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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常委会公报

    2024-09-20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三次会议………………………..1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办理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3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书面)……………………..…..6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书面)……………………..  8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12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18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情况的报告(书面)….... 27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审议意见…..33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36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情况的报告(书面)........ 42

    关于《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49

    关于2016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50

    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59

    关于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报告…………………..61

    关于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67

    关于听取和审议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74


    关于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76

    关于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83

    关于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书面)……..90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

    ……………………………………………………………………….94

    关于《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草案)》的起草说明…..97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99

    关于《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起草说明……………………………………………….………….…..103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107

    关于提请审议《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说明………………….…………………………..….…..109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110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113

    关于《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

    ……..……….………………………………………………….…....132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135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三次会议


    2018425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三次会议。会议议程共16项:

    一、对市政府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政府办理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二、对市政府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三、对市政府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四、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八、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十、审议《关于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市财政注资眉山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十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草案)》;

    十三、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草案)》;

    十四、审议《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草案)》;

    十五、审议《眉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十六、审议人事任免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副主任吴爱玲、陈万忠、李永高、王晓丽、宋仕祥,秘书长徐智勇和委员共32人出席会议。会议由刘十庆主任主持。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冉登祥,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俞红梅,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彭国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吕皓,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办理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

    2018425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市人大常委会: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市政府《关于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审议意见(眉人发〔201724号)。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办理和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提高建议办理工作站位方面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高度重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提高建议办理工作站位,市政府着重做到三个着力

    (一)着力发现解决问题。为促进问题解决,市政府明确要求承办单位搞好调研和综合分析,了解建议的要求和内涵,找准问题症结,理清工作思路。在办理过程中,邀请领衔代表全过程参与,商讨解决实际问题的途径和方式,提出切实可行的办理措施。注重在办理过程中捕捉和掌握建议的信息资源和智力资源,发现和归纳各种问题及对策,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谋服务。

    (二)着力强化办理责任。要求各承办单位进一步深化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担当,以办理工作促进业务发展、推动作风转变。坚持把办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承办单位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有关科室具体办理的三级负责制,建立工作台账,选派业务骨干具体承办,力争办一件成一件。

    (三)着力推进结果公开。认真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议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相关要求,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深化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建议公开制度机制建设,严格公开程序,逐步推进建议办理和建议内容同步公开。

    二、关于进一步增强建议办理工作实效方面

    市政府把加强与人大代表沟通协调作为提高建议办理质量的重要手段,把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作为衡量办理成效的重要途径,充分协调各方,齐心协力办好代表建议。进一步增强建议办理工作实效,市政府重点做到三个注重

    (一)注重全过程沟通。要求各承办单位建立健全办理沟通协调机制,坚持做好办前、办中和办后三见面,注重办前向代表了解建议意图、办中与代表商讨解决办法、办后听取代表反馈意见。坚持把建议办理沟通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考虑、同部署、同推进,坚持先沟通再办理、先沟通再答复,通过建议办理沟通,增进相互理解,达成办理共识。

    (二)注重方式创新。进一步强化创新理念,以提高质量为中心,以增强实效为目标,防止建议办理为办而办”“就事论事现象,防止满足于简单地办一件、结一件了事,杜绝治表不治里现象。要求各承办单位坚持小切口、大视野,针对同类型问题,由此及彼,触类旁通,创新方式方法,切实找到关联性、普遍性和规律性的东西,把每一件建议办好办实办到位。

    (三)注重协同式办理。针对个别部门办理积极性不高、个别部门会办不及时等现象,要求各承办单位建立健全办理推进机制,主办单位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会办单位联系配合,确保办理工作不推诿、不扯皮,并明确涉及双牵头或有多个部门同时牵头主办的建议,由排在第一位的主办单位负责汇总办理情况,努力形成提案办理工作强大合力。

    三、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办理工作的督查方面

    市政府注重从办结率”“面商率”“满意率”“问题解决率等方面入手,从严抓好督查督办,着力在增强办理实效上下功夫,推动问题解决。为进一步完善督查督办机制,市政府突出做到三个强化

    (一)强化日常督查。根据全年承办工作目标、任务和办理时限要求,制作《建议办理工作进度情况一览表》,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办理进度慢、工作被动的单位及时督促督办。责令市政府督查室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将督查结果与评先选优、年度目标考核直接挂钩,有效防止了推诿扯皮,推动了老案难案的办理落实,提高了办理效率和质量。

    (二)强化跟踪督办。严把办理过程,运用电话督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建议办理中出现的各项问题,特别是针对代表反映强烈的,安排专人进行一一回访、跟踪督办,主动协调各职能部门,确保件件有整改、有推进。切实抓好交办、领办、办理、督办、通报等重要环节工作,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定期印发督查通报,努力推动问题真解决、真落实。

    (三)强化审查把关。严把答复格式、政策法规、答复内容和解决问题四道关,对代表提出的异议或不满意意见的办理件,责成承办单位重办,直到代表满意为止。对正在解决的建议,要求承办单位建立专项台账,逐项列出办理进度、明确完成时限;对因条件不成熟暂不能办理的,要求承办单位认真做好答复解释工作,并继续留存办理,努力促进问题解决。

    特此报告。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的情况报告(书面)

    2018425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人民政府接到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人发20179号)后,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对照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实施清单化管理,制定措施逐条落实,现将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年初预算到位率问题

    通过认真分析研究2018年工作计划,进一步细化年初预算,确保大部分预算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市本级和各区县2018年年初预算到位率全部达到60%以上,其中市本级82.3%、东坡区86.7%、彭山区70%、仁寿县67%、洪雅县68%、丹棱县84%、青神县73.8%

      二、预算编制精准度问题

    2018年市本级预算编制严格执行二上二下的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强化财政与预算单位的沟通协调,规范项目设立程序,全面实施预算编制与资产管理有机结合,深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报送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审查的2018年市本级预算,全面做到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经济分类基本支出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新增功能分类到项和经济分类到款表格。各区县2018年部门支出预算全部实现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部门预算编制更加细化。

       三、预算编制基础工作开始时间问题

    市本级和各区县2018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全部于20178月启动,制定2018年预算编制工作方案,收集预算基础数据,测算预算收支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调整预算口径,夯实预算编制基础,切实提高2018年预算编制水平。

    四、按法定时限将文本送人大常委会时限问题

    市本级和各区县已严格按照《预算法》关于相关文本报送时限规定,在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召开的30日前将预算草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送到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初审和征求意见。

    五、盘活存量资金问题

    市本级和各区县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精神,2017年结转结余资金进行了全面清理,凡基本支出和结转两年以上的项目支出已全部收回财政统筹安排,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支出等重点支出。

    六、预算信息公开问题

    为切实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全市各级财政于201710月组织开展了2017年度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重点对预决算公开内容完整性、细化程度、及时性、公开方式进行检查,共检查预算部门676个,决算部门664个以及市本级、6个区县政府预决算。检查结果表明,我市预决算公开细化程度、及时性、公开方式基本符合相关规定,公开内容较完整,公开范围已覆盖年度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报告、部门预决算表(除涉密单位)。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做好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预算信息公开等工作,提高政府理财行政能力,用好财政收入,推进眉山市经济社会发展。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

    市人民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情况报告

    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书面)

     2018425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肖忠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人发〔201711号)要求,市政府进一步强化举措,深入推进全市脱贫攻坚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加大力度推进脱贫攻坚

    (一)下足绣花功夫实现再战再胜。2017年,全市上下围绕两不愁、三保障目标和四个好要求,坚持一手抓聚力攻坚,一手抓成效巩固,下足绣花功夫推进“1593”脱贫攻坚,20103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11万人待省审核认定)、30个市定贫困村达标退出,继2016年彭山、丹棱、青神基本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后,2017年东坡、仁寿、洪雅基本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建档立卡的10.94万贫困人口、316个贫困村(含4个省定贫困村)整体达到脱贫退出标准,全市基本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建立长效机制实现稳定脱贫。着力健全精准帮扶、精准投入、精准监督等机制,突出产业就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兜底扶贫、回头看回头帮等重点,积极推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户”“农村电商+扶贫”“乡村旅游+扶贫等模式,提升脱贫质量,巩固脱贫成效,实现稳定脱贫。

    二、坚定不移推进统筹城乡模式

    (一)大力推广土地委托流转。印发《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推广土地委托流转,为适度规模经营提供政策支撑。成立土地流转服务公司121个,通过市农业信息网农经专栏和区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布农户流出业主转入信息214条,指导农民合作社流转土地19万亩,家庭农场流转土地15万亩,农业企业流转土地20万亩。

    (二)重点推进易地扶贫搬迁。按照因地制宜、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灵活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城镇购房等方式引导贫困群众向中心村镇、园区、城区转移,全面完成36679962人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其中近2000人城镇购房搬迁。通过公益岗位、土地流转、资产入股等方式加大搬迁户后期扶持力度,确保搬迁一户,稳定脱贫一户。

    (三)广泛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将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全部纳入就业专项资金自持范围,落实贫困家庭劳动者公益性岗位补贴,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劳务品牌培训等,确保贫困家庭中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至少1人就业,转移就业创业21597人。

    三、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

    (一)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彭山开展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金融机构累计向业主发放经营权抵押贷款3522.18亿元。引导农民依托优势农业产业成立合作社3148个、家庭农场3418家,创建省级示范社100个、省级示范农场46个,全市适度规模经营面积76万亩,适度规模经营率29%。目前,全市农村土地流转存量面积110万亩,占二轮承包耕地面积的42%,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8亿元,流出农户季节性务工收入1亿元以上。

    (二)全面完成农村电商网点建设。依托国家、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大力推广农村电商+扶贫模式,建成电商孵化园6个、电商服务平台20多个、村级电商网点900多个,基本实现电商公共服务县乡村三级全覆盖。大力举办京东网上枇杷节”“互联网+不知火桔橙节互联网+会节活动,打造腌腊制品、生鲜水果等特色产品电商品牌,2017年网络零售额139亿元,较2016年增长29%,增长率在全省领先。

    四、着力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

    (一)深化改革农村产权制度。印发《眉山市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十五条举措》,在52个村开展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6万人,清产核资总额6300万元,量化资产总额3475万元,发放股权证书3422本,有经营性集体经济收入的村达1003个。

    (二)不断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建立贫困村产业扶贫基金3209万元,扶持316个省市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产业。落实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7011万元,提升村级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固定资产规模。在12个村开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各试点村集体经济收入均在10万元以上,人均达136元。2017年达标退出的30个市定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人均累计均达到6元以上,主要来源为出租集体资产、流转土地、产业分红等,全市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基本实现稳定增长。

    五、加强扶贫政策法规学习宣传

    (一)开展精神扶贫行动。坚持扶贫与志、智双扶相结合,扎实开展四好村创建,持续办好农民夜校,通过双向评价、上门引导、选树先进典型等途径深入开展感恩奋进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用好村规民约、评选道德模范、创建文明家庭、科普宣传等为抓手,推进贫困群众移风易俗、破旧立新,加快补齐精神短板,坚定贫困群众脱贫奔康的信心。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坚持通过眉山电视台、眉山日报、市扶贫移民局网站(微信公众号)、各级各类干部大讲堂及走基层活动,大力宣传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关于脱贫攻坚的重大部署,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大力宣传中央、省委脱贫攻坚政策措施,大力宣传脱贫攻坚取得的显著成效,既使扶贫干部全面系统掌握扶贫政策和要求,又赢得贫困群众理解和支持。

    六、规范统计、考核、帮扶要求

    (一)切实减轻基层脱贫攻坚负担。印发《关于进一步防治形式主义减轻基层负担切实抓好脱贫攻坚的通知》,对删繁就简资料表册、统筹开展检查考评、精简会议文件、规范调查研究、严格考核问责五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专项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脱贫攻坚资料删繁就简工作的通知》,对基层扶贫干部反映强烈的档案资料删繁就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全市脱贫攻坚档案资料进一步精简规范。

    (二)强化驻村干部教育管理考评。累计举办各级各类培训班8期,培训驻村干部3724人次。组织58名脱贫攻坚干部赴井冈山干部教育学院举办脱贫攻坚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学习井冈山在全国率先脱贫的经验。完善驻村干部管理服务机制,印发《切实关心爱护脱贫攻坚一线干部激发干事创业活力实施方案》《关于贯彻落实王东明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扎实做好干部驻村帮扶工作的通知》,坚持工作纪实制度、严格考勤制度,确保第一书记全脱产,驻村工作组成员在村时间不少于全年工作日的三分之二。严格按照《精准识别准确率、精准帮扶满意度考核实施方案》对各级各部门驻村帮扶工作进行考核,开展驻村工作专项督导4轮,走访调研贫困村252个,推动帮扶工作落地落实。

    (三)深入整治扶贫领域突出问题。印发《关于开展扶贫领域3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开展专项整治2轮、专项督查521次,发现问题316个,以发点球方式反馈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扶贫领域问题5490人,给予纪律处分89人,组织处理1人,通报曝光2341人。抓好扶贫领域接访办件,坚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确保及时依法合规,经得起群众查询和历史检验,受理、办理群众来信来访130件。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法院

    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审议意见》

    情况的报告(书面)

    2018425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人大常委会将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列为2017年专项审议议题,常委会主任刘十庆、副主任李建章先后三次率队深入全市基层法院进行调研。2017629日,常委会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2017912日至19日,常委会主任刘十庆再次率队督查全市法院及市级相关部门学习、贯彻、落实《决定》的情况。常委会还成立了以刘十庆主任为组长的调研组,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20171026日,常委会专题听取了市中院院长张能关于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书面审议了常委会专题调研报告。常委会充分肯定了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所取得的阶段性成绩,同时指出还存在部门多元化配合支持力度不够网络查控体系建设尚未完全对接执行救助保障不均衡对失信惩戒的宣传力度不够问题。市人大常委会要求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一是进一步落实眉山执行工作大格局,二是切实加强源头治理,三是持续提高执行案件效率,四是进一步提升执行威慑力,五是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六是加强机制创新与经验创造。

    针对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市中院党组于20171027日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和全面部署,截至目前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加以整改落实。

    一、深化执行工作大格局

    坚持党的领导。两级法院分别向党委、党委政法委专题报告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情况,两级政府加大了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保障力度,全面落实了执行救助资金和网格员协助执行等执行专项经费,2017年度全市法院共使用执行救助资金340万余元、发放网格员协助执行津贴近10万元。

    完善部门协作。2017年度全市法院及时召开执行联席会议,通报执行工作情况,传达相关会议精神,解决执行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2018年,将继续发挥执行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按照国家发改委、最高法院和国土资源部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曝光惩戒平台,开展失信被执行人不动产交易限制

    加强组织领导。为统一指挥和调度全市执行工作,市中院于20182月成立了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决胜领导小组,由中院院长任组长、常务副院长任副组长、中院领导班子成员、基层法院院长为成员,每两月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会议坚持问题导向,由中院执行局分析执行工作形势、安排部署执行工作任务,基层法院院长对中院执行局指出的工作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到位。目前已经召开领导小组会议2次,区县法院已整改突出问题18个。从20184月开始,中院执行局每半月对执行重点工作进行通报,每月对执行案件质效进行通报。20185月,市法院将根据省法院的部署,组织区县法院院长开展院长大比武执行竞赛活动,检验一把手对执行工作的重视程度、对执行业务的熟悉程度、对执行工作的保障力度、对执行联动的协调力度、对各项要求措施的落实力度。2018年年初,市中院制定了《2018年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意见》,将全年执行工作划分36项内容,层层分解任务,由两级法院院长牵头、挂图作战,年底将对基层法院院长、主管副院长承办执行案件情况进行考核。

    加强保障工作。2017年,全市法院共增加执行人员28人。2018年,按照最高法院周强院长要求,全市法院将开展兵团作战,法院人财物向执行部门全面倾斜,抽调全院力量参与执行攻坚,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在2017年度的基础上再次增加执行人员15人、员额法官2人,执行人员已达到政法编制15%的硬性要求。

    二、提升执行案件质效

    2017年,全市法院在全省法院执行综合考评中荣获一等奖,排名全省第2,创造了眉山法院执行工作历史最好成绩。最高法院、省法院多次编发专条信息、《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四川日报》多次宣传报道眉山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效。

    加强源头治理。不断巩固和深化多元解纷眉山经验,实现纠纷分流和矛盾化解,切实减少执行案件,有效缓解人案矛盾。加强立审执破衔接,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申请提示,以保全促调解、促执行。2017年全市法院共办理诉讼保全案件1339件,受理了银鹏公司天健瓷业等破产案件6件,消化了一大批执行积案,打通了解决执行难最后一公里。针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市中院在20183月制定了《关于开展在立案审查阶段适用律师调查令工作的意见(试行)》,扩大了律师调查令的适用范围。

    加大执行力度。2017年度全市法院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结率95.7%、执行标的到位率94.8%,执行到位金额12.4亿元、同比提高13.8%2018年全市法院将继续加大有财产案件办理力度,提升实际执行率、标的到位率。严格规范终本案件办案程序,确保终本案件合格率达95%以上。

    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功能,全面加强案件流程节点监管。严肃查处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改进司法作风、树立司法权威,2017年约谈执行人员5人次。

    三、增强执行威慑效果

    加强失信惩戒。2017年全市法院通过报纸、电视、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曝光 老赖”2874名,审查公职人员晋职、代表委员任职征信859人次,限制老赖乘飞机、坐高铁、住宾馆等高消费1987人次,限制出国出境133人次,广泛发布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律义务的通告10000份,市中院制定了《关于在民事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的暂行办法》,采取专群结合,发动群众揭发和围堵老赖。根据应纳尽纳的要求,老赖全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正在初步形成。2018年,全市法院将积极探索失信惩戒网格化,及时将失信名单推送给综治网格员,在老赖住所地所在社区广泛张贴,实现信用惩戒精准化

    严惩拒执行为。2017年底开展为期四个月的加强失信惩戒、打击拒执行为专项行动,全年全市法院共司法拘留78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4人。

