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五次会议......................................(1)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2018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3)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2018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结果汇总表............(10)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食品加工产业发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12)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食品加工产业发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结果汇总表....................................(18)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2019年十项民生实事票决项目推进情况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20)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2019年十项民生实事票决项目推进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结果汇总表........................(26)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审议意见》有关情况的报告(书面).......................................................................(27)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结果汇总表................................(32)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33)
丹棱县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44)
丹棱县人民政府2018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测
评结果汇总表...............................................................................................(51)
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53)
青神县人民政府2018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测评结果汇总表.............................................................................................(58)
市经信局关于2018年度预算执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60)
市经信局2018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测评结果汇总表............................................................................................................(64)
市国资委关于2018年度预算执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65)
市国资委2018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测评结果汇总表...........................................................................................................(68)
关于《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
....................................................................................................................(69)
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三审稿)..............................................(71)
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105)
关于2019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137)
关于2019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151)
关于2019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159)
关于眉山市市本级2019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161)
关于眉山市市本级2019年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书面)................(179)
关于批准2019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182)
关于召开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183)
关于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184)
关于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202)
关于市人民政府办理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209)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草案)................................................(211)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12)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213)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代表建议办理情况专题询问方案....................(214)
代表建议办理情况专题询问主持词.......................................................(216)
在代表建议办理情况专题询问上的讲话...............................................(218)
关于办理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满意度测评汇总表..........................................................................................................(221)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五次会议
2019年12月30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议程共10项:
(一)对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2018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食品加工产业发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2019年十项民生实事票决项目推进情况的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对丹棱县人民政府、青神县人民政府、市经信局、市国资委2018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三)审议《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三审稿);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市本级2019年预算调整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关于召开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草案);
(七)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报告》;
(八)审议个别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草案);
(九)审议人事任免事项;
(十)对市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建议情况进行专题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副主任李建章、李永高、王晓丽、宋仕祥,秘书长徐智勇和委员共36人出席会议。会议由刘十庆主任、王晓丽副主任主持。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肖忠良,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张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吴良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吕皓,各区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主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2018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
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
2019年12月30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2018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人发〔2019〕2号)要求,市政府对照审议意见,认真研究制定举措,全力推进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扎实开展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截至11月底,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39项问题,已整改完成26项,其余13项按计划时序正常推进;中央环保督察群众信访举报信访件293件,已完成整改285件;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信访举报信访件71件,已完成整改65件;省环保督察发现282个问题,已完成整改277个,其余5项按计划时序正常推进;2019年5月全市生态环境问题治理恳谈会排查梳理的134个突出环境问题,已完成76个。
一是高位推动问题整改。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围绕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市委、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关于印发眉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四川省核与辐射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眉山市实施方案》等文件。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17次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10次召开专题会研究督察问题整改。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11次对生态环保工作进行批示,推进问题整改。分阶段召开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推进会,全市中央环保督察、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反馈问题整改现场推进会,贯彻落实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四川省开展“回头看”情况反馈视频会精神暨问题整改安排部署会,全市生态环境治理恳谈会,通过现场看问题、会场看视频、当场发点球的形式,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全市生态环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专题研讨,“点对点、面对面”交办辖区的突出环境问题。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坚持一线调研指导,推进问题整改,2019年分别对小流域污染治理、农村面源污染治理、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开展现场调研。
二是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聚焦中央、省环保督察交办件,明确各区县、部门“一把手”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整改工作负总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任务,建立健全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分片督导机制,局班子成员分头到联系县(区)开展明察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建立清单,抓紧推动整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立了督查工作组,分组下沉、驻点督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住建系统涉及的生态环保工作逐个逐项进行全面检查排查。市水利局针对小流域污染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发点球”给责任单位,督促按期整改到位。市整改办定期对各县(区)、市级部门(单位)整改情况开展督查督办,对督查结果专题通报,截至11月底,已对200余个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点位开展核查,以高压态势倒逼问题整改到位。
三是紧盯任务分类施策。对整改任务实行台账式、清单式管理,对具有共性特征的重点、难点问题,集中力量推进整改。对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突出问题整改,分类细化具体措施和工作方法,既解决突出问题,又帮助企业找出路,进一步促进了经济高质量发展。彭山区引进2台大气气溶胶激光雷达扫描仪,在城区多处高楼流动布点,对城区重点区域进行扫描,找出城区颗粒物污染比较严重的区域,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提供了精准科学的数据支持。青神县积极联系四川省工业环境监测研究院,委托开展环保合同管理服务,对工业园区及全县70家企业切脉问诊,点对点地帮助企业查问题找办法,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二、突出抓好小流域治理工作
2019年,通过大力实施截污控源、内源治理和生态修复,全市小流域治理取得明显成效,水环境质量显著改善。纳入国、省考核的8个断面水质圆满完成省定目标任务,优良水体比例为50.0%(省定目标为25%),劣V类水体控制比例为0(省定目标为12.5%),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率达到100%。预计17条市级河流全年平均水质,达到Ⅱ类水质1条、Ⅲ类水质8条、Ⅳ类水质6条、Ⅴ类水质2条,无劣Ⅴ类水质河流。
一是深入推进河长制工作。围绕河湖长制工作六大任务,制定出台《眉山市各级河长工作职责》,印发《关于做好市级牵头联系部门2019年河湖长制相关工作的通知》。建立河湖水质情况通报机制,与乐山、雅安建立青衣江流域河长制工作联席机制,签订了《关于建立青衣江流域生态保护联动机制合作协议》,目前正在抓紧出台《眉山市小流域污染防治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先后召开市级河湖长制信息平台和巡河APP培训会、2019年第二期“三农大讲堂”暨河长制工作培训会,加强队伍能力素质培养。
二是全力推进水质改善。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先后7次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部署河长制工作推进及重点小流域治理工作,全力实施小流域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农药化肥减量、水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业污染治理、生态治理、小流域污染治理监管“六大行动”,全力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扎实开展河湖“清四乱”工作,全市各流域共有“四乱”疑似点位108个,经复核,确认的55个涉河“四乱”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基本实现河湖岸线、水域空间管护高效。加快推进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截至11月底,全市共落实河湖划界经费1581.9万元,完成河湖划界686.538公里,完成比例54.9%,剩余任务正按时序推进。积极开展常态化清河保洁工作,全市共配备巡河保洁员2755名,确保及时清理河面漂浮物、河岸垃圾等,基本实现了巡河保洁常态化、长期化。建立每年至少开展2次清河行动长效机制,2019年已集中开展两次清河行动,投入资金3690余万元,清运垃圾1.7万余吨,清除淤泥3.8万余吨。
三是严格抓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多措并举开展水源地水质安全保护工作。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识标牌。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排查整治,完成水源地基本信息核实,排查水源保护区划定、边界标志及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坚持每月对县级以上水源地、每季度对乡镇集中式水源地实施一次监测,以数据为支撑科学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主体,落实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逐步对不达标的乡镇饮用水源地予以调整,实施优质水源替代。
三、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1-11月,环境空气质量主要指标PM2.5平均浓度33.8微克每立方米(省定目标46.8微克每立方米),同比下降1.7%,优于常态化管控目标9.9微克每立方米 ;优良率87.7%(省定目标80.2%),同比上升4.4%,优于常态化管控目标5.2%。
一是开展工业企业专项整治。对砂石、砖瓦、建材、木材加工等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整治,促进整合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淘汰10蒸吨及以下工业燃煤锅炉65台,基本实现工业小锅炉全部出清;29户砖瓦企业全面淘汰24门以下轮窑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淘汰机砖产能5.71亿匹(块),提前1年完成既定目标。积极开展砖瓦行业整治,截至11月底,全市33户砖瓦企业已完成产能置换,将其整合成10户砖瓦企业,将原设计产能22.43亿匹(折)标砖,置换为11.93亿匹(折)标砖。
二是提升城市管控水平。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文明城市、森林城市等,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建立监测数据分析、平台预警、网格点长巡查、行业部门处理的大气网格化管理体系,建成环境空气质量监管平台和93个微观监测点位。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市住建局对眉山主城区120个建筑工地开展检查1900余次。严查车辆抛洒滴漏,严格落实砂石运输车辆的审批备案制度,加强工地出入口管理,指导改良冲洗设施。截至11月底,共办理扬尘类简易程序案24件,一般程序案18件。
三是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开展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专项检查,防止检验作假,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开展柴油货车专项执法检查,11月底前已建成4套机动车遥感监测设施,对出入城货车排放情况实时监控,在主要路段设卡,对货车排放情况进行抽检。对加油站油品质量进行抽查,对不达标的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开展抽查。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整治,重点区域禁止国1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四是强化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对各区县政府目标考核,市发改委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眉山市2019年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把秸秆资源台账统计工作作为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工作内容,全力抓好农作物秸秆“五化”(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综合利用。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牢牢把握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秸秆综合利用、禁烧补贴等“三个关键”,严格落实“六个当天”制度,秸秆集中焚烧得到有效管控,未出现秸秆集中焚烧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现象。
四、大力推进土壤污染防治
截至11月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2.79%,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5.3%。2019年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能力已达30万吨/年,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均得到规范处置或综合利用。2019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持续零增长,完成省定目标任务。
一是加强土壤评估工作。在全市划定详查单元86个,核实农用地详查点位835个,集中开展农用地土壤详查工作,农用地土壤状况详查成果实现共享互通。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通过聘请第三方专业公司对全市235家在产、关闭搬迁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地块基础信息调查工作,将调查信息录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系统,目前正在开展监测布点工作。实施重点区域土壤风险管控,防止对饮用水水源、周边农用地和居住用地等造成土壤风险隐患。今年对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经开区、眉山市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中机眉山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开展现状调查和评估,均已完成评估报告编制和专家评审。
二是认真开展排查处置。加大疑似污染地块排查力度,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经信、住建等部门强化调查评估,已开展眉山鑫山钢铁有限公司、四川赞宇科技有限公司等地块土壤调查和评估工作。强力推进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全省13个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骨干项目,我市四川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率先建成,提前8个月全面完成任务。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对工业固体废物的堆存场开展全面整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切实强化源头审批管控,督促危险废物处置与产生单位开展责任制建设,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等工作,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得到有效利用、处置和管控。在全省率先创新采用“工业余热回收利用+市政污泥低温干化”的处理思路,推进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项目,解决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难题。
三是抓好农业面源治理。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力推广粪污管网输送、“3211”、异位发酵等农牧结合生态治理模式。建成粪污输送管网600余公里,新增粪污处理设施7.8万立方米,建设畜禽养殖种养循环示范基地36个。推进化肥农药减量控害行动。将化肥农药使用量减少率、绿色防控覆盖率等指标纳入对区县年度目标考核。在全市建立65个化肥农药减量示范点,指导区县大力推广水肥一体化、绿肥还田、测土配方和“三诱技术”、生物农药替代化学农药等化肥农药减量措施。
五、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的函》《关于加快推进2019年民生实事项目建设的通知》等文件。多次对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督查暗访,配合市人大对2019年民生票决实事项目78座污水处理厂站(目前全部完工调试运行中)和20万平方米生态湿地建设情况进行督查调研。截止11月底,眉山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为94.5%,县城污水处理率为89%,乡镇污水处理厂为50%。中心城区污水管网覆盖率91%,县城污水管网覆盖率87%,乡镇污水管网覆盖率71.3%。全市新建及提标升级205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任务中,165座投入运行或调试,40座在建,完成污水管网建设874.388公里,配套生态湿地754亩。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2018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结果汇总表
(发出36份,收回36份)
审议意见 |
办理情况 |
测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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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扎实开展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持续加强面向广大群众针对性、通俗性的环保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宣传培训。继续推进中央、省环保督察和“回头看”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使督察成果制度化、整改落实长效化、严格执法常态化,确保环境问题不发生反弹,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
一、扎实开展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截至11月底,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39项问题,已整改完成26项;中央环保督察群众信访举报信访件293件,已完成整改285件;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信访举报信访件71件,已完成整改65件;省环保督察发现282个问题,已完成整改277个;2019年5月全市生态环境问题治理恳谈会排查梳理的134个突出环境问题,已完成76个。一是高位推动问题整改。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围绕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市委、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关于印发眉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四川省核与辐射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眉山市实施方案》等文件。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17次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10次召开专题会研究督察问题整改。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11次对生态环保工作进行批示,推进问题整改。分阶段召开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推进会,全市中央环保督察、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反馈问题整改现场推进会,贯彻落实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四川省开展“回头看”情况反馈视频会精神暨问题整改安排部署会,全市生态环境治理恳谈会,通过现场看问题、会场看视频、当场发点球等形式,市政府领导“点对点、面对面”交办突出环境问题。二是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各区县、部门“一把手”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整改工作负总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任务,建立健全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市整改办定期对各县(区)、市级部门(单位)整改情况开展督查督办,对督查结果专题通报,截至11月底,已对200余个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点位开展核查,以高压态势倒逼问题整改到位。三是紧盯任务分类施策。对整改任务实行台账式、清单式管理,对具有共性特征的重点、难点问题,集中力量推进整改;对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突出问题整改,分类细化具体措施和工作方法,既解决突出问题,又帮助企业找出路,进一步促进了经济高质量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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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出小流域治理。全面推进河(湖)长制工作,重拳治水,加快推进醴泉河、毛河、思蒙河、金牛河和球溪河等重点小流域治理。2019年,纳入国、省考核的8个断面中,优良水体确保达到25%以上,劣V类水体比例控制在12.5%以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率达到100%。 |
二、突出抓好小流域治理工作。2019年,通过大力实施截污控源、内源治理和生态修复,全市小流域治理取得明显成效,水环境质量显著改善。纳入国、省考核的8个断面水质圆满完成省定目标任务,优良水体比例为50.0%,劣V类水体控制比例为0,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率达到100%。一是深入推进河长制工作。围绕河湖长制工作六大任务,制定出台《眉山市各级河长工作职责》,印发《关于做好市级牵头联系部门2019年河湖长制相关工作的通知》。建立河湖水质情况通报机制,与乐山、雅安建立青衣江流域河长制工作联席会机制,目前正在抓紧出台《眉山市小流域污染防治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二是全力推进水质改善。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先后7次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部署河长制工作推进及重点小流域治理工作,全力实施小流域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农药化肥减量、水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业污染治理、生态治理、小流域污染治理监管“六大行动”,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扎实开展河湖“清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工作,全市各流域共有“四乱”疑似点位108个,经复核,确认的55个,已全部完成整改。截至11月底,全市共落实河湖划界经费1581.9万元,完成河湖划界686.538公里,完成比例54.9%,剩余任务正按计划推进。全市共配备巡河保洁员2755名,确保及时清理河面漂浮物、河岸垃圾等,基本实现了巡河保洁常态化、长期化。2019年已集中开展两次清河行动,投入资金3690余万元,清运垃圾1.7万余吨,清除淤泥3.8万余吨。三是严格抓好饮用水源地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识标牌。完成水源地基本信息核实,排查水源保护区划定、边界标志及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坚持每月对县级以上水源地、每季度对乡镇集中式水源地实施一次监测。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主体,落实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逐步对不达标的乡镇饮用水源地予以调整,实施优质水源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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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加快推进“点长治气”,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全域”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力量。对燃煤锅炉进行清洁化改造,大力推进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煤改气、煤改电和提标改造;加强对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监管,防止死灰复燃。加大建筑工地扬尘、道路交通扬尘、劣质柴油车治理力度。PM2.5浓度控制在50 ug/m3以内,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2%以上。 |
三、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1-11月,环境空气质量主要指标PM2.5平均浓度33.8微克每立方米(省定目标46.8微克每立方米),同比下降1.7%,优于常态化管控目标9.9微克每立方米 ;优良率87.7%(省定目标80.2%),同比上升4.4%,优于常态化管控目标5.2%。一是开展工业企业专项整治。对砂石、砖瓦、建材、木材加工等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整治,促进整合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淘汰10蒸吨及以下工业燃煤锅炉65台,基本实现工业小锅炉全部出清;29户砖瓦企业全面淘汰24门以下轮窑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淘汰机砖产能5.71亿匹(块),提前1年完成既定目标。积极开展砖瓦行业整治,截至11月底,全市33户砖瓦企业已完成产能置换,将其整合成10户砖瓦企业,将原设计产能22.43亿匹(折)标砖,置换为11.93亿匹(折)标砖。二是提升城市管控水平。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文明城市、森林城市,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建立监测数据分析、平台预警、网格点长巡查、行业部门处理的大气网格化管理体系,建成环境空气质量监管平台和93个微观监测点位。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市住建局对眉山主城区120个建筑工地开展检查1900余次。严查车辆抛洒滴漏,严格落实砂石运输车辆的审批备案制度,加强工地出入口管理,指导改良冲洗设施。截至11月底,共办理扬尘类简易程序案24件,一般程序案18件。三是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开展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专项检查,防止检验作假、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11月底前已建成4套机动车遥感监测设施,对出入城货车排放情况实时监控。在主要路段设卡,对货车排放情况进行抽检。对加油站油品质量进行抽查。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整治,重点区域禁止国1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四是强化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对各区县政府目标考核,全力抓好农作物秸秆“五化”(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综合利用。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牢牢把握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秸秆综合利用、禁烧补贴等“三个关键”,严格落实“六个当天”制度,秸秆集中焚烧得到有效管控,未出现秸秆集中焚烧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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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深入推进“田长治土”,加强土壤保护。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大宗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利用)率98%以上,化肥、农药使用量持续下降。 |
四、大力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截至11月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2.79%,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5.3%。2019年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能力已达30万吨/年,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均得到规范处置或综合利用。2019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持续零增长,完成省定目标任务。一是加强土壤评估工作。在全市划定详查单元86个,核实农用地详查点位835个,集中开展农用地土壤详查工作,详查成果实现共享互通。通过聘请第三方专业公司对全市235家在产、关闭搬迁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地块基础信息调查工作。实施重点区域土壤风险管控,防止对饮用水水源、周边农用地和居住用地等造成土壤风险隐患。今年对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经开区、眉山市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中机眉山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开展现状调查和评估。二是认真开展排查处置。加大疑似污染地块排查力度,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已开展眉山鑫山钢铁有限公司、四川赞宇科技有限公司等地块土壤调查和评估工作。全省13个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骨干项目,我市四川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率先建成,提前8个月全面完成任务。对工业固体废物的堆存场开展全面整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切实强化源头审批管控,督促危险废物处置与产生单位开展责任制建设,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等工作,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得到有效利用、处置和管控。在全省率先创新采用“工业余热回收利用+市政污泥低温干化”处理,解决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难题。三是抓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大力推广粪污管网输送、“3211”、异位发酵等农牧结合生态治理模式。建成粪污输送管网600余公里,新增粪污处理设施7.8万立方米,建设畜禽养殖种养循环示范基地36个。将化肥农药使用量增长率、绿色防控覆盖率等指标纳入对区县年度目标考核。在全市建立65个化肥农药减量示范点,指导区县大力推广水肥一体化、绿肥还田、测土配方和“三诱技术”、生物农药替代化学农药等化肥农药减量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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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尽快补好污水处理厂(站)建设的短板。2019年底前,实现所有乡镇、重点人口聚集区、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完善运行机制,确保长期正常运行。以雨污分流、污水管网建设为着力点,力争实现工业园区污水管网覆盖率100%,中心城区污水管网覆盖率90%以上,县城污水管网覆盖率85%以上,乡镇、重点人口聚集区污水管网覆盖率70%以上。 |
五、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的函》《关于加快推进2019年民生实事项目建设的通知》等文件。多次对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督查、调研。截至11月底,全市205个新建及提标升级改造的污水处理厂(站)中,有165个污水处理厂(站)建成投运或建成调试。完成污水管网建设874.338公里,建成配套生态湿地754亩。眉山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为94.5%,县城污水处理率为89%,乡镇污水处理厂为50%。中心城区污水管网覆盖率91%,县城污水管网覆盖率87%,乡镇污水管网覆盖率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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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食品加工产业发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情况的报告(书面)
2019年12月30日在眉山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唐 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食品加工产业发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人发〔2018〕13号)要求,市政府认真对照审议意见,逐条逐项制定整改措施,扎实推进食品加工产业发展。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做好食品加工产业发展规划
市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及食品产业规划工作,制定了《眉山农产品及食品加工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年)》,持续推进食品加工产业发展工作。
(一)确定发展目标。计划到2025年,全市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70%,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2.6∶1,农产品及食品加工业产值年均增长12%以上,农产品及食品加工业总产值达到1000亿元以上,建成世界知名的泡菜调味品行业高质量创新发展集聚区、全省最具特色的农产品及食品加工示范区。规划中将总体目标分解到每个年度,确保工作按进度推进。
(二)理清发展思路。根据农产品及食品产业发展基础,提出“3+4+3+N”发展思路,即泡菜、调味品、竹制品“3”个领军行业,粮油、畜产品、乳制品、糖果糕点“4”个优势行业,饮料水、茶、白酒“3”个特色行业,饲料、纺织等“N”个其他行业,每个细分行业都明确了发展方向和重点。在区域布局上,提出构建“中国泡菜城”、洪雅生态养生食品园、仁寿文林工业园B区、青神竹产业园等4个园区,加快建设泡菜-调味品产业集群等6个产业集群。
(三)明确主要任务。规划中提出完成推进产业联动发展、培育市场经营主体、构筑特色加工园区、加快产业集群发展、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推动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品牌竞争实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市场开拓水平等十个方面的任务,推动农产品及食品加工产业跨越发展。
二、做大做强食品加工九大行业
(一)做大产业规模。市政府印发了《“3135”产业发展2019年行动计划》,明确了食品加工产业重点任务。截止2019年10月,全市食品加工企业364户,新增远游天下、雅妹子食品等规模以上食品加工企业6户,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30亿元、同比增长19%。其中,泡菜、调味品等2个领军产业分别实现主营业务收入75亿元、32亿元,畜产品、乳制品、粮油、糖果糕点等3个优势产业分别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8亿元、24亿元、29亿元、23亿元;酒类、茶叶、饮料水等“三个一”特色产业分别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8亿元、6亿元。预计2019年食品加工产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76亿元。
(二)做大龙头企业规模。开展重点企业培育行动,全市13户食品加工企业列入重点企业培育计划,每月开展“企业服务日”活动,帮助食品加工企业解决问题20余个。2019年1—10月,全市主营业务收入上亿元的食品加工企业35户,占全市规模以上食品加工企业的51%。其中,中纺粮油、蒙牛乳业等9户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5亿元;中纺粮油、蒙牛等4户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李记酱菜、幺麻子等27户企业主营业务同比增速达20%以上。培育国家级龙头企业4家、省级龙头加工企业32家。
(三)实施“三个一”工程。市政府出台了《眉山市“一杯茶”工程实施方案》,市委主要领导批示由彭山区、东坡区分别负责推进 “一瓶酒、一瓶水”工程,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一杯茶、一瓶酒、一杯水”工作。东坡区印发了《眉山市东坡区“一瓶水”产业发展实施方案》,依托佳泉矿泉水打造具有眉山东坡文化的矿泉水品牌,目前佳泉水业已取得“苏老泉”商标使用权并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品牌策划。彭山区依托八百寿酒业打造具有眉山彭祖养生文化的酒品牌,目前正在开展前期论证工作。
三、推动食品加工企业上档升级
(一)规范提升管理水平。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眉山市加快推动规模以上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方案》,2019年全市26户食品加工企业启动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筛选了20户食品加工企业进行上市培育,量身定制企业改制和挂牌上市计划,其中4户食品加工企业作为上市核心企业进行培育,幺麻子已完成A轮融资,计划2021年在主板上市,目前全市在区域性交易市场挂牌的食品加工企业已达到12户。
(二)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按照食品产业规划和年度任务清单,精准招引投资120亿元德国通内斯高端肉食品加工、投资10亿元台湾海霸王速冻食品生产基地、投资15亿元今麦郎饮品面品生产等高端优质项目。全面落实重大项目“领导联系服务、红色代办、挂图作战”等制度,有力推进蒙牛年产24万吨低温牛奶项目、李记年产15万吨蔬菜深加工项目等一批重点项目加快建设。今年1-10月实施农产品及食品加工产业重点工业项目20个,完成投资17.02亿元,其中总投资超亿元项目12个、超5亿元项目6个。
(三)加强标准品牌建设。推进泡菜国际标准《泡菜规范》制定,由国家标准委国际合作部提议的国际标准提案《泡菜<盐渍发酵蔬菜>规范和试验方法》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食品技术委员会水果与蔬菜制品分技术委员会投票通过,正式批准立项。“味在眉山”被评为“四川十佳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东坡泡菜”连续三年荣登“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信息发布”百强榜,品牌价值113.85亿元。培育了千禾、八百寿等中国驰名商标19个,幺麻子、福仁缘等一批四川省著名商标60个,高庙白酒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千禾味业“零添加”酱油、茂华食品核桃糖、福仁缘枇杷饮料全国销量第一。
(四)加快推进转型升级。率先在全省探索制定市级智能制造评价管理办法,积极引导食品企业打造市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修订完善《眉山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认定办法》,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截止目前,食品企业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11户,其中省级5户。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市规模以上食品加工企业研发活动覆盖率达到13%,茂华食品成为全市唯一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引导企业加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20%以上的食品加工企业拥有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转化率达95%以上。“泡菜生产高效节水技术”“直投式功能菌”和“自控连续式发酵装备”等新技术新设备,填补了国内外空白。
(五)精准培育创新型企业家。邀请专家讲授管理能力提升、品牌建设、企业上云、专利应用、税收筹划等6个专场培训课程,组织25户企业参加浙江大学•眉山智造专题培训、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企业家培训、2019年中小企业银河培训、智能装备高质量发展企业家培训班。组织蒙牛乳业等10户企业赴青岛学习保税港区在"免证、免税、保税"等方面的先进做法;组织6名创新型企业家赴深圳华为参加高级管理培训,学习“华为经验”;组织眉山食品加工企业赴成都徽记食品开展互访互学活动。蒙牛乳业总经理李海飞获“眉州创新型企业家”称号。
四、广泛开展食品加工行业合作
(一)搭建对外交流平台。充分借助国家相关部委和国际竹藤组织、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烹饪家协会等商协会平台,积极承办国家级展会活动,高水平举办中国食品安全年、中国国际泡菜食品博览会、中国竹产业交易博览会、“中国菜”艺术节等活动,搭建全国性对话交流平台,提升眉山食品加工产业影响力。与全球7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经贸关系,积极开展全球招商,成功引进德国、台湾等地区高端优质项目。
(二)搭建行业合作平台。成立眉山市食品工业协会,推动市食品工业协会与成都食品工业协会、眉山国际商会、乐山进出口商会达成战略合作,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协调中科院、“省千人计划”、省食品发酵工业设计研究院专家开展技术帮扶,组织企业对接阿里巴巴等12个全国新零售电商平台,促成30户企业与科研院所、电商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实施成眉“企业联姻”行动,推动8户眉山企业与成都食品企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五、建立健全食品加工产业推进机制
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市领导联系指导“3135”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工作方案》,组建了农产品及食品加工产业专项推进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作为联系领导,市级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级工业园区为责任单位。专项推进组负责提出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产业链招商,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协调解决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等工作,市委主要领导每季度听取专项推进组情况汇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每1-2个月调研重大项目推进情况。
六、落实食品加工产业发展促进政策
(一)落实专项扶持资金。市政府分别设立泡菜产业、柑桔产业专项资金各1000万元,连续出台东坡泡菜产业发展、晚熟柑桔产业发展、市级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等3个扶持政策,支持“味在眉山”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园区建设。出台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2019年奖励吉香居等9户食品企业项目资金1508万元。积极为李记酱菜等11户食品加工企业争取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3084万元,为“中国泡菜城”争取特色园区专项资金1284万元。
(二)落实金融扶持政策。充分发挥眉州担保等融资担保公司支农支小作用,近两年为3户食品加工企业提供3000万元融资担保。用好用活工业企业应急临时周转资金,为22户食品加工企业提供低息过桥资金8.8亿元。扩大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惠企范围,为8户食品加工企业办理9笔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共计7600万元。积极推动市工投公司“眉山创业产业投资基金”投向食品加工产业。
(三)落实人才培育政策。出台《眉山“优才工程”实施方案》《眉山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等8个政策文件,食品加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可申请最高额度100万元的安家补助、3000元/月的生活补贴和100万元的项目资助。推行“眉山优才卡”,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就诊“绿色通道”、户籍办理、子女入学等13项服务。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食品加工产业
发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结果汇总表
(发出36份,收回3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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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食品加工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全市加工产业基础和“味在眉山”规划,编制《眉山市食品加工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1年),明确全市食品加工产业发展重点行业、区域布局、推进措施、总体目标及年度目标。 |
一、做好食品加工产业发展规划。一是确定发展目标。制定《眉山农产品及食品加工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年),计划到2025年,全市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70%,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2.6:1,农产品及食品加工业产值年均增长12%以上,农产品及食品加工业总产值达到1000亿元以上,建成世界知名的泡菜调味品行业高质量创新发展集聚区、全省最具特色的农产品及食品加工示范区。二是理清发展思路。根据农产品及食品产业发展基础,提出“3+4+3+N”发展思路,每个细分行业都明确了发展方向和推进计划。在区域布局上,提出构建“中国泡菜城”、洪雅生态养生食品园、仁寿文林工业园B区、青神竹产业园等4个园区,加快建设泡菜-调味品产业集群等6个产业集群。三是明确主要任务。规划中明确了培育市场经营主体、构筑特色加工园区提升品牌竞争实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市场开拓水平等十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助推食品加工产业跨越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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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做大做强食品加工九大行业。重点发展泡菜、调味品、粮油、畜产品、乳制品、糖果糕点、酒类、茶叶、饮料(包括矿泉水)等九大食品加工产业,力争到2019年,上述各门类规上企业主营业务总收入达到270亿元,同比增长8%。支持食品加工企业做大做优做强,每个门类培育1-2户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深入研究“一瓶酒、一杯茶、一瓶水”,整合现有资源,打造眉山特色品牌。 |
二、做大做强食品加工九大行业。一是做大产业规模。截止2019年10月,全市食品加工企业364户,新增远游天下、雅妹子食品等规模以上食品加工企业6户,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30亿元、同比增长19%。预计2019年食品加工产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76亿元。二是做大龙头企业规模。全市13户食品加工企业列入重点企业培训计划,截止2019年1—10月,全市主营业务收入上亿元的食品加工企业35户,占全市规模以上食品加工企业的51%。其中,中纺粮油、蒙牛乳业等9户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5亿元;中纺粮油、蒙牛等4户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李记酱菜、幺麻子等27户企业主营业务同比增速达20%以上。培育国家级龙头企业4家、省级龙头加工企业32家。三是实施“三个一”特色工程。市政府出台了《眉山市“一杯茶”工程实施方案》,市委主要领导批示由彭山区、东坡区分别负责推进 “一瓶酒、一瓶水”工程,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一杯茶、一瓶酒、一杯水”工作。东坡区依托佳泉矿泉水打造具有眉山东坡文化的矿泉水品牌,目前佳泉水业已取得“苏老泉”商标使用权并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品牌策划。彭山区依托八百寿酒业打造具有眉山彭祖养生文化的酒品牌,目前正在开展前期论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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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动食品加工企业上档升级。鼓励食品加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茂华食品、幺麻子食品等企业上市;加快蒙牛乳业、千禾味业等重点项目建设;支持泡菜行业制定优于国家标准的团体标准;鼓励食品加工企业实施智能制造,推动企业实现标准化管理,争创品牌企业,打造名牌新产品,促进企业上档升级。有计划地组织食品加工企业家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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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动食品加工企业上档升级。一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出台《眉山市加快推动规模以上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方案》。2019年全市26户食品加工企业启动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筛选了20户食品加工企业进行上市培育,量身定制企业改制和挂牌上市计划,其中4户食品加工企业作为上市核心企业进行培育,幺麻子已完成A轮融资,计划2021年在主板上市,目前全市在区域性交易市场挂牌的食品加工企业已达到12户。二是加快重大项目建设。今年1—10月实施农产品及食品加工产业重点工业项目20个,完成投资17.02亿元。按照食品产业规划和年度任务清单,精准招引投资120亿元德国通内斯高端肉食品加工、投资10亿元台湾海霸王速冻食品生产基地、投资15亿元今麦郎饮品面品生产等高端优质项目;有力推进蒙牛年产24万吨低温牛奶项目、李记年产15万吨蔬菜深加工项目等一批重点项目加快建设。三是加强标准品牌建设。推进泡菜国际标准《泡菜规范》制定,由国家标准委国际合作部提议的国际标准提案《泡菜<盐渍发酵蔬菜>规范和试验方法》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食品技术委员会水果与蔬菜制品分技术委员会投票通过,正式批准立项。“味在眉山”被评为“四川十佳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东坡泡菜”连续三年荣登“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信息发布”百强榜,品牌价值113.85亿元。培育了千禾、八百寿等中国驰名商标19个,幺麻子、福仁缘等一批四川省著名商标60个,高庙白酒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千禾味业“零添加”酱油、茂华食品核桃糖、福仁缘枇杷饮料全国销量第一。四是加快推进转型升级。率先在全省探索制定市级智能制造评价管理办法,积极引导食品企业打造市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截止目前,食品企业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11户,其中省级5户。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市规模以上食品加工企业研发活动覆盖率达到13%,茂华食品成为全市唯一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20%以上的食品加工企业拥有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转化率达95%以上。“泡菜生产高效节水技术”“直投式功能菌”和“自控连续式发酵装备”等新技术新设备,填补了国内外空白。五是推进创新型企业家培训计划。邀请专家讲授管理能力提升、品牌建设、企业上云、专利应用、税收筹划等6个专场培训课程,组织41户企业参加浙江大学•眉山智造、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智能装备高质量发展等高级管理培训。蒙牛乳业总经理李海飞获“眉州创新型企业家”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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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广泛开展食品加工行业合作。依托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积极对接国内外食品企业、食品协会、食品销售服务平台,整合各类资源帮助食品企业提升制造能力、加快创新驱动、拓展销售渠道,推动食品工业高质量发展。 |
