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八次会议............................................(1)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毛洪涛辞去眉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决定.............................................................................(2)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汪宏辞去眉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决定................................................................................(3)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4)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九次会议............................................(5)
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书面)................................(7)
市人民政府办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贯彻实施情况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汇总表......................................................................(11)
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14)
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汇总表......(20)
关于2017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24)
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书面)...............................................................................(33)
东坡区人民政府2017年预算执行和其他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测评汇总表.......................................................................................................(38)
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书面)...................................................................(43)
洪雅县人民政府2017年预算执行和其他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测评汇总表......................................................................................................(50)
市科技局关于2017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书面).....................................................................................(55)
市科技局2017年预算执行和其他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测评汇总表
..............................................................................................................(58)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2017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书面).................................................................................(60)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2017年预算执行和其他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测评汇总表..................................................................................................(64)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书面)
...............................................................................................................(66)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68)
关于《眉山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书面)
................................................................................................................(79)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草案)...............................................(81)
眉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说明......................................................................(87)
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草案)...................................................(93)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105)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07)
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108)
关于2018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130)
关于2018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调研报告.........(142)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2018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
完成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150)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18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152)
关于眉山市市本级2018年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153)
关于眉山市市本级2018年预算调整情况的报告..................................(156)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办理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174)
关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175)
关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181)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草案)..............................................(194)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5)
补选眉山市出席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196)
关于《补选眉山市出席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草案)》和《补选眉山市出席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草案)》的说明........................................................................................(197)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补选杜志仁为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报告............................................................................(198)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199)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杨成芬辞职的决定
............................................................................................................(200)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汪宏辞去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201)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张力代理眉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决定............................................................................................(202)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203)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议程........................................(204)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205)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207)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
...........................................................................................................(208)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209)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八次会议
2018年12月7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八次会议。
会议议程为:审议人事任免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副主任吴爱玲、陈万忠、李建章、李永高、王晓丽、宋仕祥,秘书长徐智勇和委员共35人出席会议。会议由刘十庆主任主持。
市政府市长罗佳明,市政协副主席立胡左格,市监察委副主任俞红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吕皓,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彭惠琴,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毛洪涛辞去眉山市人民政府
副市长职务的决定
2018年12月7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毛洪涛提出辞去眉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毛洪涛辞去眉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报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汪宏辞去眉山市监察委员会
主任职务的决定
2018年12月7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汪宏提出辞去眉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汪宏辞去眉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报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
2018年12月7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孙剑为眉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任命:
葛庆为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李长城为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刘锋的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九次会议
2018年12月27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九次会议。会议议程共14项:
一、对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二、对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对东坡区政府、洪雅县政府、市科技局、市旅发委2017年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四、审议《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
五、审议《眉山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草案)》;
六、审议《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
七、审议《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八、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市本级2018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议个别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草案);
十二、审议补选杜志仁为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的事项;
十三、审议人事任免事项;
十四、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有关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副主任吴爱玲、陈万忠、李建章、李永高、王晓丽、宋仕祥,秘书长徐智勇和委员共33人出席会议。会议由刘十庆主任主持。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孙剑,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杨燕昭,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彭国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吕皓,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
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书面)
2018年12月27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现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我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情况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 全面落实禁毒工作责任
建立健全禁毒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凝聚禁毒合力,提升禁毒实效,市禁毒委制定出台了《眉山市禁毒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制度》明确了新形势下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确定了包括检察院、法院等在内的42个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办公室成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全市禁毒工作遇到的新情况和疑难问题。
二、 全面深化青少年禁毒预防教育
(一)落实课堂教育的主渠道。按照《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要求,全市小学四年级至高中二年级每学期至少安排了2课时毒品预防教育课程或组织2次专题教育活动,并将毒品预防教育知识有机融入语文、历史、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发挥渗透教学作用。同时全市9所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及30余所达标学校编写了禁毒校本教材,有力普及了禁毒教育知识,推进了学校禁毒教育工作。
(二)丰富主题教育的多形式。各级各类学校扎实有效开展校园毒品预防教育“八个一”活动:通过看一次禁毒宣传教育影片,听一场校外禁毒辅导员禁毒知识讲座,开一次禁毒主题班会,出一期禁毒宣传黑板报,签一份禁毒承诺书,发一封致家长公开信,开展一次校园禁毒知识测试,进行一次禁毒征文活动或手抄报比赛等形式,全面有效提高全市青少年识毒、防毒和拒毒的能力。今年,全市开辟禁毒宣传栏450个,开展国旗下讲话400余次,组织主题班(队)会5000余次、举办专题报告300余场,覆盖学生38余万人次。
(三)拓展禁毒教育的新途径。通过已建成的100个青少年毒品预防互动体验馆和眉山市青少年禁毒教育网站,打通学生自觉参与毒品预防教育的新途径。9月14日,为深入推进学校毒品预防教育“6.27”工程,市禁毒办、市教体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全国青少年禁毒教育学习平台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眉禁毒办〔2018〕6号)和《关于加强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眉禁毒办〔2018〕7号)。目前,全市在《眉山市青少年禁毒教育网》学习考试人数60余万人次,参观眉山市青少年禁毒互动体验馆50余万人次。全市已接入全国青少年禁毒教育学习平台(青骄课堂)356所学校146593人(接入率100%),学生注册、学习135413人,注册率位居全省第二。
三、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全市紧扣保持、提升、减缓、巩固四个关键,以打击制毒“4.14”、堵源截流“5.14”工作机制为抓手,今年,共破获毒品刑事案件209件,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306人,移送起诉毒品犯罪嫌疑人315人,缴获毒品4.11公斤(其中海洛因0.05公斤、冰毒1.71公斤、麻古2.24公斤、大麻0.11公斤),破获制毒案件5件,捣毁制毒窝点5个,查处吸毒人员2618人次,强制隔离戒毒683人,社区戒毒1314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到位,吸毒人员肇事肇祸事件得到有效防控。
(一)加大对公共娱乐场所禁毒管理力度。通过明察暗访、突击执法检查、群众举报、媒体监督、建立“黑名单”等途径,重点整治歌舞娱乐场、洗浴中心、宾馆酒店、各类会所、出租房屋等易涉毒场所。今年,我市已排查各类重点场所471家,并与相关从业人员签订了禁毒责任书。当前,我市大规模聚集吸毒的情况已基本绝迹,在公共场所娱乐场所吸毒情况得到有效遏制。
(二)加强重点物品的管制。公安、食品药品、交通、商务、卫计、工商、安监等部门不断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管,对精神麻醉类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重点物品从严登记、从严管理、从严审批,严把生产、运输、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完善管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今年,对全市455家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全部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率达到100%,有效杜绝了易制毒化学品和精麻药品流失社会。仁寿县成立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强化自检自查,不断提高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水平。
(三)强化物流寄递行业的禁毒管理。公安、邮政、交通运输部门通力合作,继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禁毒培训,认真落实收寄验视、实名寄递、过机安检“三个百分百制度”,对重要区域、重点时期、特殊场所的邮件、快件重点监管,坚决遏制利用物流快递渠道进行贩毒活动的高发势头。今年,市级禁毒部门协同市邮政管理局已处罚1个寄递物流公司以及4个寄递物流门店。
四、扎实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一)加强吸毒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狠抓《关于在全国开展吸毒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落实,推进吸毒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县(市、区)两级禁毒办、综治办督促乡镇网格中心将辖区吸毒人员全部纳入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网格员管控吸毒人员的作用。目前,全市已将8746名吸毒人员纳入网格化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吸毒人员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
(二)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划,推动社区专职人员和社工队伍建设,推进工作规范化建设。今年,市禁毒办、综治办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和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戒毒康复场所、药物维持治疗机构配备禁毒社工。目前,全市131个街道(乡镇)都建成了标准化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已招聘禁毒社工80人,力争吸毒人员50人以上的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都配备专职禁毒社工。
五、加强禁毒工作保障
(一)落实禁毒办编制与人员。因机构改革,按照中央、省、市发文要求,目前,全市机构编制事项均已暂停。待机构改革完成,将适时开展编制与人员的落实。
(二)加大禁毒经费与基础设施建设。为解决我市戒毒场所场地有限,床位紧张,吸毒人员收戒难等问题。今年,我市争取到中央、省预算内资金4520万元用于新建眉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占地50亩,项目资金达到2486万的东坡区康复(救助)中心迁建工程也正在紧密施工中;为保证扩建后仁寿县康复(救助)中心顺利运行,共计投入158万用于增加工作经费与购买必需设备。
(三)开展禁毒专项技能培训。为持续加强“5.14”堵源截流工作机制,构建“网陆邮”查缉体系,推动全市缉毒规范化建设,今年我市已先后组织开展11次结合实战查缉的禁毒技能培训,通过“以战代练、战练合一”的形式,提升了禁毒专业队伍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面对我市当前毒情形势,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会议精神,正视薄弱点,找好结合点和着力点,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过硬的举措、更加扎实的工作推动全市禁毒工作取得新突破、迈上新台阶,为加快推进“平安眉山”、“法治眉山”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市人民政府办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贯彻实施情况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汇总表
(发出33份,收回3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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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市禁毒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禁毒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建立健全禁毒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目标考核,强化成员单位依法履职,推动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格局。要进一步明确、落实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自觉按照禁毒委员会的部署要求,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禁毒工作顺利开展。 |
建立健全禁毒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凝聚禁毒合力,提升禁毒实效,市禁毒委制定出台了《眉山市禁毒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确定了包括检察院、法院等在内的42个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办公室成员,明确了新形势下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全市禁毒工作遇到的新情况和疑难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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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深化青少年禁毒预防教育。要重点在青少年中开展多方位、全覆盖、针对性强、实效性强的毒品危害性宣传教育。一要充分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将毒品预防教育与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相结合,充分利用禁毒预防教育体验馆,分类、分层、分群体完善毒品预防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着重防毒知识、拒毒能力培训,着重涉毒危害性教育,引导在校学生全面、深刻认识毒品的危害性。二要充分发挥家庭教育作用,提高青少年自身的抗挫能力,培养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珍惜生命,远离毒品。三要充分发挥社会教育作用。加强社会层面对离校青少年的毒品预防教育,消除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盲区和死角,引导青少年知晓易涉毒场所和易染人群,甄别吸毒高危情景,提高警惕性。 |
1.落实课堂教育的主渠道。全市小学四年级至高中二年级每学期至少安排了2课时毒品预防教育课程或组织2次专题教育活动,全市9所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及30余所达标学校编写了禁毒校本教材推进学校禁毒教育工作。2.丰富主题教育的多形式。全市开辟禁毒宣传栏450个,开展国旗下讲话400余次,组织主题班(队)会5000余次、举办专题报告300余场,覆盖学生38余万人次。3.拓展禁毒教育的新途径。市禁毒办、市教体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全国青少年禁毒教育学习平台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等。全市在《眉山市青少年禁毒教育网》学习考试人数60余万人次,参观眉山市青少年禁毒互动体验馆50余万人次。全市已接入全国青少年禁毒教育学习平台(青骄课堂)356所学校146593人(接入率100%),学生注册、学习135413人,注册率位居全省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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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要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综合治理,加大对易涉毒场所的查处力度。强化对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责令酒吧、KTV等娱乐场所和旅店业的业主和从业人员签订禁毒责任书,明确法律责任。二要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源头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三要加强对物流寄递行业的禁毒安全监管,有效堵源截流。四是公、检、法要建立办理毒品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法律疑难问题的研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
今年共破获毒品刑事案件209件,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306人,移送起诉毒品犯罪嫌疑人315人,缴获毒品4.11公斤(其中海洛因0.05公斤、冰毒1.71公斤、麻古2.24公斤、大麻0.11公斤),破获制毒案件5件,捣毁制毒窝点5个,查处吸毒人员2618人次,强制隔离戒毒683人,社区戒毒1314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到位,吸毒人员肇事肇祸事件得到有效防控。 1.加大对公共娱乐场所禁毒管理力度。今年排查各类重点场所471家,并与相关从业人员签订了禁毒责任书。2.加强重点物品的管制。对全市455家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全部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率达到100%。3.强化物流寄递行业的禁毒管理。继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禁毒培训,认真落实收寄验视、实名寄递、过机安检“三个百分百制度”。今年已处罚1个寄递物流公司以及4个寄递物流门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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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扎实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要全面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落实经费、人员、场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社区戒毒(康复)队伍建设,强化对登记在册吸毒人员的动态管理,确保管控到位。要有效利用药物维持治疗、心理矫治和管理帮教等措施,提高戒毒(康复)效率。 |
1.加强吸毒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目前全市已将8746名吸毒人员纳入网格化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吸毒人员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2.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印发了《关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和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戒毒康复场所、药物维持治疗机构配备禁毒社工。全市131个街道(乡镇)都建成了标准化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已招聘禁毒社工80人,力争吸毒人员50人以上的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都配备专职禁毒社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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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禁毒工作保障,提升禁毒工作水平。要将市、区(县)禁毒办的编制和人员足额落实、配备到位,保证禁毒工作有序开展。要进一步落实禁毒工作经费,加大禁毒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配齐禁毒执法装备,确保禁毒工作需要。要加强公安禁毒专业队伍建设,组织业务技能培训,提高禁毒队伍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要优待厚待禁毒一线干警和医务工作人员,确保禁毒队伍稳定。 |
1.落实禁毒办编制与人员。因机构改革,目前全市机构编制事项均已暂停。待机构改革完成,将适时开展编制与人员的落实。 2.加大禁毒经费与基础设施建设。为解决我市戒毒场所场地有限,床位紧张,吸毒人员收戒难等问题,今年争取到中央、省预算内资金4520万元用于新建眉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占地50亩,项目资金达到2486万的东坡区康复(救助)中心迁建工程也正在紧密施工中;为保证扩建后仁寿县康复(救助)中心顺利运行,共计投入158万用于增加工作经费与购买必需设备。 3.开展禁毒专项技能培训。先后组织开展11次结合实战查缉的禁毒技能培训,提升禁毒专业队伍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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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
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
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书面)
2018年12月27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审议意见》(眉人发〔2018〕1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照审议意见,认真制定举措,全力整改落实。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大力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开展规范化建设。一是认真宣传贯彻条例。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水法宣传周”、“送法下乡”及农村饮水安全执法监督等活动,在各县(区)、乡镇开展《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宣传工作,向群众宣传讲解保护水源的重要性以及安全用水等知识。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划定、撤销、调整等相关工作。二是建立完善保护措施。制定出台了《眉山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眉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各县(区)相继出台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文件,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保护行为。三是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定期与不定期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查处各类生态破坏、偷排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制度,大力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沼液和沼渣综合利用工程。四是全面清理取缔排污口。全面清理了5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68个乡镇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入河排污口。目前,全市饮用水源地已全面开展了规范化建设,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已全部取缔,确保了饮用水源地的水质安全。五是做好水源地水质监测。加强日常巡查,对水源地垃圾及漂浮物进行及时清理,保证水源地水质安全。建成饮用水源地水质实时在线监测站,并人工定期对各水源地进行取样监测,及时掌握各水源地的水质情况,为水源地保护科学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截至目前,全市县城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率为100%,完成年度目标。
二、扎实做好中央、省级环保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
一是积极做好中央、省级环保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坚持党政合力抓整改,市委、市政府制发了《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对涉及我市39项整改任务均明确了市级牵头责任领导、销号牵头单位、整改时限、整改目标以及整改措施。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先后21次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7次召开专题会研究督察问题整改。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35次对生态环保工作进行批示,推进问题整改。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实行台账式、清单式管理;对已完成整改的反馈问题,不定期开展“回头看”,确保不反弹。建立并实施领导包案、定期督导、问责追究等工作机制,9位市级领导对中央环保督察涉及的39个问题,实行全覆盖包案并全过程督导。定期督查整改情况,专题通报督查结果,对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扎实做好舆论引导,自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以来,全市各级报、台、网共发布环保督察整改相关信息和新闻报道3071条,共监看处置环保类热点敏感舆情137起。
截至11月30日,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我市39项整改任务中,已有21项整改任务完成整改,完成率53.8%。我市细化分解的226条整改措施,已有136条达到整改目标要求,占60.2%。中央环保督察293件来电来信举报投诉,已完成整改273件,整改完成率93.2%,其余正在按整改方案推进整改。省环保督察发现并移交的282个问题中,已完成整改263个,整改完成率为93.3%,其余正在按整改方案推进整改。省环保督察“回头看”现场移交的138个问题,已完成整改114个,整改完成率为82.6%,其余正在有序推进整改中。
二是扎实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迎检工作。新海书记和佳明市长先后召开会议,安排部署迎检工作;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先后7次召开工作组会议,全面部署档案资料查阅、现场核查、信访维稳、后勤服务等工作,细化分工,解决问题。“回头看”期间,坚持边督边改,扎实推进环境突出问题整改。对督察组交办的信访案件,落实“五个第一时间”,即第一时间交办、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研究、第一时间督办、第一时间回复。按照“领导包案,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原则,对中央“回头看”期间交办我市的71件信访件所反映的问题,细化分解,并逐一交办。13位市级领导亲自前往现场开展督办,登祥副市长针对信访办理问题先后多次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目前,我市收到的71件信访案件已全部办结。新华社《内部参考》刊发“四川眉山“三个坚持”推进确保环保问题整改”,全面报道眉山环保问题整改的做法经验;“水质改善”和“污水处理厂+生态湿地模式”等被中央和省级主流媒体刊发。
三是实事求是开展市级环保督察试点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征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督察函〔2018〕983号)文件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督察体制”;同时,文件明确说明:“考虑到地市级层面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更多的是执行和落实,因此不提倡地市级层面建立督察工作制度”。加之省以下监测监察机构垂直改革后,监察职能将上收省统一行使。另外,今年8年和11月,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和省环保督察组相继对我市开展了督察“回头看”,督察组肯定了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取得的成绩,同时反馈了问题,提出了要求,我市正在严格按要求开展问题整改。因此,我市市级环保督察试点工作未开展。
三、突出抓好重点小流域治理
以“河(湖)长制”为抓手,深入推进小流域治理,打造“眉山清”。一是建立健全机制。全市建立健全“双长三总”领导机制,推进“一河一图一表一策”工作机制,完善“两员一警”巡查机制,规范治理举措,加强长效保洁。二是开展专项行动。以控源截污和生态保护修复为重点,围绕河长制工作六大任务,实施一河一策,开展“四项行动”,对河面漂浮物、河底淤泥、河道行洪障碍物、河岸垃圾等污染物进行清理,及时清除侵占河道的各类种植物。截至目前,共投入资金6.7亿元,出动人员28万人次,清运河面漂浮物、河底淤泥等污染物185万多吨,清除侵占河道种植2713亩。三是实施生态修复。以毛河为试点开展小流域生态修复工程,采用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等措施,综合推进全市水岸绿化工作。针对水污染问题严重的醴泉河、思蒙河、府河、球溪河、越溪河、金牛河等,开展生态绿地、景观节点打造,通过湿地的自然净化能力改善水质。截至目前,已在多条流域打造湿地绿化工程30多个节点,节点绿化面积1486亩;河岸绿化166公里,绿化面积3969亩;共栽植垂柳、桂花、竹、柳树、香樟等植物40多万株。
1—11月,全市国省考断面优良水体比例为50%(省定目标为不低于25%),劣Ⅴ类比例为25%(省定目标为不高于37.5%),地表水主要超标指标浓度在2017年基础上削减20.8%,均完成了省定、市定目标要求。重点劣V类小流域中,思蒙河由原来的劣Ⅴ类改善为Ⅳ类水质,完成年度目标。
四、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建立市、县、乡、村(社区)四级“点长治气”机制,千方百计压实辖区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责任,推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共享共治,打造“眉山蓝”。一是坚持规划引领。印发《眉山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科学分析我市大气污染源构成,我市大气主要污染因子PM2.5污染源外来源占41%,本地源占59%,本地源中机动车占23%、燃煤占22%、扬尘占13%、工艺过程占16%、餐饮占9%、生物质焚烧占4%、有机溶剂使用占3%、其他占10%;根据源解析、源清单结果,提出了我市精准治霾的路径和方向。二是全面安排部署。印发《眉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2018—2020年)》和《眉山市2018年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分析当前形势,明确工作目标,全面安排部署2018年重点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三是依法排查整治。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共排查清理1611家企业,截至目前,整治完成率达到87.4%;开展工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经信、环保部门印发《2018年眉山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150家重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进行专项治理。对燃煤锅炉实施排查清理和淘汰工作。目前,全市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已全面清零。四是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从严管控入城货车。禁止过境货车入城行驶、禁止黄标车入城行驶、重污染天气应急时禁止货车入城行驶。加强机动车环检机构管理,对4家机动车环检机构不规范检测车辆行为进行约谈。加强转入车辆的管理,禁止黄标车转入,严格审查柴油货车关键部位,防止“假国Ⅲ”车辆转入我市。对1420辆重型柴油车的尾气排放开展抽检,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罚2750元。
1—11月,环境空气质量主要考核指标PM10平均浓度66.2ug/m3,同比基准年2015年下降29.3%,改善幅度位于全省第三,PM10年均浓度有望首次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PM2.5平均浓度38.3ug/m3,比阶段性目标多改善13.4ug/m3,同比基准年2015年下降39.4%,改善幅度位于全省第一;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79%(超过阶段性目标任务8.5个百分点),同比基准年2015年上升15.1%,改善幅度位于全省第二,均超额完成阶段省定、市定目标任务。获得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资金1318万元。
五、认真开展土壤污染防治
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排查,摸清家底,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打造“眉山绿”。一是摸清土壤污染现状。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在全市划定详查单元86个,核实农用地详查点位835个,集中开展样品采集工作。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基础信息调查与信息入库工作。对全市149家在产、58家关闭搬迁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地块基础信息调查与信息入库。组织编制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聘请专业机构编制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指导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二是强化重点风险源监管。组织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与全市2018年度13家省控、53家市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三是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督促有关企业按照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要求,对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堆存场开展全面整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切实强化源头审批管控,过程严格监管,事后严格督查,强化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化考核工作,督促危险废物处置与产生单位开展责任制建设、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等工作,确保环境安全。四是抓好秸秆禁烧。印发《关于打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攻坚战的通知》,明确禁烧重点巡查时限和全域实施禁烧,采用“四包”工作机制,“五化”综合利用,发现焚烧行为,落实“四个当天”制度,丹棱县试点天眼监控秸秆焚烧行为,基本实现“不见火光、不见烟雾、不见黑斑”的管控目标。
1—11月,2018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92.65%,超过目标任务4.65个百分点;全市农用化肥同比下降10.52%,超过目标任务8.52个百分点;农药同比下降3.75%,超过目标任务2.75个百分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7.78%,超过目标任务12.78百分点。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均得到规范处置或综合利用。
六、奋力推进污水治理基础设施建设
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强力推进全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流域污染治理的通知》(眉委办发电〔2018〕5号),修订完善了《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眉山任务,明确我市全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目标和方向:全市拟投入53.31亿元,新建污水处理设施154座,提标改造51座。截至目前,全市新建及改建污水处理厂(站)205座已全部启动实施,其中: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站)49座,完成提标升级改造9座;已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站)101座,提标升级改造10座;开展前期工作的污水处理厂(站)36座。全市累计完成新建及改造污水管网约400公里,建设生态湿地已完成60亩建设任务,累计完成全域污水治理投入约15亿元。
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测评汇总表
(发出33份,收回33份)
审议意见 |
办理情况 |
测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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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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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抓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强化饮用水水源来水水质监管和污染防治,确保饮水安全。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率力争达到100%。 |
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水法宣传周”“送法下乡”及农村饮水安全执法监督等活动,在各县(区)、乡镇开展《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宣传工作。制定出台了《眉山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眉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各县(区)相继出台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文件,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保护工作。定期与不定期对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各类生态破坏、偷排等违法行为。全面清理了5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68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污口。全市饮用水源地已全面开展了规范化建设,保护区内排污口已全部取缔。加强日常巡查,对水源地垃圾及漂浮物进行及时清理。建成饮用水源地水质实时在线监测站,及时掌握各水源地的水质情况。目前,全市县城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率为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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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市级环保督察试点。成立市环境保护督察组,在部分区县、园区试点市级环保督察,构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征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督察函〔2018〕983号)文件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督察体制”“考虑到地市级层面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更多的是执行和落实,因此不提倡地市级层面建立督察工作制度”。由于国家政策变化,我市未开展市级环保督察试点,扑下身子狠抓上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达到了“构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的要求。截至11月30日,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我市39项整改任务中,已有21项整改任务完成整改,完成率53.8%;我市细化分解的226条整改措施,已有136条达到整改目标要求,占60.2%。中央环保督察293件来电来信举报投诉,已完成整改273件,整改完成率93.2%。省环保督察发现并移交的282各问题中,已完成整改263个,整改完成率为93.3%。省环保督察“回头看”现场移交的138个问题,已完成整改114个,整改完成率为82.6%。中央和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未完部分正有序推进整改。新华社《内部参考》全面报道整改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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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突出重点小流域治理。巩固提升河长制成果,以毛河治理为突破口,加快推进醴泉河、毛河、思蒙河、金牛河、球溪河和越溪河等重点小流域治理。2018年,确保重点劣Ⅴ类小流域至少1条实现水质提档升级,达到地表水Ⅳ类;地表水主要超标指标浓度在2017年基础上削减10%;岷江、沱江流域各级考核断面和重要支流水质达到省定目标要求。 |
完善机制。全市建立健全“双长三总”领导机制,推进“一河一图一表一策”工作机制,完善“两员一警”巡查机制,规范治理举措,加强长效保洁。专项行动。开展“四项行动”,对河面漂浮物、河底淤泥、河道行洪障碍物、河岸垃圾等污染物进行清理,共投入资金6.7亿元,出动人员28万人次,清运河面漂浮物、河底淤泥等污染物185万余吨,清除侵占河道种植2713亩。生态修复。截至目前,已在多条流域打造湿地绿化工程30多个节点,节点绿化面积1486亩;河岸绿化166公里,绿化面积3969亩;共栽植垂柳、桂花、竹、柳树、香樟等植物40多万株。1-11月,全市国省考断面优良水体比例为50%(省定目标为不低于25%),劣Ⅴ类比例为25%(省定目标为不高于37.5%),地表水主要超标指标浓度在2017年基础上削减20.8%,全部完成省定、市定目标要求。重点劣V类小流域中,思蒙河由原来的劣Ⅴ类改善为Ⅳ类水质,达到办理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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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打好蓝天保卫战。编制完成《眉山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8-2030年)》和《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8年,中心城区PM10控制在省定目标以内,PM2.5控制在54微克每立方米以内,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0%。 |
规划引领。科学分析我市大气污染源构成,编制印发《眉山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全面部署。编制印发《眉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2018—2020年)》《眉山市2018年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全面安排部署2018年重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排查整治。共排查清理1611家企业,截至目前,整治完成率达到87.4%;对150家重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进行专项治理;全市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已全面清零;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1-11月,环境空气质量主要考核指标PM10平均浓度66.2ug/m3,同比基准年2015年下降29.3%,改善幅度位居全省第三,PM10年均浓度有望首次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PM2.5平均浓度38.3ug/m3,低于阶段性目标13.4ug/m3,同比基准年2015年下降39.4%,改善幅度位于全省第一。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79%,超过阶段性目标任务8.5个百分点,同比基准年2015年上升15.1%,改善幅度位于全省第二。均超额完成阶段省定、市定目标任务,获得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资金131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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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进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全市秸秆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8%,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5%,农用化肥使用量下降2.0%,农用农药使用量下降1.0%,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利用率达到100%。 |
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排查,摸清家底,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打造“眉山绿”。1-11月,2018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92.65%,超过目标任务4.65个百分点;全市农用化肥同比下降10.52%,超过目标任务8.52个百分点;农用农药同比下降3.75%,超过目标任务2.75个百分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7.78%,超过目标任务12.78百分点;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均得到规范处置或综合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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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快基础设施建设。2018年,全市新建污水处理厂(站)154座,提标升级改造51座,新增污水处理规模26.46万吨/日,配套管网1150公里,建设生态湿地6700亩,中心城区和风景区污水处理率力争达到90%,县城区力争达到85%,乡镇力争达到70%,工业园区力争达到100%,基本实现“城乡污水处理设施、污水主次管网、污泥规范处置、污水处理监管体系”4个全域覆盖。 |
