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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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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5、16次常委会公报

    2024-09-20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五次会议…………………………1

    关于《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书面)…………………………... 2

    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汇总表…….…………....7

    关于《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说明…………………………………….………………………...9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15

    关于《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书面)

    ………………………………………………………………………..36

    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草案)…………………………..40

    关于《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48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51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情况的报告(书面)

    ………………………………………………………………………...58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62

    眉山市201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64

    2018年上半年全市经济形势分析报告(书面)……………………..72

    关于《眉山市201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77


    关于眉山市2017年财政决算及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79

    关于眉山市2017年市本级财政决算及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书面)………………………………………….……..89

    关于2017年财政决算及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93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眉山市2017年市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95

    关于2017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96

    关于2017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109

    关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110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1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112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次会议……………………..113

    关于提请许可对市四届人大代表李志高采取强制措施的议案…..114

    关于许可对市四届人大代表李志高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115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五次会议


    2018828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五次会议。会议议程共9项:

    一、对市人民政府办理《关于检查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二、审议《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三、审议《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草案)》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财政决算及2018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八、审议个别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

    九、审议人事任免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副主任吴爱玲、陈万忠、李建章、李永高、王晓丽、宋仕祥,秘书长徐智勇和委员共36人出席会议。会议由刘十庆主任主持。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毛洪涛、冉登祥,市政协副主席立胡左格,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杨燕昭,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高茜,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卫东,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关于《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眉山市城乡

    规划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办理情况的报告(书面)

    2018828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冉登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人发201720要求,市政府对照审议意见,认真制定举措,扎实整改落实。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理完善上位规划情况

    市政府组织市城乡规划局、仁寿县政府、黑龙滩风景区管委会多次研究,按照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黑龙滩片区规划进行重新审视和定位,注重对黑龙滩片区生态景观、环境容量以及水资源保护等进行深入研究。20171031日,《黑龙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2017—2030)》经市规划委员会2017年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110日,经省政府批准实施。20171115日,《黑龙滩镇总体规划(2017-2035)》经仁寿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201854日,《黑龙滩风景名胜区双燕子景区西片区详细规划》经省住建厅批准实施;2018211日,《天府生态城、长岛未来城项目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2018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议定由仁寿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审批,2018416日,《黑龙滩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天府生态城和长岛未来城片区)》经仁寿县人民政府同意实施。上位规划的完善,为黑龙滩片区保护与开发利用提供了有力的规划保障。

    二、办理加快城市总规修编进度情况

    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和市委四届十一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将眉山定位为环成都经济圈开放发展示范市的有关要求,在突出眉山良好生态、本地地域特色、成本优势和文化底蕴基础上,构建三区协同区域空间布局,加快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完成《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纲要》,于2018112日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201843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专家会评审通过。目前,已完成了《眉山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成果草案,总体规划构建了一带一区一片发展战略,推进一带引领带动、一区强化支撑、一片厚植本底,实现各区域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同频共振。

    三、办理理顺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情况

    为进一步优化市区规划管理事权,保护和提高市、区两级工作积极性,市政府组织市城乡规划局、东坡区政府、彭山区政府多次研究理顺规划管理权限事宜。

    20181月,市规划委员会2018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化调整彭山区城乡规划管理事权的请示》,进一步明确了彭山区规划事权,即:彭山区政府负责市城乡规划局彭山分局的管理,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彭山区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监督、审查和执法工作,对所负责的工作承担法律责任,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2018511日,市委深改组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东坡区发展的实施方案》,521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东坡区发展的实施方案》,随后以市委办、市政府办名义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东坡区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了东坡区规划事权,即:东坡区政府负责眉山经开新区、眉山中国泡菜城、眉山机械产业园区、东坡湖南片区、崇礼片区,以及今后市上安排东坡区政府管理开发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中,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景观节点规划设计方案及各类专项规划,报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四、办理提高规划水平情况

    坚持高起点站位、高标准规划,着力提升规划水平。一是进一步提升规划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园城市建设的要求,树立了世界眼光、国际标准、眉山特色规划理念,坚持产城一体、文城一体、景城一体,新城新貌、古城古韵,融入成都、同城发展,实现与国家中心城市成都定位匹配、能级对应。二是市、区县政府先后聘请了同济大学胡玎教授、中规院刘继华所长、清华规划院王健所长、四川省古典建筑园林设计院陈小力副院长等一批高水平的规划专家为城市规划专家顾问,同时还与天津大学、四川省建筑设计院等一批一流院校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通过借脑借智方式,提升我市规划水平。三是进一步提升审查标准。市本级坚持两委并行、三会审查、三级把关的规划决策与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了规划和建设项目方案的规划技术、建筑艺术、公平评议三会审查程序。四是高水平编制规划。市、区县先后完成《眉山主城区市区中心片区控制性详规划维护》、《眉山市主城区环卫设施专项规划》等规划,为城市建设发展提供了规划引领。五是进一步提升规划干部队伍能力水平。近一年以来,市、区县规划部门多渠道引进硕士研究生6名,专业技术人员12名;市、区县组织规划技术干部和骨干200余人次,参加了浙江大学、上海同济大学、厦门大学等知名高校规划专题培训以及省住建厅专业培训,进一步提高了规划队伍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办理加强规划执法情况

    进一步明晰规划类违法建设查处职责,依法将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权限委托下放东坡区、彭山区政府,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市、区县整合住建、城管、国土等部门执法力量,建立违法建设联动共同监管责任机制,形成违法建设查处合力。重点加大对主要干道两侧、重点区域、重大项目、景点景区等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及时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新发生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处理率达100%

    20183月,市政府组织市城管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东坡区政府、区政法委、区公安分局等单位在两周内迅速稳妥地完成了湖滨路23家临湖茶摊的拆除工作,彻底解决了湖滨路临湖茶摊占道经营15余年的历史遗留问题,市委新海书记批示:工作扎实,行动迅速,成效显著,应予表扬;市政府佳明市长批示:立说立行,为民办实事,领导下深水,部门总动员,成绩显著

    20185月,市政府再次组织了对东坡岛龙玺台小区的违法违规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对小区内违建严重、社会影响较坏的61户业主违规建筑依法实施了拆除。

    六、办理完善中心城区规划监督机制情况

    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规划执行监督,完善公众监督机制,特别是加大对事关民生的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类项目规划建设的监督力度,实现监督常态化。一是主动接受省政府派驻眉山规划监督员、市规划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监督,并积极配合开展专项检查督察。今年以来,先后接受省政府派驻眉山规划督察员检查3次,专项督察2次,接受市规划监督委员会集中检查1次,专项检查2次。对检查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二是充分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作用,加强对中心城区规划执行和违法建设的监督。三是将市规划、建设、城管以及东坡区政府、彭山区政府等有关资源进行有机整合,形成网格化、一体化监督举报机制,实现中心城区规划监督全覆盖。

    七、办理落实规划制定和调整报送制度情况

    严格执行《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及时将城镇(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近一年来,市、区县政府先后向本级市人大常委会报备了《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东坡岛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仁寿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仁寿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洪雅县城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备案率达到100%










    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检查〈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汇总表

    (发出35份,收回35份)

    审议意见

    办理情况

    测评结果

    满意

    (票)

    基本

    满意

    (票)

    不满意

    (票)

    未填

    (票)

    一、完善上位规划。黑龙滩片区建设项目上位规划支撑不足。建议督促仁寿县在2018年年底前完善相应上位规划,在总体规划中对黑龙滩片区进行重新审视和定位,及早调研确定区域环境容量,保护片区景观生态。

    20171031日,《黑龙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2017-2030)》经市规划委员会2017年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110日,经省政府批准实施。20171115日,《黑龙滩镇总体规划(2017-2035)》经仁寿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201854日,《黑龙滩风景名胜区双燕子景区西片区详细规划》经省住建厅批准实施;2018211日,《天府生态城、长岛未来城项目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2018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议定由仁寿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审批,2018416日,《黑龙滩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天府生态城和长岛未来城片区)》经仁寿县人民政府同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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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快《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修编进度。目前,《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纲要》已完成初步成果,但未进入专家评审程序,不利于城市发展建设。建议加快总规修编工作进度,争取2017年年底前完成《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纲要》,20188月以前完成《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初步成果。

    完成《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纲要》,于2018112日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201843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专家会评审通过。目前,已完成了《眉山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成果草案,总体规划构建了一带一区一片发展战略,推进一带引领带动、一区强化支撑、一片厚植本底,实现各区域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同频共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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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理顺规划管理体制机制。彭山区城市规划权上划后,市区规划管理事权尚不清晰,职责不明确,影响规划管理整体工作效率。建议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彭山区政府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初步建议方案,厘清市、区审批权责,做到既严格程序,又兼顾效率,保护市、区规划管理的积极性。

    20181月,市规划委员会2018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化调整彭山区城乡规划管理事权的请示》,进一步明确了彭山区规划事权,彭山区政府负责市城乡规划局彭山分局的管理,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彭山区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监督、审查和执法工作,对所负责的工作承担法律责任,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20185月,市委深改组第29次会议和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先后审议通过《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东坡区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东坡区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了东坡区规划事权,东坡区政府负责眉山经开新区、眉山中国泡菜城、眉山机械产业园区、东坡湖南片区、崇礼片区,以及今后市上安排东坡区政府管理开发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中,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景观节点规划设计方案及各类专项规划,报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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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高规划水平。全市规划工作发展不平衡,规划质量参差不齐。建议认真执行规划评审三级把关制度,确保规划方案部门审查、专家评审、规委会审议达到100%;市本级坚持三会评审制度,确保规划技术、建筑艺术、公众评议率都达到100%;规划评审会相关专家参与率达到100%。

    一是市、区县政府聘请一批高水平的规划专家为城市规划专家顾问,同时还与一批一流院校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借脑借智,提升我市规划水平。二是市本级坚持两委并行、三会审查、三级把关的规划决策与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了规划和建设项目方案的规划技术、建筑艺术、公众评议三会审查程序。三是市、区县先后完成《眉山主城区市区中心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眉山市主城区环卫设施专项规划》等规划,为城市建设发展提供了规划引领。四是近一年以来,市、区县规划部门多渠道引进硕士研究生6名,专业技术人员12名;市、区县组织规划技术干部和骨干200余人次,参加了浙江大学、上海同济大学、厦门大学等知名高校规划专题培训以及省住建厅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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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强规划执法。部分区县执法管理部门对违法建设处理不及时,对私自更改规划或不按规划建设以及先建后批、边建边批和建而不批、违规加层等现象制止不力。建议加强规划执法,确保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规划监督巡查全覆盖,违规建设举报投诉处理率在2017年年底前达到100%。

    依法将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权限委托下放东坡区、彭山区政府,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市、区县整合住建、城管、国土等部门执法力量,建立违法建设联动共同监管责任机制,形成违法建设查处合力。重点加大对主要干道两侧、重点区域、重大项目、景点景区等违法建设查处力度,新发生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处理率达100%20183月,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在两周内完成了东坡区湖滨路23家临湖茶摊的拆除工作,彻底解决了湖滨路临湖茶摊占道经营15余年的历史遗留问题。20185月,市政府再次组织对东坡岛龙玺台小区的违法违规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对小区内违建严重、社会影响较坏的61户业主违规建筑依法实施了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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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完善中心城区规划监督机制。中心城区规划监督巡查制度尚不完善,公众监督机制缺失,规划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处理。建议2017年年底前,提出完善中心城区规划监督机制的初步工作方案,20183月底前开始实施。

        一是主动接受省政府派驻眉山规划监督员、市规划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监督,并积极配合开展专项检查督察。今年以来,先后接受省政府派驻眉山规划督察员检查3次,专项督察2次,接受市规划监督委员会集中检查1次,专项检查2次。对检查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二是充分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作用,加强对中心城区规划执行和违法建设的监督。三是将市规划、建设、城管以及东坡区政府、彭山区政府等有关资源进行有机整合,形成网格化、一体化监督举报机制,实现中心城区规划监督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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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落实规划制定和调整报送制度。严格落实《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城镇(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城镇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率达到100%

       严格执行《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及时将城镇(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近一年来,市、区县政府先后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备了《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东坡岛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仁寿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仁寿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洪雅县城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备案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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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说明

    2018828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会后,市人大网全文公布条例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市政府法制办组建了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到市内六区县开展修改阶段调研,赴兄弟市州学习,组织相关部门、法律专家、立法咨询专家、立法协作基地开展调研和论证,商请市政协、市委统战部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广泛讨论,发函征求相关市级领导、28个市级单位(部门)意见。修改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梳理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策文件、行权目录;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提出的审议意见以及修改过程中征集到的建议共380余条,指定专人对条例草案进行了20余次集中修改,条例草案有了较大幅度的调整。821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二审稿。现就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作以下说明:

    条例草案一审稿共81条,其中第一章总则10条,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4条,第三章市容管理40条,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17条,第五章执法保障8条,第六章附则2条。条例草案二审稿共75条,其中第一章总则9条,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5条,第三章市容管理34条,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16条,第五章执法保障10条,第六章附则1条。修改领导小组主要围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三项原则开展修改工作,共删除了与上位法有抵触、上位法规定明确、或者无法操作的规定17条,增加了符合眉山实际的规定14条,细化、修正、完善规定37条。另外对一些条款进行了合并和优化重组,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作了重新表述,对部分条款语言表述进行了修正,让条例草案逻辑和用语更完整、准确、精炼。

    一、不抵触方面的修改情况

    (一)在条例草案第一次审议以及修改调研期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指出,条例草案一审稿中个别法律责任的规定与上位法抵触,建议逐条梳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该意见,逐一研究条例草案中设定的处罚,对于能找到上位法支撑的法律责任,均恢复到上位法框架之下,对没有上位法直接支撑的法律责任,根据类似上位法的法理参照进行设定,对超出法律规定的违法设置予以删除,对于表述不清楚、不严谨的法律责任按照统一的逻辑予以规范。

    (二)在条例草案第一次审议以及修改调研期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指出,地方性法规除了不能与上位法的条文直接抵触外,其立法精神也应当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不能随意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也不能立法放水。比如:1.一审稿只叙述公民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却没有提到公民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以及主管部门对于投诉举报的处理;2.上位法已经明确禁止占道经营,不应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3.防盗窗、防护栏以及空调外机等附属设施的安装问题涉及面广,成因复杂,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全面强行要求整改不符合实际且难以执行,同时与立法精神相悖;4.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征求意见中的相关人员对夜景灯饰的管护反应强烈,认为夜景灯饰无论是否政府投资建设都应当作为市政公共设施交由有关政府部门管理维护。条例一审稿中将此养护责任交由业主,并对不履行养护责任设定处罚,有减轻政府责任,增加公民义务的嫌疑;5.在禁渔管理中,一审稿引用的上位法立法原意是保护渔业资源,但本条例的立法本意是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禁止在城市景观水域钓(捕)鱼是维护城市景观、净化水体的具体举措,不能套用《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而应从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角度作出规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上述意见,对于以上出现冲突的地方,本着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分别予以了修改。(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八条、二十四条、三十二条、三十四条、四十一条)