    开展专项行动2017年度开展了曙光行动执行大会战7大专项执行活动,推动执行攻坚克难,营造合围老赖声势,受到《人民法院报》、《四川日报》等媒体持续关注报道,得到市委慕新海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刘十庆主任批示肯定。2018第一季度开展了司法大拜年专项行动,第二季度将开展失信大曝光专项行动,第三季度将开展执行大攻坚专项行动,第四季度将开展打击拒执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四、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

    丰富和完善执行网络查控体系建设2017年,全市法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与全国3700多家银行以及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联网,人民法院查人找物的能力得到极大提升,主要财产形式一网打尽的目标正在逐步实现。2018年,将按照最高法院、国家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在3月底以前实现第一批21家全国性银行的存款网上查询、冻结和扣划,以及金融理财产品的网上冻结,其余全国地方性银行在4月底前实现存款网上查询、冻结和扣划,5月底前实现金融理财产品查询,6月底前实现金融理财产品的冻结、扣划。下一步将根据最高法院的部署,对不动产、保险理财产品、公积金等实现网上查冻扣。

    全面实行网络司法拍卖以网络司法拍卖为原则,传统司法拍卖必须经过市法院执行局同意并报省法院执行局批准。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网拍卖事务外包,以信息化手段打破地域限制,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缩短财产处置周期,杜绝权力寻租。2017年度实施网络拍卖92件次。

    全面深化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实战化运行。开展执行指挥中心改扩建工作,配备会商系统。以执行指挥中心为中枢,安排双人全天候值班,严格落实执行指挥平台的13项功能,及时采集执行信息、统一发布执行指令、统一查控财产、统一监管流程节点,定期发布执行通报,实现执行案件办理全程信息化、管理智慧化。

    五、多措并举营造执行氛围

    2017年全市法院在眉山日报、眉山电视台持续宣传执行工作,11月上旬开展了全市执行干警向全社会庄严承诺和加强失信惩戒、打击拒执行为启动仪式,邀请市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参加仪式,加以广泛宣传。2017年底,在全市各乡镇、街道悬挂以加强失信惩戒、打击拒执行为等相关执行工作的标语200余条。

    2018年初,青神法院牵头试点与三大通讯运营商合作,开设老赖手机彩铃定制工作,全市范围内掀起了围猎老赖的新高潮。2018年第二季度将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宣传周,对失信大曝光院长大比武竞赛活动开展声势浩大的专题宣传。

    六、加强机制创新与经验提炼

    2017年全市网格员共协助法院查人找物744次、送达文书215份、协助执结案件79件次,全年轮训网格员2798人次。仁寿法院积极探索研发了智慧执行机制,在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动员部署会上,网格员协助+智慧执行受到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充分肯定,最高法院江必新副院长及省法院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肯定,被写入2018年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意见,向全省推广。

    2018年,全市法院加大了对网格员协助执行机制应用力度,1-3月网格员协助查人找物636次、送达文书218次、宣传法律156次、协助执结案件7件。20183月底前仁寿法院已经完成智慧执行软件修改定型,4月底前全市法院将完成系统安装和终端配备,5月份全面正式运行,实现案件进度及时掌握、流程节点及时提醒、图片视频及时上传、重要信息及时推送,进一步深化严格执行、规范执行。

    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决胜之年,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全市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决议要求,进一步增强解决执行难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定信心,坚持不懈,攻坚克难,坚决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特此报告。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市政府认真贯彻实施邮政法,紧紧围绕建设普惠邮政、智慧邮政、安全邮政、诚信邮政、绿色邮政的发展目标,不断优化发展环境、扩大产业规模、提升邮政普遍服务能力、健全监管体系,2017年,眉山市邮政业四大指标增速实现三个全省第一,一个全省第二,超额完成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作出了积极贡献。针对邮政业发展中面临的不充分、不平衡、不适应的问题和困难,市政府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解决制约邮政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导向,精准把握邮政业发展趋势,提高站位和决策能力,促进邮政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现代生活需求。现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公众知晓率。各级人民政府,邮管、公安、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利用眉山日报、眉山电视台本地主流媒体及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系列宣传报道,尤其在普法宣传月、国家宪法日(法制宣传日)等时间节点,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邮政法和《快递暂行条例》。

    二、突出规划引领,构建快递物流业发展平台。一是用地规划。综合考虑地域区位、功能定位、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发展等因素,将仓储物流、邮政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二是分拣中心建设规划。率先在东坡区、仁寿县建立邮件、快件仓储分拣中心,制定分拣中心建设规划,明确场地位置、面积、建设要求、供给方式等,力争在20188月底前完成调研及规划选址,2019年投入建设;其他区县根据自身发展需求确定规划建设时序。三是末端网点规划。将快递末端服务网点设施纳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新建住宅小区应结合物管用房打造多功能用房,预留邮件快件代收代投、智能包裹柜等公共配套服务用地。

    三、完善城乡网点建设,提升末端服务能力。因地制宜解决好老旧小区末端网点寄递问题,支持传统信报箱改造,鼓励快递企业与社区服务中心、物业、便利店等开展合作,建设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加快推进交邮融合、快邮合作,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配送网点,实现乡乡有网点、村村通快递,打通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利用好闲置的乡镇、村、社区、学校办公用房,确保快递物流最后“100畅通。

    四、逐步完善监管机构建设,提升安全监管能力。邮政业务量大及确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区县,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并结合机构改革,落实县域邮政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夯实基层行业监管力量。

    五、强化规范管理,提升行业竞争力。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制定邮件、快件专用车辆的管理办法,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持证、统一保险、统一备案,并保障邮政、快递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城市通行、临时停靠;推进快递专用车辆节能减排,扩大新能源车使用比例;加强对快递、物流企业的安全管理,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技能和安全培训。

    以上审议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将进行跟踪监督,办理落实情况将在20194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18425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8425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安排,3月中旬,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为组长、副主任宋仕祥为副组长的执法检查组,对全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在专题学习培训邮政法的基础上,深入东坡区、彭山区、仁寿县,实地察看了中通、百世、韵达等邮政快递企业,香洲美庐小区、四川工商学院等末端服务网点,与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行业协会负责人进行了交谈,查阅了相关资料,听取了市、区县政府的汇报,召开了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座谈会,收集了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的书面报告,对我市贯彻实施邮政法情况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下面,我受执法检查组委托向常委会报告相关情况。

     一、贯彻实施邮政法的做法和成效

    2015年修正的邮政法实施以来,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建设普惠邮政、智慧邮政、安全邮政、诚信邮政、绿色邮政的目标,落实一系列举措,推进全市邮政和快递业快速发展,多项指标名列全省前茅,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行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201211月,成立眉山市邮政管理局;20167—20175月,相继设立眉山市和仁寿县邮政业服务中心;201710月,仁寿县首获批准设立邮政管理局,填补了眉山市无县级监管机构的空白。市上相继出台《眉山市邮政业十三五规划》《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眉山市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山市快递服务网点综合测评实施方案》《推动寄递物流业等新兴行业治安管理机制建设实施方案》,为邮政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同时也搭建了公安、邮政、交通等部门会商平台。

    (二)产业规模迅速扩大。2017年,全市邮政业四大指标增速实现三个全省第一,一个第二,超额完成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分别是邮政业业务量完成9.92亿元,同比增长69.65%,列全省第一;邮政业业务收入完成6.72亿元,同比增长55.53%,列全省第二;快递业务量完成3845.47万件,人均快递使用量达11件,同比增长96.85%,列全省第一;快递业务收入完成3.91亿元,同比增长97.98%,列全省第一。2017年,支撑网络零售额达到139 亿元,同比增长29%,推动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达到13.7亿元。目前全市共有邮政普遍服务网点239处,城区智能包裹柜110台,邮乐购服务站970处,全市乡镇普遍服务网点覆盖率100%,建制村直接通邮率为100%,全市共有快递品牌34个,快递服务网点446个,其中法人企业45家,分支机构224个,末端备案网点177个,快递车辆625辆,从业人员3598人。全市投递网络651条,其中普服邮路96条,商业邮路222条,农村邮路365条,邮路总长1.85万公里。东坡区投入50万元,开通了农产品进城专线邮路,实现了邮车进村。百世、韵达两家公司入驻经开新区,申通入驻五洲国际装饰博览城,中通、圆通等公司扩建场地面积共计约26亩,通过自建仓储、分拨中心,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加快与电商融合发展。

    (三)邮政普遍服务扩面提标。2017年,全市完成9处空白乡镇网点补建,村邮站250处,基本实现了乡乡设所,投递到村。全市共有邮政营业场所239个,邮件分拣场所6个,邮箱265个,便民服务网点1150处。普遍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在传统普遍服务基础上叠加缴纳电费、税费、通信话费、续期保费、销售生活日用品及农资等服务,服务民生、服务三农领域不断拓宽。邮政包裹快递三日妥投率达到99.48%,农村及时妥投率达到96.33%,妥投信息实时反馈率城市达到99%,农村达到92.8%。东坡区百米需供应链旗下的熊猫快收、祥宇速递将服务触角延伸至社区、高校,有效解决我市快递仓储末端派件难问题。增强行业自身的服务功能,如彭山成立的快递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引领行业有序发展,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监管体系逐步健全。明确各区县在县级邮政管理机构未正式组建前,由各区县交通运输局承担寄递物流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探索多部门联合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邮管、公安、国安、教育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全市邮件快件实名收寄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实施方案》《规范高等学校校园快递服务管理的通知》。完善邮政业申诉与市场监管工作的衔接和联动机制,2017年,全市邮政业消费者申诉1008件,办结率100%,群众满意率99%。强化重点检查。高度重视党和国家重大会议活动、重要节假日以11”“12”快递业务旺季等时节的寄递渠道安全服务保障,充分发挥部门合力,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培训,严格落实三个100%”制度,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矛盾纠纷化解。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从执法检查情况看,我市贯彻实施邮政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邮政业发展中面临的不充分、不平衡、不适应的问题应引起重视并妥善解决:

    (一)社会对邮政法的认知度不高。新修订的邮政法颁布施行以来,虽然举行了一些宣传活动,但很大程度上是对行业内的宣传。而面向全民的、社会的宣传不够,甚至连民营的一些快递公司负责人还不知道有邮政法。对外宣传未在全市范围内形成较大影响,邮政承担的普遍服务工作没有被社会各界广泛了解。

    (二)行业发展的现代化程度偏低。企业规模不大、实力不强,高端供给能力不足。快递企业小、散、弱问题仍较突出,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还需提升。快递、物流园区规划布局不够合理,快递、物流资源整合与配置力度不够;现代化仓储、多式联运转运尚未得到充分发展,快递企业操作处理场地多为租用,稳定性差;大部分快递企业对先进信息技术和自动化设施的应用不多,还未建立起有效的管理系统和电子商务平台。快递标准推广力度还不够,技术装备、服务标准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快递从业人员队伍不稳定、流动性大,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缺乏系统的、专业的技能培训。

    (三)行业监管力度不够。在邮政业高速发展的环境中,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出现,快递业务量增长迅猛,东坡区的快递业务量已经占到全市80%,安全形势也更加凸显,现有的监管力量、监管体系很难适应邮政监管的现实需要。快递、物流行业管理部门较多,存在协作机制不健全、监管合力不够的问题。

    (四)最后100尚未得到有效解决。邮政快递末端网络体系建设仍不完善,服务农村的邮政基础设施建设仍有很大提升空间。邮政业与快递、物流业关联发展不够,邮政在农村的网络、信息和服务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农村邮政网点、村邮站、三农服务站等邮政终端设施利用效率较低,消费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还不畅通。快递城市末端配送网点设置不够、覆盖面不广。快递车辆在上路行驶、临时停靠作业等方面存在一些困难。

    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一是认识滞后。长期以来,人们对邮政事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是小行业、低税产业无足轻重。邮政业迅猛发展、超前发展,远远超过人们的认知水平,社会对行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需求准备不足、应接不上。二是规划滞后。分拨中心用地、建设、小区功能房、末端网点等还无全面、系统的规划。三是创新不够。随着现代通信业飞速发展,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化等被广泛应用,对传统邮政的创新不够,两张皮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邮政的行业准入、行业规范、行业制度等未能及时跟上,行业队伍呈现散兵游勇现象。四是监管薄弱。此前邮政法规定的邮政监督体制只强调到省、市两级。目前,我市除仁寿县外,其他区县还未成立邮政管理局和邮政业服务中心,寄递物流企业的安全监管由区县交通运输局代管。由于区县交通运输局没有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权,在贯彻实施邮政法、执行市场监管等方面存在困难。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好邮政法的建议

    邮政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直接、最现实、最普惠的民生,联系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解决制约邮政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坚持市场化、标准化、智能化、规范化,精准把握邮政业发展趋势,提高站位和决策能力,促进邮政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现代生活需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公众知晓率。进一步加大对邮政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对邮政法律法规有所知晓,特别是市县两级邮政管理局要本着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利用普法宣传月、国家宪法日(法制宣传日)等时间节点,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邮政法和快递条例的主要精神,宣传其与民生和千家万户的密切关系,让人民群众了解邮政、快递行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邮政、支持邮政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突出规划引领,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一是逐步完善用地规划。综合考虑地域区位、功能定位、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发展等因素,将仓储物流、邮政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二是完善分拣中心建设规划。率先在东坡区、仁寿县建立邮件、快件仓储分拣中心,制定分拣中心建设规划,明确场地位置、面积、建设要求、供给方式等,力争在20188月底前完成调研及规划选址,2019年投入建设;其他区县根据自身发展需求确定规划建设时序。三是着力末端节点布局及转型升级。要按照公共服务的新定位,建设稳定、高效、便捷的末端服务网络将快递末端服务网点设施纳入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新建住宅小区应结合物业管理用房、门卫用房打造多功能用房,预留邮件快件代收代投、智能包裹柜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具体办法,因地制宜解决好老旧小区末端网点寄递问题,支持传统信报箱改造,鼓励快递企业与社区服务中心、物业、便利店等开展合作,建设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鼓励以单建共享或联建共享或第三方公司合资的形式,加快智能包裹柜等自助服务设施在人口集中的社区、学校、办公区建设投运。四是深入推进快递下乡工程。结合四好农村路建设和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程,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利用村邮站、镇村电商服务点、村级活动中心、客运站等公共资源平台,加强末端网络模式创新,加快推进交邮融合、快邮合作,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配送网点,可利用好闲置的乡镇、村、社区、学校办公用房,实现乡乡有网点、村村通快递,打通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

    (三)完善体制机制,提升安全监管能力。突出重点,对邮政业务量大及确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区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相关政策,有序推进县域邮政机构的组建,探索区县邮政监管模式,夯实基层行业监管力量,落实好属地责任;市邮政管理局要加快邮政业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强化对全市邮政业日常运行安全监测、预警;各级政府邮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各项政策红利的落地,积极参与邮政设施的规划、验收等工作;相关部门要围绕邮政工作,加强沟通联系,履行好促进邮政业发展的义务,建立良好的协同合作机制,做到资源、信息共享,安全、责任共担。

    (四)规范行业管理,提升行业竞争力。要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要加强对快递、物流企业的安全管理,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加大对从业人员的技能和安全培训。制定邮件、快件专用车辆的管理办法,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持证、统一保险、统一备案,并保障邮政、快递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城市通行、临时停靠。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衍生更多寄递服务需求,推动邮政业上下游产业链和关联产业协同发展,为快递业引进来,走出去创造有利条。鼓励企业积极融入智慧城市建设,无缝对接城市配送体系、无缝对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升快递服务信息化水平和快递末端投递智能化水平。引导快递企业树立绿色环保意识,推广应用绿色包装技术和材料,推进快递专用车辆节能减排,扩大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发挥快递行业协会作用,帮助其健全运行机制,推进行业规范自律,建立行业诚信体系。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情况的报告(书面)

     2018425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将全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有关情况作简要汇报:

    2015424日新修正的《邮政法》实施以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我市深入贯彻落实《邮政法》等法律法规,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新要求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安全发展为抓手,创新监管机制,强化工作措施,邮政业发展取得了较好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所做工作

    (一)落实监管力量,落实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126号)要求,201211月,组建眉山市邮政管理局,并在省内率先将邮政管理部门纳入地方政府部门序列考核。到2015年,原眉山市邮政局及区县邮政局相继更名为公司,20167—20175月,相继设立眉山市和仁寿县邮政业服务中心,201710月,获批设立仁寿邮政管理局。为解决部分区县无邮政监管机构,存在监管盲区的问题,2016712日,市上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各区县对寄递物流行业的监管责任,以纪要形式(眉府阅〔201647号)明确在县级邮政管理机构正式组建前,由各区县交通运输局承担寄递物流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并要求积极推动区县邮政管理机构的组建。

    (二)制定行业规划,出台配套政策。坚持规划引领,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印发了《眉山市邮政业十三五规划》。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制定出台《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眉府办发〔201458号),对我市快递车辆通行难、末端投递设施建设难等问题给予政策支持。出台《关于印发眉山市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函〔201790号),明确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扶持政策和资金补贴方式。目前,2017年快递业发展奖补资金已完成审批,近期资金将落实到位。

    (三)构建服务体系,提升保障能力。一是提升邮政普遍服务能力。依法开展邮政普遍服务网点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完成全市9处空白乡镇网点补建,进一步完善全市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目前全市共有邮政普遍服务网点239处,城区智能包裹柜110台,村邮站250处,邮乐购服务站970处,86处邮政普遍服务自办网点叠加缴纳电费、话费充值、代购飞机汽车票、销售生活日用品及农资等便民服务。全市乡镇普遍服务网点覆盖率100%,建制村直接通邮率为100%,邮政包裹快递三日妥投率达到99.48%,农村及时妥投率达到96.33%,妥投信息实时反馈率城市达到99%,农村达到92.8%。二是健全快递网络服务体系。严格落实快递业务经营准入备案,加强快递企业属地化管理,维护行业准入秩序,目前全市共有快递品牌34个,快递服务网点446个,其中法人企业45家,分支机构224个,末端备案网点177个,快递车辆625辆,从业人员3598人,128个乡镇快递服务实现全覆盖,形成以市区为中心,各县为节点,辐射市、县、乡、村的快递服务体系。三是推动快递与电商协同发展。通过对青神、仁寿两地的实地调研,积极与商务部门协调,对接眉山经开新区、仁寿文林工业园区等,积极推动快递企业入驻电商物流园区。目前百世、韵达两家公司入驻经开新区,申通入驻五洲国际装饰博览城,中通、圆通等公司扩建场地面积共计约26亩,通过自建仓储、分拨中心,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加快与电商融合发展。

