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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常委会公报

    2024-09-20


    目    录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七次会议……………………….1

    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书面)…………...……….....  2

    关于《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测评汇总表…………..…….6

    关于全市精神卫生工作情况的报告……………………………...10

    关于全市精神卫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17

    关于全市精神卫生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22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4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情况报告……………...29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39

    关于全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41

    关于全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52

    关于全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58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60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情况的报告(书面) ... 68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76

    关于提请审议《眉山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7—2035年)》的议案………………………………………...78

    关于《眉山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议案的说明…………………..…………………………………...79


    关于《眉山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的决议…………………………………………………………………84

    关于《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说明…………………………………………………………………85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89

    关于《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起草说明………………………………………………103

    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105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草案)……………………….106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07

    关于修改《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108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11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119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七次会议


    20181023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七次会议。会议议程共11项:

    一、对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体育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精神卫生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的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的议案;

    七、审议《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八、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草案)》;

    九、审议个别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草案);

    十、审议《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正案(草案)》;

    十一、审议人事任免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副主任吴爱玲、陈万忠、李建章、李永高、王晓丽、宋仕祥,秘书长徐智勇和委员共32人出席会议。会议由刘十庆主任主持。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陈晶、肖忠良,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俞红梅,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彭国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吕皓,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

    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书面)

    20181023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毛洪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市政府高度重视,针对审议意见提出的要求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现将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完善机制,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和各县(区)政府均建立了全民健身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体育、宣传、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组成,加强对体育和全民健身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制度建设。市政府正在研究制定《眉山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着力调动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同时组织规划、建设、体育等部门修订完善《眉山市城市管理技术规定》,研究制定《眉山市足球和篮球运动场规划指引》《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住宅小区配建体育设施建设、管理要求,确保把群众身边的健身场地建好、管好、使用好。

    (三)加强学习宣传。组织29个市级部门负责人参加全国群众体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强化体育政策法规学习,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题培训,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对体育工作重大意义和依法治体兴体的认识。在全民健身日和省运会召开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集中宣传,联合四川省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开展健康中国行科学健身主题宣传活动,提升广大群众对《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体育法律、法规的了解,提高群众参与体育健身的热情。

    二、瞄准短板,狠抓场地建设

    (一)坚持规划引领。研究出台《教体医卫腾飞行动计划(2018—2021年)》《眉山市中心城区教育体育设施专项规划(2017—2030)》,力争到2021年,100%的行政村(社区)建有便捷、实用的公共体育设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8平方米,初步形成多层次、广覆盖、有特色、可持续的体育活动体系。

    (二)加快场地建设。一是将中心城区公共篮球场建设列入2018年市政府20件民生大事,计划年底前建成28片公共篮球场,目前项目建设推进顺利。二是东坡区南门体育公园、东坡区体育场(PPP模式)项目正有序推进。岷东新区中部组团体育公园正在进行规划深化设计。三是眉山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基础工程已完工,目前正在进行二次装修,力争年底前投入使用。四是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方案,拟在湿地公园二期项目等公园绿地内增加体育器材、设施。

    (三)扩大开放利用。为进一步加大场馆开放和使用力度,已将市体育馆重新划归市教体局管理。全市各公共体育场馆全部免费、低收费向社会开放。今年前三季度已接待健身群众61万人次。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在节假日向社会开放运动场地,新建中小学校在规划时即注重运动场与教学区域的适度分离,为建成后向社会开放创造条件。东坡区体育场建成后由东坡区中小学使用,课后向社会全面开放。目前我市学校场地开放率居全省前列。对其他系统体育场地进行摸底统计,鼓励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对外开放。

    三、整合资源,助力竞技腾飞

    (一)加强人才培养。一是优化业训项目布局,以备战省运会为契机,根据全市和各县(区)实际,布局田径、篮球、足球、乒乓球等17个项目开展业余训练。2018年十三届全运会上,共有11名眉山籍运动员参赛,获得1金、1银、3铜的优异成绩。在2018年四川省第十三届运动会上,我市获得3金、11银、12铜的优异成绩,荣获体育道德风尚奖,取得运动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二是强化市县(区)统筹协调,加大在全市范围内选材、组队、训练力度。建立分级管理与利益共享激励机制。发挥体校龙头作用。做强眉山市业余体校和东坡区少年儿童业余体校两所省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探索研究体校对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各类体育特色学校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示范、引领、指导、服务机制。建立层次分明、渠道畅通、职责清晰、分配合理的人才输送体系。目前全市有省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2个,体育幼儿训练基地6个,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1个,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12个,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39个,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49所,市级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73所,全国篮球特色学校6所,市级篮球特色学校18所。

    (二)加大成眉合作。一是选派我市优秀教练员到成都市项目中心跟班培训,参与成都市精英教练计划。二是争取成都市在眉山设立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优秀体育苗子。三是共建体育特色传统项目学校。四是定期举行两市间青少年体育比赛和交流活动。

    (三)引导社会参与。深化眉山市与信利尤文图斯足球学院培训中心在青少年足球项目上的合作,全面委托尤文图斯教练团队,负责我市参加省十四运会足球项目运动队的选材、训练工作,利用尤文图斯品牌培训一批本土教练员、裁判员,提高全市竞技队伍水平。重视发挥社会力量在跆拳道、武术、羽毛球、乒乓球、游泳等项目上的培训作用,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加大扶持力度。

    四、夯实基础,促进融合发展

    (一)推动体旅融合。在洪雅瓦屋山、玉屏山、七里坪、黑龙滩等景区建设规划中,增加体育元素,建设户外运动基础设施。支持玉屏山、仁寿景贤两个四川省滑翔伞训练基地创建四川省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争取进入国家、省体育旅游精品线路。定期举办户外运动赛事活动,7月中旬,仁寿景贤滑翔伞基地承接了国家滑翔伞队参加雅加达亚运会前的集训。10月中旬,我市洪雅县将举办第三届国际长板速降公开赛。

    (二)发展健康产业。积极引进可穿戴智能健康设备、体育医疗康复项目。推动中铁黑龙滩国际生态旅游度假区休闲运动中心项目加快建设,确保信利-尤文图斯足球学院培训中心项目顺利开工建设,力争恒大足球小镇项目早日落地建设。

    (三)举办重大赛事。成功举办2018眉山东坡国际半程马拉松赛,这是我市建区设市以来举办规模最大、规格最高、影响最广的国际赛事,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和广泛赞誉。我市将继续举办东坡马拉松赛,努力打造成中国最具文化特色的马拉松赛事和中国田协金牌赛事。做大做强眉山市龙舟品牌,眉山市启明星龙舟队获得瑞士艾格丽萨龙舟赛冠军和中华龙舟大赛冠军。支持各类体育协会、俱乐部、体育公司举办各类体育赛事,借力成都市创建国际赛事名城,积极引进更多有影响力的体育赛事活动,争取每年举办1-2次重大体育比赛。





    关于《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

    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测评汇总

    (发出32份,收回32份)

    审议意见

    办理情况

    测评结果

    满意

    (票)

    基本

    满意

    (票)

    不满意

    (票)

    未填

    (票)

    一、进一步强化制度保障,依法治体兴体。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二是科学规划。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进入同级规划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参加大型建设工程规划论证会,通过提前介入,提高我市体育场馆建设和健身设施规划的专业化水平。科学落实未来几年体育设施建设,在中心城区形成市、区、社区统筹发展的三级公共体育设施配置体系。三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居民住宅区竣工时体育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和各县(区)政府均建立了全民健身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体育、宣传、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组成,加强对体育和全民健身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制度建设。市政府正在研究制定《眉山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着力调动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同时组织规划、建设、体育等部门修订完善《眉山市城市管理技术规定》,研究制定《眉山市足球和篮球运动场规划指引》《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住宅小区配建体育设施建设、管理要求,确保把群众身边的健身场地建好、管好、使用好。

    (三)加强学习宣传。组织29个市级部门负责人参加全国群众体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强化体育政策法规学习,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题培训,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对体育工作重大意义和依法治体兴体的认识。在全民健身日和省运会召开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集中宣传,联合四川省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开展“健康中国行”科学健身主题宣传活动,提升广大群众对《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体育法律、法规的了解,提高群众参与体育健身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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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进一步加快设施建设,推动全民健身。一是争取到2020年,努力实现在城区建成15分钟健身圈,农村公共健身设施实现全覆盖,人均体育场地设施面积达到1.2平方米,把眉山市建设成为具备承办国际单项赛事和四川省综合性体育赛事能力的特色体育强市。二是统筹安排和优化配置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数量、种类和规模,逐步缩小区县之间、城乡之间差距,编制好学校、街道和居民住宅区等体育设施规划,科学谋划天府新区眉山区域、岷东新区等重点区域的体育设施布局。三是推广体育公园模式。在东坡城市湿地公园二期修建简易公共体育设施和健身步道,缓解我市体育场地数量少的矛盾,满足市民健身需求。四是推广共享模式。重视学校体育场地改善和设施建设,借鉴彭山一中(新校区)共享四川省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和仁寿城北实验初中共享县体育场的做法,改善学校体育教学条件,保证学校体育的正常开展。五是重视小区和公园的公共健身设施配套维修。协助督促小区物业及时维修和完善小区公共健身设施,确保健身安全。

    (一)坚持规划引领。研究出台《教体医卫腾飞行动计划(20182021年)》《眉山市中心城区教育体育设施专项规划(20172030)》,力争到2021年,100%的行政村(社区)建有便捷、实用的公共体育设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8平方米,初步形成多层次、广覆盖、有特色、可持续的体育活动体系。

    (二)加快场地建设。一是将中心城区公共篮球场建设列入2018年市政府20件民生大事,计划年底前建成28片公共篮球场,目前项目建设推进顺利。二是东坡区南门体育公园、东坡区体育场(PPP模式)项目正有序推进。岷东新区中部组团体育公园正在进行规划深化设计。三是眉山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基础工程已完工,目前正在进行二次装修,力争年底前投入使用。四是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方案,拟在湿地公园二期项目等公园绿地内增加体育器材、设施。

    (三)扩大开放利用。为进一步加大场馆开放和使用力度,已将市体育馆重新划归市教体局管理。全市各公共体育场馆全部免费、低收费向社会开放。今年前三季度已接待健身群众61万人次。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在节假日向社会开放运动场地,新建中小学校在规划时即注重运动场与教学区域的适度分离,为建成后向社会开放创造条件。东坡区体育场建成后由东坡区中小学使用,课后向社会全面开放。目前我市学校场地开放率居全省前列。对其他系统体育场地进行摸底统计,鼓励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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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进一步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提高竞技体育水平。一是以省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为龙头,依托各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各类体育特色学校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立较为完善的青少年业余训练体系。二是加强运动队伍建设和管理。三是加强教练员、科研医疗队伍建设,组建复合型科学训练团队,加强运动训练的科学监控,提高教练员和体育教师的科学训练水平,不断提高竞技体育水平。

    (一)加强人才培养。一是优化业训项目布局,以备战省运会为契机,根据全市和各县(区)实际,布局田径、篮球、足球、乒乓球等17个项目开展业余训练。2018年十三届全运会上,共有11名眉山籍运动员参赛,获得1金、1银、3铜的优异成绩。在2018年四川省第十三届运动会上,我市获得3金、11银、12铜的优异成绩,荣获体育道德风尚奖,取得运动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二是强化市县(区)统筹协调,加大在全市范围内选材、组队、训练力度。建立分级管理与利益共享激励机制。发挥体校龙头作用。做强眉山市业余体校和东坡区少年儿童业余体校两所省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探索研究体校对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各类体育特色学校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示范、引领、指导、服务机制。建立层次分明、渠道畅通、职责清晰、分配合理的人才输送体系。目前全市有省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2个,体育幼儿训练基地6个,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1个,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12个,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39个,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49所,市级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73所,全国篮球特色学校6所,市级篮球特色学校18所。

    (二)加大成眉合作。一是选派我市优秀教练员到成都市项目中心跟班培训,参与成都市精英教练计划。二是争取成都市在眉山设立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优秀体育苗子。三是共建体育特色传统项目学校。四是定期举行两市间青少年体育比赛和交流活动。

    (三)引导社会参与。深化眉山市与信利尤文图斯足球学院培训中心在青少年足球项目上的合作,全面委托尤文图斯教练团队,负责我市参加省十四运会足球项目运动队的选材、训练工作,利用尤文图斯品牌培训一批本土教练员、裁判员,提高全市竞技队伍水平。重视发挥社会力量在跆拳道、武术、羽毛球、乒乓球、游泳等项目上的培训作用,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加大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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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进一步推进体育产业,助力经济发展。一是加快提升潜在项目,抓好山地户外运动。融合国际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建设,在洪雅瓦屋山、玉屏山、七里坪等景区,建设登山步道、天然攀岩场、山地自行车骑行道、户外运动营地等山地户外运动基础设施,推广登山、攀岩、露营、拓展等户外运动项目。二是继续保持优势项目,推动水上运动发展。结合千湖之城工程和岷江航电开放项目,在岷江眉山段、三岔湖仁寿景区、洪雅槽渔滩、青衣江等水域,积极发展龙舟、赛艇、皮划艇、摩托艇、漂流等项目。三是大力发展特色项目,抓好足球运动发展。加快推进眉山信利尤文图斯足球学院(培训中心)建设,力争早日建成眉山职业足球俱乐部,加强与国家、省足球协会合作,促进有影响力的足球赛事在眉山举行。四是积极支持各类体育协会工作。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五是提高现有体育场馆设施的利用率,坚持公共体育场馆的公益性,继续推动公共体育场馆错时免费或全免费开放,满足群众运动健身需求,促进我市体育事业蓬勃发展。

    (一)推动体旅融合。在洪雅瓦屋山、玉屏山、七里坪、黑龙滩等景区建设规划中,增加体育元素,建设户外运动基础设施。支持玉屏山、仁寿景贤两个四川省滑翔伞训练基地创建四川省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争取进入国家、省体育旅游精品线路。定期举办户外运动赛事活动,7月中旬,仁寿景贤滑翔伞基地承接了国家滑翔伞队参加雅加达亚运会前的集训。10月中旬,我市洪雅县将举办第三届国际长板速降公开赛。

    (二)发展健康产业。积极引进可穿戴智能健康设备、体育医疗康复项目。推动中铁黑龙滩国际生态旅游度假区休闲运动中心项目加快建设,确保信利-尤文图斯足球学院培训中心项目顺利开工建设,力争恒大足球小镇项目早日落地建设。

    (三)举办重大赛事。成功举办2018眉山东坡国际半程马拉松赛,这是我市建区设市以来举办规模最大、规格最高、影响最广的国际赛事,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和广泛赞誉。我市将继续举办东坡马拉松赛,努力打造成中国最具文化特色的马拉松赛事和中国田协金牌赛事。做大做强眉山市龙舟品牌,眉山市启明星龙舟队获得瑞士艾格丽萨龙舟赛冠军和中华龙舟大赛冠军。支持各类体育协会、俱乐部、体育公司举办各类体育赛事,借力成都市创建国际赛事名城,积极引进更多有影响力的体育赛事活动,争取每年举办1-2次重大体育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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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市精神卫生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81023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毛洪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安排,我就全市精神卫生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基本情况

    20135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颁布实施,2014年眉山市启动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改革试点,我市以此为契机,落实各项措施,健全防治体系,各项工作取得较好成绩。目前,全市有县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4(东坡区精神病医院挂牌市精神卫生中心,代行市级机构职责)东坡区、彭山区为公益二类差额拨款,仁寿县、洪雅县为公益一类全额拨款。核定编制床位800张,实际开放床位1250张。民营精神康复医院2所,核定编制床位250张,实际开放床位450张。有精神科医护人员180余人。

    截至201891日,全市有在册患者13834人,报告患病率为4.61‰,在管患者年管理率94.66%,服药率61.15%。所有居家患者病情稳定率98.16%。通过各方努力,全市未发生一例因疏于管理导致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致人死亡的案(事)件

    二、主要工作

    (一)政府主导,强化工作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2014年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定期研究并解决贯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加强规划设计印发《眉山市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眉府办发〔201640号),科学规划全市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要求。三是加强经费保障。近几年,全市通过政府投入、灾后重建项目、民政慈善基金、民营资本等形式,累计投入4800万元、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新建、改(扩)建。各级财政每年落实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和以奖代补资金达2000万元以上。四是加强督导考核。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综治目标考核,并增加考核权重。综治、卫计、公安等部门对全市精神卫生工作38项指标及以奖代补落实情况开展督导考核并通报相关情况。

