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1)
关于《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设置的建议(草案)》的说明(书面).....................................................................(2)
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完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设置建议的议案》(草案)
.......................................................................................................................(4)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6)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一次会议......................................(8)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10)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汇总表......................................(15)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开展“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 (22)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开展“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汇总表..................................(26)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 (30)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汇总表........................... (34)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全市精神卫生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 (40)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全市精神卫生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汇总表........................... (44)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保持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48)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汇总表...............(54)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60)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汇总表.......................(65)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办理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
...................................................................................................................(71)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办理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汇总表
...................................................................................................................(74)
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书面).......................(76)
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关于全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汇总表...................................................................(82)
眉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说明.......................................................................(85)
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草案)...............................................(88)
关于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98)
关于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103)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110)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
作情况的报告(书面)...............................................................................(112)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138)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情况报告(书面)………………………………………………………….........(143)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149)
关于《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肃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请假纪律的意见(草案)》的起草说明.........................(151)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肃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请假纪律的意见.................................................................(153)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草案)........................................(156)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7)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晶辞去眉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决定............................................................................(158)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能辞去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159)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吴良军同志为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160)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161)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
2019年1月10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会议议程共2项:
一、审议《关于完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设置建议的议案》(草案);
二、审议人事任免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副主任吴爱玲、陈万忠、李建章、李永高、王晓丽、宋仕祥,秘书长徐智勇和委员共38人出席会议。会议由刘十庆主任主持。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祝云,市政协副主席立胡左格,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骆仕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彭惠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吕皓,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关于《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市人大
有关专门委员会设置的建议(草案)》的说明(书面)
2019年1月10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晓丽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设置的建议(草案)》(以下简称《建议(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2016年11月换届时,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置了4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族宗教委员会。根据机构改革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设置,与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设置保持基本对应,建议:
一、增设市四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为适应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需要,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领域法律制度建设,整合原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原财经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组建市四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作为市四届人大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审议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议案、法规草案,开展有关调查研究,具体组织实施有关执法检查等。
二、将市四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更名为经济委员会
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设置相对应,将市四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更名为经济委员会。市四届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三、不再保留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农业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转设为市四届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预算委员会
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促进监察工作顺利开展,不再保留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转设为市四届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和审议有关内务司法等方面的有关议案、法规草案,开展有关调查研究,具体组织实施有关执法检查,配合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完善监察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机统一。
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设置对应,不再保留农业工作委员会,转设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审议有关农村和农业等方面的有关议案、法规草案,开展农业法律法规宣传,开展有关调查研究,具体组织实施有关执法检查等。
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设置对应,不再保留预算工委,转设预算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审议有关财政、税收、审计等方面的有关议案、法规草案,开展有关调查研究,具体组织实施有关执法检查等。
专门委员会的增设、转设及更名,由市人大常委会向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建议,由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作出决定。增设、转设及更名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共设立8个专门委员会,即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族宗教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市四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预算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在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
以上说明连同《建议(草案)》,请一并审议。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
《关于完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设置
建议的议案》(草案)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经2019年1月10日眉山省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主任会议审议,现将《关于完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设置的建议(草案)》提请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9年1月10日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
关于完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设置建议(草案)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建议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增设社会建设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更名为经济委员会,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不再保留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农业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转设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预算委员会。
增设、转设及更名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共设立8个专门委员会,即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族宗教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
2019年1月10日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
2019年1月10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彭盆为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廖仁军为眉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万超为眉山市司法局局长;
刘汉学为眉山市财政局局长;
周代军为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杨忠为眉山市水利局局长;
熊英为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红为眉山市商务局局长;
刘友洪为眉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局长;
康勤为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严明宇为眉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王世林为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赖刚为眉山市经济合作局局长;
程志春为眉山市统计局局长;
李秀英为眉山市信访局局长;
江昌淆为眉山市林业局局长;
周吉勋为眉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郭建国为眉山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王绪为眉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
黄锦鸿为眉山市数字经济发展局局长;
决定免去:
刘友洪的眉山市财政局局长职务;
江昌淆的眉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职务;
王继的眉山市商务局局长职务;
严军的眉山市统计局局长职务。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一次会议
2019年4月29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议程共8项:
(一)对市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开展“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全市精神卫生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办理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对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关于全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二)审议《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草案)》;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审议《关于2018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严肃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请假纪律的意见(草案)》;
(七)听取和审议《关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草案)》;
(八)审议人事任免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副主任吴爱玲、陈万忠、李建章、李永高、王晓丽、宋仕祥,秘书长徐智勇和委员共37人出席会议。会议由刘十庆主任主持。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罗毅,市政协副主席立胡左格,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骆仕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彭惠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吕皓,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情况的报告
2019年4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孙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人发〔2018〕7号)要求,市人民政府认真对照审议意见,逐条逐项制定整改措施,扎扎实实进行整改。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公众知晓率
市政府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邮政、公安、交通等部门各司其责,大力提升公众知晓率。一是强化主流媒体宣传。市邮政管理局牵头,紧紧围绕邮政管理工作重点和目标,利用眉山日报、眉山电视台、眉山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微眉山等平台和全市出租车顶灯广告及市中心LED显示屏投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邮政法律法规开展多渠道宣传和信息投放,让群众对邮政法规家喻户晓。二是强化教育培训宣传。2018年4月至6月,市邮政管理局围绕贯彻落实《快递暂行条例》,组织机关干部和邮政企业职工开展专题教育培训,让邮政职工宣传邮政法规成为自觉行动。三是强化重要时节宣传。利用元旦、春节电商促销旺季和“3.15”消费者权益日、国家安全日、文明城市创建、法制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普法宣传,积极引导群众配合实名寄递工作,争取社会大众对快递行业的理解和支持。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宣传工作,已形成了上下联动、主题鲜明的良好氛围,为全市邮政业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突出规划引领,构建快递物流业发展平台
市政府注重结合地域区位、功能定位、电子商务等特点,统筹考虑快递物流业的规划布局,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一是认真抓好用地规划。一方面强化规划编制,确保邮政设施用地城乡全覆盖。在《眉山城市总体规划》的通信工程规划篇章中明确规定:中心城区及各县城按照服务半径1.5公里的标准设置邮政设施,各镇政府所在地设置邮政局所,各村庄增设邮筒,以满足人们的投递需求;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确定了邮政设施用地的位置和规模;在乡镇规划和新村规划编制中,对邮政所和邮筒的规划提出了明确要求。另一方面通过仓储物流园区规划,为快递园区建设和快递业发展提供规划保障和发展平台。根据《眉山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眉山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到2035年,规划物流仓储用地263.00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2.39%,人均物流仓储用地2.39平方米。全市共规划4处仓储物
流集中区,分别为金象物流园、经开区物流园、成眉物流园和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二是认真抓好分拣中心建设规划。按照率先在东坡区、仁寿县建立邮政、快件仓储分拣中心要求,东坡区、仁寿县正积极开展此项工作。东坡区根据寄递物流企业经营场地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建设分拣中心共计需要用地约120亩,正在经开区新区开展用地选址工作。2018年11月,仁寿县已完成邮件、快件仓储分拣中心项目选址,预计2019年底建成。洪雅县投资2125万元建成县级电子商务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建筑面积5474.78平方米,整合韵达、京东、顺丰、申通等现有物流快递企业整体入驻,规范快递物流业发展,提升电子商务配送质量。三是认真抓好末端网点规划。将快递末端投递用房配建纳入正在修订的《眉山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风景名胜区、城市社区、宾馆等公众服务场所建设配套的邮政服务设施,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应结合物业管理用房配建快递末端投递用房,并将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由原来计容总建筑面积的2‰提高到3‰。同时,严格规划实施,将末端投递用房纳入项目方案审批,要求结合门卫房每处设置不低于10平米的快递末端投递用房,并在小区内预留邮件快件代收代投、智能包裹柜等公共配套服务用地;严格规划监督,将末端投递用房纳入项目规划验收核实,要求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三、完善城乡网点建设,提升末端服务能力
市政府坚持把解决老旧小区、新建小区和电商企业的网点建设作为完善邮政快递的最后100米,不断提升末端服务水平。一是全力推进老旧小区网点建设。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积极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小区内配合业主、业主委员会因地制宜解决好老旧小区末端网点寄递问题,支持传统信报箱改造,完善快递末端网络体系建设。二是全力推进新建小区示范网点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与市邮政管理局加强协调配合,针对新建小区规划建设情况,在推进快递网点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拟于2019年6月前完成示范网点建设,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着力提升末端服务质量。三是全力推进电商企业网点建设。依托仁寿、青神、洪雅3个国家级和丹棱、彭山2个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以及东坡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持续加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发展,全市新建各类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站130余个,累计建成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中心(孵化中心)6个、镇乡服务站125个、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696个。洪雅县按照实体店+电商服务+物流快递+便民服务“四位一体”要求,积极推动整合“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资农家店、邮政、金融、通讯、保险、供销、专合社等资源,叠加服务内容,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降低农村物流成本。东坡区依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眉山市东坡区分公司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通覆盖象耳、白马、三苏、广济、万胜、秦家、盘鳌、多悦、尚义等乡镇的“专线邮路”,实施邮车进村计划,逐步解决农村物流配送难的问题。
四、逐步完善监管机构建设,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市政府注重结合机构编制调整改革,不断完善邮政监管机构建设,提高安全监管能力。一是完成仁寿县邮政监管机构组建工作。2017年5月15日,中共仁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下发《关于设立仁寿县邮政业服务中心的批复》(仁委编发〔2017〕16号),同意设立仁寿县邮政业服务中心,为县交通运输局下属公益一类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6名,设主任1名(副科级),副主任1名(股级)。2017年10月10日,国家邮政局批复,同意成立仁寿邮政管理局(正科级),为眉山市邮政管理局派出机构,由眉山市邮政管理局管理。截止2018年底,仁寿县邮政业服务中心在编在岗4人,其中2名公招、1名军转安置,剩余2名空缺将在2019年到位。因机构编制改革,全市目前仅仁寿县成立了县级邮政监管机构,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序推进县级监管机构组建。二是完成市邮政业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软件开发。市邮政业安全监管信息平台项目于2017年5月经眉山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同意立项(眉电领办函〔2017〕7号),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于2018年8月评审通过(眉大数据办函〔2018〕57号),原拟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项目招投标及软件开发工作,但因项目资金原因建设暂缓。
五、强化规范管理,提升行业竞争力
市政府坚持从规范邮政行业内部管理作为促进邮政快递业发展的关键,不断提升行来竞争力。一是不断规范安全隐患排查程序。2018年以来,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寄递渠道涉枪涉爆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关于开展高校及其周边寄递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关于快递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关于建立全市物流运输和寄递环节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协作机制的意见》等文件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对寄递环境进行了清理整顿。据统计,2018年邮政、烟草、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为期180天的打击邮政渠道寄递涉烟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出动执法人员6090人次,清查重点场所4430个次,开展路检路查453个次,查获涉烟案件33起、三烟137.48万支、假烟11038条,查获冰毒818.61克、海洛因150克,截获外省寄来的猪肉制品17件,破获邮政渠道寄递环节涉烟网络案件1起,行政处罚6人,刑拘4人。二是不断规范邮件车辆管理使用。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精神,印发《眉山市邮政业车辆管理办法》,对邮政业车辆进行统一标识、统一备案,积极推广快递专用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促进全市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行驶依法有序。去年年底,我市共有邮政业车辆696辆,其中新能源车辆22辆,占比3.16%,2019年新增新能源车辆60辆,占比提升8.34个百分点,邮政业车辆通行难、管理难的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三是不断规范行业安全培训力度。市邮政管理局先后组织区县交通运输局、仁寿县邮政业服务中心及各邮政快递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开展了安全生产培训,集中学习《快递暂行条例》《四川省邮政条例》《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并邀请公安干警、行业专家进行禁毒、反恐、消防、安检机操作等方面的专题讲座,培训300余人次;举办了联合应急救援现场演练,通过模拟处置火灾、交通事故、收到违禁品、危化品等与行业紧密相关的突发事件场景,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能力。眉山国安局结合省厅两项专项工作,对寄递一线人员及公司高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寄递从业人员的国家安全意识及对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手法的鉴别能力。
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情况报告的
审议意见》情况测评汇总表
(发出37份,收回37份)
审议意见 |
办理情况 |
测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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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满意(票) |
不满意 (票) |
未填 (票) |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公众知晓率。各级人民政府,邮管、公安、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利用眉山日报、眉山电视台本地主流媒体及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系列宣传报道,尤其在普法宣传月、国家宪法日(法制宣传日)等时间节点,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邮政法和《快递暂行条例》。 |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公众知晓率。市政府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邮政、公安、交通等部门各司其责,大力提升公众知晓率。一是强化主流媒体宣传。市邮政管理局牵头,紧紧围绕邮政管理工作重点和目标,利用眉山日报、眉山电视台、眉山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微眉山等平台和全市出租车顶灯广告及市中心LED显示屏投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邮政法律法规开展多渠道宣传和信息投放,让群众对邮政法规家喻户晓。二是强化教育培训宣传。2018年4月至6月,市邮政管理局围绕贯彻落实《快递暂行条例》,组织机关干部和邮政企业职工开展专题教育培训,让邮政职工宣传邮政法规成为自觉行动。三是强化重要时节宣传。利用元旦、春节电商促销旺季和“3.15”消费者权益日、国家安全日、文明城市创建、法制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普法宣传,积极引导群众配合实名寄递工作,争取社会大众对快递行业的理解和支持。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宣传工作,已形成了上下联动、主题鲜明的良好氛围,为全市邮政业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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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出规划引领,构建快递物流业发展平台。一是用地规划。综合考虑地域区位、功能定位、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发展等因素,将仓储物流、邮政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二是分拣中心建设规划。率先在东坡区、仁寿县建立邮件、快件仓储分拣中心,制定分拣中心建设规划,明确场地位置、面积、建设要求、供给方式等,力争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调研及规划选址,2019年投入建设;其他区县根据自身发展需求确定规划建设时序。三是末端网点规划。将快递末端服务网点设施纳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新建住宅小区应结合物管用房打造“多功能”用房,预留邮件快件代收代投、智能包裹柜等公共配套服务用地。 |
二、突出规划引领,构建快递物流业发展平台。市政府注重结合地域区位、功能定位、电子商务等特点,统筹考虑快递物流业的规划布局,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一是认真抓好用地规划。一方面强化规划编制,确保邮政设施用地城乡全覆盖。在《眉山城市总体规划》的通信工程规划篇章中明确规定:中心城区及各县城按照服务半径1.5公里的标准设置邮政设施,各镇政府所在地设置邮政局所,各村庄增设邮筒,以满足人们的投递需求;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确定了邮政设施用地的位置和规模;在乡镇规划和新村规划编制中,对邮政所和邮筒的规划提出了明确要求。另一方面通过仓储物流园区规划,为快递园区建设和快递业发展提供规划保障和发展平台。根据《眉山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眉山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到2035年,规划物流仓储用地263.00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2.39%,人均物流仓储用地2.39平方米。全市共规划4处仓储物 流集中区,分别为金象物流园、经开区物流园、成眉物流园和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二是认真抓好分拣中心建设规划。按照率先在东坡区、仁寿县建立邮政、快件仓储分拣中心要求,东坡区、仁寿县正积极开展此项工作。东坡区根据寄递物流企业经营场地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建设分拣中心共计需要用地约120亩,正在经开区新区开展用地选址工作。2018年11月,仁寿县已完成邮件、快件仓储分拣中心项目选址,预计2019年底建成。洪雅县投资2125万元建成县级电子商务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建筑面积5474.78平方米,整合韵达、京东、顺丰、申通等现有物流快递企业整体入驻,规范快递物流业发展,提升电子商务配送质量。三是认真抓好末端网点规划。将快递末端投递用房配建纳入正在修订的《眉山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风景名胜区、城市社区、宾馆等公众服务场所建设配套的邮政服务设施,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应结合物业管理用房配建快递末端投递用房,并将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由原来计容总建筑面积的2‰提高到3‰。同时,严格规划实施,将末端投递用房纳入项目方案审批,要求结合门卫房每处设置不低于10平米的快递末端投递用房,并在小区内预留邮件快件代收代投、智能包裹柜等公共配套服务用地;严格规划监督,将末端投递用房纳入项目规划验收核实,要求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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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城乡网点建设,提升末端服务能力。因地制宜解决好老旧小区末端网点寄递问题,支持传统信报箱改造,鼓励快递企业与社区服务中心、物业、便利店等开展合作,建设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加快推进交邮融合、快邮合作,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配送网点,实现“乡乡有网点、村村通快递”,打通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利用好闲置的乡镇、村、社区、学校办公用房,确保快递物流最后“100米”畅通。 |
三、完善城乡网点建设,提升末端服务能力。市政府坚持把解决老旧小区、新建小区和电商企业的网点建设作为完善邮政快递的最后100米,不断提升末端服务水平。一是全力推进老旧小区网点建设。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积极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小区内配合业主、业主委员会因地制宜解决好老旧小区末端网点寄递问题,支持传统信报箱改造,完善快递末端网络体系建设。二是全力推进新建小区示范网点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与市邮政管理局加强协调配合,针对新建小区规划建设情况,在推进快递网点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拟于2019年6月前完成示范网点建设,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着力提升末端服务质量。三是全力推进电商企业网点建设。依托仁寿、青神、洪雅3个国家级和丹棱、彭山2个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以及东坡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持续加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发展,全市新建各类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站130余个,累计建成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中心(孵化中心)6个、镇乡服务站125个、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696个。洪雅县按照实体店+电商服务+物流快递+便民服务“四位一体”要求,积极推动整合“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资农家店、邮政、金融、通讯、保险、供销、专合社等资源,叠加服务内容,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降低农村物流成本。东坡区依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眉山市东坡区分公司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通覆盖象耳、白马、三苏、广济、万胜、秦家、盘鳌、多悦、尚义等乡镇的“专线邮路”,实施邮车进村计划,逐步解决农村物流配送难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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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逐步完善监管机构建设,提升安全监管能力。邮政业务量大及确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区县,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并结合机构改革,落实县域邮政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夯实基层行业监管力量。 |
四、逐步完善监管机构建设,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市政府注重结合机构编制调整改革,不断完善邮政监管机构建设,提高安全监管能力。一是完成仁寿县邮政监管机构组建工作。2017年5月15日,中共仁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下发《关于设立仁寿县邮政业服务中心的批复》(仁委编发〔2017〕16号),同意设立仁寿县邮政业服务中心,为县交通运输局下属公益一类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6名,设主任1名(副科级),副主任1名(股级)。2017年10月10日,国家邮政局批复,同意成立仁寿邮政管理局(正科级),为眉山市邮政管理局派出机构,由眉山市邮政管理局管理。截止2018年底,仁寿县邮政业服务中心在编在岗4人,其中2名公招、1名军转安置,剩余2名空缺将在2019年到位。因机构编制改革,全市目前仅仁寿县成立了县级邮政监管机构,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序推进县级监管机构组建。二是完成市邮政业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软件开发。市邮政业安全监管信息平台项目于2017年5月经眉山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同意立项(眉电领办函〔2017〕7号),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于2018年8月评审通过(眉大数据办函〔2018〕57号),原拟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项目招投标及软件开发工作,但因项目资金原因建设暂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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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规范管理,提升行业竞争力。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制定邮件、快件专用车辆的管理办法,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持证、统一保险、统一备案,并保障邮政、快递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城市通行、临时停靠;推进快递专用车辆节能减排,扩大新能源车使用比例;加强对快递、物流企业的安全管理,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技能和安全培训。 |
