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次常委会公报

2017-04-28 11:27


   

 

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次会议…………..…..…....…..1

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议程………………………..2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检查城乡规划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测评结果…...……….…..3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职名单……………...……….…..4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的决定……….…………………….……….……………...5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以来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6

关于市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调查报告(书面)…………………………………………………………….8

关于市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12

关于2014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结果的报告(书面)……………………………………………………….…..…18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15年市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26

关于市政府提请调整市本级2015年地方财政预算的审查报告…..27

关于眉山市2015年预算调整情况的报告…………………………..28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眉山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决议……………………………………32

关于市政府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审查报告

…………………………………………………………………………33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

…………………………………………………………………………34

关于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的审查报告………………………36

关于《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38

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草案)………………………………………43

 

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

第三十次会议

 

20151222,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次会议。

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进行了满意度测评。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报告、关于眉山市2015年财政预算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审议了关于2014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结果的报告(书面)、《眉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草案)》。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人事任免议案以及关于召开市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的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贺文,副主任何久伦、陈大权、陈万忠、李建章、李永高,秘书长徐智勇和委员共32人出席会议。会议由贺文、陈大权、李建章、李永高分别主持。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钟毅,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吕皓,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办公室1名负责人和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委室负责人、信访办主任列席会议。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了相关议程的会议。

 

 

 

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次会议议程

 

一、对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城乡规划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二、审议表决人事任免议案;

三、审议表决关于召开市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的决定(草案);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报告;

五、审议关于2014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结果的报告(书面);

六、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2015年财政预算调整情况的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

八、审议《眉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

九、审议《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草案)》。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检查

城乡规划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情况的测评结果

 

20151222日,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城乡规划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进行了满意度测评。常委会组成人员共32人参加测评,满意30票,基本满意2票。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151222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职名单

20151222日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

李启明为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主任。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召开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次会议的决定

20151222日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于2016113日在眉山召开,会期预计三天半。

建议会议主要议程为: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眉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书面);审查和批准眉山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6年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审查眉山市2015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6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书面);批准2015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6年市本级财政预算;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表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草案)》的议案;其他事项。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三届人大六次会议

以来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

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市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市政府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办理责任,规范办理程序,取得明显效果。为进一步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会议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坚持深化认识,落实责任到位。充分认识办理代表建议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办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与履行部门职责紧密结合,争取办一件,成一件,扎扎实实地做好办理工作。继续完善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专人直接抓的工作机制,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和协调办理工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的办理情况;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及时研究和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问题;具体承办人员要熟悉工作业务,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增强办理实效。加强对建议的分析和梳理,把认真办理建议作为了解民情、汲取民智的重要渠道,结合办理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找到解决建议所反映的问题的办法,切实改进工作;要加强与代表面对面的沟通交流,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认真听取代表意见,积极吸收采纳代表合理建议;要真诚坦率地向代表介绍本单位和部门的职能职责、工作流程,帮助代表全面了解情况。对现阶段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对暂时不能解决、需要下一步综合解决的,要向代表讲清时间表和路线图;对不同的意见要虚心听取、认真考虑。

三、完善办理机制,跟踪督办到位。要及时进行代表建议办理回头看,对代表反复提了多次,承办单位也答复了多次,但目前依然没有解决的老案难案,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对遗留下来的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要按照当初的承诺跟踪办理,市政府督办落实。要健全办理工作奖惩机制,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大力宣传,表彰奖励;对办理不力、敷衍推诿、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批评处理,切实增强各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办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通过一批代表建议所提问题的解决,提高代表履职积极性,推动政府相关工作。

 

 

 

 

 

 

 

 

 

 

关于市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调查报告(书面)

20151222日在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72件。这些建议内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其中交由市政府办理的71件、市妇联办理的1件。办理工作基本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永高带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对办理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72件建议全部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其中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36件,占总数的50%;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32件,占总数的44.4%;因目前条件限制和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4件,占总数的5.5%。代表对建议办理结果书面反馈意见中,表示满意的69件、基本满意的3件。

二、办理特点

今年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呈现出领导重视、办理规范、着重实效等特点。体现在:

一是高度重视,责任落实。市政府专门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布置办理工作,明确要求建议办理工作要同市政府中心工作相结合,要在提高办成率上下功夫,并以此推动经济社会各项工作的开展,推动工作作风的转变。各承办单位进一步健全办理工作制度,把办理建议同部门工作一并安排,一并落实,构建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专职抓,职能科室具体办的办理工作责任制,使办理工作做到了思想上有位置、日程上有安排、工作上有部署、措施上有保证。

二是加强建议研究,注重与代表沟通。各承办部门加强办理前的调查研究工作,在办理工作的各个环节,通过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邀请代表视察等形式,加强与代表的沟通与联系,拓宽征求意见的渠道,实现从文来文往人来人往的转变,从闭门办理开门办理的转变。多数承办单位在办理完成后又上门征求代表意见和建议,有效地提高了办理水平。