    (二)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着力提高大众心理健康水平,普及精神卫生防治知识,推动形成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一是多种形式宣传。各级各部门在世界卫生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等时间节点,通过义诊、现场咨询、举办讲座等形式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二是组织专题讲座。邀请精神卫生专家对市直机关干部职工开展心理卫生专题讲座和心理辅导,深入戒毒所、戒毒康复中心等场所开展院外会诊、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三是开设门诊热线。市本级于2015年在中心城区开设精神科(心理咨询)门诊,20181月开通免费心理援助热线,已为1800余名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人群提供诊疗和咨询服务。

    (三)夯实基础,完善工作体系。

    一是建设专业机构。市精神卫生中心以市区共建、资源共享方式在东坡区精神病医院挂牌,承担全市精神卫生医、教、研及精防技术指导工作。各区县通过争取项目、筹资、引进资源等方式,新建、迁建或改扩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全市实际开放床位数从2013669张增加到20181700张,增幅154.11%二是开设专科门诊。在各区县至少有一家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方便患者就诊咨询。三是健全服务管理网络。全市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网络,覆盖率达100%。并与公安、综治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月/季度将居家治疗的高风险(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发病报告、失访、非在管等患者信息报送至当地公安、综治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形成以市精神卫生中心为支撑,专业精神卫生机构为构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辅助的市、县、乡、村四级精神卫生防治工作体系。四是开展区域合作。与成都市、雅安市、甘孜州达成成雅眉甘区域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合作共识,在学术交流、技术合作、人才培养、患者转介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区域合作。五是积极向上争取。民政部门积极争取中央重点投资项目新建市精神病人社会福利院,已于9月底全面开工建设。

    (四)齐抓共管,整体推动工作。

    一是理顺协调机制。建立由综治部门牵头,卫计、民政、公安、教育、人社、财政等十个部门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全市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切实解决精神疾病患者发现、治疗、康复、就业、管理、托养和福利待遇等问题。今年3月,召开精神卫生工作专题协调会议,面对面协调解决问题12个。二是加强政策支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精神残疾康复等政策衔接与服务对接,将精神病人作为重点人群给予重点保障,解决患者因病致贫,看不起病等问题。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对符合奖补条件的监护人,按照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发放看护期奖补费用2017年纳入奖补对象的有3933人,兑现奖补资金743万元。三是部门各司其职。公安部门强化基础排查,加强管控措施落实,紧紧依托公安大情报平台,对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324人,实行轨迹跟踪、动态管控,处置轨迹预警达1000余条。民政部门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城乡医疗、临时救助为主,将5585名精神病患者纳入城乡低保,累计发放低保金662.73万元,1.37万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列入全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范围,每月发放补助资金150多万元,做到应保尽保,应助尽助。残联为精神残疾人办证12726人,凭残疾证可到定点医院直接取药或定期由医生送药上门,部分精神病患者实施了免费服药。教体部门在全市177所中小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共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390名,采取团体辅导、心理训练、问题辨析等方式,重点做好留守儿童、学习困难学生、单亲家庭子女等5类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管理。

    (五)突出重点,规范服务管理。

    严重精神障碍是所有精神疾病中病情最重,对社会危害风险最大的疾病。为此,我市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四个全面工作模式,对患者服务管理到位,严防肇事肇祸事件发生。一是全面筛查。各县(区)由乡(镇)政府牵头,每年组织2次以上患者筛查,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确诊的患者按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健康档案,并与综治、公安、残联等部门信息共享,实施动态管理。二是全面治疗。对筛查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落实三方职责,确保有人送治出台相关医保政策,解决治疗费用,确保得到救治。县(区)建立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资金专户,对家庭贫困或无监护人,不能承担医疗费用的住院患者,实行治疗费用财政兜底,解决无钱治的问题。三是全面管理。建立医生、民警、村社干部、网格员、监护人五个一服务管理小组,确保找到人、吃上药,有效防止肇事肇祸事件发生。四是全面救助。针对特别困难的患者及其家庭救助问题,依法依规落实各种救治救助措施,保障每一位患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我市四个全面工作模式受到省综治办充分肯定,并在201611月全省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暨综治工作培训会上作交流发言。

    (六)创新发展,推进康复治疗。

    各县(区)探索并建立从集中救治医院社区家庭的精神障碍患者全程康复治疗模式。在院内,建立康复中心,配备农场、体育、文化娱乐等各种康复设施,帮助患者恢复认知。在院外,逐步推进社区康复服务,由五个一服务管理小组对居家患者每季度进行随访管理,每年至少两次面访,督促按要求服药,促进其早日回归社会残联对住院治疗后病情稳定且有需求的精神残疾人进行集中托养,并开展农疗、工疗康复。

    三、存在的问题

    我市精神卫生工作起步晚,精神卫生资源相对不足,全市精防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持续努力解决。

    一是体系建设尚需加强。全市精神卫生服务资源仍然短缺且分布不均,精神科床位和医师总数距国家和省要求有距离,现有精神卫生服务能力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二是服务管理还有差距。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精神心理问题、社会安全稳定和公众幸福感受等问题交织叠加,日益凸显。精神障碍患者需要多部门共同随访管理未形成合力,部门之间信息交换不畅。患者监护责任落实还存在一定差距,个别贫困患者未能得到及时救治。

    三是医保保障还有差距。目前全市医保政策按医疗机构总额控费,且报销比例偏低,精神专科医院在新设备投入,新药品使用,新技术开展上受限,影响患者康复效果。

       四是经费保障还有差距。部分区县对精神卫生专业防治机构实行差额拨款,没有预算安排精神卫生防治专项工作经费,精神卫生专业防治机构主要依靠医疗收入维持运行,精防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及督导考核等工作无经费保障,对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五是患者回归社会难。由于精神疾病患者社区康复机制尚未建立,社会歧视普遍存在,大部分患者家属不愿接患者出院,出院难现象还比较突出。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市、县(区)协调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及时解决问题。将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市、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眉山考核内容,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

    (二)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活动、各种媒体,加强对《精神卫生法》和相关政策及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心理健康教育意识,努力消除歧视,营造关爱精神疾病患者良好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一是机构建设。加强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投入,提升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加床位数,满足患者治病需求。依托东坡区精神病院,正在新建精神病人社会福利院,项目总建筑面积14800平方米建设床位300总投资3500万元,其中市财政投入800万元;彭山区规划30亩土地,重新修建区精神卫生保健院;仁寿县规划修建一所民营精神病院;丹棱县引进民营资本,新建一所精神病院,预计于10月底开诊。项目全部实施后,全市精神专科医院编制床位将达到1720张,人均精神科编制床位达5.73/万人,可以满足15%的在册患者住院治疗,基本满足病人需求。二是队伍建设。针对目前精神卫生人才严重不足的问题,采取公开招考、直接考核、转岗培训等多种方式拓宽精神卫生专业人才引进渠道。根据国家政策,认真落实精神卫生工作者相关待遇,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者的职业保护,确保精神卫生专业人才引得进,留得住。

    (四)进一步加强政策支持根据精神卫生专业防治机构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精神科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标准和住院患者床日付费标准,急性期住院病人统一按每天150元标准支付,稳定期住院病人,城乡居民医保从每天80元、90元两档提高至每天90元、100元两档,职工医保从每天110元提高至每天120元;精神科特殊疾病门诊从每年1200元提高至每年1600元,报销比例从70%提高至90%。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争取将部分长效针剂、新药纳入医保报销目录,提高患者服药率,降低复发率。同时,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民政救助、残联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对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免费救治,进一步减轻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病就医负担。

    (五)进一步加强经费保障。市财政每年预算100万元(其中50万元给市卫生计生委,50万元给市精神卫生中心,专项用于精神卫生防治工作和服务能力提升。各县(区)财政优化支出结构,加大精防工作经费财政预算投入力度,保障精防机构工作正常运行,同时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规定建立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资金专户,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残联救助、民政救助、社会捐赠等资金组成,制定经费使用办法,实行专款专用。

    (六)进一步推进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积极推进社区康复机构建设,为患者回归社会提供有利条件,到2020年,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比例达到50%。同时,进一步落实监护人、村(居)委会或送治单位责任,确保符合条件的患者能及时出院,逐步解决精神障碍患者出院难的问题。

    (七)进一步加强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加快学校心理辅导室的建设,到2020年,所有中小学建成并有效地使用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兼职老师。加强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心理健康教师的业务培训,提高教育队伍心理健康辅导能力。

    关于全市精神卫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20181023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8911日至14日,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的带领下,由常委会副主任吴爱玲和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市人大教科文卫民宗委全体成员组成的调研组,先后深入东坡区、仁寿县、洪雅县等区县开展了精神卫生工作专题调研。分别听取了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精神卫生工作情况汇报,实地察看了市精神卫生中心(东坡区精神病医院)、仁寿县精保院、洪雅县精神康复医院和张花园社区,对部分精神卫生专业医务人员进行了走访交流;同时委托彭山区、丹棱县、青神县人大常委会专项调研并提交了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调研组还专听取了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等8个市级部门的相关工作汇报。十庆主任亲自召集卫计委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等部门负责人座谈,专题研究了调研中的重点问题。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市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时参考。

    一、 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健全组织架构,加强组织领导。一是成立领导小组。成立了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由政法委、卫生、教育、人社、财政、民政、公安、残联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市卫计委成立精神卫生防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具体负责精神卫生法的贯彻落实,明确了工作职责。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先后出台《眉山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治疗、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眉山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暂行办法》,规范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处置工作和帮助患者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看护管理责任,有效防止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出台的《依托网格化服务管理做好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的通知》,对所有居家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行规范管理,确保治疗到位、管控到位。三是强化考核。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综治目标考核。

    (二)构建多级网格,完善工作机制。一是推进精防机构建设。市精神卫生中心以市区共建、资源共享方式在东坡区精神病医院挂牌,承担全市精防工作技术指导。二是各区县精防办负责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防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信息管理,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排查诊断,对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急处置、救治救助。三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培训村卫生室人员、督查指导、建立健康档案、信息录入等工作。四是村卫生室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管理帮扶、完善相关信息、定期跟踪随访、随时掌握患者动态,配合做好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筛查、上报工作。

    (三)规范患者管理,全力优化服务。一是重复筛查,确保不漏。各区县由乡镇政府牵头,每年组织2次以上患者筛查,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确诊的患者按规定进行规范治疗和管理,建立详细档案,并与综治、公安、残联等部门信息共享,实施动态管理。二是健全管理,严格防控。制定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建立了医生、民警、村社干部、网格员、监护人为一体的五个一服务管理小组,确保找到人、吃上药,有效防止肇事肇祸事件发生。三是完善治疗救助机制。全市通过医保解决治疗费用,通过民政低保、残疾救助解决生活费用,保障入院患者基本不花钱就能得到集中的治疗和监管。

    (四)持续加大投入,巩固工作成效。先后投入资金150万用于市精神卫生中心建设,新征土地25用于精神病人福利院建设项目;从2010年开始对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实施了住院和门诊免费治疗救助,财政投入资金逐年提高,东坡区几年投入精神卫生工作资金超过1000万元;仁寿县政府2017年落实精神卫生医院在编职工特殊岗位津贴,人均每月500“4.20”地震后,洪雅县无偿划拨国有土地42亩,争取灾后重建、慈善等资金1786万元,整体迁建县精神康复医院,从2016年起从差额转为全额拨款,预算经费增加到380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精神卫生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部门对精神卫生事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相关部门没有形成合力精神卫生工作在社会认知方面存在局限性歧视精神障碍患者的现象还较为普遍精神卫生知识,特别是心理健康知识普及不够。

    (二)精神卫生机构保障政策落实不够。区县财政部门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大多实行差额拨款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主要依靠医疗收入维持运行。《精神卫生法》规定,要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但由于没有出台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导致无法实施。全市医保政策按医疗机构总额控费,床日付费低于我市周边的成都、雅安、资阳等。报销比例偏低直接影响患者服药率,新药、新设备和新技术的投入使用受限,影响患者康复效果。

    (三)精神卫生服务能力不足。全市精神卫生服务资源短缺且分布不均,精神科床位和医师总数严重不足目前全市登记在册的重性精神病患者13834人,但实际开发床位1700张(包括2民营精神康复医院),全市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医务人员180人。以仁寿为例,仁寿县精保院是二级精神专科医院,编制66人,现有职工110人,医院编制床位200张,实际开放病床410张,全县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6198人,在管5328人,入院难问题突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体系尚未建立健全,患者出院后直接面临无技能、无保障、歧视的窘迫环境,出院难问题凸显。精神卫生医护人员普遍面临工作压力大、社会和家庭认可度低,县级医疗机构的精神卫生医护人员有进不来、留不住的现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治疗、随访、管理工作以及对患者监护制度设定和责任落实,还需进一步加强。

    (四)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精神障碍患者的社区康复工作还没有全面展开。怕被歧视,部分病人及家属不愿登记建档,导致报告患病率偏低,为精神疾病患者的筛查和管理带来难度和隐患学校心理干预工作需加强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问题容易被忽视近两年来,发生几起学生跳楼事件居家严重精神病障碍患者由于无监护人或监护人监管不力等问题,未认真服药而病情复发,对社会造成危害。

    三、几点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认识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精神卫生工作的紧迫感,依法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宣传,提高人们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认识增强心理健康教育意识,减少公众对精神卫生和心理行为问题的认识误区,倡导对重性疾病的患者给予理解和关心,维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整体联动,加强风险防控。政府、社会、监护人要关注关爱居家严重精神病障碍患者监护人要严格履行责任,看管照顾好患者,按时服药,从源头消除不稳定因素相关部门担负起监管责任,完善管控机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信息联通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三)提升保障水平,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大财政投入,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公共卫生事业管理,每年要保障精神卫生工作预算经费100万,用于全市精神卫生防治工作,提升全市的服务能力。落实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改造扩建现有的精神疾病医院,逐步增加床位数量,缓解精神疾病患者入院难问题要认真研究引进精神卫生工作人才的相关文件,用好用活现有政策,督促政策落实到位,解决人才短缺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精神卫生工作者相关待遇,及时配套解决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稳定医疗队伍加强全市医保保障,提高精神特殊疾病门诊标准和住院床日付费标准,提高报销比例满足患者治疗需求。

    (四)加大摸底排查,完善救治救助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要求加强排查,分类登记管理精神障碍患者,同时注意患者个人隐私保护,对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免费救治,对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强制医治。积极开展大众健康教育和社区康复服务,给予精神障碍患者更多社会关爱;积极引进和鼓励社会工作者和社会组织,对精神障碍患者开展精神障碍康复和心理慰藉等服务,患者享受更好的康复资源;充分利用残联阳光家园等现有资源,通过增设精神康复设施,提供技术服务支持的方式,进一步完善社区精神障碍康复工作,解决出院难问题。

    (五)关注未成年心理,开展心理健康辅导。加快和完善学校心理辅导室的建设,在学校配备心理健康办公场所,设立接待学生教师的心理辅导室及其他功能室,配齐设备;加强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心理健康教师的提升培训;未达到人数规模的学校,配备区域性的专职心理健康教师。






    关于全市精神卫生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精神卫生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市政府高度重视精神卫生工作,在工作中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在健全组织构架、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患者管理、持续加大投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市精神卫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存在精神卫生机构保障政策落实不够、服务能力不足、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精神障碍患者的社区康复工作没全面展开等问题,为此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提升保障水平,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大财政投入,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公共卫生事业管理,每年要保障精神卫生工作预算经费100万,用于全市精神卫生防治工作,提升全市的服务能力。落实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改造扩建现有的精神疾病医院,逐步增加床位数量,缓解精神疾病患者入院难问题要认真研究引进精神卫生工作人才的相关文件,用好用活现有政策,督促政策落实到位,解决人才短缺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精神卫生工作者相关待遇,及时配套解决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稳定医疗队伍加强全市医保保障,提高精神特殊疾病门诊标准和住院床日付费标准,提高报销比例满足患者治疗需求。

    二、加大摸底排查,完善救治救助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要求加强排查,分类登记管理精神障碍患者,同时注意患者个人隐私保护,对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免费救治,对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强制医治。积极开展大众健康教育和社区康复服务,给予精神障碍患者更多社会关爱;积极引进和鼓励社会工作者和社会组织,对精神障碍患者开展精神障碍康复和心理慰藉等服务,患者享受更好的康复资源;充分利用残联阳光家园等现有资源,通过增设精神康复设施,提供技术服务支持的方式,进一步完善社区精神障碍康复工作,解决出院难问题。