    (三)在条例草案第一次审议以及修改调研期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指出,条例草案一审稿对公权力的限制较少,条例行政色彩较浓,建议增加规定,避免出现随意执法、以罚代刑以及侵害公民权益的情况。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该意见。由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相对人多数是小商小贩、私营业主,且人数众多,为实现有效管理同时避免社会矛盾,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应当从着重教育和必要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出发,在作出处罚决定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本着此立法精神,条例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了着重教育与必要处罚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应的执法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履职的执法规范、委托第三方机构的鉴定方式、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责任等内容。(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三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九条、七十一条、七十四条)

    二、有特色方面的修改情况

    (一)在条例草案第一次审议以及修改调研期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指出,一些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情况在我市存在较多,比如:未经允许擅自施划停车泊位,在商业繁华路段存在腰鼓宣传队或者用车载广播设备沿街宣传扰民,集贸市场内部卫生秩序较差,露天烧烤、宠物排泄以及广场舞噪音产生污染等问题,建议纳入条例草案予以规范管理,并明确法律责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并在条例草案二审稿中分别规定了禁止性条款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七条、二十二条、二十六条、四十三条、四十八条、五十二条)

    (二)在条例草案第一次审议以及修改调研期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指出,我市的垃圾分类工作推进缓慢,生活垃圾的末端处理机制尚未建立,城市垃圾收集站、转运站卫生环境差等问题,需要用立法来推动工作开展。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该意见。在条例草案二审稿中分别作出推进垃圾分类、规范垃圾收集站点管理、加强大件生活垃圾拆解场所建设、推进餐厨垃圾处置技术与处置工作发展的规定。(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

    (三)在条例草案第一次审议以及修改调研期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指出,我市商住一体情况比较普遍,因此而来的生活噪声、油烟扰民情况较多,去年环保督查工作中,收到大量的投诉举报,应当分情况逐步改善此种现象。市人大法制委经审议采纳该意见。在条例草案二审稿中按照上位法精神,作出禁止商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高音喇叭揽客,控制空调外机及冷却设施噪声排放,娱乐场所在设立时其选址和边界噪声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项目不得开设在住宅楼及相邻楼层等区域内,现有的餐饮项目逐步分离等约束性规定。(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三、可操作方面的修改情况

    (一)在条例草案第一次审议以及修改调研期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指出,随着城市发展与城管体制改革,应当明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主体,便于实践操作。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该意见,首先在总则中明确将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等权力交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次,在各章节中分别明确了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主体,临时占用道路开展文化宣传活动、特殊车辆占道作业、占道装修施工审批主体,并明确将广场、人行道、绿地等公共区域违章停车、城市景观水域禁钓、餐饮油烟、生活噪声污染、车辆抛洒滴漏等交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五条、十七条、十八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四十一条、四十三条、四十五条、四十七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

    (二)在条例草案第一次审议以及修改调研期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指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的清洁、修缮、改造以及对违法小广告的停机措施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建议细化管理和处罚措施,避免增加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风险以及法规无法操作的情况。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该意见,在条例二审稿中规定了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清理、修缮中对权利人的保护,未经批准改造外立面的处罚,对违法小广告停机措施中公安机关的介入程序。(条例草案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九条)

    (三)在条例草案第一次审议以及修改调研期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指出,应当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进一步细化列明,便于执法,避免误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该意见。条例草案二审稿中对违法占用停车泊位的形式、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洗车场废品站等污染环境的种类等情况逐一进行细化描述,让群众清楚了解到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条例草案第十九条、三十九条、四十二条)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执法主体不明、执法交叉、执法推诿、借法执法的现象较为普遍。为解决此问题,明确执法主体、统一执法尺度,按照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改革要求,条例草案二审稿在第五条第七款明确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等权力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今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大部分执法主体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目前改革工作尚未落地,还需市上机构改革与之匹配。另外市人大法制委经调研发现,在体制上,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中心城区的相关工作,彭山、仁寿、洪雅成立了城管执法局,尚有丹棱、青神未设立城管执法局,各区县行使相关处罚权的部门与条例草案规定并不一致,如停车秩序、油烟、生活噪声、餐厨垃圾等的执法部门各有不同,需要在法规实施过程中逐步理顺。

    (二)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方面的基础建设相对较薄弱,今年4月市政府才印发《眉山市主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在2020年前在主城区普遍推开。在我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尚未形成体系,特别垃圾分类和餐厨垃圾收集后的末端处理能力还不足的情况下,条例草案二审稿更多规定的是引导性、鼓励性的条款,刚性约束和处罚性的规定较少。建议关于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方面的规定,在该项工作全面铺开后,结合工作实际,另行以专门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规章的形式予以规范。

    (三)在条例修改过程中,修改工作领导小组经调研发现,对同一管理对象存在多头管理的情况,如:集贸市场的管理部门就包括了食药监局、商务局、工商局、城管局等部门。这些多头管理的部门根据上位法都有管理权和执法权,导致推诿扯皮现象较为普遍,不宜通过立法形式一刀切,应当由各地按照本地实际自行决定。因此,条例草案二审稿并未规定各部门在集贸市场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只对涉及到的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规定了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二审稿及以上说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二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基本原则】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着重教育和必要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体制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网格化、常态化、精细化管理,组建城市管理委员会,并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场化、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和经营。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监督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水行政、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依法设立的城市新区、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其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其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内容纳入居(村)民公约,动员居(村)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和维护。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等权力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规建管衔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规划与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城市停车、户外广告、垃圾消纳和综合利用等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满足城市长效管理需求。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规划、建设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已经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公共区域以及市政公共设施应当及时移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维护。

    第七条【强化宣传】市容环境卫生、司法行政、文化、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营造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良好氛围。

    学校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宣传栏(牌),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性宣传内容。

    鼓励其他单位、个人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和维护良好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都有权利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护投诉、举报人身份信息安全。对实名投诉、举报或者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第九条【表扬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业中做出下列贡献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

    (一)投资、捐赠或者义务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业,贡献突出的;

    (二)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业的科研或者宣传方面成绩显著的;

    (三)劝阻、制止、举报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的违法行为,成效显著的;

    (四)长期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业,成绩显著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表扬、奖励的情形。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条【城市容貌标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住房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容貌标准,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的制定应当与城市设计、城市风貌改造等相关成果相协调,突出宜居宜业宜商的城市特色。

    第十一条 【责任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本条例所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建设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水域以及周边相邻范围内的划定区域。

    第十二条 【责任人的确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移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道路、桥涵、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未移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道路、桥涵、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和其他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确定责任人;

    (四)机关、团体以及企业、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由该单位负责;

    (五)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以及已完成施工、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建设项目由业主单位负责。已纳入储备的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酒店、宾馆、商场、个体商铺、集贸市场、临时摊区、洗车场等商业性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七)车站、公交站台、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场所和交通设施,以及信息亭、岗亭等建(构)筑物和其他户外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河道、湖泊和其他水域及其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根据前款规定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责任内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责任区容貌秩序规范、环境卫生整洁;

    (二)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完好、整洁;

    (三)监管责任区内的餐饮油烟、生活噪声排放和违章搭建等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违反第一款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规定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责任告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并送达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告知责任人责任区范围、标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街道容貌管理

    第十五条【附属设施管理】在城市道路设置的检查井井盖、雨篦子等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正位、完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巡查,有移位、破损、丢失以及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修复、更换。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架空管线管理】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管理架空管线,废弃架空管线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应当及时清除。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逐步将现有架空管线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管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七条【停车泊位建设】机动车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根据城市发展、人口分布和道路交通情况,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施划停车泊位。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所。提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所。

    违反第三款规定,擅自施划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停车秩序管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分别顺向、有序停放在相应的停车泊位、停放点或者其他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不得在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车辆。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广场、人行道的附属设施及绿地等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停车秩序管理工作与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

    第十九条【停车泊位管理】禁止以设置地锁、路缘接坡、隔离桩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等形式擅自占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占道堆放】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堆放物料。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僵尸车辆管理】禁止占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地弃置车辆和大型机械设备。

    违反前款规定,弃置在广场、绿地等公共场地的车辆和大型机械设备可以拖移后依法处理;弃置在道路上的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实施拖移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集贸市场设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求,科学规划和建设集贸市场。集贸市场的布局、数量应当与人口分布状况和增长速度相适应。集贸市场内应当合理划分功能区,配套建设基础设施。

    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贸市场内的经营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集贸市场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加强市场内部管理,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运垃圾,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点和经营场所整洁卫生。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置疏导性的临时经营场所,鼓励经营者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施自治管理。

    第二十三条【流动商贩管理】禁止占用道路、桥梁、广场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兜售物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查处过程中,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经营物品、工具实施扣押,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坐商归店】街道两侧及广场周边的商场、商店、餐饮业门店等不得超出门窗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查处过程中,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经营物品、工具实施扣押,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临街晾晒管理】禁止在树木、市政公用设施或者其他临街公共空间晾晒、吊挂、缠绕影响市容的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市容秩序管理】禁止占用道路、绿地从事游戏娱乐活动。

    禁止在城市重点道路采取敲锣打鼓、车载广播等形式开展商业巡游宣传活动。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宣传内容发布者、宣传活动主要参与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查处过程中,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锣鼓、音响实施扣押,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临时占道管理】因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地进行文化、宣传等活动的,或者商砼车、吊车等特殊车辆需要占用道路作业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规定时间、规定区域内开展;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原状。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装修施工管理】占用道路进行装修施工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装修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和管理围挡,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进行装修施工的,责令装修业主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和管理围挡,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对装修施工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共享车辆管理】实行共享车辆入市备案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引入企业时,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共享车辆管理办法。

    进入眉山市开展经营活动的运营企业,应当运用技术定位、信用奖惩等手段,引导注册用户规范停放共享车辆,并接受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节 临街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三十条【临街面容貌管理】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有污迹、残损、脱落的,建(构)筑物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洁、修复。

    因公共利益或者城市建设需要对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统一整改的,应当保障建(构)筑物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各相关权利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临街面改造管理】对临街建筑物外观风貌进行改造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在临街建筑物外墙新开、改造门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批准进行临街建筑物外观风貌改造,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批手续,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附属设施安装管理】临街建筑物禁止安装外置式防盗窗、防护栏等防护设施,禁止安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遮阳(雨)棚。空调外机应当采取隐蔽方式放置。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条例实施前安装的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防护设施、遮阳(雨)棚、裸露式空调外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办法逐步改造。

    第三十三条 【夜景灯饰设置】城市主要道路、商业街的临街建(构)筑物,以及其他重要区域和大中型建筑,应当设置夜景灯饰。夜景灯饰设置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 【夜景灯饰管护】城市夜景灯饰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做好日常维护管理,保持设施容貌整洁和功能良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夜景灯饰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夜景灯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

    第三十五条【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根据城市风貌特点、区域功能等合理布局、分区设置、体现特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的;

    (二)利用市政公用设施或者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正常使用的;

    (三)影响消防等应急救援的;

    (四)利用居住建筑或者综合楼的居住部分的;

    (五)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性建筑,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六)利用屋顶或者跨街的;

    (七)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影响市容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

    违反前款规定,设置期限届满之后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余户外广告设置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公共宣传栏和牛皮癣管理】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宣传栏,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禁止在建(构)筑物、树木、杆管线、地面以及其他公用设施上涂写、刻画,禁止擅自张贴、悬挂、设置广告、标语、海报、展板等宣传品,禁止擅自设置升空气球、气拱门等充气广告设施。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在违法宣传中标明通讯号码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拒不接受调查或者处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审查作出暂停该通讯号码使用决定的,通知通讯业务经营单位暂停该通讯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在通讯号码暂停使用期间接受处理的,应当及时恢复其通讯号码使用功能。

    第四十条【招牌管理】店招店牌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范设置,同一街区的店招店牌,应当符合城市特色、街区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

    违反前款规定,店招店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其他公共场所管理

    第四十一条  【禁钓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在城市景观水域划定禁钓(捕)区并设置禁钓(捕)标志。

    在前款规定的禁钓(捕)区垂钓(捕捞)的,予以警告,没收渔获物以及钓(捕)工具;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洗车场、金属加工和废品站管理】从事车辆维修、清洗、装饰和金属加工、废旧物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粉尘、油污、噪音、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环境,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并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

    违反前款规定,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产生污水、粉尘、油污、噪音、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环境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群体性健身娱乐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开展群体性健身、娱乐活动的区域。群体性健身、娱乐活动管理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内及周围从事群体性健身、娱乐活动的,应当严格控制音响音量和活动时间,不得发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

    鼓励使用耳机、声波定向扬声器等从事群体性健身、娱乐活动。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活动组织者、音响器材提供者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查处过程中,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音响器材实施扣押,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噪声管理】申请开办歌舞城(厅)、电玩城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所的,其边界噪声及选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娱乐场所登记注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在获得文化主管部门许可后方能从事经营活动,并将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文化主管部门。文化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不得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商铺噪声管理】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外置式音响器材、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影响周围环境的方法招揽顾客。使用冷却塔、空调器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内及周围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发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噪声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查处过程中,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音响器材实施扣押,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餐饮业布局】餐饮服务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现有餐饮服务项目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

    第四十七条【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应当合理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

    餐饮服务场所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四十八条【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所,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和时段。

    在前款规定的禁止区域和时段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所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制定应当坚持绿色发展路径,符合国家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相关要求。

    第五十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包装盒(袋)等废弃物和宣传单;

    (二)从车辆或者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三)随意倾倒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道路、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区域焚烧垃圾、祭祀用品或者其他物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家畜家禽饲养管理】禁止在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饲养鸡、鸭、猪、羊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蜜蜂等影响他人生活的动物。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内,不得敞养鸡、鸭、猪、羊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

    第五十二条【宠物管理】饲养犬只等宠物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正常生活。

    携宠物出户的,应当为宠物佩带牵引器具,并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车辆带泥出场】施工工地、料场应当硬化出入口道路、配备冲洗设施。车辆出场应当进行冲洗,防止带泥行驶污染路面

    违反前款规定,车辆出场未经冲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被污染的路面需要立即清理,当事人不能清理的,代为清理,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抛洒滴漏治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捆扎、覆盖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洒,并经过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违反前款规定,未采取密闭、捆扎、覆盖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洒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行驶;被污染的路面需要立即清理,当事人不能清理的,代为清理,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废弃物管理

    第五十五条【垃圾分类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生活垃圾管理】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垃圾容器内、垃圾收集站(点)或者其他指定地点。

