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一次会议……………………(1)
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议程……………………(2)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3)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兵辞职请求的决定…(4)
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二次会议………………….(5)
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议程……………………(6)
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补选眉山市出席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7)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补选葛兆军为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结果的报告
………………………………………………………………………..(9)
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10)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12)
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议程…………………….(13)
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14)
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常务(执行)主席名单
………………………………………………………………………..(15)
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16)
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
……………………………………………………………………….(17)
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18)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鲁建伟辞职的决定….(24)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甘晓红辞职的决定….(25)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6)
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三次会议…………………(35)
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议程…………………(36)
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37)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38)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吕皓为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39)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郑夕君辞职请求的决定
………………………………………………………………..…….(40)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徐智勇辞职请求的决定
………………………………………………………………..…….(41)
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四次会议…………………(42)
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议程…………………(43)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44)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决定……………(45)
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
第二十一次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接受陈兵辞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请求的决定和有关人事任免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贺文,副主任何久伦、门俊良、陈大权、郑夕君,秘书长鲁建伟和委员共33人出席会议。会议由贺文、郑夕君分别主持。
市人民政府市长宋朝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兵,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了相关议程的会议。
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议程
一、审议表决人事任免议案;
二、审议表决关于接受陈兵辞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请求的决定(草案)。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
2015年1月6日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决定免去:
徐井万的眉山市教育局局长职务。
决定任命:
廖仁军为眉山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彭锋为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王绪为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任命:
山涛为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张学强为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陈兵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5年1月6日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因任职年龄到限,陈兵请求辞去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陈兵辞去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并由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
第二十二次会议
会议补选了1名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表决通过了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关于召开市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和关于接受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辞职请求的决定;审议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贺文,副主任何久伦、门俊良、陈大权、郑夕君,秘书长鲁建伟和委员共33人出席会议。会议由贺文、郑夕君分别主持。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辜永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楠,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和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委室负责人、信访办主任列席会议。
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议程
一、补选1名省十二届人大代表;
二、审议表决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三、审议表决关于召开市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的有关事项;
四、审议表决关于接受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辞职请求的决定(草案);
五、审议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
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补选眉山市出席四川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
2015年1月23日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补选眉山市出席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名。补选的候选人由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
三、补选眉山市出席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候选人名额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的办法进行选举。