    三、关注未成年心理,开展心理健康辅导。加快和完善学校心理辅导室的建设,在学校配备心理健康办公场所,设立接待学生教师的心理辅导室及其他功能室,配齐设备;加强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心理健康教师的提升培训;未达到人数规模的学校,配备区域性的专职心理健康教师。

    以上审议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将跟踪监督,办理落实情况将在20194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181030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81023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安排,9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以刘十庆主任为组长,王晓丽副主任、宋仕祥副主任为副组长的执法检查组,对全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在专题学习培训公路法的基础上,深入仁寿县、洪雅县、丹棱县,现场检查超限检测站、公路收费站、机械化养护中心和高速公路、旅游快速通道、四好农村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情况,查阅了相关资料,听取市县两级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公路法的情况汇报,委托东坡区、彭山区、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公路法执法检查,全面掌握了我市贯彻实施公路法的情况。下面,我受执法检查组委托,向常委会报告检查的相关情况。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公路法于199811日实施,20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公路法的普法宣传和贯彻实施,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走在了全国全省前列;全市公路总里程7880公里,其中高速公路402公里、国道267公里、省道740公里、县道914公里、乡道1110公里、专用道273公里、村道4174公里。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四通八达,良好的交通,推动了开放环境大提升、经济社会大发展、百姓民生大改善,极大地提升了眉山的形象。

    (一)高度重视公路规划工作。市人民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公路规划上,始终坚持做到路网布局、线型走势、等级标准科学合理,根据上位规划,编制了《眉山市十三五公路水路运输发展规划》《眉山市综合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六区县政府和乡镇政府编制了所辖区域的公路规划,公路规划实现多规合一,纳入了全市城乡规划大会战的总体规划中;所有规划项目,均向国土部门按程序申报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我市共规划了10条共565公里的高速公路,形成了三横七纵的市域高速公路网;规划一级公路里程超600公里,形成两横八纵六联两环的一级公路网;争取国省干道1182公里,将3条公路纳入普通国道、12条公路纳入普通省道,到2020年,100%的普通国道和50%的普通省道都将达到二级公路以上标准。

    (二)快速推进公路建设工作。在公路项目建设上,市县两级政府通过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创新投融资模式建设公路、一事一议集资修路与政策补助等多元化渠道,快速推进我市公路建设。市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积极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政府监督和施工许可制度,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技术标准。公路建设提升了眉山的区位优势。特别是近年来积极融入成都、对接成都,实施千亿交通大会战,加快建设了连接成都的四箭齐发快速通道;公路建设助推了产业发展,规划建设了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工业大道等高等级公路,推动了招商引资和工业经济发展;公路建设助力产业发展和脱贫攻坚,仅2017年就在107个贫困村建成300公里通村公路,丹棱县投资1.68亿元建成42公里的奔康大道和仁杨路,串联了4个省级贫困村、5个市级贫困村,惠及沿线3个乡镇3万余人。

    (三)切实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各级政府及市县两级交通局全面落实有路必养、养必到位工作要求,尽力配备与公路养护相适应的职能机构和专业人员,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日常巡查和养护,以有限的资金创造最大的养护效益。全市现有养路段9个,专业养护工人766 人。推动养护方式向集约化、专业化、科学化、机械化发展,在彭山区、丹棱县建成县级公路养护和应急保通中心2个,在仁寿县筹建市级公路养护和应急保通中心1个。在财力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尽力解决公路养护经费。如东坡区实行县道每2公里配备1名养护人员,乡道每3公里配备1名养护人员,区、乡两级农村公路养护机构和稳定的村民养护队伍设置率达100%

    (四)协同加强公路路政管理。非法超限运输对公路损毁危害极大,也是公路法规范路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市自2016年以来,已建成12个超限检测站,并按路政、交警联合驻站、共同执法的方式,配齐配强驻站人员,全天候联勤联动。以固定检测站为依托,路政、交警等部门各司其职,采取流动巡查方式联合开展行动,打击绕行、短途驳载、冲关逃检的货运车辆。坚持执法公正公开,治超检查的处理结果、执法依据、监督程序、投诉方式等都向社会公开。G351新义检测站的治超经验,在全省公路工作会上交流,成为全省全国典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执法检查情况看,我市贯彻实施公路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公路事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些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公路法普法宣传不够深入。公路法的普法宣传力度不够,宣传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部分干部群众对公路法的基本精神不了解,守法、护法意识不强,少数群众修房建屋距公路太近,有的甚至侵占公路路产路权;农忙时节有的农民甚至占用公路摆摊设点、晒粮食。

    (二)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不足。2016年我市实施综合交通千亿大会战,十三五期间规划总投资超过1300亿元,20162017年两年投入的资金分别为115亿元、137亿元,建设要求高、投资需求量大,但财力投入有限,十三五期间,还有8000公里村社道路亟需建设,需要投入配套资金30亿元;农村公路养护经费主要依靠中央燃油税转移支付的“7351”资金,即县道每公里每年7000元,乡道每公里每年3500元,村道每公里每年1000元,不足部分需要区县财政补贴,实际上多数区县没有另行安排资金进行补贴。

    (三)公路养护管理力量不足。我市有6803公里的农村公路,公路等级低,点多、面广、线长,公路养护、超限治理力量薄弱,全市仅彭山区建立起了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三级管养机制;由于人员不足,市交通局和其他区县都存在巡查和管理难度大的困难。

    三、贯彻实施公路法的建议

    为促进公路法的贯彻实施和我市公路交通事业大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持续开展公路法普法宣传。市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制定公路法普法规划和年度学法计划,抓好交通系统干部职工的学习和路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要拓展普法广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专版专栏宣传。要积极向基层群众宣传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及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公路路产路权。

    (二)高标准规划建设等级公路。在公路规划建设上,要按照建设开放发展示范市的定位,坚持全市公路规划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规划建设好融入成都和四通八达的公路网。要主动对接协调,尽快建成对接成都的成宜高速、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天府仁寿大道、红星路南延线等高等级公路,协调对接成都、乐山、雅安、资阳、内江等周边市,加快建设环线。在公路建设过程中,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实施全过程工程监管,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和偷工减料,确保工程质量。

    (三)加快建设四好农村路要因地制宜,根据农村旅游经济、产业发展等实际情况,做好全市四好农村路建设规划,并按规划分类推动建设。要抓住乡村振兴和成眉同城发展的机遇,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上资金支持,用好村民自治、一事一议政策,多元筹资建设四好农村路

    (四)统筹解决公路管养问题。要坚持建、管、养并重的思想,防止重建轻管、重建轻养。在公路管理上,要持之以恒抓好治超工作,总结推广新义超限检测站的治超工作经验,探索源头治超新办法。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综合执法力度。要坚持路政、交警常态化联合执法,加大路政巡查力度,强治超检查力量,把公路路政综合执法从国省道向县乡道延伸。在公路养护上,区县要在十三五期间逐渐建立起机械化养护中心和应急保通中心。要制定科学的公路养护制度,确保公路养护经费专款专用,并逐年增加。2019年制定出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将农村公路养护与脱贫攻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落实经费和人员,实现村社道路养护常态化。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情况报告

    20181023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唐  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于199811日起正式施行,近20年来,分别就公路资金筹集、收费公路管理、燃油税费改革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内容在1999年、2004年、2009年和2016年、2017年先后经过了五次修订,对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安排对公路法的执法检查,充分体现了对我市交通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这次执法检查,必将推进我市交通运输事业更上一个新台阶。下面,就公路法贯彻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公路交通的基本情况

    截止到2017年底,全市公路总里程7880公里,其中:高速公路402公里、国道267公里、省道740公里、县道914公里、乡道1110公里、专用道273公里、村道4174公里。在公路管养里程中等级公路5973公里,占74%(不含高速公路),其中:一级公路267公里、二级公路388公里、三级公路341公里、四级公路5173公里;公路桥梁有1284座、34105延米。

    二、贯彻实施公路法的情况

    自公路法颁布实施以来,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宣传贯彻工作机构,及时在全社会特别是在交通系统进行了全面深入地宣传贯彻,掀起了公路建设的高潮,加大了公路管理养护和执法力度,增强了广大群众爱路、护路意识,调动了群众参与公路建设管理的热情,确保了全市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一)公路规划情况。

    我市根据区位特点和优势,在公路规划上,始终坚持科学合理的路网布局,科学合理的线型走势,科学合理的等级标准

    一是严格按照上位规划《四川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国家公路网(四川境)线位规划》、《四川省普通省道网线位规划》、《四川省高速公路网规划(2014—2030年)》、《天府新区综合交通规划(2011—2030年)》、《成都新机场场外综合交通规划(2014—2040年)》和四川省十三五相关公路建设规划等,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印发了《眉山市十三五公路水路运输发展规划》,为制定眉山综合交通中长期发展目标,高起点编制完成了《眉山市综合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是所有规划项目(农村公路除外),均向国土部门按程序申报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目前由于基本农田的锁定,在项目深化设计后,局部路段有矛盾。

    三是严格按照公路法,对国、省、县、乡道和专用公路,在公路规划和命名工作中,服从国、省规划安排,统筹市、县、乡三级开展相应工作。

    1.高速公路。根据四川省高速公路网规划,眉山市共有10条高速公路,规划路线总里程将达到565公里,形成三横七纵的市域高速公路网格局。目前已建成7条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402公里,已实现县县通高速公路,东坡、彭山、仁寿、洪雅等4个区县通两条及以上高速公路;待规划项目全部建成后,全市将实现县县通两条及以上高速公路,与相邻市均通高速公路,市域高速公路可形成互联互通、眉山绕城高速封闭成环、与成都将有成雅、成乐、成自泸赤、成宜、成都经济区环线等5条高速公路直接对接。

    2.一级公路。根据《眉山市十三五公路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全市一级公路总里程将超过600公里,形成两横八纵六联两环一级公路网,目前已建成约310公里。待规划项目全部建成后,全市一级公路将全面覆盖市中心城区、区县城区、重点园区和主要景区。

    3.国省干线公路。2015年开展的普通国省道规划调整中,眉山抓住机遇、大力争取,将3条公路纳入了普通国道、12条公路纳入了普通省道,总里程达到了1182公里,其中普通国道316公里、普通省道866公里,按照规划,到2020年,眉山普通国道100%将达到二级及以上公路标准,普通省道30%将达到二级及以上公路标准。通过近几年开展的国省道提档升级,我市境内普通国道已有近300公里达到二级公路及以上标准,普通省道已有近214公里达到二级公路及以上标准。

    4.农村公路。十三五期间全市农村公路改造和新建总里程约3600公里,其中县乡道改善提升工程共530.6公里、撤并建制村通村公路建设约1000公里、村道完善和窄路加宽约1800公路,为确保全市316个贫困村通标准硬化路,新改建通村公路302公里。

    (二)公路建设情况。

    在公路建设中,我市严格按照公路法要求,全面认真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市、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积极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一是全面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二是严格落实政府监督和施工许可制度,坚持先审批后建设。三是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的有关技术标准。

    经过多年建设,我市已实现县县通高速公路,县县通一级公路,乡乡通等级路,村村通水泥路;实现了半小时眉山、一小时成都、一小时上天下海、一小时到邻市、一小时到乡镇,跻身全省公路交通发达市之一。2011年以来我市交通建设总投资超过500亿元,2012年至2017年,连续6年全面超额完成省、市下达交通投资目标任务,交通建设投资占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多年都在10%以上。其中2014年完成投资进度全省第一,2015年完成投资进度全省第二;高速公路建设2014年和2015年推进进度均排名全省第一;2016年,实现两条高速建成通车的目标,受到省厅通报表扬;2016年国省干线公路完成投资比例位列全省第三,农村公路完成投资比例位列全省第一。在2016年省交通运输厅目标考核中位列全省第一名。2017年全年综合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完成投资137亿元,占全年目标任务130亿元的105%,创建区设市以来交通建设投资历史新高。2017年两条高速实现通车,共计103公里,眉山建市以来年内通车两条高速公路的历史。

    1.交通建设改善了眉山区位。我们坚持优先发展北向通道,把眉山交通放在成都大都市区中来定位,确保眉山交通网络与成都同城化、一体化。实施建设了对接成都的四箭齐发四条快速通道,与成都南向的剑南大道、益州大道、天府大道、梓州大道四条城市干道全部实现规划对接,已建成剑南大道和天府大道,强力推进与成都主城区和天府新区无缝对接。

    2.交通建设推动了产业发展。结合全市产业布局,我们规划建设了一系列高等级公路,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连接天府新区和视高园区,工业大道覆盖沿线7个重大产业园区等。依托便捷的农村公路,我市农村经济已逐步向培育农产品支柱产业、推进农产品连片规模化方向发展,农业产业结构不断优化。

    3.交通建设加快了脱贫攻坚。2017年,全市107个贫困村完成了300公里通村公路建设,全市316个贫困村通村公路全部达到脱贫的交通条件。丹棱县投资1.5亿元的奔康大道建成通车,直接串联了全市仅有的4个省级贫困村,还串联了沿线5个市级贫困村,极大的改善了当地出行条件,为实现脱贫奔康提供了有力的交通保障。

    (三)公路养护管理情况。

    一是改革创新机制。2017年,市交通运输局通过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着力改革攻坚,整合设置市交通建设中心承担公路养护公益职能,增设内设机构公路水路科承担行政职能,破除我市公路养护面临的体制性机制障碍。二是提高养护水平。依据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加强日常巡查和科学决策,合理实施公路大中修工程、预防性养护和日常养护,以有限的资金创造最大的养护效益。近三年,国省干线公路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分别达90.890.889.6,超额完成省定民生目标,路况处于眉山历史最优水平。三是强化养护能力。进一步加强养护能力建设,实现养护生产方式向集约化、专业化、科学化和机械化的转变。全市目前已建成投入使用县级公路养护和应急保通中心两个,在建市级公路养护和应急保通中心一个。四是促进服务升级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风政风五大行动,强化12328电话热线服务功能,主动及时发布出行服务信息,切实加强涉路施工管理,进一步改善提升公路服务能力。十二五以来,全市公路共实施大中修工程239.7公里、安保工程1132.4公里,整治隐患37处、整治危病桥24座、养护管理站11座,补植绿化255公里,确保了公路路况良好、设施齐全、路容整洁、绿化到位,实现了公路畅、安、舒、美

    (四) 超限运输治理情况。

    非法超限运输是造成公路损坏的头号杀手,贯彻公路法的相关规定,打击非法超限运输一直是我市路政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建立保障机制,夯实治超基础。2016年以来,全市投入6000余万元,按国家标准建成12个超限检测站,每个超限检测站交通驻站人员不少于30名,公安交警驻站人员不少于4名,治超工作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预算保障,极大地改善了治超条件,路面管控能力和检测效率得到有效提升,全市治超网络初步形成。二是创新工作机制,提升治超水平。路政、交警联合驻站、共同执法,全天候联勤联动,严格遵照国家规定的治超执法流程,坚持货车凡过必检,凡超限一律卸载。以固定检测站为依托,路政和公安交警等部门采取流动巡查方式联合开展了春雷行动雷霆行动,打击绕行、短途驳载、冲关逃检货运车辆,促进了超限检测站规范治超,建立完善了流动治超常态机制。三是完善监督机制,规范治超执法。全市各级路政执法场所及超限检测站均在显著位置将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结果、当事人权利、举报投诉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路政执法案件在一体化政务平台上同步办理,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办理结果均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各超限检测站实现了24小时远程视频监控,视频信息、检测数据同步上传至市交通运输局12328中心。治超执法人员全员配备执法记录仪,执法车辆、执法场所安装了视频、音频监控设备,实现治超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保障了执法过程公开透明。四是眉山治超经验得到推广。2017220日,市路政支队作为全省路政系统唯一代表在全省公路工作会上作了经验交流。615日,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孙永红、全国人大代表焦文玉率调研组一行15人到支队及新义超限检测站督导调研治超工作,称赞眉山治超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表示要将眉山的治超工作宣传推广到全国。1120日至21日,市路政支队作为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推荐受检单位,接受了交通运输部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行动省际互检组的检查考核,检查组对我市治超执法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五)公路收费管理情况。

    目前,全市仅有一条收费公路,即省道106线眉山段(现更名为国道351线)政府还贷一级收费公路,全长91公里,设狮子坎和卓家两个收费站。截止20188月,累计征收车辆通行费6.11亿元,累计还本付息4.91亿元,公路养护等运营成本支出1.58亿元(支出部分含省补资金)。省道106线收费公路前期建设总投资8.37亿元,目前债务余额3.37亿元,其中:开发银行2.9亿元,农行0.299亿元,国债0.18亿元。二次路面改造新增债务5.98亿元(由各区县分摊,已全部偿还)。狠抓收费管理,坚持应征不漏、应免不征原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全部按时缴存市财政专户,按照收支两条线严格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让车辆便捷安全通行,保障道路畅通。