    城市生活垃圾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收集、运输、处置。

    第五十七条【垃圾收集站点管理垃圾收集站(点)和转运站周边应当保持整洁、卫生,不得乱堆乱放,不得有垃圾撒漏和外溢。

    垃圾转运站应当封闭运行,建筑外墙、门窗及内墙应当保持清洁并确保消毒杀菌到位。

    第五十八条【大件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和建设大件生活垃圾拆解场所、建筑垃圾中转和消纳场所。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辖区内的大件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临时投放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将大件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投放至指定地点。禁止随意堆放、丢弃大件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清运辖区内的大件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鼓励社会资本从事大件生活垃圾的回收再利用。

    违反第二款规定随意堆放、丢弃大件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随意堆放、丢弃建筑垃圾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随意堆放、丢弃大件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拒不改正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九条【餐厨垃圾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场所规划和建设;推进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逐步实现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以及收运、处置市场化运作。

    第六十条【环卫作业收费制度】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服务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准,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六十一条【环卫设施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布局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人口分布情况相适应。

    第六十二条【环卫设施建设】从事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以及住宅小区、公园、商场、车站等项目建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垃圾收集设施、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和环卫工人休息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选址和建设。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十三条【环卫设施迁移重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关闭、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禁止损坏、盗窃、占用环境卫生设施。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或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改建方案,报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建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公厕建设】新建、改建的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公共厕所,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进行限期达标改造。

    使用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清洁卫生,爱护设施、设备。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临街宾馆、饭店、商场等经营场所的厕所在工作(经营)时段对外开放。

    第五章  执法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五条【执法权限】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聘请的协管人员可以从事宣传教育、巡查、告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执法事务。

     第六十六条【执法原则】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时,采取的执法手段、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十七条【执法规范】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法定程序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第六十八条【执法检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执法活动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和勘验,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身份(单位)信息、就执法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与执法事项有关的资料、停止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六十九条【鉴定、检验】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需要实施鉴定、检验、检测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鉴定、检验、检测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鉴定、检验、检测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操作,鉴定、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具有专业技能。鉴定、检验、检测结论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七十条【部门协作】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在相关部门之间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管理执法协作、联动机制。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提供行政相对人身份信息、档案资料、专业意见或者进行其他协助、配合的,其他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七十一条【行刑衔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第七十二条【人身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卫工人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卫工人作业。

    侮辱、殴打、报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信用管理】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经依法确定后,纳入社会诚信评价体系。

    第七十四条 【执法责任】负有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草案)》的说明(书面)

    2018828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眉山市文广新局局长    


       根据《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和《眉山市地方性法规立法技术规范》,市文广新局、市政府法制办起草了《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可行性。一是《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制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所规范的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工作,属于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的事项,因此具有立法权限。二是我市现有的三苏遗址遗迹地内在联系紧密,串联了三苏出生、成长、求学、成才以及婚恋的人生轨迹,地理位置以三苏祠为核心均在1个小时车程内,适合作为一个整体来立法保护。同时,我市已经完成了规划、水污染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针对三苏遗址遗迹立法是可行的。三是省内其他市(州),如成都市、南充市、巴中市等地,相继制定出台了文物保护方面的条例,为我市的立法工作提供了可供学习借鉴的先例。

    (二)必要性。三苏文化是眉山优秀传统文化的集中代表,是实施文化立市战略的核心内容。我市三苏文化遗址遗迹有实物的仅有七处,因而十分珍贵。立法保护这些三苏遗址遗迹,不仅很有必要,而且迫在眉睫。从宏观环境来看,中央和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全国很多地方都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文物保护措施;从我市的实际情况来看,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各种建设工程破坏文物的情况较为严重,建设业主文物保护意识十分淡薄,文物盗掘、贩卖、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急需通过立法加强对我市文物的保护,尤其是三苏遗址遗迹作为三苏文化的实物载体,更应该通过立法全面加强保护。

    二、《条例》的起草依据

    《条例》的起草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5版)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2006年版)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等,同时借鉴了云南省保山市、大理白族自治州,四川省南充市、巴中市等地的立法工作经验。

    三、《条例》的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20181月,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立法工作提上日程,印发了工作方案,做了资料收集等前期准备工作。4月,由市人大常委会牵头,市文广新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共同参与,赴东坡区苏氏墓地、连鳌山石刻等三苏遗址遗迹地开展了立法调研,了解掌握了我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的基本状况和立法需求,对《条例》框架有了初步构思。6月,由市人大常委会联系领导带队,市文广新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共同参与,先后赴云南省保山市、大理白族自治州和四川省南充市、巴中市等地进行了学习考察,在借鉴其他城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修订了《条例》的框架,并着手起草了《条例》初稿。同时,先后征求了社会公众和文化厅政策法规处的意见,召开了相关县(区)和市级部门参加的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利益相关方听证会,结合收集到的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数易其稿,于2018731日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最终形成本条例(草案)。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色

    (一)主要内容。

    《条例》共650条,除总则和附则外,还包括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合理利用、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体制保障、经费保障、职责分工、公众参与等内容。其中的适用范围,因考虑到除了现有的三苏遗址遗迹外,今后还可能发现更多的遗址遗迹,因此把适用范围扩展到在眉山市境内经考古发掘发现的其他三苏遗址遗迹,兼顾了原则性和灵活性。

    第二章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先后规定了三苏祠、苏氏墓地、连鳌山石刻、重瞳观、大旺寺白塔、中岩寺等现有的六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风貌协调区等,明确了保护主体和保护范围。

    第三章为保护措施。明确了我市各三苏遗址遗迹的保护责任主体,针对各三苏遗址遗迹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各自的保护措施,尤其是规定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严禁实施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解决了城市发展与文物保护的突出矛盾。

    第四章为合理利用。明确规定了三苏遗址遗迹地的文物利用应当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遵循合理、适度、可持续的原则进行,充分发挥文物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促进文化旅游业和文创产业的发展。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依据《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造成对三苏遗址遗迹的破坏等行为的处罚措施。

    (二)特色。

    1.关于立法对象。《条例》规定的立法保护对象不仅包括现有的有实物的三苏遗址遗迹,而且加入了有依据的、传说中的3处三苏遗址遗迹,以及将来经考古发掘发现的新的三苏遗址遗迹,立法对象非常全面。

    2.关于立法体例。《条例》修改了按文物保护单位一个点写一章的体例,把所有眉山市境内的三苏遗址遗迹打捆进行立法,按照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措施”“合理利用等分别集中写一章,条理通顺、简单明了、方便实用。

    3.关于合理利用。《条例》原稿没有设立合理利用这一章,全部规定为保护措施。经征求专家意见,增设了合理利用一章,体现了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方针,使《条例》内容更加完善。

    4.关于责任主体。《条例》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把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明确为各级人民政府,并根据我市三苏遗址遗迹多处于田野的实际,把保护责任进一步延伸到文物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明确了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建立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文物保护责任体系,改变了单纯由文物部门来保护的体制机制。

    5.关于法律责任。《条例》把《文物保护法》等上位法规定的处罚措施进行了具体的量化,使《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更明确、更具有操作性。




    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三苏文化,发挥三苏文化遗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眉山市境内三苏遗址遗迹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三苏遗址遗迹是指我国北宋文学家苏洵、苏轼、苏辙三人及其相关族人,在眉山境内出生、成长、成才、婚恋、丧葬等活动的历史遗存、活动遗迹、旧址及纪念设施等,包括三苏祠、苏氏墓地、连鳌山石刻、重瞳观、大旺寺白塔、中岩寺、三苏故园等已有的文物点,以及在眉山市境内经考古发掘发现的其他三苏遗址遗迹。

    第四条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应当贯彻国家文物工作方针,坚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三苏遗址遗迹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市、县(区)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三苏遗址遗迹的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水务、旅游、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教育、城市管理、工商、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和三苏祠博物馆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三苏遗址遗迹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等方式参与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工作。捐赠资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捐助人的监督。

    第八条  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三苏遗址遗迹的义务,有权劝阻和检举破坏三苏遗址遗迹的行为。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加强保护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利用三苏遗址遗迹资源,开展眉山优秀传统文化宣传教育,发展文化旅游业。

    第二章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条  三苏祠保护范围为,东:东路碑廓西侧院墙及三苏祠东北侧院墙;南:三苏祠临纱行南段围墙;西:西北至祠堂区与式苏轩建筑群之间道路;西南至南堂建筑群东墙;北:祠堂区北侧院墙;占地面积:2.28公顷。

    第十一条  三苏祠建设控制地带包括现有围墙和西北、东端两块新增用地向外延伸50—100米。具体东至上大南街道路西沿,南至金城巷道路北沿,西至纱行南段沿街建筑西侧(三苏祠西侧围墙向外约50米),北至下西街道路南沿。

    第十二条  三苏祠风貌协调区包括三苏祠所在的整个街区,具体为纱行南段沿街建筑西侧文渊街与金城巷道路北沿蓬莱北路道路东沿下西街道路南沿。

    第十三条  苏氏墓地保护范围为,东至:苏辙衣冠墓向东延伸至村道;南至:苏轼衣冠墓向南延伸至水沟;西至:苏洵、程夫人墓向西延伸至鱼塘边小路;北至:王弗墓向北延伸至鱼塘边小路。

    第十四条  苏氏墓地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为界向外延伸50米。

    第十五条  连鳌山石刻保护范围以保护廊榭滴水为界外延50米。

    第十六条  连鳌山石刻的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边缘延伸50米。

    第十七条  重瞳观以整个蟆颐山为保护范围(含蟆颐堰南原江乡馆遗址),面积为13.31公顷。

    第十八条  重瞳观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边缘向外延伸50米。

    第十九条  大旺寺白塔保护范围:以白塔为中心周边50米。

    第二十条  大旺寺白塔以整个白塔山为建设控制地带。

    第二十一条  中岩寺摩崖造像保护范围为:中岩下寺前殿建筑台基为基线,向东外延至翠微峰山顶,向西外延20米至岷江东岸山坡,沿青关路向南外延30米,向北外延50米。

    第二十二条  中岩寺摩崖造像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外延100米以内。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眉山三苏祠博物馆负责三苏祠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三苏祠建设控制地带包括限建区(包括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楼、周边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用地)和改造区(主要是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及部分生产用地)。三苏祠建设控制地带建筑样式应保持传统样式,与三苏祠文物建筑相协调。建设控制地带三苏祠围墙内建筑高度为9米以下,三苏祠建设控制地带其余部分和三苏祠风貌协调区建筑高度均为12米以下。

    第二十五条  三苏祠风貌协调区新建建筑物应当采用传统建筑样式或与传统相协调的其他形式,色彩应与文物建筑色彩相协调,建筑应控制在四层及以下,屋脊高度不宜超过15米。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占用三苏祠文物保护场所进行营利和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三苏祠消防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要求。

    三苏祠安防系统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要求。

    三苏祠新建建筑应按照七级抗震烈度设防;对易碎文物应进行相应的防震处理。

    三苏祠文物建筑及名木古树应根据《古建筑物防雷设计和施工设计技术规范》要求,安装防雷装置。

    第二十八条  三苏祠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损坏文物、景点、树木、花草及公共设施;

    (二)生产、存储、销售易燃易爆和危化物品,开设产生噪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环境物质的各类生产经营场所,向水体丢弃、排放污染物;

    (三)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及其他消防水源,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及设置固定式铁桩、水泥桩、地锁等其他妨碍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五)随地便溺、吐痰、乱扔果皮(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六)在三苏祠内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宠物,吸烟以及未经许可的演奏、演唱、练功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三苏祠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内各经营业主的店招、店牌、店旗的颜色、字体、材质和形体等应该按东坡宋城管委会批准的规范方案设计制作,确保整体风貌协调。

    第三十条  三苏祠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内各单位、居民及经营业主应严格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及器材,规范用水用电,加强防火、防灾等安全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三苏祠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内新进和变更业态必须符合区域业态控制规划,并由相关执法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依法建立健全眉山三苏祠博物馆藏品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制度,并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眉山三苏祠博物馆应当具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设施设备;馆藏一级文物和其他易损易坏的珍贵文物,应设立专库或专柜并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三条  东坡区人民政府是苏氏墓地、连鳌山石刻、重瞳观、大旺寺白塔保护的责任主体;青神县人民政府是中岩寺保护的责任主体。

    上述三苏遗址遗迹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在当地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史志、民政、宗教等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三苏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其中,重瞳观保护责任人负责对所存文物(山门和大殿)进行保护;重瞳观的开发利用应在加强保护的前提下,由文化(文物)、旅游、宗教等相关部门参与,共同编制开发利用规划,严禁破坏文物。中岩寺由青神县东坡文化城管委会与青神县瑞峰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第三十三条所述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修缮工程,对于已经修建的根据情况进行取缔或者保留,对无法取缔的建筑要进行常态化巡查和安全警示教育。

    第三十五条  在第三十三条所述三苏遗址遗迹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保护性建设工程,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在上述三苏遗址遗迹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确有需要的,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将工程设计方案报相应的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在第三十三条所述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生产、存储或者经营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二)安装影响文物安全的设施设备;

    (三)刻划、涂污、题字或者张贴广告等;

    (四)污损、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文物保护标志及其他保护设施;

    (五)其他破坏遗址遗迹环境和危害其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三条所述三苏遗址遗迹属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四川省田野文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安防设施和文物看护人。

    第三十八条  对东坡区三苏故园、三苏乡原三苏故居所在地、青神县牝猪池、青神县瑞草桥等遗址,以及新认定的三苏遗址遗迹,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开展考古调查,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完善保护设施,开展文物研究,进一步挖掘其历史文化内涵;同时,设置保护标志、简介牌、文化墙、休闲亭等,加强宣传展示和合理利用。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九条  三苏遗址遗迹地的文物利用应当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遵循合理、适度、可持续的原则,发挥文物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文化旅游业协调发展。

    第四十条  制作出版物、电影、电视剧等需要拍摄三苏遗址遗迹文物的,应当经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在市、县(区)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市、县(区)有关部门在批准涉及三苏遗址遗迹文物的旅游项目时,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求同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眉山三苏祠博物馆等,建立三苏遗址遗迹文物数据库共享平台以及三苏遗址遗迹文物数字化展示系统;支持博物馆依托三苏遗址遗迹文物资源,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三苏遗址遗迹知识列入中小学教育内容,鼓励各类学校组织学生到三苏遗址遗迹开展教育学习实践活动。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所在景区应当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观学习提供支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害尚不严重的,由文物所在单位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市、县(区)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损坏三苏遗址遗迹文物的;

    (二)损坏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设施的;

    (三)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三苏遗址遗迹标识和保护界桩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三苏遗址遗迹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市或者县(区)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在三苏遗址遗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破坏历史风貌的,由市或者县(区)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三苏遗址遗迹不可移动文物原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明显改变文物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或者县(区)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三苏遗址遗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腐蚀、防自然损坏等保护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或者县(区)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按照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腐蚀、防自然损坏等保护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经费的;

