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0日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下列决议、决定
(一)《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2001年6月20日眉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监督重大经济事项促进跨越式发展的决定》(2002年2月27日眉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三)《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议》(2003年6月25日眉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四)《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的决议》(2003年11月11日眉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五)《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黑龙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决议》(2006年4月26日眉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六)《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黑龙滩水库饮用水水源的决定》(2014年8月29日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七)《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强化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决定》(2014年12月23日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八)《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决议》(2015年4月28日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九)《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农用地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2017年5月3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十)《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2020年4月22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二、宣布失效下列决议、决定
(一)《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四五”普法的决议》(2001年6月20日眉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血吸虫病源头治理的决议》(2006年8月29日眉山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三)《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东坡区社会治安整治的决议》(2007年1月9日眉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四)《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第五个五年普法教育的决议》(2007年1月9日眉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五)《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法治城市创建活动的决议》(2010年6月24日眉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六)《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11年10月26日眉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七)《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2016年10月21日眉山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八)《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2017年5月3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九)《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2018年4月25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十)《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2020年2月13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