五、强化规范管理,提升行业竞争力。市政府坚持从规范邮政行业内部管理作为促进邮政快递业发展的关键,不断提升行业竞争力。一是不断规范安全隐患排查程序。2018年以来,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寄递渠道涉枪涉爆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关于开展高校及其周边寄递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关于快递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关于建立全市物流运输和寄递环节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协作机制的意见》等文件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对寄递环境进行了清理整顿。据统计,2018年邮政、烟草、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为期180天的打击邮政渠道寄递涉烟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出动执法人员6090人次,清查重点场所4430个次,开展路检路查453个次,查获涉烟案件33起、三烟137.48万支、假烟11038条,查获冰毒818.61克、海洛因150克,截获外省寄来的猪肉制品17件,破获邮政渠道寄递环节涉烟网络案件1起,行政处罚6人,刑拘4人。二是不断规范邮件车辆管理使用。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精神,印发《眉山市邮政业车辆管理办法》,对邮政业车辆进行统一标识、统一备案,积极推广快递专用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促进全市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行驶依法有序。去年年底,我市共有邮政业车辆696辆,其中新能源车辆22辆,占比3.16%,2019年新增新能源车辆60辆,占比提升8.34个百分点,邮政业车辆通行难、管理难的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三是不断规范行业安全培训力度。市邮政管理局先后组织区县交通运输局、仁寿县邮政业服务中心及各邮政快递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开展了安全生产培训,集中学习《快递暂行条例》《四川省邮政条例》《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并邀请公安干警、行业专家进行禁毒、反恐、消防、安检机操作等方面的专题讲座,培训300余人次;举办了联合应急救援现场演练,通过模拟处置火灾、交通事故、收到违禁品、危化品等与行业紧密相关的突发事件场景,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能力。眉山国安局结合省厅两项专项工作,对寄递一线人员及公司高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寄递从业人员的国家安全意识及对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手法的鉴别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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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开展“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办理情况的报告(书面)
2019年4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冉登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开展“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人发〔2017〕25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照审议意见,认真制定举措,全力整改落实。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切实加大投资力度
一是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全年开展小分队招商活动120余次,接待307批次企业、商协会、社会团体赴眉考察,牵头举办重大招商活动10次,参与筹备各类重大活动30余次。全市全年新签约项目129个、合同金额4085.4亿元,其中引进重大项目36个。
二是全力抓好项目建设。围绕“速度不减、位次不降”的投资工作目标,按月研析投资形势,坚持季度一次重大项目集中开工、两周一次项目现场督导,保持了“稳中向好、稳中有进”良好投资态势。2018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31.64亿元,增速为12.7%。全市工业投资完成308.9亿元、增速为21.4%,技改投资完成141.8亿元、增速为-16.7%,民间投资完成634.98亿元、增速为19.2%,占全社会比重61.5%。
二、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充分结合眉山实际,有效推进房地产业去库存工作,把去库存和新型城镇化结合起来,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在金融政策上抑制投资投机炒房,弱化房地产投资属性,对有实力、有市场、有社会责任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支持,对购房者,尤其是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房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积极引导新市民进城购房,加快房地产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18年,商品房销售量价齐升,房地产市场呈现“5个增长”。一是新批准销售商品房面积大幅增长,2017年为510.2万平方米,2018年为837.3万平方米,增长64.1%。二是销售面积增长,2017年为408.9万平方米,2018年为480.9万平方米,增长17.6%。三是销售均价增长,2017年为5625元/平方米,2018年为7999元/平方米,增长42.2 %。四是房地产税收增长,2017年为23.17亿元,2018年为44.35亿元,增长44.35%,占全市税收的31.07%,同比增长91.4%。五是从业人员和收入增长,2017年从业人员为8840人,2018年为9307人,增长5.3%;2017年人均收入为17.5万元,2018年为21.9万元,增长25.1%。受成都虹吸效应、金融机构收紧购房贷款及新增大面积商品房等影响,2018年房地产库存增加236.4万平方米,增长37.8%。
三、全面优化营商环境
坚持以改革导向,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重点导向,以项目“生命周期”为主线,从项目招引、准入、审批、验收、生产经营等环节入手不断改善营商环境。以市政府办名义印发了《眉山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眉府办发〔2018〕30号),进一步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保障。通过建立招商引资项目预审机制,简化企业开办和不动产登记程序,推行“红色代办”“模拟审批”,推进项目“多评合一”“多图联审”。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工程项目建设从立项到施工许可审批时间压缩至55个工作日。出台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规范行政执法检查等20条具体措施,不断优化服务、创优环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眉山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对外公示,接受公众查询;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方案印发实施,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四、强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2018年,新签约9个500强项目,合同金额1454.3亿元。成功引进德国通内斯、亚州铝业、美国雅保、万华化学、香港新华集团川港合作示范园、中日国际康养城、峨眉半山七里坪太阳季度假乐园、瑞士格里昂酒店管理学院等项目。强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26个重点项目完成投资201.6亿元、完成目标的106%,155个市重点项目完成投资448亿元、完成目标的107%。信利完成投资871652万元,5代线部分模块已试生产,6代线已完成征地拆迁等工作。恒大童世界完成投资13.5亿元,入口主城堡、会展中心、人工湖及中心园林、欧堡酒店、童话大街已全面开工建设。川大华西第二医院眉山市妇女儿童医院项目已完成拆迁、场地内及周边杆管线迁改,正在做场地内临时环形道路施工。北外附中完成项目内施工道路建设,完成投资0.2亿元。万科崇礼新城于2018年4月开工建设,正在进行配套市政道路建设。
五、积极优化信贷投向和结构
坚持以财政资金和政府可调控资源引导银行机构优化信贷资金投向与结构,积极支持地方重点项目建设。2018年11月底,全市本地银行贷款余额1042.44亿元,较年初新增177.42亿元。全市保费收入实现61.5亿元,增速为11.16%,增速全省排名第3。
六、努力做好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置换
在地方政府债券限额分配重大政策变化情况下,统筹协调做好地方政府新增债券额度争取,并成功发行地方政府新增债务资金41.36亿元,其中专项债券31.58亿元,发行总量居市州第6位,保证了全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逐条分析存量政府债务情况,周密制定置换债券发行计划,主动对接债权人提前签订置换协议,发行置换债券27.31亿元,实现符合置换条件的存量政府债务的全部置换,圆满完成财政部安排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置换收尾工作。紧跟政策导向,夯实基础数据,梳理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情况,妥善制定偿债计划,发行再融资债券21.09亿元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有力缓解了当期财政支出压力,优化了债务期限结构,释放了短期财政金融风险。
七、全力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
围绕治眉兴眉“135”总体布局,坚持“开放引领、创新驱动、绿色发展”三大路径,突出强基础、补短板、调结构、促发展,加快推进全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全市593户规上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1385亿元,同比增长16%;新培育6户市级以上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累计认定4户省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企业;3户企业通过国家级绿色工厂认证,1户企业获得1项国家级绿色产品认定;全年技术创新投资增长16%; “3135”产业实现工业总产值1135亿元,占全市工业比重82%。2018年12月,华为大数据中心建成投运,完成投资2.15亿元。
八、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全力加快创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四川眉山经济开发区、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经济开发区为基础,全力创建高新区。目前四川眉山经济开发区已成功创建省级高新区,启动了国家级高新区创建工作。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2018年,全市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和研发加计扣除所得税减免1.88亿,较2017年增长45%。高新技术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达378亿元,增速为25%。
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
政府开展“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情况报告的
审议意见》情况测评汇总表
(发出37份,收回37份)
审议意见 |
办理情况 |
测评结果 |
满意 (票) |
基本 满意 (票) |
不满意 (票) |
未填 (票) |
一、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投资,力争引进一批高质量的大项目,促使工业投资、民间投资和技改投资稳定增长。 |
一、切实加大投资力度。一是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全年开展小分队招商活动120余次,接待307批次企业、商协会、社会团体赴眉考察,牵头举办重大招商活动10次,参与筹备各类重大活动30余次。全市全年新签约项目129个、合同金额4085.4亿元,其中引进重大项目36个。二是全力抓好项目建设。围绕“速度不减、位次不降”的投资工作目标,按月研析投资形势,坚持季度一次重大项目集中开工、两周一次项目现场督导,保持了“稳中向好、稳中有进”良好投资态势。2018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31.64亿元,增速为12.7%。全市工业投资完成308.9亿元、增速为21.4%,技改投资完成141.8亿元、增速为-16.7%,民间投资完成634.98亿元、增速为19.2%,占全社会比重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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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商业、车库去库存力度,着力缩短商业、车库的去化周期,力争2018年全市房地产库存总量在2017年基础上下降10%。 |
二、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充分结合眉山实际,有效推进房地产业去库存工作,把去库存和新型城镇化结合起来,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在金融政策上抑制投资投机炒房,弱化房地产投资属性,对有实力、有市场、有社会责任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支持,对购房者,尤其是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房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积极引导新市民进城购房,加快房地产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018年,商品房销售量价齐升,房地产市场呈现“5个增长”。一是新批准销售商品房面积大幅增长,2017年为510.2万平方米,2018年为837.3万平方米,增长64.1%。二是销售面积增长,2017年为408.9万平方米,2018年为480.9万平方米,增长17.6%。三是销售均价增长,2017年为5625元/平方米,2018年为7999元/平方米,增长42.2 %。四是房地产税收增长,2017年为23.17亿元,2018年为44.35亿元,增长44.35%;占全市税收总额的31.07%,同比增长91.4%。五是从业人员和收入增长,2017年从业人员为8840人,2018年为9307人,增长5.3%;2017年人均收入为17.5万元,2018年为21.9万元,增长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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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分类精准放权”,使企业真正感觉到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引入和完善网上并联审批制度,开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平台。 |
三、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坚持以改革导向,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重点导向,以项目“生命周期”为主线,从项目招引、准入、审批、验收、生产经营等环节入手不断改善营商环境。以市政府办名义印发了《眉山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眉府办发〔2018〕30号),进一步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保障。通过建立招商引资项目预审机制,简化企业开办和不动产登记程序,推行“红色代办”“模拟审批”,推进项目“多评合一”“多图联审”。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工程项目建设从立项到施工许可审批时间压缩至55个工作日。出台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规范行政执法检查等20条具体措施,不断优化服务、创优环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眉山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对外公示,接受公众查询;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方案印发实施,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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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引进一批世界500强、全球行业领先服务企业和优质海外项目,力争2018年我市与信利、恒大童世界、万科、北外、港大、川大等公司和高校的合作项目落地开工。 |
四、强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2018年,新签约9个500强项目,合同金额1454.3亿元。成功引进德国通内斯、亚州铝业、美国雅保、万华化学、香港新华集团川港合作示范园、中日国际康养城、峨眉半山七里坪太阳季度假乐园、瑞士格里昂酒店管理学院等项目。强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26个重点项目完成投资201.6亿元、完成目标的106%,155个市重点项目完成投资448亿元、完成目标的107%。信利完成投资87.2亿元,5代线部分模块已试生产,6代线已完成征地拆迁等工作。恒大童世界完成投资13.5亿元,入口主城堡、会展中心、人工湖及中心园林、欧堡酒店、童话大街已全面开工建设。万科崇礼新城于2018年4月开工建设,正在进行配套市政道路建设。北外附中完成项目内施工道路建设,完成投资0.2亿元。香港大学铂智慧项目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川大华西第二医院眉山市妇女儿童医院项目已完成拆迁、场地内及周边杆管线迁改,正在做场地内临时环形道路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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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积极优化信贷投向和结构,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重点产业和中小企业客户的信贷投放力度,力争2018年银行贷款余额在2017年基础上新增86亿元以上,保费收入增加8%。 |
五、积极优化信贷投向和结构。坚持以财政资金和政府可调控资源引导银行机构优化信贷资金投向与结构,积极支持地方重点项目建设。2018年11月底,全市本地银行贷款余额1042.44亿元,较年初新增177.42亿元。全市保费收入实现61.5亿元,增速为11.16%,增速全省排名第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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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做好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置换工作,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力争2018年置换政府债券额度45亿元。 |
六、努力做好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置换。在地方政府债券限额分配重大政策变化情况下,统筹协调做好地方政府新增债券额度争取,并成功发行地方政府新增债务资金41.36亿元,其中专项债券31.58亿元,发行总量居市州第6位,保证了全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逐条分析存量政府债务情况,周密制定置换债券发行计划,主动对接债权人提前签订置换协议,发行置换债券27.31亿元,实现符合置换条件的存量政府债务的全部置换,圆满完成财政部安排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置换收尾工作。紧跟政策导向,夯实基础数据,梳理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情况,妥善制定偿债计划,发行再融资债券21.09亿元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有力缓解了当期财政支出压力,优化了债务期限结构,释放了短期财政金融风险。2018年,共置换政府债券48.4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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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推动工业智能化发展,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互动,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提升传统产业改造。力争2018年华为大数据中心建成投运。 |
七、全力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围绕治眉兴眉“135”总体布局,坚持“开放引领、创新驱动、绿色发展”三大路径,突出强基础、补短板、调结构、促发展,加快推进全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全市593户规上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1385亿元,同比增长16%;新培育6户市级以上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累计认定4户省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企业;3户企业通过国家级绿色工厂认证,1户企业获得1项国家级绿色产品认定;全年技术创新投资增长16%; “3135”产业实现工业总产值1135亿元,占全市工业比重82%。2018年12月,华为大数据中心建成投运,完成投资2.15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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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力争2018年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增长15%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年均增幅高于规模以上工业1.5个百分点。 |
八、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全力加快创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四川眉山经济开发区、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经济开发区为基础,全力创建高新区。目前四川眉山经济开发区已成功创建省级高新区,启动了国家级高新区创建工作。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2018年,全市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和研发加计扣除所得税减免1.88亿,较2017年增长45%。高新技术产业完成投资65.9亿元、增速为82.4%,主营业务收入达378亿元、增速为25%,规上企业增加值增速为9%、比2017年高8.4个百分点。(按现行统计口径,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未纳入统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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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
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书面)
2019年4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罗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市政府高度重视,针对审议意见提出的要求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现将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法治意识
一是广泛开展宪法学习。印发《关于加强宪法学习宣传运用的通知》(眉法领办〔2018〕1号),要求全市政府系统加强宪法的学习、宣传、运用。全市各级各部门利用中心组学习、专题学习、街头宣传、社区宣传、学校宣讲等多种形式,开展“12.4 ”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活动,广泛学习、宣传宪法。二是坚持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2018年,市政府常会会议会前学法12次。市政府各部门已经形成办公会前学法和专题讲法长效机制。三是多途径开展分类培训。分4期组织市县两级300余名行政执法人员,赴省委党校和陕西省委党校参加2018年度全面依法治国与法治政府建设专题培训;组织市县两级1200余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网络培训;组织市级60余名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规范执法文书专题培训;组织市级重点部门行政执法人员80 余名参加《行政执法证据的法律地位》专题讲座;多次组织行政执法人员300余名前往法院旁听行政案件审理,了解案件审理程序,提升办案能力。
二、健全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制度
一是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经费已经纳入各级政府和市级部门(单位)预算,充分保障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经费到位。二是严格执行《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容,《眉山市黑龙滩水库龙庙与月亮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分》《眉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8—2020)》等8个市本级重大行政决策均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五大程序,通过部门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公众号、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度达到100% 。
三、完善法律顾问制度
一是印发《眉山市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支付规定》(眉府办发〔2018〕11号),强化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二是开展市党政法律顾问遴选工作,聘请党政法律顾问20名,并颁发聘书。三是建立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首席法律顾问服务制度,推选2
名法律顾问分别为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服务。四是切实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市党政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28件,参加专题研究论证会6次,参与市领导接访60次。
四、加强法治力量配置
一是强化行政复议队伍力量配置。按照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2名法律专业人员专职从事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二是开拓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继续采取“巡回听证、实地办案”的行政复议模式,将坐堂办案转变为巡回办案,尽可能减少复议当事人在人力、财力、时间上的诉累之苦。2018年,对10件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巡回听证。三是开展文化市场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市本级和东坡区旅游和文化执法队伍,清理市交通运输局下属事业单位有关行政职能,优化执法机构和队伍,充实重点执法领域基层一线执法力量,为行政执法“双随机”工作提供保障。
五、用好目标考核机制
一是作为职能目标考核。将眉山天府新区、县(区)政府6 个、园区新区4个、经济单位29个、政法单位8个、党政群I 类单位43个、党政群Ⅱ类单位11个共102个单位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考核体系,将法治政府建设情况作为职能目标考核,考核分值权重由6%提高至8%。二是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印发《2018年度依法行政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体系》(眉法领办〔2018〕5号),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报送备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三个方面细化考核细则24条。三是强化结果运用。严格逗硬考核,将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综合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在年终目标考核分值中体现奖优罚劣。2018年度年终目标考核中,102个被考核单位中66个单位顶格上浮,占比64.7% 。
六、深入开展“三项制度”试点
一是强化“三项制度”适时监督。适时监督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公示情况,并要求执法部门公示内容与“三项制度”工作要求相一致。二是开展“三项制度”培训。对仁寿县、洪雅县等县(区)政府开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专题培训,指导县(区)政府推进“三项制度”工作。三是印发《眉山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办法》(眉府办发〔2018〕6号),进一步规范全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增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和审核人员责任意识。四是开展实地检查。对县(区)政府和市级部门(单位)“三项制度” 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跟踪督导试点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印发《关于“三项制度”“两法衔接”案件评查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眉府法函〔2018〕16号)。五是县(区)政府从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制定法制审核试点工作考核细则、出台审核责任追究办法等方面出发,市级部门从成立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制定法制审核配套制度、制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等方面着手,开展有益探索,取得一定实效。六是36个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共配备执法记录仪710余台,有效拓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运用范围,确保全面、准确、真实记录行政执法行为。
七、继续推动“两法衔接”
一是会同市人民检察院集中对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两法衔接”检查,并印发《关于“三项制度”“两法衔接”案件评查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眉府法函〔2018〕16号)。
二是组织重点部门执法人员50余人旁听东坡区法院审理丹棱县丹棱镇信息公开案和洪雅县法院审理陈学刚、陈国华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以案说法,提升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召集市级部门执法人员进行《刑事诉讼中行政执法证据的法律地位》专题培训,统一证据标准,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三是建立完善工作衔接机制。全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召开案件研讨联席会议25次。2018年,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43件,移送率100%。四是召开2次“两法衔接”工作推进会,调整市“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增补市委政法委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政法委副书记为领导小组副组长,进一步强化“两法衔接”组织领导。五是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完整上传执法信息,全市上传除简易程序外的行政执法案件2325件,上传率100%。
八、全面深化简政放权
一是推进10大类行政权力进入市党务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运行,实现761项申请类行权纳入中心窗口办理,4868项现场处置类行权结果在中心平台公示,深化“两集中、两到位”,集中率、到位率均达到100%。二是推行“一窗受理”全程代办,各行权服务窗口“一窗受理”办事群众所有行权咨询和申请,杜绝群众“两头跑路”和部门“体外循环”。三是深入推进“互联网+党务政务服务”。纵向推行市、县、乡三级网上串联审批,缩短审批时限;横向以原工商为主体,整合公安、税务等部门网上办理平台,形成“系统统一推送、工商统一告知、部门认领反馈”的网络并联运行体系。四是制度保障更加完善。下发《关于印发眉山市市本级“最多跑一次”“全程网办”事项清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8〕38号)和《关于印发眉山市市本级“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事项清单的通知》(眉市编办发〔2018〕69号)。
九、全面深化政务公开
一是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网站服务功能,优化信息公开目录编排体系、信息公开指南内容、依申请公开在线申请渠道等,市各级行政机关累计公开各类政府信息13.5万余条。二是市、县两级行政机关已开通政务微博74个、政务微信157个、移动客户端11个、其他政务新媒体12个,发布信息8.4万余条。三是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通过信息发布会、在线访谈、文件解读等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回应互动2000余次。
十、依法接受监督
一是印发《关于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眉府〔2018〕10号)和《关于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眉府〔2019〕13号),分别向省政府、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2017年度和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二是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8件,接收区县政府、市级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69件,规范性文件报备率、报备合格率、报备及时率均达到100%。三是严格落实《眉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眉山市行政应诉十条规定》,履行出庭应诉责任,区县政府和市级部门负责人应出庭160次,实际出庭76次,出庭应诉率47.5%。四是为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2月28日,修订并印发《眉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眉府发〔2018〕25号),要求2019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应达到80%。五是全市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共收到司法建议8件,认真研究及时回复8件,回复率100%。
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
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
审议意见》情况测评汇总表
(发出37份,收回37 份)
审议意见 |
办理情况 |
测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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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满意(票) |
不满意 (票) |
未填 (票) |
一、强化法治意识。增强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采取领导干部带头学法、邀请办案法官授课、旁听行政案件庭审、执法人员岗前教育、集中培训和日常学习等多种方式,全面开展法律业务知识学习和遵纪守法教育,提升执法质量,强化法治意识。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会前学法达到12次以上。 |
广泛开展宪法学习。印发《关于加强宪法学习宣传运用的通知》(眉法领办〔2018〕1号),要求全市政府系统加强宪法的学习、宣传、运用。全市各级各部门利用中心组学习、专题学习、街头宣传、社区宣传、学校宣讲等多种形式,开展“12.4 ”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活动,广泛学习、宣传宪法。坚持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2018年,市政府常会会议会前学法12次。市政府各部门已经形成办公会前学法和专题讲法长效机制。多途径开展分类培训。分4期组织市县两级300余名行政执法人员,赴省委党校和陕西省委党校参加2018年度全面依法治国与法治政府建设专题培训;组织市县两级1200余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网络培训;组织市级60余名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规范执法文书专题培训;组织市级重点部门行政执法人员80 余名参加《行政执法证据的法律地位》专题讲座;多次组织行政执法人员300余名前往法院旁听行政案件审理,了解案件审理程序,提升办案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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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制度。提供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经费保障,构建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便捷渠道,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度达到70%以上。 |
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经费已经纳入各级政府和市级部门(单位)预算,充分保障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经费到位。严格执行《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容,《眉山市黑龙滩水库龙庙与月亮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分》《眉山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8—2020)》等8个市本级重大行政决策均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五大程序,通过部门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公众号、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度达到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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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细化法律顾问运用、管理与退出机制,提供经费保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法律智囊”作用。 |
印发《眉山市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支付规定》(眉府办发〔2018〕11号),强化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开展市党政法律顾问遴选工作,聘请党政法律顾问20名,并颁发聘书。建立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首席法律顾问服务制度,推选2名法律顾问分别为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服务。切实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市党政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28件,参加专题研究论证会6次,参与市领导接访6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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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法治力量配置。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力量配置,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积极推行“巡回听证、实地办案”工作模式。充实重点执法领域基层一线执法力量,为行政执法“双随机”工作提供保障。 |
强化行政复议队伍力量配置。按照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2名法律专业人员专职从事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开拓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继续采取“巡回听证、实地办案”的行政复议模式,将坐堂办案转变为巡回办案,尽可能减少复议当事人在人力、财力、时间上的诉累之苦。2018年,对10件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巡回听证。开展文化市场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市本级和东坡区旅游和文化执法队伍,清理市交通运输局下属事业单位有关行政职能,优化执法机构和队伍,充实重点执法领域基层一线执法力量,为行政执法“双随机”工作提供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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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好目标考核机制。适当增加法治政府建设在政府目标考核中的权重,细化考核内容,完善考核方案,强化结果运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开展。 |
