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工作

关于监所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6-05-09 16:33


 

关于监所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08  日在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兵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的安排,现将2007年来全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全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概况

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监督职责,是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责是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打击在押人员犯罪活动,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保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全市现有监管改造场所8个,其中看守所6个,劳教所1个,监狱1所,除劳教所仍由乐山市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外,我市检察机关对其余7个监管改造场所均派驻检察实施监督。截止今年6月底,全市6个看守所共羁押776人,目前无超期羁押;眉州监狱在押罪犯2008人;五类监外执行罪犯1109人。

二、近年来监所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7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紧紧围绕检察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深入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视察建市以来监所检察工作情况及历次市人代会提出的要求,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强化监所检察队伍和派驻检察工作机制建设,加大刑罚执行、刑事羁押期限监督、查办和预防监管场所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全面履行了监所检察职责,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秩序和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开展监所检察工作。2007年以来,两级院多次向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监所检察工作,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推进监所检察工作。开展全市看守所分押分管和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时,市检察院主动向市人大、市委政法委汇报实施方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又及时向市委、市人大、市委政法委汇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贺文同志在市委工作时,曾在市检察院报告的《当前看守所在押人员混管混押问题突出》上作如下批示:“请市公安局抓紧研究解决,市检察院7月底之前再查一次并报告结果。”全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人大及市委政法委领导的批示,认真开展专项检察活动,较好地解决了混管混押问题,建立了长效机制。同时,针对相关部门对监外执行罪犯监管不落实、不到位,造成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严重的问题,市检察院及时向市委政法委作了汇报,市委政法委结合实际,于2009年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政法各部门对“五类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及诉讼沟通联系的暂行规定》。

(二)加强监所检察工作机制创新。市检察院监所部门在开展日常监督的同时,不断探索监所检察监督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2007年以来,市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率先制定了《在押人员约见检察长办法》和《监管场所检务告知制度》。同时经过反复研究、协商,市检察院与市法院、市公安局、眉山监狱先后联合制发《关于规范刑罚交付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和完善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与监狱、看守所工作联系制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罪犯暂时留所服刑工作的意见》以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办法(试行)》等文件,健全了开展监所检察工作的机制制度。

(三)发挥监督职能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根据《在押人员约见检察长办法》和《监管场所检务告知制度》,两级院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亲临“三大场所”,了解在押人员和服刑罪犯学习、生活、劳动场所情况。通过监督,全市监管场所落实了对在押人员的检务告知制度,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知情权和诉权。截止目前,全市两级院检察长接受在押人员约见130 次,为在押人员解答咨询165次,解决长期未解决的问题18 件次。2007年以来,市检察院驻眉山监狱检察室监督纠正刑期计算错误案件6件,其中,最长的一起纠正错误计算刑期172天。市检察院监督洪雅县公安局向服刑罪犯廖秀刚返还办案期间被扣押的手机、小灵通各一部。监督监狱将长期脱管的2名监外执行罪犯邵太文、肖成军抓获收监。洪雅县检察院收到该县公安机关在办案中不严格按照办案程序,无任何手续扣押在押人员吕元君、徐保仓钱物的反映后,立即监督公安机关依法退还了当事人。通过检察监督切实保障了罪犯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消除了其对抗改造的心理,缓和和化解了一批社会矛盾。

(四)组织开展专项活动促进看守所和监狱规范社会管理。根据高检察院的工作安排和部署,全市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先后组织开展看守所分押分管和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看守所分押分管专项检查活动共清理看守所在押人员2489人,清理违法羁押人员140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81140人,其中,提出口头纠正72131,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 6人,检察建议3次,占违法羁押总人数的100%,已纠正138人,纠正率为98.6%;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中,共清理看守所在押人员1336人,有体表伤59人,向看守所提出口头、书面纠正意见19 次,提出检察建议7次,监管机关予以了纠正,纠正率为100%。市检察院驻狱检察中发现“牢头狱霸”线索1件,调查后,及时将材料移交给了雅安市检察院,涉案4名“牢头狱霸”嫌疑人受到加刑处理。

(五)坚持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与开展日常监督并重,推进监管场所公正廉洁执法。积极查办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市检察院组织、指挥查办了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44人(含省检察院交办案件),协助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查办渎职犯罪案件11人。职务犯罪案件侦结率、起诉率、有罪判罪率均为100%2009年,省检察院交市检察院办理的德阳监狱民警受贿案件,涉案金额笔数多,单笔金额小,侦查中稍有不慎,就会造成错案。市检察院接案后,认真对待。在侦查中,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全面收集、完善、固定证据。案件侦结移送后,经法院审理,涉案人员被判一年六个月、两年、二年六个月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积极开展监管执法和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全市驻所()干警认真落实监所检察“四个办法”,深入“三大现场”,不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对监管执法和刑罚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向监管机关提出纠正意见。2007年以来,全市两级院向监管机关提出纠正意见364 件,监管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纠正了362件,纠正率为99.5%坚决打击“牢头狱霸”,有效维护监管秩序。2007年,市检察院监所处对青神看守所内发生的王宗有非正常死亡涉案的“牢头狱霸”嫌疑人李勇刚等五人依法予以了查处,相关涉案人员和责任民警均受到了刑事追究。坚持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落实换押制度、告知制度、期限届满提示制度、催办制度等,加强与公安、法院的联系,建立与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等部门的相互监督机制。2007年以来,全市实现了检察诉讼环节的“零超期”。完善了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实行了对刑罚变更执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督。列席监狱评审联席会45 次,参加监狱案情分析会32 次,参加法院减刑、假释听证会21次,审查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1468件,其中减刑1421件,假释10件,保外就医37 件。对8件因提请不当向监管机关提出了纠正意见,监管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法纠正了对其案件的不当提请,纠正率为100%