三是突出重点,办理实效不断增强。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重点建议重点督办制度,今年确定了8件重点督办建议。在办理过程中,许多承办部门能够突出抓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到凡是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又有条件办的,抓紧时间办理,对那些关系到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认真进行落实,提高办理工作水平。如辜爱平代表提出的《关于彻底整治眉山市城市交通堵乱差的建议》和刘利平代表提出的《关于取缔双凤街市场以街代市占道经营的建议》,由于各承办单位高度重视,深入调查了解、制定了详细可行的解决方案,建议所提的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代表对办理工作非常满意。

三、问题及建议                                            

市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总的看是好的,得到了代表们的肯定。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的单位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认识不够,表现在主要领导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重视不够,存在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签发代表建议答复件现象。二是在代表建议办理上还存在办理质量不高的现象,存在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综合研究不够,答复内容与代表建议相差较大,仅仅把部门工作罗列一遍,而不是针对代表建议所提问题认真答复。三是有的单位办理工作能力有待提高,办理工作方式、程序还欠妥善,协调沟通不够通畅,部分经办人员业务业务亟需提高,存在混淆政协提案和人大建议、已办未报和重复办理现象。为做好今后的办理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坚持深化认识,落实责任到位。人大代表依法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代表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方式。各承办单位要充分认识办理代表建议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办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与履行部门职责紧密结合,争取办一件,成一件,扎扎实实地做好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要继续完善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专人直接抓的工作机制,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办理工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的办理情况;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及时研究和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问题;具体承办人员要熟悉工作业务,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二是要加强沟通协调,增强办理实效。办理代表建议,不是为答复而答复,关键是要解决问题。各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建议的分析和梳理,把认真办理建议作为了解民情、汲取民智的重要渠道,结合办理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找到解决建议所反映的问题的办法,切实改进工作;要加强与代表面对面的沟通交流,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认真听取代表意见,积极吸收采纳代表合理建议;要真诚坦率地向代表介绍本单位和部门的职能职责、工作流程,帮助代表全面了解情况。对现阶段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对暂时不能解决、需要下一步综合解决的,要向代表讲清时间表和路线图;对不同的意见要虚心听取、认真考虑。总之,要据实说明,取得代表的理解,既重答复更重落实,切实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是完善办理机制,跟踪督办到位。一是要及时进行代表建议办理回头看。对代表反复提了多次,承办单位也答复了多次,但目前依然没有解决的老案难案,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对遗留下来的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要按照当初的承诺跟踪办理,市政府督办落实。二是要健全办理工作奖惩机制。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大力宣传,表彰奖励;对办理不力、敷衍推诿、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批评处理,切实增强各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办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通过一批代表建议所提问题的解决,提高代表履职积极性,推动政府相关工作。

 

 

 

 

 

 

 

 

 

关于市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以来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51222在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邓正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会议安排,现将市政府办理市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办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市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建言献策。其中,围绕促进和改善政府工作,提出了71件宝贵的建议。截止10月底,71件人大代表建议均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分别答复了市人大代表,办复率100%,满意和基本满意率100%。其中满意68件,基本满意3件。

(一)代表所提建议合理可行,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共35件,占办理总数的49.3%,比去年提高1个百分点。

比如,辜爱平代表提出的《关于彻底整治眉山市城市交通堵乱差的建议》。市政府高度重视,市交警支队牵头,会同交通、城管、规划等部门多次调研,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彻底整治了小石堰货运车辆聚集点秩序混乱、老城区交通瓶颈路口改造、湖滨路限时限段单行、交通信号灯配时、道路隔离栏设施等城市交通问题。辜爱平代表表示:“非常满意,市政府对拖累多年,影响城市形象,常年累月造成秩序混乱、堵塞的杭州路南北通道,下大力进行了彻底整治。整治后的道路让人耳目一新,眉山平安交通、快速交通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民众一致拍手叫好”。

再比如,刘利平代表提出的《关于取缔“双凤街”市场以街代市占道经营的建议》,由于历史原因,启明星农贸市场自2013年建成后迟迟没有投入使用,周边群众意见较大,这是市人大今年7件重点督办件之一。市城管执法局高度重视,将取缔“双凤街”市场以街代市占道经营工作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认真制定搬迁方案,深入调查摸底,积极宣传解释,并确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限期整改落实。截止9月底,“双凤街”市场以街代市占道经营问题已全面取缔,启明星农贸市场已全面投入使用,代表对办理工作很满意。