将眉山天府新区、县(区)政府6 个、园区新区4个、经济单位29个、政法单位8个、党政群I 类单位43个、党政群Ⅱ类单位11个共102个单位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考核体系,将法治政府建设情况作为职能目标考核,考核分值权重由6%提高至8%。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印发《2018年度依法行政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体系》(眉法领办〔2018〕5号),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报送备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三个方面细化考核细则24条。强化结果运用。严格逗硬考核,将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综合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在年终目标考核分值中体现奖优罚劣。2018年度年终目标考核中,102个被考核单位中66个单位顶格上浮,占比6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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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入开展“三项制度”试点。重点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广泛开展行政执法公示,不断拓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运用范围。 |
强化“三项制度”适时监督。适时监督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公示情况,并要求执法部门公示内容与“三项制度”工作要求相一致。开展“三项制度”培训。对仁寿县、洪雅县等县(区)政府开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专题培训,指导县(区)政府推进“三项制度”工作。印发《眉山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办法》(眉府办发〔2018〕6号),进一步规范全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增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和审核人员责任意识。开展实地检查。对县(区)政府和市级部门(单位)“三项制度” 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跟踪督导试点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印发《关于“三项制度”“两法衔接”案件评查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眉府法函〔2018〕16号)。县(区)政府从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制定法制审核试点工作考核细则、出台审核责任追究办法等方面出发,市级部门从成立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制定法制审核配套制度、制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等方面着手,开展有益探索,取得一定实效。36个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共配备执法记录仪710余台,有效拓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运用范围,确保全面、准确、真实记录行政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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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继续推动“两法衔接”。分部门、分系统制定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及时移送涉罪案件,移送率达到100%。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完整上传执法信息,实现除简易行政执法案件外所有行政执法案件100%录入平台。 |
会同市人民检察院集中对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两法衔接”检查,并印发《关于“三项制度”“两法衔接”案件评查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眉府法函〔2018〕16号)。组织重点部门执法人员50余人旁听东坡区法院审理丹棱县丹棱镇信息公开案和洪雅县法院审理陈学刚、陈国华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以案说法,提升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召集市级部门执法人员进行《刑事诉讼中行政执法证据的法律地位》专题培训,统一证据标准,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建立完善工作衔接机制。全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召开案件研讨联席会议25次。2018年,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43件,移送率100%。召开2次“两法衔接”工作推进会,调整市“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增补市委政法委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政法委副书记为领导小组副组长,进一步强化“两法衔接”组织领导。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完整上传执法信息,全市上传除简易程序外的行政执法案件2325件,上传率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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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全面深化简政放权。继续深入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工作,集中审批权限,统一在政务服务中心提供窗口服务,集中率、到位率均达到100%,实现审批事项一站式办理;积极探索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运用,整合信息资源,实现共建共享共用,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流程。 |
推进10大类行政权力进入市党务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运行,实现761项申请类行权纳入中心窗口办理,4868项现场处置类行权结果在中心平台公示,深化“两集中、两到位”,集中率、到位率均达到100%。推行“一窗受理”全程代办,各行权服务窗口“一窗受理”办事群众所有行权咨询和申请,杜绝群众“两头跑路”和部门“体外循环”。深入推进“互联网+党务政务服务”。纵向推行市、县、乡三级网上串联审批,缩短审批时限;横向以原工商为主体,整合公安、税务等部门网上办理平台,形成“系统统一推送、工商统一告知、部门认领反馈”的网络并联运行体系。制度保障更加完善。下发《关于印发眉山市市本级“最多跑一次”“全程网办”事项清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8〕38号)和《关于印发眉山市市本级“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事项清单的通知》(眉市编办发〔2018〕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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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全面深化政务公开。进一步推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明确公开主体,落实公开责任,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 |
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网站服务功能,优化信息公开目录编排体系、信息公开指南内容、依申请公开在线申请渠道等,市各级行政机关累计公开各类政府信息13.5万余条。市、县两级行政机关已开通政务微博74个、政务微信157个、移动客户端11个、其他政务新媒体12个,发布信息8.4万余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通过信息发布会、在线访谈、文件解读等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回应互动2000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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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法接受监督。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委、同级人大、上级政府报告工作情况,严格履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制度。严格落实《眉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眉山市行政应诉十条规定》,履行出庭应诉责任,出庭率达到80%以上。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回复,回复率达到100%,从案例中查找执法工作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塑造法治政府形象。 |
印发《关于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眉府〔2018〕10号)和《关于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眉府〔2019〕13号),分别向省政府、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2017年度和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8件,接收区县政府、市级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69件,规范性文件报备率、报备合格率、报备及时率均达到100%。严格落实《眉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眉山市行政应诉十条规定》,履行出庭应诉责任,区县政府和市级部门负责人应出庭160次,实际出庭76次,出庭应诉率47.5%。为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2月28日,修订并印发《眉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眉府发〔2018〕25号),要求2019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应达到80%。全市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共收到司法建议8件,认真研究及时回复8件,回复率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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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
政府全市精神卫生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情况的报告(书面)
2019年4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曹晖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精神卫生工作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市政府高度重视,针对审议意见提出的要求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现将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切实提高保障水平
(一)加大财政投入。市财政积极落实精神卫生工作预算经费,从2019年起市本级每年预算安排精神卫生工作经费100万元,用于全市精神卫生防治和能力提升。将重点在提升市精神卫生中心综合能力、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建设、精神卫生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
(二)健全精神卫生工作体系。推进市精神卫生中心综合能力提升,以创建三级乙等精神病医院为抓手,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引进和设备配置,争取增加编制床位和人员编制,不断提升综合业务水平。各县(区)按照《眉山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加强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建设,2019年1月丹棱恒康精神病医院建成投用,实现全市各县(区)均有1所以上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推进县级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改扩建、迁建项目,仁寿县精神卫生保健院启动1800㎡的改建项目并招录医务人员,彭山区精神卫生保健院于2019年1月完成整体搬迁,开放病床由130张增加到150张。推进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建设,县级综合医院均开设了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市人民医院计划在2019年开设精神科门诊,仁寿安康医院开设精神科住院病房。目前,全市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核定床位1429张,实际开放床位达1547张,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63人,精神疾病患者入院难问题逐步缓解。
(三)加强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市人社局研究出台《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放宽卫生系统公开招聘用人自主权。二是实施农村定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放宽基层精神卫生人才考核招聘条件等差异化政策。三是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关于加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的指导意见》,优化岗位设置,将市、县(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高等级岗位结构比例提高5%,可将专业技术初级岗位比例用于中级岗位设置,积极拓宽卫生系统高中级专业技术人才职业晋升空间。
(四)落实医疗保障政策。组织市医保局对精神疾病医保政策进行了认真研究。一是对提高精神疾病患者医保保障水平问题进行调研,拟于近期出台精神病患者分类管理、按床日定额收付费、提高报销比例等政策。二是进一步研究收付费标准在各保障体系中的占比,激励精神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三是建立健全精神病院绩效考核指标制度,目前正在征求专家意见,拟于今年实施,更好地推动精神病院良性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救治救助机制
(一)强化综合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委政法委牵头,卫健、民政、公安、教育、人社、残联等部门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坚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卫生、公安等部门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底排查,依托“一标三实”(标准地址,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基础信息采集,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础台账。
(二)落实救治救助政策。继续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对符合奖补条件的监护人,按照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发放看护期奖补费用。民政部门将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标准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每月共发放相应补贴约90.48万元;将特殊困难群体中的精神障碍患者按标准纳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每月共发放约54.8万元。各县(区)建立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资金专户,对家庭贫困或无监护人,不能承担医疗费用的住院患者,实行治疗费用财政兜底,解决“无钱治”的问题。公安机关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采取措施,会同医疗机构实施强制住院治疗。
(三)推进社区康复服务。一是新建康复机构。在东坡区精神病医院旁新建眉山市精神病人福利院,建设床位300张,总投资4990万元,已开工建设,预计2019年底竣工,投入使用后可有效改善精神病患者就诊环境。二是加强社区康复服务设施建设。全市现有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284个,均配备相应的保健康复用房及保健康复设施,能够满足精神障碍患者康复需求。三是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市残联通过机构托养和居家托养两种形式开展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我市现有精神托养机构4家,共托养精神残疾人300余人,开设工(农)疗项目和职业康复培训,由中央资金和市、县财政予以保障。市残联等部门印发《关于购买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通知》,居家托养服务全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按600元/人·年的标准,为精神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社会融入辅导等服务。
三、健全心理服务体系
(一)开展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按照国家卫健委、政法委等10部门《关于做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确定彭山区为全省社会心理服务体系试点区,逐步建立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健全党政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搭建社会心理服务平台,试点重点内容包括依托村(社区)综治中心等场所设立心理咨询室,开展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以及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体设立心理辅导室或通过购买服务形式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等。
(二)完善学校心理服务。一是明确工作目标。市教体局发布《眉山市2019年学校卫生重点工作》,就“对标建好用好学校卫生室和心理辅导室”作出部署;通过聘请卫生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学校卫生员、培训教师兼职保健员、招聘专职心理健康教师等形式,配齐配足学校卫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业队伍;确保所有学校有场地、有人员、有制度、有职责,卫生室和心理辅导室建设规范、管理规范、使用规范。二是健全中小学学校心理服务机制。建立心理健康教育管理体制和教研机制,将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德育管理体系,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员,定期开展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研活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均建立中小学生心理危机的常态预防、适时预警、及时干预机制,为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完善中小学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提供制度保障。三是抓好心理辅导室建设。我市配有心理辅导室的学校共259所,占全市中小学的63%,市教体局正着力推进心理健康辅导室建设,力争2020年实现全市学校全部建成心理健康辅导室。四是丰富心理健康课程。根据不同年级、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身心特点,合理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同时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文化机构等校外机构的积极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心理素质拓展公益活动,丰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内容。
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
审议市人民政府全市精神卫生工作情况报告的
审议意见》情况测评汇总表
(发出37份,收回3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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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升保障水平,加强队伍建设。每年要保障精神卫生工作预算经费100万,用于全市精神卫生防治工作,提升全市的服务能力。落实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改造扩建现有的精神疾病医院,逐步增加床位数量,缓解精神疾病患者入院难问题。要认真研究引进精神卫生工作人才的相关文件,用好用活现有政策,督促政策落实到位,解决人才短缺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精神卫生工作者相关待遇,及时配套解决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稳定医疗队伍。加强全市医保保障,提高精神特殊疾病门诊标准和住院床日付费标准,提高报销比例,满足患者治疗需求。 |
(一)加大财政投入。从2019年起市本级每年预算安排精神卫生工作经费100万元,用于全市精神卫生防治和能力提升。 (二)健全精神卫生工作体系。推进市精神卫生中心综合能力提升,以创建三级乙等精神病医院为抓手,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引进和设备配置,争取增加编制床位和人员编制,不断提升综合业务水平。各县(区)按照《眉山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加强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建设,2019年1月丹棱恒康精神病医院建成投用,实现全市各县(区)均有1所以上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推进县级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改扩建、迁建项目,仁寿县精神卫生保健院启动1800㎡的改建项目并招录医务人员,彭山区精神卫生保健院于2019年1月完成整体搬迁,开放病床由130张增加到150张。推进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建设,县级综合医院均开设了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市人民医院计划在2019年开设精神科门诊,仁寿安康医院开设精神科住院病房。目前,全市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核定床位1429张,实际开放床位达1547张,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63人。 (三)加强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市人社局研究出台《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放宽卫生系统公开招聘用人自主权。二是实施农村定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放宽基层精神卫生人才考核招聘条件等差异化政策。三是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关于加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的指导意见》,优化岗位设置,将市、县(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高等级岗位结构比例提高5%,可将专业技术初级岗位比例用于中级岗位设置,积极拓宽卫生系统高中级专业技术人才职业晋升空间。 (四)落实医疗保障政策。一是对提高精神疾病患者医保保障水平问题进行调研,拟于近期出台精神病患者分类管理、按床日定额收付费、提高报销比例等政策。二是进一步研究收付费标准在各保障体系中的占比,激励精神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三是建立健全精神病院绩效考核指标制度,目前正在征求专家意见,拟于今年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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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大摸底排查,完善救治救助机制。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要求。加强排查,分类登记管理精神障碍患者,同时注意患者个人隐私保护,对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免费救治,对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强制医治。积极开展大众健康教育和社区康复服务,给予精神障碍患者更多社会关爱;积极引进和鼓励社会工作者和社会组织,对精神障碍患者开展精神障碍康复和心理慰藉等服务,让患者享受更好的康复资源;充分利用残联阳光家园等现有资源,通过增设精神康复设施,提供技术服务支持的方式,进一步完善社区精神障碍康复工作,解决出院难问题。 |
(一)强化综合管理机制。完善市委政法委牵头,卫健、民政、公安、教育、人社、残联等部门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坚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卫生、公安等部门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底排查,依托“一标三实”(标准地址,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基础信息采集,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础台账。 (二)落实救治救助政策。继续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对符合奖补条件的监护人,按照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发放看护期奖补费用。民政部门将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标准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每月共发放相应补贴约90.48万元;将特殊困难群体中的精神障碍患者按标准纳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每月共发放约54.8万元。各县(区)建立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资金专户,对家庭贫困或无监护人,不能承担医疗费用的住院患者,实行治疗费用财政兜底,解决“无钱治”的问题。公安机关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采取措施,会同医疗机构实施强制住院治疗。 (三)推进社区康复服务。一是新建康复机构。在东坡区精神病医院旁新建眉山市精神病人福利院,建设床位300张,总投资4990万元,已开工建设,预计2019年底竣工。二是加强社区康复服务设施建设。全市现有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284个,均配备相应的保健康复用房及保健康复设施,能够满足精神障碍患者康复需求。三是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市残联通过机构托养和居家托养两种形式开展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我市现有精神托养机构4家,共托养精神残疾人300余人,开设工(农)疗项目和职业康复培训,由中央资金和市、县财政予以保障。市残联等部门印发《关于购买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通知》,居家托养服务全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按600元/人·年的标准,为精神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社会融入辅导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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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注未成年心理,开展心理健康辅导。加快和完善学校心理辅导室的建设,在学校配备心理健康办公场所,设立接待学生和教师的心理辅导室及其他功能室,配齐设备;加强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心理健康教师的提升培训;未达到人数规模的学校,配备区域性的专职心理健康教师。 |
(一)开展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我市确定彭山区为全省社会心理服务体系试点区。 (二)完善学校心理服务。一是明确工作目标。市教体局发布《眉山市2019年学校卫生重点工作》,就“对标建好用好学校卫生室和心理辅导室”作出部署;二是健全中小学学校心理服务机制。三是抓好心理辅导室建设。我市配有心理辅导室的学校共259所,占全市中小学的63%,市教体局正着力推进心理健康辅导室建设,力争2020年实现全市学校全部建成心理健康辅导室。四是丰富心理健康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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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情况的报告(书面)
2019年4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8年7-8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专项执法检查,出台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人发〔2018〕20号),市人大在肯定多年来水土保持工作成绩的同时,也指出我市在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时需要加强和完善的5个方面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水利、财政、发改、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将审议意见的落地落实与日常工作相结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力推进,各项工作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2018年省政府对市(州)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名列全省第六。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精准施策,坚持压实责任抓落实
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将市人大水土保持法执法监督检查审议意见的落地落实作为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理念的重要举措,精准施策,强力推进。一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眉府办函〔2018〕97号),在要求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加强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同时,将审议意见提出的5个方面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工作,逐条梳理并制定了12个小项共22个工作目标任务,落实了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二是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5个牵头单位制定了实施方案,进一步分解工作任务,做到了“任务、目标、措施、责任”四落实;三是结合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将相关的目标任务列入市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园区的考核内容,强力推进。
二、精细管理,坚持问题导向抓落实
市、县(区)人民政府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照市人大审议意见五个方面问题,强化举措,精细管理,狠抓落实。
(一)全面深入宣传,强化水保意识。
1.集中宣传有声有色。结合“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12.4”法制宣传日、“法治宣传月”、“科技三下乡”、“双城联创”等宣传活动,采取集中定点宣传下乡镇、进社区、入工地,市、县(区)在高速公路出口设置水土保持国策宣传牌等方式,水土保持国策宣传做到了报纸上有文字、电视上有图片、手机上有短信、网络媒体上有信息、微信朋友圈有水土保持法相关内容。据统计,全市共发放宣传资料25000余份,制作固定大型水土保持宣传标牌7个,电子屏滚动播放水土保持宣传视频和标语100余条,推送今日头条、四川法制网、微眉山、智慧眉山、有关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信息40余条,发送手机信息、用户朋友圈10万余次。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让水土保持法深入人心,让自觉遵守水土保持法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2.“法律七进”活动抓严抓实。结合长江经济带生产建设项目专项执法行动,采取分园区、分行业集中、定向宣传的方式,将水土保持法相关法律法规送到园区、发到学校、宣传到乡镇、讲解到企业,切实抓好了水保法进机关、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乡村等活动。
3.水土保持进学校取得实质性进展。市委党校已将水土保持法纳入教育计划内容;市教体局出台了《眉山市中小学加强水土保持教育实施方案》,确定了修文小学、广济初中等14所学校为水土保持教育试点学校,将水土保持教育纳入《生命生态与安全》《语文》《科学》等学科教学,同时创新开展形式多样的水土保持教育校外实践活动,并在世界水日、植树节、地球日等重要的时间节点在学校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活动。
4.省级、国家级科技示范园创建有序推进。青神已编制完成《青神县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总体规划》并报水利厅审查审批,争取到2018年、2019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共600万元、市级财政资金30万元,结合项目实施一并开展园区相关硬件、软件的建设,确保2019年创建成功省级、2020年创建成功国家级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岷东新区樱花博览园已编制完成创建实施方案,正按方案抓紧实施,确保2019年创建成功省级、2020年创建成功国家级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仁寿县、洪雅县正结合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的实施,统筹规划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的创建工作。
(二)加大资源配置,强化防治能力。
1.水保工作人员“不足”“不专”的问题得到初步缓解。全市抓住机构改革之机,科学合理整合职能,通过引进高学历人才、调整充实思想作风好、专业水平高、法制意识强的骨干人才到水保监督管理队伍等方式,全市水保专职人员达到28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15人(其中研究生学历2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15人,初步缓解了水土保持监管队伍人员“不足”“不专”的问题。
2.水保工作人员“不精”的问题初步解决。市县(区)均已建立了培训学习制度,充分利用行业内部培训和社会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着力解决水保工作人员不精的问题。已选派市、县(区)水利局新任水土保持分管领导、水保办主任7人参加了四川省水土保持局举办的新任分管领导和水保办主任培训班;8名水土保持骨干人员参加了河海大学组织的水土保持专业技术培训。
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严格执行《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从2018年起,市县(区)均将水土保持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对部省项目配套资金、前期工作经费、“天地一体化”监管省级试点等项目建设所需要的资金大都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2018年市、县(区)财政投入资金503.52万元,2019年已列入财政预算资金319.92万元,用于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等工作。
(三)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
1.水土保持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凸显。市县(区)均成立或调整充实了以分管水利工作的政府领导为主任的水土保持委员会,出台了水土保持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明确了名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任务。
2.齐抓共管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基本形成。发改部门将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列入企业投资备案通知书进行提示并抄送水利部门;住建部门将水保审批手续作为项目竣工必备资料之一;交通运输部门将水保列入交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内容之一,并及时通报信息,互通有无;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和园区主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接,协调处理本系统、本园区涉及水土保持相关事宜。
3.乡镇、村级组织作用进一步加强。结合机构改革,市、县(区)水利局均保留了具体承担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乡镇一级基本形成了以分管环保的乡镇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具体从事农业农村的站所负责水土保持具体工作的机制和体制。但因机构改革后三定方案正制定中,乡镇、村一级具体的水土保持职责和任务还未完全确定,需要在下一步工作中加以解决和落实,有效解决水土保持在农村监管上的空白。
(四)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综合治理。
1.监督检查工作强力开展。市、县(区)水土保持委员会充分发挥作用,结合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进一步加强了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将生产建设项目的执法监管列入考核内容,强力推进水土保持监督工作。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江经济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水土保持“天地一体化”监管省级试点等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暂行办法》,采取现场监督检查和书面检查等方式开展了全覆盖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已初步排查出成都至宜宾高速公路、成昆铁路复线、岷东大道青神段、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等4个涉嫌“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四川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眉山校区“未验先投”以及部分“未批先建”的违法生产建设项目。对涉嫌水土保持违法的生产建设项目发出监督检查意见或限期整改通知书120余份,对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2.历史遗留问题清理有序推进。通过公布水土保持违法举报电话、部门和园区密切配合的方式,对2011年3月1日以来新建的各类生产建设项目的排查工作稳步推进。据初步统计,2011年—2018年全市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已经办理水土保持行政审批的项目1373个,尚未办理水土保持行政审批的项目约800个,未办理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项目约820个。下一步将继续深入开展好这一任务艰巨的历史遗留问题的清理工作,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按水利厅的部署年底前清理到位。
(五)严格目标考核,强化监督问责。
严格按照《眉山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规定,将2018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县(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和园区,有针对性地制定考核评分标准,由市水保委牵头,精心组织实施了2018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以市水土保持委员会的名义进行了印发,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对县(区)政府、市级部门(单位)的绩效考核。通过目标考核,促使各级各部门更加重视水土保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进各项工作。
三、精细量化,聚焦“突破”抓落实
2019年是市委确定的“突破年”,市县(区)政府将继续以落实市人大审议意见为着力点,进一步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开放发展突破年”的工作主题、水利厅“补短板强弱项、强监管优服务”的安排部署和“1135”水利强市发展战略,全面加强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和监督工作,向2019年度省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 “保六争四”目标稳步推进。
(一)预防保护工作有新突破。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工作机制,全面贯彻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新立项项目坚决杜绝出现“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等违法违规问题;结合“双城联创”、河(湖)长制等中心工作,大力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等自然修复措施,水土流失面积减少3%以上,使眉山的“山更青、水更秀、景更宜”。
(二)水土流失治理工作有新突破。全力实施好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的东坡、仁寿、洪雅、丹棱、青神的5个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统筹协调好自然资源、农业、林业等系统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项目,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0平方公里以上。同时积极探索水土流失治理与小流域综合治理、河(湖)长制、产业脱贫、助农增收、竹产业、茶产业等重大工作安排部署的统筹协调,实现多方共赢。
(三)监督执法工作有新突破。继续抓好长江经济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全面清理2011年以来开工建设的生产项目,严肃查处一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初步形成最严格的水土保持监管态势,让水土保持法成为一根不敢轻易逾越的“高压线”,切实维护好水土保持法律权威。
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贯彻实施情况
