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四次会议.............................................(1)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风景名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2)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报告(书面)..................................................(6)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办理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 (12)
关于全市粮食安全情况的报告......................................................................(16)
关于全市粮食安全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21)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全市粮食安全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7)
关于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29)
关于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36)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41)
关于2020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43)
关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
...............................................................................................................................(70)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71)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72)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力辞去眉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决定.......................................................................................(73)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刘海代理眉山市监察委员会
主任的决定..........................................................................................................(74)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75)
关于《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的报告(书面).............................. (77)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 (81)
关于《眉山市人大常委会检查<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85)
关于《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残疾人就业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书面).........................................................(90)
换届纪律及有关要求.......................................................................................(94)
关于《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
...............................................................................................................................(97)
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99)
《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修改对照表..............................(115)
关于全市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142)
关于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书面)..................................(149)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155)
关于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的报告...........................................................(157)
关于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163)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177)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179)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书面)
..............................................................................................................................(183)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188)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190)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情况的报告(书面)
.............................................................................................................................(196)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202)
关于全市就业促进工作情况的报告...........................................................(204)
关于全市就业促进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209)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政府就业促进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15)
关于调整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决定.....................................(217)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县乡三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218)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219)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王宁莅眉调研讲话主要精神及贯彻建议意见
..............................................................................................................................(220)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四次会议
2021年4月29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议程共8项:
(一)对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风景名胜区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办理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粮食安全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审议《关于2020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五)审议个别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
(六)审议人事任免事项;
(七)审议《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力辞去眉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决定(草案)》;
(八)审议《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刘海代理眉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决定(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副主任陈万忠、李建章、李永高、王晓丽、宋仕祥和委员共38人出席会议。会议由刘十庆主任、王晓丽副主任主持。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景弘,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杨燕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良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强,各区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主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风景名胜区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情况的报告(书面)
2021年4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风景名胜区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并提出了四条审议意见。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组织有关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逐一对照,细化措施,全力落实,进一步提升了全市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利用水平。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宣传引导,增强法制意识
(一)加强主动学习。市、县(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充分利用会前学法、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职工大会集体学习等多种形式,积极学习贯彻《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并邀请省级主管部门权威专家结合实际案例对《条例》进行解读和培训,确保学习往深里走、往实里走、往心里走。
(二)加强氛围营造。融合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综合运用电视、报纸、短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大力宣传普及《条例》内容特别是其约束性内容,有效营造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舆论氛围。同时,坚持面向社会、面向企业、面向群众通过张贴温馨提示、设置绿地宣传牌、发放法律法规宣传单、LED显示屏播放公益广告等,大力开展《条例》社会宣传,基本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一步提升了广大群众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意识。
(三)加强依法行政。在保护管理方面,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严格对标对表《条例》相关条款,进一步改善了风景名胜区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并按要求规范了标志、路标、安全警示牌等标识标牌设置。在项目审批方面,坚持提前介入,变被动受理为主动服务,及时指导业主依法依规开展手续报批和项目建设,去年以来未新发生违法违规问题。在体制建设方面,市县政府认真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中,保留风景名胜区体系,并配合开展《条例》修订工作,按现有政策强化监管,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完善相关规划,推动保护利用
(一)优化总体规划。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根据自然教育、研学旅游、文化体验等市民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全面组织开展风景名胜区资源现状和矛盾冲突调查,并着力结合实际对风景名胜区功能分区进行调整,进一步优化总体规划。目前,彭祖山风景名胜区已启动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工作,正在修订总体规划。规划调整后,将进一步加强区域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为中法农业科技园、天府青竹等重大项目落地见效提供保障。
(二)完善详细规划。针对审议意见指出的详规不完善、建设项目进入风景名胜区缺乏支撑等问题,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立说立改,迅速分区开展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目前,黑龙滩风景名胜区新编制完成《黑龙滩风景名胜区双燕子景区(东片区)·青龙嘴景区(西片区)详细规划》,已通过市县主管部门审查,按规定报到省林草局审批。《彭祖山风景名胜区锦江片区详细规划》等正在编制中,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支撑依据日渐完善。
(三)推进持续发展。市县有关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坚持分区分类开展风景名胜区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着力完善野外保护站点、巡护路网、监测监控、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疫源疫病防控等保护管理设施建设,并大力开展造林绿化,2021年第一季度,四个风景名胜区营造林3000余亩。同时,各风景名胜区重点围绕“养眼、养身、养心、养胃”“四养”目标,着力打造彩色森林、珍贵森林、健康森林,积极推动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创新自然教育、森林康养、生态旅游等发展模式,深入开展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显著增强了风景名胜资源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增强工作合力,提升管护水平
(一)坚持政府主导。风景名胜区是国家资源,政府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开发中占据主导地位。市县政府切实履职尽责,一是积极引导群众转变生产方式,认真践行“两山”理论,着力减掉短期利益和短期经济行为,从“卖山林”转变为“卖风景”,实现高质量发展。二是从多方借势、借力,整合、联动,大力推行“生态+”等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相向而行的产业体系,有效放大保护效益。三是推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约束破坏景观、植被等行为,坚决动真格、出实招,有效清除生态环境保护隐患。
(二)明晰部门职责。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和风景名胜区内自然、人文资源禀赋等因素,进一步明确了林业部门为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文广旅等部门根据行业职能职责,分别对风景名胜区内资源管理、环境保护、项目建设、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等各项工作进行监管和指导,有效避免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利用各项工作出现监管“真空”。
(三)健全联系机制。市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政府积极建立健全联系机制,着力在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规划建设、环保督察、执法打击等方面开展联合行动,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利用有关重大问题,形成了齐抓共管、协调推进的良好局面。下一步,全市将把相关机制转化为工作制度,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增强工作合力,提升管理水平。
四、解决遗留问题,破除发展瓶颈
(一)推进解决中岩风景名胜区土地权属问题。中岩风景名胜区的土地权属在《条例》出台前就已全部登记在开发公司名下,不符合《条例》规定,也不利于保护管理。收到审议意见后,市政府立即督促青神县尽快整改。目前,青神县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中岩遗留问题处置推进组,于1月19日召开了专题处置推进会,并聘请眉山达宽律师事务所提出了处置建议。近期,青神县将与开发公司(四川北新大弘集团公司)正式商谈解决中岩遗留问题相关事宜。
(二)推进解决槽渔滩风景名胜区规划报批问题。针对审议意见指出槽渔滩风景名胜区无总体规划问题,洪雅县结合中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有关精神,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对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的要求,已落实专人成立了工作专班,启动了槽渔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修改完善和重新报批工作,力争在2021年底取得省政府批复。
(三)推进解决其他风景名胜区历史遗留问题。市林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正联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查漏补缺,举一反三,全面梳理、排查我市彭祖山、黑龙滩、槽渔滩、中岩四个风景名胜区内各类已建、在建、拟建项目相关手续办理情况,确保不新发生违法违规问题,并千方百计推动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同时,相关区县参照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矛盾冲突处置原则,梳理掌握了风景名胜区内人工商品林、矿业权、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建成区等保护与发展矛盾冲突,并提前谋划了处置对策,待国家出台风景名胜区整合优化政策后,按要求统一化解相关矛盾冲突。
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要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是践行“两山”理论的重要阵地。下一步,市政府将继续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全面落实“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十六字方针,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利用等方面做足功课、狠下功夫,确保将全市四个风景名胜区打造为生态保护示范区、绿色发展引领区、自然教育先行区、“两山”转化样板区。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
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
审议意见》的报告(书面)
2021年4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统筹推进疫情防控
(一)不断健全公共卫生法治体系。成立了眉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指挥部,组织召开全市疫情防控工作调度会60余次;制定了《中共眉山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健全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眉改办发〔2020〕3号),印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主要法规政策汇编》,进一步细化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开展疫情防控演练,科学有序推进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二)严格落实野生动物相关保护法律法规。出台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从源头上杜绝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依法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林业局深入各县(区)集贸市场、野生动物饲养繁育基地、花鸟市场、商场超市、酒店餐馆等场所,开展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加强野生动物网络交易平台监测监管,累计监测网站、网店、公众号3000余个。
(三)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违法行为。加大防控、排查、打击力度,全市查处涉野生动物行政案件17件,立刑事案件29件;依法办理涉疫刑事案件75件,办理涉疫行政案件117件,查处涉疫网络谣言25条。
二、增强工作整体合力
(一)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围绕市委“开放发展攻坚年”工作部署,坚持把法治政府建设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市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安排、亲自推动,及时听取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强化统筹部署,印发了《眉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眉法领〔2020〕1号),明确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要点和责任。强化督查考核,印发了《眉山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整改工作的通知》(眉法领办〔2020〕5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发挥牵头职责,对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和8个市级部门(单位)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督查,并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促进工作落地落实。
(二)切实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后半篇”文章。坚持“市级统筹把关、县级主体实施”原则,进一步优化乡(镇)机构职能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委办发〔2019〕16号),着力减少执法层级,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市本级执法队伍精简7支,精简率达43.8%;各县(区)精简31支,精简率达34.8%。梳理市本级行政权力清单5412项,公布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225项、公共服务指导目录36项,形成村(社区)便民服务事项指导目录91项。
(三)持续推进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推动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政府积极参与国家级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征集法治政府建设创新实践案例8件。其中,市司法局推行的“健全教科书式行政复议制度规范”和青神县人民政府探索推行的“首违不罚”包容审慎监管机制等两个案例收录《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创新实践案例汇编》,工作经验在全省推广。积极创建对外开放法治示范区,眉山市被确定为全省创建“对外开放法治示范区”五个试点单位之一。
(四)统筹推进党政法律顾问工作。完善首席法律顾问服务制度,创新“多随机”工作模式,引导党政法律顾问提前介入,全过程参与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制定,参与市政府重大合同审查、签订及重点工作推进,增强工作预见性、前瞻性,严格把控法律风险。党政法律顾问为市委、市政府出具法律意见书22件,参加专题研究论证会3次。
(五)有效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印发了《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眉法领〔2020〕3号),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标准从80%提升至90%;2020年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90.15%,同比提升13.94%。
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一)全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推动政务服务事项下放县(区),压减办理时限,削减申请材料;全市政务服务事项承诺提速81.7%,办事指南准确率100%。推出互联网+推红色代办”服务,将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一对一”精准“红色代办”服务相结合,将工程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1天以内。开展“模拟审批、并联审批”,将企业开办涉及的各项环节合并为1个,实现企业开办全流程5小时办结。对资质条件受限的企业实行“容缺受理”,帮助企业尽快进入生产线。主动服务重大项目,跟踪协调解决工程问题,完成四川自贸区眉山协同改革先行区首批改革试点任务,助力四川天府新区成功获批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全市政务服务能力满意度测评获得全省第三名,眉山市获评全国政务服务创新先进单位。
(二)积极拓宽公众参与渠道。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截至目前,市本级9件重大行政决策全部及时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2020年,30件民生实事178个项目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其中65%的项目超额完成任务,累计拨付民生项目资金102.72亿元。
(三)深入推进一体化平台建设。依托四川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加快推进“一窗进出、一网通办”改革,打造“7×24小时自助服务专区”,真正实现为民服务“不打烊”。宣传推广运用“天府通办”APP,全市实名注册人数133万人,超出省定目标40%;公积金、社保、医保、交通出行等高频事项可在“天府通办”平台进行查询和预约办理,眉山政务服务“全程网办”率居全省第一。
(四)积极开展智慧执法工作。及时对接全省智慧执法平台,启用四川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目前全市已录入执法人员信息4976人,办理执法证件信息4497条。
四、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一)推进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参与制定《四川省行政执法流程标准》《四川省行政执法文书标准》,开展市本级行政执法裁量权标准清理,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医疗卫生等领域为重点,评查全市行政处罚案卷2582册,对办案程序、文书档案和卷宗归档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二)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印发《眉山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眉法领办〔2020〕18号),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进行集中公示,将执法权力晒在“阳光下”;全市配备行政执法记录仪8623台,既规范了执法行为,又保护了依法履职。对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和6个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单位)“三项制度”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对市本级46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监督。全市配备法制审核人员413名,对执法结果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实现了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全覆盖,坚守住行政执法最后一道关口。
(三)有序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市、县(区)两级市场监管、生态环保、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和应急管理等领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市级行政许可减少2项,县(区)级行政许可减少3项。推动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领域执法重心整体下沉,各地建立了综合执法局,各乡(镇)建立了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基本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五、推进基层依法治理
(一)持续完善基层学法用法制度。各乡(镇、街道)制定了年度会前学法计划,将会前学法纳入党委会议、中心组学习会、机关例会等重要内容。落实村(社区)“两委”成员集中学法制度,将法治理论学习作为村(社区)“两委”成员思想建设重要内容,推进村(社区)“两委”班子会前学法、主题党日专题学法等。深入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农村法律顾问在基层事务决策中的参谋作用,切实增强基层干部法治意识,提升基层法治现代化水平。
(二)稳步提升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水平。以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为契机,聚焦解决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强力推进规范化司法所和公共法律服务站(室)建设,建成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842个,构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居)法律顾问+法律明白人”的法律服务工作体系,全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法律顾问实现全覆盖。
六、提高纠纷化解能力
(一)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从复议申请提出、当事人接待以及案件受理、审理、决定等环节规范行政复议外部程序,从办案人员、办案时限、指导监督等层面规范行政复议内部程序,从信息化建设、办案设施、工作经费等方面保障复议程序规范,为全市行政复议工作建立了制度模板,工作经验全省推广。持续巩固复议巡回听证模式,各地共开展巡回式听证6次。
(二)深化“府院”法治共建机制。加强市级“府院”联席会议制度建设,促进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全市法院通过诉前协调化解行政纠纷64件、诉中调解案件94件;2020年,市政府应诉案件371件,实现“零败诉”。
(三)深化“两法衔接”工作。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案件移送程序规定,2020年,移送可能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案件42条(件),移送率为100%。我市“两法衔接”平台已并入全省“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对接省政府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数据,实现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执法司法信息有效整合。除简易行政执法案件外所有行政执法案件录入率、准确率达100%。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办理
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
2021年4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议,提出了审议意见。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研究,迅速贯彻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提高政治站位,在增强责任意识上下功夫方面
市政府始终把办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作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和推动发展的重要抓手,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监督,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办理责任,不遗余力把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强化精准交办。严格把好交办关,通过召开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交办会,抓实开展人大代表建议办理任务分解工作,精准落实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进一步明确办理任务、办结时间、承办科室、办理责任人,推动办理工作落地落实。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本单位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时,严格执行“落实责任、解决问题、及时回复、归档整理”办理程序,认真制定办理方案,建立工作台账,确保办理工作目标明确、任务清晰、责任落实。
(二)强化全程督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全程跟踪督办,实行挂图作战,制作《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度情况一览表》,全面掌握建议办理工作进度、存在的问题。联系副秘书长加强对分管领域办理工作的跟踪督办,对办理进度慢的承办单位及时进行督促督办,对工作成效差、办理结果不满意的进行二次督办,确保办理工作质效。
(三)强化市领导领办。建立完善“市政府领导领衔办,联系副秘书长督促办,承办单位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领导头雁效应和示范带头作用,确保办理工作高位推动。
二、关于加大办理力度,在提高建议办成率上下功夫方面
市政府始终把人大代表建议办成率作为评价办理工作的重要标准,不断创新方式方法,优化办理工作机制,有力推动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由“满意率”“办结率”向“办成率”“问题解决率”转变,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一)注重调查研究。承办单位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专题调研、实地考察、现场办理等活动,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全面领会代表所提问题的出发点和意图,全面准确摸清问题症结,提高解决问题的针对性,提升代表建议的“办成率”,推动办理工作见成效、出实效。
(二)注重沟通汇报。建立定期汇报制度,承办单位及时将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办理情况向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人代工委反馈,同时,向联系市领导做好汇报,争取市领导支持。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较大的件,联系市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单位),亲自研究、亲自部署,确保重点件、难点件办理工作有突破。
(三)注重建议和结果“双公开”。持续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办理结果“双公开”机制,通过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结果,有序公开涉及公共利益、权益建议和建议回复函,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真正做到办理工作公开、透明、及时、高效,2021年,公开办理件力争达到办理总数的60%以上。
三、在注重统筹协调,在增强办理合力上下功夫方面
市政府始终把加强人大代表沟通协调贯穿到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的始终,把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作为衡量办理成效的重要途径,充分协调各方,齐心协力形成合力,办好人大代表建议。
(一)加强统筹协调。在办理过程中,主办单位充分发挥牵头揽总作用,做好统筹协调、多方联动,实行“文来文往”向“人来人往”转变;会办单位积极主动配合主办单位,深入参与建议办理,共同分析和商议回复意见,形成办理合力,有效解决问题,实现代表满意、群众满意。
(二)加强协作配合。对涉及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推行由多个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牵头主办,相关职能部门会办模式,提高办理工作针对性、可行性,努力形成建议办理工作合力。
(三)加强跟踪回访。按照“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督促、事后有检查”的原则,扎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回头看”工作,对“正在解决”的建议,实行重点督办,排出路线图,建立专项台账,逐项列出办理进度、明确完成时限,定期答复代表;对代表反复提的建议,承办单位认真梳理总结,摸清问题症结,建立健全制度,切实解决“答复好、不落实”“雷声大、雨点小”等敷衍塞责问题,巩固办理成果,提高办理质量。
四、在强化保障措施,在健全完善机制上下功夫方面
市政府始终把完善机制作为人大建议办理的重要举措,认真总结、不断创新,推进办理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建立完善投入保障机制。逐步建立完善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投入保障机制,对代表普遍反映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医疗卫生体系建设、老旧小区改造等热点难点问题,纳入民生实事项目组织实施,列入财政预算,强化资金保障,提高建议办理质量和效果。
(二)建立完善办理建议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办理工作问效评比机制,转变承办单位办与不办、办好与应付都一样的错误观念,采取有效激励措施,开展评先评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三)建立完善督查督办机制。运用电话督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建议办理工作,针对代表反映强烈的建议,安排专人进行回访、跟踪督办。充分发挥市政府督查室督查“利剑”作用,邀请市政府督查室参与建议办理工作,加强建议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每年形成1期以上督查通报,努力推动问题真解决、真落实。
关于全市粮食安全情况的报告
2021年4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现就近年来全市粮食安全情况进行汇报,请审议。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始终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全面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推进了粮食安全责任制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市连续4年进入全省先进行列,2016—2018年全省排位分别在第二、第一、第三。2018年6月,我市代表全省接受了国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联合检查组实地检查,受到检查组高度肯定。
一、主要工作举措
(一)精心安排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始终把粮食安全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统筹各方力量,综合推进。成立以分管市领导为组长、13个市级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把粮食安全责任制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每年召开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研究粮食安全责任制工作。市政府先后印发实施《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眉山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等制度、办法,每年印发实施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工作方案、考核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层层压实部门和县(区)责任。特别是去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胡元坤市长定期不定期召开指挥部调度会议,分析解决粮油生产、运输、疫情防控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全市疫情应急指挥部生活物资保障工作会,安排部署保供稳价工作。市级相关部门快速行动,加强价格监测,及时投放储备粮油,保障了市场稳定。
(二)严格保护耕地,提升耕地质量。稳定耕地保有量。出台实施《眉山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全市2020年耕地保有量24.4156万公顷,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的103.22%。加大土地整理力度。2020年实施土地整理项目13个,新增耕地8209亩。严格防止耕地“非农化”。划定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两区”165万亩,划定地块数据上图入库、建档立卡,成果通过国家验收。提升耕地质量。出台《眉山市2020年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工作方案》,2020年完成新建高标准农田项目16.14万亩。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和节水工程建设。2020年黑龙滩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投资6325万元,醴泉堰灌区节水改造工程投资3007万元。经眉山市2020年水资源公报统计,去年我市有效灌面为256.97万亩。
(三)落实扶助政策,保障粮食产量。足额落实扶助资金。2020年,拨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10279.44万元,拨付稻谷目标价格补贴1448.405万元。推进新型农业产业化。实施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项目96个,总投入2010.43万元。实施农业生产发展项目集中连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投入资金1200万元。加强推进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建设。制定《眉山市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培育行动方案(2019—2022年)》,完成投入财政资金1900万元,培育家庭农场298个。加强科技兴农。扎实推广农业主推技术,到位率达到100%。大力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70%。整合川农大等多方资源,组建水稻优质高产攻关专家团队。开展水稻“一优两高”生产竞赛,引进示范95个水稻新品种。2020年,全市粮食播种面积295.96万亩,较2019年增加2.63万亩,同比增长0.90%;粮食总产量125.87万吨,较2019年增加0.91万吨,同比增长0.73%。
(四)强化品牌建设,培育龙头产业。认真落实市委“加快发展都市现代绿色农业”的部署要求,积极创建知名品牌,构建辨识度高、影响力强的“省字号”特色产业。积极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组织眉山新宝家粮油等企业参加第八届四川农业博览会及“天府菜油、香飘九州”全国推广活动。2020年,新注册粮油商标1264件,同比增长143%。
(五)强化粮油储备,稳定市场供应。落实地方粮油储备。落实市、县级地方储备粮8.04万吨,储备油8000吨;重新核定小包装大米5900吨、菜籽油600吨,储备粮超过省下达最低储备规模。完善储粮基础设施。2020年,实施低温粮库升级改造项目8个,总投资2789万元,全市地方国有粮食企业低温、准低温储粮总仓容46.2万吨,占全市标准仓库仓容36.6%;升级改造粮库智能化项目24个,总投资1643.3万元,省、市、县库区基本实现互联互通;建设县级质检机构3个,总投资1700万元。健全粮油供应网络。落实粮食应急加工企业12家、储运企业6家、供应网点149个、配送中心8个。创新粮食产销合作形式。与牡丹江市等签订粮食产销长期合作协议。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对用地尤其是耕地的需求,不可避免会对粮油生产带来冲击。同时,2020年度我市纪委监委查处的3起涉粮案件,也反映了我市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小、散、弱,管理方式落后的现状,这些因素都制约着我市粮食安全工作的有效落实。
(一)城市建设用地与保护耕地之间存在矛盾。我市地处成都平原经济圈,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引进重大项目多,建设用地需求量较大,对耕地保护形成较大压力。
(二)比较效益下降与种植意愿之间存在矛盾。粮食、蔬菜、水果的亩均纯收益,分别为100—200元/亩、1000—1500元/亩、10000—20000元/亩,存在非常明显的比较效益差,农民不愿种粮食,甚至出现了无粮村、无粮乡镇,非粮化现象突出。据统计,2020年,全市农村缺粮人口超过15%。农民宁愿外出打工也不愿种粮,撂荒现象突出。城市资本到农村从事粮食生产难度大,粮食规模化种植不足。
(三)本地粮食品质不高与粮食高品质需求之间存在矛盾。受气候、土壤、种子等因素影响,我市粮食在质量、口感等方面较东北及江苏、河南省等地存在一定差距。目前全市城镇居民普遍食用东北优质大米和河南小麦粉,粮食加工企业从省外购入的粮食基本是东北精米。市场对优质口粮的需求量约占80%。
(四)粮油财政投入与地方财力不足之间存在矛盾。粮油种植存在的比较效益差,客观上需要各级财政加大对粮食种植保护补偿力度。粮油储备具有公益性,国有粮油企业盈利能力低,需要各级财政加大对粮油储存、轮换费用投入。而我市地方财力薄弱,且种粮、储粮涉及面大,财政对粮油产业的投入仍明显不足,财政投入引导作用仍需要进一步加强。
(五)粮企改革滞后与严格管理之间存在矛盾。目前,全市辖区共有国有粮食企业44家,其中本地企业39家、128个库点,大多分散在乡镇。粮食企业小、散、弱,管理制度不落实、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管理方式落后等问题突出。近年来,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对粮油储存管理在数量、质量、财务等方面提出了较高要求,各类监督检查增多,客观上要求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压实县(区)政府责任。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为抓手,全面落实党政同责要求,确保粮食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根据领导班子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粮食安全领导力量。从加强耕地保护、保障播种面积、提高粮食产量、落实粮食储备着手,夯实粮食安全保障基础。
(二)建立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省用地政策从严要求,不断修订完善耕地保护责任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耕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和占用耕地论证、听证及公告制度,用制度建设推动构建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强化建设用地报批审查,不符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条件不办理审批,对破坏耕地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三)大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加强农业园区建设,继续加大对东坡、仁寿两个粮食园区的支持,把农业示范园区打造成集粮食生产、观光、加工、储存、销售为一体的粮食产业示范园区。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加强与川农大、眉山高职院、粮科所等院所的合作,为院所提供科研实验基地,把院所的研究成果直接转化为粮食生产力,进一步提高粮食产量、品质,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四)加大对粮油产业的财政投入。加快建立健全“两区”种粮补偿长效机制,加大对粮食规模经营主体政策扶持和种粮保护补偿力度,确保多种粮、种好粮。落实好市、县(区)地方粮食储备计划任务,通过财政兜底、金融支持等手段,确保市、县(区)级储备全部落实到位。逐步实现储备粮油轮换实行承储企业保管与政府轮换分开政策,由承储企业负责保管储备粮油,政府给予保管费补贴。逐步提高财政对市、县(区)粮油轮换费用补贴。加强现代储粮技术和监管科技建设财政投入,确保储粮安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五)配齐配强行政监管力量。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从机构编制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加强市、县粮食监管力量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对粮食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震慑效应。
(六)做强做优国有粮油企业。把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纳入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制订出台实施《眉山市关于深化县(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争取用2—3年时间,全面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妥善解决老职工社会保险问题,稳定企业队伍。鼓励国有粮企转变思想观念,积极探索发展的新路子、新办法,从粮油轮换和盘活闲置固定资产资源上入手,抓好储备粮油主业以外的市场拓展,拓宽企业经营渠道,增强市场竞争力。
关于全市粮食安全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2021年4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粮安天下,农稳社稷”。粮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更是一个国家的命脉。3月17日至26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副主任陈万忠率领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对全市粮食安全工作情况开展了调研,推动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扛稳粮食安全重任,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调研组采取集中调研、个别暗访随访等形式,深入眉山市好味稻水稻专业合作社、眉山市国有粮油储备有限公司等粮油专业合作社、粮油储备企业、种粮大户、农资销售网点等13个站点现场查看,召开市政府领导、人大代表、部门负责人等参加的各类座谈会9场次,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涉农代表的意见建议,全面了解全市粮食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等环节的安全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始终牢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的使命担当,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千方百计稳粮保供、促产增收、提质增效,粮食生产条件持续改善、粮食生产技术不断提高、粮食生产总量稳中有升。“十三五”期间,全市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201.5万亩,占耕地面积的58.7%。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70%,高于全省7个百分点。我市与川农大合作研发的玉米大豆间作新农艺写入中央1号文件,在新冠疫情、洪涝灾害等不利因素影响下,2020年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分别达到296万亩、125.9万吨,地方粮油储备超过省下达最低储备规模,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一)建机制明责任,狠抓政策落实。一是统筹各方力量,成立以分管市领导为组长、13个市级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明确粮食安全责任。二是常态化研判粮食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研究粮食安全责任制工作,及时制发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工作方案、考核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层层压实部门和县(区)责任,并将工作情况纳入目标绩效考核。三是因地制宜,制发实施《眉山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重点任务清单》等,针对性地破解粮油生产、加工、销售、储存以及疫情防控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
(二)强化源头管护,促进稳产增量。一是提升耕地质量。加大土地整理力度、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和节水工程建设,持续稳定耕地保有量、不断提升耕地质量。2020年全市实施土地整理项目13个,新增耕地8209亩;新建高标准农田项目16.14万亩;划定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两区”165万亩;耕地保有量24.42万公顷。二是保障粮食产量。通过足额落实扶助资金、提高粮食生产技术、建立健全新型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强化现代科学技术对农业的支持等促进粮食稳产增量。2020年,拨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稻谷目标价格补贴共计11727.85万元;统筹整合中央、省、市、县财政及各类项目资金5110.43万元,支持农民合作社项目96个,培育家庭农场298个;全市粮食播种面积296万亩,粮食总产量125.9万吨;“吨粮田”水稻栽培技术创亩收946公斤的四川盆地记录。三是强化品牌引领。鼓励眉山粮油企业积极参加 “中国好粮油”行动、四川农业博览会、“天府菜油、香飘九州”全国推广活动等,加快品牌构建,不断提高自身的品质和影响力。2020年,新注册粮油商标1264件,同比增长143%。东坡区、彭山区成功申报国家级杂交水稻制种基地,眉山稻种远销云南、广东、缅甸及泰国。
(三)严格储备管理,确保应急保供。一是圆满完成地方粮油储备任务。落实市、县级地方储备粮8.04万吨,储备油8000吨;重新核定小包装大米5900吨、菜籽油600吨,储备粮超过省下达最低储备规模。二是储粮基础设施不断升级改造。2020年投资2789万元实施低温粮库升级改造项目8个;投资1643.3万元升级改造粮库智能化项目24个,省、市、县库区基本实现互联互通;投资1700万元建设县级质检机构3个。三是粮油供应网络不断完善。落实粮食应急加工企业12家、储运企业6家、供应网点149个、配送中心8个。四是粮食产销合作形式丰富多样。与牡丹江市等签订粮食产销长期合作协议。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粮食安全责任意识不强。一是粮食安全形势认识不清。错误地认为种粮就是落后的表现、有钱就能买到粮食,对粮食安全被“卡脖子”就会一剑封喉的形势认识不清。二是粮食安全职责意识模糊。认为粮食安全是中央政府的责任,是上级政府、其他部门的责任,与本部门、本单位关系不大等心理还比较普遍。三是粮食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基层干部对粮食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中,存在粮食数据填报不完善、不精准等现象。
(二)粮食生产基础条件仍然薄弱。一是我市人均耕地1.05亩,低于全国、全省水平,保护耕地、守住粮地显得更重要、更紧迫。二是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老旧,高产稳产的高标准农田等基础设施仍然偏弱,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中真正达到“田网、渠网、路网”三网配套要求的只有48.63%,稳定提升粮食产能的压力大。
(三)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不高。一是粮食生产比较效益低,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粮经争地现象愈演愈烈,无粮村、无粮乡镇、非粮化、土地撂荒等现象日益突出。二是当前农村空心化、“386199”部队种粮现象比较普遍,肩挑背扛的传统种植模式,已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三是粮食生产规模化程度较低,全市种粮大户527个,种粮面积12.33万亩,仅占全市粮食播种面积的4.2%。四是社会化服务发展不平衡、服务能力弱、专业化水平低,特别是丘陵、山区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田块小,大型农机耕作显得尤为困难。
(四)国有粮企面临诸多困境。一是国有粮企改革不彻底。当前我市地方国有政策性粮食购销企业中“僵尸”粮食企业占比高达71.8%,点多、线长,大量仓库存在无储备粮、无经营、仓库闲置等情况,职工年龄老化,企业管理制度不落实、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管理方式落后等问题突出,企业生存困难。二是粮油轮换存在亏损风险。按照现行市储备轮换政策规定,轮换的财政补贴标准不能弥补轮换带来的亏损,企业只能用保管费弥补轮换亏损,导致企业职工工资低、福利难以兑现,更有部分企业采取“以陈顶新”“转圈粮”等方式非法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滋生腐败问题。三是购粮贷款难。粮企收粮时资金需求量大,储粮时资金占用时间长;贷款时银行内部规定多,限制条件多,放贷程序多、时间长。
(五)行政部门监督力量薄弱。一是机构改革后,粮食部门整体合并到发改部门,粮食职能明显弱化,全市(含市本级和三区四县),粮食行政监管工作人员(含临聘)共39人,50岁以上的19人,内设科(股)少、人员少,不符合现代粮食安全形势需要。二是执法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目前仅市发改委有执法人员1人,在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结果中也连续多年通报了眉山基层执法力量薄弱问题。三是监管措施有待进一步强化,2020年度我市纪委监委系统查处的3起涉粮案子,反映出我市在国有政策性粮食企业监管上还存不少漏洞。
三、建议意见
