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是参与管理各项社会事务的重要权利与途径,也是一种为民代言的有效方式和履职行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其目的是通过代表的特殊身份为社会和民众提出诉求,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随着代表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的不断提高,惠城区代表议案、建议呈逐年递增之势,这是代表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的结果。然而议案、建议提得多不一定解决得多,一方面由于缺乏对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的了解,所提议案、建议很多不符合政策、法规要求,或不切实际,导致议案、建议数量多、质量不高、办理实效不明显。另一方面,代表对所提事项的解决其“答复满意”不一定等于“结果满意”,议案、建议没有真正起到解决问题的作用。基于此,惠城区人大常委会换届以后,对议案、建议的提出与办理进行了大胆的有益探讨和实践。
引导代表提好
衡量议案、建议工作做得好不好,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提得如何,二是办得怎样。作为人大机关,首先要在“提好”上下功夫。据统计,近年来惠城区每年的议案、建议数量都超过100件,2012年更是多达140件,如此庞大的数量别说是办理,就是整理和分配也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一件好的议案、建议需要花时间去调研和撰写,当所提议案、建议的数量超过一定数额,其质量不免让人担心。有的部门每年要承办二三十件建议,在数量多、质量不高的情况下,其办理效果不言而喻。如何改善这种乱提、滥提、多提的现象?怎样提高议案、建议的质量?这是惠城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班子思考和面对的问题。
思路决定出路。为改变议案、建议数量多、质量不高的现状,促使其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惠城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进行了《人大代表如何提出和提好议案、建议》的专题培训,引导代表在提出议案、建议时遵循四个原则。
一是“提大不提小”。——议案、建议所提事项应具有一定高度,有较大影响力,是本区的大事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的代表往往只站在本行业、本部门甚至是本人的角度,提出需要解决的一些具体问题。如,建议增加偏远山村村长的工资,增设某个地段的红绿灯等,这些事项在领衔人本人或当地是大事,但从全区看,缺乏全局性,偏离了全区工作大局,一般难以得到审查机构的认同与支持。
二是“提少不提多”。——议案、建议贵在求精,不在求量。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不能闭门造车,也不能拘泥于个人的智慧,而是应该以广泛深入的调查和翔实的数据、资料、例证与民意作支撑,这样的议案、建议才更有说服力和可操作性。只有适度少提一些议案、建议甚至数年坚持完善一份议案、建议,才能保证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调研、撰写。相比一个提出十件不好的议案、建议的代表,提出一至两件政策性、紧迫性及操作性较强的议案、建议的代表,其履职效果要好得多。惠城区近几年收到的议案、建议数量虽不断增加,但有相当多的议案、建议内容空洞、操作性不强,这也是造成后期办理结果满意率不高的原因之一。
三是“提近不提远”。——议案、建议涉及事项要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紧迫性,且在当前的财力状况下可以解决。如,有代表提出要实行免费学前教育,但目前本级财政一时难以承担如此巨大的支出,此建议虽有建设性,但代表最终也只能获得一个“无法办理”的答复。还有代表建议撤销区域内某路桥收费站,从长远来看,这个收费站最终会被撤掉,但因其是贷款所建,在政府还背负巨额贷款的情况下,我们认为目前撤销该收费站的条件尚不具备。
四是“提实不提虚”。——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议案、建议的提出要从实际出发,避免泛泛而谈,正所谓“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如,有代表建议要加强市民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市民综合素质,也有代表提出要加快发展,为惠州尽早进入第二梯队做贡献。这样的建议实属大气,但提出人忽略了两个问题:这样的建议应由哪个部门来办?又该如何办?如果提高市民素质或加快发展是一件一蹴而就的事情,不用代表建议,政府应该早就去办了。显然,这种建议太过虚化,无论哪个部门,短期内都无法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更别说办出显著成效了。
专题培训之后,经过一年的探索与实践,惠城区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收到议案、建议57件,第三次人代会收到议案、建议44件,与前几年收到的议案、建议数量相比有了明显下降。代表们纷纷表示自己对如何履职有了新视角、新思路和新方法,履职能力得到有效提高。
分类处理把好
议案、建议的形式要件与内容要件是否得到遵守与运用,不仅决定于法律制度的规定,而且受到代表认识角度、思维方式的制约。人大代表来自不同阶层,其履职能力也有所差别,在议案、建议的数量明显下降,质量整体提高的同时,仍有部分议案、建议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要求或难以办理。惠城区人大常委会为了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议案、建议,成立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初审小组(以下简称“初审小组”)。