    (四)强化行业监管,落实监督考核。一是开展专项整治。成立眉山市危爆物品寄递物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对市、县(区)、乡镇邮政、快递网点开展寄递渠道安全整治,共计检查全市邮政、快递服务网点422处,清除重复备案、不合规网点180处,口头限期整改企业43家,约谈企业5家,作出行政处罚3起。二是规范行业秩序。制定出台了《眉山市快递服务网点综合测评实施方案》,将全市所有快递服务网点纳入测评范围。邮管、公安、国安联合印发《加快全市邮件快件实名收寄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推进我市实名收寄信息系统应用。邮管、公安、教育部门联合印发《规范高等学校校园快递服务管理的通知》,推动校园快递服务标准化。市公安局出台《推动寄递物流业等新兴行业治安管理机制建设实施方案》,搭建公安、邮政、交通等部门会商平台。三是强化重点检查。高度重视党和国家重大会议活动、重要节假日以11”12”快递业务旺季等时节的寄递渠道安全服务保障,充分发挥部门合力,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开展联合执法和联合培训,严格落实三个100%”制度,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矛盾纠纷化解。几年来,通过严格的监管检查,全市共查处利用快递寄递毒品5起、危险化学品2起、枪支配件1起、反动宣传品1起、假烟3起、假币2起,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树立了行业的形象。四是强化监督考核。印发《眉山市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眉山市邮政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下发《眉山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每季度对区县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通报,将寄递物流安全管理考评结果按权重折算计入市上对各区县绩效保证目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总分。

    (五)加强法律宣传,提升普法意识。一是在广大群众中开展普法宣传。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26国际禁毒日”“12.4法制宣传日”“10.9世界邮政日等重要节点和日常检查,通过宣传栏、邮政快递企业交流群、标语、横幅、传单、电视、报纸等,广泛宣传《邮政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了社会各界对邮政行业法律法规的认识。二是在行业人员中进行专题学习。通过专题讲座、集中学习、以案释法,加强对《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四川省邮政条例》《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新《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四川省寄递物流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开展了学法守法用法百日教育培训活动,印制了《邮政行业法律法规汇编》分送企业,提高了邮政行业从业人员知法守法的意识。三是对行业重点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每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公安、消防、国安等部门分别对全市邮政、快递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综合培训及应急演练。

    2017年,全市实现邮政业业务量9.92亿元,同比增长69.65%;邮政业业务收入完成6.72亿元,同比增长55.53%;快递业务量完成3845.47万件,同比增长96.85%;快递业务收入完成3.91亿元,同比增长97.98%;四大指标增速实现三个全省第1,一个第2,超额完成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我市邮政管理工作在全省21个市州中综合排名第一,且获行业发展一等奖,市场监管一等奖,精神文明建设三等奖。在安全管理上,为全面落实国家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个100%”要求,创新提出教育培训、责任落实、责任追究的三个100%”。眉山市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多次接受国家、省、市各级领导督导调研,2016年作为先进典型,省上专题拍摄宣传片并在全省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会上播放交流。

    二、存在的问题

    (一)宣传力度还不够。在《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上,有的区县和部门思想不重视,认识不到位,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还不够高。

    (二)制度建设滞后。针对邮政业发展迅猛的现状,对行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需求研究还不够,现在政策制度不能适应邮政业的发展需求。

    (三)监管力量薄弱。目前市邮管局配备8人,市邮政业服务中心配备5人。面对全市近700处网点,9000万件的收投量,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国家、省上相关文件要求,区县要组建区县监管机构,配置专职人员,但目前除仁寿外,其他区县仍由交通运输部门代管,人员和手段都无法保证。

    (四)管理杂乱无序。市场主体多,全市有快递公司446家,参差不齐,分散零乱;寄递成本高,一些偏远乡村由于叠加整合资源不够,成本高,还存在乱收费;从业人员准入门槛低,培训不到位,素质不高,造成投诉较多;寄递量大,包装材料浪费大,不环保;没有集中统一的快递分拨中心,快递城乡末端网点建设与规划不同步,高校周边快递企业摆摊设点、杂乱无章,安全隐患多;快递车辆不统一,标识不统一,保险购买验证,通行不方便;科技含量不高,对货品检验只停留中初级水平上。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要把普及《邮政法》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邮政事业的良好氛围。

    (二)推进顶层制度设计。积极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争取将我市邮政行业发展中存在监管力量配备、规划同步建设等新情况、新问题、新需求纳入地方立法范畴,为行业发展提供可遵循的政策制度。

    (三)完善执法监管机制。积极推进各县(区)监管机构设置,健全机构队伍,配置专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设立县(区)邮政业服务中心(邮政管理局)。加快市邮政业安全监控中心建设,强化对全市邮政业日常运行安全监测、预警。探索经营主体退出机制,建立市县(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形成一盘棋。

    (四)强化行业规范管理。继续推进快递专用车辆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统一保险、统一备案管理制度,探索将快递专用车辆纳入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范畴;制定全市快递业服务人员从业标准,并按标准培训从业人员。2020年底前,建成快递人才培养基地1—2处,培训不少于1万人次;将快递业务技能培训纳入人社系统的劳动技能培训范畴,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引导快递企业树立绿色环保意识,探索建设快递包装循环回收试点;提高快递企业科技水平,落实好《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确保三个100%落实到位。

    (五)加大政府支持力度。一是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规划集中建设分拨中心。二是按照规划先行,适度超前的模式加快末端网点建设。同时因地制宜解决好老旧小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末端网点建设。结合结合四好农村路建设和产业发展需求,深入推进快递下乡工程,实现乡乡有网点、村村通快递。三是落实奖补政策。按照业务量大小、科技投入、分拨中心建设、安全管理、智能快件箱建设等给予财政资金奖补,保障邮政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满足好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新向往。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贯彻实施情况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市政府在贯彻实施体育法的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着力增强人民体质,在强化保障、普及群众体育、加强学校体育、发展竞技体育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市的体育事业得到稳步健康发展。会议指出,受重视程度、客观条件、体制机制等因素制约,体育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仍需进一步加以落实。为此,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制度保障,依法治体兴体。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二是科学规划。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进入同级规划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参加大型建设工程规划论证会,通过提前介入,提高我市体育场馆建设和健身设施规划的专业化水平。科学落实未来几年体育设施建设,在中心城区形成市、区、社区统筹发展的三级公共体育设施配置体系。三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居民住宅区竣工时体育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工作。

    二、进一步加快设施建设,推动全民健身。一是争取到2020年,努力实现在城区建成15分钟健身圈,农村公共健身设施实现全覆盖,人均体育场地设施面积达到1.2平方米,把眉山市建设成为具备承办国际单项赛事和四川省综合性体育赛事能力的特色体育强市。二是统筹安排和优化配置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数量、种类和规模,逐步缩小区县之间、城乡之间差距,编制好学校、街道和居民住宅区等体育设施规划,科学谋划天府新区眉山区域、岷东新区等重点区域的体育设施布局。三是推广体育公园模式。在东坡城市湿地公园二期修建简易公共体育设施和健身步道,缓解我市体育场地数量少的矛盾,满足市民健身需求。四是推广共享模式。重视学校体育场地改善和设施建设,借鉴彭山一中(新校区)共享四川省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和仁寿城北实验初中共享县体育场的做法,改善学校体育教学条件,保证学校体育的正常开展。五是重视小区和公园的公共健身设施配套维修。协助督促小区物业及时维修和完善小区公共健身设施,确保健身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提高竞技体育水平。一是以省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为龙头,依托各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各类体育特色学校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立较为完善的青少年业余训练体系。二是加强运动队伍建设和管理。三是加强教练员、科研医疗队伍建设,组建复合型科学训练团队,加强运动训练的科学监控,提高教练员和体育教师的科学训练水平,不断提高竞技体育水平。

    四、进一步推进体育产业,助力经济发展。一是加快提升潜在项目,抓好山地户外运动。融合国际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建设,在洪雅瓦屋山、玉屏山、七里坪等景区,建设登山步道、天然攀岩场、山地自行车骑行道、户外运动营地等山地户外运动基础设施,推广登山、攀岩、露营、拓展等户外运动项目。二是继续保持优势项目,推动水上运动发展。结合千湖之城工程和岷江航电开放项目,在岷江眉山段、三岔湖仁寿景区、洪雅槽渔滩、青衣江等水域,积极发展龙舟、赛艇、皮划艇、摩托艇、漂流等项目。三是大力发展特色项目,抓好足球运动发展。加快推进眉山信利尤文图斯足球学院(培训中心)建设,力争早日建成眉山职业足球俱乐部,加强与国家、省足球协会合作,促进有影响力的足球赛事在眉山举行。四是积极支持各类体育协会工作。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五是提高现有体育场馆设施的利用率,坚持公共体育场馆的公益性,继续推动公共体育场馆错时免费或全免费开放,满足群众运动健身需求,促进我市体育事业蓬勃发展。

    以上审议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将跟踪监督,办理落实情况将在20188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18425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8425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为进一步推动全市体育事业发展,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在刘十庆主任和吴爱玲副主任的带领下,于312日至16日,对全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以问题为导向,按照求真务实的工作思路,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特别邀请了省体育局社会体育处陈万鹏处长,就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做了详细而全面的解读,听取了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体育法的情况汇报,收集了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残联、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贯彻实施体育法情况的书面汇报。随后,检查组全体成员带着收集的问题,分别到各区县开展了实地检查,重点查看了市体育中心、四川工商学院、眉山信利-尤文图斯足球学院(培训中心)建设场地和两区四县的体育馆、学校、社区、广场、老年活动中心、健身房、湿地公园共等二十多个点,召开了四个专题座谈会,全面了解了全市体育工作情况。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体育法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

      近年来,市政府在贯彻实施体育法的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着力增强人民体质,在强化保障、普及群众体育、加强学校体育、发展竞技体育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市的体育事业得到稳步健康发展。

      (一)注重机制保障,促进体育长足发展。

    市政府把体育事业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将全民健身工作写入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全民健身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先后出台了《眉山市全面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眉山市十三五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眉山市中心城区教育体育设施专项规划(2017—2030)》,从组织、政策层面推动指导体育工作开展,为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和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政策保障。近三年,全市用于体育方面的财政支出达到3.8亿元,市本级投资5500余万元建设市全民健身中心、青少年体育中心。洪雅县投资1.2亿元建设县文体中心,青神县投入1亿多元新改扩建体育场地和增添体育设施,仁寿县在湿地公园新建各类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向市民开放。全市建成乡镇农民体育健身中心5个,村级农民体育健身工程672个,全民健身路径385套,社区多功能运动场15个,健身步道15公里,体育公园4个,健身广场129个。

    (二)开展全民健身,群众体育丰富多彩。

    构建完善群众体育网络。健全群众体育组织,建成体育总会7个,市级体育协会和体育俱乐部25个,全民健身活动站(点)1127个。仅彭山区就建有老体协、冬泳协会、门球协会等区级单项体育协会21个,每年开展活动200余次。

    广泛开展各类体育活动。每年举办各类体育赛事120余次,开展各级群体活动1200余次,参与群众达140万人次,体育馆向广大市民免费或低收费开放70万人次以上。2015年以来,成功承办全国健美锦标赛、全国滑翔赛、第九届残奥会飞镖和盲人门球比赛、全国农民乒乓球比赛、省青少年足球锦标赛、省第26届体育舞蹈锦标赛等省级以上专业比赛12次。2017年,东坡区开展了第一届职工运动会,彭山区开展天府新区彭山区域职工运动会,仁寿县举办了半程马拉松比赛和迎春万人长跑,洪雅县举办了县迎春全民健身活动,丹棱县开展喜迎党的十九大暨庆中秋、迎国庆中国象棋比赛,青神县举办庆五一五四职工体育活动等,全市群众体育活动蓬勃开展。

      (三)综合同步推进,体育事业蓬勃发展。

    学校体育基础扎实。制定了《眉山市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工作方案》,市、区都有一名副局长分管学校体育工作。全市各级各类学校都有相应体育组织机构,各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有计划、有布置、有总结。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切实保障每天锻炼1小时。仁寿县还开展了学校体育“1321”工程并纳入学校目标考核指标,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竞技体育开创新局面。依托各级体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及11个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10个省级训练基地等,布局田径、足球、皮划艇、羽毛球等17个大项,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常年在训人数3000余人。先后向省级以上专业队输送曾秀君、张益萌、朱思远、罗雅丹等眉山籍运动员50余名。近年来,眉山籍运动员共获得奥运会和残奥会金牌5枚、银牌2枚,青奥会奖牌4枚,亚运会金牌4枚,全国冠军13个。

    体育社会化和产业化水平得到提升。市政府及体育行政部门着眼于抓好体育社团组织和社会体育机构的建设,积极探索管理新模式,构建教体局抓面上指导,体育协会、体育中介机构抓活动承办的新格局。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各种体育竞赛活动,全市在工商登记的健身房、俱乐部、跆拳道、武术学校等体育培训从业机构达到33家,体育用品、服装销售企业47家。引进体育用品产业企业1家,引进中国特技滑水队训练基地落户青神,四川省滑翔伞训练基地落户洪雅。与信利国际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建设眉山信利尤文图斯足球学院(培训中心),助力把眉山打造成为中国西南地区一流的足球特色城市。

    二、体育法实施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规划问题突出。一是规划布局有待完善。有的新建小区未按规划修建配套体育活动场所,城区老旧小区的体育设施总量不足;城乡体育设施配备不均衡,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匮乏。二是规划设计专业性欠缺。此次执法检查中发现,有的学校场馆修建中没有充分考虑场内通风、透气、减回音和抗冲击等专业性较强的因素,导致场馆无法正常使用。三是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建设与居民住宅区配套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竣工验收时应当有体育主管部门参加。但我们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居民住宅区竣工验收时,体育主管部门从来没有参与验收,相关文件规定形同虚设。

    (二)设施建设滞后,供需矛盾加剧。一是我市现有体育场馆数量少,标准低,功能单一,不具备承办国际单项体育赛事和大型赛事活动的条件。二是城镇发展配套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严重不足,全市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仅为0.8平方米,远低于全国人均1.58平方米的水平。各区县体育活动中心的场馆建设差距大,尤其老城区体育设施严重不足,群众反映强烈。三是学校体育场地和设施薄弱。室内体育馆严重缺乏;部分农村学校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不达标,学校开展大课间操时,由于学生人数多,每个班只能在指定区域内画圈小跑;一些学校运动场地器材标准低,老化严重,个别学校塑胶跑道不达标。

    (三)竞技体育教练员、运动员人才匮乏。全市专职教练员数量不足雅安、乐山等地的三分之一,每万人社体指导员仅为6名,裁判员培养乏力,国家级以上裁判员稀缺;2017年注册运动员900余名,获得省运动会参赛资格430余名,在省内排名靠后。

    (四)体育产业发展不足。一是体育场馆利用率不高,有的体育场馆仅限于对外出租、举办体育赛事、展览等活动,利用率不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方面市民没有足够的运动场所,另一方面有些体育场馆大门紧闭,有些变成建材、家具展览场。二是体育产业结构、业态较为单一,产业发展配套政策、服务体系不完善。全市仅有丹棱县1家宇钛体育用品公司加工高尔夫球杆零部件出口国外,其他区县体育生产企业规模小且不具竞争优势。

    三、贯彻实施体育法的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制度保障,依法治体兴体。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二是科学规划。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进入同级规划委员会,参加大型建设工程规划论证会,通过提前介入,提高我市体育场馆建设和健身设施规划的专业化水平。科学落实未来几年体育设施建设,在中心城区形成市、区、社区统筹发展的三级公共体育设施配置体系。三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居民住宅区竣工时体育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工作。

    (二)进一步加快设施建设,推动全民健身。一是争取到2020年,实现在城区建成15分钟健身圈,农村公共健身设施实现全覆盖,人均体育场地设施面积达到1.2平方米,把眉山市建设成为具备承办国际单项赛事和四川省综合性体育赛事能力的特色体育强市。二是统筹安排和优化配置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数量、种类和规模,逐步缩小区县之间、城乡之间差距,编制好学校、街道和居民住宅区等体育设施规划,科学谋划天府新区眉山区域、岷东新区等重点区域的体育设施布局。三是推广公园与健身相结合的体育公园模式。如仁寿县湿地公园修建了羽毛球馆1个、网球场4个、篮球场1个、五人制足球场1个、门球场1个等,在东坡城市湿地公园二期修建公共体育设施和健身步道,缓解市民体育活动场地数量少的矛盾,满足市民健身需求。四是推广学校与公共体育场馆共享模式。高度重视学校体育场地改善和设施建设,借鉴彭山一中(新校区)共享四川省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和仁寿城北实验初中共享县体育场的做法,改善学校体育教学条件,保证学校体育的正常开展。五是重视小区和公园的公共健身设施配套维修。协助督促小区物业及相关单位及时维修和完善小区公共健身设施,确保群众健身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提高竞技体育水平。一是以省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为龙头,依托各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各类体育特色学校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立较为完善的青少年业余训练体系。二是加强运动队伍建设和管理。三是加强教练员、科研医疗队伍建设,组建复合型科学训练团队,加强运动训练的科学监控,提高教练员和体育教师的科学训练水平,不断提高竞技体育水平。

