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和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实现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治理目标,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坚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基本完成岷江、青衣江、球溪河干流及其污染严重的主要支流综合整治,实现全市河流劣Ⅴ类和Ⅴ类水质基本消灭,优良水体比例明显上升,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河道黑臭水体基本消除,污染严重河道水体明显减少。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
二、聚焦防治重点,全面统筹水资源管理
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属地治理原则,统筹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风险防范。重点推进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治理;重点整治岷江、沱江流域水环境,强化控源减排,强力控制和削减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重点加强青衣江、黑龙滩水库等良好水体和湖库保护。
三、采取有力措施,系统推进水污染治理
(一)全面落实“河长制”。全面建立市、县、乡三级和干支流、小流域全覆盖的河长体系,坚持依法治水、科学治水,围绕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六大任务,实施一河(湖)一策,实现上下游联动,左右岸共治,切实解决河湖管理治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二)大力治理工业废水污染。加速淘汰落后产能,深入排查关闭工艺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专项整治“10+1”重点行业,全面实行在线监测。2017年底前,全市造纸、化工、印染、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双有”“双超”企业完成强制性清洁化技术改造,确保达标排放。按照流域水质目标、区域功能划分、容量总量核定的“三位一体”环境准入要求,提高产业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园区主导产业规划,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从源头上控制“两高一资”项目落户。2018年前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和监测体系,2020年前完成水环境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落实区域限批,科学制定并执行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和水资源调控方案。集中治理工业园区水污染,加快推进丹棱县机械产业园区、洪雅县工业园区等市、区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2019年底前全面建成投运。已建成投运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17年底前建立自动在线监测体系。
(三)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全面落实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加快市县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除磷脱氮等改造和升级,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以及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污水截留和收集、雨污分流改造,城市新区建设全部实现雨污分流,切实解决城市污水管网不配套、污水收集率、处理率低的问题。加强城镇新建项目污水管道排放的规划建设管理,确保污水管接入所在城镇的污水干管。2020年前,全市城市建成区污水收集率达85%,处理率达100%。按照全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要求,以区县为单位加快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已建成的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要及时投入使用,并建立长效运行保障机制。新建、技改和扩建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必须严格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运行管理,确保达标排放。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按照“四化”要求,到2020年市级污泥无害化处置达90%以上,区县达80%以上。结合“大东坡湿地”建设,全市有条件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在其出水口下游配套规划人工湿地,充分发挥中水利用效益,在美化景观的同时实现水质的进一步改善。
(四)强力推进农村污染治理。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养区内养殖畜禽,严格控制限养区畜禽养殖规模。制定《眉山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科学布局、规范畜禽养殖管理,在非禁养区内新、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按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程序办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推行以种定养、种养结合、就地消纳、循环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生态养殖。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所有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强引导,逐步淘汰分散养殖。按照“源头减量、贮存扩量、利用增量”的工作思路和“干湿分离、厌氧消毒、管网入地、综合利用”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粪污生产有机肥,促进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以“四加四”农村环境保护模式和“两池六改一集中”生态文明家园建设模式为基础,积极探索农村集中居住点和散户污水处理办法。对“农家乐”等乡村旅游点和全市范围内的景点、景区开展集中整治,限期安装污水净化设备,确保2017年底前达标排放。深入开展户集、村收、乡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综合治理,促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五)切实加强水环境保护。加快制定《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法规指引、强制、预测、评价功能,通过切合本地实际的制度设计保障饮用水安全,治理水污染。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面清理保护区内违法设施和排污口,控制渔业养殖环境影响,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大饮用水源地的环境巡查和监测力度,切实解决污染水和血吸虫疫区等突出问题。对黑龙滩、青衣江、复兴水库、龚家堰水库、梅湾水库等饮用水源地加强保护,严禁破坏性开发。加强雅女湖、穆家沟水库等备用水源建设与保护。
(六)多渠道解决投入问题。市、区县要足额预算和支付水污染防治支出,保证治污设施项目按时建设、正常运行。从供地划拨、设施建设、水价调控等方面入手建立良性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水污染治理,积极推广PPP等模式,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多元投资格局。
(七)进一步严格执法监管。明确区县、园区、乡镇的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强化环保部门执法监管责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落实经信、水务、农业、畜牧、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的主管责任;落实排污单位水污染治理职责,建立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实行“红黄牌”制度。完善环境监督执法体制,落实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行为。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建设科学完备的水环境监测网络,完善流域协作机制,提升环境监管水平。
(八)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开辟专栏,把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推进节水宣传。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公布全市水环境质量状况,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运用公开曝光、有奖举报等多种形式强化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水污染防治意识,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九)强化工作责任和加强依法监督。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水环境保护责任,纳入目标绩效考核,细化工作职责,量化可考目标,逗硬奖惩措施。市、区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专项审议、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多种形式,乡镇人大主席团也要通过专项审议、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确保本决定得到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