此外,陈宏斌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对彭寿街(鹭湖国际段)恢复道路照明方便周边群众夜间出行的建议》、陈静辉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建议》、陈其军代表提出的《关于对滨江大道实施交通管制实行单向通行的建议》等市人大重点督办件,所提出的问题均得到了妥善解决。

(二)代表所提建议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共32件,占办理总数的45.1%,比去年提高2个百分点。

这类建议所反映的问题大多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正在部署实施的或长远性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条件,但具体工作已在进行之中。

比如,市人大重点督办件,余继祖代表提出的《关于整治维修通济堰东干渠的建议》,由于农时灌溉的季节因素,一般沟渠整治维修时间都在冬季12月到次年2月之间。目前,通济堰管理处与东坡、彭山站已经对东干渠进行了现场排查,并于今年12月对出现的险工险段进行了维修整治。同时,东干渠未整治段渠道工程已列入了《通济堰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总体可行性研究》项目,待国家支持资金到位后立即进行整治维修。

再比如,陈宏斌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全市雾霾天气治理的建议》,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市领导为副组长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印发了《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实施计划》等制度规定,构建了长效工作机制,并从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推广清洁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扬尘治理、全面落实秸秆禁烧等方面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举措,下一步还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机制、加强专项整治等工作。

江林代表提出的《关于在中心城区逐步推行智能红绿灯的建议》、严达美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洞子口三角地带“三不管”的建议》等问题均已在逐步解决或着手解决,代表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三)代表所提建议具有积极意义,但因目前条件限制和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共4件,占办理总数的5.6%,比去年下降3个百分点。

这类建议所反映的问题目前尚不具备解决条件,我们实事求是地向人大代表说明情况,认真做好答复解释工作。

比如,王爱民代表提出的《关于开行纯电动公交汽车,减少大气污染,建设绿色眉山的建议》,对促进节能减排,推动绿色公共交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市公交公司从20145月起,先后在眉山测试运行了宇通牌、青年汽车、南车时代3种新能源公交车,但因电池技术障碍、续航能力欠缺、配套设施不足、采购维护成本过高等问题,我市目前暂不具备开行电动公交车的条件。目前,我市已将发展新能源公交车纳入“十三五”城市公交发展规划,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使用。对于此类建议,承办单位在对人大代表面对面答复时,都作了认真细致的解释说明,得到了人大代表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二、办理工作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眉山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精心部署,有序推进,务求实效,真正做到了让人大代表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

(一)强化组织领导,实现“三个到位”。一是领导督办到位。市政府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宋朝华市长就办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创新创效,坚持群众满意,并组织专题会议研究部分重点建议办理工作。各位分管政府工作的市领导多次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亲自督导相关建议办理。二是安排部署到位。把办理工作同市政府中心工作相结合,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落实。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专题交办会,对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进行了集中交办。三是责任落实到位。印发了《认真做好2015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眉府办函〔201537号),建立了办理工作台帐,明确了具体承办单位、责任领导和办理时限。各承办单位建立健全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牵头抓、有关科室具体抓的三级负责制,确保了办理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

(二)强化创新创效,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在办理规定上创新。修订完善了《市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规定》,对建议办理各个环节作进一步规范,从办结率面商率满意率等方面,明确了办理工作的目标要求和质量标准,使办理工作由粗放办理向规范办理转变。二是在办理过程中创新。明确与代表三见面的要求,努力做到三访:即办前拜访,了解所提建议的背景意愿;办中走访,共商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办后回访,虚心听取对办理结果的意见,改变了过去简单书面答复的做法,使办理工作由文来文往人来人往转变。三是在重点办理上创新。对多次提、反复提的问题,或是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性建议,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行专案办理、集中攻坚,使重点建议办理工作由部门分口办理向领导重点领办转变。

(三)强化务实落实,实现“三个提升”。一是提升办理效率。坚持把建议办理与重点督查结合起来,每年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对区县、部门办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进度慢、质量差的办理单位及时督办通报,做到任务交办到哪里,督办工作就跟进到哪里。并把办理情况作为区县、部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严格考核到位。二是提升办理质量。坚持把建议办理与改进政府工作结合起来,对建议提出的问题,能够解决的加大力度立即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拟定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涉及共性问题的,完善制度机制予以解决,以实实在在举措成效改进政府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三是提升办理实效。坚持把建议办理与深入调查研究结合起来,找准问题症结,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办理方向。围绕建议所反映的民情民意,加强综合分析研究,发现和归纳出带有普遍性和前瞻性的建议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好参谋服务,增强了办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办理工作的不足和今后的打算