四、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另选他人时,必须先对候选人表示反对,再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划上表示赞成的符号。
五、选举设监票员一名,计票员一名,主任会议建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经全体会议通过。
六、投票选举时,会场设投票箱一个,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按座位依次投票。
七、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
八、代表候选人获得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九、本办法经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补选葛兆军为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结果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选举工作办公室《关于补选葛兆军同志为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通知》和省委组织部川组任[2015]22号、中共眉山市委眉委[2015]2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九、第五十四条的规定,2015年1月23日,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补选了葛兆军同志为省十二届人大代表。应出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6人,应到会36人,实到会33人;共发出选票33张,收回选票33张,其中有效票33张;省十二届人大代表候选人葛兆军获得选票32张,其得票数超过半数,当选为省十二届人大代表。代表补选符合法律规定,请审定。
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关于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
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仲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由彭山选出的市三届人大代表蔡刚调离眉山,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蔡刚的代表资格终止。
现报请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告。
本次代表资格变动后,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65人。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彭山选出的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蔡刚调离眉山。仁寿县人大常委会接受了彭学先辞去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根据代表法的相关规定,蔡刚、彭学先的代表资格终止。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补选唐宏、彭山区市人大常委会补选喻旭为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唐宏、喻旭的代表资格有效。
现在,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65名。
特此公告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召开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的决定
2015年1月23日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15年2月4日在眉山召开,会期预计三天半。
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为: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眉山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5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眉山市2014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5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4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5年市本级财政预算;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事项。
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议程
2015年1月23日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眉山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5年计划草案的报告;
三、审查眉山市2014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5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批准2014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5年市本级财政预算;
四、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六、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七、选举事宜。
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2015年1月23日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主席团成员(56人,按姓氏笔画为序)
万永利 门俊良 王 刚 王世林 王光彩
王再奎 王仲成 王晓丽(女)王晓明 王爱民
王影聪 冉登祥 刘十庆 刘朝慧(女)江 林(女)
阳金和 李 康 李 静(女)李吉荣 李明舟
杨 勇 杨建林 邱炳光 何久伦 张 习
张利铭 张桂芳 张建明 张雪立(女,回族)
陈万忠 陈大权 陈宏斌 陈静辉(女)林 晓
罗志中 周孝平 郑夕君 胡国民 钟维钦
姜 怡(女)宣 迅 祝 云 贺 文 袁 敏(女)
翁 汨 黄 怡 黄 玲(女)黄 跃 梁 磊
释圣宽(女)曾乐斌 曾丽霞(女)管国如 廖诚周
廖明清 鞠会明
二、秘书长
何久伦
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主席团常务(执行)主席名单
2015年1月23日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李 静(女)贺 文 刘十庆 姜 怡(女)
阳金和 何久伦 门俊良 陈大权
郑夕君
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2015年1月23日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主任委员:
二、副主任委员:廖明清 王仲成
三、委 员:黄 玲(女)李 康 王再奎
林 晓 江 林(女)陈宏斌
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
2015年1月23日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主任委员:陈大权
二、副主任委员:杨建林
三、委 员:邱炳光 罗志中 王 岳
王晓丽(女)毛晓麟 徐 燕(女)
彭红勤(女)
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列席人员名单
(107名)
2015年1月23日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市委领导(2名)
吴季友 市委常委
蔺 湘(女)市委常委
二、市政府市长助理(2名)
王晨明 市政府市长助理
刘 强 市政府市长助理
三、在眉全国、省人大代表(4名)
何学斌 中国文联书画艺术交流中心副主任
雷 林 四川金象化工产业集团董事长、总经理
王雪梅(女)彭山区锦江乡正华村党总支书记
陈志忠 四川恒泽动力有限公司总经理
四、市纪委、监察局负责人(1名)
魏文彪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五、市检察院负责人(1名)
万 超 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六、市委部门负责人(10 名)
吴 江 市委常务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查庆文 市委机要局(市密码管理局)局长
李树伦 市委保密办(市国家保密局)主任(局长)
杨 波 市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王 军 市委副秘书长、政研室主任
杨志忠 市委副秘书长、市委群工部部长
唐亚平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编办主任
陈明芳(女)市委农工委主任
李树明 市委防邪办主任
王 强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老干部局局长
七、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负责人(8名)
易洪涛(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杨加盛 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副主任
金玉康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副主任
邓 策 市人大常委会城环资工委副主任