    (四)进一步推进体育产业,助力经济发展。一是加快提升潜在项目,抓好山地户外运动。融合国际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建设,在洪雅瓦屋山、玉屏山、七里坪等景区,建设登山步道、天然攀岩场、山地自行车骑行道、户外运动营地等山地户外运动基础设施,推广登山、攀岩、露营、拓展等户外运动项目。二是继续保持优势项目,推动水上运动发展。结合千湖之城工程和岷江航电开放项目,在岷江眉山段、三岔湖仁寿景区、洪雅槽渔滩、青衣江等水域,积极发展龙舟、赛艇、皮划艇、摩托艇、漂流等项目。三是大力发展特色项目,抓好足球运动发展。加快推进眉山信利尤文图斯足球学院(培训中心)建设,力争早日建成眉山职业足球俱乐部,加强与国家、省足球协会合作,促进有影响力的足球赛事在眉山举行。四是积极支持各类体育协会工作。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五是提高现有体育场馆设施的利用率,坚持公共体育场馆的公益性,继续推动公共体育场馆错时免费或全免费开放,满足群众运动健身需求,促进我市体育事业蓬勃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情况的报告(书面)

    2018425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近年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关心支持和监督下,市政府始终将体育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依法治体,不断加大投入,强化工作保障,全市体育事业得到较快发展。现将我市体育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全市共有各级各类体育社会组织355个(其中市级26个,县级64个,乡镇、社区265个),业余体校6个,公共体育场馆10个(其中体育馆7个、体育场3个),公共网球场4片,100%的乡镇(街道)和60%以上的行政村(社区)建有健身场地;有专职教练员35名,国家级裁判4名,国家一级裁判68名,专职体育教师1008名。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法治体兴体。

    市政府认真落实全民健身三纳入工作,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报告,相继印发《眉山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眉府发〔201638号)、《眉山市十三五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眉府发〔201738号)、《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69号)以及推动足球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眉山市全民健身工作联系会议制度,从组织、政策层面推动指导体育工作开展。

    (二)强化工作保障,营造良好环境。

    一是加大经费投入。近三年,全市用于体育方面的财政资金达到3.8亿元,进入快速增长阶段。二是完善场馆设施。研究制定《眉山市中心城区教育体育设施专项规划(20172030)》,对中心城区体育设施建设项目进行了系统安排。市本级投资5500余万元建设市全民健身中心、青少年体育中心,投资12亿元的市体育中心已完成初步设计、年内启动建设。洪雅县投资1.2亿元建设县文体中心,已完成主体建设。青神县投入1亿多元新改扩建体育场地和增添体育设施。建成乡镇农民体育健身中心5个,村级农民体育健身工程672个,全民健身路径385套,社区多功能运动场15个,健身步道15公里,体育公园4个,健身广场129个。三是强化学习宣传。利用网络、电视、广播、专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体育法》《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并以开展全民健身日等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体育活动和综合型比赛,让广大群众感受到浓厚的体育文化氛围。眉山籍运动员黄文攀首次参加特奥运动会并实现金牌零突破,其身残志坚、奋力拼搏的体育精神,引发强烈反响。四是加强放管服稳步推动体育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理顺行政部门与体育社团之间的职能关系,不断激活体育社团活力。取消体育部门在体育社团登记、年审、变更、注销前的审批,帮助体育协会解决场地、活动组织等方面的难题,举办体育社团骨干培训,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成立体育协会,三年来新成立体育社团28个。

    (三)开展全民健身,发展群众体育。

    一是健全群众体育组织,建成体育总会7个,市级体育单项协会和人群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25个,全民健身活动站(点)1127个。二是壮大群众体育队伍,采取上下联动、统一开展、集中培训的方式,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力度,至2017年,全市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体育骨干达2700余名。三是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每年举办各级各类体育赛事120余次,指导开展各级群体活动1200余次,参与群众达140万人次,体育场馆向广大市民免费或低收费开放70万人次以上。近三年,成功举行樱花节万人健身跑、市体育舞蹈锦标赛等市级重大体育活动41次,组队参加全国及省级以上的比赛10余次,成功承办全国健美锦标赛、全国滑翔赛、第九届残奥会飞镖和盲人门球比赛、全国农民乒乓球比赛、省第26届体育舞蹈锦标赛等省级以上专业比赛12次。

    (四)增强学生体质,发展学校体育。

    制定《眉山市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工作方案》(眉府发〔201742号),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体育工作。一是开齐开足体育课程,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严禁削减、挤占体育课时间。二是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切实保障每天锻炼1小时。全市每年定期举办中小学田径运动会、篮球比赛、足球联赛等青少年体育赛事。三是加大体育教师培训力度,组织开展中小学体育教师集中轮训20余次,培训教师2000余人次。四是认真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学生健康体检和学生体质健康素质监测,建立和完善了以学生体质健康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素质评价机制。五是全面启动我市校园足球工作,创建全国校园足球特色学校44所,创省级阳光体育示范学校15所,命名64所市级阳光体育示范学校。

    (五)加强人才培养,发展竞技体育。

    根据体育传统、教练员特点和水平,依托各级体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及11个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10个省级训练基地等,布局田径、足球、皮划艇、羽毛球等17个大项,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常年在训人数3000余人。先后向省级以上专业队输送曾秀君、张益萌、罗雅丹等眉山籍运动员50余名。近年来,眉山籍运动员共获得奥运会和残奥会金牌5枚、银牌2枚,青奥会奖牌4枚,亚运会金牌4枚,全国冠军13个。

    (六)推进开放合作,打造体育品牌。

    以足球为媒,成功承办瓦屋山杯中国国际友好城市青少年足球邀请赛和足球促和平国际足球教育研讨会来自英国、法国、泰国等8支外国球队与延边、武汉、重庆等8支国内球队参赛。以赛事为平台,组织了校园足球周、校园足球夏令营等相关活动,与法国盖雅克市、摩洛哥卡萨布兰卡市达成教育体育合作意向。市残联联合彭山区政府共同承办了2017年全国特奥轮滑比赛。与信利国际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建设信利尤文图斯足球学院(培训中心),拟建11个标准足球场,其中11人制7个,7人制4个,计划今年开工,2020年建成,助力把眉山打造成为中国西南地区一流的足球特色城市。

    (七)遵循市场规律,发展体育产业。

    借助重大赛事承办机会,带动旅游、交通、食宿等多种业态融合发展。全市在工商登记的健身房、俱乐部、跆拳道馆、武术学校等体育培训机构达到33家,体育用品、服装销售企业47家。引进体育用品生产企业1家,引进中国特技滑水队训练基地落户青神,四川省滑翔伞训练基地落户洪雅。我市洪雅户外运动基地、彭山养生产业园、黑龙滩水上运动基地等进入全省体育产业一极两带三区多园发展规划。2017年全市体彩销量达到1.3亿元,为全市筹集公益金780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我市现有体育场馆数量少,标准低,功能单一,不具备承办国际单项体育赛事和省级大型赛事活动的条件。2017年全市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为0.8m2,基本达到四川省2013年的水平(四川省2013年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为0.82m2,此后未公布正式数据),远低于全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1.58m2的水平。部分学校体育场地达不到国家、省标准,农村学校还存在无田径场或场地过小、足篮排球等场地不足等问题。部分体校训练场地和训练器材还不能满足运动队需要。

    (二)体育社会组织比较弱小。

    我市体育社会组织规范化、社会化、实体化程度偏低。90%以上的体育社会组织没有专职工作人员,部分体育组织等靠要思想还比较严重,市场运作能力不强,活动经费保障不足。部分体育组织每年开展活动少于5次。

    (三)体育人才队伍差距较大。

    体校办学规模较小,专职教练员缺乏,全市专职教练员数量不足雅安、乐山等地的三分之一。每万人社体指导员仅为6名,距离国家卫生城市每万人20名社体指导员的标准差距较大。裁判员培养乏力,国家级以上裁判员严重不足。体育管理干部较少,且老化严重。2017年注册运动员900余名,获得省运会参赛资格430余名,在省内排名靠后。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大力推进全民健身工作。

    认真履行政府体育发展的主体责任,继续加大《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力度,充分发挥全民健身联系会议制度作用,加强体育部门与发展改革、财政、税收、金融、国土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进一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大群体工作格局。坚持开展每月一次体育活动,广泛开展篮球、足球、广场健身操舞、体育舞蹈比赛等群众喜爱的赛事活动,增强群众体育健身意识。开展体育特色项目的推广普及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能培训,力争到2020年,全市每周参加1次以上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110万,群众身体素质稳步增强。

    (二)加快体育基础设施建设。

    落实好眉山市教体医卫腾飞行动计划关于体育发展的安排部署,加大群众体育健身场地设施投入,加快推进市体育中心、太和体育中心和区县体育健身场馆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和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努力做到健身活动在社区,科学锻炼在街道,运动享受在区县,竞赛观演在市级。到2020年,努力实现在城市社区建成15分钟健身圈,农村公共健身设施实现全覆盖,人均体育场地设施面积达1.2 m2,把眉山市建设成为具备承办国际单项赛事和四川省综合性体育赛事能力的特色体育强市。

    (三)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大力推进体教结合,依托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加强各级体校建设,加快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在学校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和校园足球活动,保证学生体育课时间。加强优秀运动队伍建设和管理,稳定和扩大运动员队伍,构建能进能出的运动员科学管理机制。加强教练员、科研医疗队伍建设,组建复合型科学训练团队,加强运动训练的科学监控,提高教练员和体育教师的科学训练水平,不断提高竞技体育水平。

    (四)积极打造体育运动品牌。

    抓好足球运动发展,加快推进信利尤文图斯足球学院(培训中心)建设,力争3年内建成眉山职业足球俱乐部,加强与国家、省足球协会合作,力争每年举办12次有影响力的足球比赛。抓好马拉松运动发展,依托城市主干道、岷东新区、瓦屋山景区等规划设计马拉松赛道,举办2018年眉山东坡国际半程马拉松赛、2019年瓦屋山马拉松赛等专业赛事。抓好山地户外运动发展,融合国际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建设,在洪雅瓦屋山、玉屏山、七里坪等景区,建设登山步道、天然攀岩场、山地自行车骑行道、户外运动营地、补给站等山地户外运动基础设施,大力推广登山、攀岩、露营、拓展、山地高尔夫、山地自行车等户外运动项目。抓好水上运动发展,结合千湖之城工程和岷江航电开发项目,在岷江眉山段、三岔湖仁寿景区、洪雅槽鱼滩、青衣江等水域,积极发展龙舟、赛艇、皮划艇、摩托艇、漂流等项目,大力开发水上竞赛艺术表演活动、运动体验活动,打造水上运动品牌赛事。

    (五)大力推进体育产业。

    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落实体育健身消费政策、体育产业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大力促进体育与文化、旅游、卫生、养老服务、教育培训融合。加强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在坚持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的基础上,引入和运用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推进场馆管理体制改革和运营机制创新,促进体育场馆多元经营,提高场馆利用率。继续推动各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免费低收费开放,满足群众健身休闲和开展体育活动需求。



    关于《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市本级

    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

    整改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审计局局长杨志忠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6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的审议意见,及时出台措施办法,部署审计整改工作,审计监督与人大常委会的跟踪监督形成了合力,审计整改的措施有力,成效显著。为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监督,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对正在整改尚未完成整改的仁寿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等区县和部门,要加大整改力度,加快整改进度,于201811月底前完成整改。

    二、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历史遗留问题,请责任单位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于5月底前报市审计局研究处理。

    三、监督机关和部门要按照审计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职权,对整改不积极、不认真、不到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以上审议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并继续督促未整改到位的问题,于201812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后续整改情况。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18425


    关于2016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

    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2018425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审计局局长   杨志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2016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请予审议。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

    20178,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向各区县委,市委各部位和市级各单位、部门党组转发《中共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完善审计工作和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要求各级各单位、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不断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着力提升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水平。

    20179月,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2016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后,向市政府出具《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2016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审议意见高度肯定审计工作报告,并对审计整改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强化审计整改工作,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二是要完善审计整改报告的内容。今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又召集相关单位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调研,对审计整改工作进一步做出明确要求。

    市政府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及时部署审计整改工作。同年,市政府办出台《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制度的意见》,《通知》强化了审计整改工作责任,明确了审计整改工作要求,强调健全审计整改通报机制、深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市委、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实行倒扣分制,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部门进行扣分处理,对审计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移交监察机关,严肃追究问责;《意见》就建立健全内审机制,内部审计机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计职能、积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等,提出明确规定。

    为切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市审计局制定《眉山市审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完善审计工作和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健全了审计整改检查机制,对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做了具体的安排,明确分工,划清责任。按照谁审计、谁负责督促的原则,按项逐条对《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

    从督促检查的情况来看,各相关责任单位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指示精神,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审计整改工作机构,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明确审计整改工作责任,落实审计整改工作措施,对审计查处的问题认真研究、深刻剖析、逐条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到位。

    截至20183月底,相关责任单位单位通过上缴国库、补征(缴)税款、清理往来款和结转结余等方式整改问题金额44亿元,能够按金额计量的问题整改率(下同)达到91%;处理处分相关责任人员41人次,制定完善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78项,审计整改工作成效明显。

    二、审计整改情况

    (一)已整改的问题。

    1.市本级财政预算收支执行及决算草案审计。

    审计查出的预算收入19248万元未及时缴库;超过两年的结转结余159.68万元未收回;历年形成的财政出借款项2006.09万元长期未清理;市财政局管理的预算内外专项资金核算专户有三个项目的专项资金159.68万元结转时间超过两年未收回; 预算编制不细化;未按规定撤销财政专户等问题,市财政局已整改(具体整改情况见附表,下同)

    2.部门预算执行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审计查出的市教体局、市工商局上年结转结余未编入本年预算市工商局、市党务政务服务中心预算编制不科学不准确市教体局等4个部门存在预算执行不严格;黑龙滩风景区管委会有2个工程项目未依法报建办理施工许可证;通济堰管理处违规处置固定资产100万元,且转让价款45万元逾期未收回;市投资促进局、市科协、市档案局漏记固定资产56.14万元;市司法局购置固定资产3.29万元未按规定报批采购计划; 市司法局管理的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会计核算不规范,未设置明细账,且总账会计科目设置不完整,日记账记录不符合相关规定,内控制度存在漏洞; 市教体局将财政追加的项目经费在基本支出-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科目核算列支85.39万元;市工商局和市档案局决算(草案)编报不够完整准确;市档案局、市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市司法局、四川省通济堰管理处、市投资促进局等5个单位往来款项长期未清理、通济堰管理处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行政业务招待费5.72万元等问题,被审计单位均已整改。

    3.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

    审计查出的丹棱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未能按计划推进;工业大道东坡段等项目执行土地及环保政策不够到位;市财政局专项资金未及时分配下达;仁寿县企业重复申报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等问题已整改。

    4.县级财政决算审计。

    审计查出的仁寿县非税收入24142.13万元未及时缴库;通过将清理收回的资金重新缴库等方式虚增财政收入4481.50万元;虚列财政支出1061.46万元;23个预算单位在支付中心透支资金141234.65万元;超过两年的结转结余资金4956.16万元未清理收回统筹使用;未按规定清理撤销1个财政专户;税务部门混级混库造成挤占上级收入13.51万元;政策性农业保险落实不到位,存在虚假投保理赔,套取财政资金的现象;仁寿县缓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774.28万元;铧锐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县属国有企业)未收回逾期借款2720万元和利息213.20万元等问题,仁寿县政府已整改。

    5.重点民生资金项目审计。

    审计查出的东坡区、仁寿县、洪雅县3个区县61户不符合条件的城镇家庭通过虚报收入、住房等方式违规享受补贴0.71万元、住房57套;东坡区、仁寿县、青神县3个区县245户非贫困家庭通过虚报资料等方式获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150.45万元;6区县92户已保障对象不再符合条件后未及时清理退出;彭山区、仁寿县、洪雅县个别项目建设程序不规范,推进不到位;洪雅县对上级财政补助资金2184.24万元未安排使用超过1年;彭山区、仁寿县、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5个区县主管部门获得的上级财政补助资金9594.99万元因项目进展缓慢而未支付,已超过2年;青神县未完成上级下达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开工任务458套;仁寿县将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安居工程资金用于飞泉公园拆迁安置过渡费173.56万元、西北街棚户区改造工作经费30万元;东坡区、洪雅县2个区县435套保障性住房欠收租金64.96万元等问题已整改。

    6.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审计。

    审计查出的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49户借款人违规在信用社辖区内两个及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5035.28万元;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向198户三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发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423.88万元;4户企业贷款17900万元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资金;个别职工同借款人有资金往来,涉嫌存在代客户归还贷款本息或其他违规行为;个别职工涉嫌以个人名义参与经商办企业等问题已整改,主管部门已对8人给予了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国有企业审计查出的眉山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应收未收出借企业的应急周转金使用费28.65万元;宏大公司借出资金100万元长期未收回;由眉发展及下属宏大公司负责实施的2个工程项目未按期完成等问题均已整改。

    7.政府投资审计。

    审计查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眉山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项目建设单位监管工作不到位;市宏大公司负责的滨湖路亲水平台和栈道园林景观工程、市住建局负责的湖滨路拓宽工程、东坡宋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的眉山纱行南段及东坡金城形态改造项目制度规定执行不严格等问题审计做了移送处理,已整改。

    (二)尚未完全整改的问题。

    由于各种原因,《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部分问题尚未完全整改,具体如下:

    1.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查出的重点项目推进缓慢、资金闲置的问题。大峨眉国际旅游西环线项目,项目开工到201711月末,项目计划完成投资额225000万元,实际完成投资额189525.19万元,市县两级正积极采取措施,督促项目业主加快进度;彭祖新城项目前期工作正在积极筹备中;柴桑河和泉龙河河体整治项目,按照农发行要求预计20184月初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待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农发行将解除资金冻结,项目资金将按工程进度进行支付。该问题正在整改中。

    2.县级财政决算审计查出仁寿县财政总预算会计账列暂付款余额63679.4万元的问题,仁寿县财政已通过清收和补列预算等方式累计收回借款45553.4万元,清收比例达到71.5%。其余借款18126万元,因县财政2018年财力有限,且部分项目投资未确定或资金来源存在争议,暂时无法全部清收到位。仁寿县政府已责成县财政局继续加大对企业借款的清收力度,并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将乡镇和预算单位借款补列预算,有效控制暂付款规模。

    3.县级财政决算审计查出仁寿县财政非税收入账列应收款余额1021.6万元的问题,截至目前,仁寿县已按程序核销预算单位借款569万元,其余借款452.6万元,需进一步核实企业和个人信息,暂时无法清收到位。对尚未清收到位的资金,县政府已责成县财政局会同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核实借款企业和个人信息并制定处置方案,确保在9月底前处置到位。