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汇总表
(发出37份,收回3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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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深入宣传,强化水保意识。以青神县学道街小学创建省级、国家级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为契机,充分发挥青少年水土保持科技教育基地的科普教育、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学生从小树立水土保持意识和生态发展理念;以“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12.4法制宣传日”、执法监督检查等为契入点,创新宣传的形式和载体,宣传水土保持知识、常识,重点报道最新水土保持工作动态,大力宣传水土保持先进事例,曝光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的典型案例,不断强化全民水土保持意识。 |
一、全面深入宣传,强化水保意识。 1.集中宣传有声有色。结合“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12.4”法制宣传日、“法治宣传月”、“科技三下乡”、“双城联创”等宣传活动,采取集中定点宣传下乡镇、进社区、入工地,市、县(区)在高速公路出口设置水土保持国策宣传牌等方式,水土保持国策宣传做到了报纸上有文字、电视上有图片、手机上有短信、网络媒体上有信息、微信朋友圈有水土保持法相关内容。据统计,全市共发放宣传资料25000余份,制作固定大型水土保持宣传标牌7个,电子屏滚动播放水土保持宣传视频和标语100余条,推送今日头条、四川法制网、微眉山、智慧眉山、有关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信息40余条,发送手机信息、用户朋友圈10万余次。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让水土保持法深入人心,让自觉遵守水土保持法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2.“法律七进”活动抓严抓实。结合长江经济带生产建设项目专项执法行动,采取分园区、分行业集中、定向宣传的方式,将水土保持法相关法律法规送到园区、发到学校、宣传到乡镇、讲解到企业,切实抓好了水保法进机关、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乡村等活动。 3.水土保持进学校取得实质性进展。市委党校已将水土保持法纳入教育计划内容;市教体局出台了《眉山市中小学加强水土保持教育实施方案》,确定了修文小学、广济初中等14所学校为水土保持教育试点学校,将水土保持教育纳入《生命生态与安全》《语文》《科学》等学科教学,同时创新开展形式多样的水土保持教育校外实践活动,并在世界水日、植树节、地球日等重要的时间节点在学校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活动。 4.省级、国家级科技示范园创建有序推进。青神已编制完成《青神县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总体规划》并报水利厅审查审批,争取到2018年、2019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共600万元、市级财政资金30万元,结合项目实施一并开展园区相关硬件、软件的建设,确保2019年创建成功省级、2020年创建成功国家级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岷东新区樱花博览园已编制完成创建实施方案,正按方案抓紧实施,确保2019年创建成功省级、2020年创建成功国家级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仁寿县、洪雅县正结合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的实施,统筹规划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的创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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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大资源配置,强化防治能力。抓住机构改革之机,科学合理整合职能,配齐配强水土保持专职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用2-3年时间彻底解决水土保持监管队伍不足、不专、不精的问题,强化日常培训学习,建立完善激励机制。严格执行《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从2018年起将水土保持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不断提高水土保持专业监测、执法装备等能力。 |
二、加大资源配置,强化防治能力。 1.水保工作人员“不足”“不专”的问题得到初步缓解。全市抓住机构改革之机,科学合理整合职能,通过引进高学历人才、调整充实思想作风好、专业水平高、法制意识强的骨干人才到水保监督管理队伍等方式,全市水保专职人员达到28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15人(其中研究生学历2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15人,初步缓解了水土保持监管队伍人员“不足”“不专”的问题。 2.水保工作人员“不精”的问题初步解决。市县(区)均已建立了培训学习制度,充分利用行业内部培训和社会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着力解决水保工作人员不精的问题。已选派市、县(区)水利局新任水土保持分管领导、水保办主任7人参加了四川省水土保持局举办的新任分管领导和水保办主任培训班;8名水土保持骨干人员参加了河海大学组织的水土保持专业技术培训。 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严格执行《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从2018年起,市县(区)均将水土保持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对部省项目配套资金、前期工作经费、“天地一体化”监管省级试点等项目建设所需要的资金大都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2018年市、县(区)财政投入资金503.52万元,2019年已列入财政预算资金319.92万元,用于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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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委员会作用,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委员会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探索创新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联动、相互支持配合的水土保持工作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机制;整合各级、各部门之间的执法资源和力量,消除工作和监管上的空白,补齐工作短板,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充分发挥乡镇和村级组织作用,明确其水土保持职责和任务,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在农村监管上的落地落实。 |
三、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 1.水土保持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凸显。市县(区)均成立或调整充实了以分管水利工作的政府领导为主任的水土保持委员会,出台了水土保持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明确了名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任务。 2.齐抓共管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基本形成。发改部门将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列入企业投资备案通知书进行提示并抄送水利部门;住建部门将水保审批手续作为项目竣工必备资料之一;交通运输部门将水保列入交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内容之一,并及时通报信息,互通有无;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和园区主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接,协调处理本系统、本园区涉及水土保持相关事宜。 3.乡镇、村级组织作用进一步加强。结合机构改革,市、县(区)水利局均保留了具体承担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乡镇一级基本形成了以分管环保的乡镇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具体从事农业农村的站所负责水土保持具体工作的机制和体制。但因机构改革后三定方案正制定中,乡镇、村一级具体的水土保持职责和任务还未完全确定,需要在下一步工作中加以解决和落实,有效解决水土保持在农村监管上的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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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综合治理。市、县(区)政府要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全市各级、各类、各领域生产建设项目贯彻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执法监管,切实解决突出问题,提高“三同时”制度执行率,填补农村水土保持监管空白。充分运用水土保持“天地一体化”监管成果,依法对全市2011年以来的所有生产建设项目开展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处理好水土保持历史遗留问题,维护法律权威。 |
四、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综合治理。 1.监督检查工作强力开展。市、县(区)水土保持委员会充分发挥作用,结合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进一步加强了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将生产建设项目的执法监管列入考核内容,强力推进水土保持监督工作。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江经济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水土保持“天地一体化”监管省级试点等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暂行办法》,采取现场监督检查和书面检查等方式开展了全覆盖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已初步排查出成都至宜宾高速公路、成昆铁路复线、岷东大道青神段、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等4个涉嫌“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四川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眉山校区“未验先投”以及部分“未批先建”的违法生产建设项目。对涉嫌水土保持违法的生产建设项目发出监督检查意见或限期整改通知书120余份,对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2.历史遗留问题清理有序推进。通过公布水土保持违法举报电话、部门和园区密切配合的方式,对2011年3月1日以来新建的各类生产建设项目的排查工作稳步推进。据初步统计,2011年—2018年全市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已经办理水土保持行政审批的项目1373个,尚未办理水土保持行政审批的项目约800个,未办理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项目约820个。下一步将继续深入开展好这一任务艰巨的历史遗留问题的清理工作,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按水利厅的部署年底前清理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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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格目标考核,强化监督问责。严格落实《眉山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强化部门责任分解,确保水土保持各项措施落地落实。严格压责套责问责,对不依法行政、不履职尽责、不履行法律义务,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追责。 |
五、严格目标考核,强化监督问责。 严格按照《眉山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规定,将2018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县(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和园区,有针对性地制定考核评分标准,由市水保委牵头,精心组织实施了2018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以市水土保持委员会的名义进行了印发,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对县(区)政府、市级部门(单位)的绩效考核。通过目标考核,促使各级各部门更加重视水土保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进各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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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
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
2019年4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并提出了审议意见。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了会议专题研究,逐一对照,全力落实。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进一步提升。2018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99.4%,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壮大新型主体,发展集约农业
(一)坚持多元培育。市政府制定了《眉山市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改革工作方案》,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多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小农户创办或加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截至2018年,全市培育农民合作社3259个、家庭农场3959个、农业企业3393家,创建国家级示范社32个、省级示范场社172个,全市土地流转总面积达119万亩,土地流转率达45%,带动小农户65万余户。
(二)坚持项目支撑。全市争取部省农业项目21个,上级补助资金4.6亿元。顺利推进中法农业科技园、泰国正大生态养殖全产业链、中华枇杷园等39个现代农业项目,预计全市完成现代农业投资109.38亿元,第一产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实现42.29亿元。市政府与特驱集团签订现代农业产业一体化项目战略合作协议,总投资100亿元。
(三)坚持政策扶持。市政府出台了《眉山市晚熟柑桔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按一次性每亩奖补500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每年扶持10个集中成片500亩以上,路水电网配套、应用水肥一体化、产品质量可追溯的标准果园;对新建成的年加工能力2万吨以上的柑桔初加工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补;对创建柑桔品牌、创新种植技术和营销模式的主体也将给予一定金额奖补。2018年,市政府共计投资400万元扶持培育规模化、标准化晚熟柑桔生产经营主体18个。
(四)坚持品牌引领。实施“区域品牌+企业品牌”战略,大力发展“三品一标”农产品,引领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质增效转方式,走质量兴农、品牌强农之路。目前,我市已形成一县一主业、一县一品牌的农产品区域品牌体系,“东坡泡菜”、“丹棱桔橙”、“彭山葡萄”、“仁寿枇杷”、“洪雅绿茶”、 “青神椪柑”影响不断扩大。福仁缘枇杷饮料在全国同类产品排名第一,幺麻子公司成为全国规模最大的藤椒加工企业。全市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拥有“三品一标”农产品259个。
二、筑牢工作基础,提升监管能力
(一)整合监管体系。在市、县两级整合农安、畜安力量,设立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股),共计配置人员40人。按照“一图二书三员四定八项制度”规范,持续开展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巩固省级监管示范市创建成果。2018年,全市新建设标准化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20个,配备村级兼职协管员和农产品生产基地信息员3310名,实现了涉农乡镇村级协管员全覆盖,洪雅县成功通过“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现场技术核查。
(二)夯实检测体系。市农业质量检测中心成功通过检测能力验证,完成了水产品、畜产品检测参数扩项筹备工作,预计今年6月接受专家评审。东坡区、彭山区县级农产品检测站已启动“双认证”工作。2018年全市完成部、省、市监测任务17项,定量分析农业样品1200余个,速测样品40000余个,保证了检测结果科学可靠。
(三)规范执法体系。持续推进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业行政执法制度17个。强化农业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全市所有处罚案件全部上网公示并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监管。积极开展农业执法检查、质量监督抽检和大要案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和禁用农业投入品行为。2018年全市办结农业行政处罚案件164件,获得省优案卷6卷,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率100%,重大案件查处率100%,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率100%,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率100%,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检查率100%。
(四)构建追溯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工作挂钩,圆满完成国家农产品追溯管理平台试运行工作,共计纳入30家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入驻国家平台。2018年全市新增加70家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入驻省级农产品追溯平台,入驻省级农产品追溯平台主体总量达到290家。建成了眉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对全市28家重大农产品生产基地实现了视频监控。
三、注重宣传引导,推动社会共治
(一)丰富公益宣传。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基本常识的宣传力度,在眉山电视台、《眉山日报》、农业门户网站、微信上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双安双创”工作成效,在村委会、农资销售门市、主要交通道口张贴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画,设立宣传标语牌。2018年,全市印发宣传画8000份、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手册3000册、明白纸3万余份、农产品生产经营技术资料4万份,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发放管理制度12000余份。
(二)扩展培训对象。将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纳入培训计划,通过现代职业农民培训工程、科技入户、农资下乡等形式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推广“三品一标”产品。2018年,全市举办种养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班10期、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班5期、农民巡回培训班12期,选拔“眉州田园名星”培育对象50名,培育农业职业经理人36名、新型职业农民1613名、农村实用人才61340人,实现了对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的轮训。
(三)开展专题活动。组织开展全市农资经营门店诚信评选活动,对全市农资经营门店进行诚信评级,新创建农资经营示范店8家。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基地创建,目前全市共计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基地16个。大力开展“检测开放日”活动,定期对外开放专业检测室,让普通民众零距离接触农残快检操作,普及科学常识,全力消除群众农产品消费困惑。
(四)建立信用体系。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管对象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凡在省级例行监测、市级风险监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中发现问题的生产经营主体将留档备案,并作为“三品一标”认证、奖补推荐、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目前,全市已有230家农产品生产主体建立了信用档案。
四、强化机制建设,形成联动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了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以各级政府“一把手”为组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市县乡村“四长”层级负责制。今年2月,中央办公厅制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市委常委会都作了传达学习,并要求相关部门及时制定工作责任清单和考核监督方案,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抓实抓好。
(二)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分责全覆盖、知责全落实、履责全方位、问责全过程”要求,明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严格落实“一把手”履职报告制度。2018年,市政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三品一标”认证列入了政府重点工作、十大民生工程、质量强市和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目标绩效考核,对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扣减目标考核分值,对年内出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完善协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通报,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年度监管计划,明确监管任务,开展应急协作。严格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指示精神,联合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整治、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等专项行动。2018年7月,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武维华莅眉调研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并给予了高度评价。
(四)加大经费投入。按市级每年人均不低于1元、区县人均不低于3-5元的标准,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保障机制。2018年,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4600万元,市政府投资150万元建设了眉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对全市新认证的28个“三品一标”进行了奖补。
食品安全的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下一步,市政府将继续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贯彻实施,以推进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在源头治理、队伍建设、主体培育、机制创新等方面狠下工夫,扎实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报告的
审议意见》情况测评汇总表
(发出37份,收回37份)
审议意见 |
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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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满意(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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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定不移地大力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发展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不断深化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的培育支持力度,使之走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之路,从而发挥其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上的主体和带动作用,逐步形成统一标准、统一技术、统一农资、统一社会化服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新格局。力争两年内土地流转率达到50%以上。 |
一、壮大新型主体,发展集约农业 (一)坚持多元培育。市政府制定了《眉山市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改革工作方案》,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多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小农户创办或加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截至2018年,全市培育农民合作社3259个、家庭农场3959个、农业企业3393家,创建国家级示范社32个、省级示范场社172个,全市土地流转总面积达117万亩,土地流转率达44%,带动小农户65万余户。 (二)坚持项目支撑。全市争取部省农业项目21个,上级补助资金4.6亿元。顺利推进中法农业科技园、泰国正大生态养殖全产业链、中华枇杷园等39个现代农业项目,预计全市完成现代农业投资109.38亿元,第一产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实现42.29亿元。市政府与特驱集团签订现代农业产业一体化项目战略合作协议,总投资100亿元。 (三)坚持政策扶持。市政府出台了《眉山市晚熟柑桔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按一次性每亩奖补500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每年扶持10个集中成片500亩以上,路水电网配套、应用水肥一体化、产品质量可追溯的标准果园;对新建成的年加工能力2万吨以上的柑桔初加工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补;对创建柑桔品牌、创新种植技术和营销模式的主体也将给予一定金额奖补。2018年,市政府共计投资400万元扶持培育规模化、标准化晚熟柑桔生产经营主体18个。 (四)坚持品牌引领。实施“区域品牌+企业品牌”战略,大力发展“三品一标”农产品,引领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质增效转方式,走质量兴农、品牌强农之路。目前,我市已形成一县一主业、一县一品牌的农产品区域品牌体系,“东坡泡菜”、“丹棱桔橙”、“彭山葡萄”、“仁寿枇杷”、“洪雅绿茶”、 “青神椪柑”影响不断扩大。福仁缘枇杷饮料在全国同类产品排名第一,幺麻子公司成为全国规模最大的藤椒加工企业。全市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拥有“三品一标”农产品259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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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基础。不断巩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市创建成果,抓住新一轮机构改革时机,理顺职责,整合力量,切实解决当前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在监管、检测、执法力量等环节存在的薄弱问题,打造一支过硬的专业化队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确保每个乡镇监管服务站落实在岗专职工作人员2人,每个村设立1名协管员,同时配套落实工作经费,要按照“一图二书三员四定八项制度”的要求,持续推进标准化建设,力争到2020年全市各乡镇监管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实现全覆盖;县级检测站要采取培训提高一批,内部调整充实一批和引进一批等措施,配强专业检测、管理人员10人以上,同时保障稳定的运行经费,确保2年内6个县级检测站全部通过“双认证”,取得法定检测资质。 |
二、筑牢工作基础,提升监管能力 (一)整合监管体系。在市、县两级整合农安、畜安力量,设立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股),共计配置人员40人。按照“一图二书三员四定八项制度”规范,持续开展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巩固省级监管示范市创建成果。2018年,全市新建设标准化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20个,配备村级兼职协管员和农产品生产基地信息员3310名,实现了涉农乡镇村级协管员全覆盖,洪雅县成功通过“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现场技术核查。 (二)夯实检测体系。市农业质量检测中心成功通过检测能力验证,完成了水产品、畜产品检测参数扩项筹备工作,预计今年6月接受专家评审。东坡区、彭山区县级农产品检测站已启动“双认证”工作。2018年全市完成部、省、市监测任务17项,定量分析农业样品1200余个,速测样品40000余个,保证了检测结果科学可靠。 (三)规范执法体系。持续推进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业行政执法制度17个。强化农业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全市所有处罚案件全部上网公示并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监管。积极开展农业执法检查、质量监督抽检和大要案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和禁用农业投入品行为。2018年全市办结农业行政处罚案件164件,获得省优案卷6卷,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率100%,重大案件查处率100%,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率100%,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率100%,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检查率100%。 (四)构建追溯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工作挂钩,圆满完成国家农产品追溯管理平台试运行工作,共计纳入30家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入驻国家平台。2018年全市新增加70家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入驻省级农产品追溯平台,入驻省级农产品追溯平台主体总量达到290家。建成了眉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对全市28家重大农产品生产基地实现了视频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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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广度深度。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现代传媒作用,不断探索和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形式。要借助报纸、电视、网络、微信等,不断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力度。要突出宣传的针对性,对农产品消费者、社会公众,要以正面宣传为主,重点宣传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上采取的有效举措和取得的效果,宣传我市好的农产品品牌,使之对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有全面正确的认识;对农业投入品经营业主、农业生产者、农产品经营者,重点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依法严肃查处的典型案例,使之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公德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宣传使之形成全社会共治共享格局。 |
三、注重宣传引导,推动社会共治 (一)丰富公益宣传。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基本常识的宣传力度,在眉山电视台、《眉山日报》、农业门户网站、微信上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双安双创”工作成效,在村委会、农资销售门市、主要交通道口张贴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画,设立宣传标语牌。2018年,全市印发宣传画8000份、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手册3000册、明白纸3万余份、农产品生产经营技术资料4万份,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发放管理制度12000余份。 (二)扩展培训对象。将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纳入培训计划,通过现代职业农民培训工程、科技入户、农资下乡等形式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推广“三品一标”产品。2018年,全市举办种养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班10期、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班5期、农民巡回培训班12期,选拔“眉州田园名星”培育对象50名,培育农业职业经理人36名、新型职业农民1613名、农村实用人才61340人,实现了对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的轮训。 (三)开展专题活动。组织开展全市农资经营门店诚信评选活动,对全市农资经营门店进行诚信评级,新创建农资经营示范店8家。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基地创建,目前全市共计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基地16个。大力开展“检测开放日”活动,定期对外开放专业检测室,让普通民众零距离接触农残快检操作,普及科学常识,全力消除群众农产品消费困惑。 (四)建立信用体系。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管对象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凡在省级例行监测、市级风险监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中发现问题的生产经营主体将留档备案,并作为“三品一标”认证、奖补推荐、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目前,全市已有230家农产品生产主体建立了信用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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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部门联动机制。坚持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席会议制度,不断探索创新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机制。借机构改革之机科学合理整合职能,整合人员,整合资源。切实抓好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与公检法司之间的信息共享,形成严打高压态势,让违法违规者无机可乘。 |
四、强化机制建设,形成联动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了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以各级政府“一把手”为组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市县乡村“四长”层级负责制。今年2月,中央办公厅制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市委常委会都作了传达学习,并要求相关部门及时制定工作责任清单和考核监督方案,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抓实抓好。 (二)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分责全覆盖、知责全落实、履责全方位、问责全过程”要求,明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严格落实“一把手”履职报告制度。2018年,市政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三品一标”认证列入了政府重点工作、十大民生工程、质量强市和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目标绩效考核,对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扣减目标考核分值,对年内出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完善协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通报,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年度监管计划,明确监管任务,开展应急协作。严格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指示精神,联合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整治、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等专项行动。2018年7月,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武维华莅眉调研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并给予了高度评价。 (四)加大经费投入。按市级每年人均不低于1元、区县人均不低于3-5元的标准,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保障机制。2018年,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4600万元,市政府投资150万元建设了眉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对全市新认证的28个“三品一标”进行了奖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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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市人民政府办理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的审议
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
2019年4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市政府《关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并形成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办理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人发〔2018〕27号)。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办理和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不断提高建议落实率方面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高度重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将办理工作作为帮助改进工作,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途径,以对人大代表和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提高建议落实率。
(一)把好交办关。修订完善《眉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扎实开展人大代表建议办理任务分解,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精准落实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坚持高规格召开市人大代表建议交办会,对办理工作落实进行高位推动。
(二)把好过程关。承办单位严格按照“三见面”要求,即办前调研见面、办中征求意见见面、办结后答复见面,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有关科室具体办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三联系”制度,通过座谈、现场办公、实地考察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方案,办理方式由“文来文往”转变为“人来人往”,确保办理工作优质高效开展。
(三)把好质量关。针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建议,坚持多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牵头主办,相关单位会办模式,从注重按时办结率向追求问题解决率上转变,把是否解决实际问题作为衡量工作质效的首要标准,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落实率。
二、关于探索建立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公开制,推动办理工作“阳光化”方面