四、广泛开展食品加工行业合作。一是搭建对外交流平台。充分借助国家相关部委和国际竹藤组织、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烹饪家协会等商协会平台,积极承办国家级展会活动,高水平举办中国食品安全年、中国国际泡菜食品博览会、中国竹产业交易博览会、“中国菜”艺术节等活动,搭建全国性对话交流平台,提升眉山食品加工产业影响力。与全球7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经贸关系,积极开展全球招商,成功引进德国、台湾等地区高端优质项目。二是搭建行业合作平台。成立眉山市食品工业协会,推动市食品工业协会与成都食品工业协会、眉山国际商会、乐山进出口商会达成战略合作,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协调中科院、“省千人计划”、省食品发酵工业设计研究院专家开展技术帮扶,组织企业对接阿里巴巴等12个全国新零售电商平台,促成30户企业与科研院所、电商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实施成眉“企业联姻”行动,推动8户眉山企业与成都食品企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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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健全食品加工产业推进机制。成立眉山市食品加工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工业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区县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
五、建立健全食品加工产业推进机制。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市领导联系指导“3135”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工作方案》,组建了农产品及食品加工产业专项推进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作为联系领导,市级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级工业园区为责任单位。专项推进组负责提出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产业链招商,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协调解决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等工作,市委主要领导每季度听取专项推进组情况汇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每1—2个月调研重大项目推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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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落实食品加工产业发展促进政策。明确我市食品加工产业的支柱地位和优先发展方向,尽快出台扶持食品加工产业发展的资金、人才等政策。泡菜产业已连续集中扶持十年,成效显著,现在应当整合相关资金,统筹用于食品加工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向食品加工产业倾斜;用好创业投资基金,撬动社会资本进入食品加工领域;增加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应急临时周转资金额度,发挥好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市工业投资公司作用;加大食品加工产业原料基地建设的扶持力度。 |
六、落实食品加工产业发展促进政策。一是落实专项扶持资金。市政府分别设立泡菜产业、柑桔产业专项资金各1000万元,连续出台东坡泡菜产业发展、晚熟柑桔产业发展、市级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等3个扶持政策,支持“味在眉山”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园区建设。出台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2019年奖励吉香居等9户食品企业项目资金1508万元。积极为李记酱菜等11户食品加工企业争取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3084万元,为“中国泡菜城”争取特色园区专项资金1284万元。二是落实金融扶持政策。充分发挥眉州担保等融资担保公司支农支小作用,近两年为3户食品加工企业提供3000万元融资担保。用好用活工业企业应急临时周转资金,为22户食品加工企业提供低息过桥资金8.8亿元。扩大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惠企范围,为8户食品加工企业办理9笔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共计7600万元。积极推动市工投公司“眉山创业产业投资基金”投向食品加工产业。三是落实人才培育政策。出台《眉山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眉山市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等8个政策文件,食品加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可申请最高额度100万元的安家补助、3000元/月的生活补贴和100万元的项目资助。推行“眉山优才卡”,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就诊“绿色通道”、户籍办理、子女入学等13项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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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2019年十项
民生实事票决项目推进情况审议意见》
情况的报告(书面)
2019年12月30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9年8月29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19年十项民生实事票决项目推进情况的报告》,指出了存在问题,提出了工作意见。市政府高度重视、专题研究、实地督导,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构建管养长效机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推进有力有序
今年以来,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组织领导下,在刘十庆主任及各位领导的监督指导、亲自推动下,市政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力推进,十项民生实事票决项目顺利实施,工作经验被全国人大印发专刊表扬推广,全省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试点工作现场交流会在我市召开,西南财经大学指数研发中心发布的“四川民生满意度指数报告”我市位居全省第一,四川日报整版刊登报道《眉山探路民生实事“由民做主”——群众意见如何成为民生举措》。
1—11月,十项民生实事票决项目中:7项已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3项正有序推进;已完成投资115364.97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103717万元的111.2%。
(一)1项民生实事项目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升级改造眉山主城区农贸市场14个项目已于7月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并投用;完成投资8570.62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7496.49万元的114.3%。
(二)6项民生实事项目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1.推进一乡镇一公办幼儿园建设,全市新建、续建公办幼儿园22所。
1—11月,新建、续建26所,其中:完工11所(超额完成项目外3所)、已竣工待验收5所、完成主体工程建设5所(超额完成项目外1所)、开展基础施工5所,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18.2%;已完成投资15557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15000万元的103.7%。
2.大力实施“厕所革命”,全市新、改建公厕264座。
1—11月,已完成新(改)建公厕275座,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04.2%;完成投资6100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5200万元的117.3%。
3.实施场镇、村、农村生活聚居点“路灯照明”工程。
1—11月,已实施“路灯照明”工程2069组,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08.8%;完成投资690.18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425万元的162.4%。
4.全市新(改)建农村公路200公里,保有“四好农村路”示范路200公里。
(1)新(改)建农村公路200公里。1—11月,已新(改)建258.3公里,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29.2%;完成投资25027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25000万元的100.1%。
(2)保有“四好农村路”示范路200公里。1—11月,已保有示范路284.7公里,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42.4%;完成投资7899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6000万元的131.7%。
5.资助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1000例。
1—11月,已实施复明手术1214例,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21.4%;完成投资121.4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100万元的121.4%。
6.在全市100个村新增体育设施。
1—11月,已在210个村新增体育设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210%;完成投资210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150万元的140%。
(三)3项民生实事项目正有序推进。
1.全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78座,配套建设生态湿地20万平方米,启动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90个。
(1)全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78座。1—11月,已完工78座(运行58座,正在调试20座),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投资19123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20000万元的95.6%。
(2)配套建设生态湿地20万平方米。1—11月,已完成配套建设生态湿地15.33万平方米,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76.7%,其余4.67万平方米正在施工,计划12月底前完工;完成投资7000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9970万元的70.2%。
(3)启动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90个。1—11月,完成建设580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200%;完成投资1360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1070万元的127.1%。
2.新增新能源公交车40辆、新增公交车候车亭20座。
(1)新增新能源公交车40辆。市本级新增6辆新能源公交车正在上牌照,计划12月底前投放;眉山天府新区新增34辆新能源公交车正在生产,计划12月中旬到位。
(2)新增公交车候车亭20座。已新增23座,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15%;完成投资184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160万元的115%。
3.实施东坡区青衣江取水工程,龙水引眉管线改造工程,全市巩固提升4.3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保障能力。
(1)东坡区青衣江取水工程。项目已于10月进场施工,正在进行净水厂一期工程、原水输水管道工程建设;已完成投资6300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6000万元的105%。
(2)龙水引眉管线改造工程。项目已于9月进场施工,完成管线改造8.48公里,计划12月中旬通水;已完成投资6200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6700万元的92.5%。
(3)巩固提升4.3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保障能力。1—11月,已巩固提升5.62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保障能力,完成目标任务的130.7%;已完成投资8240.77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5160万元的159.7%。
二、主要工作举措
市政府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要求,高位部署推进、落实工作责任、倒排工作计划,加快滞后项目建设,加大资金拨付力度,完善建后管养机制,调研谋划明年项目,确保向全体代表、全市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民生答卷。
(一)落实责任,加快项目实施。
1.高位部署,狠抓项目推进。在收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后,罗佳明市长立即作出批示,要求牵头副市长迅速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梳理研究,并亲自率队对公办幼儿园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新(改)建厕所等项目进行实地调研,对项目推进作出安排部署;祝云常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项目资金筹集拨付中的问题,加快资金筹集拨付进度,保障项目建设需要;牵头副市长对联系项目进行了现场查看,通过召开现场会的形式,快速高效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协同配合,做好核查验收。针对进度较为滞后的项目,市政府要求市级牵头部门重新倒排工期,列明时间节点,并由市民生办会同市财政局加大项目督导核查频率,在每月进行情况通报的基础上,每个星期对项目推进情况和资金筹集拨付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同时,组织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对镇、村、农村聚集点“路灯照明工程”、农村体育设施建设等项目进行现场验收,保障项目有序实施和资金使用规范。
(二)建管结合,构建长效机制。
1.建章立制,明确管养职责。市民生办于9月初印发通知,要求市级牵头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按照“属地管理、终身负责”和 “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管养”的原则,指导区县政府研究制定项目运行、维护和管理方面的配套机制;并于9月底召开座谈会,听取了管养机制建立的相关情况,进一步要求将项目管养和建设同步考虑、同步规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完善管养机制、落实管养经费,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惠民利民效益。
2.借鉴经验,推广好的做法。为有效推广项目管养方面好的做法,市民生办会同市级牵头部门对项目管养机制进行集中调研,在每项民生实事中筛选确定一个成效突出的点位或项目,组织区县相关部门实地学习考察、现场听取介绍、互相交流意见。各区县政府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吸纳消化、借鉴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在项目管养机制方面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好思路、好经验、好做法,由点到面、循序渐进地推广使用。
(三)充分调研,谋划明年项目。
1.征集项目,倾听各方建议。按照财政资金主导、社会资本补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充分考虑项目的广泛性、公益性、普惠性,今年10月初至11月初,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利用各类媒体、平台,通过书面征集、网络征集等形式,采取征集市人大代表建议、征集群众建议、市级部门项目申报“三管齐下”的方式谋划2020年市人大代表民生实事票决项目,共收到各类建议意见240余条。
2.深入调研,筛选候选项目。11月中旬,市民生办组织市级责任部门集中两个星期时间对项目建议进行了实地调研,面对面听取建议人意见,认真分析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对项目资金来源、实施范围进行研究论证,经罗佳明市长、祝云常务副市长审定,筛选了20个受益面广、覆盖面大、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作为2020年民生实事票决候选项目,涉及教育体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停车出行、养老服务、饮水安全、环境整治、社会治理、残疾人关爱、基础设施建设等十个方面。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2020年,全省将全面推广实施民生实事人大代表票决制,眉山市作为先行、先试、先进代表,将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机制、落实责任、狠抓推进,全面完成2019年目标任务,高质量谋划2020年工作推进。
(一)全面完成目标任务。市民生办将会同市财政局及市级牵头部门对已完工项目逐一进行实地核查验收,确保项目推进和资金拨付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对正在实施的项目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督导,加快项目推进和资金拨付进度,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健全管养体系机制。市民生办将会同市级牵头部门对民生实事项目的建管模式再次进行深入研究,针对不同项目、不同区域、不同情况,完善建后管养机制,落实管养经费保障,解决民生项目“最后一公里”问题,形成一套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长效机制,提升民生项目管养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三)精细做好明年工作。市民生办将会同市级牵头部门做实、做细、做深明年民生实事票决项目相关工作,对候选项目初选点位进行实地调研,强化对区县工作的指导,做到项目规划科学、布点合理,方案内容完善、具体详实,任务清晰明了、明确可行,资金保障充分、渠道多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19年十项民生实事票决项目推进情况报告完毕,请予测评。我们将根据测评结果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机制,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确保2019年民生实事票决项目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2019年十项民生实事票决
项目推进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结果汇总表
(发出36份,收回36份)
审议意见 |
办理情况 |
测评结果 |
满意 (票) |
基本 满意 (票) |
不满意 (票) |
未填 (票) |
一是要落实责任,加快建设进度。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对开工在建项目,要一环扣一环抓好落实,竭尽全力,完成任务;对进度较为滞后的项目,分管领导要亲自督促,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增添有效措施,奋起直追;要增强人大意识,充分发挥代表监督小组作用,积极支持、协助代表开展监督工作;要按计划加快资金拨付力度,拓宽筹资渠道,及时足额拨付票决项目建设资金,保障项目建设需要,确保在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上向全体代表交出一份满意答卷。 |
1—11月,十项民生实事票决项目中:7项已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3项正有序推进;已完成投资115364.97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103717万元的111.2%。 其中7项民生实事项目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1.推进一乡镇一公办幼儿园建设,全市新建、续建公办幼儿园22所。2.大力实施“厕所革命”,全市新、改建公厕264座。3.实施场镇、村、农村生活聚居点“路灯照明”工程2069组。4.全市新(改)建农村公路200公里,保有“四好农村路”示范路200公里。5.资助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1000例。6.在全市100个村新增体育设施。7.升级改造眉山主城区农贸市场14个,已于7月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并投用,完成投资8570.62万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114.3%。 其余3项民生实事项目正有序推进。(1.全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78座,配套建设生态湿地20万平方米,启动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90个,计划12月底前完工。2.新增新能源公交车40辆,计划12月底前投放;新增公交车候车亭20座,已新增23座,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15%。3.实施东坡区青衣江取水工程,龙水引眉管线改造工程,全市巩固提升4.3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保障能力,计划12月中旬通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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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要建管并举,确保票决项目持续惠及民生。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积极探索民生实事票决项目长效管理方式,加快制定完善民生实事票决项目后续运行、维护和管理方面的配套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常抓不懈,确保运行好、长受益。 |
1.建章立制,明确管养职责。市民生办于9月初印发通知,要求市级牵头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按照“属地管理、终身负责”和 “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管养”的原则,指导区县政府研究制定项目运行、维护和管理方面的配套机制;并于9月底召开座谈会,听取了管养机制建立的相关情况,进一步要求将项目管养和建设同步考虑、同步规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完善管养机制、落实管养经费,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惠民利民效益。 2.借鉴经验,推广好的做法。为有效推广项目管养方面好的做法,市民生办会同市级牵头部门对项目管养机制进行集中调研,在每项民生实事中筛选确定一个成效突出的点位或项目,组织区县相关部门实地学习考察、现场听取介绍、互相交流意见。各区县政府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吸纳消化、借鉴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在项目管养机制方面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好思路、好经验、好做法,由点到面、循序渐进地推广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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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要充分调研,提前谋划明年民生实事票决项目。市政府要充分调研,严格按照普惠性、公益性且社会效益较为突出,原则上当年可完成的要求,坚持群众急需、普遍受益,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考虑2019年民生实事票决项目的延续性,科学确定明年民生实事票决初步候选项目。 |
1.征集项目,倾听各方建议。按照财政资金主导、社会资本补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充分考虑项目的广泛性、公益性、普惠性,今年10月初至11月初,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利用各类媒体、平台,通过书面征集、网络征集等形式,采取征集市人大代表建议、征集群众建议、市级部门项目申报“三管齐下”的方式谋划2020年市人大代表民生实事票决项目,共收到各类建议意见240余条。 2.深入调研,筛选候选项目。11月中旬,市民生办组织市级责任部门集中两个星期时间对项目建议进行了实地调研,面对面听取建议人意见,认真分析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对项目资金来源、实施范围进行研究论证,经罗佳明市长、祝云常务副市长审定,筛选了20个受益面广、覆盖面大、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作为2020年民生实事票决候选项目,涉及教育体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停车出行、养老服务、饮水安全、环境整治、社会治理、残疾人关爱、基础设施建设等十个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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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审议意见》有关情况的报告(书面)
2019年12月30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吴良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支持家事审判工作,将全市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列为2019年度审议议题,成立了以李建章副主任为组长的调研组,采取实地调查、庭审观摩、听取部门和律师代表意见等方式深入调研,形成了专项调研报告。今年6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全市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工作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肯定改革成效基础上,指出了专业化队伍建设和改革保障还需加强、制度创新还需规范和强化、部门联动协作还需增强等问题,提出了进一步构建大格局、深化机制创新、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强化部门联动等要求,为全市法院深化家事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要求、增添了动力。市中院党组会专题研究,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审议意见的实施意见》,组织召开全市家事审判工作推进会,对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照单全收、全面整改、务求实效。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大格局
推进党政主导。两级法院迅速向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专题报告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家事审判改革工作意见,积极推进将家事审判纳入综治目标考核和大调解考核。彭山区等由政法委牵头召开家事审判工作推进会,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深化多元联动。完善家事纠纷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修订充实内容,加强协调沟通,解决突出问题,增强联动合力。青神县等召开了家事审判改革联席会议,对进一步加强协作、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多元解纷作用,进一步强化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家事纠纷等方面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市法院积极筹建“家事审判与公证服务对接工作室”,为家事纠纷当事人提供“公证—调解—诉讼”一站式解纷服务。
加强工作保障。全面梳理家事审判队伍、经费保障情况,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若干政策》,将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的专项经费保障纳入多元解纷经费统一保障。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发放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津贴53200元。
(二)进一步完善家事纠纷多元防范化解工作机制
强化源头预防。深化多元解纷“眉山经验”,注重家事纠纷的分流化解和源头治理,切实减少家事诉讼案件。今年8月,全市选任625名人民陪审员,充实家事解纷力量。市法院法官受邀为全市妇联干部讲解婚姻家庭矛盾调解技巧和反家庭暴力法律知识,促进妇联干部化解家庭矛盾纠纷技能提升。9月,丹棱县法院创新“发挥乡贤力量,助力乡村振兴”思路,将“乡贤”纳入家事调解员名单,增强村(社区)家事矛盾纠纷化解力量,及时发现、及时疏导、及时调处家事纠纷。10月,省级儿童工作资源中心工作小组考察调研市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双方就下一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达成合作意见。11月,市法院在省妇联组织的全省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研讨培训会上作家事审判改革经验交流。
加大工作创新。创新实践“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由妇联干部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通过独立的调查、取证、参与庭审等诉讼行为代表未成年人参与诉讼。今年11月,青神县法院在青城镇凤阳社区等6个基层组织设立家事法官调解室,进一步拓展了家事矛盾纠纷化解平台,促进家事纠纷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避免“小事拖大”矛盾激化。
深化心理辅导。完善婚姻家庭辅导,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的心理隐私安全,切实降低离婚纠纷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伤害。两级法院与妇联、民政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到社区、村镇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形成正确的婚恋观和家庭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推行跨域立案。在全省率先投用“移动微法院”,率先实现“微法院”跨域立案和在线调解,全面实现微信、支付宝在线交纳诉讼费用,极大方便了家事诉讼案件当事人,有力提升了家事纠纷化解效能,受到当事人及代理人高度评价。今年7月以来,全市法院通过“移动微法院”受理立案申请3539件,审查立案3131件,其中家事案件立案1032件,立案数量排名全省第一,受到省法院充分肯定。
加强巡回审判。精心选择家事典型案件,深入街道社区、山区村落,开展巡回审判,以案说法,用身边典型案例,教育警示群众,增强法治宣传的生动性和感染力。洪雅县法院新增巡回审判车,车厢内布置有审判席、当事人席、旁听席,车上法徽、法槌、电脑、笔录打印、视频录像、庭审直播,集科技化与便民化于一体,更好地满足家事巡回审判工作需要。
发布典型案例。联合市检察院、妇联、公安等职能部门,开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评选发布活动。目前,第二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已经完成初选推荐、评委会评定,新闻发布会将于近期召开。今年9月,眉山法院被省法院确定为全省民商事司法参考性案例库建设家事审判单元案例的编纂单位,充分体现了省法院对眉山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的肯定认可。
注重舆论引导。今年8月13日,省委办公厅《每日要情》第154期刊载《眉山市深化多元调解推进家事审判改革》。8月15日,市委办公室《眉山要情》第63期刊载《我市深化多元调解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四川日报》、《眉山日报》等新闻媒体多次报道眉山家事改革多元化解机制成效。9月,“眉山家事”微信公众号平台正式上线,关注人数逾千人,点击浏览量达8000余人次,拓展了家事审判的宣传路径,增强了宣传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进一步强化家事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
健全考核机制。今年7月,针对家事审判案件精细化审理的特点,在繁简分流改革中,将家事案件作为简案的例外情形,适当放宽家事审判的审理期限,为家事调查、离婚冷静期等新机制实施创造条件,既有利于家事纠纷的化解,又有助于提升法官审理家事案件的积极性。
充实调查力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退休法律工作者、基层工作者加入家事调查员名册,进一步增强家事调查员力量。截止目前,全市选聘家事调查员458名,参与调查家事案件672件。
加强专业培训。强化家事法官自主培训、外派培训,针对性学习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课程,提升家事法官做群众工作的综合能力。联合民政、妇联加强对专职家事调解员、人民调解员的家事调解业务培训,全面提升法律水平和调解技能。今年以来,全市法院组织培训3次,参训370余人次。规范家事调查程序,加强对家事调查员调查取证业务培训指导,提升家事案件调查取证的实效性。
(四)进一步强化家事纠纷化解联动衔接
调动基层力量。进一步完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与乡镇、社区、街道办等基层组织的联系机制,探索实行家事法官联系乡镇、村(社区)“一对一”联系机制,开展“无三养”案件村(社区)创建活动,调动基层力量,夯实基层治理,尽可能将家事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联动防治家暴。全面落实《关于联合执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意见》,强化工作组织领导,完善防治网络,强化与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合作,增强反家暴联动合力,实现对家庭暴力快速反应、有效干预、有力制裁。今年11月25日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青神县法院、妇联和乡村妇儿发展促进会深入学校、医院、社区,开展“反对家庭暴力,让爱回家”宣传活动。12月4日,洪雅县法院组织干警走进洪雅县实验小学,开展“未成年人的保护与自我保护”法治教育。
落实司法救助。创新司法救助方式,积极对接社会组织和公益组织,探索引入社会资金,加大贫困家事案件当事人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彰显司法的温度。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向8名家事案件当事人发放救助资金7.4万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全市法院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实现了家事审判理念、方式、机制的创新转变,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为家事诉讼实体法、程序法的修定完善提供了实践蓝本和生动素材,离婚冷静期制度被写入《民法典》草案。改革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下一步,我们将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本次会议精神,深化家事审判改革,更好发挥家事审判权益保障和情感治愈功能,实现家事审判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结合,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社区治理体系,为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眉山法院力量!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结果汇总表
(发出36份,收回3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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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党的领导,构建“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大格局 要在党委领导下,将改革与社会治理创新有机结合,定期研究“家事审判改革”工作,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法院要发挥主导作用,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强化协调诉讼与非诉机制的衔接,推进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政府及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从职能职责出发,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各司其职、整体推进,使全市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人大监督、多方参与”的大格局。 |
两级法院迅速向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专题报告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家事审判改革工作意见,积极推进将家事审判纳入综治目标考核和大调解考核。 完善家事纠纷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修订充实内容,加强协调沟通,解决突出问题,增强联动合力。积极筹建“家事审判与公证服务对接工作室”,为家事纠纷当事人提供“公证—调解—诉讼”一站式解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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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续深化多元解纷家事审判机制,推动纠纷化解 要进一步用好、用活眉山多元解纷这一全国经验。一是要重视非诉机制的运用,结合“诉源治理”主动对接社会治理新格局,按照调解优先的原则,积极推进纠纷指引、受理、分流各就各位,保证矛盾纠纷分类处理、高效化解。二是整合各区县法院现有的婚姻家庭辅导制度,开设相关课程,帮助形成正确的婚恋观和家庭观,倡议良好的家教家风,从根源上减少家事矛盾纠纷。三是加大家事普法和服务力度。采取发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等各种方式,利用多种媒体平台传递家事审判正能量,推动家庭文明建设。在深入了解人民群众关于婚姻家庭、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后,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回访帮教等司法服务。 |
全市选任625名人民陪审员,充实家事解纷力量。市法院法官受邀为全市妇联干部讲解婚姻家庭矛盾调解技巧和反家庭暴力法律知识,促进妇联干部化解家庭矛盾纠纷技能提升。 创新实践“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由妇联干部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通过独立的调查、取证、参与庭审等诉讼行为代表未成年人参与诉讼。 完善婚姻家庭辅导,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的心理隐私安全,切实降低离婚纠纷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伤害。两级法院与妇联、民政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到社区、村镇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形成正确的婚恋观和家庭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全省率先投用“移动微法院”,率先实现“微法院”跨域立案和在线调解,全面实现微信、支付宝在线交纳诉讼费用。7月以来,全市法院通过“移动微法院”受理立案申请3539件,审查立案3131件,其中家事案件立案1032件,立案数量排名全省第一。 精心选择家事典型案件,深入街道社区、山区村落,开展巡回审判,以案说法,用身边典型案例,教育警示群众,增强法治宣传的生动性和感染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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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强化家事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 建立两支队伍,多层次推动家事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复合型建设。一是选拔一支熟悉婚姻家庭审判业务,掌握相关社会学、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专业化家事审判团队,完善专业培训和岗位练兵机制,建立家事司法专业人才梯队。二是建设一支各有专长的家事辅助团队,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选任、退出、考核、奖惩、保障制度,保证辅助团队的稳定性和战斗力。三是健全完善审判团队与辅助团队的有机配合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使裁判专业性与司法人民性达到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退休法律工作者、基层工作者加入家事调查员名册,进一步增强家事调查员力量。全市选聘家事调查员458名,参与调查家事案件672件。 强化家事法官自主培训、外派培训,针对性学习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课程,提升家事法官做群众工作的综合能力。联合民政、妇联加强对专职家事调解员、人民调解员的家事调解业务培训,全面提升法律水平和调解技能。今年以来,全市法院组织培训3次,参训370余人次。 全面梳理家事审判队伍、经费保障情况,将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的专项经费保障纳入多元解纷经费统一保障。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发放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津贴53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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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效促进部门联动有机运转 要整合多方资源、动员多方力量形成整体合力。一是将家事审判改革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工作机构,保证部门参与的广度和协调力度。二是建立常态化协调配合机制,在解决具体家事纠纷工作中不断磨合。通过联席会议、座谈交流、业务研讨等制度,着力解决各部门之间信息不共享、交流不畅通、职能不互补、协作不充分等问题。三是强化与各类社会组织和公益组织的对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提高家事纠纷化解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四是重点抓好基层法庭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发挥网格员等贴近群众、熟悉民情、职能多元的独特作用,筑牢预防和化解家事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
进一步完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与乡镇、社区、街道办等基层组织的联系机制,探索实行家事法官联系乡镇、村(社区)“一对一”联系机制,开展“无三养”案件村(社区)创建活动,调动基层力量,夯实基层治理,尽可能将家事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全面落实《关于联合执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意见》,强化工作组织领导,完善防治网络,强化与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合作,增强反家暴联动合力,实现对家庭暴力快速反应、有效干预、有力制裁。 创新司法救助方式,积极对接社会组织和公益组织,探索引入社会资金,加大贫困家事案件当事人救助力度。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向8名家事案件当事人发放救助资金7.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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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2019年12月30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眉山市审计局副局长 张 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2018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请予审议。
一、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
2019年8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眉山市2018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并就做好审计整改工作提出了审议意见。市政府十分重视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及时研究部署推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强调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要求各县区、部门单位要逐一对照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到位,同时加快完善各领域的政策措施。审计涉及的各有关县区、部门单位严格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2018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眉财预〔2019〕35号)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确保审计查出问题落地见效。市审计局坚决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完善了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审计移送清单“三张清单”,落实专人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复核检查。
二、《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
按照《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关于完善审计工作和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意见》的相关要求,现将《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主要问题截至2019年11月底的阶段性整改情况报告如下:截至2019年11月底,对2018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113条问题,已整改到位111条,整改完成率98.23%,比今年8月份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完成率提高了4.9个百分点。通过收缴资金、归还原资金渠道、规范资金账务管理、落实或拨付项目资金等方式整改问题金额4.29亿元,同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21个,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或修订制度规范20项。
(一)市级财政预算收支执行及决算草案审计整改情况。
审计查出的非税收入缴库不及时的问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市供排水公司代收的垃圾处理费未缴市财政非税收入库)已整改,缴入国库1055.28万元。财政资金管理有待加强,结转结余99.59万元、超收收入836.60万元未按规定予以统筹使用的问题已通过收回统筹使用、逐步完善超收收入支出管理的措施整改,3个核算账户在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透支655.18万元的问题已通过明确透支解决机制、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措施进行整改。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仍需深化,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岷东新区管委会财政局不规范拨付财政资金16.86亿元的问题,通过逐步减少实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等措施已整改;2018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超范围安排支出530.66万元的问题已整改,截至2019年11月尚未安排国有资本收益支出。
(二)部门预算执行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整改情况。
1.预决算编制不规范和预算执行不严格问题整改情况。审计查出的10个部门预决算编制不规范和预算执行不严格的问题已整改,今后严格执行《部门决算管理制度》。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等19个部门单位财务核算会计账与年终上报财政的决算报表收入支出数不一致的问题已整改,相关部门单位将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在今后年度部门决算工作中逐步做到账表一致。2个部门未严格按照2018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执行,共超出预算4.91万元的问题已通过科学编制预算、厉行节约等措施整改。
2.部门财务管理有待加强问题整改情况。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固定资产登记不规范及账表不一等情况)和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理的问题已通过加强资产管理、调账等措施整改。
3.政府采购及工程项目管理不到位问题整改情况。市民政局通过开展清产核资办理财务决算,并将结转结余项目资金作为社会福利院项目的专项维修基金留存的措施整改存在问题;市人社局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项目的问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作出约谈警告的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的问题已整改,2个部门承诺加强学习、今后严格执行相关政府采购程序。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问题已整改,已收回资金7.7万元(其中:违规发放津贴补贴5.96万元、重复报销差旅费1.74万元)。
(三)“三大攻坚战”相关审计整改情况。
1.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一是审计查出的政府性风险防控方面的问题已整改,彭山区已加强置换债券的拨付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市本级及洪雅县等3个县(区)债券资金2.59亿元闲置超过1年未使用的问题已整改,已拨付1.17亿元,其余1.42亿元已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款。二是地方金融风险防控审计方面的问题已整改,具体是:贯彻执行上级经济和金融方针政策不够到位,眉山农商行精准产业扶贫贷款增速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同时没有完成2018年“两增两控”目标任务,存在未全面回归本源、服务当地实体经济的问题已整改,在2019年第3季度精准产业扶贫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0.07个百分点,同时完成了“两增两控”目标任务。信贷管理和经营方面还存在不足,丹棱农商行等4家农商行违规直接或间接向限制性或禁止领域企业投放贷款的问题已通过加强贷后管理到期收回本息、催收等措施整改,今后不再向限制性或禁止领域投放贷款;仁寿农商行等3家金融机构向内部员工发放低于同期基准利率贷款的问题已整改;洪雅农信社同业融出资金超出监管比例规定的问题已通过不新增非标业务、存量非标业务逐笔收回的措施进行压降,已收回资金2599.33万元。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管理控制方面还存在不足,眉山农商行等2家金融机构存在5名公职人员入股农商行的问题已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整改。不良贷款风险未有效化解,青神农商行2017年底和仁寿农商行2018年底存在正常类贷款中隐藏了部分不良贷款,造成信贷资产质量不真实的问题已通过催收、诉讼等措施整改。信贷三查等制度执行还存在薄弱环节,眉山农商行因信贷管理不到位导致个别贷款资金被挪用于眉山房地产开发的问题已整改,收回资金4900万元;洪雅农信社因购买信托资金时前置程序不合规,购后检查不尽职,出现风险以后不作为的问题已通过成立清收工作组、落实风险处置工作机制进行整改,涉嫌违纪违规的问题省联社纪检部门已介入。
2.精准脱贫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查出的政策执行不到位问题已整改,75名困难残疾人已纳入享受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的问题已整改,已归还挤占低保资金272.21万元,5名财政供养人员退回违规领取的低保金1.25万元。扶贫项目推进迟缓的问题已整改,部分项目已竣工验收、其余项目正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已整改,3个部门(单位)承诺今后严格执行相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
3.污染防治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查出自然资源管理保护还存在不足,违规占用耕地修建房屋、违规改变流转土地用途和未经审批新建住宅(分别涉及土地面积6.80亩、4.09亩和0.54亩)的问题已通过补办土地审批手续、拆除违规建筑的措施整改完成。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已整改,个别企业订购的污水处理设备已安装到位投入使用;个别企业已补办环评手续;1个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不达标的问题已通过县政府同意调整水源地的方式整改;仁寿经开区3户企业废水检测部分指标未达标排放的问题已通过行政处罚、增添环保设施、定期检测等措施确保达标排放;1个区县未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的问题县政府已责成县住建部门着手编制。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推进还需加强的问题已整改,1个工业聚集区污水集中处理项目实施进度滞后、3个区县的6个涉农项目实施缓慢的问题业主单位已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进度;4个乡镇在退耕还林和耕地地力保护资金方面违规,将未承包到户归集体所有的林地纳入补助范围的问题,已通过收回退耕还林补贴资金21.67万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1.5万元、在下年度补贴资金中予以调整等措施整改。
(四)重大政策措施跟踪审计整改情况。
1.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实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洪雅县已编制发布“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全程网办事项清单,仁寿县和洪雅县(新办公楼即将入住)实现政务中心“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
2.清理拖欠民营和中小企业账款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岷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10家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账款2841.07万元已支付;丹棱县有4个单位拖欠民营企业工程款、货款459.71万元已拨付459.71万元;东坡区等4个区县及所属部门涉企保证金372.96万元已归还280.59万元(东坡区123.95万元、仁寿县3.98万元、丹棱县119.12万元、青神县33.54万元)、缴入财政专户6.9万元,因公司账户冻结无法退还、企业主体灭失、涉诉款项等原因暂未退还余额85.47万元;彭山区以保函收取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方式已通过现金收取的方式整改。
3.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6个区县上级下达的2017年现代农业示范市县等专项资金1898.70万元结存超一年未使用的问题已整改,已使用资金212.36万元、已落实到具体项目资金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款1577.65万元、收回统筹使用资金108.69万元。
4.重大项目推进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四川阳光坚端铝业有限公司新材料建设项目未按期竣工的问题已整改,现已竣工;中广核高分子材料扩建项目虚报投资完成额1.5亿元的问题已整改,仁寿县纪委监委已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并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严禁虚报统计数据;彭山区2个环保项目推进缓慢,994万元资金使用效益低的问题已整改,已使用资金576.62万元,其余资金417.38万元用于项目日常经营管理支出。
(五)重点专项资金和项目审计整改情况。
1.财政金融互动专项资金审计整改情况。奖补资金发放不规范的问题已整改,东坡区等3个区县向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支付精准扶贫贷款奖补1.79万元已收回,仁寿县已收回违规奖补资金22.39万元。
2.就业补助资金审计整改情况。市本级及3个县(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不完整的问题已通过补充公示、今后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的措施整改;3个县(区)就业补助资金760.47万元闲置一年以上的问题已拨付支出;5个县(区)56人不符合条件享受就业创业补贴45.78万元的问题已通过收回资金17.93万元、取消补贴待遇金额27.85万元的措施整改;19人涉嫌弄虚作假套取培训补贴2.70万元的问题已收回资金2.70万元。
3.医保基金审计整改情况。医保政策制度尚未全面落实,商业保险机构少赔付大病保险费33.71万元的问题已通过理赔和清算整改,农村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医保兜底资金2016年多配套10.08万元、2017年少配套0.50万元的问题已通过调账整改。医保基金管理使用有待进一步规范,医保基金银行存款未享受优惠利率少计利息53.60万元已补计利息收入;银行违规收取医保基金账户手续费0.83万元已退回基金账户;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缴费人数、缴费金额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不一致的问题已通过加强内部稽核控制进行对账整改。医保资金监管还存在漏洞,重要岗位没有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财务核算混乱的问题已通过财务岗位分离、明确职责的措施整改。