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强力推进全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流域污染治理的通知》(眉委办发电〔2018〕5号),修订完善了《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眉山任务,明确全市将投入53.31亿元,新建污水处理设施154座,提标改造51座。截至目前,全市启动实施新建及改建污水处理厂(站)205座。其中: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站)49座,完成提标升级改造9座;正式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站)101座,提标升级改造10座;开展前期工作的污水处理厂(站)36座。全市累计完成新建及改造污水管网约400公里,建设生态湿地已完成60亩建设任务,累计完成全域污水治理投入约15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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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
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2018年12月27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审计局局长 杨志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2017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请予审议。
一、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
2018年8月,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后,向市人民政府出具《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2017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对审计工作在稳增长、促改革、反腐倡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给予了高度肯定,并对审计整改提出具体要求:一是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市政府及其审计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应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跟踪监督,压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严肃问责追责。二是切实推动问题解决,区分违法违规问题、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发展与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等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推动破解屡审屡犯的问题。
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及时部署审计整改工作。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提出明确要求。一是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严格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要求,切实督促有关县(区)、部门(单位)做好整改工作,确保涉及相关问题按时整改或处理到位。二是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负责,严格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时限要求和有关程序,做好整改情况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等相关工作。市政府督查室、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联合印发了《关于2017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眉财预〔2018〕42号)就审计整改工作向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为切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市审计局按照《眉山市审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完善审计工作和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对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做了具体安排,明确分工,划清责任。按照“谁审计、谁负责督促”的原则,按项逐条对《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从督促检查的情况来看,各相关责任单位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市人大、市政府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要求精神,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审计整改工作机构,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明确审计整改工作责任,落实审计整改工作措施,对审计查处的问题认真研究、深刻剖析、逐条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到位。
截至2018年11月30日,相关责任单位通过上缴国库、补征(缴)税款、清理往来款和结转结余等方式整改问题金额 28亿元,能够按金额计量的问题整改率(下同)达到 93%;处理处分相关责任人员 151人次,制定完善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8项,审计整改工作成效明显。
二、审计整改情况
(一)已整改的问题。
1.本级财政预算收支执行及决算草案审计。
审计查出的预算执行不够规范(10个部门均存在未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支出科目下达资金指标)已整改。预算资金分配下达不及时的问题除由省财政下达的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000万元至今仍有975万元尚未分配的问题外其余已整改。财政资金管理仍需加强,结转结余1146.93万元未按规定予以统筹使用的问题已整改;公务卡改革推进不理想的问题(2017年公务卡支付资金额度比上年提高17.6%),已整改;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不完善的问题,市财政局已出台了《眉山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已整改;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还不够到位的问题已整改。
2.部门预算执行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审计查出的部门预算编制不规范、预算执行不严格的问题、决算(草案)编报不够完整准确的问题已整改。财务管理不到位(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理、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等现象)的问题已整改。部门履职不到位(个别单位对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不到位、个别项目资金未能及时发挥效益、个别单位对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不够到位)的问题,市旅游局承诺今后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办事,杜绝此类问题的再度发生,已整改;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协商,建议项目中止,年底市财政局将此项目经费统一统筹,收回项目资金,已整改。市科技局、市规划局制定了内部审计办法,已整改;市林业局已向市编办行文,申请增加机构和编制,待批复后将设立内审机构,专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已整改。
3.扶贫资金审计。
审计查出的扶贫政策措施落实执行不严的问题,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不精准504户,已重新识别,不符合条件的进行了清理,已整改;个别区县基础工作不扎实,信息录入不严谨的问题已整改;个别区县存在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执行不严的问题已整改。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存在重复享受或不符合条件享受政策资金、支付缓慢、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等问题)已整改。扶贫项目实施推进缓慢和绩效不佳的问题已整改。
4.重点民生资金审计。
(1)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
审计发现的安居工程目标任务未完成的问题已全部建成并验收,已整改。安居工程资金分配管理不到位(闲置6011.47万元)已整改;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不规范的问题(存在违规享受、重复享受补贴资金),东坡区涉及的20户保障对象问题已整改;彭山区已整改清退8户;青神县已腾退30户保障对象违规享受的保障性住房,9户保障对象已退回违规享受的租赁补贴2.02万元,已整改。彭山区公租房二期剩余290套由于需求不足等原因至2017年底空置超1年的问题已整改。洪雅县、青神县公租房欠缴租金共26.13万元的问题已整改。
(2)强农惠农资金使用“一卡通”情况专项审计。
审计查出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其中虚假投保理赔、套取财政资金的问题,6区县已追回全部被套取资金754.34万元,区县纪委提醒谈话11人,批评教育107人;涉事的中国人保财险东坡区支公司和中华联合财险眉山中心支公司对16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职察看、免职等处分,并处罚金3.35万元,该问题已整改。仁寿县大化镇正义村村文书(农保员)侵占资金0.998万元的问题,县纪委已立案调查,已整改。耕地地力保护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仁寿县、洪雅县、丹棱县在2018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审批发放时已扣除不符合政策面积,已整改。2015年至2017年东坡区、彭山区、青神县3个区县部分村组虚报、冒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81.79万元的问题,区县纪委介入调查,已整改。东坡区、彭山区、青神县3个区县违规扣减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483.78万元的问题,区县纪委介入调查,已整改。彭山区、青神县2015年至2017年部分耕地未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或确权面积为依据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5112.36万元的问题,彭山区、青神县已按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作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审批发放依据,已整改。彭山区、青神县违规将3817.65亩村组集体林地纳入退耕还林补助面积的问题,已整改。5区县扶贫救困政策审核把关不严(虚报骗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和社会救济救助资金、资金申请审批程序不严谨、滞留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问题已整改。
(3)医保基金审计。
审计查出仁寿县欠缴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费3543.73万元的问题已整改。仁寿县财政预算少安排财政供养在职人员城镇职工医保费2341.85万元的问题已整改。仁寿县财政局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财政专户、支出户未按3个月整存整取的优惠利率计息,少计利息共计51.76万元的问题已整改。仁寿县县医保中心违规收取工作经费226.76万元、多收取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计算机联网运行费49.82万元的问题已整改。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借用公务员补助资金3000万元的问题已整改。仁寿县内37家定点医院在仁寿县医保基金中违规报销限制性药品费用7.29万元的问题已整改。仁寿县中鑫医院存在报销药品和诊疗项目对码错误的问题已整改。
审计将仁寿陵州东城医院涉嫌销毁隐匿会计资料、骗取医保资金253.78万元的问题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仁寿县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已于2018年11月16日将仁寿陵州东城医院实际负责人移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计将仁寿县广济医院、仁寿县中鑫医院涉嫌通过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的问题分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仁寿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在调查核实后对两家医院予以行政处罚46.5万元。
5.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
审计查出的彭山经开区管委会污水处理厂未按期建成的问题,截至目前项目主体建设已完成,并于2018年9月底开始试运行,已整改。市农业局未按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46号)文件的要求,成立相应的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市(州)级在县(区)级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地规划,并于2017年12月前报当地政府批准颁布施行的问题,2018年11月6日出台了《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10年)>的通知》(眉府办发[2018]43号),已整改。洪雅县重点区域环境连片综合治理项目进度缓慢的问题,洪雅县环保局为规范项目管理和避免重复投资,已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制完成了实施方案,调整后方案总投资8931.12万元,将总体方案中不具备实施的项目内容进行了优化调整,方案已上报省环保厅审查,待方案审查通过后实施,已整改。工程建设领域未及时清理退还保证金的问题、“放管服”改革推进还不够到位的问题已整改,就业专项资金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已整改。
6.企业审计。
(1)眉山市展通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至2016年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计中查出的重大采购事项未按程序报母公司和市国资委审批的问题已整改。虚列收入、融资租赁业务未确认递延收益和少计营业外收入的问题,调整相关账务,已整改。违规大额现金支出的问题已整改。违规报销景区旅游票据的问题,已归垫整改。未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等问题已整改。
(2)瓦屋山投资有限公司的运营情况专项审计调查中查出的尚未建立健全董事会工作机构的问题,市委市政府成立了瓦屋山开发领导小组,领导瓦屋山开发的相关工作,制定了相关制度,明确了职权和义务,已整改。财务收支方面存在大额现金支出的问题,制定了现金管理制度,已整改。开支依据不充分列支的问题,已修订完善业务招待费和差旅费管理办法予以整改;朝田坝中桥等7个项目未经立项开工建设的问题,已按照洪雅县委政府解决遗留工程来推进予以整改,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问题,移送洪雅县发改局,县发改局回复已处理完毕。12个已建、在建项目未完全取得两证一书的问题,移送洪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县住建局回复已处理完毕。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的问题,移送洪雅县人民政府处理,洪雅县提供了原批复手续,已整改。
7.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已在部门预算执行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里反映。
8.政府投资审计。
审计查出的业主监管不严、高估冒算的问题,已全部核减。眉山市宏大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将项目超概算部分向发改部门申请调整的问题,市发改出具《关于东坡岛大型音乐喷泉建设项目调整建设内容和投资的批复》(眉市发改投﹝2017﹞356号)进行总投资额调整,已整改。其他单位、项目基建程序遵守不严、依法尽职履责不够到位的问题已全部整改。
“项目年”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青神县人民医院住院业务用房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部分未达到计划进度的问题,目前已完成计划投资额,已整改。三苏文化名镇(避难广场)彭山区青龙大道下穿隧道、工业大道、新彭四路改造工程项目,未按计划开工建设的问题,目前已开工建设,已整改。洪雅至峨眉山公路新建工程、凯盛光伏铜铟镓硒薄膜太阳能项目,业主单位虚报导致实际完成投资上报不实的问题,已调减上报投资额予以整改。2017年至2018年4月末重点项目尚有19个项目问题或困难未得到解决的问题,除个别问题需协调省级层面,相关区县正抓紧协调外,市级层面能解决的问题已经全部解决,已整改。截至2018年4月末,全市2016年和2017年签约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共209个,因项目前期手续未完成等原因,有62个招商引资项目未落地开工建设的问题,13个项目因业主和市场因素的影响退出,其余49个项目正在加紧建设中,已整改。信利(仁寿)TFT-LCD高端显示项目计划供地900亩,实际竞拍取得830亩,剩余70亩未办理招拍的问题,目前已整改。凯盛光伏铜铟镓硒薄膜太阳能和信利(仁寿)TFT-LCD高端显示2个项目未取得水保批复、未办理施工许可已开工建设的问题,已整改。
(二)尚未完全整改的问题。
由于各种原因,《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部分问题尚未完全整改,具体如下:
1.市本级财政预算收支执行及决算草案审计发现的由省财政下达的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000万元至今仍有975万元尚未分配的问题,市财政局已督促市环保部门尽快落实项目,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下达,尚未完全整改。
2.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发现的洪雅县公共租赁住房384套截至2018年1月底尚未分配使用,已空置超过一年的问题,洪雅县制定方案已报省住建厅,待批复后实施,尚未完全整改。
3.医保基金审计发现的人寿保险眉山分公司少赔付仁寿县2015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1377人240.80万元、2016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人1.68万元、2015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440人79.04万元的问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眉山支公司至今已对仁寿县城乡居民病人进行赔付58人次,共赔付13.85万元。因2015年大病保险赔付与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报账未进行一站式结算,导致部分病人无法联系赔付(病人信息保存不全),尚未完全整改。目前,仁寿县医保中心正与保险公司一道,尽力联系相关人员进行赔付,若确实无法赔付,将及时按照合同约定与保险公司进行清算。
4.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发现的彭山区、丹棱县、青神县财政专户借出资金16249.4万元未清收的问题,2018年10月30日丹棱县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了《关于财政往来款清理处置有关事项的请示》,同意将债权债务相同的事项分别进行抵消会计处理,农村专户抵消2449万元。青神县进行了清理,正在积极消化。彭山区制定整改计划,逐步进行整改,尚未完全整改。
5.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发现的截至2017年10月底,眉山市辖区内有排污口303个(其中规模以上排污口86个,规模以下排污口217个),全市经水务行政部门审批的排污口有14个,大部分入河排污口设置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问题,截至2018年10月31日,全市现有入河排污口297个(其中规模以上82个,规模以下215个)。截至目前,全市入河排污口已完成整改(补办登记或设置同意)99个(规上65个,规下34个),开展监督性监测101个(规上68个,规下33个),安装监控设施54个(规上27个,规下27个),设立标志碑91个(规上59个,规下32个),余下17个规模以上和181个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尚未完成整改。
6.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发现的东坡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前年度收取的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余额1008.65万元,截至2017年8月25日,尚余285.91万元未及时退回的问题,截至2018年10月底,东坡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前年度收取的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已退还156.03万元,余额为129.88万元,尚未完全整改。
7.“项目年”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遂资眉高速连接线(修文互通至崇仁镇)道路未按计划开工建设的问题,至目前,尚未开工,未整改。
8.“项目年”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环城公路南环线、S308线袁坪至瓦屋山至金花桥项目、仁寿县中医医院新区医院项目3个项目未按计划开工的问题,至今尚未开工,未整改。
9.“项目年”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凯盛光伏项目因原土地所有者瑞能公司抵押权未解除,土地收储中心仅完成计划供地237亩中160.8亩土地收储工作,项目未启动土地招拍挂程序而未供地237亩的问题,目前正在整改,未整改完成。
10.凯盛光伏铜铟镓硒薄膜太阳能项目截至2018年4月末,计划筹集资金6.5亿元,实际完成资金筹集2.53亿元,仅占计划筹资的38.92%,资金账面缺口3.9亿元,目前新到位资金1.1亿元,资金缺口为2.8亿,未完成整改。
三、部分问题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及后续措施
从整改情况看,尚有少部分问题未得到全面纠正,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涉及面广,整改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如:对财政专户出借资金的清理工作,因造成借款的成因复杂、时间跨度大、历史遗留问题多,有待持续推进,短期内难以彻底整改到位。
(二)建设项目涉及多部门多领域,协调推进难度大。如:重点项目推进和招商引资项目的落实等问题。
进一步加强整改的措施:一是建立审计整改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也是问责和责任追究的重点对象,要切实负起审计整改责任;二是切实落实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被审计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机关如实报告整改落实情况;三是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采用审计报告意见与建议以及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的结果情况,确保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到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将继续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诚恳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让审计监督在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中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关于2017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书面)
2018年12月27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东坡区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监督要求,现将东坡区2017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2018年,市审计局对我区2017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及时反馈了审计查出问题。接到审计反馈意见后,我区高度重视,对照反映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立即研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责成区级相关部门履行审计整改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同时,突出长效机制和规章制度建设,严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一、扶贫资金审计问题整改情况
(一)扶贫政策措施落实方面。
1.关于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不精准(涉及40名应清退贫困人口未从国扶办系统中删除)的问题。产生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单位之间的信息(如商品房、私家车)共享不畅,个别申报户个人情况申报不实,部分乡镇核查工作不够全面深入等。我区已根据省扶贫移民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细化建档立卡动态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川扶贫移民发〔2017〕211号)精神,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了动态调整,对应清退人员及时开展了核查清理。
2.关于信息录入不严谨,存在信息错误的问题。产生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数据采用手工录入方式,基层信息录入量大,录入信息审核把关不严。我区已将审计发现的31条贫困身份证信息存在的错误进行了修改并规范,并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基础信息的审核工作。
(二)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方面。
1.关于重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及危房改造资金1.7万元的问题。产生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易地搬迁扶贫、危房改造和财政专项扶贫房屋维修改造分别由三个区级部门负责实施,相关工作实施时间先后不一,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畅,个别乡镇申报审核时把关不严。审计发现问题后,我区立即进行了整改并全额追回了重复享受的资金。
2.关于产业精准扶贫资金未及时报账导致资金222.71万元支付缓慢的问题。产生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扶贫专项资金报账程序审核把关较为严格,验收、申报、审批工作进度较为缓慢,导致支付不及时。审计提出整改建议后,区扶贫移民局随即组织实施项目验收报账,截至2017年11月9日,相关资金已全部完成拨付。
(三)扶贫项目实施和绩效方面。
针对关于区适度规模生猪养殖扶贫项目与工作方案要求实现减贫的生猪数量有差距的问题。我区积极开展技术扶持,采取开展集中技术培训、加大“上门服务”技术帮扶力度、扩大技术帮扶工作覆盖面等措施,帮助农户大幅提高了饲养生猪的存栏率与产仔率。
二、重点民生资金审计问题整改情况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方面。
1.关于安居工程资金1518.34万元闲置未用超过1年的问题。产生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要求是按照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拨款。新建项目的审批程序多,建设周期长,导致资金使用滞后。审计发现问题后我区立即对涉及的项目进行专项督导,在确保质量安全的情况下,要求企业倒排工期,加快建设速度,目前1518.3451万元已全部使用。一是2018年3月拨付501万元用于经开新区尚义镇棚户区附属工程道路建设,二是2018年7月,将1017.3451万元资金拨付太和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2.关于20户居民因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及时退出保障资格的问题。我区对涉及的居民情况进行了深入核查,经查,有16户居民违规领取货币补贴1.42万元,有4户居民违规享受实物配租4套的问题。产生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按照《眉山市东坡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我区对公租房保障对象每3年进行一次年度审核,审核要经社区、街道(乡镇)、区级相关部门对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车辆、家庭成员等各项动态条件进行层层把关审核,环节较多且存在信息共享不到位的问题,实时监控存在一定困难。在审计发现问题后我区立即组织专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核实,落实责任限期进行整改,并严格按照“公租房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实施清退。根据核查情况,我区对上述20户居民全部取消保障资格。其中,清退违规分配使用的住房2套,追回违规领取的补贴4848.00元;对2户违规使用住房的居民已提请司法程序,待法院裁定后依法执行,对已死亡的10名居民,已停止发放保障补贴。下一步我区将加强动态管理,加强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2户居民,将待法院裁定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3.关于6户不符合条件农户违规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问题。产生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审核环节多,存在信息共享不畅的问题,在审计发现问题后我区立即组织专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落实专人负责,限定整改时限。目前,我区对上述农户享受的补助资金已全部追回,收回补助资金4.5万元。下一步我区将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健全审核机制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强农惠农资金使用“一卡通”情况专项审计方面。
1.关于中国人保财险东坡区支公司、中华联合财险眉山中心支公司涉嫌套取财政补贴的问题。产生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为扩大公司业绩,过分追求保费规模,利用被保险人的信任及信息不对称等情况逃避监管。我区对两家政策型保险承办机构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责令两家保险机构制定整改方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目前,中国人保财险东坡区支公司和中华联合财险眉山中心支公司已全额退回套取资金346.82万元。同时,两家公司对16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职察看、免职等处分,并处罚相关责任人员3.35万元。区纪委监委对9名时任乡镇分管领导进行提醒谈话,对116名乡镇、村保险业务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
2.关于虚报、冒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25.8万元的问题。产生该问题的主要有三个方面原因,一是耕地地力补贴资金审核把关不严,面积核实不够精准;二是 “一卡通”信息管理不严,农业账户经常变动,一户多卡现象一定程度普遍存在;三是个别农户常年不在家,存折因故销户后没有及时到乡镇财政所备案。审计提出整改意见后,我区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核实,整改情况如下:
(1)关于村组干部以集体公田冒领且用于个人开支的2.48万元的问题。截至目前,我区已将资金全部追回并存入区国库支付中心。区纪委监委对冒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用于个人开支的4个乡镇6人进行党纪处分,对1人进行书面诫勉,对3人进行批评教育。
(2)关于村组干部将他人耕地面积纳入其个人名下申报耕地地力补贴资金2.72万元问题。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向涉及乡镇发出《关于追回将耕地面积纳入其个人名下申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要求相关乡镇对涉及资金开展核实,并分类进行处理。根据调查核实,有两名村组干部涉嫌虚报冒领补贴资金共计3340元,目前已全额追回并上交区国库支付中心;有8名村组干部、3名农户为亲戚、邻居私下约定代领补贴资金,相关情况均形成佐证调查材料。
(3)关于村组以集体公田形式虚报冒领,但进入村组集体流水账户且用于公益性建设的20.6万元问题。区纪委监委对涉事村组干部开展执纪调查,对10个乡镇33人进行书面诫勉,对16人进行批评教育。涉及20.6万元将在2018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中予以扣减。
3.关于违规扣减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421.77万元的问题。
产生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惠民惠农政策宣传广度和深度还不够,我区农村青壮年大部分外出务工,有的甚至举家外出务工,留守老人不掌握惠民惠农补贴政策,不了解补贴措施、项目,不清楚补贴标准,对金额核实不准确。2018年7月2日,我区对4个涉及乡镇进行了书面通报批评。区行业主管部门对4个涉及乡镇、17个村开展了专项调查工作,查明了问题原因,率先在全省拟定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管理暂行办法,并经五届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4.关于审核把关不严,应取消未及时取消发放补贴资金114.44万元的问题。产生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相关区级部门、乡镇、村组工作责任不明晰,村组干部把关不严,乡镇入户调查审核不全面,民政部门实地抽查复核有偏差。我区已于2018年7月1日对不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9类群体共计470人全部予以停止发放,相关资金已全部追回。
三、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整改情况
(一)关于眉山“中国泡菜城”管理委员会应退回污水处理厂至遂资眉高速出口连接段桥梁设计履约保证金2.88万元的问题。产生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缴纳保证金的设计单位未及时申请,沟通联系不畅。审计提出整改意见后,眉山“中国泡菜城”管理委员会立即通知公司派人及时办理退款,相关资金已于2017年12月29日全额退还。
(二)关于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应退回未退回12.89万元投标保证金的问题。截至2018年10月30日,已退还7.55万元。产生该问题的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企业未及时前往办理退款手续;二是个别对象账户被冻结无法退款。审计提出整改意见后,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立即通知企业及个人及时办理退款,因眉山市崇仁建筑公司账户被冻结,我区将在该公司账户解冻后,退回剩余5.34万元投标保证金。
(三)关于东坡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未及时退回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285.91万元的问题。截至2018年10月30日,已退回156.03万元,剩余129.88万元暂未退回。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部分公司基本账户被冻结,无法办理退款手续;二是经多次通知,仍有个别公司未前来办理退款手续。下一步,我区将继续督促相关公司办理退款手续。
下一步工作中,我区将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督促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强化责任意识、纪律意识和审计意识,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确保问题按时整改到位。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监督支持下,我区将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严格贯彻执行《预算法》,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更加自觉地接受市人大的指导和监督,尽责担当,依法履职,依法行政。最后,衷心感谢市人大长期以来对东坡区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欢迎继续加强对东坡区各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东坡区人民政府2017年预算执行和其他收支审计
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测评汇总表
(发出33份,收回33份)
类别 |
主要问题 |
整改情况 |
测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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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 (票) |
基本 满意 (票) |
不满意 (票) |
未填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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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贫资金审计 |
1.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不精准,40名应清退贫困人口未从国扶办系统中删除。 |
东坡区已根据省扶贫移民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细化建档立卡动态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川扶贫移民发〔2017〕211号)精神,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了动态调整,对应清退人员及时开展了核查清理。 |
31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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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录入不严谨,存在31条贫困户身份证信息错误。 |
东坡区区已将审计发现的31条贫困身份证信息存在的错误进行了修改并规范,并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基础信息的审核工作。 |
30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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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档立卡贫困户既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又同时享受危房改造项目资金1.7万元。 |
东坡区进行了整改并全额追回了重复享受的资金。 |
30 |
1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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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业精准扶贫资金未及时报账导致资金支付缓慢,涉及资金222.71万元。 |
东坡区扶贫移民局已组织实施项目验收报账,截至2017年11月9日,相关资金已全部完成拨付。 |
30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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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适度规模生猪养殖扶贫项目,从母猪存栏率、产仔率、经济收入等方面分析,实际能产生滚动效益的生猪数量占比与工作方案要求实现减贫的生猪数量有一定差距。 |
东坡区采取集中技术培训、加大“上门服务”技术帮扶力度、扩大技术帮扶工作覆盖面等措施,帮助农户提高饲养生猪的存栏率与产仔率。 |
30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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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民生资金审计 |
6.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1518.34万元闲置未用至2017年底已超过1年。 |
东坡区已对涉及的项目进行专项督导,目前1518.34万元已全部使用。一是2018年3月拨付501万元用于经开新区尚义镇棚户区附属工程道路建设,二是2018年7月,将1017.34万元资金拨付太和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
31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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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障性住房分配中,有20户保障对象家庭收入、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待遇享受条件,但未按规定及时退出。其中,16户违规领取货币补贴1.42万元,4户违规享受实物配租4套。 |
东坡区对20户居民全部取消保障资格。其中,清退违规分配使用的住房2套,追回违规领取的补贴4848.00元;对2户违规使用住房的居民已提请司法程序,待法院裁定后依法执行,对已死亡的10名居民,已停止发放保障补贴。下一步将加强动态管理,加强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2户居民,将待法院裁定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
29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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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有6户农户违规享受4.5万元。 |
东坡区已全部追回农户违规享受的补助资金,收回补助资金4.5万元。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健全审核机制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
29 |
3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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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两家保险公司套取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 |
东坡区对两家政策型保险承办机构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责令两家保险机构制定整改方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目前,中国人保财险东坡区支公司和中华联合财险眉山中心支公司已全额退回套取资金346.82万元。同时,两家公司对16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职察看、免职等处分,并处罚相关责任人员3.35万元。东坡区纪委监委对9名时任乡镇分管领导进行提醒谈话,对116名乡镇、村保险业务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 |
29 |
3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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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部分村组虚报、冒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25.8万元。 |
(1)关于村组干部以集体公田冒领且用于个人开支的2.48万元的问题。截至目前,东坡区已将资金全部追回并存入区国库支付中心。区纪委监委对冒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用于个人开支的4个乡镇6人进行党纪处分,对1人进行书面诫勉,对3人进行批评教育。 (2)关于村组干部将他人耕地面积纳入其个人名下申报耕地地力补贴资金2.72万元问题。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向涉及乡镇发出《关于追回将耕地面积纳入其个人名下申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要求相关乡镇对涉及资金开展核实,并分类进行处理。根据调查核实,有两名村组干部涉嫌虚报冒领补贴资金共计3340元,目前已全额追回并上交区国库支付中心;有8名村组干部、3名农户为亲戚、邻居私下约定代领补贴资金,相关情况均形成佐证调查材料。 (3)关于村组以集体公田形式虚报冒领,但进入村组集体流水账户且用于公益性建设的20.6万元问题。东坡区纪委监委对涉事村组干部开展执纪调查,对10个乡镇33人进行书面诫勉,对16人进行批评教育。涉及20.6万元将在2018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中予以扣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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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违规扣减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
2018年7月2日,东坡区对4个涉及乡镇进行了书面通报批评。区行业主管部门对4个涉及乡镇、17个村开展了专项调查工作,查明问题原因,并率先在全省拟定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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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未及时清理取消补贴对象 |
东坡区已于2018年7月1日对不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9类群体共计470人全部予以停止发放,相关资金已全部追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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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 |
13.东坡区眉山“中国泡菜城”管理委员会应退回污水处理厂至遂资眉高速出口连接段桥梁设计履约保证金2.88万元,未及时退回 |
眉山“中国泡菜城”管理委员会已通知公司派人及时办理退款,相关资金已于2017年12月29日全额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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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东坡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因投标中标人未提出申请,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12.89万元。 |
截至2018年10月30日,已退还7.55万元。产生该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未及时前往办理退款手续;二是个别对象账户被冻结无法退款。审计提出整改意见后,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立即通知企业及个人及时办理退款,因眉山市崇仁建筑公司账户被冻结,东坡区将在该公司账户解冻后,退回剩余5.34万元投标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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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截至2017年8月25日,东坡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未及时退回以前年度收取的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285.91万元。 |
截至2018年10月30日,已退回156.03万元,剩余129.88万元暂未退回。主要原因:一是部分公司基本账户被冻结,无法办理退款手续;二是经多次通知,仍有个别公司未前来办理退款手续。下一步,东坡区将继续督促相关公司办理退款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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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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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书面)
2018年12月27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洪雅县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监督要求和《关于2017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眉财预〔2018〕42号)的精神,我县高度重视,及时安排部署,要求相关单位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亲自管、亲自抓,切实把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到位。针对涉及我县的19个主要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整改事项,及时反馈整改结果,整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具体问题
(一)扶贫资金管理方面问题。
2015年度扩大范围使用产业扶贫专项资金19.46万元闲置账上未使用。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方面问题。
1.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834.64万元闲置超过一年。
2.29户违规领取实物配租29套,1户违规享受货币补贴0.14万元。
3.已办理竣工验收的公租房384套截止2018年1月底空置超过一年。
4.148套公租房欠交租金20.56万元。
(三)环保项目推进方面问题。
1.重点区域环境连片综合治理项目未实施完毕。
2.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未对外颁布实施。
(四)重点工程建设方面问题。
1.S308线袁坪至瓦屋山至金花桥项目未按要求开工建设。
2.洪雅至峨眉山公路新建工程(西环线)项目上报投资额不实。
(五)一卡通管理使用方面问题。
1.保险公司套取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79.41万元。
2.部分村社在申报计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时未扣除退耕还林、已征用土地面积4689.89亩。
3.向部分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重复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4.38万元。
4.向部分纳入特困供养保障人员重复发放农村低保资金10.01万元。
5.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不符合政策发放3.67万元。
6.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申请审批程序不严谨。
(六)瓦屋山景区建设管理方面问题。
1.瓦投公司7个子项目未经立项开工建设。
2.瓦投公司共计654.61万元勘查设计费、项目监理费、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3.瓦投公司12个项目未完全取得两证一书。
4.瓦投公司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约36亩。
二、原因剖析
(一)扶贫资金管理方面。对上级政策理解存在偏差,在政策落实方面力度还不够。比如,在扶贫资金管理方面存在闲置资金未使用,就是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政策认识不到位,未按要求及时使用。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方面。在保障性安居住房分配监管上力度不够,导致29户违规领取实物配租。未及时分配公租房、使用安居工程资金,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对群众的思想教育下的功夫还不够,未及时采取有效方式催缴,导致公租房租金长期欠交。
(三)环保项目推进方面。为规范项目管理和避免重复投资,我县对原方案进行了调整,聘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了《2017年度实施方案》,调整后方案总投资8931.12万元,将总体方案中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内容进行了优化调整。由于耗时过多,导致重点区域环境连片综合治理项目未实施完毕。
(四)重点工程建设方面。由于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对PPP投资模式政策的变化,S308线袁坪至瓦屋山至金花桥项目被迫在2018年7月与中标方解除合同关系。我县重新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开展工作,以至于该项目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洪雅至峨眉山公路新建工程(西环线)项目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和投资计划上报投资数据,与财务实际支出存在差别,以及实际施工中存在已计量未拨付及未计量的工程,导致无法真实体现投资数据。
(五)一卡通管理使用方面。由于未建立健全综合评分办法、竞争承保机制,导致保险公司套取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在计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时沿用上报统计面积,造成部分村社在申报计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时未扣除退耕还林、已征用土地面积。
(六)瓦屋山景区建设管理方面。由于对业主单位瓦投公司引导和监管不够,致使出现了业主单位未批先用等行为。瓦投公司7个子项目未经立项开工建设中,除朝天坝广场工程已完成立项外,其余6个子项目均无需再立项。
三、整改情况
(一)扶贫资金管理方面问题。
关于清理追回2015年度扩大范围使用产业扶贫专项资金19.46万元闲置账上未使用的问题。2017年9月我县已将上述追回资金已全部盘活用于余坪镇胜利村和汉王乡联合村项目,12月对该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已全部拨付使用。目前已完成整改。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方面问题。
1.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834.64万元闲置超过一年的问题。审计期间我县已拨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265.76万元,闲置的568.88万元已全部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注入了江北棚户区改造(城中村)西区项目。目前已完成整改。
2.关于29户违规领取实物配租29套,1户违规享受货币补贴0.14万元的问题。截止目前,30户已全部清退。其中:应清退有住房户11户,实际清退11户;有车辆户5户,实际清退5户;购买车辆和住房2户,实际清退2户;缴纳住房公积金超标2户,实际清退2户;购买车辆且缴纳住房公积金超标1户,实际清退1户;实物配租死亡8户,实际清退8户;死亡应收回补贴1户1440元,实际追回补贴1440元。目前已完成整改。
3.关于已办理竣工验收的公租房384套截止2018年1月底空置超过一年的问题。按照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8〕193号)的文件精神,我县拟将公租房4期384套盘活用于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安置用房,目前方案已由省住建厅上报省政府,待批复后实施。目前正在整改之中。
4.关于148套公租房欠交租金20.56万元的问题。我县采取了电话催缴、短信通知、下发书面通知、上门催缴等手段进行催缴,审计期间已收回16户欠缴租金2.42万元,审计结束整改期间收回132户欠缴租金18.04万元,截止目前,共计收回20.56万元。目前已完成整改。
(三)环保项目推进方面问题。
1.关于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未对外颁布实施的问题。《洪雅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已经洪雅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8月21日印发,向社会公布实施。目前已完成整改。
2.关于重点区域环境连片综合治理项目未实施完毕的问题。一是调整方案已于2018年4月上报省环保厅待审批。二是我县针对当前环保存在的突出问题,已按调整的方案实施项目建设,截至2018年11月已完成项目总投资的80%左右。目前已完成整改。
(四)重点工程建设方面问题。
1.关于S308线袁坪至瓦屋山至金花桥项目未按要求开工建设的问题。该项目之前以PPP投融资模式开展建设工作,在2017年8月22日确定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成为中标社会资本方,并于2017年11月确定四川天府兴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监理单位,2017年12月5日举行项目开工仪式。由于PPP投资模式政策变化,项目重新公开招投标。2018年10月26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价82228.77万元。在完成招投标后,县交通实业公司已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及时组织召开四方技术交底会议,督促施工单位进场启动项目建设。目前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11月起提前开展了项目部、监理部驻地建设、便道修建、施工测量等准备工作,计划12月正式启动。
2.关于洪雅至峨眉山公路新建工程(西环线)项目上报投资额不实的问题。健全完善上报信息审核机制,严格按监理资料和财务制度相关规定,层层把关,如实上报完成投资额等项目信息。加大项目推进力度,分解落实责任,深入项目一线开展督查,精心组织,倒排工期,确保项目投资和进度按计划推进。目前已完成整改。
(五)一卡通管理使用方面问题。
1.关于套取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79.41万元的问题。2018年6月26日,我县向洪雅中华联合财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两家公司发出追缴通知书,限期要求两家机构退回套取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79.41万元。截止2018年7月16日,所有资金已全部追回。同时,我县已基本完成了《洪雅县2019年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综合评定方案(初稿)》,并要求保险公司对政策性农业保险采取公示制度、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户。涉及的相关责任人已于2018年6月22日移送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目前已完成整改。