人大代表建议是民声、民情、民意反映的重要载体。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办理工作公开、透明、及时、高效,市政府积极探索建立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公开机制。2018年11月以来,我办已在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辟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公开专栏,对部分人大代表在市人代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办理结果进行公开。截至目前,已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复函47件。下一步,市政府将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公开机制,主动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监督,着力推动办理工作“阳光化”,真正做到人大代表建议和办理结果“双公开”。
三、加强培训,提高建议办理工作质量方面
市政府始终坚持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提高,多措并举,全面提升全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质效。
(一)强化业务培训。针对办理人员能力参差不齐的现状,采取以会代训等方式,着力培养一批懂业务的人员参与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沟通协调。充分发挥主办单位牵头作用,加强与会办单位的联系协商,确保办理工作不推诿、不扯皮。针对个别情况复杂、办理难度大的建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共同研判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推动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结果审查。要求各承办单位办理的答复意见,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统一交至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市政府办公室重点加强对答复格式、政策法规、答复内容和解决问题四个方面的审查。对人大代表提出异议或不满意意见的办理件,一律打回重办,直到人大代表满意为止。
特此报告。
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办理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汇总表
(发出37 份,收回37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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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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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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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不断提高建议落实率。市政府及承办单位要以代表建议是否得到落实作为办理工作的衡量标准,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了解代表真实想法;要从注重按时办结率向追求问题解决率转变,把办理工作的着眼点放在解决问题和促进工作上,以解决实际问题回应群众诉求。 |
一、关于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不断提高建议落实率方面 (一)把好交办关。修订完善《眉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扎实开展人大代表建议办理任务分解,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认真落实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坚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政府领导召集会议进行交办,对办理工作落实进行高位推动。(二)把好过程关。承办单位严格按照“三见面”要求,即办前调研见面、办中征求意见见面、办结后答复见面,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有关科室具体办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三联系”制度,通过座谈、现场办公、实地考察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方案,办理方式由“文来文往”转变为“人来人往”,确保办理工作优质高效开展。(三)把好质量关。针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建议,坚持多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牵头主办,相关单位会办模式,从注重按时办结率向追求问题解决率上转变,把是否解决实际问题作为衡量工作质效的首要标准,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落实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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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要探索建立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公开制,推动办理工作“阳光化”。在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开部分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内容,以及各承办单位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情况原文,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
二、关于探索建立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公开制,推动办理工作“阳光化”方面 人大代表建议是民声、民情、民意反映的重要载体。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办理工作公开、透明、及时、高效,市政府积极探索建立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公开机制。2018年11月以来,我办已在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辟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公开专栏,对部分人大代表在市人代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办理结果进行公开。截至目前,已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复函47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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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要加强培训,提高建议办理工作质量。要加强对具体承办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表建议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建议交办过程中,具体承办单位出现意见不一致时,由市政府办会同市编办、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共同确定办理单位。 |
三、加强培训,提高建议办理工作质量方面 (一)强化业务培训。采取以会代训等方式,着力培养一批懂业务的人员参与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能力和水平。(二)强化沟通协调。充分发挥主办单位牵头作用,加强与会办单位的联系协商。针对个别情况复杂、办理难度大的建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共同研判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推动办理工作落到实处。(三)强化结果审查。要求各承办单位办理的答复意见,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统一交至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市政府办公室重点加强对答复格式、政策法规、答复内容和解决问题四个方面的审查。对人大代表提出异议或不满意意见的办理件,一律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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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的情况报告(书面)
2019年4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吕皓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8年4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出台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主持召开全市“两法衔接”工作推进会,并先后两次率队督查相关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决定》情况。2018年10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两法衔接”工作情况的报告,并提出了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充分肯定了全市“两法衔接”工作所取得的阶段性成绩,同时指出还存在办案效率与案件质量不高、惩处威慑力有待加强等问题。
针对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长罗佳明、常务副市长祝云分别就贯彻落实审议意见作出批示。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5日召开专题会议对贯彻落实审议意见进行了研究和全面部署,现将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化“两法衔接”工作大格局
(一)坚持党的领导。市、区县“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主动向党委专题报告“两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党委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升级改造、绩效考核、经费保障等工作落实。2018年1月31日,市委书记慕新海调研市“两法衔接”工作信息中心,听取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市“两法衔接”工作情况汇报,并从加强信息中心专业化建设、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仁寿县委调整“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县委书记亲自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县委常委会决定县财政每年拨付100万元的“两法衔接”工作经费。青神县委两次听取“两法衔接”工作汇报,县委常委会专题研究“两法衔接”工作,对强化绩效考核、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加强工作保障明确工作要求。
(二)压实整改责任。2018年10月底,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召开整改落实审议意见工作部署会,学习贯彻审议意见,安排部署整改落实方案,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两法衔接”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通知》。2019年3月初,市人民检察院牵头召开审议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推进会,要求全市各成员单位坚持问题导向,紧盯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精准施策、精确落实,确保审议意见得到全面落实。同期,六区县“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相继向地方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整改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听取人大的意见建议,对标问题再整改再落实。
(三)加强协作配合。全市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履职,进一步加强工作配合和沟通协调,检察机关依法加强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开展个案指导,成员单位工作联动明显增强、衔接更加顺畅。2018年11月以来,两级“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组织召开联席会议23次,重点研究制定工作衔接机制、督促检查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会商研讨案件22件,其中对20件案件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针对在涉罪案件移送、办理中存在一定分歧的6件案件,相关单位双向咨询30余次,形成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6个。2019年2月开始,两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在全市开展“保健”市场乱象整治专项监督活动,集中办理一批违法犯罪典型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对“保健”市场监督长效工作机制。
(四)夯实工作保障。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市委编办对议事协调机构调整精简的要求,市“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保障组织机构的前后衔接,确保整改落实工作有序推进,各区县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工作也正在推进。两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大对“两法衔接”的保障力度,东坡、彭山、仁寿等地落实“两法衔接”工作专项经费,2018年11月以来,市县两级共使用资金210余万元用于“两法衔接”工作信息化建设、执法设备采购、专业人员聘用等。两级“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东坡区按“自查自评、小组复核、综合评定、区委审定”的方式对考核对象严格按照“目标考核自查表”目标要求考核评分,区委办、区政府办发文对“两法衔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全区通报表扬,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二、持续提升行政执法能力
(一)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已配齐执法工作所需设施设备,实现一线执法人员人手一台执法记录仪,严格落实执法过程全程留痕。全市5466名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全部实现持证执法、持证办案。两级“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行政执法和司法办案骨干拉入“两法衔接”工作微信群,加强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东坡区、仁寿县制定《“两法衔接”罪名指引手册》,装订成册分发给每位执法人员学习,同时有针对性的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法律讲座,增强行政执法人员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执法业务培训。审议意见提出以来,两级“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组织业务培训16次,庭审观摩9次,通过举办“两法衔接”专家论坛、外出学习交流等形式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2018年12月26日,市“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第一期眉山市“两法衔接”专家讲坛,邀请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庄汉以《生态环境领域“两法衔接”的问题与对策》为题给全市190名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丹棱县“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邀请县人民法院刑庭负责人,结合丹棱县办案实践及典型案例,对行政领域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和证据要求等内容进行专题培训。
三、建设智慧型“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一)进一步推进平台升级改造。作为省人民检察院确定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升级改造试点市,市人民检察院升级改造试点领导小组先后6次到省人民检察院与研发单位座谈交流,反复沟通升级改造需求。市县两级平台操作骨干人员先后到宁波、泸州、广安等大数据运用先进地区考察学习“两法衔接”平台建设情况。2018年12月,省“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改造升级基本完成,新增智能筛查、案件咨询、统计分析等功能,进一步优化平台界面及搜索功能。2019年4月10日,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市“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操作培训会,通报平台升级改造后的使用情况,省人民检察院负责平台升级改造的同志介绍了平台新增功能的主要内容,并结合具体案例开展了平台规范操作的培训与演示。
(二)进一步加强配套机制建设。针对“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与四川省一体化平台信息共享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部分区县探索建立地方授权一体化平台监督查询权限、线下巡查监督等工作机制,实现对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的监督排查全覆盖。青神县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意见》,通过县委常委会议定方式解决查看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行政处罚案件材料权限问题。东坡区人民检察院印发《东坡区人民检察院巡查监督行政执法案件工作制度》,规定以1名员额检察官搭配1名司法辅助人员方式组建4个网上巡案小组,并规定每次巡查后应形成巡查报告。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该院已巡查全区行政处罚案件230件,发现涉嫌犯罪线索1条。
四、顺畅衔接工作机制,加大打击犯罪力度
(一)破解案件移送困难问题。市检察院、市中院、市公安局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生态环境自然保护、食品药品保健品安全、税务稽查等重点领域建立涉罪案件办理双向会商和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对在案件移送和侦办过程中遇到问题的7件案件,及时提前介入组织会诊,针对问题进行会商研究,保证案件质量。同时,两级检察院坚持“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排查和行政执法案件巡查相结合,加大对涉罪案件监督移送的力度。2018年11月至今年3月,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共计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1件,其中行政执法机关主动移送23件,检察机关建议移送8件,行政执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数量和主动移送比例明显提高,同比分别增长50%和12.3%;公安机关受理案件31件,立案24件,案件受理率和立案率同比增长22.8%和10%,案件移送更加顺畅,案件质量逐步提升。
(二)破解惩处力度不强问题。针对人民群众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我市“两法衔接”案件,特别是涉及民生领域的一些涉罪案件司法机关打击力度不大、社会效果不好的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结合各自职能对近年来的已决案件进行了个案剖析并形成书面分析报告。2019年2月26日,市“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业务骨干召开工作研讨会,分析“两法衔接”案件缓刑居多的原因,在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立足眉山实际依法加大对涉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开展以案说法增强宣传实效,在办案中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等方面形成共识。会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会签印发《解决“行刑衔接”案件轻缓刑居多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明确将依法加大力度惩治在精准扶贫、环境资源、劳动者权益保障等领域发生的违法犯罪,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假药、污染环境、严重破坏生态资源等案件,应慎用缓刑。2019年3月开始,市人民检察院对彭山、洪雅、丹棱等地的4件生态环境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进行专案督办,目前法院已判决1件,一审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
五、加强机制创新和经验创造
(一)打造“两法衔接”眉山经验。在市人大常委会将“两法衔接”工作列为2018年专项审议议题后,市人民检察院就着力将工作中的创新做法和工作经验提炼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模板,为全省乃至全国贡献眉山经验。2018年12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吕皓在全省检察机关高级检察官研讨班上以“眉山市检察院‘五个提升’着力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作了经验交流。2019年1月,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两法衔接”工作被省人民检察院认定为2018年度全省检察机关创新工作并在全省推广。
(二)提供“两法衔接”优质产品。2019年以来,两级检察机关同法院、公安、林业等部门密切配合,将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与古村落保护等旅游资源开发结合起来,创新构建“补植复绿”生态修复机制。洪雅玉屏山森林康养体验区补植复绿基地、丹棱县梅湾湖和“幸福古村”旅游规划区“补植复绿”基地相继建成,为处置破坏环境案件、修复生态资源提供了“眉山方案”,工作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张雪樵副检察长的关注,要求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形成工作经验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年是全面加强我市“两法衔接”工作的关键之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和审议意见,切实履行工作牵头职责和法律监督职能,坚定信心,强化担当,忠诚履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贡献检察力量。
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关于全市行政执法与刑事
司法衔接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情况测评汇总表
(发出37 份,收回 37份)
审议意见 |
办理情况 |
测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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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强化“两法衔接”工作大格局。“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要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定期研究“两法衔接”工作,解决衔接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具体推动平台建设、案件评查、经费保障等工作落实。市、区县政府要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要求、条件保障和绩效考核,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切实发挥主体作用,自觉履行法定职责,加强联动,密切配合。人大要进一步发挥监督职能,加强监督检查。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监督,并会同法制部门抓好日常督查,使全市“两法衔接”工作切实统一在“党委坚强领导、人大加强监督、政府有力推动、执法部门各负其责、检察机关有效监督、有关方面全力配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的大格局中。 |
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两法衔接”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通知》确保《审议意见》得到全面落实。仁寿县县委书记亲自担任“两法衔接”领导小组组长,县委常委会决定县财政每年拨付100万元的“两法衔接”工作经费。2018年11月以来,两级“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组织召开联席会议23次,会商研讨案件22件,相关单位双向咨询30余次,形成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6个。市县两级共使用资金210余万元用于“两法衔接”工作信息化建设、执法设备采购、专业人员聘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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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市、区县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要配齐用好专业技术设备,充实专业技术力量,切实解决调查取证措施不当,调查取证不全面、不规范、不及时以及证据保管不善等问题,从源头上减少涉罪案件因证据不足或证据灭失造成不够立案标准的问题。 |
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实现一线执法人员人手一台执法记录仪,严格落实执法过程全程留痕。全市5466名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全部实现持证执法、持证办案。东坡区、仁寿县制定《“两法衔接”罪名指引手册》增强行政执法人员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 两级“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组织业务培训16次,庭审观摩9次,通过举办“两法衔接”专家论坛、外出学习交流等形式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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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智慧型信息共享平台。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升级建设,强化平台的案件分析功能、筛查功能、搜索功能,完善平台的流程设置、案卡修改、运行维护等,增强平台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进一步规范信息平台管理,明确平台接入的责任主体,实现信息互联共享;明确规定接入主体的工作职责、录入案件信息的时限、范围;明确平台查询、监督、咨询等功能的应用及平台运行的管理部门。 |
省“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改造升级基本完成,新增智能分析、智能筛查等功能,进一步优化平台界面及搜索功能。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市“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操作培训会,由省人民检察院负责平台升级改造的同志结合具体案例开展了平台规范操作的培训与演示。 进一步加强配套机制建设。青神县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意见》解决查看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行政处罚案件材料权限问题。东坡区人民检察院印发《东坡区人民检察院巡查监督行政执法案件工作制度》,巡查全区行政处罚案件230件,发现涉嫌犯罪线索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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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顺畅衔接工作机制,加大打击犯罪力度。要充分发挥衔接联动机制的作用,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一是顺畅案件双向移送机制,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办理;司法机关发现涉嫌行政违法案件的,也应当及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办理。二是进一步明确涉罪标准和取证程序,强化证据规范收集,引导调查取证,确保证据收集及时、准确、合法。三是充分发挥配套工作机制的作用。要通过联席会议、案件通报、信息反馈、双向咨询等机制,保障衔接高效、顺畅。四是要切实加大对涉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同时以案说法,加强宣传,有效发挥刑罚的预防和教育作用。 |
破解案件移送困难问题。加强生态环境自然保护、食品药品保健品安全、税务稽查等重点领域建立涉罪案件办理双向会商和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坚持“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排查和行政执法案件巡查相结合,加大对涉罪案件监督移送的力度。2018年11月至今年3月,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共计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1件,其中行政执法机关主动移送23件,检察机关建议移送8件,行政执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数量和主动移送比例明显提高,同比分别增长50%和12.3%;公安机关受理31件,立案24件,案件受理率和立案率同比增长22.8%和10%,案件移送更加顺畅,案件质量逐步提升。 破解惩处力度不强问题。对近年来的已决案件进行了个案剖析并形成书面分析报告,召开工作研讨会,分析“两法衔接”案件缓刑居多的原因,印发《解决“行刑衔接”案件轻缓刑居多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明确将依法加大力度惩治在精准扶贫、环境资源、劳动者权益保障等领域发生的违法犯罪,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假药、污染环境、严重破坏生态资源等案件,应慎用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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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说明
2019年4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召开了听证会,论证会,市、区县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级有关部门、西南财经大学立法基地、有关苏学专家意见,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二次审议中的提出的20余条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4月9日,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三审稿。现就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作以下说明:
条例草案三审稿共七章39条,其中第一章总则7条,第二章保护区域与对象5条,第三章规划与建设7条,第四章保护与管理5条,第五章利用与传承10条,第六章法律责任4条,第七章附则1条。对比条例二审稿,删除了对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的描述3条,其余框架结构和条文设置未作变动。
一、删除了关于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的描述
条例二审稿对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的描述原文引用了《三苏祠文物保护规划(修编)》(2016年版)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通知》(川府函〔2014〕199号)中的描述。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指出此描述不准确,用语不规范,没有体现保护区域现在的实际变化。条例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实地查看后认为,条例对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的描述确实存在以上问题,并就能否对保护区域的描述进行修改的问题专题向省文物局征询意见。省文物局经请示国家文物局后答复,按照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以省人民政府审批公布的为准,不能更改。为避免条例重复对保护区域的相关错误描述,保证条例质量和地方性法规权威性,条例删去了对保护区域的具体描述,改为“已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按照依法划定并公布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实行分层次保护。”
二、条例草案制度设计方面的修改
为使条例更具操作性,更好地保护相关群众利益,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和遗址遗迹保护效果,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相关条例草案相关制度设计进行了优化。在建立巡视检查制度部分,增加了将有关情况记录存档的规定;在调查处理危及、破坏和损毁三苏遗址遗迹的有关报告、举报制度部分,增加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报告人或者举报人的规定。删除了可能影响公民权利的在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内实施交通限行、禁行等内容。新增了建立引进、培养相关人才机制的内容。关于各方面提出较多的应当增加宣传和奖励相关条款的意见,因为上位法已有比较详细的规定,经研究,条例草案中不再重复。
三、条例草案罚则方面的修改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修改意见,条例草案三审稿对相应处罚设置进行了修改,删除了与上位法重复的“存储经营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保护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桔杆和有害物质等禁止行为和相应处罚条款,删除了部分条文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文字进行了优化,合并了部分款项,对个别款项顺序作了调整,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对部分部门名称作了修改,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修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采用了“国土空间规划”等新的概念和提法,使草案用语更为精准,表述更为简洁,内在逻辑更为完善。
条例草案三审稿及以上说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
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草案)
(三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区域与对象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五章 利用与传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的保护利用,传承和弘扬三苏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三苏遗址遗迹的保护、规划、建设、管理、利用以及其他活动。
第三条【定义条款】本条例所称三苏遗址遗迹,是指苏洵、苏轼、苏辙及其近亲属,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学习和其他活动遗留,被核定并公布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被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遗存、旧址以及纪念设施。主要包括三苏祠、中岩寺摩崖造像、苏氏墓地、连鳌山石刻、重瞳观等遗址遗迹。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编制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名录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名录,应当根据考古发掘和研究成果,适时增补。
第四条【基本原则】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对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利用等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人民政府和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三苏祠、苏氏墓地、连鳌山石刻、重瞳观的保护工作,青神县人民政府负责中岩寺摩崖造像的保护工作。
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三苏遗址遗迹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所承担的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职责。
三苏遗址遗迹所在地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保护管理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三苏遗址遗迹的日常保护管理。
第六条【经费保障】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等方式参与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工作。
保护经费和捐赠资金按照法律、法规使用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损毁三苏遗址遗迹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保护区域与对象
第八条【分层次保护原则】已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按照依法划定并公布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实行分层次保护。
第九条【新增补的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划定】新增补的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应当依法及时划定并公布。
第十条【标识设施】三苏遗址遗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识,并保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标识。
第十一条【保护用地】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应当调整为文物古迹用地。
根据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以及利用工作需要,三苏遗址遗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土地可以调整为文物古迹用地。
第十二条【保护对象】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内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房址、墓葬、殿宇亭榭、石刻、碑刻、雕塑、古建筑、纪念设施等不可移动文物;
(二)字画、文献、书籍、木器、竹器、瓷器、石器、陶器、金属器等馆藏或者埋藏的可移动文物;
(三)古树名木;
(四)遗址遗迹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保护对象进行调查登记,分类建立保护对象名册,制定保护措施。保护对象为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保护规划】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职责,依法组织编制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规划。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保护规划应当纳入三苏遗址遗迹所在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相关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环境治理等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制定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四条【保护区域生态环境】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内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维护三苏遗址遗迹自然风貌。
第十五条【保护区域污染问题管理】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内不得规划集贸市场,废品收购等影响遗址遗迹风貌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产生噪声、粉尘、废水、废渣、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环境物质的生产经营场所。
对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污染三苏遗址遗迹及其环境的设施,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六条【保护范围工程建设】在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遗址遗迹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下列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事先征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一) 新建、改建、扩建文物保护设施的建设工程;
(二) 新设通信、供水、供电、供气、排污等管线;
(三) 其他建设工程或者作业。
第十七条【建控地带、风貌协调区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事先征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风貌协调区内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高度、体量、外观、色调等应当符合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规划有关规定,不得破坏三苏遗址遗迹的历史风貌、危害文物安全和污染遗址遗迹及其环境。
第十八条【三苏祠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标准】三苏祠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古建筑风貌,与三苏祠文物建筑相协调。