把好机构人员脉。社会要发展,人才是关键。同样,初审小组要履行好职责,必须要在人员选择上把好脉。初审小组一方面要研究代表议案、建议所涉及事项的政策性、合理性、紧迫性,即“是否合法”,这就需要有熟悉法规政策的人员参加,如议案审查委员会成员等,另一方面要统一政府职能部门对议案、建议办理事项的认定、认可程度,即“是否可行”,此项职能决定了政府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是初审小组必不可少的成员。另外,为防止代表对议案、建议处理结果不理解,挫伤其履职积极性,我们还要求各代表团负责人列席评审现场,从法、理、情三个方面向代表做好解析和说明工作,得到代表的理解与认可,避免其产生“提了也白提”的误解。惠城区七届人大二、三次会议期间,经过初审小组的审查,减少了不符合要求的议案、建议15件,有效避免了乱提滥提现象。
把好议案建议质量关。机构成立了,人员明确了,如何筛选呢?我们在审查过程中,结合法规政策和惠城区实际,进行以下分类处理:
一是对涉及事项不符合政策、法规的议案、建议,动员提出议案、建议的代表主动撤回。合法是对议案、建议最基本的要求,失去了合法性,一切都是泡影。如,有些代表提出要对农村承包土地政策适当进行调整,以促进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要调整税收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税负等建议,但这些建议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税法》等法律规范有明确冲突,作为区一级人大常委会或政府无权对法律进行调整或制定实施细则,这样的议案、建议即使交办出去也无法办理。经过与代表的沟通、解释,最终提出人主动撤回了该建议。
二是对涉及事项超出本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区财力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短期内难以落实、可放后解决的议案、建议,积极与提议案、建议人沟通,使其了解我区实际情况,建议其缓提该议案、建议。正如前面所述的“提近不提远”原则,有些议案、建议的内容非常好,与老百姓的利益也密切相关,如免费实行学前教育、免费进行“两癌”筛选、取消某收费站等,但因财力有限,无法在短期内将上述事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鉴于此,我们建议代表,等经济实现更大发展时再提出此类议案、建议。
三是对涉及事项不属区人大职权范畴、需要市级以上职能部门才能办理的议案、建议,引导提议案、建议的代表与市级以上人大代表联系,由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向上级人大反映。如,在审查《关于请求尽快整治水口排渠的建议》时,根据惠州市与惠城区的职责分工,水口排渠虽处于我区域范围内,但其应属于惠州市政工程,由市政府主管,为此,我们积极引导其与市级以上人大代表联系,将该建议向市人大提出,最终该建议被惠州市人大采纳,办理后取得了较好的实效。
四是对涉及事项太小,不需要以议案、建议形式提出的事项,我们采取“转”的办法,与代表沟通后,不列入议案、建议范畴,采取其他渠道直接转有关部门落实解决。如,某些代表提出要解决三栋镇某偏远村组看电视难的问题、要在鹅岭公园内建设公厕等建议,我们认为这类议案、建议内容具体,要求明确,所提事项不大,经过代表同意后,以函件的形式转交给了有关部门处理,最终所涉事项都得到了较快、较好的解决。
严格要求办好
做工作必须讲实效,否则一切都是空话。办理议案、建议是一项政治任务,办好议案、建议有助于社会和谐、进步。鉴于此,惠城区人大常委会充分考虑到政府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在“提好”议案、建议上进行了严格把关,相比以前,现在的议案、建议数量少了,质量高了。在此情形下,政府有责任办好每一件议案、建议。然而作为督办议案、建议的主力军,人大常委会该如何认定“办好”的标准?我们认为必须改变传统模式下议案、建议办得好不好由提议案(建议)人或领衔人一个人说了算的格局,办得好不好要靠大家来评。
成立评审小组,为“满意率”挤水分。办理议案、建议,既要看“满意率”,更要看“办成率”。很多时候,所提问题并未解决,提出议案、建议的代表只是因为承办部门态度较好或碍于情面才给予满意评价。然而这种“满意率”只是“印象分”,显然有水分。为此,我们成立了由一名常委会领导任组长,各界别素质较高、能力较强且公道正派的代表人物组成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评审小组,并邀请区政府分管领导或负责部门领导参加,议案、建议办得好不好大家都来评。
建立评审机制,为“办好”定目标。评审是手段,办好是目的,“以评促办”是良方,但前提是要建立一套公平、公正、民主、长效的评审机制,良方才能有药效。
首先,明确评审原则。有代表建议取消对议案、建议的满意度测评,改为通报议案、建议办理结果。由此可见,没有“办成率”支撑下的“高满意率”意义不大。为此,我们采用“实效为主,答复为辅”的评审原则,让“办成率”唱主角。
其次,规范评审程序。先由具体承办部门汇报议案、建议办理情况,让评审成员对办理情况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然后由提议案人或领衔人从答复情况是否满意、落实措施是否到位、办理实效是否显著等方面提出个人意见,具体承办部门对“难以办理”的情况予以解释说明。最后由评审小组成员发表意见,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评审结果,交由人大常委会最终审议确定。
最后,通报评审结果。将人大常委会最终确定的评选结果通过文件、电视、网络等方式向各政府部门及社会民众进行公布,并举行优秀议案、建议办理单位表彰大会,对其办理成果给予充分肯定。同时,对无答复、无措施、无效果等有条件办理却不办的承办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真正发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法律化和程序化是议案、建议工作的基本模式,在适应这个基本模式的同时,如何去改变和提升这项工作,惠城区人大常委会一直在探讨和实践之中,以上做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实践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