    (二)未履行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草案)》

    的审议意见

    2018828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教科文卫民宗委主任委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88日,市人大教科文卫民宗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市政府提出的《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就条例(草案)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条例(草案)制定的必要性

    (一)内涵丰富,价值很大。现存有实物的三苏遗址遗迹7处,有国保2处、省保4处,保护级别较高,保护价值较大。其中,三苏祠为三苏父子的故居,具有清代川西园林风貌;苏氏墓地作为三苏后世子孙祭拜地,有风水学价值;连鳌山石刻对于研究苏轼书法有重要意义;重瞳观蟆颐晚照为古眉州八景之一,三苏、陆游曾前往游谒题咏;大旺寺白塔是苏东坡少年游览场所;中岩寺的唤鱼池印证了苏东坡初恋;三苏故园是三苏家族的重要遗存地。7处遗址遗迹充分反映了三苏尤其是苏东坡从出生、成长、成才到婚恋、成家的人生轨迹,准确无误地印证了眉山作为苏东坡出生成长地的唯一性,印证了眉山是东坡文化的发源地。

    (二)整合资源,潜力巨大。7处三苏遗址遗迹以三苏祠为中心,呈环状分布,均可在1小时内到达,在基础设施完善后,可以建设成1小时东坡文化旅游圈。在加强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利用,整体打造为著名旅游景区景点,成为我市文化产业的一个支柱。苏氏墓地、连鳌山石刻等遗址遗迹有很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和旅游开发潜力,但因其规模较小,在市外知名度不高,今后再单独立法进行保护的可能性不大。而借助此次对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立法时机,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则可以一次性解决后续立法难题,同时提高其地位和知名度。对三苏遗址遗迹整体保护立法还可以让我市三苏文化在对外宣传中产生整体和集合效应,有利于更好地打好三苏牌

    二、条例(草案)制定的可行性

    (一)主题鲜明,具有可操作性。以眉山三苏遗址遗迹立法,主题非常鲜明,即整体保护三苏家族在眉山的各类印记,全面保护三苏故里,保护三苏文化的发源地。从全国东坡遗址遗迹地城市弘扬东坡文化来看,我市作为三苏故里、作为东坡文化的发源发轫地,具有唯一性,保护好这个唯一,就是保护了眉山最重要的文脉,也形成了眉山文化的特色化和差异性。上述7处遗址遗迹,均分布在东坡区和青神县,连接非常紧密,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来立法保护。立法针对具体地方事务,可操作空间比较大,符合有特色、可操作、针对性强的地方立法理念。

    (二)与上位法较易形成良好衔接。当前相关上位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2006年版)等。因上位法均不针对具体个体立法,对文物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仅规定保护范围不得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文物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污染设施和进行影响文物安全和环境的活动,内容不够细化。目前,对三苏祠周边规划、建设、商业经营、旅游管理及各类禁止行为的管理缺乏细化的法规予以规范,形成了长期的治理难题。对三苏遗址遗迹立法保护能够有针对性地对具体载体进行立法,把上位法的原则规定进行细化,形成对上位法的有益补充,避免重复立法和为立法而立法等问题。
       三、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

    委员们在审议过程中还提出:应进一步增强条例(草案)的可操作性,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部门、单位的名称,进一步规范法条表述。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8828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安排,723-25日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全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执法检查组采取实地查看、查阅资料、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听取市、县(区)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汇报等方式,先后深入全国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仁寿县、省级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区丹棱县和甘眉工业园区共7个在建项目建设现场检查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涵盖交通、工业、房地产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检查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甘眉工业园区、眉山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委托东坡区、彭山区、洪雅县、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同步开展执法检查并提交了执法检查报告,全面了解和掌握了全市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情况。

       一、基本情况

       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自201131日实施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水土保持法,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将水土保持工作与河长制、脱贫攻坚、绿海明珠、千湖之城、百园之市、创建国家级森林城市等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以水土保持国策宣传教育为基础,预防监督为导向,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为手段,全力促进全市生态安全、防洪安全、饮水安全,推动全市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7年来,全市共治理水土流失面积762平方公里。

       (一)全面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中心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从2018年起,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水土保持工作全面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权重1%。认真编制水土保持中长期规划,目前《眉山市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以及六县(区)水土保持规划均获得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公告了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二)狠抓水土流失综合防治。2011年以来,通过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水土保持项目”“省级财政资金水土保持项目,共实施专项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21条,完成水土保持项目专项投资7084.67万元。累计建成坡改梯6520.53公顷、水土保持林1897.81公顷、经济果木林1897.81公顷、种草335.71公顷、封禁治理9743.23公顷,建设排灌沟渠143.28公里、整治塘堰243座、新建蓄水池和沉砂凼796口,实现保土总量16.44万立方米、蓄水总量109.65万立方米。

       (三)严格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制定出台了《眉山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办法》《眉山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从技术上保障了水土保持方案编写的规范和质量提高,大大缩短审批时间。2011年以来,全市共申报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1536个,防治责任范围1.06万公顷,设计拦挡弃渣3173万立方米。严格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促进水土保持工作可持续发展。2011年至今全市共征收到位水土保持补偿费6637.07万元,依法征收经验在2018年全省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上进行交流。强化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促进水土保持工作规范化。截至2017年底,全市通过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共496个。强化水土保持执法监督检查,依法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法律行为。2011年以来,共开展水土保持执法检查1398次,检查生产建设项目1553个次,对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生产建设项目依法出具执法检查意见书136 份。

    (四)加快天地一体化建设。抢抓眉山被列为2018年度全省水土保持天地一体化监管建设试点市机遇,主动作为、精心谋划,天地一体化项目建设有条不紊。目前市本级、东坡区、洪雅县、青神县、丹棱县均已落实技术支撑单位,已完成高分卫星遥感影像处理、拼接形成标准监管影像等工作,正在推进生产建设项目扰动图斑解译工作;洪雅县已经完成野外数据复核工作。全市水土保持天地一体化监管建设工作进度全省领先。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水土流失比较严重。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结果显示,我市水土流失面积2275.07平方公里,占全市幅员面积的31.66%,年均土壤侵蚀总量1081.21万吨,平均年侵蚀模数1503/平方公里·年,轻度、中度、强烈、极强烈侵蚀均有分布,具有侵蚀面积大、范围广、类型多的特点。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逐年增多,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加快,生产建设活动增多,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也呈递增趋势,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依然存在。按照目前年均约80100平方公里的治理速度,在不考虑新增水土流失面积前提下,约需20年左右时间才能达到国家治理标准的要求。

       (二)水土保持意识不强。一是各级政府重视不够。虽然市政府成立了由11个行政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水土保持委员会,但各成员单位所承担的水土保持职责不明确、任务不明晰,更谈不上工作上的联动与整合。二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缺位。个别地方和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停留在口头上,实际的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不力;不少单位甚至不了解水土保持法,不知道自己承担有水土保持任务;乡镇村的水土保持工作更是空白;水土保持工作处于水行政主管部门势孤力单、单打独斗局面。三是一些项目业主法治意识淡薄,自觉编报和执行水土保持方案、自觉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意识不强,片面追求个人或单位经济利益,忽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治理资金严重不足。按照《眉山市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确定的“20152020年完成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94平方公里;20212030年完成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911平方公里规划目标,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治理资金需求近6亿元。《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第二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而目前我市的实际情况是每年除有少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省级财政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投入外,其余只有依靠农业、林业、国土等部门的项目资金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所投入的资金,全市三分之二以上的县(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未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资金供需矛盾突出。

       (四)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一是贯彻执行三同时制度差。水土保持法自1991年颁布实施17年来,项目业主、实施单位水土保持意识虽然有所提高,但重项目建设方案轻水土保持方案、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轻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重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轻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重城市和工业水土保持轻农村水土保持等现象不同程度依然存在,甚至有的建设单位认为交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就是完成了水土保持工作,特别是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驻农村,大量砍树开垦坡地、退林还果等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问题却无人、无部门监管。二是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率较低。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至2017年底,全市共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1536个,但通过竣工验收的仅496个,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率仅为32.29%。三是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全市未依法及时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未依法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未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等情况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在少数,这一现象以2015年以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尤为突出。

       (五)监管能力十分薄弱。一是专业的水土保持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结构老化。目前全市无专职水土保持工作人员的县(区)就有3个,20名从事水土保持工作的人员中仅1人毕业于水土保持专业,年龄在40岁以下的仅占25%,随着天地一体化建设监管、水土保持监测等较强专业性工作的开展,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明显不能满足新形势需要。二是执法难、难执法。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严重不足,全市6县(区)中有2个县(区)无执法机构,现有的7个执法大(支)队中,4个执法大队与机关内设科室合署办公, 3个执法大(支)队中只有2名专职执法人员的就占2个。面对越来越严格的执法要求,越来越繁重的执法任务,执法队伍及其能力建设、监管的方式和科技监管的手段都有待进一步改进提高。

       三、建议意见

       (一)加强宣传增强意识。充分利用“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12.4法制宣传日、执法监督检查等节点和活动,加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以创建省级、国家级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为契机,充分发挥青神县学道街小学这一省级青少年水土保持科技教育基地的科普教育、示范引领作用,让学生从小树立水土保持意识和生态发展理念;不断创新宣传的形式和载体,宣传水土保持知识、常识,报道最新水土保持工作动态,大力宣传水土保持先进事例,曝光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的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不断强化全民水土保持意识。

       (二)加大投入提升能力。充分利用此次机构改革之机,科学合理整合职能,配齐配强水土保持专职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优化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解决有人干事的问题;建立日常培训学习机制,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在岗学习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能力,解决有能力干事的问题;严格执行《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将水土保持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以及水土保持专业监测、执法装备等能力建设,解决有钱干事的问题。

       (三)健全机制强化联动。充分发挥市、县(区)政府水土保持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委员会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探索创新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联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水土保持工作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机制,同时整合各级、各部门之间的执法资源和力量,消除工作和监管上的空白,补齐工作短板,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充分发挥乡镇和村级组织作用,明确其水土保持职责和任务,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在农村监管上的落地落实。

       (四)严格执法强化监管。在充分发挥市、县(区)政府水土保持委员会作用,履行好各成员单位职能职责,充分发挥乡镇和村级组织作用的基础上,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领导,履行好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对全市各级、各类、城市和农村等所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执法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当前在水土保持工作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执行率,切实解决农村大量砍树开垦坡地、退林还果等造成的严重水土流失问题。同时,依法对全市2011年以来的所有生产建设项目开展一次落实水土保持法情况的监督检查,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维护法律权威。

       (五)严格目标逗硬考核。严格落实《眉山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强化部门责任分解,确保水土保持各项措施落地落实。严格压责套责问责,对不依法行政、不履职尽责、不履行法律义务,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追责。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情况的报告(书面)

    2018828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冉登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自20113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和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全市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全面抓好水土保持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始终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紧紧围绕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和市委四届十一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将水土保持工作与河长制、湖长制以及国家森林城市创建等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不断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着力提高治理质量和效益,有力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7年来,全市共治理水土流失面积762平方公里,超额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获得水利厅充分肯定。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面压实政府主体责任。将水土保持工作列入市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支持、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一是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成立了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主任,发改、经信、财政、国土、环保、住建、交通、农业、林业、水务等为成员的眉山市水土保持委员会,负责协调推进水土保持重点工作。各县(区)均对应成立了水土保持委员会。二是同规划、同部署。坚持把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眉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与市政府中心工作同规划、同安排、同部署。三是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印发了《眉山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眉府办发〔20183号),对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全面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四是编制完善水土保持规划。按照《水土保持法》的规定,《眉山市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以及四县二区水土保持规划均已编制完成,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为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强化财政投入,狠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我市水土流失面积2275.07平方公里,占幅员面积的31.66%,主要分布在仁寿、洪雅、丹棱、青神境内山区和丘陵区,具有流失面积广、侵蚀强度高且分布不均的特点。2011年以来,通过争取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省级财政资金等水土保持项目,实施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21项,投入水土保持专项资金7084.67万元;同时通过退耕还林工程、土地整理工程的示范引领,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截至2017年底,共完成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762平方公里,实现了水土资源有效利用,区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三)强化监督执法,筑牢水土保持监管防线。持续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东坡区、彭山区、仁寿县、洪雅县成功创建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试点县。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水保方案审批管理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2011年以来,全市共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1536个,竣工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项目496个,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审批率、验收率逐年提高。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力度,共开展水保执法检查1398次,检查生产建设项目1553个,出具执法检查意见书136 份,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良性轨道。严格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2011年至今全市共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6637.07万元,获得了水利厅、省水保局的充分肯定。

    (四)强化科学监测,全力推进水土保持天地一体化监管。通过积极争取,眉山市被列为2018年度全省水土保持天地一体化监管建设3个试点市之一。目前,市本级、东坡区、洪雅县、青神县、丹棱县均已完成高分卫星遥感影像处理等工作,工作进度全省领先。同时,于2017年成立了眉山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分站,委托技术支撑单位开展了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等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性监测工作。

    (五)强化宣传引导,确保水土保持深入人心。利用每年“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有利时机,深入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集中宣传活动。通过送法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强力推动水土保持国策宣传教育,持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水土保持法治意识,形成社会高度重视、人民广泛参与的水土保持工作良好氛围。

    二、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总结近年来水土保持工作,全市在水土保持规划、预防监督、水土保持监测、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水土保持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一)水土保持国策意识仍然不强。水土保持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基本国策,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具体举措。但个别地方和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仍然处于一般性的鼓励和号召上,从政策上、资金上支持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保持预防监督还做得不够;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义务与社会各界遵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自觉行动之间还有较大的差距。

    (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仍任重道远。从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结果来看,全市水土流失面积仍然较大,年均土壤侵蚀总量1081.21万吨,平均侵蚀模数1503/平方公里·年,轻度、中度、强烈、极强烈侵蚀均有分布,具有侵蚀面积大、范围广、类型多的特点。加之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快,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增多,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依然存在,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三)监督管理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基层水土保持战线人员配备不足的情况普遍存在。个别水保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对水保法律法规学习不够,研究不深,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离工作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增强法治监督意识。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理念,始终把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法治轨道,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主动接受人大工作监督、法律监督。依法公开水土保持行政责权,落实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政务公开等制度,做到以公开促监督。

       (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利用水土保持天地一体化监管成果,对全市2011年来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一次全方面的监督检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生态环境。对不依法行政、不履职尽责、不履行法律义务,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启动问责机制,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快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严格执行《眉山市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建立市、县(区)联动,发改、财政、国土、交通、农业、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以国家资金项目为示范,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水土流失治理新模式。