三苏祠建设控制地带包括三苏祠保护规划划定的限建区和改造区。限建区内不得新增或者添建建筑,改建房屋不得超过现有建筑面积,屋脊高度不得超过三苏祠保护规划规定的限制高度,建筑色彩应当与文物建筑色彩相协调。改造区内经批准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使用坡屋顶,屋脊高度不得超过三苏祠保护规划规定的限制高度,建筑色彩应当与文物建筑色彩相协调。
第十九条【三苏祠风貌协调区建设标准】三苏祠风貌协调区内规划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采用传统建筑样式或者与传统相协调的样式,建筑色彩应当与文物建筑色彩相协调,屋脊高度不得超过三苏祠保护规划规定的限制高度。新建建筑物因特殊需要采用其他建筑样式或者屋脊高度超过三苏祠保护规划规定的限制高度的,不得破坏三苏遗址遗迹的历史风貌、危害文物安全,并应当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管理机构和看护人、使用人职责】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遗址遗迹安全和环境风貌,防治水蚀、风化、地震等灾害对遗址遗迹的损坏;
(二)对遗址遗迹进行日常保养、维护,监测文物本体以及周边自然环境;
(三)配合遗址遗迹的考古发掘;
(四)其他与遗址遗迹保护有关的工作。
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与遗址遗迹保护有关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能。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可以聘请文物看护人对遗址遗迹进行看护。三苏遗址遗迹看护人或者其他使用人,应当与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签订保护责任书,负责保养、维修、巡视检查和安全防范等工作,并接受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保护范围禁止行为】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本体上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毁坏文物;
(二)垦荒、放养动物;
(三)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
(四)在非规定地点燃烧祭祀用品;
(五)擅自砍伐、损坏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园林绿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二条【人才引进培养和基础设施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有关专业人才引进、培养机制,组织开展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有关专业培训。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内水、电、气、道路交通、停车场所、通信、环境卫生、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使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保护三苏遗址遗迹。
第二十三条【安全事态处理】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对遗址遗迹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制止损坏遗址遗迹及其环境风貌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存档。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发现三苏遗址遗迹有损毁危险的,应当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市、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苏遗址遗迹看护人、使用人发现三苏遗址遗迹有损毁危险的,应当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报告。
三苏遗址遗迹所在地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破坏和损毁三苏遗址遗迹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收到危及、破坏和损毁三苏遗址遗迹的有关报告或者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报告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三苏遗址遗迹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五章 利用与传承
第二十五条【公众开放】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的三苏遗址遗迹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二十六条【规划建设】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三苏文化特色。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和修改市中心城区规划,涉及三苏文化内容的,应当事先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七条【经营管理】在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或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规划,遵守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并与三苏遗址遗迹的历史风貌、自然环境和建筑风格相协调。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三苏祠保护区域内的经营业态,发布鼓励和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合理安排市场布局,重点发展具有三苏文化特色的产业。
第二十八条【开发利用】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合理利用三苏遗址遗迹资源发展旅游业。
三苏遗址遗迹的旅游开发,应当统筹规划,发掘其三苏文化内涵和价值,突出三苏文化特色,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涉及三苏遗址遗迹的旅游项目,应当事先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知识产权】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维护三苏历史、文化和遗址遗迹的真实性,对歪曲三苏历史、文化和遗址遗迹认定的行为,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三苏遗址遗迹的知识产权保护,及时注册有关商标,并针对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时依法采取维权行动。
第三十条【学术研究及文化活动】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三苏遗址遗迹资源传承弘扬三苏文化,鼓励开展三苏文化有关学术研究、文艺作品创作,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以及举办三苏文化有关活动。
市人民政府可以举办以三苏文化为主要内容的文化节庆活动。
第三十一条【影视及群众性活动管理】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三苏遗址遗迹和馆藏文物的,应当征得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同意,签署拍摄协议,制定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接受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自拍摄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拍摄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并在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制定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文物利用】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三苏有关文物、资料的征集、收藏。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和建立文物数字化展示系统、数据库共享平台等方式,展示和宣传三苏文化。
对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内发掘出土的文物,三苏遗址遗迹所属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指定收藏。
具备条件的三苏遗址遗迹可以依法设立纪念设施。
第三十三条 【交流合作】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三苏文化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眉山市行政区域外的三苏遗址遗迹所在地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四条【教育实践活动】鼓励研学机构开展三苏文化教学实践。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三苏遗址遗迹教育基地,组织开展三苏文化教育和廉政文化教育等活动。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有关教育实践、参观学习活动提供支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损坏保护标识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由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保护范围禁止行为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造成损害尚不严重的,由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为清除种植的作物或者处置放养的动物,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管理机构人员违法责任】有关行政机关、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9年4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罗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安排,我就全市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一)安排部署统筹推进。
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关于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眉府〔2018〕10号),分别向省政府、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全市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调研,市政府分管领导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眉府办发〔2018〕19号),明确了具体工作任务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全市法治政府建设中期情况开展督查,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创建经验征集和推广,推广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先进经验22个。
(二)依法把关逐步深化。
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市本级8件重大行政决策,全部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并作出反馈。统一《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格式模板,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性决策事项以及办理省人大省政府地方性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822件,提出建议意见1182条,审查政府性合同、协议62件次,提出建议意见312条。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规范性文件报备率、报备合格率、报备及时率均达到100%。切实发挥法律顾问作用,聘请党政法律顾问20名,建立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首席法律顾问服务制度。市党政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29件,参加专题研究论证会6次,参与市领导接访64次。
(三)执法监督有力有效。
严格执法证件年审和申领制度,制定2018年切实解决行政行为不规范问题考核细则,建立执法案卷评查“回头看”和约谈机制。开展2次执法案卷评查,以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印发《关于行政执法案卷规范性文件备案及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检查结果的通报》(眉法领〔2018〕1号)。开展“两法衔接”检查,以市政府法制办名义印发《关于“三项制度”“两法衔接”案件评查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眉府法函〔2018〕16号)。组织执法人员参加2018年度全面依法治国与法治政府建设专题培训、执法网络培训和执法文书培训,组织市级重点部门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证据的法律地位》专题讲座,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四)矛盾纠纷依法化解。
以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印发《关于行政执法案卷规范性文件备案及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检查结果的通报》(眉法领〔2018〕1号),以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关于2018年1—8月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情况的通报》(眉法领办〔2018〕3号)。坚持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办理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100件,结案90件。审查信访复查、复核案件6件,参加信访案件沟通会、协调会10次。指导全市受理行政调解案件4673件,调解成功4651件,成功率99.5%。
(五)立法任务按期推进。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关于做好眉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眉府办发〔2018〕10号),将4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3项地方政府规章纳入今年立法计划。对《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开展了起草听证论证等工作,对《眉山市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进行了立法调研,起草了《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六)审批改革不断深化。
按照国务院要求,对应取消市、县(区)行政许可等事项7项。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关于实施“红色代办员”制度加快推进投资项目落地建设的通知》(眉府办函〔2018〕2号),制定“红色代办”服务工作方案,破解投资项目审批难题。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眉山市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18年本的通知》(眉府发〔2018〕20号),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建议取消各类证明事项17项,建议保留证明事项25项。取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15项前置要件,取消新型墙材基金、白蚂蚁防治费2项收费,破解建筑施工审批难题。
(七)政务服务更加便民。
推进10大类行政权力进入市党务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运行,实现761项申请类行权纳入中心窗口办理,4868项现场处置类行权结果在中心平台公示,深化“两集中、两到位”。推行“一窗受理”全程代办,各行权服务窗口“一窗受理”办事群众所有行权咨询和申请,杜绝群众“两头跑路”和部门“体外循环”。深入推进“互联网+党务政务服务”,纵向推行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网上串联审批,缩短审批时限;横向以原工商系统为主体,整合公安、税务、原质检等系统网上办理平台,形成“系统统一推送、工商统一告知、部门认领反馈”的网络并联运行体系。
(八)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运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双随机”平台,构建规范高效的“双随机”工作机制,开展定向和不定向双随机抽查工作。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市1738家社会组织已录入统一信用代码系统并赋码成功。市级117家机关单位、251家事业单位赋码换证工作已经完成。利用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3.8万余条。
(九)政务公开更具实效。
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网站服务功能,优化信息公开目录编排体系、信息公开指南内容、依申请公开在线申请渠道等,各级行政机关累计公开各类政府信息13.5万余条。市、县(区)两级行政机关已开通政务微博74个、政务微信157个、移动客户端11个、其他政务新媒体12个,发布信息8.4万余条。各级行政机关通过信息发布会、在线访谈、文件解读等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回应互动2000余次。
(十)公管指导平稳有序。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实施办法(试行)通知》(眉府办发〔2018〕17号),以市发展改革委、市公管办、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义印发《关于印发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抽取工作规程的通知》(眉市发改〔2018〕214号),保障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召开市公管委联席会议6次、项目协调会63次,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协调各部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处理项目异常情况9起。
(十一)仲裁审理高效便捷。
通过动态聘任仲裁员、完善风险评估机制、优化审理流程、降低收费标准、借鉴先进仲裁经验等方式,高效审理仲裁案件,收到仲裁申请98件,受理 66件,办结61件(含上年结转5件),总标的额约3.433亿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创新不够。
思想不够解放、创新招法不多,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推进中,按部就班较多,创新意识不强。
(二)特色亮点不多。
相比沿海发达地区,工作人员、经费相对较少,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中,很多工作开展起来心有余而力不足,部分工作中信息化、便民化深化不够,总结较少,特色亮点不多。
(三)提前谋划不足。
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按期推进,对新形势下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深入思考不够,结合工作实际长远规划不够,主动作为、提前谋划不足。
三、2019年工作打算
(一)谋划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
根据省级部署及《眉山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在机构改革后研究确定2019年度全市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并分解和组织实施。
(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探索建立专题培训制度,改进培训方式,加强分类培训,注重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推行联合执法检查,加大执法案卷重点评查、交叉评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大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审查。
(三)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
在合法性审查中,加大合宪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力度,对重大行政决策,特别是涉及重大项目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
(四)加大巡回听证实地办案力度。
继续探索“巡回听证、实地办案”的复议模式,加大行政复议巡回听证力度,选择行政复议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或其他方便复议当事人的地点举行听证会,方便复议当事人参加复议活动。
(五)提升地方立法工作质量。
科学合理做好立法计划,安排立法项目,增强工作计划性、时效性,按照相关规定,指导、参与2019年度立法工作。
(六)加大仲裁调处力度。
发挥仲裁机制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优势,在金融借贷、建设工程、房屋买卖等领域大力推广,高效便捷化解矛盾。
关于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9年4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安排,3月6日—20日,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任组长的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对我市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本次调研的重点是了解中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的落实情况及相关工作法治化程度,督促政府按期完成工作任务。调研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永高率调研组部分成员直接到现场,深入到6个乡镇和8个部门,了解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阶段全体调研组成员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市自然资源局和彭山区、仁寿县进行现场调研,听取了工作情况汇报,并委托其余4个区县开展调研后提供了书面调研报告。3月25日,调研组听取了市政府关于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14个市级部门作了补充汇报。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成效明显
2018年政府及部门在法治建设工作中责任更加落实,各项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方式推陈出新,工作成效明显,基本完成了中央《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政府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一)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一是工作职责明确。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了《〈眉山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职责实施办法〉和〈眉山市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对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健全决策机制、规范行政执法、化解矛盾纠纷、强化法治保障等方面作出有效规定。市政府办印发了《眉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明确了具体工作任务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强化考核指标。市政府将102个单位纳入法治政府目标考核体系,考核分值权重由2017年的6分提高到8分,各区县相应细化了目标考核指标,有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开展。
三是注重经验推广。市政府坚持“以点带面、经验推广”的原则,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创建经验征集和推广,汇编《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先进经验》,并发送到县(区)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单位),推广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先进经验22个。
(二)依法规范行使权力
一是统一梳理权责清单。按照省上统一下发的市县行政权力目录,市政府梳理出2018年市本级权责事项5515项,区县权责清单基本按照省上目录梳理确定,有效促进权力规范运行。
二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2018年市级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共有专家157名,法律顾问20人,提出专家建议87条,出具法律意见书28件,参与市领导接访60次。各级政府部门及乡镇基本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在签订合同、项目论证、解决纠纷时发挥把关作用。比如:2018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聘请两位律师全日驻班,审查交易文件达75000余份,原市国土局法律顾问提供62次167小时的咨询服务。彭山区观音镇明确了法律顾问每月定时到7村1社区坐班提供服务,并印制成法律服务便民卡发放给群众,同时建立了以乡镇、村社干部、律师为主体的微信群,方便随时联系。
三是执法工作规范有序。实现执法人员、执法结果全部对外公示;公安、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等重点领域执法过程全程记录,全市执法部门配置执法记录仪3660台;执法队伍配置了专兼职法制审核员,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现全覆盖。在执法工作中也出现许多亮点,比如:丹棱县原食药监局法制审核工作开展有序,全年102件行政处罚案件无一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市农业农村局有6件案件获评省级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1件案件获评农业行政执法移送优秀案卷,获优数量全省排名第一。
(三)服务保障举措有力
一是继续推动简政放权。市政府对296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清理,取消行政许可事项7项、不予公布9项,确定由市本级行使280项,其中36项委托至县(区)行使,1项暂停行使。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共建议取消各类证明事项17项,建议保留25项,已报省上审定。各区县政府按照省、市安排对本地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进行了统一清理,为企业、社会松绑减负,激发民间投资的潜力和全社会的活力。
二是行政审批集中高效。市级部门推进10大类行政权力进入市党务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运行,实现761项申请类行权纳入中心窗口办理,4868项现场处置类行权结果在党政服务中心平台公示,应当集中和到位的项目实现了集中率、到位率100%。各区县适宜集中办理的审批事项已基本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实现统一办理,建立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向一个行政单位集中,有力保障审批事项到位、审批权限到位。
三是政务服务持续提速。市政府办印发了《关于印发眉山市市本级“最多跑一次”“全程网办”事项清单的通知》,将原38个市级部门(单位)的471项事项纳入清单管理,纳入比为91.9%,其中全程网办61项。市委编办印发了《关于印发眉山市市本级“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事项清单的通知》,明确了市本级“四办”事项清单,其中“马上办”103 项、“网上办”397 项、“就近办”44 项、“一次办”479 项。各区县均按照省、市要求梳理了本地“最多跑一次”“全程网办事项”清单和“四办”清单并对外公示,实现了政务服务持续提速。
四是主动创新服务方式。除推行清单规定的快捷服务外,各级政府及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如:东坡区悦兴镇常年有1390余名凉山自发搬迁人口,镇政府通过与人口集中流出地政府跨区域联动,组织自发搬迁人口列席村民大会,将“民族团结”“民族同胞和谐共处”等要求纳入《村规民约》,设立少数民族团结进步服务点等方式,有力促进民族团结,切实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公安系统实现了身份证免费照相,身份证办理好后全天候自主取证;实行“微户政”服务,实现户籍业务掌上便捷办理;对出行不方便的残障人士及老年人实行上门服务。公积金业务实现了微信自主缴费和提取。
五是不断放宽市场准入。全市共办理多证合一、一证一码商事主体44210户,其中内资企业(含农专社)9875户,外资企业58户,个体工商户34277户。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四大商业银行达成了合作,实现营业执照全程电子化审批,企业自主申报,实现了就近办、多点办。在“二十证合一”的基础上开展了“三十三证合一”登记改革,有效降低了市场准入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大幅放宽了市场准入,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注入了新的活力。扎实开展“互联网+监管服务”工作,各执法部门依托眉山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录入市场主体所受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对市场主体形成监管合力。
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依法行政制度体系还未全面完善
一是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度不高。2018年,市、区县113件重大行政决策仅征集到公众意见107条。主要原因在于:1.政府及部门动员群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渠道较少,仅在网站征求意见,导致大部分群众不知情;2.一些部门没有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标准,因此征求意见的范围不固定;3.大部分群众不清楚相关决策将会给自己及他人带来的影响,因此参与积极性较低。
二是相关机制体制未完全落实。1.个别行政执法工作没有实现全过程记录,记录后的资料保存制度不健全;2.行政执法取证不规范,取证标准与刑事案件取证标准不一致,导致两法衔接机制运转不顺畅;3.区县执法人员较少,难以做到随机抽选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4.执法体制改革尚未落地,执法力量整合以及下沉还不到位,导致基层政府出现管理乏力以及违法执法的现象;5.部分园区与所在地区县的执法权限尚未理顺,权力责任划分不明确。
三是基层政府法治意识较弱。基层政府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认识不够深入,主要表现以下情形:1.认为该项工作不重要或者将其理解为部门性工作;2.对自身的权责清单不清楚,将法治政府片面理解为依法管理群众;3.没有形成相应法律法规学习制度,学习法律知识类别比较单一。
(二)政务服务能力还需提升
一是服务管理技术支持有限。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过程中,因为网络速度、系统建设和身份认证人脸识别等技术障碍以及宣传力度不够、部分群众无法操作计算机等原因,申请人仍然选择到窗口办理。
二是部门沟通衔接不到位。多证合一改革后,办理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还需要去税务机关、公安机关认证后才能刻制印章,实际效果不理想。先照后证改革中,后端许可部门未向前端执照办理部门反馈许可情况,若申请主体因不符合许可条件产生问题,不能及时处理。
三是相关工作平台未对接。省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未实现完全对接,部分部门内的自建系统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未实现对接,本轮机构改革中整合部门的网络系统尚未实现共享。
(三)行政诉讼还存在较多问题
一是行政诉讼案件呈现高增长。2018年两级法院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447件,比上年度增长233件,增长率109%,2018年度案件主要增长点是土地行政类案件(一审)272件,比上年度增长176件,增长率为183%。
二是行政机关败诉率增加。2018年行政机关败诉案件108件,败诉率24%,败诉率比上年度增长9个百分点。主要败诉点为土地征收行为的实施主体和相关征收程序违法以及因此导致的征收信息公开不能等情况。
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下降。2018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314件,实际出庭138件,出庭率44%,出庭率比上年度下降20个百分点。其中市区县政府、市级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数量为154件,实际出庭数量为22件,出庭率14%。在出庭过程中,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对案件事实不了解,出庭不出声、出庭不出力的情况仍然存在。
三、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建议意见
一是提升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度。政府及部门要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的界定标准,固定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范围,避免随意行权;通过门户网站、座谈会、问卷调查或者其他方式,多渠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建立意见及时反馈机制;对参与征求意见的群众给予鼓励和表扬,激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二是规范行使行政权力。处理好政府工作效率与工作程序之间的关系,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式,避免因追求效率导致行政违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及程序开展工作,大幅降低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让执法行为在阳光下运行。构建完善的行政执法标准化体系,提高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水平和证据收集固定质量,完善涉罪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保证两法衔接机制运转顺畅。进一步理顺园区和所在地区县的执法权限,明确双方权力责任。
三是进一步整合执法力量。以本轮机构改革为契机,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整合执法力量,充实执法队伍,加强相关执法领域融合后的技能培训,配齐执法装备,按改革要求下沉执法力量或者下放有关执法权限。新组建的部门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对照中央《纲要》和省、市《实施方案》,厘清权责清单,逐一完善工作举措。
四是持续推动政务服务改革。加强网络平台技术革新,促进相关网络平台的融合,按照上级规定进一步精简审批程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相关审批涉及的前后端部门要建立沟通衔接机制,保证服务监管工作不脱节。
五是进一步做好政务信息公开。要牢固树立政务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意识。清楚掌握信息公开范围,严格遵守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群众申请信息公开时,对应当公开的要及时公开,不属于公开范围或不应当由本地本部门公开的要及时回复申请人。
六是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和应诉水平。按照《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要求,2019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应当达到80%。同时,通过多种方式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水平,杜绝出庭不出声,出庭不出力的现象。
七是强化基层政府法治意识。提高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视程度,清楚掌握本地行权事项,促进依法规范行使权力;建立健全学法制度,既要普遍学习各类常用法律法规也要精准学习工作有关规定和我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强化法治意识。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2018年度
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2018年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要求,稳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基本完成中央《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政府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是规范行使行政权力。处理好政府工作效率与工作程序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及程序开展工作,大幅降低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构建完善的行政执法标准化体系,提高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水平和证据收集固定质量,完善涉罪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保证两法衔接机制运转顺畅。进一步理顺园区和所在地区县的执法权限,明确双方权力责任。
二是提升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度。政府及部门要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的界定标准,固定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范围;要多渠道深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建立意见及时反馈机制;对参与征求意见的群众给予鼓励和表扬,激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三是进一步整合执法力量。以本轮机构改革为契机,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整合执法力量,充实执法队伍,加强相关执法领域融合后的技能培训,配齐执法装备,按改革要求下沉执法力量或者下放有关执法权限。新组建的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市相关要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逐一完善工作举措。
四是持续推动政务服务改革。加强网络平台技术革新,促进相关网络平台的融合,进一步精简审批程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相关审批涉及的前后端部门要建立沟通衔接机制,保证服务监管工作不脱节。
五是进一步做好政务信息公开。要牢固树立政务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意识,清楚掌握信息公开范围,严格遵守信息公开相关规定。
六是提高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和应诉水平。2019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应当达到80%,市人民政府应当按季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考核。同时,通过多种方式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水平,杜绝出庭不出声、出庭不出力的现象。
七是强化基层政府法治意识。建立健全基层政府学法制度,精准学习工作有关规定和我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强化法治意识,清楚掌握本地行权事项,促进依法规范行使权力。
以上审议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将跟踪监督,办理落实情况将在2020年4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19年4月30日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
2018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情况的报告(书面)
2019年4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下,扎实推进备案审查工作有序开展。成立了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委员会,统筹领导备案审查工作开展;细化工作程序,明确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工作职责分工;厘清备案审查范围,规范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现将2018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109件,纠正规范性文件8件。全年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备规范性文件5件(见附件1);全年共收到市政府法制办报备规范性文件8件(见附件2);全年共收到东坡区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26件(见附件3),彭山区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11件(见附件4),仁寿县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6件(见附件5),洪雅县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24件(见附件6),丹棱县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22件(见附件7),青神县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12件(见附件8)。
二、备案审查情况
(一)对市政府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报备的8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1件,原因是存在报备不及时的情况。除以上情况外没有发现与宪法、法律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地方,已作登记备案处理。
(二)对各区县人大常委会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各区县人大常委会报备的101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其中监督指导区县人大常委会纠正报备规范性文件7件,原因是存在报备不及时、报备不规范等问题。除以上情况外没有发现与宪法、法律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没有发现与本级人大及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情形,已作登记备案处理。
(三)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情况