2.关于部分村社在申报计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时未扣除退耕还林、已征用土地面积4689.89亩的问题。2019年我县在申报计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前将全面清理、核实、确认实际面积,清理剔除退耕还林、已征用的土地面积。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准确。
3.关于向部分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重复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4.38万元的问题。截止目前,我县甄别情况全面清理,取缔了重复享受补贴资格。目前已完成整改。
4.关于向部分纳入特困供养保障人员重复发放农村低保资金10.01万元的问题。截止目前,我县甄别情况全面清理,取缔了重复享受补贴资格。目前已完成整改。
5.关于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不符合政策发放3.67万元的问题。截止目前,我县已对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审批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清查,今后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并于2018年5月24日,对高庙镇民政办主任沈新容进行了批评教育,及时追回违规申请审批发放的临时救助资金0.3万元。目前已完成整改。
6.关于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申请审批程序不严谨的问题。2018年6月13日召开全县民政系统专题培训会,再次对各乡镇分管民政的领导和民政办主任进行了业务培训,进一步强化民政干部队伍的业务能力。
(六)瓦屋山景区建设管理方面。
1.关于瓦投公司7个子项目未经立项开工建设的问题。
(1)山门单项复线和朝天坝中桥项目。该项目所在区域属于集体社队林地,属于村村通公路,由村委会采取村民自建方式建设,由原业主四川瓦屋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建成。瓦投公司接手后,按照县委政府解决遗留工程来推进,无需重新立项。
(2)瓦屋山景区古福坪2号索道绕线公路、金花桥绕线公路、金花桥绕线路与景区山门连接线改造、公路地质灾害排危除险项目等工程。瓦屋山旅游综合开发项目2013年经市发改委核准整体立项,项目总投资98404万元,由于涉及的子项目多,立项批复无法一一对应描述,上述三段路和一处排危工程均属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景区旅游道路环线工程的范畴,无需再立项。
(3)瓦屋山景区朝天坝广场工程。该项目于2017年8月3日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017-511423-78-03-201592〕FGQB-0163号。
2.关于瓦投公司共计654.61万元勘查设计费、项目监理费、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我县已对项目业主未进行招标的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目前已完成整改。
3.关于瓦投公司12个项目未完全取得两证一书的问题。瓦投公司已建和在建项目中共有12个项目未完全取得两证一书,其中未取得选址意见书项目9个,未完全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项目12个。我县严格按照审计整改要求,与瓦投公司进行对接,并及时对项目办证所需材料进行梳理核查。目前,瓦投公司正在准备办证所需的规划方案批复,施工图审报告等必要材料,待瓦投公司将必要材料提交齐全后,我县按程序予以办理。
4.关于瓦投公司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约36亩的问题。瓦投公司未履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手续,占用瓦屋山镇射亭村集体土地约36亩,新建游步道、河道水景观、停车场、票务管理站等设施。我县现场核查,原土地属射亭村集体建设用地,目前建设停车场、票务管理站项目正在报批中,属未批先用违法行为,我县赓及对违法占地面积进行现场勘测、调查取证。
四、下一步打算
在民政保障方面,我县将进一步强化干部队伍的业务能力。及时做到信息共享,依托“清风扬眉”大数据平台对人员信息进行比对,避免将明显不符合政策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加强社会监督,统一设计民政救助资金公开栏,在各村(社区)长期公示,同时每月向市民政局报送低保和特困人员享受名单,在市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大入户抽查力度,成立专项工作组,对低保、特困人员进行入户抽查。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方面,继续加强与省住建厅的衔接,待省政府批复后,立即组织实施。同时,对于已整改到位的问题,我县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题研究,深入剖析问题成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不断完善体制机制,防止类似的问题屡审屡犯。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监督支持下,我县将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严格贯彻执行《预算法》,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更加自觉地接受市人大的指导和监督,尽责担当,依法履职,依法行政。最后,衷心感谢市人大长期以来对洪雅县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欢迎继续加强对洪雅县各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洪雅县人民政府2017年预算执行和其他收支审计
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测评汇总表
(发出33份,收回33份)
类别 |
主要问题 |
整改情况 |
测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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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 (票) |
基本 满意 (票) |
不满意 (票) |
未填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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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贫资金审计 |
1.洪雅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清理追回2015年度扩大范围使用产业扶贫专项资金19.46万元,闲置账上未使用。 |
2017年9月,将追回资金全部盘活用于余坪镇胜利村和汉王乡联合村项目,12月对该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已全部拨付使用。已完成整改。 |
3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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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834.64万元闲置未用至2017年底已超过1年。 |
审计期间已拨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265.76万元,闲置的568.88万元已全部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注入了江北棚户区改造(城中村)西区项目。已完成整改。 |
3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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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洪雅县29户违规领取实物配租29套,1户违规享受货币补贴0.14万元。 |
目前,30户已全部清退,已完成整改。 |
3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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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公共租赁住房384套截至2018年1月底尚未分配使用,已空置超过一年。 |
按照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8〕193号)的文件精神,洪雅县拟将公租房384套盘活用于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安置用房,目前方案已由省住建厅上报省政府,待批复后实施。目前正在整改。 |
25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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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洪雅县公租房148套租金收缴困难。 |
截止目前,共计全部收回租金20.56万元。已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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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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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民生资金审计 |
6.两家保险公司套取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79.41万元。 |
截止2018年7月16日,所有资金已全部追回。同时,洪雅县已基本制定了《洪雅县2019年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综合评定方案(初稿)》,并要求保险公司对政策性农业保险采取公示制度、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户。涉及的相关责任人已于2018年6月22日移送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已完成整改。 |
28 |
4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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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洪雅县东岳镇未将已征用耕地961.69亩申报耕地力保护补贴36.06万元和退耕还林3728.2亩申报耕地力保护补贴139.80万元。 |
洪雅县承诺,在2019年申报计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前,将全面清理、核实、确认实际面积,清理剔除退耕还林、已征用的土地面积。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准确。 |
26 |
6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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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洪雅县民政局在2016年和2017年向35名特困供养人员重复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补助资金1.66万元、洪雅县残疾人联合会在2016年和2017年向53名特困人员重复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2.72万元。 |
洪雅县已甄别情况,全面清理,取缔了重复享受补贴资格。已完成整改。 |
30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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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洪雅县民政局2016年和2017年向66名特困供养人员重复发放农村低保资金10.01万元。 |
洪雅县已甄别情况,全面清理,取缔了重复享受补贴资格。已完成整改。 |
29 |
3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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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洪雅县发放维稳人员3人临时生活救助3.37万元、变相发放村社公职人员工作奖励0.30万元。 |
洪雅县已对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审批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清查,今后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并于2018年5月24日,对高庙镇民政办主任沈新容进行了批评教育,及时追回违规申请审批发放的临时救助资金0.3万元。目前已完成整改。 |
3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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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存在临时救助档案资料中无反映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等资料的情况,村社(居民委员会)和乡镇、县民政部门审核时均未对临时救助申请对象所涉及的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以及个人和家庭经济状况相关情况资料进行审核。 |
2018年6月13日召开全县民政系统专题培训会,再次对各乡镇分管民政的领导和民政办主任进行了业务培训,进一步强化民政干部队伍的业务能力。 |
27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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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 措施落实 跟踪审计 |
12.洪雅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也尚未对外颁布实施。 |
《洪雅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已经洪雅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8月21日印发,向社会公布实施。目前已完成整改。 |
3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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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洪雅县重点区域环境连片综合治理项目总投资8603.2万元(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2500万元)。截至2017年底,仅使用9.87万元,结存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2490.13万元。 |
已按调整的方案实施项目建设,截至2018年11月已完成项目总投资的80%左右。目前正在整改。 |
23 |
8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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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实施的山门单向复线工程、朝天坝中桥、瓦屋山景区古福坪2号索道下站绕线公路工程等7个项目没有在眉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洪雅县瓦屋山旅游综合开发项目的通知》(眉市发改社〔2013〕439号)核准的《瓦屋山旅游综合开发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各子项目建设工程范围内,未经立项已开工建设。 |
(1)山门单项复线和朝天坝中桥项目。该项目所在区域属于集体社队林地,属于村村通公路,由村委会采取村民自建方式建设,由原业主四川瓦屋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建成。瓦投公司接手后,按照洪雅县委政府解决遗留工程来推进,无需重新立项。 (2)瓦屋山景区古福坪2号索道绕线公路、金花桥绕线公路、金花桥绕线路与景区山门连接线改造、公路地质灾害排危除险项目等工程。瓦屋山旅游综合开发项目2013年经市发改委核准整体立项,项目总投资98404万元,由于涉及的子项目多,立项批复无法一一对应描述,上述三段路和一处排危工程均属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景区旅游道路环线工程的范畴,无需再立项。 (3)瓦屋山景区朝天坝广场工程。该项目于2017年8月3日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017-511423-78-03-201592〕FGQB-01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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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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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个项目勘察设计费合计152.7万元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5个项目监理费74.1万元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部分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合计金额427.81万元。 |
洪雅县已对项目业主未进行招标的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目前已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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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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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有12个项目未完全取得两证一书(未取得选址意见书项目9个,未完全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项目12个) |
目前,瓦投公司正在准备办证所需的规划方案批复,施工图审报告等必要材料,待瓦投公司将必要材料提交齐全后,洪雅县按程序予以办理。 |
24 |
6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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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瓦投公司未履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手续,占用瓦屋山镇射亭村(小地名:朝天坝)集体土地(约36亩)新建游步道、河道水景观、停车场、票务管理站等设施。 |
洪雅县已对违法占地面积进行现场勘测、调查取证。 |
24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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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S308线袁坪至瓦屋山至金花桥项目未按要求开工建设。 |
由于PPP投资模式政策变化,项目重新公开招投标。2018年10月26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价82228.77万元。在完成招投标后,洪雅县交通实业公司已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及时组织召开四方技术交底会议,督促施工单位进场启动项目建设。目前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11月起提前开展了项目部、监理部驻地建设、便道修建、施工测量等准备工作,计划12月正式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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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截至2018年4月末,洪雅至峨眉山公路新建工程(西环线),项目上报完成投资额234474万元,实际完成投资额212939.95万元; |
洪雅县承诺将健全完善上报信息审核机制,严格按监理资料和财务制度相关规定,如实上报完成投资额等项目信息。将加大项目推进力度,分解落实责任,深入项目一线开展督查,精心组织,倒排工期,确保项目投资和进度按计划推进。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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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评价 |
27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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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书面)
2018年12月27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科学技术局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监督要求,现将市科学技术局2017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2018年4月至5月,市审计局对市科学技术局2017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及时反馈审计查出问题。接到审计反馈意见后,市科学技术局党组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到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立即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部署,制定审计整改方案,明确局长为第一责任人,扎实开展整改
工作。一是建立审计问题整改清单,将整改问题按照职责分工逐一分解到有关科室和单位,明确了整改内容、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二是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以此次审计整改为契机,举一反三,完善局内部审计机制,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一、关于预算编制不完整654729.78元的问题
问题分析:一是按根据市财政的安排,2017年的预算是2016年10月起编报,而2016年年末结余资金结转在2017年2月进行。2017年预算在前、2016年结余资金结转在后,存在时间差,而两项工作分别进行中。二是2016年决算时,按照年末不摆结转结余的要求,把财政当年预算下达指标数作为支出数在决算报表中反映,故2016年决算报表无年末结余资金。而2017年决算,按照市财政局要求须按实际账面数来反映,账面数和决算数须一致,并将2016年年末账面实际结余数在2017年决算报表中反映——调增2017年年初结转结余,故2017年决算报表有上年结余资金。
整改措施:按照市财政局要求,我局已在2017年决算报表中作出了具体说明。我局将进一步加强《预算法》学习、贯彻,在今后的预算编制中,及时与市财政局对接,严格执行预算编制的相关规定和具体要求,确保年度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二、关于预算、核算科目不一致170000元的问题
问题分析:170000元通用项目实际全部用于项目支出,在我单位支出中摘要栏已清晰注明,但没按财务规定列入项目支出科目。
整改措施:按照财务相关规定,我们对2017年度预算下达的“通用项目支出”资金在“基本支出资金”内核算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清理,进一步细化了会计科目管理,并2018年所有通用项目支出全部列入项目支出,确保整改到位,并长期坚持。
三、关于往来款长期未清理79635.17元的问题
问题分析:该问题系2009年以前形成的,共计5笔,即“关于综合治理抵押金500元未销账的问题、关于眉山地区科委借眉山地区土地管理事务所50000元未销账的问题、关于刘勤毅借款3200元未销账的问题、关于市科技局下属事业单位情报所2笔借款(7962元、7591元)未销账的问题、市科技局下属事业单位情报所支付养老金、医疗保险未销账的问题”。这些问题最长时间达21年,有的当事人一时难以找到,情况还需进一步核实,所以未及时清理。
整改措施:一是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确定了专人负责此项整改工作。二是已对长期挂账的往来账进行了逐项梳理,进一步调查核查。三是积极与市财政局沟通协商,已清理整改完3笔款项,2笔款项正在积极核查整改。
四、关于“眉山市科技创新服务体系”项目资金未能及时发挥资金效益528500元的问题
问题分析:该项目是2016年度市本级下达的科技项目,主要是用于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及建成后的后续维护,同时可用于科技培训、科普宣传等创新平台。项目下达后,我局及时与四川计算机研究院(科技厅直属单位,现在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建设系该院开发建设)对接调研,邀请四川计算机研究院专家来我局现场调研。但当时省厅有整合全省21个市州资源,统一搭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的计划,但至今仍未明确是否统筹搭建;二是2017年以来,市大数据办正在规范部门机关相关数据平台的建设。如我局再实施该项目,搭建项目服务平台,不仅也不能正常发挥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反而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的绩效。
整改措施:基于上述原因,我局已与市财政局协商,拟中止该项目的进一步实施,年底市财政局将此项目经费收回统筹。
五、关于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不够到位的问题。
原因分析:我局内设机构只有1个办公室,4个业务科室,11个行政人员编制,没有专业的内审科、财务科等专业业务科室编制,所以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制度不到位,影响到内部审计工作的深入推进和开展。
整改措施:我局已制定了《市科技局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内部审计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科室,细化了工作责任,组织人员学习相关部门的内审工作经验,提高内审人员业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管理。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提高认识,强化预算执行管理。我局将加强对预算执行方面的政策培训,强化预算执行力。并进一步加强科技项目管理,组织做好项目管理制度修订和完善工作,建立追踪问效机制。加强科技项目经费使用业务培训,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调整相应会计科目,规范项目经费的财务核算,做到项目经费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二)建立预算执行长效机制。我们将以此次审计整改为契机,举一反三,深化整改成果,依法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强化内部审计,规范财务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预算编制执行更加科学规范。
各位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监督支持下。我局将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严格贯彻执行《预算法》,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更加自觉地接受市人大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职,依法行政。最后,衷心感谢市人大长期以来对科技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欢迎继续加强对科技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市科技局2017年预算执行和其他收支审计
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测评汇总表
(发出33份,收回33份)
类别 |
主要问题 |
整改情况 |
测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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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 (票) |
基本 满意 (票) |
不满意 (票) |
未填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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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预算执行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
1.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市科技局使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65.47万元,未编入本年度部门预算。 |
市科技局已在2017年决算报表中作出了具体说明。承诺将进一步加强《预算法》学习、贯彻,在今后的预算编制中,及时与市财政局对接,严格执行预算编制的相关规定和具体要求,确保年度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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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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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算、核算科目不一致。2017年,市科技局将预算下达“项目支出”资金在“基本支出”内核算17万元。 |
市科技局对2017年度预算下达的“通用项目支出”资金在“基本支出资金”内核算的情况进行分析和清理。并承诺将2018年所有通用项目支出全部列入项目支出,确保整改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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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往来款长期未清理。 |
一是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确定了专人负责此项整改工作。二是已对长期挂账的往来账进行了逐项梳理,进一步调查核查。三是积极与市财政局沟通协商,已清理整改完3笔款项,2笔款项正在积极核查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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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眉山市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进展缓慢,年初预算3万元,年中追加50万元,本年使用0.15万元,未及时发挥效益资金52.85万元。 |
市科技局已与市财政局协商,拟中止该项目的进一步实施,年底市财政局将此项目经费收回统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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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不够到位。 |
已制定了《市科技局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内部审计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科室,细化了工作责任,组织人员学习相关部门的内审工作经验,提高内审人员业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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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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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书面)
2018年12月27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旅游发展委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监督要求,现将市旅游局2017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2018年4月至6月,市审计局对市旅游局2017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及时反馈审计查出问题。接到审计反馈意见后,市旅游发展委党组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审计整改重要性,多次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对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学习。对照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明确党组书记、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将审计整改工作落到实处。一是边审边改,即知即改,提高审计整改效率。二是对照审计查出问题建立整改任务清单、制定整改措施,逐项逐条分解到相关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三是以此次审计整改为契机,由点及面,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财务收支、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截止目前,建立健全机制制度9项,审计查出的四个方面9个问题已全面整改完成。
一、关于预算编制不规范,预算执行不严格的问题
因财务人员对《预算法》学习不深入、不全面,思想上对预算编制工作也没有高度重视,造成了预算编制不规范、预算执行不严格等问题。
(一)关于上年度结转资金25万元未编入2017年度部门预算的问题。
整改措施:今后及时与市财政局对接,严格执行预算编制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完整的编制预算,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关于无预算列支5.55万元的问题。
整改措施:今后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预算,对因工作开展需要确需调整的预算支出,按规定进行调整。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关于超预算列支11.06万元的问题。
整改措施:今后切实加强经费管控,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
(四)关于预算编制不科学不准确的问题。
整改措施:严格贯彻执行《预算法》,加强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努力把预算编制得更完善细致,做到科学编制,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二、关于决算(草案)编报不够完整准确的问题
2017年因单位工作调整,财务人员为新上岗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够,造成了决算(草案)编报不够完整准确。
关于存在未按实际支出明细数据编制决算报表的问题。
整改措施:进一步强化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财务支出、会计核算以及办理会计事项。今后严格按照规定编制决算,确保决算合法合规、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三、关于财务管理还需加强的问题
市旅游局职工中一直没有专业财务人员,因科室设置和人手配备少,没有组建专门的财务科室,且财务工作人员都是兼职,造成了财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
(一)关于财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
整改措施:强化财务人员培训学习,提高业务能力,进一步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规范财务核算管理和经费支出,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基本要求处理账务。
(二)关于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理的问题
整改措施:今后工作中及时清理处理往来款项,加强财务人员学习培训,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特别是在下一步的机构改革中,我委将配备专职财务工作人员,组建专门科室,克服人手少、财务人员兼职不专业且经常更换等问题,健全完善预决算等财务制度,科学编制、严格执行,切实强化财务监督,健全管理制度。
四、关于部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对洪雅县旅游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不到位的问题。
背景情况:经眉山市第四届人民政府28次常务会议审定,2017年安排洪雅县旅游发展扶持专项资金1948万元。其中,玉屏山森林康养度假酒店升级改造项目948万元(已全部拨付);瓦屋山旅游综合开发项目1000万元(已拨付699.425万元,余下300.575万元未达到拨款条件,手续不全,暂未拨付)。
整改措施:
1.要求洪雅悟达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补充提供了监理单位核定的工程进度表等相关资料——《玉屏山森林康养度假酒店升级改造项目工程计量支付审核表》、《洪雅悟达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市级旅游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洪雅悟达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玉屏山森林康养度假酒店升级改造项目的情况说明》、《旅游发展资金拨付银行回单》,此事项已全部整改完毕。
2.今后将严格按照《洪雅县旅游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眉府办发〔2017〕35号)要求,加强对洪雅旅游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做到按法律规章办事。
(二)关于自行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20.45万元,化整为零,规避部门集中采购37.10万元的问题。
背景情况:四川国际旅游交易博览会从2014年开始每年在乐山峨嵋山市举办,每届展会举办时间、展位划分等要素确定都较迟且经常调整。特别是第三届(2016年)旅博会首次确立主题市参展,眉山市又被选为首届主题市,活动内容较多,安排多变、时间过紧、任务过重,在短时间内无法完成集中采购程序。所以自行采购了场馆内、外广告宣传等主办方唯一指定的购买商家,且经过了局党组会议定,经市领导批准同意后进行的。
整改措施:
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有关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真正做到学懂弄通。
2.提前谋划,稳步推进。因每年旅博会都存在时间紧、任务重、安排多变的问题,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相关采购工作。今后,要更加及时、更加提前和组委会联系,更早明确相关事宜,统筹做好相关安排。
3.严肃程序,按法律制度办事。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四川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眉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办事。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监督支持下,我委将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严格贯彻执行《预算法》,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更加自觉地接受市人大的指导和监督,尽责担当,依法履职,依法行政。最后,衷心感谢市人大长期以来对旅游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欢迎继续加强对旅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2017年预算执行和其他收支审计
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测评汇总表
(发出33份,收回33份)
类别 |
主要问题 |
整改情况 |
测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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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 (票) |
基本 满意 (票) |
不满意 (票) |
未填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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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审计 |
1.上年度结转资金25万元未编入2017年度部门预算。 |
市旅发委承诺今后及时与市财政局对接,严格执行预算编制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完整的编制预算,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
26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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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预算列支5.55万元。 |
市旅发委承诺今后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预算,对因工作开展需要确需调整的预算支出,按规定进行调整。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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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超预算列支11.06万元的问题 |
市旅发委承诺今后切实加强经费管控,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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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预算编制不科学不准确 |
市旅发委承诺将严格贯彻执行《预算法》,加强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努力把预算编制得更完善细致,做到科学编制,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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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未按实际支出明细数据编制决算报表 |
市旅发委承诺进一步强化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财务支出、会计核算以及办理会计事项。今后严格按照规定编制决算,确保决算合法合规、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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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财务核算不规范 |
市旅发委承诺强化财务人员培训学习,提高业务能力,进一步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规范财务核算管理和经费支出,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基本要求处理账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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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理 |
市旅发委承诺今后工作中及时清理处理往来款项,加强财务人员学习培训,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特别是在下一步的机构改革中,我委将配备专职财务工作人员,组建专门科室,克服人手少、财务人员兼职不专业且经常更换等问题,健全完善预决算等财务制度,科学编制、严格执行,切实强化财务监督,健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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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洪雅县旅游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不到位 |
1.要求洪雅悟达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补充提供了监理单位核定的工程进度表等相关资料——《玉屏山森林康养度假酒店升级改造项目工程计量支付审核表》、《洪雅悟达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市级旅游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洪雅悟达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玉屏山森林康养度假酒店升级改造项目的情况说明》、《旅游发展资金拨付银行回单》,此事项已全部整改完毕。 2.今后将严格按照《洪雅县旅游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眉府办发〔2017〕35号)要求,加强对洪雅旅游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做到按法律规章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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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自行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20.45万元,化整为零,规避部门集中采购37.10万元的问题。 |
市旅发委承诺: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有关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真正做到学懂弄通。2.提前谋划,稳步推进。因每年旅博会都存在时间紧、任务重、安排多变的问题,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相关采购工作。今后,要更加及时、更加提前和组委会联系,更早明确相关事宜,统筹做好相关安排。3.严肃程序,按法律制度办事。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眉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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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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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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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报告(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书面)
2018年12月27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徐智勇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将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10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刘十庆主任为组长的报告起草组,要求“总结2018年工作要实事求是、突出创新、特色鲜明,谋划2019年工作要充分贯彻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和市委四届十一次全会等重要会议精神”。起草组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中央、省委、市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系统梳理2018年特色亮点,精心谋划2019年人大工作,11月下旬形成报告初稿并广泛征求意见。常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多次修改,起草组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全面吸纳,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报告草案。12月24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主任会议对报告草案进行了讨论修改,同意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主要内容
报告突出政治性、创新性、务实性,包括两个部分,全文约8500字。
第一部分“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市委有号召、人大有响应,市委有部署、人大有落实,围绕中心、依法履职,主动作为、创新工作,问题导向、务求实效。报告从“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第一位置,筑牢队伍思想总闸门;始终把服务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交出主动作为新答卷;始终把改革创新作为第一课题,取得民主法治新突破;始终把落地落实作为第一要求,形成务求实效新风尚;始终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回应社会各界新期待;始终把服务代表作为第一前提,实现保障水平新提升”6个方面,对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重点抓的20件大事作了总结。
第二部分“今年的主要任务”。报告提出,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积极为“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供坚定支持,积极为建设开放发展示范市贡献人大力量。报告从“把握人大政治属性,聚力打造讲忠诚有信念的政治机关;把握人大宪法属性,聚力打造讲法治有权威的权力机关;把握人大职能属性,聚力打造讲责任有担当的工作机关;把握人大人民属性,聚力打造讲宗旨有情怀的代表机关”4个方面具体阐述了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重点工作安排。
以上说明,连同《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请予审议。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
2019年月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刘十庆
各位代表: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市委有号召、人大有响应,市委有部署、人大有落实,在市委坚强领导下,紧扣治眉兴眉“135”总体布局和建设开放发展示范市目标,围绕中心、依法履职,主动作为、创新工作,问题导向、务求实效,在全省率先创新试点并全面实施人大代表票决民生实事项目、率先创新出台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决定、率先创新建成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人大工作理念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取得重大进步,先后10次在全省人大人事代表、预算联网监督、财经监督、城环资、教科文卫、内务司法、农业农村、民族宗教和法制、外侨工作会上作经验交流。
一年来,我们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主要聚焦6个方面,重点抓了20件大事。
一、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第一位置,筑牢队伍思想总闸门
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鲜明提出政治建设是第一建设、政治标准是第一标准、政治能力是第一能力,带领人大队伍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动作为,推动人大工作改革创新、求真务实、争创一流。
1.全面建设政治机关。市人大常委会是权力机关、工作机关、代表机关,首先是市委领导下的重要政治机关。每次常委会党组、主任会议第一项议程,都是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传达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明确立法、决定、党建等6大类工作中必须向市委请示报告的事项15项,规范请示报告时间、程序和要求,2018年报请市委审定重要事项22件次;请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同志参加党组会议有关议题,主动接受监督,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了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2.全面强化政治担当。坚持常委会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厘清常委会党组、主任会议职责,解决了党组、主任会议内容界限模糊的问题。坚决贯彻党管干部原则,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9人次,全部高票通过。党组书记、主任和常委会领导辅导学习新修订的宪法和党章,分章节领学党的十九大报告,引领带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全体干部“学报告、读党章、守初心、谋发展”。
3.全面提升代表政治能力。建立闭会期间代表联络制度,先后邀请160名基层市人大代表参与市人大常委会活动,引导代表坚决贯彻市委决策部署,积极投身眉山跨越发展的时代洪流。突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人大制度理论与实践”“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主题,组织培训市人大代表450余人次,组织70余名基层市人大代表赴全国人大深圳培训中心培训,培训的内容、规模、力度前所未有。
过去一年,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时刻拧紧“总开关”,全面校准人大队伍政治观、价值观,旗帜鲜明讲政治、主动作为争一流成为了人大干部队伍的鲜明特征。
二、始终把服务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交出主动作为新答卷
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转型发展是紧迫的时代课题。我们努力把握转型发展阶段性特征,创新用好法治力量,全力支持和服务眉山高质量发展。
4.全力助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良好的生态环境是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小康的重要标准,中央和省委、市委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到空前高度。我们主动作为,在“三会”皆审环保报告、一次性制定污染防治三个决定、先后出台涉及环保三部法规基础上,持续精准发力。一是调整五年立法规划,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立法项目占比超过80%。二是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执法检查和小流域治理立法调研,实地暗访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对毛河、球溪河治理指标提出明确要求,常委会主任2次协调东坡、彭山联动治理毛河,助推毛河水质治理由劣Ⅴ类变为Ⅴ类。三是主动对接成都、自贡、乐山人大,共同发力监督大气和水污染治理。四是市县乡三级人大联动,推动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加快补齐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短板。五是向区县人大下发督促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函,推动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重点问题立行立改。
5.全力助推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我们创新建立计划预算监督员制度,听取审议计划、预算、决算、审计报告;着眼于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依法批准预算调整方案。高度关注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强调摸清底数、控好增量、防范风险。报请市委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工作和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一年内先后2次选择4个区县政府、4个市级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并进行满意度测评,跟踪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闲置、虚列支出等问题一一整改到位,区县政府和市级预算单位依法理财意识切实增强。
6.全力助推发展转型升级。转型升级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我们依法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发展。以公路法执法检查为抓手,推动落实道路养护经费和人员、规划建设机械化养护中心和应急保通中心,打通高质量发展“大动脉”。以邮政法执法检查为抓手,推动解决末端服务网点规划缺失、配套用地保障不足等问题。以旅游法执法检查为抓手,对全市旅游总规编制率、旅游管理人员参训率和旅游线路打造、基础设施建设提出量化指标,推动将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听取审议食品加工产业发展情况报告,推动设立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增加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着力解决产业发展不平衡、推进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组织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专项视察,要求围绕“建基地、做加工、创品牌”,强力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聚焦行政许可、审批时间长等突出问题和企业关切,主动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坚持系统治理与突出重点相结合,推行模拟审批、多评合一、网上办理等6条建议。
7.全力助推规划蓝图落地落实。规划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们全面落实市委“世界眼光、国际标准、眉山特色”理念,听取审议城市总规修编报告,依法作出决议。组织规划监督员专题培训,开展了两轮规划监督检查,提出书面整改建议34件,推动乱搭乱建、虚增容积率等问题整改到位。总结本地做法、借鉴外地经验,提出按照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原则,推动建立规划许可、抽查、惩处3项制度。
各位代表!一年来,我们在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和视察中,既一针见血指出问题,更积极出主意、想办法,抓协调、促落实,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彰显了人大新作为!