4.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查出的相关工作机制不健全,未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日常环境监督未形成常态化,未建立“两区”建设和管护工作协调机制的问题已通过建章立制、加强环境监督等措施进行整改。政策执行不到位,“两区”划定不合规1.69万亩,主管部门对“两区”范围内实际种植作物种类和面积不清的问题已通过重新划定“两区”范围、建立“两区”管理办法进行整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建设指导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已通过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的措施整改;农村土地流转未严格执行分级审查制度,主管部门未掌握全面准确的土地流转情况的问题已整改,2个县(区)已建立制度并核查登记土地流转情况。相关任务未按时完成,未启动或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实施细则编制工作的问题已整改,4个县(区)现已完成编制工作。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存在挪用土地流转保证金1153.38万元、骗取财政资金18.55万元、挪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专项资金50万元的问题已整改,3个公司已归还挪用资金1153.38万元,骗取财政资金的事项已移送东坡区纪委监委处理(已全额追回财政资金18.55万元,相关人员已移送东坡区公安局立案调查),专项资金50万元已收归国库。
(六)政府投资审计整改情况。
1.工程造价高估冒算问题整改情况。6个竣工决(结)算项目送审投资18.35亿元审计核减1.36亿元的问题已整改,业主单位已根据核减结果进行据实结算。
2.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政策执行不严问题整改情况。2个项目新增工程未完善联席会议审批,涉及金额338.90 万元的问题已整改,岷东新区管委会已认可新增工程金额;5个项目先开工后办理施工许可、规划许可、环保批复、水土保持批复的问题已整改,今后严格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1个项目存在边设计边施工的问题已整改,项目正有序推进;3个项目未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问题已整改,2个项目已完工、1个项目履约保函已续保;1个项目违规约定预付款比例的问题已整改。
3.个别重点项目推进不力问题整改情况。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G245线至G213连接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仍未全线交地,杆管线搬迁未全部完成,已影响到项目正常施工的问题截至目前未整改。
(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情况。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已在部门预算执行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整改情况中反映。
三、上年度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反映未完全整改的问题截至目前的整改情况
由于体制机制、项目推进等各方面原因,上年度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反映的10个未完全整改问题,目前已整改完成9个、部分整改1个,具体如下:
(一)2017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收支执行及决算草案审计发现的由省财政下达的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000万元至今仍有975万元尚未分配的问题已整改,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已收回资金2000万元。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发现的洪雅县公共租赁住房384套截至2018年1月底尚未分配使用,已空置超过一年的问题已整改,省住建厅已批复洪雅县处置方案,用于征地拆迁安置262套、余122套用于公租房租赁。
(三)医保基金审计发现的人寿保险眉山分公司少赔付仁寿县2015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1377人240.80万元、2016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人1.68万元、2015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440人79.04万元的问题已整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眉山支公司已追赔58人次金额13.85万元,余款已与眉山市医保局进行清算后再返还基金。
(四)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发现的彭山区、丹棱县、青神县财政专户借出资金16249.4万元未清收的问题已通过归还借款4026.4万元、清理核销3369万元的措施部分整改,未整改借出资金余额8854万元(其中:彭山区30万元、青神县8824万元)。彭山区制定了整改计划,在2020年底前归还。青神县制定了消化方案,力争用五年时间在2023年底前全部消化。
(五)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发现的眉山市辖区内有排污口303个(其中规模以上排污口86个,规模以下排污口217个),全市经水务行政部门审批的排污口有14个,其余入河排污口设置未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问题已整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职能因机构改革已交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部将制定新的管理规范与标准。
(六)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发现的东坡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前年度收取的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余额1008.65万元,截至2017年8月25日,尚余285.91万元未及时退回的问题已整改。
(七)“项目年”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遂资眉高速连接线(修文互通至崇仁镇)道路未按计划开工建设的问题已整改。
(八)“项目年”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环城公路南环线、S308线袁坪至瓦屋山瓦屋山至金花桥项目、仁寿县中医医院新区医院项目3个项目未按计划开工的问题已整改。
(九)“项目年”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凯盛光伏项目因原土地所有者瑞能公司抵押权未解除,土地收储中心仅完成计划供地237亩中160.8亩土地收储工作,项目未启动土地招拍挂程序而未供地237亩的问题已整改,141亩已取得土地证、96亩土地已完成招拍挂正在办证。
(十)凯盛光伏铜铟镓硒薄膜太阳能项目截至2018年4月末,计划筹集资金6.5亿元,实际完成资金筹集2.53亿元,仅占计划筹资的38.92%,资金账面缺口3.9亿元的问题已整改,目前共到位资本金5.2亿元,其余资金由凯盛科技公司自筹。
四、移送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处理情况
对审计移送的21件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相关纪委监委、主管部门等有权处理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反馈的处理结果反映,共有49人被追责问责,其中:追究刑事责任2人、公安机关立案查处2人、党纪政纪处分16人、通报批评5人、诫勉谈话3人、暂停职务1人、约谈20人。总体上看,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加强“两法衔接”提升审计监督效能。如对医保基金领域审计发现的6条违纪违法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后,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就达14人,2名人员因贪污侵占医保资金1300多万元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一审已开庭,尚未判决),震慑效果明显;医保主管部门举一反三“治已病、防未病”,收缴和扣回违规资金19.54万元,同时约谈了17家有违约行为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要求限期整改;医疗机构主管部门也根据审计结果,诫勉谈话3人、暂停职务1人。“两法衔接”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实现优势互补,促进了审计效能的较大提升。
(二)强化权力规范运行服务农村农业工作。根据审计发现的主管部门对流转公司和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挪用资金行为的线索,以及个别主管单位对申报资料审核把关不严导致涉嫌骗取套取低保、专项补贴等财政资金行为的线索,有关部门处理6件,处理后公安机关立案查处2人,党纪处分2人,追回资金1105.96万元,进一步加强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促进权力规范运行。持续关注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问题,约谈后2名当事人已完成清税、注销。
(三)持续推进工程建设管理领域治理。坚持把工程建设管理等违纪违规行为多发易发领域作为追责问责的重点,此类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5件。根据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建设程序问题重视不够,不认真履行业主职责,导致建设工程项目涉嫌违规招标、工程造价高估冒算、新增工程未履行程序等线索,相关有权部门作出了警告、责令整改的处理,相关主管部门责令业主单位自查整改并建立管理制度。
五、下一步落实工作措施
下一步,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审计整改的督促指导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县(区)和部门(单位)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效果。同时,推动相关主管部门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和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健全整改长效机制。督促相关被审计单位着实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积极作为,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强化内控,堵塞管理漏洞,化解潜在的财政金融风险,严防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审计机关将督促尚未整改到位的单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格落实整改销号,确保真整改、改到位;同时加大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开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以公开促进整改落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和市人大的监督支持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紧紧围绕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努力深化审计工作,切实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开创眉山开放发展示范市新局面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丹棱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2019年12月30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丹棱县人民政府县长 黄秀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监督要求和《关于2018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眉财预〔2019〕35号)的精神,我县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了整改工作,要求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管、亲自抓,切实把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到位。针对涉及我县的16个主要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整改事项,及时反馈整改结果,整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具体问题
(一)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问题。
1.丹棱县财政农财资金专户其他应收款科目长期挂账金额3368.97万元,已清理核销2449.04万元,未核销919.93万元。
2.丹棱县水务局等4个单位拖欠民营企业工程款、货款金额共计459.71万元。
3.丹棱县自然资源局2018年以前年度收取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121.46万元,未按规定退还到位。
4.农业专项资金未及时使用,丹棱县上级下达的2017年现代农业示范市县等专项资金结存超过一年的资金有514.42万元。
5.截止2018年底,丹棱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67.33万元结转一年以上未使用。
(二)“三大攻坚战”相关审计问题。
1.丹棱农商行违规直接或通过同业投资间接向煤炭及制品批发、水泥制品制造等限制或禁止领域企业投放贷款。
2.丹棱县有13人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2017年度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发放人员中有5人属财政供养事业人员,领取低保资金1.25万元。
4.丹棱县顺龙乡存在未核减被征地农户的土地承包面积,导致2017至2018年多发放11户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0.46万元。
(三)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专项审计问题。
1.丹棱县未设立农民合作社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丹棱县水利局、丹棱县生态环境局和丹棱县住建局基本未对已建农村污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开展巡查和“双随机”抽查工作。
3.丹棱县农业主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建设指导、监督不到位。
4.丹棱县未及时有效全面的掌握土地流转规模,分级审查流于形式,对大部分流转土地情况未进行现场审核,无法掌握流转风险导致杨场镇、仁美镇3宗流转土地(1255.4亩)流转失败,业主无法支付农户租金。
5.丹棱县未编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实施细则。
6.丹棱县杨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有限公司挪用土地流转保证金及股金43.38万元。
7.丹棱县绿源生态农庄高山蔬菜专业合作社、丹棱县顺龙乡政府挪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专项资金50万元。
二、原因剖析
(一)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相关部门对上级政策理解存在偏差,在政策落实方面力度还不够,业务管理精细化程度还不深。存在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保证金的问题,反映出对国家“放管服”,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认识不到位,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未切实履职,导致问题发生;财政专户应收科目长期挂账和专项资金未及时使用的问题,反映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存在长期对旧账清理化解工作不够重视、专项资金对应的项目推进缓慢、项目完成未及时收回结余资金等现象,导致问题发生。
(二)“三大攻坚战”审计。在重点资金分配特别是民政、农业资金监管上力度不够,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把关审核不严,未对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导致有财政供养人员领取低保金和不符合规定农户领取地力补贴资金的情况。在扶贫领域还存在政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导致发生部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问题。
(三)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专项审计。在乡村振兴方面因部门之间横向沟通、部门与乡镇政府纵向沟通机制不畅通,牵头部门与相关部门配合协调不到位,导致未及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未有效形成农村污水联合巡查制度、农村土地流转风险积聚等问题发生。同时也暴露出乡镇政府内部控制度缺失,对下属部门监管不力、财经纪律意识不强,导致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发生。
三、整改情况
审计发现问题涉及我县共16个,现已完成整改16个。
(一)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方面的问题。
1.关于丹棱县财政农财资金专户其他应收款科目长期挂账金额3368.97万元,已清理核销2449.04万元,未核销919.93万元的问题。截止2019年11月26日县财政报经县政府同意,已全部核销,问题已整改。
2.关于丹棱县水务局等4个单位拖欠民营企业工程款、货款金额共计459.71万元的问题。丹棱县水务局等单位已拨付到位资金459.71万元,问题已整改。
3.关于丹棱县自然资源局2018年以前年度收取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121.46万元,未按规定退还到位的问题。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4月至10月已将保证金全部退还至16个相关企业和丹棱县人民法院执行费专户中,问题已整改。
4.关于农业专项资金未及时使用结存超过一年的资金514.42万元的问题。我县采取拨付已完成项目资金155.24万元,收回完工项目结余资金105.59万元,剩余253.59万元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等措施,清理盘活存量结余资金,问题已整改。
5.关于丹棱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67.33万元结转一年以上未使用的问题。丹棱县就业管理服务局已全部拨付67.33万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问题已整改。
(二)“三大攻坚战”审计方面问题。
1.关于丹棱农商行违规直接或通过同业投资间接向煤炭及制品批发、水泥制品制造等限制或禁止领域企业投放贷款的问题。已责成丹棱农商行加强对该笔贷款管理,于2019年12月24日贷款到期后收回本金,问题已整改。
2.关于丹棱县有13人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丹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于2018年11月为13人缴费,同时办理了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业务,并从2019年1月开始按月足额发放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已整改。
3.关于丹棱县2017年度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发放人员中有5人属财政供养事业人员,领取低保资金1.25万元的问题。丹棱县已全部追回财政供养事业人员领取的低保资金,并取消低保享受资格,问题已整改。
4.关于丹棱县顺龙乡多发放11户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0.46万元的问题。丹棱县顺龙乡已调减相关农户耕地地力补贴面积,并完善了2019年耕地地力补贴工作方案,规范补贴资金发放,问题已整改。
(三)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专项审计。
1.关于丹棱县未设立农民合作社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问题。问题指出后县农业农村局已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将农民合作社各项规范实务落到实处,问题已整改。
2.关于丹棱县水利局、丹棱县生态环境局和丹棱县住建局基本未对已建农村污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开展巡查和“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问题。已由县住建局牵头,建立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随机和定期监测的巡查、抽查工作机制,问题已整改。
3.关于丹棱县农业主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建设指导、监督不到位的问题。问题指出后县农业农村局认真开展省、市、县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财务清查,严格按照省市规范要求监督指导各级示范社建章立制、依法核算。分层级召开技术培训会,对全县合作社开展了法规财务等政策业务培训,启动了“空壳社”清理整顿,主动核销合作社 3个,补办税务申报合作社 5 个,交付有关部门分类处置合作社149个,对“项目社”开展了“一对一”帮扶,截止目前,涉及有2019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10个项目合作社,全部按项目文件和合作社财务制度制定方案,并严格按项目操作规程报批实施,问题已整改。
4.关于丹棱县未及时有效全面的掌握土地流转规模,分级审查流于形式,对大部分流转土地情况未进行现场审核,无法掌握流转风险导致杨场镇、仁美镇3宗流转土地(1255.4亩)流转失败,业主无法支付农户租金的问题。县政府拟出台《丹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实施细则》,细则明确土地流转合同实行分级备案制、台帐管理,规范流转行为,实行资格审查前置,有效防范土地流转风险,问题已整改。
5.关于丹棱县未编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实施细则的问题。已由县住建局牵头,制定了丹棱县全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规划和实施细则,问题已整改。
6.关于丹棱县杨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有限公司挪用土地流转保证金及股金43.38万元的问题。已责令农业主管部门纠正,按原渠道归还全部挪用资金,并加强财经纪律学习和财务管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问题已整改。
7.关于丹棱县绿源生态农庄高山蔬菜专业合作社、丹棱县顺龙乡政府挪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专项资金50万元的问题。已责令顺龙乡人民政府将50万元专项资金限期缴入国库,顺龙乡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8日将挪用的50万元全部缴入国库,并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规范准入条件和申报程序,确保资金安全,问题已整改。
四、下一步打算
市审计局对我县审计发现的问题,暴露了我县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通过有力有效落实审计整改,充分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作用,进一步促进全县各级各部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下一步我县将以本次审计整改为契机,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政秩序,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在政策措施落实方面,我县将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相关部门职责,提高其政治站位,增强其大局意识,落实好国家“放管服”等方面的各项政策,坚决清除中央改革措施在地方落实“最后一公里”过程中的“中梗阻”现象,使各项改革措施一竿子插到底,让政策落实的红利助力丹棱县域经济发展。
二是在“三大攻坚战”方面,在防范化解重点风险方面,我县将持续关注农商行相关问题整改情况,加强财政往来款项清理,同时做好政府债务管理工作,防范影响县域经济健康发展的不稳定因素发生。在精准脱贫方面,我县将从资金管理、队伍建设、数据动态管理等多个方面着手,提高干部素质,对贫困人群进行更加精准的识别,专项资金更加精准的使用,让民生资金发挥更大效益,真正让人民群众满意。
三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面,我县将落实好各乡镇各部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职责,督促农业农村局发挥好联系会议制度作用,要求相关部门管理好农村土地、涉农资金、农村集体资产等各项重要资源,继续做好乡村振兴规划编制、涉农资金整合、村庄清洁行动、土地流转等各项工作,助力丹棱乡村振兴。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监督支持下,我县将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管理、落实国家在乡村振兴、“三大攻坚战”、“放管服”等方面的政策,更加自觉地接受市人大的指导和监督,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尽责担当,忠诚履职,依法行政。最后,衷心感谢市人大长期以来对丹棱县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欢迎继续加强对丹棱县各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丹棱县人民政府2018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收支审计查出问题
整改情况测评结果汇总表
(发出36份,收回36份)
类别 |
主要问题 |
整改情况 |
测评结果 |
满意 (票) |
基本 满意 (票) |
不满意(票) |
未填 (票) |
一、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 |
1.丹棱县财政农财资金专户其他应收款科目长期挂账金额3368.97万元,已清理核销2449.04万元,未核销919.93万元。 |
已整改。截止2019年11月26日县财政报经县政府同意,已全部核销。 |
34 |
1 |
1 |
|
2.丹棱县水务局等4个单位拖欠民营企业工程款、货款金额共计459.71万元。 |
已整改。丹棱县水务局等单位已拨付到位资金459.71万元。 |
33 |
2 |
1 |
|
3.丹棱县自然资源局2018年以前年度收取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121.46万元,未按规定退还到位。 |
已整改。丹棱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4月至10月已将保证金全部退还至16个相关企业和丹棱县人民法院执行费专户中。 |
33 |
2 |
1 |
|
4.农业专项资金未及时使用结存超过一年的资金514.42万元 |
已整改。丹棱县采取拨付已完成项目资金155.24万元,收回完工项目结余资金105.59万元,剩余253.59万元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等措施,清理盘活存量结余资金。 |
33 |
2 |
1 |
|
5.丹棱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67.33万元结转一年以上未使用。 |
已整改。丹棱县就业管理服务局已全部拨付67.33万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
30 |
|
1 |
5 |
二、“三大攻坚战”审计 |
6.丹棱农商行违规直接或通过同业投资间接向煤炭及制品批发、水泥制品制造等限制或禁止领域企业投放贷款。 |
已整改。丹棱县已责成丹棱农商行加强对该笔贷款管理,于2019年12月24日贷款到期后收回本金。 |
33 |
2 |
1 |
|
7.丹棱县有13人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已整改。丹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于2018年11月为13人缴费,同时办理了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业务,并从2019年1月开始按月足额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
34 |
1 |
1 |
|
8.丹棱县2017年度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发放人员中有5人属财政供养事业人员,领取低保资金1.25万元。 |
已整改。丹棱县已全部追回财政供养事业人员领取的低保资金,并取消低保享受资格。 |
34 |
1 |
1 |
|
9.丹棱县顺龙乡未核减被征地农户的土地承包面积,多发放11户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0.46万元。 |
已整改。丹棱县顺龙乡已调减相关农户耕地地力补贴面积,并完善了2019年耕地地力补贴工作方案,规范补贴资金发放。 |
34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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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专项审计
三、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专项审计 |
10.丹棱县未设立农民合作社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
已整改。丹棱县农业农村局已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将农民合作社各项规范实务落到实处。 |
34 |
1 |
1 |
|
11.丹棱县水利局、丹棱县生态环境局和丹棱县住建局基本未对已建农村污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开展巡查和“双随机”抽查工作。 |
已整改。丹棱县住建局牵头,建立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随机和定期监测的巡查、抽查工作机制。 |
33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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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丹棱县农业主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建设指导、监督不到位。 |
已整改。丹棱县农业农村局认真开展省、市、县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财务清查,严格按照省市规范要求监督指导各级示范社建章立制、依法核算。分层级召开技术培训会,对全县合作社开展了法规财务等政策业务培训,启动了“空壳社”清理整顿,主动核销合作社 3个,补办税务申报合作社 5 个,交付有关部门分类处置合作社149个,对“项目社”开展了“一对一”帮扶,截止目前,涉及有2019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10个项目合作社,全部按项目文件和合作社财务制度制定方案,并严格按项目操作规程报批实施。 |
33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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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丹棱县未及时有效全面的掌握土地流转规模,分级审查流于形式,对大部分流转土地情况未进行现场审核,无法掌握流转风险导致杨场镇、仁美镇3宗流转土地(1255.4亩)流转失败,业主无法支付农户租金。 |
已整改。丹棱县政府拟出台《丹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实施细则》,细则明确土地流转合同实行分级备案制、台帐管理,规范流转行为,实行资格审查前置,有效防范土地流转风险。 |
33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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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丹棱县未编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实施细则。 |
已整改。丹棱县住建局牵头,制定了丹棱县全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规划和实施细则。 |
32 |
3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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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丹棱县杨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有限公司挪用土地流转保证金及股金43.38万元。 |
已整改。丹棱县已责令农业主管部门纠正,按原渠道归还全部挪用资金,并加强财经纪律学习和财务管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
32 |
3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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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丹棱县绿源生态农庄高山蔬菜专业合作社、丹棱县顺龙乡政府挪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专项资金50万元。 |
已整改。丹棱县已责令顺龙乡人民政府将50万元专项资金限期缴入国库,顺龙乡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8日将挪用的50万元全部缴入国库,并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规范准入条件和申报程序,确保资金安全。 |
32 |
3 |
1 |
|
总体评价 |
31 |
3 |
1 |
1 |
备注: |
青神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2019年12月30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青神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 刘今朝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监督要求和《关于2018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眉财预〔2019〕35号)的精神,我县高度重视,对照反映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要求县级相关单位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亲自管、亲自抓,切实把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到位。针对涉及我县的14个主要问题,已全部整改,整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问题整改情况
(一)“三大攻坚战”相关审计情况(地方金融风险防控方面)
关于“青神农商行2017年底存在正常类贷款中隐藏了部分不良贷款,造成信贷资产质量不真实”的问题。
产生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贷款五级分类属动态调整分类,调整存在滞后性。
已整改。整改措施:审计发现问题后,我县立即督促青神农商行整改,一是对通过贷款重组方式应计未计入不良贷款713.9万元,按照相关规定,动态进行风险分类;二是处置双逾贷款3户、金额455万元,风险分类调整为次级类1户、金额30万元;三是对2016年度银监检查认定不良应调未调入不良贷款余额1600万元,在2018年9月末将其风险分类调整为可疑类。
(二)“三大攻坚战”相关审计情况(污染防治方面)
1.关于“青神县河坝子镇辖区内3户农户新建住宅未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涉及土地面积0.54亩”的问题。
产生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个别农户在修建农房时未及时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个别乡镇在农村宅基地监管上力度不够。
已整改。整改措施:审计发现问题后,我县立即要求相关乡镇部门整改,县自然资源局(原县国土资源局)和河坝子镇已于2018年办理了农房建设用地批准书。
2.关于“青神县涉农项目(4个)实施缓慢”的问题。
已整改。整改措施:审计发现问题后,我县立即要求相关乡镇部门加快项目推进,一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已于2019年8月29日经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验收合格;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创建项目已于今年5月29日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并于6月经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验收合格;三是富源牧业沼气项目已于今年5月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并于6月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验收合格;四是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发展推进行动项目已于今年8月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并经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验收合格。
3.关于“青神县河坝子镇将玉蟾村退耕还林补助9.11万元打卡兑付给转包人”的问题。
已整改。整改措施:审计发现问题后,我县立即要求河坝子镇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通过农商银行打卡方式足额发放给农户。
(三)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情况
1.关于“青神县2017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资金350万元结存超一年未使用”的问题。
产生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县社会化服务组织是全新培育的,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流程不熟悉,相关工作处于探索阶段,加之农户土地面积不大,配合积极性不高,导致项目实施难度大。
已整改。整改措施:审计发现问题后,我县立即要求县农业农村局按照《青神县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要求,在9个乡镇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11家。2018年粮食作物生产统防完成面积水稻19626.229亩、玉米5740.19亩;椪柑经济作物统防完成面积5313亩,其中大户2080亩,小户3233亩。项目对水稻、玉米粮油作物和椪柑经济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植保服务组织进行作业费补助,补助标准为粮油作物每亩补助20元,椪柑经济作物大户每亩补助15元,小户每亩补助30元,共计补助63.551838万元,项目于2019年5月24日完成县级验收,已兑现。2019年继续实施该项目。
2.关于“青神县未及时退还涉企保证金11.3万元”的问题。
产生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经多次通知,仍有个别公司未及时办理退款手续。
已整改。整改措施:截至2019年12月25日,已退还11.3万元。
(四)重点专项资金审计情况(就业补助资金审计情况)。
1.关于“青神县人社局所公示的内容缺少享受补贴的人员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具体金额等,涉及金额165.26万元”的问题。
产生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县人社局对公示政策内容把握不严。
已整改。整改措施:审计发现问题后,我县立即要求县人社局将享受补贴人员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具体金额等进行了公示。
2.关于“青神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332.79万元结转一年以上未使用”的问题。
产生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就业创业补助未按月发放。
已整改。整改措施:审计发现问题后,我县立即要求县人社局整改,将就业创业补助按月发放,截至2019年5月28日,我县已将以上结转资金全部安排使用。
3.关于“青神县2名在企业工作期间兼职创业的大学毕业生,申领大学生创业补贴2万元”的问题。
产生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县人社局审核工作把关不严。
已整改。整改措施:审计发现问题后,我县立即要求县人社局整改,截至2019年7月30日已全额追回违规发放的补贴资金2万元。
4.关于“青神县已清退的建档立卡贫困户5人,仍从事农村公益性岗位工作”的问题。
产生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公益性岗位工作分别由两个县级部门负责,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畅。
已整改。整改措施:审计发现问题后,我县立即要求县人社局整改,截至2019年7月31日,县人社局已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清退。
(五)重点专项资金审计情况(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相关审计情况)。
1.关于“青神县未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问题。
已整改。整改措施:2019年8月23日,中共青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青神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青委农〔2019〕7号)文件。
2.关于“青神县农业农村局因未掌握“两区”划定范围内农作物种植、土地流转等情况,未研究出台“两区”管护等制度”的问题。
已整改。整改措施:2019年9月3日,县农业农村局印发了《关于印发〈青神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农发〔2019〕12号)文件。
3.关于“青神县将不符合规定的疑点面积168.93亩划入“两区”范围,经核实疑点均为划定“两区”前就已经形成的鱼塘”的问题。
已整改。整改措施:审计发现问题后我县立即要求县农业农村局对疑点图斑核实后进行了整改,已将不符合规定的地类168.93亩调出了两区范围。
4.关于“青神县未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实施细则编制工作”的问题。
已整改。整改措施:2019年8月,县水利局、成都安可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青神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2018—2030)。
二、下一步打算
下一步,我县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监督支持下,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屡审屡犯,切实提升整改效果。同时,严格贯彻执行《预算法》,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更加自觉地接受市人大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职尽责。
最后,衷心感谢市人大长期以来对青神县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欢迎各位领导加强对青神县各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青神县人民政府2018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收支审计查出问题
整改情况测评结果汇总表
(发出36份,收回36份)
类别 |
主要问题 |
整改情况 |
测评结果 |
满意 (票) |
基本 满意 (票) |
不满意(票) |
未填 (票) |
一、“三大攻坚战”相关审计 |
1.青神农商行2017年底存在正常类贷款中隐藏了部分不良贷款,造成信贷资产质量不真实。 |
已整改。一是对通过贷款重组方式应计未计入不良贷款713.9万元,按照相关规定,动态进行风险分类;二是处置双逾贷款3户、金额455万元,风险分类调整为次级类1户、金额30万元;三是对2016年度银监检查认定不良应调未调入不良贷款余额1600万元,在2018年9月末将其风险分类调整为可疑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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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青神县河坝子镇辖区内3户农户新建住宅未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涉及土地面积0.54亩。 |
已整改。青神县自然资源局(原县国土资源局)和河坝子镇已于2018年办理了农房建设用地批准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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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神县涉农项目(4个)实施缓慢。 |
已整改。一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已于2019年8月29日经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验收合格;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创建项目建设内容于2019年5月29日全部完成,2019年6月,经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验收合格;三是富源牧业沼气项目建设内容于2019年5月全部完成, 2019年6月,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验收合格;四是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发展推进行动项目建设内容于2019年8月全部完成,2019年8月15日,经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验收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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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青神县河坝子镇将玉蟾村退耕还林补助9.11万元打卡兑付给转包人。 |
已整改。青神县河坝子镇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通过农商银行打卡方式足额发放给农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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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 |
5.青神县2017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资金350万元结存超一年未使用。 |
已整改。青神县农业农村局(原县农牧局)按照青神县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11家在9个乡镇实施项目(公示到项目实施村)。2018年粮食作物生产统防完成面积水稻19626.229亩、玉米5740.19亩;椪柑经济作物统防完成面积5313亩,其中大户2080亩,小户3233亩。项目对水稻、玉米粮油作物和椪柑经济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植保服务组织进行作业费补助,补助标准为粮油作物每亩补助20元,椪柑经济作物大户每亩补助15元,小户每亩补助30元,共计补助63.551838万元,项目于2019年5月24日完成县级验收,已兑现。2019年继续实施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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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青神县未及时退还涉企保证金11.3万元。 |
已整改。截至2019年12月25日,已退还11.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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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专项资金审计(就业补助资金) |
7.青神县人社局所公示的内容缺少享受补贴的人员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具体金额等,涉及金额165.26万元。 |
已整改。青神县人社局将享受补贴人员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具体金额等进行了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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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青神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332.79万元结转一年以上未使用 |
已整改。截至2019年5月28日,青神县已将以上结转资金全部安排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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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青神县2名在企业工作期间兼职创业的大学毕业生,申领大学生创业补贴2万元。 |
已整改。截至2019年7月30日已全额追回违规发放的补贴资金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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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青神县已清退的建档立卡贫困户5人,仍从事农村公益性岗位工作。 |
已整改。截至2019年7月31日,县人社局已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清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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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点专项资金审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
11.青神县未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
已整改。2019年8月23日,中共青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青神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青委农〔2019〕7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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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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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青神县农业农村局因未掌握“两区”划定范围内农作物种植、土地流转等情况,未研究出台“两区”管护等制度。 |
已整改。2019年9月3日,青神县农业农村局印发了《关于印发〈青神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农发〔2019〕12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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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青神县将不符合规定的疑点面积168.93亩划入“两区”范围,经核实疑点均为划定“两区”前就已经形成的鱼塘。 |
已整改。已将不符合规定的地类168.93亩调出了两区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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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青神县未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实施细则编制工作。 |
已整改。2019年8月,青神县水利局、成都安可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青神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2018—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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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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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市经信局关于2018年度预算执行审计
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2019年12月30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彭 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监督要求,现将市经信局2018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2019年4月至6月,市审计局对市经信局2018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及时反馈审计查出问题。接到审计反馈意见后,市经信局党组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部署,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人员,扎实开展整改工作。一是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审计整改方案,边审边改、即知即改、立行立改,提高审计整改效率。二是对照审计查出问题建立整改任务清单、制定整改措施,分解到相关科室,明确整改内容、完成时限,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逐项逐条开展整改。三是以此次审计整改为契机,由点及面,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财务收支、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截止目前,审计查出的4个问题已全面整改完成,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一、问题整改情况
(一)关于决算编制不准确问题。
问题分析:财务人员对我局收入支出规模把握不精准,导致决算编制不准确。同时,在2018年决算编制中,收到的决算指标数与财政大平台导出数据不一致,导致存在一定差额。按2018年部门决算编制口径,该差额列入上年结转结余科目。由此导致,我局决算报表反映上年有结转收入2227217.51元,而实际结转结余为零。
已整改。整改措施:高度重视决算编制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完善会计核算资料,精准编制决算,着力保证决算编制的完整性、收支平衡的真实性、收支决算的合规性,准确反映预算执行结果,算好“明白账”。
(二)关于项目绩效目标不细化不量化问题。
问题分析:部分科室负责人对目标绩效重视程度不够,项目绩效指标设置不合理,2018年实施的4个重点项目预算绩效仅进行了简要描述,但未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已整改。整改措施:为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我局编制印发了《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定向眉山)管理实施细则》。10月份,开展了2018年眉山市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绩效评价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财政局,11月份,开展了2019年省级工业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形成评价报告报省经信厅。同时,严格按照《眉山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局机关各科(处)室商讨研究,科学细化编制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提升财政支出绩效。
(三)关于固定资产管理不到位问题。
问题分析:2018年,财务工作人员出现调整,固定资产管理出现断档,导致年底出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部门决算报表、财务会计账登记的固定资产总额不一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43台电脑未明确具体使用人的情况,购置固定资产94760元未记入固定资产科目。
已整改。整改措施:我局及时对数据不一致原因进行了分析,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补录,明确了43台电脑具体使用人,将2018年购置固定资产94760元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目前,正在制定《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固定资产登记、维护和管理,确保资产管理系统资产和会计账、决算报表一致。
(四)关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超预算列支问题。
问题分析:由于预算编制时难以准确预测未来不确定性的影响,加之2018年,我局临时任务较多、出车次数多,导致我局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超预算38368.61元。
已整改。整改措施:为进一步加强公车管理,我局修改完善并印发了《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严肃公车纪律、严格公车管理、规范公车运行。同时,建立健全了油卡管理登记表、租用车辆登记台帐,厉行节约、合理安排车辆,进一步规范了公车的运行管理。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预算培训。审查批准预算、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是宪法和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赋予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我局将提高思想认识,利用局党组会、干部职工会等机会学习传达加强预算执行的重要性,邀请专家授课、对标学习预算执行先进单位等方式,加强对局领导、科(处)室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预算执行方面的政策培训,提升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能力。
(二)精准编制预算,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加强与市财政局的沟通对接,做到纳入预算支出的项目精准合理,确保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合理性。提高预算执行能力,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与经信系统业务工作做到同安排、同部署、同推进,加强对企业培育、工业污染防治、淘汰落后产能等项目管理,修订和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开展好项目绩效评价,做到项目经费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三)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和财务管理,适时开展整改情况“回头看”,自查自纠,确保整改到位。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加强经费收支管理,做到账表一致,定期进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会计账清查核对,推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有效利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下一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监督支持下,我局将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严格贯彻执行《预算法》,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更加自觉地接受市人大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职,依法行政。
最后,衷心感谢市人大长期以来对工业经济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欢迎继续加强对工业经济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经信局2018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收支审计查出问题
整改情况测评结果汇总表
(发出36份,收回36份)
类别 |
主要问题 |
整改情况 |
测评结果 |
满意 (票) |
基本 满意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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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 (票) |
部门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审计 |
1.决算编制不准确。 |
已整改。市经信局完善会计核算资料,精准编制决算,着力保证决算编制的完整性、收支平衡的真实性、收支决算的合规性,准确反映预算执行结果,算好“明白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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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绩效目标不细化不量化。 |
