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的决定
2007年12月6日眉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眉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眉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以及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规定。”
二、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区、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和乡镇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建议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交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并要求报告结果。”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根据本决定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