国的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仁寿县选举产生的市四届人大代表罗佳明、赵玉臣,青神县选举产生的市四届人大代表祝云,因工作变动调离眉山市行政区域。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罗佳明、赵玉臣、祝云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现报请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并予以公告。
本次代表资格变动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67人。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27 号)
东坡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补选赵藟为市四届人大代表,第三十次会议补选卢明春、陈瑞林为市四届人大代表。彭山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补选杨兴弘为市四届人大代表。仁寿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补选胡元坤、王岳、罗维、王娟、颜毅为市四届人大代表,第四十次会议补选严建勇为市四届人大代表。洪雅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补选尹斗芳为市四届人大代表。丹棱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补选赖崇华为市四届人大代表,第三十四次会议补选夏荣升为市四届人大代表。青神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补选刘今朝为市四届人大代表,第三十二次会议补选刘先伟为市四届人大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赵藟、卢明春、陈瑞林、杨兴弘、胡元坤、王岳、罗维、王娟、颜毅、严建勇、尹斗芳、赖崇华、夏荣升、刘今朝、刘先伟的代表资格有效。
东坡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张晓勇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仁寿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唐涛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黄尚友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接受陈林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杨建、顾贵鹏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洪雅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李文新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丹棱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彭红勤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青神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熊英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志国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张晓勇、唐涛、黄尚友、陈林、杨建、顾贵鹏、李文新、彭红勤、熊英、李志国的代表资格终止,张晓勇、陈林、李文新、彭红勤、李志国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张晓勇、陈林的市四届人大城环资委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李文新的市四届人大教科文卫民宗委委员职务相应终止,彭红勤的市四届人大经济委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李志国的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仁寿县选举产生的市四届人大代表罗佳明、赵玉臣,青神县选举产生的市四届人大代表祝云,因工作变动调离眉山市行政区域。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罗佳明、赵玉臣、祝云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现有代表367人。
特此公告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22日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吴爱玲辞去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副主任职务的决定
2020年4月22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吴爱玲提出辞去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吴爱玲辞去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报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徐智勇辞去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秘书长职务的决定
2020年4月22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徐智勇提出辞去眉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职务。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徐智勇辞去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职务,报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
2020年4月22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任命:
李 艳为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外侨工作委员会主任;
肖敏奇为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余荣霞为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程荟惠为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 容为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 波为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易洪涛为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杜晓恩为眉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
免去:
王仲成的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外侨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易洪涛的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决定任命:
徐智勇为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决定免去:
何万高的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职务。
免去:
田 波的眉山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
倪玉君为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免去:
彭惠琴的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冷 晶的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刘平然的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倪玉君的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
研究《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相关问题的答复
2020年4月27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专题研究《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相关问题的答复,参会人员一致同意该答复。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副主任陈万忠、李建章、李永高、王晓丽、宋仕祥和委员共31人出席会议。会议由刘十庆主任主持。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关于对《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含义的复函
仁寿县人民政府:
你府《关于申请对<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含义进行答复的函》收悉。2018年2月,眉山市黑龙滩风景区管委会曾报请《关于申请对<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相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的函》,我委已组织答复。鉴于目前有关单位对本条理解仍存在分歧,经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题审议,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含义和开发建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这条规定本身很清楚,准保护区是必要时在保护区外围划定的一定区域,本身不是保护区。全国人大城环资委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共同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明确“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9年6月11日,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答复中再次明确“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及实用指南》指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的准保护区,既要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还要进行建设,发展当地经济,提高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2008年7月第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中规定“在准保护区范围内,如果一律禁止建设任何排污的建设项目,会使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受到较大影响。为此需要统筹兼顾,既要保证饮用水水源水质符合标准,不被污染,又不致使当地经济发展受到太大影响。按照本条规定,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的项目建设实行严格限制:凡属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其他项目可以依法建设”。
二、关于本条规定的上位法依据。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主要是结合本地实际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补充。本条涉及的上位法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三、关于本条的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细化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的11项禁止行为;第二十八条细化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规划用地和项目建设。《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共有三款,均是结合本地实际,对上位法有关条款的细化规定。
在立法调研中发现,眉山市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有一些造纸、农药、盐渍泡菜池等建设项目,有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除草剂、使用炸药和电具捕杀水生动物、使用窝料垂钓等情况,场镇建成区和规划区外还有大量农房建设。因此,结合我市实际,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除应遵守上位法规定外,进一步细化了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4类严重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二款有三句话,第一句话明确应当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规划控制,其内在包含的内容有: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第二句话明确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增居民集中居住点。在实际执行中,个别单位、人员对这句话的本意理解有偏差,现作如下说明:首先,居民集中居住点(简称:集中居住点)是专门术语,是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按照村庄建设规划,将分散居住的农民集中到居住点;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城乡居民建设用地分为城市建设用地(H11)和村庄建设用地(H14),城市和场镇只有居民小区和安置小区的术语,而没有居民集中居住点的术语。因此,“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增居民集中居住点”的本意是禁止在准保护区内场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地区新增居民集中居住点。其次,之所以“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增居民集中居住点”,一是按照眉山市委统筹城乡发展战略,主要是着力引导农民进城入镇,不准在农村分散建房,一般不在农村新建居民集中居住点;二是如在准保护区内的农村地区建设居民集中居住点,不但其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难以集中配套和集约利用,而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控带来压力。第三,如果把本款第二句“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增居民集中居住点”理解为整个保护区内禁止新增居民集中居住点和场镇居民小区,不但违背了立法本意,而且和本款第三句“控制场镇建设规模”形成了自相矛盾。第四,眉山市作为被授予部分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中明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相关上位法及我市条例中均未规定禁止在准保护区内开发文旅、地产项目等场镇建设,且该类建设并不属于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因此,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不可能超越权限禁止上位法允许公民和组织可以实施的行为。第三句话明确控制场镇建设规模,其内在包含的内容有:区域内的开发建设不得突破城镇开发边界,不得突破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得突破人口总量上限。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是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九项进行的细化。上位法对装载其他危险品的船舶、车辆驶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作出特别规定,要求提前报备并配备设施,指定专人保障危险品运输安全。在立法调研中发现,由于该类车辆的报备机关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行业部门以及当地水源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信息获取滞后,难以有效监管。为此,条例明确规定相关车辆、船舶在报备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载明车辆的行驶时间、线路、防污设施、责任人等信息,确保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能够有效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管车辆运输安全。
综上所述,本条的所有规定是一个整体,不能仅截取其中个别词句加以片面理解,应当整体把握并正确加以适用。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