已整改。市经信局编制印发了《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定向眉山)管理实施细则》。10月份,开展了2018年眉山市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绩效评价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财政局,11月份,开展了2019年省级工业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形成评价报告报省经信厅。同时,严格按照《眉山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局机关各科(处)室商讨研究,科学细化编制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提升财政支出绩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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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固定资产管理不到位。 |
已整改。市经信局及时对数据不一致原因进行了分析,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补录,明确了43台电脑具体使用人,将2018年购置固定资产94760元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目前,正在制定《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固定资产登记、维护和管理,确保资产管理系统资产和会计账、决算报表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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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超预算列支。 |
已整改。市经信局修改完善并印发了《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严肃公车纪律、严格公车管理、规范公车运行。同时,建立健全了油卡管理登记表、租用车辆登记台帐,厉行节约、合理安排车辆,进一步规范了公车的运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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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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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市国资委关于2018年度预算执行审计
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2019年12月30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市国资委主任 杨德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监督要求,现将市国资委2018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9年4月至6月,市审计局对市国资委2018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政府采购管理情况、资产管理情况、三年支出规划编制及下达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及时反馈审计发现问题。接到审计反馈意见后,市国资委党委领导高度重视,即刻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整改工作,明确党委书记、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审计整改工作。同时,落实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并完善单位内控制度,规范财务报账手续,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目前,反馈的问题已全部按照审计要求整改到位。
二、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关于应政府采购未进行政府采购的问题
背景情况:2018年6月,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的请示事项,要求由市国资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依法依规开展对天府新区彭山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和仁寿视高天府投资有限公司的清产核资工作,拟定费用控制在60万元以内,当年实际发生60万元。由于时间紧,未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审计反馈:鉴于组建眉山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当时天投公司清产核资和财务尽职调查面临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压力,对该问题免于处理,但市国资委应吸取此次教训,杜绝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
已整改。整改措施:一是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学习政府采购制度和采购流程及各项采购项目标准。二是完善内控制度。明确责任人,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三是对当时经办人员和分管负责同志进行了谈话提醒,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二)关于固定资产管理不到位,且未及时入账的问题
背景情况:2018年,我委11个行政人员编制、2个事业人员编制,人员配备少,未组建专门的财务科室、无专职财务工作人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人员和财务工作人员分别由不同的人兼任,致使资产采购与资产管理登记信息不对称,导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固定资产入账不及时;3300元固定资产入了账务系统固定资产账户,未入固定基金账户,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部门决算报表和财务会计账登记的固定资产存在差异。
已整改。整改措施:一是加强人力资源整合,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财务工作落实到同一人负责,确保两边口径的一致。二是强化财务人员培训学习,提高财务人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三是对2006年成立以来至2018年的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面清理,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明确使用部门及使用人,补录固定资产账目,经过全面清理整改,已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关于会计账和决算报表不一致24361元的问题
背景情况:2018年市国资委决算报表是按照从市财政局拷取的决算指标数据为基础进行编制的,填制决算报表时因会计账和决算报表科目分类不一致,导致会计账和决算报表科目数据中存在差异。
已整改。整改措施:一是落实专人负责机关财务会计工作;二是加强账务全面梳理,明确经济分类科目,确保以后的工作中科目分类准确;三是进一步强化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财务支出、会计核算以及办理会计事项,确保以后决算编制严格按照会计核算资料执行。
(四)关于财务支出报销中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报账手续不完备的审计建议
背景情况:一是市审计局对我委开展审计工作时,我委2018年财务凭证还未全面装订完毕,有些附件资料未完全归档,导致部分凭证未附附件资料。二是部分协议未填写签约时间。
已整改。整改措施:一是清查2018年报账资料,对附件资料采取查漏补缺;二是加强财务人员业务培训,确保一年培训一次,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三是健全机制,严格审核附件单据及金额标准,各项支出必须由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层层审批,年末开展内审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在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市国资委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市国资委公务接待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堵漏。
二是进一步加强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不断提高法规意识,形成依法依规办事的良好氛围。
三是进一步加强财务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充分发挥财务人员参谋助手作用,增强财务人员“把关守门”的能力,确保财务开支依法合规。
各位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监督支持下,我委将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严格贯彻执行《预算法》,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更加自觉地接受市人大的指导和监督,尽责担当,依法履职,依法行政。最后,衷心感谢市人大长期以来对市国资委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欢迎继续加强对市国资委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市国资委2018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收支审计查出问题
整改情况测评结果汇总表
(发出36份,收回36份)
类别 |
主要问题 |
整改情况 |
测评结果 |
满意 (票) |
基本 满意 (票) |
不满意(票) |
未填 (票) |
部门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审计 |
1.清产核资工作、调查服务费60万元未履行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 |
已整改。一是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学习政府采购制度和采购流程及各项采购项目标准;二是加强内控制度。明确责任人,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三是对经办人员和分管负责同志进行了谈话提醒,防止类似情况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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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资产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入账。 |
已整改。一是加强人力资源整合,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财务工作落实到同一人负责,确保两边口径的一致性。二是强化财务人员培训学习,提高财务人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三是安排整改工作小组将我委2006年成立以来至2018年的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面清理,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明确使用部门及使用人,补录固定资产账目,经过全面清理整改,已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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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计账和决算报表不一致24361元的问题。 |
已整改。一是落实专人负责机关财务会计工作;二是加强账务全面梳理,明确经济分类科目,确保以后的工作中科目分类准确。三是进一步强化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财务支出、会计核算以及办理会计事项,确保以后决算编制严格按照会计核算资料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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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财务支出报销中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报账手续不完备。 |
已整改。一是清查2018年报账资料,对附件资料采取查漏补缺措施;二是加强财务人员业务培训,确保一年培训一次,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三是健全机制,严格审核附件单据及金额标准,各项支出必须由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层层审批,年末开展内审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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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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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关于《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
2019年12月30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 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二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并逐一反馈相关意见采纳情况。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听证座谈会,并并赴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召开专家论证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住建厅等相关省级部门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12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现将修改工作相关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关于楼栋长制的规范完善
省人大征求意见环节提出,《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对楼栋长制的建立运行作出具体规定,以楼栋长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形式解决业主行权难的问题,但以楼栋长替代业主代表的表述方式不规范,业主代表大会的代表权限缺少细化规定,建议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修改工作领导小组经研究认为,建立业主代表大会制度可以有效解决业主大会召集难,业主行权难的问题,同一条款中出现业主代表和楼栋长的重叠表述不符合立法规范,故已将本条修改为由业主大会授权,建立业主代表大会行权,并细化业主代表的产生及行权方式。
二、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制度修改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缺乏上位法依据,容易出现推诿扯皮和理解适用难,建议删除表决方式的相关内容。修改工作领导小组经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对照《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双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表决权不涉及新建项目,为了有效推动该项惠民政策落实,已对表决方式的相关内容予以删除,并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实施办法交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关于应急维修金的制度完善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四条对应急维修金的使用进行规定,但业主需要提交的材料过多,建议修改完善。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市住建局进一步研究,细化本条制度设计,将本条修改为两个应急处理层级:当发生紧急情况时,首先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先行应急维修防范,其后简化上报材料,由业主委员会持资金使用方案向住建部门申请,提升了制度的可操作性。
四、关于老旧住宅小区的制度完善
省人大高度肯定了《条例草案》设立专章对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提出应当强化论证,进一步细化。修改工作领导小组经研究认为,老旧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多种多样,改造提升工作需要社会、个人、政府共同参与,但由于各区县发展水平不一,地方财力差异,按照统一标准规定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难于操作。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已逐条梳理本章条款,明确第六十七条分项委托的适用范围,第六十八条单位投资的主体。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第三次审议稿)连同以上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请予审议。
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第三次审议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
第二节业主大会
第三节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物业服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老旧住宅小区管理维护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第三次审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业主自治、诚实信用、服务规范、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完善社会化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融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以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物业管理,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体育、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议事协调机制】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等相关各方代表参加的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第七条【行业自律】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物业服务行业协会有序开展相关工作,支持监督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实施服务规范,培训从业人员,规范从业行为,促进依法诚信经营,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
第八条【业主】本条例所称业主包括:
(一)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三)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四)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第九条【物业使用人】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是物业的使用人。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及费用承担、支付方式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业主权利】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并监督合同履行;
(二)依法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业主代表,并依法享有被选举权;
(三)对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换届小组成员人选提出意见;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行使投票权,或者申请列席业主代表大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并提出工作建议;
(五)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申请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业主代表;
(七)对物业使用、维护、改造等方案进行监督;
(八)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开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会所、架空层、广告位等租赁经营及其他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
(九)反映、举报、劝阻、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侵占绿地等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业主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
(三)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四)因房屋出租、出借导致物业使用人变更的,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五)业主专有部分损坏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六)对相邻业主专有部分维修维护提供必要配合;
(七)共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公共秩序;
(八)在房屋外墙安装空调外机、雨棚、晾衣杆等延伸构建或者附加结构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提前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破坏房屋建筑结构,危及公共安全,影响整体风貌;
(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其法定义务。
第二节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业主代表大会】业主超过一百户的,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决定相关共同管理事务。业主代表大会的成立、授权事项、表决办法应当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
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和未推选业主代表的业主组成。业主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公开推选产生业主代表。每推选单位至少有一名业主代表,业主代表总人数一般不少于二十人。业主代表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数按照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投票权数计算。业主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业主少于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一且其专有部分少于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的,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生效。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投票人数及专有面积】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实行一人一票,业主人数按建筑物专有部分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或者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际测量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际测量的,按照物业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第十五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建设单位应当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缴存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账户,筹备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筹备经费具体缴存管理办法。
筹备组应当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向全体业主公布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设立】符合设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具备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设立业主大会,并同时移交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建设单位已注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不动产登记等主管部门或者专业经营单位申请查询和调取筹备成立业主大会所需要的资料信息,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筹备组组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设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对成员名单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前,组织筹备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筹备事项】筹备组负责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资格、投票权数和专有部分面积;
(四)起草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事项、表决办法及业主代表推选办法;
(五)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工作规则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六)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七)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予以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答复。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职责】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或者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决定业主代表大会的成立、授权事项及表决办法;
(四)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决定自行管理;
(五)确定物业服务适用的等级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六)依法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共有部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用途;
(九)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案和规程,管理、分配、使用其公共收益;
(十)决定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使用、分配;
(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植物种植、动物饲养等环境卫生、秩序维护、安全管理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情形;
(五)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现场投票、电子邮件、传真、短信、微信、APP平台等方式,表决形式应当如实反映业主意愿,具有可追溯性。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业主信息决策平台,供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
业主的表决情况及统计结果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公告不少于七日。业主可以申请公布、查阅,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节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具体人数、任期和选举结果的确认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约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置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名额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业主委员会出现缺额时,应当按照候补委员得票数顺序进行递补,并将人员变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十五日。候补委员的产生办法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二十三条【党建及专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因地制宜开展党的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鼓励业主中的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村民)委员会委员、人民陪审员、网格员、律师等按照法定程序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业主代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任职禁止】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换届选举小组成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业主委员会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其职务,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一)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与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
(二)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记录或者依法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侵占绿地、违法建设、占用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空间、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且未改正的;
(四)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且未改正的;
(五)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六)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业委会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资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变更登记事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十五日。
业主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业委会职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工作和收支情况;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监督履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六)监督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及其使用;
(七)建立完善定期接待制度,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建议,接受处理相关咨询、投诉,并及时向业主反馈意见办理结果;
(八)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九)审核需要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十)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业委会议事】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决定文书应当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第二十八条【业委会公开事项】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经过选聘确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物业服务费用交纳情况等;
(五)业主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七)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补贴等费用情况;
(八)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九)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事项应当持续公示;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事项应当每半年公示一次。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示、更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公布。
第二十九条【禁止行为】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或者拒不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篡改、转移、隐匿、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违反规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擅自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侵占、挪用业主公共收益及其他财产;
(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七)泄露业主个人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八)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或者变相收受物业服务企业等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九)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投诉人、举报人;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行为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业主委员会调查核实后暂停其职务,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终止委员资格,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三十条【期满换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交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选;逾期仍不组织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成立换届选举筹备组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换届选举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就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调整物业收费标准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但发生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改造的事项除外。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完成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物管区域划分】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自然界线、社区建设等因素,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划定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并于划定后七日内将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已经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区,且其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但影响消防安全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合同公示】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以书面说明和图纸形式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向买受人明示下列内容: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方案;
(三)临时管理规约;
(四)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位置及面积;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名称、位置及面积;
(六)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车位、车库位置、数量及权属;
(七)规划的公共绿地的位置和面积;
(八)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公厕等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用房】新建物业应当按照规划配建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进行装修,装修应当符合设计标准,满足基本办公功能,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分割、转让、抵押或者违规出租。
第三十四条【前期物业招投标】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原则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招投标平台,完善物业服务招标评标专家库,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物业服务招投标平台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或者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经物业所在地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临时管理规约】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附件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开发项目实际拟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人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
第三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确定价格标准。
区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所辖区域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区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每三年进行政府指导价评估,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向物业买受人承诺减免相关物业服务收费;已作出减免承诺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组织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项目相关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的承接查验。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由双方共同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制作承接查验记录,并逐项登记。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居民(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移交的相关资料、物业承接查验记录、承接查验协议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应当自备案后七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违规承接查验】物业承接查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发现的问题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
第四章物业服务
第三十九条【前期物业服务延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物业服务区域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其继续服务的期限至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四十条【物管企业选聘】鼓励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服务招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选聘方案。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肢解、分割物业管理区域分别进行招投标。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标准,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物业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共有部分绿化养护,生活垃圾分类等环境卫生管理;
(三)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等事项;
(五)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的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信息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客服及工程维修联系电话、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管理方案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物业服务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四)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合同、维修保养单位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文明卫生公约;
(七)房屋装饰装修中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
(八)树木修剪移栽等容易引发业主争议的维修养护事项;
(九)入户家政保洁、儿童代接代送、病人送医看护、居家养老等特约服务项目种类及收费标准;
(十)停车库(位)收费标准及空余情况;
(十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使用情况;
(十二)节假日服务事项、社区文化活动安排;
(十三)其他应当公开发布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答复。
第四十三条【专项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聘请专业服务单位承担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秩序维护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与快递企业签订合同,提供快递签收、快递代发等增值服务,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四条【续聘与解聘】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续聘或者另行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书面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合同未约定告知期限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告知。
第四十五条【物业项目退出】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退出手续,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
(二)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房屋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
(四)分项结算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费用;
(五)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资料;
(六)利用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相关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退出交接手续的,不得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经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事项为由拒绝退出。
第四十六条【应急物业服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业服务保障机制。当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后,未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成功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区域内管理秩序混乱,迫切需要新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应急物业服务。
应急物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七条【价格服务监督】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涉物业管理服务领域的价格投诉,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存在违规违法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录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四十八条【物业服务费的承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已按照约定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九条【欠费惩戒机制】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义务的,业主不得欠交、拒交物业服务费。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限期交纳等方式督促业主履行其义务;业主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征信系统。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物业受让人应当将物业权属转移登记情况、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条【水电气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违规转嫁、分摊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设备的损耗。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缴费义务,停止对已缴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
第五十一条【安全防范】物业安全防范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日常巡逻防范和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安全防范设施、消防设施的检查、维修、养护,制定消防、电梯、防汛、地质灾害等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五十二条【企业禁止】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降低物业服务标准或者减少服务项目;
(二)擅自利用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三)擅自设置或者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
(四)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物业用途;
(五)擅自停水、停电、停气;
(六)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将全部物业服务业务整体转让;
(八)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业主共有财产或者收益;
(九)泄露业主、物业使用人信息;
(十)恶意骚扰或者打击报复业主、物业使用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五十三条【信用评价体系】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健全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每年邀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基层党组织、网格员等开展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测评,推进动态信用计分管理,面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查询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经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应当录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四条【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用途或者经批准的设计功能使用物业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经过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第五十五条【禁止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改变房屋外观或者在外墙体开设、扩大门窗;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私自开挖、扩建地下室;
(三)破坏防水结构,将不具备防水条件的房间或者阳台改造为卫生间、厨房;
(四)超负荷或者违反安全规定铺放、储存物品;
(五)擅自迁移共用设施设备,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六)擅自停用或者损坏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七)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油烟、噪声或者产生振动,影响居民生活;
(八)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
(九)乱倒垃圾,乱堆杂物,乱设摊点,乱停车辆;
(十)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禽;
(十一)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品;
(十二)擅自在住宅内开设餐饮、娱乐、生产、仓储等经营性场馆;
(十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停车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按照规划设置车位、车库,并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利用共有部分划定车位的,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相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机动车车辆停放服务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示。
住宅区内停放车辆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公共绿地,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五十七条【非机动车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需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区域。
业主决定增设、改造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区域的,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具体改造方案,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意见。具体改造方案由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区域应当结合实际集中配置充电、消防、安保等设施设备。业主应当将非机动车统一停放在该区域内,禁止占用楼道、消防通道违规停车和入户、私拉电线充电。
第五十八条【公共收益管理】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划定车位、设置广告等方式经营获得的收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业主委员会应当单独列账,并定期公布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并向其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既有住宅电梯安装】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条【质保期内维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物业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承担保修义务。
物业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维修申请后现场核实。情况属实的,立即予以维修。
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监管。
第六十一条【违法装修协调处理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与供水、供电、供气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行政执法协助机制,依法制止已立案查处或者正在实施的违法装饰装修、违法建设,并制定制止违法建设的具体措施。
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附有违法建设的房屋,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限制办理所涉房屋的变更、转移、抵押登记。违法建设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解除相关限制。
第六十二条【专业设施管理责任】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协调建设单位,组织对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设计及安装建设,并在竣工验收后接收相关产权,承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责任。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分期组织移交。
第六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备案申请表、使用方案、审批表等示范文本,规范细化申请使用流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业主所有、统一交存、专户存储、按户核算、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
业主分户帐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及时补交。已成立业主大会的,补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补交的具体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四条【物业专项维修金的应急使用】发生下列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先行组织维修、更新和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同时由业主委员或者业主凭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向物业所在地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经核准后其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事后应当向业主大会书面说明情况: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消防、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故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楼体外墙墙面、建筑附属构件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专用供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公共护栏(围)破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六)因自然灾害等其他原因导致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需要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维修资金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章老旧住宅小区管理维护
第六十五条【总体改造原则】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准确认定范围、统筹安排时序、科学编制计划、合理确定项目,落实补助资金加强老旧住宅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更新、改造、提升,逐步改善老旧住宅小区人居环境。
第六十六条【管理模式】封闭式且物业配套设施完善的老旧住宅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鼓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开敞式或者物业配套设施不完善的老旧住宅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小区业主自行管理或者因地制宜采取灵活方式选聘人员实施物业服务。
第六十七条【分项委托服务】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老旧住宅小区探索实施区域整合,在业主自愿前提下,选择专业物业服务公司进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物业管理模式,开展分项委托服务,并给予物业服务企业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