三、始终把改革创新作为第一课题,取得民主法治新突破
人大处于民主法治建设第一线。我们务实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研究形成九大创新成果,着力推动成果转化,民主法治建设和人大实践创新取得阶段性突破。
8.在全省率先全面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推动我市民主政治建设实践创新达到新高度。把握根本政治制度本质内涵和党的群众路线内在要求,我们深入调查研究,创新制定工作原则和流程,报请市委出台实施意见,依法作出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决定,精心组织人大代表专题培训,在全省率先一步到位、市县乡三级全面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专题调研、充分肯定,眉山被确定为全省两个试点市之一。市人大代表积极参与,共征集提出民生实事建议项目125个,经有关部门筛选、市政府研究、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报市委同意,确定12个候选项目提交人代会票决。民生实事项目真正体现了民之所想、所急、所盼。
9.在全省率先出台加强“两法”衔接的决定,构建了“两法衔接”工作大格局。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中央、省委的明确要求,是法治眉山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先后5次深入调研,找准关键问题和问题关键,针对思想认识、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等9个方面的31个问题,对应提出解决措施,出台了四川首部“两法”衔接决定,采取常委会主任和分管副主任专题解读、两级人大共同督导、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强力推动决定落实,解决了部门保护、信息不畅和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受到省人大、省检察院充分认同。眉山被确定为全省“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试点市。
10.在全省率先建成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方式实现重大创新。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预算联网监督工作部署,我们提出“瞄准国内领先目标,市区县同步推进、软硬件同步建设、无线终端同步开发,两年任务一年完成”,高标准建成市、区县监督系统,实现了四本预算、全口径债务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各环节全覆盖,解决了监督被动、手段单一、信息滞后等问题。眉山作为全省三个先进市之一,在全省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会上作经验交流。
11.围绕当前急需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立法,立法的引领推动和法治保障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市委作出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重大决策,市容环境治理是“双创”的现实需要,也是建设开放发展示范市的必然要求。我们着眼科学划分管理职责、提高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约束规范不文明行为,通过书面征求单位意见、组织各界人士深入讨论、组织专家群众听证论证,梳理意见建议530条,历经33次修改完善,制定出台了《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时顺应了“双创”需要,受到市委书记慕新海充分肯定。苏东坡是眉山最大的名片,我们加快制定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并通过二审,为东坡文化传承创新提供法治保障。深入调研,作出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推动解决执法力量不足、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建立常委会会前学法制度,主任会议首次专题听取讨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报告,2018年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81件,按市委要求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43件,共提出修改建议24条。
一年来,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从具体问题入手,从内容上、方法上、机制上探索创新,创造了多个鲜活的改革样本,推动我市民主法治建设迈进了新时代!
四、始终把落地落实作为第一要求,形成务求实效新风尚
对标对表“落实年”要求,把抓落实作为工作主旋律主基调,常委会主任和各位副主任带头一线调研督导、一线指挥协调、一线解决问题。
12.强力推进市级领导联系项目工作。常委会党组5次专题研究,将联系重点项目作为常委会领导年度工作重要内容。主任、各位副主任深入项目一线、工地现场,从思路上引导、方法上指导、问题上破解。创新推动市级审批部门派员参与项目前期工作,落实专人跟踪、每天报告进度,中法农业科技园批地时间创了最快记录。下深水推动问题解决,大峨眉旅游环线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水泥供需缺口很大,常委会主任带队专赴雅安对接协调,保证了项目水泥供应。一年来,常委会主任和各位副主任共协调督促解决了43个联系项目推进中的各类问题60余个。市委书记慕新海两次批示高度评价市人大常委会联系推进项目工作“作风务实、行动迅速、协调有力、成绩显著”“有实招、有实效”。
13.强力推进“双创”工作。站位眉山发展全局,坚决贯彻市委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部署,尽锐出战,党组书记抓总、党组副书记牵头、常委会副主任各负其责、秘书长具体协调、各委室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所有机关工作人员全员出征,责任到人到点。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带队,每周深入联系社区和包保社区,既上街劝导、入户宣传、打扫卫生,又查找问题、协调处理、监督推动,梳理出的533个问题已督促整改到位315个,联系社区面貌发生巨大变化,包保社区成为典范。
14.强力推进全覆盖“走基层”工作。把“走基层”作为常委会宣讲市委决策部署和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抓手,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深入联系257个村和社区,与基层干部群众坐在同一条板凳上交心谈心,听诉求、教方法、谋发展,将反映出来的367个问题列出清单督促解决,形成了《新时代农村工作的思考》等23篇调研成果。市委书记慕新海批示肯定“市人大走基层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发现的问题值得深思”。
各位代表!一年来,我们坚持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既重程序,也重效率,更重效果,坚定不移地推动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善抓落实、务求实效蔚然成风。
五、始终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回应社会各界新期待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我们把握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聚焦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和民生热点,积极回应群众“急难愁盼”。
15.着力维护“舌尖上的安全”。我们深入养殖、屠宰企业一线调研,暗访农贸市场、农资店60个,发放调查问卷500余份,听取审议市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报告,推动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推动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加快标准化乡镇监管服务站建设、保障乡镇监管力量和经费。黑龙滩水库事关200余万群众饮水安全,我们组织对黑龙滩来水全段173.6km、周边项目建设、生活污水排放和漂浮物打捞等库区管理情况开展全方位深度调研,详细掌握了黑龙滩污染源和污染治理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提出建立成眉联动机制、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等21条具体举措,市委书记慕新海批转市政府研究办理。
16.特别关注身心两个健康。扎实开展体育法执法检查,围绕推动全民健身和承办国际单项、省级综合体育赛事目标,对体育设施规划和建设的种类、数量以及人均用地规模提出具体要求,促进体育设施加快建设、体育产业融合发展。针对当前严峻的毒情形势,我们组织开展禁毒法执法检查,推动完善禁毒领导协调机制,明确禁毒成员单位职责,坚持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全市禁毒工作水平得到显著提升,眉山经验得到国家禁毒委领导肯定。精神卫生是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听取审议精神卫生工作专项报告,呼吁全社会关注心理健康、关爱精神障碍患者,推动解决人才短缺、队伍不稳定、救助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推动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
17.切实关爱青少年健康成长。长生生物疫苗案件引发全社会高度关注,甚至心理恐慌,我们以督办代表重点建议为切入点,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实地调研基层医疗卫生工作,重点了解儿童疫苗引进管理使用情况,现场查看疫苗接种,督促市卫计委将眉山没有引进相关批次问题疫苗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正面回应社会关切。深入开展学前教育“回头看”,测评前专题调研审议意见落实情况,问题不解决到位不测评,推动创新方式多渠道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解决长期以来“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
民之所望,工作所向。一年来,我们坚持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事情做起,主动回应广大群众热切期盼,着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共鸣!
六、始终把服务代表作为第一前提,实现保障水平新提升
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我们把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作为人大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着力加强履职保障。
18.创新完善机制保障。认真对待市人大代表在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对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9条工作建议,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切实改进。出台代表建议质量评选及办理实效评价办法,明确优秀代表建议和代表建议办理优秀单位评价的标准和程序,评选表扬优秀建议13件、建议办理优秀单位10个。确定重点建议15件,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跟踪督办,与提出建议的代表一一见面,督促重点建议全部高质量办结。
19.创新完善工作保障。常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积极协调、强力推进,全市多数乡镇建成人大代表工作室,县乡人大代表述职测评实现全覆盖,市县乡三级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主席团活动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20.创新完善平台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参加2次以上视察调研活动得到全面落实。制定205名基层市人大代表任期内参加市人大常委会活动计划,2018年78%的基层市人大代表参加了常委会组织的活动。组织部分国、省人大代表专题视察我市对外开放、文化旅游工作,指导区县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代表活动规范有序。
在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市人大代表共提出建议151件,创历史新高,展现了饱满的政治热情、强烈的使命担当和较高的履职能力。在此,我代表市人大常委会表达最诚挚的感谢!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领导10次莅临眉山指导工作,市委把关定向、充分信任,积极支持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创新履职,我们倍感振奋、倍增信心。过去一年,我们守正创新、继往开来,在过去基础上推动人大工作迈出了新步伐、谱写了新篇章。在此,我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向立足岗位、认真履职的全体市人大代表致敬!向牢记使命、扎实工作的常委会和各专委会组成人员致敬!向付出辛勤汗水和智慧的全市人大工作者致敬!向市政府、市监察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和所有密切配合、鼎力支持常委会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表示衷心感谢!
站位新时代,践行新思想,落实新要求,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常委会工作还有很多差距。主要表现在:对人大制度科学内涵和本质特征的认识需要进一步深化;代表联系群众的广度和深度需要进一步拓展;人大工作创新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人大干部的履职能力和水平还需不断提高。我们将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工作中逐步解决好这些问题。
今年的主要任务
2019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关键之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在市委坚强领导下,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中心、依法履职,主动作为、创新工作,问题导向、务求实效,积极为“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供坚定支持,积极为建设开放发展示范市贡献人大力量。
一、把握人大政治属性,聚力打造讲忠诚有信念的政治机关
全面落实市委“忠诚担当、干净有为”总体要求,推动政治建设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主动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不折不扣落实市委决策部署,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全面加强人大队伍建设。发挥常委会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坚决落实“两个维护”,把学习宣传贯彻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作为重大任务和看家本领。结合机构改革,完善市人大专委会设置,科学划分职责。
持之以恒改进工作作风。坚持把调查研究作为人大工作的基本功,推动全体人大干部、人大代表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掌握实情、找准问题,提出高质量建议。坚持作风就是形象、作风就是力量、作风出成绩、作风出干部,推动全面形成良好的人大形象、浓郁的学习风气、团结的工作氛围、高效的办事风格。
二、把握人大宪法属性,聚力打造讲法治有权威的权力机关
把握“一府一委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宪法关系,依法行权、务实创新,为发展大局提供坚定支持。
立足现实急需加快推进重点立法。制定出台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完成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三审,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立法调研,为保护传承东坡文化、“双创”工作、生态文明建设凝聚社会共识,提供法治保障。高标准建设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立足工作大局务实抓好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围绕高质量发展时代课题,听取审议科技成果转化报告,推动科技成果加速转化、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听取审议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情况报告,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建立“身份证”,让集体资产看得见、摸得着,推动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加快建设“六有”新乡村;开展金融工作专题调研,推动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尤其是民营经济的能力。围绕民主法治建设,听取审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监察工作、家事审判工作报告,推动治眉兴眉各项事业在法制轨道上有序开展。
立足社会关切着力推动问题解决。创新深化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抓好票决项目实施的监督,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省推开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提供眉山智慧。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执法检查和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视察,推动解决好群众十分关心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听取审议计划、预算、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拓展预算联网监督,实现全过程实时在线监督,开展财政重大项目资金使用绩效专题调研。
三、把握人大职能属性,聚力打造讲责任有担当的工作机关
市委四届十一次全会重塑了眉山发展版图,明确了富民强市战略抓手,完善了治眉兴眉“135”总体布局。我们要以务实的工作作风、强烈的责任担当推动蓝图落地!
全力助推开放发展示范市建设。以建筑法执法检查为抓手,推动“审批时限压减一半”、“最多跑一次”落地,推动思想再解放、改革再深化、开放再扩大,加快与成都有机融合。
进一步做实市级领导联系项目工作。把联系项目工作作为市人大常委会推动眉山又快又好发展的重要抓手,深入一线、创新思路、解决问题,把联系项目一个一个抓落实。
全面深化创文、创卫工作。开展“双创”视察,盯住问题,督导到底,整改到位。督促宣传执行好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加大执法力度,不断提高市民文明素质。
四、把握人大人民属性,聚力打造讲宗旨有情怀的代表机关
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对基层最熟悉,对市委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最了解,对人民群众所思所想所盼最清楚。人大工作的潜力在代表、人大工作的水平看代表、人大工作的发展靠代表。我们将充分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全方位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多邀请基层代表参加常委会活动,针对性安排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高标准推动代表建议高效办理;不断改进代表履职服务、拓展代表履职空间、丰富代表履职载体,让人大工作更有温度、更有质感!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荣誉、更是沉甸甸的责任。我们衷心期望:大家要增强政治担当、时代担当,在建设开放发展示范市中再立新功!
各位代表!把目标变为现实,是一场新的长征。让我们在市委坚强领导下,把忠诚刻在心上、把担当扛在肩上、把落实抓在手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奋发有为,不断开创新时代眉山人大工作新局面!
关于《眉山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草案)》
起草情况的说明(书面)
2018年12月27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徐智勇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草案)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10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了2019年工作要点的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函向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监察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六区县人大常委会征集了2019年议题。在此基础上草拟了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草案),并经多次修改,形成了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草案)送审稿。12月12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主任会议对要点草案进行了讨论修改,同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主要内容
工作要点(草案)提出了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的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对人大工作的新要求,在市委的领导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依法履职、锐意进取,扎实推进“四讲四有”人大机关建设,为推动眉山高质量发展,建设开放发展示范市作出新的贡献。
工作要点(草案)围绕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以及做好代表工作和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等方面对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进行了安排。
(一)立法工作。主要包括审议通过《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三审《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立法调研。
(二)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市监察委的工作报告等9个专项工作报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3部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计划和预决算审查监督,开展全市财政重大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调研、全市金融工作情况调研,开展“双创”工作视察,以及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信访工作等。
(三)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工作。主要包括,严格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适时作出决议决定。人事任免上着重完善宪法宣誓制度,实现宪法宣誓仪式流程标准化。创新方式,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履职监督。
(四)代表工作。主要包括,抓好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工作,做好项目征集、筛选、审议、监督、实施、评估等各环节工作,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经验,高质量完成试点任务。加强和改进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发挥代表作用等。
(五)自身建设工作。主要包括,抓实政治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提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职工履职能力和水平等。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草案)
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对人大工作的新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在市委的领导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围绕中心、依法履职、主动作为、创新工作、问题导向、务求实效,扎实推进“四讲四有”人大机关建设活动,不断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为推动眉山高质量发展,建设开放发展示范市贡献人大智慧。
一、强化法治保障引领,推进精细化立法
1.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突出“小切口”“有效管用”,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可操作性。完善立法论证和评估机制,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合作基地、立法咨询专家的作用,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以良法促善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实施年度立法计划。按照立法规划和2019年立法计划,审议通过《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三审《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立法调研。
二、服务全市发展大局,开展有效监督
3.紧扣计划和预算工作开展监督。依法对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监督,审查和批准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全面实行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市本级“四本预算”、部门预算和全口径债务全部进入监督系统。推动调整支出预算结构,改进绩效评价,完善信息公开。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推进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开展全市财政重大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全市金融工作情况专题调研,提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
4.聚焦全市中心工作开展监督。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18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促进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的整改和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情况的报告,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美丽乡村建设。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报告,促进科技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建立高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5.回应社会关切开展监督。积极开展社会建设方面的监督工作,着力保障和改进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推动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要求,强化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督,确保舌尖上的安全。对药品管理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推动加强药品全过程的监督,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对建筑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推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住得安心。对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视察,摸清全市土壤污染状况,提出改善土壤质量的对策建议。对全市“双创”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视察,助推“双创”工作有力有效开展。
6.围绕监察权行使和内司工作开展监督。听取和审议市监察委关于2019年度监察工作的报告,支持监察委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听取和审议市中级法院关于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情况的报告,大力推动家事审判机制改革,提升审判效率,促进社会和谐。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半年工作情况报告,促进“两院”公正司法。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助力提升司法行政服务能力,构建覆盖城乡、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
7.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和信访工作。建立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实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全过程电子化、智能化管理,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效率和质量,完成与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对接。重视群众来信来访,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加大信访件督办和交办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使决定权任免权
8.依法作出决议决定。严格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围绕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适时作出决议决定。强化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决议决定有效贯彻执行。
9.依法行使任免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的有机统一,及时按程序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完善拟任命人员任前法律考试制度和宪法宣誓制度,实现宪法宣誓仪式流程标准化,增强被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公仆意识。创新方式,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履职监督,促进其依法履职。
四、拓展代表履职平台,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10.抓好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工作。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主责、代表票决、群众参与”工作机制,扎实做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征集、筛选、审议、票决、监督、实施各个环节的工作。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民生实事项目推进情况的报告,督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组织人大代表对民生实事项目推进情况进行视察和监督,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让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问题切实得到解决。积极探索和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经验,为全省开展此项工作提供借鉴。
11.加强和改进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组织代表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主动地开展调查研究,为代表知情知政,提出高质量建议创造良好条件。完善常委会领导督办重点建议、代表满意度测评等工作机制,强化代表建议办理的沟通协调和督办工作。开展优秀代表建议和代表建议办理优秀单位评选活动,督促市政府建立健全代表建议答复公开制度,促进建议办理工作水平持续提升。
12.深化代表活动。加强代表履职平台建设,丰富代表活动内容,持续开展“脱贫攻坚——人大代表再行动”“双联”等代表主题活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聚力脱贫攻坚。组织代表围绕全市重点工作开展集中视察,提出有建设性的建议意见。拓展代表履职空间,加强代表工作站建设,推进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工作,促进人大代表履职常态化、长效化。
五、锻造过硬队伍,加强常委会及机关建设
13.强化政治思想建设。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增强机关干部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自觉性。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严格执行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人大各项工作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有序开展。扎实抓好机关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确保机关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
14.持之以恒抓作风建设。持续强化“作风就是形象、作风就是力量、作风出成绩、作风出干部”,严格执行机关管理各项制度。务实安排调研和执法检查,改进方式,提高效率。建设“讲忠诚有信念的政治机关、讲法治有权威的权力机关、讲责任有担当的工作机关、讲宗旨有情怀的代表机关”,进一步激发机关干部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塑造作风优良、充满活力的人大机关形象。
15.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完善市人大专委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充分展现新机构的新职能、新气象、新作为。大力开展学习型机关建设,形成机关浓郁的学习氛围。坚持常委会会前学法制度,通过组织外出培训、考察、参加专题讲座等,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依法履职能力,为常委会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提供坚实保障。以改革的精神创新人大工作方式,推动人大工作有序高效开展。积极适应信息化发展新要求,加快“智慧人大”建设,提高人大工作效能。加强人大制度和理论研究,拓宽渠道加大对人大工作的宣传力度。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2019年议题计划
序号 |
内容 |
拟安排 审议时间 |
承办单位 |
1 |
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
4月 |
教科文卫民宗委 |
2 |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
4月 |
法制委 法工委 |
3 |
审议《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草案)》 |
4月 |
法制委 法工委 |
4 |
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情况的报告 |
6月 |
内司工委 |
5 |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情况的报告 |
6月 |
农工委 |
6 |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8月 |
财经委 预算工委 |
7 |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财政决算及2019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8月 |
财经委 预算工委 |
8 |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
8月 |
财经委 预算工委 |
9 |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民生实事项目推进情况的报告 |
8月 |
人代工委 |
10 |
审议《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
8月 |
法制委 法工委 |
11 |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 |
10月 |
内司工委 |
12 |
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
10月 |
农工委 |
13 |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
10月 |
财经委 预算工委 |
14 |
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
10月 |
城环资委 |
15 |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报告 |
10月 |
教科文卫民宗委 |
16 |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市本级2019年预算调整情况的报告 |
12月 |
财经委 预算工委 |
17 |
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结果的报告 |
12月 |
财经委 预算工委 |
18 |
听取和审议市监察委员会关于2019年度监察工作的报告 |
12月 |
内司工委 |
19 |
审议《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
12月 |
法制委 法工委 |
20 |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报告 |
12月 |
人代工委 |
眉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说明
2018年12月27日在市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 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会后,市人大网全文公布条例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文广新局、市政府法制办组建了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到市内各处三苏遗址遗迹开展修改阶段调研,赴兄弟市州学习,组织相关部门、法律专家、立法咨询专家、苏学专家、文物专家、立法协作基地开展调研和论证,走访了部分知名相关教师和作家,商请市政协、市委统战部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广泛讨论,发函征求相关市级领导、区县人大常委会和24个市级单位(部门)意见。修改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梳理了文物保护法、国务院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策文件、行权目录、相关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提出的审议意见以及修改过程中征集到的建议共380余条,指定专人对条例草案进行了10余次集中修改,条例草案有了较大幅度的调整。现就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作以下说明:
条例草案一审稿共六章50条,其中第一章总则9条,第二章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13条,第三章保护措施16条,第四章合理利用4条,第五章法律责任7条,第六章附则1条。条例草案二审稿共七章42条,其中第一章总则7条,第二章保护区域划分与保护对象8条,第三章规划与建设7条,第四章保护与管理5条,第五章利用与发展10条,第六章法律责任4条,第七章附则1条。修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围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三项原则开展修改工作,共删除了与上位法有抵触、上位法规定明确、或者无法操作的规定7条,增加了符合三苏遗址遗迹实际的规定13条,细化、修正、完善规定27条。另外对一些条款进行了合并和优化重组,对适用范围、定义条款、基本原则等作了重新表述,对部分条款语言表述进行了修正,让条例草案逻辑和用语更完整、准确、精炼。
一、不抵触方面的修改情况
在条例草案第一次审议以及修改调研期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指出,地方性法规除了不能与上位法的条文直接抵触外,其立法精神也应当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不能立法放水。比如:1.一审稿规定“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对于已经修建的建设、修缮工程根据情况进行取缔或者保留”,而我市三苏遗址遗迹目前基本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根据上位法,此类建筑物的调查处理权为省人民政府,我市地方政府无权处理,且该规定与“保护为主、加强管理”的国家文物方针不符。2. 在当前地方立法工作中, 对新设行政许可进行了严格控制,不应规定“制作出版物、电影、电视剧等需要拍摄三苏遗址遗迹文物的,应当经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上述意见,对于以上出现冲突的地方,本着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分别予以了修改或者删除。(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四条)
二、有特色方面的修改情况
(一)在条例草案第一次审议以及修改调研期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指出,对一些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中突出问题的处理未体现在条例中,比如:部分遗址遗迹未规范设置标识;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还有部分属于集体土地承包给个人,对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带来障碍;遗址遗迹的保护对象没有明确;部分遗址遗迹生态自然环境没有得到有效保护;三苏祠停车难等问题,建议纳入条例草案予以规范。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上述意见,并在条例草案二审稿中分别进行了规定。(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二)在条例草案第一次审议以及修改调研期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指出,部分区县、乡镇存在歪曲相关历史,争抢苏轼出生地,苏氏家族墓地的情况,部分商业活动中滥用歪曲三苏文化的情况比较普遍,需要通过立法维护三苏历史文化和遗址遗迹的真实性,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提出,在我市城市规划建设中应体现三苏文化。通过三苏文化为纽带加强与外市的交流合作,举办三苏文化节,开展三苏学术研究,发挥三苏遗址遗迹的廉政、爱国主义、传统文化、教学实践教育基地作用等内容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固定下来。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这些意见。在条例草案二审稿中分别作出维护三苏遗址遗迹真实性、保护三苏遗址遗迹知识产权、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通过各种方式弘扬三苏文化、举办三苏文化为主要内容的文化节庆活动、发挥三苏遗址遗迹教育实践基地作用的规定。(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三、可操作方面的修改情况
(一)在条例草案第一次审议以及修改调研期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指出,一审稿中对三苏遗址遗迹日常保护管理工作责任划分不够明确,所在地园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文物保护管理机构、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遗址遗迹使用人、相关部门职能相互交叉,造成管理上相互扯皮和工作上的漏洞。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该意见,在二审稿中对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工作进行了梳理和细化,对所在地园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遗址遗迹使用人、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并对突发安全事态的报告和处置制度作出了规定。(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二)在条例草案第一次审议以及修改调研期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指出在当前三苏遗址遗迹管理规划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中岩寺摩崖造像等遗址尚未编制保护规划,重瞳观使用人在保护范围内擅自开展建设工程,三苏祠建控地带和风貌协调内存在较多影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地方立法应该设置相应制度防止这些问题。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该意见,在二审稿中增加了明确保护规划编制责任,遗址遗迹保护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事先征求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意见,并对三苏祠保护区域内的建筑风格、色调和高度进行了细化明确。(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删除重复上位法条文情况
在条例草案第一次审议以及修改调研期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指出,部分条文上位法规定已经比较详细,不宜重复。根据相关意见,法制委员会经审议,在二审稿中删去了奖励、文物修缮、非法占用遗址遗迹、保护设施、户外广告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体例结构的问题。1.关于篇章结构调整。修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调研和征集到的意见,认为遗址遗迹的规划和周边建筑物管理是我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考虑到条例中规划和建设的内容相对集中,为使条例体例结构上更加科学明晰,更好地发挥条例问题导向作用,体现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在二审稿中把规划和建设方面的内容提取出来单独作为一章。2.关于三苏祠相关内容。在三苏遗址遗迹中,三苏祠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同时因为三苏祠与其他遗址遗迹相比,位处市区繁华地带,客观上也面临一些较为复杂和特殊的问题,与城市规划管理上存在一些交叉,为体现条例特色和可操作性,在二审稿的一些条款中对三苏祠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作了特别的规定。
(二)关于三苏遗址遗迹认定标准和名称的问题。1.对是否应当将非文物范围内的遗址遗迹纳入本条例保护范围问题。修改工作领导小组经过实地查看和研究认为,本条例立法依据为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范围应限定在国家认可的文物范围内,非文物范围内的遗址遗迹不符合本条例保护的客体条件。同时传说中的青神县牝猪池、瑞草桥等遗址遗迹目前已无相关实体存在,难以确定明确的保护对象,应等待今后考古发掘和研究成果,确认为文物后再论证是否纳入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名录。2.关于三苏遗址遗迹认定标准问题。一审结束后,为避免三苏遗址遗迹认定方面的相关争议,确保条例权威性,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市文广新局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论证,并在本条例通过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对首批三苏遗址遗迹进行认定并公告。根据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市文广新局召集相关苏学专家和文物专家对三苏遗址遗迹认定标准进行了论证。根据论证情况报告,法制委员会经审议在二审稿中删去了无明确文献和实物证明与三苏有关的大旺寺白塔。对于修文苏氏家族墓地,因其目前尚处于考古研究阶段,尚未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修改工作领导小组考虑暂不写入本条例,待今后核定并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后,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纳入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名录适用本条例。3.关于部分三苏遗址遗迹的名称问题。中岩寺三苏遗址遗迹在一审稿中表述为中岩寺摩崖造像,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指出,中岩寺摩崖造像与三苏无直接关系,应表述为苏轼中岩市唤鱼池题刻为宜。法制委员会经审议后认为:本条例二审稿第三条定义条款中,对三苏遗址遗迹明确定义为文物保护单位,而中岩寺摩崖造像为文物保护单位法定名称,为保证条例严谨合法,应保留中岩寺摩崖造像的名称。
(三)关于保护区域表述问题。在条例草案第一次审议以及修改调研期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部分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表述不准确,用语不规范的问题提出较多意见。条例修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认为,条例确实存在对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描述不够精确的问题,但根据上位法,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以省人民政府审批公布的为准,因此条例中原文引用了《三苏祠文物保护规划》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通知》中的表述,对于本条例是否可对其作文字上的修改尚需请示省级相关部门,应当慎重处理。
(四)关于保护管理体系和机构的问题。在条例草案第一次审议以及修改调研期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提出,为体现条例可操作性,明确保护职责,应具体指明对三苏遗址遗迹负保护责任的各级政府和机构。但因修改工作领导小组了解到,市人民政府有可能今后将目前由东坡区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的苏氏墓地、连鳌山石刻、重瞳观等遗址遗迹统一划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保护,为保证条例适应将来的不确定因素,从维护条例稳定性出发,本条例未对相关遗址遗迹的具体保护管理体系和机构进行明确。
(五)关于法律责任问题。修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调研情况,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对照上位法,对遗址遗迹的有关禁止性行为及对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梳理,按照以下几个原则对列入条例的禁止性行为进行了重新设置,1.禁止性行为应对文物本体和遗址遗迹的历史风貌、自然环境有实质性的损坏或者危害,其他比较轻微,实质损害不大,可以引导劝阻的行为,如扔果皮、烟头、唱歌、练功等不再列入禁止行为和罚则。2.其他法律、法规已确认是违法行为,且有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不再列入,如堵塞消防通道等行为。3. 对开设产生噪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环境物质的各类生产经营场所问题,考虑到在风貌协调区对其进行直接禁止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二审稿改为从保护规划上对其进行限制,达到同样效果的同时避免出现法律障碍。
在条例草案第一次审议以及修改调研期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提出,对在文物本体上刻划等行为处两百元罚款畸轻,达不到警示效果。修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认为,对损坏文物行为,造成损害尚不严重的,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是上位法规定,地方立法无权设置超过此范围的处罚,在上位法中对情节严重的情形另行作出了处罚规定,但因有关法律责任涉及到人身强制措施和刑事责任,地方立法无权进行设置和细化。
条例草案二审稿及以上说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草案)
(二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区域划分与保护对象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五章 利用与发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的保护利用,传承和弘扬三苏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三苏遗址遗迹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旅游开发、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
第三条【定义条款】本条例所称三苏遗址遗迹,是指苏洵、苏轼、苏辙及其近亲属,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学习和其他活动遗留,并被核定公布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被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遗存、旧址以及纪念设施。主要包括三苏祠、中岩寺摩崖造像、苏氏墓地、连鳌山石刻、重瞳观等遗址遗迹。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名录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名录,应当根据考古发掘和研究成果,适时增补。
第四条【基本原则】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对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利用、论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人民政府和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按照保护职责分别负责三苏祠、苏氏墓地、连鳌山石刻、重瞳观的保护工作,青神县人民政府负责中岩寺摩崖造像的保护工作。
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三苏遗址遗迹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发展改革、公安、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三苏遗址遗迹的保护工作。
三苏遗址遗迹所在地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工作。
