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工作

关于检查《残疾人就业条例》实施

2013-11-18 11:06


关于检查《残疾人就业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3年11月1日在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工作安排,10月上旬,郑夕君副主任率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全市贯彻实施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集中学习了相关法规和文件;实地查看了吉香居食品有限公司、仁寿玉泉食品有限公司、洪雅贝斯特铸业有限公司、青神万森木业有限公司残疾人职工工作情况,对残疾人职工工作条件和工资待遇等情况进行了明察暗访;召开了部分市、县残工委成员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和残疾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眉山市、仁寿县、洪雅县和青神县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汇报;抽查了相关资料,重点检查了全市各级政府宣传条例、规划残疾人就业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情况;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管理情况;各级政府为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职业培训和法律援助等情况。委托东坡区、彭山县和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对本辖区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各类残疾人26.53万人,占总人口的7.65%,其中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14.1万人。2012年,城镇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2.6万人,实现就业的1.54万人,就业率达59%;农村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11.5万人,实现就业8.51万人,就业率达74 %。

2011年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全市残疾人就业状况不断改善。

(一)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将残疾人扶贫、就业和保障金征收等工作纳入民生工程和保障目标。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眉山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等文件,多次召开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会议。2011年以来,市级财政安排扶持残疾人就业资金达500万元。2011年,市残联被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表彰为“全国扶贫先进集体”。

(二)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意识逐步提高。全市举办福利企业28家,盲人保健按摩机构63家,残疾人托养庇护工(农)场50个,安置残疾人达2751人。2011年,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分散安置残疾人比例由2010年的0.37%提高到0.48%,其中市本级达到0.76%,。

(三)残疾人就业渠道得到深化和拓宽。各级政府积极扶持残疾人从事家庭手工业、社区服务业和特色种养业,今年104名居家创业就业残疾人获市财政资助,我市残疾人居家就业经验在全省交流,仁寿县残疾人王玉泉2012年被国务院评为“全国就业创业工作优秀个人”。

(四)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不断加强。2011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先后组织19378人次残疾人接受就业培训、职业技术和创业培训;积极为残疾人就业牵线搭桥,两年来全市推荐残疾人就业10.05万名,受理残疾人劳动纠纷156起。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工作逐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工作规范,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严格审批程序,确保专款专用。2012年全市收缴保障金2611.9万元,同比增长77.2%。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环境不容乐观。由于宣传不够到位,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不知道保障残疾人就业是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不知道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缺乏依法履行责任的意识和积极性,全社会扶残助残的意识有待加强;部分残疾人缺乏依法维权意识;部分用人单位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对残疾人就业关心帮助不够,认为残疾人是包袱,影响工作效率和单位“形象”。

(二)残疾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近年来,受经济增长放缓和各类劳动力增加等因素影响,劳动力市场竞争加剧,而残疾人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安置残疾人就业难度大,距条例规定的1.5%安置比例要求差距较大。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落实工作未完全到位,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共4548个,达到安置比例的仅占5.3%。全市残疾人福利企业数量少,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能力不强。

(三)损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少数用人单位未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未替残疾人购买保险,有的甚至搞虚假用工,不让残疾人上岗,只用残疾证办理残保金抵扣;有的企业残疾人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差,损害残疾人身心健康,克扣工资福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个别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业的个体残疾人应予免缴的行政事业费用仍然继续征收。

(四)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能足额征收。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的残保金征收情况较好,但企业自主缴纳残保金的意识不强,个别企业甚至采用虚假用工等手段逃避残保金征收;对不按规定足额交纳残保金的企业,地税部门征收力度不够,仁寿、彭山、青神等县在企业征收残保金的缺口较大。2012年,我市企业应征残保金4176万元,实征2611.9万元。

(五)残疾人就业的部门配合亟待加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开展技术培训中,残疾人参加的比例偏少;为残疾人开办的特殊教育学校因师资力量不足,难以有效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移民、残联、教育、民政、财政、地税等部门就残疾人就业工作少有开展联合检查、综合执法。

三、执法检查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为残疾人就业营造良好法制环境;要大力宣传和表彰安置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残疾人创业典型,鼓励全社会关爱残疾人,增强残疾人就业创业信心。

(二)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制定完善残疾人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做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工作;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认真落实集中安置和分散就业的就业促进政策,落实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残疾人个体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政府要督促广电、电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和企业减免相关费用;各级政府每年新增公益性岗位要为残疾人预留,对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大力推行小额贷款,解决残疾人自主创业资金问题;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权益,做好残疾人劳动维权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财政、地税、残联等部门要主动履职,按进度实施财政代扣地税代征,做到应收尽收,仁寿、彭山、青神等县要进一步加大地税代征工作力度。要做好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四)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服务的配合力度。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执法主体的作用,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服务,针对劳动力市场和残疾人特点开展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教育部门要办好特殊教育学校,创造条件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要加强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使其不偏离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方向;农业和扶贫部门要把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作为支持的重点人群,帮助其优先享受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在扶持项目和扶持资金上给予重点倾斜;工商部门对残疾人创业要给予重点帮扶指导,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实施“申请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服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在经营场地给予照顾;残联要做好残疾人劳动力资源管理和就业岗位的信息采集、求职登记、劳动能力评估、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工作,配合人社部门组织残疾人就业招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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