    三、存在的问题

    )交通建设发展压力大

    一是区域发展不平衡。我市交通始终坚持贯彻融入成都发展理念,优先建设北向通道,目前已有4条高速公路、2条一级公路实现了与成都无缝对接,但东、西、南向的交通投入少,通道少,等级低,发展相对滞后,与周边雅安、乐山、资阳、内江等市联系不紧密。受地形影响,地处平原的东坡区、彭山区交通发展较快,盆地山区的仁寿、洪雅、丹棱县、青神县相对滞后。二是乡村振兴对农村公路要求高。我市农村公路基础较好,但近年来重点建设高等级公路,农村公路发展相对滞后,现有农村公路中90%以上为四级或等外公路,村组道路通而不畅的问题已日益明显三是财力投入有差距。2016年我市启动实施综合交通千亿大会战,总投资超过1300亿元,我市现有的产业布局对公路建设要求高、投资需求量巨大, 但财力的投入明显不足。

    农村交通管理体制不顺。农村交通管理体制不顺是全国普遍现象。2003年前,交通部门仅管到乡道以上道路,2003年后才将村道纳入交通部门管理,而村与村之间道路和村道以下道路则没有明确部门和行业管理,更没有普惠政策支持建设。据不完全统计,有国土、农业、扶贫移民、林业、旅游、水利、畜牧等部门和行业在支持,但各自为政,有九龙治水现象。

    (三)农村公路养护经费不足我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燃油税转移支付的“7351”资金,但实际情况是“7351”养护专项资金补助根本无法满足现实养护所需,各县(区)落实不到位,地方自有配套养护资金来源渠道少,目前各县(区)均未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稳定投入的长效机制。加上近年来人工工资、建材价格飞速上涨,养护成本不断提高,导致农村养护的管理工作不到位。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三分建、七分养一时建、长久管是农村交通的特点,现有农村公路采取“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模式。我市现有农村道路里程达6803公里,呈现出点多、面广、线长,过于分散的特点,且等级普遍偏低,存在通而不畅现象,巡查和管理的难度大。“十三五”期间全市农村公路改造和新建总里程约3600公里,随着里程的延伸,侵占、损坏公路的行为增加,现有的工程技术人员、路政管理人员的配置,无法实现行之有效的管理。目前我市仅彭山区、丹棱县建立了完善的“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三级管养机制。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坚决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抢抓眉山建设环成都经济区开放发展示范市的发展机遇,进一步宣传贯彻好公路法,加快推进成眉交通互联互通,构建联通成都“两横五纵”高速公路网和“一横八纵”一级公路网。积极融入四川交通大格局,抢抓省上打造“绵阳—德阳—成眉—眉山—乐山—宜宾”南北综合交通中轴线和经济中轴线政策机遇,积极谋划交通项目,用好用活政策。

    )进一步推进公路建设。

    重点改善全市交通发展区域不平衡的现状。一是改善区域发展不平衡现状。大力发展北向通道的同时兼顾东西南方向的通道建设,积极争取全省南向、西向重大交通项目过境眉山,加强眉山与周边雅安、乐山、资阳、内江等市之间的便捷衔接,加快把眉山打造成成都大都市区外的域外通勤区,以交通先行打基础来提升对周边城市的吸引、辐射能力,促进经济紧密联系。二是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30年不落伍、全国不落后的目标,拟定了农村公路“248”战略思想,即规划建设2000公里县乡公路,实现乡镇形成多通道、新通道、等级通道,重点和特色乡镇通二级以上公路;规划建设4000公里村道建设,实现村村通等级路,通过加宽和新建,使全市所有行政村至少有一条路面宽5.5米的沥青或水泥路,100%的村能通客车;规划建设8000公里村社道路建设,实现组组通硬化路。全面推进通组道路建设,使全市每一个村民小组至少有一条4.5米宽的硬化路与外部路网相连。

    (二)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

    严格落实公路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农村公路管理机制。公路是公共品,村道及以下道路不是公路,是否是公共品,应进行研究。同时积极探索可否将农村道路作为乡村振兴的突破口,引入社会资本,整合资源,给予适当回报,解决农村交通投资大、投资难的问题。进一步理顺体制,整合投资,改九龙治水九龙出资、大禹治水,把握国家和省政策投向,积极争取政策、项目、资金向我市农村交通建设倾斜。

    (三)进一步加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充足的养护资金是保障农村公路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县(区)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逐步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稳定来源渠道及增长机制。同时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可通过扶贫单位出资、沿线企业代养、个人出资等多种方式筹集养护资金。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公路沿线村镇公示,强化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体系。恳请市人大呼吁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投入力度,并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其中。

    )进一步强化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市、区县、乡镇、村组要层层落实责任,层层建章立制,层层安排资金,确保现有的农村道路有人管、有人养,有钱管、有钱养,有制度管、有制度养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区)交通运输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我市各级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公路法的普法宣传和贯彻实施,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走在了全国全省前列。良好的交通,推动了开放环境大提升、经济社会大发展、百姓民生大改善,极大地提升了眉山的形象。为促进公路法的普法宣传,进一步加快全市路网建设,加强公路养护和管理,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高标准规划建设等级公路。在公路规划建设上,要按照建设开放发展示范市的定位,坚持全市公路规划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规划建设好融入成都和四通八达的公路网。要主动对接协调,尽快建成对接成都的成宜高速、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天府仁寿大道、红星路南延线等高等级公路,协调对接成都、乐山、雅安、资阳、内江等周边市,加快建设环线。在公路建设过程中,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实施全过程工程监管,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和偷工减料,确保工程质量。

    二、加快建设四好农村路要因地制宜,根据农村旅游经济、产业发展等实际情况,做好全市四好农村路建设规划,并按规划分类推动建设。要抓住乡村振兴和成眉同城发展的机遇,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上资金支持,用好村民自治、一事一议政策,多元筹资建设四好农村路

    三、统筹解决公路管养问题。要坚持建、管、养并重的思想,防止重建轻管、重建轻养。在公路管理上,要持之以恒抓好治超工作,总结推广新义超限检测站的治超工作经验,探索源头治超新办法。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综合执法力度。要坚持路政、交警常态化联合执法,加大路政巡查力度,加强治超检查力量,把公路路政综合执法从国省道向县乡道延伸。在公路养护上,区县要在十三五期间逐渐建立起机械化养护中心和应急保通中心。要制定科学的公路养护制度,确保公路养护经费专款专用,并逐年增加。2019年制定出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将农村公路养护与脱贫攻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落实经费和人员,实现村社道路养护常态化。

    以上审议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将进行跟踪监督,办理落实情况将在201910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181030











    关于全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20181023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吕皓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本次会议议程安排,现在我代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报告牵头开展“两法衔接”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2016年以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作为“两法衔接”工作牵头单位,主动作为,扎实工作,不断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和保障体系。2018年4月25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四川省首个关于“两法衔接”工作的市级地方性人大决定,为深入开展“两法衔接”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眉山市“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迅速统一思想,提高站位,紧密结合全市“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对标《决定》找问题、添措施、强整改,推动“两法衔接”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一、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构建“两法衔接”工作大格局

    坚定支持市委法治兴市战略部署,紧紧围绕治眉兴眉‘135’总体布局,统筹推进、内外联动,基本形成“党委坚强领导、政府有力推动、人大加强监督、执法机关各负其责、检察机关有效监督、有关方面全面配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的“两法衔接”工作大格局。

    党政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将“两法衔接”工作列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全市绩效目标考核和依法治市考核。《决定》出台后,市“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增补市委政法委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政法委副书记为领导小组副组长,协调政法各部门配合落实。市政府两次召开全市“两法衔接”工作推进会,要求全面保障“两法衔接”工作经费,同意将购买服务、设备采购、专家鉴定、场所建设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六区县同步跟进,党委常委会或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本地区贯彻实施方案。东坡区以两办名义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在原目标考核基础分上增加1分的考核分值,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彭山区委专题研究“两法衔接”工作后,将“两法衔接”工作年度预算提升至50万元,全力保障工作需要。

    人大鼎力支持。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将“两法衔接”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远赴珠海市学习先进工作经验,先后五次深入区县和市级成员单位实地察看、研讨座谈,了解工作实情、破解工作难题。市人大常委会在全省率先出台《决定》,并第一时间组织召开全市“两法衔接”工作推进会上,推动《决定》的学习贯彻。5月14日,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姚德彬一行调研眉山“两法衔接”工作,对发挥《决定》实效提出指导意见。7月11日、12日,市人大常委会检查组深入东坡、洪雅、丹棱等区县和市级部门检查《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第一时间通报问题、督促整改。9月17日、18日,市人大常委会检查组再次深入仁寿、青神等区县检查《决定》贯彻落实和整改情况,并在东坡区召开现场推进会,有力推动《决定》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领导亲力亲为。各级领导一直关心、支持“两法衔接”工作,省检察院冯键检察长专题听取市检察院关于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加强推进“两法衔接”工作的情况汇报,两次作出肯定性批示,要求省检察院相关部门全力支持眉山创新推动“两法衔接”工作。市委幕新海书记高度关注“两法衔接”工作推进情况,多次就“两法衔接”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并要求市检察院抓紧与省检察院的对接,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市政府罗佳明市长对市检察院牵头推动“两法衔接”作出肯定性批示,并要求狠抓重点领域案件查办。市人大刘十庆主任、李建章副主任多次率队深入区县搞调研、查实情,对调研中发现的部分成员单位认识不到位、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十庆主任还批示检查组要认真了解、严肃指出、限期整改、再行检查,确保《决定》落实不走过场。市政协王影聪主席也对“两法衔接”工作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市委常委、祝云常务副市长亲自挂帅市“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统筹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市委政法委孝平书记、市政协玉蓉副主席、明洪副主席分别通过听取专题汇报、实地调研了解全市“两法衔接”工作推进情况。各成员单位将“两法衔接”工作列为单位重点工作,“一把手”靠前指挥,压实责任,推动《决定》各项内容的落实。

    部门加强联动。“两法衔接”关键在于衔接,以《决定》出台和市人大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市“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各成员单位协同配合,不断完善重点行政执法领域“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决定》出台后,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食药监局、市税务局、市烟草专卖局分别制定各自行政执法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或办法,并同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会签印发工作衔接机制。全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共计召开案件研讨联席会议25次,接受行政执法机关案件咨询27次,六区县共计会签印发各类工作机制25个,移送程序日趋规范,行刑衔接更加顺畅。

    二、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提升行政执法办案能力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通过配设备、提素能、抓队伍、强监督,全力保障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

    着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以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为突破口,为行政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全面、准确、真实记录行政执法行为,杜绝行政执法“灯下黑”行为。截止今年9月,市级35个行政执法机关已为行政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710台,六区县行政执法机关已为行政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2168台,其中公安、交通、城管执法等成员单位已做到执法人员人手一台。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制定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力促进行政执法人员公正文明执法。

    着力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力度,严格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规范执法人员旁听案件审理制度,全面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今年以来,全市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893人,发放行政执法证893个,截至目前,全市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人员达到5466名,全部实现持证执法、持证办案。组织召开全市“两法衔接”工作培训会两次,邀请法院刑庭资深法官以《刑事诉讼中行政执法证据的法律地位》为题为全380余名执法人员授课辅导。组织执法人员到陕西省委党校、四川省委党校参加“全国依法治国与法治政府建设”专题培训及通用法律知识业务培训,参训人员达1300余人次,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明显提升。

    着力加强执法保障建设。通过增聘辅助人员、建设专家委员会、聘请法律专业人士等方式,逐步建成高素质、专业化的执法队伍。《决定》出台后,全市“两法衔接”成员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辅助人员30余人,专责“两法衔接”工作。市林业局建成全市涉林案件专家库,征集符合鉴定资质的候选专家53名。食药、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聘请公职律师或法律顾问提供专业咨询,有效充实行政执法力量。六区县同步配齐配强执法队伍,均已落实专人专责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移送和材料报送,安排共计300余人专门负责案件录入和平台维护工作。

    着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稳步推进“两法衔接”与公益诉讼有效结合,督促纠正行政执法机关违法履职行为。《决定》出台后,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依托“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向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78条,立案36件,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2份。89日至17日,市检察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共同开展三项制度两法衔接工作专项检查,重点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记录仪配备及使用、行政处罚及移送案件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涉嫌案件移送、执法信息录入行政处罚文书制作等进行督查,促进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三、坚持涉罪必移,全面增强惩处犯罪合力

    以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主责主办单位,围绕“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依法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基本解决涉罪不移、移案不收、接案不办、惩处不力等问题。

    明确涉罪案件移送标准。以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为标准,确保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先后与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会签涉及社保诈骗、非法占用农用地、环境污染等领域案件移送和案件查处工作会议纪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畅通案件移送渠道。2017年,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85件,其中主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8件,经检察机关监督建议移送27件,主动移送率68%。今年1-9月,全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2件,其中主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9件,经检察机关建议移送13件,主动移送率75%,行政执法机关主动移送率明显提高,主动移送意识显著增强

    明确移送案件受理条件。市“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部门会签文件等形式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公安机关的受理条件,特别是进一步明晰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材料不全的告知义务和行政执法机关按时补全义务。市公安局正着手制定《全市公安机关办理“两法衔接”案件受理及立案规定》,解决长期以来行政执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困难的问题。今年以来,公安机关对全市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52件涉嫌犯罪案件受理率达100%,系近来年首次,有案不收的问题基本解决。

    明确移送案件专人专办。按“谁发现谁报告、谁接受谁负责、谁办理谁结案”原则,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专人专办“两法衔接”案件,确保案件移送到位、办案责任落实到位。目前,市环保局、市食药局、市工商局等行政处罚案件较多的单位已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案件审查移送和材料报送等工作。市公安局指定其法制机构统一负责案件受理,各职能部门负责案件办理。东坡区公安分局制定“两法衔接”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细则,规范案件受理、办理流程和追责办法,有效解决接案不办的问题。

    四、坚持信息共享,全面深化“两法衔接”信息化建设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协调作用,落实专人负责案件录入和平台维护,全力推动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与“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无缝对接。

    建设“两法衔接”信息中心。依托“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信息共享平台,以信息化、实战化标准建设“两法衔接”信息中心,统一协调、指挥“两法衔接”工作,实现节点管理、信息交换、决策分析、网上监督、会议培训等功能。目前,市“两法衔接”信息中心和六区县“两法衔接”信息中心均已建成,其中东坡区同时将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接入“两法衔接”信息中心,初步实现从行政执法到刑事司法监督全覆盖。

    落实专岗专人负责录入。市、区县“两法衔接”各成员单位均明确“两法衔接”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人。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食药监局、市税务局等严格按照《决定》要求和工作需要,落实专人专责“两法衔接”案件信息录入。市、区县两级检察院的7名网上巡查专员全部到岗就位。《决定》出台至今,六区县结合本地实际,各成员单位通过内部人员调剂、购买社会化服务等安排300余名工作人员作为信息录入专员。

    着力规范案件录入质量。在一体化平台升级改造暂时无法向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执法数据期间,全市行政执法机关每季度向市“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行政处罚案件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网上巡查和通报各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案件录入平台情况,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录入、全面录入行政处罚信息。2017年,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录入行政处罚案件412件,今年以来,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录入行政处罚案件1913件,其中,《决定》出台后,录入行政处罚案件1121件,录入数量和质量明显提升。

    稳步推进平台升级改造。顺应信息科技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势态,加快推动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无缝对接。经市检察院积极汇报、争取,省检察院于5月18日成立四川省“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升级建设试点工作小组,确定眉山市为平台升级建设试点市。目前,省检察院已完成平台升级建设招标工作,两次召集市检察院和中标公司研究平台升级方案,针对市检察院收集的35条平台升级建议逐一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平台升级建设基础工作已告完成。

    五、坚持创新发展,全面打造“两法衔接”眉山经验。

    结合眉山实际突出创新能力,打造工作亮点,重点探索“一县一品”特色创建工作和多元化监督体系建设,从成效上解决工作特色不明显等问题。

    “一县一品”亮点纷呈。十庆主任在解读《决定》时提出“要深刻领会《决定》精神,大胆探索适应工作需要、能解决实际问题、能体现眉山特色的先进工作模式”。其后,全市掀起“一县一品”特色工作创建热潮。东坡区总结办理全省首例大气污染环境案件经验基础,推广“环保+公安+检察”联动打击模式,建立“食药+公安+检察”联动打击危害食药安全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增强工作合力,精准打击犯罪,今年以来,东坡区食药监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0件,公安机关立案8件;洪雅县践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生态修复理念,建成全市首个生态修复“补植复绿”基地,办理生态损失补偿类案件5件,补种树木5500余株,面积50余亩,工作经验被《人民日报》、最高检官方微博、四川日报等媒体报道;仁寿县建立“两法衔接+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整合法律监督资源,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7条,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5分,工作模式和成效受到来自吉林、上海、江苏的17名全国人大代表的充分肯定。

