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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保护东坡城市湿地公园的决定

2016-10-28 11:11


   

20161021日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东坡城市湿地公园保护,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广大市民和人大代表的建议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划定东坡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范围,保护界限如附图。总面积2599746.31平方米,含水域面积1022397.6平方米。保护面积只能保持或扩大,不能缩小。

二、东坡城市湿地公园的主要管理部门应依此范围在适当位置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湿地公园保护标志和界桩。

三、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不得出让。不得新增经营性和与本湿地公园功能不一致的房屋和设施。不得在水体中摆放趸船及类似船舶。任何建筑和设施不得侵占保护范围内的空间。

四、保护界限外周100米范围内已竣工项目若须改建,只能保持或降低现在的建筑容积率、密度和高度。

五、市政府及东坡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履行相应的保护责任。同时,要做好生态修复、污染控制、设施维护、秩序管理等日常性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决定,以及有关部门关于日常管理的规定,做到依法护园、文明游园。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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