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没有收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8年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显著提升,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已设有专门机构负责备案审查工作,但我市备案审查工作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报备不及时。按照《监督法实施办法》《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通过或者发布后三十日内报送备案。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仍存在不及时报备现象,例如:洪人规备字〔2018〕1—24号文件分别通过时间是2018年1月、5月、7月、9月,报备时间是2018年12月中旬。
(二)报备不规范。表现形式为重复报送。根据《选举法》规定,接受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辞职,通过的辞职决议要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接受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县、乡级)辞职,通过的辞职决议公告即可,无须备案。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对区县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决议仍在报备,全年共收到不属于报备范畴的规范性文件16件。
四、下一步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打算
(一)加快推进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2018年12月12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6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同意采用购买北京东华合创科技有限公司的云服务模式建立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目前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已完成,预计在2019年6月底前可完成平台初级模块建设工作。信息平台建成后,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大常委会可通过登录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方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为尽早实现市、区县两级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一体化,建议在信息平台建成并验收成功后,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联系北京东华合创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及工作机构、市司法局、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报备人员参加信息平台操作实务培训。
(二)主动加强联系沟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室、市人民政府、区县人大常委会要相互主动加强联系,遇到问题及时沟通交流。要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关于合法性问题提出的意见,认真研究并修改涉及合法性的规范性文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要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主动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新的动态和工作要求,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提升备案审查能力素质。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区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区县人大常委会加大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视程度,配齐配强备案审查工作力量,切实加强区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队伍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加强业务学习,增强备案审查工作的专业性,推动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发展,为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化平台建设的顺利运行夯实基础。
附件:1.2018年度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2.2018年度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2018年度东坡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4. 2018年度彭山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5. 2018年度仁寿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6. 2018年度洪雅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7. 2018年度丹棱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8. 2018年度青神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2018年眉山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通过 时间 |
报备 时间 |
1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2017年度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备案的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18〕1号 |
|
2018.1.11 |
2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18〕2号 |
2018.4.25 |
2018.5.16 |
3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18〕3号 |
2018.4.25 |
2018.5.16 |
4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18〕4号 |
2018.10.23 |
2018.12.14 |
5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18〕5号 |
2018.10.23 |
2018.12.14 |
附件2
2018年度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 |
眉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报送《眉山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备案的报告 |
眉法规备〔2018〕1号 |
市法制办 |
2018.4.19 |
作备案处理 |
2 |
眉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报送《眉山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备案的报告 |
眉法规备〔2018〕2号 |
市法制办 |
2018.4.28 |
作备案处理 |
3 |
眉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报送《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实施办法(试行)》备案的报告 |
眉法规备〔2018〕3号 |
市法制办 |
2018.5.28 |
作备案处理 |
4 |
眉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报送《眉山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备案的报告 |
眉法规备〔2018〕4号 |
市法制办 |
2018.8.9 |
作备案处理 |
5 |
眉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报送《眉山市新闻将评选办法》备案 的报告 |
眉法规备〔2018〕5号 |
市法制办 |
2018.9.12 |
作备案处理 |
6 |
眉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报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若干政策》备案的报告 |
眉法规备〔2018〕6号 |
市法制办 |
2018.9.19 |
作备案处理 |
7 |
眉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报送《眉山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认定扶持办法》《眉山市晚熟柑桔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备案 的报告 |
眉法规备〔2018〕7号 |
市法制办 |
2018.9.19 |
作备案处理 |
8 |
眉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报送《眉山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励办法》备案的报告 |
眉法规备〔2018〕8号 |
市法制办 |
2018.11.5 |
作备案处理 |
附件3
2018年度东坡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 |
眉山市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批准调整眉山市东坡区2017年度部分经济发展目标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18﹞1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18.1.5 |
作备案处理 |
2 |
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关于2017年预算调整情况报告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18〕2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18.1.5 |
作备案处理 |
3 |
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关于眉山市东坡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有关事项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18〕3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18.1.5 |
作备案处理 |
4 |
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关于接受蒋承富、李德忠辞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职务德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18〕4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18.1.5 |
作备案处理 |
5 |
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接受王文绪、宁汉明辞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务德决定》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18〕5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18.1.5 |
作备案处理 |
6 |
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关于接受宁汉明辞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18〕6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18.1.5 |
作备案处理 |
7 |
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关于召开眉山市东坡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18〕7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18.1.5 |
作备案处理 |
8 |
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2017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8年财政预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18〕8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18.1.18 |
作备案处理 |
9 |
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18〕9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18.1.18 |
作备案处理 |
10 |
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2017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18〕10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18.1.18 |
作备案处理 |
11 |
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眉山东坡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18〕11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18.1.18 |
作备案处理 |
12 |
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18〕12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18.1.18 |
作备案处理 |
13 |
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18〕13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18.1.18 |
作备案处理 |
14 |
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18〕14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18.1.18 |
作备案处理 |
15 |
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18〕15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18.1.18 |
作备案处理 |
16 |
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关于补选陈霞为眉山市第四届人大代表的报告》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18〕16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18.1.29 |
作备案处理 |
17 |
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关于接受詹智勇辞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决定报告》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18〕17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18.4.10 |
作备案处理 |
18 |
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关于加强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18〕18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18.5.7 |
作备案处理 |
19 |
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东坡区2017年财政预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2018〕19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18.9.7 |
作备案处理 |
20 |
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眉山市东坡区诚信评价系统建设方案〉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2018〕20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18.10.29 |
作备案处理 |
21 |
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18年区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2018〕21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18.10.29 |
作备案处理 |
22 |
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陈洪波辞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2018〕22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18.10.29 |
作备案处理 |
23 |
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确定东坡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2018〕23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18.10.29 |
作备案处理 |
24 |
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2018〕24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18.10.29 |
作备案处理 |
25 |
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收梅晓齐辞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2018〕25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18.11.27 |
作备案处理 |
26 |
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收梅晓齐辞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2018〕26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18.11.27 |
作备案处理 |
附件4
2018年度彭山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批准彭山区2017年财政预算收支调整变动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17〕16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18.1.15 |
作备案处理 |
2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批准彭山区2017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17〕17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18.1.15 |
作备案处理 |
3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眉山市彭山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有关事项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17〕18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18.1.15 |
作备案处理 |
4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批准彭山区2017年财政预算收支调整变动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18〕1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18.1.25 |
作备案处理 |
5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批准锦江乡、义和乡、保胜乡撤乡设镇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18〕2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18.10.29 |
作备案处理 |
6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批准2017年区本级财政预算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18〕 3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18.10.29 |
作备案处理 |
7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批准彭山区人民法院2018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18〕4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18.10.29 |
作备案处理 |
8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授予邱磊、刘志岩二人“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18〕5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18.12.17 |
作备案处理 |
9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18〕6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18.12.17 |
作备案处理 |
10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批准彭山区2018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18〕7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18.12.25 |
作备案处理 |
11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批准彭山区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18〕8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18.12.25 |
作备案处理 |
附件5
2018年度仁寿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召开仁寿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18〕1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18.2.22 |
作备案处理 |
2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同意仁寿县人民政府申报调整文林等乡镇行政区划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18〕2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18.2.22 |
作备案处理 |
3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接受杨燕昭辞去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18〕3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18.2.22 |
作备案处理 |
4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接受夏邦云辞去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18〕4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0.18 |
作备案处理 |
5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接受李志高辞去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18〕5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0.18 |
作备案处理 |
6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批准仁寿县2017年度财政收支决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18〕6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0.18 |
作备案处理 |
附件6
2018年度洪雅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 |
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洪雅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18〕1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12 |
补报作备案处理 |
2 |
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洪雅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18〕2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12 |
补报作备案处理 |
3 |
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洪雅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洪雅县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8年计划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18〕3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12 |
补报作备案处理 |
4 |
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洪雅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洪雅县2017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8年财政预算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18〕4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12 |
补报作备案处理 |
5 |
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洪雅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洪雅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18〕5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12 |
补报作备案处理 |
6 |
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洪雅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洪雅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18〕6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12 |
补报作备案处理 |
7 |
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洪雅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洪雅县2017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18〕7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12 |
补报作备案处理 |
8 |
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收赵勇同志辞去市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18〕8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12 |
补报作备案处理 |
9 |
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七里坪镇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18〕9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12 |
补报作备案处理 |
10 |
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七里坪镇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18〕10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12 |
补报作备案处理 |
11 |
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洪雅县七里坪镇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18〕11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12 |
补报作备案处理 |
12 |
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白修明同志辞职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18〕12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12 |
补报作备案处理 |
13 |
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洪雅县2018-2020年中期财政规划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18〕13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12 |
补报作备案处理 |
14 |
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细则》备案的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18〕14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12 |
补报作备案处理 |
15 |
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洪雅县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7-2025年)〉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18〕15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12 |
补报作备案处理 |
16 |
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洪雅县七里坪镇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18〕16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12 |
补报作备案处理 |
17 |
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七里坪镇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18〕17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12 |
补报作备案处理 |
18 |
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洪雅县2017年财政预算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18〕18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12 |
补报作备案处理 |
19 |
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洪雅县人民法院2018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18〕19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12 |
补报作备案处理 |
20 |
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18〕20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12 |
补报作备案处理 |
21 |
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18〕21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12 |
补报作备案处理 |
22 |
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18年财政收支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18〕22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12 |
补报作备案处理 |
23 |
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徐军同志辞职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18〕23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12 |
补报作备案处理 |
24 |
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18〕24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12 |
补报作备案处理 |
附件7
2018年度丹棱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备案的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18〕1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2 |
作备案处理 |
2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丹棱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18〕2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2 |
作备案处理 |
3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确认丹棱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职务暂停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18〕3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2 |
作备案处理 |
4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确认丹棱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18〕4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2 |
作备案处理 |
5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18〕5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2 |
作备案处理 |
6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丹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18〕6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2 |
作备案处理 |
7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丹棱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18〕7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2 |
作备案处理 |
8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丹棱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18〕8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2 |
作备案处理 |
9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丹棱县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8年计划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18〕9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2 |
作备案处理 |
10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丹棱县2017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8年财政预算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18〕10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2 |
作备案处理 |
11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丹棱县2017年环境状况和环境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18〕11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2 |
作备案处理 |
12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黄炜辞去丹棱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18〕12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2 |
作备案处理 |
13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接受梁永霞辞去丹棱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18〕13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18.3.29 |
作备案处理 |
14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备案的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18〕14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18.4.8 |
纠正后作备案处理 |
15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备案的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18〕15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18.6.6 |
作备案处理 |
16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王福华辞去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18〕16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0.12 |
作备案处理 |
17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接受王福华辞去丹棱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18〕17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18.9.29 |
作备案处理 |
18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确认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18〕18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18.9.29 |
作备案处理 |
19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调整丹棱县2018年1-6月财政预算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18〕19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0.12 |
作备案处理 |
20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丹棱县2017年度县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18〕20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0.12 |
作备案处理 |
21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18〕21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0.12 |
作备案处理 |
22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确认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18〕22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0.12 |
作备案处理 |
附件8
2018年度青神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青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神县2017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18〕1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4 |
作备案处理 |
2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7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18〕2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4 |
作备案处理 |
3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青神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及主任、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有关事项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18〕3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4 |
作备案处理 |
4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暂行规定》备案的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18〕4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18.4.10 |
纠正后作备案处理 |
