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开展全国法治城市创建活动的决议
2010年6月24日眉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民主法制建设,加快依法治市进程,推动全国法治城市创建活动,特作如下决议:
一、深化开展创建活动认识。开展全国法治城市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是建设现代文明城市的重要标志,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提高民主法治化水平,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我们必须深化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保障创建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深入扎实开展创建活动。开展全国法治城市创建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全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司法机关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段实施,在全市范围内认真开展创建活动。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推进依法执政体系建设;加强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严格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建立健全维护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推进法治环境体系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全民学法体系建设;深化基层民主,加强基层自治组织建设,推进基层自治体系建设;加强市场主体监管,营造社会诚信风气,推进依法经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监督制约,畅通监督渠道,推进监督网络体系建设;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深化宣传主题,推进法治舆论宣传体系建设。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实现全市政治生活法治化、经济生活法治化、社会生活法治化、人民权益保障法治化。
三、加强创建活动工作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规范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要加强对创建活动和本决议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各级政府要通过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途径,加强对重要部门、重大事项、重点岗位的层级监督,发挥审计、监察等专项监督作用。司法机关要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打防并举,全力维护司法公正,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各级各部门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各级人大代表要积极、主动地关心、支持和参与创建活动,充分发挥自身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制建设、联系人民群众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四、加强创建活动工作的宣传。要按照“五五”普法规划,分层次、有计划、有重点地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大力推进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把学法用法、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增强依法参与和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贯穿于法治城市创建活动的全过程,在全市形成崇尚法律和依法办事的良好风尚。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要深入宣传创建活动的意义、任务、工作重点和好经验。多形式开展以创建全国法治城市为主题的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法治舆论宣传氛围,全面促进我市法治城市创建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