岳 燕(女)市人大常委会城环资工委副主任
李建辉 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副主任
李 艳(女)市人大常委会教工委副主任
余荣霞(女)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主任
八、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27名)
徐成良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罗万东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投资促进局局长
廖仁军 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陈付生 市科技局局长
岳 剑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赵 樱(女)市司法局局长
何万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兰文军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澄琳 市林业局局长
李秀英(女)市商务局局长
田 禾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彭惠琴(女)市审计局局长
郭才文 市统计局局长
黄劲松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旅游局局长
赖 刚 市外侨台办主任
王泽文 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钟建国 市粮食局局长
万俊才 市畜牧局局长
刘友洪 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贺俊明 市国资委主任
吴光鉴 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杨云峰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胡建辉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 绪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康 勤(女)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梅 斌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工业新城办主任
袁大可 市法制办主任
九、市政协秘书长、办公室负责人(2名)
陈泽文 市政协秘书长
刘云福 市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十、市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13名)
肖 巍 眉山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胡鲜明 眉山日报社总编辑
王麒铭 市委市政府接待办主任
徐永利 市委党史研究室主任
杨 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贺建文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庞红梅(女)市档案局局长
杨 文(女)市地方志办主任
杨大兴 市扶贫移民局局长
邓见文 市政府金融办主任
周小川 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王 杰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万廷建 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主任
十一、垂直管理单位负责人(6名)
罗启龙 眉山国安局局长
任 晓 市国税局局长
冯 勇 市地税局局长
尧登宇 市气象局局长
程志春 国家统计局眉山调查队队长
陈 波 眉州监狱监狱长
十二、群团组织负责人(8名)
田 波 团市委副书记
王学芳 市妇联副主席
李 伟 市科协主席
钟云胜 市工商联党组书记、副主席
王 艳 市残联理事长
李国莲(女)市文联党组书记、专职副主席
马湘君(女)市社科联党组书记、专职副主席
余 平 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
十三、金融保险单位负责人(10名)
李玉辉 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行长
刘松明 眉山银监分局局长
姜海清 工商银行眉山市分行行长
任 健 农业银行眉山市分行行长
叶晓荣 中国银行眉山支行行长
余 伟 建设银行眉山市分行行长
仇智勇 省信用联社眉山办事处主任
温青春 邮储银行眉山市分行行长
陈 军 人保财险眉山市分公司总经理
吴 超 中国人寿眉山市分公司总经理
十四、市属以上企业单位负责人(7名)
四朗彭措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局长(经理)
符美辉 中国电信眉山分公司总经理
肖 峰 中国移动眉山分公司总经理
田 家 中国联通眉山分公司总经理
黄 斌 中国石油眉山销售分公司总经理
张 华 中国石化眉山分公司经理
十五、驻眉部队领导(2名)
杨 东 77159部队政治委员
董绍棠 消防支队支队长
十六、市直管园区负责人(4名)
白灵贵 岷东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伍 红 甘眉(铝硅)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付畅文 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宋良勇 市委副秘书长、眉山岷江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鲁建伟辞职的决定
2015年1月23日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鲁建伟本人提出辞去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鲁建伟辞去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职务的请求,并报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甘晓红辞职的决定
2015年1月23日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甘晓红本人提出辞去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甘晓红辞去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贺 文
各位代表:
我受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14年的主要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的各项决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认真完成了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所确定的任务和目标。
一、认真行使监督权
促进经济稳健运行。在宏观经济转型升级、逐步进入新常态的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经常深入农村、工业园区和企业调研经济运行情况,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向市政府提出了审议意见。经过各级政府和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本市经济形势在转型期保持了良好状态。
促进财政收支更加规范和透明。听取和审议了2013年财政决算及2014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013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组织专门班子,审查了70个市级部门的预算草案。为贯彻落实好今年实施的新预算法,常委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是主任会议做了认真研究,派出分管副主任率领相关人员去全国人大、省人大培训,带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到其他市州考察学习;其次是召开了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专题会议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求市政府必须在本次大会上按照新预算法的规定报告全口径预算,即: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二是要求将市级部门预算无一例外地向大会公开,彻底改变了部分公开、部分不公开的现象;三是要求市政府举办新预算法培训会,让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明白没有预算就没有拨款。各位代表可以看到,在本次大会上财政部门提交的已经是“四本”预算。这说明,新预算法在我市得到了认真的贯彻执行。
扎实开展执法检查。开展了城乡规划法、银行法、农业技术推广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根据本市处于各项建设活动高峰期的实际情况,常委会把城乡规划法的执法检查作为重点,由主任带队,全部副主任、部分委员以及各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参加,深入两区四县实地检查重点项目、工业园区和乡镇的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经过认真审议,向市政府提出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完善规划体系建设;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强化城乡规划实施和管理;加强规划队伍建设,提升规划水平,加大执法力度等审议意见。常委会跟踪督办,于4个月后对市政府办理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了满意度测评,满意率为96%。对于满意率较低的个别事项,每个季度作一次督促检查,力求把审议意见办彻底,见到实效,推动了全市城乡建设有序推进,减少了不按规划建设的违法现象。此外,常委会还配合省人大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专利法等6部法律法规的检查;配合省人大开展了立法法、司法救助条例等16部法律法规的立法调研,提出70余条修改意见,大多数得到采纳。