第六十八条【设施设备改造更新】指导和协助老旧住宅小区依法完善业主合理分担、管线单位投资、市场运作、财政奖补等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更新改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化、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设施设备,并增设物业服务用房、电梯、车辆停放场所。改造提升标准、内容清单、实施方案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投诉反馈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价格、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违规行为投诉登记、办结回复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执法单位和联系方式,并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为执法单位开展执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和必要配合。
第七十条【主管部门职能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建立企业预选、招投标、评标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和物业管理信用评价体系;
(三)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等示范文本;
(四)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五)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
(六)监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七)按照规定受理并处理由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八)制定完善本地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九)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
(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监督物业服务收费公示、执行、纠纷处理;
(十一)建立完善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
(十二)指导建立区域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一条【协作部门职能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完善物业服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依法受理、审核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使用用途更改申请;认定查处违法建设及擅自改变住宅用途的行为。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及其周边的油烟排放污染,占用毁坏绿化,违规摆摊设点和种植养殖,弃置废弃物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及其周边的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及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阻碍业主自治、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停车泊位划定以及限速标志设置,参与停车矛盾纠纷处理;开展房屋租赁监督管理。
(四)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五)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管并查处物业管理服务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和相关违法经营活动。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及其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周边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及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七)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安全管理防范职责,建立巡查、应急演练等机制,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抗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依法履行其管理、监督、服务、执法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十二条【街道办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二)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项;
(三)为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四)组织、指导和监督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参与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成立和换届工作;
(五)组织、指导和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
(七)制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八)依法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三条【社区职责】居民(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辖区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
(三)引导业主、业主委员会如实反映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相关情况;
(四)配合政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四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原则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缴存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或者未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相关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置或者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物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公布或者及时更新物业服务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擅自停水、停电、停气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九项规定,泄露业主、物业使用人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和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降低物业服务标准或者减少服务项目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十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责任】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物业使用禁止性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第七十九条【专业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专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维修、养护、更新、管理等义务及承担相关费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公职人员责任】公职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建议表决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
第二节业主大会
第三节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物业服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老旧住宅小区管理维护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建议表决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业主自治、诚实信用、服务规范、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完善社会化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融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以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物业管理,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体育、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议事协调机制】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等相关各方代表参加的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第七条【行业自律】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物业服务行业协会有序开展相关工作,支持监督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实施服务规范,培训从业人员,规范从业行为,促进依法诚信经营,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
第八条【业主】本条例所称业主包括:
(一)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三)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四)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第九条【物业使用人】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是物业的使用人。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及费用承担、支付方式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业主权利】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并监督合同履行;
(二)依法申请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并依法享有被选举权;
(三)对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换届小组成员人选提出意见;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行使投票权,或者申请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并提出工作建议;
(五)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申请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七)对物业使用、维护、改造等方案进行监督;
(八)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开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会所、架空层、广告位等租赁经营及其他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
(九)反映、举报、劝阻、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侵占绿地等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业主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
(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四)因房屋出租、出借导致物业使用人变更的,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五)业主专有部分损坏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及时修缮、维护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六)对相邻业主专有部分维修维护提供必要配合;
(七)共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公共秩序;
(八)在房屋外墙安装空调外机、雨棚、晾衣杆等延伸构建或者附加结构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提前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破坏房屋建筑结构,危及公共安全,影响整体风貌;
(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其法定义务。
第二节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楼栋长】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推选楼栋长,楼栋长可以代表本片区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楼栋长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楼栋长的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楼栋长的任职条件参照本条例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设置。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投票人数及专有面积】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实行一人一票,业主人数按建筑物专有部分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或者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际测量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际测量的,按照物业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第十五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建设单位应当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缴存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账户,筹备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筹备经费具体缴存管理办法。
筹备组应当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向全体业主公布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设立】符合设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具备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设立业主大会,并同时移交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建设单位已注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不动产登记等主管部门或者专业经营单位申请查询和调取筹备成立业主大会所需要的资料信息,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筹备组组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设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对成员名单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前,组织筹备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筹备事项】筹备组负责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资格、投票权数和专有部分面积;
(四)起草楼栋长的推选及表决办法;
(五)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工作规则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六)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七)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予以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答复。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职责】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或者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决定自行管理;
(四)确定物业服务适用的等级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五)依法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共有部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用途;
(八)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案和规程,管理、分配、使用其公共收益;
(九)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
(十)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使用、分配;
(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植物种植、动物饲养等环境卫生、秩序维护、安全管理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情形;
(五)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现场投票、电子邮件、传真、短信、微信、APP平台等方式,表决形式应当如实反映业主意愿,具有可追溯性。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业主信息决策平台,供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
业主的表决情况及统计结果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公告不少于七日。业主可以申请公布、查阅,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节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具体人数、任期和选举结果的确认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约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置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名额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业主委员会出现缺额时,应当按照候补委员得票数顺序进行递补,并将人员变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十五日。候补委员的产生办法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二十三条【党建及专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因地制宜开展党的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鼓励业主中的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村民)委员会委员、人民陪审员、网格员、律师等按照法定程序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任职禁止】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换届选举小组成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业主委员会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其职务,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一)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与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
(二)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记录或者依法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侵占绿地、违法建设、占用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空间、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且未改正的;
(四)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且未改正的;
(五)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六)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业委会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资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变更登记事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十五日。
业主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业委会职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工作和收支情况;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监督履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六)监督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及其使用;
(七)建立完善定期接待制度,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建议,接受处理相关咨询、投诉,并及时向业主反馈意见办理结果;
(八)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九)审核需要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十)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业委会议事】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决定文书应当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第二十八条【业委会公开事项】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经过选聘确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物业服务费用交纳情况等;
(五)业主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补贴等费用情况;
(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九)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事项应当持续公示;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事项应当每半年公示一次。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示、更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公布。
第二十九条【禁止行为】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拒不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篡改、转移、隐匿、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违反规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擅自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侵占、挪用业主公共收益及其他财产;
(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七)泄露业主个人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八)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或者变相收受物业服务企业等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九)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投诉人、举报人;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行为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业主委员会调查核实后暂停其职务,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终止委员资格,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三十条【期满换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交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选;逾期仍不组织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成立换届选举筹备组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换届选举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就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调整物业收费标准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但发生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改造的事项除外。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完成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物管区域划分】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自然界线、社区建设等因素,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划定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并于划定后七日内将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已经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区,且其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但影响消防安全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合同公示】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以书面说明和图纸形式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向买受人明示下列内容: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方案;
(三)临时管理规约;
(四)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位置及面积;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名称、位置及面积;
(六)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车位、车库位置、数量及权属;
(七)规划的公共绿地的位置和面积;
(八)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公厕等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用房】新建物业应当按照规划配建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进行装修,装修应当符合设计标准,满足基本办公功能,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分割、转让、抵押或者违规出租。
第三十四条【前期物业招投标】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原则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招投标平台,完善物业服务招标评标专家库,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物业服务招投标平台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或者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经物业所在地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临时管理规约】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附件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开发项目实际拟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人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
第三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确定价格标准。
区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所辖区域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区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每三年进行政府指导价评估,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向物业买受人承诺减免相关物业服务收费;已作出减免承诺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组织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项目相关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的承接查验。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由双方共同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制作承接查验记录,并逐项登记。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居民(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移交的相关资料、物业承接查验记录、承接查验协议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应当自备案后七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违规承接查验】物业承接查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发现的问题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
第四章物业服务
第三十九条【前期物业服务延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物业服务区域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其继续服务的期限至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四十条【物管企业选聘】鼓励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服务招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选聘方案。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肢解、分割物业管理区域分别进行招投标。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标准,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物业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共有部分绿化养护,生活垃圾分类、清运等环境卫生管理;
(三)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等事项;
(五)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的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信息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客服及工程维修联系电话、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管理方案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物业服务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四)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合同、维修保养单位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文明卫生公约;
(七)房屋装饰装修中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
(八)树木修剪移栽等容易引发业主争议的维修养护事项;
(九)入户家政保洁、儿童代接代送、病人送医看护、居家养老等特约服务项目种类及收费标准;
(十)停车库(位)收费标准及空余情况;
(十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使用情况;
(十二)节假日服务事项、社区文化活动安排;
(十三)其他应当公开发布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答复。
第四十三条【专项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聘请专业服务单位承担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秩序维护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与快递企业签订合同,提供快递签收、快递代发等增值服务,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四条【续聘与解聘】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续聘或者另行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书面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合同未约定告知期限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告知。
第四十五条【物业项目退出】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退出手续,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
(二)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房屋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
(四)分项结算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费用;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资料;
(六)利用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相关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退出交接手续的,不得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经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事项为由拒绝退出。
第四十六条【应急物业服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业服务保障机制。当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后,未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成功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区域内管理秩序混乱,迫切需要新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应急物业服务。
应急物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七条【价格服务监督】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涉物业管理服务领域的价格投诉,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存在违规违法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录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四十八条【物业服务费的承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已按照约定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九条【欠费惩戒机制】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义务的,业主不得欠交、拒交物业服务费。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限期交纳等方式督促业主履行其义务;业主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征信系统。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物业受让人应当将物业权属转移登记情况、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条【水电气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违规转嫁、分摊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设备的损耗。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终端用户未履行缴费义务,停止对已缴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
第五十一条【安全防范】物业安全防范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日常巡逻防范和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安全防范设施、消防设施的检查、维修、养护,制定消防、电梯、防汛、地质灾害等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五十二条【企业禁止】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降低物业服务标准或者减少服务项目;
(二)擅自利用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三)擅自设置或者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
(四)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物业用途;
(五)擅自停水、停电、停气;
(六)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将全部物业服务业务整体转让;
(八)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业主共有财产或者收益;
(九)泄露业主、物业使用人信息;
(十)恶意骚扰或者打击报复业主、物业使用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五十三条【信用评价体系】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健全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每年邀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基层党组织、网格员等开展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测评,推进动态信用计分管理,面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查询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经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应当录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四条【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用途或者经批准的设计功能使用物业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经过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第五十五条【禁止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改变房屋外观或者在外墙体开设、扩大门窗;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私自开挖、扩建地下室;
(三)破坏防水结构,将不具备防水条件的房间或者阳台改造为卫生间、厨房;
(四)超负荷或者违反安全规定铺放、储存物品;
(五)擅自迁移共用设施设备,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六)擅自停用或者损坏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七)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油烟、噪声或者产生振动,影响居民生活;
(八)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
(九)乱倒垃圾,乱堆杂物,乱设摊点,乱停车辆;
(十)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禽;
(十一)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品;
(十二)擅自在住宅内开设餐饮、娱乐、生产、仓储等经营性场馆;
(十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停车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按照规划设置车位、车库,并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利用共有部分划定车位的,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相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机动车车辆停放服务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示。
住宅区内停放车辆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公共绿地,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五十七条【非机动车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需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区域。
业主决定增设、改造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区域的,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具体改造方案,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意见。具体改造方案由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区域应当结合实际集中配置充电、消防、安保等设施设备。业主应当将非机动车统一停放在该区域内,禁止占用楼道、消防通道违规停车和入户、私拉电线充电。
第五十八条【公共收益管理】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划定车位、设置广告等方式经营获得的收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业主委员会应当单独列账,并定期公布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并向其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既有住宅电梯安装】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补助资金,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鼓励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第六十条【质保期内维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物业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承担保修义务。
物业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维修申请后现场核实。情况属实的,立即予以维修。
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监管。
第六十一条【违法装修协调处理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与供水、供电、供气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行政执法协助机制,依法制止已立案查处或者正在实施的违法装饰装修、违法建设,并制定制止违法建设的具体措施。
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附有违法建设的房屋,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限制办理所涉房屋的变更、转移、抵押登记。违法建设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解除相关限制。
第六十二条【专业设施管理责任】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协调建设单位,组织对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设计及安装建设,并在竣工验收后接收相关产权,承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责任。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分期组织移交。
第六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备案申请表、使用方案、审批表等示范文本,规范细化申请使用流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业主所有、统一交存、专户存储、按户核算、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
业主分户帐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及时补交。已成立业主大会的,补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补交的具体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四条【物业专项维修金的应急使用】发生下列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先行组织维修、更新和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同时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凭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向物业所在地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经核准后其费用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事后应当向业主大会书面说明情况: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消防、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故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楼体外墙墙面、建筑附属构件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专用供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公共护栏(围)破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六)因自然灾害等其他原因导致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需要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维修资金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章老旧住宅小区管理维护
第六十五条【总体改造原则】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准确认定范围、统筹安排时序、科学编制计划、合理确定项目,落实补助资金加强老旧住宅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更新、改造、提升,逐步改善老旧住宅小区人居环境。
第六十六条【管理模式】物业配套设施完善的老旧住宅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鼓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物业配套设施不完善的老旧住宅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小区业主自行管理或者因地制宜采取灵活方式选聘人员实施物业服务。
第六十七条【分项委托服务】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老旧住宅小区探索实施区域整合,在业主自愿前提下,选择专业物业服务公司进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物业管理模式,开展分项委托服务,并给予物业服务企业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
第六十八条【设施设备改造更新】指导和协助老旧住宅小区依法完善业主合理分担、管线单位投资、市场运作、财政奖补等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更新改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化、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设施设备,并增设物业服务用房、电梯、车辆停放场所。改造提升标准、内容清单、实施方案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投诉反馈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价格、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违规行为投诉登记、办结回复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执法单位和联系方式,并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为执法单位开展执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和必要配合。
第七十条【主管部门职能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建立企业预选、招投标、评标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和物业管理信用评价体系;
(三)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等示范文本;
(四)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五)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
(六)监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七)按照规定受理并处理由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八)制定完善本地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九)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
(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监督物业服务收费公示、执行、纠纷处理;
(十一)建立完善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
(十二)指导建立区域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一条【协作部门职能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完善物业服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依法受理、审核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使用用途更改申请;认定查处违法建设及擅自改变住宅用途的行为。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及其周边的油烟排放污染,占用毁坏绿化,违规摆摊设点和种植养殖,弃置废弃物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及其周边的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及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阻碍业主自治、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停车泊位划定以及限速标志设置,参与停车矛盾纠纷处理;开展房屋租赁监督管理。
(四)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五)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管并查处物业管理服务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和相关违法经营活动。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及其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周边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及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七)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安全管理防范职责,建立巡查、应急演练等机制,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抗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依法履行其管理、监督、服务、执法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十二条【街道办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二)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项;
(三)为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四)组织、指导和监督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参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成立和换届工作;
(五)组织、指导和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
(七)制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八)依法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三条【社区职责】居民(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辖区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
(三)引导业主、业主委员会如实反映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相关情况;
(四)配合政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四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原则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缴存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或者未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相关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置或者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物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公布或者及时更新物业服务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擅自停水、停电、停气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九项规定,泄露业主、物业使用人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和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降低物业服务标准或者减少服务项目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十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责任】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物业使用禁止性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第七十九条【专业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专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维修、养护、更新、管理等义务及承担相关费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公职人员责任】公职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2019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
完成情况的报告
2019年12月30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周代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9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市人大全面监督、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下,坚持以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主线,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来抓紧抓好,不断加大中央、省生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指出问题、全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全市自查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力度,全面打响污染防治“八大战役”,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得到了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肯定。2019年5月,我市在四川省委、省政府2018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考评中排名全省第五,被评为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市。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9年生态环境质量情况
(一)水环境质量稳步改善,“眉山清”再次显现。市、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100%,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持续改善。1—12月,岷江干流眉山出境断面水质持续稳定为Ⅲ类,与去年同期相比,总磷下降9.6%、氨氮下降15.8%;青衣江水质保持Ⅱ类;纳入国、省考核的8个断面水质圆满完成省定目标任务,优良水体比例为50.0%(省定目标为25%),劣V类水体控制比例为0(省定目标为12.5%)。全市17条河(湖、渠系)达到Ⅲ类以上优良水体9条、Ⅳ类水体6条、Ⅴ类水体2条,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水清岸绿、鱼翔浅底的“眉山清”水生态环境已经深深映入老百姓心中。