(一)增强粮食安全责任意识。一要扛起责任。要站位全局,认真落实粮食安全、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上下同心,抓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生态保护责任落实,切实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主动抓、主管部门强化指导服好务的强大工作合力。二要用好政策。要健全完善粮食生产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要统筹整合各项涉农政策和项目资金,充分发挥其撬动作用,调动种粮积极性。三要严格考核。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粮食生产督查指导,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对表现优秀的县(区),要在重大农业项目竞争立项上加分奖励并优先推荐;对履职不力的约谈通报,确保推进粮食生产发展目标不动摇、劲头不松懈、力度不减弱。
(二)严守保地稳粮耕地红线。一要严控非粮增量。要认真开展精准调查,摸清摸透全市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秉持不折腾原则,认真落实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严控非粮增量。要加强对粮食生产功能区、重点农产品保护区的监测监管,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粮食生产。要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对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追责。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二要盘活耕地存量。要大力推广间作套种、粮经复合等技术,提高单位产量。要正确处理粮经关系,对种植非粮作物效益较低的、土地流转期界满的,要积极引导转变为生产粮食。要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深入开展撂荒地整治,学习外地代耕代种等经验,不断挖掘粮食生产潜能。三是提高耕地质量。要持续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创新高标准农田建设模式,保质保量完成省定新建高标准农田12.2万亩年度任务,推进粮食优质化、绿色化、特色化生产。
(三)多措并举调动种粮积极性。一是充分调动种粮积极性。要加大对各类种粮补贴的力度,精准补贴到种粮人。要鼓励通过土地流转集约化种粮等形式,推动种粮面积不断增加。要持续开展“田园明星”评选,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大学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规范流转土地从事粮食生产。要加快构建“协会+农户”“公司+农户”“园区+农户”等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稳定长期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二是不断提升种粮技术。要继续保持种业优势,以东坡区、彭山区为重点,高水平建设国家级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力争水稻制种能力保持在2.2万亩以上,确保杂交稻种子年产440万公斤以上;大力推广种植优质、高产、多抗品种,提高良种覆盖面。要加快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不断提升“三农”干部、新型经营主体、种粮户的种粮技术和管理水平。要积极引进推广适宜山区、丘陵、平坝等不同地形特点的粮食机械设施,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三是延伸链条拓宽种粮利益。要做强做响“味在眉山”区域品牌,加强“三品一标”申报认证,让“眉山粮食”像“眉山春橘”“东坡泡菜”一样享誉全国、畅销八方。要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加快推动粮食产品的精深加工,聚力培育眉山粮食产业集群。要依托眉山特色农业、田园风光、乡土文化等资源,布局建设一批农业观光体验景点景区,促进眉山农旅文综合发展。
(四)深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一是尽快制定实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方案,按照“一县一企、一企多点”模式、政策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因地因县(区)因企推进企业改革,整理盘活粮食企业闲置资产,消除“僵尸”企业,治理“困难”企业,妥善处理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加大对粮食企业人才的选育,彻底解决粮食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二是结合眉山实际,尽快建立完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构建粮食收购资金长效保障机制,真正发挥基金为粮油收储提供增信融资服务的作用。三是与银保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在支持粮油全产业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是行政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督抽检,进一步完善粮食收储管理,确保国家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国家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
(五)配强力量强化监管。一是严格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要求,从机构编制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加强市、县(区)粮食管理队伍建设,配齐人员、设备,优化年龄结构,强化技术支撑,加强业务培训,强化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监管质效。二是严格例行检查,加强突击抽检,强化动态监督检查,加大对粮食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震慑效应和高压态势。三是充分发挥市本级和六县(区)农产品质量检测站的检验设备和检测能力,有效整合质检、发改、农业农村等的粮食检验检测力量,提质增效,不断强化粮油监督检测水平。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市人民政府全市粮食安全工作情况报告
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粮食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牢记使命担当,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粮食安全的各项决策部署,全市粮食生产条件持续改善、粮食生产技术不断提高、粮食生产总量稳中有升。但是,人均耕地偏低、粮食生产基础条件仍然薄弱、种粮积极性不高、粮食机械化规模化生产程度较低等都严重影响我市粮食生产的数量和质量。为确保粮食安全,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的手里,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增强粮食安全责任意识。一要站位全局,认真落实粮食安全、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切实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二要统筹整合涉农政策和项目资金,健全完善粮食生产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三要严格考核、严控增量、不要折腾,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二、严守保地稳粮耕地红线。一要认真开展精准调查,摸清摸透全市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精心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二要创新高标准农田建设模式,保质保量完成省定新建高标准农田12.2万亩年度任务。三要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大力推广间作套种、粮经复合等技术,深入开展撂荒地整治,不断挖掘粮食生产潜能。
三、多措并举调动种粮积极性。一要在深化改革中,探索种粮补贴最优路径,精准补贴到种粮人。二要以东坡区、彭山区为重点,高水平建设国家级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力争水稻制种能力保持在2.2万亩以上,杂交稻种子年产440万公斤以上。三要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对种粮大户、家庭粮场、种粮专合组织的调研、服务和扶持,鼓励更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集约化种粮。
四、严格粮油收储监管。一要深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消除“僵尸”企业,治理“困难”企业。二要尽快建立完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真正发挥基金为粮油收储提供增信融资服务的作用。三要加强市、县(区)粮食监管队伍建设,强化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监管质效。
以上审议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将跟踪监督,办理落实情况将在2022年4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21年4月29日
关于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1年4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2016—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总体情况及2020年工作推进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6—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总体情况
2016—2020年,眉山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制定出台了《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眉委办发〔2016〕28号),以转变职能、依法决策、公正执法、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建体系、抓改革、促规范,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市先后获得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市、全国法治城市创建活动先进市、中国法治政府提名奖、中国政务服务突出贡献奖,以及全省维护社会稳定先进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市、反邪教工作先进市等荣誉。“诉非衔接”“共商共建共治”“东坡法治文化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等20余项工作经验在全国、全省交流推广。
一是简政放权更加深入。机构改革后,市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精简为33 个,调整优化职能217 项。推行“三十三证合一”改革,项目审批前置条件更加精简。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限进一步缩短。
二是行政决策机制不断健全。严格执行《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制度,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现全覆盖,有效防范了决策风险。
三是行政执法行为逐步规范。建立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行政执法资格管理,执法检查更加规范。推动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推动强化经营异常企业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录动态管理,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健全。
四是行政争议得到有效化解。完善市、县两级行政复议程序和办案细节,行政复议程序规范化建设程度不断提高,提供办案质量,办理的市本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承办的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和协办的国务院裁决案件均无一例被撤销或确认违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断提升,行政调解进一步加强。
五是政务公开持续深化。市政府网站全面改版升级,完善依申请公开会商制度,编制发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优化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五年来,市政府门户网站累计公开信息14万余条。
二、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
2020年,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市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全面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迈上新台阶、取得新成效。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切实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一是领导重视,部署有力。市委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依法治市的重要内容,多次组织召开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会议,对工作进行谋划部署。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法治政府建设亲自安排、亲自推动。2020年,市政府常务会议开展会前学法14次,及时听取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二是加强统筹,狠抓落实。印发《眉山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眉法领〔2020〕1号),明确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要点和责任。加强工作督查督办,以保障《民法典》实施为抓手,对完善《民法典》配套制度、学习宣传、文件清理等工作进行重点督办;对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和8个市级部门(单位)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督查,促进工作落地落实。2020年8月,眉山市2016—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顺利通过全省第三方评估。三是强化创新,推动实践。征集法治政府建设创新实践案例8条并在全市进行推广。其中,市司法局推行的“健全教科书式行政复议制度规范”和青神县人民政府探索推行的“首违不罚”包容审慎监管机制等两个案例收录到《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创新实践案例汇编》中,得到省政府办公厅通报表扬,工作经验在全省推广。同时,积极创建对外开放法治示范区,眉山市被确定为全省创建“对外开放法治示范区”五个试点单位之一。
(二)持续加强制度体系建设。一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以良法善治为目标,加大重点领域立法力度,先后颁布了《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眉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已经市人大常委会议二次审议通过,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二是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性决策事项471件,提出建议意见625条。2020年,明确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70件,修订8件,废止9件,失效26件。三是履行决策法定程序。严格落实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办理市本级重大行政决策9件,开展重大决策稳定风险评估82件。推进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两项重大改革,全市131个乡(镇、街道)调减至80个,1050个行政村调减至510个,减幅分别达到38.9%、51.4%。四是健全公共卫生法治体系。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配套制度建设,市委深化改革办印发《关于健全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工作方案》(眉改办发〔2020〕3号),市政府出台了二十条措施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市司法局组织编写了《新冠疫情防控48个法律知识问答》《法眼看疫》《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指南》等宣传资料,全市开展防疫法治宣传活动千余场次,保障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胜利。
(三)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一是全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务服务“红色代办”,开展“模拟审批、并联审批”,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限缩短至50个工作日,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8小时以内。完成四川自贸区眉山协同改革先行区首批改革试点任务,保税物流中心(B型)申建工作稳步推进,助力四川天府新区成功获批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国家加工贸易示范区。眉山市获评全国政务服务创新先进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调研组对眉山政务服务“好差评”国家试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二是持续增强行政执法效能。推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领域行政执法改革,顺利完成改革人员转隶工作。建立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制和案源管理制度,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市本级办理行政执法案件733762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46件。三是不断提升环保法治水平。推动《眉山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落地落实,不断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2020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主要指标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2.1%,优良天数达到320天,优良率达到87.4%。县级以上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眉山市连续两年被评为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市。
(四)不断强化权力制约监督。一是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112件、政协委员提案202件,办复满意率100%。细化府院共建机制,全市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90.15%,同比提高13.94%。聚焦医疗卫生、集体“三资”等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查处违纪违法案件895件1262人。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人民防空四个系统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问责处理214人,其中党纪政务处分97人,组织处理117人,移送司法机关12人。二是扎实开展内部监督。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整改57项企业、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不满意的行政执法问题。深入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1610件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经济体检”,完成审计项目47个,查出违规金额65010万元,管理不规范金额490700万元,向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移送线索15条,提出建议119条,被采纳119条,促进财政增收节支65003万元。三是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规范设置和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发布。加强新冠疫情防控、打赢“三大攻坚战”、优化营商环境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累计公开各类政府信息14.1万条,其中通过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信息2.1万条,点击访问总量达450万人次。
(五)积极推进基层依法治理。一是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加强市、县(区)、乡(镇)三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规范化实战化建设,全年排查矛盾纠纷13027件,调解成功12732件,成功率98%。探索建立眉山市物业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与物业类责任保险相结合机制。眉山市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受到最高人民法院通报表扬。二是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开展复议程序规范化建设,规范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工作流程。印发《眉山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眉法领〔2020〕3号),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从80%提升至90%,并严格考核。全年共办理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27件,同比下降60%;参加省政府复议案件22件,同比减少12%;办理市政府应诉案件371件,实现“零败诉”。三是深化公共法律服务。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制度,推广手机网上学法,开展网上《民法典》知识竞赛等活动,全市共开展法治宣传活动80余场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20万余份,形成浓厚的法治氛围。建成市、县(区)、乡(镇)、村(社区)四级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873个,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762件,公证21465件,其他法律服务27144件。眉山市司法局被司法部评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
三、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是区县综合执法改革推进较慢,改革面临的系列困难还需进一步解决。区县综合执法行政改革存在行政权力范围不清、人员配备不齐、保障机制不力等问题,改革推进较为缓慢。
二是工作创新实践不够,督促检查方式还需改进。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在推进创新上思路还不宽、方法还不多,提炼还不够。
三是行政执法规范化程度不高,执法水平还需提高。行政执法流程标准和文书标准落实不到位,行政执法的标准化程度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不平衡,“两法衔接”移送标准还不统一。
四、2021年工作计划
(一)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标准,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五年方案。开展《眉山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实施情况评估,找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空白点和薄弱环节,突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强化点和创新点,制定好《眉山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提升行政决策水平。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修订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加强公众参与度、用好专家论证,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三)提高行政执法标准化水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广运用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文书标准和流程标准,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裁量权研讨,形成统一裁量标准,充分发挥案件审查委员会作用,保障同案同罚、执法公平,实现执法标准化。
(四)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健全行政部门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建立“两法衔接”沟通机制,明确“两法衔接”移送标准。深化府院共建,落实市级府院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不断提高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率。
(五)深化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做好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制定《眉山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眉山市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明晰综合执法局和乡镇(街道)执法范围,整合执法队伍,加强执法保障,推进行政权力顺畅运行,提高基层依法行政水平。
关于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
调研报告(书面)
2021年4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工作安排,3月4-17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率队对市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开展了调研。调研组先后组织召开了法官座谈会、律师座谈会,向3个市级部门了解工作情况,到东坡、丹棱、青神3个区县的部门、乡镇、村社、学校实地调研,听取了市政府及12个市级部门的工作汇报,委托彭山、仁寿、洪雅3区县人大常委会对本地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总体情况
2020年市政府按照中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市实施方案要求,对照111项工作任务,逐一梳理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制定了《眉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按照既定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扎实有效开展工作,基本建成了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防控新冠疫情
一是完善疫情防控机制。制定了《关于健全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工作方案》,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主要法规政策汇编》,全市开展疫情防控卫生员培训12970人;制定《眉山市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眉山市应对秋冬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眉山市核酸检测应急预案》等应急处置预案并开展演练。央视新闻《共同战“疫”》栏目对我市废弃口罩处置进行报道,肯定眉山的做法。
二是助力全市复工复产。制定20条实用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共度难关,累计投放1860万元消费券激活市场消费,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6800万元,开启防疫物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实行审批告知承诺或“容缺受理”,在项目立项、环境评估、生产场地落实等方面加强指导,让防疫物资提前进入生产线。2020年2月底即实现24个在建省重点项目全面复工,3月初实现628户规上企业全部复产。
三是打击“涉野”“涉疫”违法犯罪。全市办理涉野生动物行政案件17件,涉野刑事案件29件;依法办理涉疫刑事案件75件,涉疫行政案件117件,仁寿县人民法院率先宣判全省首例妨害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案件。狠抓网络舆情监测,严厉打击处置制造传播涉疫情谣言等扰乱社会秩序的各类网络违法行为,查处涉疫网络谣言25条,有力维护了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稳定。
(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一是政务服务持续提速。2020年着力推动“天府通办”APP的宣传和运用,全市共有133万人实名注册,公积金、社保、医保、交通出行等主要高频事项均可进行查询和办理预约,全市政务服务能力满意度测评全省第三名。网上一体化政务服务系统升级到3.0版本,覆盖到全市80乡镇、842个村社,政务服务全面进入到互联网时代。政务服务大厅推行"一窗受理、合并审查、集约审批、一站办结"的审批模式,实现了"一枚印章管审批",目前80%以上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窗进出”。
二是简政放权持续深化。下发《眉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政务服务指标提升行动方案》,削减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154项,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削减材料达到25%,办事指南准确度达100%,在2019年企业开办8小时改革基础上,将“企业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4个环节合并为1个环节,实现企业开办全流程5小时办结,继续为企业、社会松绑减负,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社会活力。
三是同城发展持续发力。与成都、德阳、资阳三市建立同城协同工作推进机制,联合印发《成德眉资政务服务同城化无差别受理工作方案》,公布公安、社保、税务、公积金等部门“同城无差别”“跨市通办”事项清单55项,对应的相邻区县实现306项政务服务事项跨区域办理。
(三)权力运行不断规范
一是三项制度落实到位。制定三项制度配套文件21个,在市政府网站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进行集中统一公示,全市共有法制审核人员413名,配备比例达到8.3%,实现了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全覆盖,配备行政执法记录仪(含其他执法记录器材)8623个,有力满足执法所需。
二是执法队伍改革持续推进。区县执法队伍统一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减少执法层级和种类,执法重心下移。市本级执法队伍精简7支,精简率43.8%;区县执法队伍精简31支,精简率34.8%。
三是广泛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公安局等16个部门成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依托四川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实现部门间联合开展监督抽查,抽查结果互认互通,切实促进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的有效衔接。
四是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提高。针对往年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理想的情况,市政府带头严格落实出庭应诉相关规定,不断细化府院共建机制,强化对区县、乡镇应诉工作的督促指导,2020年全市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90.32%,同比提高14.11%。
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待加强。一是政府部门未结合自身执法行政需要及时依据上位法出台细化、完善的规范性文件,首违不罚、柔性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在全市推广不足。二是园区、城市新区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权限不明确,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纠错机制有待健全。三是专家顾问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度较低,目前尚未建立合法性审查专家库。
(二)行政决策社会参与度有待提高。一是市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成员全年仅提出19条意见,作用发挥不足;二是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渠道单一,参与积极性不高;三是个别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未按程序征求群众意见。
(三)行政诉讼反映的问题亟待解决。去年两级法院受理1160余件行政诉讼案件,其中因土地征收行为引发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强制、行政补偿等案件共810余件,占总受理数的70%,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的情况较多。
(四)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有待提高。一是乡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配套不到位,执法权限下放不明、执法人员不足、专业水平不够、物资装备配置不到位,没有真正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二是基层法律服务经费保障不充分,法律顾问热情不高,聘而不用情况较多,基层的社会治理存在法治风险。三是近年来民法典、行政处罚法等系列法律进行了修改完善,本市也出台实体地方性法规6部,但群众知晓程度较低,普法针对性不够强,影响基层社会治理效果。
(五)法治政府考核指标弱化。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作为职能目标单独考核,分值1.5分;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与依法治市合并考核,分值仅0.5分,不利于工作开展。
三、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建议意见
(一)强化规范性文件制定。一是要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精神,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开展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探索在全市推广首违不罚和柔性执法,让执法办案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二是制定完善对园区、城市新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纠错工作机制。市级园区、新区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事前经市司法局审查,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引发合法性争议的由市司法局审查。三是建立合法性审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前介入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工作,把好法制审查关口。
(二)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程序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作用,充分运用线上线下征求意见、听证、论证、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扎实拓宽群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渠道,真正深入群众听取意见,增强群众参与行政决策的获得感、荣誉感,激发群众参与热情。
(三)高度重视行政诉讼反映的问题。一是要牢固树立政务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意识,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好日常主动公开,群众申请信息公开时要及时按规定处理并回复申请人。二是要对行政诉讼案件认真分析研判,对诉讼高发事项归纳梳理,研究治本之策,避免长期因共性问题引发诉讼。三是2021年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应达到95%,同时要着力解决出庭不出声的问题。
(四)夯实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一是深化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入了解基层执法需求,加强与省级部门对接,做好执法权力下放的人财物配套准备,全面推进“一支队伍管执法”。二是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激发基层法律顾问积极性,提升村社治理专业化水平。三是广泛普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有针对性的围绕青少年、特殊群体、重点项目开展专项普法。
(五)提高法治政府考核权重。将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分值提高到2019年的水平,细化考核内容,完善考核方案,强化结果运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开展。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2020年市政府按照中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市实施方案要求,扎实有效开展工作,基本建成了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达到了2020年工作目标。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强化规范性文件制定。一是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精神,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开展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在全市推广首违不罚和柔性执法,让执法办案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二是制定完善对园区、城市新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纠错工作机制。市级园区、新区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事前经市司法局审查,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引发合法性争议的由市司法局审查。三是建立合法性审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前介入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工作,把好法制审查关口。
二、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程序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作用,充分运用线上线下征求意见、听证、论证、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扎实拓宽群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渠道,真正深入群众听取意见,增强群众参与行政决策的获得感、荣誉感,激发群众参与热情。
三、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反映的问题。一是牢固树立政务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意识,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好日常主动公开,群众申请信息公开时要及时按规定处理并回复申请人。二是对行政诉讼案件认真分析研判,对诉讼高发事项归纳梳理,研究治本之策,避免长期因共性问题引发诉讼。三是2021年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应达到95%,同时要着力解决出庭不出声的问题。
四、夯实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一是深化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入了解基层执法需求,加强与省级部门对接,做好执法权力下放的人财物配套准备,全面推进“一支队伍管执法”。二是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激发基层法律顾问积极性,提升村社治理专业化水平。三是广泛普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有针对性的围绕青少年、特殊群体、重点项目开展专项普法。
五、提高法治政府考核权重。将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分值适当提高,细化考核内容,完善考核方案,强化结果运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开展。
以上审议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将跟踪监督,办理落实情况将在2022年4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21年5月12日
关于2020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1年4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杨昌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0年,在市人大常委会坚强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决策部署,与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密切配合,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积极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不断加大监督纠正力度,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都得到进一步提升。现将2020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2020年的主要工作
(一)开展备案工作情况
2020年,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16件(见附件1),省人大常委会全部予以备案。全年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92件,其中,市人民政府报备规范性文件17件(见附件2),东坡区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14件(见附件3),彭山区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13件(见附件4),仁寿县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9件(见附件5),洪雅县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17件(见附件6),丹棱县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10件(见附件7),青神县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12件(见附件8)。从报备的总体情况看,各报备机关基本能够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规范地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规范性文件,履行报备义务,自觉接受监督。
按照《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法工委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形式审查,对审查发现存在的报备文件要件不齐、报备格式不规范、报备电子文件存在病毒、重复报备文件等问题,已及时向有关报备机关沟通,提醒报备机关予以纠正,督促报备机关规范报备行为,提高报备质量。对符合备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
(二)开展审查工作情况
积极做好依职权审查工作。根据《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法工委与各相关专委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密切配合,对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92件规范性文件开展同步审查。审查坚持合法性、适当性与合理性相结合,不仅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相一致,还审查其制定目的、实施效果是否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相符合,是否与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有关文件精神相一致。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不适当情形的,法工委及时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换意见,了解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的相关背景,对存在的分歧共同协商研究,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努力达成共识。经反复研究论证确实存在合法性问题、不适当情形的,建议纠正。全年纠正规范性文件1件,提出审查意见9条。纠正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已向报备机关提出审查意见,有关单位已整改。
扎实开展依申请审查工作。全年收到公民申请的审查建议1件,即多位公民联名要求撤销市级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该申请涉及、影响多个利益群体,与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社会关注度高。根据备案审查工作规定,对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应移送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法工委及时将此件移送至市司法局进行审查,并要求将处理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认真做好移送审查工作。2020年9月,法工委收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移送的协调审查处理的规范性文件1件,即《眉山天府新区燃气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我们收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审查的电话通知后,立即协调相关部门针对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要求相关部门及制定机关依法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情况。经调查了解,此文件制定机关为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办公室,合法性审查机关为市司法局,《办法》存在未按照规定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及时向市政府报备、内容上违反上位法规定等问题。法工委督促制定机关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待修改完成后报市司法局审查,现制定机关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办法》。通过对规范性文件严格审查与把关,既减轻了对制定机关的负面影响,又妥善处理了相关问题。法工委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告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作了批示。
(三)切实做好党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根据市委要求,法工委侧重审查党内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和法律、我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不一致。全年共对22件市委办和市政府办代拟的党政联合行文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开展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22件。针对存在不合法、不适当情形的党内规范性文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13条,得到了有关方面采纳。针对市政府办代拟的党政联合行文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提交主体不明确、材料不齐、送审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提出相关建议5条,相关单位已修改。
(四)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情况
及时修订备案审查工作规定,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州)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通知》精神,法工委组织开展了《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的修订工作。一是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带队到区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调研,形成修订草案初稿;二是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题汇报修订工作,征求修改意见;三是通过召开座谈会议等多种形式进行多次修改,并书面征求了区县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以及市级相关单位、部门的意见。2020年8月31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了《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新修订通过的规定,增加了报备主体,细化了报备形式、报备要件、工作机制、职责分工等内容,符合备案审查工作新要求。
组织开展专题培训,提升备案审查能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强调,只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属于人大监督对象,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纳入人大的备案审查范围。为贯彻落实《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精神,法工委于2020年12月组织“一府一委两院”、区县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和市司法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备案审查工作培训,对如何开展和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专题辅导,对新修订通过的《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进行专题讲解和答疑,并要求区县人大常委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将本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建立区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2020年5月,丹棱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了备案审查工作专题培训,法工委负责人应邀在培训会上作了专题辅导。
加强督促检查和调研,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取得实效。为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能力,提高全市备案审查工作水平,2020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率队到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督促检查备案审查工作,掌握了解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现状,并对区县人大常委会如何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法工委还通过实地调研、现场演示、网络远程指导、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帮助市级部门、区县人大常委会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水平。针对全市备案审查工作存在的报备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法工委于2020年7月专题通报2020年1-6月全市备案审查工作情况。通报梳理了全市报备单位的备案审查工作总体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此项工作被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官方网页上全文转发。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报备不及时。例如,有的区县人大常委会2020年9月24日制定出台了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应于30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但近两个月后才通过信息平台报送备案。
(二)报备不规范。全年有20件报备文件存在报备要件不齐、格式不规范、重复报送等问题,存在问题的文件占报备文件总数的21.74%。例如,有的区县人大常委会未按照要求报送,缺少专委会的审查结果报告、预算草案的报告及附表;有的区县人大常委会将已通过常委会审议的决议、决定以草案形式报送至法工委。
(三)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未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例如,有的区县人大常委会全年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68件,其中37件系党委或政府协调议事机构制定的文件,不属于区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范围;有的区县人大常委会未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存在较大的工作遗漏。
(四)备案审查能力建设有待提高。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均设立法制委或法工委,但有法学专业背景、法律工作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较少,有的区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具体业务工作的是办公室工作人员,专业性不强、流动性快,工作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备案审查能力亟待提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认真贯彻执行备案审查工作的各项规定。
(一)抓好《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州)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通知》(川人法工函〔2020〕42号)、《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的贯彻落实,在备案、审查、纠正、移送、处理等各环节严格执行工作规定。督促报备机关依法、及时、规范做好报送备案工作,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比审、有错必纠”。
(二)建立备案审查专家咨询制度。依托立法专家库、律师、行业专家、高校等外部力量,对“一府一委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意见或建议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借助专业力量增加备案审查工作实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
(三)进一步提升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密切与“一府一委两院”、区县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举办座谈会、调研等形式积极开展培训、经验交流和业务探讨,加强备案审查交流力度,提高备案审查人员能力,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四)加强对报备单位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推动区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实现全市人大系统全方位覆盖,解决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等问题。
附件:1.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2.2020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2020年东坡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4.2020年彭山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5.2020年仁寿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6.2020年洪雅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7.2020年丹棱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8.2020年青神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2020年眉山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时间 |
1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2019年度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 〔2020〕1号 |
2020.1.21 |
2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罗佳明辞去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职务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20〕2号 |