    多元化监督日趋完善。整合人大监督、监委监督、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多种监督力量,实现对“两法衔接”全过程监督。今年以来,市、区县两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汇报、走访视察等方式开展两法衔接工作专项检查达10次以上。两级检察院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13件,公安机关受案13件,立案12件,不予立案作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处理1针对行政执法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10份,分别抄送同级党委政府、人大和政法委,切实增强建议刚性,维护法律权威。市、区县“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在眉山日报公布“两法衔接”举报电话,积极引入社会监督。东坡区、洪雅县、青神县检察机关与同级监委会签关于加强“两法衔接”工作中职务违法线索双向移送工作机制,拓宽对行政执法领域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渠道,目前检察机关已向监委移送职务违法线索1条。

    专家库建设稳步推进。为破解鉴定难的问题,按照《决定》要求,市“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多次与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专家库建设问题。市林业局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眉山市涉林案件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涉林案件鉴定工作,印发《关于建立眉山市涉林案件鉴定专家库的通知》,明确、规范专家库成员条件、专家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在充分摸底调查全市涉林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的基础上,采取自愿加单位推荐的原则,建成眉山市涉林案件专家库,目前库中共有林业高级工程师16人,中级工程师37人。市环保局现已启动专家库建设工作,目前正在衔接省内各高校、科研院所、行政执法单位等部门专家。

    全市“两法衔接”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和成效,工作走在全省前列,关键在于市委坚强领导、市人大有力监督以及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特别是市人大常委会各位领导,始终不遗余力的关心和支持“两法衔接”工作。在此,我代表全市“两法衔接”工作成员单位和工作人员向您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全市“两法衔接”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有些工作瓶颈仍然没有突破。主要表现在:一是仍有成员单位认识不到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两次专项检查和日常工作督查,发现仍有个别成员单位没有深刻领会“两法衔接”工作的重大意义。比如,有的行政执法单位一把手或分管领导仍不清楚《决定》内容,没有按照要求组织执法人员专题学习,对工作缺乏具体的安排部署;有的成员单位消极对待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通知或转发的文件,报送材料不及时,材料内容无法体现工作开展的实际状况;有的成员单位领导不重视各类培训会议,不按培训要求派员参会,时有迟到和缺席现象。二是双向衔接不畅和立案率偏低问题仍然突出。表现在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对接司法机关多,但司法机关主动对接行政执法机关少。今年以来,全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52件,公安机关立案25立案率仅为48%,反映出行政执法机关存在移送案件质量不高、证据收集能力不强的问题。三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分布不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人社、国土、环保、林业、食药监、工商、税务等部门移送的案件占比高达80%以上,其余大多数行政执法部门只移送了极少数案件,有的执法部门甚至多年没有移送过案件。我们认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部分行政执法单位主动移送意识不强,打击犯罪敏感度不高;另一方面是部分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覆盖面窄、行政执法总量小。四是“两法衔接”案件判处缓刑居多。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理“两法衔接”案件9件12人,有罪判决12人,缓刑10人,缓刑率达83.3%。高比例的缓刑判决,导致犯罪成本太低,不能震慑犯罪分子,难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步工作,我们将始终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立足自身,积极争取各方支持,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压实牵头责任对照《决定》再检查、再落实。市检察院市政府法制办作为“两法衔接”牵头单位,是贯彻落实《决定》的第一责任人,工作中要率先垂范、敢于担当,要及时查找问题、督促整改,特别是要加强对全市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决定》的指导、督查,解决工作问题,突破工作瓶颈,确保《决定》各项内容落到实处。二是全力做好“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升系统升级建设在眉山的试点工作。落实市、区县两级检察院专职平台运维人员,推动信息共享平台与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良好对接,强化平台的案件分析功能、筛查功能、搜索功能,完善平台的流程设置、案卡修改、运行维护等,增强平台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力争把信息共享平台打造成眉山“两法衔接”工作的亮点工程。三是强化培训,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刑事办案水平。依法行政既是“两法衔接”工作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市“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长效培训机制,邀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政执法、司法办案专家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正规化、专业化培训,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与旁听行政案件审理,多形式多渠道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行政执法队伍。四是巩固“两法衔接”工作大格局。市、区县“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汇报,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充分发挥政法委协调作用,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更大的支持。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协同配合,努力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全面实现有案必录、涉罪必移、收案必办、犯罪必惩的工作目标。

    各位领导、各位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市“两法衔接”工作情况汇报,是对全市“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视、监督和支持。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审议决议和各位领导的指示要求,真抓实干,提质增效,确保人大《决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全面推动我市“两法衔接”工作,全力助推法治眉山建设。




    关于全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20181023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2018年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将对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进行专项审议。为增强审议实效,推动我市两法衔接工作开展,今年年初,常委会提前部署启动了调研,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建章率内司工委摸清我市两法衔接工作基本情况。3月,常委会主任刘十庆率队赴珠海学习两法衔接工作做法和先进经验,回眉后赓即赴彭山、仁寿、洪雅等地开展调研,列出问题清单。425日,在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于全省率先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从九个方面着力推进全市两法衔接工作。510日,刘十庆主任主持召开全市两法衔接工作推进会,亲自解读《决定》内容,明确工作要求。随后,市、区县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对标《决定》找问题、添措施,全面全力推动两法衔接工作。711日至12日,917日至19日,常委会主任刘十庆、副主任李建章两次率队督查全市相关部门学习、贯彻、落实《决定》的情况和全市两法衔接工作推进情况,并于919日在东坡区再次召开现场推进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两法衔接工作基本情况

    我市两法衔接工作起步较早,但效果较差。今年以来,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力推动下,全市两法衔接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

    (一)两法衔接工作大格局初步形成。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将两法衔接工作列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全市绩效目标考核和依法治市考核。《决定》出台后,市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增补市委政法委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政法委副书记为领导小组副组长,协调政法各部门落实《决定》。市政府两次召开全市两法衔接工作推进会,要求全面保障两法衔接工作经费,同意将购买服务、设备采购、专家鉴定、场所建设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六区县同步跟进,党委常委会或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实施方案。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食药监局等行政执法机关分别制定各自行政执法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或办法,并同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会签文件,建立完善工作衔接机制。全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召开案件研讨联席会议25次,接受行政执法机关案件咨询27件次,六区县会签印发各类工作机制文件25个,移送程序日趋规范,行刑衔接更加顺畅。

    (二)行政执法能力显著提高。

    《决定》出台以来,市、区县政府和全市两级行政执法机关从着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入手,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能力显著提高。截至目前,市级35个行政执法机关已为行政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710台,确保全面、准确、真实记录行政执法行为。市人社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制定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培训力度,严格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落实执法人员旁听案件审理制度。目前,全市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人员5466名,全部实现持证执法、持证办案。通过增聘辅助人员、建设专家委员会、聘请法律专业人士等方式,充实行政执法力量,基本建成高素质、专业化的执法队伍,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明显提高。

    (三)案件的移送与办理衔接工作日趋规范顺畅。

    按照《决定》要求,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积极主动对接,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部门会签文件等形式,分别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案件移送和办理衔接机制。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先后与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等部门会签案件移送和案件查处工作会议纪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明确移送案件受理条件,畅通案件移送渠道。市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全市两法衔接工作培训会两次,市法院刑庭资深法官以《刑事诉讼中行政执法证据的法律地位》为题为全市380余名执法人员授课辅导,统一证据标准。按照专人专办原则,市食药监局、市环保局、市人社局等行政处罚案件较多的单位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案件审查移送和材料报送等工作。公安机关明确案件受理部门及案件办理部门,出台考核细则,规范案件受理、办理流程和追责办法,有效解决接案不办的问题。

    (四)两法衔接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

    目前,市两法衔接信息中心和六区县两法衔接信息中心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其中东坡区将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接入两法衔接信息中心,初步实现从行政执法到刑事司法监督全覆盖。《决定》出台至今,六区县结合实际,通过内部人员调剂、购买服务等安排300余名工作人员作为信息录入专员,专人专责两法衔接案件信息录入。1-9月,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录入行政处罚案件1913件,其中《决定》出台后,录入行政处罚案件1121件,录入数量和质量明显提高。市检察院积极争取省检察院确定眉山市为四川省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升级建设试点市,积极推动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无缝对接。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决定》出台以来,我市两法衔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办案效率与案件质量不高。两法衔接的案件均来源于行政机关,今年以来,全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2件,公安机关立案25件,立案率仅为48%,其原因主要在于行政机关在办案时取证措施不当、取证能力不足、对案件的移送标准把握不准等,导致移送的案件因证据不足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在移送的案件中,人社、国土、环保、林业、食药监、工商、税务等部门移送的案件占比高达80%以上,其余大多数行政执法机关只移送了极少数,有的甚至没有移送。反映出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办案能力不足,主动移送意识不强,打击犯罪敏感度不高。

    (二)信息平台运行不规范。一方面,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升级工作进展缓慢,除东坡区外,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与两法衔接信息中心尚未对接,未实现与行政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导致平台巡查和维护存在局限性。另一方面,全市未制定统一录入标准,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录入不重视,信息录入不全面,不完整,不规范,随意性大,录入要素不全面。

    (三)案件的移送和办理衔接不畅的问题仍然存在。案件移送和办案协作是两法衔接最核心的内容,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对建立联动机制不主动,不积极,未主动与有关部门就案情通报、双向咨询、信息发布沟通协作、提前介入、案件移送、检验鉴定等方面建立和完善机制。加之案件移送后信息共享不对称,行政机关一送了之,司法机关未主动反馈处理结果,使不少案件移送后音讯全无。

    (四)两法衔接惩处威慑力有待加强。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理两法衔接案件912人,有罪判决12人,缓刑10人,缓刑率达83.3%。高比例的缓刑判决,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难以发挥刑罚的教育、预防作用,影响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下一步的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构建两法衔接工作大格局。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要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定期研究两法衔接全面工作,解决衔接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具体推动平台建设、案件评查、经费保障等工作落实。市、区县政府要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要求、条件保障和绩效考核,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切实发挥主体作用,自觉履行法定职责,加强联动,密切配合。人大要进一步发挥监督职能,加强监督检查。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监督,并会同法制部门抓好日常督查,使全市两法衔接工作切实统一在党委坚强领导、人大加强监督、政府有力推动、执法部门各负其责、检察机关有效监督、有关方面全力配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的大格局中

    (二)持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市、区县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配齐用好专业技术设备,充实专业技术力量,切实解决调查取证措施不当和调查取证不全面、不规范、不及时以及证据保管不善的问题,从源头上减少涉罪案件因证据不足或证据灭失造成不够立案标准的问题。

    (三)建设智慧型信息共享平台。市检察院要充分发挥眉山试点作用,更加主动与省检察院对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升级建设,强化平台的案件分析功能、筛查功能、搜索功能,完善平台的流程设置、案卡修改、运行维护等,增强平台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进一步规范信息平台管理,明确平台接入的责任主体,实现信息互联共享;规定接入主体的工作职责、录入案件的信息的时限、范围;明确平台查询、监督、咨询等功能的应用及平台运行的管理部门。

    (四)顺畅衔接工作机制,提高打击犯罪力度。要充分发挥衔接联动机制的作用,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一是顺畅案件双向移送机制,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办理;司法机关发现涉嫌行政违法案件的,也应当及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办理。二是进一步明确涉罪标准和取证程序,强化证据规范收集,引导调查取证,确保证据收集及时、准确、合法。三是充分发挥配套工作机制的作用。要通过联席会议、案件通报、信息反馈、双向咨询等机制,保障衔接高效、顺畅。四是对涉罪案件,要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并加强宣传,以案说法,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加强机制创新与经验创造。要总结、推广环保+公安+检察等成功经验,综合施策推进两法衔接工作。要进一步推广补植复绿等生态环境案件处置经验,体现眉山特色。要探索建立两法衔接工作与公益诉讼工作对接机制,打造两法衔接眉山模式,有效维护公平正义。











    关于全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检察院: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今年以来,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力推动下,全市两法衔接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两法衔接工作大格局在我市初步形成,行政执法能力显著增强,案件移送和办理衔接机制基本建立。但还存在案效率与案件质量不高,信息平台运行规范,案件移送与办理衔接不畅,惩处威慑力有待加强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全市两法衔接工作,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两法衔接工作大格局。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要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定期研究两法衔接工作,解决衔接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具体推动平台建设、案件评查、经费保障等工作落实。市、区县政府要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要求、条件保障和绩效考核,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切实发挥主体作用,自觉履行法定职责,加强联动,密切配合。人大要进一步发挥监督职能,加强监督检查。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监督,并会同法制部门抓好日常督查,使全市两法衔接工作切实统一在党委坚强领导、人大加强监督、政府有力推动、执法部门各负其责、检察机关有效监督、有关方面全力配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的大格局中

    二、持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市、区县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要配齐用好专业技术设备,充实专业技术力量,切实解决调查取证措施不当,调查取证不全面、不规范、不及时以及证据保管不善等问题,从源头上减少涉罪案件因证据不足或证据灭失造成不够立案标准的问题。

    三、建设智慧型信息共享平台。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升级建设,强化平台的案件分析功能、筛查功能、搜索功能,完善平台的流程设置、案卡修改、运行维护等,增强平台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进一步规范信息平台管理,明确平台接入的责任主体,实现信息互联共享;明确规定接入主体的工作职责、录入案件信息的时限、范围;明确平台查询、监督、咨询等功能的应用及平台运行的管理部门。

    四、顺畅衔接工作机制,加大打击犯罪力度。要充分发挥衔接联动机制的作用,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一是顺畅案件双向移送机制,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办理;司法机关发现涉嫌行政违法案件的,也应当及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办理。二是进一步明确涉罪标准和取证程序,强化证据规范收集,引导调查取证,确保证据收集及时、准确、合法。三是充分发挥配套工作机制的作用。要通过联席会议、案件通报、信息反馈、双向咨询等机制,保障衔接高效、顺畅。四是要切实加大对涉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同时以案说法,加强宣传,有效发挥刑罚的预防和教育作用。

    以上审议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将跟踪监督,办理落实情况将在20194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181026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81023日在眉山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监督工作安排,9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对全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此次检查采取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以下简称:市执法检查组)直接检查与委托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实地察看、查阅资料、询问座谈、听取汇报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7月下旬至8月初,市人大城环资委联合市旅发委赴6区县开展前期调研,研究提出执法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工作重点。910日,市执法检查组召开动员会,进行《旅游法》集中学习,听取市政府及市旅发委等6个市级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911-14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万忠、王晓丽带领市执法检查组实地查看了东坡区三苏祠、古木科普博览园,洪雅县瓦屋山、柳江古镇、玉屏山森林康养基地,丹棱县老峨山等旅游景区运营情况,听取了3区县政府的情况汇报,与部分市人大代表、旅游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座谈交流,查阅了大量有关资料。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彭山、仁寿、青神3区县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区县贯彻实施《旅游法》的情况开展检查并提交执法检查报告。检查过程中,对全市100余位旅游业管理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通过执法检查,比较全面地掌握了全市《旅游法》贯彻实施的现状,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施情况

    2013年《旅游法》颁布实施以来,市、区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促进了全市旅游业快速发展。

    (一)加强学习宣传,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旅游法》颁布实施后,市、区县政府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贯彻实施《旅游法》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常务会会前学法、举办旅游大讲堂、节会集中宣传、普法宣传、公共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强了对《旅游法》的学习宣传,旅游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旅游企业依法经营、游客知法守法及依法维权的意识明显增强,《旅游法》贯彻实施的社会环境得到优化。

    (二)加强旅游规划,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市政府将旅游产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全市经济支柱产业进行重点培育。编制完成《眉山市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眉山市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等80余项旅游专项规划。实行市、区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重点区域旅游规划、4A级以上景区旅游总体规划由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制度,规划质量得到较好保证。