三苏遗址遗迹应当分别明确保护管理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三苏遗址遗迹的日常保护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经费保障】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保护需要划拨。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等方式参与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工作。
保护经费和捐赠资金按照法律、法规使用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捐赠人的监督。
第七条【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三苏遗址遗迹的义务,对破坏、损毁三苏遗址遗迹的行为有权劝阻和检举。
第二章保护区域划分与保护对象
第八条【分层次保护原则】已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按照依法划定并公布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实行分层次保护。
第九条【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划定】三苏遗址遗迹的保护范围包括以下区域:
(一)三苏祠保护范围为,东:东路碑廊西侧院墙及三苏祠东北侧院墙;南:三苏祠临纱縠行南段围墙;西:三苏祠临纱縠行南段围墙;北:祠堂区北侧院墙,三苏祠园林内文物库房、景苏楼、西园一线北侧围墙。
(二)中岩寺摩崖造像保护范围为,以中岩下寺前殿建筑台基为基线,向东外延至翠微峰山顶,向西外延20米至岷江东岸山坡,沿青关路向南外延30米,向北外延50米。
(三)苏氏墓地保护范围为,东以苏辙衣冠墓向东延伸至村道,南以苏轼衣冠墓向南延伸至水沟,西以苏洵、程夫人墓向西延伸至鱼塘边小路,北以王弗墓冢向北延伸至鱼塘边小路。
(四)连鳌山石刻保护范围为,以石刻石栏杆为界四周外延50米。
(五)重瞳观保护范围为,大殿:东至山崖,南、北、西面以大殿台明外缘向外延伸50米;山门:西至江边,东、南、北面以山门台明外缘向外延伸50米。
第十条【三苏遗址遗迹建控地带划定】三苏遗址遗迹的建设控制地带包括以下区域:
(一)三苏祠建设控制地带为,东:上大南街道路西沿;南:金城巷道路北沿;西:纱縠行南段沿街建筑西侧(三苏祠西侧围墙向外约50米);北:下西街道路南沿。
(二)中岩寺摩崖造像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外延100米。
(三)苏氏墓地建设控制地带为,以墓地所在地四周山岭分水岭为界。
(四)连鳌山石刻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外延50米。
(五)重瞳观建设控制地带为,蟆颐山整个范围,含蟆颐堰沟南原江乡馆遗址。
第十一条【三苏遗址遗迹风貌协调区划定】三苏祠风貌协调区为,东:纱縠行南段沿街建筑西侧(三苏祠西侧围墙向外约50米);南:文渊街与金城巷道路北沿;西:蓬莱北路道路东沿;北:下西街道路南沿。
其他三苏遗址遗迹的风貌协调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划定,纳入遗址遗迹保护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二条【标识设施】三苏遗址遗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识,并保持完好。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标识制作标准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标识。
第十三条【保护区域调整】根据考古发掘和研究成果,以及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依法重新划定调整并公布的,从其公布的保护区域。
第十四条【保护用地】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调整为文物古迹用地。
根据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以及利用工作需要,三苏遗址遗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土地可以依法调整为文物古迹用地。
第十五条【保护对象】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内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房址、墓葬、殿宇亭榭、石刻、碑刻、雕塑、古建筑、纪念设施等不可移动文物;
(二)字画、文献、书籍、木器、竹器、瓷器、石器、陶器、金属器等馆藏或者埋藏的可移动文物;
(三)古树名木;
(四)遗址遗迹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保护规划】市人民政府和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职责,分别依法组织编制三苏祠、苏氏墓地、连鳌山石刻和重瞳观保护规划,青神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中岩寺摩崖造像保护规划。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保护规划应当纳入三苏遗址遗迹所在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与环境整治、土地利用等其他专业规划相衔接。
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制定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七条【保护区域环境生态】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维护三苏遗址遗迹自然风貌。
第十八条【保护区域污染问题管理】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内不得规划集贸市场和废旧物品收购以及产生噪声、粉尘、废水、废渣、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场所。
对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污染三苏遗址遗迹及其环境的设施,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保护范围工程建设】在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遗址遗迹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下列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应当事先征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一) 新建、改建、扩建文物保护设施的建设工程;
(二) 新设、改造通信、供水、供电、供气、排污等管线;
(三) 其他建设工程或者作业。
第二十条【建控地带、风貌协调区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事先征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风貌协调区内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高度、体量、外观、色调等应当符合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规划有关规定,不得破坏三苏遗址遗迹的历史风貌、危害文物安全或者污染遗址遗迹及其环境。
第二十一条【三苏祠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标准】三苏祠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物应当保持明清建筑样式,与三苏祠文物建筑相协调。
三苏祠建设控制地带包括限建区和改造区。限建区主要包括政府机构、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用地。限建区内不得新增或者添建建筑,改建房屋不得超过现有建筑面积,屋脊高度不得超过9米,建筑色彩应当采用灰色等与文物建筑色彩相协调的色彩。改造区主要包括商业用地、居住用地以及部分生产用地。改造区内经批准的改建、新建建筑物,应当使用坡屋顶,高度不得超过两层,屋脊高度不得超过12米,单体占地面积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原有基地面积,建筑色彩应当与文物建筑色彩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三苏祠风貌协调区建设标准】三苏祠风貌协调区内规划的新建建筑物,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传统建筑样式或者与传统相协调的其他形式,色彩应当与文物建筑色彩相协调,建筑应当控制在四层以及以下,屋脊高度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15米。
第四章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管理机构和看护人、使用人、承租人职责】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的具体实施;
(二)保护遗址遗迹安全和环境风貌,防治水蚀、风化、地震等灾害对遗址遗迹的损坏;
(三)进行日常保养、维护,监测文物本体以及周边自然环境;
(四)征集、收藏、展示文物和有关资料,开展学术研究和科普宣传教育,建立遗址遗迹信息数据库,向社会提供遗址遗迹信息展示服务;
(五)巡视检查遗址遗迹,及时发现、制止破坏遗址遗迹及其环境风貌的行为;
(六)保持遗址遗迹原状,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遗址遗迹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七)配合有关部门对遗址遗迹进行日常检查、宣传教育、保护利用;
(八)配合遗址遗迹的考古发掘;
(九)其他与遗址遗迹保护有关的工作。
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行使与遗址遗迹保护有关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可以聘请文物看护人对遗址遗迹进行看护。文物看护人或者三苏遗址遗迹的其他使用人、承租人,应当与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签订保护责任书,负责保养、维修、巡视检查和安全防范等工作,并接受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四条【保护范围禁止行为】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本体上刻划、涂污、张贴广告、攀爬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毁坏文物;
(二)垦荒、放养动物;
(三)擅自砍伐林木、破坏植被;
(四)存储、经营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有放射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五)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七)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毁或者破坏三苏遗址遗迹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基础设施和交通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内水、电、气、道路交通、停车场所、通信、环境卫生、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内根据道路、交通流量、遗址遗迹文物安全、周边环境风貌等具体情况,可以设置特定路段,对机动车以及非机动车采取禁止通行、限制通行等措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三苏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安全事态处理】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日常监测巡视制度,发现有可能危及三苏遗址遗迹安全的,应当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向市、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苏遗址遗迹看护人、使用人、承租人发现三苏遗址遗迹有损毁危险的,应当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报告。
三苏遗址遗迹所在地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破坏和损毁三苏遗址遗迹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收到危及、破坏和损毁三苏遗址遗迹的有关报告、投诉和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三苏遗址遗迹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五章 利用与发展
第二十八条【公众开放】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的三苏遗址遗迹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二十九条【城乡规划】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三苏遗址遗迹所在地县城乡规划建设应当体现三苏文化特色。相关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前应当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十条【经营管理】在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或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规划,遵守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并与三苏遗址遗迹的历史风貌、自然环境和建筑风格相协调。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三苏祠保护区域内的经营业态,发布鼓励和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合理安排市场布局,重点发展具有三苏文化特色的产业。
第三十一条【旅游开发】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合理利用三苏遗址遗迹资源发展旅游业。
三苏遗址遗迹的旅游开发,应当整体统筹遗址遗迹旅游规划,发掘遗址遗迹的三苏文化内涵和价值,突出三苏文化特色,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涉及三苏遗址遗迹的旅游项目前,应当事先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知识产权】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维护三苏历史、文化和遗址遗迹的真实性,对歪曲三苏历史、文化价值和遗址遗迹认定的行为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三苏遗址遗迹的知识产权保护,及时注册有关商标,并针对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时依法采取维权行动。
第三十三条【学术研究及文化活动】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三苏遗址遗迹资源传承弘扬三苏文化,鼓励开展三苏文化学术研究、文艺作品创作,举办三苏文化有关活动和开发三苏文化有关文博创意产品。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以三苏文化为主要内容的文化节庆活动。
第三十四条【影视及群众性活动管理】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三苏遗址遗迹和馆藏文物的,或者在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制定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接受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文物利用】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三苏有关文物的征集、收藏。鼓励具备条件的三苏遗址遗迹依法设立博物馆和纪念设施。
三苏遗址遗迹所属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和建立文物数字化展示系统、数据库共享平台等方式,展示和宣传三苏文化。
对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内发掘出土的文物,三苏遗址遗迹所属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指定收藏。
第三十六条 【交流合作】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三苏文化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眉山市行政区域外的三苏遗址遗迹所在地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教育实践活动】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学校加强对三苏文化的教学研究。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三苏遗址遗迹教育基地,组织开展三苏文化教育、廉政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有关教育实践、参观学习活动提供支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其法律责任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损坏保护标识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由区县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由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保护范围禁止行为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造成损害尚不严重的,由区县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由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由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的,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六项的,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的,由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管理机构人员违法责任】有关行政机关、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关于《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2018年12月27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城环资委主任委员 刘继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2月19日,市人大城环资委召开全体会议,对《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就条例草案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条例草案制定的必要性
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基础,对于维护群众财产权利、实现物业使用价值、改善生活环境、和谐人际关系、提升城市品位、维护社区秩序和促进城市治理、建设文明城市等,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在我市“双创”的关键时期,规范有序的物业管理,将会对我们的创建工作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物业管理,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市民对美好生活环境的要求的越来越高,物业管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纠纷日渐增多,行业发展亟需进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对物业管理的规定面向全国全省,相对宏观原则,本地操作性不强,不能完全满足我市物业管理的实际需要。如《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针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各类监管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权限、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等都不够明确和细化。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操作性更强的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也十分迫切。
二、条例草案制定的可行性
一是条例内容基本可行。条例草案在遵循与上位法不抵触原则的基础上,将上位法较为原则、宏观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将实践工作经验和制度设计用立法的形式进行了固化,同时吸收了人大代表、各界群众对加强物业管理的意见建议,内容基本切合实际,有效解决了物业管理中的一些难点问题;条例草案结构完整、逻辑关系基本清晰;用语比较规范、语言表达总体准确、简练。二是有现行法规和管理经验作立法基础。自《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我市先后出台了《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眉山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多个配套文件,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具有地方特色的物业管理政策体系,为出台《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奠定了基础。三是法律实施的社会环境较好。近年来,我市广大业主法律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改善居住环境的群众觉悟和愿望越来越高,广大群众不断呼吁加快物业管理法制化建设步伐,法律贯彻实施的社会环境较好。四是有参考借鉴。省内泸州市、自贡市等,相继制定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兄弟市州的先行先试和实施参照,为我市的立法工作提供了可供学习借鉴的先例。鉴于上述,制定一部体现眉山特点的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推动全市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是可行、可操作的。
三、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
审议过程中,组成人员结合前期征求意见,还提出:应进一步增强条例草案的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部门、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等的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法条表述等39条修改建议,请在后续修改中研究完善。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已经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一次审议。按照《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自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眉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市政大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620020),并在信封上注明“《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msrdfgw@sina.cn。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
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政策引导】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推进绿色和智慧小区建设。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物业管理专门机构,配备物业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具体指导和监督工作。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环境保护、城管执法、城乡规划、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协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
第六条【业主】依法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七条【业主权利】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实施共同管理;
(二)对共同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对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四)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物业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六)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业主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四)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五)按照规定和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禁止性事项】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大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担任楼栋长、业主代表、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换届选举小组成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具备履职能力的;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具备履职能力的;
(四)未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且未改正的;
(五)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侵占绿地、违法建设、占用公共设施设备及公共空间、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物业不当使用行为且未改正的;
(六)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七)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的;
(八)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履行业主义务的。
已担任前款规定职务的业主,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其资格自行终止;有前款其他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终止其资格。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职责】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罢免、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实施;
(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制定、修改共有部分管理、使用或经营等方面的规程;
(八)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或管理和使用,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
(九)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做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不一致的决定;
(十)决定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五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投票人数及专有面积】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实行一人一票,业主人数按建筑物专有部分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或者同一业主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专有部分面积,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第十三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首次竣工验收备案七日前,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缴存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账户,按实结算。
本条例施行前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已竣工验收备案,但尚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成立业主大会资料时按照前款规定缴存筹备经费。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的申请】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具备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并同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责令建设单位在三十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筹备组的成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筹备组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对成员名单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妥善解决的,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第十六条【筹备事项】筹备组负责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确认业主名单、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三)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工作规则草案,提出候选人名单;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业主姓名、房号及建筑面积、联系方式);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已经注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关资料,相关职能部门、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协助提供。
第十八条【楼栋长】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按幢、单元等为单位推选楼栋长或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接受业主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业主大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楼栋长、业主代表的产生程序、资格条件、职责范围、工作规范等事项。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业主大会表决形式可以采取现场投票、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短信、微信、电子邮件、APP平台等电子投票方式,表决形式应当真实反映业主意愿,具有可追溯性。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业主决策信息平台,供业主、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使用。
业主的表决情况及统计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七日;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的全部资料应当保存五年以上,业主可以查询、复制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分期选举】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的,先期开发部分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为后期开发的物业预留成员名额,但增补后业主委员会委员成员总人数不得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最高人数。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筹备组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任职条件、终止成员资格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置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的,候补委员按得票数量依次递补,递补后应当将人员变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候补委员的名额、选举产生规则、递补方式和职务终止规则等事项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鼓励专业人员进入业主委员会】鼓励具有业主身份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委员、网格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律师,建筑设计、工程施工等专业人员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资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变更备案。业主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证明,可以向相关单位申请刻制印章、设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议事程序】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并签字认可。业主委员会不得决定超过本届任期范围的相关事项。业主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并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七日。
第二十五条【业委会公布事项】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一)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和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物业服务费用交纳情况等;
(五)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事项应当持续公示,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事项,应当每半年公示一次。
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示、更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公布。
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业主委员会及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擅自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擅自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侵占业主公共收益及其他财产;
(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和共有部位用途的;
(七)擅自披露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信息;
(八)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与其履行职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九)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投诉、举报人;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越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影响社区安定及公共秩序,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期满换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九十日前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换届选举工作方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成立换届选举筹备组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就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共同管理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但发生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事项除外。
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完成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收回。涉嫌侵占业主共有财产、拒不移交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财物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八条【委员津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的筹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保密条款】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
第三十条【第三方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专业机构,从事协助业主大会成立、查验物业项目、测算物业服务费用、审计业主共有资金、评估物业服务质量等活动。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物业区域的划分】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已经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区,且其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但影响消防安全的不得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建设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以图文形式将下列内容向买受人明示,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二)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名称;
(三)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车位、车库数量、位置和权属;
(四)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标准;
(五)规划的公共绿地的位置和面积;
(六)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七)地下室、底层架空层面积及其权属;
(八)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公厕等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用房】新建住宅区域应当按规定配建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应当设置在第一期。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应当具备通水、通电、通信、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配置独立、合格的水、电等计量装置。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不得分割、转让、抵押、出租。
第三十三条【物业招投标】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招投标评标专家库,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招投标平台,建设单位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三个月内通过物业服务招投标平台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或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或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物业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在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三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临时管理规约】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向商品房买受人予以明示。商品房买受人应当对接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进行书面承诺。
第三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采用指导价,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使用价格标准。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向物业买受人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已作出物业服务费减免承诺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完成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邀请业主代表、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以及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承接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因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三十七条【前期物业服务的延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物业服务区域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提供物业服务至业主大会作出小区自治决定或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三十八条【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将选聘方案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大会可以通过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合同附件应当包含中标物业服务企业投标方案、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内容。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肢解、分割物业管理区域分别进行招投标。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续聘与解聘】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依据合同约定期限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或者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后决定不再为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期限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履行通知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业主大会没有作出小区自治、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小区自治、续聘决定或者另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四十条【物业项目退出】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退出手续,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
(二)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
(四)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费用;
(五)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资料;
(六)利用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相关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退出交接手续的,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退出。
第四十一条【应急企业库】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物业服务企业预选库。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时未成立业主大会或未能及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经征求业主意见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应急物业服务企业预选库中随机选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应急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参照原物业服务合同执行,合同期至业主大会作出小区自治决定或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账户缴存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退出、终止物业服务后的临时接管以及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资金。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物业共有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共有部位的绿化、环境卫生的养护和管理;
(三)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装饰装修行为的管理;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五)对物业使用中的禁止行为进行告知、劝阻、报告,并协助处理;
(六)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的保管;
(七)其他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信息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客服及工程维修联系电话、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合同、维修保养单位的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五)物业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使用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答复。
第四十五条【专项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聘请专业服务单位承担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秩序维护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与快递企业开展商业活动,提供快递签收、代验货、快递代发等增值服务,服务报酬等权利义务由物业服务企业和快递企业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费的划分】未出售或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业主交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交费义务。
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或者公共分摊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录入业主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第四十八条【物业安全防范】物业安全防范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强化日常巡逻防范和监管,制订消防、电梯、防汛、地质灾害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案件或者其他紧急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辖区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四十九条【电梯安全管理】受委托管理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按期申报电梯定期检验,经常性开展电梯安全使用知识宣传。应当足额预算电梯安全管理费用,专项用于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和安全宣传。
第五十条【物业服务企业禁止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或降低物业服务标准;
(三)擅自利用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四)擅自设置或者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
(五)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共有物业用途;
(六)擅自实施停水、停电、停气;
(七)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八)将全部物业服务业务整体转让;
(九)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业主共有财产及收益;
(十)泄露业主信息,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十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办理查验移交手续;
(十二)物业服务合同未依法终止而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等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经依法作出处理后,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可以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对失信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予以限制。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监管,监管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失信处罚制度】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失信处罚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两年内不得参与本市范围内物业服务招投标,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二条【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物业使用与维护的禁止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房屋装饰装修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行为;
(三)侵占、损坏楼道、公共绿地等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行为;
(四)擅自改变房屋、绿地使用性质等行为;
(五)随意堆放、倾倒垃圾、杂物等行为;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异味物质等;
(七)占用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等行为;
(八)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或产生振动,影响居民生活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停车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设置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新划定车位,用于业主停车。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库出租(售)的,应当在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拟出租(售)车位、车库的数量、相关证明文件和出租(售)价格及承租(购买)人条件等。
公安、消防、救护、环卫、邮政等执行公务、开展便民活动车辆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不得收费。
第五十五条【公共收益管理】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划定车位、设置广告等方式进行经营的,其获得的收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约定报酬比例和标准。
第五十六条【停车保管】车库、车位使用人对停放的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库、车位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约定保管费用。
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维修责任的延续】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维修责任,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三方监管协议,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将与施工单位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缴存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账户。
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中列支维修费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足的,由建设单位补足。
第五十九条【装修管理】对立案查处和正在实施违法建设、违规装修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书面通知专业经营企业,依法不得为其提供相关的专业经营服务。
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附有违法建设的房屋,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限制办理变更、转移、抵押登记。违法建设情形消除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解除限制。