  2007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在市委、省检察院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位领导、代表的监督和关心支持下,一年一个台阶,取得显著成效。2007年底,全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监督工作在全省排第19位,2008年底上升到第13位,2009年底又上升到设区建市以来的最高排位达到全省第4位。监所检察干警1人被省检察院记二等功、多人次被评为“优秀党员”、“优秀公务员”等。

三、全市检察机关 监所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看到监所检察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

(一)现行监督体制制约导致二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监督效果不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只能对同级、下级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或行为进行监督,对上级机关的监督权则要通过上级检察机关来行使。由于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执法活动或行为监督纠正机制乏力,造成一些案件在押人员羁押期限过长,尤其是二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审理期限太长。如市看守所羁押的刘卫星、陈利中抢劫杀人一案,已羁押长达六年之久,至今没有一审结果。刘卫星、陈利中因抢劫杀人于20041229日被判处死刑,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以因二被告涉嫌参与乐山“三洞”抢劫案于2007724日以(2005)川刑终字第45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由于“三洞”抢劫案的管辖问题,省委政法委多次协调并议定:省公安厅指导督促乐山、眉山等地公安机关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尽快侦破案件。市检察院监所处就其羁押问题已书面向省检察院监所处作了汇报,但至今该案没有结果。

(二)监管活动动态监督受到很大限制。有的看守所尚未配备监控设施,监所检察网络化动态软件无法正常使用,难以实现驻所检察日常管理网络化、规范化。一些监管场所虽然实现了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单位联网,但由于驻(狱)所检察室和监管单位分属不同系统,目前仍有信息共享壁垒等一些问题无法克服,对监管单位的动态监督仍受很大限制,驻所检察很难及时、准确的掌握情况和发现问题。

(三)监所检察机构人员配置远不适应监所检察业务的需要。全市两级院监所检察机构虽然实现了单设,但受全市检察机关编制总额小、人数少所限,监所部门力量配置严重不足,目前全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人员仅有20人,其中,市检察院6人、仁寿4人、东坡区3人、洪雅2人、彭山2人、青神2人、丹棱1人。与需要监督全市8个监管单位每月平均对在押、服刑人员2800余人,分布于全市113个公安派出所辖区的监外执行罪犯1100余人实施监管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工作实际不相适应。同时,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四个办法”和中共中央五部委《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对监所检察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检察院监所处既要担负对上级业务部门的联系和对区、县监所业务的指导,又要担负对眉州监狱、市看守所的派驻,同时又担负组织、指挥全市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在目前仅有6名干警人数的情况下,开展监所检察工作的困难非常大。客观上存在检察机关监督不力,监管机关监管不到位,监外执行罪犯脱管现象突出等情况。2009年,全市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有50件次,201016月,全市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有162件次。甚至,有的监外执行罪犯又违法犯罪,严重危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2007年以来,全市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共13 件,其中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案件就占9件,占罪犯又犯罪案件的69.2 %

(四)监所检察人员素质与监所检察业务不相适应。一些驻所检察干警年龄偏大,工作热情不高,对知识更新重视不够,学习抓得不紧,业务素质不强,作风不够深入,工作不够扎实细致,发现和纠正违法能力不强,个别干警存在畏难情绪,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也有一些新进监所部门的年轻干警业务学习不够、实践不足,技能提高缓慢的问题,导致监所检察工作在一些区县检察院开展困难,监督力度不够。

四、今后进一步强化全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的初步意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要在市委、省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与正义”这一工作主题和加强办案的总体要求,强化监督意识,围绕贯彻落实“三项工作重点”和本次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加大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力度,切实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不当、超期羁押、监管改造违法、监外执行违法。着力强化办案意识,坚决查办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全面履行监所检察职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的良好秩序。

(一)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增强做好刑罚执行监督的责任感、使命感。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和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不断提高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自觉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尊重和维护罪犯合法权益,依法维护监管场所稳定,坚决杜绝违法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保障刑罚正确执行。

(二)依靠上级关心增加编制充实监所检察人员。按照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眉检发办(2009)《关于加强监所检察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区、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干警配置至少应为2名,关押量大和监外执行罪犯量大的区、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干警配置应保证在4名以上。市检察院监所处应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监所检察干警。

(三)加强派驻检察室规范化建设。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标准,采取有力措施,从多方面、多层次、多环节全面推进监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健全机制,不断促进执法的规范化。

(四)建立监所检察自身业务信息管理网络,并与监管场所实现联网,全面提升监管场所的监督检察水平。

(五)突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推动监所检察工作。把依法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作为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的必要手段和重要保障,加大办案力度,促进刑罚执行和监督活动依法、正确进行。

(六)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业务素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弘扬“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做到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公正执法,执法为民,树立监所检察干警良好的执法形象。加强业务素质建设。通过业务培训、技能竞赛、案例研讨、岗位练兵等形式,不断提高干警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面对新的形势,,全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检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监督法》,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扎实做好监所检察各项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国和创建全国法治城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相关用语注释

 

三项重点工作:即中央提出政法工作应着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

分管分押:指在看守所关押活动中应实行同案犯分开羁押、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分开羁押,已决犯与未决犯分开关押和男犯与女犯分开羁押。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四个办法”即《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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