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土地承包法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摘要)
2009年11月3日在眉山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一、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取得的成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实施以来,市人民政府认真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紧密结合眉山的实际,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动群众,认真组织学习,广泛深入宣传,着重调查研究,狠抓培训指导,营造和奠定了良好的依法管理农村土地的法制环境和基础;确权颁证,建立台帐,全市《林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率均在90%以上,让广大农户吃了定心丸;积极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确保了农民合法权益,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到2009年8月底,全市土地流转面积达62.79万亩,其中规模流转面积达33.69万亩;建立、健全了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变动登记、农村土地经营流转情况登记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等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制度;极大地提高了土地的产出效益和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加快了农村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进程,激发了新的活力,催生了农村经济发展新的模式,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
二、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全市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效果,但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亟待加强。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体系不健全。由于乡镇机构改革,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林地流转管理的机构,大多进行撤并,职能职责也进行了调整。二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亟待完善。特别是流转中的合同管理。从统计情况看,全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农户间的流转基本没有签合同,以口头协议为主,占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50%左右;有30%左右的流转合同不规范。三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方面的资料的清理、归档管理等基础工作亟待加强,特别是一些乡(镇)村、社区划调整归并以后的相关资料的清理、移交等尤为迫切。
(二)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制尚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流转的程序不够规范。特别是农户之间自主流转的土地,多为口头协议、私下协议,既不签订流转合同,也不按规定向发包方备案或者报批,变更时没有申请变更登记。二是农户与业主及大户之间的流转尽管签订了书面合同,但部分流转合同不规范,存在合同主体不合法、流转期限超出承包期、业主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等现象,极易产生合同纠纷。三是税费改革后,不仅取消了农税、提留,而且国家惠农补贴政策不断增多,每亩达100多元,加上农产品市场价格呈上扬趋势,种田效益逐步显现,导致一些转让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单方毁约,一部分弃耕农户重新要求承包的现象不断发生。四是土地流转信息不畅。尽管各区县都已挂牌成立了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大多与农业服务中心两个牌子,一套人马,虽相对确定了人员,但由于都从事了乡镇中心工作、联系村工作等难以专职,加上没有相应的经费保障,对土地流转信息的采集、发布、交易指导等工作大多还未开展,更难以开展流转价格评估、业主资质审查、土地流转风险评估等工作。五是流转的风险已逐渐显现。由于缺乏对规模流转的有效监督,业主经营、科技、信用等资质的审查审核,全市各区县都程度不同地出现了土地规模流转纠纷,有的是因为业主难以兑现流转费,导致农户上访不断,影响农村稳定。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学习尚不深入。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处理依法办事与“村规民约”的关系上犹豫不决,导致时至今天,仍有少数地方在进行实行“大稳定,小调整”,死亡人口、外迁人口、出嫁妇女必须退回承包地的“村规民约”。二是在处理土地经营权流转中,业主要求的承包时间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间,却倾向业主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耕地经营权流转时间签到了2039年,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给后续管理留下了隐患。三是在土地流转中,在个别地方存在侵犯农户土地承包权、改变农村土地用途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出现,导致土地承包纠纷有增多趋势,个别人甚至多次上访,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建议意见
(一)健全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一是当务之急要加强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和队伍的建设,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来抓此项工作,县级财政要预算安排专项经费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做到有职责、有领导、有机构、有人员、懂业务、有经费。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日常管理。二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资料管理。对乡镇管理的土地承包台账、乡镇或村组管理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农户的土地经营权证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应进行补充完善或者换发。对乡镇、村社区划调整以后土地承包台帐、土地承包合同等资料,要及时清理、移交;有遗失的要认真查找,遗失的要及时完善。对相关的各种资料要及时归档,落实专人管理。三是要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利。对个别地方“村规民约”中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要切实依法加以纠正;对承包土地的个别调整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对侵犯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有关方面要认真查处;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要建立一套包括调查、调解、仲裁在内的调处机制。四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调查研究,依法解决。
(二)正确引导,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一是建好交易平台。县、乡镇要加强农村土地流转中心的建设,建立流转交易中心,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网络体系,及时公开农户和业主流转意向,全面搭建流转交易平台。鼓励和引导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机构,规范运作程序,使中介服务组织在农村土地供给主体和需要主体之间发挥媒介和桥梁的作用。二是加强探索土地流转的资质审查、流转土地等级评估定价、合同鉴证、档案管理和纠纷调解等服务工作,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三是制定鼓励规范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创新流转模式。鼓励农民采取股份合作、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模式,将一家一户所承包的土地实行统一经营;开展委托转包,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给大户或农业企业集中经营。对规模流转集中农户土地进行规模化种植,并能切实带动农户增收的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从项目资金、税收政策、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扶持。四是积极指导农户之间流转的农户补签合同,对一些业主流转合同中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引导业主及时修改完善。
(三)进一步抓好学习、培训、宣传,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意识。一是要认真组织学习。特别是要认真组织农业、林业及乡镇、村社干部学习,深刻领会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要求,牢固树立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识,增强责任感。二是要加强培训。要把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列入市、县(区)、乡镇干部培训计划,分级分层次组织培训,提高干部的依法管理农村土地的能力。加强对各级农业、林业部门有关人员的培训,培养出一批精通业务的骨干。切实加强对“村两委”和农经联社社长的培训,使他们知法、懂法,特别要使他们弄清《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的关系,从而成为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调解仲裁法》的重要力量。三是深入宣传。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深入持久地宣传到村、到户、到人、到业主,要使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农村土地流转当事人熟悉法律,正确运用法律,依法维护正当的权益,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