    我们将按照今天的会议精神,特别是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指出的问题、提出的要求,进一步正视工作差距,落实整改举措,补齐工作短板,确保《水土保持法》各项要求在眉山落地落实。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 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自201131日实施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水土保持法,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将水土保持工作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以水土保持国策宣传教育为基础,预防监督为导向,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为手段,在促进全市生态安全、防洪安全、饮水安全等工作上成效明显。但是面对我市水土流失严重的现状,水土保持工作还存在意识不强、治理资金不足、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监管能力薄弱等问题。为此,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全面深入宣传,强化水保意识。以青神县学道街小学创建省级、国家级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为契机,充分发挥青少年水土保持科技教育基地的科普教育、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学生从小树立水土保持意识和生态发展理念;以“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12.4法制宣传日、执法监督检查等为契入点,创新宣传的形式和载体,宣传水土保持知识、常识,重点报道最新水土保持工作动态,大力宣传水土保持先进事例,曝光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的典型案例,不断强化全民水土保持意识。

    二、加大资源配置,强化防治能力。抓住机构改革之机,科学合理整合职能,配齐配强水土保持专职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用2-3年时间彻底解决水土保持监管队伍不足、不专、不精的问题,强化日常培训学习,建立完善激励机制。严格执行《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从2018年起将水土保持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不断提高水土保持专业监测、执法装备等能力。

    三、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委员会作用,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委员会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探索创新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联动、相互支持配合的水土保持工作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机制;整合各级、各部门之间的执法资源和力量,消除工作和监管上的空白,补齐工作短板,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充分发挥乡镇和村级组织作用,明确其水土保持职责和任务,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在农村监管上的落地落实。

    四、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综合治理。市、县(区)政府要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全市各级、各类、各领域生产建设项目贯彻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执法监管,切实解决突出问题,提高三同时制度执行率,填补农村水土保持监管空白。充分运用水土保持天地一体化监管成果,依法对全市2011年以来的所有生产建设项目开展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处理好水土保持历史遗留问题,维护法律权威。

    五、严格目标考核,强化监督问责。严格落实《眉山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强化部门责任分解,确保水土保持各项措施落地落实。严格压责套责问责,对不依法行政、不履职尽责、不履行法律义务,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追责。

    以上审议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将跟踪监督,办理落实情况将在20194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18831


    眉山市201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018828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一、上半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上半年,全市GDP实现540.37亿元,增长6.3%(同比,下同),较去年同期提高0.1个百分点,较去年全年提高1个百分点。三次产业结构由去年全年的14.945.539.6优化为12.5:46.7:40.8

    (一)农业发展保持稳定。上半年,全市第一产业增加值实现67.49亿元,增长3.7%,超目标任务0.2个百分点。小春粮油作物保持基本稳定,大春作物长势良好,粮食供需基本平衡。特色产业发展迅猛,新发展晚熟柑桔3.2万亩,柑桔总面积达到95.86万亩;味在眉山食品产业实现销售收入516.36亿元,其中泡菜销售收入114.89亿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壮大,新培育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275家。绿色农业加快发展,新认证和续展绿色食品21个、无公害农产品24个,被省政府认定为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市。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现7319元,增长8.9%

    (二)工业经济筑底回升。上半年,全市深入实施眉山智造行动计划,加快推进“3135”产业发展,积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587户规模以上企业实现总产值719.2亿元,增长7.6%;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0.7%。工业税收增长明显,实现工业入库税金16.5亿元,增长17.4%,其中国税11.9亿元,增长11.6%;地税4.6亿元,增长35.5%。企业科技创新成效明显,成功培育千禾味业、德恩精工2户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正加快培育紧固件制造业创新中心。以造纸、砖瓦等行业为重点,坚定不移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31户,全年预计淘汰机砖产能5.71亿匹(块)、造纸产能3万吨;组织开展钢铁行业去产能大排查,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

    (三)第三产业保持活跃。上半年,我市成功举办东坡国际马拉松赛、四川音乐周、东坡樱花节、2018国际(眉山)“竹博会等大型会节活动,有效刺激消费市场。第三产业增加值实现220.51亿元,增长9.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238.28亿元,增长12.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现16603元,增长8.3%。旅游市场持续活跃,累计接待游客2713.66万人次,增长15.26%;实现旅游收入227.42亿元,增长17.6%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控制在合理区间,CPI上涨1.5%,涨幅比全国低0.5个百分点,比全省高0.1个百分点。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全市商品房销售面积242.96万平方米,增长23.5%,其中东坡区销售70.76万平方米,增长23.4%

    (四)项目投资进展顺利。上半年,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16.37亿元,增长12.8%,比全省平均水平高1.4个百分点。26个省重点项目完成投资85亿元,8个计划新开工项目已开工5个;156个市重点项目完成投资196.4亿元。目前,投资4.86亿元的彭山陶氏化学6万吨/年丙烯酸系乳液项目、投资5.5亿元的能投鼎盛年产5万吨电池级锂盐生产建设(一期)项目、投资1.2亿元的眉山中车紧固件二期研发制造能力提升等项目竣工投产;投资12.98亿元的天府仁寿大道大化至城区段即将建成通车;投资125亿元的信利(仁寿)第5TFT-LCD生产线项目主体已封顶40万平方米,进入装饰装修、机电安装施工阶段;眉山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加快推进,正在进行路基、桥梁、隧道控制性工程施工。

    (五)财政金融运行良好。上半年,全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58亿元,同口径增长9.9%。收入质量明显提升,税收收入完成36.6亿元,增长26.6%,占比达到63%,较去年同期提高7.9个百分点。财政支出保障有力,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150.9亿元,增长7.2%,占预算的68.8%。全市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2154.49亿元,增长18.4%;贷款余额985.26亿元,增长21.1%。金融机构人民币贷存比扩大至45.73:1,贷款比例较一季度提高1.18个百分点。

    (六)开放合作步伐加快。上半年,全市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339.05亿元,其中,省外到位资金303.94亿元,居全省第4位。开放程度更高,外贸进出口总额实现2.2亿美元,增长80.2%,出口总额比重达到66.1%;外商投资实际到位资金9428万美元。成眉合作纵深推进,两市党政主要领导多次对接沟通,联合印发《成眉协同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表》,确定规划协同、交通协同、产业协同、城市品质协同、金融协同、政策协同等35个合作项目(事项)。

    (七)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上半年,绿海明珠、千湖之城、百园之市三大工程建设有序推进,截止6月底,全市新增和恢复水域面积13.2平方公里,完成义务植树306.6万株,营造林13.41万亩,森林覆盖率达49.2%,实施公园项目33个,完成投资9.3亿元。全面开展燃煤锅炉淘汰,工业企业限产减排、散乱污企业整治、机动车污染防治、农作物秸秆禁烧、城市扬尘治理等工作,空气质量持续好转,截止6月底,全市PM10PM2.5较去年同期下降11.2%17.9%,优良率提升4.8个百分点。推进工业、城镇、农业农村污染等综合治理,水环境质量整体改善。岷江眉山出境断面水质由IV类改善到类;醴泉河、毛河等小流域主要污染指标持续改善;青衣江水质常年保持优良。

    (八)民生事业稳步推进。上半年,脱贫攻坚深入推进,截止6月,全市减少农村贫困人口6723人,完成省定任务的60.07%。棚户区改造进展顺利,全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新开工3457套,完成目标任务的83.56%。全市城镇新增就业18363人,完成全年目标的66.0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9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98%,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下半年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举措

    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四届十一次全会部署,围绕建设环成都经济圈开放发展示范市定位,全面完成2018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

    (一)倾力推进重点区域发展。加快构建三区协同区域空间布局,强力推进一带一区一片发展战略,实现一带引领带动、一区强化支撑、一片厚植本底,实现各区域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同频共振。北部区域着力做强环天府新区经济带;中部区域着力做活宜居宜业宜商现代公园城市;南部区域着力做美国际康养度假旅游目的地。不断壮大县域经济板块,支持东坡区建设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区,彭山区建设开放发展先行区,仁寿县建设全国经济强县,洪雅县建设国际康养度假旅游目的地,丹棱县打造中国美丽乡村典范,青神县建设全国特色产业示范县。不断壮大园区经济,高标准规划建设各类园区,促进各级各类园区提档升级;强化园区政策支持、要素保障,注重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现园区投资洼地效应;加快推进眉山高新区创建国家级高新区、视高园区创建省级高新区工作,甘眉工业园区等申请省政府批复省级开发区工作。

    (二)全力拓展对外开放空间。加强与一带一路、京津冀、长三角、泛珠三角、长江经济带等地区的交流合作;积极与全省一干多支、五区协同中与眉山毗邻城市的合作发展。加快推动 融入成都行动计划,重点推进环天府新区经济带与成都规划相融,实现与成都有特色、无落差;强化基础设施对接、产业对接和公共服务对接,推动成眉同城化发展率先突破。实施全球招商计划,瞄准重点国家(地区)、产业、人群和企业,开展精准化招商,不断招引高端项目和企业入驻。加强与国际友好城市经贸交流合作,推动国际友城建设。强化承接平台,推进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眉山产业园建设,瞄准台湾七大行业,推进两岸产业深度对接,打造川台合作示范区;规划建设眉山临空经济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现代商务、度假旅游等临空产业,建设内陆外向型经济聚集区;建设四川自贸区眉山拓展区,新设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争取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和检验检疫、海关驻点等办事机构。大力发展会议经济、会展产业,积极承接国际国内重要会议、会展活动,高水平举办中国泡菜食品国际博览会等会节活动,提升眉山知名度,扩大会展业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

    (三)着力打造立体交通体系。积极融入出川大通道,争取全省南向、西向重大交通项目过境眉山,加快联接出川通道主动脉,推进成宜高速公路、仁简快速通道、成乐高速扩容(眉山至双流国际机场高速)项目建设;启动成都都市区环线铁路、雅眉乐自城际铁路、眉丹洪联通大峨眉国际度假旅游景区轨道交通论证工作;加快推进仁寿、洪雅、丹棱、青神通用机场建设;加快岷江港航电综合开发,打通出海黄金水道;加快川藏铁路建设。无缝连接成都,全力推进对接成都地铁1号线、5号线延伸至眉山的轨道交通前期工作,加快天府大道眉山段、天府仁寿大道、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工业大道、剑南岷东大道、红星路南沿线、丹蒲快速等项目建设。提升市域路网,加快建设绕城公路,改造提升至各区县城快速干道;统筹推动市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建设;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

    (四)努力确保投资稳定增长。抓好项目储备,根据上半年3次集中开工的项目推进情况,及时组织条件成熟的项目入库入统,充实项目储备库。抢抓十三五规划中期调整机遇,调整充实一批项目,挤进国家、省规划盘子。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好红色代办和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监管,确保成熟项目早入库,为投资增长蓄积力量。加快项目推进,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分级研究解决问题,重点推进信利高端显示等26个省重点项目、156个市重点项目和下半年新开工项目建设,推动项目早竣工、早投产。加强项目督导,抓好全市中央、省预算内项目,基金项目以及省市重点项目推进情况督导工作,采取领导联系、挂图作战,加强服务指导。

    (五)竭力促使工业企稳回升。深入实施全面创新改革一号工程,深化与华为等企业战略合作,依托四川铂智荟国际创新引擎、美国加州智慧城(森林硅谷)项目,孵化科技创新型企业,促进眉山工业升级。围绕金象赛瑞、启明星铝业、中车眉山公司等50户重点骨干企业,集中要素资源,助推企业满产达产。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建设,对东旭光电、联想叠云创新科技园、康佳中国第二总部基地等新招商项目和下半年拟竣工的精达电器等项目倒排工期进度,实行月通报,确保项目按期推进。抓好企业申规入统,抓好陶氏化学、道弘新材料、自豪时代等28户新培育企业,固邦木业、天翔机械等11户成长型企业尽早入规入统,形成新增长点。保障企业要素需求,用好用足电价优惠政策,保障用气需求,支持重点企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域内政策性银行、各级商业性银行的主题作用,发挥市工投公司、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应急周转资金、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作用,破解企业融资难题。

    (六)大力促进三产加快发展。加快推进三产重大项目建设,打造具有国际水准的四个基地,即,加快推进瓦屋山、七里坪、黑龙滩等景点开发,乐高乐园、恒大童世界旅游综合体等项目建设,打造旅游度假基地;依托北科葵会中日国际康养城、恒大养生谷等项目建设,打造医疗康养基地;依托保利爱乐岛等项目,引进国际知名文创企业,打造文化创意基地;依托瑞士格里昂酒店管理学院、港大、北外、川大等合作项目,推动与更多国际知名高校的合作,打造高等教育重要基地。持续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融合,打造三苏祠精品博物馆,启动江口沉银博物馆和遗址公园规划建设;高标准建设大剧院、图书馆等文化设施;依托尤文图斯足球学院培训中心、恒大足球小镇等项目,建设西南地区特色足球城。高质量发展现代物流业,用好蓉欧班列资源,加快建设眉山中心物流、青龙物流、天府仁寿物流等储运中心。以建设全省电商大市为目标,做好眉山第二批国家信息消费城市试点,切实推进网络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七)强力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完善一城双核大城市发展构架,加快推进东坡城区、彭山城区一体发展,加快岷东新区建设。继续扎实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加快推进眉山中心城区和四个县城建设,确保全年新增建成区面积5平方公里,新增城镇常住人口5万人。加快四川大学眉山校区、华西第二医院眉山市妇女儿童医院等项目建设;实施东坡文化传承新七个一工程,积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提升城市形象。深入推进百镇建设试点行动,加快高标准打造10个国家级重点镇、13个省级试点镇。持续实施美城新村行动计划,突出抓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和厕所革命,打造一批美丽乡村典范。加强农村水利、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村庄美丽、住房美居、生活美满、乡风美好四美新村。开展农村垃圾分类百村示范行动,建立健全农村垃圾收运网络体系。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程,加大3个国家级、9个省级传统村落挖掘、保护、提升和利用。

    (八)坚决打好碧水蓝天净土保卫战。切实抓好中央和省环保督察发现问题整改,确保各项问题整改到位。落实好河(湖)长制点长制田长制,实施全域安全饮水、全域污水治理、全域垃圾处理工程,确保重点小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基本实现128个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加强环境监测预警和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推进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建设,保护生态多样性。加快创建国家级森林城市,加快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加快实施电能替代工程,全面完成省定节能减排减碳目标任务。

    (九)切实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以人为本,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饮水安全、生态环保、交通畅通、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建设等方面,实施好民生工程。切实抓好脱贫攻坚头等大事,强力推进脱贫攻坚,加快实施五个一批及扶贫专项工作落地落实。继续抓好劳务输出,以创业带动就业,搞好就业援助;继续抓好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旧房改造;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做好社保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搞好农村扶贫济困;认真解决教育、医疗、住房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全力维护安全稳定。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改革成果。









    2018年上半年全市经济形势分析报告(书面)

    2018828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  廖明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贯彻落实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协助常委会审议好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预算、审计等专项工作报告,切实提高人大经济监督实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于716日至18日对全市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及201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719日分别到市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等部门召开财政税收和审计工作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对上半年经济工作完成情况和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意见建议。820日,市人大财经委召开会议,对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材料和财经委形成的审查报告和调研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相关报告参考。