在总结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今年建议办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单位对办理工作重视不够,重主办轻协办、重答复轻落实的问题依然存在;二是个别单位办理工作不够规范,协调沟通不够畅通,已办未报和重复办理现象时有发生;三是个别单位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不够强,A类办件的比例有待提高。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力度、创新方法、增添措施,推动全市建议办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一是进一步增强办理时效和实效。创新办理工作方法,加强办前培训、办中指导、办后审核,提高办理工作时效。加大办理工作的督办力度,完善办理工作定期通报制度,督促整改办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确保办理进度,提高办理工作实效。二是进一步提高办理质量和水平。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在抓实、抓细、抓深上下工夫。着力完善办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办、反馈和跟踪等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办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和舆论媒体监督,巩固办理成果,兑现办理承诺,确保办理工作公开、透明、及时、有效。三是进一步改进和推动政府工作。加强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增强群众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完善长效机制。通过对B类办件的跟踪督办,继续抓好建议意见的落实落地;通过对C类办件的调研,不断推动政府工作创新,更好地发挥建议在政府工作中的推动作用。

 

 

 

 

 

 

 

 

关于2014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

收支审计处理结果的报告(书面)

20151222日在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市审计局局长   彭惠琴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2014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要求,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将审计处理结果报告如下。

市政府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责成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强化审计整改责任,突出长效机制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纠正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组织力量对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资金审计等项目的整改进行了专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工作报告》也对外进行了公告,形成舆论监督;各相关责任单位积极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认真研究,逐条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到位。截至目前,今年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已基本得到纠正和规范,取得了明显的整改效果。

一、市本级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预备费开支不够规范的问题,市财政局已按照新《预算法》的有关规定,严格预备费的使用。对财政结转资金和往来款清理压缩不够到位的问题,市财政局通过进行清理,分类处理,切实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益。对决算报表编制不够规范的问题,市财政局拟在年底向市人大报告预算调整时,同时报告转移支付等上级补助收入变化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并严格按要求编制决算报表。

(二)关于财政收入征管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

1.对彭山区地税局提前征收税款1606.23万元的问题,彭山区地税局进行了整改。对青神县等地税局未及时征收税款合计1037.21万元的问题,相关地税部门已责令企业严格按照税款的所属申报期限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税款,并加强内部管理,要求税收管理员对企业申报情况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企业重新申报,对税收管理员不认真审核,企业有申报不实行为的,按《税务管理员制度》严肃处理。

2.关于劳务有限公司涉嫌违规的问题,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1554日对眉山岷皓劳务有限公司涉税案件正式立案,并于同日起对该单位2013-2014年度涉及地方税收情况进行检查。目前检查阶段已结束,正在审理处罚过程中。

(三)关于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

1.关于未及时足额支付三代手续费的问题,市地税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已足额支付两家保险公司2014年代收市本级车船税手续费;东坡区地税局由于今年财政清算的三代手续费已支付完毕,待2016年区财政清算三代手续费后再行支付;彭山区地税局已通知企业申报支付。

2.关于退税办理不及时的问题,仁寿县地税局进一步加强了退税管理,认真审核,提高效率,现已严格按《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二、部门预算执行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预算编报和执行还不够严格,个别部门上年结余未编入本年预算,决算草案数与账列收支存在较大差异的问题,相关部门已及时按财政预决算编制要求进行了整改。

(二)关于经费管理使用不够规范,未严格落实经费支出管理有关规定的问题,市人防办、市国土局、市经信委等单位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纪律。

(三)关于收入征缴不够规范的问题,市人防办建立了人防工程管理协助机制,与规划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了工程项目报建管理运行机制,确保人防费应收尽收;金象园区管委会已协调市财政局,对2007-2008年期间产生的土地出让收支做了相应账务调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收取药品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及继续教育培训费,并将往年多收取的费用用于2015年度从业人员培训开支。

(四)关于财会制度执行不严谨的问题。

一是市妇幼保健院等3个部门对不合规票据报销支出进行了规范,完善了相关审批手续、程序和附件资料,对重复报销的款项进行了追回,加强了财务管理。

二是铝硅园区管委会已将现金收款存入银行,进一步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健全内控机制,并对借款制度进行了规范。

三是市总工会、市农业局等5个部门对未入账的固定资产补记入账核算,对往来款进行了逐笔清理核对,对相关账务进行了调整,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进一步强化会计基础工作,提高单位会计核算质量。

(五)关于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市国土局对挤占的资金进行了归垫;金象园区管委会组织工程管理相关人员进一步学习国家、省市工程项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依法管理意识,切实履行工程建设、管理、监督的职责。

三、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部分重点项目推进缓慢的问题,通过金象园区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中科兴业聚芳硫醚砜项目成功引进战略合作者,新的工艺设计已基本完成,设备采购也正有序进行,已于10月初部分复工建设。

(二)关于部分政策措施未落地的问题,青神县人防办已退还多收取的人防费,并严格执行有关政策。

(三)关于涉企收费标准执行不严格的问题,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质检所进一步规范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依法加强收入征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减免政策,完善相关制度。