2020.1.21 |
3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20〕3号 |
2020.2.17 |
4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推迟召开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并授权常委会主任会议另行决定召开时间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20〕4号 |
2020.2.17 |
5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20〕5 |
2020.4.15 |
6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20〕6号 |
2020.5.6 |
7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20〕7号 |
2020.5.14 |
8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20〕8号 |
2020.5.14 |
9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眉山市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0年计划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20〕9号 |
2020.5.14 |
10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眉山市2019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0年财政预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20〕10号 |
2020.5.14 |
11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20〕11号 |
2020.5.14 |
12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20〕12号 |
2020.5.14 |
13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2019年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20〕13号 |
2020.5.14 |
14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眉山市2019年市本级财政决算的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20〕14号 |
2020.9.4 |
15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20〕15号 |
2020.9.14 |
16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20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人规备字〔2020〕16号 |
2020.12.31 |
附件2
2020年度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 |
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眉山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备案的报告 |
眉府规备〔2020〕1号 |
市人民政府 |
2020.1.21 |
作备案处理 |
2 |
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授予名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府规备〔2020〕2号 |
市人民政府 |
2020.2.7 |
作备案处理 |
3 |
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府规备〔2020〕3号 |
市人民政府 |
2020.2.7 |
作备案处理 |
4 |
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措施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府规备〔2020〕4号 |
市人民政府 |
2020.2.25 |
作备案处理 |
5 |
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十条举措〉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府规备〔2020〕5号 |
市人民政府 |
2020.2.25 |
作备案处理 |
6 |
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若干政策〉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府规备〔2020〕6号 |
市人民政府 |
2020.3.13 |
作备案处理 |
7 |
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印发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府规备〔2020〕7号 |
市人民政府 |
2020.4.3 |
作备案处理 |
8 |
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眉山市进一步用好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和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府规备〔2020〕8号 |
市人民政府 |
2020.5.29 |
作备案处理 |
9 |
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苏东坡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府规备〔2020〕9号 |
市人民政府 |
2020.5.29 |
作备案处理 |
10 |
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府规备〔2020〕10号 |
市人民政府 |
2020.5.29 |
作备案处理 |
11 |
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府规备〔2020〕11号 |
市人民政府 |
2020.7.24 |
作备案处理 |
12 |
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产业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府规备〔2020〕12号 |
市人民政府 |
2020.7.24 |
作备案处理 |
13 |
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府规备〔2020〕13号 |
市人民政府 |
2020.7.24 |
作备案处理 |
14 |
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市规划区杆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府规备〔2020〕14号 |
市人民政府 |
2020.8.17 |
作备案处理 |
15 |
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八条措施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府规备〔2020〕15号 |
市人民政府 |
2020.10.20 |
作备案处理 |
16 |
关于报送《眉山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府规备〔2020〕16号 |
市人民政府 |
2020.10.20 |
作备案处理 |
17 |
关于报送《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激励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备案的报告 |
眉府规备〔2020〕17号 |
市人民政府 |
2020.11.30 |
作备案处理 |
附件3
2020年度东坡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补选赵藟为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报告》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20〕1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20.3.11 |
作备案处理 |
2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辞职结果的报告》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20〕2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20.4.8 |
作备案处理 |
3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东坡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晓勇辞去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20〕3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20.4.8 |
作备案处理 |
4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东坡区村级建制调整改革方案〉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20〕4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20.4.8 |
作备案处理 |
5 |
眉山市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东坡区2019年财政决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东 人规备字〔2020〕5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20.9.8 |
作备案处理 |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6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东 人规备字〔2020〕6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20.10.20 |
作备案处理 |
7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眉山市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东 人规备字〔2020〕7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20.10.20 |
作备案处理 |
8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东 人规备字〔2020〕8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20.10.20 |
作备案处理 |
9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东 人规备字〔2020〕9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20.10.20 |
作备案处理 |
10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眉山市东坡区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0年计划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东 人规备字〔2020〕10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20.10.28 |
作备案处理 |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1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眉山市东坡区2019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0年财政预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东 人规备字〔2020〕11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20.11.4 |
作备案处理 |
12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眉山市东坡区2019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20〕12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20.10.20 |
作备案处理 |
13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眉山市东坡区社区建制调整方案>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20〕13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20.12.14 |
作备案处理 |
14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眉山市东坡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补选于强等为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报告》的备案报告 |
眉东人规备字〔2020〕14号 |
东坡区人大常委会 |
2020.12.30 |
作备案处理 |
附件4
2020年度彭山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授予舒建同志“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20〕1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20.5.19 |
作备案处理 |
2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设立眉山市彭山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20〕2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20.5.19 |
作备案处理 |
3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20〕3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20.5.19 |
作备案处理 |
4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眉山市彭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20〕4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20.5.19 |
作备案处理 |
5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眉山市彭山区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0年计划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20〕5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20.5.19 |
作备案处理 |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6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眉山市彭山区2019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0年财政预算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20〕6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20.5.19 |
作备案处理 |
7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眉山市彭山区2019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20〕7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20.5.26 |
作备案处理 |
8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20〕8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20.5.19 |
作备案处理 |
9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20〕9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20.5.19 |
作备案处理 |
10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眉山市彭山区村级建制调整改革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20〕10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20.5.19 |
作备案处理 |
11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批准2019年区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20〕11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20.10.20 |
作备案处理 |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2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批准眉山市彭山区2020年财政预算调整变动方案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20〕12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20.12.31 |
作备案处理 |
13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批准眉山市彭山区2020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议》备案的报告 |
眉彭人规备字〔2020〕13号 |
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2020.12.31彭山区人大常委会 |
作备案处理 |
附件5
2020年度仁寿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仁寿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仁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20〕1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20.5.15 |
作备案处理 |
2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仁寿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20〕2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20.5.19 |
作备案处理 |
3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仁寿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仁寿县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0年计划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20〕3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20.5.21 |
作备案处理 |
4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仁寿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仁寿县2019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2020年财政预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20〕4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20.5.26 |
作备案处理 |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5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仁寿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仁寿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20〕5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20.5.26 |
作备案处理 |
6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仁寿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20〕6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20.5.26 |
作备案处理 |
7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仁寿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2019年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20〕7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20.5.27 |
纠正后作备案处理 |
8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仁寿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关于同意县人民政府提出的仁寿县村级建制调整改革方案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20〕8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20.5.26 |
作备案处理 |
9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批准仁寿县2019年度财政决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仁人规备字〔2020〕9号 |
仁寿县人大常委会 |
2020.11.20 |
作备案处理 |
附件6
2020年度洪雅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挺同志辞职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0〕1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0.3.13 |
作备案处理 |
2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白晟同志为洪雅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0〕2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0.3.13 |
作备案处理 |
3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将军镇、中山镇、柳江镇选举委员会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0〕3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0.3.13 |
作备案处理 |
4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文新同志辞去眉山市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0〕4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0.4.8 |
作备案处理 |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5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宋良勇同志辞职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0〕5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0.5.25 |
作备案处理 |
6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周代军同志为洪雅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0〕6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0.5.25 |
作备案处理 |
7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洪雅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0〕7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0.6.1 |
作备案处理 |
8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洪雅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洪雅县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0年计划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0〕8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0.6.1 |
作备案处理 |
9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洪雅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洪雅县2019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0年财政预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0〕9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0.6.1 |
作备案处理 |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0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洪雅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2019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决议》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0〕10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0.6.1 |
作备案处理 |
11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洪雅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0〕11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0.6.1 |
作备案处理 |
12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洪雅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洪雅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0〕12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0.6.1 |
作备案处理 |
13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洪雅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洪雅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0〕13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0.6.1 |
作备案处理 |
14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洪雅县2020年财政收支预算调整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0〕14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0.8.17 |
作备案处理 |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5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洪雅县2019年财政决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0〕15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0.11.4 |
作备案处理 |
16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洪雅县2020年财政收支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0〕16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0.11.4 |
作备案处理 |
17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洪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洪雅县2020年财政收支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洪人规备字〔2020〕17号 |
洪雅县人大常委会 |
2020.12.8 |
作备案处理 |
附件7
2020年度丹棱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彭红勤辞去眉山市第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备案的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20〕1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20.4.3 |
作备案处理 |
2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丹棱县村级建制调整改革方案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20〕2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20.5.20 |
作备案处理 |
3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丹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20〕3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20.7.3 |
作备案处理 |
4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20〕4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20.7.2 |
作备案处理 |
5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丹棱县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0年计划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20〕5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20.7.2 |
作备案处理 |
6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丹棱县2019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0年财政预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20〕6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20.7.2 |
作备案处理 |
7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丹棱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20〕7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20.7.3 |
作备案处理 |
8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丹棱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20〕8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20.7.3 |
作备案处理 |
9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丹棱县2019年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20〕9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20.7.3 |
作备案处理 |
10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丹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19年县级决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丹人规备字〔2020〕10号 |
丹棱县人大常委会 |
2020.10.13 |
作备案处理 |
附件8
2020年度青神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备案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报备 单位 |
报备 时间 |
办理 结果 |
1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批准青神县2019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20〕1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20.5.15 |
作备案处理 |
2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青神县村级建制调整改革的决定》的备案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20〕2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20.5.18 |
作备案处理 |
3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青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20〕3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20.6.19 |
作备案处理 |
4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青神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20〕4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20.6.24 |
作备案处理 |
5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青神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20〕5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20.6.24 |
作备案处理 |
6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20〕6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20.6.24 |
作备案处理 |
7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青神县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0年计划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20〕7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20.6.24 |
作备案处理 |
8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青神县2019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20〕8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20.6.24 |
作备案处理 |
9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青神县2019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0年财政预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20〕9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20.6.24 |
作备案处理 |
10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批准青神县2020年上半年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20〕10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20.6.24 |
作备案处理 |
11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批准青神县2019年县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20〕11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20.12.3 |
作备案处理 |
12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送《关于批准调整青神县2020年度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的决议》的备案报告 |
青人规备字〔2020〕12号 |
青神县人大常委会 |
2020.12.31 |
作备案处理 |
关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
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
2021年4月29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岳 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仁寿县选举产生的市四届人大代表张力,丹棱县选举产生的市四届人大代表黄传龙、宋骥,因工作变动调离眉山市行政区域。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张力、黄传龙、宋骥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2021年4月16日,仁寿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利清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根据代表法、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王利清的代表资格终止,其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市四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现报请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并予以公告。
本次代表资格变动后,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67人。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仁寿县选举产生的市四届人大代表张力,丹棱县选举产生的市四届人大代表黄传龙、宋骥,因工作变动调离眉山市行政区域。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张力、黄传龙、宋骥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2021年4月16日,仁寿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利清辞去市四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根据代表法、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王利清的代表资格终止,其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市四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现有代表367人。
特此公告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4月29日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
2021年4月29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
刘 海为眉山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决定任命:
肖 巍为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决定免去:
熊 英的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职务。
任命:
郑高庆为眉山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廖 敏为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王 敏为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罗卫平为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马熙湘为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免去:
俞红梅的眉山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毕旭齐的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王 敏的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周文彬的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批准任命:
周文彬为青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张力辞去眉山市监察委员会
主任职务的决定
2021年 4月29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岗位变动,张力提出辞去眉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张力辞去眉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报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刘海代理眉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决定
2021年 4月29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刘海为眉山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2021年7月6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五次会议。会议议程共12项:
(一)对市人民政府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民营经济发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残疾人就业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二)传达贯彻换届纪律及有关要求;
(三)审议《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
(四)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五)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七)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八)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就业促进工作情况的报告》;
(九)审议《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决定(草案)》;
(十)审议《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县乡三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
(十一)审议人事任免事项;
(十二)传达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王宁莅眉调研精神。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副主任陈万忠、李建章、李永高、王晓丽、宋仕祥和委员共36人出席会议。会议由刘十庆主任、王晓丽副主任主持。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淑琳,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郑高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良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强,各区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主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关于《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
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的
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的报告(书面)
2021年7月6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眉人发〔2020〕33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照审议意见,认真制定举措,全力整改落实。2020年眉山民营经济发展指数综合得分排名全省第六,同比上升1位;眉山民营经济目标考核综合评定全省排名第七,进入第一方阵。今年一季度,全市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速20.3%,首次跃居全省第一位;全市民间投资增速19.8%,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65.7%,占比继续保持全省第一位。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务实解决民营经济发展软环境上的突出问题
(一)针对营商环境测评排名情况进行整改。一是制定方案。以市政府名义印发了《眉山市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围绕营商环境评价18项一级指标、87项二级指标,进一步细化整改举措,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推动营商环境测评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二是落实责任。市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全市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工作细化责任落实的通知》(眉市发改〔2020〕14号),把营商环境迎评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领导和责任人。三是取得成效。我市2020年营商环境评价较2019年在全省排位有了明显的提升,由2019年全省第14位上升为第8位。从得分情况看,2020年营商环境评价得分为70.48分,较2019年的68.03分提升了2.43分。从单项指标平均排名来看,参评的18项评价一级指标中,2020年进入全省第一方阵有8项指标,较2019年增加4项;2020年18项指标平均排位为8.5位,较2019年平均排位10.41位提升了1.91位。
(二)针对新形势新情况进行改善提升。针对建设“开放发展示范市”“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成眉同城化”的新标准新要求,市政管局提出了一系列举措,对民营经济发展软环境进行改善提升。一是进一步完善“红色代办”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代办全程管理制度,明确代办时限,代办责任,原则上限时办结各项业务,提高项目代办效率。拓宽代办服务边界,在全程做好项目审批代办服务的基础上,同步协调代办相关的其他公共服务。二是进一步推行“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已草拟我市行政审批容缺办理告知承诺制度,并按照容缺事项、容缺材料,容缺时限等要素全面清理我市行政许可事项容缺办理目录,待清理完成后将与行政审批容缺办理告知承诺制度一并发布。三是进一步提升“一网通办”能力。开展“一网通办”能力提升百日攻坚行动,着力破解系统对接难、数据共享难、业务协同难、推广使用难等突出问题。目前,我市“天府通办”个人注册数达136.89万人,占比达45.88%,居全省第二。我市事项梳理模块中实名认证率达100%,事项发布率达99.8%,办事指南准确度100%,运行效能模块中每万人主动评价数达5669.84件,累计主动评价数达169.84万件,满意度达100%。
(三)针对企业存在的困难集中解决问题。坚持问题导向,走访调研企业130余户,向企业发放《眉山市民营企业困难问题调查表》,收集到企业反映的57个问题,提出的27条意见建议。其中,问题多集中在人才引进留住难、知识产权保护难和增加贷款资金难“三难”问题上。坚持靶向发力,针对“三难”问题,元坤市长召开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并审议通过《眉山市化解民营企业“三难”问题方案》,包含20条具体举措,现已印发执行。
二、做实做强金融服务中心,务实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一)健全组织机构,科学培养干部。市金融工作局下设正县级金融服务中心,配备一正两副和5个正科级事业岗位,同时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从其他市级单位选调3名优秀干部充实工作力量,2020年提拔科级干部4名。
(二)畅通信息对接,打通融资渠道。一是供需两端连接服务。定期更新完善汇总一二三产业的企业信息,将企业融资诉求推送给所有的金融机构,并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积极给予支持。每季度召开大型金政企对接会,2021年,发布企业融资诉求信息624条,共计925.15亿元,金融机构回复响应285条,共计524.48亿元。二是金融顾问深入帮扶。遴选148个市级金融顾问开展“一企一策”金融专项服务,适时督促跟踪,确保各项需求得到解决。三是企业改制积极推动。2020年,完成68家企业的改制验收;完成1家股份制改造和10家挂牌,兑现奖励120万元;积极推动幺麻子、吉香居两家企业IPO工作,上市资料已经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
(三)建立应用平台,提升服务质效。组织市兴眉公司等单位组成调研组,先后赴多个先进地区考察学习,形成《关于建立金融科技应用平台,实现眉山金融科技后发赶超的调研报告》和《眉山市金融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建议书》,建议市委市政府将眉山金融科技应用平台的建设作为眉山“十四五”重要发展战略,打造 “市场化公司化建设平台” “企业主导财政支持运营平台”的线上金服平台,并加快落地运用。
(四)做强融担体系,发挥联动作用。一是做优市内融担公司,充分发挥风险分担效应。截至2020年末,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5家,在保余额15.93亿元,同比增长1.27%;融资担保发生额12.77亿元,同比增加3.62亿元,增长39.62%;平均担保费率1.46%,同比降低37.6%。二是做强省级融担公司,有效发挥资金放大效应。截至2020年末,省农担公司已累计为我市1907户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7.4亿元。眉州融资担保公司从2016年起与省再担保合作,累计合作项目45个,金额2.59亿元。
三、坚持通俗易懂能操作,务实解决政策落实难问题
(一)进行接地气的政策宣传。再次梳理民营经济政策措施,印制《民营经济政策简明读本》和《眉山市化解民营企业“三难”问题一卡通》各1万册,送到企业广泛宣传。组织市级相关部门骨干组成政策宣讲团,拟于近期召集企业开展政策集中宣讲。
(二)督查政策落实情况。今年5月25日至28日,市民经办会同市委统战部、市人大经济委、市工商联,到眉山天府新区和各县(区),通过走访企业、查阅资料和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座谈的方式,就民营经济政策落实、目标任务完成和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情况开展了督查,并通报相关情况,指出了存在不足,提出了工作建议。
(三)充分发挥好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去年11月,中共眉山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与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工作协作机制》,建立了工作联络、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三大机制,大力推进思想政治和经济工作互促共建,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今年5月,两个领导小组又联合印发了《2021年工作协作方案》,把开展联合督查推动政策落实到位、围绕民营经济发展现状开展调查研究、做好企业家培训、弘扬企业家精神、搭好政企沟通平台提升维权服务质效、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参与指导民营企业党建等工作作为主要协作内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关于办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
2021年7月6日在眉山市第 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政府高度重视《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坚持把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作为推进健康眉山建设的重要民生工程来抓,对照重点任务专题研究、逐条梳理,建立责任清单,加强跟踪督查,全力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现将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落实情况
(一)统筹规划,加快推进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1.推进疾控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快提升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水平。坚持以项目建设为引领,以等级创建为抓手,推动疾控机构软硬件水平提升。目前,市、县两级疾控中心实现项目建设全覆盖,其中市疾控中心迁建项目已基本完工进入收尾验收阶段,天府新区疾控中心新建项目已完成钢结构主体,东坡区疾控中心迁建项目正办理施工许可证,彭山区疾控中心实验室建设项目建成投用,仁寿县疾病防治快速检验中心项目正实施设计方案修改、水土保持、风险评估、环评等前期工作,洪雅县疾控中心申报迁建项目进入可研阶段,丹棱县疾控中心实验室改建项目竣工投用等。启动市疾控中心创建三级乙等疾控机构,各县(区)疾控中心均创建二级疾控机构,建成核酸检测实验室。
2.推动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建设,全面提升传染病综合救治能力。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眉山市疾病防控救治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用三年时间集中力量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加快建成体系完备、功能互补、中西并重的疾病防控救治体系。目前,市本级已建成市重大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中心(传染病区),设置传染病床150张、重症监护12张、负压病房38张,配备负压救护车2台,启动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传染病医院)项目前期工作;6县(区)均完成传染病科(区)紧急改造,共改建传染病床395张、负压病床64张,配备负压救护车9台。全市建成核酸检测机构28家,日常核酸检测能力达3.04万份/天,应急状态下达7.03万份/天。
3.推进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夯实筑牢基层疫情防控网底。坚持把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深度融入乡镇行政区和村级建制改革“后半篇”文章,做优做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一是抓好县域医疗次中心规划建设,全市启动分步建设20家以上次中心,其中仁寿县拟投入7000万元建设禾加镇县域医疗次中心,争取省级补助资金300万元。二是加大基层设施设备硬件投入,截至2021年4月,基层万元以上设备同比增加265台,增幅达15.18%。三是加强基层疫情哨点监测,全市137家基层医疗机构均建成发热哨点诊室,其中设置发热门诊1家、发热诊室12家,全面做好基层疫情防控 “守门人”。
4.加快推进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服务能力。一方面,拟建设市医卫共享监管服务平台,将“智慧卫生”与医保信息化项目融合,构建全市统一的医疗管理、医保监管、院前急救、监测预警等信息化体系,市医疗保障局正在推进前期工作。另一方面,加强卫生行业信息化便民服务能力,推进“互联网医院”、电子健康卡、远程医疗建设,建成“互联网医院”1家(2021年再建2家),电子健康卡发卡150万张,家庭签约医生服务平台实现全覆盖。
(二)人才优先,加快推进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坚持人才优先战略,在“引进、培养、激励”三方发力,加快补齐专业技术人才短板。一是在“引”字上下功夫,加快优秀短缺人才引进。实施人才引进计划,近期全市共引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877名,其中疾控机构公共卫生人才10名。拓宽基层用人渠道,实施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本科生项目,稳妥做好眉山市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就业工作。二是在“培”字上下功夫,推动骨干技术人才提升。实施“眉州名医”培育计划,开展第二届“眉州名医”49名培育对象培养,选派优秀人员进修学习200余人,多渠道培植本土骨干人才。三是在“激”字上下功夫,支持卫生人员干事创业。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合理核定医务人员薪酬总额,落实抗疫医疗卫生单位一次性绩效增核工作。
(三)加大投入,多方争取支持落实资金保障
1.持续增加财政投入。落实财政对公共卫生日常运行的投入支撑,市、县两级对基本公卫、公立医院改革、计划生育等刚性要求项目进行足额预算并适时配套到位。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全力落实财政保障,特别对新冠疫情急需的负压病房建设、负压救护车购置、检测设备等资金需求财政给予紧急保障。同时加大资金争取力度,2020年全市向上争取卫生健康资金(不含基本建设)总计5.92亿元。
2.抢抓卫生项目编报。2020年,成功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卫生项目4个,争取到中央预算内资金4400万元;包装市中医医院迁建项目、仁寿县妇女儿童医院及中医医院新区医院项目、仁寿县人民医院及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等5个专债项目,争取到专债资金6.4亿元;包装市中医医院危急重症能力提升工程、仁寿县人民医院核酸检测能力提升、丹棱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传染病区及附属设施建设等36个抗疫特别国债项目,争取到抗疫特别国债资金2.9亿元。
