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条例规定,制定、调整与人民生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考虑低收入群体利益,可以采取价格补贴或者价格优惠等措施对低收入群体予以扶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当进行价格跟踪调查和评估。条例还明确,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服务实行收费登记和年度审验制度。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未记载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对象有权拒缴,并可向价格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