(四)关于下放的行政审批承接后未能及时完善手续的问题,市政府已于2015112日以《关于第三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眉府函〔20157号)向社会公布,决定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55项。

四、县级财政决算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虚增一般预算收入,超财力安排支出的问题,洪雅县政府已责成县财政局对支出挂账形成隐性赤字73477.87万元进行清理,严格按照新《预算法》规定,先预算后支出,开源节流,通过以新增财力收入、整合资金来消化隐形赤字,并加强税收和非税收入的征收和管理。

(二)关于财政收入征管不够规范的问题,洪雅县政府于20156月出台了《洪雅县税收征管保障实施办法》,继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规范欠税管理,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积极防止应缴未缴税费的情况发生。截至201510月,已追征入库税款541.61万元;有4家企业合计1350.06万元欠税,因企业其他经济问题,已进入司法处置程序;对其余因企业关停和经营不善导致的欠税纳入欠税管理,县政府已责成县地税局继续加大征收力度,依法进行追缴。洪雅县住建局现已追缴3个项目配套费398.76万元,另有两个项目正在积极催缴过程中,一个因出现经济纠纷,法人代表被刑事拘留,待县政府成立的工作组统筹协调后缴纳,另一个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市场疲软,公司资金压力较大,待项目竣工时一并缴纳。

(三)关于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的问题,已按规定办理撤销专户手续。

(四)关于未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政策,违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地税部门对所欠的税款进行了追缴,除一户企业因其他经济问题进入司法处置程序外,其余三户企业均已追缴了相关税费。

(五)关于未经合法审批手续征用土地635.26亩的问题。洪雅县国土局已报省政府审批,并获得批文,今后在实施土地征收时,县政府将督促县国土资源局严格按照土地征收法规、程序依法进行征收,坚决杜绝出现类似情况。

五、重点专项资金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已召开专题会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逐一布置整改。

1.关于部分区县未完成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问题,已通过加快项目审批、施工报建等措施,现已全部开工。

2.东坡区已对闲置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上级财政补助资金2001.94万元安排使用,对资金筹集管理不到位799.56万元的问题,岷东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彭山区财政局已全部筹集安排到位。

3.关于全市4个区县89户违规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问题,其中:对21户骗取住房货币补贴4.54万元,现已全部收回;对68户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68套,现除洪雅县1户拒绝退出将予申请强制退出外,其余67套已清退整改到位。

关于全市3个区县66户保障对象家庭收入、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待遇享受条件,未按规定及时退出,仍违规享受实物配租45套,违规领取货币补贴21户问题,现除仁寿县有3套住房未收回拟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退外,其余全部整改到位。

青神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60.51万元发放不及时问题,已采取银行代发方式发放到位。

4.仁寿县对未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程序即确定施工单位开工建设的问题,县发改局已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处理处罚。

(二)财政扶持养老服务业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是关于多享受财政补贴44万元的问题,东坡区纪委对审计移送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查证,对区民政局救灾救济股股长高辉如的违法违纪行为采取了两规措施,后移送区检察院,目前该案已进入公诉阶段;并对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孙克勤进行了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二是虚报冒领财政补贴3.87万元的问题,丹棱县纪委对城南社区党支部书记郭励勤、社区主任黄均良立案审查,并分别给予二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县民政局局长周兴华、县敬老院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廖旭、丹棱镇镇长庹立、镇纪委副书记汤学英、镇民政办主任刘义军、镇三资办工作人员何娟等6人分别进行了函询谈话,丹棱镇人民政府对城南社区文书孙亚萍给予通报批评。

(三)“4.20”芦山地震恢复重建项目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全市2个区县5个项目多计工程投资143.97万元的问题,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结算时对工程价款进行了扣减。

对丹棱县两处城房重建项目尚处于主体施工阶段,建设项目进度缓慢的问题,相关建设单位制定了施工进度控制计划,预计2015年底完工。

六、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关于个别项目存在高估冒算的问题,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结算时对工程价款进行了扣减。

关于履约保证金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市住建局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内部审查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进一步加强了管理。

关于个别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导致变更频繁的问题,建设单位采纳审计意见,重视前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以后工作中加大工程技术人员投入,深化项目可研,做深做细勘察、设计和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新增工程未按程序报审批的问题,市政府对相关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进行了严肃批评。

    关于项目送审不及时的问题,建设单位已将完工工程送审,并承诺今后严格按照规定时间送审。

七、金融机构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林权抵押贷款存在较大风险的问题,东坡区信用联社已要求客户经理采取加大贷后检查力度,增加检查频率等措施控制贷款风险,同时根据审计建议出台了《东坡区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并在细则中明确了对异地林权的监管。