3.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市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实物储备轮换制度,将医用防护服、N95级以上防护口罩、核酸检测试剂、提取剂、病毒采样管等纳入储备范围。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满负荷运转1个月用量储备应急物资。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市政府将持续把公共卫生能力建设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来抓,切实加大公共卫生投入,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努力全方位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一)加快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持续实施疾病防控救治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重点推进各级疾控中心新建、改扩建项目以及等级创建,建设一批P2实验室等。按照“做大做强一批、巩固提升一批、调整转型一批”思路,调整优化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健全完善公共卫生人才引进、培养、聘用制度,持续开展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
(二)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把“预防为主”融入健康眉山建设战略,按照国省疾控机构改革要求,加快完善疾控机构设置和功能定位,优化定点医院的科学布局,合理设置传染病床位,建立健全重大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制度,加快形成以疾控机构为中心、医院为支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为网点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三)提升公共卫生应急管理能力。加快建立完善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建设突发公共卫生及重大疾病预警应急指挥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全面提升我市应对公共卫生及重大疾病的检测、预警、救助、应急、指挥能力。按照“平战结合”模式,强化公共卫生应急保障,构建市、县(区)、医院三级联动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格局。
关于《眉山市人大常委会检查<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地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办理情况的报告
2021年7月6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人发〔2020〕22号)要求,市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抓好工作落实。全市36个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无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设施、二级保护内无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与排污口。全市6个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长期保持在Ⅲ类及以上,达标率100%;30个乡镇、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水质长期保持在Ⅲ类及以上的水源地有28个,水质达标率93%(未稳定达标的东坡区李善桥和两河口水源地,拟于7月份通过“引青入东”工程由青衣江水源进行替代)。现将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优化饮用水水源地布局
(一)明确用水指标。2020年底,印发《眉山市跨县(区)及县(区)内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明确岷江干流、球溪河等12条流域2020年和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设定10处控制断面,细化管控措施,促进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保护。
(二)推进全域安全饮水。东坡区 “引青入东”供水项目加快建设,投资4.58亿元,完成供水规模5万立方米/天的一期工程建设,2020年10月15日开工建设供水规模5万立方米/天的二期工程。彭山区全面完成眉彭供水工程、彭山区净水厂扩建和新建二水厂项目,同步实施“四纵四横”供水骨干管网及支管网建设。仁寿县自2010年起,累计投入资金约25亿元,全县32个乡镇(街道)的583个村130万人喝上了黑龙滩的优质水,全域供水工程覆盖行政村率达94%,自来水普及率约90%。洪雅县启动江南水厂建设,设计供水规模2万立方米/天,总投资1.81亿元,一期工程已于2021年3月开工,二期工程计划2022年3月动工。丹棱县全面完成“引青入丹”项目竣工验收,依托丹棱县自来水厂、仁美水厂敷设输水管配水至各乡镇。目前已敷设输水主管75km、支管370km;县自来水厂扩建、仁美水厂建设、“引青入丹”项目取水口改造标段已完成进度95%。青神县依托青神川能水务有限公司敷设输水管至各乡镇,目前已敷设供水主管2.6km。
(三)强化保护区划定。针对部分千人以上乡镇、村水源地未开展保护区划定的实际情况,加大排查力度,及时开展保护区划定工作。目前,洪雅县花溪饮用水水源地已完成保护区划定;青神县向阳、瑞峰、桂花3个水源地已编制完成保护区划定技术方案。
(四)加快水源地调整。结合“引青入丹”“引青入东”项目建设,加快推进青衣江优质水源替代东坡区西片区及丹棱县部分乡镇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目前,已取缔东坡区思蒙镇、崇仁镇、修文镇和丹棱县张场镇、顺龙乡集中式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丹棱县胜利、吴嘴、大寨、中观山水源地已通过全域饮水项目替代停止取水;东坡区西片区剩余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预计今年7月底前完成取缔工作。
二、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一)实施化肥农药减量。推广水肥一体化、有机肥替代化肥、绿色防控、统防统治等技术措施,促进全域化肥农药减量。建成103个化肥农药减量示范点,累计示范面积55748亩。推广水肥一体化14.15万亩、新型肥料15.01万亩、机械化施肥8.60万亩,因地制宜建设生态沟渠8852米,有效降低了环境污染。加大农药减量控害力度,发布电视预报3期,印发植保情报10238份,水稻、玉米、柑橘等主要农作物专业化统防统治面积141.73万亩次、绿色防控面积达110.02万亩次;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和科技三下乡,对肥料经销商、新型经营主体、基层农技人员开展技术培训239次、培训人数1.64万人次、发放资料3.03余万份。2020年,全市化肥、农药分别减少用量5011吨、895吨,同比减少4.39%、26.07%。
(二)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治理。加强畜禽养殖治理。科学划定禁养区,印发《畜禽养殖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划定禁养区320个,禁养面积1078.03平方公里,关闭、搬迁禁养区内及治理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户)2332个。加大治理设施建设力度,督促引导畜禽养殖场采取节水养殖措施,配套完善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异位发酵、粪污贮存输送利用等设施设备,实施畜禽养殖场种养循环提升工程157个。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17条河流(湖泊、渠系)沿线范围内畜禽养殖场开展回头看,发现并督促问题整改69个。加强水产养殖治理,科学划分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全部划定为禁养区,禁止开展一切形式水产养殖。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划定为限养区,禁止开展网箱、围栏、施肥和投饲养殖,实行以花白鲢等滤食性鱼类为主“净水渔业”生产。加强养殖区管控,严格控制放养量,实行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改善水库水质环境。
(三)强化生活污水治理。加强城镇污水治理。全力推进城乡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现乡镇、人口聚集区全覆盖。出台《眉山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眉山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精细化、专业化抓运营管护。深化生态治理。探索实施在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末端按照1立方米污水配套10平方米人工生态湿地的原则建设人工生态湿地。2020年,建设完成800余亩人工湿地,在球溪河(北斗段)、通惠河、东坡湖、毛河等重点小流域先行开展人工生态浮岛建设试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结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示范,深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一体共治、两水同治、三级联治”模式。2020年,累计投入治理资金6.8亿元,新建农村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364座、分散式三格污水处理池20.3万座、实施污水综合利用生态化改造农户6.6万户,受益农户累计达44.89万户,560个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占比78.3%。2020年10月20日,省政府在洪雅县召开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现场会议,眉山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经验在会上作交流发言。
三、建立健全机制保障
(一)加强联动协调。加大市、县(区)各级各部门的联动力量,抓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治理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提出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全面进行治理。开展黑龙滩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试点。此外,将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目标任务,每季度开展工作调度,确保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目前,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明显改善。
(二)加大青衣江亭子山水源地日常管理。落实专职人员。抽调洪雅县水利工程管理单位4名工作人员到青衣江亭子山饮用水源地保护站工作,全脱产专职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日常监管。东坡区、丹棱县、洪雅县供水单位安排专人驻守亭子山取水口,委托第三方单位定期对亭子山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进行整治,清理杂草,打捞水面漂浮物等。加强水质监测。供水单位定期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进行监测。生态环境部门聘请第三方监测公司每月对亭子山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水质安全。
(三)加强成眉协同合作。签署《四川省岷江流域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框架协议》《岷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联合编制《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开展重点流域联防联控联治,对岷江干流、府河、南河、东风渠、通济堰、柴桑河等重点流域的交接断面开展监测,共同掌握流域水质变化,为水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开展流经成眉两地的东风渠、柴桑河等跨界流域生态湿地建设,完成东风渠200余亩绿廊和柴桑河流域800余亩生态湿地建设。
四、提升应急管理能力
(一)完善基础设施。坚持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的原则,加大基础设施日常管理。仁寿县黑龙滩水库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县乡公路、省道、国道、高速公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标牌,防范敏感点事故。洪雅县青衣江亭子山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交通穿越道路两侧,设置减速装置、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等设施。
(二)强化风险防控。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管控机制,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风险应急预案,组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急队伍,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并储备了吸油毡、活性炭、PVC隔油栏等必备应急物资等。在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保护区视频监控与水质在线监测,进一步提高科技化管理水平,降低环境安全风险隐患。
(三)加强应急实战演练。与成都市签订《环境应急机制和资源共享合作协议》,联合开展“天府行动2020”岷江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坚持每年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故、水上交通安全暨船舶污染事故等应急演练。2020年8月,成功处理青衣江“8.18”水环境应急事件,获得生态环境厅高度肯定。
关于《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残疾人就业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
的报告(书面)
2021年7月6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办理《关于检查<残疾人就业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眉人发〔2020〕21号)情况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一)推动各级政府学法。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重要论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纳入市、县(区)政府常务会及其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学习内容,2020年底,已完成市、县(区)政府常务会及其残工委全覆盖学习,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了“以法治为保障,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具体举措。
(二)加强残疾人就业创业典型的宣传。2020年6月以来,组织眉山日报、市广播电视台等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刊发《强化保障创造平台 促进残疾人就业》《盲人朋友展风采 自尊自强活出精彩人生》等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稿件100余篇,组织各县(区)融媒体在新媒体矩阵同步相关稿件200余条。央视新闻频道、新华社等中央、省主流媒体对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举措成效进行专题报道43次,其中《奔向小康的路上残疾人也不能掉队》在央视十三套《新闻直播间》播出,《传统手工艺帮助贫困残疾人增收奔小康》在新华社刊发,浏览量超过100万次。
(三)广泛开展残疾人励志教育。制发了《眉山市残疾人励志报告活动方案》,2020年以来,共组织20余名残疾人脱贫典型、助残就业典型、自主创业典型开展励志报告活动32场次。市级残疾人五大协会以促进就业为主题,广泛开展就业助残活动。市盲协“全面小康·有你有我”、市聋协“无声世界·同样精彩”、市肢协“远乡结亲·公益助残”、市智协“感恩时代·自强不息”、市精协“爱心相伴·希望相随”等活动开展常态化,有效引导残疾人就业自强、感恩奋进,积极融入社会,用勤劳的双手创造幸福生活、体现自身价值。
二、进一步加强残保金征管
(一)细化征收措施。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度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确认通知书同步抄送税务部门。2020年共审核用人单位578个,确认安置残疾人2297人,比2019年增长13%,其中分散安置1299人,比2019年增长23.6%;集中安置998人,比2019年增长23.5%。依法开展全市24485户(含30人以下小微企业)用人单位残保金征收工作,认真执行国家分档征收、小微企业免征、征收上限由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为2倍等减负政策,2020年全市共征缴入库5203万元。组织开展逾期未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清理、催缴工作,2021年1—4月市税务局完成催缴入库310万元。
(二)完善使用措施。鲜明残保金的本来属性,大力提高残保金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的比重。2020年市本级残保金收入1366万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支出1034万元,占收入总额的75.7%;2021年市本级残保金预计收入1366万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预计支出1076万元,占78.8%,增长4%。2021年,市残联编制项目资金计划720万元,其中用于残疾人就业资金385万元,较2020年提高16%。逐步增大对残疾事业发展支出和保障力度,2021年市、县(区)政府安排残疾人事业发展支出13370万元,比2020年增长16.2%,其中市本级安排2545.31万元,比2020年增长6.8%。
(三)落实监管措施。认真贯彻《四川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暂行办法》,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程序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信息录入全省政务一体化监管平台。财政、税务和残联认真落实责任,按要求每年向社会公布残保金征收和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三、进一步加强就业扶持
(一)认真落实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政策。于2021年5月出台了《眉山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实施办法》,对安置残疾人超过1.6%低于25%的用人单位,按每超安置1人奖励1000元标准进行奖励。2021年拟对15家市属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进行超比例奖励,奖励资金1.99万元。
(二)积极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全面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实名登记。2020年,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636人,较2019年增加22%。认真落实政府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按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2020年,全市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810人,安置比例达11%。
(三)加大残疾人就业扶持力度。统筹做好残疾人创业就业和集中就业税收优惠工作,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减免税收超3000万元。认真贯彻中国残联、财政部等8部门《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加大对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的扶持力度。全市兴办庇护性就业机构7家,安置232人,其中实现正规就业的130人,我市庇护性就业机构数量和就业人数全省领先。积极应对疫情影响,2020年,对45家受疫情影响严重、租用私有产权且未享受房租减免的盲人按摩机构给予阶段性房租补贴和稳岗补贴27.07万元,为759名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发放创业补贴73万余元。2021年,计划新培育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5家、盲人按摩示范机构5家,全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将达到50家,带动城乡残疾人实现居家灵活就业3万人。
四、进一步做好就业服务
(一)加强残疾人就业推荐。2020年以来,采用线上、线下方式发布企业招聘公告,组织重点企业深入乡村开展专场招聘、送岗上门,新增670名残疾人就业。
(二)抓好精准培训。2020年以来,全市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2434人次,盲人按摩、竹编、电商、烹饪等其他残疾人职业培训1300余人次。
(三)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东坡区、仁寿县、洪雅县3所特殊教育学校建立了家政服务与劳动实训基地,开展家政服务、酒店服务与管理、美容美发、烹饪等职业教育。东坡区、仁寿县特校与吉香居、大化校服厂开展定单培训,2020年已帮助20余名残疾毕业生实现就业。
换届纪律及有关要求
2021年7月6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主任 李 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党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工作意见》、省委转发《中共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市委《关于认真做好县乡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经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96次主任会议同意,现就换届纪律及有关要求同大家共同学习。
“十严禁”
一是严禁结党营私。对拉帮结派、上下勾联、搞团团伙伙和小圈子的,以人划线、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的,一律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二是严禁拉票贿选。对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快递邮寄、电子红包、网上转账等方式赠送礼品礼金,以及打电话、发信息、当面拜访、委托他人出面等形式,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串联、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
三是严禁买官卖官。对以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的,通过帮助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索取、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四是严禁跑官要官。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五是严禁个人说了算。对以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的,授意、暗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一律取消相关任用决定,并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六是严禁说情打招呼。对为他人推荐提名、提拔调整疏通关系的,违规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作为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情形记录在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七是严禁违规用人。对借换届之机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一律宣布无效,并对相关人员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八是严禁跑风漏气。对泄露、扩散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信息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是严禁弄虚作假。对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在换届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一律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十是严禁干扰换届。对境内外敌对势力搅扰破坏换届的,严加防范、坚决打击;对黑恶势力、家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影响换届选举的,违规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资助或者培训的,以威胁、欺骗、利诱等手段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造谣诽谤、诬告陷害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必须”
一是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委要求贯彻到换届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二是必须树牢大局意识。正确对待个人的进退留转,正确处理个人和组织的关系,经受住名、权、位的考验,自觉接受和服从组织安排。
三是必须严格遵规守纪。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遵守“十严禁”换届纪律,做到令行禁止。
四是必须强化责任担当。各责任主体特别是党委书记,要严格落实抓换届风气的重要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五好目标”
绘出好蓝图、选出好干部、配出好班子、树立好导向、形成好气象。
“五个责任主体”
各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
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组织部门:履行直接责任;
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以及宣传、统战、政法、网信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六个坚持”
一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确保换届工作正确方向。
二是坚持发扬民主,贯彻民主集中制,尊重和保障民主权利,扩大和完善有序有效政治参与。
三是坚持依法按章办事,自觉维护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政协章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是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落实好干部标准,以正确用人导向引领干事创业导向。
五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严明纪律规矩,推动形成良好政治生态。
六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体现地域、层级和班子差异性,加强分类指导,保证换届工作健康平稳进行。
“六个导向”
政德、为民、担当、实干、廉洁、公认。
关于《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
2021年7月6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 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召开律师座谈会、村民代表座谈会、听证会,并赴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专题论证,结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反馈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19次大幅修改完善。而后,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现将修改工作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章节结构及条款数量的修改调整
为便于条例草案更符合立法技术规范,修改工作领导小组采纳部门建议,对条例草案二审稿的章节结构及所涉条文逐一梳理,对部分表意重复的条款进行整合,对部分重复上位法的条款进行精简,并修改调整了部分条款的表述顺序及内容,最终条例草案由七十七条调整为七十二条,其协调性和逻辑性进一步增强。
二、关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制度修改
为提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处置的有效性及便捷性,条例草案二审稿借鉴其他市州立法经验,新增生活垃圾“二次四分法”。修改过程中相关部门建议,对“二次四分法”可行性进行研究。修改工作领导小组经研究认为,生活垃圾二次分类不仅依赖于人财物的大量投入,而且存在二次污染的风险,综合考虑各区县发展实际,删除生活垃圾再分类的规定。新增第三十五条,建立以厨余垃圾减量化为基础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制度;完善第三十六条,就其他垃圾的投放处置作出规定。同时,为提升条例草案的可操作性,重写第三十七条,将垃圾未分类的监督劝导职责交由村(居)民委员会,并重新梳理处置程序,有效提升了条例草案的可操作性。
三、关于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的修改完善
为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有效推进,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七条对经费投入保障机制进行规定。修改过程中相关部门建议,对“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的合法性及可操作性再次论证。修改工作领导小组经深入研究,在条例草案总则第七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资本参与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并删除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重复表述的内容,进一步提升条例草案的可行性。
四、关于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完善
为推进工作落实,条例草案二审稿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交由村(居)民委员会行使。修改过程中相关部门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并未充分体现。修改工作领导小组经深入研究,重新梳理条例草案的职能划分,进一步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职责,并规范了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表述,提升了条例草案的可行性。
五、关于法律责任章节的修改完善
为提升条例草案的可操作性,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在修改过程中将部分处罚权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修改过程中相关部门提出,执法权下放的权力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行使。修改工作领导小组经深入研究,重新梳理法律责任章节的处罚设置,规范了乱扔白色垃圾、垃圾未分类、乱倒建筑垃圾的违法情形表述,删除重复上位法处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修改处罚部门,进一步提升了条例草案的合法性。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第三次审议稿)连同以上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请予审议。
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三章 村容村貌治理
第四章 生活垃圾治理
第五章 厕所改造
第六章 生活污水治理
第七章 农业废弃物治理
第八章 文明乡风建设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
(建议表决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条例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及其有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以农村规划与建设管理、村容村貌治理、生活垃圾治理、厕所改造与粪污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农业废弃物治理、文明乡风建设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坚持政府引导、村(居)民主体、多元投入、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建立市、区县、乡镇街道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指导解决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
依法设立的新区、园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会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制定和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的村规民约,监督村(居)民保持环境卫生,开展人居环境治理。
第七条【经费保障】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创新投融资方式,建立政府投入为主、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经费保障机制。
第九条【宣传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治理活动的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无害化处理等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的教育和社会实践。
第十条【表扬奖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成果,有权对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劝导、制止、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规划衔接】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规划,并依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规划应当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三条【乡村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规划。
乡村规划应当统筹农业生产生活需要与传统文化保护,利用自然地形地貌和历史文化资源,塑造富有乡土特色的风貌环境,体现空间要素的多层次性。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开展规划设计。
第十四条【智慧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农村人居环境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指标、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卫生保洁、便民服务、社会治安、人员流动等要素的智能化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统筹】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性投入资源的统筹,避免重复和不符合实际的基础设施建设。
提倡多村共建共享公共服务设施,节约集约利用投资和土地资源。
第十六条【基础设施】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下列基础设施建设:
(一)生活饮用水、电力、燃气、通讯、排水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污水处理设施;
(三)道路、桥涵、水利、绿地、园林设施;
(四)集贸市场、文化广场、公共停车场(位)等设施;
(五)秸秆、农用薄膜、粪污、农药包装物、病死畜禽的回收利用设施;
(六)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其他基础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拟定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完成相关项目建设。鼓励村(居)民自筹自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审批、管理、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基础设施运营管护】政府建设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可以选择以下运营维护方式: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运营维护;
(二)委托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运营维护;
(三)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运营维护。
村(居)民自筹自建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由产权人自行管理或者参照前款规定的方式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跨乡镇行政区划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由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合理选择运营维护方式。
第十八条【责任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责任区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落实、强化监督。
第十九条【保洁清运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聘用专职或者兼职保洁员,建立健全保洁清运制度。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决定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的经费筹集方式和标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保洁清运费。
第二十条【村规民约】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村(居)民会议,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一)村容村貌、生活垃圾、厕所粪污、生活污水、农业废弃物治理的行为规范;
(二)庭院内外环境卫生治理的行为规范;
(三)文明乡风建设的相关规范;
(四)保洁费、垃圾清运费、厕所粪污和生活污水治理费等经费的筹集和使用;
(五)违反村规民约的处理办法;
(六)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长效监管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日常巡查以及监督举报制度,组织人员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公开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发现、受理并会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推动人居环境持续改善。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聘任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监督员。监督员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损害、破坏人居环境的行为。
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村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实施动态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第三章 村容村貌治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与保护】乡村建设应当注重整体风貌协调,体现乡村特色。相关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坚持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原则。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民居开展规划设计应当依据保护规划,重点保护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以及古桥、古街、古宅、古井等具有地域文化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乡村绿化】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乡村建设和自然环境有机融合的要求,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在道路两侧、河道沿岸、农田林网等公共区域开展植树造林、湿地恢复等绿化工程,建设绿色生态乡村。
第二十四条【农房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传统建筑风格和本地实际,编制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供建房村(居)民免费参考和选用。
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应当配套设计满足需求的无害化卫生厕所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庭院环境净化】村(居)民应当自觉做好下列庭院内外保洁:
(一)保持农具堆放间、仓房、畜禽养殖棚圈等建筑物、构筑物整洁完好;
(二)清除残墙断壁、废弃物;
(三)整齐堆放生产工具、农用物资、生活用品、秸秆柴草;
(四)有序停放车辆、农业机械。
鼓励村(居)民结合庭院经济,开展房前屋后、庭院内外绿化美化。
第二十六条【道路建设】区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推进农村公路与村组道路、田间机耕道互联互通,改善农村道路通行状况。
农村道路应当配套建设错车点、路灯、排水排污等设施,并做好道路路肩铺装。
鼓励村(居)民实施入户道路硬化美化。
第二十七条【管网安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信息通信、广播电视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入地敷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市通信发展协调机构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协调,监督管线运营单位按照技术规范和方案建设施工,并采取多杆合并、明晰标识等方式架(敷)设各类管线,统筹推进相关设施共建共享。
管线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管线清理维护,确保管线杆架安全、整齐、美观。
第二十八条【能源开发利用】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技术推广。鼓励村(居)民使用节能液体燃料汽化炉、省柴节能灶等产品。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新能源照明装置应用,分批推进乡村公共空间照明亮化。
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保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城乡统筹区域集中供水,减少分散供水,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巡查监测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治理或者调整不达标饮用水水源地。
第三十条【爱国卫生运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场所病媒生物集中消杀,清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
集贸市场、餐饮、民宿、养殖场的经营者和责任人应当按要求做好经营管理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三十一条【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一)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
(二)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海报等宣传品;
(三)随意丢弃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四)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违规堆放物料;
(五)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六)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第四章 生活垃圾治理
第三十二条【设施建设】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改造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大件垃圾堆放站点、可回收物回收站点等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垃圾分类标准,指导村(居)民配备家庭分类垃圾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应当按有关标准建设,完善防雨防漏措施,保持干净整洁。
第三十三条【收集处理原则】生活垃圾治理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条件、地理位置和处理能力,逐步建立户分类装放,村分类收集,乡镇街道分类运输,区县分类处置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鼓励通过积分兑换、星级评定等方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第三十四条【分类标准】农村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可以循环使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造成直接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厨余垃圾,指家庭生活和生活性服务业等产生的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机废弃物,包括家庭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集中供餐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农产品经营场所产生的有机垃圾;
(四)其他垃圾,除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生活废弃物。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的种类特点,按照前款规定公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指南。
第三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置】生活垃圾实行上门分类收集制度。公共场所以及确实不具备上门分类收集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规划设置分类投放点。
村(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或者按照以下要求处置:
(一)厨余垃圾采取就近还田、堆肥、生产沼气等方式处置;
(二)可回收物送交再生资源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三)有害垃圾按照有关规定送交贮存点或者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砂石、碎混凝土、砖石瓦片等建筑垃圾,通过铺路填坑等方式分散处置。
第三十六条【其他垃圾分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类处置。
村(居)民应当将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电器等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垃圾堆放站点。垃圾清运员应当定期将堆放站点的大件垃圾清运至拆解中心,未经拆解的大件垃圾不得进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
第三十七条【未分类的处理】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宣传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十八条【垃圾收转运】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保洁员、清运员管理,督促其按时将已分类的垃圾运送至转运站点。
清运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垃圾运输、处理台账,并定时收集、清运生活垃圾。
清运单位应当按照分类运输要求配备运输车辆。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满足密闭条件,喷涂规范标识,不得混装混运、泄漏遗撒、违规倾倒。
第三十九条【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影响垃圾治理的行为:
(一)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物等向农村转移、倾倒、填埋;
(二)擅自丢弃、倾倒、堆放农村生活垃圾;
(三)擅自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
(五)擅自拆除、迁移、损毁、占用、停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场所;
(六)其他影响生活垃圾治理的行为。
第五章 厕所改造
第四十条【改厕原则】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村(居)民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绿色环保的原则,合理选择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模式。
新建住房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第四十一条【公厕建设管护】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科学选址、合理设计,因地制宜的原则,在中心村、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学校、集贸市场、乡村旅游景点等人口集中区域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第四十二条【户厕使用管护】村(居)民应当规范使用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防止粪液污染环境。
第四十三条【粪污处理】厕所粪污应当按照以下模式分类处置:
(一)已经接入市政管网或者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应当集中处置;
(二)未纳入管网,但已经无害化处理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应当资源化利用或者运送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置;
(三)不能及时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应当建设密闭贮粪池集中贮存。
第四十四条【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影响厕所改造及粪污处置的行为:
(一)新建旱厕和露天粪坑;
(二)擅自排放、倾倒厕所粪污;
(三)其他影响厕所改造的行为。
第六章 生活污水治理
第四十五条【治理机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生活污水治理体系,提高污水治理能力。
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巡查制度,编制应急预案,根据人口分布、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生活污水治理模式。
第四十六条【治理措施】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水体净化等措施消除黑臭水体,恢复水生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辖区内沟渠、坑塘等小微水体的污水治理,并依法落实管护责任。
第四十七条【治理设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重点区域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排放标准。鼓励城镇市政污水管网向周边乡村延伸。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安全规范运行,按时抽取污泥。
第四十八条【污水处理排放】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规划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一)毗邻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应当优先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将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二)经济条件较好、人口密集的乡村和新建的农村居民点,应当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
(三)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或者不具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条件的,可以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污水处理设施。
从事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预处理设施;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应当通过自建设施或者委托处置等方式处理污水,不得超过标准排放。
第四十九条【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影响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
(一)将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向农村转移;
(二)向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擅自堆放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四)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设施的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五)其他影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
第七章 农业废弃物治理
第五十条【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五十一条【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农用包装物和不可降解农用薄膜等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采取废物回收、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加强农业废弃物的综合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推动农药、化肥减量增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区域农产品生产加工特点,完善不同类型农产品加工废弃物处理设施,并指导村(居)民分类处理枝(藤)条、果蔬包装袋、残次腐烂水果等废弃物。
农产品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回收或者无害化处理农用包装物、生产废弃物。鼓励使用生物全降解农用薄膜。
第五十二条【秸秆综合利用】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建设秸秆收储点,完善秸秆收储运全覆盖服务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有序回收、堆放、利用秸秆,并配合市、区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影响农业废弃物治理的行为:
(一)擅自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粪污;
(二)擅自丢弃、掩埋、焚烧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三)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公路、河道、沟渠等场所堆放秸秆;
(五)擅自将无法降解的农用薄膜粉碎还田;
(六)其他影响农业废弃物治理的行为。
第八章 文明乡风建设
第五十四条【建设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机构应当推进传统农耕文化保护和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
村(居)民应当自觉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封建迷信和腐朽落后文化。
第五十五条【组织阵地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网络和服务运行机制,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具有地方特色的形式开展各类活动。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完善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嫁娶、祭祀祭奠和节日民俗等活动。鼓励成立村(居)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禁毒会、老年人协会等群众组织。
第五十六条【文明家风】鼓励村(居)民培养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共建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和友爱互助的邻里关系。
第五十七条【尊老爱幼】村(居)民委员会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配合学校对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开展关爱帮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农村留守、孤寡老年人定期巡访联系制度,推广农村互助养老,并引导村(居)民从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权益维护等方面自觉承担孝亲敬老责任,践行和弘扬中华孝道文化。
第五十八条【婚事新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妇女联合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提倡婚事新办,引导村(居)民举办文明节俭、有纪念意义的婚礼,抵制高额彩礼、奢华婚礼。
第五十九条【丧事简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推广与保护耕地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殡葬习俗,倡导丧事简办、厚养薄葬、文明祭扫。
第六十条【宴席简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引导村(居)民简办宴席,不相互攀比、铺张浪费。
