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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0号建议答复的函

    2019-01-02

    董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眉山城区禁止燃放孔明灯的建议》(第140号建议)收悉。结合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禁止燃放孔明灯规定的问题

    春节期间,东坡区发布了《关于做好全区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禁燃禁放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禁止在眉山城区和各乡镇燃放孔明灯。

    二、关于加大巡查力度的问题

    按照全市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禁燃禁放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我局抽调9人和3台工作车,分3个整治组加强城区街面巡查管理,对眉山城区街道、小区、办公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方位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处理,共查处各类贩卖和燃放孔明灯的违法行为20余起。

    三、关于加强监管控制源头的问题

    市工商局答复“孔明灯”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禁止销售产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其销售行为无相应处罚条款。

    我局将依据职能职责积极配合工商、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孔明灯制造、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四、关于产地文明风尚的问题

    眉山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下一步将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工作,通过媒体、报纸、志愿者劝导员等方式大力向城区市民宣传燃放孔明灯的危害。通过持续积极的宣传,文明的劝导,倡议市民不在城区燃放孔明灯。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孔明灯燃放的巡查管理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此函

    眉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7月6日

    (联系人:黄坤展;联系电话:1377883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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