    4.县级财政决算审计查出仁寿县应征未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74.3万元、少征房地产企业税款3305.5万元的问题,截至目前,仁寿县已累计清收欠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90.2万元,清收比例达到69.3%,未清收税款84.1万元。未清收到位的税款,县政府已责成县地税局依法进行处理:一是对5户已申报未缴税企业纳入欠税系统管理,加大催报催缴力度;二是对2户项目供地存在争议的企业加快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督促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关于少征房地产企业税款3305.5万元的问题,截至目前,仁寿县已累计清理欠税1319万元,其中:依法核减应税金额99.9万元,清收入库1219.1万元。未清收到位1986.5万元,对未清收到位的房地产企业税款,县政府已责成县地税局依法进行分类处置:一是纳入欠税管理1487.2万元,二是通过行政复议等方式处理499.3万元。

    5. 县级财政决算审计查出仁寿县用地单位欠缴出让金1985万元的问题,截至目前,仁寿县已累计清收出让金1334.3万元,清收比例达到67.2%。其余欠缴出让金650.7万元,因企业资金短缺,暂时无法清收到位。县政府已责成县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乡镇加大催缴力度,督促企业及时足额缴清土地出让金;必要时按法律程序申请强制执行,确保在20186月底前清收到位。

    6.县级财政决算审计查出仁寿县缓收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1543.99万元的问题。201612月,仁寿县政府已责成县住建局向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9个项目,发出书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决定书。截至20183月,仁寿住建局已完成追缴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578万元,涉及项目6个(中城国际社区16号楼116.2万元;中城国际社区1号楼和12号楼地下室194.2万元;永兴世纪新城92.4万元已征收到位;盛景佳苑92.8万元已征收到位;学嘉富花园用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抵缴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83.2万元),未完成追缴项目3个(迎宾壹号、景观33号、泉倾天下B区项目),主要原因是企业资金链断裂或流动资金短缺暂时未征收到位。迎宾壹号项目处于瘫痪中,待项目盘活后立即组织征收,景观33号、泉倾天下B区正在融资,待资金到位后立即组织征收。

    7.国有企业审计查出的眉发展管理的眉山交通中心商业服务楼无商家入驻,资产长期闲置的问题, 截止20182月底,眉发展已与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国人寿保险眉山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眉山分公司等5家单位达成拟租意向,拟出租的面积总计27813

    8.重点民生资金项目审计查出的彭山区380套已办理竣工验收的保障性住房至2016年底空置超过一年的问题,目前,已分配入住54套,剩余的326套至今闲置。

    9.以前年度审计查出的问题仍未整改。2016年,眉山市审计局在对仁寿县2015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中查出仁寿县违规处置保障性住房85套的问题,审计责成仁寿县政府重新购置房源进行置换。《仁寿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整改审计中违规处置保障性住房方案的报告》(仁房〔201688号)反映的整改措施为仁寿县房管局将城北安置房安置后剩余住房中的77套置换为公租房,并由国土局办理产权后交付房管局,房管局装饰装修后纳入公租房进行分配管理。今年2月,眉山市审计局在对仁寿县2017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中发现:截至目前,仁寿县房管局仍未确定55套的具体房源。

    三、部分问题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及后续措施

    从整改情况看,尚有少部分问题未得到全面纠正,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个别问题涉及部门间沟通协调,需要一定时间履行必要程序。如:个别重点项目推进缓慢、资金闲置的问题。

    (二)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涉及面广,整改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如:对财政出借款资金的清理工作,因时间跨度大、历史遗留问题多,有待持续推进,短期内难以彻底整改到位。

    (三) 企业面临的困难多,资金压力大。如:税收问题、欠收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和缓收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问题。

    进一步加强整改的措施:一是建立审计整改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也是问责和责任追究的重点对象,要切实负起审计整改责任;二是切实落实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被审计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机关如实报告整改落实情况;三是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采用审计报告意见与建议以及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的结果情况,确保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到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将继续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诚恳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让审计监督在建设繁荣富裕美好眉山中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

    安全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按照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质为本原则,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战略,把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扎实推进质量兴农,确保了全市人民舌尖上的安全。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点多面广量大,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人民群众关注度高,为切实保障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坚定不移地大力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发展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不断深化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的培育支持力度,使之走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之路,从而发挥其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上的主体和带动作用,逐步形成统一标准、统一技术、统一农资、统一社会化服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新格局。力争两年内土地流转率达到50%以上。

    二、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基础。不断巩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市创建成果,抓住新一轮机构改革时机,理顺职责,整合力量,切实解决当前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在监管、检测、执法力量等环节存在的薄弱问题,打造一支过硬的专业化队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确保每个乡镇监管服务站落实在岗专职工作人员2人,每个村设立1名协管员,同时配套落实工作经费,要按照一图二书三员四定八项制度的要求,持续推进标准化建设,力争到2020年全市各乡镇监管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实现全覆盖;县级检测站要采取培训提高一批,内部调整充实一批和引进一批等措施,配强专业检测、管理人员10人以上,同时保障稳定的运行经费,确保2年内6个县级检测站全部通过双认证,取得法定检测资质。

    三、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广度深度。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现代传媒作用,不断探索和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形式。要借助报纸、电视、网络、微信等,不断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力度。要突出宣传的针对性,对农产品消费者、社会公众,要以正面宣传为主,重点宣传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上采取的有效举措和取得的效果,宣传我市好的农产品品牌,使之对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有全面正确的认识;对农业投入品经营业主、农业生产者、农产品经营者,重点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依法严肃查处的典型案例,使之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公德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宣传使之形成全社会共治共享格局。

    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部门联动机制。坚持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席会议制度,不断探索创新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机制。借机构改革之机科学合理整合职能,整合人员,整合资源。切实抓好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与公检法司之间的信息共享,形成严打高压态势,让违法违规者无机可乘。

    以上审议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将跟踪监督,办理落实情况将在20194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18425


    关于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8425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肖忠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作为重点开展专项调研,体现了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农业农村工作,特别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和关注。特别是十庆主任亲自带队,同万忠副主任、晓丽副主任一道深入到区县,走访合作社和农产品生产基地,查资料、听汇报,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让我们深感责任重大。在此,我代表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及各位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推动下,市政府坚决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战略,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扎实推进质量兴农工作。2017年,全市大宗食用农产品省级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达98.7%,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件,成功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市、省级农产品产地无公害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平稳、趋势向好。全市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验在第十五届中国食品安全年会上交流。

    一、把握四大重点,注重产出来

    (一)坚持绿色生产。加快高标准农田绿色转型,积极探索绿色、生态、高效的生产方式,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大力推广节水节肥、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技术,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长期定位监测点。全市共建成现代农业基地近200万亩,建成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示范点33个,化肥农药施用量连续两年负增长,主要生产及养殖基地绿色防控率达67%、统防统治率达58%、测土配方施肥率达83%、畜禽健康养殖普及率达70%

    (二)坚持标准规范。构建与质量兴农、绿色兴农相适应的标准体系,重点抓好了肉奶、蔬菜、水果等农畜产品的技术标准、生产规程制定以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工作,逐步形成了以国家标准为基础、行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为重点,具有鲜明特色的标准化生产体系。加大标准应用推广力度,以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为重点,大力培养明白人,印发明白纸,将标准要求落实在田间地头、圈舍鱼塘。全市共制定地方特色农产品标准23个、生产技术规程56个、区域公用品牌标准10个,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12个、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国家级15个、省级31个。彭山、青神先后获得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全国柑橘绿色防控示范县

    (三)坚持规模经营。一家一户分散经营难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全市坚持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放在重要位置,充分发挥规模经营主体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通过统一标准、统一技术、统一农资、统一服务等方式,扩大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生产覆盖面,有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目前,已发展专业大户4.8万个、农民合作社3148个、家庭农场3418家、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137家,农业经营性社会化服务组织113个。全市土地流转率达到42%,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面积发展到76万亩。

    (四)坚持品牌创建。农产品品牌创建是提升农产品质量水平的市场化要求。全市围绕泡菜、柑桔、奶业等特色产业,打造了区域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农产品品牌体系,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创品牌、闯市场,倒逼产品品质提升。东坡泡菜区域品牌价值达到105亿元。创建了丹棱桔橙、洪雅藤椒、东坡优质稻米等11个中国农副产品之乡。创建了吉香居惠通千禾7个中国驰名商标,东坡肘子、彭山葡萄等8个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仁寿枇杷、青神柑等9个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洪雅绿茶、丹棱桔橙等4个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总数达到390个。

    二、构建四大体系,注重管出来

    (一)健全监管体系。积极推进乡镇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大力推广网格化监管,建立了市县乡村四级监管网络,出台了加强乡镇、村(基地)监管阵地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全市131个乡镇(街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1186个行政村和重点产业基地配备兼职协管员,覆盖农产品从田间的生产至贮存、运输、销售的全过程监管。因地制宜推进基层监管标准化建设,持续开展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基地创建,认定示范基地16个。

    (二)建设检测体系。坚持运用监测结果指导生产、防范风险。投资1100万元建成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具备了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等256个参数的检测能力。6个区县县级农产品检测站已全部完成项目建设。全市呈现出了以市级综合检测为龙头,区县检测站定量检测为骨干,乡镇服务站定性检测为补充,产业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检测室定性检测为依托,覆盖全市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

    (三)整合执法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纳入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统一管理,积极开展农业执法检查、质量监督抽检、农资打假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大要案查处,重点整治农药残留超标,严厉打击违法添加、生鲜乳非法收购、私屠滥宰等行为。持续开展农业执法国家级、省级示范窗口创建活动,推进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执法文书规范建设,强化执法案件信息公开。2017年,全市共检查农资市场3600余个次,巡查产业基地1200余个次,立案查处违法案件110件,10卷案卷被评为省级优秀,2卷案卷被评为全国优秀。

    (四)建立追溯体系抓住眉山市被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试运行的契机,积极推行农产品智慧监管。2017年,市财政安排资金250万元专项用于搭建市级统一的追溯平台。目前,全市6个区县均建设了县级农产品信息化追溯平台,已有90家企业、280个产品纳入主体追溯,30家企业、80个产品纳入过程追溯。力争三年内将味在眉山用牌企业和三品一标获证单位全部纳入追溯体系。

    三、实施四大举措,注重保出来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成立了以各级政府一把手为组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市县乡村四长层级负责制,制订了监管工作各项措施,确保目标明晰、责任明确、督察有力,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二)压实工作责任。按照分责全覆盖、知责全落实、履责全方位、问责全过程要求,明确各级农业、畜牧、食药监等部门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市政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列入了全市十大民生工程、质量强市和年度重点绩效目标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约谈制度,组建督查队伍,2017年共开展督查10次,约谈警示4人。

    (三)确保工作经费。按市级每年人均不低于1元、区县人均不低于3—5元的标准,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保障机制。市政府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基地和三品一标创建奖补。2017年,市县财政预算专项工作经费4500万元,整合项目资金4100万元,配套资金1800万元。

    (四)加强社会共治。加快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了公益性宣传内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眉山日报开设专版宣传,依法公开质量安全信息,科学引导消费者。统筹利用社会力量,发挥行业协会、公益组织、新闻媒体、群团监督作用。

    四、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法规有待完善。2006年颁布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实施12年,在今天看来已无法全面适应当前监管的新要求。比如: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加工企业前的收购、储藏、运输等环节缺乏具体的法规标准;对农业投入品没有明确严格的管理要求。新兴起的电商、网络销售等新模式缺乏法规调整和约束,与上位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相比,相关罚责太轻,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

    (二)安全隐患依然严峻。农产品质量安全面临的风险日趋多元化,情况复杂、治理较难。全市农业生产过程中不当施用化肥、农药、农膜等投入品,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现象时有发生。从近年我市大宗农产品监测结果来看,蔬菜类毒死蜱和三唑磷超标、水果类丙溴磷和克百威超标、水产类孔雀石绿和氟喹诺酮类药物超标、畜禽蜂类氯霉素检出等较为突出。

    (三)基层监管存在短板。从监管体系看,基层力量薄弱,乡镇监管服务站人员多为兼职且年龄老化。从检测体系看,缺管理人员、检测人员、运行经费的现象客观存在,部分县级检测站尚未正常投运,部分乡镇虽配备了速测仪但还没真正用起来。从执法体系看,机构设置不规范、执法装备和手段落后的现状还没根本改变,检打联动、全程追溯、社会共治还没有得到完全落实。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质为本。食品安全的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开局之年。下一步,市政府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农业质量年主题,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意见,继续在源头治理、过程管控、隐患排查、机制创新等方面下功夫,扎实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最后,再次感谢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支持,也恳请各位领导多提宝贵意见。

    谢谢大家。













    关于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8425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安排,近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带队对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开展了调研。319日,召开调研动员会,邀请专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全面系统讲解,听取业务主管部门工作汇报,实地查看眉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建设情况。320-22日通过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形式,集中走访东坡区、仁寿县、丹棱县的畜禽养殖、屠宰企业、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等12个站点,召开座谈交流会5次。326-30日,再次深入六区县开展暗访,集中走访20个农贸市场、20个农资门店和20家农药门店,分别召开农贸市场负责人(协管员)和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中心负责人恳谈会。49日召开汇报会,听取市人民政府工作汇报,全面了解和掌握了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市上下坚持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质为本原则,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战略,把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扎实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目前,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平稳、趋势向好,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件。成功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市、省级农产品产地无公害化市,全市六区县均成功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区)。2017年,全市大宗食用农产品省级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98.7%,全市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经验在第十五届中国食品安全年会上交流。

    (一)产地管理不断加强。一是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绿色防控、测土配方、健康养殖等技术,推广农作物秸秆、人畜粪便综合利用,截止2017年全市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58%,绿色防控覆盖率67%,秸秆综合利用率83%,创建植保示范基地10个。二是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长期定位监测点,开展对重要农产品生产区和重点工矿企业周边区域水质、土壤的监测评价,现已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长期定位监测点5个。三是实施农药化肥零增长行动,大力推广有机肥代替化肥,引导农民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全市连续两年农药、化肥使用零增长。

    (二)生产管理更加规范。一是培育标准化产业基地。建成以仁寿为中心的10万亩优质枇杷基地,以东坡区为中心的100亿尾名优水产种苗繁育基地,以彭山区为中心的3万亩设施葡萄生产基地,以洪雅县为中心的20万亩绿茶生产基地,以青神县为中心的10万亩柑生产基地,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基地16个,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12个,畜禽养殖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场15个、省级标准化示范场31个。二是推广农业标准化技术规程。组织编写《农业产业扶贫技术教材》,制定58种主要作物和水产品种养技术标准;组织修订《眉山市农业地方标准汇编》,制定4种主要粮油作物、12种水果、18种蔬菜、8种鱼类、2种茶叶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规范病虫防治、肥料使用等日常管理。

    (三)制度管理逐步形成。一是建立目标考核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绩效考核范围,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约谈制度,组建督查队伍。二是实行风险监测制度。全面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市级重点抓好例行监测掌握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县级重点开展监督抽查,打击违法行为;乡镇重点做好速测巡查,监控生产活动。三是完善农资监管制度。严格农业投入品市场环节监管,实行农药兽药(鱼药)、肥料、饲料进销台账管理,对农资经营主体实行网格化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和执法检查。四是落实屠宰、奶站监管制度。严格落实生猪屠宰检疫、屠宰场颁证会审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四)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健全。一是监管网络覆盖全市。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监管网络,按照一图二书三员四定八项制度要求,出台加强乡镇、村(基地)监管阵地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全市131个乡镇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1186个行政村和重点产业基地配备兼职协管员。二是技术支撑能力提升。建成全省一流的市级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并通过双认证,具备产地环境、投入品、农产品三个方面256个参数的检测能力;全市6个县(区)级农产品检测站完成项目验收,农业质量检测网络基本形成。三是追溯体系基本构建。全市六区县均建设了县级农产品信息化追溯平台,已有90家企业、280个产品纳入主体追溯,30家企业、80个产品纳入过程追溯。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追溯管理相对滞后。一是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滞后。截止目前,全市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面积58.6万亩,土地流转率42%,分散化小规模仍然是当前农业生产的基本方式,这一基本现状既不利于标准化生产,也不利于对农产品流向进行全程可追溯管理。二是在农产品产地准出上,存在大户可控散户难办问题。部分农产品生产主体认识不够,有的受利益驱使不愿出具产地证明,千家万户分散的农户由于受条件限制更难出具产地证明。三是在市场准入上,存在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农贸市场、超市和批发市场开办主体,特别是农贸市场开办主体监管缺失。为数众多的各摊点经营业主进货渠道不明,也难以索取到所购进农产品在生产、储存和运输等环节有效的产地证明、检验检测报告等。

    (二)监管力量和能力不足。尽管我市农产品检验检测和执法监管体系基本形成,成功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市,但在市、县(区)、乡(镇)、村四级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一少一老三缺问题。一少,即人员少,按照国家标准,地市级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应为15-25人,县级应为10-15人,而目前我市市本级仅有10人,六区县中能上机开展检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东坡区2人、彭山区处于无人状态、仁寿县2人、洪雅县10人、丹棱县1人、青神县1人,除洪雅县外其余5个区县均未通过双认证取得法定检测资质。一老,即从业人员年龄结构老化,真正能干事的人员太少。全市在岗执法人员60人中50岁以上的就有28人,占总人数47%,执法新生力量和后继力量严重不足。三缺,即在各区县现有农产品检验检测和执法监管人员中,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严重缺乏,检验检测运行和专项监督抽查经费不足,执法装备和手段落后,极不适应形势需要。全市在岗执法人员仅60人,却担负着全市2000多家农资生产经营网点、农产品进入市场加工企业之前环节以及渔业生产和资源保护等的执法监管。236名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工作人员中无一人是学化学类、食品分析类等专业毕业。