认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推进旅游项目建设的报告、民办和引资办学的报告、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组建以分管副主任为组长的调查组,开展专题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及时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的建议意见,整理成书面审议意见,送达“一府两院”办理,并对办理结果进行满意度测评。在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推进旅游项目建设工作的情况报告时,提出了突出旅游差异性发展和突出旅游特色;科学布局和丰富旅游业态;大力发展乡村旅游;进一步强化推进项目建设保障”等 4条审议意见。听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报告前,调查组深入基层法庭了解审判流程,与当事人座谈了解审判的满意度,在审议的时候提出了5个方面的审议意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认真办理,并出台了使其常态化的意见和办法。
严格进行备案审查。常委会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列为加强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到有件必审、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全年对市政府和区县人大常委会报送的33件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了备案审查。同时,市人大常委会也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了14件规范性文件,全部准予备案。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促进了依法行政,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非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公众权益的侵害。
热情做好信访工作。常委会把信访工作作为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加强监督工作的重要渠道,坚持了主要领导亲自分管、各位副主任、各委室和信访办协同配合办理的工作格局。一年来,受理来信来访150件次,重点督办信访事项8件。凡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都努力做到让群众不仅在程序上满意,而且在实际问题的解决上满意。例如,有市民向常委会领导电话反映:将小区断电的情况反映到市长热线却迟迟未能得到解决,希望人大督促。常委会领导向市政府领导转达了意见、提出了要求,并确定由秘书长负责督促办理,直到问题彻底解决。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仅及时解决了这个问题,而且举一反三,对改进和加强市长热线办理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新的措施,得到了群众的肯定。
二、郑重行使决定权和任免权
依法作出了一批决定。除了就财政预算调整等常规性、例行性事项作出决定外,常委会围绕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依法作出了关于保护黑龙滩水库饮用水水源、强化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彭山撤县设区有关事项等决定。这些决定一经作出,常委会就紧盯执行的过程,督促“一府两院”贯彻落实。例如,作出关于保护黑龙滩水库饮用水水源的决定后,常委会领导和有关工委负责人多次深入库区察看保护工作的情况。去年12月,发现部分违法建设正在进行之中,立即督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依法任免了一批干部。全年共任命“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8人,免职5人。在任免权的行使过程中,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谨守程序,严格依法进行。在任免前,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认真听取提请任命干部的考察考核情况汇报。实行了任前法律考试、履职承诺和颁发任命书等制度,以增强被任命人员的宪法意识、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和接受监督的意识。在眉山日报和电视台刊播被任命干部的供职发言,督促被任命干部恪守承诺,服务百姓。
三、尽力做好代表工作
提升代表履职能力。全年除了组织市人大代表参加上级人大常委会培训外,常委会自己组织培训70人次,提升了市人大代表的政治理论水平、法律知识水平和履职意识。
加强对代表的教育管理。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及时传达了中央关于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对代表依法履职、做到风清气正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积极开展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促进企业家代表不拖欠工资。对履职突出的12名基层代表进行了集中宣传报道,对缺勤多或“出工不出力”的极少数代表提出了批评,对违法违纪的3名市人大代表依法终止了代表资格。
为代表履职创造更好的条件。常委会邀请代表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推荐代表旁听“一府两院”重大决策会议共30人次。对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收到的59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归类和交办,并跟踪督办。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后代表是否满意的反馈,由过去的办理单位找代表签署意见的单一渠道反馈,改为既保留原渠道同时再增加由人代工委直接向代表了解情况的双重渠道反馈,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代表的作用。市政府对办理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更加重视,出台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制度》,为切实提高办成率和满意率作出了持续的努力。常委会交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代表的满意率得到提高。常委会将《关于眉山市盘鳌生活垃圾填埋场改造为垃圾焚烧发电资源综合利用场的建议》作为重点建议,由常委会领导出面督办,目前该项目已经进入实施阶段。
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力戒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力求准确了解群众的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做到在行使“三权”、在向市委提出建议、在协助上级人大立法的时候,能够最大限度地贴近实际情况。开展了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园区规划建设、瓦屋山景区规划建设、东坡城市湿地公园建设等专题视察和调研,组织开展了全国、省人大代表对天府新区眉山区域建设情况的视察和调查,向省人大常委会和市委提交调研报告9篇。同时,在调研过程中,常委会领导还为所调研的地区和单位当参谋,献计献策,进行指导。例如,在调研和视察东坡湖污染治理和东坡城市湿地公园建设的时候,调研组成员向项目业主提出了加强宣传、加快进度等一系列的建议,为这一惠民工程的建成、建好,尽了一份心,出了一份力。
五、大力加强自身建设
常委会组成人员、机关干部职工持续不断地学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历次会议精神,确保与中央的决策保持一致。扎实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抓大不放小,切实改正过去存在的“四风”问题,形成奉公守法、积极作为的机关风气。按照“新常态”的要求,修订了常委会及机关的各项制度共13项,行使权力的行为更加规范。切实开展了直接联系服务群众、走基层等活动。常委会机关开展了主动作为创一流活动,2项工作得到省人大常委会表彰。
常委会加强了对区县人大的指导,召开了人大工作座谈会,对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进行了培训,邀请区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干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等活动,实现了纵向传帮带、横向交流学习,促成了共同提高。
各位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在过去一年的工作中,得到了市委的坚强领导,得到了“一府两院”的密切配合,得到了全体市人大代表的大力支持,借此机会,我谨代表市人大常委会表示衷心感谢!
