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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和《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制度 实施办法》的决定

2021-10-29 17:28



20211028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对《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和《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对《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作出修改

(一)第十一条由原提请任命机关注销,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修改为由原提请任命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未参加法律知识考试者暂缓任命。增加一款因特殊情况缺考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缓考。

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在非换届期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当到会作口头供职发言;其他被任命人员作书面供职发言

增加一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作口头供职发言的,经主任会议同意,作书面供职发言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表决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三条对决定任命、任命人员发给任命书修改为对决定任命、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

增加一款:因特殊原因未到会的,在另行组织的宪法宣誓前颁发任命书

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其辞职请求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未决定前,辞职人不得先行离职。

、对《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一)第四条中的(三)款调为(六)款,(四)款调为(三)款,(五)款调为(四)款,(六)款调为(五)款。

)第四条增加一款: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宪法宣誓的,由主任会议另行组织。

此外,还对两个办法中的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和《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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