    一、上半年全市经济运行总体情况

    财经委认为,今年以来,市人民政府深入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将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围绕高质量发展、又快又好发展,努力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上半年全市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呈现稳中有进,企稳回升的发展态势。

    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上半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GDP)实现540.37亿元,同比增长6.3%。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实现67.49亿元,增长3.7%;第二产业增加值实现252.37亿元,增长4.8%;第三产业增加值实现220.51亿元,增长9.5%。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0.7%;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16.37亿元,增长12.8%;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38.28亿元,增长12.1%;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8.04亿元,同口径增长9.9%;农村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8.9%8.3%

    二、经济运行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主要问题

    财经委认为,目前全市经济运行中的几个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工业经济持续低位徘徊。今年以来,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一直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虽然6月份增长3.5%,扭转了2个月下滑的局面, 但上半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仅0.7%,差目标任务7.3个百分点,对GDP的影响较大, 上半年全市GDP完成540.37亿元,同比增长6.3%,差目标任务1.2个百分点,工业仍然是全市经济最大的短板。主要原因:一困难企业多。6月份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中停产企业有51, 上半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中产值负增长企业有206户,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的比重达到35.1%。二是企业效益不高。上半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产销率为97.3%,比全省平均水平低0.4个百分点;主营业务收入增长4.1%,比全省平均水平低9.7个百分点;利润总额下降6.1%,比全省平均水平低28.9个百分点。三是新增规上企业少。截止6月末,全市共退规企业72户,新入规企业41户,净减31户,新投产入规企业3户(含迁入企业1户)。

    (二)部分重点项目推进滞后。上半年全市26个省重点项目完成全年目标的44.8%,滞后5.2个百分点;156个市重点项目完成全年目标的46.6%,滞后3.4个百分点。主要原因:一是投资体量大的项目,前期因环评耗时,影响投资释放,如信利仁寿高端显示项目。二是PPP项目受各种因素影响导致延期推进,如S308洪雅段、眉山田园智能产业新城等项目因资本金未到位导致开工延期;天府大道眉山段、眉山环城公路南环线等项目因流标导致延迟开工。三是个别重点项目取消建设,如太阳能硅锭生产项目因市场因素取消建设,三峡石墨烯项目因未通过审查取消建设。

    (三)三产个别指标仍需持续关注。上半年全市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速虽然较一季度回升0.5个百分点,但与全省平均水平相比仍有0.4个百分点的差距第三产业行业中,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和财政八项支出两项指标的拉动效应明显,但仍未达到省平均水平,上半年全市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21.0%,增速比省平均水平低5.3个百分点,比市州最高低47.5个百分点,仅居全省第15位。财政八项支出增长6.1%,增速比省平均水平低5个百分点。6个县()中有3个县()下降严重,其中洪雅县下降28.7%,丹陵县下降28.4%,东坡区下降11.0%

    (四)畜牧业养殖效益下滑,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回落。受市场周期波动影响,生猪市场供大于求, 生猪产业量增价跌。上半年全市出栏生猪172.2万头,同比增长2万头,实现产值27.49亿元,同比减少9.3亿元, 养殖效益下滑。上半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319, 同比增长8.9%,差目标任务0.1个百分点。

    (五)信贷投向结构不优,税收高速增长支撑难。上半年全市新增各类房地产贷款85.43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64.1亿元,占同期全部新增贷款的70.91%,上半年全市新增工业贷款8.93亿元,占同期全部新增贷款的7.4%,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3.37个百分点,新增贷款过度集中于房地产,势必对全市实体经济贷款严重挤压,不利于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经济复苏。同时,从税收收入结构看, 上半年全市税务系统组织收入84.42亿元,同比增长38.59%,增收23.52亿元, 同期房地产税增收15.93亿元,占增收总额的67.73%,由于中央不断加大对房地产调控力度,可能对目前房地产市场和税收收入的稳定性产生较大的影响,下半年要保持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三、对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建议意见

    财经委总体上赞成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和下一阶段的工作安排,并对进一步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坚持开放引领,拓展对外开放合作空间。全面实施开放引领战略,加快推进成眉同城发展,强化规划对接,重点推进环天府新区经济带与成都规划相融,实现与成都有特色、无差落;强化基础设施对接、产业对接和公共服务对接,推进成眉同城发展率先突破;实施全球招商计划”, 瞄准重点国家、重点产业、重点人群、重点企业,开展精准化招商,不断招引高端项目和企业入眉;深化泛区域合作,加强一带一路、京津冀、长三角、泛珠三角、长江经济带等地区的交流合作。强化承接平台,推进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眉山产业园建设,瞄准台湾七大行业,打造川台合作示范区;大力发展会议经济、会展产业,积极承接国际国内重要会议、展会活动,提升眉山知名度,扩大会展业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

       (二)千方百计实现工业企稳回升。深入实施全面创新改革一号工程,深化与华为等企业战略合作,依托四川铂智荟国际创新引擎、美国加州智慧城项目孵化科技创新企业,促进眉山工业升级。狠抓企业现生产,围绕206户产值负增长企业和51户停产企业开展上门服务,帮助企业复产复工扭亏为盈。围绕41户重点企业,集中要素资源,助推企业满产达产。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建设,对下半年拟竣工投产的精达电器等17个重点项目倒排工期进度,实行月督查通报,确保项目按期竣工投产。保障企业生产要素需求,用好用足电价优惠政策,最大限度保障企业用气需求,支持重点企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市工投公司、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应急周转资金的作用,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三)努力营造一流发展环境。实施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清理完善全市产业发展和投资促进政策,制定集中规范的重点产业目录、布局导则和扶持政策清单。打造高效的政务环境,推广四川自贸区经验,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一窗进出、一网通办,推行模拟审批、多评合一、多审合一、联合验收,完善企业服务日重大项目红色代办制度,把企业投资项目立项到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间再压缩一半。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完善企业投诉快速受理和查处机制,加大营商环境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出台损害营商环境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四)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推进美丽眉山建设。必须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摆在优先位置,加快建设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强市,统筹推进六有新乡村建设,突出抓好竹产业发展,构建一核两带四链产业发展格局, 努力建设全国竹产业发展经济强市。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四个好目标,坚持一手抓聚力攻坚、一手抓成效巩固,高质量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坚持两化互动、城乡统筹,推动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 实施美城新村行动计划,强化产业融合,做优城市、做特乡镇、做美村落。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扎实抓好中央和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全面落实三长制”, 实现全市128个乡镇、12个市级以上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全覆盖、全达标,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加快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和新兴产业绿色发展,全面完成省定节能减排减碳目标任务。

    财经委认为,新时代的眉山,已进入转型发展攻关期、创新发展关键期、跨越发展机遇期、全面小康决胜期,做好下半年的工作,市人民政府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构建一干多枝、五区协同区域发展新格局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四届十一次全会提出构建三区协同、竞相发展区域发展新格局要求,坚定不移走开放引领、创新驱动、绿色发展之路,加快建设环成都经济圈开放发展示范市,努力完成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目标任务。


    关于《眉山市201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发改委副主任郭建华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眉山市201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会议认为,今年以来,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批示精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四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将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高质量发展要求,上半年全市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呈现稳中有进,企稳回升的发展态势。但在工作推进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改进和解决。为促进下半年各项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千方百计实现工业企稳回升。从上半年全市经济运行来看, 工业仍然是全市经济最大的短板,市政府要着力抓好工业提质增效,用好用足电价优惠政策,最大限度保障企业用气需求,支持重点企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市工投公司、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应急周转资金的作用,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重点围绕206户产值负增长企业开展上门服务,帮助企业复产复工扭亏为盈。对41户重点企业,集中要素资源,助推企业满产达产。

    二、进一步加快项目推进工作。市政府要以项目为抓手,建立激发干部推进项目的激励机制和影响项目推进的约束机制,将项目相关内容与部门职责紧密联系,下达目标任务,促进部门履职尽责,跟踪抓好重大招商项目落地落实;对全市182个省市重点项目,实行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推动项目早竣工、早投产。抓好项目储备,及时组织条件成熟的项目入库入统,充实项目储备库。

    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清理完善全市产业发展和投资促进政策,制定集中规范的重点产业目录、布局导则和扶持政策清单。推广四川自贸区经验,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企业服务日重大项目红色代办制度,把企业投资项目立项到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间再压缩一半。

    四、继续打好三大攻坚战。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四个好目标,坚持一手抓聚力攻坚、一手抓成效巩固,高质量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全面落实三长制”,实现全市128个乡镇、12个市级以上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全覆盖、全达标,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好政府隐性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完善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确保政府债务率不超过警戒线。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18831








    关于眉山市2017年财政决算及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018828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财政局局长   刘友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关于眉山市2017年财政决算及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一、关于2017年财政决算情况

    (一)预算收支情况

    1.全市情况

    2017年全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31,612万元,加返还性收入69,946万元、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696,373万元、专项转移支付收入415,672万元、地方政府性债券转贷收入556,809万元、上年结余29,855万元、调入资金35,124万元、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44,334万元,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计2,779,725万元;减当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256,815万元(其中权责发生制列支224,957万元)、上解上级支出61,870万元,债务还本支出403,600万元,收支品迭滚存结余57,440万元。扣除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项目资金42,155万元,全市滚存净结余15,285万元 (其中当年净结余15,285万元),按照新《预算法》第66条规定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全市当年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5,285万元

    全市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1,147,088万元,加上级补助收入18,930万元、地方政府性债券转贷收入316,847万元、上年结余60,789万元,减基金预算支出1,274,879万元(其中权责发生制列支56,521万元)、上解上级支出2,886万元、债务还本支出156,800万元、调出资金33,719万元,基金预算滚存结余75,370万元,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7,089万元,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5,684万元,调出资金1,405万元,结余资金为零。

    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400,588万元,减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306,413万元,当年结余94,175万元,滚存结余579,849万元。

    2.市本级情况

    2017年市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77,523万元,加返还性收入44,725万元、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287,050万元、专项转移支付收入182,445万元、地方政府性债券转贷收入340,500万元、上年结余19,977万元、下级上解收入23,905万元、调入资金17,286万元、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5,648万元,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计1,109,059万元;减当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45,462万元(其中权责发生制列支34,757万元)、补助下级支出270,031万元、上解上级支出23,198万元、债务还本支出178,200万元、债务转贷支出162,300万元,收支品迭滚存结余29,868万元。扣除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项目资金19,104万元,市本级滚存净结余10,764万元(其中当年净结余10,764万元),按照新《预算法》第66条规定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市本级当年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0,764万元。

    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178,342万元,加上级补助收入4,057万元、地方政府性债券转贷收入158,884万元、下级上解收入2,829万元、上年结余收入40,229万元,减基金预算支出223,924万元(其中权责发生制列支12,238万元)、补助下级支出8,931万元、上解上级支出2,829万元、地方政府债券还本支出28,500万元、债务转贷支出48,824万元、调出资金17,089万元,基金预算滚存结余54,244万元,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985万元,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788万元,调出资金197万元,结余资金为零。

    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323,531万元,减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251,481万元,当年结余72,050万元,滚存结余393,892万元。

    3. 市人代会批准预算的执行情况

    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市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为189,660万元。2017年市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77,523万元,为预算的93.6%,同口径增长6.8%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市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为337,058万元,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受收入短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增加、省专款增加等因素影响,其中地方一般公共支出预算变动为464,566万元,实际完成支出445,462万元,为调整预算的95.89%。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预算为189,910万元,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完成178,342万元,为预算的93.91%,同口径下降52.97%;基金预算支出预算为189,910万元,受收入超收、省专款增加等因素影响,支出预算数调整为278,168万元,实际完成223,924万元,为调整预算的80.5%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为458万元,执行数为985万元,为预算的215.07%;支出预算为458万元,执行数为985万元,为预算的215.07%。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数293,006万元,调整预算数299,228万元,执行数为323,531万元;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数209,833万元,调整预算数252,113万元,执行数为251,481万元;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本年收支结余72,050万元,年末滚存结余393,891万元。

    (二)决算变动情况

    根据省财政决算会审情况,全市及市本级财政收支决算数与向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报告的预算执行数相比发生了一些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全市一般公共预算决算收入总计增加13,063万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增加6,456万元、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增加5,387万元、调入资金增加1,220万元。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加1,801万元、上解上级支出增加636万元、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695万元。品迭后,全市年终滚存结余为42,155万元,增加11,321万元,全部为结转下年使用。

    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决算收入减少2,731万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增加677万元、下级上解收入减少3,409万元、调入资金增加1万元。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加1,520万元、补助下级支出增加1万元、上解上级支出减少2,647万元、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999万元。品迭后,全市年终滚存结余为19,104万元,减少606万元,全部为结转下年使用。

    全市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增加2,889万元(上级补助收入增加2,889万元)、基金预算支出增加51万元、调出资金增加2,457万元、基金结余相应变动为75,370万元,增加381万元。

    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增加2,828万元(上级补助收入增加2,828万元)、基金预算支出减少106万元、补助下级支出增加2,829万元、调出资金增加12万元,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结余相应变动为54,244万元,增加93万元。

    以上决算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按现行财政体制和结算办法,部分项目需省、市两级财政在年终结算阶段正式核定决算、结算数。

    (三)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争取和使用情况

    2017年全市共获得上级一般公共预算财力性补助和各类专项资金1,181,991万元,其中返还性收入69,946万元,一般性转移支付696,373万元,专项转移支付415,672万元。凡上级分配明确的资金,市级财政均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或下级财政,无擅自调整和变更的情况;上级资金未明确到具体部门、项目和金额需要再分配的,一律按财政资金审批程序执行,并按规定向省财政备案。市财政在资金的具体安排使用上,严格按照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的规定执行;在资金的监管上,突出安全和绩效,将资金拨付、使用的全过程纳入财政监控范围。

    (四)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2017年我市六区县获得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537,636万元,主要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223,033万元、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47,491万元、结算补助收入30,381万元、企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收入1,613万元、成品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收入712万元、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收入7,874万元、城乡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22,105万元、基本养老保险和低保等转移支付收入50,754万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收入13,516万元、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7,526万元等。市本级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支持区县发展,2017年在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产业发展、保障性住房建设、整治城乡环境等方面补助扩权县各类专项资金43,415万元。

    (五)全市及市本级债务情况

    1、全市政府性债务357.5亿元,其中:一般债务174.4亿元、专项债务140.6亿元、或有债务42.5亿元。我市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按照省财政厅初步测算,2017年综合债务率分地区情况为:市本级54.9%、东坡区21.8%、彭山区34%、仁寿县36.1%、洪雅县49.5%、丹棱县23.5%、青神县32.9%