对同业存款制度未及时修订存在缺陷的问题,东坡区信用联社对所有开展资金业务方面的制度进行了清查,修订了《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指引(试行)》,新出台了《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间市场业务管理办法(暂行)》,进一步完善了相应的内控制度。

对贷款投向两高一剩行业的问题,东坡区信用联社对两高一剩行业贷款进行了全面清理,并责成公司金融部作出检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诫勉谈话。修订了《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存量的两高一剩行业贷款通过提高贷后管理频率,加强风险监控,积极采取风险化解措施等手段,严格控制风险,并根据相关制度,逐步退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常委会的有效监督下,审计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今后,我们将积极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提升审计能力。不断强化整改责任制,加强整改督促检查,严肃整改问责,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努力开创审计事业发展新局面。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批准2015年市本级财政预算

调整方案的决议

20151222日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宋仕祥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眉山市2015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审查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市本级2015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会议同意《关于眉山市2015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及财经工委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2015年市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关于市政府提请调整市本级2015

地方财政预算的审查报告

20151222日在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   杨建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收到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眉山市2015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后,对报告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经省政府批准,省转贷市本级地方政府债券资金195,000万元,其中:置换债券170,600万元(一般债券156,500万元,专项债券14,100万元);新增地方政府债券24,400万元(一般债券17,000万元,专项债券7,400万元)。同时,在执行中,因为转入结转结余、机关事业人员工资标准及离退休费调整、参保人员的增减、财政补助标准及报销标准的变化、预算执行的增减变化,相应产生了预算变动事项。所以,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调整2015年预算。

市政府提出的2015年市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为:市本级一般公共收入预算调增215,764万元,支出预算相应调增215,764万元;市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调增21,500万元,支出预算相应调增21,500万元;市本级社保基金收入预算调增12,333万元,支出预算调增8,275万元;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无调整。

财经工委认为,本次预算调整符合预算法要求和政策规定,也符合我市实际,预算调整方案合理、可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眉山市2015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批准市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眉山市2015年预算调整情况的报告

20151222日在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市财政局局长  宋仕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报告眉山市2015年预算调整情况。请予审议。

一、调整事由

一是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第一批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财金[201534号)、《做好第二批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财金[201558号)和《做好第三批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财金[201590号),省转贷市本级置换债券170,600万元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本金;按照省财政厅《做好2015年第一批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财金[201545号)和《做好2015年第二批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财金[201589号),省转贷市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24,400万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两项合计转贷市本级地方政府债券资金195,000万元。

二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和省财政厅《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预[201521号)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收回结转结余资金42,264万元,统筹安排相关支出。

三是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津补贴和绩效工资标准及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进行调整,相应增加预算。

四是在预算执行中按照稳增长、促发展的精神,结合部门实际工作和项目开展情况相应增减预算。

五是参保人员的增减、财政补助标准和报销标准的变化,社保基金相应增减预算。

鉴于上述原因,建议对市本级年初财政预算进行适当调整。

二、预算调整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情况

1、收入预算调整情况

1)政府债券转贷收入调增173,500万元。一是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17,000万元,二是存量债务置换债券转贷收入 156,500 万元。

2)收回市级各部门结转结余资金42,264万元。

以上两项合计调增收入215,764万元。

2、支出预算调整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调增37,10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调增9,625万元、公共安全支出调增28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调增3,432万元、医疗卫生支出调增1,658万元、城乡社区支出调增8,151万元、农林水支出调增2,000万元、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调增8,514万元、商业服务业等支出调增17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调增3,266万元。

2)地方政府债券支出调增173,500万元,其中置换债券用于还本支出调增156,500万元、新增债券支出调增17,000万元。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新增支出5,158万元。

以上三项合计调增支出215,764万元。

3、收支平衡情况

上述收支预算调整后,市本级财力总计454,145万元,其中: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73,000万元,转移性收入65,381万元(税收返还18,700万元,转移支付补助29,381万元、各项结算补助17,300万元),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173,500万元,收回存量资金42,264万元。支出预算总计454,145万元,其中:地方公共预算支出267,389万元,转移性支出8,098万元、地方政府债券支出173,500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5,158万元。收支平衡。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情况

2015年省转贷我市本级的地方政府债券21,500万元,其中置换专项债券14,100万元、新增地方政府债券7,400万元,按照规定应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为此,在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中调增政府债券转贷收入21,500万元,在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中相应调增政府债券还本支出21,500万元。

上述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后,2015年市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总额为250,700万元,其中:基金收入229,200万元,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21,500万元。市本级政府性基金2015年支出预算总额为250,700万元。其中,基金支出229,200万元,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支出21,500万元。收支平衡。

(三)社保基金预算调整情况

1、收入预算调整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调增12,333万元,其中失业保险基金调增2,227万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调增8,213万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调增1,893万元。