5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加快森林城市建设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18〕5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18.6.6 |
作备案处理 |
6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保护中国首家竹林湿地公园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18〕6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18.8.20 |
作备案处理 |
7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许可对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朱明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18〕7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0.9 |
作备案处理 |
8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县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18〕8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0.9 |
作备案处理 |
9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青神县2017年财政决算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18〕9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0.9 |
作备案处理 |
10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确定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18〕10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5 |
作备案处理 |
11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收朱明全等辞去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18〕11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5 |
作备案处理 |
12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青神县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7-2025年)〉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18〕12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18.12.5 |
作备案处理 |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9年4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药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在刘十庆主任和吴爱玲副主任的带领下,历时20天,对全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坚持问题导向,以随访和暗访形式“先下深水”,到东坡区、彭山区、青神县开展了前期调研工作。3月19日召开动员会,听取了市政府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情况的汇报,收集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对下一步的集中检查进行了部署。随后,检查组带着前期收集的问题和困难,再次深入到东坡区、仁寿县、青神县,重点检查了西部药谷、森科制药、四川彩虹制药有限公司、黑龙镇中心卫生院、同仁堂药房等20多家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零售连锁药店、药品批发公司的药品研发、生产、经营、销售、管理和使用情况,召开了三次不同范围的座谈会,特别邀请了医药界的两级人大代表、专家和部分从业者参加,全面了解了全市药品管理法实施情况。现报告如下:
一、全市药品管理法贯彻实施的总体情况
(一)多措并举强宣传。一是加强业务学习,提升队伍监管水平。市政府牵头组织学习药品管理法,对照法律认真梳理政府、部门、企业职责,开展案卷评查和典型案例谈论,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二是加强行业规范,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先后对全市药监执法人员、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医药从业人员进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岗位和技能培训。三是加强普法宣传,提升群众维权意识。设立12331投诉举报电话,建立统一高效处置流程,及时处理投诉举报1223件。修订完善《眉山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奖励办法》,激发群众参与热情,营造舆论氛围。通过宣传教育,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的药品管理法律意识和假劣药品防范与维权意识明显增强。
(二)凝心聚力重监管。一是完善责任体系,提高经费保障。市政府将药品安全纳入目标考核,构建市、县、乡三级监管网络,强化督查考核,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实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两书一报告”制度,坚持每年召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评议会,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按照中央、省、市统一部署,推进市场监管机构改革,理顺机制,强化队伍建设;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区(县)财政投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经费呈逐年上升趋势,强化经费保障。二是加强部门协同,形成齐抓共管监管格局。广泛运用“四不两直”工作法,坚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加强部门协助,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三年来,共查办药品违法案件1591件,已结案1591件,其中,捣毁制假售假窝点4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28件,刑事拘留5人,起诉5人。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做实风险防范。健全药品安全风险研判例会制度,增强风险防控的预警性、靶向性,推动监管工作从“事后灭火”向事前防范转变。加强对中药饮片、基本药物、注射剂等的重点抽检。三年来,共计抽检药品2201批次,核查处置不合格药品212批次。
(三)创新发展有实效。一是严格规范标准。合并简化行政许可事项,实行药品经营许可和药品GSP认证“二合一”审批,指导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全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均按新版药品GMP、GSP要求通过认证和换证。二是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成为四川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示范区之一。目前全市已有2家企业7个品种申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国为制药的两个品种琥珀酸索利那新原料药和琥珀酸索利那新片已于2018年8月获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批件。
二、药品管理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宣传普及不够深入,部门配合需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及药品从业人员对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和精神能基本了解,但还有部分群众、特别是边远地区农民不了解药品管理法,缺少相关的药品知识,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还没有完全落实,区(县)之间、部门之间发展还不平衡,工作的主动性、配合性、协调性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零售药品市场不规范。一是药品零售市场处方药管理不规范。检查中发现,药品零售药店虽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了分开陈列和标识,也有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警示语,但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患者也能随处买到处方药,包括限制使用的抗菌类药物。二是执业药师配备不足。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零售药店至少应配备1名执业药师,但全市有1700余家零售药店,执业药师仅900余名。多家零售药店存在执业药师挂牌、不在岗,部分药店驻店中医师未按规定备案登记,驻店医师普遍学历低、经验不足等问题。
(三)专业人才缺乏,行政执法困难。全市药品监督管理点多面广,药品监管系统存在人少事多、基础设施技术装备差、工作经费短缺等困难。目前全市机构改革后,药监系统负责药品监管和执法的公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仅有64名,且大多不具备相关专业学历和知识,也未进行过相关的专业知识的系统培训,导致在监管上不能适应涉药单位数量多、分布广、布局散、专业性强的实际需要。
(四)企业研发创新能力不足。医药产业是我市3135产业集群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我市是四川省4个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示范市之一。但是,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对研发创新重视不够,缺乏研发人员,资金投入不足,设备更新慢,市内没有新药临床试验基地,加之新药审批时间长、新产品周期长等客观因素,造成医药产业新产品研发能力不足,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力不强。
(五)药品供应保障机制不完善。检查组发现,在基层医疗机构,由于基本药物品种和采购比例的限制以及药品供应市场各种因素的影响,在药品临床使用中,普遍存在临床需要的非基本药物品种不足,急救、紧缺、罕见、价廉药品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现象。
三、几点建议
(一)强化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的药品法律意识。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的重大意义,加强对学习宣传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增强药品法制观念,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学习,进一步落实法定责任,做到责任明确,任务落实;要继续对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开展重点培训,使之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规范自身行为。要继续面对社会加强药品管理法宣传普及活动,加强药品基本知识特别是安全用药的科普宣传,以农村、社区、老年人为重点,不断增强群众的药品法律意识,提高对假劣药品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加大药品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用药安全,要严格落实药品零售店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的规定,保障群众用药安全。要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打击挂证、串货、非法渠道采购等违法乱象。要持之以恒地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药品团伙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涉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要针对药品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建立良好的医药市场秩序。
(三)加强领导,加大投入,提高药监队伍素质。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对药品管理法贯彻实施的统筹协调,市场监管、卫生、公安、财政等部门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二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把提高队伍素质、学历水平和专业水平、依法行政能力作为队伍建设的工作重点,强化专业培训,做到药品监管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药监工作队伍。
(四)深化改革,创新驱动,助推医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抓住我市作为全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城市机遇,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措施,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进一步落实试点园区配套资金奖励办法和生物产业配套扶持政策,加快科研投入和创新激励政策,落实新药临床试验基地,鼓励新药研发,提升企业品牌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我市医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五)积极向上反映药品管理法实施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建议国家实行短缺药品预警和清单管理制度,鼓励短缺药品研制和生产,对短缺药品、急救药品、低价药品采取适当的生产、价格干预和组织进口等措施,进一步建立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二是针对我市药品生产企业较多和药品生产环节监管职责调整为省药监局承担的实际,建议积极向上级汇报,争取省药监局在眉山设立药品监管分局,强化药品生产环节监管,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的情况报告(书面)
2019年4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肖忠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在全市上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关键时期,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药品管理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体现了对药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在此,我代表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各位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根据会议安排,现将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医药经济是我市重要产业之一,呈现快速健康良好发展势头。目前,全市药品生产企业36家,药品批发公司24家,药品零售连锁公司17家,药品零售药店(含零售连锁门店)1728家。2018年,医药产业产值实现50亿元,是“十二五”初期的3.3倍。近年来,市政府高度重视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紧紧围绕强基础、保安全、促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增强“四种意识”、落实“四有两责”、强化“四个最严”为抓手,严守药品安全底线,保持了药品安全形势总体向好。
一、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工作情况
2015年《药品管理法》修订以来,市政府准确把握药品安全监管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严字当头,坚持源头严控、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全力做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一)高度重视,强化保障。一是纳入目标考核。市政府多次专题研究解决药品安全重大问题,将食品药品总体合格率、食品药品安全评价检测、建立可追溯制度等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强化督查考核,压紧压实监管责任。二是圆满完成体制改革。按照中央、省、市统一部署,推进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将原食药监局的药品监管职责划入市场监管部门,保持了药品安全监管的稳定性和专业性。三是加大经费投入。切实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近三年来,市、区(县)财政投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经费年均4836万元。
(二)加强宣传,社会共治。一是加强学习贯彻。市政府牵头组织学习《药品管理法》,对照法律认真梳理政府、部门、企业职责,督促各区县、部门认真履职尽责。二是多形式宣传。充分利用“3.15” “用药宣传月”、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广泛宣传药品管理法,在市级以上媒体开设“药品安全大讲堂”专栏15期,印制发放药品管理法宣传资料2万余份,为药品管理法贯彻实施奠定坚实基础。三是鼓励群众参与。设立12331投诉举报电话,建立统一高效处置流程,及时处理投诉举报1223件。修订完善《眉山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奖励办法》,提高奖励标准,落实资金兑现奖励,激发群众参与热情,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三)突出重点,防范风险。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责任意识培养,督促签订责任书,强化目标、制度管理,建立完善药品安全管理、药品安全自查、药品进货查验记录、药品出厂检验记录等管理制度。推行“两书一报告” “月巡季查”等动态管理制度。二是健全监管体系。围绕药品生产、流通、不良反应监测等各个环节,坚持检查、抽验、查案、宣传、督查“五管齐下”,实施“风险分类、企业分级、监管分等”风险监管模式,着力构建从实验室到使用环节的全链条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坚持“政府监管、挂网限竞价、阳光采购”原则,积极稳妥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有效防范了药品采购中的不正之风。三是做实风险防范。坚持问题导向,健全药品安全风险研判例会制度,增强风险防控的预警性、靶向性,推动监管工作从“事后灭火”向事前防范转变。加强对中药饮片、基本药物、注射剂等的重点抽检。三年来,共计抽检药品2201批次,核查处置不合格药品212批次。
(四)夯实基础,提升能力。一是大力实施基层监管所标准化建设。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新设立乡镇(区域)食品药品监管所78个,落实专职监管人员155名,协管员1036名,实行网格化管理,实现了监管区域全覆盖。二是加快推进食品药品监管能力项目建设。市政府常务会两次专题研究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工作,总投资1885万元的食品药品检测能力项目建设已竣工投入使用。投资899万元的食品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建设项目已投入运行。三是加强食药系统干部队伍能力建设。组织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180名执法人员,赴浙江大学和省食品药品学校开展集中培训,着力提升执法人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五)依法行政,打击违法。一是坚决查办药品案件。广泛运用“四不两直”工作法,坚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和行刑衔接,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三年来,共查办药品违法案件1591件,已结案1591件,其中,捣毁制假售假窝点4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28件,刑事拘留5人,起诉5人。二是重拳整治违法广告。监管部门监测药品违法广告627件,均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立案查处媒体违规发布药品广告案件25件;查处微信公众平台违规发布药品广告案件1件,责令平台网站删除违法药品广告17条、整改微信公众号2个。
(六)提升质量,助推发展。一是园区带动发展。成立“西部药谷”产业园区,以构建研发增长型医药产业为目标,积极招商引进医药企业,先后签约引进以四川格林泰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国家新药有效性评价中心、实验猕猴繁育基地、华西医学转化中心眉山分中心,四川省仿创药研发中心眉山分中心。二是科技服务发展。全市医药企业共取得专利技术29项,拥有自主研发团队,科研能力明显增强。我市作为四川省四个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示范市之一,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出台了生物医药产业配套扶持政策,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全市有2家企业7个品种申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国为制药的两个品种琥珀酸索利那新原料药和琥珀酸索利那新片已于2018年8月获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批件。三是项目支撑发展。大力推进以成都丽璟科技有限公司药品生产基地项目为代表的在建项目共29个,计划总投资200亿元。项目建成投产后,预计新增销售收入200亿元,税金11.5亿元,带动就业5000人。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保障药品安全是严肃的政治问题、重大的经济问题、基本的民生问题和严谨的技术问题。市政府将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以深入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为主线,以更强烈的责任担当和更扎实的工作作风,把药品监管工作做得更精、更细、更专、更优、更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一)抓宣传教育,强化社会共识共治。继续开展大规模、多层次、全方位的教育培训,引导社会舆论、形成社会共识,强化各方责任、推进社会共治。每年组织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干部职工和乡镇基层执法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分层次开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培训,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大力开展药品管理法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作用,普及药品知识,引导公众积极、理性、合法、有序参与药品安全社会治理。
(二)抓管理创新,确保药品安全监管全覆盖。巩固落实“三级监管”“两书一报告”“信用等级评定”“网络动态监管”等药品生产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保障药品源头质量安全。加大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重点对基本药物、疫苗配送、生物制品、冷链品种经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进一步优化眉山药企的资源配置,切实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工作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
(三)抓风险防范,加大抽检和评估力度。规范药品抽检监测,注重数据分析和结果利用,及时发现和控制风险隐患,防止不合格药品进入市场。落实风险研判制度,针对中药饮片、基本药物等重点品种开展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故的底线。及时修订完善《眉山市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真正“实用”、“管用”、“好用”。
(四)抓严格执法,强化安全专项整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完善监管执法过程记录制度,实现最严格的监管。严厉打击药品生产企业违法采购原辅料、中药饮片掺杂掺假、染色增重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挂靠经营药品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力度,完善两法衔接制度,积极推动食品药品涉嫌犯罪移送标准的实施和掺假造假行为入刑,集中精力查办大案要案,牢牢守住药品安全底线。
三、工作建议
1984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作为药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自2001年修订以来,至今已近18年。虽然2015年全国人大对其进行了修正,但仍有部分内容已经远远落后于其需要规范的现实状况,亟须修订完善。2018年10月22日,《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修正草案内容来看,该草案通过取消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认证、落实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巩固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成果;通过引入风险管理、强化全过程监管,突出了药品生命周期管理的理念;通过加大处罚力度、落实“处罚到人”要求,体现了重典治乱、去疴除弊的修法思路。为进一步做好药品监管工作,结合《药品管理法》的修订,提三点工作建议:
(一)建议加快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步伐。目前,药品注册审批时间过长,一个新药品种从申请、临床试验到注册,有的需要三五年的时间,影响和制约了药品研发企业的创新研究和发展。建议:加快放管服改革步伐,明确药品审评审批时限,加快审评审批速度;放宽药品品种转移条件,促进医药企业强强联合,做大做强医药产业。
(二)建议进一步明晰药品经营方式的界定。现行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经营方式只有批发和零售两种,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连锁经营药品、网络销售药品、第三方物流配送药品等新型经营业态不断出现。建议:赋予连锁经营、网络销售等新型药品经营方式相应的法律地位,将其纳入药品管理法的监管范畴,有效推动药品零售业的快速发展。
(三)建议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纳入新法修订范围。目前,我市正在进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改革试点,在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创制新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产业集中度,避免重复投资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建议: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纳入药品管理法的修订范围,从法律上予以明确。
最后,再次感谢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药品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也恳请各位领导多提宝贵意见。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市人民政府贯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情况的报告,现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加大药品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用药安全,要严格落实药品零售店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的规定,保障群众用药安全。要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打击挂证、串货、非法渠道采购等违法乱象。要持之以恒地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药品团伙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涉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要针对药品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建立良好的医药市场秩序。
二、加强领导,加大投入,提高药监队伍素质。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对药品管理法贯彻实施的统筹协调,市场监管、卫生、公安、财政等部门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二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把提高队伍素质、学历水平和专业水平、依法行政能力作为队伍建设的工作重点,强化专业培训,做到药品监管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药监工作队伍。
三、深化改革,创新驱动,助推医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抓住我市作为全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城市机遇,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措施,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进一步落实试点园区配套资金奖励办法和生物产业配套扶持政策,加快科研投入和创新激励政策,落实新药临床试验基地,鼓励新药研发,提升企业品牌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我市医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19年5月10日
关于《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严肃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请假
纪律的意见(草案)》的起草说明
2019年4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徐智勇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肃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请假纪律的意见(草案)》(以下简称《意见(草案)》)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既是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利,也是人大代表的法定义务,代表不能无故缺席。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代表中的代表”,更应模范执行代表职务,履行法定职责。
为保证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的纪律性和严肃性,全国、省人大常委会对组成人员请假纪律作出明确规定,全国、省人代会期间,大会专门设立会风监督组督查通报代表出席率。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彭清华3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闭幕会上,要求“加强会议管理,建立常委会委员考勤和履职记录制度”。市委书记慕新海高度重视市人代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请假情况,在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切实严明会议纪律,出台办法加强管理”,并召集常委会组成人员强调履职纪律。
为落实好省委彭清华书记、市委慕新海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促进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正确处理好个人事务、日常公务与履行法定职责的关系,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刘十庆牵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纪律规定》基础上,起草了《意见(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并报市委同意。
二、主要内容
《意见(草案)》包括6个部分共12条,进行了四个明确:一是明确了市人大代表出席人代会、参加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非因特殊情况请假的处理方式;二是明确了参加省级以上重要会议或者活动,参加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的重要会议或者活动等可以准假、不计缺席次数的特殊情况;三是明确了因事因病或者因特殊情况请假的办理程序;四是明确建立履职请假情况通报制度。
以上说明连同《意见(草案)》,请予审议。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严肃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
履职请假纪律的意见
2019年4月29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纪律规定》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严肃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请假纪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市人大代表的重要履职活动,非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1.市人大代表未经批准2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2.市人大代表非因特殊情况请假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2次的,建议本人辞去代表职务。
3.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非因特殊情况请假不出席全体会议、预备会议2次及以上,或者代表团会议和大会统一组织的集中视察活动4次及以上的,计作非因特殊情况请假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1次。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也是市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方式。市人大代表应妥善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4.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非因特殊情况请假不参加视察、调研活动累计5次及以上的,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
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是市人大代表中的代表,更应模范执行代表职务,履行法定职责,非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5.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度非因特殊情况请假不出席常委会会议2次及以上的,建议其辞去组成人员职务。
四、市人大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特殊情况请假的,可以准假。
6.以下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准假,不计缺席次数:
(1)参加省级以上召开的重要会议或者组织的重大活动;
(2)参加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的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
(3)陪同省级以上领导来眉调研检查;
(4)因公出国出境;
(5)因病住院、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或突发重大疾病;
(6)其他特殊情况。
五、严格请假办理程序。
7.代表因事因病或者因特殊情况全程不能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须由本人在会前7日向原选举单位书面申请,由原选举单位在会前5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外侨工作委员会,因特殊情况请假的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因事因病请假的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批准。
8.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因事因病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全体会议、预备会议的,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代表团团长同意后送大会秘书处,报大会秘书长批准;不能出席代表团会议或者不能参加集中视察活动的,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代表团团长同意后报大会秘书处备案。代表突发重大疾病不能出席会议的,代表团应及时报告大会秘书处。
9.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因事因病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视察、调研等履职活动的,须由本人向活动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请假手续。活动结束后3日内,由活动组织单位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外侨工作委员会备案。
10.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特殊情况请假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因事因病请假的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批准,获得批准后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
六、建立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请假情况通报制度。
11.市人大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请假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年度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通报。
12.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的请假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每年度的最后一次常委会会议上通报。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关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
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草案)
2019年4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仲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一、关于终止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情况
丹棱县选举产生的市四届人大代表毛洪涛、仁寿县选举产生的市四届人大代表张能、谭玉梅,因工作变动调离眉山市行政区域,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毛洪涛、张能、谭玉梅的代表资格终止。
二、关于补选个别代表的情况
2019年1月22日,仁寿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补选赵飞宇为市四届人大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赵飞宇的代表资格有效。
现报请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并予以公告。
本次代表资格变动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63人。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一、关于终止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情况
丹棱县选举产生的市四届人大代表毛洪涛、仁寿县选举产生的市四届人大代表张能、谭玉梅,因工作变动调离眉山市行政区域,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毛洪涛、张能、谭玉梅的代表资格终止。
二、关于补选个别代表的情况
2019年1月22日,仁寿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补选赵飞宇为市四届人大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赵飞宇的代表资格有效。
现报请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并予以公告。
本次代表资格变动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63人。
特此公告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4月29日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陈晶辞去眉山市人民政府
副市长职务的决定
2019年4月29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陈晶提出辞去眉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陈晶辞去眉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报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
张能辞去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19年4月29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张能提出辞去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张能辞去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报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吴良军同志为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院长的决定
2019年4月29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眉 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吴良军同志为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
2019年4月29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任命:
岳燕为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
李伟为眉山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吴良军为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免去:
李艳的眉山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