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发现涉嫌犯罪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及时受理审查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对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逾期不立案的,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5月2日,《眉山日报》全文刊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2018年4月25日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决定》)。在此之前的三四月份,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副主任李建章率相关部门和人员,多次赴仁寿、洪雅、彭山等区县对全市“两法衔接”工作进行了深度调研。
“‘两法衔接’工作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市,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提升党委政府形象,有力震慑犯罪的重要抓手。推进‘两法衔接’工作,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有利于法治政府建设、有利于节约行政资源。”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说。
在深入推进“两法衔接”工作中,由市级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这在全省还是首例。它的出台,将全面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从机制上解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
“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督促成员单位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决定》,倾力打造‘一院一品’创新项目,做到‘牵头有力、办案有法、监督有效’,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治市。”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吕皓表示。
【解读】
“两法衔接”从9个方面“着力”
《决定》全文仅2800余字,简洁的行文里,却蕴涵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之间的珠联璧合,以及两法“衔接”形成合力所碰撞产生的巨大能量。
着力构建“两法衔接”工作大格局。在市、区县委坚强领导下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协调政法各部门推进“两法衔接”工作。
着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案,确保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为行政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实现执法现场全过程录音录像。
着力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配备专业技术设备、充实专业技术力量,切实解决调查取证措施不当和调查取证不全面、不规范、不及时以及证据保管不善的问题。探索建立专家检验委员会,提出专业检验意见。
着力完善信息共享平台。推动政府一体化信息平台和“两法衔接”共享平台无缝对接,案件录入及时、准确反映案件情况,全过程记录案件移送、办理信息。
着力健全衔接联动机制。建立案件调查取证、涉罪标准双向咨询机制,公安机关对涉罪案件调查取证,可派员现场指导;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鉴定,或者依法组织专家出具专业意见。
着力规范涉罪案件移送和办理。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全面移送涉罪案件材料,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受理,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证据表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且行为人可能逃匿、毁证、转移和隐匿涉案财物的,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及时介入。
着力加大重点领域违法犯罪的惩处和执行。依法加大对食品、药品、环保、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犯罪活动的惩处力度。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强行政公益诉讼与“两法衔接”结合的有效途径,增强惩处违法犯罪工作合力和实效。
着力强化工作保障。将信息共享平台升级维护、工作培训、执法装备采购、规范化办案场所建设、专家鉴定费用等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把案件移送和信息录入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两法衔接”目标考核的核心指标。
着力加强“两法衔接”全过程监督。人大常委会、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两法衔接”工作的全程监督。
【访谈】
全省率先出台《决定》的“台前幕后”
《决定》出台后,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主任雷建勇接受了《眉山日报》记者的采访,他就《决定》出台的背景、目的和焦点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决定》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答:2011年以来,中央多次对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省委将“两法衔接”工作纳入依法治省重点工作,市委市政府也将加强“两法衔接”工作列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眉山的重要内容。近几年来,我市“两法衔接”工作有成效、有经验,但与上级要求和先进地区比还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加强。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市委工作重点依法履职,对全市“两法衔接”工作开展了多次调研,在此基础上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牵头起草了《决定》草案,并召开座谈会,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修改完善,最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获通过。
问:《决定》主要对“两法衔接”哪些焦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答:主要涉及9个方面的焦点问题。第一部分,明确全市“两法衔接”工作要形成“党委坚强领导、政府有力推动、人大加强监督、执法机关各负其责、检察机关有效监督、有关方面全力配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的工作大格局。第二三部分,明确行政执法规范和提升执法能力问题。第四至七部分,明确信息共享平台,部门衔接联动机制,规范移送和办理,加大对重点领域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重点是解决“两法衔接”标准不一、工作不通畅的问题。第八九部分,强调落实工作保障、加强工作监督。
问:《决定》启用了哪些创新机制来体现眉山特色?
答:结合眉山实际与现有的工作成果,《决定》将创新建立完善会商研判和双向咨询机制、部门联动协作机制、“两法衔接”与公益诉讼对接机制、完善重点领域专家委员会机制写了进去。具体说来,突出公益,建立“两法衔接”与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对接机制,解决行政公益诉讼线索案件匮乏问题;强化落实抄送机制,检察机关将检察建议和部门回复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监察机关等部门,借力增强检察监督的刚性;明确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监督职责,加强协作配合,通过疑案走访、案件质量评查、行业专项检查等方式多渠道开展监督,以此突出眉山特色,打造“眉山模式”。
【聚焦】
牵头单位在《决定》出台前做了些什么?
2011年,根据我省《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我市确定市人民检察院和市法制办牵头单位。2015年以来,市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强力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检察院主要领导对我市“两法衔接”的推进给予肯定性批示。
“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和体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率先在全省成立了市、区县两级“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了办案协作机制。作为牵头单位之一的市检察院先后与相关行政执法、司法机关会签印发了涉及林业、环境资源、食品药品、环境污染、社会保障等犯罪案件的办案协作机制,逐步形成顺畅高效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2017年7月,市目标绩效委将“两法衔接”纳入主动作为创一流目标绩效考核,由检察机关进行检查考核,有力推动了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平台建成和运行实现了执法司法信息的“跨界”共享。为解决信息共享不畅、案件移送不及时、涉嫌犯罪案件监督困难等“跨界”衔接过程中最为突出的问题。2014年12月,我市建成“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与三级政府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对接,实现行政处罚办结案件信息自动导入“两法”平台,使执法与司法信息有效共享。检察机关通过“两法”平台查询行政处罚案件发现犯罪线索,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69件,公安机关受理后立案68件。
行政和刑事“跨界”配合打击犯罪取得明显成效。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托“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坚持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劳动保障等民生领域作为工作重点,紧密配合严厉打击了一批危害民生的刑事犯罪,以点带面不断推进民生、经济、社会管理等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确保了有案必移、有案必立、有罪必究。
检察机关内部协作配合打击执法领域职务犯罪取得突破。作为牵头部门的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工作体系中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对行政执法部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者,又是对行政执法领域涉嫌职务案件的查处主体。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主动作为,依托“两法衔接”内部执法监督衔接工作机制,办理了一批行政执法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
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市各区县检察机关“两法衔接”倾力打造“一院一品”独具特色。东坡区院建立“环保+公安”治理新模式,成功办理全省首例大气污染环境案;彭山区院建立“国土+公安+检察”联动打击国土违法犯罪六项工作机制;仁寿县院强力推进“两法衔接+公益诉讼”机制;洪雅县院会同法院、林业局、林场、森林公安局探索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生态损失补偿并制定实施办法,建立了全省首个生态修复“补植复绿”基地;丹棱县院建立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三方联席会议制度;青神县院结合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探索建立“执法+公安+检察”工作机制……
【相关链接】
“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是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社会管理问题而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
“两法衔接”机制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监察机关在行政监察中、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对于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要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三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立案监督;四是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健全完善“两法衔接”机制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市委市政府坚持依法治市战略深化法治眉山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
(陈径舟 刘君 邓娟 廖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