    (三)宣传不够广泛深入。一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全市各级政府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上所做的大量工作和取得的成就不够了解,包括产地环境、标准生产、产品监管、体系建设和示范创建等,从而导致一些群众对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认识有偏差,对政府监管不信任;二是对一些农产品生产者特别是千家万户分散式生产者,以及为数众多的投入品经销商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部分生产经营主体由于诚信缺失,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存在过量或违规销售使用农药、化肥等现象;三是针对众多的消费者,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普及上做得不够,社会共治氛围没有形成,传谣信谣,以讹传讹现象比较突出。受消费习惯影响,对三品一标认同度不够,优质不能体现优价,品牌引领作用有限。

    (四)部门联动仍需加强。目前在全市范围内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部门主要是农业、畜牧、林业、商务、食药监、工商、质监等部门,这些部门在县(区)、乡(镇)都设立了监管服务中心或协管员,虽在法律层面确定了各自监管的层面和环节,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着职能交叉、互不监管的空白地带,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不沟通、工作缺联动,设备、技术和力量也不能共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与公检法司之间也存在联系衔接不足的问题。

    三、建议意见

    (一)健全农产品质量监管可追溯体系。一是要坚定不移的大力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抓手,加快建设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强市。全市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不断培育和壮大,走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的发展路子,提高土地规模经营面积,力争两年内土地流转率达50%以上。尤其是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充分发挥规模生产经营主体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通过统一标准、统一技术、统一农资、统一服务等方式,辐射和带动周边一定区域的分散小规模传统生产,不断扩大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生产覆盖面。二是要抓住眉山市被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试运行的契机,积极推行农产品智慧监管。市本级要利用好财政专项资金,搭建市级统一的追溯管理平台,上联部省,下通区县,实现互联互通,形成责任主体有备案、生产过程有记录、主体责任可溯源、产品流向可追踪、风险隐患可识别、监管信息可共享的监管格局。全市六区县要用好自身县级追溯平台,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三品一标规模生产经营主体等全部纳入过程追溯。要在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加快建立农产品准入制度,实行农产品入市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其入市交易,以市场准入倒逼产地准出。

    (二)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基础。一是抓住新一轮机构改革时机,切实解决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问题。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确保每个乡镇监管服务站落实在岗专职工作人员2人,每个村设立1名协管员,配套落实工作经费。二是大力提升监测水平。乡镇要按照一图二书三员四定八项制度的要求,持续推进标准化建设,力争到2020年乡镇监管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实现全覆盖。县级检测站要采取培训提高一批,内部调整充实一批和引进一批等措施,配强专业检测、管理人员10人以上,同时保障稳定的运行经费,力争2年内6个县级检测站全部通过双认证,取得法定检测资质。三是整合农业系统执法力量,改变执法人员年龄老化、装备缺失、手段落后的现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等手段,积极开展农业执法检查、质量监督抽检和大案、要案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和禁限用农业投入品行为。

    (三)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一是各级各部门要不断创新宣传载体和方式,充分发挥现代传媒作用,借助报纸、电视、网络、微信等,不断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普及,尤其要让广大消费者了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形势,理性对待农产品质量安全。二是有针对性的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农业投入品经销商、农产品经营者等责任主体的普法宣传,引导其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使其对法律法规产生敬畏;三是政府职能部门要建设好互联网信息平台,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回应群众关切,对不实的传闻及时辟谣,避免以讹传讹引发的农产品质量信任危机。要善于通过准确有效的方式和手段解剖典型案例,从正反两方面进行宣传,从而不断增强全民对农产品质量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法治意识、公德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全社会共享共治机制。

    (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部门联动监管机制。要在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席会议基础上,不断探索创新部门与部门之间,上级和下级之间既各施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联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清除监管空白,补齐工作短板。加强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与公检法司之间的信息联通,形成严肃查处和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规违法高压态势。要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坚持有举报必查处。








    关于听取和审议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

    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2017年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要求,稳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基本达到了2017年工作目标,法治政府建设制度机制基本健全,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强化法治意识。增强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采取领导干部带头学法、邀请办案法官授课、旁听行政案件庭审、执法人员岗前教育、集中培训和日常学习等多种方式,全面开展法律业务知识学习和遵纪守法教育,提升执法质量,强化法治意识。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会前学法达到12次以上。

    二、健全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制度。提供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经费保障,构建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便捷渠道,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度达到70%以上。

    三、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细化法律顾问运用、管理与退出机制,提供经费保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法律智囊作用。

    四、加强法治力量配置。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力量配置,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积极推行巡回听证、实地办案工作模式。充实重点执法领域基层一线执法力量,为行政执法双随机工作提供保障。

    五、用好目标考核机制。适当增加法治政府建设在政府目标考核中的权重,细化考核内容,完善考核方案,强化结果运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开展。

    六、深入开展三项制度试点。重点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广泛开展行政执法公示,不断拓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运用范围。

    七、继续推动两法衔接分部门、分系统制定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及时移送涉罪案件,移送率达到100%。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完整上传执法信息,实现除简易行政执法案件外所有行政执法案件100%录入平台。

    八、全面深化简政放权。继续深入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工作,集中审批权限,统一在政务服务中心提供窗口服务,集中率、到位率均达到100%,实现审批事项一站式办理;积极探索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运用,整合信息资源,实现共建共享共用,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流程。

    九、全面深化政务公开。进一步推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明确公开主体,落实公开责任,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

    十、依法接受监督。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委、同级人大、上级政府报告工作情况,严格履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制度。严格落实《眉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眉山市行政应诉十条规定》,履行出庭应诉责任,出庭率达到80%以上。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回复,回复率达到100%,从案例中查找执法工作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塑造法治政府形象。

    以上审议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将跟踪监督,办理落实情况将在20194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18425


    关于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2018425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市人大常委会:

    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川委发〔20162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744号)要求,我市结合实际,切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现将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入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一)抓任务安排,明确法治政府工作方向。

    20176月,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了《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眉府办发〔201739号),明确了具体工作任务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确保任务目标明确、责任分工明确。各县(区)政府比照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分别印发了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

    (二)抓关键少数,推动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

    20173月,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印发了《关于坚持依法治市战略深化法治眉山建设的决定》(眉委发〔20177号),统筹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地方立法等六大领域法治建设。7月,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眉山市党政主要责任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眉委办发〔201715号),明确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履行的具体职责。

    (三)抓考核督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实效。

    将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主动作为创一流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并增加分值权重。扎实开展法治政府建设考评自查自纠工作,督促各级各部门就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进行自查自纠。20179月中旬,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目标绩效办公室牵头,对洪雅县、丹棱县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了现场督查。

    (四)抓示范创建,提升基层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20174月,在青神县召开眉山市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推进会,对下一步示范创建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明确了创建范围、创建标准、创建内容、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12月,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示范创建优秀单位开展检查验收,并以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名义对验收通过的单位进行了表扬。

    (五)抓法制宣传,提高公众知晓度。

    市政府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要求,分别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报送了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并通过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在眉山电视台和眉山日报开设法治眉山宣传专版,打造全国法治城市创建宣传平台,提高群众知晓率。

    二、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了《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眉府办发〔201734)、《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眉府办发〔201796)和《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眉府办发〔2017100),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进一步强化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尤其是集体讨论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如实整理、完整存档,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出台过程有据可查。2017年,市本级64件重大行政决策,全部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并作出反馈,进行了调查研究、法律咨询、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二)切实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与七名市政府法律顾问、专职律师签订了《聘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合同》,完善了聘请程序,更好地为市委、市政府涉法事务和全市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2017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20件,参与市领导接访66次。召开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座谈会,法律顾问畅所欲言,围绕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地方立法、强化普法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建议意见30余条。

    (三)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

    2017年,市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22个,按程序全部及时报送备案,报备及时率和报备合格率均为100%。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三统一制度。市级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0件,均履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程序,通过法制网站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县(区)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28件,均进行备案审查。

    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严格执法审核和考核评查工作。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并对全市持有5058个四川省行政执法证件数进行了全面清理,年审通过证件数4171个,暂停使用证件数1826个,暂扣证件数三个。对全市新领执法证件或到期换证的1200余人员开展法治政府建设专题网络培训,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制定2017年度市级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切实解决行政行为不规范问题考核细则,专题督查执法行为不规范问题,促进规范文明执法。对环境保护重点领域行政执法进行了监督检查。

    (二)全面推进三项制度和试点工作开展。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783,以下简称三项制度)要求,为全面推进三项制度和试点工作,我市在市政府常务会上对三项制度进行了专题学习,并及时成立眉山市执行三项制度和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眉山市执行三项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眉府办函2017152),全力推进三项制度落实和试点工作任务。

    (三)深化两法衔接工作。

    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作出了移送标准和程序,制定了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相关制度和目标绩效考核办法。2017518日,召开了全市两法衔接工作推进会,进一步强化两法衔接工作重要性。2017年,全市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26件,其中,市级机关移送案件15件。

    四、提升政府立法工作质量

    (一)全面完成年度立法工作。

       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调研、起草、征求公众意见、听证论证、修改等工作,该草案已经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841日起施行。加快出台《眉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推动城市管理地方立法工作。积极组织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物业管理、大气水污染治理立法调研。

    第二节 谋划2018年立法工作。

    20179月,在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集2018年度立法项目建议,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立法工作参与力度。经协商论证后,拟在2018年出台一部政府规章。

    五、提升多元化化解社会矛盾水平

    (一)公平公正开展复议工作。

    有效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和自我纠错功能,本着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以行政复议委员会为抓手,不断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2017年,全市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116件,办结100件,16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二)尽职尽责履行应诉职责。

    按照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要求,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认真履行应诉职责,做到有诉必应。全市各级各部门共涉及行政应诉案件206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22次。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190件。

    (三)依法合理开展行政调解。

    以不断健全专业调解组织为抓手,继续完善全市行政调解机构,围绕征地拆迁、劳动争议、房产开发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继续健全专业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各行业牵头部门主导作用,保持行政调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的稳定态势。2017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共受理行政调解案件7773件,调解成功7753件,成功率99.7%

    (四)扎实开展巡回听证实地办案。

    建立复议案件巡回听证机制,积极推行巡回听证、实地办案模式,对重大疑难案件按照便民原则以巡回听证形式,到申请人所在地或案发地举行听证会,提升复议案件办案透明度和当事人参与度,增强复议公信力。2017年,共举行巡回听证七件次。

    (五)深入推进民商仲裁。

    充分发挥仲裁制度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优势,不断提高仲裁服务质量,提升仲裁公信力。2017年,共办理61件仲裁案件,审结56件,无超审限案件。

    六、推进行政权力阳光廉洁运行

    (一)深化放管服,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2017年,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取消3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川府发201724)要求,印发了《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2项市本级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眉府发201715),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双随机+定向配套抽查机制,组织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对违法企业联合实施土地拍卖、商业准入、高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新格局。

    (二)优化梳理行政权力清单。

    突出依法定责、权责对应,统一权责清单模板,优化权责清单,完成权责事项优化编制工作,并通过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市本级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利用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实现所有行政权力全部上网公开运行。对市本级48个部门(单位)行政权力进行优化梳理,印发了《眉山市市本级行政权力目录(2017年本)》,将权力目录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规范权力运行。

    20176月,市法制办与市纪委监委共同对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一级廉政风险点对应岗位进行抽查审计,以发现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漏洞,固化权力运行流程,科学配置权力,规范自由裁量权,健全权力制衡机制。7—8月,市法制办会同市纪委监委、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对全市行权部门及县(区)行权平台规范运行进行专项督查,并对行权平台规范运行业务进行指导,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四)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制定了《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交易补充规定》(眉公管办〔20172号)等规章制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切实提高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质量。













    关于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8425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安排,39—19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任组长,常委会副主任李永高任副组长的调研组,深入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对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通过召开座谈会收集意见、实地走访查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落实法治政府工作责任、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履行依法行政职能、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等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体情况

    2017年市、区县政府及其部门按照中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要求,基本健全了法治政府建设制度机制,市、区县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稳步推进,基本达到了2017年工作目标。

    (一)加强自我约束,规范权力运行

    一是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责任。20176月市政府办印发了《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明确了具体工作任务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20177月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了《眉山市党政主要责任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列出了职责清单,细化了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首次在年底填报《年度述法表》。各区县政府分别制定了区县法治政府建设2017年度工作安排和第一责任人责任清单。二是执行行政决策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明确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标准、程序和责任追究,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应评尽评要求开展稳定风险评估。2017年全市共对1472件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2000条;全市共对449项决策及项目开展风险评估。三是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三统一制度。对市级部门制定的30件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程序,通过市政府法制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区县政府报送的28件规范性文件均进行备案审查。四是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截止目前,市、区县政府及其部门共聘请法律顾问360名,其中市政府聘请7名法律顾问,参与市领导接访66次,出具法律意见书20件;区县政府聘请71名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599件。

    (二)自觉接受监督,推动阳光行权

    一是报告工作情况。市政府主动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并通过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2017年度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22件。二是开展两法衔接。制定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制定联席会议制度和目标绩效考核办法。2017年全市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26件。三是公开行权信息。对市本级48个部门行政权力进行优化梳理,印发了《眉山市市本级行政权力目录(2017年本)》,在市委市政府网站公布市本级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市级部门在部门网站公布权力责任清单,并将有关行权事项录入省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全省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同时政府部门通过发放资料、电视台公告、网络平台发布、现场宣讲等方式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2017年共公开各类政务信息365079条。四是回应司法监督。2017年行政机关收到两级法检系统发出的43份司法建议、57份检察建议,对涉及到的政府制度建设、环保、国土、校园建设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整改。

    (三)推进简政放权,提高服务质量

    一是整合执法力量。深化权力归口运行,加强区域合作联动执法、部门联动执法、系统协作执法。如坚持以大城管理念引领城市综合治理,成立了城市管理委员会,建立部门联动、市区联动、网格管理机制,实现城市治理多元共治一盘棋,此项工作入选2017年度四川法治蓝皮书。二是规范行政审批。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取消12项市本级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市县两级政府取消行政审批事项80项(其中市本级取消12项),调整74项,优化22项,减少审批前置条件276项,精简提交资料53项,涉及29项行政许可,开展村(社区)证明清理,全市保留19项,取消84项,并对外公布,严格执行。三是创新服务方式。实行公共服务事项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拓宽服务范围。如市交通局将原市运管处、市海事局、市路政支队、局机关科室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划入局行政许可科,并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结,提高审批效率。市工商局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2017年有135户企业通过网上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布简易注销公告;2017630日,眉山市核发首张全程电子化登记企业营业执照,2017年共办理68户全程电子化营业执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开发建管易建筑实名制务工系统,确保工人进场有档案,务工有记录,工资有依据,同时通过该系统实现工资网上银行代发,避免工人工资被截留,现有63个项目录入该系统,实名登记工人10284人,代发工资16478万元。四是维护市场法则。修订完善了我市《投资项目限制禁止清单》,缩小核准制项目范围,合理划分核准权限,放开市场准入门槛。贯彻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制定《眉山市定价目录》,基本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制定《眉山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形成《眉山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破除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五是培养部门文化。不断总结探索,提炼出符合部门实际的文化内核,以文化修养带动服务质量提高,不断提升部门形象。如青神县国税局培育了四善四好法治文化,青竹三原色党建文化以及竹廉文化。

    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举措不配套

    一是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机制不健全。2017年全市共有1472件重大行政决策,其中召开听证会有131件次,专家论证111次件,通过座谈会形式征求公众意见仅19件次,公众参与程度仍然较低。市政府办印发了《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管理办法》,但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点建设项目范围等事项规定不明确,邀请公众参与的渠道不便捷,鼓励公众参与的激励机制不完善,公众参与意识不强、参与度不高。二是法律顾问制度不健全。法律顾问制度虽然已实现从市到村社全覆盖,但对法律顾问意见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正面回应较少,大量村社法律顾问是免费服务,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大多收费较低,法律顾问工作缺乏成就感,积极性不高,难以取得较好的服务效果。三是法治力量不足。市、区县行政复议委员会人员配置不齐,导致巡回听证开展较少,2017年全市受理116件行政复议申请,仅开展7次巡回听证,不利于增强复议公信力。重点执法领域的执法力量配置不足,行政执法双随机工作难以开展。四是目标考核分值设置较低。市政府主动作为创一流目标考核中,法治政府建设分值较低仅有3分,难以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区县的考核分值设置不平衡,有些区县分值设置较低,如仁寿县为1分,青神县为8分。

    (二)重点改革工作推进不平衡

    一是三项制度落实不到位。行政执法公示、执法过程全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的运转机制不健全,试点成效不明显,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中只有部分具备条件的执法部门(公安、交通等)能够执行,且执法记录信息的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制度尚不完善。区县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审核机构设置不健全,部分部门没有设置法制审核机构,部分法制审查人员为兼职,难以达到审核效果。二是两法衔接工作运转不畅。在执法活动中个别执法人员业务能力不强,行政执法证据固定不及时、不规范,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个别行政机关不主动移送涉罪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完善,个别行政执法机关上传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及时、不完整,检察机关难以开展涉罪案件甄别,导致两法衔接工作运转不畅。三是简政放权工作推进不足。在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中,部分审批事项还分散于部门内部相关机构,少数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还不完善;个别部门仍然要求市场主体到其部门办理备案、提交资料和采集信息。在行政权力清理中,各区县标准不统一,导致清理结果差异较大,如彭山区清理出乡镇权力296项,东坡区清理出乡镇权力161项。

    (三)行政诉讼效果不理想

    2017年两级法院系统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221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111件,实际出庭72件,败诉30件,出庭率65%,败诉率14%。其中市中院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31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21件,实际出庭9件,败诉6件,出庭率43%,败诉率19%。区县法院受理190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90件,实际出庭63件,败诉24件,出庭率70%,败诉率13%。败诉案件主要集中在土地行政强制、工伤保险待遇、不履行法定职责、信息公开等方面。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偏低,尤其是市级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较低;行政案件整体败诉率偏高,土地行政强制等重点领域的行政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

