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人发〔2010〕24号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对市人民检察院开展监所检察工作
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检察院:
眉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检察院开展监所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2007年以来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和相关文件规定,加强监所检察工作机构建设,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检察工作力度,全市监所检察监督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有力促进了我市监管场所严格公正执法,提高了监管改造质量,保障了刑罚的正确执行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但还存在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未完全到位,对监外执行监管监督力度不够,监所检察建设仍然较为薄弱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提高对监所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检察机关要正确认识监所检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努力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保障刑罚正确实施。
二、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有效监督
全面履行各项监所检察职能,加大对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问题的监督,突出抓好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切实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坚决查办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和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牢头狱霸,及时纠正监管场所违法混关,依法保障和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利。
三、加大对监外执行监管工作的监督力度
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和相关基层组织的联系,及时掌握监外执行人员情况,对监管部门违反监管规定行为大胆监督,及时纠正;同时,加强对监外执行工作的调研,为上级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建立联系制度和相关协调配合机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加强检察建议的跟踪督办,切实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五、加强监所检察建设工作
根据监所检察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合理调配监所检察力量;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加强驻所检察室建设,不断提高监所检察信息化水平。
以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请于2010年12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2010年8月27日
主题词:专项工作 监所检察 审议意见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0年8月27日印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