(二)大气环境质量持续好转,“眉山蓝”已为常态。1—12月,环境空气质量主要考核指标PM2.5年均浓度预计36.5微克每立方米以下(省定目标46.8微克每立方米),同比基准年2015年下降38%以上,改善率全省前三名。优良天数预计310天以上,优良率预计达到85%(省定目标80.2%),预计同比基准年2015年增加50天,改善幅度进入全省前三名。全市全年首次未出现重度污染天气,瓦屋与峨眉同框再现,最美“眉山蓝”还老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
(三)土壤污染防治有序推进,“眉山绿”成为底色。1—12月,预计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92.79%,高于市定目标任务(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0%);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持续零增长,完成省定目标任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5.3%,完成市定目标。2019年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能力已达30万吨/年,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均得到规范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总量减排指标全面完成,为眉山高质量发展腾出绿色空间。强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加强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对重点行业和区域实施专项整治,COD重点工程减排量3848.19吨,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441.71吨。大力推进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实施煤改气、煤改电项目66个,淘汰落后的造纸、砖瓦产能19家,累计削减二氧化硫3824吨、氮氧化物1759吨,超额完成省定目标任务,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四项指标预计实现减排14.1%、21.2%、20%和7.91%,均能超额完成省定目标,为高质量发展腾出了环境容量,提供了发展空间。
二、主要工作举措
(一)坚持“三个强化”,全力构筑齐抓共管顶层设计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市委书记和市长为双组长的眉山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健全市委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生态环保工作机制,市级层面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区县级层面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1—12月,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先后17次研究生态环境工作,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分别专题听取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半年推进情况工作报告和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准备情况报告。全面做好了栗战书委员长带队赴川开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迎检和问题整改工作。主动接受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议多次听取和审议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并提出审议意见。完成了市人大代表13项有关生态环境工作建议和市政协委员11项有关生态环境工作提案的办理工作。党政齐抓共管,人大政协监督协调,高位组织推动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不断深化和健全。
二是强化部署推进。先后召开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推进会,全市中央环保督察、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反馈问题整改现场推进会,贯彻落实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四川省开展“回头看”情况反馈视频会精神暨问题整改安排部署会,全市生态环境治理恳谈会。分别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印发了《关于印发眉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了《2019年全市生态环境工作要点》,对全市生态环境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明确责任目标。
三是强化保障力度。市委市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考核力度进一步加强。在职能目标考核中,共下达了13项生态环境保护指标,分值为16.75分,占职能目标分值权重的27.9%,比2018年提高3.5个百分点,其中生态县洪雅县,分值为18.5分,占职能目标分值权重的30.8%。在重点工作考核中,共下达了8项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分值为23.8分,占重点工作分值权重的19.8%。资金争取投入不断加大。2019年,全市各级财政(不含扩权县)环保投入达7.96亿元,较2018年全年增加5.99%。共争取到中、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2.79亿元,超全省平均水平39.5%,同比2018年的1.69亿元增加65%,超市定目标1.65亿元1.14亿元,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69%。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和数据审核,数据质量通过省级质量核查。
(二)聚焦“三个突出”,全力推进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
一是突出领导率带。9位市级领导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回头看”涉及的54个问题,实行全覆盖包案并全过程督导。今年以来,市级包案领导多次亲自带队,直面问题、直插现场,对问题整改工作逐一开展调研督导和现场检查。 2019年,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先后22次带队现场督导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整改办于4月、7月对全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推进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
二是突出完善机制。聚焦中央、省生态环保督察交办件,明确各区县、部门“一把手”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整改工作负总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任务,建立健全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分片督导机制,局班子成员分头到联系县(区)开展明察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建立清单,抓紧推动整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立督查工作组,分组下沉、驻点督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住建系统涉及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逐项检查排查。市水利局建立分片包干、分流域排查的污染源排查机制,局副县级以上干部带队每月开展流域污染源排查工作,推进问题整改落地落实。市整改办定期对各县(区)、市级部门(单位)整改情况开展督查督办,对督查结果专题通报。充分发挥市12369、12345热线作用,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持续推进环保诉求办理。自去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以来,受理环保诉求15202件,办件满意率94.57%。截至11月底,已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的200余个点位开展核查,以高压态势倒逼问题整改到位。
三是突出重点问题。对整改任务实行台账式、清单式管理,对具有共性特征的重点、难点问题,集中力量推进整改。对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突出问题整改,分类细化具体措施和工作方法,既解决突出问题,又帮助企业找出路,进一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彭山区引进2台大气气溶胶激光雷达扫描仪,在城区多处高楼流动布点,对城区重点区域进行扫描,找出城区颗粒物污染比较严重的区域,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提供精准科学的数据支持。青神县积极联系四川省工业环境监测研究院,委托开展环保合同管理服务,对工业园区及全县70家企业切脉问诊,点对点地帮助企业查问题找办法,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截至11月底,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39项问题,已完成整改26项;中央环保督察群众信访举报信访件293件,已完成整改285件;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信访举报信访件71件,已完成整改65件;省环保督察发现282个问题,已完成整改277个;2019年5月全市生态环境问题治理恳谈会排查梳理的134个突出环境问题,已完成整改76个。
(三)实施“六大行动”,全力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
一是实施小流域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行动。加快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全市新建及提标升级205座污水处理设施任务中,165座投入运行或调试,40座在建,完成污水管网建设874.388公里。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精细化、专业化运营管护,确保出水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采用“人工湿地、氧化塘”等生态处理模式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截至11月底,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已累计建成10.5万个,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经验受到省政府杨洪波副省长充分肯定,全省推广。
二是实施农药化肥减量行动。强力推进化肥减量。总结推广“有机肥+滴灌水肥一体化+测土配方施肥”三种减肥模式和“秸秆肥料化”大田减肥模式,形成符合区域实际的有机肥替代化肥技术。强力推进农药减量。积极实施精准施药、统防统治、绿色防控等措施,扩大统防统治范围,减少农药用量,确保全市农药使用量逐年减少。2019年,在全市集中打造65个化肥农药减量示范点,累计示范面积41035亩。
三是实施水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行动。强力推进水产养殖污染防控治理。严格采用“生态循环池+生态治理池”模式对养殖尾水进行生态治理,确保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目前已治理3万亩,推广水产健康养殖面积8.67万亩,取缔江河、渠道网箱养鱼设施1070只,面积38040平方米。强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大力推行以种定养、种养结合、综合利用、循环发展。建设完善粪污贮存和处理设施,减少畜禽养殖场臭气排放,配套足够消纳粪污的还田用地。建成种养循环示范基地14个,实施畜禽养殖场种养循环提升工程216个,推广异位发酵床粪污水零排放治理技术试点405个,关闭治理效果差、存在污染隐患的养殖场51个,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95.8%。
四是实施工业污染治理行动。强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监管。加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加快配套人工生态湿地建设,实施深度处理。加快推进工业重点污染治理。全面排查泡菜食品行业高浓度盐水治理现状,出台相关奖补机制,完善治理措施,促进泡菜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尼科国润废弃堆场、广益磷化工磷石膏堆场整治等,加强工业固废和危废规范化处置。强化工业企业非法排污执法监管。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网格化监管机制。对工业企业达标情况开展排查、监测、评价,对不能达标企业实施达标改造。严厉打击和处罚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管。
五是实施生态治理行动。实行人工湿地生态治理。在污水处理厂按照1方污水配套10平方米人工生态湿地的原则,全面建设配套人工湿地,形成污水处理厂化学处理+人工湿地生态治理双重治理体系。截至11月底,已建设完成754亩人工湿地。实行立体廊道生态治理。在重点小流域两岸建设立体生态廊道,实施生态隔离。完成在重点小流域河势稳定、水流平缓、水面开阔区域,实施生态浮岛建设,增强污染因子消纳能力。在球溪河(北斗段)、通惠河、东坡湖先行开展人工生态浮岛建设试点。今年下半年以来,重点小流域球溪河水质由劣Ⅴ类稳定改善为Ⅴ类。11月26日,省委副书记邓小刚、副省长杨洪波调研球溪河“河长制”工作时,对我市创新采用人工湿地改善提升尾水水质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
六是实施小流域污染治理监管行动。推进河长制治水落地见效。坚持市政府常务会每月听取一次小流域治理情况汇报,定期分析研究、安排部署整改任务形成常态研究机制;每月开展小流域污染源排查,解决问题,实现河长制“既有名、又有实”。实施流域水质监测攻坚。定期开展手工采样监测和水质变化情况分析,对水环境异常变化做到及时响应、快速应对和妥善处置。在重点小流域探索实施水质自动站“微站”建设,实施24小时全天候监控。实施从严执法监管行动。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开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集中侦办一批重点案件。利用好 “双随机”机制,采取不同方式,督查重点排污单位。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全面规范执法提高水平。
(四)强化“五大攻坚”,全力推进大气污染治理
一是强化工业企业专项整治攻坚。对砂石、砖瓦、建材、木材加工等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整治,促进整合升级。对1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开展专项整治,确保达标排放。开展工业窑炉排查,建立整治清单,加快窑炉治理;推进重点工业企业原(辅)材料替代、工艺改进、无组织排放管控、废气收集、治污设施建设的全过程减排。
二是强化城市管控水平提升攻坚。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文明城市、国家森林城市等,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城市精细化管控,城市管理水平明显提升,道路扬尘、建筑扬尘、餐饮油烟得到有效控制。建成环境空气质量监管平台和93个微观监测点位,建立监测数据分析、平台预警、网格点长巡查、行业部门处理的大气网格化管理体系。
三是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攻坚。开展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专项检查,防止检验作假,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开展柴油货车专项执法检查,建成4套机动车遥感监测设施,对出入城货车排放情况实时监控,在主要路段设卡,对货车排放情况进行抽检。对加油站油品质量进行抽查,对不达标的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开展抽查。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整治,重点区域禁止国1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四是强化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攻坚。牢牢把握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秸秆综合利用、禁烧补贴等“三个关键”;坚持当天灭火到位、当天训诫教育到位、当天按照一般程序立案到位、当天负面曝光到位、当天清除黑斑到位、当天启动追责程序到位等“六个当天”制度;秸秆集中焚烧得到有效管控,未出现秸秆集中焚烧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现象。
五是重污染应急专项攻坚。科学制定《眉山市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预案》和编制应急减排清单,建立成都平原经济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联系会议,实行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和重大会议保障。2019年首次未出现重度污染天气,甚至冬季雾霾高发、频发季节未出现中度污染,污染程度明显降低。
(五)开展“三项工作”,全力推进土壤污染防治
一是开展土壤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完成全市235家在产、关闭搬迁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基础信息调查和市级质控。强化土壤污染重点风险源监管,完成全市13家省控、53家市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签订。完成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经开区、眉山市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中机眉山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现状调查和评估。实施重点区域土壤风险管控,防止对饮用水水源、周边农用地和居住用地等造成土壤风险隐患。
二是开展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完成281家工业企业、211家医疗机构、150家机动车维修单位、11家科研院所类产废单位和7家其他产废单位的申报登记工作。大力开展“清废行动2019”,对生态环境部交办的10个问题点位,第一时间开展核查,确定1个不属于问题点位,9个立查立改点位,目前,9个问题点位已完成整改。我市四川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在全省13个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骨干项目率先建成,提前8个月全面完成任务。全市危险废物处理能力已达到30万吨/年,数量和处置能力位居全省前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加快建设做法在全省作经验交流。
三是做好创新探索工作。大力推进四川启明星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项目,解决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难题。在全省率先创新采用“工业余热回收利用+市政污泥低温干化”的处理思路,将含水率80%左右的市政污泥脱水至含水率30%左右,使得污泥易贮存、易运输、易加工,为后期的资源化利用提供可能。运行效果稳定、处理成本较低、环保优势突出,为污泥的科学、合理处置开拓了一条新路,具有良好的推广价值,受到生态环境厅的高度肯定。目前,1条日处理50吨烟气余热低温污泥干化生产线已经投运,另外一条300吨/天(一期)市政污泥干化线项目主体已建成,正在调试。
(六)做好“三项服务”,全力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做好环评审批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对重点项目实行提前介入、“保姆式”服务。先后为金象园区万华化学、甘眉园区方大炭素等10余个重点项目做好了环评审批服务,为正大养殖场、仁寿德康慈航种猪场等10个民生项目开通审批绿色通道。主动服务企业,为企业申报排污许可证提供专家咨询、业务指导。2019年以来,全市共计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338个,共计核发排污许可证355个。
二是做好执法监管服务。积极开展执法大练兵工作,配合省厅组织的2019年成都平原大气和岷沱江流域专项执法检查,大力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试点工作。1—12月,全市累计出动执法人员3900余人次,检查企业1300余户次;全市共下达处罚决定书268份,处罚金额1666.176万元;全市实施配套办法案件28件,其中查封、扣押案件5件,限产、停产案件7件,移送行政拘留案件16件。
三是做好宣传引导服务。积极做好新闻宣传。依托眉山日报、市广播电视台等市级媒体和中夹、省级主流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以全国人大组织的“中华环保世纪行”采访宣传活动和全市4次新闻发布会等为契机,在近20家中央主流媒体充分展示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成果。形成了“全域安全饮水工程、全域污水治理工程、流域生态治理、污泥干化循环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生态治理模式”“五个亮点”。截至11月底,在中央级主流媒体刊登重点稿件53篇,省级媒体刊登重点稿件97篇,市级媒体刊登重点稿件300余篇。扎实开展社会宣传。利用“六五”世界环境日、国家安全教育日、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型成就展、环保大讲堂、各级党政干部培训班等节点平台,开展主题宣传教育、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等活动,组织主题演讲和摄影比赛等,以多种形式扩大宣传受众。在各类活动中,发放宣传资料1万余份,推送环保公益短信20万余条,播放公益视频15万余频次,参与群众20万余人,官方微信、微博信息全年累计阅读人数9.1万余人,累计阅读次数57万余次。通过新闻宣传和社会宣传活动,逐步转变广大群众对生态环境工作的认识,引导其不作环境问题的旁观者、指责者,争作解决环境问题的参与者、贡献者。
(七)推进“两项试点”,坚持先行先试示范带动
一是扎实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试点。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厅“排查、监测、追溯、整治”要求,眉山市在全省率先行动,在醴泉河等5条重点小流域启动入河排污口排查试点,通过无人机空中拍摄、工作组现场核查、排污口溯源等开展拉网式入河排污口排查。已完成醴泉河、毛河、球溪河、粤江河、越溪河等5条重点小流域排查。12月上旬,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了岷江眉山段入河排污口排查。
二是开展“三线一单”编制试点。我市在全省率先启动“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编制试点工作,初步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总面积2107 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9.52%,其中生态红线464.4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6.5%。根据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以及环境现状分析,将全市划分为41个环境综合管控单位,其中,优先保护单元8个,重点管控单元32个,一般管控单元1个。
三、存在的问题
2019年,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全国、全省横向对比,与广大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要相比,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然有较大差距。一是思想认识还有偏差。在经过2017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去年“回头看”的高强度工作后,特别是今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没有指出眉山相关问题的情况下,有的干部片面认为我市生态环境工作做得很好了,思想上出现了厌倦情绪、松劲心态。二是改善成果不稳定。总体来看全市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但个别地方重视程度还不够、工作招法还不准、工作力度还不大。有的区县和行业主管部门基础工作不扎实,治标多于治本。如重点小流域断面水质虽有改善,但还不能持续稳定达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幅度较大,但离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的差距。全市土壤监测受限于技术能力,难以满足环境管理要求,特别是土壤重金属、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监测能力亟待提升。三是整改推进不平衡。个别地方和部门对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片面强调客观困难,主观努力不够,对一些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消极观望,存在侥幸心理。希望通过时间推移自然消化解决,不敢动真碰硬,导致个别问题整改进度滞后。
四、2020年主要工作打算
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市委部署要求,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为抓手,以推进污染防治“八大战役”为重点,坚守生态安全底线,切实做好迎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准备,努力实现环境质量持续好转,为建设“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的美丽眉山作贡献。
(一)主要环境指标
1.水环境质量指标:纳入国、省考核的8个断面中,优良水体比例为50%(省定目标为37.5%),劣V类水体控制比例为0,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在100%,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步提升;实现60%以上行政村具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且50%的村庄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
2.大气环境质量指标:PM2.5浓度控制在40微克每立方米以内(省定目标为44微克每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3%以上(省定目标约为82%)。
3.土壤环境质量指标: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5%,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得到安全贮存、规范处置或综合利用。
4.总量减排方面:SO2、NOx、COD、NH3—N等四项减排指标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二氧化碳排放同比下降比例达到省定目标任务要求。
5. 生态环保督察方面: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和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信访交办件整改任务,完成省定目标任务要求。
(二)主要工作举措
1. 抓统筹,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推进各级党委政府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区县(园区、新区)党委、政府(党工委、管委会)每个月至少专题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政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专题督查推动一次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协同推进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行业监管责任,坚持每季度召开联席单位座谈会,共同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协同推进管理与服务,既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又为企业积极出谋划策,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杜绝“一罚了之”“一关了之”甚至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协同推进保护和发展,大力推进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执行最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和最严厉的环境监管,通过源头把控和积极治理,倒逼经济转型升级,为眉山大项目、好项目落地腾出绿色空间和容量。
2. 抓重点,做好迎接中央和省上第二轮生态环保督察准备。切实做好上级指出问题整改。按照《眉山市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和沱江流域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中的七大类15项内容,督促相关县(区)和市级牵头部门严格实行“清单制+责任制+销号制”,做到问题逐个整改解决、任务逐项验收销号,对已完成整改的整改任务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回头看”,确保高质量完成整改任务。切实做好自查问题整改。全力按时限推进《关于加强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眉委发〔2019〕3号)文件中“眉山市自查环境突出问题清单”所列出的112个问题和市生态环境治理恳谈会交办的134个问题整改推进,确保按序推进、按时销号。坚持提前介入,认真准备,为2020年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打下坚实基础。
3. 抓落实,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加强水污染防治。大力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完成205座新建和提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完善配套收集主管网、支管网、入户管网建设和连通,做到污水应收尽收,实现配套污水主管网“全覆盖”。开展工业污染治理。加快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人工湿地建设,实施深度处理;对园区污水收集主管网、支管网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巡查、巡检。加快推进泡菜食品行业高盐废水治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垃圾分类处理。持续开展“散乱污”整治,对工业企业不能达标的实施达标改造,严厉打击私设暗管等环境违法行为,在重点企业预处理设施尾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抓好大气污染防治。稳步推进工业企业改造升级。推进空气质量网格化管理。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和机动车污染防治。深入开展区域交流与合作,实现区域协同减排。全力推进生态系统治理。坚持用生态的办法治理生态的问题,按照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结合厂区位置和乡镇实际情况,建设相应面积的配套生态湿地,全面推进配套人工湿地建设。在全市重点流域河岸10—30米范围内栽种亲水植物,建设生态廊道,在全市湖泊和流域水流平缓段,建设生态浮岛。
关于2019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
完成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2019年12月30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9年11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对2019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采取不发通知、不层层陪同、直插现场重点暗访、深访等形式,对眉山天府新区和六区县27个项目进行了调研,实地查看环境状况、重点污染源整治及环保设施设备建设与运营情况,收集、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并梳理问题清单20余项,提出建议20余条(详见附件:2019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调研发现问题清单)。随后,调研组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市政府、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部分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汇报,进一步掌握情况,收集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成效明显
2018年,我市在四川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考评中名列全省第五,被评为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市。2019年,全市从零开始再出发,坚持绿色发展不动摇,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狠抓基础设施建设,强力推进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成效明显,整体环境质量再得到大幅提升。
(一)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减。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市委书记和市长为负责人的眉山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健全市委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生态环保工作的机制。1—11月,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先后17次研究生态环境工作,10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督察问题整改。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关于印发眉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等,对全市生态环境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明确目标责任。强化举措创新。在全省率先采用恳谈方式召开全市生态环境治理恳谈会,对全市所有区县和市级园区主要负责人进行恳谈,现场查看突出问题,会场观看暗访视频,当场布置工作任务,对当前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工作逐一研究、逐一安排部署,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强化目标考核。在职能目标考核中,共下达了13项生态环境保护指标,占职能目标分值权重27.9%,比2018年提高3.5个百分点,其中生态县洪雅,分值为18.5分,占职能目标分值权重达30.8%。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 “中华环保世纪行”宣传平台,在中央广播电视台、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近20家中央主流媒体刊登23篇报道,充分展示眉山全市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成果。强化投入保障。1—11月,全市环保投入7.96亿元(不含扩权县)。1—10月,全市共对上争取中央、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2.79亿元,超全省平均水平39.5%,同比上年的1.69亿元增加65%,争取资金总额为全省第二位。
(二)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坚持“河(湖)长”治水,全力实施小流域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农药化肥减量、水产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业污染治理、生态治理、小流域污染治理监管等六大行动,深入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全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截止11月,全市新建及提标升级205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任务中,165座已建成投运或建成调试,40座在建,配套管网874.338km,配套生态湿地754亩,这些项目顺利实施并建成投运后,设计处理能力理论上能够基本满足全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的需要。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取得较大进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厕所革命”等工作持续开展,截止11月,全市“美丽宜居乡村”达标164个,全市具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的行政村达到358个,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的行政村达到267个,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10.5万个。全市水环境全面达标,1—11月,岷江干流眉山出境断面水质稳定保持为Ⅲ类,与去年同期相比,总磷下降12.4%、氨氮下降20.0%;青衣江水质保持Ⅱ类;纳入国、省考核的8个断面水质圆满完成省定目标任务,优良水体比例为50.0%(省定目标为25%),劣V类水体控制比例为0(省定目标为12.5%)。全市17条河(湖、渠系)达到Ⅲ类以上优良水体9条、Ⅳ类水体6条、Ⅴ类水体2条,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市、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100%。
(三)空气质量不断改善。坚持防治结合,在工业企业专项整治、城市污染源管控、机动车污染防治、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等四方面精准发力,让“眉山蓝”成为常态。强化工业污染治理,对砂石、砖瓦、建材、木材加工等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整治,促进整合升级。强化城市污染源管控,建成环境空气质量监管平台和93个微观监测点位,建立监测数据分析、平台预警、网格点长巡查、行业部门处理的大气网格化管理体系。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开展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和柴油货车专项执法检查,建成4套机动车遥感监测设施,对出入城货车排放情况实时监控。强化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秸秆综合利用、禁烧补贴工作有序开展,取得明显成效。1—11月,环境空气质量主要考核指标PM2.5平均浓度33.8μg/m3(省定目标46.8μg/m3),优良率达到87.7%(省定目标80.2%),改善率和改善幅度位居全省前三。
(四)土壤污染防治有序推进。开展土壤污染评估、排查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等工作,土壤污染防治逐渐步入正轨。集中力量对86个详查单元、835个详查点位集中开展农用地土壤详查,农用地土壤详查成果实现共享互通。对全市235家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地块基础信息调查、疑似污染地块调查与评估工作。在全省率先建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骨干项目,提前8个月全面完成任务。固废管理、秸秆综合利用、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畜禽粪污处理与综合利用等工作取得较大进展。1-11月,预计全市秸秆综合利用量123.53万吨,利用率92.79%。截至9月底,全市农用化肥同比下降4.78%;农药同比下降3.02%;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5.3%,比去年同期高出3.1个百分点。2019年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能力已达30万吨/年,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均得到规范处置和综合利用。
(五)问题整改取得实效。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突出领导带头解决问题、完善工作机制、紧盯任务抓紧整改三大工作重点,全力推进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取得显著成效。截至11月,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39项问题,已整改完成26项,其余13项按计划时序正常推进;中央环保督察群众信访举报件293件,已完成整改285件;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信访举报件71件,已完成整改65件;省环保督察发现问题282个,已完成整改277个,其余5项按时序正常推进;2019年5月全市生态环境问题治理恳谈会排查梳理的134个突出环境问题,已整改完成76个;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发现问题5个,已完成整改4个,泉龙河治理取得重大进展,视高镇第二污水处理厂已经建成投运,泉龙河沿河散污收集、河道整治等工程进展顺利。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水环境治理还有短板。虽经近年的大力追赶,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仍是水环境治理中最大的短板,突出表现为乡镇污水处理运行效果不理想,小流域治理持续高压。管网不配套。2019年,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主管网建设大大加速,但二、三级支管网建设由于普遍缺乏资金来源,投入严重不足,建设进度严重滞后。调研发现,目前全市建成投运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中,由于二、三级支管网配套不到位,污水收集率较低,部分场镇不足30%,污水处理设施实际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60%的不足5成,多数处于低负荷低效率运行状态。雨污不分流。全市绝大多数老场镇、老街巷没有进行雨污分流,雨水污水一并收集合流输送污水处理厂(站),大雨暴雨就会导致污水处理厂(站)进水量猛增,超过厂(站)负荷极限,而且污水浓度过低,无法满足处理工艺要求。运行成本高。由于存在雨污不分流,污水处理设施洪水期超量低浓度运行,工艺性损失增大。同时,受制于城镇化进程和当地经济水平以及外出务工形成的人员结构,各地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普遍较高,部分小型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1m3污水成本达到5元以上。资金缺保障。目前我市乡镇污水处理未收取污水处理费,运行费用基本由财政承担,有违“谁污染谁治理”的基本原则,不符合源头治理、减量控污的基本导向,也加重了县乡财政负担,很难持久。监测成本高。由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如何进行监测、检测、监控、考核评价等,目前尚缺乏权威、统一的标准,存在既要求在线监测、又要求第三方检测、还要求企业自建检测等无必要不经济现象,部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单位报告在线监测成本甚至达到污水处理总成本的1/3。
(二)大气环境质量还有待提升。主要污染源治理滞后。城市处于快速建设发展期,加上市容市貌整治改善内容多任务重,大大小小建设项目数量多分布广,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因素较多;主城区绕城道路未建成,103线和106线穿城而过,加上城市道路未完全黑化,道路扬尘、交通扬尘和机动车尾气排放形成增量。产业结构不优。我市仍以化工、食品等传统产业为主,排放较高。由于全国对产生氮氧化物、臭氧的重点机动车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才刚刚起步,相关防治措施还没有全面展开,导致可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治理难,夏季臭氧问题凸显。精细化管理不够。主城区虽然实现了大气网格化管理,但责任未完全落实,成效还不明显。
(三)土壤污染防治仍是弱项。协作机制缺失。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量大、进程长、涉及面广,缺乏系统的部署和有效的协作机制,职能部门存在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统一、工作不协调等问题。工作有待加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仍处于调查摸底等前期阶段,目前的调查点位较少且分布不均衡,全市土壤污染的家底还不清楚,调查成果还不能及时转化运用。农用地分类管理、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未污染土壤保护、污染源监管、污染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开展还不充分。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效果不佳。化肥、农药减量不明显,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不生态,使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效果不佳。监测能力欠缺。全市土壤监测受限于技术能力,难以满足管理要求,特别是土壤重金属、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仅能委托第三方开展监测工作,监测能力严重不足,远不能为土壤污染防治与监管执法提供保障。
三、建议意见
(一)狠抓整改防反弹。严格对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和沱江流域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全国人大《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清单和眉山市自查环境突出问题清单,实行“清单制+责任制+销号制”,做到问题逐个整改解决、任务逐项验收销号;对已完成整改的,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回头看”,确保问题不反弹,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迎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
(二)解决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难题。解决“最先一公里”问题。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二三级管网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家底,建立台账,明确二三级管网补建量、老旧管网改造量,妥善处理雨污分流问题,千方百计落实建设资金,尽快完成二三级管网的补充、改造、更新、完善,确保具备正常的收集运行能力,提高前端污水收集率。解决运行管理问题。开展乡镇污水处理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建立全市乡镇污水处理信息化管理平台,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有效监测,设立运行管理档案和监督检查台帐,及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确保乡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解决运行保障问题。以污水处理收费为基础,整合各类项目补助等资金为补充,缺口由财政负责“兜底”补齐,切实保障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解决运行成本问题。研究制定全市统一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政策,降低运行成本。研究出台全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监测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对全市乡镇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检测监控、考核评价等进行统一规范,防止重复投资、重复检测、重叠监测等问题。
(三)再下大力护好“眉山蓝”。推进扬尘污染防治。持续保持扬尘治理高压态势,督促各类施工企业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污染防控措施,严格防控建筑工地和道路线性工程扬尘污染。进一步加强渣土车运输管理,明确运行线路、车厢封闭、车身及轮胎清洁等技术要求,加强执法监管。持续开展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专项检查和柴油货车专项执法检查,严查检验作假,严禁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尽快建成绕城道路,禁止过境车辆入城;加强城市道路的黑化和修补,加大城市机械化清扫范围和频次。进一步落实大气环境网格化管理,建设全市网格化监管平台,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监测、预警、处理、反馈长效机制。
(四)大力推进土壤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农用地、污染地块、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生态环保督察和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农用地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下大力气治理农村面源污染。要在化肥农药减量、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生态化循环养殖上下功夫,出实招。切实加大土壤环境质量常规监督性监测与执法监测的人员、经费投入,提升土壤污染监测防治能力。完善政策措施,创新投融资模式和项目整合,发挥市场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附件:2019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调研发现问题清单
附件
2019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调研发现问题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发现问题 |
建议 |
1 |
眉山天府新区视高镇第二污水处理厂 |
投运设计能力2万m3/d,目前处理约1万m3/d,运行负荷率仅50%,且污水浓度很低,提示前端收集率低,存在雨污混流。 |
尽快完善前段支管网配套,提升污水收集率;逐步开展雨污分流改造。 |
2 |
眉山天府新区泉龙河污染治理项目 |
|
提前谋划防止反弹措施,特别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沿河小区人员入住以后可能发生的水质反弹问题;清理泉龙河底部淤积污泥。 |
3 |
眉山天府新区兴盛镇七仓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
|
三种运行设施中有两种涉及电费约200元/年,应及早谋划运行维护和管理办法。 |
4 |
东坡区广益磷化工固废堆场 |
目前堆放磷矿渣约200万m3,现场调研发现,1.堆场大面积裸露,未进行有效覆盖,存在扬尘污染;2.堆场周边隔离沟不完善;3.堆场雨水收集、处理设施不完善,处理能力不足,运行不正常。 |
尽快研究出台整治方案,堆场全面有效覆盖,避免矿渣裸露,完善隔离沟和雨水收集处理设施,降低堆场对周边大气、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风险。 |
5 |
眉山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一期) |
设计处理能力为4万m3/d,目前处于运行调试阶段,日处理量为4万m3左右。1.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施工扬尘风险较大;2.污水进水浓度较低(近期有监测报告COD浓度52mg/L),处理成本高、效率低;3.门前有排污口直排大量污水进入通惠河;4.施工便道一侧堆放大量砂土,无覆盖,存在扬尘污染风险。 |
规范施工现场管理,完善相关防尘降尘设施;尽快将周边排污口接入二污厂处理,避免污水直排;加快二污厂二期建设,提升处理能力;实施中心城区雨污分流改造。 |
6 |
东坡区思蒙镇普兴堰支渠 |
1.该区域水产养殖较集中,水产养殖面积约5000亩,大量水产养殖废水直排普兴堰支渠(近期有监测报告氨氮浓度10.4mg/L、总磷浓度1.52 mg/L);2.沿渠周边农村生活污水直排。 |
1.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学习、研究水产养殖废水治理方案,尽可能提供一个成本低效果好易于操作的治理模式;2.调整产业结构,提倡生态养殖、健康养殖,提升产品附加值,减少排污量;3.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收集和处理好沿渠周边农村生活污水。 |
7 |
东坡区修文镇污水处理厂 |
设计处理能力1000m3/d,实际处理约600 m3/d。调研发现,提标改造未落实污水处理替代装置设备,导致约600 m3/d污水直排进入五岔河(近期有监测报告氨氮浓度3.08mg/L、总磷浓度1.44 mg/L)。 |
采取槽车转运、一体化替代处理设施等进行应急处理,杜绝污水直排或溢流。 |
8 |
彭山区城南污水处理厂 |
未见监测数据。 |
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期完工。 |
9 |
彭山区城西污水处理厂 |
设计服务区房地产项目未建成投用,污水产生量不足;收集管网存在问题,污水浓度不够。返城路途发现建渣、大件生活垃圾乱堆乱放,脏乱不堪。 |
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整治。 |
10 |
彭山区彭溪镇兴崇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效果缺监测数据,评价难。 |
加强跟踪监测。 |
11 |
仁寿县第二污水处理厂 |
污水浓度波动很大,前端收集不完全,雨污未分流。 |
尽快完善前段支管网配套,提升污水收集率;逐步开展雨污分流改造。 |
13 |
洪雅县瓦屋山镇王坪污水处理厂 |
|
加快施工进度,确保2019年完工。 |
14 |
洪雅县青衣江化工煤改电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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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尾矿渣堆场施工作业面人工覆盖。 |
15 |
洪雅县青衣江饮用水取水项目 |
|
加快工程进度,确保按时完工。 |
16 |
丹棱县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人工湿地 |
|
加快工程进度,确保2019年完工。 |
17 |
青神县黑龙镇污水处理厂 |
未见监测数据;污水浓度目测比较低;往场镇方向路边乱堆大件生活垃圾、建渣。 |
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
18 |
青神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
未见进水浓度监测数据。 |
加快园区新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认真研究并组织实施过渡期污染防治方案。 |
关于2019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
完成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2019年,市、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狠抓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强力推进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成效明显,整体环境质量得到大幅提升。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改进和解决。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狠抓整改防反弹。严格对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和沱江流域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全国人大《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清单和眉山市自查环境突出问题清单,实行“清单制+责任制+销号制”,做到问题逐个整改解决、任务逐项验收销号;对已完成整改的,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回头看”,确保问题不反弹,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迎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和省级生态环保督察。
二、持续推进水环境改善。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二三级管网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家底,建立台账,千方百计落实建设资金,尽快完成二三级管网的补充、改造、更新、完善,提高前端污水收集率。以污水处理收费为基础,整合各类项目补助等资金为补充,财政“兜底”补齐运行费用缺口,切实保障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持续正常运行。多管齐下,推进全市水环境质量再上台阶,2020年,消除劣V类水体;纳入国、省考核的8个断面中,优良水体比例达到50%;市、县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在100%。
三、大力护好“眉山蓝”。保持扬尘治理高压态势,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控措施,督促各类施工企业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严防建筑工地和道路线性工程扬尘污染;进一步加强渣土车运输管理,明确运行线路、车厢封闭、车身及轮胎清洁等技术要求;加强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专项检查和柴油货车专项执法检查,严查检验作假,严禁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加速城市道路的黑化和修补;加大城市机械化清扫范围和频次。2020年,PM2.5浓度控制在40μg/m3以内,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3%以上。
四、加速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进一步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定职责,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重大问题。切实加大土壤环境质量常规监督性监测与执法监测的人员、经费投入,满足执法监管需要,提升土壤污染监测防治能力。2020年,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大宗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利用)率98%以上。
以上审议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将跟踪监督,办理落实情况将在2020年12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1月2日
关于眉山市市本级2019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2019年12月30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眉山市财政局局长 刘汉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报告眉山市市本级2019年预算调整情况。请予审议。
一、调整事由
一是省财政厅转贷市本级再融资债券增加78,380万元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本金;省财政厅转贷市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增加140,660万元(其中一般债券6,060万元,专项债券134,600万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两项合计转贷市本级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增加219,040万元。
二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和省财政厅《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预[2015]21号)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2019年度收回一般预算存量资金3,243万元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相关支出。
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导致基本工资、津补贴和绩效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相应增加预算。
四是在预算执行中按照稳增长、促发展的精神,结合部门实际工作和项目开展情况相应增减预算。
五是参保人员的增减、财政补助标准和报销标准的变化,社保基金相应增减预算。
六是2019年市本级国有企业经营良好,利润增长,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增加,相应调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鉴于上述原因,建议对市本级年初财政预算进行适当调整。
二、预算调整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情况
1、收入预算调整情况
(1)再融资债券转贷收入增加78,380万元。
(2)收回市级各部门存量资金增加243万元(2019年收回存量资金3,243万元,其中3,000万元已编入年初预算)。
(3)转移性收入增加185,373万元。
(4)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6,060万元。
(5)新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4,950万元
以上五项合计调增收入295,006万元。