第六十一条【精神文明创建】区县妇女联合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村(居)民积极参与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评选活动,并在精神和物质方面给予相应奖励。
第六十二条【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影响文明乡风建设的行为:
(一)红白喜事铺张浪费、进行低俗表演、低俗婚闹;
(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在公共场所、道路抛撒丧葬用品;
(三)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拒绝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
(四)将骨灰装棺埋葬,占用耕地修建坟墓;
(五)非法食用野生动物;
(六)其他影响文明乡风建设的行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转致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违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乱贴广告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海报等宣传品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一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乱扔白色垃圾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随意丢弃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八条【垃圾未分类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在指定地点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九条【乱倒建筑垃圾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
第七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公职人员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农业废弃物定义】 本条例所称农业废弃物,是指在畜禽养殖、种植中所产生的废弃物总称,包括农药包装废弃物、肥料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病死畜禽、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残次腐烂水果等。
本条例所称农用薄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棚膜等。
本条例所称秸秆,是指玉米、稻谷、豆类、薯类、油菜籽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玉米穗轴、稻壳、花生壳视同秸秆。
第七十二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修改对照表
(第三次审议稿)
二审稿 |
三审稿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以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村容村貌提升、生活垃圾治理、厕所改造、生活污水治理、农业废弃物治理、文明乡风建设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治理、管护和监督的活动。 |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条例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及其有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以农村规划与建设管理、村容村貌治理、生活垃圾治理、厕所改造与粪污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农业废弃物治理、文明乡风建设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坚持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坚持政府引导、村(居)民主体、多元投入、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
第四条【政府职责】建立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负责建立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督促、协调辖区内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依法设立的新区、园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
第四条【政府职责】建立市、区县、乡镇街道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指导解决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 依法设立的新区、园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
第六条【村居民委会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制定和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的村规民约,组织监督村(居)民开展污染防治,保持环境卫生。 |
第六条【村民委会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召开村(居)民会议,制定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监督村(居)民保持环境卫生,开展人居环境治理。 |
第七条【经费投入】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投入、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本参与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长效投入机制。 |
第七条【经费保障】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创新投融资方式,建立政府投入为主、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经费保障机制。 |
第八条【科技创新】鼓励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 |
第八条【科技创新】鼓励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科学适用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治理水平。 |
第九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活动的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农村环境治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把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的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
第九条【宣传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治理活动的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无害化处理等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的教育和社会实践。 |
第十条【表扬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
第十条【表扬奖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成果,并有权对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行为劝导、制止、投诉、举报。 |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成果,有权对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劝导、制止、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
第十二条【规划衔接】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人居环境规划,并依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村人居环境规划应当与农村经济社会、城乡统筹发展相协调,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乡村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实现多规融合。 |
第十二条【规划衔接】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规划,并依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规划应当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
第十三条【乡村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应当平衡农业生产生活需求与传统风俗文化,利用村庄的自然地形地貌和历史文化资源,塑造富有乡土特色的村庄风貌环境,体现空间要素的多层次性。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开展村庄规划设计。 |
第十三条【乡村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规划。 乡村规划应当统筹农业生产生活需要与传统文化保护,利用自然地形地貌和历史文化资源,塑造富有乡土特色的风貌环境,体现空间要素的多层次性。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开展规划设计。 |
第十四条【智慧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开展全市农村环境卫生全域治理智能监管系统建设,实现环境指标、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卫生保洁、社区服务、社会治安、人员流动等基础信息的动态反馈及实时查询,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 |
第十四条【智慧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农村人居环境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指标、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卫生保洁、便民服务、社会治安、人员流动等要素的智能化管理。 |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统筹】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性投入资源的统筹,避免重复和不符合实际的基础设施建设。 提倡多村共建、共享公共服务设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金等资源。 |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统筹】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性投入资源的统筹,避免重复和不符合实际的基础设施建设。 提倡多村共建共享公共服务设施,节约集约利用投资和土地资源。 |
第十六条【基础设施】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下列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生活饮用水、电力、燃气、排水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污水处理设施; (三)道路、桥涵、水利、绿地、园林绿化设施; (四)集贸市场、文化广场、公共停车场(位)等公共服务设施; (五)秸秆、农用薄膜、粪污、农药包装物、病死畜禽处理、回收、循环利用设施; (六)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拟定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完成相关项目建设。鼓励村、社区组织村(居)民自筹自建有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管理、监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
第十六条【基础设施】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下列基础设施建设: (一)生活饮用水、电力、燃气、通讯、排水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污水处理设施; (三)道路、桥涵、水利、绿地、园林设施; (四)集贸市场、文化广场、公共停车场(位)等设施; (五)秸秆、农用薄膜、粪污、农用包装物、病死畜禽的回收利用设施; (六)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其他基础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拟定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完成相关项目建设。鼓励村(居)民自筹自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审批、管理、监督职责。 |
第十七条【基础设施运营管护】 农村人居环境有关的基础设施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选择以下运营维护方式: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运营维护; (二)委托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运营维护; (三)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运营维护。 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自筹自建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基础设施,由产权人自行管理或者委托有管理能力的其他机构和个人管理。 |
第十七条【基础设施运营管护】政府建设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可以选择以下运营维护方式: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运营维护; (二)委托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运营维护; (三)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运营维护。 村(居)民自筹自建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可以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或者参照前款规定的方式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跨乡镇行政区划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由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合理选择运营维护方式。 |
第十八条【责任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责任区制度相关规定,依法推进落实、强化监督。 |
第十八条【责任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责任区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落实、强化监督。 |
第十九条【保洁清运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农村保洁清运制度,配备人员,就农村保洁、垃圾分类、垃圾清运等事项与提供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约定,并组织标准化培训。 经村(居)民讨论决定,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从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日常卫生保洁清运费用。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和村规民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保洁清运费。 |
第十九条【保洁清运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聘用专职或者兼职保洁员,建立健全保洁清运制度。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决定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的经费筹集方式和标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保洁清运费。 |
第二十条【村规民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村(居)民会议,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一)村容村貌提升、生活垃圾治理、厕所粪污和生活污水治理、农业废弃物治理的行为规范; (二)村(居)民保持庭院内外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文明乡风建设的相关规范; (四)保洁费用、垃圾清运费用、厕所粪污和生活污水治理费用等经费的筹集和使用; (五)违反村规民约的处理办法; (六)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需要纳入的事项。 |
第二十条【村规民约】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村(居)民会议,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一)村容村貌、生活垃圾、厕所粪污、生活污水、农业废弃物治理的行为规范; (二)庭院内外环境卫生治理的行为规范; (三)文明乡风建设的相关规范; (四)保洁费、垃圾清运费、厕所粪污和生活污水治理费等经费的筹集和使用; (五)违反村规民约的处理办法; (六)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事项。 |
第二十一条【长效监管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逐步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巡查机制、监督举报机制,组织人员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发现、受理并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影响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违法行为,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结合实际,聘任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监督员。监督员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 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村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实施动态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
第二十一条【长效监管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日常巡查以及监督举报制度,组织人员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公开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发现、受理并会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推动人居环境持续改善。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聘任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监督员。监督员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损害、破坏人居环境的行为。 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村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实施动态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
第三章 村容村貌提升 |
第三章 村容村貌治理 |
第二十二条【建设与保护】乡村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村庄开展建设、改造应当注重整体风貌协调,体现村庄特色。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民居开展村庄设计的,应当坚持保护和合理利用原则,根据保护规划加强对古桥、古街、古宅、古井、古树名木以及具有地域文化的建(构)筑物等的保护。 |
第二十二条【建设与保护】乡村建设应当注重整体风貌协调,体现乡村特色。相关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坚持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原则。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民居开展规划设计应当依据保护规划,重点保护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以及古桥、古街、古宅、古井等具有地域文化的建筑物、构筑物。 |
第二十三条【村庄绿化】区县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村庄和自然有机融合的要求,在村庄周边、道路两侧、河道沿岸、农田林网等开展植树造林、湿地恢复等绿化活动,建设绿色生态村庄。 |
第二十三条【乡村绿化】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乡村建设和自然环境有机融合的要求,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在道路两侧、河道沿岸、农田林网等公共区域开展植树造林、湿地恢复等绿化工程,建设绿色生态乡村。 |
第二十四条【农房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和传统建筑风格,编制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供建房村(居)民参考和选用。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应当免费提供。 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应当配套设计满足需求的无害化卫生厕所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第二十四条【农房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传统建筑风格和本地实际,编制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供建房村(居)民免费参考和选用。 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应当配套设计满足需求的无害化卫生厕所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第二十五条【庭院环境净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村(居)民保持农具堆放间、仓房、畜禽养殖棚圈等建(构)筑物整洁完好;清除庭院内外残墙断壁、废弃物;整齐堆放生产工具、农用物资、生活用品、秸秆柴草;有序停放车辆、农业机械。 鼓励引导村(居)民结合庭院经济、经济林果和乡土特色,开展房前屋后和庭院内外绿化美化。 |
第二十五条【庭院环境净化】村(居)民应当自觉做好下列庭院内外保洁: (一)保持农具堆放间、仓房、畜禽养殖棚圈等建筑物、构筑物整洁完好; (二)清除残墙断壁、废弃物; (三)整齐堆放生产工具、农用物资、生活用品、秸秆柴草; (四)有序停放车辆、农业机械。 鼓励村(居)民结合庭院经济,开展房前屋后、庭院内外绿化美化。 |
第二十六条【道路建设】区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和改造,并推进农村公路与村组道路、田间机耕道的互联互通,逐步改善农村道路通行状况。 主干道路应当配套完善错车点、路灯、公共厕所、排水排污沟渠等设施,并做好道路两侧的路肩铺装。 鼓励村(居)民实施入户道路硬化工程。 |
第二十六条【道路建设】区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推进农村公路与村组道路、田间机耕道互联互通,改善农村道路通行状况。 农村道路应当配套建设错车点、路灯、排水排污等设施,并做好道路路肩铺装。 鼓励村(居)民实施入户道路硬化美化。 |
第二十七条【管网安装】市通信发展协调机构、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推进电力、电视、通讯、网络等设施的规划建设。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敷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市通信发展协调机构应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并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督管线运营单位采取多杆合并、明晰标识等方式,按照技术规范和方案要求架(敷)设各类管线。 管线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管线清理维护,确保管线杆架安全、整齐、美观。 |
第二十七条【管网安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信息通信、广播电视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入地敷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市通信发展协调机构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协调,监督管线运营单位按照技术规范和方案建设施工,并采取多杆合并、明晰标识等方式架(敷)设各类管线,统筹推进相关设施共建共享。 管线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管线清理维护,确保管线杆架安全、整齐、美观。 |
第二十八条【能源开发利用】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技术推广。鼓励指导村(居)民使用太阳能供热供电、省柴节能炉灶等产品。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分批推进村庄公共空间照明亮化,推广节能灯具和新能源照明。 |
第二十八条【能源开发利用】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技术推广。鼓励村(居)民使用节能液体燃料汽化炉、省柴节能灶等产品。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新能源照明装置应用,分批推进乡村公共空间照明亮化。 |
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保护】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和应急处置机制。 市、区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乡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对达不到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关闭。 |
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保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城乡统筹区域集中供水,减少分散供水,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巡查监测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治理或者调整不达标饮用水水源地。 |
第三十条【爱国卫生运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灭鼠、灭蚊、灭蝇、灭蟑和重点场所的消杀活动,清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 集贸市场、餐饮、民宿、养殖场责任人和经营者应当按要求做好经营管理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
第三十条【爱国卫生运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场所病媒生物集中消杀,清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 集贸市场、餐饮、民宿、养殖场的经营者和责任人应当按要求做好经营管理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
第三十一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一)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水产养殖棚圈; (二)随地吐痰,乱扔烟蒂、果皮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三)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四)随意丢弃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塑料制品; (五)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违规堆放物料; (六)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七)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
第三十一条【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一)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 (二)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海报等宣传品; (三)随意丢弃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四)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违规堆放物料; (五)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六)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
第四章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
第四章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
第三十二条【设施建设】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大件垃圾堆放站点、可回收物回收站点等清运处理设施,逐步改造无法满足需求的相关设施。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垃圾分类标准,指导村(居)民配备家庭分类垃圾桶。 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设施应当按有关标准建设,完善防雨防漏措施,并保持干净整洁。 |
第三十二条【设施建设】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改造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大件垃圾堆放站点、可回收物回收站点等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垃圾分类标准,指导村(居)民配备家庭分类垃圾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应当按有关标准建设,完善防雨防漏措施,保持干净整洁。 |
第三十三条【收集处理方式】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户分类投放,村、社区分类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类运输,区县人民政府分类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置体系。 |
第三十三条【收集处理原则】生活垃圾治理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条件、地理位置和处理能力,逐步建立户分类装放,村分类收集,乡镇街道分类运输,区县分类处理置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鼓励通过积分兑换、星级评定等方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
第三十四条【分类标准】农村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垃圾,指可循环使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造成直接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易腐烂垃圾,指家庭生活和生活性服务业等产生的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废弃物,包括家庭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集中供餐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农产品经营场所产生的有机垃圾; (四)其他垃圾,除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生活废弃物。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生活垃圾的种类特点,按照前款规定公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细化目录。 |
第三十四条【分类标准】农村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可以循环使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造成直接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厨余垃圾,指家庭生活和生活性服务业等产生的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机废弃物,包括家庭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集中供餐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农产品经营场所产生的有机垃圾; (四)其他垃圾,除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生活废弃物。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的种类特点,按照前款规定公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指南。 |
第三十五条【二次四分法】农村生活垃圾由单位和个人初步分类投放,保洁员二次分类收集: (一)初步分类除可回收垃圾外,按照易腐烂垃圾和不易腐烂垃圾分装; (二)保洁员对不易腐烂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拣分装。 鼓励村、社区实施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易腐烂垃圾、其他垃圾源头四类投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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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分类消纳处置】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推行适合农村特点的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村(居)民应当将无害、可降解的易腐烂垃圾堆肥还田。鼓励自行出售可回收垃圾。 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淤泥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垃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分类处置。 |
第三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置】生活垃圾实行上门分类收集制度。公共场所以及确实不具备上门分类收集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规划设置分类投放点。 村(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或者按照以下要求处置: (一)厨余垃圾采取就近还田、堆肥、生产沼气等方式处置; (二)可回收物送交再生资源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三)有害垃圾按照有关规定送交贮存点或者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砂石、碎混凝土、砖石瓦片等建筑垃圾,通过铺路填坑等方式分散处置。 |
第三十八条【大件垃圾清运】 村(居)民应当将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电器等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垃圾堆放站点。 垃圾清运员应当定期将堆放站点的大件垃圾清运至拆解中心,未经拆解的大件垃圾不得进入生活垃圾清运处理系统。 |
第三十六条【其他垃圾分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类处置。 村(居)民应当将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电器等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垃圾堆放站点。清运员应当定期将堆放站点的大件垃圾清运至拆解中心,未经拆解的大件垃圾不得进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 |
第三十六条【垃圾清运员的义务】垃圾清运员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投放生活垃圾不符合初步分类规定的,应当及时劝导;拒不改正的,垃圾清运员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 垃圾清运员应当记录未初步分类投放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和投放时间,情况记录定期交村(居)民委员会归档。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垃圾清运员的报告和记录情况,对未初步分类投放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教育;经三次教育仍不改正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区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
第三十七条【未分类的处理】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宣传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
第三十九条【垃圾收转运】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保洁员、清运员管理,督促按时将已初步分类的垃圾运送至生活垃圾转运站(点)。 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垃圾运输、处理台账,并定时收集、清运生活垃圾。 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单位应当按照分类运输需要合理配备垃圾运输车辆。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满足外层密闭条件,并喷涂规范标识,不得泄漏遗撒、违规倾倒和混装混运。 |
第三十八条【垃圾收转运】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保洁员、清运员的管理,督促其按时将已分类的垃圾运送至转运站点。 清运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垃圾运输、处理台账,并定时收集、清运生活垃圾。 清运单位应当按照分类运输要求配备运输车辆。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满足密闭条件,喷涂规范标识,不得混装混运、泄漏遗撒、违规倾倒。 |
第四十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影响垃圾治理的下列行为: (一)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倾倒、填埋; (二)在非指定地点丢弃、倾倒、堆放、掩埋生活垃圾; (三)擅自倾倒、堆放农村建筑垃圾;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 (五)擅自拆除、迁移、损毁、占用、停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 (六)其他影响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行为。 |
第三十九条【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影响垃圾治理的行为: (一)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向农村转移、倾倒、填埋; (二)擅自丢弃、倾倒、堆放农村生活垃圾; (三)擅自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 (五)擅自拆除、迁移、损毁、占用、停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场所; (六)其他影响生活垃圾治理的行为。 |
第五章 农村厕所改造 |
第五章 农村厕所改造 |
第四十一条【改厕原则】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工作。按照村(居)民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合理选择无害化卫生厕所的改造模式。 新建农村住房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
第四十条【改厕原则】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村(居)民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绿色环保的原则,合理选择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模式。 新建住房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厕建设管护】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以中心村、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学校、集贸市场、乡村旅游景点等人口集中区域为重点,科学选址、合理设计,因地制宜新建、改建无害化农村公共厕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公共厕所管护机制,并监督其有效运行,保持公共厕所清洁卫生。 |
第四十一条【公厕建设管护】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科学选址、合理设计、因地制宜的原则,在中心村、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学校、集贸市场、乡村旅游景点等人口集中区域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
第四十三条【户厕使用管护】村(居)民应当保持厕所清洁卫生,规范使用和维护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防止粪液污染环境。 |
第四十二条【户厕使用管护】村(居)民应当规范使用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防止粪液污染环境。 |
第四十四条【粪污处理机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财政补贴、村(居)民付费、市场化运行的农村厕所粪污收集处理利用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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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粪污处理】农村厕所粪污应当根据条件纳入管网集中无害化处理。 未纳入管网处理,但已经无害化处理后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运送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农村厕所粪污不能就近就地及时无害化处理或者利用的,应当建设密闭贮粪池集中贮存。 |
第四十三条【粪污处理】厕所粪污应当按照以下模式分类处置: (一)已经接入市政管网或者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应当集中处置; (二)未纳入管网,但已经无害化处理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应当资源化利用或者运送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置; (三)不能及时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应当建设密闭贮粪池集中贮存。 |
第四十六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农村厕所改造的行为: (一)新建旱厕和露天粪坑; (二)擅自排放、倾倒厕所粪污; (三)其他影响农村厕所改造的行为。 |
第四十四条【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影响厕所改造及粪污处置的行为: (一)新建旱厕和露天粪坑; (二)擅自排放、倾倒厕所粪污; (三)其他影响厕所改造的行为。 |
第六章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
第六章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
第四十七条【河湖长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湖长管理体系,完善农村污水治理巡查制度,并编制应急预案,分级分段监督管理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重大问题。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加强辖区沟渠、坑塘等小微水体的污水治理,依法落实管护责任。 |
第四十五条【治理机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生活污水治理体系,提高污水处理能力。 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巡查制度,编制应急预案,根据人口分布、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生活污水治理模式。 |
第四十八条【治理模式】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人口分布、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排放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安全规范运行,按时抽挖污泥。因为设备故障或者极端天气导致设施设备无法稳定运行的,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相关维修维护工作。 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污水处理。 |
第四十六条【治理措施】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水体净化等措施消除黑臭水体,恢复水生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辖区内沟渠、坑塘等小微水体的污水治理,并依法落实管护责任。 |
第四十九条【治理措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推进重点流域、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综合分析水体污染状况,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恢复水生态,消除黑臭水体。 鼓励村(居)民合理利用菜园、果园、花园就地消纳,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 |
第四十七条【治理设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重点区域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排放标准。鼓励城镇市政污水管网向周边乡村延伸。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安全规范运行,按时抽取污泥。 |
第五十条【污水排放】农村生活污水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毗邻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乡村应当优先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将生活污水纳入其管网集中处理; (二)经济条件较好、人口密集的乡村和新建的农村居民点应当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 (三)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或者不具备管网建设条件的乡村,可以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污水处理设施。 |
第四十八条【污水处理排放】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规划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一)毗邻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应当优先建设污水管网,将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二)经济条件较好、人口密集的乡村和新建的农村居民点,应当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 (三)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或者不具备污水管网建设条件的,可以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污水处理设施。 从事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预处理设施;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应当通过自建设施或者委托处置等方式处理污水,不得超过标准排放。 |
第五十一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 (一)将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向农村转移; (二)向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擅自堆放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四)擅自损毁、关闭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 (五)其他影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 |
第四十九条【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影响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 (一)将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向农村转移; (二)向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擅自堆放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四)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设施的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五)其他影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 |
第七章 农业废弃物治理 |
第七章 农业废弃物治理 |
第五十二条【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 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畜禽养殖户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排放废弃物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畜禽应当圈养。圈舍、围栏等养殖设施不得影响村容村貌。 鼓励畜禽集约饲养,畜禽养殖应当采取以种定养、种养结合、就地消纳等方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就近无害化、资源化利用。 |
第五十条【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相关处理设施应当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
第五十三条【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农用包装物和不可降解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采取废物回收、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加强农业废弃物的综合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推动农药、化肥减量增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区域农产品生产加工特点,完善不同类型农产品加工废弃物处理设施,并指导村(居)民分类处理枝(藤)条、果蔬包装袋、残次腐烂水果等废弃物 农产品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回收或者无害化处理农用包装物、生产废弃物,鼓励使用生物全降解农用薄膜。 |
第五十一条【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农用包装物和不可降解农用薄膜等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采取废物回收、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加强农业废弃物的综合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推动农药、化肥减量增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区域农产品生产加工特点,完善不同类型农产品加工废弃物处理设施,并指导村(居)民分类处理枝(藤)条、果蔬包装袋、残次腐烂水果等废弃物。 农产品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回收或者无害化处理农用包装物、生产废弃物。鼓励使用生物全降解农用薄膜。 |
第五十四条【秸秆综合利用】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因地制宜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培育引进秸秆收集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主体,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建设秸秆收储中心或者收储点,完善秸秆收储运全覆盖服务体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村(居)民有序回收、堆放、利用秸秆,并配合市、区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 |
第五十二条【秸秆综合利用】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建设秸秆收储点,完善秸秆收储运全覆盖服务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有序回收、堆放、利用秸秆,并配合市、区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 |
第五十五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农业废弃物治理的行为: (一)擅自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粪污; (二)擅自丢弃、掩埋、焚烧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三)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公路、河道、沟渠等场所堆放秸秆; (五)擅自将无法降解的农用膜薄膜粉碎还田; (六)其他影响农业废弃物治理的行为。 |
第五十三条【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影响农业废弃物治理的行为: (一)擅自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粪污; (二)擅自丢弃、掩埋、焚烧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三)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公路、河道、沟渠等场所堆放秸秆; (五)擅自将无法降解的农用薄膜粉碎还田; (六)其他影响农业废弃物治理的行为。 |
第八章 文明乡风建设 |
第八章 文明乡风建设 |
第五十六条【建设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应当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革除陈规陋习,推进移风易俗,传承和发展农村优秀传统文化,树立文明乡风。 村(居)民应当发挥自治作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自觉抵制封建迷信和腐朽落后文化。 |
第五十四条【建设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机构应当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建设文明乡村。 村(居)民应当自觉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封建迷信和腐朽落后文化。 |
第五十七条【组织阵地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整合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农民夜校、道德讲堂等宣传教育阵地,并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具有地方特色的形式开展各类活动,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成立村(居)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禁毒会、老年人协会等群众组织,完善自治制度或者公约,规范农村婚丧嫁娶、祭祀祭奠类和民风民俗文化节日类事宜。 |
第五十五条【组织阵地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网络和服务运行机制,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具有地方特色的形式开展各类活动。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召集村(居)民会议,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嫁娶、祭祀祭奠和节日民俗等活动。鼓励成立村(居)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禁毒会、老年人协会等群众组织。 |
第五十八条【文明家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引导村(居)民树立良好家风,培养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共同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和爱心互助的邻里关系。 |
第五十六条【文明家风】鼓励村(居)民培养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共建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和友爱互助的邻里关系。 |
第五十九条【尊老爱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引入相关公益组织,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创新农村养老服务方式。 区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配合学校积极开展定点帮扶工作,通过文化辅导、心理疏导等社会实践活动,加强农村基层关爱下一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推广农村互助型养老,建立农村留守、孤寡老年人定期巡访联系制度,并引导村(居)民从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权益维护等方面自觉承担孝亲敬老责任,践行和弘扬中华孝道文化。 |