    (三)加强机制建设,旅游管理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强化领导机制。成立以市长为组长,相关市领导为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全市旅游发展工作。市旅游局调整更名为眉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强化了对产业发展的综合协调职能。出台《关于加快全市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的试行意见》《关于印发洪雅县旅游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从市场准入、财税、投融资、土地、奖励、扶持等方面促进和保障旅游业发展。强化监管机制。完善旅游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风险防控处置等制度,制定一系列应急预案,增强了旅游监管能力。强化投入机制。市财政连续6年累计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2亿元,各区县也分别设立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柳江古镇、彭祖山等7个旅游开发项目成功争取国家专项基金3.74亿元。

    (四)加强品牌创建,旅游产业快速发展。我市被亚太旅游协会评为2016年亚太地区(二三线城市)首选旅游目的地,洪雅县成功创建四川省旅游强县、省级乡村旅游强县,丹棱县成功创建省级乡村旅游强县。全市成功创建省级乡村旅游示范县3个、示范乡镇22个、示范村33个。瓦屋山被国家地理杂志评为世界最美桌山,七里坪成为首个国际抗衰老试验区,玉屏山被评为第一批全国森林康养基地试点建设单位,眉山旅游的品牌竞争力不断增强。目前,全市有A级景区18个,省级旅游度假区2个,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1个。今年上半年,全市接待游客2713.7万人次,同比增长15.3%;实现旅游收入227.4亿元,同比增长17.6%。

    (五)加强执法监管,旅游市场秩序不断规范。开展旅游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欺客、宰客、黑车、黑导等违法行为,整治旅游市场。公布“12301”旅游投诉电话,严格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旅游投诉,投诉案件办结率100%,满意率保持在95%以上。建成投运眉山市游客中心和智慧旅游平台,全市4A级景区全部实现实时监控。定期开展旅游安全联合大排查、大整治,开通眉山旅游在线微博,及时向社会发布旅游信息和安全提示,连续5年实现旅游安全零事故

    (六)加强营销推广,眉山旅游知名度不断提升。在斯里兰卡、泰国、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举办多场文化旅游专场推介会。成功举办了第九届中国竹文化节、第八届东坡文化节、万科杯眉山东坡国际半程马拉松赛、国际(眉山)竹产业交易博览会等系列大型文旅节会活动。组织参加四川国际旅博会等旅游节会活动71个。首次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眉山旅游广告片,在旅游卫视播出眉山旅游专题片2期,与西成客专的冠名广告合作进展顺利。通过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眉山旅游的市场知名度进一步提高,成都、重庆两大客源市场得到进一步巩固,沿海市场、海外市场开拓取得初步成效。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体系尚不完善。市、区县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统筹协调的管理体系尚不完善。一是市、区县旅游统筹协调职能都不同程度存在弱化趋势。部分县撤销旅游局设立旅游发展中心(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再具有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职能运行不畅。有一个区县旅游局和文广新局合并,新的单位名称中未见旅游元素。多数区县旅游与文化部门合并,实际从事旅游管理工作的人员力量减弱。二是旅游执法能力不足。市旅游执法支队仅7人;个别县实际从事旅游执法工作仅1人,而且是事业编制,不具备执法人员资格;有些县旅游执法大队挂靠在其他部门,管理与执法形成两张皮。三是旅游综合协调与景区运营管理职责未厘清。景区多设有管委会,多数景区管委会兼有管理和运营创收多重职能,其内设旅游管理机构与所在地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职能重合,导致区域旅游产业发展牵头责任悬空。四是发展合力不够。旅游产业发展需要发改、交通、公安、卫计、工商、食药监、国土、宗教、林业等多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推进,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统一有效的联动机制,导致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比如一些投诉案件在转办交接过程中出现延误、漏办等。五是考核机制缺失。尚未建立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的旅游综合推进和综合考核机制,对区县政府和职能部门缺乏有效的考核激励,旅游产业发展存在推动责任落实难、到位低的情况。

    (二)策划规划深度不够。市、区县都存在旅游产业发展谋全局、划整体深度不够的问题,全域旅游规划或缺失、或与其他规划不协调,实质上难以实施,未发挥引领发展的作用。个别区县尚未制定旅游发展总体规划,部分区县虽有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但编制时间较为久远,未及时修编,与当前旅游业发展的基础条件、目标定位、性质规模等大相径庭,已失去实际操作的遵循意义。乡村旅游缺乏规划、论证不充分就匆忙上马的现象比较普遍,建设中对乡土文化、乡风民俗等内涵开发不够,建成后分散经营步履维艰。很多地方还存在多规衔接不够,甚至出现旅游项目因规划不协调无法落地的情况。

    (三)政策激励力度不大。市、区县政府虽重视旅游产业发展,但旅游业作为市、旅游资源富集区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的地位仍未完全确立,全域旅游发展的大格局尚未形成。较之周边地区,缺少针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项目建设、旅游企业发展的具体扶持政策。检查中还发现,本已不多的支持政策,个别地方还存在兑现不充分的情况。

    (四)旅游资源缺少整合。我市旅游资源丰富,但点多面广,景区景点分散,碎片化严重,大多开发不深,品牌不响,缺少整体策划和梯度开发的统筹,没有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旅游精品。瓦屋山、中岩寺、彭祖山、老峨山等重点景区,旅游业态单一,与旅游配套的吃、住、行、游、购、娱要素产业发展不充分,特别是旅游特色商品、体验旅游项目等开发不足,对客源市场的吸附力不强。旅游业与商贸业、文化创意产业、特色农业等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还不够紧密,旅游产业链上下游良性互促的局面还未形成。

    (五)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旅游交通、景区停车场、厕所等基础设施的总量不足、管理不善、使用不便,难以满足游客增长的需要。三苏祠周边道路通达性较差,停车场车位远不能满足需求;瓦屋山等部分位于山区的景区道路弯多路窄;多数景区景点,尤其乡村旅游景点停车场等基础设施欠账,很难满足游客需要;个别景区广告牌、标识、标志不齐不规范;全市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各仅1家,仅占全省1%,国际品牌连锁酒店也仅长岛洲际和恒大2家;旅游信息获取不便,咨询服务网点不够,线上线下咨询服务未能有机结合,大交通和小交通衔接不畅。

    (六)旅游人才亟需充实。市、区县旅游主管部门旅游专业人员仅占全部管理人员不足1/10,各景区管理运营机构旅游专业人才也很少,且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的难度较大。各旅游企业,特别是乡村旅游方面,旅游管理人才和旅游专业服务人才都严重不足,管理能力、服务能力和水平难如客意,更难以满足国际化、高端化的旅游发展需要。

       三、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管理体系。推进旅游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落实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产业发展的牵头总揽职责和涉旅部门的旅游管理职责。加强旅游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市、区县两级旅游执法机构,确保建设旅游经济强市(区县)有队伍、有战力,持续维护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推进旅游考核评价机制改革。科学制定旅游经济规模、经济质量、旅游服务、产业贡献等方面的评价指标,研究制定全市旅游业改革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对市级部门和区县的目标考核。

    (二)突出规划引领。牢固树立旅游业作为眉山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的地位,坚持将旅游业发展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谋划,按照国际化、高端化、差异化发展思路,高标准编制《眉山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18-2030)》和《眉山市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加强旅游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规划的衔接,推进旅游重点区域多规合一, 旅游项目建设要做到不策划、不规划、不设计,不建设。编制旅游专项规划时,应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突出因地制宜,避免出现盲目开发、过度旅游地产开发等,破坏旅游资源。市、区县研究有关的各类规划时,应充分听取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加大对规划执行的监督力度,让旅游规划真正落地生根,变规划图为施工图、效果图为实景图。

    (三)推进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稳增长、转方式、调结构、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整合全市旅游资源,逐步建立全市域旅游综合协调服务机制。加强精品和特色旅游产品的整体策划和梯度研发,联合打造更多具有吸引力和影响力的精品游线。策划打造三苏文化旅游、生态康养度假、森林度假、乡村旅游、绿色美食等精品旅游线路,串珠成链,加强推广,满足游客多方面的需要。加快旅游业与商贸业、文化创意产业、特色农业等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延伸旅游产业链,促进旅游二次消费。加快眉山区域环峨眉山度假旅游产品开发,推进七里坪柳江古镇、瓦屋山等旅游区建设,积极支持七里坪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加快推进乐高乐园、恒大童世界等重大旅游项目建设,增加全市旅游核心产品。围绕东坡文化、味在眉山创新体验旅游产品,建设东坡文化旅游体验首选地。加快成都近郊休闲旅游目的地建设,积极推动乡村旅游、民宿产业向品质化、品牌化、特色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实现旅游富民。    

    (四)完善基础设施。加快建设旅游快速交通系统、旅游集散系统、慢行交通系统等旅游基础设施,实现城景通、景景通,无缝对接;以景区景点、通道和集镇为重点,推进旅游厕所革命,加快供水供电、停车场、标志标识系统、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应急救援、信息平台等配套设施建设,提升为游客提供全程、全方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实施互联网+旅游,构建和完善咨询服务、宣传营销、应急管理等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实现线上线下双向高效便捷服务;实施差异化发展,瞄准海外游客、国内高端客源,按照国际化、高端化标准,优化瓦屋山等重点景区旅游业态及服务设施。

    (五)创新激励政策。尽快研究出台规范和扶持旅游产品品牌创建、上档升级的相关政策,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按照旅游标准化要求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乡村旅游示范区等。设立旅游产业发展贡献奖,扶持旅行社、旅游景区及涉旅企业做大做强。探索实施与入境游、过夜游旅客数量等客观指标挂钩的旅游营销激励措施,增强在客源市场的竞争力。

    (六)强化要素保障。加强用地保障。优先安排省市重点旅游项目用地。加强投入保障。涉旅部门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和资金,重点向旅游产业倾斜;加大财政资金对旅游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加强对旅游业的金融支持,创新发展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加强政策保障。全面执行国家、省、市及区县政府出台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宾馆饭店、餐饮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的扶持政策,降低旅游服务企业运营成本。加强人才保障。积极支持引进国际化旅游专家,培育旅游精英人才;面向大专院校招聘旅游专业人才,与旅游专业机构开展人才合作,共享人才资源;鼓励和支持全市旅游干部和业主走出去学习考察,开阔视野,提升专业技能;有针对性地开展旅游业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培训,提升旅游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情况的报告(书面)

    20181023日在眉山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毛洪涛


    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3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颁布实施后,我市全面推进《旅游法》贯彻落实,坚持依法治旅、依法兴旅,有力促进了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立体宣教,形成了浓厚的行业法治氛围

    国务院、省政府贯彻落实《旅游法》电视电话会议后,我市庚即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市级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贯彻落实《旅游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宣传贯彻工作方案,迅速在全市掀起了集中宣贯热潮。

    (一)专题培训,打造了法治队伍。将《旅游法》作为市政府常务会“会前学法”的重点专题进行集中学习,强化了市政府领导班子依法治旅、依法兴旅的意识。创新设立了《旅游大讲堂》,定期邀请国内旅游专家精准解读《旅游法》及旅游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整体提升旅游行业法治能力和水平。截至目前,市、县两级已累计培训3万余人次。

    (二)集中宣传,凝聚了法治共识。制作旅游法知识读本、趣味问答卡片、宣传折页等,利用“5.19”中国旅游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3.15”消费者权益日等开展《旅游法》集中宣传,累计发放宣传资料10万余份。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电台等媒介,在车站、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游客集散地播放《旅游法》公益宣传片,在各大景区通过宣传橱窗,发放宣传资料,在LED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旅游法》宣传标语等,多渠道迅速为《旅游法》在我市的全面实施打开局面。

    (三)常态普法,筑牢了法治阵地。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编制了旅游行业“六五”“七五”普法规划,分年度制定了行业普法方案或计划,深入开展《旅游法》进机关、进单位、进景区、进社区、进联系村、进学校、进企业等七进活动。将旅游法宣贯与旅游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实现了旅游工作推进到哪里,《旅游法》宣传教育就开展到哪里,普法阵地就建在哪里。

    二、依法治旅,形成了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

    认真落实《旅游法》相关规定,以行业监管、旅游执法、行业服务等方面为重点,严格依法治旅,持续优化了全市旅游市场秩序。

    (一)完善制度,健全了监管机制。对照《旅游法》,全面开展旅游行政权力清理,优化了旅游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流程及风险防控点设置等。建立了《眉山市旅游投诉统一受理试行办法》、《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旅游市场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和《旅游安全综合管理机制》等四项制度。分年度制定了全市旅游应急管理工作要点、旅游“黄金周”旅游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旅游行业汛期应急工作方案。修订了《眉山市旅游局应对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重拳整治,优化了市场环境。分年度制定《全市依法治旅规范市场工作要点》,联合发改、物价、工商、人社、卫生、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绿盾行动”“利剑行动”“打非治违”“旅游市场综合检查”等旅游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欺客、宰客、黑车、黑导等违法行为,全面整治旅游消费环境。公布全国统一旅游投诉电话“12301”,严格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旅游投诉,投诉案件办结率为100%,满意率保持在95%以上。

    (三)高效服务,树立了品牌口碑。严格按《旅游法》规定,核定了主要景区的最大环境承载量,制定分流、疏散和劝导方案。各个旅游景区严格执行各种优惠减免政策,对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在全省率先开展了“全市A级景区质量提升百日整治行动”,整治效果和经验获省旅发委肯定。洪雅县探索设立了“旅游警察大队”,受到了广大游客一致好评。建成投运了眉山市游客中心和智慧旅游平台,全市4A级景区全部实现实时监控。定期开展旅游安全联合大排查、大整治,开通了“眉山旅游在线”微博,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旅游信息和安全提示,连续5年实现旅游安全“零事故”。

    三、依法兴旅,形成了强劲的产业发展态势

    全面贯彻落实《旅游法》,严格依法兴旅,我市旅游产业实现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被亚太旅游协会(PATA)评为2016年亚太地区(二三线城市)首选旅游目的地。2017年,全市接待游客4356.6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356.6亿元,分别增长16.3% 20.9%;完成旅游项目投资85.6亿元。2018年上半年,全市接待游客2713.7万人次,同比增长15.3%,实现旅游收入227.4亿元,同比增长17.6%

    (一)强化保障,凝聚了发展动能。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四大家相关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全市旅游发展工作。市旅游局调整更名为“眉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强化了对产业发展的综合协调职能。出台了《关于加快全市旅游发展若干政策的试行意见》《关于印发洪雅县旅游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政策,从市场准入、财税、投融资、土地、奖励、扶持等方面保障旅游业发展。市财政连续六年累计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2亿元,柳江古镇、彭祖山等7个旅游开发项目成功争取国家专项债券基金3.74亿元。各县(区)分别设立了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发展资金瓶颈得到有效缓解。

    (二)规划引领,绘制了发展蓝图。将旅游产业发展作为经济支柱产业进行重点培育,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编制了《眉山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眉山市“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眉山市4·20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旅游专项规划》《眉山市自驾游汽车营地发展规划》《眉山市岷江旅游经济带发展规划》《眉山市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眉山·岷江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总体规划》等各类旅游规划80余项,全面启动了《眉山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182030)》和《眉山市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编制,并实现了旅游规划与土地利用、交通、环保、农业、林业等规划的有效衔接,形成了完善的旅游规划体系。实行了市、县(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重点区域旅游规划和4A级及以上景区旅游总体规划由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制度,强化了规划的监督执行力度。

    (三)夯实基础,改善了发展条件。通过做足“绿”字、做活“水”字、做美“景”字、做好“通”字,全市森林覆盖率达49.07 %,比全国高27.41个百分点,新增和恢复水域面积131.3平方公里,水域面积占全市幅员面积的8.78%,是全国占比的3倍以上。新建成公园128个。建成成德绵眉乐铁路客运专线眉山段、岷江汉阳航电枢纽工程和“两横三纵”高速网,无缝对接成都,全市进入“双高双港”时代。建成成黑旅游快速通道、大峨眉旅游西环线等旅游道路,全市旅游交通总里程达到7300多公里,“城景通”“景景通”初具雏形。建成长岛洲际、彭山恒大、仁寿嘉斯曼、丹棱锦江等近20家高标准旅游饭店,新发展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160家,新发展商务酒店150家,全市床位总数达到5.2万张。建成旅游厕所125座。

    (四)塑造品牌,增强了发展后劲。瓦屋山被国家地理杂志评为“世界最美桌山”,重新打造后正式开放,市场表现火爆。七里坪成为全国首个国际抗衰老试验区,玉屏山被评为“第一批全国森林康养基地试点建设单位”。黑龙滩、柳江古镇、国际竹艺城、江湾神木园、仁寿湿地公园等成功创建为国家4A级景区,启动了三苏祠国家5A级景区创建工作,洪雅县成功创建为四川省旅游强县。截至目前,全市有A级景区18家(其中4A7家),省级旅游度假区2家,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1家。投资1200亿元的恒大童世界、投资800亿元的乐高乐园、投资400亿元的中铁四川国际生态城、投资400亿元的彭山未来城、投资300亿元的恒大养生谷等5个特大旅游项目先后落户眉山。