2、支出预算调整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调增41,638万元(收回存量资金243万元、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6,060万元、新增转移性收入15,335万元,新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0,000万元),主要用于眉山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工投公司注册资本金、生活垃圾分类项目、还本付息、新增人员和人员正常晋升增资支出等项目支出。
(2)再融资债券用于还本支出调增78,380万元。
(3)岷东新区新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还本支出调增4,950万元。
(4)补助下级支出调增170,038万元。
以上四项合计调增支出295,006万元。
3、收支平衡情况
上述收支预算调整后,市本级财力总计837,022万元,其中: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23,906万元,转移性收入468,936万元(税收返还41,125万元,转移支付补助427,811万元),下级上解收入21,547万元,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84,440万元(一般债券6,060万元,再融资债券78,380万元),收回存量资金3,243万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34,950万元。支出预算总计837,022万元,其中:地方公共预算支出452,98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调增437万元、公共安全支出调增352万元、教育支出调增2,36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调增2,165万元、卫生健康支出调增788万元、城乡社区支出调增1,138万元、农林水支出调增2,006万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调增20,000万元、援助其他地区支出调增300万元、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调增186万元、债务付息支出调增13,048万元),上解上级支出23,660万元,补助下级支出277,049万元,地方政府债券支出83,330万元。收支平衡。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情况
1、收入预算调整情况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调增138,170万元,其中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调增134,600万元,再融资债券调增3,570万元。
2、支出预算调整情况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调增138,170万元,其中城乡社区支出调增134,600万元,主要用于甘眉工业园区光伏产业园建设项目、创建公交都市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债务还本支出调增3,570万元。
3、收支平衡情况
上述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后,2019年市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总额为572,433万元,其中:基金收入434,263万元,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入134,600万元,再融资债券收入3,570万元。市本级政府性基金2019年支出预算总额为572,433万元,其中基金支出568,863万元,债务还本支出3,570万元。收支平衡。
(三)社保基金预算调整情况
1、收入预算调整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调增21,348万元,其中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调增1,687万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调增21,957万元、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调减1,865万元、生育保险基金收入调增273万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调减704万元。
2、支出预算调整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调增930万元,其中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调增386万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调减805万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调增573万元、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调减953万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调增1,729万元。
3、收支平衡情况
上述收支预算调整后,市本级2019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为391,346万元,支出预算为328,923万元,品叠后结余62,423万元。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情况
2019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调增467万元,其中利润收入调增543万元、股息收入调减76万元,调整后2019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为2,510万元。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调增467万元,其中国有企业政策补贴调增201万元、调出资金调增266万元,调整后2019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为2,510万元,收支平衡。
附件:1、眉山市市本级2019年地方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支调整表
2、眉山市市本级2019年基金预算收支调整表
3、眉山市市本级2019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调整表
4、眉山市市本级2019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表
5、眉山市市本级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明细表
6、眉山市市本级2019年基金预算调整明细表
7、眉山市市本级2019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情况表
8、眉山市市本级2019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项目情况表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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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本级2019年地方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支调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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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元 |
预算收入 |
年初预算数 |
预算调整数 |
比年初预算增减 |
预算支出 |
年初预算数 |
预算调整数 |
比年初预算增减 |
一、税收收入 |
138770 |
138770 |
|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
44322 |
44759 |
437 |
增值税 |
47781 |
47781 |
|
二、国防支出 |
480 |
480 |
|
营业税 |
|
|
|
三、公共安全支出 |
36197 |
36549 |
352 |
企业所得税 |
10523 |
10523 |
|
四、教育支出 |
23918 |
26286 |
2368 |
个人所得税 |
5186 |
5186 |
|
五、科学技术支出 |
2379 |
2379 |
|
资源税 |
514 |
514 |
|
六、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
13099 |
13099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1069 |
11069 |
|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
25340 |
27505 |
2165 |
房产税 |
3010 |
3010 |
|
八、卫生健康支出 |
130221 |
131009 |
788 |
印花税 |
2742 |
2742 |
|
九、节能环保支出 |
8536 |
8536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8355 |
8355 |
|
十、城乡社区支出 |
46155 |
47293 |
1138 |
土地增值税 |
10178 |
10178 |
|
十一、农林水支出 |
25065 |
27071 |
2006 |
车船税 |
3630 |
3630 |
|
十二、交通运输支出 |
6496 |
6496 |
|
耕地占用税 |
676 |
676 |
|
十三、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 |
9005 |
29005 |
20000 |
契税 |
34783 |
34783 |
|
十四、商业服务业等支出 |
2426 |
2426 |
|
环境保护税 |
323 |
323 |
|
十五、金融支出 |
3098 |
3098 |
|
二、非税收入 |
85136 |
85136 |
|
十六、援助其他地区支出 |
|
300 |
300 |
专项收入 |
11489 |
11489 |
|
十六、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 |
4165 |
4165 |
|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
21654 |
21654 |
|
十七、住房保障支出 |
11962 |
11962 |
|
罚没收入 |
6426 |
6426 |
|
十八、粮油物资储备支出 |
1763 |
1763 |
|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8658 |
8658 |
|
十九、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 |
5217 |
5403 |
186 |
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
17589 |
17589 |
|
二十、债务付息支出 |
4582 |
17630 |
13048 |
其他收入 |
19320 |
19320 |
|
二十一、预备费 |
6094 |
4944 |
-1150 |
一般预算收入小计 |
223906 |
223906 |
|
二十二、其他支出 |
825 |
825 |
|
转移性收入 |
283563 |
468936 |
185373 |
一般预算支出小计 |
411345 |
452983 |
41638 |
税收返还收入 |
31176 |
41125 |
9949 |
转移性支出 |
107011 |
277049 |
170038 |
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
252387 |
427811 |
175424 |
补助下级支出 |
107011 |
277049 |
170038 |
下级上解收入 |
21547 |
21547 |
|
上解上级支出 |
23660 |
23660 |
|
收回存量资金 |
3000 |
3243 |
243 |
|
|
|
|
债务转贷收入 |
|
84440 |
84440 |
|
|
|
|
一般债券 |
|
6060 |
6060 |
地方政府债券还本支出 |
|
83330 |
83330 |
再融资债券 |
|
78380 |
78380 |
再融资债券 |
|
78380 |
78380 |
调入资金 |
10000 |
34950 |
24950 |
调入资金 |
|
4950 |
4950 |
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
10000 |
34950 |
24950 |
|
|
|
|
收入总计 |
542016 |
837022 |
295006 |
支出总计 |
542016 |
837022 |
295006 |
附件2 |
|
|
|
|
|
|
|
2019年眉山市市本级基金预算收支调整表 |
|
单位:万元 |
基金收入项目 |
年初预算数 |
预算调整数 |
比年初数增减 |
基金支出项目 |
年初预算数 |
预算调整数 |
比年初数增减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 |
|
|
|
城乡社区支出 |
428653 |
563253 |
134600 |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 |
|
|
|
农林水支出 |
|
|
|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 |
16710 |
16710 |
|
交通运输支出 |
5610 |
5610 |
|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
|
|
|
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 |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
401043 |
401043 |
|
其他支出 |
|
|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 |
7000 |
7000 |
|
|
|
|
|
污水处理费收入 |
3900 |
3900 |
|
|
|
|
|
车辆通行费 |
5610 |
5610 |
|
|
|
|
|
基金收入小计 |
434263 |
434263 |
|
基金支出小计 |
434263 |
568863 |
134600 |
上级补助收入 |
|
|
|
补助下级支出 |
|
|
|
转移性补助收入 |
|
|
|
转移性补助支出 |
|
|
|
收回存量资金收入 |
|
|
|
地方政府债券还本支出 |
|
3570 |
3570 |
债务转贷收入 |
|
138170 |
138170 |
再融资债券 |
|
3570 |
3570 |
专项债券 |
|
134600 |
134600 |
|
|
|
|
再融资债券 |
|
3570 |
3570 |
|
|
|
|
总计 |
434263 |
572433 |
138170 |
总计 |
434263 |
572433 |
138170 |
附件3 |
|
|
|
|
|
|
|
眉山市市本级2019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调整表 |
|
|
单位:万元 |
收入 |
支出 |
项目 |
年初预算数 |
调整预算数 |
比年初数增减 |
项目 |
年初预算数 |
调整预算数 |
比年初数增减 |
一、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
11337 |
13024 |
1687 |
一、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
8768 |
9154 |
386 |
失业保险费收入 |
9729 |
10680 |
951 |
失业保险金 |
5103 |
5035 |
-68 |
失业保险基金财政补贴收入 |
|
|
|
医疗保险费 |
1572 |
1496 |
-76 |
其他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
1608 |
2344 |
736 |
丧葬抚恤补助 |
4 |
8 |
4 |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
124869 |
146826 |
21957 |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
|
|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 |
121983 |
142858 |
20875 |
其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
2089 |
2615 |
526 |
其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
2886 |
3968 |
1082 |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
105275 |
104470 |
-805 |
三、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
14797 |
12932 |
-1865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出 |
105010 |
104103 |
-907 |
工伤保险费收入 |
14502 |
12441 |
-2061 |
其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
265 |
367 |
102 |
工伤保险基金财政补贴收入 |
|
|
|
三、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
7476 |
8049 |
573 |
其他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
295 |
491 |
196 |
工伤保险待遇 |
7080 |
7546 |
466 |
四、生育保险基金收入 |
8122 |
8395 |
273 |
其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
396 |
503 |
107 |
生育保险费收入 |
8096 |
8341 |
245 |
四、生育保险基金支出 |
7597 |
6644 |
-953 |
生育保险基金财政补贴收入 |
|
|
|
生育医疗费用支出 |
1598 |
1391 |
-207 |
其他生育保险基金收入 |
26 |
54 |
28 |
生育津贴支出 |
5999 |
5253 |
-746 |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
210873 |
210169 |
-704 |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
198877 |
200606 |
1729 |
|
|
|
|
|
|
|
|
收入合计 |
369998 |
391346 |
21348 |
支出合计 |
327993 |
328923 |
930 |
|
|
|
|
本年结余 |
42005 |
62423 |
20418 |
收入总计 |
369998 |
391346 |
21348 |
支出总计 |
369998 |
391346 |
21348 |
附件4 |
|
|
|
|
|
|
|
眉山市市本级2019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表 |
|
|
单位:万元 |
收入 |
支出 |
项目 |
年初预算数 |
调整预算数 |
比年初数增减 |
项目 |
年初预算数 |
调整预算数 |
比年初数增减 |
一、利润收入 |
1768 |
2311 |
543 |
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支出 |
|
|
|
投资服务企业利润收入 |
751 |
1025 |
274 |
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支出 |
|
|
|
教育文化广播企业利润收入 |
25 |
31 |
6 |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 |
|
|
|
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利润收入 |
992 |
1255 |
263 |
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支出 |
|
|
|
二、股利、股息收入 |
275 |
199 |
-76 |
国有公益设施投资支出 |
|
|
|
国有控股公司股利、股息收入 |
275 |
199 |
-76 |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
1532 |
1733 |
201 |
国有参股公司股利、股息收入 |
|
|
|
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
1532 |
1733 |
201 |
三、产权转让收入 |
|
|
|
四、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
|
|
|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 |
|
|
|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 |
|
|
|
四、清算收入 |
|
|
|
六、调出资金 |
511 |
777 |
266 |
国有股权股份清算收入 |
|
|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出资金 |
511 |
777 |
266 |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
|
|
|
|
|
|
|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合计 |
2043 |
2510 |
467 |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合计 |
2043 |
2510 |
467 |
附件5 |
|
|
|
|
眉山市市本级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明细表 |
|
|
|
|
|
|
单位:万元 |
序号 |
科目 |
项目单位 |
项目内容 |
调整金额 |
备注 |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
437 |
|
1 |
2013602 |
中共眉山市委老年干部局 |
春节走访慰问离退休老干部、红军遗偶经费 |
49 |
|
2 |
2013499 |
中共眉山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
全市侨情、台情调查经费 |
65 |
|
3 |
2011101 |
中共眉山市纪委眉山市监委 |
新增工作人员工资、绩效 |
265 |
|
4 |
2010201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眉山市委员会办公室 |
新增工作人员工资、绩效 |
32 |
|
5 |
2010101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
新增工作人员工资、绩效 |
7 |
|
6 |
2010303 |
眉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新增工作人员工资、绩效 |
7 |
|
7 |
2013601 |
眉山市党史和地方志编纂中心 |
新增工作人员工资、绩效 |
12 |
|
二、公共安全 |
352 |
|
1 |
2040201 |
眉山市公安局 |
新增工作人员工资、绩效 |
234 |
|
2 |
2040501 |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新增工作人员工资、绩效 |
118 |
|
三、教育支出 |
2368 |
|
1 |
2050204 |
眉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
2019年政策性教育资金(城乡义务教育、普通高中) |
1109 |
|
2 |
2050202 |
眉山市第一小学 |
2019年政策性教育资金(城乡义务教育) |
104 |
|
3 |
2050304 |
眉山卫生职业学校 |
“9+3”免教育补助资金 |
1113 |
|
4 |
2050304 |
眉山科学技术学校 |
“9+3”免教育补助资金 |
42 |
|
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
2165 |
|
1 |
2080799 |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
1960 |
|
2 |
2089901 |
眉山市儿童福利院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25 |
|
3 |
2089901 |
眉山市救助管理站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180 |
|
五、卫生健康支出 |
788 |
|
1 |
2100499 |
眉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
540 |
|
2 |
2100409 |
眉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卫生健康专项资金 |
155 |
|
3 |
2100499 |
眉山市中心血站 |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
41 |
|
4 |
2100499 |
眉山市妇幼保健院 |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
12 |
|
5 |
2109901 |
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资金 |
40 |
|
六、城乡社区支出 |
1138 |
|
1 |
2120501 |
眉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
生活垃圾分类项目经费 |
190 |
|
2 |
2120501 |
眉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
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信息化平台1期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
9 |
|
3 |
2120199 |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退付新型墙材基金 |
939 |
|
七、农林水支出 |
2006 |
|
1 |
2130108 |
各区县、天府新区、农业农村局 |
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经费 |
550 |
|
2 |
2130108 |
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
896 |
|
3 |
2130199 |
通济堰管理处 |
水利发展资金 |
230 |
|
4 |
2130199 |
黑龙滩管理处 |
水利发展资金 |
330 |
|
八、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 |
20000 |
|
1 |
2150899 |
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
工投公司注册资本金 |
20000 |
|
九、援助其他地区支出 |
300 |
|
1 |
21999 |
四川省宜宾市 |
震区捐赠资金 |
300 |
|
十、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 |
186 |
|
1 |
2240299 |
眉山市消防支队 |
市化工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组建和运行经费 |
186 |
|
十一、债务付息支出 |
13048 |
|
1 |
2320399 |
眉山市财政局 |
债务还本付息 |
13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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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预备费 |
-1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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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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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本级2019年基金预算调整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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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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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单位 |
项目内容 |
调整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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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减项目合计 |
-405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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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眉山市岷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流转费用 |
-17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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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眉山市岷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
建设用地报批预缴社保资金预存款 |
-8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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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眉山市岷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
征地拆迁及建设项目资金 |
-145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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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增项目合计 |
175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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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眉山市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 |
甘眉工业园区光伏产业园建设项目 |
5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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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眉山市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 |
甘眉工业园区修文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 |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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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眉山市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 |
甘眉工业园区城镇综合体建设 |
1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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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眉山市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 |
甘眉工业园区土地储备 |
1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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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 |
眉山市就业安置示范区暨新材料产业综合体建设项目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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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 |
金象化工产业园区产城融合建设项目 |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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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 |
西北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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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眉山市交通运输局 |
创建公交都市项目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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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青神县财政局 |
青神县工业开发区绿色竹纤维综合利用产业园项目 |
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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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眉山市岷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
岷东城区南部棚户区项目资金 |
26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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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眉山市岷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
(城管分局)工作经费 |
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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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富牛镇人民政府 |
花木兰农场”拆除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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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富牛镇人民政府 |
恒大养生谷 |
2635 |
|
|
14 |
富牛镇人民政府 |
南部棚改市政道路天然气管道迁改地面附作物及临占地补偿 |
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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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富牛镇人民政府 |
长虹山庄等5个流转业主拆迁资金 |
1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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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富牛镇人民政府 |
恒大养生谷项目房屋及地面附作物补偿 |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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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富牛镇人民政府 |
污水处理厂扩征项目土地青苗及房屋地面附作物补偿 |
1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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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富牛镇人民政府 |
眉山市城市第三水厂二期工程征地项目土地青苗及房屋地面附作物补偿款 |
600 |
|
|
19 |
富牛镇人民政府 |
彭山路、中医院路扩征项目土地青苗、地面附作物补偿款 |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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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富牛镇人民政府 |
北外附中项目相东村3、4、5组集体拆迁奖励 |
35 |
|
|
21 |
富牛镇人民政府 |
便民服务中心土地青苗款及地面附作物补偿款 |
260 |
|
|
22 |
富牛镇人民政府 |
锦绣天府休闲度假村征迁补偿 |
13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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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富牛镇人民政府 |
征地拆迁超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
53 |
|
|
24 |
富牛镇人民政府 |
富牛中心卫生院新华分院改扩建项目 |
1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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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富牛镇人民政府 |
富牛农贸市场搬迁补偿经费 |
1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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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富牛镇人民政府 |
北外附中项目征地拆迁资金 |
2042 |
|
|
27 |
富牛镇人民政府 |
尤文图斯足球学校项目征地拆迁资金 |
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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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富牛镇人民政府 |
光富路临时改到工程补助 |
49 |
|
|
29 |
富牛镇人民政府 |
双创工作旱厕改造经费 |
3 |
|
|
30 |
富牛镇人民政府 |
双创工作长效管理经费 |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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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富牛镇人民政府 |
“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经费 |
55 |
|
|
32 |
富牛镇人民政府 |
“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经费 |
38 |
|
|
33 |
富牛镇人民政府 |
岷东新区西片区截污干管建设补偿资金 |
200 |
|
|
34 |
富牛镇人民政府 |
大棚房”拆除及复耕经费 |
1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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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富牛镇人民政府 |
北部组团安置工作经费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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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富牛镇人民政府 |
恒大养生谷、北外附中、桐坡弃土场房屋拆除机械费 |
73 |
|
|
37 |
富牛镇人民政府 |
代办健康证体检经费 |
4 |
|
|
38 |
富牛镇人民政府 |
大棚房”拆除及复耕经费 |
300 |
|
|
39 |
富牛镇人民政府 |
恒大养生谷 |
1239 |
|
|
40 |
富牛镇人民政府 |
管委会弃土场 |
6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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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富牛镇人民政府 |
柠檬山庄征迁补偿款 |
4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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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融资债券支出 |
债务还本支出 |
3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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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眉山市市本级2019年预算调整方案
的审查报告(书面)
2019年12月30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预算委员会主任委员 赵晓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眉山市市本级2019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后,市人大预算委委托四川万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告进行了预先审查,形成预先审查报告。12月12日,市人大预算委召开全体会议,结合预先审查报告,对调整报告和调整方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预算调整的理由
市政府提出对市本级2019年预算进行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理由:一是省财政厅增加转贷市本级置换债券、增加市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增加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收入;二是市财政收回市级部门一般预算存量资金、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市本级国有企业利润增长;三是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标准调整。
二、预算调整的主要情况
(一)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和总支出均为542,016万元。调整预算后,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为837,022万元,调增295,006万元。其中税收返还收入调增9,949万元、上级一般转移支付收入调增175,424万元、收回存量资金调增243万元、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6,060万元、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增24,950万元、再融资债券转贷收入调增78,380万元。支出预算相应调整为837,022万元,调增295,00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调增41,638万元,再融资债券用于还本支出调增78,380万元,岷东新区新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还本支出调增4,950万元,补助下级支出调增170,038万元。
(二)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入和总支出均为434,263万元。调整预算后,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入为572,433万元,调增138,170万元。其中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调增134,600万元,再融资债券调增3,570万元。支出预算相应调整为572,433万元,调增138,170万元。其中城乡社区支出调增134,600万元,再融资债券用于债务还本支出调增3,570万元。
(三)市本级社保基金预算。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市本级社保基金收入预算为369,998万元,支出预算为327,993万元。调整预算后,市本级社保基金预算收入为391,346万元,调增21,348万元。其中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调增1,687万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调增21,957万元、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减少1865万元、生育保险基金收入调增273万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调减704万元。支出预算调整为328,923万元,调增930万元,其中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调增386万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调减805万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调增573万元,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调减953万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调增1,729万元。调整预算后,市本级2019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品迭结余62,423万元。
(四)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均为2,043万元。预算调整后,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为2,510万元,调增467万元。其中利润收入调增543万元、股利股息收入调减76万元。支出预算相应调整为2,510万元,调增467万元。其中国有企业政策补贴调增201万元、调出资金调增266万元。
三、初步审查意见
市人大预算委审查认为,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根据今年预算执行中出现的情况,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符合监督法、预算法、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预算执行实际情况。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关于眉山市市本级2019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批准市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2019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2019年12月30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刘汉学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眉山市市本级2019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审查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市本级2019年预算调整方案。会议同意《关于眉山市市本级2019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及市人大预算委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2019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召开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的决定
2019年12月30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0年2月18日召开,会期预计3天。
建议会议议程为:
一、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二、审查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三、审查和批准眉山市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0年计划草案的报告;
四、审查眉山市2019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0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批准2019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20年市本级财政预算;
五、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七、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八、对2019年度民生实事票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票决眉山市2020年度民生实事项目;
九、选举事项。
关于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9年12月30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肖忠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将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总体情况
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认真履职尽责,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151件宝贵建议。截至目前,均已全部办结,办复率100%,满意和基本满意率100%,其中非常满意40件、满意110件、基本满意1件。
(一)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建议办理情况。
代表所提建议意见合理可行,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共135件,占办理总数的89.40%,较去年的46.67%提升了42.73个百分点。
比如:毛家乙代表提出的《关于在城市老城区实施品质提升工程的建议》。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老城区改造工作,修编《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编制完成《眉山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眉山市城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为老城区改造和提档升级提供有力规划保障。同时,不断推进老城区基础设施改造提升、棚户区和老旧小区改造和城区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等相关工作。道路基础设施不断提升,对金鑫街、珠市街、兴隆街等街道进行市政道路、管网改造。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通过制定清扫保洁、垃圾收运、公厕管理、设施运行等4个精细化标准,主城区道路机械化作业率达到71%。今年,已清运生活垃圾约13万吨,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率达到100%。污水处理提档升级,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建成投运。目前,已完成污水管网建设823.9公里,建成配套生态湿地595.9亩。棚户区改造持续推进,开工建设危旧房棚户区1058套,申报2020年中央补助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共22579户,涉及55个小区。老城区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完善,新改建中心城区公厕18座,规划建设了百坡小学、中学等7所中小学、4所公办幼儿园教育设施,建成篮球场1个,其余6个篮球场正在加快建设,预计12月底建成。
再如:毛晓麟代表提出的《改善眉山市中心城区交通难题的建议》。市委、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2019年民生工程,以市公安局为主导,相关单位配合,逐步推进智慧停车等设施建设,解决中心城区停车难、交通拥堵问题。编制完成了《眉山主城区停车设施规划》《眉山市主城区综合交通改善规划与设计》,启动全市智慧停车系统及示范项目建设。目前,该项目已完成工程进度的80%,预计12月底完成建设。市公安局通过对现有道路的梳理,补充施划占路停车泊位6500余个,设置隔离设施2600余个。同时,进一步完善路口基础设施,优化路口渠化。截至目前,已完成对诗书路与一环北路交叉口(北门诗碑)、东坡大道与眉州大道交叉口(大转盘)等改造。城区停车难、交通拥堵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此外,江林代表提出的《关于东坡区湖滨路沿路灯带颜色的建议》、王作平代表提出的《关于打造示范农村文化大院的建议》等意见建议,所提问题均得到了妥善解决,得到代表高度评价。
(二)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建议办理情况。
代表所提建议意见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共8件,占办理总数的5.3%,较去年的49.33%下降了44.03个百分点。
此类建议大多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正在部署实施或长远性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条件,但均在逐步解决之中。
比如:夏成刚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建议》。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出台了《眉山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眉山市工业发展十条措施》《眉山市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6个实施细则》等文件,市上设立2亿元应急周转金和1.2亿元贷款风险补偿金,对当前民营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路径。同时,建立民营企业公开接待日制度,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24小时受理营商环境方面各类问题和诉求;大力推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6大专项行动,全力打造眉山营商环境高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再如:陈宏斌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设公园城市的建议》,我市已将“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宜商的现代公园城市”纳入成眉同城化发展重点任务,编制了《眉山市公园城市专项规划》。同时,不断加强城市雨污水管理,杜绝城市污水进入通惠河、东坡湖。截至目前,通惠河截污干管工程已建成使用,东坡湖271个雨污混接点整治工程1标段(21个点位)已完工,其余点位建设正稳步推进。同时,不断加强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根据规划用地、人口规模合理布局幼儿园、小学、初中、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等用地,为相关居住区配套设施做好了用地保障。
此外,万琼英代表提出的《关于改善全市新建公路沿线网络覆盖质量的建议》、王若水代表提出的《关于协调乐山市加快推进洪雅至峨眉山公路峨眉山景区段建设的建议》等建议意见,都已明确了解决方案,部分工作已经实施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代表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三)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建议办理情况。
建议意见反映的问题因条件、政策或其它原因,一时难以解决的共8件,占办理总数的5.3%,较去年的4%提升了1.3个百分点。
代表所提建议意见,目前尚不具备解决条件,各承办单位均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向人大代表说明了情况,得到了代表的理解和支持。
比如:陈静代表提出的《建设“东坡剧院”》,因新建剧院涉及资金大,目前国家无相关政策资金扶持,也无有关社会资本投资,市财政无法独立承担,故该项目暂时无法实施。下一步,市文广旅局将对该项目从可行性、必要性进行科学论证,并纳入眉山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考虑。
再如:任仲军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宽改造眉州大道西段东坡区至洪雅段106线的建议》,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完成了眉州大道西延至洪雅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该报告,现有遂资眉高速和G351线通行量均未达到饱和,在沿线产业没有重大布局调整的情况下,花费巨资在同一廊道新改建一条高等级公路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不足。因此,暂停实施该项目。
此外,万荷君代表提出的《关于恢复白虎滩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议》、夏蓉代表提出的《建议扩大医保报销药品目录的范围,减少自费药品的目录和比例》等也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还无法实施。
二、主要做法
一年来,市政府始终把办好人大代表建议作为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的根本需要,作为密切干群关系的重要渠道,作为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抓手,以对代表、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不遗余力地把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落实责任,确保“三个到位”。
1.办理任务落实到位。市政府办公室始终注重建议办理任务分解,先后两次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落实主办和会办单位。今年5月,高规格召开了市人大代表建议交办会,对办理工作进行高位推动。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眉府办函〔2019〕29号),明确了承办单位和办理时限。
2.领导带头示范到位。今年,19件重点督办件采取市政府领导和市人大领导共同牵头,承办单位具体抓落实的方式,确保重点件办理高位推动。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有关科室具体办的工作机制,实地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方案,坚决杜绝“文来文往”“人来人往”办理方式,确保了办理工作高效开展。
3.全程督办推进到位。市政府办公室对办理工作实行全程跟踪督办,制作《建议办理工作进度情况一览表》,通过实地调研、电话、书面等形式,对办理进度慢、工作被动、久拖未办的承办单位及时进行督促;同时,对办件进度快、效果好的承办单位做好登记,并作为年度评先选优依据,确保办理工作有效推进。
(二)紧盯质量,抓好“三个环节”。
1.抓好调研环节。市政府领导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系,主动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调研,广泛接触代表、听取意见。市政府办公室高度重视开展代表调研工作。今年9月,组织部分国、省人大代表前往天府新区、彭山区围绕“建设环成都经济圈开放发展示范市工作”开展实地调研;11月,组织市人大代表前往六区(县)对建议办理情况开展调研。通过调研,推动办理工作见成效、出实效。
2.抓好沟通环节。市政府办公室积极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的联系,及时反馈办理工作阶段性成果,共同商讨改进办理工作方法,积极协同搞好办理督查和评议工作。充分发挥主办单位牵头作用,加强与会办单位的联系协商,确保办理工作不推诿、不扯皮。各承办单位积极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和沟通,虚心听取代表意见,努力做到办前拜访、办中走访、办后回访。
3.抓好审查环节。市政府办公室重点加强对答复格式、政策法规、答复内容和解决问题四个方面的审查。对代表提出异议或不满意意见的办理件一律打回重办,直到代表满意为止。如李天玉代表提出的《关于改建仁寿洪峰乡净土等村与东坡区金花乡顺河等村交界处的石堰漫水桥的建议》,此件虽已在规定时间办复, 11月中旬得知代表对办理结果有异议时,我办立即责成仁寿县政府对办理情况进行梳理,及时就近期工作情况与代表联系、沟通,做好解释工作,得到了代表理解和支持。
(三)立足效果,做到“三个注重”。
1.注重规范管理。今年,市政府办公室修订了《眉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为办理工作有力有序开展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增设了建议提案办理科,具体负责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增强了办理工作力量。
2.注重回访督办。市政府办公室注重对办理工作的回访,针对部分B类办理件,及时召开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推进会,责成承办单位进行“二次办理”,不断提高建议转化率和办理工作满意率。
3.注重结果公开。持续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办理结果“双公开”制度,通过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多种渠道,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真正做到了办理工作公开、透明、及时、高效。目前,已在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建议办理结果55件。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尽管办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市人大代表的要求和期望相比仍有差距和不足。