第五十七条【尊老爱幼】村(居)民委员会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配合学校对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开展关爱帮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农村留守、孤寡老年人定期巡访联系制度,推广农村互助养老,并引导村(居)民从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权益维护等方面自觉承担孝亲敬老责任,践行和弘扬中华孝道文化。 |
第六十条【婚事新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妇女联合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等组织机构应当规范农村婚姻介绍服务方式,加强对农村婚姻介绍机构和婚姻介绍人的管理,提倡婚事新办,引导村(居)民举办文明节俭、有纪念意义的婚礼,抵制高额彩礼、奢华婚礼。 |
第五十八条【婚事新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妇女联合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提倡婚事新办,引导村(居)民举办文明节俭、有纪念意义的婚礼,抵制高额彩礼、奢华婚礼。 |
第六十一条【丧事简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鼓励节地生态安葬;推广与耕地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殡葬习俗,倡导丧事简办、厚养薄葬、文明祭扫。 |
第五十九条【丧事简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推广与保护耕地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殡葬习俗,倡导丧事简办、厚养薄葬、文明祭扫。 |
第六十二条【宴席简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引导村(居)民简办宴席,不相互攀比、浪费食品。 |
第六十条【宴席简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引导村(居)民简办宴席,不相互攀比,铺张浪费。 |
第六十三条【精神文明创建】区县妇女联合会、精神文明建设等组织和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正面激励机制,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鼓励村(居)民参与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最美家庭等创建评选活动,并在精神和物质方面给予相应奖励。 |
第六十一条【精神文明创建】区县妇女联合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村(居)民积极参与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评选活动,并在精神和物质方面给予相应奖励。 |
第六十四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文明乡风建设的行为: (一)红白喜事铺张浪费、进行低俗表演、低俗婚闹; (二)开展封建迷信活动,在公共场所、道路抛撒丧葬用品; (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拒绝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 (四)将骨灰装棺埋葬,占用耕地、林地、宅基地等修建坟墓; (五)非法猎捕、杀害、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六)其他影响文明乡风建设的行为。 |
第六十二条【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影响文明乡风建设的行为: (一)红白喜事铺张浪费、进行低俗表演、低俗婚闹; (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在公共场所、道路抛撒丧葬用品; (三)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拒绝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 (四)将骨灰装棺埋葬,占用耕地修建坟墓; (五)非法食用野生动物; (六)其他影响文明乡风建设的行为。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五条【原则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六十三条【转致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六十六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第六十四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第六十七条【违建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水产养殖棚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第六十五条【违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第六十八条【乱贴广告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一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六条【乱贴广告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海报等宣传品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九条【乱扔白色垃圾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随意丢弃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塑料制品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一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两千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七条【乱扔白色垃圾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随意丢弃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 |
第七十条【垃圾未分类处罚】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 |
第六十八条【垃圾未分类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在指定地点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 |
第七十一条【乱倒建筑垃圾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九条【乱倒建筑垃圾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 |
第七十二条【危害污水管理及处理设施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擅自闲置、关闭、损毁农村生活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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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违规祭扫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抛洒丧葬用品,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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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公职人员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
第七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公职人员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
第十章 附 则 |
第十章 附 则 |
第七十五条【农村生活垃圾定义】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城市、镇建成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对农村工业、建筑、医疗和农业生产产生的废弃物以及畜禽和宠物的尸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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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农业废弃物定义】 本条例所称农业废弃物,是指在畜禽养殖、种植中所产生的废弃物总称,包括农药包装废弃物、肥料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病死畜禽、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等。 本条例所称农用薄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棚膜等。 本条例所称秸秆,是指玉米、稻谷、豆类、薯类、油料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玉米穗轴、稻壳、花生壳视同秸秆。 |
第七十一条【农业废弃物定义】 本条例所称农业废弃物,是指在畜禽养殖、种植中所产生的废弃物总称,包括农药包装废弃物、肥料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病死畜禽、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残次腐烂水果等。 本条例所称农用薄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棚膜等。 本条例所称秸秆,是指玉米、稻谷、豆类、薯类、油菜籽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玉米穗轴、稻壳、花生壳视同秸秆。 |
第七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第七十二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关于全市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1年7月 6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吴良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8年以来,全市法院在市委坚强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大力监督和上级法院有力指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积极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平等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行政审判质效,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2020年,市法院行政庭、东坡区法院行政庭被评为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先进集体,2名法官被评为全省行政审判先进个人。
一、全市行政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2018年至2020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二审行政诉讼案件2414件,审结2400件,结案率99.42%;受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61件、结案率100%,其中裁定准予执行134件、准执率83.23%。目前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团队共有员额法官10名,法官助理4名,书记员8名。其中市法院员额法官4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4名;东坡区法院员额法官5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3名;彭山区法院员额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1名。
(一)积极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一是健全府院联动机制。2020年11月,市法院与市政府建立了“市级府院联席会议制度”,搭建府院联动互动平台,持续拓宽沟通交流渠道,着力解决行政执法领域存在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促进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助力营造法治政务环境。2018年12月,与税务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有力促进税务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效减少涉税行政争议,2018年以来,涉税行政诉讼案件仅9件。
二是延伸行政审判职能。常态化发布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分析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意见。《2020年行政审判白皮书》受到市政府胡元坤市长批示肯定,市政府针对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较为突出的问题,专门出台《关于做好预防、减少和化解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及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为的通知》。积极发送司法建议,2018年以来全市法院针对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等突出问题,发出司法建议23份,回复反馈率100%,有效增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法律适用能力、程序风险防控意识。加强行政执法培训,邀请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12次。2019年10月,举办全市“行政诉讼与行政执法”培训会,邀请最高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法官为120余名市、区县政府和市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作“行政审判实务有关问题”的专题讲座,着力提升行政机关执法水平和应诉能力。
三是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严格落实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规定,推动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纳入目标考核,促进行政机关主动出庭应诉、履行法定职责。制作《出庭应诉权利义务告知书》,与起诉状副本一并向行政机关送达,提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诉。庭前积极沟通、庭中积极引导,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出声”,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连续三年呈现良好的上升态势,2020年达到90.31%,远超全省71%出庭应诉比例。
(二)持续深化审判机制改革
一是推进跨区域集中管辖改革。2015年12月,报经最高法院批准,眉山法院被确定为全省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法院。试点以来,东坡区法院集中管辖彭山区、仁寿县、洪雅县、青神县、丹棱县、市级行政机关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彭山区法院集中管辖东坡区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案件的具体执行工作,仍由申请人所在地基层法院负责。在集体管辖试点工作中,市法院认真指导东坡区、彭山区法院有序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在2018年至2020年新收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逐年上升态势下,妥善完成行政审判工作任务,实现了打破行政区划制约和排除不当干扰的改革试点预期效果。
二是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强化诉讼服务中心实质化运行,提升行政诉讼案件当场立案率,着力解决行政案件“告状难”“立案难”问题。大力推行网上智能诉讼服务,积极推广运用“四川微法院”等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巩固深化“非接触式”诉讼,推行“跨域”立案、在线立案、在线调解、在线庭审,减少当事人诉累。在律师事务所、乡镇司法所、广泛设立诉讼服务站(点),在村(社区)设立法官联络点,打通司法为民“最后一公里”。2018年至2020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988件,其中2020年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比2018年增长了228%。
三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依法公开审判流程信息,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除明显不符合受案条件可迳行裁定驳回起诉的外,原则上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并庭审直播,案件庭审一律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符合公开条件的裁判文书一律上网公开,有效提升行政审判公开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2018年至2020年,全市法院行政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率100%。2020年,全市法院直播行政案件庭审854场,庭审公开率居全省前列,2名法官被评为全省庭审标兵,市法院行政审判团队法官高莉2020年度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庭审144场,排名全省第一,被中国法院网表彰为优秀直播法官。
(三)大力提升行政审判质效
一是强化案件质效监管。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积极构建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模式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强化行政审判流程监督,严格案件审限管理,健全“四类案件”识别监管机制,促进案件高效审理。充分发挥审委会、专业法官会议作用,积极推进类案和关联案件检索,促进行政审判法律适用的标准和尺度的统一,着力减少二审、再审等衍生案件。2020年,全市法院行政审判服判息诉率高出全省平均值13.24个百分点。
二是提升案件审判质效。创新开展诉讼辅导,提示行政相对人诉讼风险,对诉求预期过高且明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依法引导。规范行政案件审理,严格遵守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依法保障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加强释法说理和判后答疑,有效引导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三年来,全市法院1篇行政裁判文书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5篇行政裁判文书被省法院评为“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
三是积极推进示范诉讼。2020年,全市法院一审审结的1015件行政诉讼案件中,群体性诉讼案件671件,占结案总数的66.11%,“抱团取暖式”群体性诉讼呈现上升趋势。其中,涉及东坡岛征地引发的一审、二审行政诉讼案件达630余件。全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注重个案的示范引导作用,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先行进行调解、立案、裁判,示范带动同类行政争议高效解决。东坡区法院率先出台《群体性纠纷示范调判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积极探索行政系列案件类型化示范诉讼模式,取得良好效果。
(四)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一是强化行政诉讼调解、和解工作。在充分征求起诉人和被诉行政机关意见后,组织双方进行诉前协调,力争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诉前。2018至2020年,全市诉前化解行政争议87件。运用诉中协调机制,对行政机关被诉行政行为无过错的案件,深入了解当事人诉讼的真正原因,尽力帮助协调解决涉诉群众的实际困难;对行政机关被诉行政行为存在过错的案件,及时指出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促使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自我改进,让涉诉群众有效实现合法权益。2018至2020年,诉中通过调解促进行政争议和解221件。
二是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以庭审为中心,通过庭审过程中诉讼主体的对抗、平衡,找准核心争议焦点,在分清是非对错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化解行政争议。充分发挥多元解纷“眉山实践”的优势,积极引入职能机构、行业协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参与,协助做好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妥善化解。建立重大敏感行政案件报告制度,对涉诉信访、涉众涉稳等案件,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合力化解行政争议,将行政审判转化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过程。
三是支持行政相对人合法诉求。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落实庭审实质化要求,强化裁判中立和平等保护意识,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诉权,加强被诉行政行为审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对违法被诉行政行为依法确认无效、撤销或确认违法,责令被诉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承担行政给付义务,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018年至2020年,行政机关一审败诉418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7.42%,占判决结案总数的35.51%。其中,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3件,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211件,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128件,判决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行政给付34件,判决履行法定职责42件。
二、当前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行政争议的诉源治理还需加强。2018年以来,全市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数快速增长,2018年增长86.67%,2019年增长32.33%,2020年增长64.91%,从2017年的285件增长到2020年的1161件。同时,行政诉讼中撤诉案件比例呈下降趋势,一审行政诉讼撤诉率从2018年的19.47%逐年递减至2020年的16.21%。尤其突出的是群体性诉讼呈多发态势,批案数量急剧增加。行政机关行政违法行为相对集中在群体性纠纷和关联案件中,如在土地征收中未批先征、未批先占等违反法定征收程序的行为,在政府信息公开中违反告知义务和程序的行为,在行政强制中越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行为等,致使行政诉讼案件批案增加,迫切需要通过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减少诉讼增量。
二是行政滥诉的预防规制还需加强。近年来,以类似事实和理由多次或者同时提起多个诉讼、无理由恶意诉讼、无理由缠诉呈增长态势。较为典型的是当事人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明显没有与其自身合法利益相关的情况,如陈XX姐弟因征地在眉山两级法院提起诉讼149件,向省政府、市政府、丹棱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4次;石XX因员工工伤在眉山两级法院提起诉讼23件,向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申请复议监督、行政复议26次。目前规制行政滥诉仅能通过个案或者不具有诉的利益方式认定滥诉,难以抑制当事人后续以同样或同类事由继续起诉,预防规制行政滥诉的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
三是行政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还需加强。行政裁判的规则引领与价值导向没有充分彰显。土地征收案件和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一审、二审裁判后,当事人上诉、申请再审情况较多,在个案层面行政裁判对当事人行为预期引领警示作用不明显,行政裁判说服力还需加强;在整体法律适用层面行政裁判对社会的引领、规范、指导、评价效果不明显,“审理一案、指导一事、规范一片、影响一方”办案效果还需加强。
四是行政审判队伍专业化水平还需加强。目前全市行政审判法官队伍年龄结构和专业结构还需进一步优化,主动延伸学习部门行政法律法规的意识不强,办案能力素质与行政审判专业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群众工作能力和调研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存在。
三、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强行政争议诉源治理。推动健全完善党委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积极推进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建设。大力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和多元解纷“眉山实践”,坚持将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行政裁判在实质化解争议中的规范引领和教育警示作用,促进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
二是进一步预防遏制行政滥诉行为。对反复大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持续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监督权,在依法保护诉权基础上,防止过度审查,坚持必要审查,明确起诉条件,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通过分析当事人提起诉讼数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当利益等因素,综合判断当事人是否滥用诉权、是否具有滥用诉权的主观故意。对长期恶意反复提起大量诉讼的,依法进行滥诉认定和处置。
三是进一步加强典型行政案件宣传。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办案和普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让鲜活的案例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动载体,加大新媒体应用力度,强化以案释法,深入开展形式多样送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等普法宣传活动,助推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人民群众学法用法水平。
四是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行政审判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确保筑牢政治忠诚。加强业务培训的专业性、针对性,拓展日常业务学习交流平台,强化资深法官对团队成员业务指导,建立健全青年干警培养机制,实施“青蓝工程”,注重新进干警跟案学习锻炼,在审判实践中培养行政法官和辅助人员,切实提升行政审判队伍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努力打造一支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审判队伍,为新时代眉山行政审判事业发展注入生机活力。
三年来,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在市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下,锐意改革,务实创新,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市委、市人大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还有差距。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着力提升行政审判质效,不断推进法治眉山建设,为建设现代化成都都市圈副中心、实现眉山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关于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书面)
2021年7月6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监督工作计划,5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组成调研组,在常委会李建章副主任带领下对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实地观摩行政诉讼案件庭审,听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东坡、彭山区两级法院工作情况汇报,召开由市区两级法院、市国土资源局、市司法局、区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详细了解行政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工作模式:眉山法院是全省第二批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试点法院。东坡区法院集中管辖彭山区、仁寿县、洪雅县、青神县、丹棱县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非诉执行案件审查、以市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一审案件及市级行政机关为申请执行人的非诉案件审查;彭山区法院集中管辖东坡区法院原管辖的除市级行政机关为被告或申请执行人以外的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审查。
案件受理情况:
被诉行政行为主要范围:
行政机关一审实体败诉率:
主要做法:
(一)坚持司法为民,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一是切实保护当事人诉权。认真落实立案登记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案件受理审查机制的标准,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二是创新完善司法便民措施。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行“跨域”立案、网上立案、网上庭审等“互联网+”司法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便利。三是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依法审理涉及群众生产生活和切身利益的行政案件,对违法被诉行政行为依法确认无效或予以撤销,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018年以来,全市法院依法审理涉及土地资源、治安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案件1765件,占全部行政案件的75%。
(二)深化司法改革,推动行政审判工作新模式
一是推进跨区域相对集中改革。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要求,科学确定试点基层法院和受案范围,制定《关于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序推进试点工作。二是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严格遵循“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的原则,充分运用诉前、诉中协调机制,促进行政争议依法依规高效化解。三是持续深化审判公开。依法公开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案件庭审,有效提升行政审判透明度,推动阳光司法、公正司法。
(三)延伸行政审判职能,助推依法行政
一是加强沟通互动。全市法院与行政机关建立了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合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沟通,发挥行政指导作用。二是坚持常态化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通过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系统总结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三是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全市法院积极指导、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断增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依法应诉的主动性、自觉性,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逐年提高,2020已达到90.31%,远超全省出庭应诉比例。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研,我们也发现了目前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有待强化。一是案件处理难度大。随着我市经济不断发展,新类型案件、疑难案件数量增多,案件复杂难度越来越大;二是服判息诉率较低。由于涉征地拆迁、违建拆除等争议引发的案件当事人众多,矛盾对立尖锐,加之上诉成本低等原因,行政审判案件呈现上诉率高、申诉信访率高、服判息诉率低的特点,审判和化解难度越来越大。
(二)法院与行政机关良性互动有待推进。一是法院与行政机关良性互动机制不健全,缺乏常态化机制。基层法院与行政机关缺乏必要的沟通联系平台和相关协调制度; 二是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有效指导还需加强。法院对行政机关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程序轻微违法、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等导致败诉的常见原因,应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质量不高,“只出庭不出声”,出庭效果不佳。
(三)行政审判队伍力量有待加强。一是“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团队仅有10名员额法官、4名法官助理,8名书记员,而2020年全市行政诉讼相关一审案件已达1062件,法官和办案人员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难以应对行政案件激增的形势。二是个别行政审判法官素质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法院对法官的培训力度还不够,影响了行政审判工作开展。
(四)行政诉讼法律宣传有待深入。各级政府、法院对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不到位,个别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对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法律意识、程序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执法不规范。一些行政相对人为达到自己的诉求或扩大影响,不理性维权,出现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现象,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以公正司法为核心,提高行政审判工作质效。要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管理,规范审判流程,推进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始终确保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支持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并重。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审判集中管辖试点工作。要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审判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法院要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统一裁判尺度,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公信力。要充分发挥法院调解功能,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实现行政审判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以沟通协调为纽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推动政府、法院联席会议制度常态化,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问题研究等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沟通,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坚持发挥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司法建议的作用,指出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分析行政案件发生尤其是败诉的原因,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提高行政机关加强规范化执法、主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意识和能力。可以通过组织授课、以案释法、旁听庭审等形式,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意识。
(三)以队伍建设为基础,提升行政审判工作能力。要配足配强行政审判人员,充实行政审判一线队伍,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保持行政审判队伍相对稳定。要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不断加强业务指导培训,提升司法能力,切实提高行政审判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审判技能。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队伍公正廉洁。
(四)以加强宣传为推手,努力营造良好司法环境。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载体,大力宣传行政诉讼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审判工作,不断提高行政诉讼的社会知晓度,强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做好法律援助配合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宣传打造行政审判“精品案例”,为基层法院提供业务指导,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案件示范,为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供良好借鉴。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市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积极化解行政争议,着力解决行政审判突出问题,在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有待强化、法院与行政机关良性互动有待推进、行政审判队伍力量有待加强、行政诉讼法律宣传有待深入。为此,会议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提升行政审判质效。要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管理,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审判流程,推进繁简分流,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审判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加强类案、关联案件检索和裁判文书制作,防止类案不同判,确保司法公正。探索与政府联合建立行政调解中心,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力争从源头化解行政争议。
二是增强司法行政沟通协调。要坚持行政审判白皮书常态化发布机制,认真总结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深入分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败诉的原因,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通报。要强化沟通联络机制,推动府院联席会议制度常态化,对于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中的共性问题,定期与行政机关进行专题座谈共同促进源头上预防、根源上化解行政争议。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未出庭应诉的,司法机关要责成行政机关作出说明。
三是强化行政审判队伍建设。要配齐配强行政审判法官,优化行政审判队伍结构。要以公正司法为核心,以专业化为方向,注重加强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切实提高审判队伍素质,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法官队伍。
四是加强行政审判宣传教育。要进一步深化各行政单位对行政审判工作的认识,采取主动走访行政部门、送法上门,组织行政人员旁听庭审、以案说法等方式,加强普法针对性。要增强行政审判工作的社会知晓率和关注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载体,大力宣传行政诉讼法律知识,提高公民依法维权意识,做好法律援助配合工作,营造更加有利于行政审判工作开展的社会外部环境。
以上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办理落实的情况报告,将在2021年10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21年7月8日
关于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1年7月6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近年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及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全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项决策部署,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为牵引,围绕建设“环成都经济圈开放发展示范市”和“现代化成都都市圈副中心”目标,坚持以项目为抓手,招商引资工作成效显著,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0年,全市完成招商引资新签约项目134个,完成目标任务的107.2%,合同金额2354.21亿元,其中:签约引进由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投资或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重大项目58个,完成目标任务的193.33%。相继签约引进了通威集团投资380亿元的全球创新基地项目、香港皇权集团投资220亿元的IFC国际时尚城项目、眉州东坡投资103亿元的川菜创意产业园项目等优质百亿元项目5个。全市完成招商引资到位内资783.35亿元,同比增长5.74%,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3.07%,其中:完成国内省外到位资金686.96亿元,同比增长4.26%,完成省定目标任务的146.16%、市定目标任务的105.69%,继续保持全省第一方阵。商务部口径实际到位外资(FDI)到位2.32亿美元,首次位列全省第2;省口径实际到位资金完成1.45亿美元,位列全省第3。
今年1—5月,全市完成招商引资到位资金377.32亿元,完成全年目标任务(780亿元)的48.37%,超目标任务时间进度6.7个百分点;其中:国内省外到位资金313.65亿元,完成省下达全年目标任务(550亿元)的57.03%、超目标任务时间进度15.36个百分点,完成市下达全年目标任务(650亿元)的48.25%、超目标任务时间进度6.58个百分点。全市招商引资新签约项目76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125个)的60.8%、超目标任务时间进度19.13个百分点,合同金额2177.58亿元;其中:签约引进“3+3”工业项目56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50个)的112%;签约引进由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投资或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重大项目31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30个)的103.33%。全市完成商务部口径实际到位外资(以下简称:FDI)4983.0792万美元,同比增长1174倍,总量暂列全省第二;完成省口径实际到位外资11075.3930万美元,同比增长85%,完成省定目标任务18000万美元的62%,超时间进度20个百分点。
二、主要举措
(一)坚持以“聚链成圈”为核心,建设优质产业生态。切实把提升产业集聚水平摆在我市产业发展核心地位,突出工业、突出先进制造业、突出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百亿以上龙头企业重大项目和外资企业的引进,编制全市招商引资产业指引手册,制定“两图一表”(即主导产业链全景图、产业生态发展路径图、重点企业和配套企业名录表),明确鼓励类、准入类、限制类行业,划定重点产业所在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变“地毯式招商”为“地图式招商”,提升招商引资精准度。紧扣汽车工业、电子信息、医药食品、先进材料、数字经济五大产业,强化与成都都市圈产业协同,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融通供应链。针对信利、万华、通威等已落户重大项目上下游产业链,在深圳、东莞、杭州等地举办专题推介,充分发挥项目的产业资源优势和国际影响力,积极引进优质配套项目。抢抓发达地区重大项目战略布局机遇,在产业、经贸、先进技术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运用“园中园”、飞地园区、产业合作基地、资源深加工基地等方式,建立合作共建、利益共享合作新机制,承接产业转移。严肃开展 “三比三看”,落实 “以实干抓项目、凭实绩论英雄”,增强各区县大抓建链、聚链、补链、延链、扩链和强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坚持以“服务增效”为抓手,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构建市级、区县、园区立体服务网络,协助企业做好项目审批、证照办理、要素协调等全流程服务工作,对标成都,学习北上广,积极打造 “有特色、无落差”的营商环境。以 2018 年以来省级重大及专题投资促进活动签约项目为重点,成立9 个工作组深入相应县(区)、园区项目一线开展工作,把“进千企”工作和重点项目推进、 “送温暖”等工作有机结合,扎实深入开展“进千企、解难题、送服务、促发展”活动。切实摸清项目施工建设和企业生产运营情况,及时组织研究解决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了解企业增资扩能意愿,帮助企业围绕企业产业链上下游引进配套项目,坚定企业发展信心。全覆盖摸清重点项目履约状况、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和经营情况等,认真审查固投票据等重要凭证,确保督查调研落实落细,促进项目建设。
(三)坚持以“扩大外资”为目标,奋力开展冬季攻坚。围绕实现外资利用全省第二目标,奋力做好攻坚冲刺,做好年报数据大核查、报告大检查、外资家底大盘查、外资企业大走访、外资落地大攻坚、目标客商大拜访等6项重点工作。逐个清理核实未全部到资的外资项目,开展“一对一”服务和清单式管理。加强对外资企业缓资、减资、撤资等动向监测和动态预警,防止出现非市场行为的减资、撤资和产能转移情况。相关县(区)、园区针对签约后未落地的“半休克项目”“渐冻项目”“静默项目”,因企施策,紧盯对接,促进尽快履约、尽快落地、尽快到资。对存在增资可能的项目,加紧跟进,说服企业完成增资。用活用足现有外资政策,积极争取省级奖补资金,对增资、新设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招引工作成效明显的区县、园区及时兑现奖补。
过去一年,我市被省经济合作局表彰为“服务推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工作先进单位”“外资利用工作先进单位”。开展“百日招商攻坚行动”等工作得到省上肯定。外资引进和利用工作受到市委肯定。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当前眉山正处于城市崛起窗口期、成眉同城突破期、开放发展跃升期;从发展任务来看,经济总量不大、城市能级不高、创新支撑不足是眉山的基本市情,再加上当前新冠疫情在世界范围内持续蔓延,国际国内形势错综复杂,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企业运行成本不断上升,实体经济发展困难,这些都为招商引资工作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三、存在问题
(一)驻外干部配备不强。驻外经合局是全市经合战线的“桥头堡”“千里眼”,承担着获取前沿信息、搭建经贸合作桥梁、扩大眉山影响的重要责任。驻外力量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全市招商引资成效的高低。但近年来,驻外局的综合力量呈减弱趋势,主动申请参与驻外招商的干部越来越少。经调研发现,待遇不高、驻外返回后得不到重用是干部不愿驻外的主要原因。一方面,驻外干部的生活补贴一直以差旅形式解决,按实际在外工作天数予以报销。但2019年全市差旅报销新规出台后,驻外干部差旅大幅减少,而驻地区域生活成本日益趋高,工作收入与生活支出不成正比,甚至出现倒贴。另一方面,从各区县抽调的驻外干部,年终由原单位统一考核,但原单位在考核时并未将驻外工作与本单位考核挂钩,导致驻外干部工作实绩未能在考核中有效体现,导致驻外干部,有的错过了提拔任用最佳时期;有的在原单位提拔任用干部时未被作为考虑对象;有的甚至还被派出单位要求调离,以便腾出相应岗位。以上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驻外干部选拔工作。
(二)项目信息质效不高。招商引资项目信息从获取渠道、时效、数量和质量,都还存在提升空间。一方面,前沿信息获取滞后。现代产业和科技密切相关,高度融合,科技界的一次重大创新和变革都会带来产业经济的颠覆性革命,甚至会催生一批前所未有的新兴产业,因此对科技界的重大动向和新技术的发明应用及产业化需保持灵敏的嗅觉,以确保招商引资工作时刻处于产业的制高点和最前沿。目前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中心、科创中心大多设立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眉山地处内陆,获取前沿信息时效相对滞后。另一方面,优质信息获取较少。优质信息当前主要来通过各驻外局收集、各行业协会和商会传递,或借助省局机关和各级领导的人脉关系获取,信息获取渠道相对单一且缺乏专业性;同时,现代产业高速发展和科技日新月异的背景下,干部初判能力不足,也导致了部分优质信息错失。
(三)落地推进动力不足。近年来,全市虽新招引重大项目较多,带动了全市经济发展质的飞跃,但也存在个别项目落地推进缓慢滞后现象。一方面,这类项目大多存在投资金额大、用地面积广、配套要素多等特点,导致投资方对空间规划、用地面积、土地指标、资金支持、基础设施、交通配套、水电气价格等要素保障要求高,而我市部分要素保障指标特别是土地、环境容量等有限,在一定时限内,无法满足项目需求,从而影响了项目推进进度。另一方面,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受国内外经济形势、投资战略调整、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导致项目履约、开工时间延缓,产业导入滞后,投资内容变更,投资规模压缩等情况。有的项目受国家融资政策影响,融资难的问题也尚未有效解决。
(四)平台支撑作用不强。全市招商引资仍以各类园区为主,发展层次不高,承载项目能力亟待增强。一方面,产业规划难落实。各园区虽有相对明确的产业定位,但缺乏有效约束机制,引进项目遍地开花,导致产业项目趋同,产业集聚度不高。另一方面,设施配套滞后。目前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园区建设水平低,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垃圾处理、热力和污水管网等配套滞后,物流运输条件相对较差,缺少针对产业订制的标准化厂房,不能满足大项目落户需求。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驻外机构制度建设。一是制定驻外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学习自贡、德阳等地的经验做法,由市经济合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研究提出驻外津贴发放的可行性方案,从制度上解决驻外干部待遇问题。二是完善驻外干部考核制度。由市经济合作局负责,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建议所有驻外干部由市经济合作局统一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市区(县)两级组织部门备案并予以认可,作为干部优先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不占用原单位优秀干部指标。
(二)提高项目信息转化利用。“信息为王,渠道致胜”,项目信息获取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决定了招商引资工作的成效,决定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一是加强优质信息捕获。充分发挥各驻外经合局“桥头堡”作用,加大优质信息捕获力度;不定期组织经合干部到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考察学习,增强优质信息捕获的敏锐度。二是提升干部能力素质。加强与科研院所的联系,每年定期组织经合系统人员参加专业培训,深入了解当前产业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提高经合系统人员捕获、跟踪、研判项目信息的专业能力。三是引入第三方机构。探索建立招商引资代理制,拓展信息获取的新渠道,以提高信息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信息的转化利用率。
(三)推动落地项目加快建设。一是加大资源集约利用统筹力度。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结合产业项目实际情况,探索实行用地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模式,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通过创新土地供给方式,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加大向上争取力度,并积极探索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盘活土地资源,形成的建新指标,优先用于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二是建立健全项目服务机制。实行市领导和县(区)级领导分级负责联系推进机制,将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包干落实到人,全程跟踪服务,对落地推进情况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随机抽查、专项检查;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积极探索“多测合一”、“多评合一”等办法,提高审批效率,并建立“容缺办理”机制,将容缺受理进一步深化为容缺办理。三是引导银企对接。主动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协调联系,畅通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渠道,不定期组织召开银企洽谈会,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丰富金融产品,对发展前景好、信用观念强的企业提高抵押率、扩大抵押范围,让企业获得多元化融资渠道。
(四)提升产业平台综合实力。一是构建产业生态。围绕全省“5+1”工业体系,结合眉山产业发展定位,编制园区主导产业链全景图、产业生态发展路径图,构建主辅分明、配套协同、同向共进的产业生态,打造产业生态圈。二是推动跨区合作。积极寻求与成渝地区园区建立合作关系,推动主导产业上下游产业配套,成链条集群式发展,形成一批功能互补、配套紧密的产业协作示范基地,全面提升全市产业发展承载平台的硬实力。
关于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2021年7月6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委“开放发展冲刺年”决策部署和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招商引资工情况报告的安排,常委会成立了以刘十庆主任为组长、宋仕祥副主任为副组长的调研组,于3月中旬至5月下旬,对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情况和驻外经合局招商引资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实地察看了江口沉银博物馆、天府恒大童世界文化旅游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德恩云造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西南表面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汇宇生物项目、汤坝航电枢纽工程、竹钢国际生态产业园、丹齿精工整体搬迁项目、中德通内斯、顺应动力年产3万吨锂电三元正极材料前驱动项目、亚洲铝产业西南产业基地等24个省、市重点项目,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了市、区县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关于项目推进工作情况汇报。期间,部分调研组成员前往驻福建、江苏经合分局,调研驻外招商工作情况,实地考察了眉山籍企业家创办的苏州弘磊光电有限公司,先后同省政府驻厦门办事处相关领导、四川商会的相关同志、眉山籍在苏企业家代表、驻外招商干部进行了会谈交流。结合收集汇总项目情况统计表,梳理问题清单,形成了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全市上下“一盘棋”,始终把招商引资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号工程”,作为推进项目建设的“源头活水”,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工作手段,实现了“三个转变”:由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由单个招商向产业链招商转变,由单纯依靠优惠政策向着重依靠投资环境转变,招商引资工作成绩显著。今年3月,四川省2021年第一季度重大项目集中开工,眉山成为除省会成都外首个承办全省季度重大项目开工仪式主会场活动的市州。从总量上看,2020年以来,全市共引进内外资项目200个,实际到位资金1095.07亿元,保持在全省第一方阵。总投资亿元以上项目157个,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47个,10亿元以上项目37个,50亿元以上项目15个,百亿元以上项目8个,涵盖不同产业类别。从产业布局看,围绕“3+3”现代工业体系,着力打造顺应动力、方大碳素等新能源新材料,信利、天府江东等电子信息,千禾味业、中德通内斯、海霸王等农产品及食品加工3大引领产业,以及德恩、丹齿精工机械及高端装备制造、昊华化工绿色化工,药行天下、上药华西项目医药3大特色产业;围绕“443”现代服务业体系,成功引进了中日国际康养城、天府新区乐高乐园、恒大童世界等国际化现代服务业项目;围绕“583”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依托青神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斑布产业园和洪雅县竹钢产业园规划建设国家级竹产业示范园,引育相关企业128家,建设成竹本色纸生产基地、“竹钢”板材生产基地、竹笋加工基地。从营商环境看,我市先后出台了《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眉山市进一步用好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和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2021年眉山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等支持政策;先后启动全域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和行政效能改革等行动,通过“红色代办”“模拟审批”“容缺受理”“多评合一”“联合验收”等改革,将项目落地时间从原来的120个工作日缩短到六十天以内。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截止4月末,针对省市重点项目,本地银行机构已投放贷款19.3亿元,保险直投达17亿元,融资担保、小贷等地方金融组织支持2.29亿元。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面对百年变局叠加世纪疫情,且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招商引资工作面临老难题和新挑战。
