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1日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75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各区、县分配的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共277名(不含市直机关派选名额),具体如下:东坡区67名,彭山区30名,仁寿县109名,洪雅县31名,丹棱县19名,青神县21名。
二、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驻眉部队代表名额为9名,由驻眉部队依法进行选举。
三、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市直机关和单位的代表名额为89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配各区、县依法进行选举。
四、各选举单位应于2016年11月15日以前选出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