    (五)多业融合,创新了发展模式。实施“以游为主·统筹城乡”,建成省级乡村旅游示范县3个、示范乡镇22个、示范村33个。洪雅县、丹棱县成功创建为省级乡村旅游强县,天府农耕·响水六坊、蝶彩花卉、桂花湖成功创建为国家3A级景区,开发了东坡泡菜等50余种“味在眉山”系列特色旅游商品。2017年实现乡村旅游收入73.2亿元。发挥旅游绿色产业优势,推进“旅游+工业、体育、教育、卫生”等多产业融合发展,带动了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施绿色发展,促进生态保护和改善。“中国泡菜城”、“蒙牛乳业”成功创建为国家4A级、3A旅游景区。开发了康养度假、养老养生、特色民宿等旅游业态,玉屏山低空飞翔、瓦屋山和柳江漂流等特色业态深受游客喜爱,仁寿裸伊谷、新桥田园综合体等2个项目列入全省30个新业态项目。

    (六)全球营销,拓展了发展空间。在斯里兰卡、泰国、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举办多场文化旅游专场推介会。成功举办了第九届中国竹文化节、第八届东坡文化节、“万科杯”眉山东坡国际半程马拉松赛、国际(眉山)竹产业交易博览会等系列大型文旅节会活动。组织参与四川国际旅博会等旅游节会活动71个。首次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眉山旅游广告片,在旅游卫视播出眉山旅游专题片2期,在西成客专的冠名广告合作进展顺利。通过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眉山旅游的市场知名度进一步提高,成都、重庆两大客源市场得到进一步巩固,沿海市场、海外市场开拓取得初步成效。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我市深入贯彻落实《旅游法》,全力推进旅游产业发展,并取得阶段性成效。但由于我市旅游产业底子薄、起步晚,目前仍存在旅游产业发展质量不高、旅游目的地体系不完善、旅游业态不丰富、旅游行业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旅游人才缺乏等问题。下一步,我们将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和清华书记莅眉调研指示精神,坚持“国际化、高端化、差异化”发展思路,主打“休闲牌”“生态牌”“养生牌”,持之以恒推进依法治旅、依法兴旅,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市和重要旅游目的地。

    (一)锁定目标,促进持续健康发展。深入贯彻落实《旅游法》,高标准编制《眉山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182030)》和《眉山市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科学绘制旅游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蓝图,确立眉山旅游近期、中期、远期发展目标。到2020年,确保全市接待游客数达到5300万人次以上,实现旅游收入550亿元以上。到2022年,力争创建国家5A级景区3个、国家4A级景区15个、国家级旅游度假区2个,全市接待旅游人数突破80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突破1000亿元,旅游产业真正成为全市的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基本建成旅游经济强市和重要旅游目的地。今年,确保实现旅游总收入390亿元以上,完成旅游投入100亿元以上。

    (二)文旅融合,建立文化旅游标识。以三苏祠精品博物馆打造为重点,按照国际一流、国家一级博物和国家5A级景区的目标,加快“一心三地”(即:三苏文化传承发展中心、具有很好知名度的人文旅游胜地、世界历史文化名人拜谒圣地、文创产品开发创新基地)的整体策划,加快推进东坡文学院、东坡书院的创建,抓好江口沉银博物馆建设,办好东坡文化节、东坡文化国际学术高峰论坛暨四川音乐周、城市音乐周等一批高品质节会活动,以东坡泡菜、青神竹编等为重点,加快“味在眉山”系列特色文化旅游商品开发,加速文旅融合、文旅共兴,打造成都—眉山—乐山旅游精品线上重要的文化旅游标识。

    (三)打造基地,扩大产业发展效益。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抓好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强力推进乐高乐园、恒大童世界的两个世界级主题乐园建设,将眉山打造成休闲旅游基地,成为大成都国际休闲旅游目的地的核心组成部分。强力推进中铁四川国际生态城、彭山未来城、七里坪太阳季度假乐园三个国际级度假旅游项目建设,将眉山打造成度假旅游基地,成为环成都经济圈的度假“首选地”。强力推进天成云盟国际健康养生养老文化项目、北科葵会中日国际康养城、恒大“养生谷”和瓦屋山、七里坪、玉屏山等一批重量级的康养旅游项目建设,将眉山打造成康养旅游基地,成为环成都经济圈的康养旅游“优选地”。

    (四)提升品质,推进高质量发展。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全面启动三苏祠、黑龙滩创建国家5A级景区,加快瓦屋山、老峨山、眉山农业嘉年华创建国家4A级景区工作进度,推进七里坪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推进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创建A级景区,以系列品牌创建夯实生态旅游资源保护措施。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旅游综合执法机制,依法保障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和旅游安全联合大排查大整治,完善旅游应急救援体系,打造让游客满意的旅游大环境。加快智慧旅游应急管理平台与眉山城市智慧平台的对接,推广眉山智慧旅游触摸屏等线上旅游平台,鼓励旅游企业开办网上商城,实现线上线下“双向”高效便捷服务。深入推进“全球营销”,巩固提升国内市场,加快培育“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欧美、日韩、东南亚、港澳台入境游客源市场,助推眉山旅游高质量发展。

    此次市人大常委会对《旅游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是对我市旅游产业发展的一次集中检阅,对全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此,我谨代表市政府感谢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对旅游产业发展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同时,恳请市人大常委会继续加大对旅游规划的监督检查力度,促进旅游规划的落地落实,维护规划权威;继续大力支持旅游重大项目建设,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土地、资金等难题;继续在旅游品牌创建、市场营销、行业监管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今天的会议精神,特别是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指出的问题、提出的要求,进一步正视工作差距,落实整改举措,补齐工作短板,确保《旅游法》各项要求在眉山落地落实,促进我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康养度假旅游目的地”。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贯彻实施

    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181023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2013年颁布实施以来,市、区县政府认真贯彻实施,严格依法治旅,全市旅游市场秩序不断规范;严格依法兴旅,推动全市旅游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但还存在管理体系尚不完善、策划规划深度不够、政策激励力度不大、旅游资源缺少整合、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旅游人才缺乏等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完善管理体系。健全管理、执法机构,切实加强对全市旅游业的发展研究、监督管理和协调统筹。

    二、突出规划引领。按照旅游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环保、水利、文化等规划相衔接的要求,高标准编制《眉山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18-2030)》。全市6区县编制或修编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比例不低于50%

    三、做强旅游品牌。策划打造三苏文化旅游、生态康养度假、森林度假、乡村旅游、绿色美食等精品旅游线路不少于10条,将景区景点串珠成链,加强宣传推广。    

    四、完善基础设施。加快建设旅游快速交通系统、旅游集散系统、慢行交通系统等基础设施;加快供水供电、停车场、标志标识系统、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应急救援、信息平台等配套设施建设。

    以上审议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将跟踪监督,办理落实情况将在201910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181029



















    关于提请审议《眉山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我市于2015年委托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启动了新一轮总体规划《眉山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总体规划的编制主要包括实施评估、纲要、成果三个阶段,目前已进入成果阶段。

    20165月,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复,原则同意我市开展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其后,根据住房城乡建设厅意见,完成了总规纲要成果。

    20181月,经2018年第一次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原则同意《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纲要成果》。

    20184月,经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眉山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纲要》技术审查会专家评审,会议一致同意原则通过《眉山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纲要》。

    20187月,总体规划成果征求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后完成了修改工作。

    20189月,经2018年第五次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原则同意《眉山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定,现将《眉山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8920

    关于《眉山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议案的说明

    20181023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眉山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编背景

    (一)国家宏观发展战略新要求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明确指出新型城镇化是贯穿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是推动城乡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特别是成都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天府新区上升为国家战略等系列战略部署,对眉山发展影响重大

    (二)区域发展步入新常态要求省委、省政府因地制宜、深入实施三大发展战略,奋力推进两个跨越,推动有条件的市州和重点经济区率先突破,构建全省竞相发展新格局。特别是省委提出构建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区域发展新格局,眉山作为离成都最近的一支,建设环成都经济圈开放发展示范市,建成与成都有机融合、同城发展的现代经济集中发展区,进一步明确了眉山发展思路。

    (三)眉山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彭山撤县设区、眉山全域纳入天府新区协调区(青龙、视高纳入天府新区核心区),为眉山新一轮发展迎来新的契机。市委、市政府顺应发展需求,适时作出了立足世界眼光、国际标准、眉山特色要求和建设全域公园城市的决策部署,《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现行总规”)已无法满足新时期的发展要求,急需在战略、规划和实施层面高起点、高标准地对现行总规进行优化和提升。

    二、修编过程

    2015512日,市委、市政府作出对现行总规进行修编的决定,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眉山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2015918日,按程序依法依规委托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开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包括实施评估、纲要、成果三个阶段。我市历时三年,完成总体规划成果。

    2016118日,省住建厅通过了对现行总规实施评估报告的专家评审;2016427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现行总规实施评估报告的审议;2016530日,省住建厅代省政府正式批复同意我市开展总体规划修编工作。201811日,编制完成了总体规划纲要成果;2018112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总体规划纲要成果;201843日,省住建厅通过了总体规划纲要的专家评审。2018626日,完成了总体规划草案;2018727日,总体规划草案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60余部门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了总体规划成果;2018912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总体规划成果;20181012日,省住建厅专家审查通过了总体规划成果。

    按照法定程序,总体规划成果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规划期限。分为近期、远期和远景三个期限,近期是2017-2025年;远期是2026-2035年;远景2050

    (二)规划层次和范围。

    市域:眉山市全部行政辖区,总面积约7140km²

    规划区:包括东坡区、彭山区全部行政辖区,总面积约1794km²

    中心城区:包括东坡和彭山区的核心城区,东至岷东新区东环线,西至工业大道,南至G351,北至彭山岷江二桥引道,总面积约386km²。该区域是确定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的核心区域。

    (三)城市定位:延续现行总规定位,按照国家政策背景的新要求和省委的新战略,规划确定眉山的城市性质为:成都大都市区副中心城市、环成都经济圈开放发展示范市、以东坡文化为特色的历史文化名城、生态宜居的公园城市。

    (四)城市职能:国际化休闲度假基地,西南地区商贸物流基地,四川省文教科研基地,成都大都市区新型产业基地,成都大都市区创新成果转化基地。

    (五)城市发展目标:立足世界眼光、国际标准、眉山特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顺应成都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时代使命和战略要求,奋力推动眉山高质量发展,以先进理念引导眉山城市建设,在全省率先实现次级突破、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造天府新区增长极、大都市区新高地、开放发展示范市,建设繁荣富裕美好眉山。

    (六)发展战略:一是优化区域发展格局,推进成眉同城发展;二是打通立体开放通道,推动与成都的无缝连接;三是构筑现代产业体系,注重提升对外开放平台和与成都的产业对接;四是深化泛区域合作,加强与周边其他城市的协调发展。

    (七)中心城区发展方向:综合考虑新形势下城市发展动力、用地评价和现状建设情况,确定城市发展方向为:东进、北拓、西移、南控、中优。

    (八)中心城区空间结构规划:提升中心城区环境品质,契合传统城市营造理念,由生态廊道自然分割城市空间,山城关系紧密,整体形成双城一体、蓝绿交织、组团布局的空间结构。

    (九)中心城区功能布局:共分为9个组团:彭西组团、经开新区组团、金象组团、崇礼组团为战略型新兴产业基地;东坡南组团、彭南组团依托历史文化资源发展传统风貌服务区,重点在特色塑造、提升公共服务设施质量;东坡北组团、彭北组团、岷东组团重点承担区域服务职能,同时预留新兴职能空间。

    (十)中心城区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规划到2025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达到75万人,城市建设用地75平方公里;规划到2035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达到10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100平方公里。

    (十一)市域空间结构规划:近期以一带一区一片为抓手,远期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三轴两带一片的整体空间结构。

    (十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结构——分为中心城市、副中心城市、二级城镇、重点镇、一般镇(乡)五个层次。中心城区为东坡区和彭山区,副中心城市为仁寿县城,二级城镇主要为青神、丹棱、洪雅县城以及青龙、视高,重点镇共计31个,一般乡镇共计79个。

    四、主要特点

    (一)体现了同城发展——从轨道交通、公路交通、航运交通等方面实现与成都高频次公交化、无缝畅通化、产业错位化、民生同标化,全力打造成都市和天府新区南大门。

    (二)体现了开放发展——增强了城市的包容性、便捷性、宜居性和服务性。

    (三)体现了绿色发展——充分发挥眉山生态优势,做实美城新村,建设全域公园城市。

    (四)体现了产业支撑——围绕重大项目布局城市空间,为重大项目预留发展空间。

    (五)体现了文化优势——以东坡文化为核心,做足长寿文化、沉银文化、崖墓文化等,形成城市灵魂。

    (六)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打造“15分钟基本公共服务圈,建设均衡高质的公共服务体系,重点培育服务区域的创新、休闲、健康等功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已上说明并议案,请予审议。












    关于《眉山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眉山市城市

    总体规划(2017-2035年)》的决议

    20181023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眉山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以下简称《城市总规》)。会议认为,本轮《城市总规》修编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要求,符合四川省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区域发展新布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眉山实际,原则同意《城市总规》,由市人民政府按程序上报审批。
















    关于《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说明

    20181023日在眉山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召开了听证会、论证会,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二次审议中的提出的70余条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1022日,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三审稿。现就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作以下说明:

    条例草案三审稿共有768条,分为第一章总则共9条,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共4条,第三章市容管理共25条,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共13条,第五章执法保障和监督共6条,第六章法律责任共10条,第章附则1条。

    一、条例草案框架结构方面的修改

    条例草案一审稿、二审稿的框架结构从有利于执法便捷、普法宣传的角度出发,借鉴省内和省外部分市州的立法模式,未单独设置法律责任章节。但在征求意见环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按照立法技术规范的统一要求,设置章节的法规应当注重立法逻辑,保持基本章节结构,要求我市将法规草案中的涉及的处罚条款从相关条文中拆出,单设法律责任一章。市人大法制委经审议,采纳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条例草案三审稿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条例草案处罚设置方面的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规草案的部分处罚设置有抵触上位法的嫌疑,建议充分考虑处罚设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上位法对某一行为已设置具体处罚的,地方性法规不再调整;对上位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细化补充的,相应处罚设置不得超越上位法;上位法对某一行为设置禁止性规定,但未加处罚的,地方性法规不再新设处罚。另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目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修订频繁,为保证地方法规的稳定性,涉及油烟噪声污水以及相关环境污染方面的处罚只做衔接性规定,不设定具体的处罚。市人大法制委经审议,采纳该修改意见,条例草案三审稿处罚设置方面做如下调整:

    一是删除了上位法规定明确违法情形处罚条款如三审稿第十二条(责任区内容)第十四条第三项(占道堆放)第五项(流动商贩管理),第十五条(井盖管理)第十八条(停车秩序管理)第二十五条(城市景观照明管护)第三十三条(洗车场及相关场所管理)第三十四条(广场舞管理)第三十七条(餐饮油烟防治)第三十八条(露天烧烤)第四十二条(车辆带泥出场)第四十三条(抛洒滴漏)第四十六条(大件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第四十八条(环卫作业收费)等条款的法律责任均予删除。

    二是依据上位法做细化表述的,对照上位法的处罚条款,修改处罚表述使其保持一致。如:第十四条第一项(擅自施划停车位)、第二十条(临时占道管理)、第二十七条(大型户外广告审批)、第二十九条(其余户外广告管理)、第四十条(家禽家畜饲养)的法律责任均按照上位法的表述进行了修改。

    三是参照上位法新设规范要求的,其处罚设置按照相应上位法的立法精神,结合本条例其他处罚设置的内在理念予以设置,保证法规整体处罚逻辑的一致性。如:第十四条第二项(占用停车泊位)、第六项(临街晾晒)、第七项(占道娱乐)、第八项(商业巡游宣传),第二十四条(防盗窗等附属设施安装)、第二十八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第三十一条(店招店牌管理)、第四十一条(宠物管理)。

    四是对上位法只提出规范要求,未设置处罚的条款,将新增处罚予以删除。如第三十条(户外广告管理要求)

    三、条例草案制度设计方面的修改

    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范围广泛,情况复杂,条例出台后将对社会生活各方面产生较大的影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市人大部分组成人员建议,在设定相关条款时,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考虑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平衡多方利益关系,避免管理方式单一,在追求行政管理目标的同时平衡制度设计,细化条款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市人大法制委经审议采纳该意见,对条例草案三审稿做如下修改:

    一是对相关条款制度设计进行了优化平衡,删除了部分可能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基本权益的条款。如:1.考虑到公共区域和市政设施的投资、建设、维护主体的多样性,以及未来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市场化运作导向,删除了第六条规定的“已经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公共区域以及市政公共设施应当及时移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维护。”2.居(村)民公约的内容是基层自治组织反映其成员意志并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基层自治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由法律明确规定,地方法规涉及其权利义务的制度设计应当以倡导为主,因此调整了第八条第二款表述,删除了第十一条责任区内关于居(村)民委员会的要求。3.考虑到建筑物外立面的修缮和清洁涉及矛盾复杂,该如何管理事涉物权,不能简单苛以义务或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因此删除第二十三条部分表述。4.关于第二十五条,城市景观照明的设置争议较大,是否应当设置景观照明在价值导向上存有争议,设置主体以及设置后的所有权和维护管理义务难以平衡,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调整了该条表述,使权利义务更为平衡,避免侵犯私权利。

    二是完善条款的可操作性表述,调整了部分条款的力度。1.考虑到学校的教学大纲是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第七条规定“学校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在实践中无法做到,改为“学校应当创新方式,联合相关部门、团体、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学生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实践”。2.关于僵尸车辆拖离在实践中出现较少,且车辆性质多样,需要复杂程序进行认定,拖离后的处理工作在全国尚无有效经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将该问题留在社会发展中解决,因此本条不设置法律责任。3.关于商铺超出门窗经营的现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省人大法工委指出,该现象在实际生活中既无全面禁止的必要,也无全面禁止的可能。因此将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街道两侧及广场周边的商场、商店、餐饮业门店等应当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规范开展经营活动,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三是在本条例五十二条中,对行使执法权的主体做出更周严的表述,使之更适应机构改革趋势,契合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要求。同时,将强制拆除、代履行等上位法已经明确了适用条件及适用程序的强制规定删除。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文字进行了优化,合并了部分条款,对个别条款顺序作了调整,使草案用语更为精准,表述更为简洁,内在逻辑更为完善。

    条例草案审稿及以上说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81023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网格化、精细化、常态化管理。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依法设立的城市新区、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与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城市停车、户外广告、公共厕所、垃圾消纳和综合利用等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相关标准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接受公众监督。

    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规划、建设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司法行政、文化、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营造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良好氛围。

    学校应当创新方式,联合相关部门、团体、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学生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实践,培养学生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宣传栏(牌),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性宣传内容。

    鼓励单位、个人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良好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护投诉、举报人身份信息安全。对实名投诉、举报或者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支持和引导居(村)民委员会在制定居(村)民公约等制度中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内容,动员居(村)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和维护。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业中做出下列贡献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表扬、奖励:

    (一)投资、捐赠或者义务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业,贡献突出的;

    (二)劝阻、制止、举报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的违法行为,贡献突出的;

    (三)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业的科研或者宣传方面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业,成绩显著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表扬、奖励的情形。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管理、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本条例所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建设、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水域以及周边相邻范围内的划定区域。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移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道路、桥涵、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以及未移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道路、桥涵、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和其他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以及已完成施工、尚未办理工程接收手续的建设项目由业主单位负责;已纳入国有土地储备的建设用地由收储单位负责。

    (六)宾馆、商场、个体商铺、集贸市场、临时摊区、洗车场、文化娱乐场所、餐饮服务场所等,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七)车站、公交站台、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场所和交通设施,杆线、管线、箱式变电站等其他户外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河道、湖泊和其他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根据前款规定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责任区容貌秩序规范、环境卫生整洁;

    (二)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完好、整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并送达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告知责任人的责任区范围、标准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街道容貌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在道路两侧施划停车泊位;

    (二)擅自在城市重点道路设置路缘接坡、隔离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占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

    (三)占用道路、桥梁、广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绿地等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四)占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弃置车辆和大型机械设备;

    (五)占用道路、桥梁、广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兜售物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六)在树木、市政公用设施或者其他临街公共空间晾晒、吊挂、缠绕物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七)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棋牌等娱乐活动,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八)在城市重点道路采取敲锣打鼓、车载广播等形式开展商业巡游宣传活动,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设置的检查井井盖、雨篦子等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正位、完好。产权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巡查,有移位、破损、丢失以及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补缺或者修复。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并根据城市发展、功能区划、人口分布和道路交通情况,科学划定禁停路段。

    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

    第十七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分别顺向、有序停放在相应的停车泊位、停放点或者其他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不得在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车辆。

    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求,科学规划和建设集贸市场。集贸市场的布局、数量应当与人口分布状况和增长速度相适应。集贸市场内应当合理划分功能区,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置临时经营场所。

    市、区县中心城区逐步推进活禽定点屠宰,改善集贸市场环境卫生。

    集贸市场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加强市场内部管理,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运垃圾,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

    集贸市场以及临时经营场所内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整洁卫生。

    第十九条  街道两侧及广场周边的商场、个体商铺、餐饮服务场所等应当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规范开展经营活动,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广场、公园等公共场地进行文化、宣传等活动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进行文化、宣传等活动或者商砼车、吊车等特殊车辆需要占用道路作业的,还应当事先经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相关活动应当在规定时间、规定区域内开展,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临时占用道路进行装修施工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设置和管理围挡,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共享车辆入市备案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明确本地政府和共享车辆运营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确定的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共享车辆管理办法。

    进入眉山市开展经营活动的运营企业,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运用技术手段引导注册用户规范停放共享车辆。

    第二节  临街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

    因公共利益或者城市建设需要,对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统一整改的,应当保障建(构)筑物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城市重点街道临街建筑物禁止安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防盗窗、防护栏和遮阳(雨)棚等设施。空调外机应当采取隐蔽方式放置。

    本条例实施前安装的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防盗窗、防护栏和遮阳(雨)棚等设施以及裸露式空调外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办法逐步改造。

    第二十五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合理设置,体现节能环保原则,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城市景观照明设置和管理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保持设施容貌整洁和功能良好。

    第三节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应当根据城市风貌特点、区域功能划分等合理布局、分区设置、体现特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的;

    (二)利用居住建筑或者综合楼的居住部分的;

    (三)利用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性建筑的;

    (四)利用屋顶或者跨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九条  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宣传栏,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禁止在建(构)筑物、树木、杆管线、地面以及其他公用设施上涂写、刻画,禁止擅自张贴、悬挂、设置广告、标语、海报、展板等宣传品,禁止擅自设置升空气球、气拱门等充气广告设施。

    第三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第三十一条  店招店牌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范设置,同一街区的店招店牌,应当符合城市特色、街区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

    第四节  其他公共场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在城市景观水域划定禁钓(捕)区,并设置禁钓(捕)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前款规定的禁钓(捕)区内垂钓(捕捞)。

    第三十三条  从事车辆维修、清洗、装饰和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再生资源回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粉尘、油污、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环境,并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划定开展群众健身、娱乐活动的区域。群众健身、娱乐活动管理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  申请开办歌舞城(厅)、电玩城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所的,其边界噪声及选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娱乐场所登记注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在获得文化主管部门许可后方能从事经营活动,并将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文化主管部门。文化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不得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餐饮服务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应当合理设计餐饮场所专用烟道。

    餐饮服务场所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包装盒(袋)、广告宣传单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二)从车辆或者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三)随意倾倒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道路、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场所焚烧垃圾、祭祀用品或者其他物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条  禁止在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饲养鸡、鸭、猪、羊、食用鸽等家畜家禽和蜜蜂等影响他人生活的动物,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内,不得敞养家畜家禽。

    第四十一条  饲养犬只等宠物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正常生活。

    携宠物出户的,应当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

    第四十二条  施工工地、料场应当硬化出入口道路、配备冲洗设施。车辆出场应当进行冲洗,防止带泥行驶污染路面。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捆扎、外层覆盖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洒,并经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节 废弃物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环境卫生,主动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垃圾容器、垃圾收集站(点)或者其他指定地点。

    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依法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垃圾收集站(点)和转运站周边应当保持整洁、卫生,不得乱堆乱放,不得有垃圾撒漏和外溢。垃圾转运站应当封闭运行,建筑外墙、门窗及内墙应当保持清洁并确保消毒杀菌到位。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和建设大件生活垃圾拆解场所、建筑垃圾中转和消纳场所。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划定并公布辖区内的大件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临时集中堆放点。

    鼓励社会资本从事大件生活垃圾的回收再利用。

    第四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场所规划和建设;推进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逐步实现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第四十八条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服务收费制度。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过成本核算、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布局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人口分布情况相适应。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道路建设,以及住宅小区、公园、商场、车站等项目建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垃圾收集设施、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和环卫工人休息室,并保证环境卫生设施质量。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关闭、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不得损毁、盗窃、占用环境卫生设施。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或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改建方案,报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建设。

    第五十一条  新建、改建的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公共厕所,应当组织进行限期达标改造。

    使用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清洁卫生,爱护设施、设备。

    第五章  执法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主体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执法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由市容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承担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行使相关执法权。

    实行综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法定程序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时,采取的执法手段、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执法活动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和勘验,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身份(单位)信息、就执法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与执法事项有关的资料、停止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五十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需要实施鉴定、检验、检测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组织鉴定、检验、检测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鉴定、检验、检测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操作,鉴定、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具有专业技能。

    第五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相关部门之间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管理执法协作、联动机制。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提供行政相对人身份信息、档案资料、专业意见或者进行其他协助、配合的,其他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清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七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在违法宣传中标明通讯号码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拒不接受调查或者处理的,通知通讯业务经营单位暂停该通讯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在通讯号码暂停使用期间接受处理的,应当及时恢复其通讯号码使用功能。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宣传内容发布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店招店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侮辱、殴打、报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负有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进行调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关于《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实施民生实事

    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草案)

    的起草说明

    20181023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徐智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今年7月,省委在《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决定》(川委发201816号)中明确提出,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以建立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为突破口,推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创新发展9月,省人大常委会印发的《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试点工作方案》中,将雅安、眉山确定为试点市,要求试点地方积极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程序。9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带队到仁寿,对先行先试的仁寿县龙正镇、景贤乡、古佛乡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进行了调研,并召开六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等同志参加的座谈会,专题研究部署在市、区县、乡镇三级开展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及时起草的《眉山市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议审定,并以市委名义印发。根据《意见》要求,市、区县人大常委会要作出关于实施票决制的决议决定。

    二、起草过程

    按照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学习浙江省有关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起草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草案)》,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简明扼要,主要对实施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制的目的、主要内容、坚持的原则,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市人大代表在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中所负责的主要任务进行了明确。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

    20181023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推动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决定》《中共眉山市委关于印发<眉山市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意见>的通知》,就眉山市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以下简称票决制)作如下决定。

    一、票决制是指市政府每年拟实施的民生实事项目,由市人大代表先在人民群众中广泛听取意见和征集项目,经有关部门筛选汇总,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审议后,在市人代会上由市人大代表差额票决,项目实施情况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评价。

    二、票决制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代表主体、量力而行、依法行权、问题导向等原则,建立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主责、代表票决、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最大程度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

    三、市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好市人大代表对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票决、监督、评价等工作。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等形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项目有效实施。

    四、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民生实事项目的筛选、汇总、论证分析、资金测算、对上争取以及审议、实施等工作,主动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五、市人大代表要积极参与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初选、票决、监督、评价等工作,广泛联系群众,倾听民声,反映民意,切实发挥主体作用。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关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

    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草案)

    20181023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仲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东坡区选举产生的市四届人大代表谢北洋、刘健,因工作调离眉山市行政区域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谢北洋、刘健的代表资格终止。

    仁寿县选举产生的市四届人大代表夏帮云、李志高申请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2018927日,仁寿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同意接受夏帮云、李志高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丹棱县选举产生的市四届人大代表王福华申请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2018929日,丹棱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同意接受王福华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夏帮云、李志高、王福华的代表资格终止。

    洪雅县选举产生的市四届人大代表袁敏因病去世,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袁敏的代表资格自然终止,其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现报请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并予以公告。

    本次代表资格变动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62人。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东坡区选举产生的市四届人大代表谢北洋、刘健,因工作调离眉山市行政区域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谢北洋、刘健的代表资格终止。

    仁寿县选举产生的市四届人大代表夏帮云、李志高申请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2018927日,仁寿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同意接受夏帮云、李志高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丹棱县选举产生的市四届人大代表王福华申请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2018929日,丹棱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同意接受王福华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夏帮云、李志高、王福华的代表资格终止。

    洪雅县选举产生的市四届人大代表袁敏因病去世,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袁敏的代表资格自然终止,其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现在,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62人。

    特此公告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024





    关于修改《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20181023日眉山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市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若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和任命合适人选为副市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市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分别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第十一条修改为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机构撤销、合并、更名的,需重新任免。

    六、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应当提交任免报告并附《提请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情况表》、考察材料或现实表现材料及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

    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

    七、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代理市长、副市长,代理监察委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人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应听取党委对推荐人选的情况介绍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八、第十七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人或提请人委托的副市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应到会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九、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任免案前,应通知拟任命人员到会作供职发言(本届内轮换岗位的除外),并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供职发言要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决策部署,提出任期工作目标和思路,作出任期承诺。

    增加第二款:换届期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主任会议确定被任命人员代表作口头供职发言,其余被任命人员作书面供职发言。

    增加第三款:在非换届期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当到会作口头供职发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委室副主任、监察委员会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作书面供职发言。

    十、将第二十条中一般删除。

    十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表决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十二、在第二十四条副市长后增加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十三、在第二十五条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后增加监察机关

    十四、在第二十七条市长后增加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十五、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应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再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2001115日眉山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7424日眉山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20091231日眉山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2017222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2018年10月23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保障其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眉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第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个别任免,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未当选的副市长候选人,不得提请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命为同一职务。

    根据市长提名,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六条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七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选出或免职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未批准任免以前,仍由原任检察长履行职责。

    第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市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若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和任命合适人选为副市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市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分别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应当在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

    第十一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机构撤销、合并、更名的,需重新任免。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死亡的,其职务自然免除,由原提请任命机关注销,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选,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请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同一职务。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应当提交任免报告并附《提请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情况表》、考察材料或现实 表现材料及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

    人事任免案和附报材料,一般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外侨工作委员会。逾期送达的任免案,可以安排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审议。

    第十四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命案之前,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外侨工作委员会组织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建议提请任命机关撤回提名;未参加法律知识考试者暂缓任命。

    凡参加过法律知识考试且成绩合格的人员,在本届任期内,若再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不再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任免案,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他任免案,先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外侨工作委员会初步审查,将初步审查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主任会议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代理市长、副市长,代理监察委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人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应听取党委对推荐人选的情况介绍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人或提请人委托的副市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应到会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任免案中,认为情况不清、任免理由不充分或发现重大问题需要作进一步了解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征得多数组成人员同意,可暂不提付表决,待了解清楚提出书面报告后再行审议。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任免案前,应通知拟任命人员到会作供职发言(本届内轮换岗位的除外),并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供职发言要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决策部署,提出任期工作目标和思路,作出任期承诺。

    换届期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主任会议确定被任命人员代表作口头供职发言,其余被任命人员作书面供职发言。

    在非换届期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当到会作口头供职发言;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委室副主任、监察委员会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作书面供职发言。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免案时,应当采取逐人逐职表决的方式进行。国家机关同一职务人员进行任、免,应先表决免职,再表决任职。

    任免案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一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决定撤销职务和决定接受辞职的人员,其任职、离职的时间以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在未通过之前,不得先行到职、离职和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表决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向提请机关发任免通知。对决定任命、任命人员发给任命书。对个别任命的代理职务的人员、批准任命人员不发任命书。

    第四章 辞职、撤职及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在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辞职请求应当书面提出。

    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接受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其辞职请求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未决定前,辞职人不得先行离职。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如果需要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务,以及履行律师职务,须向市人大常委会辞去所担任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撤销个别副市长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提出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议案,议案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后,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个别副市长职务的议案。

    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应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再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撤销职务的决定,须通知提案人。

    第二十九条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撤销区县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罢免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第三十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人员有权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未提出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申辩。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一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在任期内一般不宜调动。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公民对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和控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撤职以外的其他行政处分及解除处分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作个别变动的,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免职后,再行离职。

    第三十六条  有关机关辞退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免去或撤销其职务后再办理辞退手续。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职名单

    20181023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周代军为眉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田波为眉山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张健为眉山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钟建国的眉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职务;

    刘卓的眉山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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