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8日在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2024年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于5月对《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执法检查组通过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检查与暗访等方式,实地检查东坡区、彭山区和青神县10余个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情况,同时委托仁寿县等3个县人大常委会同步开展执法检查,实现了执法检查全覆盖。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形成共识,组织领导得到加强。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都认为加强《条例》贯彻实施是一项上级有要求、业主有期盼、现实有需要的关键难事、民生大事和发展要事,是规范物业管理、优化城市环境、推进基层治理的有力手段。落实了领导负责制,市、县(区)职能部门均明确了分管领导,落实了机构和人员;各县(区)街道办事处安排了专职工作人员,东坡区三个街道成立了物业管理办公室;多数社区加强了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主动参与物业管理工作。
(二)注重宣传,实施氛围得到强化。一是主管部门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在全市组织多轮业务培训,基本实现物业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全覆盖。二是物业服务企业先后组织16期专题培训,轮训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1500余人次,提升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条例》的意识和依法履职能力。三是开展各类宣传活动40余次,印发《条例》单行本4000余份,悬挂横幅800余幅,设置法律咨询点200个,制作宣传栏300处,提升物业服务区域业主自觉依法维权意识。
(三)深化配合,体制机制得到改善。一是落实了部门监管责任,出台《眉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以行政执法和信用管理为基础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执法、信用管理、专项检查等手段加强监管执法。二是规范了物业服务市场,出台《眉山市物业服务行业标准》《眉山市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办法》等,从承接查验、设备维修、消防安全、绿化养护等方面规范物业服务标准,提升服务质量。三是对行业主管和属地责任进行了明确,住建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等10余个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履行服务和监督职责,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物业管理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等工作,物业服务监管体系初步形成。
(四)创新方式,管理成效得到体现。一是坚持党建引领,努力提升全市物业行业、物业企业、物业小区党组织覆盖率,依托党建引领推进社区治理、物业管理和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目前,市、县(区)物业行业党委实现全覆盖,全市建立居民小区党组织1331个,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75个。二是进行示范带动,总结推广示范小区管理模式和经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截至目前,共创建市级“红色物业”党建示范企业11家、党建示范小区19个,获评四川省百佳基层治理示范小区11个。三是开展持续整治,一批物业管理中痛点、难点问题得到解决,2023年,围绕占用人防设施、占用绿地、火灾隐患等问题开展联合整治行动3次,查处违法问题300余起。
二、主要问题
(一)宣传教育还不深入。一是《条例》执法单位学习不深入。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不同程度存在不熟悉法规规定,不清楚自身法定职责情况。二是大部分业主不知晓。多数小区缺乏《条例》宣传阵地,业委会成员、业主“不知法”情况较为普遍;业委会成员依法履职意识普遍不强,个别业委会成员甚至和物管企业勾结损害业主利益。
(二)管理体制还不完善。一是配套制度制定得多,执行得少,作用发挥还有很大差距。如物业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早已建立,但信用管理平台建设迟迟未果,管理效果大打折扣;中心城区违建清理整治问题,早就明确了职责分工,但执法效果不明显。二是督查落实不力,职能部门对物业企业督查手段不多、频次不足、联动不够、督查结果运用也不充分。如检查发现问题后,职能部门一般仅对物业企业进行信用扣分,对违法个人处罚不力、震动不大,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三是管理职责不清楚。部分职能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对自身法定职责不明确,大部分县(区)的街道办事处未设置物业管理机构,多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主动性不强,甚至不清楚如何履行法定职责,《条例》处于悬空状态。
(三)巡查执法还不严格。老旧小区乱搭乱建、侵占绿地、砍伐树木等违法行为较多,业主对物管企业履职不到位情形的意见较大。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有效联动、齐抓共管的机制尚未真正形成。部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反映,监管部门工作作风不深入,协作不畅、相互推诿问题时有发生,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
(四)业主自治还不主动。相关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不牵头、不组织、不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现象比较普遍,全市3560个住宅小区中,仅363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占比仅10%。有的业主委员会不为业主办事,不代表业主利益,不反映业主呼声,甚至还损害业主利益;有的业委会成员法治意识淡薄,专业性不足,工作中缺位、失位、越位时有发生;有的业委会成员甚至还在物业管理企业领取工作补贴,影响业委会公信力。
三、建议意见
(一)普法宣传和教育引导要同时发力。一是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条例》执法主体部门要切实履行普法责任,统筹采取多形式多频次不间断地开展普法宣传,让党员干部、业主代表成为贯彻落实《条例》的模范,通过部分业主的自觉而觉他,最终实现人人觉悟的良好局面;同时,要开展普法宣传专项检查,真正把《条例》普法宣传落到实处。二是宣传形式灵活多样。要让物业服务企业成为《条例》宣传的主力军,物业服务区域成为《条例》宣传的主阵地,通过上门宣传、制作宣传栏、依法制定业主公约等形式,生动展示物业管理各方权利义务,提升宣传实效。三是突出典型教育引导。通过行业协会、报纸、电视、新媒体等平台宣传推广小区管理的先进经验,曝光一批管理较差的小区,形成行业监督、业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浓厚氛围。
(二)管理服务和业主自治要同时发力。一是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督促物业企业诚信履约,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完善物业行业服务等级标准及价格构成调整机制,合理降低前期物业政府指导价上浮幅度;指导物业企业依法公示有关信息,解决物业服务信息不透明问题;建立物业服务投诉快速处理机制,拓宽业主意见建议收集渠道;深化物业服务企业红黑榜制度,推动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二是提升自治管理能力。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实施细则,扩大小区党组织覆盖面;社区和小区党组织要共同负责业委会筹备选举组织工作,提升业委会成立比例;总结推广东坡区肉联厂小区、青神县融泽苑小区居民自治经验,创新开展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全面解决开放式小区物业管理缺失问题。三是强化业委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重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制止乱搭乱建、侵占绿地、乱倒垃圾等破坏小区秩序情况,监督占用消防车道和电瓶车进楼道、进住房实施充电等安全隐患情况,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公开物业服务项目和公共收益分配、使用等情况。
(三)辖区管理和行业管理要同时发力。一是街道、社区要主动履职。各县(区)要落实街道物业管理机构和人员,探索制定街道和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细化街道和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管理模式、方法措施等,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二是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履职,建立落实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社区吹哨、部门报到”的问题处理机制。三是共管机制要协调有力。物管企业、社区、街道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提升执法管理效率;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进小区机制,形成执法合力,严厉打击侵占绿地、乱搭乱建等违法行为;推动执法结果共享共用,凡是违反《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信用管理办法予以信用扣分,倒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职、积极履职。
(四)定期整治和长效管理要同时发力。一是明确服务标准,严格等级评定。各级住建部门要详细解读并公开《眉山市物业服务行业标准》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照标准提供物业服务,对业主意见较多的小区开展服务质量测评,测评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二是定期整治和常态管理相结合。针对乱搭乱建、侵占绿地、违规装饰装修、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突出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处罚力度,形成阶段性治理成果;聚焦职能部门、行业协会、招标代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物业管理领域开展系统整治,强化行业监管责任,规范行业协会治理、招标代理行为和企业经营行为,形成源头长效治理。三是严格考核通报,推动用法见效。开展“红色物业”党建示范、基层治理百佳示范小区、物业服务品牌项目等考核评定活动,树立一批小区党组织、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先进代表,提炼一批先进做法和经验成效,转化成一批可推广、可落地的制度措施,通过示范引领带动物业服务水平整体提升,确保贯彻《条例》落地落实、法治保障有力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