第六十条【专业设施管理责任】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入户端口以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六十一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规定】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业主所有、统一交存、专户存储、按户核算、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六十二条【物业专项维修金的应急使用】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均可以凭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维修工程实施方案,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同时报告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消防、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故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公共护栏(围)破损严重的;
(六)因自然灾害对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造成其他损害,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七)其它需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维修资金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十三条【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县(区)人民政府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老旧住宅小区,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并将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
提倡旧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区改造整治完成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方式。
改造后仍不具备引入专业物业服务条件的,在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实行自治。
第六十四条【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置小区物业管理体制,制定物业管理扶持政策,强化对安置小区业主的教育引导,培养物业服务消费意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已有法律约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法律责任】业主委员会及委员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出罢免全体或个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有关事项或者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委员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诉。
第六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并录入企业信用档案:
(一)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逾期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承接查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公开和及时更新物业服务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专业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专业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维修、养护、更新等义务及承担相关费用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并录入企业信用档案:
(一)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缴存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缴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处欠缴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配置或者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2018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
完成情况的报告
2018年12月27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眉山市环保局局长 周代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8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帮助和关心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为重点,以迎接中央、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为抓手,凝心聚力,主动作为,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8年工作推进情况
(一)主要环境指标完成情况。
1.水环境质量大幅改善。2018年,岷江干流眉山出境断面水质由2017年Ⅳ类改善为Ⅲ类,与2017年同期相比,化学需氧量下降33.1%、总磷下降20%;青衣江水质保持Ⅱ类,黑龙滩水质保持Ⅲ类。根据市环境保护局监测数据,纳入国、省考核的8个断面水质圆满完成省定目标任务,优良水体比例为50%(省定目标为12.5%),劣V类水体控制比例为25%(省定目标为37.5%)。重点小流域水质大幅改善,其中,思蒙河、金牛河水质由2017年劣V类改善为Ⅳ类,毛河由2017年劣V类改善为V类。醴泉河主要污染物同比均大幅下降,化学需氧量下降22.4%,氨氮下降50.3%,总磷下降41.1%,从7月起消除劣V类。
2.大气环境质量持续好转。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主要考核指标PM10平均浓度69.6微克每立方米,同比基准年2015年下降27.2%,改善幅度居全省第三,PM10年均浓度首次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PM2.5平均浓度39.7微克每立方米,同比基准年2015年下降38.8%,改善幅度居全省第一;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78.1%,同比基准年2015年上升15个百分点,改善幅度居全省第二,均超额完成阶段省定、市定目标任务。获得省上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资金1318万元。
3.土壤污染防治有序推进。2018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92.65%,超目标任务4.65个百分点;全市农用化肥同比下降10.98%,超目标任务8.98个百分点;农药同比下降3.49%,超目标任务2.49个百分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7.78%,超目标任务12.78个百分点。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均得到规范处置或综合利用。
4.总量减排指标全面完成。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四项指标预计实现减排7.90%、8.02%、34.28%和13.49%,均超额完成省定目标(省定目标分别为2.24%、4.94%、15%、6.92%)。
(二)主要工作举措。
1.党政合力,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时刻保持政治定力,扎实抓好环境保护工作落实。一是坚持高位组织推动。出台《关于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设繁荣富裕美好眉山的决定》,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来谋划。成立以市委书记和市长为双组长的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机制。2018年,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先后24次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8次召开专题会研究环保问题整改。二是坚持领导挂帅出征。中央环保督察以来,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领导批示环境保护和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35次,现场调研10次,牵头召开动员会和推进会12次。各级领导认真履行环保职责,深入一线抓落实,有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三是坚持加大保障力度。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前三季度全市各级财政环保投入达13.57亿元,较2017年全年增加49.12%。在全省率先启动长江经济带战略环评“三线一单”编制,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从源头上控制“两高一资”项目落户,受到生态环境部充分肯定。修订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办法,完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权重由2017年的12.5%上升至16.7%。在干部考核任用中,优先书面征求环保部门意见,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真正发挥目标考核指挥棒作用。
2.全力以赴,高质量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迎督工作。此次“回头看”期间,督察组累计交办我市信访件71件,比2017年减少222件,同比降低75.8%,降低率居全省前列。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得到了督察组黄龙云组长、张迅局长、付永全处长和生态环境厅于会文厅长的充分肯定。一是重心前移,以解决突出环保问题为立足点。“回头看”期间,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先后召开会议推动迎督工作,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先后7次召开工作组会议,对迎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安排。同时,全市紧紧围绕重点小流域综合治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重点环保问题,坚持前端治理、重心前移,以实实在在的环境质量提升赢得了督察组和广大干部群众的信任和认可。二是突出重点,以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为着力点。2017年以来,全市上下以中央环保督察交办的293件信访件整改为契机,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及时受理并认真整改“12345”和“12369”涉及环境保护的信访投诉,一大批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得到了解决,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三是科学研判,以争取群众理解为切入点。对部分潜在环保信访问题特别是重复信访问题,提前做好研判,积极采取措施争取群众理解。四是加强协作,以推动区域联防联控为落脚点。采取上下游联防联控联治的方式,市政府主动邀请内江市、自贡市的市、县相关负责同志到仁寿县越溪河流域查验治理成效,取得了周边区域干部群众对我市整改工作的理解和认可。同时,按照“领导包案,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原则,对“回头看”期间交办我市的71件信访件所反映的问题,细化分解,并逐一交办。各级各部门密切配合,联防联控,边督边改,形成齐抓共管的大环保工作格局,取得了良好成效。
3.标本兼治,全力抓好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坚持党政合力抓整改,市委、市政府制发了《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对各项整改任务均明确了市级牵头责任领导、销号牵头单位、整改时限、整改目标以及整改措施。建立并实施领导包案、定期督导、问责追究等工作机制,9位市级领导对中央环保督察涉及的39个问题,实行全覆盖包案并全过程督导。定期督查整改情况,专题通报督查结果,对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同时,对所有督察反馈问题实行台账式、清单式管理;对已完成整改的反馈问题,不定期开展“回头看”,确保不反弹。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我市39项整改任务均达到整改时序进度要求,其中23项已完成整改任务;反馈我市的293件来电来信举报投诉,已完成整改281件,整改完成率95.9%,其余正在按整改方案时序推进整改。省环保督察发现并移交的282个问题中,已完成整改271个,整改完成率为96.1%,其余正在按整改方案时序推进整改。省环保督察“回头看”现场移交的138个问题,已完成整改115个,整改完成率为83.3%,其余正在按整改方案时序推进整改。
4.防治结合,推进“河长、湖长”治水。以全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为抓手,深入推进重点小流域综合治理,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努力打造“眉山清”。一是深入推进小流域治理。全市建立健全“双长三总”领导机制,推进“一河一图一表一策”工作机制,完善“两员一警”巡查机制。深入开展“清河、护岸、净水、保水”四项行动,全年共投入资金6.7亿元,出动人员28万人次,清运河面漂浮物、河底淤泥等污染物185万多吨,清除侵占河道种植2713余亩。二是深入推进污水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强力推进全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流域污染治理的通知》,全市拟投入53.31亿元,新建污水处理设施154座,提标改造51座。2018年,全市新建及改建污水处理厂(站)205座已全部启动实施,其中: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完工88座,在建62座,开展前期工作4座;提标升级改造完工13座,在建10座,开展前期工作28座。全市累计完成新建及改造污水管网约400公里,累计完成全域污水治理投入约15亿元。三是大力开展流域生态补偿修复。针对水质未达标的醴泉河、思蒙河、毛河、球溪河、越溪河、金牛河等,开展生态绿地、景观节点打造,通过湿地的自然净化改善水质。2018年,已在多条流域打造湿地绿化工程30多个节点,节点绿化面积1486亩;河岸绿化166公里,绿化面积3969亩;共栽植垂柳、桂花、竹、香樟等植物40多万株。严格执行岷江干流彭山段、东坡段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和生态补偿,每月对岷江干流东坡段、彭山段进行资金扣缴及通报。四是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定出台《眉山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眉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划定、撤销、调整等相关工作。全面清理了5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68个乡镇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入河排污口。目前,全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已全部取缔。
5.联防联控,推进“点长”治气。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点长”治气机制,千方百计压实辖区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责任,推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共享共治,打造“眉山蓝”。一是坚持规划引领。印发《眉山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科学分析我市大气污染源构成,我市大气主要污染因子PM2.5污染源外来源占41%,本地源占59%(其中机动车占23%、燃煤占22%、扬尘占13%、工艺过程占16%、餐饮占9%、生物质焚烧占4%、有机溶剂使用占3%、其他占10%)。二是全面安排部署。根据源解析、源清单结果,结合实际印发《眉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2018—2020年)》等,分析当前形势,明确工作目标,全面安排部署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三是依法排查整治。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共排查清理1611家企业,2018年,整治完成率达到87.4%。开展工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对150家重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进行专项治理。对燃煤锅炉实施排查清理和淘汰工作,目前全市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已全面清零。四是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禁止过境货车、黄标车入城行驶。加强机动车环检机构管理,对4家机动车环检机构不规范检测车辆行为进行约谈。对1420辆重型柴油车的尾气排放开展抽检,对不合格车辆依法进行处罚。五是抓好秸秆禁烧。印发《关于打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攻坚战的通知》,明确禁烧重点巡查时限和全域实施禁烧。丹棱县试点天眼监控秸秆焚烧行为,基本实现“不见火光、不见烟雾、不见黑斑”的管控目标。
6.全面排查,推进“田长”治土。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排查,摸清家底,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打造“眉山绿”。一是摸清土壤污染现状。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在全市划定详查单元86个,核实农用地详查点位835个,集中开展样品采集工作。二是强化重点风险源监管。组织区县、园区与全市2018年度13家省控、53家市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三是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按照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的堆存场开展全面整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切实强化源头审批管控,督促危险废物处置与产生单位开展责任制建设,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等工作。
7.严格执法,切实保障环境安全。按照源头严控、过程严管、违法严惩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的环境风险排查和管控,全面开展“双随机”工作,抽查企业287户,对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全市行政处罚立案件数331件,罚没款1990余万元。受理各类环保举报投诉1235起,均按时办结,群众满意率96%。
2018年,我市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通过中央、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和我们自查,也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水环境质量还需进一步提升。按照省上考核要求,2019年我市国省考断面劣V类水体比例必须控制在12.5%内(即8个考核断面中只允许有一个劣V类水体断面),达标任务艰巨,水环境质量仍需进一步提升。二是大气环境质量还需进一步改善。虽然大气污染防治完成了省定目标,但优良天数比率仍然偏低,冬季雾霾、夏季臭氧问题依然突出。三是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部分工业园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缓慢,需加大推进力度。部分乡镇污水处理厂还存在管网不配套、运维力量和经费投入不足、经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二、2019年主要工作打算
2019年,全市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市四届三次党代会要求,紧紧围绕市委治眉兴眉“135”总体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为重点,全面加强生态建设、治污减排、执法监管、垂管改革等各项工作,努力实现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一)主要环境指标。
纳入国、省考核的8个断面中,优良水体比例达到37.5%,劣V类水体控制比例为12.5%,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率达到100%。PM2.5浓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秸秆综合利用率、化肥农药使用量完成省定目标,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完成市定目标,大宗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利用)率达98%以上,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主要工作举措。
1.突出重点,推进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突出中央、省环境保护督察和“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分层级分类别逐一梳理,列出详细清单,履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能,重点抓好小流域污染治理,乡镇、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散乱污”企业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自然保护区整治等方面问题整改。
2.综合施策,推进水污染防治。深入推进河长制,重拳治水,加快推进醴泉河、毛河、球溪河等重点小流域治理。大力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巡查和监测力度,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3.联防联控,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深入推进点长制,铁腕治霾,在能源结构优化、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城市扬尘管控、机动车污染防治、农业大气污染防控、秋冬季大气污染强化防控、城市扬尘精细化管控等八个方面发力,加大整治力度。
4.深度治理,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深入推进田长制,科学治土,加强土壤保护,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实施土壤分类管理和保护。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监管,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置。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与处置,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监管, 切实提高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附件:1. 2018年空气质量达标情况表
2. 2018年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表
3. 名词术语解释
附件1
2018年空气质量达标情况表
单位:ug/m3(CO单位mg/m3)
年度 |
PM10(可吸入颗粒物) |
达标情况 |
PM2.5(细颗粒物) |
达标情况 |
SO2(二氧化硫) |
达标情况 |
NO2(二氧化氮) |
达标情况 |
O3(臭氧) |
达标情况 |
CO(一氧化碳) |
达标情况 |
2017年 |
80.2 |
未达标 |
49.3 |
未达标 |
13.0 |
达标 |
42.2 |
未达标 |
161.2 |
未达标 |
1.1 |
达标 |
2018年 |
69.5 |
达标 |
39.7 |
未达标 |
10.7 |
达标 |
38.1 |
未达标 |
169 |
未达标 |
1.2 |
达标 |
同比 |
-13.34% |
/ |
-19.47% |
/ |
-17.69% |
/ |
-9.72% |
/ |
4.84% |
/ |
9.09% |
/ |
备注 |
备注:以上数据均为实际监测数据,未扣除沙尘天气影响。 |
|||||||||||
附件2
2018年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表
(单位:mg/L)
考核断面 |
年度 |
水质 类别 |
高锰酸盐指数 |
氨氮 |
总磷 |
|||
达阶段性 目标情况 |
达阶段性 目标情况 |
达阶段性 目标情况 |
||||||
彭山 岷江大桥 |
2017年 |
Ⅳ |
2.7 |
/ |
0.392 |
/ |
0.213 |
/ |
2018年 |
Ⅲ |
2.8 |
是 |
0.546 |
是 |
0.159 |
是 |
|
同比 |
上升2.54% |
上升39.38% |
下降25.61% |
|||||
岷江 悦来渡口 |
2017年 |
Ⅳ |
2.7 |
/ |
0.370 |
/ |
0.221 |
/ |
2018年 |
Ⅲ |
2.9 |
是 |
0.380 |
是 |
0.177 |
是 |
|
同比 |
上升8.0% |
上升2.9% |
下降20.0% |
|||||
青衣江 木城镇 |
2017年 |
Ⅱ |
1.5 |
/ |
0.089 |
/ |
0.069 |
/ |
2018年 |
Ⅱ |
1.8 |
是 |
0.135 |
是 |
0.054 |
是 |
|
同比 |
16.3% |
51.6% |
-21.9% |
|||||
思蒙 河口 |
2017年 |
劣Ⅴ |
5.6 |
/ |
0.338 |
/ |
0.534 |
/ |
2018年 |
Ⅳ |
5.4 |
是 |
0.437 |
是 |
0.274 |
是 |
|
同比 |
-3.0% |
29.3% |
-48.7% |
|||||
醴泉 河口 |
2017年 |
劣Ⅴ |
7.7 |
/ |
2.5 |
/ |
0.842 |
/ |
2018年 |
劣Ⅴ |
6.0 |
是 |
1.22 |
是 |
0.496 |
是 |
|
同比 |
-21.1% |
-50.3% |
-41.1% |
|||||
毛河 桥江桥 |
2017年 |
劣Ⅴ |
4.4 |
/ |
0.731 |
/ |
0.403 |
/ |
2018年 |
Ⅴ |
4.3 |
是 |
0.645 |
是 |
0.356 |
是 |
|
同比 |
-3.9% |
-11.7% |
-11.6% |
|||||
越溪河 黄龙桥 |
2017年 |
Ⅳ |
6.7 |
/ |
0.800 |
/ |
0.209 |
/ |
2018年 |
Ⅲ |
4.9 |
是 |
0.777 |
是 |
0.134 |
是 |
|
同比 |
-26.2% |
-2.9% |
-35.7% |
|||||
球溪河 发轮河口 |
2017年 |
劣Ⅴ |
5.5 |
/ |
0.503 |
/ |
0.466 |
/ |
2018年 |
劣Ⅴ |
5.7 |
是 |
0.670 |
是 |
0.422 |
否 |
|
同比 |
4.1% |
33.2% |
-9.3% |
|||||
附件3
名词术语解释
1. “三大战役”:2016年初,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划提出,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2. PM2.5: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也称为可入肺颗粒物。PM2.5粒径小,富含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停留时间长、输送距离远。
3. PM10:是空气动力学直径小于或等于10微米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或飘尘。PM10在环境空气中持续的时间很长,对人体健康和大气能见度有很大影响。
4. 二氧化硫(SO2):又称亚硫酸酐,是最常见的硫氧化物,硫酸原料气的主要成分。SO2是无色气体,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是大气主要污染物之一。煤和石油燃烧时会生成二氧化硫。
5. 氮氧化物(NOx):指的是只由氮、氧两种元素组成的化合物。作为空气污染物的氮氧化物(NOx)常指NO和NO2。NOx既是形成酸雨的主要物质之一,也是形成大气中光化学烟雾的重要物质和消耗臭氧的一个重要因子。
6. 臭氧(O3):是地球大气中一种微量气体,在常温常压下,稳定性极差,在常温下可自行分解为氧气。臭氧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吸入过量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
7. 一氧化碳(CO):是煤、石油等含碳物质不完全燃烧的产物,是一种无色、无臭、无刺激性的有毒气体,在空气中不易与其他物质产生化学反应,可在大气中停留2—3年之久。
8. 化学需氧量(COD):在一定严格的条件下,水中各种有机物质与外加的强氧化剂作用时所消耗的氧化剂量,结果用氧的mg/L数来表示。一般情况下,化学需氧量可以用来代表废水中有机物质的总量。
9. 氨氮:是指水中以游离氨(NH3)和铵离子(NH4+)形式存在的氮。
10. 总磷:在天然水和废水中,磷几乎都以各种磷酸盐的形式存在,分为正磷酸盐、缩合磷酸盐和有机结合的磷酸盐。总磷是水样经消解后将各种形态的磷转变成正磷酸盐后测定的结果。
11. 黄标车:是新车定型时排放水平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的统称。
12.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资),以及法律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资)。
13.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关于2018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
完成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8年12月27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8年12月17-18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对2018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市人大城环资委全体成员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参加。调研组深入东坡区、仁寿县小流域、城镇、重点项目、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实地查看环境状况、重点污染源整治及环保设施、设备建设与运营情况,收集、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听取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汇报,收集意见和建议。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彭山区、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分别在辖区内同步开展环境保护工作调研并报送书面调研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成效明显
2018年,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强力推进污染防治工作,水环境质量和空气质量改善明显,整体环境质量稳中向好。
(一)“大环保”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一是全市上下空前重视环保。建立健全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部署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机制,市、区县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及时研究、部署、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市政府出台《关于2018年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对全市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出台《关于强力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营造美丽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等5项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环保体制改革方案,健全完善了29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中央环保督察以来,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环境保护和督察整改工作35次,现场调研10次,牵头召开动员会和推进会12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二是进一步压实环保责任。将各级班子和干部履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专项内容,作为年度考核、班子运行分析评价、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进一步修订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办法,完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权重由2017年的12.5%上升至16.7%。在干部考核任用中,优先书面征求环保部门意见,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真正发挥目标考核的指挥棒作用。三是进一步加大环保投入。2018年前三季度全市各级财政环保投入达13.57亿元,较2017年全年增加49.12%,实现环保投入大幅增长。流域治理争取到国家支持项目10余个,到位资金超过1亿元。全域污水治理争取一般债券资金5390万元,省级以上补助资金超过5000万元。
(二)全市环境质量得到较大改善。
1.“蓝天保卫战”取得阶段性胜利。坚持防治结合,推进“点长”治气,在产业准入、能源结构、扬尘管控、机动车污染防治、秸秆禁烧五方面齐发力,努力打造“眉山蓝”。我市是全省首个通过人大决定的方式明确淘汰全市区域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并且不得新建任何燃煤锅炉项目的市州。目前,我市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已全面清零,燃煤锅炉的比例已从80%以上下降至10%以下,能源结构大幅优化。1-11月,环境空气质量主要考核指标PM10平均浓度66.2ug/m3,同比基准年2015年下降29.3%,改善幅度位居全省第三,PM10年均浓度有望首次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PM2.5平均浓度38.3ug/m3,同比基准年2015年下降39.4%,改善幅度位居全省第一;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79%,同比基准年2015年上升15.1%,改善幅度位居全省第二。均超额完成阶段省定、市定目标任务,获得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资金1318万元。
2.全市水环境治理取得重大进展。坚持全民动员,依托“河(湖)长”治水,以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防治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要抓手,真抓实干,全市水环境治理取得重大进展。1-11月,岷江干流眉山出境断面水质由去年Ⅳ类改善为Ⅲ类;青衣江水质保持Ⅱ类;黑龙滩水质保持Ⅲ类。纳入国、省考核的8个断面中,优良水体比例为50.0%(省定目标为12.5%),劣V类水体控制比例为25.0%(省定目标为37.5%)。越溪河由去年Ⅳ类提升为Ⅲ类,思蒙河水质由去年劣V类提升为Ⅳ类,毛河由去年劣V类提升为V类,水质大幅改善。醴泉河、球溪河虽仍为劣V类,但与去年相比,主要污染物均有大幅下降。
3.土壤污染防治拉开帷幕。对全市102家重点单位土壤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86个详查单元、835个农用地详查点位进行核查,对全市223家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情况开展详查,拉开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帷幕。秸秆综合利用、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畜禽粪污处理与综合利用等工作也取得较大进展。1-11月,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92.65%,超过目标任务4.65个百分点;全市农用化肥同比下降10.52%,超过目标任务8.52个百分点;农用农药同比下降3.75%,超过目标任务2.75个百分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7.78%,超过目标任务12.78个百分点。
(三)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取得较好成效。坚持问题导向,对中央、省环保督察发现的问题,实行台账制、清单制、领导包案制,痛下决心、彻底整改。截至11月30日,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我市39项整改任务中,已有21项完成整改,完成率53.8%,完成率位居全省前列。中央环保督察期间293件来电来信举报投诉,已完成整改273件,整改完成率93.2%。省环保督察发现并移交的282个问题中,已完成整改263个,整改完成率93.3%。省环保督察“回头看”现场移交的138个问题,已完成整改114个,整改完成率82.6%。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期间,信访举报仅71件,下降幅度全省第二,目前已全部办结;全市无重大新问题发现、无大的追责问责、无通报曝光。新华社《内部参考》刊发“四川眉山‘三个坚持’推进确保环保问题整改”,全面报道眉山环保问题整改的做法经验;“污水处理厂+生态湿地模式”等被中央和省级主流媒体刊发。
(四)监管执法得到强化。按照源头严控、过程严管、违法严惩的工作要求,创新举措,切实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完成市、县、乡、村四级网络化环境监管体系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全域的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将环境监管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加大了环境监管的执法力度。全市扎实推进“两法衔接”,建立健全联动联席会议、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突出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联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据不完全统计,全市行政处罚立案331件,罚没款1990余万元;受理各类环保举报投诉1235起,均按时办结,群众满意率达到96%。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环境质量不容乐观。一是空气环境质量仍不理想。由于我市空气污染物自身排放总量较大,加之地理、气候原因和输入性影响,空气质量仍然不理想。2018年1-11月,PM2.5仍然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优良率虽大幅提升但在全省排位仍靠后,氮氧化物、臭氧浓度等指标出现一定程度恶化。二是水环境质量改善困难。2018年1-11月,醴泉河、球溪河水质仍为劣Ⅴ类,要实现2020年全市国、省考核断面全面消除劣Ⅴ类,任务十分艰巨。三是土壤污染治理仍然滞后,防治工作仍处于调查摸底阶段。
(二)水环境治理任重道远。全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基础设施欠账较多。2018年,全市新建污水厂(站)154座,目前仅建成49座,101座正在建设,且部分项目不仅进度迟缓,更有环保督察后拖延之虑。全市需提标升级改造污水厂(站)51座,目前完成改造9座,19座正在建设。同时,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能力和效果也不理想。部分园区和乡镇,虽然建成了污水处理厂(站),但由于管网铺设不到位、雨污未分流、缺乏技术人员等原因,导致部分污水处理厂(站)无法正常运行。以醴泉河为例,沿河乡镇、园区超过一半尚未建成污水处理厂(站),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站)多数也未投运或运行不正常,为流域水环境治理带来很大困难。城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不够。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还不完善,全市乡镇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仅为75%,居民饮水安全存在较大隐患。已建成的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尚需持续巩固,进一步规范。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有待加强。目前,我市市、县、乡三级农业部门都没有专门机构和人员统筹负责农业环保工作,工作机制还不健全。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我市经济作物发展迅速,种植面积位居全省前列,经济作物亩用化肥农药量是传统粮油作物的两倍,农药化肥减量压力倍增。大部分区县水产养殖污染治理仅处于初级阶段,国家、省、市没有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养殖废水排放标准,监管和执法难度很大。
(三)大气污染治理还有短板。工业布局不合理。主城区西南面金象化工产业园区,东南面泡菜产业园区,西面制药园区,北面天府新区,园区离城较近围城而建,对大气污染防治形成较大制约。全国对产生氮氧化物、臭氧的重点机动车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才刚刚起步,我市亦处于摸索阶段,相关防治工作还没有全面展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未建成绕城道路,大量过境货车入城行驶;城市道路未完全黑化;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仍然较低;城郊、城乡结合部还有部分道路损坏严重、未保洁,路面扬尘较重;大气监测点位较少,不能满足精细化管理和考核的要求。城市大气环境管理较为粗放。主城区尚未实现大气网格化、精细化管理,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餐饮行业规模大小不一,且数量较多,难以统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餐饮油烟污染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治理;施工扬尘问题管控不严,扬尘污染时有反弹。
(四)土壤污染防治还是弱项。目前,土壤污染防治只是启动了调查摸底,相关配套政策尚不完善。土壤污染监测能力不足,严重制约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全市现有环境监测人员158人,仅能基本满足大气、水环境质量的常规监督性监测与执法监测,无力对土壤开展监测。仪器设备也亟需补充和更新换代,大量必测指标监测无法实施,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要求的必测因子45项与其他因子40项,市环境监测站仅取得3项监测资质,远不能为土壤污染防治与监管执法提供保障。
三、建议意见
(一)扎实推进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继续加大整改力度。进一步坚持问题导向,持之以恒推进中央、省环境保护督察和“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工作,对未完成的突出环境问题落实领导包案,倒排工期,挂图作战,一抓到底。继续加大督办力度。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实时跟踪中央、省环保督察和“回头看”反馈问题的整改进度,对顶着不办、拖着不干,作选择、搞变通、打折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没有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及时处理。继续保持追责问责高压态势。严格落实《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贯彻落实中央、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力,工作上推诿扯皮,问题整改不落实,整改进展严重滞后的,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各类问题整改到位不反弹。巩固提升督察成果。要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作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起点,抓住契机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使督察成果制度化、整改落实长效化、严格执法常态化,确保环境问题不反弹,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全面推进河(湖)长制工作,重拳治水。加快推进醴泉河、毛河、思蒙河、金牛河和球溪河等重点小流域治理,对全市部分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提升不明显的流域所在区县开展督促检查。对泡菜行业高盐废水治理开展专项检查和治理,为全市泡菜行业绿色健康发展提供技术和政策支持。加快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继续加快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2019年年底前实现所有乡镇、重点人口聚集区、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以雨污分流、污水管网建设为着力点,力争实现工业园区污水管网覆盖率100%,中心城区污水管网覆盖率90%以上,县城污水管网覆盖率85%以上,乡镇、重点人口聚集区污水管网覆盖率70%以上。加快解决乡镇污水处理厂(站)长效运行问题,探索运行资金保障机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乡镇污水处理厂(站)正常运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饮用水污染隐患,完善水质实时在线监测站建设,定期对各水源地开展取样监测,及时掌握各水源地水质状况,确保群众饮水安全。抓实果菜茶有机肥替代行动试点,大力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不断提高测土配方施肥覆盖面。继续推进监测预报精准化减量、病虫防控绿色化减量、统防统治专业化减量,强化用药科学指导,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强化督促检查和技术指导,严格控制渔业环境影响。
(三)深化大气环境治理。进一步开展污染源解析。结合《眉山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全面摸清我市大气污物来源、现状,进一步提高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针对性。进一步调整产业和能源结构。对燃煤锅炉进行清洁化改造,大力推进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煤改气、煤改电和提标改造。加强对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监管,防止死灰复燃。建立散乱污企业台账,关停、整改一家销号一家,防止散乱污企业反弹。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建成绕城道路,禁止过境车辆入城;在城市出入口设置机动车固定遥感监测设备,加强对入城车辆尾气达标情况监管;加强城市道路的黑化和修补,加大城市机械化清扫范围和频次。全面推行大气环境“网格化”管理和“点长制”治气,特别加强对施工扬尘、道路扬尘、餐饮油烟等重点环境问题的监管和治理。提高大气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按照“先市区、后县城、再农村”的时序和辖区负全责的原则,以村、社区、企业为单元确定颗粒物在线监测点位,建设全市网格化监管平台,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监测、预警、处理、反馈长效机制。
(四)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要立即行动,加强法律宣传贯彻。深入推进“田长制”,科学治土,加强土壤保护。进一步深入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实施土壤分类管理和保护。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监管,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置。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与处置,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监管, 切实提高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加大土壤环境质量常规监督性监测与执法监测的人员、经费投入,提升土壤污染监测防治能力。
(五)强化执法监管。对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对象分类管理,在日常监管、专项执法检查、强化督察等工作中,全面落实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实现环境执法事项随机抽查“全覆盖”。执法中坚持“零容忍”,充分利用按日计罚、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业关闭、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手段,加大惩治力度。试行污染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欢迎公众监督。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对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环境安全隐患集中排查,对排查出的各类环境安全隐患建立清单、台账,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及整改时限,落实“销号制”。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市人民政府2018年全市环境状况
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2018年,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强力推进污染防治,水环境质量和空气质量明显改善,整体环境质量稳中向好。但也还存在环境质量总体不理想,基础设施欠账较多等问题。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扎实开展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持续加强面向广大群众针对性、通俗性的环保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宣传培训。继续推进中央、省环保督察和“回头看”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使督察成果制度化、整改落实长效化、严格执法常态化,确保环境问题不发生反弹,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突出小流域治理。全面推进河(湖)长制工作,重拳治水,加快推进醴泉河、毛河、思蒙河、金牛河和球溪河等重点小流域治理。2019年,纳入国、省考核的8个断面中,优良水体确保达到25%以上,劣V类水体比例控制在12.5%以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率达到100%。
三、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加快推进“点长治气”,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全域”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力量。对燃煤锅炉进行清洁化改造,大力推进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煤改气、煤改电和提标改造;加强对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监管,防止死灰复燃。加大建筑工地扬尘、道路交通扬尘、劣质柴油车治理力度。PM2.5浓度控制在50 ug/m3以内,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2%以上。
四、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深入推进“田长治土”,加强土壤保护。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大宗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利用)率98%以上,化肥、农药使用量持续下降。
五、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尽快补好污水处理厂(站)建设的短板。2019年底前,实现所有乡镇、重点人口聚集区、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完善运行机制,确保长期正常运行。以雨污分流、污水管网建设为着力点,力争实现工业园区污水管网覆盖率100%,中心城区污水管网覆盖率90%以上,县城污水管网覆盖率85%以上,乡镇、重点人口聚集区污水管网覆盖率70%以上。
以上审议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将跟踪监督,办理落实情况将在2019年年底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19年1月3日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2018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2018年12月27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刘友洪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眉山市市本级2018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审查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市本级2018年预算调整方案。会议同意《关于眉山市市本级2018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及市人大财经委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2018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关于眉山市市本级2018年预算调整方案
的审查报告
2018年12月27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廖明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眉山市市本级2018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后,常委会委托四川唯实会计师事务所的预算审查专家对报告进行了审查,常委会预算工委也进行了预先审查,并分别形成审查报告。财经委于12月7日召开全体会议,对上述三个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审查报告,并于12月12日经常委会第46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预算调整的理由
市政府提出对市本级2018年预算进行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理由:一是省财政厅增加转贷市本级置换债券和市本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调增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省级专项补助;二是市财政收回市级部门一般预算存量资金、新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出让收入增加、市本级国有企业利润和股息收入增加;三是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城乡社区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等增加。
二、预算调整的主要情况
市本级四本预算调整的情况是:
(一)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支出预算均为634,232万元。市本级财力收入总计调整为710,725万元,调增76,493万元。其中存量债务置换债券转贷收入增加52,315万元、上级一般转移支付增加983万元、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14,740万元、新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3,377万元、收回存量资金调增5,078万元。支出预算相应调整为710,725万元,调增7649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调增24,178万元,置换债券用于还本支出调增52,315万元。