各位代表:回顾过去的一年,常委会虽然较好地完成了大会所赋予的任务,但同时也还有许多缺陷和不足。尤其是在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我们的整体能力还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例如,贯彻执行新的预算法,依法治财成为“新常态”,必然引起党委、人大、政府以及各方面行为方式的许多改变,在目前这个转换时期一定会遇到一些我们现在还预想不到的问题;再例如,国家将要赋予设区的市级人大部分立法权,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都极度缺乏立法的知识和经验,缺乏行使立法权的能力。这些都是摆在我们面前必须解决的问题。在2015年的工作中,市人大常委会将更加努力学习和工作,也迫切希望大家给予更大的支持和帮助。
2015年的主要任务
2015年,常委会将在市委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紧贴市委工作部署,依法履职行权,力求例行工作保持良好状态,开拓性的工作跟上全国深化改革的步伐,推动眉山实现新发展。
一、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更加注重对经济质量的监督。常委会要紧扣市委中心工作,密切关注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八大攻坚战”各项任务的完成,努力实现发展质量和城乡居民收入稳步提升。监督“十三五”规划的编制,做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强化对政府全口径财政预算监督。常委会要严格监督本次大会审查通过的预算的执行,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严格预决算审查,加大审计监督,提高预算监督的实效性。
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开展城乡规划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种子法、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积极配合上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市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计划、预算半年执行情况报告、市本级决算报告及审计工作报告,审查批准2014年市本级决算,促进经济健康运行。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绿海明珠、千湖之城、百园之市”建设、“六五” 普法工作、食品安全监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专项工作报告,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议意见,切实抓好审议意见的跟踪督办和办理结果测评。
此外,常委会将采取专题询问、视察和调研等形式,加强和改进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促进“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一是制定专题询问工作办法,围绕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专题询问;二是组织开展视察东坡区南部郊区和东坡、彭山两区对接区域规划、建设和管理情况;三是开展“诉非衔接”、网格化服务管理和农村饮水安全、黑龙滩饮用水水源保护等工作调研。
二、依法行使决定权和任免权
科学作出决议决定。紧扣新常态下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市等市委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作出依法治市建设法治眉山等决议决定。专题听取“一府两院”落实决议决定的情况,促进决议决定的落实。
依法做好干部任免。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的有机统一,把监督人与监督事结合起来,严格任免工作程序,把好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履职承诺、表决任命、就职向宪法宣誓、颁发任命书、提出履职要求“六个关口”,依法开展人事任免工作。要通过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了解和掌握被任命干部执行法律法规和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不断增强被任命干部的法治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职、廉洁勤政的意识。
三、继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
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邀请更多的代表参加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相关活动。改进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机制和办理意见反馈办法,推动办理工作由重办结率向重办成率转变。
促进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完善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制度,改进代表视察、调研等工作,丰富和拓展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渠道和内容。积极搭建代表反映民意、促成民意办理的平台,大力宣传履职先进代表典型,调动好、保护好和发挥好代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进一步做好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工作。开展代表履职知识和技能培训,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为代表更好履职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继续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
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继续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保证人大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认真落实从严治党各项规定,巩固和扩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构建作风建设新常态。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考核制度。以适应新预算法和立法法的要求为着眼点,举办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专题讲座。加强与区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联系,协同推进工作,增强人大工作整体实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要按照信念坚定、政治可靠、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廉洁勤政的要求,按照市委“主动作为,争创一流”标准,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
各位代表,我们要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团结一心,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为推动眉山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三次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吕皓为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议案、关于提请吕皓为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议案和决定(草案)、关于接受郑夕君、徐智勇辞职请求的决定(草案)。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关于吕皓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贺文,副主任何久伦、门俊良、陈大权、郑夕君和委员共30人出席会议。会议由贺文主任主持。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吴小可,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楠,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吕皓列席会议。
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议程
(一)审议表决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二)审议表决人事任免议案。
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关于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
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2015年2 月2日在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仲成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2015年1月29日丹棱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补选吕皓为市三届人大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吕皓的代表资格有效。
现报请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告。
本次代表资格变动后,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66人。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丹棱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补选吕皓为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吕皓的代表资格有效。
现在,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66名。
特此公告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2月2日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确定吕皓为市人民检察院
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2015年2月2日眉山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陈兵辞去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并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吕皓为代理检察长,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郑夕君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5年2月2日眉山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因任职年龄到限,郑夕君请求辞去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郑夕君辞去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徐智勇辞职的决定
2015年2月2日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徐智勇本人提出辞去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徐智勇辞去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
第二十四次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人事任免议案和关于调整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贺文,副主任何久伦、门俊良、陈万忠、李建章、李永高,秘书长徐智勇和委员共32人出席会议。会议由贺文、李永高分别主持。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吴小可,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了相关议题。
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议程
一、审议表决人事任免议案;
二、审议表决关于调整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决定(草案)。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
决定任命:
兰文军为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肖巍为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决定免去:
李建章的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职务;
兰文军的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调整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决定
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李永高任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