    三、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建议意见

    (一)完善法制建设措施

    一是健全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制度。完善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制度,提供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经费保障;建立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便捷渠道,提高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度。二是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细化法律顾问运用、管理与退出机制,提供经费保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法律智囊作用。三是加强法治力量配置。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力量配置,发挥复议委员会会审作用,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集体研究,积极推行巡回听证、实地办案工作模式。充实重点执法领域基层一线执法力量,为行政执法双随机工作提供保障。四是用好目标考核机制。提高法治政府考核权重,细化考核内容,完善考核方案,强化结果运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开展。

    (二)推动重点改革落地

    一是深入开展三项制度试点。重点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广泛开展行政执法公示,不断拓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运用范围。二是继续推动两法衔接分部门、分系统制定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及时移送涉罪行政案件。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上传执法信息。充分发挥两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优势,协调推动两法衔接工作开展。三是深化简政放权。继续深入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工作,集中审批权限,统一在政务服务中心提供窗口服务,实现审批事项一站式办理;积极探索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运用,整合信息资源,实现共建共享共用,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流程。做好权力取消、调整、下放工作,加强对各区县的指导,统一乡镇权力清理标准,及时纳入行权平台接受监督。

    (三)塑造法治政府形象

    一是强化法治意识。增强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采取领导干部带头学法、邀请办案法官授课、旁听行政案件庭审、执法人员岗前教育、集中培训和日常学习等多种方式,全面开展法律业务知识学习和遵纪守法教育,提升执法质量,强化法治意识。二是全面深化政务公开。进一步推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明确公开主体,落实公开责任,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三是依法接受监督。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委、人大常委会、上级政府报告工作情况,严格履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制度。严格落实《眉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眉山市行政应诉十条规定》,履行出庭应诉责任。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回复,从案例中查找执法工作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塑造法治政府正面形象。



    关于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情况的报告(书面)

    2018425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下,严格按照《监督法》《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规定,扎实推进全市备案审查工作有序开展。去年12月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永高率法制委、法工委对全市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通过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开展座谈等方式了解全市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查找备案审查工作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向各区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进一步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建议意见。现将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136件,纠正规范性文件7件,开展全市备案审查专题调研1次,举办全市备案审查工作培训会议1次。全年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备规范性文件12件;全年共收到市政府法制办报备规范性文件22件;全年共收到东坡区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19件,彭山区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15件,仁寿县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27件,洪雅县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15件,丹棱县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22件,青神县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16件。

    二、备案审查情况

    (一)对市政府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情况

    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监督纠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2件。分别是:《眉山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眉法规备〔20175号)、《眉山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和犬只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眉法规备〔20176号)。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两件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依据不充分,适用法律条文不准确,经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衔接,已纠正市政府不规范报备文件。涉及专门委员会审查范畴内规范性文件,常委会法工委按照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其中分送市人大财经委审查1件,分送市人大城环资委审查1件,分送市人大教科文卫民宗委审查2件。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没有发现与宪法、法律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也没有提出审查修改意见,已作登记备案处理。

    (二)对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情况

    2017年,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各区县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114件,其中监督指导区县人大常委会纠正报备规范性文件5,原因是存在重复报备、报备不规范、不属于报备范围等问题。涉及专门委员会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常委会法工委已分送各专门委员会,其中分送市人大财经委审查4件,分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审查1件。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审查,没有发现与宪法、法律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没有发现与上级人大及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情形,已作登记备案处理。

    (三)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情况

    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没有收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7年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区县人大常委会有件不报问题已解决,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显著提升,但我市备案审查工作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报备不及时。按照《监督法实施办法》《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通过或者发布后三十日内报送备案。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存在不及时报备现象,例如:《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洪人规备字〔20178号)通过时间是2017410日,报备时间是201813日。眉彭人规备字〔20172—7号文件(彭山区政府工作报告、计划决议、财政预算决议、人大常委会报告、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通过时间是2017214日,报备时间是20171214日。

    (二)备案审查范围不明确,模糊备案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界限,把党委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备案审查是人大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一种形式,是事后监督。合法性审查是地方党委对人大工作上的要求。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混淆了两者的关系,对两者概念、性质认识上存在误区,把区县党委、区县政府制定的文件全部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与人大法定职权范畴相冲突,应予纠正。

    (三)备案审查能力不足。6区县人大常委会中除仁寿外已有5个区县人大常委会设立人大法制委,但大部分区县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机构中有法学专业背景、法律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较少,且存在权责划分不清、工作关系不畅、工作业务能力参差不齐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不适应备案审查工作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部分区县已设立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但负责备案审查具体业务工作的仍是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专业性不强、流动性快,备案审查能力亟待提高。

    四、进一步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建议

    (一)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各区县人大常委会要按照《监督法》《监督法实施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参考意见》(川府法函〔201744号)规定,准确把握应当报备的文件范围和有关要求,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二)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要认真落实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眉人办〔20182号)的要求,履行职责,遵循审查标准,规范备案审查程序。各区县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发挥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的专业优势,建立备案审查联动机制,厘清工作职责,不断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

    (三)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区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区县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备案审查机制,选派有法学背景或法律实践经验的工作人员充实备案审查力量,加强学习培训,增强备案审查工作的专业性,推动全市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发展,为下一步建立全国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化平台建设夯实基础。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

    2018425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和省委依法治省、市委依法治市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全市法治政府建设,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确保2018年基本完成中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市实施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2019年进一步巩固法治政府建设成果;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提升干部法治意识。一是强化法治意识。增强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法律业务知识学习和遵纪守法教育,强化法治意识。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组织学习法律法规。二是落实法治责任。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制度,市、区县政府主要领导定期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推进法律七进,落实普法责任,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创新普法方式,完成七五普法规划。三是提升法治水平。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三、深化简政放权改革。一是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继续清理、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大力精简行政审批前置条件,严禁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审批条件,优化审批流程,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数据库,加强市、区县联动审批体系建设。继续深入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工作,集中率、到位率均达到100%,实现审批事项一站式办理,推进红色代办服务和互联网+政务服务,拓宽不跑路、不见面审批范围。二是实行三张清单动态管理。梳理并公布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投资项目限制禁止清单,行政权力纳入全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运行。三是深化政府服务职能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推进乡镇、村社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制度。细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重点审查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政策制定情况。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大幅减少投资审批事项,缩减政府定价种类和项目。

    四、完善行政决策机制。一是严格落实报告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依法按程序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二是健全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制度。构建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便捷渠道,采取听证、论证、座谈、公告等方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提供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经费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度达到70%以上。三是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法律顾问管理、运用、退出机制。四是严格追究决策责任。严格落实《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中未按照法定权限、程序、时限作出决策,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一是规范行政执法程序。重点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全面开展行政执法公示,不断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杜绝违法行政强制行为。细化并公布行政执法裁量标准,杜绝执法标准不一和选择性执法等情况。二是完善执法司法衔接机制。分部门、分系统制定完善涉罪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切实提高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水平。着力构建两法衔接工作大格局,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规范涉罪案件移送和办理,移送率达到100%,健全衔接联动机制,强化工作保障,加强全过程监督。有关单位加强与人民法院的配合,健全执行网络查控信息平台建设,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构建执行工作大格局,进一步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三是优化执法力量配置。理顺综合执法体制,加强综合化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加强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土地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一线执法力量配置。

    六、依法有效化解矛盾。一是落实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制度。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重点推行巡回听证、实地办案模式,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二是深化运用一核多元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培育多元化解组织、推动多元化解方式联动衔接、健全完善多元化解机制、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档升级,实现矛盾纠纷柔性化解率达到80%以上。三是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严格执行诉访分离规定,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进入司法途径处理。四是提供法律咨询公众服务。实现市、区县党务政务服务中心法律服务专区建设,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

    七、自觉主动接受监督。一是及时报告工作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党委、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政府报告工作情况。严格落实备案审查制度,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时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二是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严格落实《眉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眉山市行政应诉十条规定》,履行出庭应诉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到80%以上。及时反馈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办理情况,反馈率达到100%。三是主动接受公众监督。进一步推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信息公开,及时接收投诉举报和情况反映,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四是加强行政监督。加强执法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落实行政监察监督。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增加法治政府建设在政府目标考核中的权重。

    市、区县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加强监督,定期听取和审议法治政府建设专项工作报告,确保本决定得到贯彻落实。


    关于《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草案)》

    的起草说明

    2018425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过程

    39日至19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带队对市、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对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规定内容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组织起草了《决定(草案)》。413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了《决定(草案)》,市人大法制委召集市政府办、市法制办等7个市级部门征求意见并结合主任会议意见再次修改,形成了《决定(草案)》审议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工作目标。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在三个时间段的具体工作目标。

    (二)关于提升干部法治意识。要求抓住关键少数增强法治意识,落实法治责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三)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改革。要求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实行三张清单动态管理,深化政府服务职能改革。

    (四)关于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要求健全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机制,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五)关于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要求推进法制审核、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公示三项重点工作以及两法衔接、解决执行难两项难点工作,并优化执法力量配置。

    (六)关于依法有效化解矛盾。从推进行政复议听证,运用一核多元解纷体系,改革信访制度,提供法律咨询公众服务四个层次明确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要求。

    (七)关于自觉主动接受监督。从落实备案审查制度,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反馈司法建议,政务信息公开,强化行政监督等方面要求政府及部门自觉主动接受监督。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

    2018425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从机制上解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有效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有力震慑和打击犯罪,维护法律权威,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眉山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着力构建两法衔接工作大格局。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要在市、区县委坚强领导下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充分发挥政法委职能作用,协调政法各部门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市、区县政府要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要求、条件保障和绩效考核,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充实成员单位,及时召开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制定衔接机制和协调案件移送办理方面的重大争议,具体推动平台建设、案件评查、经费保障等工作落实。市、区县人大常委会要定期听取审议政府和检察机关两法衔接工作报告,通过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监督、推动两法衔接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切实发挥主体作用,自觉履行法定职责,加强联动,密切配合。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监督,并会同法制部门抓好日常督查。通过努力,真正形成党委坚强领导、政府有力推动、人大加强监督、执法机关各负其责、检察机关有效监督、有关方面全力配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的大格局,全面实现有案必录、涉罪必移、收案必办、犯罪必惩的工作目标。

    二、着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案,确保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行政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全面、准确、真实记录行政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确保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

    三、着力提升行政执法能力。从行政执法队伍自身建设抓起,市、区县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结合不同类别执法特点,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健全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制度,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法院行政案件审理,不断提升执法人员政治素质、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配备专业技术设备、充实专业技术力量,切实解决调查取证措施不当和调查取证不全面、不规范、不及时以及证据保管不善的问题,从源头上减少涉罪案件因证据不足或证据灭失造成不够立案标准的问题。探索在国土、环保、林业、食药监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专家委员会,提出专业检验意见,为办案提供专业参考。

    四、着力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两法衔接工作,推动政府一体化信息平台和两法衔接共享平台无缝对接。林业、国土、税务、人社、环保、交通、食药监等行政处罚案件多的行政执法机关要落实专门机构、人员负责案件录入,落实专人负责审查移送、材料报送等工作。案件录入要按照系统要求,及时、准确反映案件情况,全过程记录案件移送、办理信息。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督查,促使所有行政执法机关除简易执法程序外的执法案件全部录入平台。检察机关要落实专人网上巡查和平台维护,有效解决平台端口不对接和案件录入中的技术性问题,根据需要及时升级完善平台软件,切实把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成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案件的主渠道。

    五、着力健全衔接联动机制。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对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案件调查取证、涉罪标准双向咨询机制,根据具体罪名制定衔接办法,明确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构成要件、关键证据;明确移送案件材料清单。公安机关对涉罪案件调查取证加强指导,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派员现场指导。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鉴定,或者依法组织专家出具专业意见。公安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进行鉴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提供支持。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涉罪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行政执法机关补充案件材料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提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立案后撤案、不起诉、判决等处理后,应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反馈和移送案件材料,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六、着力规范涉罪案件移送和办理。行政执法机关要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及时全面移送涉罪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受理,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规范开展侦查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证据表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且行为人可能逃匿、毁证、转移和隐匿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介入。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分别指定具体案管部门和人员,统一负责案件移送、受理和分配、办理工作,分别建立涉罪案件移送办理流程,对案件受理要有清晰的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书,切实解决涉罪不移、移案不收、接案不办等问题。

    七、着力加大重点领域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依法加大对食品、药品、环保、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犯罪活动的惩处力度。行政执法机关要树立强烈的结果效果意识,加大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力度,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检察机关要探索行政公益诉讼与两法衔接结合的有效途径,整合信息资源,增强惩处违法犯罪工作合力和实效。

    八、着力强化工作保障。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执法工作量配齐配强行政执法力量,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辅助人员解决信息录入人员不足的问题,将信息共享平台升级维护、工作培训、执法装备采购、规范化办案场所建设、专家鉴定费用等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把案件移送和信息录入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两法衔接目标考核的核心指标,增加考核分值,实行完成目标加分、完不成目标倒扣分制度,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加大食品、药品、林业、自然资源环境等领域专业鉴定机构的培育,支持有条件、有技术、有人才的社会机构、协会及经营性事业单位申领有关资质开展检验、鉴定。

    九、着力加强两法衔接全过程监督。人大常委会、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两法衔接工作的全程监督。创新监督方式,高度重视监督结果运用,人大常委会有重点地听取案件较多的行政执法机关两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专题报告;监察机关对因案件沟通、移送、受理、调查取证不及时等主观原因造成证据灭失或违反程序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在执法过程中徇私枉法的,依法加大问责力度,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通过开展疑案走访、行业专项检查、案件质量评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多渠道进行监督,检察建议抄送同级党委和组织、政法部门以及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定期通报行政执法案件应录未录的情况。检察机关发现涉嫌犯罪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及时受理审查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对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逾期不立案的,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公布举报电话,动员行业协会、媒体网络、社会公众等力量对两法衔接工作进行监督。




    关于《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起草说明

    2018425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副主任   余荣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决定(草案)》起草的背景

    201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文件,对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健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2014年,省委十届五次全会将两法衔接工作纳入依法治省重点工作,《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也把完善两法衔接工作,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力度作为规范行政行为,依法治省的重要内容。

    眉山市检察机关、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作为两法衔接工作牵头部门,不断探索完善工作机制,一批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受到刑事制裁,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也在我市推广应用。经过不懈努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面临许多问题。为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两法衔接工作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组织起草了本《决定(草案)》。

    二、《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两法衔接工作,已于去年底开始组织对全市两法衔接工作开展调研。201711月和12月,建章副主任两次带队到市人民检察院、东坡区调研。今年,对两法衔接工作开展专题调研被列为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重点。20183月,十庆主任带队赴珠海考察学习两法衔接工作做法和先进经验,回眉后赓即率队赴彭山、仁寿、洪雅调研,听取了全市两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并对《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初稿形成后,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文稿作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本《决定(草案)》。

    三、《决定(草案)》的相关内容

    (一)起草原则

    1. 坚持政治导向。起草内容符合和体现党的政策要求。

    2. 坚持严格依法。起草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3. 坚持务求实效。突出问题导向,力求解决实际问题。

    4. 坚持体现特色。借鉴省内外经验,突显眉山特色。

    5. 强化监督。文稿突显人大常委会、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部门在两法衔接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6. 突出公益。强调对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保护(公益诉讼)。

    (二)起草依据

    《决定(草案)》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外,还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四川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市委《眉山市依法治市纲要(2014-2020年)》,市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眉山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分为九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构建两法衔接工作大格局。第二、三部分解决行政执法规范化问题,从源头上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第四至七部分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衔接不畅问题,第八、九部分是加强工作保障和监督。在此,我简要说明几个问题。

    一是突出重点。两法衔接横跨行政和司法领域,涉及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实现有效衔接,必须坚持党对两法衔接工作的绝对领导。只有构建起党委坚强领导、政府有力推动、人大加强监督、执法机关各负其责、检察机关有效监督、有关方面全力配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的大格局,才能有力推动我市两法衔接工作。

    二是解决问题。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几个突出问题:1、源头上的问题。两法衔接的案件来源于行政机关,调研中发现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存在取证措施不当、取证能力不足、对案件追诉标准不清楚等问题,导致移送的案件因证据不足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因此需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2、平台运行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对案件录入不重视、录入要素不全面,平台之间端口未对接等,需要破除壁垒,落实专人准确及时全面录入案件信息,加强平台巡查和维护。3、衔接不畅的问题。两法衔接最核心的内容是案件移送和办案协作问题,针对现存在的有案不移、移案不收、证据标准认识不一、双相衔接不够等突出问题,《决定(草案)》提出行政执法单位要主动对接检察、公安、法院等部门,建立案件调查取证、涉罪标准双向咨询机制,根据具体罪名依法制定衔接办法,明确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构成要件、关键证据;明确移送案件材料清单

    三是创新工作。为进一步突出眉山特色,打造眉山模式,《决定(草案)》结合眉山实际与现有的工作成果,将创新建立完善会商研判和双向咨询机制、部门联动协作机制、两法衔接与公益诉讼工作对接机制、完善重点领域专家委员会机制写入草案。

    以上说明,请各位委员予以审议。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2018425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新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在宣布当选后进行: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市长、副市长;

    (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第四条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

      (一)副市长;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六)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七)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八)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五条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宪法宣誓仪式由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在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

    第六条 宣誓地点在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会场或者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室,现场布置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国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仪式采取1人单独宣誓、2人及以上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领誓人,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第七条:宪法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提请审议《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说明

    2018425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徐智勇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20151215日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五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试行)》。2017213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主任会议对其进行了修正。

    2018223日至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三次会议,对2015年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产生后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等内容,同时对宪法宣誓誓词也进行了修改完善。为规范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宪法宣誓制度, 2017213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主任会议修正的《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主任会议废止。根据新修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制定了《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草案)》。