(二)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市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预算均为354,637万元。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调整为908,464万元,调增553,827万元。其中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调增10,260万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调增438,569万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调增3,605万元,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调增98,900万元,收回上年结余资金188万元,省级补助专项资金调增2,305万元。支出预算相应调整为908,464万元,调增553,827万元。其中城乡社区支出调增552,102万元,补助下级支出调增1725万元。
(三)市本级社保基金预算。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市本级社保基金收入预算为322,958万元,支出预算为270,261万元。市本级社保基金预算收入调整为340,431万元,调增17,473万元。其中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调增2,018万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调增11,333万元、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调增3,414万元、生育保险基金收入调增979万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调减271万元。支出预算调整为289,839万元,调增19,578万元。调整后,市本级2018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品迭结余50,592万元。
(四)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均为1323.2万元。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调整为1,420.47万元,调增97.27万元。其中利润收入调增24.81万元、股息收入调增72.46万元。支出预算相应调整为1,420.47万元,调增97.27万元。其中国有企业政策补贴调减163.96万元、调出资金调增261.23万元。
三、预算调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分别对预算调整作出了明确规定。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监督法第十七条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四、财经委审查意见
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认为,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根据今年预算执行中出现的情况,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预算执行实际情况。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关于眉山市市本级2018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批准市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22018年12月27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眉山市财政局局长 刘友洪
年12月18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眉山市财政局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报告眉山市市本级2018年预算调整情况。请予审议。
一、调整事由
一是省财政厅转贷市本级置换债券增加52,315万元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本金;省财政厅转贷市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增加113,640万元(其中一般债券14,740万元,专项债券98,900万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两项合计转贷市本级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增加165,955万元。
二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和省财政厅《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预[2015]21号)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2018年度收回一般预算存量资金19,280万元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相关支出,收回土地出让存量资金188万元纳入基金预算统筹用于征地拆迁安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导致基本工资、津补贴和绩效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相应增加预算。
四是在预算执行中按照稳增长、促发展的精神,结合部门实际工作和项目开展情况相应增减预算。
五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54号)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在原每人每月75元基础上增加18元,参保人员的增减,社保基金相应增减预算。
六是2018年市本级国有企业经营良好,利润增长,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增加,新增股利股息收入,相应调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鉴于上述原因,建议对市本级年初财政预算进行适当调整。
二、预算调整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情况
1、收入预算调整情况
(1)存量债务置换债券转贷收入增加52,315万元。
(2)收回市级各部门存量资金增加5,078万元(2018年收回存量资金19,280万元,其中14,202万元已编入年初预算)。
(3)上级一般转移支付增加984万元。
(4)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14,740万元。
以上四项合计调增收入73,117万元。
2、支出预算调整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调增20,802万元(收回存量资金5,078万元、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14,740万元、新增一般性转移支付984万元),主要用于成昆铁路成都至峨眉段扩能改造工程、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眉山市妇女儿童医院建设、眉山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还本付息、新增人员和人员正常晋升增资支出等项目支出。
(2)置换债券用于还本支出调增52,315万元。
以上两项合计调增支出73,117万元。
3、收支平衡情况
上述收支预算调整后,市本级财力总计707,349万元,其中: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87,941万元,转移性收入345,488万元(税收返还39,542万元,转移支付补助305,946万元),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124,900万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收入14,740万元,收回存量资金19,280万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15,000万元。支出预算总计707,349万元,其中:地方公共预算支出420,79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887万元,国防安全支出调增9万元、公共安全支出调增282万元、教育支出调增61万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调增97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调增603万元、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调增1,284万元、节能环保支出调增95万元、城乡社区支出调增1,763万元、农林水支出调增2,119万元、交通运输支出调增10,770万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调增3,430万元、商业服务业等支出调增309万元、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调增428万元、债务付息支出调增3,621万元),上解上级支出24,110万元,补助下级支出137,540万元,地方政府债券支出124,900万元。收支平衡。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情况
1、收入预算调整情况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调增291,393万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调增190,000万元,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调增98,900万元,收回上年结余资金188万元,省级补助专项资金调增2,305万元。
2、支出预算调整情况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调增291,393万元,其中城乡社区支出调增289,668万元,补助下级支出调增1725万元。
3、收支平衡情况
上述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后,2018年市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总额为646,030万元,其中:基金收入544,637万元,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入98,900万元,收回上年度结余资金188万元,上级补助资金2,305万元。市本级政府性基金2018年支出预算总额为646,030万元,其中基金支出644,335万元,补助下级专项资金1,725万元。收支平衡。
(三)社保基金预算调整情况
1、收入预算调整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调增25,949万元,其中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调增2,018万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调增11,333万元、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调增3,300万元、生育保险基金收入调增979万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调减271万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调增8,476万元。
2、支出预算调整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调增25,949万元,其中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调减586万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调增5,030万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调减1,900万元、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调减586万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调增16,150万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调增13,607万元。
3、收支平衡情况
上述收支预算调整后,市本级2018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为423,429万元,支出预算为359,374万元,品叠后结余64,055万元。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情况
2018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调增97.27万元,其中利润收入调增24.81万元、股息收入调增72.46万元,调增后,2018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为1,420.47万元。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调增97.27万元,其中国有企业政策补贴调减163.96万元、调出资金调增261.23万元,调增后,2018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为1,420.47万元,收支平衡。
附件:1、眉山市市本级2018年地方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支调整表
2、眉山市市本级2018年基金预算收支调整表
3、眉山市市本级2018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调整表
4、眉山市市本级2018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表
5、眉山市市本级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明细表
6、眉山市市本级2018年基金预算调整明细表
7、眉山市市本级2018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情况表
8、眉山市市本级2018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项目情况表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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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本级2018年地方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支调整表 |
||||||||||||
单位:万元 |
||||||||||||
预算收入 |
年初预算数 |
预算调整数 |
比年初预算增减 |
预算支出 |
年初预算数 |
预算调整数 |
比年初预算增减 |
|||||
一、税收收入 |
104,673 |
104,673 |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
41,913 |
42,800 |
887 |
||||||
增值税 |
37,029 |
37,029 |
二、国防支出 |
473 |
482 |
9 |
||||||
营业税 |
三、公共安全支出 |
35,997 |
36,279 |
282 |
||||||||
企业所得税 |
8,892 |
8,892 |
四、教育支出 |
22,842 |
22,903 |
61 |
||||||
个人所得税 |
3,806 |
3,806 |
五、科学技术支出 |
2,250 |
2,250 |
|||||||
资源税 |
261 |
261 |
六、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
11,737 |
12,710 |
973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9,502 |
9,502 |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
25,020 |
25,623 |
603 |
||||||
房产税 |
3,103 |
3,103 |
八、医疗卫生支出 |
128,500 |
129,784 |
1284 |
||||||
印花税 |
2,339 |
2,339 |
九、节能环保支出 |
8,354 |
8,449 |
95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6,588 |
6,588 |
十、城乡社区支出 |
45,845 |
47,608 |
1763 |
||||||
土地增值税 |
7,834 |
7,834 |
十一、农林水支出 |
24,402 |
26,521 |
2119 |
||||||
车船税 |
3,350 |
3,350 |
十二、交通运输支出 |
6,370 |
17,140 |
10770 |
||||||
耕地占用税 |
1,402 |
1,402 |
十三、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 |
10,103 |
13,533 |
3430 |
||||||
契税 |
20,567 |
20,567 |
十四、商业服务业等支出 |
4,082 |
4,391 |
309 |
||||||
二、非税收入 |
83,268 |
83,268 |
十五、金融支出 |
2,939 |
2,939 |
|||||||
专项收入 |
14,366 |
14,366 |
十六、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 |
4,235 |
4,663 |
428 |
||||||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
19,485 |
19,485 |
十七、住房保障支出 |
11,681 |
11,681 |
|||||||
罚没收入 |
2,925 |
2,925 |
十八、粮油物资储备支出 |
1686 |
1,686 |
|||||||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
十九、债务付息支出 |
4443 |
8,064 |
3621 |
||||||||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18,622 |
18,622 |
二十、预备费 |
5832 |
0 |
-5832 |
||||||
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
6,200 |
6,200 |
二十一、其他支出 |
1293 |
1,293 |
|||||||
其他收入 |
21,670 |
21,670 |
0 |
|||||||||
一般预算收入小计 |
187941 |
187941 |
一般预算支出小计 |
399997 |
420,799 |
20802 |
||||||
转移性收入 |
344504 |
345488 |
984 |
转移性支出 |
161650 |
161650 |
||||||
税收返还收入 |
39542 |
39542 |
补助下级支出 |
137540 |
137540 |
|||||||
转移支付补助 |
304962 |
305946 |
984 |
上解上级支出 |
24110 |
24110 |
||||||
收回存量资金 |
14202 |
19280 |
5078 |
|||||||||
收回存量资金 |
14202 |
19280 |
5078 |
|||||||||
债务转贷收入 |
72585 |
124900 |
52315 |
地方政府债券支出 |
72585 |
124900 |
52315 |
|||||
置换债券 |
72585 |
124900 |
52315 |
置换债券支出 |
72585 |
124900 |
52315 |
|||||
一般债券 |
0 |
14740 |
14740 |
|||||||||
调入资金 |
15000 |
15000 |
0 |
|||||||||
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
15000 |
15000 |
0 |
|||||||||
收入总计 |
634232 |
707,349 |
73117 |
支出总计 |
634232 |
707,349 |
73117 |
|||||
附件2 |
|||||||||
2018年眉山市市本级基金预算收支调整表 |
|||||||||
单位:万元 |
|||||||||
基金收入项目 |
年初预算数 |
预算调整数 |
比年初数增减 |
基金支出项目 |
年初预算数 |
预算调整数 |
比年初数增减 |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 |
城乡社区支出 |
350854 |
640522 |
289668 |
|||||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 |
农林水支出 |
||||||||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 |
13770 |
13770 |
交通运输支出 |
3783 |
3783 |
||||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
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
330484 |
520484 |
190000 |
其他支出 |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 |
4,000 |
4,000 |
|||||||
污水处理费收入 |
2,600 |
2,600 |
|||||||
车辆通行费 |
3,783 |
3,783 |
|||||||
基金收入小计 |
354637 |
544637 |
基金支出小计 |
354637 |
644335 |
289668 |
|||
上级补助收入 |
2305 |
2305 |
补助下级支出 |
1725 |
1725 |
||||
转移性补助收入 |
2305 |
2305 |
转移性补助支出 |
1725 |
1725 |
||||
收回存量资金收入 |
188 |
188 |
|||||||
债券转贷收入 |
债券转贷支出 |
||||||||
专项新增债券收入 |
98900 |
98900 |
专项新增债券支出 |
||||||
总计 |
354637 |
646030 |
291393 |
总计 |
354637 |
646030 |
291393 |
||
附件3 |
|||||||||
眉山市市本级2018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调整表 |
|||||||||
单位:万元 |
|||||||||
收入 |
支出 |
||||||||
项目 |
年初预算数 |
调整预算数 |
比年初数增减 |
项目 |
年初预算数 |
调整预算数 |
比年初数增减 |
||
一、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
8,264 |
10,282 |
2,018 |
一、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
8,204 |
7,618 |
-586 |
||
失业保险费收入 |
7,100 |
9,093 |
1,993 |
失业保险金 |
4,511 |
4,511 |
|||
失业保险基金财政补贴收入 |
医疗保险费 |
1,380 |
1,380 |
||||||
其他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
1,164 |
1,189 |
25 |
丧葬抚恤补助 |
2 |
3 |
1 |
||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
106,145 |
117,478 |
11,333 |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 |
103,634 |
114,911 |
11,277 |
其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
2,311 |
1,724 |
-587 |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补贴收入 |
2,511 |
2,567 |
56 |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
90,045 |
95,075 |
5,030 |
||
其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
9,531 |
12,945 |
3,414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 |
89,876 |
94,821 |
4,945 |
||
三、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
9,337 |
12,637 |
3,300 |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待遇支出 |
169 |
254 |
85 |
||
工伤保险费收入 |
其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
8,977 |
7,119 |
-1,858 |
|||||
工伤保险基金财政补贴收入 |
194 |
308 |
114 |
三、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
8,677 |
6,777 |
-1,900 |
||
其他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
6,254 |
7,233 |
979 |
工伤保险待遇 |
300 |
342 |
42 |
||
四、生育保险基金收入 |
6,253 |
7,215 |
962 |
其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
6,222 |
7,064 |
842 |
||
生育保险费收入 |
8,264 |
10,282 |
2,018 |
四、生育保险基金支出 |
8,204 |
7,618 |
-586 |
||
生育保险基金财政补贴收入 |
生育保险金 |
1,838 |
1,581 |
-257 |
|||||
其他生育保险基金收入 |
1 |
18 |
17 |
其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 |
4,384 |
5,483 |
1,099 |
||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
192,764 |
192,493 |
-271 |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
156,813 |
172,963 |
16,150 |
||
六、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
74,522 |
82,998 |
8,476 |
六、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
55,928 |
69,535 |
13,607 |
||
收入合计 |
397,480 |
423,429 |
25,949 |
支出合计 |
326,189 |
359,374 |
33,185 |
||
本年结余 |
71,291 |
64,055 |
-7,236 |
||||||
收入总计 |
397,480 |
423,429 |
25,949 |
支出总计 |
397,480 |
423,429 |
25,949 |
||
附件4 |
||||||||||||||
眉山市市本级2018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表 |
||||||||||||||
单位:万元 |
||||||||||||||
收入 |
支出 |
|||||||||||||
项目 |
年初预算数 |
调整预算数 |
比年初数增减 |
项目 |
年初预算数 |
调整预算数 |
比年初数增减 |
|||||||
一、利润收入 |
1088.20 |
1113.01 |
24.81 |
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支出 |
||||||||||
投资服务企业利润收入 |
420.00 |
378.09 |
-41.91 |
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支出 |
||||||||||
教育文化广播企业利润收入 |
48.00 |
93.29 |
45.29 |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 |
||||||||||
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利润收入 |
620.20 |
641.63 |
21.43 |
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支出 |
||||||||||
二、股利、股息收入 |
235.00 |
307.46 |
72.46 |
国有公益设施投资支出 |
||||||||||
国有控股公司股利、股息收入 |
235.00 |
307.46 |
72.46 |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
1032.10 |
868.14 |
-163.96 |
|||||||
国有参股公司股利、股息收入 |
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
1032.10 |
868.14 |
-163.96 |
||||||||||
三、产权转让收入 |
四、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
|||||||||||||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 |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 |
|||||||||||||
四、清算收入 |
六、调出资金 |
291.10 |
552.33 |
261.23 |
||||||||||
国有股权股份清算收入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出资金 |
291.10 |
552.33 |
261.23 |
||||||||||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
||||||||||||||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合计 |
1323.20 |
1420.47 |
97.27 |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合计 |
1323.20 |
1420.47 |
97.27 |
|||||||
附件5 |
|||||||
眉山市市本级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明细表 |
|||||||
单位:万元 |
|||||||
序号 |
科目 |
项目单位 |
项目内容 |
调整金额 |
备注 |
||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
887.20 |
||||||
1 |
2010201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办公室 |
新增工作人员工资、绩效 |
50.18 |
|||
2 |
2011501 |
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坡分局 |
新增工作人员工资、绩效 |
92.61 |
|||
3 |
2011701 |
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查局东坡分局 |
抚恤金和丧葬费 |
14.82 |
|||
4 |
2011799 |
眉山市地质环境监测站 |
抚恤金和丧葬费 |
4.33 |
|||
5 |
2010399 |
眉山市政府金融办公室 |
新增重点工作经费 |
46.9 |
|||
6 |
2012999 |
眉山市妇女联合会 |
巾帼先锋表扬大会经费 |
8.07 |
|||
7 |
2012899 |
眉山市工商业联合会 |
新增重点工作经费 |
40.00 |
|||
8 |
2013602 |
中共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新增重点工作经费 |
20.00 |
|||
9 |
2010804 |
眉山市审计局 |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经费 |
47.51 |
|||
10 |
2010505 |
眉山市统计局 |
全市乡村现状统计调查经费 |
48.00 |
|||
11 |
2013599 |
眉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开放合作、引资引才工作经费 |
125.34 |
|||
12 |
2011702 |
眉山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
检验检测经费 |
150.98 |
|||
13 |
2010305 |
眉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专项经费 |
30.00 |
|||
14 |
2013299 |
中共眉山市委组织部 |
培训经费 |
31.86 |
|||
15 |
2013699 |
中共眉山市委老干部局 |
“重阳节”慰问市本级离休干部经费 |
34.8 |
|||
16 |
2013699 |
中共眉山市委防范和处理邪教办公室 |
防控帮教工作经费 |
30.00 |
|||
17 |
2010402 |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眉山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采购项目经费 |
30.00 |
|||
18 |
2010302 |
眉山市会议中心 |
更换会议中心大会堂音响设备经费 |
29.80 |
|||
19 |
2011799 |
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蔬菜制品铅含量现状调查工作经费 |
22.00 |
|||
20 |
2011799 |
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奖励资金 |
30.00 |
|||
二、国防支出 |
9.07 |
||||||
1 |
2030699 |
眉山市军分区 |
驻眉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未就业生活补助 |
3.57 |
|||
2 |
2030699 |
眉山市军分区 |
民兵应急工作经费 |
5.50 |
|||
三、公共安全支出 |
281.98 |
||||||
1 |
2040501 |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司法救助资金 |
13.00 |
|||
2 |
2040201 |
中共眉山市委政法委员会 |
伤残补助金 |
4.28 |
|||
3 |
2040201 |
眉山市公安局 |
司法救助资金 |
8.00 |
|||
4 |
2040103 |
眉山市消防支队 |
购置抗洪抢险装备经费 |
50.00 |
|||
5 |
2040217 |
眉山市关押中心 |
在押人员经费 |
106.70 |
|||
6 |
2040202 |
中共眉山市委政法委员会 |
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经费 |
100.00 |
|||
四、教育支出 |
61.08 |
||||||
1 |
2050102 |
眉山市教育体育局 |
组织师生赴日开展书画交流活动经费 |
10.00 |
|||
2 |
2050202 |
眉山市第一小学 |
新增工作人员工资、绩效 |
51.08 |
|||
五、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
973.38 |
||||||
1 |
2070199 |
眉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苏辙公园雏凤阁装修投资补偿资金 |
452.88 |
|||
2 |
2070109 |
眉山市文广新局 |
“东坡大舞台”系列活动经费 |
65.50 |
|||
3 |
2070405 |
眉山市广播电视台 |
“2018年眉山音乐节”第一季剧目经费 |
155.00 |
|||
4 |
2070199 |
眉山市委宣传部 |
拍摄四集纪录片《苏东坡》经费 |
300.00 |
|||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
602.63 |
||||||
1 |
2081699 |
眉山市红十字会办公室 |
备灾救灾救援体系建设经费 |
13.20 |
|||
2 |
2080204 |
眉山市民政局 |
“八一”拥军慰问活动经费 |
57.20 |
|||
3 |
2080299 |
眉山市民政局 |
新增重点工作开展经费 |
5.00 |
|||
4 |
2089901 |
眉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企业军转干生活困难补助 |
184.00 |
|||
6 |
2080299 |
眉山市救助管理站 |
新增工作人员工资、绩效 |
10.98 |
|||
7 |
2089901 |
眉山市社会福利院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 |
36.45 |
|||
8 |
2080199 |
眉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
引进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生活补贴 |
295.20 |
|||
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
1283.65 |
||||||
1 |
2101103 |
眉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
200.00 |
|||
2 |
2100499 |
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除“四害”监测经费 |
19.05 |
|||
3 |
2100206 |
眉山市妇幼保健院 |
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市级补助资金 |
44.60 |
|||
4 |
2101099 |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民生工程食品检验专项 |
20.00 |
|||
5 |
2100207 |
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眉山市妇女儿童医院建设 |
1000.00 |
|||
八、节能环保支出 |
95.00 |
||||||
1 |
2110102 |
眉山市环境保护局 |
环境整治工作经费 |
80.00 |
|||
2 |
2110102 |
眉山市环境保护局 |
水气自动站监测运行经费 |
15.00 |
|||
九、城乡社区支出 |
1762.72 |
||||||
1 |
2120101 |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缴纳市长协会会费经费 |
15.00 |
|||
2 |
2120101 |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历史村落的未来”国际会议签约仪式与三苏祠文化遗产保护证书授予仪式合作协议经费 |
11.02 |
|||
3 |
2120101 |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全省会议期间眉山住建工作亮点新闻宣传报道经费 |
11.70 |
|||
4 |
2120102 |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新型城镇化专项工作经费 |
65.00 |
|||
5 |
2120202 |
眉山市规划局 |
规划监察执法工作经费 |
170.00 |
|||
6 |
2120501 |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眉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封场工程 |
490.00 |
|||
7 |
2120501 |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眉山市二号垃圾压缩转运站项目 |
1000.00 |
|||
十、农林水支出 |
2118.90 |
||||||
1 |
2130399 |
眉山市通济堰管理处 |
大型灌区续建与节水改造项目 |
93.90 |
|||
2 |
2130399 |
眉山市水务局 |
水土保持资金 |
145.00 |
|||
3 |
2130199 |
眉山市农业局 |
战略合作工作经费 |
380.00 |
|||
4 |
2130399 |
眉山市水务局 |
眉山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 |
1500.00 |
|||
十一、交通运输支出 |
10770.00 |
||||||
1 |
2140102 |
眉山市交通运输局 |
眉山绕城东环高速公路项目建议书编制经费 |
20.00 |
|||
2 |
2140299 |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昆铁路成都至峨眉段扩能改造工程 |
10750.00 |
|||
十二、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 |
3430.00 |
||||||
2 |
2150299 |
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 |
企业转型升级资金 |
248.00 |
|||
3 |
2159999 |
甘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企业转型升级资金 |
42.00 |
|||
4 |
2159999 |
眉山现代工业新城办公室 |
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经费 |
20.00 |
|||
5 |
2150799 |
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高阶财务尽职调查经费 |
40.00 |
|||
6 |
2150799 |
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经费 |
20.00 |
|||
7 |
2150602 |
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安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费 |
60.00 |
|||
8 |
2150299 |
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 |
中国制造2025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 |
1953.00 |
|||
9 |
2150299 |
甘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中国制造2025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 |
1047.00 |
|||
十三、商业服务业等支出 |
309.00 |
||||||
1 |
2160599 |
眉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参与2018央视四川旅游形象广告经费 |
244.00 |
|||
2 |
2160599 |
眉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2018年眉山特色旅游商品展示活动经费 |
65.00 |
|||
十四、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 |
427.93 |
||||||
1 |
2200111 |
眉山市土地储备中心 |
房地产开发企业恳谈会专项资金 |
16.19 |
|||
2 |
2200111 |
眉山市地质环境监测站 |
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如数 |
50.00 |
|||
3 |
2200199 |
眉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
产业促进资金 |
361.74 |
|||
十五、债务付息支出 |
3621.00 |
||||||
1 |
2320399 |
眉山市财政局 |
债务还本付息 |
3621.00 |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市人民政府办理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市政府通过加强领导、规范制度等措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也存在建议办理落实的力度还不够,建议落实率较去年有所下降,个别单位对办理工作重视度不够,主动性不强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是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不断提高建议落实率。市政府及承办单位要以代表建议是否得到落实作为办理工作的衡量标准,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了解代表真实想法;要从注重按时办结率向追求问题解决率转变,把办理工作的着眼点放在解决问题和促进工作上,以解决实际问题回应群众诉求。
二是要探索建立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公开制,推动办理工作“阳光化”。在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开部分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内容,以及各承办单位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情况原文,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是要加强培训,提高建议办理工作质量。要加强对具体承办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表建议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建议交办过程中,具体承办单位出现意见不一致时,由市政府办会同市编办、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共同确定办理单位。
以上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办理落实的情况报告,将在2019年4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18年12月28日
关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
和意见办理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2018年12月27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副主任王晓丽为组长的调研组,于9月26日至27日,对市政府办理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组深入彭山区、青神县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征求代表意见等形式了解建议办理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办理工作情况汇报。同时委托东坡区、仁寿县、洪雅县、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对市、区县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开展调研,综合情况后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四届人大代表紧紧围绕全市工作重点和眉山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建议149件;闭会期间,提出代表建议2件。在收到的151件代表建议中,属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建设15件,占9.9%;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16件,占10.5%;财税和金融9件,占5.9%;城建规划和交通28件,占18.5%;生态环保17件,占11.3%;教科文卫和社会保障23件,占15.2%;社会公共事务管理42件,占27.8%;法院、检察院1件,占0.7%。
以上建议中,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办理150件;由法院和检察院办理的1件。截止9月,承办单位已全部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从代表反馈情况看,代表对办理过程表示满意149件,占98.7%,基本满意2件,占1.3%。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145件,占96.7 %,基本满意6件,3.3%。从代表建议所提问题解决程度看,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共71件,占47.3%;建议所提问题正在着手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74件,占49%;建议所提问题需在今后选择适当时间加以解决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的6件,占3.7%。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大体呈现以下特点:建议内容紧扣全市发展大局,重点突出,涉及面广;代表履职热情和积极性较高,建议数量呈现逐年增加趋势;代表对建议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满意度较高,但是建议办结率较去年有所下降。
二、工作举措和成效
(一)强化责任落实
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迅速研究办理工作,要求办理单位按照《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规定,把建议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单位总体工作统筹谋划、精心组织,确保代表建议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及时出台了《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质量评选及办理实效评价办法》。市人大常委会刘十庆主任明确要求办理单位要以问题为导向,在提高办理质量上下功夫。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主动与市政府办、各承办单位加强联系,扎实开展日常督办工作,及时协调困难和问题,确保全部建议按时、保质保量办理完毕。
市政府办公室及时下发了《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的通知》,召开代表建议交办会,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祝云同志迅速要求各办理单位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将建议办理作为推动部门工作、促进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切实把建议办好、办实。
各办理单位把办理代表建议当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推动工作的重要抓手,与部门主要工作同安排、共部署,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形成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办理科室和经办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如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市教育体育局、市农业局等单位实行领导包件,主要领导直接参与建议办理工作,实现责任落实。
(二)规范办理制度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以及各办理单位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规范化建设,采取建机制、强制度、重规范等措施,全面加强建议办理工作规范化。
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市政府建立办理单位办前、办中、办后“三联系”代表制度,推动办理单位与代表形成良好互动,增进代表对办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经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回访代表后统计,151件建议中,承办单位实地走访代表,与代表当面沟通的有125件,占82.8%。修改完善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将代表“满意度”细化为对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两方面的评价模式,受到代表好评;推动市政府试行建议答复公开制度,要求市政府门户网站对人大代表建议和办理结果进行双公开。同时,结合《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质量评选及办理实效评价办法》,市人大办和市政府办共同评选出10件优秀代表建议和10个优秀建议办理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在建议办理过程中坚持落实督查督办制度和审查制度,在7月对办理工作进行了督查,制作《建议办理工作进度情况一览表》,建立建议办理工作台账。对办理进度慢、工作被动的单位及时加强催办督办;对代表反映强烈的,市政府办公室安排专人进行跟踪督办,要求各承办单位办理的答复意见,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统一交至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市政府办公室重点加强对答复格式、政策法规、答复内容和解决问题四个方面的审查。对代表提出异议或不满意意见的办理件,一律要求重办,直到代表满意为止。试行代表建议办理公开制度,选取了10件有代表性的建议答复在网站上进行了公开,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
(三)细化办理措施
市人大常委会将建议办理工作贯穿代表工作始终,并与市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安排。将建议办理工作与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相结合,鼓励代表将具有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建议作为民生实事项目建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各项执法检查、调研视察都注重邀请提出相关建议的代表参加,及时回应了代表对有关工作的关切。
各办理单位不断优化办理措施,着力在做实做细上下功夫。如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创新工作方法,召开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专题培训会,严明办理纪律,理顺办理流程,建立人大代表建议受理登记、具体承办、沟通访问、实地调查、征求意见、督查督办、领导把关、答复意见、跟踪回访等十个规范程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时印发办理工作责任清单,明确具体责任领导、责任人和时限,将办理工作纳入目标绩效管理和年度督查督办台账,层层压实责任。
(四)加强重点督办
市人大常委会确定了15件重点督办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牵头,相关委室全程督促,与承办单位一道,积极与代表沟通,采取走访、视察调研等方式,认真听取代表对督办工作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还召开座谈会和协调会,与承办单位反复研究办理工作。截止9月,15件重点督办建议全部办理完毕,代表对15件重点督办件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均表示满意,并高度赞扬了重点督办件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起到的示范效应。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成绩来之不易,但仍然存在一些影响代表建议办理质量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
(一)代表建议质量有待提高
部分建议缺乏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高质量批评建议偏少;一些代表建议超出市本级职权范围,或与现行政策冲突;少数代表建议内容过于简单空泛,只笼统地提出问题,没有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个别建议涉及多个办理部门,不便于交办,难以落实。
(二)个别承办单位重视不够
一是职责交叉,交办不准。个别涉及多个承办单位或部门的代表建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之间协调办理不力,影响了建议办理实效。二是少数承办单位或部门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认识不到位,缺乏对建议内容的调查分析,没有认真研究有效的解决办法,片面追求代表满意率,存在“重答复、轻落实”的现象;有26件办理件采用电话沟通,而没有按要求上门沟通。
(三)办理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少数承办单位对代表的建议办理并未采取具体措施,认为只要把答复函送给代表就表示办理完成了。一些答复内容避实就虚,对代表提出的问题没有进行认真、主动和仔细地研究,影响了办理质量和效果。
四、建议意见
(一)做好基础工作,把好代表建议提出关
一是强化代表履职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代表建议质量。组织代表通过听取政府有关工作汇报,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深入选区,联系选民,广泛听取选民的愿望和要求。引导代表把提出建议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结合起来,关注所在区域重点建设项目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所提建议具有较高的针对性、普惠性和实效性。二是强化代表培训工作。要加强代表学习和日常培训,通过举办代表培训班或以会代训的形式,组织代表学习宪法、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为提出优质建议提供服务和指导。
(二)强化办理落实,把好代表建议办理关