一是工作落实不到位。个别单位在办理方式方法上“重回答、轻回访”,当办理实际情况与答复承诺情况不一致时,未及时与代表沟通联系,做好解释工作。二是文本答复格式不规范。个别办理单位在文本起草、审核、签发环节把关不严,将“某某代表”写成“某某委员”回复代表。三是实地调研力度不够。个别单位办理工作仍停留在“你提我答”“文来文往”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方法办法不多。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研究完善办理工作机制,多措并举,力求办理工作出特色、出成效。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和协调推进重点督办件“市领导牵头办,相关部门承办”制度,真正在解决落实上下功夫。二是建立培训机制。针对办理人员能力参差不齐的现状,开设培训班,提升办件能力水平,着力培养一批懂业务的人员参与办理工作。三是加强跟踪督促,扎实做好代表建议“回头看”,确保承诺事项落实到位、计划事项按时推进,进一步巩固办理成果、提升办理质量、强化工作落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是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必然要求。今后,市政府将以更加强烈的责任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为加快建设环成都经济圈开放发展示范市,推动治眉兴眉再上新台阶而努力奋斗!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眉山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
(共计151件,符号“★”为市委书记签批件,“●”为市人大重点督办件)
已办结151件;A类135件,B类8件,C类8件。
附件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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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本级2019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情况表
|
序号 |
单位 |
项目名称 |
债务类型 |
安排置换债券金额 |
安排新增债券金额 |
|
合计 |
|
|
134600 |
1 |
眉山市财政局 |
甘眉工业园区光伏产业园建设项目 |
专项 |
|
50000 |
2 |
眉山市财政局 |
甘眉工业园区修文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 |
专项 |
|
10000 |
3 |
眉山市财政局 |
甘眉工业园区城镇综合体建设 |
专项 |
|
13100 |
4 |
眉山市财政局 |
甘眉工业园区土地储备 |
专项 |
|
10500 |
5 |
眉山市财政局 |
眉山市就业安置示范区暨新材料产业综合体建设项目 |
专项 |
|
15000 |
6 |
眉山市财政局 |
金象化工产业园区产城融合建设项目 |
专项 |
|
10000 |
7 |
眉山市财政局 |
西北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 |
专项 |
|
5000 |
8 |
眉山市财政局 |
创建公交都市项目 |
专项 |
|
5000 |
9 |
眉山市财政局 |
青神县工业开发区绿色竹纤维综合利用产业园项目 |
专项 |
|
16000 |
附件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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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本级 2019年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项目情况表 |
序号 |
单位 |
项目名称 |
债务类型 |
安排置换债券金额 |
安排新增债券金额 |
|
合计 |
|
|
6060 |
1 |
眉山市财政局 |
眉山市生活垃圾分类项目 |
一般 |
|
280 |
2 |
眉山市财政局 |
眉山市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信息化平台 |
一般 |
|
400 |
3 |
眉山市财政局 |
眉山市中心污水处理能力建设 |
一般 |
|
5380 |
编号 |
领衔代表 |
建议、批评和意见 |
主办单位 |
类别 |
满意度 |
1 |
钟建成 |
★关于实行动车公交化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A |
非常满意 |
2 |
吴洪 |
★关于加快推进府河锦江生态经济带建设的建议 |
市自然资源局 |
A |
非常满意 |
3 |
王太勇 |
★关于开通眉山市与成都对接的区间公交车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A |
满意 |
4 |
严开义 |
★关于建设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延伸段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A |
非常满意 |
5 |
董敏 |
★创新传承东坡文化,推进眉山融入成都平原经济区一体化发展的建议 |
市文广旅局 |
A |
满意 |
6 |
柳联森 |
★关于调低社会保障费标准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建议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A |
满意 |
7 |
陈宏斌 |
关于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建议 |
市市场监管局 |
A |
满意 |
8 |
陈静辉 |
★夯实眉山市信用体系,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建议 |
市发展改革委 |
A |
满意 |
9 |
夏成刚 |
★关于进一步优化运营商环境助推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建议 |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
B |
满意 |
10 |
王永存 |
★●关于合理利用眉山市砂石资源的建议 |
市自然资源局 |
A |
非常满意 |
11 |
王永存 |
★关于落实眉山市建筑装配式产业政策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12 |
王永存 |
★关于做大做强眉山市建筑产业的建设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13 |
王永存 |
★关于加强建筑行业税收宣传,制定奖励政策鼓励本地建筑企业本地税收的建议 |
市税务局 |
A |
非常满意 |
14 |
王亚飞 |
★关于加快落实对民营企业的金融贷款支持政策的建议 |
市金融工作局 |
A |
非常满意 |
15 |
宋建英 |
关于仁富路拓宽改造建议意见 |
仁寿县政府 |
B |
满意 |
16 |
廖泉有 |
省道106线仁富路与仁寿县陵洲大道交叉路口改造工程 |
仁寿县政府 |
B |
满意 |
17 |
王永江 |
关于尽快修建进出太和镇三所学校道路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18 |
商旭梅 |
★关于解决眉山车城中学道路交通拥堵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19 |
江林 |
●关于东坡区湖滨路沿路灯带颜色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非常满意 |
20 |
李天玉 |
●建议安装隔离防护栏 |
市交通运输局 |
A |
非常满意 |
21 |
李天玉 |
改建仁寿洪峰乡净土等村与东坡区金花乡顺河等村交界处的石堰漫水桥 |
仁寿县政府 |
A |
满意 |
22 |
任仲军 |
关于加宽改造眉州大道西段东坡区至洪雅段106线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C |
满意 |
23 |
赵勇 |
关于加快建设瓦屋山快速通道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A |
满意 |
24 |
王若水 |
★●关于协调乐山市加快推进洪雅至峨眉山公路峨眉山景区段建设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B |
满意 |
25 |
贺圣国 |
关于开通丹棱至眉山城际公交车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A |
满意 |
26 |
陈宏斌 |
★关于建设公园城市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B |
满意 |
27 |
陈宏斌 |
关于推广绿色建筑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28 |
喻旭 |
关于对成眉石化园区新增工业用地指标予以倾斜的建议 |
市自然资源局 |
A |
满意 |
29 |
万琼英 |
★关于改善全市新建公路沿线网络覆盖质量的建议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B |
非常满意 |
30 |
杨珊 |
关于实施岷江河道眉山段竹林景观建设工程,完成岷江河道眉山段竹林景观建设的建议 |
市林业局 |
A |
满意 |
31 |
王太勇 |
关于在全市范围实施“厕所革命”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32 |
刘利平 |
关于将文定街以东、文安路以北高压走廊下已丈量房屋尽快拆迁的建议 |
市自然资源局 |
A |
满意 |
33 |
毛家乙 |
●关于在城市老城区实施品质提升工程的建议 |
市自然资源局 |
A |
满意 |
34 |
段勋 |
探索黑龙滩功能分区式发展新思路 |
仁寿县政府 |
A |
满意 |
35 |
彭兰英 |
★开展城区学校学后托管项目,缓解学生接送难题 |
市教育体育局 |
A |
非常满意 |
36 |
祝九芬 |
★关于开展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服务的建议 |
市教育体育局 |
A |
非常满意 |
37 |
朱雪瑛 |
★关于推进落实中小学延时课后服务工作的建议 |
市教育体育局 |
A |
非常满意 |
38 |
陈宏斌 |
关于由政府出资,在中小学校全面统一使用智能书包的建议 |
市教育体育局 |
A |
满意 |
39 |
王佳 |
关于中小学生更换旧桌椅为可调节桌椅的建议 |
市教育体育局 |
A |
非常满意 |
40 |
朱雪瑛 |
★关于落实“县管校聘”破解教育职称矛盾的建议 |
市教育体育局 |
A |
满意 |
41 |
周吉群 |
关于建立教师因产假病假缺岗临时代课顶课的应急管理机制的建议 |
市教育体育局 |
A |
满意 |
42 |
王晓梅 |
●关于推进城镇新建居民小区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新增学位、缓解城区幼儿“入园难”问题的建议 |
市教育体育局 |
A |
非常满意 |
43 |
彭红勤 |
★关于出台鼓励创办偏远山区村民办幼儿园政策的建议 |
市教育体育局 |
A |
满意 |
44 |
罗鸿翔 |
★关于规划建设眉山市师训中心的建议 |
市教育体育局 |
A |
满意 |
45 |
江林 |
★关于规范我市艺术培训市场的建议 |
市教育体育局 |
A |
满意 |
46 |
罗鸿翔 |
关于完善滨江路文化休闲运动体育设施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47 |
戴健勇 |
关于举办眉山市第四届运动会的建议 |
市教育体育局 |
A |
非常满意 |
48 |
陈静 |
建设“东坡剧院” |
市文广旅局 |
C |
满意 |
49 |
李天玉 |
建议学生三苏祠学习,三苏祠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市教育体育局 |
A |
非常满意 |
50 |
陈云华 |
关于规划建设青神国际竹产业展览中心,办好2019国际(眉山)竹产业交易博会的建议 |
市林业局 |
A |
非常满意 |
51 |
陈云华 |
关于建立青神竹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 |
市文广旅局 |
C |
满意 |
52 |
杨珊 |
关于牵头组织成立国际竹艺联盟,总部设在眉山市青神县的建议 |
市林业局 |
A |
满意 |
53 |
杨珊 |
★关于眉山旅游资源整合的建议 |
市文广旅局 |
A |
满意 |
54 |
蒋在德 |
★关于在成绵乐高铁下方开展环境治理及景观打造工程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55 |
陈静 |
★关于打造岷江现代农业园区文化景观节点的建议 |
岷江现代农业园区 |
A |
满意 |
56 |
徐军 |
关于本人凭眉山市身份证游眉山市内景点给予优惠的建议 |
市文广旅局 |
A |
满意 |
57 |
余志宏 |
关于支持眉山南部区域做美一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提升森林资源的建议 |
市林业局 |
A |
满意 |
58 |
王永江 |
★关于合理规划休闲产业的建议 |
市商务局 |
A |
满意 |
59 |
周宇 |
关于在东坡岛和彭山五湖四海打造特色俱乐部经济的建议 |
市文广旅局 |
A |
满意 |
60 |
曹云 |
★启动眉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二期建设项目,解决群众就医难题 |
仁寿县政府 |
A |
满意 |
61 |
谢明禅 |
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区域医疗中心的建议 |
市卫生健康委 |
A |
满意 |
62 |
江林 |
★关于尽快修订我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和犬只管理办法的建议 |
市农业农村局 |
A |
满意 |
63 |
董敏 |
关于把肺结核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的建议 |
市医疗保障局 |
A |
满意 |
64 |
万荷君 |
关于恢复白虎滩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议 |
东坡区政府 |
C |
基本满意 |
65 |
何均 |
关于农村进城务工子女就读公立幼儿园难的建议 |
市教育体育局 |
A |
非常满意 |
66 |
王仲成 |
★关于实施健康筛查民生工程的建议 |
市卫生健康委 |
A |
满意 |
67 |
王利洪 |
建议政府进一步加强村级医疗站所的建议 |
市卫生健康委 |
A |
非常满意 |
68 |
吴莹 |
★关于加强边远山区村卫生室建设的建议 |
市卫生健康委 |
A |
满意 |
69 |
佘成斌 |
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
市卫生健康委 |
A |
满意 |
70 |
陈泽刚 |
关于将盲人医疗按摩、保健按摩全部纳入医保的建议 |
市医疗保障局 |
A |
满意 |
71 |
万俊才 |
★●加快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
市民政局 |
A |
满意 |
72 |
董敏 |
★关于加大眉山农村留守老人关心力度的建议 |
市民政局 |
A |
满意 |
73 |
赵晓明 |
★●将婴幼儿托育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的建议 |
市卫生健康委 |
A |
满意 |
74 |
戴健勇 |
★建议无偿献血记录电子化并和医保信息互联互通 |
市卫生健康委 |
A |
满意 |
75 |
夏蓉 |
建议扩大医保报销药品目录的范围,减少自费药品的目录和比例 |
市医疗保障局 |
C |
满意 |
76 |
徐志祥 |
★●关于解决成乐高速公路(老征地)失地农民保险的建议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C |
满意 |
77 |
李建东 |
关于在县城卫星城富加场镇修建公共卫生厕所的建议 |
仁寿县政府 |
A |
满意 |
78 |
李建东 |
关于在乡村公路实施“村村亮”工程安装节能路灯 |
仁寿县政府 |
A |
满意 |
79 |
黄秀航 |
★关于支持农村人工湿地池建设的建议 |
市生态环境局 |
B |
满意 |
80 |
李启明 |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副产品冷链物流中心及配套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的建议 |
市商务局 |
A |
满意 |
81 |
王利洪 |
重视加强乡村规划,推进乡村振兴科学发展 |
市自然资源局 |
A |
非常满意 |
82 |
张贵华 |
乡村振兴首先是基础设施 |
市水利局 |
A |
非常满意 |
83 |
江林 |
关于加强对我市地区品牌申报保护和宣传的建议 |
市市场监管局 |
A |
满意 |
84 |
周梅 |
●关于做好柑橘种植风险防控的建议 |
市农业农村局 |
A |
非常满意 |
85 |
陈波 |
★●关于巩固眉山晚熟柑桔优势的建议 |
市农业农村局 |
A |
满意 |
86 |
余志宏 |
关于支持眉山桔橙优质优价的建议 |
市农业农村局 |
A |
非常满意 |
87 |
徐文科 |
★关于加大农业产业发展的建议 |
市农业农村局 |
A |
非常满意 |
88 |
万月宁 |
★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建议 |
市市场监管局 |
A |
满意 |
89 |
王佳 |
★关于农业灌溉斗渠、农渠的整治维修的建议 |
市水利局 |
A |
满意 |
90 |
兰凤英 |
关于北斗镇农村水利毛渠急需整治的建议 |
市水利局 |
A |
满意 |
91 |
李照前 |
农业灌溉支渠整治维修项目 |
市水利局 |
A |
非常满意 |
92 |
付志洪 |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
市民政局 |
A |
满意 |
93 |
唐忠勇 |
加快农村专业消防队伍建设,保障广大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B |
满意 |
94 |
张容 |
★农村集贸市场建设项目,消除部分乡镇以路代市现状,减少交通安全隐患 |
市自然资源局 |
A |
非常满意 |
95 |
夏华 |
实施乡镇场镇街道黑化项目,综合改善乡镇面貌 |
市交通运输局 |
A |
非常满意 |
96 |
解淑均 |
关于丹黑路万胜镇的天池村至龙池村道路扩宽并硬化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A |
满意 |
97 |
伍懿 |
★关于加大农村村社道路提升改造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A |
满意 |
98 |
李照前 |
●如何处理农村秸秆的意见和建议 |
市农业农村局 |
A |
非常满意 |
99 |
王永江 |
关于解决农家乐用地问题的建议 |
市自然资源局 |
A |
满意 |
100 |
任清元 |
关于打通丹棱县张场镇贫困村产业旅游扶贫环线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A |
非常满意 |
101 |
王作平 |
★关于建立乡村振兴重大项目库的建议 |
市农业农村局 |
A |
非常满意 |
102 |
王作平 |
●关于打造示范农村文化大院的建议 |
市文广旅局 |
A |
非常满意 |
103 |
沈根莲 |
★关于多部统筹协作,大力发展竹产业的建议 |
市林业局 |
A |
满意 |
104 |
吴洪 |
★关于如何充实村级班子的建议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C |
满意 |
105 |
郭志凡 |
关于对长期从事村干部退休补贴的建议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C |
满意 |
106 |
肖芳 |
关于增加农村基层干部待遇的建议 |
市委组织部 |
A |
满意 |
107 |
徐志祥 |
关于农村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的建议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A |
满意 |
108 |
廖伟 |
★关于滨江路限速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A |
非常满意 |
109 |
陈宏斌 |
★关于在中心城区滨江大道东坡区至彭山区路段将限速提高到80码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A |
满意 |
110 |
江林 |
★●关于解决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111 |
杨加盛 |
★关于强化政策引导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112 |
陈静辉 |
★创新住宅小区电梯运维管理模式,确保安全运行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113 |
唐群容 |
★关于调整老旧小区安装电梯条件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114 |
唐群容 |
★解决老城区停车难的问题 |
市公安局 |
A |
非常满意 |
115 |
徐静 |
★关于实施交通治堵工程,改善道路拥堵情况,新增中心城区停车位的建议 |
市公安局 |
A |
满意 |
116 |
江林 |
★关于在我市建立城市智慧停车体系,助推“双创”工作的建议 |
市公安局 |
A |
满意 |
117 |
江林 |
★关于保持“双创”成果,加大小广告综合治理力度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非常满意 |
118 |
余勤 |
★关于在全市范围加强“双创”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的建议 |
市“双创”办 |
A |
非常满意 |
119 |
毛晓麟 |
★●改善眉山中心城区交通难题的建议 |
市公安局 |
A |
满意 |
120 |
高刘英 |
★关于打击非法营运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A |
满意 |
121 |
陈宏斌 |
★关于规范与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
市商务局 |
A |
满意 |
122 |
陈宏斌 |
关于加大打假力度,完善制假惩罚机制的建议 |
市市场监管局 |
A |
满意 |
123 |
陈宏斌 |
★关于在中心城区滨江大道增设机动车调头路口的建议 |
市公安局 |
A |
满意 |
124 |
陈宏斌 |
再提关于在中心城区部分路口设立交通信号灯或行人信号灯按钮,并科学设置等待时间的建议 |
市公安局 |
A |
满意 |
125 |
陈宏斌 |
★再提关于在中心城区湖滨路及滨江大道眉彭段合理设置公共卫生间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126 |
周吉群 |
关于加强政府种植的单位小区围墙外墙根绿化植物管理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127 |
李福明 |
★关于移交中心城区居住小区变压器及电力设施的建议 |
国网眉山供电公司 |
A |
满意 |
128 |
李天玉 |
建议三苏祠严禁任何车辆通行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非常满意 |
129 |
窦青蓝 |
关于对老城区临街楼房外墙砖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130 |
王玉英 |
关于公交18路车运行改善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A |
满意 |
131 |
肖燕红 |
★●关于规范老年代步车的建议 |
市公安局 |
A |
满意 |
132 |
肖燕红 |
★关于规范管理城区烧烤摊贩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非常满意 |
133 |
李璐秀 |
关于调高中心城区自来水价补贴企业眉彭供水工程建设费用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134 |
席幼平 |
关于在全市推广、安装太阳能路灯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非常满意 |
135 |
江林 |
关于巩固提升中央环保督察成果的建议 |
市生态环境局 |
A |
满意 |
136 |
陈宏斌 |
●再提关于进一步优化黑龙滩水质的建议 |
仁寿县政府 |
A |
满意 |
137 |
陈宏斌 |
★关于加强对东风渠流域管控,确保黑龙滩饮用水源安全的建议 |
市生态环境局 |
A |
满意 |
138 |
陈宏斌 |
关于对全市大气污染治理的建议 |
市发展改革委 |
A |
满意 |
139 |
陈宏斌 |
★关于在全市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建议 |
市农业农村局 |
A |
满意 |
140 |
廖伟 |
★关于眉山市集中建设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站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非常满意 |
141 |
孙世勇 |
★关于推进农村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142 |
李继成 |
★●关于加快我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立法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非常满意 |
143 |
华东 |
★关于建立并实施城乡固体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实行分类管理及市场运作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144 |
周泽 |
★关于加强对金属、石材、木材加工噪音和粉尘污染问题加强管理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145 |
商旭梅 |
★关于加快东坡湖西岸污水管网建设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146 |
赵建华 |
★关于加强自然植被生态林保护的建议 |
市林业局 |
A |
满意 |
147 |
黄玲 |
关于严格管理整顿规范中心城区水泥泵车的建议 |
市公安局 |
A |
满意 |
148 |
徐成良 |
关于减少眉山中心城区硬性隔离栏的建议 |
市公安局 |
A |
满意 |
149 |
徐成良 |
关于完善眉州大道(岷江新区段)与仁寿路交叉口道路导行标识的建议意见 |
市公安局 |
A |
满意 |
150 |
陈宏斌 |
关于优化黑龙滩风景区污水干管EPC项目设计方案,确保黑龙滩饮用水源安全的建议 |
仁寿县政府 |
A |
满意 |
151 |
陈宏斌 |
关于加大对城市高空坠物的治理力度,创建文明城市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关于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
和意见办理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2019年12月30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2019年工作安排,按照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刘十庆主任为组长的调研组,于11月6日至8日,对市政府办理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分两组深入区县,通过暗访、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走访代表、走访承办单位、座谈等方式进行调研,并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参与调研座谈。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四届人大代表积极依法履职,紧紧围绕全市工作重点、眉山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认真撰写建议,在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出建议151件;闭会期间,提出建议5件。在收到的156件代表建议中,其中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卫生34件,占34.6%;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31件,占19.9%;社会公共事务管理31件,占19.9%;生态环保13件,占8.3%;交通基础设施建设11件,占7.0%;城建规划9件,占5.8%;民营经济9件,占5.8%;社会保障8件,占5.1%;成眉同城化5件,占3.2%;法院工作3件,占2.0%;人大工作2件,占1.3%。建议呈现以下特点:建议内容紧扣全市发展大局,重点突出,涉及面广;代表履职热情和积极性较高,建议数量呈现逐年增加趋势;建议质量有提高,更具操作性,代表对建议办理态度和办理结果都非常满意。
截止12月6日,承办单位已全部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从代表反馈情况看,代表对办理过程表示满意150件,占99.3%。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150件,占99.3%,基本满意1件,0.7%。从代表建议所提问题解决程度看,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共135件,占89.4%;建议所提问题正在着手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8件,占5.3%;建议所提问题需在今后选择适当时间加以解决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的8件,占5.3%。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加强重点督办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53次主任会议确定了19件重点督办建议,分别由常委会领导任牵头督办领导,相关委室为具体督办部门,加强日常办理跟踪。市政府根据领导分工,分别确定了重点督办建议领办的领导,市长亲自领办2件。重点督办建议确定后,常委会领导及时部署,落实办理责任,各委室迅速与承办单位、代表进行沟通,保证督办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各承办单位建立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承办人员三级负责制,形成目标明确、任务具体、责任落实的运行机制。在督办过程中,牵头督办领导切实负责,督办委室全程督办,及时会同承办单位走访、座谈、调研,听取代表对建议办理的意见,协调解决建议办理中的困难和问题。代表对19件重点督办建议的办理均表示“满意”,重点督办建议的办理为其它建议办理起到了示范性。
(二)加大交办力度
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后,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将代表建议进行整理分类、编号,市政府确定了建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及时下发了《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的通知》,召开代表建议交办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市长罗佳明参加交办会。要求各承办单位提高站位,深化认识,增强责任感;强化督办,严格落实代表建议办理责任;以问题为导向,着力提升代表建议办理实效,将建议办理作为推动部门工作的途径,切实把建议办好、办实。收到的建议交由市人民政府办理151件,法院办理3件,市人大办理2件。对建议涉及多个单位的,组织所涉及单位协商沟通,明确谁主办、谁协办,确保交办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加大督办力度
市人大常委会将监督建议办理工作贯穿代表工作始终,并同其他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安排,将建议办理工作与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相结合,同部署、同推进、同监督。开展执法检查、调研视察时邀请提出相关建议的代表参加,及时回应代表对有关工作的关切。人代工委加强代表建议办理的日常监督,经常通过电话与代表进行沟通,了解办理情况,对一些办理效果进行实地走访查看。
市政府、各承办单位认真实行办前、办中、办后“三联系”代表制度,加强与代表互动,增进代表对办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市政府办公室在建议办理过程中坚持落实督查督办制度和审查制度,对办理工作进行了督查,制作《建议办理工作进度情况一览表》,建立建议办理工作台账。对办理进度慢、工作被动的单位及时加强催办督办;加大办理公开力度,在市政府网站公开代表建议和承办部门回复件,接受社会监督;对代表多次或多名代表提出的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安排专人跟踪督办,办理的答复意见,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统一交至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市政府办公室重点加强对答复格式、政策法规、答复内容和解决问题四个方面的审查。对办理建议代表提出异议或不满意的,一律要求重办,直到代表满意为止。对代表虽然满意但办理效果不好的58条建议,要求承办单位重办。
(四)落实办理举措
各承办单位不断优化办理措施,着力在做实做细上下功夫。承办单位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增强了代表参与感、提升了代表满意度。承办单位将办理代表建议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抓手,与部门主要工作同安排、共部署,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形成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办理科室和经办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办理过程中,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之间主动协调、密切配合,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进行回复。针对部分代表建议涉及基层具体事项,有关承办单位改变“文来文往”的工作方式,不追求轰动效应,以“真正解决问题”作为主要评判标准,面对面征求代表拟办意见,与代表一起调研协调,提升办理效率和质量。
如市教育和体育局创新办理方法,专题研究部署建议办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听取和尊重人大代表对拟办方案的意见,邀请代表参与办理监督,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对承办建议的科室,优先提供车辆、经费、人员等相关保障。将办理情况纳入科室的年度目标综合考核,完善动态督办机制。办公室牵头日常督办,每月的局党组会和行政会对建议的办理进度进行通报,承办的15件建议都与代表进行了面对面沟通,办结率、代表的满意率都达100%;市住房建设局将办理情况纳入重点督办事项,办公室会同监察内审科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开展定期跟踪、随机抽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实行“四级”审核,确保回复准确性和规范性。对办理难度大涉及单位多的热点、难点问题,建立台账,跟踪督办,实行滚动办、连续办、系统办,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实行领导包件,主要领导直接参与建议办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市卫分健委及时印发办理工作责任清单,明确具体责任领导、责任人和时限,将办理工作纳入目标绩效管理和年度督查督办台账,层层压实责任。
(五)加强效果检视
承办单位将办理代表建议作为工作抓手,不断改进工作,有力推动工作提质增效,增强了群众的满意度。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局与东坡区、仁寿县不断沟通、协调,于12月10日取消了S106线眉山段(卓家、狮子坎收费站)站收费,代表们多年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解决。戴健勇代表提出的第74号建议《无偿献血记录电子化并和医保信息互联互通》,市卫健委高度重视,于6月建立了无偿献血电子信息系统,为广大献血者及直系亲属提供快捷方便的一站式服务。针对部分建议办理效果不佳的问题,11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回头看”督办会,召集代表建议办成率不高的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9个部门研究,针对58件B类建议逐条分析研究,提出了具体的办理要求。市政府随后召开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回头看”会,要求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加强与代表沟通,重新办理并回复代表。经过重新办理,58条建议全部办结,并重新回复了代表,代表们对建议办理过程和效果非常满意。督办会后,市公安局认真研究,采取措施改善交通拥堵,新增中心城区停车位等,规定时限内承办建议全部办结,徐成良、江林、徐静、毛晓麟等代表对市公安局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市水利局积极行动,认真研究代表建议,从单位自有资金中拿出22万,解决了王佳、李照前代表提出的加强农业灌溉斗渠、农渠、支渠的整治维修的具体问题。
三、办理工作存在的不足
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质量有较大提高,办成率大幅提升,但有些建议办理结果不理想,主要是存在以下不足:
(一)一些单位建议办理机制不健全
一些单位未建立健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制度,具体办理工作的原则、方法、时间、走访、答复等未作明确规定,未对法定程序、法定时限、法定答复格式和办理质量严格把关;一些单位未建立办理单位办前、办中、办后“三联系”代表制度,同代表面对面沟通较少;未建立考核机制,没有法定规范和有效的考评约束机制,很难对办理效果进行考核,导致办好办差一个样,缺乏对承办部门、责任人有效监督。
(二)一些建议办理实效不强
个别承办单位和少数人没有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当作“份内事”,反而认为代表建议是在给政府工作找“麻烦”、在“挑刺”,办理效果不佳;个别承办单位没有认真研究建议,制定详细的办理方案,办理工作找不到着力点,回复内容与建议内容不符;个别承办单位没有建立督办机制,没有跟踪办理落实;个别承办单位片面追求代表满意率,领导未亲自参与办理,办理中电话联系多、走访少,“重答复、轻落实”。
(三)建议办理合力不够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未经常同承办单位和代表进行沟通,对建议办理没能及时跟进监督,对建议办理推动不够;个别承办单位没有积极主动地与代表联系、沟通和解释,未邀请代表参与到办理过程中;对一些涉及范围广,需要多部门协同办理的建议,部门之间缺乏沟通,没有就办理落实建议形成整体合力,往往是各自为阵,出现“主办难办、协办不办、合办不力”的现象。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提升建议办理实效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承办单位“一把手”要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负总责、全程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抓具体,并且要常指导、细过问、多督促,严把关;督办的重点建议和社会关注度高、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承办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挂帅,重点抓、抓重点。二是要坚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将着力点放在解决问题上,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把握代表所提建议的真实意图,摸清问题的症结所在,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三是要建立代表建议办理机制,不断改进代表建议办理方法,严把落实关、严把进度关、严把答复关。
(二)进一步增强建议办理合力
一是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要加强同承办单位、代表沟通,监督办理进度,增强监督合力。二是承办单位要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与代表见面征求代表对拟办意见的建议,承办建议较多的单位要召开座谈会,邀请提出建议的有关代表参加,增强代表参与感。三是代表建议涉及多个单位的,主办单位要加强同协办单位的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提出协办意见;对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主办单位要与协办单位联合开展调查研究或召开座谈会,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四是完善代表建议办理公开制度,将代表建议内容、承办单位、责任人员、办理结果、答复意见等公布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网站,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进一步提高建议质量
一是加强代表培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提升代表履职意识和责任意识,为代表撰写建议提供指导。二是保障代表知情权,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将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市委重大决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传达到代表。三是邀请代表听取政府有关工作汇报,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参与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市人民政府办理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市政府通过加强领导、规范制度等措施,以问题为导向,加强重点督办建议办理,推动了相关工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突破,但也存在个别单位对办理工作重视不够、跟踪落实办理的力度不够、建议办理实效不突出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是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要提高政治站位,提高人大意识,市政府领导要分别负责领办的建议;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负总责、全程抓,对督办的重点建议和社会关注度高、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要亲自挂帅,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抓具体,做到常指导、细过问、多督促、严把关;承办单位要建立代表建议办理督查督办制度,加强日常督办,及时下发督办通报。
二是进一步形成建议办理合力。完善代表建议办理运行机制,承办单位要实行办前、办中、办后“三联系”代表制度,加强与代表沟通联系,当面征求代表对拟办意见的建议,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参与办理监督;主办单位要加强同协办单位的协商,协办单位要提出协办意见,对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主办单位要与协办单位联合开展调查研究,共同研究办理措施;要完善代表建议公开制度,将代表建议内容、承办单位、责任人员、办理结果、答复意见等在市政府网站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是进一步提高建议办理质量。承办单位办理建议要将着力点放在解决具体问题上,提高建议办成率,A类件要达到80%以上;承办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把握代表所提建议的真实意图,摸清问题症结所在,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要从注重按时办结率向追求问题解决率转变,将办理工作作为工作的抓手,推进部门改进相关工作,提升工作质量,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
以上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办理落实的情况报告,将在2020年4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1月3日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关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
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草案)
2019年12月30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仲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2019年12月13日,丹棱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补选易洪涛为市四届人大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易洪涛的代表资格有效。
2019年12月11日,仁寿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陈宏忠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2019年12月13日,东坡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王永江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陈宏忠、王永江的代表资格终止,陈宏忠的市人大法制委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现报请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并予以公告。
本次代表资格变动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65人。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丹棱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补选易洪涛为市四届人大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易洪涛的代表资格有效。
仁寿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陈宏忠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王永江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陈宏忠、王永江的代表资格终止,陈宏忠的市人大法制委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现有代表365人。
特此公告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30日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
2019年12月30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任命:
杨志忠为眉山市人大预算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决定任命:
徐琳为眉山市审计局局长。
任命:
陈晓华为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
姚俊辉为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余宁为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免去:
杨志忠的眉山市审计局局长职务;
韩云的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陈晓华的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姚俊辉的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开展代表建议办理情况专题询问方案
一、专题询问的主要目的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改进建议意见办理方式方法,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和办成率,推动代表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二、专题询问的主体和对象
(一)专题询问主体: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市人大代表(邀请李艳、周梅、李天玉、王作平)。
(二)专题询问对象: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法院、仁寿县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医保局、市政管局、黑管委、黑管处。
三、专题询问地点
市会议中心二楼七会议室
四、专题询问的时间安排
将专题询问纳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议程,列入上午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报告议程,下午3:30—5:00进行专题询问(时间约1.5小时)。
五、专题询问的方式
专题询问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专题询问会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主持。询问人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市人大代表。询问人以举手方式向主持人申请提问,经主持人同意后进行提问。每次提问一般不超过1分钟,根据回答情况可追问一次。应询人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回答问题时间一般每次不超过5分钟。
六、专题询问会议议程
(一)市人民政府作办理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的报告;(常委会会议上已作报告,不再作了)
(二)询问人依次询问,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应询;
(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作重要讲话;
(四)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作表态讲话。
七、专题询问问题
专题询问问题涉及生态环保、城市品质提升、城市治理、交通、旅游、消防等方面。
八、其它
1.人代工委牵头,办公室配合做好有关会务工作。
2.12月中旬,人代工委牵头,机关配合,召开市级相关部门通气会。
3.询问后,人代工委形成审议意见交政府办理,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4.新闻报道由研究室负责。
代表建议办理情况专题询问主持词
主持人:刘十庆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各位组成人员、各位同志:
参加今天专题询问的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政府副市长罗毅、市法院、市政府办等25个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市人大代表李艳、周梅。
今天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专题询问,是市人大常委会年初就确定的,我们希望通过询问进一步推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一步提升代表建议办成率,促进政府相关工作提质增效,所以希望大家正确看待这次专题询问。代表建议首先是法定的,是人民群众意愿、意见、批评的体现和反映。从另一个角度讲,代表提出建议也是对“一府两院”和有关方面的信任,是对政府工作的支持与促进。今年,市委书记慕新海非常重视代表建议,2月27日,在市人大常委会《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提出的重点建议》上批示:“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是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的重要途径。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积极主动、实事求是的原则,抓部署、强督查、重质效,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进一步提升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水平。”市长罗佳明亲自参加今年代表建议交办会,并提出了办理要求。在大家共同努力下,许多代表建议得到有效落实,一些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解决,办理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代表建议办成率达89.4%,满意率达99.3%。
今天的专题询问共有四个议程,听取《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上午已听取),询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讲话,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祝云作表态发言。
此次专题询问坚持问题导向,采取“一问一答”方式进行,询问人以举手方式向主持人申请提问,经主持人同意后进行提问。每次提问一般不超过1分钟,根据回答情况可追问一次。应询人回答问题时间一般每次不超过5分钟。
现在,请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开始提问,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作好应询。
......
各位组成人员、几位代表还有需要询问的问题没有?
......
由于时间关系,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需要了解的,请下来同相关部门联系。
刚才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了询问,由于组成人员、代表深入调研,精心准备,部门认真办理代表建议,积极准备应询,此次专题询问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下面,我再讲几点意见。
......
下面请市政府副市长祝云作表态发言。
......
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提出的问题,落实办理责任,提高办理质量,切实改进相关工作。人大常委会各委室要积极介入,加大跟踪督办力度,使专题询问的效果落到实处。市政府及相关各部门要以此次专题询问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交办、分解、承办、检查等工作机制,切实增强建议办理实效。
今天的专题询问到此结束,请参加常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的同志准时参会。
在代表建议办理情况专题询问上的讲话
刘十庆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各位组成人员、同志们:
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肖忠良所作的关于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刚才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了询问。由于组成人员、代表深入调研,认真准备,部门认真办理代表建议,积极准备应询,此次专题询问达到了预期的效果。通过此次专题询问,希望各单位进一步提升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代表建议办成率,推动工作提质增效。下面,我再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题询问的意义
询问是《监督法》规定的人大监督方式之一,专题询问是询问的衍生与拓展,既有法律可依,也有要求可循,还有经验可学,是人大常委会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就某一方面的工作集中开展的专门询问活动。既有利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知情知政,也有利于人大代表和广大群众与“一府两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是市人大常委会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的一项重要举措。开展专题询问具有极其重要的实践意义和作用,它是创新人大监督工作方式方法的生动实践,有利于体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是增加人大监督工作透明度的有效平台,有利于践行依法监督、民主公开的原则;是提高人大监督工作水平和实效的有力举措,有利于彰显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理念。
二、充分认识代表建议办理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这是对新时期人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人大代表是人大工作的主体,提出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神圣职责,是人民群众意愿、意见、批评的体现和反映,也是对“一府两院”和有关方面的信任,对政府工作的支持与促进,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则是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
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建议151件,承办单位认真办理,今年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成效显著,许多代表的建议得到有效落实,解决了一些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截止12月6日,全部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办成率达89.4%,满意率达99.3%。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也要清楚的认识到,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与法定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个别承办单位和办理人员没有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当作“份内事”,甚至个别同志还认为代表建议是在为其找“麻烦”、在“挑刺”。个别承办单位领导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够强,直接将建议交给有关科室处理。二是办理实效性不够强。个别承办单位不是想方设法解决问题,而是过多强调客观因素,请求代表“理解”和“支持”。对一些想办法能够解决的问题,没有在第一时间落实;对正在办理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问题,抓得不紧,同时也没有向代表说明。一些承办单位重回复轻落实,认为答复好了,建议办理工作也就完成了,着力点和重点是放在怎么答复好代表,把代表工作做通,而不是千方百计想办法解决问题。三是联系沟通还不够紧密。沟通面商是代表与办理单位之间增进互信、形成共识的重要基础,也是取得代表理解与支持、提高办理满意率的有效途径。但是个别承办单位没有做到积极主动地与代表联系、沟通,没有及时当面听取代表对办理意见的建议,在临近办结期限结束的时候,才突击进行答复。对一些涉及范围广,需要多部门协同办理的建议,相关部门没有做到主办单位主动牵头,缺乏沟通,没有形成合力,各自为阵,出现了“主办难办、协办不办、合办不力”的现象,办理工作较为被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部分可以落实的建议到最后也没有得到落实。
三、着力提升代表建议办理实效
市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加强领导、规范制度,以问题为导向,加强重点督办建议办理,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的督促检查,进一步提升代表建议办成率,进一步增强代表建议办理成效。一是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要提高政治站位,提高人大意识,市政府领导要分别负责领办的建议;承办单位“一把手”要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负总责、全程抓,对督办的重点建议和社会关注度高、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要亲自挂帅,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抓具体,做到常指导、细过问、多督促、严把关;承办单位要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办好建议同做好本职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好、部署好;承办单位要建立代表建议办理督查督办制度,加强日常督办,及时下发督办通报。二是进一步增强建议办理合力。完善代表建议办理运行机制,承办单位要实行办前、办中、办后“三联系”代表制度,加强与代表沟通联系,当面征求代表对拟办意见的建议,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参与办理监督;主办单位要加强同协办单位的协商,协办单位要提出协办意见,对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主办单位要与协办单位联合开展调查研究,共同研究办理措施;要完善代表建议公开制度,加强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公开力度,将代表建议内容、承办单位、责任人员、办理结果、答复意见等在市政府网站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三是进一步提高建议办理质量。承办单位办理建议要将着力点放在解决具体问题上,提高建议办成率,A类件要达到80%以上;承办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把握代表所提建议的真实意图,摸清问题症结所在,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要从注重按时办结率向追求问题解决率转变,将办理代表建议作为工作的抓手,推进部门改进相关工作,提升工作质量,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
关于办理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满意度测评汇总表
主办单位 |
主办 件数 |
办结情况 |
测评结果 |
办结数 |
基本 办结数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3 |
3 |
|
35 |
0 |
1 |
市发改委 |
2 |
2 |
|
35 |
1 |
0 |
市经信局 |
1 |
|
1 |
32 |
3 |
1 |
市教体局 |
14 |
14 |
|
34 |
2 |
0 |
市公安局 |
10 |
10 |
|
33 |
2 |
1 |
市民政局 |
3 |
3 |
|
34 |
2 |
0 |
市人社局 |
5 |
2 |
3 |
31 |
5 |
0 |
市自然资源局 |
7 |
7 |
|
34 |
2 |
0 |
市生态环境局 |
2 |
1 |
1 |
32 |
4 |
0 |
市住建局 |
30 |
29 |
1 |
34 |
1 |
1 |
市交通运输局 |
18 |
16 |
2 |
33 |
2 |
1 |
市水利局 |
4 |
4 |
|
35 |
0 |
1 |
市农业农村局 |
7 |
7 |
|
35 |
0 |
1 |
市商务局 |
3 |
3 |
|
32 |
4 |
0 |
市文广旅局 |
7 |
5 |
2 |
34 |
2 |
0 |
市卫健委 |
7 |
7 |
|
35 |
1 |
0 |
市应急管理局 |
1 |
|
1 |
32 |
2 |
2 |
市市场监管局 |
3 |
3 |
|
35 |
1 |
0 |
市林业局 |
6 |
6 |
|
35 |
1 |
0 |
市金融工作局 |
1 |
1 |
|
34 |
1 |
1 |
市医疗保障局 |
3 |
2 |
1 |
31 |
5 |
0 |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
1 |
|
1 |
32 |
3 |
1 |
黑龙滩风景区管委会 |
1 |
1 |
|
34 |
2 |
0 |
都江堰黑龙滩灌区 管理处 |
3 |
3 |
|
35 |
0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