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工作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2026-01-05 09:30


    2015年8月26日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2月22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2025年12月30日眉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开展专题询问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

第四条专题询问的主体(以下简称询问人)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五条专题询问的对象(以下简称询问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第六条专题询问应当围绕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增强选题的针对性、实效性。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下一年度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后,列入常委会下一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调整专题询问议题。

人大常务委员会进行专题询问前应当制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专题询问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询问议题、被询问机关、时间安排、工作分工、方法步骤以及具体组织实施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等内容。

专题询问工作方案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拟定,经主任会议决定后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应当及时印送被询问机关。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围绕专题询问的议题,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了解情况,拟定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与询问议题有关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人代会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五)通过调研、代表座谈会、群众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和媒体网络等收集的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六)其他途径汇总的意见中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十条 专题询问前,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围绕询问内容采取公开征集意见、座谈走访、听取汇报、抽样调查、问卷调查、实地察看、查阅资料等方式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提出调研报告,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责成市监察委员会和市审计等相关部门对询问机关进行调查或者审计。

第十被询问机关应当按照专题询问工作方案,提供必要资料,配合开展调研、执法检查、视察等相关活动,做好准备工作;

在专题询问召开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报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征求意见。询问机关对报告修改后,在专题询问召开日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专题询问可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进行。专题询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出席、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员参加,也可以邀请公民旁听。

十三专题询问询问人主要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会议推荐、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推荐个人报名等方式在组成人员中产生。经主持人同意,参加专题询问会议的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以现场提问。

十四根据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以下简称被询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专题询问由主持人确定询问顺序。询问人所提问题应紧扣询问议题、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询人回答问题要紧扣议题、认真负责、实事求是。询问题当场不能回答的,应说明原因,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在专题询问结束后五日内书面答复。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就同一问题可以补充询问。所提询问经询人回答后,询问人认为仍有不清楚或有必要再了解的问题,可以当场跟进提出询问,询人应予回答。询问内容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可以要求一个部门主答、其他部门补充回答。询人一次回答询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分钟。

对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适宜现场回答的,在被询人作出说明后,经主持人同意,可以不作现场答复。

第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应专题询问结束后十日内结合审议有关报告和专题询问情况,汇总整理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被询问机关研究处理。

第十被询问机关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及时制定研究处理方案,并在审议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满意度测评。市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和决议执行情况组织跟踪监督。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负责。

第十专题询问及答复情况、审议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等,原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

十九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2007-2008 MeiShan RiDa Government All Rightsf Resferved     主办: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蜀ICP备07502274号     电话:028-33090311     邮箱:msrdwz@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