一是提高认识,科学办理,注重实效。各承办单位及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意识,以解决问题为目标导向,将着力点放在解决问题上,真正使代表满意、使人民放心;要坚持“认真、负责、务实、严谨”的态度,在狠抓办理工作落实上下功夫。对代表所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不能局限于你问我答、文来文往,必须深入调查研究,摸清问题的症结所在,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要不断改进代表建议办理方法,主动上门沟通,准确把握代表所提建议的真实意图,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回答代表建议。二是强化建议办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各承办单位要采取各种方式,对具体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工作实践操作技巧、整体协调沟通能力等。
(三)推进办理监督工作制度化,把好代表建议督办关
一是强化日常监督,完善制度建设。积极推行代表建议办理回访制度,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和沟通,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重点放在办理的质量上;对不按规定时限办结、不按交办通知要求办理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及时批评纠正;建立完善追踪办理制度。对于要逐年办理的建议,建立办理档案,实行滚动办理,完善督办工作的长效机制。二是完善代表建议公开制度,使办理工作阳光化。将代表建议内容、承办单位责任人员、办理进度、答复意见、落实结果等,利用网络平台,把建议办理全过程置于选民监督之下,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通过代表建议“阳光办理”,促使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务实推进。
关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8年12月27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孙 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将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总体情况
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150件宝贵建议。截至目前,150件建议已全部办结,其中满意148件、基本满意2件,满意和基本满意率100%。
(一)代表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共70件,占办理总数的46.67%。
如刘桂英代表提出的《建议在苏堤公园修建公共厕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时联系代表并告知,下属城投公司正在组织实施滨江大道东侧(苏堤公园)公厕建设工程。该项目已完成可研、立项、施工图设计,正开展财政评审工作,下一步将加快推进项目施工、监理招投标等工作,力争今年年底前完成项目建设。另将会同市城管执法局按照《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厕运营管理长效机制,推进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确保公厕设施设备完好整洁,为广大市民和游客提供便利。
又如王玉英代表提出的《关于泡菜园区停水、停电、停气对企业的生产影响事宜的相关建议》,东坡区政府会同“中国泡菜城”管委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国网眉山供电公司、市供排水总公司等有关单位,就要素保障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并组织园区87家企业进行了座谈交流。建立了要素保障问题反映平台、园区企业路线巡查制度和信息及时发布制度,积极整改清理用电标识,强化企业应急电源管理,加大对安全用电设备的投入,最大限度保障了园区企业用电、用水、用气。
此外,徐坤代表提出的《关于眉山发展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的建议》、李建东代表提出的《建议在农村大力实施天然气安装》、邓春兰代表提出的《提升民办教育品质的几点建议》等意见建议,所提问题均得到了妥善解决,各位代表对办理情况非常满意,并对市政府和具体承办单位工作给予高度肯定。
(二)代表所提问题目前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共74件,占办理总数的49.33%。
此类建议占比较大,主要是由于所反映的问题大多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正在部署实施或长远性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条件,但具体工作已在进行之中。
如朱雪瑛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基层卫生院建设的建议》,市卫生计生委已从三个方面抓落实。一是启动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作风履职尽责专项行动”,制定了系列评价体系并纳入目标考核。二是进一步夯实基层人才队伍,借助“全科医生特岗计划试点”等项目,大力引进和招录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逐步补齐基层人才短板。2018年计划培训基层全科医生210名,目前已全面启动,预计2019年11月完成培训。三是强化医联体建设,实施全市基层卫生高质量发展工程,印发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指南(试行)》《关于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队伍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开展“学苏祠比业绩”活动。下一步,全市还将继续推动基层卫生实施高质量发展工程,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实现全市基层机构规范化、流程便捷化、服务人性化、业务信息化、管理一体化。
又如江林代表提出的《关于缓解眉山城区停车难问题的建议》,市公安局为进一步提升全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解决眉山主城区停车难问题,编制了《眉山市主城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该规划明确了居住、办公、商业等11种建筑类型的配建停车位标准,提出了13个路外公共停车场的近期新建规划和63个路外公共停车场的远期规划;配套制定了《眉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对停车场管理工作进行了细化。目前,《眉山市主城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已通过市规委会审议,下一步将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再如陈云华代表提出的《关于做精眉山竹编文化产业品牌的建议》,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竹编产业推进领导小组,明确了相关举措。一是加大支持力度。出台了《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竹产业发展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快竹编产业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并从今年起,设立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竹产业技改升级、产品研发、品牌创建、市场推广等,并将竹产业发展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二是加大推介力度。支持竹编企业参加文博会、旅博会、西博会等重大展会,鼓励眉山竹编走出去,提升影响力。三是促进文旅融合。结合眉山本地文化资源,建设中国首家竹林湿地公园、巴蜀竹文化体验园、国际竹编艺术博览园等旅游景点,改造中国竹艺城,完善旅游配套设施,构建“观竹景、赏竹艺、品竹宴、购竹器、体验竹文化”的竹生态文化旅游体系,不断提升国际竹艺城的旅游吸引力。
另外,李建群代表提出的《关于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经济的建议》、马兴援代表提出的《关于支持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乡村振兴的建议》、蒋在德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研究出台环天府新区经济带人才引进专项扶持政策的建议》等建议,相关承办单位均已在逐步解决或着手谋划,同时向代表作出了解释回应。代表们对办理工作均表示满意。
(三)代表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暂时无法解决,需解释说明的共6件,占办理总数的4%。
代表所提建议因政策原因或客观条件限制目前暂时无法解决,但对全市未来改革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各承办单位均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向人大代表说明情况,积极做好答复解释工作,力求代表理解支持。比如徐志祥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革命老区政策扶持建议》,该建议提出的“红色西山起义纪念馆”建设,属于博物馆、纪念馆中的专题博物馆、纪念馆类别,建设此类馆所前期需开展文物收集整理和研究。市文广新局将积极指导青神县文物部门,就红色西山起义历史相关实物展开重点收藏和整理研究,争取为纪念馆建设提供历史文物支撑。再比如张学军、李建东代表提出的《建议农村原村级债务由政府出资偿还》建议,按照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改办〔2010〕13号),已强调了债务管理“谁举债谁负责”“先化解后补助”等原则,村级债务偿债及管控主体为村级,市、县、乡对于村级债务化解进行奖补。目前,仁寿县财政局已制定化解村级债务的奖补方案,下一步将报仁寿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实施,预计在2018—2022五年内全面化解村级债务本金。
二、主要做法
人大代表建议是民声、民情、民意反映的重要载体,也是帮助我们改进工作,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途径。一年来,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下,市政府及各承办单位坚持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和市委四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以加快建设环成都经济圈开放发展示范市,推动新时代眉山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对代表、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办理工作抓紧抓实抓细。
(一)把好“三道关”。一是把好交办关。扎实开展建议办理任务分解,先后两次书面征求意见,落实主办和会办市级单位45个;高规格召开市人大代表建议交办会,对办理工作落实进行高位推动。二是把好过程关。承办单位严格按照“三见面”要求,即办前调研见面、办中征求意见见面、办结后答复见面,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有关科室具体办的工作机制,准确领会代表意图,实地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方案,办理方式由“文来文往”转变为“人来人往”,确保了办理工作优质高效开展。三是把好质量关。针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建议,坚持多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牵头主办,相关单位会办模式,进一步提高建议办理质量。
(二)落实“三制度”。一是督查督办制度。根据全年承办工作目标、任务和办理时限要求,制作《建议办理工作进度情况一览表》,建立建议办理工作台账。对办理进度慢、工作被动的单位及时进行督促;对久拖未办的,通过电话、书面等形式加强催办督办;对代表反映强烈的,市政府办公室安排专人进行跟踪督办。二是审查制度。各承办单位办理的答复意见,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统一交至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市政府办公室重点加强对答复格式、政策法规、答复内容和解决问题四个方面的审查。对代表提出异议或不满意意见的办理件,一律打回重办,直到代表满意为止。三是公开制度。首次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辟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公开专栏,对人大代表建议和办理结果进行双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真正做到了办理工作公开、透明、及时、高效。
(三)注重“三沟通”。一是与人大沟通。市政府领导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系,主动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调研,广泛接触代表、听取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的联系,及时反馈办理工作阶段性工作情况,共同商讨改进办理工作方法,积极协同搞好办理督查和评议工作。二是与部门沟通。充分发挥主办单位牵头作用,加强与会办单位的联系协商,确保办理工作不推诿、不扯皮。针对个别情况复杂、办理难度大的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多次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共同研判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推动办理工作落到实处。三是与代表沟通。各承办单位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和沟通,虚心听取代表意见,努力做到“三访”:即办前拜访,了解所提建议的真实意图;办中走访,共商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办后回访,虚心听取对办理结果的意见,提高办理工作水平。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一是重视度不够。个别单位对办理工作重视度不够,主动性不强,工作上疲于应付。二是落实力不足。个别单位在办理方式方法上“重送达、轻回访”,对“三见面”要求落实不彻底,办理过程中突击赶办、敷衍了事、语气生硬等现象依然存在。三是办理成效不明显。个别单位对一些代表反映的焦点难点问题缺乏深入调查和研究,办理方式方法不多,导致问题未解决到位。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始终坚持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提高,多措并举,全面提升全市建议办理工作质效。一是建立培训机制。针对办理人员能力参差不齐的现状,开设培训班,提升办件能力水平,着力培养一批懂业务的人员参与办理工作。二是探索建立人大、政府“双评”机制,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和市政府办公室共同评选优秀建议和优质办件,并以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名义通报表扬。三是加强工作考核。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对办件任务重、办理效果好的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在目标绩效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充分调动办理单位工作积极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是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必然要求。今后,市政府将以更加强烈的责任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为加快建设环成都经济圈开放发展示范市,推动新时代眉山高质量发展而努力奋斗!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眉山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
(共计150件,加★为重点督办建议,序号为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人大代表建议编号)
已办结150件;A类50件,B类94件,C类6件;满意148件,基本满意2件。
附件6 |
||||
眉山市市本级2018年基金预算调整明细表 |
||||
单位:万元 |
||||
序号 |
项目单位 |
项目内容 |
调整金额 |
备注 |
调减项目合计 |
-7000.00 |
|||
1 |
眉山市财政局 |
F-1项目征地拆迁 |
-5000.00 |
专项债券替换 |
2 |
眉山市财政局 |
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征地拆迁 |
-2000.00 |
专项债券替换 |
调增项目合计 |
296668.00 |
|||
1 |
眉山市财政局 |
F-1项目征地拆迁 |
5000.00 |
|
2 |
眉山市财政局 |
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征地拆迁 |
2000.00 |
|
3 |
眉山市财政局 |
收回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3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 |
768.00 |
|
4 |
眉山市财政局 |
F-1、A-5、F-13、F-14、A-9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
60000.00 |
|
5 |
眉山市财政局 |
2018年甘眉工业园区城镇综合体建设项目 |
16900.00 |
|
6 |
眉山市财政局 |
F-17、F-18、F-24、F-25、F-27-1、F-27-2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
22000.00 |
|
7 |
眉山市财政局 |
工投公司注册资金 |
190000.00 |
|
附件7 |
|||||
|
|||||
序号 |
单位 |
项目名称 |
债务类型 |
安排置换债券金额 |
安排新增债券金额 |
合计 |
98900.00 |
||||
1 |
眉山市财政局 |
F-1、A-5、F-13、F-14、A-9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
专项 |
60000.00 |
|
2 |
眉山市财政局 |
2018年甘眉工业园区城镇综合体建设项目 |
专项 |
16900.00 |
|
3 |
眉山市财政局 |
F-17、F-18、F-24、F-25、F-27-1、F-27-2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
专项 |
22000.00 |
|
附件8 |
|||||
眉山市市本级 |
|||||
序号 |
单位 |
项目名称 |
债务类型 |
安排置换债券金额 |
安排新增债券金额 |
合计 |
14740.00 |
||||
1 |
眉山市财政局 |
眉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封场工程 |
一般 |
490.00 |
|
2 |
眉山市财政局 |
眉山市二号垃圾压缩转运站项目 |
一般 |
1000.00 |
|
3 |
眉山市财政局 |
眉山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 |
一般 |
1500.00 |
|
4 |
眉山市财政局 |
成昆铁路成都至峨眉段扩能改造工程 |
一般 |
10750.00 |
|
5 |
眉山市财政局 |
眉山市妇幼保健院(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眉山市妇女儿童医院)建设 |
一般 |
1000.00 |
|
编号 |
领衔代表 |
建议、批评和意见 |
主办单位 |
类别 |
满意度 |
|
1 |
包国容 |
关于眉山经济率先实现次级突破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B |
满意 |
|
2 |
陈静辉 |
关于促进眉山城乡融合发展的建议 |
市委统筹委 |
B |
满意 |
|
3 |
沈根莲 |
统筹规划资源,集中优势力量,助推工业转型升级 |
市林业局 |
A |
满意 |
|
4 |
王玉英 |
关于食品工业相关新标准学习、实施、运用的建议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B |
满意 |
|
5 |
王玉英 |
关于泡菜园区停水、停电、停气对企业的生产影响事宜的相关建议 |
东坡区政府 |
A |
满意 |
|
6 |
徐军 |
加快清理僵尸企业的建议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
A |
满意 |
|
7 |
江林 |
关于对标准化创建或复评企业实施奖励的建议 |
市安全监管局 市财政局 |
C |
满意 |
|
8 |
徐坤 |
关于眉山发展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
9 |
王永存 |
关于落实建筑装配式产业配套措施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
10 |
王枫 |
关于将丹棱列为全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试点县的建议 |
市委农工委 |
B |
满意 |
|
11 |
夏蓉 |
关于将洪雅县优先创建为眉山市“乡村振兴”示范试点县的建议 |
市委农工委 |
B |
满意 |
|
12 |
陈云华 |
★关于做精眉山竹编文化产业品牌的建议 |
市文广新局 |
B |
满意 |
|
13 |
喻文建 |
加大特色产业——眉山岷江现代农业公园的建设力度 |
眉山岷江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
C |
满意 |
|
14 |
廖伟 |
关于加强对岷江农业园区重点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扶持力度,促进园区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
B |
满意 |
|
15 |
李建群 |
★关于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经济的建议 |
市农业局 |
B |
满意 |
|
16 |
陈宏斌 |
关于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
17 |
曾开元 |
关于推进我市“农家乐”提档升级的建议 |
市旅发委 |
A |
满意 |
|
18 |
马兴援 |
关于支持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乡村振兴的建议 |
市农业局 |
B |
满意 |
|
19 |
余志宏 |
★关于做好东坡味道眉山桔橙标准化产销管理体系建设的建议 |
市农业局 |
B |
满意 |
|
20 |
陈波 |
关于大力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提升眉山柑橘品质的建议 |
市农业局 |
B |
满意 |
|
21 |
何均 |
关于丘区试范实施滴灌和喷灌系统的建议 |
市水务局 |
B |
满意 |
|
22 |
王作平 |
关于持续推进植物检疫工作的建议 |
市农业局 |
A |
满意 |
|
23 |
陈宏斌 |
关于全面强化农房安全治理,提升农房安全水平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
24 |
王佳 |
关于进一步充分利用企业和个体资源促进贫困户学习技术技能并就业的建议 |
市扶贫移民局 |
A |
满意 |
|
25 |
李建东 |
建议在农村大力实施天然气安装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
26 |
陈泽刚 |
关于加强经费保障推进幸福美丽乡村建设落实村(社)委员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
市财政局 |
B |
满意 |
|
27 |
陈泽刚 |
关于为刑事辩护全覆盖落实专项经费的建议 |
市财政局 |
B |
满意 |
|
28 |
李璐秀 |
★关于在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给予彭山倾斜和支持的建议 |
市委宣传部 |
B |
满意 |
|
29 |
周吉群 |
加大城市教育附加费对东坡区的支持力度 |
市财政局 |
B |
满意 |
|
30 |
张学军 |
建议农村原村级债务由政府出资偿还 |
市财政局 |
C |
满意 |
|
31 |
徐志祥 |
关于加大对革命老区县政策扶持建议 |
市文广新局 |
C |
满意 |
|
32 |
赖晓英 |
关于打造眉山市“诚信共赢”金融信用环境的建议 |
市政府金融办 |
B |
满意 |
|
33 |
柳联森 |
关于实名办税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几点建议 |
市税务局 |
A |
满意 |
|
34 |
王永存 |
明确眉山市行政区范围建筑企业营改增问题的建议 |
市税务局 |
B |
满意 |
|
35 |
李艳 |
加强我市智慧社区建设的建议 |
市发展改革委 |
B |
满意 |
|
36 |
唐诗蕾 |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建议 |
市商务局 |
A |
满意 |
|
37 |
梁颖 |
关于依托“互联网+”建立大数据中心的建议 |
市大数据产业 推进办公室 |
A |
满意 |
|
38 |
孟鑫 |
建议建设农业数据应用中心 |
市大数据产业 推进办公室 |
B |
满意 |
|
39 |
包国容 |
关于在乡镇增设立式电子购物触摸一体机的建议 |
市文广新局 |
A |
满意 |
|
40 |
李明德 |
关于对乡村发展进行统一规划的建议 |
市发展改革委 |
C |
满意 |
|
41 |
任先毅 |
★关于做好现代农村村级规划的建议 |
市城乡规划局 |
B |
满意 |
|
42 |
廖伟 |
关于在眉彭供水管理工程建设中,给予彭山区政策支持的建议 |
市水务局 |
B |
满意 |
|
43 |
严开义 |
关于天府新区青龙区域扩区的建议 |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 |
A |
满意 |
|
44 |
王太勇 |
关于在规划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时统筹考虑把眉山市彭山区纳入其功能中心的建议 |
市城乡规划局 |
B |
满意 |
|
45 |
李丹 |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洪雅旅游发展政策扶持力度的建议 |
市旅发委 |
A |
满意 |
|
46 |
肖燕红 |
关于合理规划眉山城市综合体的建议 |
市城乡规划局 |
B |
满意 |
|
47 |
苏仲军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大专院校、中小学生健康教育的建议 |
市教体局 |
A |
满意 |
|
48 |
江林 |
关于利用在眉高校服务地方,提高我市幼教师资能力的建议 |
市教体局 |
B |
满意 |
|
49 |
段勋 |
★优化中小学书法教师培训策略,尽快解决书法课师资瓶颈问题 |
市教体局 |
A |
满意 |
|
50 |
邓春兰 |
提升民办教育品质的几点建议 |
市教体局 |
A |
满意 |
|
51 |
蒋在德 |
关于尽快研究出台环天府新区经济带人才引进专项扶持政策的建议 |
市人才办 |
B |
满意 |
|
52 |
吕科霖 |
关于促进眉山市人才引进的建议 |
市人才办 |
A |
满意 |
|
53 |
江林 |
关于修建东坡城市历史陈列馆的建议 |
市文广新局 |
B |
满意 |
|
54 |
周泽 |
加强远景楼文化开发力度 |
市文广新局 |
B |
满意 |
|
55 |
朱雪瑛 |
★关于加强基层卫生院建设的建议 |
市卫生计生委 |
B |
满意 |
|
56 |
唐强 |
关于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建设的建议 |
市卫生计生委 |
A |
满意 |
|
57 |
佘成斌 |
积极发挥市、区县医调委作用,更加公正、公平处理医患纠纷 |
市司法局 |
B |
满意 |
|
58 |
王国康 |
动员社会办医力量,落实慢性病签约服务的建议 |
市卫生计生委 |
B |
满意 |
|
59 |
华东 |
关于眉山市工伤医疗统筹检查、监管改善及医疗费用支付简化等建议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A |
基本满意 |
|
60 |
董敏 |
关于推行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工间操制度的建议 |
市直机关工委 |
A |
满意 |
|
61 |
蒋在德 |
关于取消对部分保险下达指标任务的建议 |
市政府金融办 |
A |
满意 |
|
62 |
陈刚 |
关于企业和项目业主反应我市企业社会保障缴费负担高于我省大部分市州,建议调整我市企业保险缴费标准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A |
满意 |
|
63 |
徐志祥 |
关于解决成乐高速公路失地农民保险的建议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B |
满意 |
|
64 |
陈德宽 |
★关于进一步加大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的建议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B |
满意 |
|
65 |
江林 |
关于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统一代扣代缴的建议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B |
满意 |
|
66 |
陈泽刚 |
关于大力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定向招录(聘)残疾人的建议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B |
满意 |
|
67 |
刘晔樱 |
建议实行公交车驾驶员弹性退休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B |
满意 |
|
68 |
郭志凡 |
关于解决全市农村医疗保险缴费的建议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B |
满意 |
|
69 |
王玉英 |
关于全市城市小区体育设施规划和建设的建议 |
市城乡规划局 |
A |
满意 |
|
70 |
吴洪 |
关于全面对接成都,加快彭山区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建议意见 |
市交通运输局 |
B |
满意 |
|
71 |
包国容 |
关于加快开通仁寿视高大学城至成都地铁1号线科学城间公交直通车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B |
满意 |
|
72 |
刘霞霞 |
关于加快实施眉州大道延伸段建设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B |
满意 |
|
73 |
王福华 |
关于尽快启动蒲丹洪市城铁路项目的建议 |
市发展改革委 |
B |
满意 |
|
74 |
谢明婵 |
关于加快实施富(加)资(中)路升级改造项目建设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B |
满意 |
|
75 |
李天玉 |
关于城市公交延伸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A |
满意 |
|
76 |
任仲军 |
关于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管理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B |
满意 |
|
77 |
周梅 |
关于改建好“四好农村路”,促乡村振兴战略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B |
满意 |
|
78 |
王若水 |
关于加大“四好农村路”建设支持力度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B |
满意 |
|
79 |
宋建英 |
★关于支持村道升级改造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A |
满意 |
|
80 |
袁敏 |
关于整治103线中心城区先锋、平春段道路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B |
满意 |
|
81 |
赵建华 |
关于对万胜镇山区道路进行扩建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B |
满意 |
|
82 |
周敬东 |
关于撤除S106线狮子坎收费站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B |
满意 |
|
83 |
毛家乙 |
关于取消国道351线卓家收费站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B |
满意 |
|
84 |
李天玉 |
关于国道351线取消收费站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B |
满意 |
|
85 |
李天玉 |
关于新建仁寿县红枫想石堰、漫水桥保障仁寿县洪峰乡与东坡区金华乡两乡人民出行安全的建议 |
仁寿县政府 |
B |
满意 |
|
86 |
万荷君 |
建议环湖路东延段与东坡岛之间修一座桥,缓解东坡岛老泉桥的交通压力 |
市城乡规划局 |
C |
满意 |
|
87 |
陈泽刚 |
关于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自主创业免除其所驾驶车辆路桥通行费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B |
满意 |
|
88 |
罗鸿翔 |
建议将眉山市彭山区纳入行政审批权集中改革和投资项目先建后验改革试点范围 |
市审改办 |
B |
满意 |
|
89 |
朱雪瑛 |
关于加强学校安保队伍建设的建议 |
市教体局 |
A |
满意 |
|
90 |
徐军 |
抑制低俗,倡导文明婚俗的建议 |
市精神文明办 |
A |
满意 |
|
91 |
王述林 |
关于殡葬改革的建议 |
市民政局 |
B |
满意 |
|
92 |
徐军 |
★建立预防老年人保健品消费诈骗机制的建议 |
市公安局 |
B |
满意 |
|
93 |
王利洪 |
建议加大对欺诈营销活动的查处力度 |
市公安局 |
A |
满意 |
|
94 |
刘利平 |
关于彻底整治中心城区商住小区业主占用公共绿地,楼顶屋面非法建设的建议 |
东坡区政府 |
B |
满意 |
|
95 |
吕科霖 |
关于推进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错时工作延时服务的建议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B |
满意 |
|
96 |
刘利平 |
关于加强农安区(旭光2、3、4组,江公1组)消防通道路灯管理的建议 |
市城管执法局 |
A |
满意 |
|
97 |
窦青蓝 |
关于开启S106线眉州大道西段至高河坎大桥之间两处红绿灯的建议 |
市公安局 |
B |
满意 |
|
98 |
商旭梅 |
建议对大南街、通惠街道路进行维修整治 |
市国资委 |
B |
满意 |
|
99 |
张春林 |
关于实施眉山城区畅通工程的建议 |
市公安局 |
B |
满意 |
|
100 |
李福明 |
关于科学设置红绿灯时间,缓解交通拥堵的建议 |
市公安局 |
A |
满意 |
|
101 |
江林 |
★关于缓解眉山城区停车难问题的建议 |
市公安局 |
A |
满意 |
|
102 |
江林 |
关于对城区占道占位僵尸车进行清理的建议 |
市公安局 |
A |
满意 |
|
103 |
陈建 |
加快我市中心城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城区交通秩序 |
市公安局 |
A |
满意 |
|
104 |
肖燕红 |
关于拓宽老城区行车道及取消红星路与环东路交叉环岛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
105 |
李天玉 |
关于解决大润发外道路交通受阻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
106 |
李天玉 |
老年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的整治 |
市公安局 |
B |
满意 |
|
107 |
周吉群 |
★关于加强苏辙中心小学周边交通秩序治理的建议 |
市公安局 |
A |
满意 |
|
108 |
陈宏斌 |
关于在中心城区部分路口设立交通信号灯或行人信号灯按钮,并科学设置等候时间的建议 |
市公安局 |
B |
满意 |
|
109 |
陈宏斌 |
关于苏堤公园、东坡城市湿地公园等公共休闲区域应完善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议 |
市城管执法局 |
A |
满意 |
|
110 |
陈宏斌 |
关于在中心城区湖滨路及滨江大道眉彭段合理设置公共卫生间的建议 |
市城管执法局 |
B |
满意 |
|
111 |
商旭梅 |
关于加强樱花博览园北侧道路环境卫生整治的建议 |
岷东新区管委会 |
A |
满意 |
|
112 |
商旭梅 |
关于在苏堤公园增修公厕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
113 |
刘利平 |
建议在苏堤公园增设厕所,方便走路锻炼的人们解决内急问题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
114 |
刘桂英 |
★建议在苏堤公园修建公共厕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
115 |
万荷君 |
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
116 |
杨珊 |
关于景区垃圾场问题的建议 |
市旅发委 |
B |
满意 |
|
117 |
万荷君 |
关于东坡湖水域加强管理的建议 |
市城管执法局 |
A |
满意 |
|
118 |
万荷君 |
关于东坡城市湿地公园内儿童戏水区加强管理的建议 |
市城管执法局 |
A |
满意 |
|
119 |
陈宏斌 |
关于加强对滨江路环境整治,维护全省十佳最美街道形象的建议 |
市城管执法局 |
A |
满意 |
|
120 |
陈宏斌 |
关于加强对城区地下车库进行使用性质恢复的建议 |
市政府办公室 |
A |
满意 |
|
121 |
彭水全 |
关于加大对我市乡镇街道治理和管理力度的建议 |
市城乡环境治理办 |
A |
满意 |
|
122 |
杨毅 |
关于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建议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
123 |
杨珊 |
加强养宠物狗的管理建议 |
市公安局 |
A |
满意 |
|
124 |
王利洪 |
建议加强乡村杆线乱象治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A |
满意 |
|
125 |
向梅 |
建议切实改善居民饮用水质量,二次供水问题 |
市水务局 |
A |
满意 |
|
126 |
江林 |
关于落实发改能源〔2017〕1217号文件精神增加冬季采暖天然气量的建议 |
市发展改革委 |
B |
满意 |
|
127 |
陈静辉 |
关于实施餐厨垃圾规范收运处置管理的建议 |
市城管执法局 |
A |
满意 |
|
128 |
黄尚友 |
关于防止低价中标的建议 |
市发展改革委 |
A |
满意 |
|
129 |
岳燕 |
关于推进眉山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建议 |
市城管执法局 |
A |
满意 |
|
130 |
任清元 |
关于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资源化利用的建议 |
市城乡环境治理办 |
A |
满意 |
|
131 |
贺圣国 |
关于加强“散乱污”企业治理的建议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
A |
满意 |
|
132 |
邹约儒 |
关于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
市发展改革委 |
B |
满意 |
|
133 |
李勇刚 |
关于全面取缔水库肥水养鱼的建议 |
市水务局 |
A |
满意 |
|
134 |
李照前 |
关于养殖业与环保整治的建议 |
市畜牧局 |
B |
满意 |
|
135 |
李启明 |
关于切实加强鱼类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建议 |
市农业局 |
A |
满意 |
|
136 |
陈宏斌 |
关于实施河长制工作问题和对策的建议 |
建议1,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
市环境保护局 |
A |
满意 |
建议2,狠下决心从源头上治理水质污染源;建议3,促进我市水环境基层设施提档升级 |
市水务局 |
B |
满意 |
|||
建议4,多处并举解决力量薄弱人才匮乏的问题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B |
满意 |
|||
建议5,进一步健全完善河长制工作长效运行机制 |
市水务局 |
B |
满意 |
|||
137 |
陈建 |
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规范化建设管理的建议 |
市环境保护局 |
A |
满意 |
|
138 |
李天玉 |
关于解决城市噪音——汽车喇叭的建议 |
市公安局 |
A |
满意 |
|
139 |
董敏 |
关于眉山城区禁止燃放孔明灯的建议 |
市城管执法局 |
A |
基本满意 |
|
140 |
陈宏斌 |
★关于进一步优化黑龙滩水质的建议 |
仁寿县政府 |
B |
满意 |
|
141 |
解淑均 |
关于万胜河环境整治的建议 |
市水务局 |
A |
满意 |
|
142 |
肖芳 |
关于加大盘鳌乡环境整治力度的建议 |
东坡区政府 |
A |
满意 |
|
143 |
汪小辉 |
关于积极引进环保企业的建议 |
市环境保护局 |
A |
满意 |
|
144 |
曹云 |
为了更好的保护黑龙滩水质的建议 |
市交通运输局 |
A |
满意 |
|
145 |
江林 |
关于落实《律师法》解决调查取证难问题的建议 |
眉山银监分局 |
B |
满意 |
|
146 |
刘长清 |
关于协调解决在建项目购买原材料困难的建议 |
市发展改革委 |
B |
满意 |
|
147 |
刘水华 |
关于加大力度规范眉山市砂石生产、销售市场的建议 |
市发展改革委 |
B |
满意 |
|
148 |
黄尚友 |
关于调整主要建材价格的建议 |
市发展改革委 |
B |
满意 |
|
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闭会期间建议 |
||||||
149 |
陈静 |
关于岷江现代农业园区(彭山区江渔村)业主用自来水和天然气的建议 |
市水务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B |
满意 |
|
150 |
贺国光 |
关于对我市工业企业环保生产工作进行科学管理的建议 |
市环境保护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
A |
满意 |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关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
资格的审查报告(草案)
2018年12月27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仲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一、关于终止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情况
仁寿县选举产生的市四届人大代表汪宏,军分区选举产生的市四届人大代表冯岩、郭慧兵,因工作变动调离眉山市行政区域,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汪宏、冯岩、郭慧兵的代表资格终止。
二、关于补选个别代表的情况
2018年12月18日,彭山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补选郭红为市四届人大代表;2018年12月20日,丹棱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补选严军为市四届人大代表;2018年12月20日,军分区召开军人代表大会补选唐国勇、魏斌为市四届人大代表;2018年12月24日,仁寿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补选张力、杨大兴为市四届人大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郭红、严军、唐国勇、魏斌、张力、杨大兴的代表资格有效。
现报请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并予以公告。
本次代表资格变动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65人。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一、关于终止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情况
仁寿县选举产生的市四届人大代表汪宏,军分区选举产生的市四届人大代表冯岩、郭慧兵,因工作变动调离眉山市行政区域,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汪宏、冯岩、郭慧兵的代表资格终止。
二、关于补选个别代表的情况
2018年12月18日,彭山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补选郭红为市四届人大代表;2018年12月20日,丹棱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补选严军为市四届人大代表;2018年12月20日,军分区召开军人代表大会补选唐国勇、魏斌为市四届人大代表;2018年12月24日,仁寿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补选张力、杨大兴为市四届人大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郭红、严军、唐国勇、魏斌、张力、杨大兴的代表资格有效。
本次代表资格变动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65人。
特此公告
补选眉山市出席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选举办法
2018年12月27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补选眉山市出席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名。代表候选人由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
二、本次会议补选,采用代表候选人名额同应选名额相等的办法,实行等额选举。
三、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投反对票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每另提1名另选人,必须至少反对1名候选人。
每一选票上对候选人表示赞成和另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废票。
四、填写选票时,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左边的符号栏内划“○”;反对的,在其姓名左边的符号栏内划“×”;弃权的,在其姓名左边的符号栏内划“△”。如果另选他人,在选票另选人姓名栏内填写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左边的符号栏内划“○”,未按规定作符号的另选他人无效。另选他人姓名模糊不清的,不计入另选他人票。不按规定作符号的视为弃权。
五、代表候选人获得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六、选举设监票人1名,由会议主持人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经全体会议通过。监票人在会议主持人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工作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七、会场设1个票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按座位依次投票。
八、本办法经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后实施。
关于《补选眉山市出席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选举办法(草案)》和《补选眉山市出席四川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
(草案)》的说明
2018年12月27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主任 王仲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补选眉山市出席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草案)》和《补选眉山市出席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选举工作办公室《关于补选杜志仁为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的通知》精神,因工作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杜志仁同志为省十三届人大代表候选人。
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选举办法(草案)》,是根据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制定的。依照选举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关于“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名额相等”的规定,本次会议补选,采用代表候选人名额同应选名额相等的办法,实行等额选举。
以上说明连同《选举办法(草案)》和《候选人名单(草案)》,请一并审议。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补选杜志仁为四川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报告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018年12月27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补选杜志仁为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9人,实际到会33人。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发出选票33张,收回选票33张,其中有效票33张,无效票0张。计票结果,候选人杜志仁得赞成票33张,所得赞成票超过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当选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27日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
2018年12月27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任命:
张力为眉山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决定任命:
邢光华为眉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决定免去:
邢光华的眉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职务。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杨成芬辞职的决定
2018年12月27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杨成芬申请辞去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杨成芬辞去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汪宏辞去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18年12月27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汪宏申请辞去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汪宏辞去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张力代理眉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决定
2018年12月27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张力代理眉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召开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的决定
2018年12月27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9年1月23日召开,会期预计3天。
建议会议议程为:
一、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二、审查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三、审查和批准眉山市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9年计划草案的报告;
四、审查眉山市2018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9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批准2018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19年市本级财政预算;
五、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七、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八、票决眉山市2019年度民生实事项目;
九、表决关于设立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决定草案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十、选举事项。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议程
2018年12月27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二、审查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三、审查和批准眉山市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9年计划草案的报告;
四、审查眉山市2018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9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批准2018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19年市本级财政预算;
五、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七、听取和审查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八、票决眉山市2019年度民生实事项目;
九、表决关于设立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决定草案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十、选举事项。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共57名)
2018年12月27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主席团成员(57名)
1.市委书记及未在“一府一委两院”担任领导职务的市委副书记、常委(7名)
慕新海 黄剑东 王光彩 周孝平
黄传龙 汪树槐 毛洪涛
2.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8名)
刘十庆 吴爱玲(女)陈万忠 李建章
李永高 王晓丽(女)宋仕祥 徐智勇
3.区县、军分区召集人(拟作代表团团长)(7名)
朱莉(女)罗万东 梁 磊 阳运良
黄秀航肖巍李兵
4.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30名)
万永利 王云东 王加宾 王仲成
王莉茹(女)刘继桂 江 林(女)李 伟
李文新(女)李志国 李启明 杨加盛
张建明 张桂芳 张晓勇 陈 林
陈 建 陈宏斌 陈静辉(女)岳 燕(女)
赵晓明 柳联森 钟建成 黄 玲(女)
商志忠 彭红勤(女)喻 旭(女)雷建勇
管国如 廖明清
5.退休干部代表(2名)
李忠国 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
贺 文 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
6.企业代表(1名)
赵建华 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7.农村、少数民族代表(1名)
张雪立(女,回族) 仁寿县青岗乡盘龙村村民
8.宗教界代表(1名)
释圣宽(女) 东坡区极乐寺住持
二、秘书长
陈万忠(兼)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2018年12月27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主任委员:王晓丽(女)
二、副主任委员:岳 燕(女)王仲成
三、委 员:江 林(女)陈 建 廖明清
刘继桂 黄 玲(女)杨加盛
雷建勇 李启明 赵晓明
陈宏斌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
2018年12月27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主任委员:宋仕祥
二、副主任委员:廖明清 赵晓明 兰 可
三、委 员:钟建成 彭红勤(女)周开茂
罗晓璇 柳联森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列席人员名单
2018年12月27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市委、市政府领导;
二、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在眉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
三、市纪委监委机关和市委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负责人;
五、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六、市政协秘书长;
七、市直管园区主要负责人;
八、市直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九、垂直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
十一、金融保险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二、省属以上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三、军事机关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