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人发〔2012〕6号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开展消费者
权益保护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光彩所作的《关于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宣传教育、市场监管、维权投诉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会议指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责任意识、强化执法监管,加大投入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并对我市进一步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继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入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并在广度和深度上不断有所突破。二是要大力开展消费维权和消费教育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商场、进学校的“五进”活动。三是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营造科学、合理、安全、和谐、可持续的消费环境。
二、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的力度
一是要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努力从源头把好关,严禁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二是要开展好各类专项行动,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三是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和处罚的力度。
三、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与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理顺、明确各部门职能职责,明确不同领域的执法主体以及各个执法主体的职责、范围,避免职能重叠和交叉,形成分工明确、制度完善、权责统一的管理体系;要健全协调机构,建立和完善长效的消费维权和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工商和质监、物价、卫生、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沟通和协调,重点工作要实行横向联合、纵向联动,增强工作的合力;要推进资源共享,实行信息互通、整合执法力量,共同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对执法和维权工作的保障
消费维权是涉及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责任重大,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消费维权工作的人员保障,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消委会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以上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请于2012年8月份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届时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对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2012年5月2日
主题词:专题调研 消费者权益保护 审议意见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2年5月2日印
(共印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