    2、国有企业(融资平台公司)债务398.8亿元,其中:市级140.3亿元、区县级258.5亿元。

    (六)部门预算制度推进实施情况

    我市近年来部门综合预算改革稳步推进。一是预算编制中切实提高保障水平,不断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事业人员绩效工资,统筹考虑财力增长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定额定员标准体系,提高基本支出标准和专项资金规模;二是切实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提高预算编报准确度,包括细化预算编制内容、提高收支科目使用规范性、实行非税收入收支脱钩、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等;三是报送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审查的2018年市本级预算,全面做到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经济分类基本支出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新增功能分类到项和经济分类到款表格。

    2017年,全市财政运行总体平稳,财政改革稳步推进,但财政管理改革中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收入增长整体趋缓,尤其是税收持续下滑,税收占比持续下降,收支矛盾较为突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有待提高,部分区县财政仍然较为困难;财政监督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支出绩效有待提升等等。对上述问题,我们将认真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加以改进。

    二、关于2018年上半年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主要工作

    (一)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

    全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580,414万元,完成预算的57.96%,同口径增长9.9%,税收占比为63%。其中:税收收入完成365,844万元,同口径增长25.2%;非税收入完成214,570万元,同口径下降8.95%。全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1,508,664万元,增长7.25%

    市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96,715万元,完成预算的51.46%,同口径下降2.04%,税收占比为65.54%。其中:税收收入完成63,382万元,同口径增长23%;非税收入完成33,333万元,同口径下降30.78%。市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303,372万元,增长59.43%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全市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完成1,065,075万元,完成预算的114.11%,增长453.42%;全市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完成731,494万元,增长172.72%

    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完成211,104万元,完成预算的59.53%,增长76.67%;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完成122,243万元,增长0.44%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完成5,900万元,完成预算的61.88%。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无支出(无支出原因为:该笔收入是6月底缴入金库,在7月份已实现支出)。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无收入(6月底缴入专户,在7月份已缴入金库)。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无支出。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完成207,363万元,完成预算的52.17%。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支出164,507万元,完成预算的50.43%

    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完成164,993万元,完成预算的51.09%。市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135,229万元,完成预算的50.04%

    (五)财政主要工作

    今年上半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全市财政部门抓好收入组织,服务经济发展,保障民生改善,提升管理绩效,财政运行总体平稳。

    1.收支实现双过半

    按照《预算法》的要求,依法组织财政收入,特别是面对今年实体经济持续下行的严峻形势,积极拓展税源,强化征管稽查,保持财政收入持续增长。今年上半年,全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580,414万元,占年度计划的57.96%,超时间进度7.7个百分点,顺利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其中:税收收入完成365,843万元,税收占比63%,比去年同期提高7.9个百分点。

    严格按照市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安排支出,做到先预算后支出、非预算不支出,坚持部门基本支出按季度拨付、项目支出按进度拨付。同时,坚持着眼于解决问题,提高财政工作运转效率,加快支出进度,尽快形成实物量、产生财税收入。今年上半年,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1,508,664万元,增长7.25%

    2.狠抓执行保支出

    一是保运转支出。对基本支出足额预算,不留硬缺口,保障机关正常运转。坚持厉行节约,严把资金支付审核关,严控一般性支出,控制三公经费。

    二是保民生支出。坚持新增财力主要用于改善民生,完成民生投入179亿元。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支持民生改善长效机制,增强民生政策的针对性和准确性。社保、医疗、教育、安居工程等重大民生服务领域得到有力保障。全市民生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70.62%,全市全部财政支出中80%以上用于民生。省政府下达的十项民生工程和20件民生实事财政投入资金18.5亿元,为全年计划投入的56%

    3.预算制度日趋完善

    按照《预算法》要求,全面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将四本预算和全部市级部门(除涉密事项外)综合预算全部提交市人代会审查。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将四本预算提交市人代会审查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在内容上细化至项级科目,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信息公开的部门个数增加至109个。清理盘活存量资金,全市盘活财政存量资金4.4亿元。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制订《眉山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拓展评价范围,创新评价方式,强化结果运用,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提高。

    4.支持方式加快转变

    全面落实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和政策的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坚持“高标准、规范化、多领域”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全市共有31个项目纳入财政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总投资额563.7亿元。

    5. 法制建设深入推进

    扎实开展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示范点创建工作,以法制财政建设为龙头统揽财政业务工作。在预算管理、财源拓展、债务管控等方面创新工作举措,既全力保障资金需求,又做到财政改革深入推进、财政决策科学合法、财政管理严密高效。

    6.债务管控不断优化

    严格执行债务管理制度,切实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坚决守住底线,全市未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债务风险。全面编制政府债务收支预算,将各项政府债务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强化债务风险防控,完善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强化债务风险分级预警和防范化解。推进融资平台公司规范转型,严格依法厘清政府债务和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债务边界,防范潜在风险向政府转移。加快推进存量债务置换,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合理确定存量债务置换计划和进度,继续开展偿债、清欠、解困、搞活专项工作。全市政府综合债务率低于警戒线,新增债务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关于2018年下半年的主要工作

    下半年,我们仍将面临实体经济下行和政策性减收等压力,但是我们将坚定信心,主动作为,奋力工作

    (一)咬定目标保增收。通过狠抓预算执行、督导区县进度、发挥信息平台作用、完善征收机制、激发征缴活力、管控征收风险等多措并举,确保全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口径增长7.5%,坚决完成财政收入全年目标任务。

    (二)有力有序促发展。坚持支出安排两保一转,加强资金统筹,优化保障序列,坚定不移地安排好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项目支出所需资金,抓好发展蓝图在眉山的落实落地。全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力争完成235亿元。

    (三)蹄疾步稳推改革。结合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财税合作,联合财政税务力量形成合力,继续充分发挥两个平台(涉税信息平台和非税征缴平台)作用,适时综合分析各类各项财税信息,填补征管空白,开展税源调查研究工作,发掘眉山产业潜力,涵养优质骨干税源企业,支持其发展壮大

    (四)规范管理防风险。完善四本预算,深化预决算公开,适时启动2019年预算编制工作。深化两依示范创建,接受省财政厅的全面检查评估。发挥财政牵头揽总作用,统筹筹资融资工作,完善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债务风险防控,继续开展偿债、清欠、解困、搞活专项工作,确保政府债务率不超过警戒线。扎实开展七五普法,着力提高财政干部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执行《财政管理约法十章》和《财政干部廉洁从政八个严禁》,确保财政资金和干部双安全




    关于眉山市2017年市本级财政决算及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书面)

    2018828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  廖明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关于眉山市2017年财政决算及2018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眉山市2017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结合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调研掌握的情况,常委会预算工委进行了预先审查;820日,市人大财经委第八次全体会议又对两个报告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2017年市本级财政决算的基本情况

    市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77,523万元,为预算的93.6%,同口径增长6.8%;支出445,462万元,为调整预算的95.89%;净结余(品迭上年结转、转移性收支、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等项目,下同)10,764万元。按照预算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补充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178,342万元,为预算的93.91%,同口径下降52.97%;支出223,924万元,为调整预算的80.5%;结余54,244万元,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985万元,为预算的215.07%;支出985万元,为预算的215.07%

    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323,531万元;支出251,481万元。年末滚存结余393,891万元,其中本年收支结余72,050万元。

    2017年市本级决算草案与市四届人大第二次会议报告的执行数有一些变化: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减少2,731万元、总支出减少2,125万元,滚存结余减少606万元;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增加2,828万元、总支出增加2,735万元,结余增加93万元。以上决算调整变动情况,决算报告中已经作了说明。

    二、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全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80,414万元,为预算的57.96%,同口径增长9.9%;其中税收收入完成365,844万元,同口径增长25.2%。支出1,508,664万元,增长7.25%。市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6,715万元,为预算的51.46%,同口径下降2.04%;其中税收收入完成63,382万元,同口径增长23%。支出303,372万元,增长59.43%

    全市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1,065,075万元,为预算的114.11%,增长453.42%;支出731,494万元,增长172.72%。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211,104万元,增长76.67%;支出122,243万元,增长0.44%

    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5,900万元,为预算的61.88%;暂无支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暂无收支。

    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207,363万元,为预算的52.17%;支出164,507万元,为预算的50.43%。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164,993万元,为预算的51.09%;支出135,229万元,为预算的50.04%

    三、对报告的初步审查意见

    财政经济委员会分别对2017年财政决算、2018年上半年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三个报告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2017年市本级财政决算反映的预算执行情况总体平稳。面对结构调整、环境保护、转型提质的等多重挑战,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市四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决议,坚定不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实施预算法,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全力组织财政收入,有力支持民生和发展,较好地完成了市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眉山市2017年财政决算的报告》,批准2017年市级财政决算草案。

    今年上半年,全市各级政府及财税部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省委治蜀兴川“1234”战略和市委治眉兴眉“135”总体布局,全力以赴狠抓收支管理,加快转变财政支持方式,突出保障民生支出,切实防范化解债务风险,预算制度、法制建设深入推进。总的来看,全市及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良好。同时,财政管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财政支出压力突出;税收结构有待优化;预算绩效管理有待加强。

    市审计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创新审计方式方法,注重提高审计实效,依法对2017 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开展了审计,报告内容反映全面,发现了市级预算管理、部门预算执行、政策措施落实和重大民生资金等方面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在稳增长、促改革、反腐倡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审计报告也反映出政府在审计整改及成果运用方面的成效不够明显,审计查出问题的问责还不够到位,屡审屡犯现象仍然存在。

    四、进一步做好财政和审计工作的建议

    建议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财政和审计工作,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优化财政收支结构。依法强化财政收入征管,确保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着力提升收入质量。逐步压缩精简专项资金数量和规模,产业发展类专项资金集中用于高科技、高质量、高效益项目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撬动社会资本进入,努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改进绩效评价机制。建立科学、可操作的指标评价体系,改进完善绩效评价工作机制,积极推进由具有合格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增强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开展绩效审计工作,加大对重大财政政策落实情况和重点项目支出绩效情况的监督力度。

    (三)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全力做好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各项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中央和省委统一部署,清理核实全市隐性债务,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摸清我市政府债务结构分布,分析研判各类债务风险,科学制定防范化解风险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切实杜绝违规融资,严格控制政府债务增量,妥善化解债务存量。

    (四)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完善审计工作和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跟踪监督,压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坚持问题导向,区分违法违规问题、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发展与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等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的措施和要求,推动破解屡审屡犯的问题。强化被审计查出问题的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整改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整改和问责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建议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审计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在201812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

    关于2017年财政决算及2018年上半年财政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财政决算和20181-6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2017年市本级财政决算反映的预算执行情况总体平稳。面对结构调整、环境保护、转型提质的等多重挑战,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决议,坚定不移落实新发展理念,主动作为、求真务实、自我加压,有力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今年上半年,全市各级政府及财税部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省委治蜀兴川“1234”战略和市委治眉兴眉“135”总体布局,全力以赴狠抓收支管理,加快转变财政支持方式,突出保障民生支出,切实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总的来看,全市及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良好。但财政管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财政工作,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优化财政收支结构。强化财政收入征管,着力提升收入质量,确保税收收入质量持续稳定增长;逐步压缩精简专项资金数量和规模,产业发展类专项资金集中用于高科技、高质量、高效益项目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撬动社会资本进入,努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促进项目落地落实。

    二、改进绩效评价机制。严格实施《眉山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建立科学、可操作的指标评价体系。改进完善绩效评价工作机制,积极推进由具有合格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增强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开展绩效审计工作,加大对重大财政政策落实情况和重点项目支出绩效情况的监督力度。

    三、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按照中央和省委统一部署,清理核实全市隐形债务,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摸清我市政府债务结构分布,分析研判各类债务风险,科学制定防范化解风险机制。2019年起,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市政府的全口径债务情况报告。

    四、配合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督促区县政府及财政部门配合、主动支持,加快预算联网监督建设工作,确保今年基本完成。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18831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批准眉山市2017年市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2018828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2017年财政决算及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2017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眉山市2017年财政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进行了审查。会议同意市人大财经委提出的《关于眉山市2017年市本级财政决算及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眉山市2017年市本级财政决算。














    关于2017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

    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018828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审计局局长   杨志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2017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请予审议。

    根据审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市审计局对2017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了审计。审计中,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聚焦市委治眉兴眉“135”总体布局,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市人大财经委审查意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眼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等各项工作,聚焦打好三大攻坚战,积极深化穿透式审计,探索运用智慧审计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在中心工作层面发出了审计的声音,在执政施政的总体架构中展现了审计的影子自去年7月以来,市审计局共完成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56个,查出违纪违规和管理不规范问题金额102.88亿元,促进增收节支5.14亿元(含核减投资3.65亿元),移送处理事项33件,提出审计建议被采纳76条。

    审计结果表明,2017年,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的有效监督下,认真执行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财政预算,落实积极财政政策,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财政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有效落实积极财政政策。面对国内经济下行的持续压力,统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确保全市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市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支出分别增长6.8%46.3%,保障了重点领域发展需要。坚持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市本级财政收回存量资金6.06亿元,突出支持重点产业领域的建设支出。

    ——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依法全面公开本级财政和部门预决算,增加财政透明度。着力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全面推开营改增,有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转变财政支持发展方式,完善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体系,发挥财政资金和政策的撬动作用。落实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引导银行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持续投入全力保障民生。坚持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持续加大民生投入,市本级节能环保、社会保障和就业、教育等支出分别增长69.33%70.34%21.80%。不断壮大县级教育、卫生、小额信贷分险、产业扶贫等四项扶贫基金。全年脱贫1.99万人。

    ——切实推动审计整改落实。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完善审计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督查力度,重点突出民生工程项目整改落实,着力打通审计工作最后一公里,对上一年度审计查出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积极采纳审计建议,主要问题基本得到有效整改。

    一、本级财政预算收支执行及决算草案审计情况

    按照把握总体、揭示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提高效益、维护安全的工作思路,重点审计了预算分配管理和调整、收支预算执行、决算草案编制、财政改革推进、税收服务质量等情况,从审计情况看,财税部门扎实推进财政政策落实,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财政内控体系不断健全,税收征管质量不断提高。市本级决算草案反映,2017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110.91亿元,支出109亿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入38.43亿元,支出33.01亿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收入0.099亿元,支出0.099亿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一)预算执行不够规范。一是审计抽查的10个部门均存在未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支出科目下达资金指标,导致调剂科目不够严谨。二是预算资金分配下达不及时。一般公共预算专项资金在10月以后下达的有16619.27万元,占年初预算的27.5%;补助下级支出在6月以后下达的有4706.74万元,占全年的91.2%20174月由省财政下达的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000万元至审计时仍有975万元尚未分配。

    (二)政资金管理仍需加强。一是有结转结余超过两年和基金结余超过当年收入30%的财政资金1146.93万元未按规定予以统筹使用。二是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支出事项现金支付规模大于公务卡刷卡规模。