2、支出预算调整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调增8,275万元,其中失业保险基金调增3,587万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调增2,516万元、工伤保险基金调增13万元、生育保险基金调增656万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调增1,503万元。

3、收支平衡情况

上述收支预算调整后,市本级2015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131,619万元,支出预算109,561万元,收支品迭结余22,058万元。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情况

2015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为236.5万元,支出预算为236.5万元,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无调整。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批准《眉山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批准2015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决议

20151222日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宋仕祥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说明》,并对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同意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提出的《关于市政府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审查报告》。会议决定,批准《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

 

 

 

 

 

 

 

 

 

 

 

关于市政府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

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审查报告

20151222日在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   杨建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收到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后,专题听取了市财政部门的汇报,对议案进行了初步审查。1215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5次主任会议专门听取了市政府有关部门债务限额的汇报,并提出了审查意见。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市人民政府在《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中报告:2014年末我市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296.2992亿元(市本级90.3857亿元,区县205.9135亿元),加上2015年新增债券8.45亿元,总额为304.7492亿元(市本级92.8257亿元,区县211.9235亿元)。议案提出将其作为2015年我市政府债务限额,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财经工委认为,核定我市政府债务限额,将我市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符合预算法第三十五条、《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对政府债务实施限额管理,有利于市人大加强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批准2015年我市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合理、可行,符合我市的实际。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我市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

以上报告,请审议。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

债务限额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要求,全市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审计、发改等相关部门对2014年末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进行了清理甄别。清理甄别结果经市政府审核并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确定我市2014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291.1992亿元。其中:市本级87.2996亿元,东坡区15.1141亿元,仁寿县111.4873亿元,彭山区39.5729亿元,洪雅县19.1351亿元,丹棱县4.8832亿元,青神县13.707亿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川府发〔20153号)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政府债务限额。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在建项目融资额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金〔2015127号),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纳入2014年清理甄别存量债务范畴,计入2014年政府债务限额。2014年末,全市地方政府债务余额291.1992亿元,加上省财政厅核定我市2015年在建项目后续融资5.1亿元(市本级3.0861亿元,东坡区2.0139亿元),2014年政府债务限额为296.2992亿元。加上2015年新增债券8.45亿元,其中:市本级2.44亿元,东坡区0.9亿元,仁寿县1.25亿元,彭山区1.2亿元,洪雅县1.28亿元,丹棱县0.84亿元,青神县0.54亿元。2015年我市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304.7492亿元,其中:市本级92.8257亿元;东坡区18.028亿元,仁寿县112.7373亿元,彭山区40.7729亿元,洪雅县20.4151亿元,丹棱县5.7232亿元,青神县14.247亿元。

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长:宋朝华

                                     20151220

 

 

 

 

 

 

 

 

 

 

 

 

 

 

 

 

 

关于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的审查报告

20151222日在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   杨建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市人大财经工委认真审查了市人民政府提交的《眉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的报告,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十二五期间,眉山市人民政府面对国内外环境的复杂多变和艰巨繁重的发展任务,积极抢抓机遇、主动作为,圆满完成了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经济总量实现历史性突破、经济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在此基础之上,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央、省、市委关于十三五规划编制的总体要求,形成了《眉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审查认为,《眉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主题,突出了加快发展、文化立市、环境治理的主线,规划了眉山未来五年发展的宏伟蓝图,目标明确、思路清晰、措施有力,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现实性,是指导眉山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纲领性文件。规划纲要(草案)提出的具体目标、总体思路、规划布局和保障措施,既符合中央、省、市委的总体要求,又符合我市实际,建议本次会议批准眉山市人民政府提交的《眉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 

为确保十三五规划目标圆满完成,建议眉山市人民政府要紧紧抓住国家一带一路和天府新区建设的重大历史机遇,坚持以推进产业创新发展为主线,加快眉山制造2025”东坡味道千亿产业和互联网+现代服务业发展以及推进产业园区创新发展,努力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发展布局,推动区域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加强生态保护建设和强化环境综合整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大力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坚持扩大规模和提升水平并重,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让人民群众进一步共享发展成果。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151222日在眉山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雷建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作关于《眉山市地方立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指导思想

今年31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享有地方立法权;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同时规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人大常委会确定。12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确定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为了规范我市地方立法活动,确保地方立法工作有法可依,增强立法针对性,推进立法精细化,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有必要首先制定《眉山地方立法条例(草案)》。