(一)战略项目和项目包装储备不够。续建省重点项目计划投资153亿元、占比80%,续建市重点项目计划投资174亿元、占比66%。续建项目主体建设完成后,将陆续退出年度重点项目计划,需要新开工项目补充动能,接力重点项目投资持续增长。具有国际影响力和标识度的重大项目招引仍较难,亟需加强招商力量,拓宽招商渠道,加大各方投入,营造国际化生产生活环境,吸引全球尖端项目、人才。
(二)企业投融资与税收筹划问题。一方面,我市多数重点项目都属于子公司或者项目公司,但是部分企业的总公司不提供保证担保,项目公司提供不了有效的资产用作抵押增信,导致无法满足银行授信条件。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招商方对投资者的真实财务状况、信用背景、项目可行性、成功率、企业发展持续性等方面情况进行研判的难度较大,尤其对于初创型企业情况的把握更是难上加难。税收方面,随着营改增及各项财税体制调整,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既逐步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对引资企业进行奖励扶持的优惠政策吸引力随之下降,对投资商在投资选择及决策上产生一定影响。
(三)固有瓶颈与新型瓶颈叠加。在传统的土地指标、能源保障、基础设施等瓶颈未得到有效破解的前提下,新的瓶颈诸如人力资源、体制机制的瓶颈又凸显,“双碳目标”任务艰巨,对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带来很大压力,成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新的制约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对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影响较大,我市主要支流涉及岷江、青衣江、醴泉河、思蒙河、毛河等。凡长江一级二级等支流1公里范围内都不能再新建和扩建化工项目,这是现场环境保护法的一个硬杠子。随着更多的大项目的进入,企业用工难的问题也凸显。
(四)招商引资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招商引资重开工建设,对项目建设和投产企业履约行为的监管不足。对项目是否按洽谈时承诺的投资力度、容积率建设,建成后是否达产,投产后是否实现预期的产值、税收、就业等经济社会效益缺乏严格监管。
(五)驻外经合分局工作机制有待完善。目前,市政府分别驻北京、天津、广东、福建、上海、江苏、成都、重庆等8个经合分局,形成“点、线、面”结合的立体招商格局,发挥着“桥头堡”和“排头兵”作用。近年来,驻外分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有所减弱,干部主动投入到招商主战场的意愿不强;工作保障机制、考核激励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对策及建议
抢抓国家恢复经济发展的政策机遇、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战略机遇,紧扣省委赋予眉山建设开放发展示范市、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地、现代服务业发展示范区的发展定位,以招商引资新成效助力眉山开放发展跨越发展。
(一)突出重点,创新招商引资方式。一是实施产业链招商。在积极承接沿海地区产业转移的同时,要立足现有已落户的优势企业,如信利国际高端显示、万华化学新材料、通威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智能工厂等产业进行链条式的结构扩大,引进其上下游产品或上下游配套生产经营企业,拉长拓宽产业链条,加大对集群内配套项目、配套企业进行招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招商引资的实效。二是实施补短板式招商。把握国家宏观调控方向、政策走向,清楚企业的定位,发展需求及存在的问题,通过“问题导向采取措施”的方式,直奔主题告诉对方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如帮助信利、德康等企业分析延链补链强链的缺失环节,精准引进一批核心层企业。三是创新产学研合作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科技创新发展新优势,以产业发展作为招商引资的重点,抓好新型工业,升级服务产业、发展生态农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力争完成全年新招引工业项目100个、总投资800亿元以上的目标任务,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在招商引资项目中的占比,确保工业项目招商总投资占比逐步提升到50%以上,工业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超过30%以上。四是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发挥市政府驻外经合局纽带作用,加强与各地四川商会、眉山商会联系,经常性开展互动交流活动,以商招商、亲情招商、友情招商,发动在外创业优秀企业家“老乡”捕捉信息、推介项目、宣传眉山、投资眉山;不断创新管理模式,尝试聘请在外商会成员为招商顾问,充分利用其丰富人脉资源,不断拓宽招商引资的路子。
(二)多措并举,优化招商引资协同机制。一是事前预评机制更科学,建立“七评一看”(包括环评、卫评、能评、绩评、安评、科技、土地评价、看企业家素质等多个环节),重点对企业实力、投资目的、项目的适合和前景进行评判,防止产业项目变地产项目,投资开发变投机开发;运用“三线一单”手段(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培育绿色低碳技术和产业,激发绿色低碳的新动能。二是事中监督机制再升级,重大项目领导联系推进机制与招商引资“链长制”相结合,发挥双重监督保障成效,定期研究解决问题,加大项目协调管理和服务力度。加强招商队伍建设和组织保障,做好招商小分队选派干部推荐工作,建立招商干部储备库,采用老中青结合的人才梯队,做好传帮带队,不断加强业务骨干的培养。三是事后奖惩机制更有力。突出对大平台、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工作的督促和考核,以有效的督考倒逼更好实效;完善投资协议,在明确项目投资内容、投资额、投资进度、建设期、产值、税收等企业承诺事项和义务同时,通过违约责任来约束和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对引进项目未兑现税收承诺的,明确具体的惩戒措施,如取消政府优惠政策、奖励、补助等,但不能让企业通过无税基的预缴税款来弥补承诺缺口,确保项目按预期高质量落地。
(三)提升服务,形成招商引资合力。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整合资源需求、打通信息壁垒、推进开放共享,系统梳理投资意向、产业用地、平台载体等业务数据,有关部门和各区县配合信息库建档工作,定期梳理土地、厂房、商务楼宇及其他存量资源的使用情况,实现载体资源实时更新。充分发挥驻外经合分局和驻地商会的作用,把人才、技术、管理经验引进新产品开发,提高市场竞争力;农业通过“引智”,引进大量的良种良方,促进种养业水平的提高和现代产业化的形成。创新校企合作新模式,如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动智能制造学院的建设,为眉山经济建设培养大批应用型的智能制造人才。延伸政务服务工作链条。将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一步延伸到园区政务服务机构,在系统平台内配置相应政务服务事项收件、受理甚至审批权限,加快实现“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改革。力争在大招商、招大商上取得突破,着力提高合同履约率、资金到位率和项目成功率。
(四)拓宽渠道,着力解决投融资难题。金融机构同步介入招商引资工作,结合招商引资项目特点,及时对接提供各类信贷产品,积极开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产品创新,满足项目资金需求;对于资金需求大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及时加强同上级行的协同联动,争取为项目制定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助推项目快落地快投产等。鼓励保险直投。指导眉天投、眉发展通过优化资产结构、强化项目包装等方式,对接评级机构、提升信用评级。加强与保险公司及其上级投资公司对接,强化与我市有险资引进意向企业的合作。市财政要完善直达、债券、重大专项资金3项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主动向上对接,准确把握上级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和省市重点项目政策和资金导向,提高项目申报成功率。税务部门参与重大项目招引,对重点项目进行税收评估,精准落实项目产出要求;建立健全财税资产评估库,在企业资产盘活或项目嫁接时,参与项目运作,规划专业财税操作方案,节约项目成本,提高资产盘活率。
(五)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奖惩机制,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对推进工作不力,特别是在重大招商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工作中推诿扯皮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外招商干部集中开展年度考核,根据当年招商工作情况,适当提高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占原派出单位指标)。加强驻外招商工作的经费保障,优先保障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客商接待、驻点招商等工作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关心关爱驻外招商干部及其家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招商工作提供更强有力的保障。
附件:全市招商引资存在的问题困难汇总表
附件
全市招商引资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汇总表
序号 |
存在问题 |
对策建议 |
完成时限 |
责任单位 |
1 |
驻外干部待遇有待提高。当前没有针对驻外干部出台相应的驻外津补发放管理办法和标准,没有从制度上根本解决驻外干部待遇问题。 |
建议由市经合、市财政、市人社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驻外津贴发放的可行性方案,报市政府审定。比如,可参照自贡、德阳等地,出台驻外干部生活性补贴发放标准,每月按照固定金额发放;或是通过考核,提高目标奖的发放系数予以解决。 |
2021年12月前 |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经合局 |
2 |
驻外干部考核机制问题。当前驻外干部年终考核由原单位统一考核,驻外工作成绩难以被原单位认可。 |
建议由市经合局牵头制定驻外干部考核管理办法,并对驻外干部进行统一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审定。 |
2025年12月前 |
市委组织部 市经合局 |
3 |
当前干部驻外时限为2年,且轮岗为同一时间节点,不利于各驻外局良性发展,难以培养出优秀的驻外人才。 |
建议将干部驻外时限设定为3年,同时驻外干部应当压茬轮岗,不宜在同一时间节点全部更换。 |
2021年12月前 |
市经合局 |
4 |
驻外局接待标准大大低于驻地消费水平,导致接待能力不足。 |
建议由市经合局、市财政局结合各驻外局当地实际消费平均水平,共同提出各驻外局商务接待标准和管理办法。 |
2023年12月前 |
市财政局 市经合局 |
5 |
获取前沿信息时效相对比较滞后,缺少大量获取优质项目信息的渠道 |
充分发挥各驻外经合局“桥头堡”作用,加大信息捕获力度,不定期组织经合干部到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考察学习;注重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模式进行招商;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探索建立招商引资代理制,拓展信息获取的新渠道。 |
长期 |
市经合局 各驻外经合局 |
6 |
信息研判的专业水平不高。 |
加强与专业院校的联系,每年定期组织经合系统人员参加专业培训,深入了解当前产业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提高经合系统人员捕获、跟踪、研判项目信息的专业能力。 |
长期 |
市委组织部 市经合局 |
7 |
项目投资金额大、用地面积广、配套要素多等特点,致使投资方对空间规划、用地面积、土地指标、资金支持、基础设施、交通配套、水电气价格等要素保障要求高。 |
依据我市最新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增量存量规划空间,加快盘活利用闲置土地。探索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盘活土地资源,形成的建新指标除满足安置需求外,优先用于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探索实行用地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模式,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通过创新土地供给方式,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同时加大向上争取力度。 |
长期 |
市自然资源局 |
8 |
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投资战略调整、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导致项目面临延缓项目履约、开工时间,滞后产业导入,变更投资内容,压缩投资规模等情况。有的项目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多,材料繁琐,材料不齐不能办的问题仍然普遍。有的项目受国家融资政策影响,融资难的问题尚未有效解决。 |
将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包干落实到人,负责全程跟踪服务,对落地推进情况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建立“容缺办理”机制。打破“材料不齐不能办”的传统,将容缺受理进一步深化为容缺办理。同时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积极探索“多测合一” “多评合一”等办法,提高审批效率。 |
长期 |
市经合局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
9 |
部分园区产业集聚度不高。 |
编制园区主导产业链全景图、产业生态发展路径图,构建主辅分明、配套协同、同向共进的产业生态,打造产业生态圈。 |
2021年12月前 |
市经信局 市经合局 各产业园区 |
10 |
部分园区建设水平低,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垃圾处理、热力和污水管网等配套滞后,物流运输条件相对较差,缺少针对产业订制的标准化厂房,不能满足大项目落户需求。 |
加快园区基础管网、污水处理系统、垃圾处理中心、道路等设施建设;鼓励已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建设或出租标准厂房,也可与国资平台公司合作,自建标准厂房。 |
2025年12月前 |
市经信局 市经合局 各产业园区 |
11 |
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对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影响较大,我市主要支流涉及岷江、青衣江、醴泉河、思蒙河、毛河等。凡长江一级二级等支流1公里范围内都不能再新建和扩建化工项目,这是现场环境保护法的一个硬杠子。 |
根据长江保护法的禁止性规定,对距离长江支流不到1公里相关化工产业项目进行排查,对违反该法的现有化工项目在园区内进行优化调整,保证长江保护法在我市得到遵守和执行。 |
2021年12月前 |
市生态环境局 |
12 |
部分重点项目企业融资条件不足。项目企业内部原因,包括股权结构复杂、集团公司与子公司隶属关系、权责不明等;企业缺乏有效增信措施;项目缺乏足够现金流。 |
开展好清单式服务,每季度初收集更新重点项目融资需求清单,有针对性地向市内银行机构推送;将省市重点项目的开户行作为该项目的牵头行,定期对项目牵头行的项目专项贷款投放、金融服务情况进行通报;搞好联动调度,定期梳理汇总信贷融资环节存在堵点的项目;促进常态对接,适时召开形式灵活、主题鲜明的小范围对接活动或个案融资协调会,促进意向金融机构与重点项目深入对接。 |
2021年12月前 |
市金融工作局 |
13 |
市级金融机构融资服务能力有限。额度不能满足,利率不能满足,服务效率不能满足。 |
鼓励直接融资,力争打造一家以上AA+国有公司。加强债券项目包装发行指导,力争全年实现120亿元的直接融资规模;引导本地银行苦练内功承接重大项目。提高内部效率,缩短审批时限,特事特办,减少因为效率不高带来的业务流失; |
2021年12月前 |
市金融工作局 |
14 |
部分重点项目融资渠道单一。债券融资不能支持重点项目;引进保险资金直投难度大;股权融资难度大。 |
学习借鉴各地成功的融资模式,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债贷组合、投贷联动等新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鼓励保险直投,指导眉天投、眉发展通过优化资产结构、强化项目包装等方式,对接评级机构、提升信用评级。加强与保险公司及其上级投资公司对接,强化与我市有险资引进意向企业的合作。 |
长期 |
市金融工作局 |
15 |
代办帮办机制不完善。 |
进一步完善“红色代办”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代办监管制度;加强代办队伍的培训学习;增加代办人员职数实施专职代办;加强代办经费保障力度;进一步保障代办的经费保障。 |
2021年12月前 |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
16 |
政务服务进园区不深入。目前我市产业园区服务站点建设不全,不具备基本的政务服务事项咨询或收件能力。 |
政务服务进园区。设立园区企业服务中心;延伸政务服务工作链条。;推动政企互动工作交流。 |
2021年12月前 |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
17 |
容缺办理及容错机制不完善。 |
进一步推行“容缺审批”告知承诺。我局正牵头拟定我市行政审批“容缺办理”告知承诺制度,打破“材料不齐不能办”的传统,将容缺受理进一步深化为容缺办理。 |
2021年12月前 |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
18 |
企业对惠企政策知晓度不高。惠企政策出自多个部门,缺少统一或权威的发布渠道,企业对接政策不及时、不全面,政策实际知晓率不高。 |
加强惠企政策归集展示。扩大政策汇集涵盖领域,将惠企政策纳入政府主动信息公开范畴,定期清理、更新、合并、废止的惠企政策。建立完善惠企政策发布机制,打造惠企高效服务平台,精准归集,实现各类惠企政策精准导航,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全流程、多维度惠企政策服务。 |
2021年12月前 |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
20 |
税务机关对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实施情况缺乏及时了解的渠道,一般要等企业在本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录相关信息后才真正纳入税务监管。 |
积极开展税费征管方式转型升级,努力实现“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目标,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
长期 |
眉山市税务局 |
21 |
税务部门在对项目进行税收分析、测算过程中,凭有限数据可能产生税收进行预估,数据精准性、有效性存在难点,可能存在税收估算数据与实际税负有较大差距。 |
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继续深化与发展改革、经合、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合作,畅通信息共享渠道,继续做好“税电”等指标分析,力争为政府招商引资决策提供更加精准详细的分析报告。 |
长期 |
眉山市税务局 |
22 |
在招商引资项目引进过程中提出的税收贡献率一般数字喜人,但项目引进后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缺乏惩戒机制,纵观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不缺乏企业对税收的承诺,但一般达到承诺的较少,更缺乏具体的惩戒措施。 |
细化完善招商引资项目考核惩戒机制。在招商引资具体协议中,对引进项目未兑现税收承诺的,明确具体的惩戒措施,如取消政府优惠政策、奖励、补助等,但不能让企业通过无税基的预缴税款来弥补承诺缺口,确保项目按预期高质量落地。 |
长期 |
市经合局 眉山市税务局 |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工作
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开放发展冲刺年”和治眉兴眉“136”发展思路,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工作手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劲支撑。为确保今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在招商引资项目中突出工业项目招引。坚持以产业项目作为招商引资的重点,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在招商引资项目中的占比,力争2021年新招引工业项目100个、总投资800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招商总投资占比提升到50%以上,工业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达30%以上。
二、在招商项目落地中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在招商引资投资协议中,在明确项目投资内容、投资额、投资进度、建设期、产值、税收等企业承诺事项和义务的同时,要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和投资企业双方的相关责任及违约处罚措施,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依法依合同予以处罚。
三、在驻外招商工作中完善保障机制。一是加强驻外招商工作的经费保障,学习借鉴省政府驻外办、成都市、德阳市、自贡市的做法和经验,规范和落实驻外招商工作人员津补贴。二是加强和完善驻外招商干部年度考核,由市经合局集中统一组织实施,适当提高优秀等次比例。三是加强驻外招商队伍自身建设,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适当延长外派工作期限。四是针对驻外招商工作的特殊性,注重对驻外招商人员的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招商工作提供更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以上审议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将跟踪监督,办理落实情况将在2021年12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21年7月8日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1年7月6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和自信,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在我市的贯彻落实,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监督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主任刘十庆为组长、副主任李永高为副组长的执法检查组,对全市开展了深入的执法检查。
4月26日—30日,检查组采取不发通知、直奔现场的方式,随机暗访了彭山竹琴、洪雅幺麻子藤椒油制作技艺、丹棱唢呐、青神竹编等涉及四个区县共计12个非遗项目,深入实地掌握情况,并汇总整理出问题清单;5月11日,召开了执法检查动员会,专题学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研讨了问题清单,从中梳理出6个突出问题;带着这几个问题,检查组集中调研了东坡区和仁寿县,分别查看了仁寿石雕、子午门武术、东坡泡菜制作技艺、钦斋泥塑、眉州面塑、阴沉木木雕技艺等,与传承人现场交流、听取相关部门工作情况介绍,对每个问题采取了精准调研和问询;同时,充分发挥区县人大的作用,委托彭山区、洪雅县、丹棱县和青神县人大常委会自行开展执法检查并提交了执法检查报告;检查组通过实地检查并充分吸收委托检查情况,召开全市非遗法执法检查座谈会,广泛听取建议意见,经过逐条研究讨论,梳理出了3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非遗法实施的主要成效
市政府严格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非遗法,深挖非遗资源,加强非遗项目培育,全市非遗事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一)建档立卡,摸清非遗家底
按照“不漏村镇、不漏项目、不漏种类”的要求,开展了两次全面普查,全面掌握了我市非遗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建立四级名录体系,国家级非遗项目1个、省级17个、市级66个、县(区)级110个,共计收录非遗项目194项,涵盖了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和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等十大非遗类别。
(二)传承保护,非遗薪火相传
出台了《眉山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眉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设立了眉山市非遗保护中心,各县(区)也都成立了相应工作机构,配备人员,确保非遗保护工作有序开展;积极开展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申报工作,2020年搜集、挖掘、整理的新增非遗资源有12项;在全省率先启动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第一批)抢救性数字记录工作,对5位年事已高的省级传承人建立了数字资料档案,前瞻性地开展非遗保护、保存工作。
(三)建设队伍,激发传承热情
全市四级非遗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已达391名,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1人、省级11人(现在世8人)、市级125人(现在世112人)、县(区)级254人;为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请了传承补助经费,采取春节慰问的形式,每人每年1000元,有效调动了非遗传承人的工作积极性;加强传承人培训,先后选派市级以上非遗传承人到省内外高校参加国家、省上举办的研培班达156人次,增强传承人传习非遗的信心,提升了传承能力。
(四)加强传播,营造浓厚保护氛围。
积极开展“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眉山民间文化技艺广场汇”等系列活动,推进非遗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景区,近三年全市累计开展宣传、展示、展演和研讨交流活动382次,参与群众达30万人次;建设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1个、省级非遗传习基地1个、省级非遗体验基地5个、市级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5个、市级非遗传习基地5个,非遗展示常态化。
二、影响非遗法实施的突出问题
(一)非遗保护意识不够。眉山是四川省历史文化名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但全市保护传承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区县对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保护意识不强,投入不够,特别是对一些极度濒危民歌、民俗项目,没有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导致项目保护规划无法编制、传承人无法有效展开活动、项目申报后就束之高阁。社会对非遗的传承和发展意识还比较淡薄,对非遗法知晓率不高,参与非遗保护的力量不广,群众尤其是年轻人对传统文化的兴趣不高。
(二)专项经费保障不足。除东坡区、彭山区外,市级和其余区县未按照非遗法第一章第6条的要求,将非遗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投入普遍不足。部分非遗项目由于缺乏经费支持,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一些传统的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俗等面临消亡的局面;除仁寿县外,市级和其余区县还未落实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经费补助,由于部分非遗项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效益低或者无经济效益,传承人的传承热情较低,甚至个别传承人自动放弃代表性传承人身份或不再从事相关的传承传播活动,存在断代问题。
(三)专业人员不足。2012年成立眉山市非遗保护中心,核定事业编制3名,增加文物保护研究职能后核定至7人;县(区)非遗保护中心都挂牌在文化馆或文管所,各区县日常从事非遗保护工作的仅1-2人,严重老龄化,专职人员和专业人员的不足,影响了非遗保护和利用发展工作的落地落实;所有街道、乡镇宣传文化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多为兼职,缺乏非遗保护、传承基础知识,保护和传承力量薄弱。
三、工作建议
(一)加大宣传保护力度。一是定期组织非遗管理干部、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和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专题培训,借助中国成都国际非遗节、国际竹产业交易博览会、中国泡菜食品国际博览会等活动和平台,有计划、有层次、有目的地加强非遗法学习,利用传统节庆、民俗活动开展常态化宣传,营造执法的良好氛围。二是推动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贯彻落实省文化和旅游发展大会精神,创新推出“非遗之旅”,非遗民俗活动深度融入文化旅游。三是推动非遗进社区、进校园、进景区等活动,让非遗传承深入基层,有效培育传承新生力量,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四是争取更多项目按照非遗保护要求,进入上一级保护名录,获得更好保护。
(二)加大经费保障力度。认真落实非遗法,加大对非遗保护事业的投入。一是将非遗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非遗项目保护专项资金,同时非遗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科学制定项目规划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的支持,推动全市非遗事业大发展;二是设立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专项资金。目前全省已有成都市、资阳、阿坝、内江、乐山、雅安等14个市(州)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了补助,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至3000元不等。建议我市每年补助每名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3000元,用于扶持市级非遗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三)加大队伍建设力度。一是引进专业人才、设置公益岗位、招募志愿者等,加大人员配备,明确岗位职责,形成更为专业的工作队伍。二是注重在职培训,充分利用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常态化开展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挖掘和培养人才资源。三是注重传承人培训,对传承人进行文化内涵培训,更新其传承理念和思路,鼓励和扶持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展示、研究出版等活动,进一步提升传承人社会地位与荣誉感。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书面)
2021年7月6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及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严格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非遗条例”)相关要求,深化非遗资源的挖掘,加强非遗项目的培育,推动非遗在文旅融合、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中绽放芳华,并取得较好成效。现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检查主题,聚焦非遗保护和传承作以下汇报。
一、总体情况
(一)全市非遗基本概况。
眉山是四川省历史文化名城,非遗资源丰富,目前有国家级非遗项目1个、省级非遗项目17个、市级非遗项目66个、县(区)级非遗项目110个,涵盖了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和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等十大非遗类别;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1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11人(现在世8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125人(现在世112人)、县(区)级代表性传承人254人;有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1个、省级非遗传习基地1个、省级非遗体验基地5个,市级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5个、市级非遗传习基地5个。
(二)非遗法贯彻实施情况。
1.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完善保护机制。一是健全制度体系,出台了《眉山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眉文体发〔2005〕6号)《眉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眉府办发〔2016〕29号),让非遗保护有章可循。二是建立工作机构,市本级设立了眉山市非遗保护中心,各县(区)均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保了全市非遗保护工作有序开展。成立了眉山市非遗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眉山市非遗专家库,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全市非遗保护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三是纳入发展规划,将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全市文化旅游发展规划中,落实相应经费,为非遗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全面普查摸底,建立四级名录体系。一是按照“不漏村镇、不漏项目、不漏种类”的要求,开展了两次全面普查,掌握了我市非遗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制定非遗保护规划、建立非遗保护名录体系、抢救性保护身怀绝技的民间艺人奠定了基础。二是积极开展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申报。目前,共收录非遗项目194项,2020年搜集、挖掘、整理到新增非遗资源12项。三是狠抓数字记录工作,建立非遗项目数字资料档案。2018年—2019年实施了五位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策划、拍摄了“大美非遗眉山市非遗资源普查成果展”“遇见非遗”系列短视频。今年,在全省率先启动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第一批)抢救性数字记录工作,前瞻性地开展非遗保护、保存工作。
3.激发传承热情,壮大保护传承队伍。一是重视传承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发掘培养,全市四级非遗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已达391名,传承队伍不断壮大。二是为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每年申请了上级传承补助经费,市上采取慰问的形式,对市级高龄非遗传承人进行每人每年1000元的经费补助。三是加强传承人的能力培训,先后选派市级以上非遗传承人到省内外高校参加国家、省上举办的研培班,近五年参训人次达156人。鼓励传承人结合生产需要开展各种形式的在地培训,利用线上课程开展常态化培训,有效地增强了他们传习非遗的信心,提升了传承能力。
4.强化传承传播,营造保护浓厚氛围。一是以活动为抓手,提升非遗传播力。积极开展“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眉山民间文化技艺广场汇”“眉山非遗讲堂”“锦绣眉山·魅力非遗摄影展”等系列活动,积极推进非遗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景区,近三年全市累计开展宣传、展示、展演和研讨交流活动382次,参与群众达30万人次。二是以展会为载体,助推非遗走出去。充分借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历史村镇的未来文化体验之夜”“欢乐春节香港文化庙会”和“中国成都国际非遗节”“国际竹产业交易博览会”“中国泡菜食品国际博览会”“东坡文化节”等国际国内节会平台,展示眉山优秀传统文化特色。三是以基地为平台,展示非遗常态化。加强非遗传承传播的阵地建设,现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非遗体验传习基地17个,非遗研学线路5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建立各类非遗传承、体验基地,让非遗有地方常态化展示、交流。今年,正在争创首批四川省非遗保护传承基地。四是以媒体为渠道,扩大非遗影响力。中央、省、市主流媒体及人民网、新华网、中新网、新浪等网络媒体频频报道眉山非遗保护成果。积极探索“非遗+新媒体”,让传统文化更加时尚。开通“眉山文化遗产微信公众号”,创作拍摄抖音短视频“遇见非遗”系列,其中丹棱冻粑制作技艺抖音短视频被国家广电总局评为2020第二季度优秀网络视频优秀作品(四川省唯一入选作品),并荣获2020眉山市微视频大赛一等奖。2020年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开展了2020“非遗过大年文化进万家”“眉山非遗讲堂”“非遗直播”等线上活动,全市累计创作疫情防控非遗作品180余件。
二、存在的问题
(一)非遗保护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非遗保护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民众知晓率低,社会参与面不广,非遗保护意识淡薄。部分区县对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保护意识不强,工作投入不够,保护传承水平参差不齐。
(二)人力和经费保障不足。
市、县(区)非遗保护中心都挂牌在文保所或文化馆,均仅有1至2名兼职人员负责非遗工作,专职人员的极度缺乏已成为制约我市非遗工作开展的瓶颈。我市每年投入在非遗保护工作的经费有限,缺乏专项保护经费,部分非遗项目由于缺乏经费支持,无法得到有效保护,面临消亡的危险。目前,除东坡区、彭山区外,其余区县还未将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除仁寿县外,市级和其余区县还未落实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
(三)部分非遗项目传承困难。
目前,部分非遗项目存在传承人老龄化、项目难以融入当下生产生活的困境。一些没有盈利条件的非遗项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难以生存,年轻人不感兴趣,项目基本成了代表性传承人的个人爱好,面临“招不进、留不住”的现状,传承十分困难,面临人走艺绝的状况。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以《非遗法》为遵循,秉持“见人见物见生活”的保护理念,推动非遗活态传承、深度融入现代生产生活,不断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为助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创建、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贡献力量。
(一)加大宣传展示,提升社会共识。
认真学习、深入领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推动非遗保护工作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不断增强保护传承文化遗产的责任感使命感。加大对《非遗法》《非遗条例》的宣传力度,借助各类媒体,全面、深入地宣传非遗保护工作,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非遗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非遗传承保护意识。争取建设眉山市非遗传习所,广泛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举办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非遗展示、展演、展销等活动,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非遗保护的自觉意识。
(二)加大保障力度,提升保护水平。
一是加强市、县(区)非遗中心人员配备,明确专职人员及岗位职责,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更为专业的非遗业务工作队伍。二是争取设立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专项资金和市、县(区)非遗项目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市级非遗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据了解,全省已有14个市(州)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了补助。其中成都市、资阳、攀枝花、南充、阿坝5个市(州)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绵阳、德阳、宜宾、内江4市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泸州、乐山、雅安、甘孜、凉山5个市(州)每人每年1000元)。市本级和没有设立非遗项目保护专项资金的县(区),要结合自身财力和工作实际尽快设立。同时,主动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非遗保护,鼓励个人、集体、民间组织参与非遗保护工作,不断提高保护传承水平。
(三)加大创新转化,提升利用水平。
一是推动非遗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与文创运营公司、科技公司等加强合作,以“非遗+”形式,融入现代市场和现代生活。二是深化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丰富东坡味道、眉山特色美食的文化内涵和旅游产品供给,主动融入景区、文旅小镇打造,持续推出非遗美食、非遗体验、非遗研学等主题旅游线路,开发非遗旅游商品、非遗演艺作品,推动非遗融入景区、网红水街。持续培育“眉山民间文化技艺广场汇”“眉山非遗课堂”“遇见非遗”等群众喜闻乐见的传播品牌。三是搭建网络销售品台,积极引导非遗企业、传统手工艺人与电商平台、抖音快手、网红直播带货等加强合作,拓宽产品销售平台,积极打造眉山非遗网上营销平台。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政府严格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非遗法,深挖非遗资源,加强非遗项目培育,全市非遗事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但还存在非遗保护意识不够、专项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为此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加大宣传保护力度。一是定期开展专题培训,借助各种活动和平台,有计划、有层次、有目的地加强非遗法学习,开展常态化宣传,营造执法的良好氛围。二是推动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贯彻落实省文化和旅游发展大会精神,创新推出“非遗之旅”,非遗民俗活动深度融入文化旅游。三是推动非遗进社区、进校园、进景区等活动,让非遗传承深入基层,有效培育传承新生力量,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四是争取更多项目按照非遗保护要求,进入上一级保护名录,获得更好保护。
二、加大经费保障力度。认真落实非遗法,加大对非遗保护事业的投入。一是将非遗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非遗项目保护专项资金,同时非遗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科学制定项目规划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的支持,推动全市非遗事业大发展;二是设立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专项资金。督促区县设立县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市级和县级非遗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三、加大队伍建设力度。一是引进专业人才、设置公益岗位、招募志愿者等,加大人员配备,明确岗位职责,形成更为专业的工作队伍。二是注重在职培训,充分利用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常态化开展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挖掘和培养人才资源。三是注重传承人培训,对传承人进行文化内涵培训,更新其传承理念和思路,鼓励和扶持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展示、研究出版等活动,进一步提升传承人社会地位与荣誉感。
以上审议意见请认真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将跟踪监督,办理落实情况将在2022年4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21年7月7日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1年7月6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2021年监督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于5月组织执法检查组对全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废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本次执法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集中检查与委托区县人大常委会自查相结合统筹安排。4月下旬,市人大城环资委赴部分区县,以随访、暗访等形式开展前期调研,实地查看10余个固废污染防治项目,收集各类问题线索及建议意见。5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万忠率执法检查组实地检查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启明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泥干化、同庆南风公司磷石膏尾矿综合利用、臻润农业科技公司秸秆综合利用、仁寿县餐厨垃圾处理、青神县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回收等10余个项目,分别听取彭山区、仁寿县和青神县政府的情况汇报,查阅了大量资料,与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府职能部门和基层管理单位负责人进行了交流。同时,委托东坡区、洪雅县、丹棱县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区县贯彻实施《固废法》的情况开展自查并提交检查报告。
一、 贯彻实施《固废法》做法和成效。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升防治意识。全市以《固废法》修订为契机,把宣传贯彻作为固废污染防治的重要抓手,组织开展了广泛深入、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一抓强化宣传引导。利用“六·五”世界环境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活动,编印发放《固废法》单行本及有关宣传资料4000余册,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利用眉山日报、“眉山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及微博等平台推送相关信息50余条,开展《固废法》线上有奖答题活动,积极宣传《固废法》相关知识。二抓强化学习培训。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学习《固废法》,对法律的新变化、新措施、新要求进行解读,对贯彻落实作出具体安排。全市各级职能部门开展专题学习10余场次,让《固废法》深入人心。全市共组织企业负责人1500余人进行多轮集中培训,督促产废企业落实相关法律法规。
(二)履行法定职责,推进依法治理。《固废法》修订后,强化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领导、规划、组织、协调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涉及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有75条(款)。检查发现,市、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总体到位,全市固废污染防治工作比较规范,防治水平不断提升。
1.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推进重点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同庆南风公司建成50万吨/年钙芒硝尾矿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累计消纳钙芒硝尾矿70万吨;引进大卫金山磷石膏尾矿综合利用项目,累计消纳磷石膏尾矿50万吨。初步统计,2020年,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约69.67万吨,综合利用率为97.4%,其中:引导企业自行回收使用24.37万吨/年,委托第三方综合利用0.43万吨/年,委托第三方无害化处置量45.3万吨/年。
2.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强化处置能力建设,全市建成危废处置和综合利用单位8家,年处理能力达35万吨,能够处置40个类别的危废,处理能力位居全省前列。推进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示范点建设,高标准建成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和收集网点,实现收集网点县(区)全覆盖。
3.加强医废处置监管。坚持专线处置、专车运输、专账管理、专人蹲守“四专”,加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监管。疫情发生以来,全市累计收运、处置全市医疗废物共计2214.53吨,疫情医疗废物54.69吨,社会源废弃口罩等1123.94千克,遏制了疫情终端感染的风险。央视新闻现场直播我市做法,也受到时任省政府副省长杨洪波高度肯定。
4.加强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多措并举,大力推进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全市建立废旧农膜回收点481个,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率稳步提升,达到87.7%。全市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2353个,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139.52吨,回收率72.9%。全市建设种养循环示范基地50个,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3个,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0.9%,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100%。2020年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93.63%。
5.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全市建成投运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共3个,处置能力达2458吨/天。建成投运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和仁寿县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基本满足全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需要。2020年全市生活垃圾清运量约33.4万吨,全部通过焚烧发电、卫生填埋、回收利用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加大监管执法,打击违法犯罪。一是突出监管重点。针对废铅蓄电池、塑料行业、商砼行业、维修行业等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对全市固(危)废产生和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环境风险排查,对重点危废企业开展定期巡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二是强化区域联动。强化与周边市州、与区县以及区县之间的区域联动,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违法行为。三是加强“两法衔接”。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检察机关重拳打击了东坡区邓卫平等非法收售煤焦油、彭山区非法倾倒漆渣等案件,有力震慑了环境违法分子。2019年以来,全市涉固废、危废立案38件,作出处罚决定33件,罚款金额142.69万元。其中,查封扣押2件,涉嫌犯罪移送1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宣传教育还不够。近年来,虽然加大了《固废法》的宣传力度,公众环保意识有所提高,但整体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从问卷调查结果看,个别职能部门、乡镇和村组负责人,部分农户、商户和企业负责人对《固废法》了解不充分。个别职能部门和企业负责人不清楚自身法定职责,对《固废法》规定的重要原则和法定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检查还发现,部分企业对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依法开展污染防治工作还不够。部分群众对生活垃圾分类、限用塑料袋等认识不足,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还有待提升。不少农户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废旧薄膜、秸秆露天焚烧造成的危害认识不足,环境保护的自觉性还需加强。
(二)危废规范化管理有弱项。小微企业危废产生量少,运输和处理成本偏高,危废处置机构接收处置不及时,存在污染环境风险。个别区县废铅蓄电池等收集率较低,部分收集网点未正常开展业务。个别产废企业危废转移处置不及时,临时贮存时间超过一年,区县危废年结存量整体较大。个别企业未落实负责人管理职责,管理业务不熟,规范化管理水平不高。
(三)垃圾治理还有短板。生活垃圾分类还处在探索阶段。群众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了解不够,主动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意识不强,很多地方垃圾分类变成垃圾桶分类。目前,全市只在部分小区和单位推动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不广。垃圾分类工作主要集中在分类投放阶段,分类运输、末端处置和信息化管理建设还没有全面配套建设,“先分后混”的现象仍比较突出。
(四)一般固废处置还有问题。全市工业企业污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泥点多面广,产生量较大,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的路径还不多。芒硝、磷石膏尾矿等露天排土场体量大,消纳缓慢,影响周边环境。部分停、破产企业存在不愿或无力开展固体废弃物处理问题,处置难度大,进度缓慢。东坡区广益磷化工固废堆场虽经积极整治,仍存在环境污染风险,据估算,广益磷化工固废堆场至少需要5年以上才能完全消纳,污染防治和管理成本极高。
(五)农业固废利用还不充分。畜禽粪污收集、转化、利用体系不够健全,粪污集中处理设施、田间配套管网和储粪池设施等不足,粪污还田利用存在“最后一公里”问题。秸秆综合利用长期受制于利用成本高、收储运体系不畅、产业化带动难、政策支撑不够等,主要采用直接粉碎还田利用,方式比较单一。废旧薄膜、农药废弃物回收面临监管难度大、投入不足等问题,回收方法简单粗糙,回收率总体不高。
三、建议意见
(一)加大宣传引导。继续加大《固废法》宣传力度,运用专题讲座、会议培训、学习平台等多种途径,提升职能部门依法治理意识,产废企业守法意识和广大群众污染防治意识,形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监管方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严格落实《固废法》第30条规定,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探索建立固体废物污染有奖举报制度,积极引导公众、新闻媒体、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固体废物监管工作。鼓励新闻媒体曝光各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和违法责任人的惩处情况,强化警示作用。
(二)加强危废管理。严格依法规范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实行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监管,确保危废产生、利用、经营、处置依法进行。全面建立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清单,实现贮存、转运、处置全链条不脱节,有序开展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对产废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指导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进行管理,防止发生因危险废物擅自转移或随意倾倒而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探索建设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提升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率和处理率。开展固体废物深度治理和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联合行动,推动涉废企业、单位落实污染防治责任,筑牢防范环境违法行为的“防火墙”。