    (三)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不完善。审计抽查了4个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发现均存在预算安排支出绩效目标编制不够细化量化,没有可衡量的具体绩效指标。

    (四)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还不够到位。从抽查的50个部门情况看:1个部门未将决算按经济分类公开,3个部门三公经费决算支出无人员批次或增减变化情况,9个部门决算信息公开报表不完整。

    审计指出问题后,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正在积极整改,部分问题已得到纠正。

    二、部门预算执行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情况

    以加强部门预决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为目的,对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等10个市级部门2017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进行了审计(审签)。从审计情况看,各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总体较好,三公经费持续压减,内控制度较为健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预算编制不规范,预算执行不严格。市安监局等7个部门上年结余未编入本年预算;市质局等7个部门存在预算执行不严格的问题,表现在无预算列支176.24万元、超预算列支325.05万元;市司法局存在单位实收财政拨款数与财政下达指标不符的问题;市人社局存在预算调整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市旅游局等5个部门存在预算编制不科学、不准确的问题;市科技局和市林业局存在预算、核算科目不一致的问题。

    (二)决算(草案)编报不够完整准确。8个部门存在未按实际支出明细数据编制决算报表的问题。2个部门存在其他收入、基建专户支出未编入部门决算的问题。

    (三)财务管理还需加强。财务核算不规范、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理、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等现象仍存在,需要继续改进和规范。

    (四)部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市旅游局对洪雅县旅游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不到位、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不到位;市科技局个别项目资金未能及时发挥效益;市林业局等3个部门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不够到位等。  

    对审计指出的问题,相关部门正在积极整改。

    三、扶贫资金审计情况

    为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措施落实,切实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2016年度各区县扶贫政策措施落实、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和扶贫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审计,同时对青神县2015年至2016“1593”扶贫攻坚工作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从审计情况看,各区县政府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围绕五个一批六个精准,持续有力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圆满完成脱贫任务。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在扶贫政策措施落实方面,存在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不精准504户;个别区县基础工作不扎实,信息录入不严谨;个别区县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执行不严等问题。

    二是在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方面,存在重复享受或不符合条件享受政策资金9.29万元;产业精准扶贫资金未及时报账导致支付缓慢222.71万元;扩大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范围100万元;将资金用于其他非扶贫支出或向不符合条件对象支出15.07万元;部分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对象和用途不符合政策116.32万元;产业扶持资金闲置19.46万元;多付产业脱贫项目补助资金2.21万元;白条列支项目经费6万元。

    三是在扶贫项目实施和绩效方面,存在个别项目应开工未开工、个别项目推进缓慢、个别项目未严格按照程序实施、个别项目效益不佳等问题。

       对审计指出的问题,各地各部门正在积极整改,目前已追回和盘活资金268.74万元,纠正规范使用资金222.32万元。

    四、重点民生资金审计情况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

    按照审计署统一部署,继续跟踪审计2017年市本级和6个区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重点审计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和货币化安置、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和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等方面。审计结果表明,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各项政策要求,积极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安居工程,在改善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1.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管理方面。存在2个区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未完成275户的问题。

    2.安居工程资金分配管理方面。4个区县专项资金统筹管理不到位,闲置6011.47万元。

    3.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方面。一是6区县145户保障对象应退出未及时退出,仍违规享受保障性住房110套,领取货币补贴3.98万元。二是青神县8户保障对象重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重复领取租赁补贴1.24万元。三是东坡区6户农户违规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4.5万元。四是仁寿县住建局违规审批认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7户。

    4.保障性住房使用和运营方面。有2个区县已办理竣工验收的保障性住房674套空置超1年;2个区县184套保障性住房租金收缴困难,欠缴租金共26.13万元。

    审计指出问题后,各地各部门正在积极整改,目前已追回资金9.33万元,收回租金18.67万元,补充安排或盘活资金4994.12万元,取消保障对象资格或调整保障待遇152户,清退违规分配使用的保障性住房99套。

    (二)强农惠农资金使用一卡通情况专项审计。

       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精神,围绕中央和省强农惠农财政补贴政策的落实,促进建立和完善财政惠农补贴发放机制和制度,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6区县2015年至2017年强农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使用一卡通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从审计情况看,各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强农惠农有关政策,三年累计发放补贴资金36.66亿元,补贴1299万余人(户)次,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审计发现的问题主要有:

    1.政策性农业保险方面。有2个区县保险公司通过垫支保费,以虚假理赔、支付工作经费等方式,套取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364.43万元。有5个区县保险公司通过虚增投保标的的方式套取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389.91万元。丹棱县有关保险公司虚假赔付农户奶牛保险费3万元,将虚假理赔款赔付给了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或家属。仁寿县大化镇正义村村委会工作人员侵占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款0.998万元。

    2.耕地地力保护方面。3个区县部分乡镇、村社在申报计算补贴面积时未扣除退耕还林及已征用耕地面积6861.80亩。3个区县部分村组虚报、冒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81.79万元,如彭山区5个村将村组集体土地或机动土地纳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面积,以村干部和农户个人名义领取补贴资金26.35万元3个区县违规扣减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483.78万元,如东坡区4个乡镇部分村组将村民耕地面积扣减后以村组干部名义申报,将领取的补贴资金421.77万元存入三资服务中心账,用于支付农业水费、垃圾费等。2个区县部分耕地未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或确权面积为依据发放补贴资金。

       3.退耕还林方面。有2个区县违规将3817.65亩村组集体林地纳入退耕还林补助面积。

    4.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和社会救济救助方面。因审核把关不严,6个区县将不符合政策家庭纳入农村低保或死亡人员未及时清理1077户,发放补贴270.76万元;2个区县将不符合政策人员纳入特困供养或死亡人员未及时清理27人,发放补贴13.76万元;1个区县纳入特困供养人员154重复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和农村低保14.39万元;3个区县向不符合政策或死亡人员276人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14.35万元。有2区县临时生活救助资金超限额发放252.22万元。洪雅县向不符合政策人员发放临时生活救助资金3.67万元,主要是维稳人员和村社干部。另外,还存在资金申请审批程序不严谨、未设专账单独核算、滞留孤儿基本生活费等问题。

    对上述虚假投保理赔、虚报冒领等问题,审计共移送相关政府和部门处理13起,涉及金额1324.21万元。对审计指出的问题,相关区县和单位正在积极整改中。

    (三)医保基金审计。

    对仁寿县2015年和2016年医保基金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落实、改革措施推进、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审计结果表明,仁寿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各项政策要求,积极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审计发现的问题主要有:

    1.医保政策制度落实方面。商业保险机构少赔付大病保险费321.52万元。

    2.医保基金管理使用方面。一是在医保基金筹集中,存在欠缴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费3543.73万元;县财政预算少安排财政供养在职人员城镇职工医保费2341.85万元的问题。二是在医保基金管理中,存在医保基金银行存款未享受优惠利率少计利息51.76万元、违规收取保险公司工作经费226.76万元、多收取定点医疗机构联网运行费49.82万元、医疗机构违规报销限制性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12.66万元、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借用公务员补助资金3000万元的问题。

    审计同时发现个别民营医院存在的销毁隐匿会计资料、涉嫌通过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和骗取医保基金等重大违法问题线索4起,已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对审计指出的问题,仁寿县和相关企业正在积极整改。

       五、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情况

    按照审计署和审计厅统一部署安排,持续对全市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重点关注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污染防治、行政审批放管服、重大工程项目推进以及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持续整改情况等方面的内容。从审计情况看,各级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推进各项政策落实,推动项目实施,努力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方面。存在3个区县财政专户借出资金16249.4万元未清收的问题。

    (二)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监管不到位,部分入河排污口设置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彭山经开区污水处理厂未按时完成建设;市本级和洪雅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滞后;洪雅县重点区域环境连片综合治理项目进度缓慢的问题。

    (三)工程建设领域清理退还保证金方面。存在2个单位和园区未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35.62万元;2个政府交易中心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29.69万元;东坡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未及时退还以前年度收取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285.91万元的问题。

    (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实方面。彭山区存在1个部门的3项行政许可项目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个部门的1项行政审批项目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未归入政务中心运行系统管理,4个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在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中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五)就业专项资金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落实方面。彭山区存在政策理解有误,扩大范围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29.42万元,违规收取就业培训专项补贴返还资金2.32万元的问题。

    对审计指出的问题,相关区县和部门正在积极整改,部分问题已得到纠正。

    六、企业审计情况

       对眉山市展通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至2016年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主要问题有:支出467.70万元购置30辆经营用车的重大采购事项未按程序报母公司和市国资委审批;虚列收入3030.92万元以及两项融资租赁业务未确认递延收益581.03万元影响当年及以后年度损益;违规大额现金支出217.43万元;违规报销景区旅游票据4.67万元;坐支公交车票款收入16.39万元;少计营业外收入54.42万元;未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对瓦屋山投资有限公司截至20179月底的运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主要问题有:一是在企业法人治理方面,存在尚未建立健全董事会工作机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能和职责模糊,党的建设有待加强等问题。二是在财务收支方面,存在大额现金支出88.15万元,开支依据不充分列支业务接待费、差旅费30.29万元的问题。三是在项目建设方面,存在7个项目未经立项开工建设,18个建设项目和建设费用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12个已建在建项目未完全取得两证一书的问题。四是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约36亩。

    对审计指出的问题,上述单位已整改。

    七、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政策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入揭示领导干部不依法行使权力的问题及体制机制原因,推动完善制度笼子,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情况,推动健全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充分履职。进一步推进村(社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创新发展,修订完善村(社区)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和审计操作办法。

    自去年7月以来,按照市委组织部的委托,共对9位市本级县级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从审计结果来看,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总体情况较好,在部门工作规则、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完善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方面成效明显,尤其是违规开支三公经费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审计发现的相关问题已在部门预算执行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等情况里反映。强化审计成果运用,近两年市委组织部根据审计结果取消了4名领导干部年度评优资格,对8名领导干部发出书面提醒函。

    同时完成了省审计厅授权对合江县委书记、县长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报告得到省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主任签批表扬,我市2017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被审计厅评为全省先进。

    八、政府投资审计情况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投资审计主要抓好三个方面工作,着力消除全面完成三个转变后投资审计监督弱化的误区,一是传统竣工决(结)算审计长抓不放,共完成竣工决(结)算审计项目11个,促进节约建设资金3.65亿元,向有关部门移送违法违纪线索6件,提出审计建议意见21条。二是对3个投资体量大、代表全市投资方向的省重点项目开展跟踪审计,促进政府重大投资落地生效。三是抓实项目年审计工作,对集中开工、项目推进、创新投融资改革政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联动协同推进等投资政策和项目总体推进情况进行审计,为政府投资决策服好务。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一)竣工决(结)算和跟踪审计方面。

    1.监管不严,高估冒算依然存在。建设单位造价控制意识不强,过程管理参与不够,项目工程投资增大,高估冒算现象依然存在。11个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115.42亿元,审减3.65亿元。

    2.基本建设程序遵守不严、依法尽职履责不够到位。部分建设单位的招投标法律观念淡薄、依法办事意识不强,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违规签订合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等问题依然存在。2个项目投资超概算未向发改部门上报审批,涉及金额3707.69万元;3个项目部分子项和设计费等未按规定公开招标,涉及金额158.13万元;1个项目违反招标公告要求,以银行保函代替现金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不规范,涉及金额455.28万元1个项目新增工程187.03万元,未完善联席会议审批;3个项目先开工后办理施工许可、规划许可、环保批复、水土保持批复。

    (二)项目年专项审计调查方面。

    部分集中开工项目任务完成不够理想,1个集中开工项目进度缓慢,4个项目名义开工实际未开工;部分省重点项目推进缓慢,5个省重点新开工项目未按期开工,2个项目虚报完成投资额10.75亿元;招商引资项目联动协同推进机制执行不够到位,62个招商引资签约项目未落地开工建设,占已签约项目的29.67%;重点项目协调调度机制执行不够到位,收集的45个重点项目问题或困难,尚有19个未得到解决;2个项目未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未取得水保批复、未办理施工许可已开工建设;1个项目资金保障不到位3.9亿元。

       对审计指出的问题,相关单位正在积极整改。

    九、审计建议

    (一)进一步优化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一是不断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推动各类项目加快实施,及时发挥财政资金效益。二是强化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在切实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的同时,扩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覆盖面,提高评价结果应用水平,进一步推进财政提质增效。

    (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打好三大攻坚战。一是积极稳妥化解存量、严控增量,防范和控制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二是持续加大对扶贫领域的监管,严肃查处贪腐等问题,加强信息整合共享,提高扶贫资金绩效。三是增加生态环保投入,加强目标任务管理和指标约束,严格落实环保督察问题整改。

    (三)完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随着市属国有企业不断发展和各类国有资产的不断增加,一方面要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管,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强化约束和考核,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本报告反映的是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其中的整改情况仅是截至目前的初步整改结果,有关具体情况将以附件印送各位委员。对本报告反映的问题,我们将认真督促整改落实,并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专题报告整改的全面情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找准建设环成都经济圈开放发展示范市审计工作新定位,自觉接受市人大的监督,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为建设繁荣富裕美好眉山作出新的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2017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认为,今年审计工作报告内容反映全面,揭示问题客观。市审计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创新审计方式方法,注重提高审计实效,在稳增长、促改革、反腐倡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审计整改工作,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市政府及其审计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应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跟踪监督,压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严肃问责追责;市政府在201812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将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切实推动问题解决。坚持问题导向,区分违法违规问题、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发展与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等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的措施和要求,推动破解屡审屡犯的问题。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18831





    关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

    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2018828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彭山区选举产生的市四届人大代表付庆一申请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2018814日,彭山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同意接受付庆一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付庆一的代表资格终止。

    现报请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并予以公告。

    本次代表资格变动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68人。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彭山区选举产生的市四届人大代表付庆一申请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2018814日,彭山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同意接受付庆一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付庆一的代表资格终止。

    现在,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68人。

    特此公告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828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

    2018828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任命:

    江林为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冷晶为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

    王敏为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唐部为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免去:

    袁敏的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

    冷晶的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次会议


    2018913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

    会议议程为:审议关于提请许可对眉山市四届人大代表李志高采取强制措施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副主任吴爱玲、陈万忠、李建章、李永高、王晓丽、宋仕祥,秘书长徐智勇和委员共36人出席会议。会议由刘十庆主任主持。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提请许可对市四届人大代表李志高

    采取强制措施的议案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18912日,收到眉山市公安局报送的《关于报请许可对犯罪嫌疑人李志高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眉山市公安局认为:李志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因李志高系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眉山市公安局向眉山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提请许可对李志高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实行逮捕,或者进行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在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有关机关应当事先书面报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书面报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2018913日,经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1次主任会议决定,现提请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表决。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8913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许可对市四届人大代表李志高采取

    强制措施的决定

    2018913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许可对眉山市四届人大代表李志高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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