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杰 川报观察记者 樊邦平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储存、运输、包装、寄递、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反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月23日,记者从眉山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日前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已表决通过《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野生动物非法食用端为起点,将禁止范围扩大到以非法食用野生动物为目的的中间各环节,此举让地方野生动物禁食工作更具有了操作性。
这是2003年以来,眉山出台的最严格的野生动物禁食令,也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省内出台的首个市级禁止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
“现有的国家规定明确要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我们结合地方的操作实际,对以非法食用野生动物为目的的加工、宣传、销售等环节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将野生动物非法食用全产业链纳入禁止范畴,这样更有利于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介绍,2003年为抗击非典型肺炎,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禁止食用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决议,本次作出的《决定》进一步扩大了禁止的食用范围,措施更严格,规定更刚性,原《决议》则同时废止。
据悉,《决定》将与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相关联的交易、运输、仓储、邮递、广告宣传等行为,都进行了明确禁止,例如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广告宣传,禁止在大型农贸市场、集镇销售禁食的野生动物。
“当前国家正在修订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酝酿对受影响的养殖农户的补偿政策,在如此背景下,我们能做的就是尽量将野生动物禁食的工作做得更细,更具体。”上述负责人介绍,《决定》还首次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检察机关的职责,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林业、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有力震慑和打击涉野生动物类刑事犯罪,完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法治环境。
此外,《决定》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决定》相关规定的,将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将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决定》还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相关违法行为,对于经查证属实的举报行为,将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