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切实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定目标,实现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坚定大气污染防治目标,确保到2020年,在2015年的基础上主要污染物PM10、PM2.5年均浓度下降20%和27.5%以上,优良天数比例提高8%以上,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
二、重点防治,解决影响大气环境突出问题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源头严控、过程严管、违法严惩,开展源解析,建立源清单,突出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和燃煤、工业废气、扬尘(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机动车尾气、秸秆及其他生物质露天焚烧等影响全市大气质量的重点污染源,构建大气自动监测网络和信息化监管平台,确保防治效果。
三、精准施策,坚决打赢眉山蓝天保卫战
(一)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点长制”。全面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点长制”,形成覆盖市、区县、园区、乡镇(街道)、社区(村社)、重点企业、居民聚居点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管网络,建立各级点长网格化管理和定期考核等制度,保障各级点长主体责任、行业点长主管责任、环境保护部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二)改善优化能源结构。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大幅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中的比重。2017年全市全面完成煤矿关闭,整体退出煤炭行业。严格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使用。严格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加强管理,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城市建成区全面禁止使用燃煤。全域禁止新建燃煤锅炉项目;现有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必须安装脱硫、脱硝、除尘装置;2018年底前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三)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加速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大力发展新一代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电子商务、康养服务等先导型服务业。对所有排放废气的项目实施排放总量和浓度双控制,新、扩、改建排放废气项目实行规划环评和环境总量双审核,不符合规划环评总量、不能提供项目所需两倍可核查减排总量指标的,一律不予审批。调整产业布局,城市建成区排污企业逐步实现“退城入园”;成眉石化园区、彭山经开区、金象园区等邻近和影响城区的园区,要深入研究和调整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坚守大气污染防治的环保底线;甘眉(铝硅)工业园区、眉山经开区新区、中国泡菜城等所有工业园区,要落实生产经营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加快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加速生产技术更新换代,推广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控技术和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推进清洁生产。
(四)加强城市大气污染整治。大力发展新能源城市公共交通,新投运的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必须使用新能源;2017年底基本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大力开展建筑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防治。严格落实绿色文明施工相关规定。2017年底前城市道路和主要入城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增加洒水机械化冲洗频次和范围,实现全覆盖、无死角。尽快建成绕城公路,限制高排放车辆进城穿城;在主要入城道路设置“脏车”劝返点,依法治理货车抛撒滴漏。加强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鼓励绿色出行,发展城市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倡导绿色生活,移风易俗,城市建成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焚烧冥钱、杂物。所有排放油烟和烟尘的餐饮单位,必须安装净化装置和除尘设施。严控城市周边大气污染物排放,全域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其他生物质。
(五)加大投入强化保障。市、区县财政要切实保障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治污设施补缺改善、新能源汽车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监测能力建设等。市、区县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价格、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促进企业加大治污投入;鼓励植树造林、城乡绿化。
(六)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力度,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监督防范意识。推进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定期公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强化社会监督,大力宣传和鼓励公众有奖举报,支持公众自觉有序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全民动手,群防群治。
(七)依法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对重点污染源治理不力的行业、区域采取限期整改、环评限批等措施;对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查重罚。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应急管理措施,强制减排,削减污染峰值。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绩突出、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的地方和单位予以表扬奖励;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地方和单位公开曝光和问责。市、区县人大常委会要通过专项审议、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多种形式,乡镇人大主席团也要通过专项审议、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确保本决定得到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