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为重点,建立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和审议等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维护国家法制在我市的统一实施,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承担《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法工委抽调业务骨干成立起草小组,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时序进度,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进。《立法法》是制定《条例》的最重要依据,起草人员认真学习研究新颁布的《立法法》,尽快掌握《立法法》精神;起草小组积极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沟通联系,以省人大《四川省立法条例(草案)》修改稿为参照蓝本。同时,通过网络等多种途径收集相关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起草小组经过筛选,重点选取近年修改过的常州、成都、渭南、深圳等省市的地方立法条例作为参照。在此基础上,起草小组领导先后赴海南、北京等地进行考察调研,学习借鉴兄弟城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随后,法工委全体人员经过综合评议并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12月上旬,将征求意见稿发送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各专门委员会、区县各人大常委会、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12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条例(草案)》研讨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相关委室负责人、市委市政府相关法制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参加,征求各相关单位建议和意见,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立法论证。起草小组对征求意见及论证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几经修改,形成了今天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八章,共七十四条,对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制定权限、制定准备、制定程序以及法规解释、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等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本条例不另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程序。根据《立法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本条例制定了对政府规章的备案和审查。

(一)关于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包括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及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和审查。

(二)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的原则。《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即宪法至上、法治、民主、科学立法原则,不再重复上位法的表述。第六条强调,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三)关于制定权限。《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一款明确了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我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范围: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确第一款的三类立法权限限于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范围之内。第八条是对上述第七条第一款的限制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进行了区分规定。

(四)关于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主要规定了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机构和程序,编制的具体要求、时间和内容。规定在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时,要认真研究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广泛征求意见;专条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可以书面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规定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要向社会公布等。

(五)关于法规的起草。主要规定了起草地方性法规的工作机构,组织调研、论证和协调的工作要求,提交制定地方性法规案的文本和材料要求等。在地方性法规起草中,《条例(草案)》一是强化了人大的主导作用,规定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起草;人大相关机构可以提前参与起草工作,了解情况或参与有关问题的调研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起草工作的完成。二是强调科学性。规定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三是强调协调性。规定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要做好法规草案中重大问题的不同意见协调工作。四是强调规范性。对法规案提出质量要求,提案人、起草单位在提请审议前要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组织听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法规案内容、文本均有要求。

(六)关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一般包括5个流程,即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报批、公布。《条例(草案)》第四章分两节作了规定,第一节规定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程序;第二节规定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程序;《条例(草案)》在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中:一是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一般实行三审制,在意见比较一致情况下也可以二审或者一审。二是强调保障审议的充分性。规定了应当提前给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发送法规草案及其他相关资料;还规定审议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要求相关单位派人介绍情况等。三是强调制定过程中的民主性。规定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应当邀请有关人大代表列席会议,规定常委会会议一审后要根据法规调整的事项和范围,及时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应当在全市范围的媒体上公布,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还规定了对重大意见分歧和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地方性法规,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等。四是规定了专委会之间意见分歧的处置。五是规定了表决前法规案的撤回。六是规定了对个别条款的单独表决制度等。七是规定了在审议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处理方式。

(七)关于法规的解释。主要规定地方性法规解释权的归属及效力,强调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规定法规解释的范围、基本原则,提出法规解释的主体及程序,明确法规解释案的形式要求,还规定了法规解释案的生效与失效。

(八)关于法规的报批和公布。主要规定法规的报批程序及公布主体。法规、法规解释的公布是由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批准和施行日期。

     (九)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主要规定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时间、备案审查的程序,以及对政府规章进行备案审查的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时间、审查终止、以及审查撤销案。

     (十)附则。主要规定法规实施满一年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法规的实施情况;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其中的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经过批准、修改、废止的法规公布媒体及标准文本。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确保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四川省有关地方性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坚持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第四条  地方立法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状况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体现地方特色。

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在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范围内制定规章。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事项;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

前款第三项所指的特别重大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定。

常务委员会制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全市立法工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情况,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本届的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条  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各方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改革的重大决策、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以及社会重大关切等,确定立法项目,提高地方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讨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节     起草程序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沟通,共同开展有关方面调研、座谈等工作。

第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相关领域的专家等组成起草小组起草:

(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注的;

(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

(三)涉及部门多、协调复杂、综合性的;

(四)其他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的。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委托机构负责委托起草工作的组织管理,并加强监督和评估。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参与,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新设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会。

第十八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材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四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也可以召开各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项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审议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该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报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一个月前,起草单位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报送法规草案文本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附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对法规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期间决定。

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该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法规案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期间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地方性法规的废止案,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四十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四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相关利益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四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四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五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评估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八条  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对其中的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书面提出异议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该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后,再对法规草案进行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未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该法规草案应当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修改、废止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一个月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由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的文本及有关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和施行日期,并及时在《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眉山日报》以及眉山人大网上刊载。

在《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四条  法规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的以外,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

法规修改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批准修改机关和批准修改日期。

第六章  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资料,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章正式文本和说明、论证、听证等相关资料,并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依据。

第五十七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同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同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五十八条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第六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其发布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法规案,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议案。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家学者、执法部门等对重点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法规中的重要制度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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