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9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15号)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工作的通知》(川委发电〔2018〕18号)精神,认真履行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职责,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根据监督法、预算法、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紧紧围绕市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在审查监督财政收入预算的基础上,将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2.基本原则。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要遵循预算法和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按照依法规范、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
二、审查监督重点
3.支出政策。市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在出台重大财政支出政策前,应将政策草案送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预算委审查。重点审查支出政策贯彻落实中央、省重大方针政策、市委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市人代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是否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是否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是否与眉山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等。重大财政支出政策出台后,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预算委要跟踪监督,重点监督政策执行情况、支出目标实现情况、支出政策绩效情况。
4.支出总量。重点审查监督是否与财力匹配,是否适应眉山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预算执行是否符合时间进度和工作需要;预算调整项目及额度的必要性和调整程序的合法性;预决算偏离情况。
5.支出结构。重点审查监督落实保运转、保民生、保重点、优结构情况;重点支出和重点投资项目预算安排、预算执行和绩效情况;按功能分类各项支出预算增幅安排的合理性;预备费是否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使用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和使用情况;年初预算到位率是否达到60%以上。
6.支出程序。重点审查监督部门综合预算是否在市人代会批准市本级预算后20日内批复预算单位,预算下达是否与时间进度一致;建设项目预算下达是否与实施进度一致,资金支付是否按合同约定执行;新增支出是否履行报批手续,并按季度向市人大预算委备案。
7.部门预算。重点审查监督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情况;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情况;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情况;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实施情况;部门预算追加追减情况;部门预算执行中是否存在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私设小金库等现象;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8.财政转移支付。重点审查监督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分配和使用情况;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批复下达、使用绩效与政策实施效果情况,有无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情况。
9.政府债务。重点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率等指标是否控制在风险警戒线范围内;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情况;在限额内新增债务情况;政府债务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政府债务偿还情况;政府债务来源结构、投向结构、偿债期限结构等优化情况。
三、审查监督程序和方式
10.专题调研。市人大预算委围绕支出预算和政策重点,通过走访、暗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开展预算编制、决算、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等方面的专题调研。广泛听取预算单位、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预决算工作的意见建议,向市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建议。
11.听取工作报告。每年6月,市人大预算委要听取市财政部门关于预算绩效管理、政府债务等的工作报告,提出有针对性、前瞻性和可行性的建议。
12.初步审查。市财政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上一年度决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市人大预算委进行初步审查。市人大预算委可聘请专家团队或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审查监督,为市人大预算委初步审查提供参考。市人大预算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决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方案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开展初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反馈市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市财政部门研究处理结果与市人大预算委的初审意见一并印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13.大会审查批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日前,将预算草案及报告的正式文本送达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预算监督员分别引领各自代表团解读、审查预算草案及报告。市人大预算委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预算草案作进一步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作审查结果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的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连同关于预算的决议草案印发全体代表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并作出决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期间,可以开展预算草案专题审议,深化对预算草案的专项审查,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14.预算执行监督。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后,市人大预算委应当协助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人民政府组织预算执行,确保预算约束力和各项支出绩效目标的实现。加强对重大财税政策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重点关注政策实施效果和可持续性,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建议,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每年8月,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
15.预算调整审查批准。预算执行中,市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提出收支增减预算调整,应当及时向市人大预算委沟通情况,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及报告的正式文本送达市人大常委会。
16.决算审查批准。市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决算草案,市人大预算委应当结合日常监督调研成果、绩效评价结果、审计发现问题及其整改等情况,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决算草案及报告的正式文本送达市人大常委会。
四、保障措施
17.强化党的领导。坚持市委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有序地将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审查监督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每年听取年度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情况报告。
18.强化沟通联系。市人大预算委要加强与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凝聚共识,形成工作合力。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主动做好沟通对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市财政等部门起草出台重大财税政策前,要听取和征求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及时向市人大预算委沟通相关情况。
19.强化联网监督。市财政、税务、国资、人社、医保、自然资源、审计、统计及机构编制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共享推送机制,按照市人大预算委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市人大预算委要充分利用好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加强对每季度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对重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20.强化审计监督。市审计部门制定审计计划时,要征求市人大预算委的意见。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绩效和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并在年度审计报告中予以重点反映,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支出预算和政策审查监督提供支持服务。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整改情况报告要分别附问题清单、整改清单、未整改清单。在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满意度测评时,市审计部门要根据审计发现问题及其整改情况,提出接受测评单位建议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