(三)深化垃圾分类治理。加强引导,探索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纳入志愿活动、学校教育等平台,提升群众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深入推动,深化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延长工作链条,从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到末端处置全面开展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稳步推进城区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工作。强化考核,严格按照《眉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办法》,落实责任、逗硬奖惩,推动工作落实。
(四)强化一般固废治理。规范工业固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强化源头严控、过程严管、违法严究,建立健全工业固废全过程监管体系,全力防范环境风险。开展矿山矿企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整治专项行动“回头看”,切实解决整改质量不高、整治不彻底、问题有反弹的问题,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抓好芒硝排土场分类整治,完善污染防治措施,推进广益磷化磷石膏尾矿堆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治理。推动青衣江元明粉公司、应林彭山川化公司、四川蓉兴化工等企业钙芒硝尾矿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推进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
(五)深推农业固废综合利用。解决粪污利用“最后一公里”问题,推广粪污管网输送、“3211”(3池2减量1社1调节)、异位发酵等农牧结合生态治理模式,引导畜禽养殖场配套完善雨污分流、饮污分流、干湿分离、异位发酵、粪污贮存输送利用等设施设备,指导畜禽养殖场粪污还田资源化利用或异位发酵床实现粪污零排放。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支持,加强工作创新,着力解决收储运难题,培育骨干市场主体,抓实重点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提升利用水平。推广青神“三制三平台”(押金、积分、有偿制,统一监管、逆向物流实时监控、废弃物综合监管平台)回收监管模式,加大宣传培训和执法监管,提升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利用水平。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情况的报告(书面)
2021年7月6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现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情况报告如下。
一、落实“三个强化”,深入贯彻《固废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压紧压实各级污染防治责任。一是高位推动。成立以市委书记和市长为双组长的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听取和审议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14次。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召开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中省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专题会议、创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市动员会等会议,研究部署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二是压实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印发《眉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等文件,分部门、分领域细化环保任务、落实环保责任,确保工作落地落实。三是主动接受监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第七次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议多次听取和审议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并提出审议意见。高质量完成了市人大代表4项有关生态环境工作建议议案和市政协委员16项有关生态环境工作提案办理工作。
(二)强化宣传教育,提升固废污染防治意识。一是纳入专题学习。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专题学习贯彻《固废法》,对法律的新变化、新措施、新要求进行解读,并对贯彻落实作出具体安排。二是积极广泛宣传。积极开展线上线下宣传,眉山日报、“眉山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微博积极宣传新《固废法》相关知识,推送相关信息50余条,并开展新《固废法》线上有奖答题活动。充分利用“六·五”世界环境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活动,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三是突出重点学习。编印发放《固废法》《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摘编(企业篇)》《生态环境典型案例选编》等涉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书籍4000余册,组织1500余名企业负责人开展多轮培训,进一步督促产废企业落实相关法律法规。
(三)强化执法监督,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一是突出重点领域、区域,针对废铅蓄电池、塑料行业、商砼行业、维修行业等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对全市固(危)废产生和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环境风险排查,通过严格制度管理,进一步夯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二是加强两法衔接,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检察机关重拳打击了东坡区邓卫平等非法收售煤焦油、彭山区非法倾倒漆渣等案件,有力震慑环境违法分子。三是区域联动,强化与周边市州应急联动,特别是加强市与区县、区县与区县之间的区域联动,进一步加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违法行为。2019年以来,全市涉固废、危废立案38件,作出处罚决定33件,罚款金额142.69万元,特别是新《固废法》实施以来,涉固废、危废行政处罚6件,罚款金额88.48万元。其中,查封扣押2件,移送涉嫌犯罪1件。
二、紧盯“八个环节”,全面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一)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出台《眉山市磷石膏、芒硝尾矿等工业固废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关于加强工业固废规范管理和综合利用的通知》等文件,大力推进重点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建成同庆南风公司50万吨/年的钙芒硝尾矿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累计消纳70万吨尾矿。引进大卫金山磷石膏尾矿综合利用项目,累计消纳50万吨尾矿。2020年,引导企业自行回收使用24.37万吨,委托第三方综合利用0.43万吨、无害化处置45.3万吨,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97.4%。
(二)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市政府第141次常务会专题研究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印发《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实施方案》,全面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抓好危险废物规划布点,目前全市危废处置和综合利用单位8家,年处理能力35万吨,处置类别达40类。抓好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实现县(区)收集网点全覆盖。对重点源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确保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国家要求。
(三)高水平构筑疫情防线。一是坚持专线处置、专车运输、专账管理、专人蹲守,加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工作监管,确保医疗废物处置万无一失。二是持续加强全市医疗污水处置监管与环境监测预警,防止疫情传播扩散。我市涉疫医疗废物处置做法在央视新闻现场直播,受到时任省政府副省长杨洪波高度肯定。自疫情发生以来,累积收运、处置全市医疗废物2214.53吨,有效遏制了疫情终端感染风险。
(四)开展突出固废问题攻坚。一是解决历史遗留重点固废问题。尼科国润6万吨废渣堆存问题,被列入2019年省长江经济带突出生态问题整改任务清单,市领导现场办公,亲自推动,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先行垫资3000余万元开展处置工作,2019年底前圆满完成了问题整改。二是大力开展“清废行动2019”和长江固废行动,对生态环境部交办的11个问题点位,立查立改,提前完成整改。三是推进磷石膏堆场整治。东坡区政府投入2800余万元,开展广益磷化工有限公司磷石膏堆场综合整治;投入500余万元对艺精芒硝、和昌化工等芒硝排土场开展综合整治。洪雅县政府投入2000余万元对洪雅垃圾填埋场开展整治。四是餐厨垃圾规范处置。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和仁寿县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成投运。
(五)加强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一是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全市建立废旧农膜回收点481个,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率达87.7%。二是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建设种养循环示范基地50个,实施项目3个,总投资26763.4万元,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0.9%,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100%。三是持续推进秸秆综合利用。2019年全市农作物秸秆可收集资源量117.83万吨,综合利用量110.72万吨,综合利用率93.63%,超额完成省、市“十三五”目标。四是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通过宣传培训、构建回收体系、源头减量等措施,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全市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2353个,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139.52吨,回收率72.9%。
(六)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全市建成投运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共3个,分别是眉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仁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洪雅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能力2458吨/天。2020年全市生活垃圾清运量约33.4万吨,全部通过焚烧发电或卫生填埋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开展矿山矿企综合整治。按照《四川省非煤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全市共排查矿山矿企274家,针对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制定相应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目前已全面完成整治。
(八)推动塑料污染治理。一是细化责任落实。制定《眉山市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办法》《关于建立眉山市塑料污染治理专项工作机制的通知》,明确部门职责,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完成时限,确保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迅速有效推进。二是抓源头管控。布局塑料替代产品生产企业,可降解塑料产能1.5万吨/年。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购物袋、不合规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三是强化宣传引导。通过海报、讲座、电视广播、新媒体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群众充分认识“禁塑名录”,了解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营造使用绿色环保制品的良好氛围。
三、找准“四个短板”,摸清存在问题
虽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个别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不高,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不足等问题。一是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如还需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回收项目建设,提高建筑垃圾收集、资源化利用水平;二是固废收集转运管理需加强。眉山市餐厨垃圾集中处置项目和仁寿县餐厨垃圾集中处置项目相继建设投运,需进一步加强餐厨垃圾收集转运环节监管;三是监测能力不足。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对人员持证和监测设备设施要求较高,目前全市监测能力无法满足环境监管工作需要;四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化管理水平不够。部分企业对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管理人员业务不熟悉,按照法律法规开展污染防治工作不够。
四、抓牢“六个重点”,扎实开展下步工作
(一)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新《固废法》《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宣传贯彻力度,送法进机关、学校、社区、企业,积极引导公众、新闻媒体、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固体废物处理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开展疫情医废防控。继续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等工作。督促医废处置中心、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做好医疗废物规范收集、暂存、转运、处置,指导医疗机构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做好运行维护和自动监控,坚决避免二次污染。
(三)抓好危险废物管控。扎实开展2021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利用。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破解社会源和中小企业危险废物收集难题。
(四)加大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推动青衣江元明粉公司、应林彭山川化公司、四川蓉兴化工等企业,采取球磨浸洗提纯工艺分别建设55万吨/年、20万吨/年、30万吨/年的钙芒硝尾矿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推进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
(五)深入推进矿山矿企业“回头看”。在去年全面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扎实开展矿山矿企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整治专项行动“回头看”,切实解决整改质量不高,整治不彻底,问题有反弹的情况,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六)加大执法打击力度。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发现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对发现的环境问题,督促责任单位抓紧制定整改方案,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明确时限,限期整改,确保消除隐患,保障环境安全。对固体废物违规管理、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落实“两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6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市、区县政府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废法》),广泛宣传发动,狠抓重点防治,强化执法监管,全市固废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但在宣传教育、危险废物管理、生活垃圾分类、一般固废处置、农业固废利用等方面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为更好贯彻实施《固废法》,进一步提升全市固废污染防治水平,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加大宣传引导。继续加大《固废法》宣传力度,通过专题讲座、会议培训、学习平台等多种途径,提升职能部门的依法治理意识,产废企业的守法意识和广大群众的污染防治意识,形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监管方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严格落实《固废法》第30条规定,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对产废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指导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进行管理,防止发生因危险废物擅自转移或随意倾倒而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探索建设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提升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率和处置率。开展固体废物深度治理和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联合行动,推动涉废企业、单位落实污染防治责任,筑牢防范环境违法行为的“防火墙”。2021年,全市危险废物安全利用处置率达到98﹪以上。
三、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强宣传,探索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志愿活动、学校教育等平台,提升群众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深入推动,深化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延长工作链条,从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到末端处置全面开展体系建设,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和运输环节“二次污染”,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稳步推进城区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到2021年底,中心城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全覆盖,东坡区1个街道全面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彭山城区1个街道启动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
四、强化一般固废治理。开展矿山矿企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整治专项行动“回头看”,切实解决整改质量不高、整治不彻底、问题有反弹的问题。抓好芒硝排土场分类整治,推进广益磷化磷石膏尾矿堆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治理。推动青衣江元明粉公司、应林彭山川化公司、四川蓉兴化工等企业钙芒硝尾矿综合开发利用,推进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2021年,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
五、深化农业固废综合利用。解决粪污利用“最后一公里”问题,推广粪污管网输送、“3211”、异位发酵等农牧结合生态治理模式,指导畜禽养殖场粪污还田资源化利用或异位发酵床实现粪污零排放。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支持,着力解决收储运难题,培育骨干市场主体,抓实重点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提升利用水平,2021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
以上审议意见请认真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将跟踪监督,办理落实情况将在2022年6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21年7月 8日
关于全市就业促进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1年7月6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0年,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在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统筹推进新冠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实施一系列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措施,全市就业形势基本稳定,情况好于预期。现将相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工作情况
2020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3.22万人,全省排名第2;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7359人,全省排名第2;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3322人,全省排名第5;12月20日城镇登记失业率3.04%,全省排名第4,全年城镇登记失业率始终控制在4.8%以内。全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22.61万人;全市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08亿元,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00万人,实现劳务收入278.88亿元。全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动态清零;全市长江退捕渔民在全省率先实现转岗就业和落实社保两个100%;农民工务工返岗“春风行动”、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分别被央视关注报道;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受到曹立军副省长的肯定。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高位谋划就业举措。市、县(区)两级政府始终把促进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就业工作纳入民生大事,定期召开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新冠疫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全市就业工作。在多方调研的基础上,结合眉山实际,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眉山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八条措施等四个文件》推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方案和《眉山市稳就业应急预案》,筹集就业创业补助资金1.21亿元,全力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和经济下行对就业工作的冲击。
(二)全力稳定就业主体。新冠疫情以后,市政府先后制定了《眉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措施》《落实解决疫情期间企业复产“用工难”问题八条措施》等文件,及时出台一揽子援企稳岗的政策措施。落实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缓、降”政策,降低三项社保费征收4.9亿元。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保费8.02亿元,延期申报缴费2093.4万元。在全省继成都之后实施失业保险金普惠性稳岗返还直发工作,缩短资金拨付周期,累计为1258户企业发放稳岗返还资金1.61亿元,惠及职工8万人。
(三)切实做好重点群体就业。举办“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同心战疫 暖企惠民”等各类线上线下招聘会276场,提供岗位11万个,达成就业意向2.67万人。举办“东坡故里 汇聚英才”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提供就业岗位1200个,发放大学生求职创业补贴140.6万元,全市在眉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率达86.03%,教育部转来4088名眉山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97%。针对就业困难群体,主动为残疾人量身定制招聘岗位,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开展残疾人定向式培训1000余人(次),全市持证残疾人3.3万人实现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7140个,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5084.72万元,发放灵活就业社保补贴2352.74万元,失业补助金995万元。
(四)广泛搭建创业就业平台。全市建成创业孵化基地(园区)11家,累计入驻孵化企业803家,带动就业1.5万人。全市有3个固定人力资源市场,3个流动人力资源市场,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累计注册用工单位6000余家,登记求职人数100万人(次)。按照“城区10分钟,乡村半小时”基本原则,在全市设立626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站),配备928名专兼职基层人社服务工作人员,将经办服务延伸到乡镇(街道)65项,延伸到中心村(社区)54项,实现群众办事“就近办”,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五)精准优化创业服务。在全省率先推广使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V2.0版,实现创业就业服务网上办理全覆盖。优化完善眉山公共招聘网功能,提供岗位常年保持在1.3万个。加强产业技能人才培养,将6个工业主导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基层建设在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助力高质量就业。我市试点开展线上职业培训监管平台建设,开展技能培训线上理论教学,提升参训者积极性。
(六)大力开展职业培训。眉山市有中等职业学校22所,在眉高校10所,技工院校4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54所,依托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利用学历教育和短期职业培训相结合,为广大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提升渠道。2020年,我市率先在全省试点建设眉山市职业培训平台,为劳动者提供了线上理论学习平台,方便了劳动者随时参训;通过人脸识别摄像头实现了现场培训线上监管,做到培训过程随时查看,提升了培训质量。技能提升行动以来,全市完成技能培训4.5万人,发放培训补贴2257万元。
三、存在的问题
(一)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青年劳动者多希望从事管理、技术工作,但市场提供的多数为一线生产操作岗位。全市在招一线岗位与意向求职者比例为3:1,行政管理岗位与意向求职人数比例为1:5。全市“3+3”工业主导产业需大量技能型人才,且多数岗位要求劳动者具备中级以上技能等级,而我市89%左右的求职者无技能等级。教育、培训内容未能与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紧密结合,导致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岗位需求不匹配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二)固定人力资源市场短缺。目前,只有东坡区、彭山区、仁寿县有固定的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其余3个县无实体市场,只能流动召开招聘会,难以满足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招聘求职需求。
(三)职业培训能力亟待提高。我市职业培训主要依托零散小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师资力量薄弱,全市仅能提供45个职业培训工种,集中在第三产业,培训层次仅限于初级和中级,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四、 下一步工作
(一)稳定市场主体,创造就业岗位。一是扩大就业增量。加快推进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政府投资重大工程建设进度,积极发展“新经济、新动能、新业态”,充分利用好互联网线上经济这个“最大增量”,拓展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方便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二是减少失业存量。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社会工作岗位以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引导基层社区和社会组织优先招录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大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的企业的奖励力度。及时兑现社保阶段性扶持政策,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稳定就业岗位。三是抓好就业变量。与成都、乐山、雅安、资阳等邻近地区沟通协作,推动公共招聘网和公共就业服务数据共享。举办成德眉资同城化招聘会,协同推进异地就业工作,拓展就业空间,帮助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
(二)提升职业技能,增强转岗能力。一是完善职业培训体系。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引进优秀培训机构相互补充,建立从初级工到高级技师全覆盖的职业培训体系,建立起以企业评价为主的职业技能评价模式,提高用工单位对职业技能评价等级的认同度。二是加强主导产业技能人才培养。围绕全市“3+3”现代工代工业体系,丰富完善培训项目库,强化培训和就业的衔接,提高培训质量和就业质量。三是开展订单式培训。动态适时收集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用工需求及劳动力就业意愿,根据企业需求,广泛开展订单、定向式培训,促进培训供需衔接。
(三)优化就业服务,加大帮扶力度。一是大力支持创业带动就业。整合人社、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创业扶持政策,为创业者提供“一站式”帮扶。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扩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适用对象范围,降低担保贷款门槛,试行大学生创业贷款免担保办法。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重点吸纳市内重点企业负责人加入导师队伍,利用成眉合作契机,将市外优秀企业家、专家人才充实到导师队伍。积极引导和支持围绕主导产业发展开展创业工作。二是大力帮扶脱贫劳动力就业。按照《贫困家庭技能培训和就业促进扶贫专项2020年实施方案》要求,对参加培训且取得合格证书的贫困劳动力和用工单位、培训机构、职介机构加大政策激励力度。鼓励企业成立“扶贫车间”,就近吸纳脱贫家庭劳动力,对吸纳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社保补贴、以工代训补贴、稳定就业奖补等补贴政策。对劳动力市场上难以就业的特殊困难人员,整合公益性岗位资源予以兜底安置,防止脱贫劳动力返贫。三是加快软硬件平台建设服务就业。通过就业“信息系统v2.0版”,动态掌握劳动力信息,推广网上办事大厅和“四川e就业”微信公众号,指导劳动者通过电脑、手机自行办理就业创业业务,更新个人信息。推进部门间数据协同,实现业务办理过程与结果共享,精准掌握劳动者基本状况。无固定人力资源市场的县(区)要尽快建设,为用工单位和求职者提供固定的招聘求职场所。
关于全市就业促进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2021年7月6日在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安排,4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考察组前往攀枝花等就业促进工作先进地区学习考察;5月,组织调研组分两个阶段对全市就业促进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第一阶段,调研组成员以小分队个别调研的形式暗访、随访了部分区县的人力资源市场、培训机构、创业孵化园、企业等相关场所21个,同时组织完成了电话随访128个;第二阶段,调研组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十庆、副主任李建章率领下,带着小分队个别调研时梳理出的19类问题,深入仁寿县人力资源市场、白猫家政有限公司和东坡区东坡创客孵化园、永寿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通过现场察看和听取相关负责人的情况汇报等方式,对就业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的开展、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等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就业促进工作情况汇报,收集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工作成效
近年来,市政府高度重视就业促进工作,特别是新冠疫情以来,聚焦“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实施了一系列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措施,实现就业形式稳定向好。2020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3.22万人,完成目标任务2.8万人的115%;高校毕业生9246人,就业率94.5%,中职毕业生6907人,就业率99.4%;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7359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3322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04%,控制在4.8%目标任务以内。
(一)强化保障,坚持就业优先。近年来,市、区县政府高度重视就业促进工作。一是加强制度保障。市、区县政府均把促进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研判就业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眉山市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印发眉山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八条措施等四个文件的通知》等文件,持续保障就业优先战略的落实。二是加强资金保障。2020年共筹措就业创业补助资金1.2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9181万元,省财政安排1894万元,市、县(区)财政安排1092.36万元,共计支出1.03亿元;从失业保险基金划拨1亿元作为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加大稳岗补贴力度,落实社保降费减负政策,2020年全市减免税费22086万元、缓缴税费26525万元,为1310户企业发放稳岗返还资金1.61亿元,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就业岗位8万个。三是抓好重点群体就业。2020年,促进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1736人次,发放大学生求职创业补贴140.6万元,在眉高校毕业生毕业就业率达86%;举办各类线上线下招聘会276场,提供岗位11万个,达成就业意向2.67万人;残疾人集中就业998人,分散按比例就业1299人,城乡居家灵活就业2.8万人;开发公益性岗位7140个,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5084.72万元,对重点群体发放灵活就业社保补贴2352.74万元,失业补助金990万元。
(二)加强培训,提升就业技能。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动就业技能培训和市场岗位需求高效融合。一是开展技能培训。以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等人群为重点,开展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技能培训共20304人次。二是开展企业职工培训。收集整理企业需求,组织企业开展新型学徒、职工通用职业素质、以工代训等培训共64453人次,发放企业职工培训补贴2026.17万元。三是开展特色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加强全市“3135”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助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将全市6个工业主导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在重点园区、重点企业。2020年,全市完成职业技能培训4.5万人,发放培训补贴2257万元,开展线上创业培训课程11期,培训创业者5000余名。
(三)优化服务,提升工作质效。优化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和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率先推广使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创业就业服务网上办理全覆盖。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全市有固定人力资源市场3个,流动人力资源市场3个,累计注册用工单位6000余家,登记求职人数100万人次。强化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全市累计建成创业孵化基地(园区)11家,在孵企业360家,累计入驻孵化企业803家,带动就业人数1.5万人。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全市累计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0833.6万元。针对农业产业季节性用工需求,东坡区永寿镇、仁寿县大化镇水利社区、钟祥镇龙桥社区成立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留守人员为农业园区或农场提供服务,年均工作100余天,年人均收入8000余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就业培训质效不高。一是职业培训计划针对性不强。个别区县未针对紧缺行业岗位、传统优势技能等制定职业培训计划,职业培训学校大多以烹饪、家政、保育为主,没有结合眉山本地产业需要开设相应的培训课程,木匠、水泥匠等传统技能将面临“后继无人”。二是职业技能培训与就业存在脱节现象,针对性和有效性还需提高。调研组对六区县职业培训学校部分结业学员开展电话回访,共计电话回访128人。其中,28人处于失业状态,67人就业方向与职业培训内容明显不相关,职业培训对帮助和促进就业未起到直接作用。洪雅县宏达职业培训学校2020年10月开设的烹饪原料切配班学员主体为当地村民,培训结业后,只有极个别从事烹饪工作。三是职业培训监管还不够到位。个别区县还存在培训机构师资力量薄弱,培训课程教学理论为主,实操较少,为完成培训任务,拼凑人数、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培训范围情况。
(二)政策宣传还不够到位。一方面,对老百姓促进就业的政策宣传还不够深入。目前,洪雅、青神、丹棱县无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存在就业政策、职业供求信息、职业培训信息等无公共场所发布;部分乡镇(街道)村(社区)对劳动政策法规、促进就业举措、培训和招聘信息等宣传发布还存在不及时,信息传递较缓,老百姓对促进就业的政策、招聘信息等知晓度较低;乡镇(街道)村(社区)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宣传参与较少,大多由职业培训学校自己走村串户,上门宣传招生;另一方面,对企业促进就业的政策宣传还不够深入。调研座谈了解到,2019年某县有36户企业符合普惠性稳岗返还补贴政策未享受,个别企业业主不知道招用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对政府促进就业优惠政策了解不够全面。
(三)基层网络末端服务作用发挥不足。调研发现,部分村(社区)人社服务兼职队伍、村(社区)村(居)民小组信息采集服务维护队伍对自己的工作职责、待遇等不太清楚。有的区县将用于购买基层人社服务的费用采取购买市场服务开展信息统计等基础工作,未将经费用于购买基层人社服务,导致劳动政策法规的宣传、促进就业举措、培训和招聘信息的发布等在基层还存在“最后一公里”未到达;有的区县未形成基层网络末端服务考核监管体系,导致有的村(社区)将人社部门发放的500元补助作为“大众福利”,没有按规定发放给村(社区)兼职人社服务工作者,缺乏激励作用。调研还发现,部分基层兼职人社工作人员对劳动就业政策法规掌握不深不透,只能从事简单的信息摸排和统计工作,不能准确、及时向群众普及法规政策。
三、建议意见
(一)强化宣传引导。要持续加强劳动者的就业理念引导和指导,加强企业用工观念引导。一是加强就业观念引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大力宣传《就业促进法》,宣传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引导社会就业人员和大学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现代社会需要的新的就业理念,主动应对就业形势,把个人的理想和期望与社会需求相融合,理性择业、就业。 二是加强就业创业指导。要建立健全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体系,市、区县人社部门要加强职业指导师队伍建设,坚持社会导向和需求导向,培养健康的择业心理,在思想方面、政策方面、技能方面加强劳动者的就业指导,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核心能力。三是加强企业用工观念引导。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企业用工观念引导,转变企业用工观念,引导企业创新用工管理方式,提升用工管理水平,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加强人文关怀,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拴心留人”的用工环境。
(二)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针对性地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一是实施精准培训。人社部门应针对全市重点工业园区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精细化工等主导产业发展的人力人才需求,设立培训工种,制定培训计划,多渠道多样化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进一步充实基地的高端装备、设备,建立“实操为主、理论为辅”教学模式;引进优秀知名的培训机构,提升技能培训水平,为我市构建“3+3”现代工业体系提供用工保障。二是以市场为导向设置专业。人社和教育部门应积极引导在眉高校和中职校对接社会需求设置专业,重点开设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方面的专业,对新引进的民办高校应提出专业设置限制要求。三是灵活培训方式。采取线上、线下以及“双师型”、“学徒制”、“订单式”新型培训方式,针对性提升企业职工技能水平,解决传统技能培训短板。同时,强化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工学结合和“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更多中、高级实用型人才。四是加强职业培训监管。健全培训监督机制,采用暗访抽查、远程视频监控、回访学员等方式加强培训机构日常监管;通过技能鉴定证书合格率、培训后上岗比例等对培训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对绩效考评不合格机构暂停申报项目。
(三)强化政策落地落实。要强化政策的制定和宣传,落实各方责任。一是完善积极就业政策。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就业工作,应尽快梳理中、省就业促进政策,结合我市促进就业工作需要,研究出台促进就业工作相关政策,及时给予财政资金、税费减免、创业信贷等政策支持,增加市场主体活力和动能,助推新的就业增长点。二是加强政策宣传。人社部门应全面梳理就业创业政策,有针对性地制作“就业创业政策明白卡”,聚焦高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重点宣传鼓励支持就业创业和培训的政策;聚焦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小微企业等,重点宣传稳岗、融资和培训政策等。人社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深入企业、深入村社积极宣传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政策精准落地。三是协同推进。市、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区县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工作机制;人社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各相关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四)强化服务质量提升。要坚持夯实就业服务工作基层基础,不断提升就业服务能力。一是建好就业服务平台。加快建设洪雅、青神、丹棱县公共人力资源市场,用好线上线下招聘平台,灵活开展多种形势招聘活动,建立畅通的就业创业信息渠道,加大创业孵化园补贴力度,千方百计保障好企业用工和群众创业就业。二是建好基层人社服务队伍。要尽快建立健全基层人社服务网络体系,完善基层人社服务工作者考核办法,保障基层人社服务工作者待遇,实现报酬与绩效密切挂钩,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人社服务专职队伍、村(社区)人社服务兼职队伍、村(社区)村(居)民小组信息采集维护服务队伍作用,推动就业服务工作向基层不断延伸。三是建好就业服务网络。加快全市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动态掌握劳动力信息,大力推广网上办事大厅和“四川e就业”微信公众号,推进部门间数据协同,实现业务办理过程与结果共享,精准掌握劳动者基本状况。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市政府就业促进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市人民政府:
7月6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就业促进工作情况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特别是新冠疫情以来,市政府高度重视就业促进工作,聚焦“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实施了一系列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措施,实现就业形势稳定向好。会议同时也指出,目前还存在就业培训质效不高、促进就业的政策宣传还不够到位、基层网络末端服务作用发挥不足等问题。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强化职业指导。人社部门要加强职业指导师队伍建设,坚持社会导向和需求导向,培养劳动者健康的择业心理,年内应完成职业指导专家团建设,开展职业指导活动不少于10次。
二、强化职业技能培训。人社部门应针对全市主导产业发展的人力人才需求,设立培训工种,制定培训计划,引进优秀知名的培训机构,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多渠道多样化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健全培训监督机制,加强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和绩效考核,对绩效考评不合格机构暂停申报项目;采取线上、线下以及“双师型”、“学徒制”、“订单式”新型培训方式,针对性提升企业职工技能水平。2021年,全市各类培训人数不少于2.2万人次。
三、强化政策落地落实。结合我市促进就业工作需要,研究出台促进就业工作相关政策,统筹整合与就业创业相关各类资金,及时给予财政资金、税费减免、创业信贷等政策支持,年内全市对上争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不低于9500万元,市、县(区)财政安排资金不低于1100万元,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不低于7400万元;人社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要全面梳理就业创业政策,有针对性地制作“就业创业政策明白卡”;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各相关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深入企业、深入村社积极宣传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政策精准落地。每年开展各类宣传活动不少于30次。
四、强化服务质量提升。加快县(区)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建设,2022年6月前,各县(区)至少建成投用1个公共人力资源市场;用好线上线下招聘平台,灵活开展多种形式招聘活动不少于150场;加大创业孵化园补贴力度,年内至少新增1家孵化基地,力争创建1家省级孵化基地;要建立健全基层人社服务工作者考核办法,保障基层人社服务工作者待遇,用好用活基层人社服务工作队伍;加快全市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动态掌握劳动力信息,大力推广网上办事大厅和“四川e就业”微信公众号。
以上审议意见请认真研究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将跟踪监督,办理落实情况将在2022年6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2021年7月9日
关于调整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组成人员的决定
2021年7月6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委员:王晓丽(女)
副主任委员:王仲成 岳 燕(女)
委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李启明 张 瑾(女) 赵晓明 雷建勇
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县乡三级人民代表
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2021年7月6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县乡三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眉山市县(区)、乡(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21年9月依法选出,县(区)、乡(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按照同步的原则进行。乡(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2021年10月召开,依法选出新一届乡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县(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2021年11月10日前召开,依法选出新一届县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眉山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驻眉部队应在2021年11月10日前,依法选出眉山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眉山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2021年11月30日前召开,依法选出新一届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
2021年7月6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张文鹏为眉山市经济合作局局长;
梁 宁为眉山市数字经济发展局局长。
决定免去:
姚文第的眉山市经济合作局局长职务。
批准免去:
辜 帆的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薛良荣的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王宁莅眉调研
讲话主要精神及贯彻建议意见
一、王宁副主任调研讲话主要精神
2021年5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王宁莅眉调研人大依法履职情况,检查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会筹备情况。王宁副主任一行先后前往黑龙滩邱家堰、东坡区齐通幼儿园调研了黑龙滩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公办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汇报,对市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给予高度肯定。
王宁副主任在调研黑龙滩邱家堰时指出,眉山在黑龙滩保护上,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环境优势,政府做好规划引导,通过市场机制引进重大项目投入环保设施,实现了开发和保护双赢,值得充分肯定。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坚强领导下,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黑龙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决议》《关于保护黑龙滩水库饮用水水源的决定》《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黑龙滩水源保护,并针对具体问题强力跟踪、常态监督,推动来水水质明显改善、污水处理科学有力、面源污染治理有效、集雨处理合理规范、人放天养生态治水,黑龙滩水质由过去常年地表Ⅲ类提升到常年地表Ⅱ类,成效十分显著,展现了人大作为、贡献了人大力量。
王宁副主任在调研东坡区齐通幼儿园时指出,近年来,眉山公办幼儿园建设不论数量还是质量都上了新的台阶,及时回应了社会关注、群众关切。市人大常委会连续3年跟踪监督,将公办幼儿园建设纳入人代会票决民生实事项目,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具体问题,监督做得这么细致、成效这么突出非常不容易。下一步:一是要进一步研究解决新建公办幼儿园教师的编制、待遇等突出问题;二是给眉山市人大常委会一个课题,就是认真研究解决托幼问题,这已越来越成为一个社会高度关注,亟需解决的问题,要完善规划布局,与商住用地出让、房地产开发相结合,推动建立托幼机构建设长效机制。
在听取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汇报后,王宁副主任指出,眉山人大工作很有特色,很有创新性,特别是全链条监督非常好。前期,我在眉山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的《清单监督法:推动解决问题画句号》上作出了批示,安排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了通报,并将眉山市人大常委会总结形成的材料和创新监督的主要做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来川调研时,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安排眉山专题汇报了监督方面的探索创新。今天,听了市人大常委会的全面工作汇报,很突出的印象就是实实在在,不论是立法、监督,还是代表工作,都是奔着问题去,都很好地解决了问题,而不是简单过一下程序,工作非常好,效果也很好,充分发挥了地方人大的职能作用,有很多方法和理论值得全省人大借鉴。眉山的探索创新,内容、范围和程序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我对眉山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很肯定。下一步,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会将在眉山召开,可以考虑会议安排小半天时间用于市州人大主任交流经验,到时眉山要作交流,把好的做法进行推广。
二、王宁副主任对眉山提出的工作要求
关于下一步的人大工作,王宁副主任主要提了三点要求:
一要始终坚持以“六个旗帜鲜明”来谋划和推动地方人大工作,确保地方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做到旗帜鲜明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揽人大工作,旗帜鲜明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旗帜鲜明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全面依法治省中发挥重要作用,旗帜鲜明围绕全省工作大局谋划和开展工作,旗帜鲜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挥代表主体作用,人大工作必须以这“六个旗帜鲜明”来谋划推动。
二要开拓创新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任何工作都要看是否解决了问题。眉山人大在推动改革创新上富有特色,做了有效探索,做得很实在,要坚持和不断完善。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就是一个丰富人大制度的拓展,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植根人民,连接老百姓最直接,他们清楚这个区域的群众想什么、需要做什么,用票决的方式定下来,组织实施,是党委政府决策与群众诉求的有效结合,效果很好。
三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全省人大工作再上新台阶。你们提出的省市人大联动选题监督、明确市州立法解释权和省定民生项目要更多征求和采纳基层意见等建议都很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认真梳理,认真研究,加强上下级人大协同联动,在党委领导下把工作做得更好,共同监督推动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使全省人大工作更富特色和活力。
三、贯彻建议意见
一是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常委会会议、机关干部职工会等及时传达王宁副主任调研讲话精神,不断探索创新,努力提高人大服务眉山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市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有关方面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托幼问题的办法并建立长效机制。
三是市人大常委会牵头,高标准高质量做好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会的筹备工作。