    以上说明连同有关草案,请于审议。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草案)》的审议意见

    2018425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城环资委主任委员   刘继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48日,市人大城环资委召开全体会议,对《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就条例草案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条例草案制定的必要性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维持城市正常运转的基础性工作,对提升城市整体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城市快速发展以及市民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期望不断提高,城市管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城市公益设施、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滞后,一些人口密集区域的农贸集市、环卫设施、停车位、公厕等基础设施严重不足。部门职责不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涉及城管、规划、住建、工商、卫生、环保、文化等多个部门,多头管理,职责不明确,统一协调困难,监管效果不理想。环卫工作推进困难。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普遍不强,环卫资金短缺,环卫用工保障不足,设施设备投入不够。上位法不健全。国务院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上位法规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较为宏观和原则,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城市管理和繁杂具体的执法工作需求。目前城市管理的执法依据散见于相关法规之中,城管部门借法执法,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我市城镇化率2017年末已达44.68%,近半常住人口生活在城镇,加强城市管理成为社会治理的重点,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又是加强城市管理的重点,既关乎城市发展、城市繁荣和城市形象,更关乎社会稳定和民生福祉。在此背景下,结合眉山实情,制定出台一部既能体现眉山特色,又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制定的可行性

    一是条例内容基本可行。条例草案在遵循与上位法不抵触原则的基础上,将上位法较为原则、宏观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将实践工作经验和制度设计用立法的形式进行了固化,同时吸收了人大代表、各界群众对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意见建议,内容基本符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情况,有效解决了城市管理中的一些难点问题;条例草案结构完整、逻辑关系基本清晰;用语比较规范、语言表达总体准确、简练。二是立法环境较为成熟。眉山市于2005年起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已积累一定经验,为城管地方性立法提供了实践认知基础;2015年市人大获得立法权后,已先后制定出台2部实体法,积累了立法经验,加上不断培训和学习,立法能力和水平得到较大提升,具备制定出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较好基础。三是有参考借鉴。省内成都市、泸州市、南充市等,相继制定出台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兄弟市州的先行先试和实施参照,为我市的立法工作提供了可供学习借鉴的先例。

    三、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

       第二条建议删除第一款中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及其他

       第九条第一款中逐年增加财政投入建议修改为根据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需要保障财政投入,完善基础设施,绿化美化城市,加强监督管理。第一款中提升环境卫生......提高环卫工人待遇。,第二款任何单位......环卫工人作业。建议放入第四章第四节;

       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关于行政处罚的设计,尤其是同一行为针对单位、个人的不同处罚,建议做进一步研究,注意与环保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相互衔接,把握好

    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中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建议作进一步明确;

    第五十二条建议增设第三款禁止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时段从事露天烧烤或边界噪声超标排放的烧烤经营

       建议合并第七十六条与七十七条;

    第七十九条建议增设第二款城管行政执法应该符合法定程序,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条文文字、标点建议作进一步规范。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状况划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  【基本原则】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法制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体制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条  【规建管衔接】坚持规划先行,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满足城市长效管理需求。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规划建设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职责分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益宣传】市容环境卫生、司法、文化、教育等主管部门,以及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维护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责任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宣传栏(牌),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性宣传内容。

    鼓励其他单位、个人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  【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有权利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九条  【经费和人身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财政投入,提升环境卫生机械作业率,改善环卫工人工作条件,提高环卫工人待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卫工人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卫工人作业。

    第十条  【表扬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业中做出下列贡献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

    (一)投资、捐赠或者义务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业,贡献突出的;

    (二)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业的科研或者宣传方面成绩显著的;

    (三)劝阻、制止或者举报市容和环境卫生重大违法行为,成效显著的;

    (四)长期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成绩显著的;

    (五)应该给予表扬、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一条  【责任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  【责任区划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移交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管护的道路、桥涵、公园、广场、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二)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未移交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管护的道路、桥涵、公园、广场、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难以确定管理单位的,由产权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和其他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确定责任人;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及其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五)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以及已完成施工、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建设项目由业主单位负责。已纳入储备的土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六)酒店、宾馆、商场、个体商铺、集贸市场、临时摊区、洗车场等商业性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七)车站、公交站台、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场所和交通设施,以及信息亭、岗亭等建(构)筑物和其他户外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难以确定管理单位的由产权单位负责;

    (八)河道、湖泊和其他水域及其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工业园区、经济园区、科技园区等,由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单位负责。

    根据上述规定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的责任区,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责任内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投放垃圾;

    (二)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完好、整洁;

    (三)保持责任区容貌秩序良好,环境卫生整洁;

    (四)监管责任区内的餐饮油烟和噪声排放;

    (五)监管责任区内违章搭建等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市容环境卫生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违反前两款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规定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标准,或者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未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责任告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发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告知责任人责任区范围、标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五条  【井盖管理】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检查井井盖、雨篦子应当保持正位、完好。有移位、破损、丢失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产权单位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停车泊位管理】机动车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在不影响道路畅通的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在征得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依法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所。鼓励单位和居民小区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所。  

    第十七条 【停车秩序管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顺向、有序停放在停车泊位或者其他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禁止在广场、人行道、绿地、检查井井盖等非停车泊位停放车辆。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广场、人行道、绿地、检查井井盖等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停车泊位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停车泊位、公交车道上设置障碍物。禁止擅自将停车泊位改作其他用途。禁止非法占用公交车道。

    违反第一款规定,在停车泊位上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将停车泊位改作其他用途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发展需求,科学规划和建设集贸市场。集贸市场的布局、数量应当与人口分布状况和增长速度相适应。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置疏导性的临时经营场所。

    鼓励摊区业主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施自治管理。

    第二十条  【流动商贩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广场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扣押经营、兜售的物品和工具。

    第二十一条  【座商归店】城镇街道两侧及广场周边的商场、店铺、餐饮业门店等不得超出建筑物外立面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但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扣押经营工具和展示的商品。

    第二十二条  【临时占道管理】在不影响公共安全、道路畅通和市容秩序的情况下,需临时占用道路、广场、公园等城镇公共场地进行经营、庆典、宣传、集会等活动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缴纳场地占用费,在规定时间、规定区域内开展。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广场、公园等城镇公共场地从事相关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占道堆放管理】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城镇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者弃置机械设备和车辆。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拒绝接受处理的,应当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的,可以依法处理。对易腐烂、易变质的物品,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二十四条  【市容秩序管理】禁止占用道路、绿地从事占卜、棋牌、游艺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道路挖掘管理】占用和挖掘城镇道路安装、埋设杆线、管线以及其他市政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在施工完成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和挖掘城镇道路的,或者占用和挖掘城镇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施工打围管理】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设置和管理围挡。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临街晾晒管理】 禁止在道路、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或者其他临街公共空间晾晒、吊挂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特殊车辆管理】超重、超高、超长等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当事先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商砼车、吊车等特殊车辆需要占用城镇道路作业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共享单车管理】实行共享车辆入市备案和失信退出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制定共享车辆管理办法。

    进入眉山市开展经营活动的运营企业,应当运用技术定位、信用奖惩等手段,引导注册用户规范停放共享车辆,并接受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  临街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三十条 【临街建筑物容貌管理原则】临街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新建、改建临街建(构)筑物的造型、色彩、风格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一条  【临街建筑物风貌管理要求】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有影响市容和安全的污迹、残损、脱落的,应当及时清洁、修复。

    违反前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委托专业单位按照规定代为清洁、修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临街建筑物风貌改造管理】禁止擅自对建筑物的临街面进行改造,禁止擅自搭建或者封闭阳台,禁止擅自在建筑物外墙新开门窗或者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大小和形状。

    违反前款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临街建筑物附着物管理】建筑物临街面的外墙、阳台、窗外不得安装、吊挂、堆放影响市容市貌的设施、物品,各类附着物应当规范设置。

    建筑物临街面禁止安装外置式防盗窗、防护栏等防护设施,禁止安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遮阳(雨)棚。空调外机应当采取隐蔽方式放置。本条例实施前建筑物临街面已安装的裸露式空调外机,其外机支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二点五米,且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夜景灯饰设置】城镇主要道路、商业街的临街建(构)筑物,以及其他重要区域和大中型建筑,应当设置夜景灯饰。夜景灯饰设置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夜景灯饰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统一启闭。

    第三十五条  【夜景灯饰日常维护管理】夜景灯饰投入使用后,业主应当做好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夜景灯饰的容貌整洁和功能良好。

    违反前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户外广告、招牌和宣传品设置管理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根据城镇风貌特点、区域功能等合理布局,分区设置,体现特色。

    第三十七条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的;

    (二)利用市政公用设施,或者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正常使用的;

    (三)影响消防等应急救援的;

    (四)利用临街建筑物二楼以上立面和楼顶的;

    (五)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六)利用非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非出租小汽车车身的;

    (七)法律、法规以及眉山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程序】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单面广告、招牌面积小于十五平方米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单面广告、招牌面积大于十五平方米小于五十平方米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单面广告、招牌面积大于五十平方米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要求】户外广告和招牌必须按要求规范设置。设置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日常维护,保持其安全、整洁和完好。

    违反前款规定,不按标准设置和管理户外广告、招牌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条  【招商广告管理】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招商内容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的,招商内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四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进行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时,应当明确设置期限。

    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二十日内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逾期未拆除的,从逾期之日起视为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置。户外广告权属不明的,应当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拆除。

    第四十二条  【公共宣传栏和牛皮癣管理】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辖区内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宣传栏,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禁止在建(构)筑物、树木、杆管线、地面以及其他公用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标语、海报等宣传品。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未发现违法行为人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先行代为清除。

    在违法涂写、刻画、张贴的广告等宣传品中标明通讯号码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通知通讯部门暂停其通讯号码的使用。有关通讯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暂停。暂停后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通讯部门恢复其通讯号码的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通讯号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节  其他公共场所容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园和广场管理】公园和广场的管理单位有权制定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经营活动管理】禁止擅自在公园和广场内举办各种商业性活动。经批准在公园和广场内从事服务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指定地点按照经营范围依法经营,并接受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禁渔管理】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城镇水域规定禁渔区或划段实行常年禁渔区,并设置禁渔标志。禁渔区内禁止捕捞、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

    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作业工具,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相关单位实施渔业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十六条  【餐饮油烟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在辖区内依法划定禁止开办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在禁止区域内申请开办产生油烟的餐饮店的,工商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营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七条  【餐饮店配套设施】新建、改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餐厨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合理设定油烟、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四十八条  【油烟净化设施】产生油烟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

    违反前款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治。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噪声管理】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周围,不得新开设易产生噪声污染的文化娱乐场所。

    本条例实施前已开设的文化娱乐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

    违反第一款规定申请开办文化娱乐场所的,文化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工商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第二款规定,文化娱乐场所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在毗邻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或者其他噪声敏感建筑物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易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活动,应当严格控制音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违反前款规定,发出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社会生活噪声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组织划定开展群体性健身、娱乐活动的区域。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群体性健身、娱乐活动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管理办法。

    鼓励使用耳机、声波定向扬声器等从事健身等活动。

    第五十二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他人正常生活。

    携犬外出的,应当为犬只佩带牵引绳,并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第五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住宅区内,禁止饲养鸡、鸭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蜜蜂等影响他人生活的动物。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内,禁止敞养鸡、鸭等家畜家禽。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五条  【街道分级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对城镇道路环境卫生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十六条  【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镇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包装盒(袋)等废弃物和宣传单;

    (二)从车辆内或者建筑物上向外抛掷物品;

    (三)随意倾倒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道路、广场、绿地等城镇公共区域焚烧垃圾、祭祀用品或者其他物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带泥出场管理】施工工地、料场、搅拌场等应当采取出入口道路硬化、配备冲洗设施等措施,防止车辆带泥出场。

    违反前款规定,车辆带泥出场的,责令改正,并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抛洒滴漏管理】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并采取密闭、捆扎、覆盖等方式,防止泄漏和遗撒。

    违反前款规定的,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行驶;未采取密闭、捆扎、覆盖等方式防止物料泄漏、遗撒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清除,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行驶。违法行为人拒绝清除或者不能清除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九条  【洗车场和废品收购站管理】从事车辆维修和废旧物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规定,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并不得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违反前款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废弃物管理

    第六十条  【生活垃圾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统一收集、运输、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垃圾容器内、垃圾收集站(点)或者其他指定地点。禁止随意倾倒、丢弃垃圾。

    违反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丢弃垃圾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大件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辖区内大件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投放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将大件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投放至指定地点。禁止随意堆放、丢弃、倾倒大件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禁止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组织清运辖区内的大件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违反第二款规定,随意堆放、丢弃大件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餐厨垃圾管理】从事餐饮业经营的单位、个人以及单位食堂,应当置备油污过滤设备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餐厨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运输和处置,禁止敞运,禁止随意倾倒、堆放,禁止排入雨污水管道、河道、湖泊、公共厕所等。

    违反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排放餐厨垃圾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其他废弃物管理】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集、存放、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处理场所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中转场所、消纳场所和医疗废物处理场所、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建设。

    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及管理

    第六十五条  【环卫设施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环境卫生设施布局应当与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人口分布情况相适应。

    第六十六条  【环卫设施建设】从事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以及住宅小区、公园、广场、商场、车站、文化体育场馆等项目建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垃圾收集设施、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和环卫工人休息室。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十七条  【公厕建设】新建、改建的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公共厕所,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进行限期达标改造。

    第六十八条  【公厕管理】已移交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管护的公共厕所,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养护和保洁;未移交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管护的公共厕所,由业主单位按照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实施日常养护和保洁。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另有管护责任约定的,从其约定。

    违反前款规定,公共厕所不符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或者未正常使用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妨碍排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选址和建设。不得损毁、盗窃、占用和擅自关闭、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或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改建方案,报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标准重新建设。

    违反第一款规定,损毁、盗窃、占用或者擅自关闭、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给与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四节  环境卫生作业和服务管理

    第七十条  【环境卫生作业管理】环境卫生作业逐步实行市场化。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

    第七十一条  【环卫作业收费制度】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服务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拟定,报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准后执行。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七十二条  【执法权限】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执法权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行使,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聘请的协管人员可以从事宣传教育、巡查、告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执法事务。

    第七十三条  【执法检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开展执法管理活动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和勘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就执法管理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与执法管理事项有关的资料、停止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七十四条  【鉴定、检验】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管理需要实施鉴定、检验、检测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开展鉴定、检验、检测。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开展鉴定、检验、检测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操作。鉴定、检验、检测结论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七十五条  【强制拆除】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  【部门协作】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管理相关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在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提供信息、档案资料、专业意见或者进行其他协助、配合的,其他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七十七条  【公安配合】对拒不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执法管理工作的相对人,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提供其身份信息。

    第七十八条  【执法人员人权保障】侮辱、殴打、报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七十九条  【信用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第六章    

    第八十条  【参照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八十一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关于《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


    根据《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和《眉山市地方性法规立法技术规范》,市政府安排市城管执法局牵头起草了《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有关具体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从宏观环境来看,城市管理体制的顶层设计不完善,没有全国统一的组织架构,没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执法依据散见于其他部门法之中,城管部门长期以来借法执法,急需完善的法律保障;从我市的实际情况来看,近年来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飞速发展,城市管理面临着新形势、新情况,同时人民群众的社会公共意识普遍提高,对城市容貌和公共环境卫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国务院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仅有较为宏观和原则的规定,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城市管理和繁杂具体的执法工作需求,急需制定出台更切合实际、更便于操作的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依据

    《条例》的起草依据主要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5号)等精神,同时借鉴了江苏省苏州市和徐州市,我省成都市、绵阳市、泸州市等地的的立法工作经验。

    三、起草过程

    20179月,市城管执法局印发了工作方案,作了资料收集等前期准备工作。10月,由市人大常委会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共同参与,赴各县(区)开展了立法调研,了解掌握了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基本状况和立法需求,对《条例》框架有了初步构思。11月,由市人大常委会带队,市城管执法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共同参与,先后赴德阳市、南充市、泸州市及浙江省杭州市、江苏省徐州市、河南省安阳市等地进行了学习考察,在借鉴其他城市立法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修订了《条例》框架,并起草了《条例》初稿。20181月,征求了各县(区)政府和市级部门意见,同时召开了立法专家论证会和市民代表听证会,结合收集到的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数易其稿,最终形成《条例》草案。

    四、主要内容和特色

    (一)主要内容。

    《条例》共681条,除总则和附则外,还包括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保障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体制保障、职责分工、公众参与等内容。其中的适用范围,因考虑到在所有乡镇一体适用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条例(草案)》将适用范围规定为市、县(区)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此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动态调整,兼顾了原则性和灵活性。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根据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将不同区域、场所和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作了划分,落实了具体责任人,旨在发动社会公众参与城市治理。

    第三章市容管理和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就停车秩序、占道经营、临街建筑物风貌、广告设置、车辆抛洒、环卫设施建设等城市管理领域最核心的内容明确了规范性要求、禁止性事项和处罚规定,既为市民提供了行为指引,又健全了行政执法依据。

    第五章执法保障,规定了城管部门的鉴定和检验权限、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市容环境工作人员人身保障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明确《条例(草案)》的施行日期。

    (二)特色。

    1.关于立法体例。《条例》打破了禁止性条款和处罚条款分章设立的常规体例,在禁止性规定后面接着明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简单明了,方便实用。

    2.关于治理理念。《条例》转变治理思路,变事后管理为源头管控,如对乱贴乱画的小广告,采取提请通讯部门暂停宣传号码的治理措施;对违规开办的餐饮店、文化娱乐场所等,明确相关部门不得核发证照。

    3.关于建筑物立面管理。根据上位法临街建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的宏观规定,《条例》对空调外机、防护栏、雨棚等作了具体的规定,要求新建建筑物的空调外机采用隐蔽方式放置,建筑物临街面不得安装外置式防护栏,同一街区的雨棚保持色调和风格一致。

    4.关于停车泊位管理。针对我市临街商铺私自占用停车泊位现象较多的实际情况,《条例》用专条作了管理规定,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物,禁止擅自将停车泊位改作其他用途。

    5.关于餐饮油烟治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精神,《条例》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在辖区内划定禁止开办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区域,逐步实现餐饮业合理布局,减少小区住户对餐饮烟油污染的投诉。

    6.关于其他具体规定。针对上位法较原则的一些规定,《条例》在法律框架内大胆探索,作了具体的规定,如针对油烟和噪声等的检测、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确定等问题,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明确;针对所有权人不明的僵尸车辆处置等问题,规定了具体可操作的办法。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

    2018425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

    倪玉君为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毕旭齐为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免去:

    贺建文的眉山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职务。

    戴洪斌的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王建勇的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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